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倫理與公民道德 · 第八章 公民道德(續):國家的形式——民主制
在上一講中,我們看到,我們完全不可能根據實行統治的人數來定義民主制以及其他國家形式。除了最低級的、規模很小的部落,根本就沒有所有人共同直接實行統治的社會:統治權總是掌握在少數人的手中,無論這些人是天生的,還是通過選舉確定的;統治的範圍也可大可小,要根據情況來定,但它從來都是由個體組成的小圈子構成的。就此而言,各種政治形式之間只有細微的差別。統治功能總是由某個組織來執行,後者既得到了明確的界定,也受到了明確的限定。不過,要想鑑別它們的不同,要根據社會的狀況,即政府機構與民族其他部分之間的溝通形式。有時候,這種聯繫會間隔很長時期,或者是不規律的;政府讓自己隱藏起來,處於休歇狀態;另一些時候,政府只通過適當的方式與社會接觸,無法涉及社會的所有部分。政府並非始終能夠意識到社會,社會也不能持續意識到政府。於是,我們就會提出問題,在這種環境中的政府活動究竟有什麼用處呢?大部分用處都是針對外部世界而言的。政府很少參與內部生活,因為其本身的生活就屬於另類:政府首先是外在聯繫的中介,如獲取領土和對外交往等。相反,在其他社會中,國家與社會其餘部分之間的溝通很多,既有規律,也有組織。公民始終與國家的所作所為有關,國家也會在特定的時期里,不斷了解到社會深層正在發生什麼事情。國家可以通過行政渠道或選民的呼聲得知最遠的或最模糊的社會階層中正在發生什麼事情,反過來也可以把政治圈中正在發生的事件傳遞給公民。這樣,公民隔著一定的距離也可以參與正在進行的某些討論;他們很清楚國家採取的行動,他們的判斷和深思熟慮的結果也會通過某種渠道反饋給國家。實際上,這就是民主的主旨。民主並不取決於支配國家的人有多少;民主的本質及其特徵,是人們與整個社會的溝通方式。當然,就此而言,雖說各種類型的政治形式之間只有程度上的差別,但這種差別卻是深刻的;而且,我們只能通過制度存在與否,從外部認識這些差別,從而保證這種緊密的溝通,而後者恰恰是民主形式的一個特徵。
不過,上述特點雖然是首要的特點,卻不是唯一的特點,還有另一種特點與其緊密相關。政府意識越是局限於機構的有限範圍內,這種意識所能影響到的對象就越少。它與社會各個區域形成聯繫的紐帶越少,它的範圍就越小。這是很自然的事情,因為我們從它究竟從哪裡獲得生活資料的,就可以看到它與民族其他部分之間的聯繫既很遙遠,又是時斷時續的。政府機構只能略微地意識到社會器官內部正在發生的情況,由於環境的作用,整個集體生活幾乎還依然保留著模糊不清、混亂不明和無意識的狀態。集體生活依然完全是由各種不成文的傳統、成見以及依稀難辨的情感組成的,根本沒有什麼機構能夠闡明它們。我們比較一下就行了,17世紀的政府所能審議的事物少得可憐,而今天的政府卻可以處理無數問題。其中的差別非常之大。以前,公共活動幾乎只關心對外事務。整個法律可以無意識地自動發揮作用,只是屬於習俗的問題。無論哪種情況,宗教、教育、健康和經濟生活更是如此。而地區和地方利益卻受到了拋棄和忽視。今天,像我們這樣的國家裡(考慮到程度上的差別,歐洲大多數國家也逐漸出現了這種情況),所有司法行政機構、教育以及人們的經濟生活都已經成為有意識的了。每天都有針對這些問題的討論,並引發了各種不同的反應。甚至該領域之外的人,也會感受到這種差別。我們的行動已經擺脫了那些散亂的、模糊的、無法認識的東西。倘若人們認識不到或很難認識到這種模糊難辨的特徵,也就不可能改變它。如果我們想使各種觀念和情感發生變化,首先就必須儘可能清晰地認識它們,把握它們,掌握它們的性質。