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學原理 · 第四章 保險

巴拉諾夫斯基 《政治經濟學原理》
一般保險理論。保險的實質。相互保險及第三者的保險。按投保對象所分的保險種類。保險的一般經濟意義。保險在政治經濟學體系中的地位。 在許多單個經濟單位之間,分擔因不能預見事件發生的時間而給某一經濟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經營業務,稱為保險。 保險是同偶然發生的不幸進行鬥爭的特殊方法,偶然不幸的事件不是同時使一大批經濟團體受到損害,而是使個別經濟團體受到損害。在這種情形下,單個經濟大多數仍然未受不幸事件的觸及,因而有能力協助那些因這種不幸而受害的單個經濟。保險本身並不能減小不幸事件給整個國民經濟造成的損失程度,但是由於在許多單個經濟之間來分擔這種損失,所以保險可使這種損失變得更加容易承受,從而最根本地減輕遭受損失的單個經濟以及全部單個經濟的難以忍受程度。 為了實現保險的目的,保險首先需要把某些受不幸事件的威脅並能彼此之間共同分擔由此而造成損失的單個經濟團體聯合起來。加入這種保險團體以抵補這種損失的每一單個經濟的繳款稱為保險費 ,而交付保險費的人稱為投保人 。收取保險費並向投保人因上述不幸事件而遭到損失承擔賠償一定數額保險金的機構稱為保險人 。由保險人所支付的金額稱為保險金額 。 為了能夠辦理保險業務,要求做到使能夠預見到的不幸事件僅僅損害某一些單個經濟,而不是損害全部經濟。所以,在大規模不幸事件的條件下,如水災、地震、對城市的轟炸,等等,保險就變為全然不能實現的,因為這時剩下能夠分擔援助蒙難單個經濟的而本身沒有遭到損失的單個經濟已寥寥無幾。 另一方面,為了使保險在某種程度上發揮較好的作用,保險必須時刻吸收廣泛的單個經濟組織。保險力圖將某些地方因一不幸事件而造成的單個經濟的巨大損失,變為正常的、定期重複的小額付款。保險力求從經濟中排除偶然性的冒險因素。但是怎樣才能排除這種偶然性的因素呢?只有增多能夠預見到的事件,才能辦到。保險業務涉及單個經濟組織的數量越多,保險業務排除的冒險因素就愈充分。 如果保了險的房屋數量譬如僅僅有數千幢,那麼本年度因偶然的、個別的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很可能將數倍超過下一年度因火災所造成的損失,也就是說,保險的目的即排除偶然性的因素將不能完全做到。反之,如果保了險的房屋數量定為數萬幢,那麼每年因偶然性的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則是一種數量很小的變動值,由此可見,為抵敷火災損失,攤到每幢保了險的房屋的交費同樣也是一種變動的數額。這就是保險組織必須擁有而且實際上已擁有非常廣泛的範圍的原因所在,因為在較小的範圍內進行保險,達不到上述目的。 這樣或那樣偶然事件出現的或然率,可用分數予以表示,其中分母是全部偶然事件的數量,即可能出現的現象,而分子則是實際出現的偶然性現象的數量。但是,這樣或那樣偶然事件出現的實際數量,任何時候都不與它出現的理論或然率相吻合,而總是或多或少地偏離開理論或然率,然而,這種偏離卻是按照眾所周知的大數法則 進行的,即可能出現的現象數量愈大,則對數字的依存性就愈小。在偶然情形無窮數的條件下,偶然事件出現的實際情形的數量,必然與其數學或然率相符。但是,當該偶然事件可能出現的情形愈少,則該事件實際出現情形偏離其數學或然率則愈大。 就保險組織而言,保險分為兩種基本類型或體系,即相互 保險和第三者 保險。