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經濟學 · 第一章 觀點

康芒斯 《制度經濟學》
我的觀點根據於我參加集體活動的經驗,從這些活動中,我在這裡得出一種關於集體行動在控制個人行動方面所起的作用的理論。這種見解可能適合也可能不適合別人對於制度經濟學的觀念。我的《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一書以及這部《制度經濟學》的各種油印稿本和修正稿本的讀者提了一些評論和批評,意思是說他們不懂我的理論,也不了解我是什麼目的,並且說因為我的理論完全是我自己個人的看法,所以也許沒有人能了解;這些評論和批評使得我取消個人的抑制,大膽地把我自己當作一個五十年來參加了多種多樣的集體行動的「客我」。 在這第一章特別是關於意外事故和失業問題的一節里,我要敘述參加集體行動的經過。我認為這本書並不是一種我自己個人的理論,而是一種符合集體行動中許多經驗的理論,因此需要跟以往二百年的個人主義的和集體主義的學說調和一致。 我參加集體行動是在1883年加入俄亥俄州克利夫蘭的印刷工會為會員時開始的。我帶著一個「鄉下印刷工人」的一團樸素和好奇心來到那裡工作,具有在印第安納州鄉間一個小村落中一家小型報館和小印刷店裡得到的七年的多方面的訓練。這種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每周做七天工,每周工資十五美元左右的新經驗,以及工會努力控制一家大的日報社的僱主和印刷工人兩方面的結果,再加上我在1886年以前作為一個流動印刷工人的旅行,改變了我,使我放棄了準備做新聞工作的一種模糊的打算,轉而計劃儘可能從各方面來研究整個的經濟學問題。 在經濟學說方面,我所讀的第一本書是亨利·喬治的個人主義的和神學意味的《進步與貧困》。這是一個同事的印刷工人推薦給我讀的。我始終不能像喬治那樣,用演繹法達成結論。我不滿意他譴責工會, [1] 我知道,拿我自己的實例來說,工會所取得的就業條件勝過鄰近的那家自由雇用的工廠 [2] 里現有的條件。 我第一次接觸到法律和經濟學的關係問題,是1888年在約翰·霍布金斯大學伊里教授所講的課程里。1899年,我為美國產業委員會研究移民問題,這項工作使我實際上等於跑遍了所有全國工會的領導機構。這使我進一步研究資本家和勞工組織對產量的限制。1901年以後,我和代表「工人、僱主和公眾」的全國公民聯合會一起參加了勞動仲裁,1906年又和同一組織調查市營的和私營的公用事業。 我受威斯康星州州長福勒特的委託,1905年起草一種行政事務法,1907年又起草一種公用事業法。這一公用事業法的宗旨是由地方公用事業公司來確定和維持合理的價值和合理的措施。1906和1907年,我和其他的人一起給塞紀財團調查匹茲堡鋼鐵工業中的勞工情況。1910和1911兩年,社會主義者控制著米爾沃基市的時候,我給他們組織了一個「經濟和效率局」。1911年,我又給威斯康星州起草一種《產業委員會條例》,然後參加了兩年這一條例的實施工作,我的目的是調查和實行有關僱主與雇員關係的合理的規章和措施。1913至1915年,我擔任威爾遜總統所指派的「產業關係委員會」的委員。1923年,費特爾教授、里普萊教授和我代表了四個西部的州,出席聯邦商業委員會,處理關於美國鋼鐵公司所行的不公平辦法的「匹茲堡附加案」。 1923和1924年,我以全國貨幣協會會長的身份,在紐約和華盛頓研究聯邦準備銀行制度的運行。在這以後,1928年我協助眾議院議員斯特朗(堪薩斯州的代表)擬訂他向眾議院幣制委員會提出的穩定物價法案。 在那當中,1924和1926年間,我擔任了兩年委員會的主席,在芝加哥的衣著業中實施一種自願的失業保險計劃。