所以說,個人越能夠意識到自身,越有能力做出反應,他就越容易接受變化。相反,未開化的心靈始終會按部就班、循規蹈矩,不會產生任何觀念。同樣,當集體觀念和情感還處於模糊或無意識的狀態時,當它們還零星地散落於社會各處時,就會拒絕變化。因為它們脫離了意識,所以它們脫離任何行動:因為它們隱藏著,所以人們無法把握它們。政府根本對它們無法產生影響。進一步說,如果有人認為我們所謂的絕對政府是全知全能的,那麼這種想法就是錯誤的,不過是一種膚淺的觀念所帶來的幻象罷了。實際上,只有對個體來說,政府才是全知全能的,這也是我們稱之為「絕對」的意思;惟有在這個意義上,上述說法才是對的。不過,如果政府背離了社會條件(état),背離了社會結構,就會相對顯得羸弱不堪。很顯然,路易十六能夠隨心所欲地利用《王印文書》(lettres de cachet )對付任何人,但他卻無權修改既有的法律和條例,既定的習俗和人們普遍接受的信仰。究竟什麼能夠促使他對抗教會及其各種特權呢?這些特權完全可以使教會組織公然對抗政府的所有活動。直到舊制度末期,城鎮和行會的特權還依然排斥著試圖改變它們的所有努力。我們也知道,那個時代的法律發展有多麼緩慢啊!我們只要比較一下今天各個社會活動領域急劇發生的重大變化就足夠了。每一天,都有某種新法律被編入法律匯編中,而另一種法律被剔除掉;每一天,宗教或政府組織以及教育機構等都在發生某些變化。這是因為,上述所有依稀難辨的事物都在這種清晰的社會意識的區域浮出水面,這種意識就是治理意識。結果,這些意識也成為可變的了。觀念和情感越明確,就越會徹底地受到反思支配,反思也越容易把握它們。也就是說,它們可以得到自由的批評和爭論,而且這些討論也不可避免會使它們喪失原來的抵抗力,使它們越來越容易接受變化,甚至直接改變它們。此外,我們也可以在治理意識領域持續擴展,在這種更大程度的可塑性中,看到民主的另一個與眾不同的特徵。正因為更多的事物可以納入到集體討論之中,所以才會有更多的事物得以實現。相反,傳統主義則是其他政治形式的特徵。這種情況在假民主中表現得非常明顯,我們從低級社會中就能夠找到例子,這些社會根本沒有能力拋棄掉傳統和習俗。
總而言之,如果我們想要給民主下一個非常確切的定義,就必須首先丟掉那些迷惑我們雙眼的大量的現行觀念。我們的定義絕對不能以實行統治的人數為標準,甚至是更重要的是,不能以他們的官銜為標準。我們也不能認為,所謂民主必然是一種國家權力非常薄弱的社會。國家也可以在具有民主性質的同時,具有強大的組織。民主的真正性質包括兩個方面:(1)政府意識的範圍非常大;(2)政府意識與眾多個人意識存在非常密切的溝通。之所以會發生混淆的情況,我們也可以從某種程度上進行理解,在某些政府權威很弱、很有限的社會裡,連接政府與社會其餘部分的溝通必須是非常緊密的,因為政府很難與這些部分相區別。既然在人民群眾之外,政府沒有立足之地,那麼它必須與群眾進行溝通。在規模很小的原始部落中,政治領袖只是代表,而且經常是暫時性的,根本沒有什麼明確的職能。他們的生活與每個人都一樣,他們帶有決議性質的討論,也必須經過整個集體的核准。他們不能形成一種獨立的和明確的機構。這裡,我們找不到任何與上述第二種特徵相似的地方——我指的是從政府意識範圍,即比較清晰的集體觀念領域中形成的靈活性特徵。這樣,這些社會就成了傳統積習的犧牲品。因為上述第二種特徵也許比第一種特徵更為明顯。如果我們能夠精確地運用第一個標準,如果我們懂得辨識由於國家尚未從社會中分離出來,尚未形成獨立組織而產生的混亂局面,不將其當成是已經得到明確界定的國家與其統治的社會之間的溝通,那麼在任何情況下,第一種標準都會帶來非常有用的效果。
