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學原理 · 第二章 分配問題
一、 分配現象概述 。分配問題的特殊性。二、 國民收入的基本劃分 。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薩伊關於生產性服務的理論。該理論的空洞性。非勞動者對勞動者的剝削是非勞動收入的基礎。剝削概念的剖析。邊際效用派和馬克思派對分配問題理解的錯誤。
一、 分配現象概述
收入範疇是特殊的歷史的交換經濟範疇之一。收入總是某種交換價值;在自然經濟占統治地位的條件下,不存在收入範疇 [14] 。
在交換經濟中,對每一種經濟的收入和支出價值進行數量計算,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只有通過這種計算,才能夠弄清楚該種經濟在經濟上的合理性。總收入是指該種經濟正常的,定期收回的全部收入的總價值 ,即作為相應經濟過程的成果,全部歸該種經濟正常支配的總價值。純收入則指補償各種經營開支後歸經營者支配的那部分價值 ,或者說,可用於經營者需要而無損於收入來源的那部分價值。經濟活動的目的,是儘可能多地獲得純收入,而不是總收入,因為只有純收入才是能滿足主人需要的來源。
經濟活動在產品生產和產品交換中表現出來,全部經濟僅此而已,因為產品消費不是經濟活動。因此,不妨認為,只要弄清楚生產和交換的因果依存關係,就足以了解收入現象了。而且事實上,在許多場合,情況確實如此。農民在自己的並且不是在抵押的土地上,不藉助僱傭勞動而自力經營,他所得到的收入,完全取決於生產和銷售其產品的條件。在這種情況下,除生產和交換學說之外,任何特殊收入學說,都沒有立足之地。
因此,在經濟科學中有特殊的分配 (或者說,資本主義社會各階級收入學說)部分似乎令人難以理解。難道獨立的分配問題可以與生產和交換問題並存嗎?這就是非常重要的,而現代科學又沒有認識到方法論問題,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揭示分配現象的方法論實質。
首先,應當承認,分配問題遠遠不能包括各種社會收入。不妨以農民收入為例,很明顯,農民收入範疇不能列入生產和交換的範圍,這早已不是什麼新問題了。一般說來,所有小獨立生產者的收入,不是分配學說的研究對象,因為這些收入是建立在純屬這些生產者個人勞動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的基礎之上的 。
這後一學說(分配學說)是在歷史上形成的,只包括某些與其他社會收入有嚴格區別的收入,即由資本主義生產過程的實質所決定的資本主義社會三個主要階級的收入:僱傭工人收入(工資)、資本家的收入(利潤)和土地占有者的收入(地租) 。
分配部分就是僅僅與這三種社會收入有關的理論。至於其他社會階級的收入,政治經濟學就不列為特殊的研究對象,只是對這些收入的形成條件在生產和交換部分中順便加以研究。要把一類社會收入列為特殊的研究對象,很顯然,就必須有方法論根據。
實際上,上述三種社會收入與其他收入不同之點,首先在於這些收入在其產生過程中彼此有著密切的聯繫。例如,產業資本家的利潤和工資,用邏輯的語言說,構成了邏輯上的相關論。工資以利潤為前提,而利潤又以工資為前提;同樣,地租也是以資本主義生產的條件為前提的。所有這三種國民收入,只不過是把一定條件下生產的社會產品分成三個部分而已。
上述三種社會收入之間的這種聯繫,是建立在什麼基礎上的呢?這個基礎就是:資本主義生產必須以僱傭工人、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三個社會階級在生產過程中的聯繫為前提。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下,工人不占有生產資料,生產資料分別屬於兩個特殊的階級——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然而,沒有生產資料,生產是不可能進行的,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只有使工人、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在生產過程中相互間發生一定的聯繫,生產才有可能進行。從這種聯繫中也就自然地產生了相應的社會收入之間的聯繫。這些收入通過資本主義生產的條件結成一個解不開的紐結,所以要了解其中一種收入的形成規律,不弄清楚其他兩種收入的形成規律,是不可能的。