這個計劃和我以前在1923年給立法機構擬訂的計劃相同。這種計劃經過修正,最後於1932年由威斯康星州制定為法律。 我不了解,任何經過這五十年的參加實際工作的人,怎麼能不得到兩項結論:利益的衝突和集體的行動。甚至國家和城市也就是那些握有統治權的人們的集體行動。 [3] 同時,我不得不研究了許許多多判例,主要是美國最高法院和勞動及商事仲裁法庭的判例,要看出這些法庭根據什麼原則判決利益衝突的爭執——法院系根據憲法上關於合法程序、保護財產和自由以及平等的法律保障這幾方面的條款來行動的。這些判例我在《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1924年)里曾加以討論,本書是一種和前書有關的對經濟學家的各種理論的研究。我覺得經濟學家中很少採取這裡所發揮的觀點,或是提出什麼意見能把法律制度配合到經濟學裡面,或是能配合美國司法機構所採取的這種依據憲法的路線。 1907年,我和法律家一同起草一種公用事業法時注意到的主要問題,是美國最高法院在1890年以後對「財產」這個名詞的意義有了改變。這一改變在以前那種「有形的」財產的意義(例如,1872年的「屠宰場案件」和1876年的「墨恩案件」中)以外,加上了新的「無形的」財產的意義,這是最高法院1890年以後給予「財產」一詞的新的解釋。這種補充的意義為1897至1904年間的若干判決完全肯定下來。 無形的財產,按照這些判決以及《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出版以後,我所作的進一步的研究,它的意義是通過:把持住別人所需要而不具有的東西來規定價格的權利。無形的財產也包括自由的意思,以前這是分開討論的。人們將發現,1890年以來最高法院所有關於合理價值的判決,關鍵在於無形財產的這種意義以及依據這種意義而發生訴訟的利益衝突。 索爾斯坦·凡勃倫很有貢獻,在1900年以後的一個時期中在經濟學裡採用了同樣的無形的財產的概念,他之所以被稱為「制度」經濟學家,主要是為了這個原因。可是,所不同的是,凡勃倫從1900年向美國產業委員會作證的金融巨頭們獲得他的事實材料,因而他對於無形財產的概念最後成為馬克思所說的那種榨取和剝削。可是,我的來源是參加集體行動、參加起草法案以及在參加這些工作中不得不研究有關時期內最高法院的判例;因而我對於無形財產的概念最後成為習慣法的合理價值的概念。 我分析這種概念,不僅從最高法院的判例而且從集體議價、勞動仲裁和商事仲裁的案件來分析,發現了這些法庭的判決當然是從利益的衝突開始,然後考慮那衝突的利益的顯然互相依存;然後再由最高權力機構——最高法院或者勞動和商事仲裁法庭——作出判決,目的不是要產生利益的協調,而是要從利益的衝突中產生秩序,在法院這就叫做「合法程序」。 一方面我在設法解決可能用什麼作為研究的單位,這種單位要包括衝突、依存和秩序這三種成分。經過許多年,我得到結論,認為它們只有在一種「交易」的公式里結合在一起,和商品、勞動、欲望、個人和交換那些舊的概念不同。 所以我用「交易」作為經濟研究的基本單位,一種合法控制權的移轉的單位。這個單位使我能夠對法院和仲裁法庭所有有關經濟的判決,就實際交易行為所涉及的各種不同的經濟因素,進行分類。這樣的分類使人可能作一種歷史發展的研究,說明法院和仲裁法庭怎樣駁斥了當時他們認為是交易中強迫的或是不合理的價值,同意了他們在當時情形下認為是雙方願意的交易和合理的價值。 我回顧從約翰·洛克到今天的正統派這些經濟學家,發現他們主張了兩種矛盾的財富的意義,就是:既說財富是一種物質 的東西,又說它是那種東西的所有權 。可是,所有權,至少就無形財產的現代意義來說,意味著限制 數量以便維持價格的權力;另一方面,物質的東西卻產生於利用生產甚至生產過剩的效率來增加東西的數量。