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學原理 · 第六章 俄國工人運動和勞動保護法
一、 工人運動 。我國工廠工人與土地的關係。工資。罷工運動。工會。二、 勞動保護法 。我國工廠法形成的因素。現代立法。我國工廠工人數。工會和政黨。
一、 工人運動
俄國工人運動是隨著工廠的出現而興起的。擁有土地占有權的工人工潮在十八世紀和十九世紀前半期一直沒有斷過。這些工潮的特點是非常頑強,工人不甘心承認自己沒有人身自由,不顧對他們採取極端嚴厲的鎮壓措施,仍然堅持不懈地要求自由。
這些富於戲劇性情節的工潮,恰恰是促使擁有土地占有權的工廠瓦解和擁有土地占有權的工廠工人得到解放的原因之一。這些擁有土地占有權的工人以及農奴工人,是我國所有無地的工廠無產階級的核心。雖然工廠的擁有土地占有權的工人和農奴工人為數不多(不超過10萬人),但是,因為擁有土地占有權的工廠和世襲領地的工廠主要集中在最大的工業省份,所以我國工廠工人這個早期的人數,對我國工廠工業進一步發展的進程有著顯著的影響。
隨著工廠工業的發展,我國工業無產階級的人數也日益增加。但是,我國工廠工人直到現在還沒有像西方工廠無產階級那樣形成一個特殊的社會階級。我國大多數工廠工人還沒有徹底割斷與土地的聯繫。
舒爾采—格弗尼茨對工廠工人與農村聯繫日趨薄弱的情況作了如下的圖式說明。第一階段,工人是郊區農村的農民,他們帶飯進廠工作,不在廠住宿,晚上回到村中。這仍然是些真正的莊稼人,他們的副業是工廠,其全部利益都集中在農村。一到夏天,這種工人便離開工廠上地里幹活,他們全年都與自己在農村的家庭經濟保持著頻繁的接觸。第二階段的特點是,工人在工廠住宿,並在工廠的合作食堂吃飯。這個階段,工人與農村的聯繫尚未徹底割斷,只是有所削弱而已。這種工人一到夏天就要離開工廠,但他們已經不是來自郊區農村的工人,他們的家離工廠很遠,不能同農村的家庭經濟保持經常的聯繫。第三階段,工人不僅自己住在工廠,而且把妻子也帶來住在廠里,他們力求獨住一間小屋,並設法不上合作食堂而在家裡吃飯。但是他們同農村的聯繫還沒有徹底斷絕,因為孩子還留在農村,還與農村的家庭其他成員保持著共同的經濟聯繫。最後,也就是最後階段,這時工人與農村的聯繫徹底斷絕了,因為工人全家都住進工廠的住宅,於是工人便成為現代的無產階級了 [53] 。
俄國的工廠工人大都處於第三階段,他們與土地的聯繫已經大大削弱,但還遠沒有最後消失。要離廠回村乾地里活的只是少數人,而大多數人只是同農村還有一些經濟利益關係,如往農村寄錢,農村還留有多少不一的家屬,失業時還可以回農村。
可見,大多數工人都與農村有著種種聯繫。隨著時間的推移,這種聯繫必然會斷絕,我國的工廠工人必將成為與西方同行一樣的無產者。
在農奴解放後的頭幾十年內,由於受到農民經濟衰落和廉價勞動流入城市的影響,我國工廠工人的工資下降了。
當然,下降的只是實際工資,貨幣工資則有顯著的增加。例如,1856—1883年期間,舒雅縣貨幣工資平均提高50%,但由於糧食價格增加95%,實際工資下降了20%—30%。
十九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工資受到這一時期嚴重的工業危機的影響,仍在繼續下降。甚至出現從城市回流農村的現象,有許多工廠工人開始回到自己的份地,打算重新務農。但是,這種情況沒有持續多久,九十年代新的工業高漲就到來了。與此同時,工資又開始提高了。
1883—1896年期間,莫斯科省和弗拉基米爾省許多工廠的情況表明,貨幣工資提高了10%—15%,到九十年代末,貨幣工資提高20%—25%,由於這一時期生活費用變化很小,所以貨幣工資的提高也就是實際工資的提高。九十年代工業發展特別迅速的地區(如葉卡捷琳諾斯拉夫省、哈爾科夫州、頓涅茨州),貨幣工資增加得更多,實際工資也隨著有了相當大的提高。