由此看來,民主政體似乎是這樣一種政治體系,社會可以在其最純粹的形式中獲得對自己的意識。思考、反思和批判精神越是能夠在公共事務中發揮重要的作用,國家就越民主。倘若我們缺乏這種調查研究的意識,各種混亂的習俗、模糊的情感和成見便會成為一切的主宰,國家就越不民主。這意味著,民主既不是我們這個世紀的一項發明,也不是一種復興。它不過是社會發展的程度越來越深的一種形式。假若我們沒有靠某些通用的標識來澄清我們的思考,我們會認為17世紀的社會比16世紀要民主得多,乃至比一切具有封建基礎的社會都要民主。在封建制度中,社會生活是支離破碎的,意識既模糊不清,也很匱乏,都處於最糟糕的水平。所以說,這就是今天大規模社會的成功之處,即把它們限定在適當的範圍以內。君主政體則通過將集體力極大程度集中起來,讓自己的根基遍及各個角落,更有力地滲透在社會大眾之中,為未來的民主政體做準備,與以往的體系相比,君主政體本身已經是一種民主的政府形式了。國家首腦擁有君主的名義,這個事實並不重要;關鍵在於君主與整個國家之間所維持的關係。隨著時間的推移,國家本身有責任使社會觀念變得清晰可辨。這並不僅僅是因為在過去的四五十年里,民主的大潮才湧現出來;在歷史形成之初,這樣的潮流就已經涌動了。
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很容易理解其中的決定性因素。社會的範圍越大、越複雜,在執行事務中就越需要反思。在一切精密機制的運作過程中,盲目的慣例和一成不變的傳統都沒有用武之地。社會環境越複雜,就越容易變動。社會結構也必然會發生同樣程度的變化,而且要想實現這樣的變化,社會就必須認識自己,有能力進行反思。倘若事物按部就班地生成,光靠習慣就足夠了;不過,倘若環境持續發生變化,那麼反過來習慣就不能形成絕對的控制了。單靠反思,就有可能發現新的、卓有成效的實踐,因為只有通過反思,我們才能預測未來。所以說,各種審議機構才會被當作一種制度獲得廣泛的接受。社會以此為手段,可以為自身提供深思熟慮,這些機構進而會變成持續不斷的變化工具,而這些變化正是今天集體生存所必需的條件。社會機構若要生存,就必須有所變化。如果它們適時地、迅速地產生了變化,社會的反思能力就必須符合不斷變化的環境,並能夠組織起手段來讓自己適應這些變化。所以,民主的進步不可避免要取決於社會環境的狀態,同樣也需要我們內在道德概念的促動。實際上,如同我們上文定義的那樣,民主政體是一種最符合我們目前個人觀念的政治體系。我們為個人人格賦予的價值,使我們不願將其用作這樣一種機制:即通過社會權威從外部來運作它。人格本身只能達到這樣的程度,它在其中可以成為一個能夠自行產生作用的社會實體。當然,從某種意義上說,人格也可以從外界獲得一切,無論是它的道德能量,還是物質能量。就像我們只有通過宇宙環境提供給養才可以維持我們的物質生活一樣,我們也只能通過我們在社會環境中能夠獲得的觀念和情感來維持我們的精神生活。無中不能生有,將一切交給自己的個人根本不可能使自身超越自己的水平。對他來說,能夠使他超越自身,擺脫動物本性的可能性,就是能夠在他的身上產生迴響,並滲透其中的集體生活;正是這些外來的要素,才使他獲得了一種截然不同的性質。不過,人類可以通過兩個途徑得到外部力量的幫助。他或者被動地、無意識地、不知其所以然地接受這些幫助;在這種情況下,他僅僅是一個物。他或者很清楚它們究竟是些什麼,或者很清楚他服從它們或接受它們的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他不是被動的,他能夠有意識地行動,知道自己要做什麼。