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倫理與公民道德 · 第九章 公民道德(終):國家的形式——民主制

既然我們已經定義了民主的性質,就會看到民主制的概念和實踐有可能會朝向更糟的方向變化,甚至嚴重改變其本性。本質而言,民主制是一種體系,其中國家依然有別於民族大眾,卻可以與其保持密切的溝通關係,國家的活動也可以因此獲得某種程度上的流動性。不過,我們也已經看到,在某些情況下,這種密切的溝通關係也有可能走得太遠,甚至幾乎將兩者完全混同起來。國家不再是一種明確的機構,不再是有機體生命自身的核心,僅僅成為基層生活的翻版,不再能夠用一種截然不同的註解去轉達個人的思想和感受。國家也不再具有闡明新的觀念和觀點的作用,而這樣的任務,正是其框架的要求。不,國家的主要功能,是對那些流傳最廣的、「大多數人」的觀念和情感作出反饋。國家就是這種反饋的結果。代表的選舉僅僅意味著計算國家中支持某種意見的人數。然而,這樣的概念與民主國家的觀念是完全相悖的,因為它幾乎完全擯棄了國家的觀念。我之所以說「幾乎完全」,是因為這樣的混淆當然不是徹底的混淆。環境的力量不可能使賦予代表的委託權以如此明確的形式得以構建,以至於將他完全約束起來。總要給這種主動性多少留些餘地。不過,無論如何,未來的趨勢是這些餘地越來越少。就此而言,任何這樣的政治體系都很類似於我們在原始社會中所看到的情形,在這兩種情況中,政府權力都很弱小。可是,兩者畢竟有非常大的差別,在第一種情況中,國家根本就不存在,或者說只處於萌芽階段,而這種民主的變體則相反,它往往非常發達,具有龐大和複雜的結構。正是這種雙重的、矛盾的特徵,才最貼切地說明了該現象的反常特性。一方面,我們擁有複雜而又精緻的機制,以及龐大管理機制的各種各樣的齒輪;另一方面,由國家發揮作用的概念,也代表著向最原始的政治形式的復歸。所以,惰性和活性就這樣奇怪地混雜起來了。國家無法行使自己的權力,它不得不符合大多數人模模糊糊的情感。與此同時,國家所具有的強有力的行動手段,也會使它有能力牢牢地控制同樣的個人,否則國家依然會成為個人的奴僕。 我們已經說過,有關民主概念和實踐的上述看法,仍舊深深地紮根於法國人的心靈之中。盧梭的哲學就曾將這些觀念轉變成體系化的形式,而他本人則依然是我們民主理論的設計師。實際上,再也沒有什麼政治哲學能夠對上述這種雙重和兩難的局面提供更好的例證了。如果我們從一個角度去看,會發現它帶有狹隘的個人主義傾向:個人是社會的動力本原,而社會僅僅是個人的總和。倘若我們換個角度去看,也會了解到盧梭為國家賦予了什麼樣的權威。進言之,從我們政治生活的全景中,我們隨處可以找到這些觀念在我們這裡如此通行的證據。我們無法否認,從外部來看,或是從表面上看,我們的政治生活極富有變化。變化跟著變化,其速度非同尋常。不過,許多年來,它就已經成功地按照一種固定不變的程序運作了。我們已經看到,從那個時候起,註定會出現上述局面,因為當時國家的驅動力是從許多個人那裡獲得的,而這些個人則幾乎是通過最高權力來規定這一程序的。與此同時,這些表面上的變化也掩蓋了其慣常的停滯狀態。我們不免會發出這樣的慨嘆:在各種政治事件和大權獨攬的政府機關中不斷發生的變化,依然頑固不化地維繫於傳統。面對這些勢力,我們無力抗拒。這是因為,所有這些帶有各種不同傾向的表面變化,都將彼此消解:除了精疲力竭之外,這些永無休止的變化留不下任何東西。結果,習慣越來越牢固,各種慣例也絲毫不會受到這些變化的影響,反而蔓延到更大的範圍,因為惟有它們才行之有效。所以,社會其餘部分過於流動的特徵,反而孕育了這樣的權力。對此,我們也不知道應該是喜是悲:因為這往往是多少有些穩定性和決定性的組織留下的殘餘,它們畢竟需要存活下去。儘管有所有這樣的缺陷,不過這個時候,這種行政機器依然有可能提供很有價值的服務。 我們已經診斷了這種惡的東西,但它究竟是從何而來的呢?