隨後,出現了新的曠日持久的危機。儘管這場危機造成了失業現象,但它卻沒有使工資下降到低於九十年代的水平。這是因為近十年來我國無產階級的經濟力量有了很大的增長——罷工運動在這一時期也有了蓬勃的發展,從而阻止了工資的下降 [54] 。
早在農奴制改革前在我國工人中就發生過罷工,但是,現代的罷工運動,只是在上一個世紀才開始出現。1872年克連戈爾姆工廠發生了最大的罷工,有好幾千工人參加,後來動用了武力才平息下來。罷工的導火線是工人要求縮短工作時間。隨後,又發生了多起罷工,其後果是懲治罷工的法律更嚴厲了。在以後幾年中,罷工有所緩和,卻醞釀著它在八十年代中期更猛烈地爆發。1885年,奧列霍沃祖耶沃的尼科爾斯克工廠爆發了具有歷史意義的罷工,顯示了工人的嚴格的組織性及其頑強精神。這次罷工對我國立法產生了極大的影響,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進一步加強對工人參加罷工給予刑法制裁;另一方面,於1886年頒布了非常重要的工廠法,以滿足工人的某些要求(舉行罷工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工人對扣除工資作為罰款感到不滿;1886年法令規定工廠內部全部規章以及罰款均由工廠監察機關監督實施)。1885年,伊萬諾沃-沃茲涅先斯克許多工廠爆發了工人的團結罷工。1888年舒雅也發生了類似的團結罷工。
我國罷工運動轉入下一個階段,1896年彼得格勒紡紗廠爆發了工人大罷工。工人提出要求把工作日減少到10個半小時。有19個廠約30000工人參加了罷工。1897年1月又掀起了罷工。最後,從1903年起進入了群眾性普遍罷工的時期,其中,最先發生的是巴庫罷工,這次罷工約有45000工人不上班。群眾性罷工(主要出於政治原因)的浪潮席捲了全俄國,從1903年延續到1905年。參加罷工的有幾十萬以至幾百萬工人。這種聲勢浩大的罷工運動,最終迫使政府基本上承認了罷工自由 [55] 。
罷工是我國工人運動最重要的形式。我國工會很長時期沒有立足之地。只是到上世紀末,我國才開始出現工會的萌芽。
一方面,在西北邊遠地區,由於受社會民主主義宣傳的直接影響,在猶太手工業者中出現了罷工儲金所,並迅速得到廣泛的發展。這些儲金所必然是些秘密組織,儘管它們的活動範圍限於狹小的地區,但對勞動合同的條件影響極大,有助於猶太工人縮短工作日。另一方面,九十年代俄國各城市中出現了合法的工廠工人互助會,它們努力履行工會的某些職能。
哈爾科夫互助會特別廣泛地開展了自己的業務活動。互助會成員大多是格爾菲里赫—薩德機器製造廠的工人。它成立於1898年,1902年又成立了專門的職業介紹工作部,它也負責組織向失業工人合理髮放補助金的活動。
二十世紀初,由於我國政府政策採取了新的精神,我國工人階級的運動組織得到很大的推動。這就是說,我國警察當局企圖通過建立受警察機關直接領導的工人經濟組織,把工人運動納入他們的軌道。
於是,1902年,在莫斯科保衛局局長祖巴托夫的倡議下,莫斯科成立了「機械廠工人互助會」。領導互助會的都是身兼保衛局密探的工人。儘管如此,互助會還是積極地開展了活動,發動了多次罷工,其中特別引人注目的是互助會領導人組織的古容工廠的罷工。總的說來,莫斯科警察局的倡議遠遠沒有達到它所期望的結果,不但沒能使工人放棄反政府的宣傳,反而更加激起工人反對工廠主,掀起廣泛而有組織的運動。
