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學原理 · 第八章 俄國的農民經濟和土地問題
一、 農民經濟的廣泛發展 。二、 農民的分化 。農民分為財產多少不等的集團。各時期農民分化的過程。三、 農民的缺地現象 。農民解放的條件。農民經濟危機的實質何在。四、 移民 。我國政府的移民政策。現時期移民法。五、 農民銀行 。銀行的歷史和現代銀行的活動。我國社會主義政黨的農業綱領。
一、 農民經濟的廣泛發展 所謂農民 經濟不同於資本主義經濟,是指經營者親自參加生產勞動的農業 。我們所說的小 農經濟,是指農民靠自己的經濟不能維持自己的生存,而必須從事僱傭勞動來作為自己經濟活動的補充;中 農經濟,是指農民不從事僱傭勞動,但自己也不雇用工人;至於說大 農經濟,是指農民從事自己的經濟活動,同時還使用僱傭勞動。小 農在一定程度上是無產者;而大 農則在一定程度上是資本家。
1905年俄國歐洲部分50個省中土地占有情況如下:
農民份地………………………139 000 000俄畝
私有土地………………………102 000 000俄畝
國家、教堂和機關占有的土地……155 000 000俄畝
為了對這些數字的意義作出評價,首先要注意,這不是所有土地都同等地用於農業的目的。例如,大片的國有土地面積與適於種糧食和歸官方所有的土地面積的真實數字根本不符;因為這種土地有相當大一部分全是樹林,根本不適於耕種。大部分國有土地集中在北方三省,就其性質來說,與西伯利亞原始森林無異。可耕地、官有地和皇室領地加起來約有六百萬俄畝。此外,一小部分官有和皇室林地可以直接地轉用於農業需要,但是,這些土地全部加起來大概有幾百萬俄畝。
至於私有地,有相當大的部分歸農民協會和互助會所有,這種土地約有1150萬俄畝。所有這些土地通過贖買都轉歸農民所有。此外,尚有400多萬俄畝不屬於農民(主要為工商業)互助會。這樣,私人占有的土地總計約為8600萬俄畝。這8600萬俄畝土地在各類土地占有者之間分配的情況如下:
土地占有規模 占有人數(萬人) 總面積(萬俄畝) 與總面積之比(%)
50俄畝以下
50—500俄畝
500—1000俄畝
1000俄畝以上
61.9
10.6
1.4
1.4
650
1730
980
5210
7.6
20.2
11.4
60.8
總計 75.3 8580 100
上述資料表明我國私人占有的土地非常集中,其中有三分之二略少一點的土地都屬於擁有1000俄畝以上的大私有者。為數無幾的私有者(不到14000人)占有的土地卻高達5200萬俄畝以上。
這樣,各種農民經濟在1905年大約占有土地15700萬俄畝(其中份地13900萬俄畝;大的農民協會和互助會購置的土地1150萬俄畝,不超過50俄畝的小占有者的土地650萬俄畝,後者大多從事農民經濟,即親自參加生產勞動)。
這些都是1905年的統計資料。從那時起,農民土地占有情況有了較大的發展。從1906年到1913年年中為止,農民銀行從私有者手中收買了4294617俄畝土地轉賣給農民。約有450萬俄畝土地是農民在銀行幫助下直接從私有者手中購買的。上述850多萬俄畝土地相應地擴大了農民經濟所占的土地總量。
隨後,根據1906年8月12日和27日的法令,凡用於農業經營的官有土地和皇室領地,應在現行租約期滿(僅有少數情況例外)後,轉讓給農民。此外,目前尚屬官有而又適於農業種植的林地亦應轉讓給農民。
但是,所有這些還遠遠不能充分地說明俄國屬於農民經濟的農業的真正意義。農民不僅在自己的土地上,而且還在從私有者手中租種的土地上從事農業活動。農民租種私有土地的確切數字不詳,但一般認為,不少於2000萬—2500萬俄畝。官有土地和皇室領地也大都由農民租種。
這樣一來,屬農民經濟使用的土地至少也有19000萬俄畝。至於資本主義農業,為了確定其在俄國可能擴展的程度,首先應當注意到這樣一種重要情況,即私有土地有很大一部分(據1887年統計達41%以上)屬於林地,而耕地僅占37%(用作農民份地的耕地占全部土地的60.5%)。
據奧加諾夫斯基先生統計,私有土地的播種面積約為1800萬俄畝,其中1100萬俄畝出租給農民,僅有700萬俄畝用於經濟耕作 [83] 。可見,俄國的資本主義農業所占土地面積的比重,比起農民經濟來是微不足道的。