所以,所有權成為制度經濟學的基礎,可是物質的東西是正統派和快樂主義經濟學的基礎,它們那種「有形體的」財產的意義,等於所占有的物質的東西。 直到十九世紀中葉的非正統派的經濟學家——例如馬克思、普魯東、凱雷、巴斯夏、麥克勞德——模糊地覺察得所有權和物質不是同樣的東西,制度經濟學才有了一些萌芽。這些經濟學家是模糊的,因為他們具有那種舊的「有形體的」財產的觀念(甚至現在經濟學家還保留著這種觀念),認為所有權和所有的物質是相同的,或者僅僅區別「有形體的財產」和契約或債務那種「無形體的財產」。所以,直到十九世紀末葉從慣例和商業巨頭的實際用語中產生了新的「無形財產」的觀念以後,凡勃倫和最高法院才可能作出新的區別,清清楚楚地把它們分開,不僅區別了實物的所有權和債務的所有權,而且區別了未來謀利機會的所有權——把持供給,等待談妥或是強迫人們同意一種價格。這種未來機會的所有權是「無形的」財產。 這樣,制度經濟學的內容一部分是追溯幾百年的法庭判例,在這些判例里,集體行動,不僅通過立法而且通過解釋立法的習慣法判決,承受商業或勞動的慣例,並且按照法院認為是否有利於公眾利益和私人權利,支持或是制止個人行動。 這種說法也需要徹底研究從洛克到二十世紀的經濟學家的著作,看看他們是不是曾經談到集體的行動。集體的行動,和個人的行動一樣,始終是有的;可是從亞當·斯密到二十世紀它一直被排斥或是忽視了,除了作為對工會的攻擊或是作為有關倫理學或公共政策的附帶文章。現在的問題不是創造一種不同的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和以前的各派學說脫離關係,而是怎樣肯定各種方式的集體行動在經濟理論中應得的地位。 據我看來,這種集體對個人交易關係的控制是制度經濟學對整個的一種圓滿的政治經濟學理論的貢獻,這種理論將包括自洛克以來所有的經濟學說,並且肯定它們應得的地位,洛克首先給勞動價值論和現代資本主義奠定了理論的基礎。 經濟學家中第一個在經濟學裡普遍採用「利益衝突」的說法的,是提出「稀少性」理論的休謨,而不是主張天賜「豐裕」論的洛克和斯密。可是休謨,以及後來的馬爾薩斯,也使稀少性成為合作、同情、公道和財產的根據:假如一切東西都是無限的豐裕,那就不會有自私、不會有不公道、不會有財產權、不會有倫理學。 只有稀少的東西(實際稀少或是預料會稀少),人們才缺乏和想望。因為它們是稀少的,它們的取得就由集體行動加以管理,集體行動規定財產和自由的權利與義務,否則就會發生無政府狀態。因為這稀少性是經濟學家所承認的事實,他們在他們的「需要」和「欲望」的概念里就預先假定了財產的制度。制度經濟學公開地主張稀少性,而不是認為當然,並且肯定集體行動在一個有稀少性和私有財產以及因此而發生衝突的世界裡解決衝突和維持秩序的適當地位。 我把利益的衝突說成交易關係中主要的一面。可是我最後要說不能讓這一點作為唯一的原則,因為還有互相依存以及集體行動的維持秩序。我像經濟學家們那樣,從稀少性出發,作為一切經濟理論共同的基礎。然後我像休謨和馬爾薩斯那樣,進一步說明從稀少性中不僅產生衝突,而且產生因為相互依存而建立秩序的集體行動。 秩序,或者我叫做集體行動的運行規則的那種東西(它的一個特殊的實例是「合法程序」),它本身在制度的歷史上是會變化的;我發現這個秩序具體地表現在各種限額的交易中,在一個豐裕的社會裡是不需要這樣做的。 由於這稀少性的緣故,我又把效率作為一項普遍的原則,因為它用合作來克服稀少。可是合作並不是產生於一種預先假定的 利益的協調,像以往經濟學家相信的那樣。它之所以產生,是由於有必要從所期待的合作者之間的利益衝突中造成一種新的利益協調——或者至少是秩序,如果不可能做到協調。這是那種說服、威脅或強迫的談判的心理。在實際合作方面最了不起的美國傑作是控股公司(近來名譽很不好),這種公司壓制衝突,如果說服不能生效的話。