然而,警察機關的活動範圍卻越來越廣。在明斯克,憲兵隊軍官瓦西里耶夫組織了「猶太獨立工黨」。在敖德薩,沙耶維齊在地方當局支持下,著手建立地方工人組織,後因1903年敖德薩爆發總罷工而作罷。最後,在彼得堡,加彭於1904年建立並領導了「聖彼得堡市俄國工廠工人俱樂部」,這個團體很快就在彼得堡工人中流行開來,大受歡迎。它舉辦社會問題講座和座談會。雖然這個團體的領導人與保衛局有直接聯繫,但是,為了不致在工人中失去威望,它就得迎合工人的興趣和要求。俱樂部越來越帶有鼓動的性質,參加的人數不斷增加,已達到9000人。所有這些活動,都以1905年1月爆發的聲勢浩大的彼得堡工人運動而告結束。
警察社會主義所做的這些試驗,對我國工人運動的發展起顯著作用 [56] 。1906年3月4日頒布了工會法。這項法令並沒有規定有組織工會的自由,但總算在一定條件下認可它們存在。誠然,法令就其條文看,僅適用於職工互助會,但是由於實際上無法嚴格區分互助會和工會的職能,所以法令在認可工人互助會的同時,也就認可了工會。不管法令把工會限制在多麼狹小的框框內,可是工會在這種框框內仍然能存在和發展下去。影響我國工會進一步發展命運的最致命的一點,就是法令規定,「如果社團活動危及社會的安全和安寧」時,行政當局有權封閉工會。
我國工人運動的研究者B.格里涅維奇極其公正地指出:「對照生活實踐對3月4日法令的實施情況進行分析,可以說法令是很好地保障了工會的自由。」 [57] 行政當局沒有任何正當理由不准許工會登記,也沒有任何依據封閉工會。我國工會每前進一步,卻會遇到來自地方當局的阻力。儘管如此,但這並沒有把從1905年開始的我國職工運動扼殺在搖籃之中。
我國工會早在1906年法令公布前就開始迅速地發展起來了。1905年秋,高等學校的學生集會極大地促進並提高了工人對職工組織的興趣。於是工會便在各種行業中迅速發展,特別是在我國最大的幾個政治生活中心,如彼得堡、莫斯科、哈爾科夫、敖德薩,以及其他大城市中迅速地發展起來了。隨後,行政當局便對許多工會實行鎮壓並封閉它們。
儘管如此,據職工聯合會中央局工作報告的統計,會員人數於1907年已達到246000人。印刷業工人有43%、冶金業工人有8.6%、食品加工業工人有7.2%加入了工會。礦山業工人加入工會的人數最少,會員僅占總人數的1.1%。
由於當局的加緊鎮壓,以及我國社會運動的全面低落,工會組織及其會員人數減少了。不管怎樣,可以相信,一旦有了較為有利的政治條件,我們工人有組織的運動一定會得到迅速的發展。
二、 勞動保護法
俄國第一個規定工廠勞動條件的法令是1845年頒布的。這次法令禁止工廠12歲以下的童工上夜班。這次法令是由於1844年莫斯科省德米特羅夫縣沃茲涅先斯克紡紗廠發生工潮而頒布的。但是,1845年法令沒有收到實際效果,很快就被徹底遺忘了。
從五十年代末起,我國試圖制定類似西歐的工廠法。政府有許多個委員會起草工廠法,但直到八十年代仍無進展。
這些法案之所以失敗,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原因在於它遭到了來自中心地區特別是莫斯科地區的工廠主頑固的抵制。相反,彼得堡的工廠主卻支持這些法案。可見,從五十年代起,我國工廠主在對待工廠法上分成兩派:中心區工廠主敵視政府干預工廠勞動條件,與此相反,西部地區的工廠主則贊同這種做法。
莫斯科工廠主的反抗相當激烈,甚至在很長的時期內破壞了我國試圖制定工廠法的一切活動。七十年代末,情況起了變化。工人罷工運動日益發展,政府不得不竭力設法減少工人產生不滿情緒的原因。1878年,內務部設立了一個委員會來調節工廠主和工人的關係。從八十年代初起,俄國出現了工業危機,這次危機削弱了工廠主對法定縮短工作時間的反抗情緒,因為即使不這樣的話,根據市場情況也得縮短工作時間,所以危機對我國工廠法的發展起了決定性的推動作用。1882年法定禁止12歲以下的兒童進工廠做工;規定12歲到15歲以下的童工一晝夜工作8小時,禁止童工上夜班、在節假日和星期日工作。同時,工廠還成立了監察機構。1885年棉紡廠、亞麻布廠和毛紡廠禁止婦女與未成年工人(17歲以下)上夜班。1886年頒布了工廠雇用工人法,規定工廠內部規章制度全由工廠監察員監督實施,還規定簽訂和廢除勞動合同的程序。