這裡還需要指出的是,當地主自力進行經營時,也往往要依靠農民的農具種地(工役制、對分制等)。從上述情況看,農業生產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都還帶有農民的性質,仍然是沒有充分發達的資本主義農業,因為勞動工具仍然屬於勞動者自己的。
由此可見,在俄國農業中占絕對統治地位的,是農民經濟。大土地占有者雖然還擁有大量的土地,但面積不僅不再增加,反而在農民經濟的壓力下在正常地趨於縮小。農民解放後,整個土地使用制度的歷史,是大土地占有制衰退的歷史。
在1861年農民解放時,據A. A. 里希特統計,44個省的貴族共有土地7,910萬俄畝。 [84] 1905年,這些省貴族占有的土地只剩下4780萬俄畝,失去了3130萬俄畝,其中約有1500萬俄畝轉歸勞動農民經營,其餘的1600萬俄畝轉入商人、小市民和農民資本家手中。
這裡,十分明顯,轉入資本家手中的土地,不具有牢固的私有制性質,很容易回到市場上去,它對其占有者來說,不過是進行投機的對象。反之,土地如轉歸小土地占有者所有,他們除非萬不得已,是不會與土地分離的。
我國農民的農業,按其特性來說,費用非常低,甚至低於資本主義農業,儘管後者又遠遠落後於西歐的農業。
二、 農民的分化 我國從事農業的約占全國人口五分之四的廣大農民群眾究竟是指什麼而言呢?
儘管我國大部分地區不久前還盛行村社土地占有制,但如果認為均分土地使用制能導致全部農民土地的平均分配,那就錯了。村社無力阻止農民的分化,無力阻止農村分化為富裕的和貧窮的,富裕的農民和無地的無產者。第一,村社進行平均分配的僅僅是土地,而不是全部生產資料。對於沒有牲畜的農民來說,獨自從事農業經濟是非常困難的;第二,重新平均分配不是經常進行的,在兩次重新分配的間隔期間,土地可能集中到某些農民手中;第三,僅僅是部分村社實行了真正的重新平均分配;第四,進行重新分配的只是份地,農民還得買地以至租地種;第五,某些個別的村社占有的份地質量好壞不一,而且還有地多地少的村社,等等。
總之,我國的農民階級遠不是同類的經濟集團。它分化為富裕程度不等、社會性質不同的集團。遺憾的是,我們掌握這個問題的資料非常有限。我們只知道某些農民協會之間農民份地的分配情況。但是,這些數字不夠典型,因為農民的分化是在農民協會內部進行的,而要確切了解這種分化,就得深入到村社內部的相互關係中去。有關這個問題的詳細資料,僅僅涉及某些省和縣,散見於地方統計文獻。
農民分化表現得尤為劇烈的,是那些經濟條件較好,從而能夠區分出富裕以至巨富的農民集團的地方,如諾沃羅斯和俄國東部地區。與此相反,在中部地區,土地密集程度較高,較富裕的農民集團幾乎全部消亡,所以,農民的分化現象較少。
能夠確定農民經濟狀況的一個最好的特徵,是農民播種土地的規模大小。相反,農戶擁有的馬匹頭數多少,倒是一個不太精確的特徵。有關農民種地面積分配的資料,為農村人口分化提供了最精確的觀念。這些資料載於某些地方統計資料匯編,並由奧加諾夫斯基先生按10個省33個縣的情況加以分類。 [85]
農戶類別 所占百分比
農村的無產者(未種地者) 12.6
小農戶,種地 2.5—5俄畝以下者 24.5
中農戶,種地 12—15俄畝以下者 59.2
大農戶,種地 12—15俄畝以上者 3.7
為了正確地評價這些數字,必須考慮到生活狀況不同的農民家庭的規模遠不是一樣的,未種地的家庭規模要比中等戶大約小二分之一,而種地多的家庭規模又要比中等戶大一倍。因此,應當承認,農村無產階級約占農村人口的6%—7%,經營半資本主義經濟的大農戶集團,占農村人口的7%—8%。
遺憾的是,這些資料涉及的縣太少了。但是,從這些縣的構成來看,俄國各地區的縣都有,因此,可以說這些資料具有較普遍的意義。
我國農民階級朝什麼方向發展,即農民的分化是擴大還是縮小,是一個饒有興趣的問題。儘管現有的實際資料還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但總歸多少還是有一些。例如,與俄國歐洲部分31個省農村人口中的馬匹分配變動情況的有關資料(據12年間有關軍馬的調查資料 [86] )。