在相互保險的條件下,投保人就是保險承辦人自己,因為這一組人員組成保險公司以抵補因某些不幸而造成的損失,並通過在本組範圍內分擔損失的辦法來達到保險的目的。相互保險也可能再分為局部 的相互保險和公共 相互保險。前者保險公司是根據私人的願望組成的,而後者相互保險組織則是建立在公共的法律原則之上的。 第三者保險的存在則與投保人相對立的,即第三者投保承辦人與投保人沒有關係,前者收保險金並在不幸事件出現的情形下,負責向投保人支付契約規定的保險款。在這種情形下,保險企業的主人則是保險承辦人,而投保人則僅僅是它的客戶。同樣,第三者保險亦和相互保險一樣,分為局部 的和公共 的第三者保險。前者投保人是部分的企業(即股份公司),而後者投保人則是國家或者其他的機構。 這兩種基本類型的保險即第三者保險也好,相互保險也好,在保險的目的方面是相似的,即通過在投保人之間分擔因不幸事件而造成的損失來實現保險的目的。儘管在第三者保險的條件下,償還保險款的法律責任全部落到保險承辦人的身上,但是,在經濟上這些保險款是由投保人償還的,而保險承辦人則是使用保險投保人的保險金構成履行本身義務的基金。保險承辦人所擁有的私人資本僅僅起著補充擔保的作用,但是,對保險承辦人來說,對保險投保人履行自己的義務的實際可能性完全取決於保險金足於抵補支付保險款的程度,因為保險企業的私人資本僅是數額不大的一筆款子以擔負對投保人的義務罷了。 上述兩種保險制度的本質差別在於,相互保險僅僅是為了保險投保人的利益,而第三者保險的保險企業則是直接為保險承辦人的利益服務的。這種差別是很重要的,尤其是當我們辦理私人保險的情況下。相互保險力求儘可能降低保險費,因為這種辦法不能使達到保險目的遇到危險。相反,私人保險公司也像資本主義的所有企業一樣,僅僅力求達到最大的利潤而已,而且力求儘可能提高保險費,因為市場條件允許這樣做。 相互保險的保險費,原則上不是一成不變的數值,而它要隨著所支付的保險款的波動成為有彈性和可變的數值。實際上,在存有過去年代積累起來的大量資本的情況下,以及在相互保險的條件下,保險費波動是很少的。相反,在第三者保險的條件下,保險費通常是不變的,因為在這種情況下,保險承辦人因投保人每年支付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在不幸事件出現時,承擔著向該投保人支付與其保險費能否抵補所必需支付的保險款無關的一定數量的款項的義務。對私人保險公司來說,這是促使它們掌握高標準的保險費,以致在各種最不利的情況下,使用保險費來補償所欠投保企業的全部債款的原因。 由於上述這種情況,從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應當認為:第三者私人保險是一種不盡合理的形式。保險應當成為不追逐最大利潤的公眾機關的業務。從純技術觀點來看,這種機關也像私人保險公司一樣,完全有能力有成效地擔當起保險業務。 按保險對象來看,保險分為兩種基本類型即財產保險 和人壽保險 。財產保險指的是使財產受到威脅的事件保險,而人壽保險則指的是使人的生命或工作能力受到威脅的事件保險。 財產保險又相應地按照威脅人們財產的各種不幸事件的種類分為以下各類:其中重要的是火災保險 、交通運輸不幸事故保險、雹災 和牲畜疫災保險 。 火災保險,早在十五世紀西歐就以建築物保險的形式出現了,但僅在十九世紀才得到大規模的發展,況且在十八世紀,又把動產保險合併到建築物保險中去。目前,火災保險是最為廣泛的保險形式。這種保險形式的保險費,通常根據威脅該財產的火災危險性分為:木製結構房屋的保險費高於石制結構的房屋保險費,等等。在俄國,農民莊園定居範圍內的農民建築物,要是未在某一保險公司投保,就實行強迫性的火災保險。