政治經濟學中分配(sui gencris)這個特殊的問題,就在於解釋這種聯繫,而不能歸結於任何其他聯繫。獨立小生產者的收入,不包括在上述聯繫之內,因而在分配理論中就沒有它的一席之地 [15] 。
這種聯繫被資本主義的交換關係弄得更加複雜了。資本家憑藉自己的資本不僅參加生產過程,而且也參加交換過程;商業資本,也和生產資本一樣,是消費者獲得產品的必要條件。只要注意到這一點,就能確定:分配問題是指通過資本主義的生產和交換條件而聯繫起來的社會各階級收入之間相互依存的關係問題 [16] 。
然而,顯而易見,不可能把分配視為資本主義的生產和交換領域以外的現象。分配現象不是獨特的經濟事實;而從某種觀點來看,也如同資本主義的生產和交換過程。資本主義生產要有僱傭勞動。而僱傭勞動是什麼呢?就是以工資換取工人履行其勞動契約,換句話說,就是一定的分配關係。因此,資本主義生產,離開分配現象,就是不可思議的;同時,分配現象,就其特殊意義而言,離開資本主義經濟,也是不可思議的。
因此,分配現象只能是資本主義生產和交換過程的一個方面。究竟是一個什麼方面呢?在資本主義生產和交換過程中某些價值在產生和轉移,而在不同意義上參加這一個過程的是三個社會階級——僱傭工人、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我們說生產和交換現象,指的是過程本身,我們說分配現象,指的是與過程參加者即上述三個階級的利益有關的過程的最終結果。
二、 國民收入的基本劃分
各種國民收入可分成截然不同的兩類:來自勞動(工資)的收入和來自占有財產(利潤和地租)的收入,或者說,勞動收入和非勞動收入。
工人要獲得生活資料,是生產必不可少的條件。從勞動收入方面來說,也不可能產生收入來源的問題。十分明顯,沒有勞動報酬,就不可能有經濟過程。至於說非勞動收入,則是另一回事。非勞動收入的來源,遠不是如此明顯的。這種收入並不是經濟過程的實質所要求的,它在社會基礎上產生,是社會制度的歷史交替特點的產物。
的確,可以認為,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和工人的收入一樣,在生產過程中是必要的。對生產來說,土地和生產資料(資本)也和勞動一樣是必要的。J.B.薩伊從這一點出發,創立了著名的「生產性服務」學說,力圖證明非勞動收入在經濟上的必要性。薩伊的證明極其簡單,因而顯得有說服力。生產三要素對生產來說都是同等必要的,其中每一個要素都歸一個特殊的社會階級所有,即勞動屬於工人,資本屬於資本家,土地屬於土地占有者。要進行生產,就必須從總產品中拿出一部分來付給生產三要素(不論是勞動還是資本和土地)提供的生產性服務。為這種勞務所付的報酬就是有關社會階級的收入:勞動服務的報酬為工人的收入,資本服務的報酬為資本家的利潤,土地服務的報酬則為地租。利潤和地租,也和工資一樣,都是生產要素提供生產性服務的必要報酬 [17] 。
這種推理是拙劣的詭辯,它來自邏輯學中所謂的「四名詞」(quaternio terminorum),即前提和結論使用同一個術語表示不同含義。也就是說,前提中談的是生產的要素——土地和資本,而在結論中談的是社會階級——土地所有者和資本家。薩伊說得對,土地和資本(作為生產資料)也和勞動一樣,對於生產來說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絕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對生產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同意薩伊的觀點,認為資本和土地本身也具有生產力,那麼,無論如何也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來自土地和資本的收入必須屬於非勞動者。須知,土地或機器如果歸工人支配,其生產屬性絲毫也不會消失。土地和資本的生產屬性怎麼能證實非勞動收入的必要性呢?得到非勞動收入的,不是資本和土地,而是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因為他們占有資本和土地;如果工人占有生產資料,則土地和資本也會對工人提供「生產性服務」的。因此,關於生產資料的「生產性服務」問題,同下述問題毫無共同之處:為什麼從使用生產資料中受益的,不是直接支配生產資料的工人,而是不直接參加生產的人。