無馬和有馬的農民人數增減情況
1899—1901年與1888年相比
(以1888年為100)
沒有馬的 有1匹馬的 有2匹馬的 有3匹馬的 有4匹馬的 有5匹馬的 有6匹馬的
125 122 96 65 77 45 41
這些資料表明,沒有馬和有1匹馬的農民人數增多,而且有大量馬匹的農民人數顯著減少,而且減少得越多,這類農民集團占有的馬匹就越多。由此可見,我國農民階級不是日趨分化,而是在日益貧困化的影響下相互拉平了,因為較富裕農民集團的消亡,導致貧困的普遍平均化。
然而,得出這個結論尚為時過早。絕不能認為農民經濟擁有馬匹多少是衡量農民經濟狀況好壞的正確尺度。馬匹不僅僅用於農業目的,而且也是農民用來運輸獲得補充收入的源泉。一般說來,我國農民經濟需要有更多的超出純農業用途的馬匹。此外,馬匹頭數的減少可以用馬匹質量的改進來彌補,看來,實際上也是這樣做了。最後,經濟集約化程度的提高和使用機器,在一定的程度上減少了農業對馬匹的需要。
因此,較富裕的農民集團在馬匹減少的同時提高自己的經濟福利,也不是不能辦到的。
農民的分化,在俄國不同的地區,情況很可能是不一樣的。在農民經濟條件較好的地區,農民的分化在加劇,即較為富裕的農民集團在發展,而農村無產階級也可能同時在發展。在農民經濟不發達的地區,農民階級在普遍貧困的基礎上生活狀況日趨平均化。 [87]
這裡,需要指出的是,統計資料由於根本不注意與農民分化問題有關的大量文獻這樣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縮小農民分化的實際數字。這裡要引用的統計資料都是以農戶為單位的。但是,農民家庭有大有小,福利水平並不取決於家庭所占有的馬匹、土地等的絕對數,而取決於每個家庭成員占有的馬匹、土地面積等的數量。假設家庭規模縮小,每戶的馬匹和播種土地面積也隨之減少,則一個家庭成員的馬匹和播種面積也有可能增加。例如有一農戶先前家庭成員12人,有馬5匹,後來分做兩戶,每戶家庭成員6人,各有馬3匹。每戶財產增加了,先前家庭每個成員平均有 匹馬,而現在平均每個成員有 匹馬。然而,根據以戶為經濟單位的統計資料,每戶財產減少了,馬匹數也大大下降了,從5匹減至3匹。
地方自治會的統計資料明確規定,我國農民大家庭也是馬多的家庭(也是種地多的家庭)。但是,我國農民階級現代的發展特點之一,就是較富裕的一部分農民大家庭的解體。根據這種情況,馬多的農戶就要減少,儘管這些農戶家庭每人占有的馬匹增加了 。富有農戶的財產可能增長,然而,一些農戶由於家庭分化而瓦解,因此,這種財產的增長 ,可能在 以農戶為單位的統計資料中完全沒有反映出來 ,甚至還可能得出財產下降的假象 。
我們在指出這一點的同時,還應當得出如下結論:即使在以農戶為單位的統計資料中證明部分較富裕農民走向衰落的情況下 ,農民也會發生分化 。如果這些統計資料指出生活好的農戶在增加,則他們的財產實際上增加得還要多。
為了說明農民階級在有利於農民經濟的條件下的分化情況,不妨以波爾塔瓦省為例。該省進行過三次地方自治會農戶全面調查:第一次是1882—1889年;第二次是1900年,而第三次是1910年。關於頭兩次調查期間農民人口分化的變動性質,參看下述該省9縣調查表 [88] :
主要糧食的種戶(農村的階層)數
(以千為單位)
播種畝數
調查時間
未
種
地
的
1
俄
畝
以
下
1
至
2
俄
畝
2
至
3
俄
畝
3
至
6
俄
畝
6
至
9
俄
畝
9
至
15
俄
畝
15
至
50
俄
畝
50
俄
畝
以
上
1882—1889年
1990年
增減百分比(%)
56.7
48.2
-15
6.8
15.2
+124
19.4
30.6
+60
25.5
32.0
+25
66.1
71.7
+8
33.5
30.6
-9
19.0
18.5
-3
6.9
8.9
+29
0.3
0.65
+117
從上表中可以明顯看出變動的普遍意義。表中兩邊的各項數字(不種地戶數減少除外)大大增加了,而且,離中等戶二項越遠,增加得越多。與此相反,種6—15俄畝的中等農戶減少了 [89] 。如以有關波爾塔瓦省農民土地占有規模的三次調查資料為例,則可得出如下情況 [90] 。
