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倫理與公民道德 · 第十三章 財產權(續)
我們已經看到,我們不能依據所有者持有的權利範圍來定義財產權。這些權利有兩類:首先,是處置權(要麼通過讓渡,要麼轉換成其他形式),它是財產權更為專屬的特性。不過,倘若沒有處置權,也不等於說財產權是無效的。未成年的人、沒有公民權的人、有法定監護人的人,其本身都沒有財產的處置權,但他們依然是所有者。另一方面,儘管家庭會議具有在有限的範圍內處置財產的權力,但它卻從未擁有過財產權。只要存在財產權,就會在一定的限度內留有使用財產的權力。未成年的人既不能隨心所欲地使用他的財產的收益,也不能使用財產本身,但是從某種意義上說,倘若這種收益能夠使他長大成人,他是可以使用它的。就此而言,事實上他本人與到了年紀能夠完全享用其權利的人只有程度上的差別。不過,即使對後者來說,如果他是個奢侈無度的人,也會被剝奪掉他自己的財產支配權,而不能隨心所欲地使用財產。同樣,即使使用財產權力的前提是財產的存在,也並非是財產特有的性質,因為在其他情況中我們也會找到這樣的權力。從特殊的角度說,任何人都可以隨意使用無主物(res nullius)或共有物,所有這些都屬於公共財產,根本就沒有所有者。
這樣,我們就更接近於財產權真正意義上的特性了,倘若我們能夠給它加上一種特別的性質,就可以完善和定義這種使用的概念。使用權是所有具有相似權利的所有者所特有的權利,而符合這種權利的一個特徵,就是它排斥所有與之同時存在的權利。不僅所有者可以使用,而且惟有他才能使用;有多少個使用者同時存在,就意味著有多少個所有者。每個所有者都有權讓其他所有人遠離自己擁有的財產。他享用屬於自己的財產的方式並不重要,關鍵的問題是其他人不能取代他去享用這種財產。財產只能供私人使用,不能作為公用。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就是占有觀念的基礎。不過,我們依然沒有抓住這種觀念最基本的要素。確切地說,在許多根本沒有所有權的地方,我們也可以發現排他性的使用;我的意思是說,在這些情況中,以某種方式確立的使用權獲得了既存客體和一個或多個既存主體(或個體)的共同認可,並將其他所有人排除在外。用益權就是這些權利的典型形式。上述首要特徵是財產權所固有的,其證據乃是,受益權本身就是這種權利的一個要素;一般而言,它取決於財產權分離的結果。這樣,我們就切入了我們所要確定的物的領域,但仍未觸及問題的核心。仍有某些事物沒有進入我們的視野。既然所有權與用益權是可以共存的,那麼這意味著使用權並不能構成財產權的全部。真正的或單純的所有者與被占有物之間究竟有什麼樣的關係呢?這是一種道德和法律的約束關係,它為歸屬於個人的物賦予了地位。如果一個人死了,他的後代可以繼承。一般而言,在物與人之間存在一種道德共同體,使其能夠分享社會生活以及他人的社會地位。要麼人為物命名,要麼物為人命名。人可以提升物的地位,物和產業(如果它的起源可以為它提供特權)也可以把各種特權傳遞給人。限定繼承的地產(或majorat)能夠把特殊的權利和名號傳給繼承者。即使我們說將來會取消家族繼承這種形式,不過這種約束關係,財產權的這種性質卻不會消失;因為那時還會有另一種不同的帶有世襲特點的轉移形式:比方說,社會也可以繼承,這樣即使真正的所有者死掉了,也繼續會對他所占有財產的社會地位持續產生影響。
所以,被占有物具有兩種連貫一致的要素。我們已經認識到它們與聖物之間的相似之處。聖物與聖人非常接近;這個人是神聖的,物也同樣是神聖的,兩者程度相同。該物之所以是神聖的,是因為它們與宗教或國家的首腦有關,而這種聖物具有更大程度的神聖性,其權利也與那些較低等級的神聖尊嚴有所不同。物的塔布與人的塔布是並行的。所有能夠改變人的神聖地位的要素,也會影響到物的神聖地位,反之亦然。另一方面,聖物與公共用處也有截然的分野,對所有沒有資格接近它的人都嚴令禁止。所以,被占有物似乎只是聖物的一種特殊類型。