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不過錯誤的觀念也總有其客觀原因。在我們的政體中,一定會有某種要素能夠對上述謬誤做出解釋。 這種謬誤的起因,似乎是我們目前結構的一種特有的特徵所致,由此國家與個人所組成的大眾之間沒有通過任何中介,就形成了直接的接觸和溝通。選民是由國土範圍內所有具有公民權的人口組成的,國家也源於此,至少國家的重要機構,即審議會議是由此形成的。所以說,在這些條件下形成的國家,或多或少只是一種社會大眾的反應。這裡,我們會遇到兩種集體力:一種容量相當大,是由所有公民共同構成的,另一種極其有限,只包括代表。所以,就自然規律來說,弱者必然會追隨強者的腳步。自從我們讓個人直接選舉他們的代言人以來,代表們就註定會把自身的職責限定於忠實地絕對詮釋其委託人的意願,這種順從的承諾變成了一種義務。當然,就高級政體的性質而言,那些執行統治的人也應該享有大量的主動性,只有以此為名義,他們才能履行他們的職責。就共同利益來說,這些人看待事物的方式與個人不同,因為個人具有其他社會功能,所以國家只按照自身的本性行事。不過,即便是最合理的理由,也無法與環境的力量相抗衡。只要政治秩序使代表能夠直接接觸到由個人隨意聚集起來的大眾,個人就必然會自行制定法律。所以,這種直接的接觸並不會使國家成為其本身。 正因如此,某些思想家才提出要求,通過至少兩個階段的投票選舉來委任政治會議的成員。事實上,我們可以確切地說,惟有在政府與社會其餘部分之間設立某些中介,才能把政府解脫出來。當然,政府與所有其他社會機構也必須不斷進行溝通,但其程度不宜過深,不能讓國家失去其自身的同一性。國家也必須與民族保持聯繫,而且不能被後者吸納掉,所以,這種聯繫絕對不能是直接的接觸。防止弱勢力落入強者手中的唯一辦法,就是在兩者之間設立某些具有反抗能力的團體,以削弱強勢力的作用。只有當國家不再直接脫胎於人民大眾的時候,國家才更少會服從大眾的作用,更多地歸為自身。而這個國家中隱隱約約起作用的那些模糊不清的趨勢,則不再會對這樣的努力產生同樣的影響,也不再會非常緊密地約束國家的決策。只有在眾多公民與國家之間設立某些自然的、持久的群體,才能徹底產生這樣的結果。不過,人們有時候發覺,光靠確立這些偶然發明出來的人為中介是不夠的。比方說,我們也許會滿足於(通過構成選民總數的選舉團體,逐一地)確立一種範圍更有限的團體,無論是以直接的形式,還是以規模更小的團體為中介,只有這樣的團體才能委派實行統治的人。一旦上述團體實施自身的職責,就會擺脫生存的約束,而以這種方式確立的國家也會享有某種獨立地位;不過,它卻不再能夠完全滿足民主所需要的其他條件了:不再能夠與整個民眾保持緊密的聯繫。它一旦產生了,原來用於構成它的那些主要的中介團體和規模較小的團體,將會壽終正寢,它與人民大眾之間將會出現一種真空狀態。兩者之間從根本上也不再會有持續不斷的交流。重要的是,國家不應該受到個人的控制,不過這也不意味著國家要與個人失去聯繫。這種與全體人民之間很不充分的溝通,將會使通過這種方式召集起來的審議會議變得非常脆弱。而且,它也會脫離大眾的需求和情感,無法對其持續不斷地投入關注。於是,對審議來說,就缺少了一個極其重要的要素。 要想不失去這樣的聯繫,我們就不能僅僅暫時性地設立這樣的中介團體,而應該使其持續發揮作用。換言之,它們必須成為社會體的自然正常器官。有兩種中介可以產生這樣的作用。首先,是負責管理地方性區域的次級委員會。例如,我們可以設想,無論省級委員會是通過直接投票還是間接投票的方法選舉出來的,都會被要求行使這樣的職能。對它們來說,委派政府委員會和審議會議的成員,都完全是政治性的。 大致說來,這種觀念就是用來組織我們今天的參議院的基礎。不過,我們也有所懷疑,這樣一種安排是否最適合各個歐洲大國的結構呢?因為國家的地方附屬部門,已經越來越失去了其原有的意義。只要每個區、每個社區、每個地區或每個省依然具有其自身的特性、傳統道德、習俗及其特殊利益,這些用來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委員會,就會成為政治生活最基本的齒輪。