享有地方自治會土地所有權的100個農戶的調查情況
年度 3俄畝以下 3—9俄畝 9—50俄畝 50俄畝以上
1882—1886年
1900年
1910年
44.6
51.5
51.7
42.3
35.9
34.0
12.7
12.0
13.7
0.4
0.6
0.6
通常,在農民經濟處於不斷發展的情況下,我國正向資本主義經濟轉變的大農經濟,應當說是最強大、最有生命力的。這種處於勞動農業經濟和資本主義農業經濟邊緣的經濟,即經營者本人親自參加生產勞動,比普通農民高出一籌,即使規模不大、但卻經常使用僱傭勞動的經濟,最善於利用農業的有利條件,並在這些場合比起其他經濟來,更加彭勃地發展起來了。這種經濟由於經營者需求有限,很容易積累可用以擴大企業的剩餘產品。如果我國農業任其自然發展,沒有來自外部的任何影響,那麼,這種經濟看來也是有前途的。政府竭力使強者更強、弱者更弱的現代農業政策,也推動農民群眾在這個方向上走下去。所有這些都必然要加強農民人口的分化。
三、 農民的缺地現象 可見,我國的農民大眾遠不是清一色的,它包括大、中農和不斷轉化為農村無產階級的小農等集團。但是,相當多的農民既不屬於純粹的農村無產階級,也不屬於大農戶,他們不僱傭他人勞動,在一定程度上從事著獨立的經濟活動。恰恰是在人數最多的這一部分農民中間,近來尖銳地感覺到了我們稱之為農民缺地 的那種農民經濟危機。
俄國現代農業關係發展的出發點是農奴制的改革。農民解放時,規定要保留他們早先占用的那份土地。但是,由於地主的反抗,這項原則未能實行,而過去隸屬於地主的農民得到的土地比他們原有土地約少五分之一,而且要繳付很高的賦稅,賦稅在大多數情況下都大大超過土地的純收入。
過去隸屬於國家和皇室領地的農民的土地制度條件要好得多。農民繳賦稅少,而得到的份地卻相當多。全俄國過去隸屬於地主的農民,按納稅人口計算每人平均可得到土地3.2俄畝,過去隸屬於國家的農民每人平均得6.7俄畝,過去隸屬於皇室領地的農民每人平均為4.9俄畝。但是,有一部分隸屬於地主的農民(所謂「被贈與土地者」,即不繳贖金即得到相當於份地四分之一的贈與土地的農民)所得土地比平均份地要少得多。這些「被贈與土地者」約占隸屬於地主的農民總數的6%,然而在全國分布很不平衡,某些地方甚至占農村人口的絕大多數。所有這些「被贈與土地者」得到的份地寥寥無幾,根本不夠維持生活的。最後,過去屬於地主的農奴(解放前僅就男農奴而言,約有72萬餘人)和解放前劃入小市民的農民,沒有得到什麼份地,而成為我國農村無地的無產階級分子。
這樣一來,過去的農奴在解放時得到的土地要比先前的原有土地少得多。但是,俄國農業人口從農奴制改革時起增加了將近一倍,而按農業人口平均的份地也相應地減少了。
1905年,俄國歐洲部分的農戶每戶平均份地相當於11.1俄畝,但在不同地區份地的平均數額很不一樣,從波多爾斯克省的3.8俄畝到奧洛涅茨省65.1俄畝不等。1905年,據官方統計,有5俄畝以下份地的農戶為285.6萬戶,約占農戶總數的24%。份地在10俄畝以下的農戶共有507.2萬戶,占農業人口的42%。然而,例如在西第聶伯地區(沃倫省、基輔省、波多爾斯克省、比薩拉比亞省、赫爾松省)有5俄畝以下份地的農戶在農業人口總數中所占比重已達到52%,而在第聶伯—頓河地區(契爾尼戈夫省、波爾塔瓦省、奧爾洛瓦省、庫爾斯克省、哈爾科夫省、沃龍涅什省)則為34%。
農民缺地問題十分尖銳。雖然1905年全國農民的份地每人平均已超過10俄畝,但是,看起來,在不同地區之間和某些農民集團之間份地分配不平均,因而有很大一部分農民所得份地少得很。
這裡,可清楚地看到,占有土地多少不一的農民都在抱怨缺少土地。1905年,要求增加土地的農民運動遍及全國,不僅波及土地密集度高的中部地區和西南部地區,而且也波及農民份地較多的伏爾加河流域。在這個地區,不僅土地少於中等農戶的農民集團要求土地,而且整個中農階層也要求土地,這也正是農民運動的力量所在。