不論用什麼原因來說明利潤和地租的現象,都不得不承認這兩種國民收入與勞動收入有著根本的區別:勞動收入來自生產過程本身,而非勞動收入來自社會,它可以、也可以不取決於社會的階級構成。資本主義利潤這種特殊的非勞動收入之所以能存在,只是由於工人不占有資本;地租這種特殊的非勞動收入之所以能存在,也只是由於工人失去土地。非勞動收入的存在,只有在除勞動階級外,非勞動階級也能得到社會產品份額的特殊社會條件下才有可能。
在現代社會中存在著非勞動收入,是現代經濟制度所固有的社會不平等的明顯表現。這種不平等在於社會一部分人為了其生存向社會另一部分人出賣自己的勞動,而得不到等值的勞動報酬。工人向資本家出賣自己的勞動力即自己的身體。資本家付給工人的則是自己的一點點資本,而不是他的身體。工人出賣其自身時,即確認自己是奴隸,而資本家購買他時,則確認自己是自由的,不需要勞動即可維持自己的生存。土地所有者的非勞動收入——地租情況也是如此。
儘管資本家的僱傭勞動與奴隸勞動,就其法律形式而言是截然對立的,但是這兩種社會現象就其經濟實質而言又是相近的,因為無論哪一種情況,都是外部的需要,而不是內在的動機迫使一個人為另一個人勞動;而這種外部條件又使另一個人可以不勞動即能維持生存。資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也和奴隸主和農奴制時期地主的收入一樣,都來自外部的強制和暴力。誠然,在奴隸制度下,這種外部的強制形式是體罰即鞭笞,而在資本主義僱傭制度下,體罰改為經濟暴力即以餓死相威脅。然而,暴力並不因此就不再是暴力了。
既然承認非勞動收入是社會不平等的表現,那就得承認靠勞動收入的階級受非勞動階級的剝削。
剝削概念是經濟科學所固有的概念中有代表性的例子,在經濟科學概念中存在和應有的因素相互緊密地交織在一起,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一方面,勞動剝削概念本身具有純客觀地確認勞動者階級和非勞動者階級經濟上不平等的含義;另一方面,在這個概念中也夾雜著而且不能不夾雜著倫理因素,因為在說明一個人對另一個人的關係是剝削關係時,我們總是把對這種關係的道德譴責同它聯繫起來。甚至可以說,恰恰在道德評價中也含有剝削概念最本質的東西。
剝削概念,我們並不總是在倫理意義上使用它的。就這個詞的廣義來說,剝削概念與在這個意義上利用什麼來達到某種外部目的的概念截然不同。在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經營鐵路、興辦郵政、開採燃料等等。如果把這個概念移用到人上來,那麼,我們則認為人剝削人是指一個人使用另一個人的人身 (個體),然而,這種使用是違反平等原則的。在勞動等價交換的條件下沒有剝削。如果一個人給予另一個人的勞動報酬少於他所付出的勞動,那就會破壞人類個性的等值原則,我們所說的人剝削人,就是指道德上不可容忍的行為。
因此,人類個性的等值觀念,便是勞動剝削學說不可排除的倫理因素。古代社會及其偉大代表都沒有這種觀念,因而古代最高尚的哲學家也看不出奴隸制度有什麼可恥的和道德上不可容許的行為 [18] 。
但是,勞動剝削學說中的倫理因素,絕不會削弱這個學說對政治經濟學的作用和意義。因為政治經濟學不僅要解釋存在的東西,而且要設定應有的東西;不僅要分析現存的國民經濟體制,而且還要激發人們進行社會的創造;它不僅是不成熟的理論,而且是活生生的實踐。這種兩重性是任何社會學說都無法避免的,因為任何社會學說都在追求實際的以至倫理的目的,而不會囿於冷漠無情的客觀科學的範圍之內。重要的僅僅在於:第一,我們要如實地認識我們加進社會科學中的倫理觀念(而不要把它們所沒有的反映客觀現實的意義強加給它們);第二,倫理觀念是普遍適用的,也就是說,不是我們主觀的和任意的理論體系,而是適用於每一個正常人的道德意識的必然結論。勞動剝削學說的基本倫理觀念完全符合於這些要求,因為人類個性等值思想是普遍適用的我們現實理智的基準。
現代政治經濟學甚至還沒有意識到分配問題中所包括的方法論問題。在所有有關政治經濟學的文章中,都有分配部分,但是,究竟什麼是分配,經濟學家對此通常都不去思考。這個問題就是提出來了,也根本得不到正確的解決。絕大多數經濟學家傾向於把分配現象看做是價值現象。持這種觀點的正是邊際效用論者(維塞爾除外)。例如,這一學派最傑出的代表之一、美國經濟學家克拉克說道:「價值理論和團體分配理論,實際上是一個東西。」 [19] 誠然這個觀點看起來自然單純,因而大有值得讚許之處。可是難道說工資不是勞動力的價格、利潤不是使用資本的價格、地租不是使用土地的價格嗎?在這種情況下,分配現象是否只能是某些經濟物品的交換現象呢?