在兩類特性鮮明的物之間也有另一種相似性,可以說明它們基本的共同點。當然,上文僅僅提到過這些相似之處的一個方面。無論神聖性棲居何處,從根本上說都帶有傳染性,可以傳遞給與之有關的一切對象。有時候,這種神聖性非常強烈,只要稍微觸及它,就足以產生這樣的結果;如果神聖性適中,那就需要更緊密和長時間的接觸。原則上說,所有觸及到神聖實體的物或人,都會像聖物或聖人一樣成為神聖的。神聖實體所具有的威能(也就是使其成為神聖的東西),完全可以從大眾的想像中找到,只要環境是開放的,它就能夠隨時傳遍各地。
實際上,聖俗之分的儀式禁忌部分來源於上述事實。儀式可以把這種威能隔離起來,貯藏起來,防止它遺失、分解和消失。所以我才會說,傳染性只是隔離的另一方面,隔離是神聖事物的屬性。既然這種神聖性能夠通過傳遞本身,使其所傳遞的對象進入聖物的領域,那麼我們就可以從總體上說,聖物本身可以把與之有關的俗物帶入其中。這種奇特的現象究竟是怎樣發生的,本文無需考察,迄今為止的所有解釋都不令人滿意。不過,有一個事實是確切無疑的;我們指的僅僅是上一講所描述的塔布傳染的例子。
這一特徵使某物變成了某一主體或個體的財產,也表現了同樣的傳染性。它總是想從它所棲居的對象轉移到所有與其接觸的一切對象中去。財產具有傳染性。一旦某物像聖物那樣被占有了,就會把所有與之接觸的物引向自身,並占有它們。這種獨特能力的存在得到了整個法律規範的確認,但法律專家卻通常會發現規範中有不一致的地方:正是這些規範,決定了人們所謂的「增益權」。該觀念這樣表達出來的:如果其他不大重要的物增添(accedit)在某物之上,那麼該物會為前者賦予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包含第一種物的所有權,以事實為基礎向第二種物擴展,從而也包含了第二種物。這種物可以像其他物一樣,漸次成為同一所有者的所屬物。所以,果實是所有者所屬物的產物,儘管兩者都是獨立的。基於這一原則,小動物屬於其母親的所有者;奴隸也如此。這是因為,母親與孩子之間有一種直接的聯繫,而父親則沒有。同樣,奴隸創造的一切都屬於他所屬的地產,屬於擁有這一地產的主人。我們也聽說過,家庭中的兒子亦歸家庭首領所有。家庭首領的權利可以通過傳染方式從他的兒子擴展到他兒子的產品。如果我用我自己的材料在別人的地產上蓋房子,那麼這座房子就會成為該地產所有者的財產。當然,他也會為我提供補償,但所有權歸他。他可以享受房子的保有權,一旦他死了,他的後代可以繼承。如果沿著我的地產,河流沖積而成的土地增加了地產的價值,那麼我的所有權也可以擴展到被增添的物上。這是通過接觸產生的傳染,其證據乃是,如果它們是分離的,如果這塊土地劃定了界限,從法律上和心理上都與周邊環境區分開來,那麼增益權就不會產生了。同樣,如果我鄰居的樹在我的土地上蔓生出根來,就會出現共同占有的情況,我的所有權也擴展到了這些樹。
在任何情況下,比較重要的事物總是能夠吸引不太重要的事物。也就是說,當兩種所有權發生衝突的時候,其中具有更大力量的一方會產生更大的吸引力。這種權利不僅會按照一般的形式擴散開來,同時還會將各種相同的特徵保存下來。例如,在許多社會中,被繼承的地產都是不可轉讓的。而且,這種不可轉讓性也會從地產過渡到與地產具有最持久聯繫的對象,即牲畜或耕畜。第二種不可轉讓性是從第一種不可轉讓性中派生而來的,其證據乃是它會更早、更容易消亡掉。其實,在很多權利中,都有這種土地和建築物不可轉讓的痕跡,然而我們有關農業工具不可轉讓的記憶,卻已經消失殆盡了。