上述法令之所以產生,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一方面,如上所述,工業危機起了很大的作用;另一方面,彼得堡的工廠主一向擁護由法律來調節工廠的勞動。
彼得堡紡紗廠的代表還就1882年法令向財政部提交了一份特別聲明,它比法令走得更遠。例如,代表們提出,12—14歲的兒童工作時間應限定為一晝夜6小時,禁止所有工廠18歲以下的未成年工人和女工上夜班,對成年男工亦應規定工廠工作定額。
莫斯科工廠主對1882年的法令持完全不同的態度。他們抵製法令的實施,根本不想同彼得堡工廠主一道要求進一步充實法令的原則。只是由於工業危機,莫斯科工廠主對新工廠法的牴觸情緒,即使沒有完全消除,也緩和多了。
彼得堡工廠主甚至是1885年法令的直接倡議者。1884年,他們向彼得堡市市長格列塞爾提出呈文,請求頒布法令,禁止未成年者和婦女上夜班。但是,莫斯科工廠主又反對這個法令,認為它使他們受到極大的限制。
同屬一個階級的不同的工廠主代表對工廠法持如此不同的態度,其主要原因在於莫斯科和彼得堡的工資差別較大。彼得堡的工資比莫斯科的高得多,與此同時,彼得堡的機械勞動也比莫斯科普及。而且,彼得堡與莫斯科相比,工作日短,夜班勞動(在彼得堡屬於例外,而在莫斯科則是慣例)很不普及。因為莫斯科工廠同彼得堡工廠進行競爭,所以很清楚,新工廠法對彼得堡工廠主越有利(彼得堡工廠主幾乎感覺不到它的壓力),對莫斯科工廠主來說,就越發不利。
不過,我國工廠法賴以發展的最強有力的因素是工人運動。因此,毫不奇怪,與此有關的一些重大法令都是按照純政治和警察方面的意圖提議制定的。頒布1886年法令的起因主要是1885年尼科利斯基紡織廠的罷工。而制定這個法令的委員會主席,則是內務部長的同事普列韋。1885年法令也是出於同樣的意圖頒布的。
從八十年代後半期起,我國工業的狀況起了變化,開始出現了工業高漲,同時,罷工運動也暫時緩和下來。這種情況也反映在我國工廠立法的進程中,工廠立法開始採取合理的步驟。在工業復甦時,工作時間的縮短,使莫斯科工廠主感到無法忍受,於是他們開始進行反對工廠法的宣傳。由於這種宣傳的結果,是比較能幹的工廠監察員的去職 [58] 和1890年法令的頒布。這個法令更改了以前所有的工廠法,也就是說,它規定行政當局有權批准工廠主超出這些法令採取一些重大的做法:經行政當局批准,就可以讓女工、童工和未成年工上夜班以及節日與星期日幹活。1893年法令又進一步擴大了行政當局的權限。
人們可能認為,在工廠立法方面八十年代的一切成就會被勾銷的。然而,這種情況沒有發生。相反,1897年法規反而向前邁出了重要的一步,對成年男工的工作日也作了限制(平時白班為一晝夜11.5小時,星期六和節日前夕為10小時,夜班為10小時,禁止星期日和節日工作)。
這項法令的頒布又是由於西部和中部地區工廠主競爭以及工人罷工促成的。1894年,羅津斯克的工廠主就制定了一個俄國工廠和手工業作坊法定工作日草案。
根據這個草案,礦場和煤礦場的工作日限制為一晝夜10小時,金屬加工廠為11小時,其他工業企業則為12小時。
羅津斯克工廠主的倡議得到了彼得堡的熱烈支持,因為彼得堡提出過建議,規定所有工廠的工作日為11小時。莫斯科的工廠主則要求更長的工作日即12小時工作制。一項新法令的頒布,如果沒有來自工人方面的壓力,則可能拖延下去。1896年和1897年,彼得堡紡紗廠工人的罷工迅速推動了事態的進展,所以我國新法令也非常快地頒布了。