然而,這個意義上的行動也只能是一種被動狀態,我們完全了解和理解該狀態的存在理由。個體能夠享有的自主性,並不是對自然的抗拒——這樣的反叛不僅很乏力,也不會有結果,無論其矛頭所針對的是物質世界的力量,還是社會世界的力量。對人類來說,自主意味著理解他不得不承受的必然性,並基於對各種事實的充分認識去接受它們。我們不可能違背事物的本性去制定事物的法則,不過我們卻可以通過思考它們而讓自己自由,也就是說,通過思考把它們變成我們自己的東西。這就是使民主具有道德至上性的條件。因為一種民主是具有反思基礎的體系,所以民主會使公民更有理智,而不是過於被動地接受國家的法律。因為公民本身與國家之間存在一種持續不斷的溝通,所以對個人來說,國家才不會像是一種對他們注入完全機械推動力的外力。正是因為他們與國家可以持續進行交流,國家的生活才會與他們的生活緊緊連接在一起,就像他們的生活也離不開國家一樣。
即使如此,也肯定存在一種民主的概念,與此同時,我們還必須把民主的實踐和概念與我們的上述討論細緻區別開來。
人們常說,在民主體系里,統治者的意志和思維與被統治者的意志和思維是一致的,是融合在一起的。從這樣的角度出發,國家便只能代表由個體組成的大眾,整個政府結構的目的,就變成了儘可能忠實地傳遞分散在集體中的情感,既無須添加些什麼,也無須改動什麼。我們或許可以說,這樣的理念在於儘可能準確地表達上述情感。選民們使用的所謂「強制委託權」,同代表一樣,都顯然是與這一概念相應的。儘管這種授權還沒有以一種純粹的形式成為我們道德的一部分,但構成其基礎的觀念卻已經非常普遍了。用這樣的辦法來構築統治者的形象及其職能,也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然而,從某些角度說,再沒有比這種看法與民主的觀念相違背的了。因為民主的前提是國家,國家這種政府機構,與社會的其餘部分完全不同,儘管其中的聯繫是很緊密的。所以說,這樣的看法是對真正意義的國家的極端否定,因為它把國家重新納入到了民族之中。倘若國家只是接受個人的觀念和意志,以便去發現所謂「大多數人」最普遍的觀念和意志,那麼實際上它很難為社會生活提供幫助,不過是某些始終駐留於基層地區的東西的複製品罷了。這樣的說法與國家定義是矛盾的。實際上,國家的作用並不是表達和概括人民大眾未經考慮過的思想,而是在這種想法上添加一種更深思熟慮的思想,兩者截然不同。國家是而且必須是一種全新的、原創性的表象核心,應該使社會更理智地運作自身,而不是單憑模糊的情感來做事。所有這些審議、討論、統計調查、行政管理信息,都由政府會議來支配,而且它的規模也在不斷擴大;所有這些,都是全新的精神生活的起點。這樣,聚斂起來的物質就不再是為人民大眾提供的,它必須得到闡明,而大眾卻沒有這樣的思考能力,因為他們既不很一致,也沒有聚集成一個圈子,他們的注意力無法同一時刻會聚在同一事物上。難道新的事物就必須從所有這樣的活動中形成嗎?政府的義務就是運用所有這些手段,不僅要去捕捉社會正在思考的事物,而且還要去發現社會最感興趣的事物。政府占有著優先的位置,比群眾更容易認清有利的態勢:政府考察事物的視角與群眾完全不同。當然,公民的所思所想也應該是政府需要得到的信息,不過,這類信息只是需要審議和反思的各種要素之中的一種而已,既然政府以特殊的思路去思考,那麼它就應該按照自己的方式去思考。這就是政府的存在理由。同樣,從根本上說,社會其餘部分也應該了解政府的打算和想法,應該能夠根據這樣的想法做出決斷,也就是說,社會結構的兩個部分之間儘可能完全達成和諧的狀態。