農民要求土地或多或少帶有普遍性。儘管實際占有土地的程度千差萬別,但這種普遍性表明,我國農民經濟苦於缺少土地的根源,首先在於農民經濟技術與現有土地的規模不相適應。農業體制的集約程度越高,為獲得同樣數量的農產品所需要的土地就越少。人口的增加,隨著農民分化過程的加劇,使中等農戶占有的土地面積大為減少了。可是,農民對糧食的需求仍然不變。為了在土地減少的情況下仍保持原先的產量,農民就必須轉而採取集約程度更高的農業體制,從而提高土地的收穫量。的確,收穫量在過去有所增加,但還遠遠不夠。其結果,現有土地不足以維持農民的生存,所以要求土地的呼聲四起。
這就說明了為什麼農民不問其占有土地多少都一致痛感缺少土地的原因。一戶有幾十俄畝土地,對農民來說是很不夠的,假如他在西伯利亞迄今還保持最原始的歇荒耕作制的話。因為在實行這種耕作制的條件下,土地連種幾年,直到地力耗盡為止;然後就歇荒,直到自然界的自然過程又恢復地力,適合耕作為止。從另一方面來說,西歐的農民在實行集約耕作制的情況下,甚至有3—4俄畝地塊,它只相當於我國土地密集程度最高的地區中等農民的份地,也足以能維持生活了。
可見,我國農民缺少土地,就其經濟實質而言,在大多數情況下無非是農民的農業生產危機的反映而已。這種危機是由於農民耕作技術落後造成的,因此也只能靠提高耕作技術來解決。從俄國大部分地區(即尚未實行更為粗放的耕作制地區)盛行的三區輪作制過渡到使用礦物肥料的農業輪種制,對於俄國農民經濟來說,已成為亟須解決的問題。現在,農民每一俄畝地的糧食產量,約為40普特。在德國每一俄畝平均產量110—120普特。要使我國農民也獲得這樣高的產量,是沒有任何自然障礙的。 [91]
總之,如不根本改變我國盛行的粗放耕作制,就無法擺脫壓迫農民經濟的危機。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如果我國中農經濟只苦於相對的 、而不是絕對的 缺少土地,也就是說,缺少土地不是由於土地絕對不足,而是由於耕作技術水平低,地塊產量少,而同樣地塊如實行別的耕作制則可保證農民生活, [92] 那麼,我國有相當大一部分農民土地太少,甚至於實際上無論怎樣提高農業技術水平,也都無法靠自己的份地生活。例如,贈與份地所有者和其他許多階層的農民,都處於這種境地。對於所有極端缺少土地的農民來說,應當先得到土地,然後再來考慮如何改進土地的耕作技術。
一般說來,把提高農業技術同擴大農民的土地對立起來,是不對的。不論前者或後者,都是必要的,前者如果沒有後者就不能廣為推行。應當把農業從停滯狀態中推向前進,為此需要採取的手段就是擴大農民的土地。
四、移民 人多地少勢必迫使農民遷徙。我國的移民運動由來已久,最早的移民運動就是受國家和農奴制壓迫的農民自發地向邊區逃亡,對此政府也無法制止。於是,十九世紀上半期整個俄國南部地區都住滿了人。政府並不讚許農民自動遷徙,可是迫不得已,到頭來也只好放任不管了,因為自由遷移的結果,邊區已經住滿了人。此外,在農奴制改革前的時期,依據國有財產部大臣基謝廖夫1837年制訂的嚴密的計劃,也曾經正確地組織過隸屬於國家的農民的遷移。這項計劃規定,隸屬於國家的農民占有的份地按男性計算每人平均不到5俄畝者始可遷徙到有大量多餘土地的地方。移民費用由國庫承擔。起先是遷移到俄國中部某些省,如唐波夫、沃龍涅什等省,後來,這些省住滿了,才遷往伏爾加河沿岸及其中上游東岸一帶各省,如薩馬拉、薩拉托夫、烏菲姆斯克和奧倫堡等省,然後又往前高加索遷移,最後,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末則向西伯利亞遷移。其結果,在1837—1859年期間遷移的農民約有40萬人,從其後多次調查來看,他們的生活都達到了頗為富裕的水平。
農奴解放後,政府對移民的態度有很大改變,轉向堅決敵視的立場。政府開始認為,移民運動危及地主的利益,因為移民使地主有失去工人和佃農之虞。儘管如此,在農奴解放後,移民非但沒有停止,反而由於農民經濟的危機而加強了。移民是自發地進行的,但要克服種種阻礙,其中主要的阻礙是農民實際上隸屬於協會,如無協會的退會證明,就不能遷出。農民協會則設法不發給移居者退社證明,因為移居者脫離協會,協會就得把農民承擔的賦稅和勞役擔負起來。正因為如此,這個時期的移民運動幾乎全都帶有隨意的性質。