這種強迫性保險機構是地方自治省的省自治局。 交通運輸不幸事故保險是最古老的一種保險。早在十三世紀就出現了海運保險形式,到十六世紀,已發展到西歐大多數海運國家中去。在海運保險中,保險的對象既有船隻,又有貨物,總之是與海運有關的所有財產利益。近年來,在鐵路運輸中,又大量發展了貨物的保險。 莊稼雹災和牲畜疫災保險是農業 保險的種類。這兩種保險推廣應用較少。一方面,莊稼雹災保險受到限制,原因是迄今對某一地區雹災或然率的考察較少,因而確定合理保險費缺乏充分的依據;另一方面,確定雹災造成的損失又困難,因為莊稼受害後,還能在某種程度上得到恢復。至於談到牲畜疫災保險,則根據如何引起牲畜疫災的情況,它又分為多種形式:當因偶發疫病出現疫災時,保險則通過局部程序予以組織,但是,當因牲畜傳染病獸疫造成疫災時,唯一合理的形式是國家強制性的保險。全社會所關心的是,能夠儘快地制止獸疫,要做到這一點,即在可怕的獸疫發生時,只有立即銷毀得病的畜類才行。但是,要做到這種銷毀,只有畜類持有者不承受這種財產損失才行,換句話說,就是把被銷毀掉的畜類的價值償還給他。只有在這種強制性的牲畜疫災保險基礎上,才能合理地與獸疫進行鬥爭。 另外一種基本保險形式是人壽保險。在這種情形下,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險費,在一旦出現未能預見到的、與他本人生命或者第三者生命相關的事件時,就有為自己或第三者獲得一定數量貨幣或每年定額收入的權利。最為普及的人壽保險形式是死亡保險:保險機關在投保人死亡時,承當向投保人的繼承者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者支付一定數量貨幣的義務;或相反,承保人按該投保人達到一定年齡承擔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數量貨幣的義務(即在這期間,該人沒有死亡)。總之,存在非常多種形式的人壽保險,都是力求通過多種情形的配合使投保人能接受這種保險。 在死亡保險的條件下,保險費的多寡是根據該者死亡的可能性而變化的,也就是根據他的年齡和健康狀況變化的。根據統計資料,可計算出一定年齡的人的生命可能持續的時間;根據這一點來確定保險費金額大小,即生命可能持續時間愈長,那麼保險費自然就愈低,反之亦然。因此,人壽保險要求以生命統計資料具有一定的準確性為前程,也只有在十八世紀中葉,當根據統計資料編制在某種程度上適應實際目的需要的死亡表即每一個別年齡生命平均持續時間表之後,人壽保險才有所發展。 死亡保險指的是保證繼承人得到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這一目的也可通過下述途徑來達到即利用許多年的存款。但是,保險對儲蓄具有明顯的優越性,保險和儲蓄雖有許多共同之處(支付保險費類似於每年進行儲蓄),但在儲蓄的情況下,達到目的就不一定能保證成功(即該人剛開始儲蓄就很快死了,他就不能為自己的繼承人保證得到預想的一筆款額)。而在保險的情況下,就能保證達到此目的,即投保人在交付第一筆保險費的第二天去世,其繼承人還能全部得到保險金。但是,另一方面,保險的方法與儲蓄方法相比較,前者具有下述不利的條件,即在儲蓄的情況下,全部儲蓄款始終掌握在擁有者手裡,而且其全部儲蓄都列入自己的財產之中,但是,在保險的情況下,投保人則把自己的存款交給第三者掌握,自己就失去了支配該款的可能性。另外,當投保人如果活過了其生命可能持續時間,那麼他在整個生命持續時間裡以保險費形式交付的款額將會大大超過其繼承人所取得的款額。 各種形式的保險並不直接創造任何新的財產,只是通過某種方式將財產在有關的人員之間進行分配罷了。