這樣,無論何處,我們都會發現聖物觀念與被占有物觀念之間明顯的類比關係。它們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質。進言之,我們已經看到,神聖性質的交流事實上常常會帶來一種占有。神聖化就是一種占有方式。其實,如果「神聖化」指的不是把某些物歸為神或聖人所有,如果他們不是把某些物占為己有,還會有什麼含義呢?我們可以想像,榮譽和功德的某些象徵,完全是供普通人用的,每個人都能得到:問題已經很明顯了,這與占有形式之間只有細微的差別。不過,儘管上文的討論可以使我們認為,這種神聖化也許是可能的,但我們依然應該說明它的實在。
要想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去考察目前已知的最古老的財產形式,換言之,就是土地財產。只有當農業開始形成的時候,這種財產形式才能真正得到細緻的考察。直到那時,所有氏族成員才模模糊糊地感覺到他們對所占有的整個區域擁有權利。非常明確的財產權只能以氏族為核心而形成;小規模的家族群體居住在共同認可的土地上,樹立界標,永遠在這裡生存下去。當然,這種古老的家族占有形式也滲透著深刻的神聖性,與之有關的權利和特權都是神聖的。實際上,之所以說它是神聖的,是因為它是不可轉讓的。因為不可轉讓性是聖物(res sacrae或res religiosae)的獨有特性。可是,如果不是排他性使用權的一種更完全和徹底的隔絕和分離,這種不可轉讓性還會是什麼呢?不可轉讓物必須始終屬於同一個家族,而且這種歸屬不僅是當下的,也是永久的,不允許人們共同使用。家族之外的個體不僅目前不能享用它,而且永遠不能享用它,永遠不能跨越將它們與物分離開來的界限。我們可以從某種角度出發,看到這種轉讓權或轉賣權與處於最高發展階段的所有權截然不同:只有不可轉讓性本身才能代表財產。因為惟有這樣的占有才是最完整、最明確的。在這裡,物與占有物的主體(或個體)之間的約束關係最牢固,排斥社會其他部分的做法也得到了最嚴格的強化。
不過,土地財產的這種神聖性是通過其特有的結構揭示出來的。尤其是在羅馬人、希臘人和印度人那裡,我們都會發現這樣的習俗,稍後我們將討論到這一點。不管怎樣,這些習俗的分布範圍都非常廣。
每一塊土地或地產的周圍都有一塊狹長地帶,與所有鄰近的私人或公共的土地財產劃分得非常清楚。這一地帶有幾英尺寬,從來沒有耕作過(古朗治)。可是,該地帶卻是神聖的,是聖物。確切地說,這樣的稱呼與眾神領域中的神權(divini juris)有所不同,不過按照查士丁尼的說法,從某種意義上說有可能是這樣的。誰侵犯了這種神聖的周邊地帶,誰在這一地帶上從事耕作活動,誰就褻瀆了它,要為此付出代價。一旦有人被認定犯有這樣的罪行,就要受到控告,他本人和他的耕畜都被當作獻祭(sacer),任何人都可以把他殺掉,而不受處罰。「他會被人詛咒斷子絕孫,滅絕九族;在古代人的眼裡,滅族是眾神最嚴厲的報復。」
此外,我們也知道,在這一神聖空間中,還會定期舉行儀式活動。「在人們約定的某年某月的某些天,族長會沿著這條線繞著他的土地走一圈;他把各種犧牲拿到跟前,高唱頌歌,獻奉祭品」(古朗治)。沿路上,到處都有犧牲,鮮血淋漓,這些血跡就是地產不可侵犯的界線。祭祀在巨大的岩石或樹幹上斷斷續續地舉行,被稱為界標。還是讓我們聽一聽弗拉克斯(Siculus Flaccus)是怎樣描繪這種儀典的吧。他說:「這就是我們祖先的儀軌:首先,他們掘出一條很淺的壕溝,在邊界立下界石,並罩上用花草編成的花環。然後,他們便開始獻奉祭品:殺掉犧牲,讓鮮血流入壕溝,並向裡面拋入他們燃燒的煤炭、穀物、蛋糕、水果、一點兒酒和蜂蜜。當所有這些都在壕溝中被燒掉,剩下一絲余火的時候,他們便把岩石和木塊掩埋起來」。這種神聖活動每年都周而復始地進行著。這樣,界標或界石就具有了絕對意義上的神聖性質。