八十年代以前,這種遷徙先向俄國東南部,後向前高加索和高加索地區。從八十年代起,西伯利亞就成為遷移的主要地區了。移民運動越來越猛,政府不得不作出適當的讓步。於是,1881年頒布了第一個《暫行規定》,責成內務部和國有財產部管理移民事宜。1889年6月13日,又頒布了一項法律,雖然沒有規定遷移有充分自由,然而在這方面總歸前進了一大步。這項法律規定向移民提供到遷移地點後的就業安置和口糧貸款,發放路途補貼以及其他優惠事項。但是,如上所述,法律並沒有準許移民運動有充分的自由,因此,「自由放任」的移民仍然占優勢。甚至在西伯利亞,九十年代自由移民占移民總數的60%—80%,更不要說高加索或圖爾加草原「自由放任」的移民了。
西伯利亞鐵路建成後,移民進入了一個新時代。1893年成立了「西伯利亞鐵路委員會」,於是掀起了向西伯利亞移民的高潮。我國政府政策的這種新轉變,純屬是政治性的考慮,也就是開墾西伯利亞,以對付面臨的「黃禍」的威脅。西伯利亞鐵路委員會,是效法北美鐵路管理委員會而建立的,其目的是為了推行廣泛的殖民化。國庫撥款3000萬盧布,用來興建「西伯利亞鐵路輔助企業」(主要是移民事業),而為了建設移民區大約投資600萬盧布。所有這些並不是毫無成果的。九十年代初,可以設想,西伯利亞幾乎沒有空閒的土地用於移民了。目前又為殖民開闢了新的來源,開發泰加森林,並發現那裡有適於遷移的廣大地區。
最後,近幾年來,在我國移民政策中又出現了轉折。1902年,波爾塔瓦省和哈爾科夫省發生的農民騷動,對這種轉折起了決定性的作用。1904年6月6日頒布的新移民法,就是農民騷動的直接產物,其基本條款是波爾塔瓦省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當局會商擬定的。
從農民騷動可以清楚地看出土地稀少的政治危險性。正因為如此,大土地占有者和地方官吏才普遍開始想把農村過剩的人口遷往遠地,而且政府也害怕農民的革命運動,認為有必要把缺少土地的農民從俄國中部地區遷走。1904年的移民法,在原則上承認遷移是自由的;但又把遷移分成兩類:可鼓勵的和不宜鼓勵的,並對第一類給予種種優待。移民法規定主要支持無地和缺地的農民進行遷移,但它的缺點是,「不宜鼓勵」的移民實際上可能變成被禁止的了。1906年3月10日頒發的指令,終於准許遷移有完全的自由。
一般說來,移民遠不能解決我國的土地問題,因為西伯利亞和其他邊區也只能為我國極少一部分缺少土地的農民提供遷居的地方。俄國每年人口增長約200萬人,而往烏拉爾的移民1908年最多達到664777人,其後有所下降,1913年總共才有327000人。西伯利亞移民的前景不妙,其徵兆是往西伯利亞移民的同時,還發生了倒流的現象,不順利的遷移者又回到了故鄉。
留在西伯利亞的移民的狀況,也並非都是很好的。第一批移民相當快地過上了較好的生活。可是現在,移民在新地方有時過著比故鄉更窮苦的生活。
五、 農民銀行 可見,移民不是減少俄國土地密集程度的真正手段。農民難道就不能通過贖買地主的土地就地得到自己所需要的土地嗎?從上世紀七十年代起,關於組織農民的土地信貸問題,我們的協會和刊物就已經進行過熱烈的討論。某些地方自治會企圖用自有資金解決這個任務,並為此目的還撥出了相當大的一筆款項 。在七十年代末,農民貸款儲蓄互助委員會所屬彼得堡和莫斯科分會,制定了若干個有關組織農民土地信貸的方案,這些方案得到了普遍的重視。有24個地方自治會表示贊同。其實,七十年代末,革命運動在繼續高漲。政府認為必須多少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於是1881年邦格主持的財政部擬定了農民土地銀行草案。
財政部解釋建立銀行的意圖是為了打消農民想白得土地的願望。國務委員會有少數人在討論財政部草案時,表示堅決反對,儘管草案刪去了農民可望得到新份地的全部條款。這些人擔心,用他們的話說,「銀行會堅定不移地變成把相當多的土地強制賣給農民的工具」。國務委員會的多數人,出於純政治性的考慮,表示贊成這個草案,認為銀行是渙散農民革命情緒的最好手段,在他們看來,土地私有制是瓦解農民共產主義觀點的最好手段。