但是,由於在這種分配條件下,因某一不幸事件對某一單個經濟造成財產損失,可在許多單個經濟組織之間進行分攤,以大大地減輕這種損失的重擔,而國民經濟也很容易承受這種不幸事件。至於談到不幸事件,那麼保險業務對不幸事件出現的影響是很複雜的。保險對其中某些不幸事件根本不能產生任何影響,例如,對雹災的出現,與人的活動不存在任何關係。相反,在其他情況下,保險間接地成了預告相應不幸事件的有效手段,例如,疫災保險就是一例。只有在這種保險基礎上,才能夠有效地警告疫災的擴大,因為對制止和警告疫災來說,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銷毀患病的獸畜,也就是說,只有當牲畜的主人得到其損失的補償時,才能在大範圍內達到此目的。最後,在第三種情形下,部分保險有利於相應的不幸事件的出現;部分保險又不利於它的出現。例如,火災保險就有造成蓄意縱火來取得保險金的危險,而且無論如何投保人在警惕火災危險方面存在著嚴重的疏忽大意。但是,另一方面,由於提高對可能遭受火災危險的財產的保險費,保險機關在促使居民須建造不易遭受火災的建築物方面對居民還是能夠施加間接的壓力。如果保險業務集中控制在公眾機關的手中,那麼,這種保險就有可能以最有效的方式,通過各種防火措施來減少火災的危險性。這樣一來,我們的自治局(農民房屋強迫性的火災保險機構)可採取各種措施來預防和減少火災的損失,譬如,在居民中推廣耐火房屋,構築滅火用的貯水池,等等。 在一般經濟科學體系中,尚未完全確定保險的地位。通常,把保險放在消費篇章中。但是,這種做法並沒有任何理論根據,相反,非常清楚,無論保險是何物,保險終究不是消費。對威脅人的財產和收入的偶然不幸事件進行的鬥爭,就其經濟意義來說,它與用這些財產和收入來滿足人的消費而付出的耗費沒有任何共同之處。被火燒毀貯存的穀物,就其經濟意義來說,它與人在給養過程中消耗掉那些貯備相比,前者實屬一種反常的事情。至於保險,它是與這類不幸事件進行鬥爭的獨特方法,不是銷毀財產,而是盡力通過一定的定期犧牲即付款,為該單個經濟組織保存財產。因此,把保險列在消費篇章的原因,一方面不懂保險契約的本質;另一方面,主要原因在於消費篇章是經濟科學的空白篇,需要用什麼來填補而已。 事實上,保險契約就其實質而言,它不是別的,而是一種交換契約。在保險契約中,一者(投保人)向另一者(保險承辦人)交付一定數量的款額,而後者(保險承辦人)承擔代替他在將來一旦出現不幸事件時向前者(投保人)支付另外的一大筆款額。對我們來說,無疑這是一種交換行為。因而,契約雙方都負擔支付款額的義務,這種情形毫不影響契約具有交換的性質,正像信貸是一種不容置疑的交換契約一樣,儘管償還的貸款是由貸款者發放的款項組成。在保險契約中,什麼是交換對象呢?用保險費換取將來出現不幸事件時獲得更多一筆保險金的權利,這種交換,類似於信貸中暫時提供資本(勞務)將來換回一定的酬資(利息)一樣。投保人類同於債權人,而保險承辦人則是債務人。所以,一般保險理論的真正的位置是在交換篇章之中。 但是,某些人壽保險的種類,最好放在分配一篇中進行研究,而且恰好那些與工人階級福利和收入直接相關的種類稱為工人保險。這將在最後一篇中進行研究。 參考書目 A.瓦格納:「保險的實質」,載於H.舍恩貝爾格和K.布蘭梅爾教程,1896年。 魯林:《人壽保險的基礎》,1901年。 梅內斯:《保險的實質》,1905年;《關於保險實質的要點》,1906年;《現代的保險問題》,1906年。 尼科利斯基:《保險的基本問題》,18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