1897年法令只是在某種程度上滿足了工人的一些要求。它是彼得堡和莫斯科工廠主雙方妥協的產物。由於准許額外工作,這項法令的作用實際上已被削弱了。
工廠法在礦山工廠工人中施行時,又作了若干補充規定。例如,禁止女工上夜班和下礦井勞動。禁止15歲以下的童工下礦井勞動。在手工業中工作日限制為實際工作10小時。在商業企業中,工作日一般不得超過一晝夜12小時(其中包括2小時就餐時間),但是,對某些經特別指名的商業企業,准許延長營業時間可以達到一晝夜15小時。法令准許商業企業在某些情況可以不受一般規定的約束。
1912年,我國在大工業企業的工人中頒布了國家保險法。法令涉及250萬工人。
保險項目有疾病、死亡和不幸事故的保險。疾病和死亡保險,由企業成立疾病保險儲金所 負責辦理。儲金所的資金來源有:1.工人交的保險費;2.企業主支付的保險金(為工人保險費的三分之二)。
儲金所的業務是向下述參加保險者發給救濟金:1.因病不能上班者(已婚者補助不超過工資的三分之二,獨身者不超過二分之一);2.產婦和孕婦;3.喪葬;4.殘廢者。這項業務後來轉歸保險公司 辦理。
保險公司的成員都是全部承擔這些公司費用的企業主。工人在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領取不超過工資三分之二的養老金。如果傷殘致死,則撫恤金髮給家屬。
儘管這個法令還有明顯的不足之處(在這方面,可參看M.Л.海辛寫的一部很有趣味的書《什麼是和怎樣組織俄國工人國家保險》),但是毫無疑義,它在俄國社會立法方面還是向前邁出了一大步。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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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舒爾采—格弗尼茨:《俄國社會經濟和經濟政策論文集》,Б.阿維洛夫和Π.魯緬采夫編譯,1901年,第120頁及以下各頁。
[2] 根據莫斯科市政廳的統計資料,1897—1906年十年間莫斯科建築工人的貨幣工資比1887—1896年這十年平均增長了7.5%。1908年工資比1897—1906年十年又增加了13%。但是,食品價格在近兩年提高得更快(《俄國經濟學家》,1909年,第7—8期,第22頁)。
據科茲明內赫—蘭寧先生統計,莫斯科省工廠工人的年平均工資變化如下:
1901年——201.37盧布;1906年——228.32盧布;1902年——197.13盧布;1907年——237.49盧布;1903年——200.33盧布;1908年——236.49盧布;1904年——201.65盧布;1909年——237.43盧布。1905年——203.34盧布;
參看科茲明內赫—蘭寧:《九年來的莫斯科省工業》,1912年版。
[3] C. H.普羅科波維奇的《論俄國工人問題》(1905年,第2和第5章)這本有價值的著作對俄國近幾十年來的罷工運動有所描述。
[4] И.X.奧澤羅夫:《近年來關於俄國工人問題的政策》,1906年。這本書收有關於我國「警察社會主義」史方面饒有趣味的資料。
[5] B.格里涅維奇:《俄國的職工運動》,1906年,第83頁。
[6] И.И.揚茹爾是莫斯科工業界第一個工廠監察員,對我國設立工廠監察機構起過卓越的作用。莫斯科工廠主起初堅決反對工廠監察員的監督。因此,在邦格離職後,И.И.揚茹爾也不得不辭去自己的職務。關於這方面的情況,可參看他寫的饒有趣味的書:《第一屆工廠監察員的回憶錄和書信摘編》,19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