在這些委員會中,能夠激發大眾的觀念和期望,不通過任何中介就能直接聚集起來。不過今天,能夠把我們每個人維繫於我們生活其中的地區的紐帶,已經以我們無法預料的速度變得越來越脆弱,很容易崩潰。我們今天在這裡,明天就會在別的地方了。我們在不同的省份里都會感覺在家裡一樣,或者至少可以說,籍貫原有的特殊親近感已經變成次要的,不再對我們的生活產生任何重要影響。即使我們住在同一個地方,我們的利益也會遠遠超出這個地區的管理範圍,我們只是偶然生活在此罷了。緊緊圍繞在我們身邊的生活方式,甚至不是與我們最有關聯的生活。不管我的身份可能是什麼:教授、製造商、工程師或藝術家,能夠與我們產生最直接的關係,並讓我們感到非常興奮的東西,不是發生在我們的社區或省份中的各種事件。我甚至可以繼續過我的日常生活,根本意識不到這些事件的存在。 依據我們必須履行的職能,與我們更有關的是科學討論的進展,正在發表的著作,以及規模龐大的生產中心中產生的各種觀念;在法國或其他國家的大城市中,對畫家或雕塑家來說,藝術世界所發生的各種新事件所產生的興趣,與地方事務大不一樣了。我們可以說,製造商們也同樣如此,他們與各種各樣的產業和貿易之間的聯繫,不僅遍布自己所在的地區,甚至遠至世界盡頭。沒有人能夠否認,單純的地方群體已經迅速衰微了。不過,負責管理這些群體的委員會,也不再能夠集中和表達整個國家的一般生活,因為用來分散和組織這種生活的方式,已經無法,或者至少無法反映這個國家局部區域的狀況。為什麼這些委員會會喪失它們賴以存在的基礎呢?為什麼人們不再為這一地位的榮譽四處遊說了呢?為什麼那些大有作為的人,那些天資聰穎的人會趨向於另一種不同的活動領域呢?這是因為,這些機構實際上已經衰落了。以此為基礎的政治會議,只能為社會結構以及各種社會力量之間的關係提供一個不很完整的圖像。 另一方面,隨著勞動分工的發展,職業生活越來越重要了。因此,我們有理由相信,這種職業生活必定會成為我們政治結構的基礎。於是,有一種觀念便獲得了基礎:職業團體變成了真正意義上的選舉單位,因為能夠把我們彼此維繫起來的聯繫,是從我們的職業中派生而來的,而不是任何地方性的忠誠關係,很自然,我們的政治結構應該能夠反映我們根據自身狀況構成群體的方式。我們可以設想一下,按照我們所勾勒的計劃來確立或復興的法團究竟是什麼樣子:每個法團的上層都有一個委員會,負責指導法團,並管理內部事務。難道這些各種各樣的委員會還不能出色地發揮這種帶有中介特徵的選舉單位的作用嗎?對選舉單位來說,直到今天,地方群體還依然發揮著有氣無力的作用。職業生活從來就沒有被打斷過,從來也沒有停滯不前。法團及其機構始終在發揮作用,所以通過它們構成的政府會議決不會失去與社會的各種委員會之間的聯繫:它們決不會冒自身分裂的風險,而會迅速地、主動地感受人民在深層發生的變化。我們既可以保證它們的獨立性,又不必打斷其中的溝通關係。 這種複合結構所具有的其他兩種優勢,今天已經沒有什麼價值了。今天實行的普選,就經常受到人們的指責,人們認為它很難充分實現它的目的。公平地說,代表從來就不可能掌握有足夠的事實去解決他眼前不計其數的問題。不過,代表的這種無力狀態,只能反映選舉人的無力狀態,而且這種缺陷更嚴重。因為既然代表得到了選舉人的委託,就應該充分地傳達他所代表的人的觀點,這些人必須同樣看待相同的問題,所以其本身也就假定了同樣的一般能力。實際上,選舉人只要得到了諮詢,就會對審議會議提出的所有重要問題做出決定,選舉也就會不斷反饋通過上述方式表達出來的所有人的意見。我們無須強調,他們得到的信息很不完備。如果投票過程是以法團為基礎組織起來的,情況就大不相同了。只要與職業利益有關,每個有作為的成員,都有其符合自身情況的能力。所以,這種群體最適合推選出那些最有能力指導該法團一般事務的人。