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神聖性質逐漸以特定的神的形式被人格化了,實體化了,成為神的標誌,神的各種界標在這塊土地周圍到處佇立,在某種意義上被人們當成了祭壇。於是,一旦界標豎立起來,任何世俗權力都不能取代它。「必須永久保存在同樣的地方。在羅馬,這種神聖的本原得到了神話的表達:丘比特就曾想在卡匹托爾山上找個地方建造神廟,但它始終沒有能夠趕走界神。這種古代傳統恰恰能夠說明,財產在何種程度上是神聖的,因為不可移動的界標恰恰意味著不容侵犯的財產」。而且,上述觀念和儀軌並不是羅馬人所獨有的,對希臘人來說,邊界也是神聖的,是神聖的界石(Θεοι οροι)。在印度,我們也可以同樣發現確定邊界的儀典。 注50
門和牆也是這樣。「我們說牆是神聖的,因為凡是在牆上犯罪的人都要被處以死刑」(Muros sanctos dicimus quia poena capitis constituta sit in eos qui aliquod in muros deliquerunt)。人們相信,這樣的說法只能與城門和城牆有關。不過,這種限定未免有些太武斷了。所有房屋的邊牆都是神聖的:按照希臘人的說法,叫作「聖牆」(ερκοζ ιερου)。在許多國家裡,恰恰在門檻的地方,這種神聖性才能達到最高的強度。所以,才會有這樣的習俗,當把未婚妻領進門的時候,要把她抬過門檻,還有習俗是在門檻上舉行帶有贖罪色彩的祭祀儀式。這是因為,未婚妻不是房屋裡的人。她在踏上這塊神聖的土地時應該獻祭,如果不這樣做,就應該贖罪。通常說來,建造房子也需要祭祀,這與標出地界的情況很相似。這種祭祀的目的,就是要使牆或門檻變得神聖,或者使兩者一同神聖化。被獻祭的犧牲也應該埋在圍牆或建築物中,或者埋在門檻底下。這樣,它就有了神聖性。這種儀式與標出城市邊界的情況也比較相像。上述莊嚴儀式幾乎無人不知,無人不曉:人們都還記得羅慕洛和羅穆斯 注51 的神話。這些儀式既為私人房屋所用,也為公共領地所用。
因此,財產之所以能夠成為財產,是因為財產有一個神聖的基礎。事實上,接著我們上文的說法,財產是由物的隔絕狀態造成的,即從公共領域中被分離了出來。這種隔絕具有神聖的起源。正是(在某一區域範圍內或在房屋周圍舉行的)儀式程序,才會帶來這種封閉的狀態,從而在各種情況下都能使這一區域成為神聖的,也就是說,除了執行這些儀典的人以外,所有者及其像奴隸和動物一樣歸他所有的東西,都是不可侵犯的。這等於在土地上畫了一個魔力圈,可以防止它受到僭越或侵犯,因為在上述環境中,這樣的侵擾就是褻瀆。不過,即使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這些儀軌的結果就是占有這些被隔離的物,然而我們依然沒有看到這些儀軌的起源是什麼。究竟是什麼樣的觀念使人們舉行了這些儀式,並把他們的領地交給眾神,繼而轉變成為聖地?當然,也許有人會認為答案非常簡單:這些習俗只是個體所採用的權宜之計,以便強化對其財產的尊重。所有者很有可能會藉助宗教信仰讓入侵者敬而遠之。不過,宗教不會降低到權宜之計的水平,除非宗教所喚起的信仰不再是活生生的東西。我們所描述的這些習俗過於原始,很難成為用來保護世俗利益的權宜之計。而且,習俗既是所有者的優勢,也是約束的起源,因為習俗可以限制他們的行動自由。習俗不允許他們隨心所欲地改變其所擁有的界限,或將它們出賣掉。一旦它們成為神聖的東西,甚至它們的主人也根本不能改變其範圍。也就是說,這是他必須服從的義務,不能從自身利益出發去發明什麼權宜之計。如果他接受了我們所說的程序,那也不是因為這對他來說是有用的,而是因為他必須照此行事。(在這些犧牲中,有好些都是很恐怖的,如兒童)。然而,這種義務的背後,又有什麼樣的根源呢?