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或納粹主義主張一種更普遍的合作,為了秩序而壓制衝突。它們各有自己的一套消除利益衝突的方法。所以,協調不是經濟學的一種假定的前提——它是集體行動的後果,這種集體行動的目的在於維持那管制衝突的規則。 共產主義、法西斯主義或納粹主義要廢除有歷史意義的資本主義制度,只需廢除討價還價的交易關係,代以計劃經濟的管理和限額。 這是為什麼我把正統派和共產主義的工程經濟學和奧國經濟學派的家政經濟學歸入未來 ,而講一種談判的或買賣的心理,作為現在的合法控制權的移轉要在未來的生產、消費或勞動程序中發生效果。不先取得合法的控制權,生產和消費不能進行。這可能改變因果關係的概念。它把因果作用肯定地放在未來,而不是像洛克和正統派以及共產主義經濟學家的勞動學說那樣,把因果作用放在過去;也不是放在生產或消費的現在的苦樂的感覺里,像自從邊沁以來的快樂主義經濟學家那樣。它成了一種意志的 關於現在的談判和合法控制權的移轉的理論,這種控制決定生產是否繼續或者減緩或者停止,或是決定未來的消費將擴大或者縮小或者變得內容貧乏。 也許問題的關鍵在於需要和欲望這兩個名詞所包含的是哪一種 心理。如果我察看或是參加在實際從事於交易買賣的人們一起——就像法庭在分析或者推斷當事人的動機時那樣——我覺得總有未來性存在,不是在生產或消費里,而是在買賣的交易的說服或強迫里,在管理的交易的命令和服從里,在限額的交易的爭論和辯護里,這些將最後決定生產和消費。在這種談判和決定中(這都是制度經濟學的要素),所有關的總是未來的 生產和未來的 消費,因為談判決定法律上的控制,必須先有控制權而後才有實物的控制。 如果像有人那樣說,這種談判的心理改變經濟學裡整個因果關係問題以及「需要」和「欲望」所有的種種定義,我只能說那是實際存在的情況,應該列為經濟學家需要注意的許多因果關係之一。我想人們正在這樣做;可是當那些比較舊的學派和他們的嚴格遵守教訓的現代信徒構成他們的學說時,他們竭力選擇單一的因果關係的原則,像勞動或是欲望,而現代各種學說卻肯定是多種因果關係的學說。所以我不認為「制度的因果關係」排斥其他的因果關係;可是在所有各種希望未來結果的買賣中起作用的是意志的經濟學。制度經濟學代替它,作為研究權利、義務、自由和「暴露」的關於所有權的經濟學,我將始終努力證明這種經濟學給予集體行動在經濟理論中所應得的地位。 我看不出這種分析有什麼新奇的地方。它所包含的一切在二百年來重要經濟學家的著作中都可以找到。它只是一種稍微不同的觀點。所改變的是解釋、重點以及對於那構成全世界經濟秩序的種種因素中的某些因素給以不同的重要性。這一切是由於經濟學家當時面臨的顯著的政治經濟問題和他們寫作地點的影響,以及他們在兩世紀以來時時變化的利益衝突中所持的不同的社會哲學。 我一向要做的工作是研究出一種思想體系,承認一切經濟學說應有的重要性,而用我自己的經驗加以修正。這種工作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不是我在這使人興奮的威斯康星州工作了三十年,得到這樣的兩位領導人,個人主義者羅伯特·福勒特和社會主義者維克托·伯傑,以及該州人民慷慨地支持了這所宏大的大學。威斯康星州是一個縮圖,表現著世界範圍的利益衝突以及人們研究怎樣從經濟矛盾中獲得合理價值和合理措施的努力。這種努力是不可能實現的,如果不是福勒特州長早年所主張的行政事務法繼續施行;這一點最近已經有些靠不住,因為民主黨即將前來主政。然而州的權力已經受到限制,一部分由於美國最高法院的判例,一部分由於全國性的行政機構在管轄州的事務,最近更由於我們大家目前正在參加的那種空前的國家主義的實驗。 