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經濟學原理 · 第六章 村社
一、 西歐和東方的村社 。原始占地。家庭公社。東方的村社。二、 俄國的村社 。西伯利亞村社及其形式。俄國其他地區均分村社的發展。現代的俄國村社。重新分配的標準。農民解放後的村社。三、 從經濟觀點評價村社 。插花條地。強制輪種。占有的暫時性。占有規模的變化。從農藝學和一般種植學觀點看田莊。四、 俄國的村社立法 。農民解放時期的立法。九十年代的立法。現代的村社立法及其對村社運動的影響。俄國的社會輿論對村社的態度。村社起源問題上的分歧。
一、 西歐和東方的村社 土地私有制只有在農業出現之後才能產生;沒有農業,就不可能有把土地攫為己有的動機。儘管如此,但還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在農業出現之前,某一社會集團對其所屬地域根本不存在任何關係。恰恰相反,我們知道,早在歷史發展的初期,某一地域就受某一部落的上層統治,而且每一個部落都不允許其他部落侵犯其所屬地域。
隨著農業的發展,人和土地間的聯繫更加密切了。歷史上先有土地私有制還是先有土地公有制的問題,在今天,不同的研究家仍有不同的解答。起初,人們認為,土地關係發展的起點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後來,由於受到研究俄國土地關係的很大影響,我國和西歐開始形成一種相反的觀點。人們開始認為,最早是土地集體占有制居於統治地位。這一觀點不僅在俄國廣泛流行,而且在德國由於受到毛勒和漢森著作的影響也廣泛流傳開來。它認為,西歐土地占有的原始形式,就是俄國迄今仍然保存的那種形式,即村社。村社的土地不屬於個別家庭,而屬於構成一個村子的、偶爾實行均分土地的整個家族集團。
主張古代日耳曼人實行均分土地的觀點,主要是援引愷撒和塔西佗的若干說法。但是,這種對土地關係演變性質的看法,從未占上風,例如,法國的弗爾斯特爾·德·庫蘭日及其學派,堅決否定西歐曾經有過均分村社。近來,德國也對上述觀點作出了反應,例如,理察·希爾德布蘭德不久前發表一種論點,說古日耳曼人根本不存在這樣一種均分村社,並說反對的觀點是建立在錯誤理解愷撒和塔西佗論述的基礎之上的 [49] 。
我們不能不同意理察·希爾德布蘭德的觀點。這個觀點認為,部落在某一領域內享有的地域統治權,遠遠不同於部落成員對這一領域的集體所有制。確切地說,原始人不懂得對未占土地的任何所有制——是集體的還是私人的。部落在某一地域內最高統治權,並不是所有制,因為不具有私有權的性質。土地不是集體財產,不屬於任何人,這種情況迄今在西伯利亞還可以看到,那裡每個人都可以按需要自由地占用土地。所有農耕民族的原始土地關係,可歸結為所謂空地「占用制」,即一家占有一塊土地,並且可以自由使用。
至於說是否曾經存在過集體耕種土地這一普遍現象,那麼對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只能是否定的。誠然,我們知道有過全村共同耕種土地的情況 [50] ,然而這都是在使用牲畜之前,鋤耕時代出現的罕見的情況,絕不可能是普遍的現象。實際上,原始農業需要大量的勞力,但是由於原始家庭擁有眾多成員,能夠承擔全部農活,所以,不需要規模較大的社會協作。
原始的農業形式是大家庭經濟,可以稱為家庭 公社。家庭公社是建立在血緣關係的基礎上的,應當把它同現代俄國均分村社嚴格地區別開來。毫無疑問,家庭公社是普遍存在的,在古代印度人、卡比耳人中間,在高加索、中非、歐洲各地處處都有。
在某些個別情況下,原始大家庭還以極其複雜的形式保存到今天。這種家庭的例子,就是擁有幾代人的南方斯拉夫的大家族。在這個大家族(其人數多達一百或一百人以上)中,可以看到無論動產或不動產完全公有。大家族的組織帶有民主的性質,因為大家族的家長是推選出來的,男家長負責管理男人勞動,女家長管理婦女勞動。一般來說,大家族是建立在血緣親屬的基礎上的,但是,不是本族人,經過一些人同意,也可以加入大家族。在俄國北部也往往可以看到有時是三世同堂的大家庭。