古朗治認為,這一切都可以歸結為對死者的崇拜。他說,每個家族都有自己的死者;每個死者都會埋在土地里。他們是神聖的存在,因為死亡可以使他們變成家族神,而且這種神聖性可以擴展到他們長眠的土地。這些土地之所以為他們所有,是因為他們居於其中,所以土地也就成了神聖的。我們可以理解,這種神聖性能夠從供一個祖墳使用的小塊墳冢擴散到整片土地。這樣,通過這種方式確立的財產的不可轉讓性就可以得到解釋了。因為這塊領地的真正所有者是神聖的存在,他們的權利是不可戰勝的。活著的人不能隨意處置這塊土地,因為他們沒有權利這樣做。
毫無疑問,這些墓地尤為神聖,根本不允許出賣。儘管羅馬法允許家族出賣它的土地或財產(這樣的買賣其實很難,會遇到各種各樣的限制),但必須始終是墳墓的所有者。這是否意味著,財產權只是這種墳墓的神聖性的擴展呢?這樣的理論招致了許多反對意見。
(1) 在必要的時候,它可以解釋把土地作為財產占有的情況,卻無法解釋把房屋作為財產占有的情況。因為人們不可能在兩個地方同時為死者提供墳墓。當然,古朗治並沒有避免這樣的兩難問題。他在解釋爐灶是神聖不可侵犯的時候,就曾想到祖先們以前往往被埋在灶石下,他在解釋土地為什麼是神聖的時候,推斷埋葬死者的地方應該是這塊土地的中心。不過,他們不能同時處在這兩個地方啊。
(2) 他認為死者被埋葬在土地里,但能夠支持這種看法的事實幾乎沒有,有也是不可靠的。在拉丁人那裡,幾乎找不到這樣的證據,即使引用過少量的文獻,也不是結論性的。無論如何,這種習俗根本就不可能被廣泛接受,以確立地產的神聖性及其不可侵犯和不可讓渡的地位。
(3) 更重要的是,在這塊土地中神聖區域所處的位置,恰恰可以反駁上述解釋。倘若這種神聖不可侵犯性的核心是墓地,那麼在墓地,它就會獲得最強大的力量,並不可避免地越向邊界力量越小。然而,恰恰相反,邊界才具有最大的力量強度。正是這樣的地帶,才能成為神的界標。所以,這條地帶所保護的並不是家族的墳墓,而是整片土地。如果它的唯一目的是要把祖先墳墓隔離起來,就應該只圍繞這些墳墓,而不是在這一區域外沿劃出這條隔離線。
古朗治的錯誤就在於,他有關家族崇拜的概念太狹窄了。他把家族崇拜還原成死者崇拜,而實際情況則複雜得多。家族宗教不僅僅是祖先崇拜,而是針對家族生活中能夠起作用的所有事物舉行的儀式,如收穫、土地季節性的收成,等等。倘若我們看到了所有這些情況,我們所描述的儀軌就可以理解了。我們還記得,從進化的某一點開始,整個自然就具有了一種神聖性質(παντα πληρη Θεων),眾神遍布各地。宇宙以及宇宙中所有事物的生命,都與神聖本原永無休止的流動有關。那時候還沒有耕作過的土地,已經被通過某種形式構想出來的神聖存在所棲居和占有,無論這些神是否具有人格化的特徵,都有權支配這些土地。同世界中的其他所有事物一樣,土地也有了神聖的性質。所以,有了這種屬性,土地就成為不可接近的。這裡的問題,並不在於這些神聖存在究竟本來是十惡不赦的魔鬼,還是善良仁愛的神靈。如果莊稼漢想走進他的土地,就必須越過神的領地;他不可能耕種和改變這塊土地,而不干擾他們的占有。於是,如果他不採取正確的預防措施,就會讓自己承受眾神的怒火,後者總是很可怕的。