我承認這本書重複的地方很多。可是我不得不這樣。一半因為研究者和讀者們對新問題不熟悉,一半因為在一種對多種多樣的因果來源都給以相當地位的理論中,一個單獨的概念或原則,每逢受到任何一種千變萬化的原因侵犯的地方,就得重新提起。如果前面提到的一種原因,我認為已經說明過了,在對同一回事作不同角度的看法時被省略或者忘卻,那當前的原因的真正重要性就會被人誤解,於是讀者或研究者提出來叫我注意。因此我無論如何不得不重複一下。所以,作為一個實驗家,我的觀點和仲裁人、立法者、法庭、遺產管理人的觀點相同——竭力要解決一項爭執,其中許多具有不同原則、原因或目的的互相矛盾的利益,必須儘可能使它們和平地合作。 我在從事實驗的這許多年中陸續發表的一些論文和書,特別是1899年以後的作品(內中許多是和我的學生或實際參加工作的人合寫的),供給了這本書里各種理論所根據的大部分資料。這些資料的來源主要如下: 論文 《州對城市的監督》,《美國政治與社會科學院年鑑》,1895年5月號,第37—53頁。 《芝加哥和費城的租稅》,《政治經濟雜誌》,1895年9月號,第434—460頁。 《市政工程上散工和契約制度的比較》,《美國勞聯運動》雜誌,1897年1月至1898年1月,第3、4卷,共十三篇論文。 《工作的權利》,《競技場》雜誌,1899年第21號,第132—141頁。 《經濟理論和政治道德》,《美國經濟學協會會刊》,1899年,第62—80頁。 《從社會學來看統治權》,《美國社會學雜誌》,1899—1900年,第5號,第1—15、155—171、347—366、544—552、683—695、814—825;第6號,第67—89頁。 《解決勞工糾紛的新方法》,《美國評論的評論月刊》,1901年3月號。 《美國工業委員會報告》,《美國政府報告,移民和教育》,1901年第15號,第1—41頁; 《最後報告》,1903年第19號,第977—1030頁,第1085—1113頁。 《出產量的調節和限制》,《勞動局局長第11號特別報告》,1904年。《眾議院文件》,第734號,第五十八屆國會,第二次大會。 《紐約的建築業》,《經濟季刊》,1904年第18號,第409—436頁。 《肉品罐頭業中勞動狀況和最近的工潮》,《經濟季刊》,1904年第19號,第1—32頁。 《美國勞動工會的類型:聯畜運輸馭者》,《經濟季刊》,1905年第19號,第400—436頁。 《美國勞動工會的類型:五大湖的碼頭工人》,《經濟季刊》,1905年第20號,第59—85頁。 《工會工廠政策的起因》,《美國經濟學協會文叢》,第3編,1905年第6號,第140—159頁。 康芒斯和弗雷:《火爐業中的工潮調停》,《美國政府報告》,商業與勞工部發表。載《勞工局公報》,1906年1月第62號,第124—196頁。 《美國勞動工會的類型:聖路易和紐約的音樂師》,《經濟季刊》,1906年第20號,第419—442頁。 《關於公有和公營問題提交全國公民聯合委員會的報告》,1907年共三卷,見《勞動報告》,第1號,第60—112頁。 《階級衝突在美國是否增強以及是否不可避免》,《美國社會學雜誌》,1908年5月第13號。 《匹茲堡的工資勞動者》,《慈善事業與平民雜誌》,1909年3月6日第21號,第1051—1064頁。 《美國製鞋工人,1648—1895:產業進化概略》,《經濟季刊》,1909年第24號,第39—83頁。 《霍萊斯·格雷萊和共和黨的工人階級起源》,《政治學季刊》,1909年第24號,第468—488頁。 《密爾窩基市經濟和效率局十八個月的工作》,該局1912年第19期公報。 《威斯康辛的產業委員會;它的組織和方法》,1914年該會發表。 《美國產業關係研究委員會,提交國會的最後報告和證據》,1916年第11卷第1號,第2部分,第169—230頁。 