而且,這些人委派給政治會議的代表,都有其自身特有的熟練業務;既然這些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規定職業之間的關係,那麼它們就會按照最適於解決這些問題的方式來組成。這樣,政府委員會就真正成了人類有機體的大腦,即社會體的反射器官。所有生命力、所有有生命的器官,都會根據其相對重要的程度得到表現。在這樣組成的群體中,社會真正能夠獲得其自身及其統一性的意識;這種統一性是從某些人所結成的關係中自然而然地產生的:這些人既能夠代表不同職業,又有密切的聯繫。 其次,任何民主制國家的架構都天生有一種缺陷。既然個人單獨就能構成活生生的、能動的社會實體,那麼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就只應該是個人的事業;儘管如此,國家也要表達與個人情感截然不同的東西。國家一定來源於個人,同時又必須超越於個人。既然如此,盧梭與之不懈鬥爭、卻依然徒勞無功的兩難處境,究竟怎樣才能解決呢?讓所有事物成為個體的事物,而非單純是其本身的唯一辦法,就是使它們彼此產生聯繫,並用一種長久的方式形成群體。惟有超越個人感覺的情感,是那些通過相互聯繫的個人之間的作用和反作用中產生的情感。我們可以把這一觀點應用於政治組織。如果每個人單獨通過選舉的形式確立國家,或者確立為國家提供明確形式的各種機構;如果每個人能夠獨立做出選擇,那麼推動這種選舉的只能是私人的、自私自利的動機。無論如何,這些動機都是主導性的,而整個結構的基礎,也將會是個人主義的特殊主義。不過,我們也可以設想,這種任命實際上是集體長期準備的結果,它們的性質完全不同。因為當人們共同思考的時候,他們的思想從某種程度上說是共同體的產物。共同體作用於他們,用權威壓制他們,約束自私自利的念頭,將所有心智都納入共同的軌道。這樣,如果選票不只是對個人事務表達,如果它們體現了集體心智,那麼通常意義上的選民,就不再是由這樣的個人組成的:他們僅僅出於偶然的因素才聚集起來;他們彼此素不相識,也不會對彼此意見的形成做出貢獻,他們只是單個地進行投票而已。相反,一個既定的群體必然具有自己的凝聚力和持久性,它們不只是在投票的那天才形成。很明顯,法團與這種人們期望的結果是一致的。法團成員的情感是共同演化而成的,它們表達的是共同體,因為它們彼此之間有一種持續的和緊密的聯繫。 由此看來,我們的政治疾病與社會疾病具有同樣的根源。推其原因,也同樣是因為國家與社會其餘部分之間缺少次級機構。我們已經看到,要想防止國家對個人的專制,這些機構似乎是必需的:很顯然,倘若不讓個人把國家吞噬掉,它們也應同樣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這些機構將兩種截然對立的力量釋放出來,同時也形成了兩者之間的聯繫。我們可以看到,我們經常提到的內部組織,短缺得有多麼嚴重啊:這是因為,事實上,它包含有我們整個社會和政治結構之中某些鬆散和脆弱的成分。以前既作為個人框架,又作為國家架構的社會形式,或者已經蕩然無存,或者正在銷聲匿跡,沒有任何新的形式可以替代它們。這樣一來,剩下的只有個人匯集而成的變動不居的大眾。因為國家已經被他們吞噬掉了。惟有行政管理機制才會有其自身的穩定性,並按照同樣的自動規律運作。 其實,歷史中有許多這樣的相似處境。當一個社會正在構成,或正在得以恢復的時候,它會經歷相似的階段。歸根結底,社會和政治組織的整個體系是通過個人之間直接交流的行動和反應而得以進化的。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一種體系開始瓦解而沒有其他體系取代它的時候,社會生活就會在某種程度上不可避免地返回到其原初的起源,即個體之中,另起爐灶。既然只有這樣的個體,社會就必須直接通過這些個體來運作。這些各盡其能的個體,就曾經屬於那些不再存在的各種機構,或者是我們今天依然需要的這些機構的一部分。換言之,個人本身必須修復今天依然顯得很匱乏的這種組織。