不過,這種和諧並不意味著國家應該順服於公民,並歸結為公民意志的單純回應。這樣的國家概念顯然非常接近於以所謂原始民主為基礎的概念。這裡的差別,在於以不同的意義複雜和精心設計而成的國家外部結構。我們不能拿酋長會議與我們自己的政府組織相比,即便兩者明顯具有同樣的功能。在這兩種情況中,都沒有什麼自主性。結果會怎樣呢?這樣的國家根本無法履行自己的使命:它並沒有使人民大眾模糊不清的情感變得明朗起來,也沒有使他們服從更明確、更合理的觀念,只是使這些情感隨處泛濫,儼然成為最普遍通行的東西。
這也不是上述概念唯一的缺陷。我們已經看到,在低級社會裡,根本沒有什麼政府,即便有,也很脆弱,只有很初級的特徵,結果造成了一種冷酷無情的傳統主義。這是因為,社會具有堅固和嚴格的傳統,深深紮根於個體意識之中,這些傳統之所以那麼強有力,是因為社會只有簡單的形式。可是,今天的大規模社會就不同了;傳統失勢了,無法與審察和自由批評的精神相容,人們對後者的需求始終在不斷增加,傳統已經不再能夠,也不應該維護其原來的權威了。這樣一來,結果如何呢?我們發現,恰恰是個人(在我們所考察的民主概念的範圍內)為那些執行統治的人提供了動力:國家已經不再能夠對他們產生制約作用。另一方面,他們也不再能夠從其自身中找到足夠的根深蒂固的觀念和情感,以阻止那些最初爆發出來的懷疑和爭執的風暴。專制國家並沒有留下什麼東西能夠強有力地抵禦所有這些批評,它們的信仰和實踐並不能夠擺脫這樣的質疑。因此,政府不能從外部去約束公民,因為這是由公民的覺醒造成的結果,公民所依附的集體情感和觀念也不能從內部這樣做。這樣,就實踐和理論而言,所有一切都陷入了自相矛盾和分崩離析的狀態,陷入了動盪起伏的狀態。社會不再有堅實的基礎可以落腳了。一切都不再是按部就班的。既然批判精神獲得了很大的發展,每個人都有了自己的思考方式,那麼所有這些個人的多樣化性質就更容易造成混亂狀態。所以,我們才會從一些民主制度中看到這種混沌的狀況,它們持續發生流變,很不穩定。這裡,我們的生存突然狂風大作,被崩解得支離破碎,時而遲疑不決,時而疲憊不堪。要是這種事態能夠帶來一場貨真價實的深刻變化該有多好啊!不過,這些現象通常只是表面的。因為偉大的轉變既需要時間,也需要反思,更需要堅持不懈的努力。通常說來,所有這些日常的改變都往往會相互抵消,而最終國家也會完全維持原樣。這些在表面上天翻地覆的社會,常常會受到積習的約束,變得循規蹈矩。
我們沒有必要隱瞞自己,這種狀況從某種程度上說與我們的國家是相應的。我們都普遍持有這樣的觀念:即政府只是一般意志的傳遞者。也就是說,這些觀念的基礎是盧梭的學說;儘管有所保留,在含義上或許有些變化,然而它還是我們議會實踐的基礎。所以,了解這些觀念的根源,就顯得極其重要了。
無疑,我們可以很容易告訴自己,之所以會產生這樣的觀念,只是因為認識上的錯誤,這些觀念只是邏輯上的謬誤;要想改正這一點,我們就必須把它指出來,有憑有據地加以說明,並通過教育和警示的方式杜絕它繼續發揮作用。然而,集體的謬誤同個體的謬誤一樣,都有其客觀的原因,我們只有抓住這些原因,才能療治它們。如果個體由於色盲的影響錯認了色彩,那是因為這樣的視覺器官構造最終導致了這種錯誤,不管我們怎樣警告他們,他們還會繼續按照他們看待事物的方式去看事物。同樣,如果一個民族通過某種方式把國家的作用,及其與國家的關係表象給自身,那是因為在這樣的社會形態中,總有某種事物會不可避免地產生這種錯誤的表象。只要決定它的有機構造沒有改變,世界上的所有告誡和勸勉,都不會很順利地杜絕這些謬誤。的確,讓一個病人去了解疾病的性質及其不利條件,也不全是沒有效果的,不過,若要治療他,我們還得讓他認識到造成疾病的所有因素,這樣他才能夠應對它們,並得到治癒。單憑花言巧語,是不會帶來任何變化的。