一旦我們確認了所有這些情況,上文所說的儀式看起來與其他眾所周知的儀式就非常相似了,後者當然可以用來說明前者:它們是為最初的收穫而舉行的祭祀活動。正如土地是一種神聖事物一樣,收穫也是這塊土地結出的果實,也同樣具有神聖的本原。埋在土地之中的種子裡,也存在一種神聖的力量,可以生根發芽,結出豐碩之果。所以,穀物的收成也是神聖的,因為神也存在於其中,是神讓它們顯現。因此,人不能與這些穀物相接觸,除非通過某些儀典,把留存其中的神聖性調和好,才可以沒有風險地使用這些穀物。這就是為最初收穫而舉行的祭祀活動的目的。在這種神聖性中,至高無上和最令人生畏的要素,都集中於一束或幾束穀物上,通常來說,最初收穫的穀物是神聖的:任何人都不能碰它們,因為它們從屬於收穫神;它們是用來供奉給神的,任何人都不敢分有這樣的性質。儘管這些收成的其餘部分也具有某些神聖的屬性,但接觸它們並不會有什麼風險。這些其餘的收成是供日常生活使用的,使用者並不會遭到神的報復,因為神已經得到應得的部分,剩下的屬於人,只是因為收穫中過於神聖的要素已去除了。莊稼中的這種神聖要素絕對不能提供給凡俗世界,因為兩者截然有別,藉助祭祀活動,可以把它保存在神聖領域之中。人們必須尊重這兩個世界的分界線,而且這也是最高的神聖義務。我們有關收成的說法,也同樣適用於土地結出的所有果實。這樣,不管是什麼樣的果實,都有一種禁止人們接觸這些果實的規則,而無須把最先收穫的果實分出來,供奉給眾神。任何宗教都與這些儀軌非常類似。
相比而言,這種儀式也很類似於為界石舉行的儀典。既然這塊土地是神聖的,屬於眾神所有,人們就不能使用它。要想讓它為凡俗的目的服務,就應該採取與收穫時節同樣的步驟。為了使它成為凡俗的,或至少能夠為凡俗所用,就要稀釋其極端神聖的性質,而不冒風險。不過,神聖事物不容侵犯,只能加以轉換。這些散布於這塊土地之中的令人敬畏的力量,必須被排除掉,不過它只能轉移到其他地方,這樣一來,它便在邊界區域中積澱起來了。這也是我們所描述的祭祀活動的目的。因為這種擴散的力量集中到了動物的身上,所以要領著這隻動物沿著這一地區行走。無論它經過何處,都會把其自身中的神聖性傳遞給土地,也可以把這種性質從土地中帶走。於是,這塊土地就變成神聖的了。為了更好地使其具有這種令人敬畏的神聖性,必須獻祭這種動物,為此,要在壟過的土地上,使犧牲的鮮血淋灑出來,因為有生命的液體是所有神聖本原最直接的載體。血液是生命本身,是活生生的生物。這樣,這條地帶也就成了舉行上述儀典的地方,成為神聖化的土地:該土地的神聖性也轉移到了這條地帶上。而且,這條地帶被置於一旁,不能接觸。既不能耕作,也不能發生任何改變。它不屬於人,只屬於這塊土地上的神。從此時起,這一領域中所有的物都由人們來處置,並根據人們自身的需要加以使用。不過,通過這種方式,神聖性像原來那樣,被推移到了這塊土地的邊界,事實上,這塊土地被圍攏起來,周圍是用來保護它的一圈神聖不可侵犯的邊界,以防範外部勢力的侵入或侵占。