這便是如今我們所處的境況,儘管有一種療治的辦法,人們從中可以看到進化的必經階段,但我們不可能掩蓋其中的關鍵要素。即使社會受到了最小的震盪,由這類很不穩定的實體所構成的社會也可能會走向崩潰的邊緣。我們由內由外都很難保護它不受傷害。 若要解釋各種各樣的公民義務應該貫徹什麼樣的精神,並將這種精神納入到實踐和教育之中,上述所有見解都有必要性。首先,我們負有促使我們尊重法律的義務,還有一種義務規定了我們通過選舉來參與構建國家法律的活動,或者用更普遍的說法,是對我們參與公共生活的活動的規定。 我們已經說過,在民主制中之所以要尊重法律,是因為法律表達了公民的意志。我們之所以應該服從它,是因為我們希望它成為法律。不過,這樣做怎麼會對少數人有效呢?正是這些少數人才最需要履行這種義務。而且,我們也已經看到,實際上那些直接或間接地規定所有既存法律的人,無論何時,都只是代表這個國家的少數人。可是,倘若我們不做這樣的估算,這種正當化對法律尊重的方式,也最不適合建立這種尊重了。而那些已經規定了某種法律的人,是怎樣使法律更值得我特別尊重的呢?我的意志已經決定的事情,我的意志也可以取消它。可變性是意志的本性,意志無法作為任何穩定事物的基礎。有時候,我們也會為這樣的情況感到驚訝:尊重法律甚至在我們的意識中沒有什麼根基,我們始終準備放棄這種法律。任何對法令的尊重怎麼就會由於某些個人意志的單純決定,有一天被一種完全不同的法令代替掉呢?只要法律不再被規定為這個樣子,我們怎麼去尊重也許已經不是法律的法律呢? 尊重法律的真正根源,實際上是對事物之間自然的相互關係的明確表達;個人,特別是民主制中的個人對法律的尊重,僅僅取決於他對法律性質的認識程度。這不是因為我們已經制定了某種法律,或者通過許多次選舉決定了法律,所以我們得服從它;而是因為法律是一種善的東西,也就是說法律與事實的性質是相稱的,因為法律應該如此,我們信任它。而且,這種信念也同樣取決於制定法律的機構所激發出來的信任。問題的關鍵在於,法律是通過什麼樣的形式制定的,負有制定法律之職能的那些人的能力如何,以及履行這項專門職能的專門代理機構有什麼樣的性質。尊重法律,取決於立法者和政治體系的品質。這裡,民主制所獨有的優勢,就是在統治者和公民之間建立了溝通關係,後者可以對前者履行職能的方式作出判斷,能夠更充分地認識事實,能夠提供或撤銷自己的信任。如果有人認為,只有當民主能夠保證成為法律的藍圖時,民主才享有受到我們尊重的權利,這樣的觀念真是大謬至極。 第二個問題,是選舉義務的問題。這裡,我們需要考慮的不是這種義務在捉摸不定的未來會變成什麼樣子,也不是它在比我們目前社會組織得更合理的社會裡是什麼樣子。這樣做,也許會失去它的重要意義。或許,將來會有那麼一天,控制政治機構所必需的任用機制是靠公意的壓力自動形成的,確切地說,不再需要明確參照任何選民的意見。 然而,今天的情況則迥然不同。我們已經考察了其中反常的方面,實際上也正是出於這種理由,社會才需要一種特定的義務。整個社會所倚賴的是個人組成的大眾。除此之外,社會別無依靠。 所以,每個公民在某種程度上都能變成政治家,這是很正常的事情。目前,除了靠個人多方面的能力以外,公共生活已經不再通過任何代理人運行了,但是我們不能僅僅因此就讓自身隔絕在我們具有職業性的工作里。不過,促使這項任務必須實行的理由,也同時為其做出了定義。這項任務是由於不合法的狀況而產生的,我們不能屈從於這樣的狀況,而是要徹底結束它。這種無組織狀態被人們錯誤地稱作民主,我們不能把它當作理想,必須對這一狀況加以限制。我們不能墨守成規地精心維持這些權利和特權,必須對使其必然產生的惡加以醫治。換句話說,首要的義務是構造出某種並不分配給個人的角色,從而逐漸解放我們。要想這樣做,我們的政治行動就必須創建這些次級機構,當這些機構形成的時候,會把個人從國家中解脫出來,反之亦然;同時,它們也會把個人從他不合時宜的任務中解脫出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