這後一種關於分配現象的觀點是不正確的,這將在下面幾章談到分配論時詳加說明。這裡只要指出分配現象與交換現象的下述區別就夠了。從上述情況可以清楚地看出,所謂三種國民收入在資本主義經濟過程中密切相關,因此,其中一種收入,如果離開其他兩種收入,都無法弄清楚,然而,把工資視為勞動力的價格、把利息視為使用資本的價格以及把地租視為使用土地的價格的方法,恰恰是忽視了這三種國民收入之間的聯繫。
此外,從一般的價格理論(邊際效用論)的觀點來了解利潤是根本不可能的。這種理論認為,生產資料的價值是由生產資料製造出來的消費品的價值決定的。但是,利潤恰恰在於製造出來的產品價值不是等於、而是大於所消耗的生產資料的價值。那麼,這種剩餘的價值究竟是從哪裡來的呢?邊際效用論完全陷入試圖解決這個問題,但用其觀點又無法解決的困境,這是因為邊際效用論從根本上忽視了交換雙方的社會不平等現象。利潤現象就是建立在社會不平等的基礎之上的。
同時,馬克思學派把分配問題看做是一般的價值問題,也同樣遇到了一些無法解決的困難,但卻是另一種性質的困難。這就是說,用馬克思的勞動價值論解釋不了工資現象。如果說勞動創造價值,那麼,為什麼工人得到的不是他創造的全部產品,而只是一部分產品呢?要解釋清楚這一點,就必須超出一般價值論的範圍,提出一些勞動價值論和邊際效用論都根本沒有的社會因素。應當承認,馬克思試圖在勞動價值論的基礎上建立工資論,如下文所述,是完全失敗了。
因此,無論是邊際效用論,還是勞動價值論,都不能充分解釋分配現象。這種情況促使政治經濟學出現一個新流派,其代表目前還只是一位經濟學家——施托爾茨曼,他力圖把價值問題歸結為分配問題。施托爾茨曼認為,產品的價格不過是社會產品在不同社會階級之間分配關係的表現。可見,施托爾茨曼把分配問題和價格問題混為一談,儘管兩者意義相反 [20] 。
然而,施托爾茨曼理論的根本錯誤就在於這一點。他不懂得分配關係具有完全歷史的、暫存的性質,而價值卻是任何經濟所固有的,而不管經濟的內部結構如何。在社會主義經濟中,即使沒有現代意義的分配關係,但價值卻絲毫不會失去其意義。產品即使不用於交換,也會完全保留自己的社會價值。
如果說分配現象是經濟的歷史範疇,而價值是邏輯範疇,那麼,十分明顯,分配學說與一般價值論就應該有嚴格的根本區別。擺在我們面前的是兩個不同的科學問題,如果把它們混同起來,那就是不懂得它們的認識論的實質。
在本教程中,試圖提出一種原則上不同於一般價值論的分配理論。當然,不同社會階級的收入在資本主義經濟中是通過價格實現的,然而,價格只不過是更深刻的統治和被統治社會關係的表現,而社會關係,歸根結底,支配著社會收入的分配。
本教程所闡述的分配理論,與邊際效用學派的分配理論毫無共同之處,在我看來,邊際效用學派的分配理論已失去任何科學的意義。至於說馬克思主義,我同它的分歧並沒有所想像的那樣大,我認為我的分配理論只不過是被改造了的和清除了一切不科學因素的馬克思的理論。誠然,經過如此深刻的改造,後者已經無法納入馬克思的體系,但是,新舊理論的聯繫,在我看來,還是很明顯的。也就是說,這種聯繫就在於:我的理論和馬克思的理論都認為,社會各階級的收入是某些社會階級分占僅由工人階級勞動創造的產品的結果,從我的觀點來看,非勞動收入是有產階級剝削失去生產資料的工人階級的結果。然而,馬克思試圖從根本站不住腳的絕對的勞動價值論出發,以極其人為的方法來證實這種剝削的存在。隨後他又根據這個理論得出工資取決於最低生活資料的完全錯誤的理論。我用另一種方法證實剝削的存在,提出了另一種工資理論,這就是新舊理論的重要差別(且不談其他方面)所在。
由於把分配問題看做是一般價值問題一樣的特殊問題,我贊同李嘉圖在他給麥克庫洛赫的信中所表述的方法論要求:「歸根結底,與地租、工資和利潤有關的所有重大問題,都必須用土地所有者、資本家和工人據以分配產品的比例來說明,而這些比例是任何價值學說都解釋不了的。」 [21] 然而,李嘉圖本人在自己的分配學說中並沒有嚴格遵守這種方法論的要求。
參考書目
