智者入門論 · 第三 處

麥彭仁波切 《智者入門論》
眼耳鼻舌身,意色聲香味, 觸法十二處,眼色至意法, 應用處之名,七識界歸意。 意乃諸有境,有尋意於法, 實假現遣余,違屬境有境, 依種種名言,不昧所知義。 眼界與眼處是同一意義,僅僅是各品安立方式不同而已。同樣,十色界每一界也就是它的處,法界即是法處。七識界包括在意處中,從眼處到意處、由色處到法處之間,共有十二處。從眼至意之間的內六處是能取,色至法之間的外六處是所取,通過能取、所取的途徑成為產生、起現識境的門,因此稱為處。 儘管五蘊可以涵蓋一切有為法,但並沒有包括無為法,無為法可攝於界、處之中,所以說一切所知萬法均可包括在這兩者中。 上文中已宣說了界的詳細分類,實際也如此了知。在本品中,由意處、法處展開來闡述名言的某些安立。意也了知眼等的對境——色等,五根,也是以與識隨存隨滅的方式來了知它們的存在,因此意是一切所知的有境。不僅如此,而且因為為一個識相續所攝自證的緣故,五根識連同意本身都成了無分別意識的對境,為此意是一切法的有境。有分別意可以命名外內一切法,通過這種途徑對萬法不愚昧。所以說,意是諸法的有境,能認知諸法的意義,是取捨的作者。如果意善,那麼其他識也將善妙等,根據意識的作意,其他識才能於對境進行取捨等,因而意為主要。如世尊在經中說:「諸法之前意先行,意者迅速意為主。」很顯然,一切能知均可歸集在心識中,一切所知都歸集在法中。心識包括五根識和意,五根識是無分別的,意具有分別與無分別兩種。無分別識的對境即地點、時間、行相互不混雜,自時的自相與名聲也不可混雜。有分別的對境也僅是瓶子等諸法各自義總相在意前顯現,這可以與名稱相混雜,稱為義共相或名言義。諳熟名言者通過把它與名稱混合而認定,再以對境、時間、行相混合的方式對瓶子等萬法進行各種安立。所知,可分為有實、無實兩種,有實法可分為無情、心識與不相應行三者,它們也是歸攝上上中,所知與有實法是無情法等之總法,無情等是它的別法。不觀待假立自己實體存在,如藍色;僅以假立而存在,如總法等。無分別識通過顯現的途徑趨入實體,有分別識依靠遣除非它的別法,也就是遣余或否定,或者遮他的途徑趨入假法。這樣的假法,就稱為反體。遣余,從遮遣外境自相以外的本體存在的角度而言,有外境自相遣余與相應遣余執著的心識遣余兩種,依靠遮遣或否定的力量,如果否定了其他非瓶,那麼就肯定成立了瓶子本身,在瓶子上面,從遮遣非所作的角度立為所作,遮遣常有的側面立為無常,諸如此類,有許多辨別反體法的安立。 顯現所取境,耽著照了境, 有境識分七,現而不定識, 伺察意不悟,顛倒識懷疑, 現量及比量,二種已決識。 識攝四不悟,顛倒疑正識。 遣余境心二,肯定與否定, 非有不容有,別有義基自, 三反體等類。 有境識有四類 :不悟識、顛倒識、懷疑與正量識。不悟識的類別,有現量現而不定識、不依靠比量的伺察意兩種,它們是從意識不能引出決定的角度安立的。顛倒識就是顛倒執取。懷疑是三心二意、懸而未決。正量識,有作為因的現量和比量兩種,這二量的果是已決識即定解。 四種境 :有顯現境、耽著境、照了境和所取境。顯現境,諸如色等一類,無分別識的對境。耽著境,是指有分別識將義共相耽著為對境。這兩種境,從作為士夫行止之對境的角度而言就叫照了境,從是心識所取的對境的角度稱為所取境。 以上是境、有境的安立。 相違分二種,不並存互絕。 初心境相違,次直間接違。 相屬有二種,同體及彼生。 名言自類別,心名用三者, 見聞及辨別,領受四名言。 建立是與有,無遮非遮破, 破立四支名。 相違、相屬之安立: 相違 :有不並存相違與互絕相違兩種,彼此不能持續平衡相伴並存,是不並存相違,它包括我執、無我執之類的心識相違及熱觸、冷觸一類的外境相違兩種;互絕相違,有常與無常之類的直接相違、常和所作之類與對立所遍相對立的間接相違兩種。 相屬 :包括諸如所作、無常一類不同反體在瓶子法上無有異體的同體相屬和諸如火、煙之類的彼生相屬兩種。 「瓶子」是假立的事物,腹部隆起是能安立瓶子的法相;它所安立瓶子的名稱是名相;作為建立這兩者任何一種的差別基,名相之類別金瓶,是事相。 以上是法相、名相、事相的安立。 諸如瓶子,是差別基有法,它上面瓶口、瓶腹、瓶柄等以及所作、無常等儘其所有的法,叫作差別法。 再者,所詮與能詮之安立:所觀察的外境事物,它的義共相浮現在心裡的顯現和假立混為一體,能得到所表示的事物。如果對此加以分析,那麼依靠名稱真實的所詮是義共相,耽著所詮是外境自相;真實能詮是名言共相,耽著能詮是名言自相。然而,有分別意將名言與名言共相混為一體而認定能詮,將外境與義共相混為一體認定為所詮,進而由能詮句中證知所詮義。 依靠諸如此類符合名言的這些安立而對所知意義不愚昧。名言中從心、語、身的角度安立為心、名、用三法。 從命名之因的角度來說,有憑藉根識現見而命名現見的名言、通過可信的詞句聽聞、依靠自己的意分析辨別不同、藉助自證領受而命名四種方式。再有證成是、有的建立和無遮、非遮的遮破,是立式的名言破立四支。應該以此等為例通達名言的安立。 諸法歸現色,心王屬心所, 及不相應行,無為五事攝。 所用外六境,內六能受用, 彼等種種處,除我享者執。 以上有關蘊界處的論述,色蘊由十處、十界以及法界法處的一部分所攝。為此,法處的這個色稱為五蘊中的色,而並不單單是五境中的色。影像與回音之類不是眼識、耳識的對境,在名言中這樣承認雖無相違,但由於它們不具備任何真正的色、聲,為此僅僅是無而明現,歸在法處的色中,而不攝於色處聲處中。屬於五境類別的色:1.有見有對:諸如柱子、瓶子一類的色;2.無見有對:在眼等根依所見之內極其澄清如陽光般存在著的,以普通根無可執取,但承許是有質礙的;3.無見無對:無表色。儘管只是宣說了這三種,然而很明顯可以把影像安立為有見無對色的名言。識蘊,為意處和七識界所攝。其餘三蘊與色蘊的一部分——法處的色、無為法由法處和法界所攝。所有這一切都可包括在色蘊、意處和法界三者中。還可以歸屬為 所知五事 :1.顯現色法:色蘊,如前所說;2.心王:六識聚或八識聚;3.從屬心所:一切心所,也就是受想的五十一心所;4.不相應行:如前所說而了知;5.無為法:如前所說而了知。 處品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