草案規定,必須限定每個農民購買土地的數量,農民購買的土地加上其現有的土地不得超過1861年規定的份地的最高限額。國務委員會把這一條刪掉了,又換上一條,規定發放給農民購買土地的貸款,凡屬農戶土地所有制,按男性計算,每人最高限額為500盧布,凡屬村社土地占有制每人最高限額為125盧布。這種重農戶輕村社的做法,清楚地顯示了政府庇護農民土地私有制的趨向。銀行只能根據農民和地主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支持農民購買土地,農民不得購買地主拍賣的土地。銀行為農民提供購買土地的長期信貸,然而利息很高,高達7.5%(還債時)(後來這種利息在還債時下降到4.5%)。買地用款,不全部貸給,而只貸給一大部分,其餘部分由農民自籌款(補付款)繳付。
銀行剛建立的頭幾年,力求幫助較貧困農民解決其對土地的需求問題。1883年,有55.5%的農民得到了購買土地的貸款,他們都是無地和少地的農民。補付款也比較不多。但是,自從邦格離開了財政部之後,銀行的活動就改變了方向。商業觀點占了上風,於是銀行更加害怕在業務上承擔財政風險。銀行堅持商業觀點,就要求農民拿出更多的補付款,而且願意跟富裕農民往來。銀行的無地和少地的債務人數在1889—1892年期間下降到28.5%。與此同時,由於還不起銀行欠款,農民把買進來的土地又賣出去的情況多起來了。例如,在烏菲姆斯克省,農民原先買進的土地約有11%又被銀行拍賣出去。1891—1892年銀行共拍賣農民土地21000俄畝,其中幾乎有一半轉入商人和貴族手中。八十年代末,農民銀行已經不再是土地政策的工具了,而變為普通的土地信貸機構。
九十年代,銀行活動又出現了一個新時期。這就是敢於進行大膽試驗的財政部長維特政策的全盛時期。1895年,銀行實行新的章程,按章程規定,銀行有權購買一定數量的私有土地,然後再轉賣給農民。為此,籌集了一筆專用的銀行資本,部分來自農民贖金扣款,每年約200萬—300萬盧布,部分來自其他來源。維特設想授權銀行把土地租給農民永久世襲使用,後來又放棄了這項計劃。維特的提案在國務委員會幾乎無人反對,順利通過。
銀行實行新章程後,購買私有土地的數量有了顯著的增加。同時,土地價格也很快提高了。農民銀行幫了貴族的大忙,使他們能夠把自己土地高價出售給農民。截至1904年1月1日,銀行經手總共收買了109.3萬戶業主的730萬俄畝土地。
最後,1905年11月3日指令頒布後,農民銀行的活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這項指令撤銷了對銀行自力購買土地的種種限制。銀行完全打破了根據謹小慎微的商業觀點制定的各項規定,並開始儘快地收買地主的土地,而不問農民對這些土地的需求如何。它的唯一目的,就是幫助地主,為地主提供出賣其土地的機會。可供出售的地主土地在農民運動的影響下,達到了巨大的規模,銀行在(1906—1909年)3年間購買的地主土地幾乎有350萬俄畝。土地是用高於歷年的價格購買的。革命運動一平息下來,銀行的活動也隨之收縮了。
截至目前為止,銀行經手購買的土地(包括銀行自行購買和通過銀行農民購買的土地)總共有1600萬俄畝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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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5年,德國社會民主黨在布勒斯勞代表大會上否決了黨的優秀分子所擬定的農業綱要草案,並且堅定地認為,社會民主黨不能承擔維護農民利益的責任。德國社會民主黨之所以採取這種立場,是因為德國很早就是一個工業國了,農民只占全國人口的極少數。可是,俄國迄今基本上仍然是一個農業國。全國人口大約有四分之三是農民。因此,對俄國社會民主黨來說,農業綱領問題有著完全不同的意義,而且從現實生活來看,也不容許作出德國社會民主黨所通過的那種簡單化的決議。
經過幾起幾落之後,俄國社會民主黨通過了農業綱要,其中最根本的一條,是要求「徵用土地」——沒收除小土地所有者外的私有土地,並把沒收的土地轉歸按民主原則選舉出來的地方自治機構所有。至於如何使用這些沒收的土地,綱領沒有作出規定,但是,既然土地歸農民所有,那麼,土地亦應由農民按自己意願使用。農民希望什麼,這當然是毫無疑問的,希望得到土地,獨立從事經營。可見,俄國社會民主黨通過的農業綱領實際上可以歸結為:要求把現在用於資本主義經營的土地部分或者全部轉交給農民。