M.杜岡—巴拉諾夫斯基:《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基礎》;《現代社會主義》;《社會分配學說》,1914年。
施托爾茨曼:《國民經濟理論的社會範疇》,1906年;《國民經濟的目的》,19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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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畢歇爾談道:「我們稱之為收入的東西,在正常條件下,是交換的產物;在閉塞的家庭經濟中,這是自給經濟中產生的使用價值額,是主人所得的全部產品。但是,經濟對天然意外情形的依賴使得儲備積累愈感到必要,則收入與財產就愈難以分開。收入和財產成了一種分割不開的物質。」「甚之,在國民經濟發展這一階段,根本就談不上什麼『收入』;例如拉丁語reditus這個詞的含義,就是從地里所獲得的全部產品。」畢歇爾:《國民經濟的起源》,第130頁。
[2] 當然,獨立小生產者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決定於他們之間生產資料的分配。但是,生產資料在不同的社會階級之間的分配,是與社會收入分配問題根本不同的另一種性質的問題。在後一個問題中,生產資料的分配是以社會收入的分配為前提的。
[3] 從廣義來說,分配問題包括了在經濟來源的條件方面相互間有著內在聯繫的一切收入。例如,在前資本主義經濟中,高利貸利息或商人利潤都可能是分配學說的研究對象,因為高利貸利息和商人利潤,如果不同其他社會階級的收入聯繫起來,就不可能弄清楚。
[4] 參看J. B.薩伊:《政治經濟學概論》,第7版,第67頁等,以及《應用政治經濟學全部教程》,1828—1829年,第4冊,第64頁。
[5] 從這個意義上說,把柏拉圖的社會理想與現代社會主義理想作一番比較是大有裨益的。人們往往認為柏拉圖是第一個現代社會主義的預言家。然而,這是最大的錯誤。誠然這位古代的偉大哲學家要求在其國家中將來消滅私有財產,但這僅限於社會的統治階級。在這方面,柏拉圖的國家根本不是現代的國家。現在,統治階級擁有財產,被統治階級沒有財產,而柏拉圖卻想使統治階級失去財產,被統治階級占有財產。消滅私有財產對唯心主義哲學創始人來說,是使統治者成為最完美的國家維護者的手段,必須消滅他們的自私的感情、動機和利益,進而使他們成為「瘦弱的守護畜群的良犬」。然而,在柏拉圖的國家裡,除軍人和執政者外,所有其他居民階級都保留私有財產,在那裡依然存在人剝削人,甚至還保存最野蠻的形式——奴隸制;只有希臘人不應成為奴隸;至於野蠻人,在柏拉圖看來,他們當奴隸是戰敗者註定的命運。柏拉圖的國家完全具有貴族的性質,與現代社會主義的理想有天壤之別。人們通常就是這樣來看待柏拉圖的,儘管佩爾曼反對這一點,但是他的反對意見完全不能令人信服(參看佩爾曼:《古希臘羅馬時代的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史》,1910年,第133頁及以下各頁)。稍後,隨著希臘社會制度的瓦解,古代思想的代表才慢慢接近人類平等的思想。斯多葛學派的觀點就是如此。這樣一來,便有可能建立一種具有新的社會世界觀與現代社會主義毫無二致的社會烏托邦。埃夫蓋米爾和雅布爾的社會小說,就是現代社會主義奠基人托馬斯·莫爾的「烏托邦」的原型。
[6] J. B.克拉克:《財富的分配》,1908年,第24頁(見中文版第18頁)。
[7] 參看施托爾茨曼:《國民經濟學理論的社會範疇》,1896年;及《國民經濟的目的》,1908年。
[8] 大衛·李嘉圖:《大衛·李嘉圖致約翰·拉姆齊·麥克庫洛赫的信》,1895年,第7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