不僅如此,在這些環境中舉行的祭祀活動很有可能不止有一個目的。既然莊稼漢(並非所有的莊稼漢)介入過,或冒著風險侵入過眾神所有的領地,所以有必要為此而贖罪。祭祀活動就是因此而形成的。犧牲可以代表有罪的人,承擔他所犯下的罪行,並進行禳解。這樣(帶來了進一步的結果),人們所舉行的儀式不僅會使神靈消釋怒氣,也可以轉化成保護的力量。它們守護和防衛著這塊土地,使其得以繁衍生息。這樣,我們就可以解釋,當人們採用同樣的方式把房屋建造起來的時候,這些儀軌為什麼會起作用了。建造房屋,意味著攪擾了這塊土地的守護神。它們當然會被激怒,表現出敵意。於是,我們被禁止建造任何房屋,這是一種塔布。在我們進入這塊土地之前,必須首先舉行祭祀。在入口處或基石上殺死犧牲。只有通過這種方法,才能贖褻瀆之罪。與此同時,帶有威脅性的報復,也會變得仁慈起來,滿臉怒氣的魔變成了守護神。
然而,只有那些舉行儀式的人才能夠使用土地或房屋。惟有他們才能通過祭祀活動來贖罪;惟有他們才能與那些和他們進行交流的神聖要素達成和解。這些神對各種事物具有絕對權利:對這種權利而言,那些與他們達成和解的人也能夠部分地取代神的位置。惟有那些能夠影響到這一替代過程的人,才能從中受益。所以,也只有他們才能從眾神那裡獲得和行使這樣的權利。這種使用和利用屬於他們的東西的權力是排他的,只屬於他們自己。舉行儀式之前,每個人都必須對那些完全不為凡俗所用的事物敬而遠之;舉行儀式之後,每個人也必須服從同樣的約束,只有上面那些人才是例外。只有當神聖品性始終保護著神聖領域不受任何侵占或侵越的時候,它的實施才會帶來有益於他們的結果:財產權就是由這種品性構成的。正因為他們按照這種方式提供了服務,土地才能為他們所有。通過祭祀活動,他們本身與這塊土地的眾神之間形成了一種道德約束關係,既然眾神與土地之間已經建立了聯繫,就會有一種神聖的約束關係使土地依附於人。
這似乎可以說明,財產權的起源究竟是什麼。人的財產權僅僅是神的財產權的替代物而已。因為具有神聖性質、歸眾神所有的物才有可能為凡俗所有。同時,這種屬性也使財產成為了人們尊重的對象,成為不可侵犯的東西(換言之,惟有這種屬性才能使財產成為財產),不過,人們並不能用這樣的屬性與上述領域進行交流;這不是人天生的特性,它只能從物中得來。這種屬性本來就貯存於物之中,人的這種屬性也是從物中來的。有了神聖的概念,這些物本身才會神聖不可侵犯,而這種派生出來的神聖不可侵犯性,經過漫長的弱化、調和以及引導的過程,才轉移到人的手中。尊重財產,並不像我們經常聽說的那樣,是個人或集體人格強加給物的尊重的擴展。它的來源完全不同,存在於人格之外。如果我們想知道它是怎樣得來的,就必須搞清楚物與人是怎樣獲得神聖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