就此而言,只要國家與個體組成的群眾之間具有直接的聯繫,而且兩者沒有任何中介,那麼這種民主的變體就會取代其正常的形式。這種近似性的結果,必然像一個力學作用點一樣:國家這種最弱的集體力,不可能被民族這種最強的集體力所接納。當國家與個體非常接近時,國家會在個體的支配下敗落,並同時為個體所左右。這種近似性是一個障礙,因為即便如此,也會像我們所了解的那樣,國家會藉助規範試圖直接控制個體,儘管它沒有能力起到這樣的作用。然而,這種近似性也會使國家緊密地依賴於個體,因為個體的數量很大,能夠隨心所欲地改變國家。
當我們讓公民直接選舉他們的代表,也就是說,直接選舉能夠對政府機構產生最大影響的成員時,這些代表必然會使自己幾乎完全忠實地貫徹委託人的觀點。這些委託人也必然會將這種順從的態度稱作一種義務。這是否相當於兩黨之間經過協商而成的委託權呢?當然,高級政體的性質就在於,這些實行統治的人應該享有大量的優先權,只有藉助這些權利,他們才能夠執行既定的任務。不過,環境也具有一定的力量,甚至那些最恰當的理由也很難抗拒這種力量。只要政治秩序使代表,或者作為一條規則,使政府直接接觸公民大眾聯繫,在實踐上就不可能不讓後者去制定法律。也正是出於這個原因,許多敏銳的思想家才常常會宣稱,政治會議的成員應該至少通過兩個階段選舉產生。這是因為,由此設置的中介人並不會束縛政府的手腳;把他們引入進來,也不會割斷政府會議可能與其他會議之間的聯繫。這種直接的聯繫根本不是強制性的。若生活周而復始地循環下去,絕對不能割斷國家與個人之間的持續關係,或者相反;而且,我們也沒有理由認為,這種循環就不應該引入代理機構,不通過代理機構來實現。只有通過設置這樣的機構,國家才能更依賴於自身,國家與社會其餘部分的區別才會更清楚,只有通過這樣的方式,國家才更有能力獲得自主性。
所以,我們的政治疾病與社會疾病同出一源,也就是說,缺少能夠將個人與國家連接起來的次級組織。我們已經看到,倘若國家不壓制個人,這些次級群體就會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國家想要充分地擺脫個人,這些群體也是必需的。實際上,我們也可以設想,這樣對雙方都很合適。因為雙方都不希望這兩種力之間存在直接的聯繫,儘管它們彼此必須發生關係。
可是,什麼樣的群體能夠使國家擺脫個人呢?能夠滿足這種要求的群體有兩類。首先,是地方群體。事實上,我們可以設想,同一區縣(arrondissement)的公社代表,或許甚至是同一省(département)的代表,均能夠組成一個選舉團,並負責選舉政治會議的成員。或者是職業群體。一旦職業群體構建起來,就可以用來完成這樣的任務。負責管理這些群體的各個委員會,則可以委派統治國家的人。在這兩種情況中,國家與其公民都可以進行不間斷的溝通,但這樣的溝通不再會是直接的。這兩種組織辦法,有一種更適合於我們整個社會發展的一般趨向。當然,地方選區已經不再像以往那樣顯得那麼重要了,也不再具有同樣重要的作用。這種能夠把同一公社或同一省的成員維繫起來的紐帶,顯然是外在的紐帶。它們既很容易構成,也很容易分解,因為人口的流動性已經越來越大。所以說,對上述群體來說,它們具有外在的和人為的特點。而對那些個人為其奉獻一生的永久群體來說,個人總是最緊密地依附著它,這種群體就是職業群體。事實上,我們似乎應該期盼這樣的群體成為我們未來的政治代表制度和社會結構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