《失業——補償和防止》,《觀察雜誌》,1921年10月1日第47號,第5—9頁。 《美國工會發展的趨勢》,《國際勞工評論》,1922年第5號,第855—887頁。 《土地價值的累進稅》,《政治學季刊》,1922年第37號,第41—68頁。 康芒斯等:《長期趨勢和商業循環:學說的分類》,《經濟和統計評論》,1922年第4號,第244—263頁。 《失業——防止和保險》,艾迪編:《商業的穩定》,1923年版,第164—205頁。 《工資學說和工資政策》,《美國經濟學協會第三十五屆年會報告與公報》,載《美國經濟評論增刊》,1923年,第110—117頁。 《鋼鐵市場上交貨價格的慣例》,《美國經濟評論》,1924年第14號,第505—519頁。 《法律和經濟學》,《耶魯法學雜誌》,1925年2月第34號,第371—382頁。 《山姆爾·根普爾斯的死去》,《現代史料》雜誌,1925年2月。 《物價的穩定和商業》,《美國經濟評論》,1925年第15號,第43—52頁。 《失業保險的真正範圍》,《美國勞工法評論》,1925年3月第15號,第33—34頁。 《馬克思在今天: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大西洋月刊》,1925年第136號,第682—693頁。 《卡爾·馬克思和山姆爾·根普爾斯》,1926年第41號,第281—286頁。 《眾議院金融幣制委員會關於穩定通貨的裁判》,《眾院文件》,1927年第7895號,第1074—1121頁;《眾院文件》1928年第11806號,第56—104、423—444頁。 《穩定物價和聯邦準備銀行制度》,《編年史者》周刊,1927年4月1日第29號,第459—462頁。 《準備銀行對一般物價水平的控制》,《編年史者》周刊,1927年7月18日(第30號)第43—44頁。 康芒斯等:《法律的和經濟的工作分析》,《耶魯法律雜誌》,1927年第37號,第139—178頁。 《田地價格和黃金的價值》,《北美評論》,1928年第225號,第27—41、196—211頁。 《管轄區域的爭執》,《哈佛大學新聞》,1929年,第93—123頁。 《關於美國失業問題的裁判》,參議院教育和勞動委員會,《參院報告》,1929年第219號,第212—236頁。 《制度經濟學》,《美國經濟評論》,1931年第21號,第648—657頁。 書籍 《財富的分配》,1893年版。 《社會改革和教會》,1894年版。 《比例代表制》,1896年版,1907年再版。 《出產量的調節和限制》,《美國政府報告》,《勞動局局長第11號特別報告》《眾議院文件第734號》,1904年,第五十八屆國會,第二次大會。 《工會主義和勞動問題》,1905年。 《美洲的人種和移民》,1907年。 康芒斯等:《美國產業社會史料》,1910年版,共十卷。 《勞工和行政》,1907年版。 康芒斯等:《勞動立法的原則》,1916年版,1920年、1927年重版。 康芒斯等:《美國勞工史》,1918年版,共二卷。 《產業好感》,1919年版。 《產業管理》,1924年版。 《資本主義的法律基礎》,1924年版。 康芒斯等:《企業能防止失業麼?》,1925年版。 * * * [1] 亨利·喬治:《進步與貧困》,1879年版,《亨利·喬治文集》,1906—1911年版。 [2] 這種工廠所雇用的工人不限於工會會員。——譯者 [3] 《美國經濟評論》的主編允許我使用1932年6月份該報發表的一篇文章,內容略如下文所述。請再參閱在這以前某一期該報中約瑟夫·謝弗教授的評論,我因他的評論,才陳述這種個人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