我國另外一個社會主義政黨提出了土地「社會化」的要求。這個政黨要求把土地排除於商品流通之外,把土地從某些個人或團體占有按下述原則轉變為全民的財產,包括按民主原則組織起來不分階層的農村和城市公社直至省和中央機構的土地全部歸中央和地方人民自治機構管理(遷徙和移民、土地儲備基金管理等);土地應當採取平均的勞動使用制,也就是根據所投入的個人勞動或互助勞動來確定勞動定額。
儘管社會民主黨人與我國民粹派社會主義的代表有過激烈的爭論,但是,社會民主黨的農業綱領與民粹派的綱領非常相近。兩個綱領的主要條文都要求消滅大土地所有制以及資本主義大農業,因為後者以前者為前提,並提出把土地轉入農民手中。因此,現實生活甚至迫使我國社會民主黨人這樣一些忠實的馬克思主義者放棄敵視農民經濟的立場,轉向維護農民的利益,反對大土地所有制。這就消除了馬克思主義者和所謂的民粹派之間最重要的分歧之點,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爭論的基礎。現實生活表明,關於俄國資本主義工業發展可能性的爭論已失去了意義,因為我國已經有了這種工業,而且它的發展已經成為明顯的、無可爭辯的事實。從另一方面看,現實生活還表明,在農業方面並沒有出現任何類似資本主義地主經濟排擠農民經濟的現象,恰恰相反,資本主義的地主經濟大都受到農民經濟的排擠。雙方的錯誤在於他們把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方向等同起來了。實際上,工業和農業的發展是根本不一樣的,因為在工業中,大生產排擠小生產,而在農業經濟中我們看到的情況基本上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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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為土地而鬥爭》,第143頁。
[2] 參看A. A. 里希特:《關於土地私有制的數字資料》,1897年,第18頁。里希特提供的資料,毫無疑問是把貴族占有的土地面積縮小了,因為貴族土地減少的實際數字要大得多,至於大多少,由於缺乏資料難以說出較確切的數字。
[3] H. 奧加諾夫斯基:《農業演變的規律性》,第1部,1907年,第22頁。對農民分類我作了某些改動。
[4] 奧加諾夫斯基:《土地徵用的意義》,載《勞動之路》,1907年,第3期。
[5] 這個觀點被П. П. 馬斯洛夫在其著名的《俄國的農業問題》一書中發展了。雖說有這種可能性,但也不能不承認,作者提供的實際證據是很不充分的。奧加諾夫斯基先生對П. П. 馬斯洛夫匯編的1891、1894和1896年戰馬統計的實際資料所作的批評,是完全正確的。這些資料只涉及一個不太長的時期,況且由於連年歉收而帶有例外的性質。
[6] 參看《波爾塔瓦省農戶調查材料》,1907年,波爾塔瓦省地方自治會統計局出版,以及波爾塔瓦省地方自治會出版的:《1908年波爾塔瓦地方自治會簡報》。
[7] 在葉卡捷琳諾斯拉夫省的馬林烏波里斯克縣出現的分化(隨著不種地戶數的增加)更為明顯。參看Б. H. 克尼波維奇:《論俄國農民階級的分化問題》,1912年。(M. И. 杜岡-巴拉諾夫斯基領導的彼得堡大學附屬經濟學校的論文集,第1集。)克尼波維奇的著作是對農業的分化問題研究最詳盡的綜合資料。
[8] M. 勒克利茨基:《農民土地占有史的最後一頁》(載《莊園主》,1914年,第14—15期)。
[9] 參看A. 丘普羅夫:《小農業及其基本需要》,第8章和第9章。
[10] 絕對 缺地和相對 缺地的對立,主要是考夫曼提出來的。參看他的傑作《移民和墾殖》,1906年,第二部分,第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