這樣的大家庭,即占有所屬地塊的家庭公社,無疑是我國和西歐土地關係繼續發展的出發點。西歐在這種家庭公社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一種新的土地占有形式。家庭公社發展了,某些家庭分離出來,開始從事獨立經營;於是,一種與A. Я. 葉菲緬科在俄國北方發現並命名的份額 村社相類似的土地占有形式建立起來了 [51] 。這種土地占有形式的實質,在於承認凡是屬於該社會集團的成員都有權占有一定的(並且是極不平均的)份額的土地,但也只能是理想上的一份土地,因為實際上土地沒有在某些個別經濟單位之間進行分配,並歸它們所有。然而,例如,某些家庭,有的有三份土地,有的有兩份,而有的甚至只有一份的一部分,等等。每個家庭只可要求得到自己應得的份額,而且,不管該份額多麼少,都不得超過這一份額。這種份額村社(往往與實行重新均分的村社混淆)與土地私有制有許多共同點,但又有根本的區別。在份額村社內土地可以實行(並在實行)重新分配,互相交換,但不是為了拉平每一家庭占有土地的數量(數量是不平均的),而是為了拉平個別一些家庭耕種地塊的質量 [52] 。
看起來,這種份額村社是西歐村社發展的最高限度了。往後,西歐村社的發展沒有超過這個限度,沒有達到俄國村社的水平,俄國村社內地塊按數量均分,每個成員有權得到同等數量的土地 [53] 。
份額村社,既有私有制又有公有制的因素,因而可能產生土地私有制,也可能產生均分公社所有制。在西歐,我們可以看到,起先享有的那種理想的土地份額權轉變為一定地塊的私有權。
所謂日耳曼人的邊疆軍管區——典型的中世紀日耳曼的土地公社組織,不妨說是複雜的份額村社的例子。有許多研究家錯誤地把這種邊疆軍管區看做是重新均分村社,它既有地主,也有農民。地主按照私有權占有一定地塊,除此之外,邊疆軍管區有相當一部分土地,包括草地、荒地和森林,都歸邊疆軍管區全體成員共同使用;耕地按份額歸邊疆軍管區成員農民占有。由此可見,日耳曼的邊疆軍管區是私人占有、份額占有和公共占有三者結合,其中,荒地、草場和森林歸公共使用。歸村社使用的草場、森林和草地,直到今天在瑞士和德國南部還保留著,並組成所謂的阿里明達。
為了使份額占有制轉變為重新均分占有制,必須具備完全特殊的條件。在份額占有制的條件下,不存在財產平等,富人比窮人占有更多的土地,自然就要力圖保持自己的土地,於是便發生鬥爭,而在鬥爭中,當然總是富人占上風。因此,份額村社容易產生土地私有制;要使份額村社轉變為重新均分村社,就得藉助於某種外力。這種外力在西歐看來是沒有的。在西歐的份額村社內產生了土地私有制。首先,是閒置的、未被占用的土地被統治者據為私人所有,而國王、大公就是最早的土地占有者。後來,一方面是貴族,另一方面是僧侶,也都成為土地占有者。這些社會集團不僅把閒置的土地,而且也把早先歸自由農民占用的土地都一步步地攫為私人所有,從而把這些農民變為他們的農奴了。然而,農民儘管失去了人身自由,仍繼續耕種以前那塊土地;他們仍然保留著份額村社,只是在晚些時候,在農民力求避免完全失去土地的情況下,份額村社隨著農民的解放而逐漸瓦解,土地分成歸個別農民私人占有的地塊。
只是在東方——主要是在印度,能看到完全與我國重新均分村社相類似的土地關係。為什麼印度也出現了重新分配的村社呢?
在這方面起決定作用的是專制的國家政權,它對如何把份額村社改為重新分配村社的問題有直接利害關係。在份額占有的情況下,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農戶之間財產不均的現象,從而難以如期繳納賦稅。在國家機構很不完備的條件下,對國家來說,保證如期繳納賦稅的最好辦法,是實行納稅人連環保,因為通過連環保,納稅人可以相互集體地對國家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賦稅通常是按人頭攤派。既然全村集體承擔如期納稅的責任,那麼,全村自然就會考慮如何使每一個納稅人都能夠繳納自己的稅額,而為了做到這一點,就必須使每個人根據他所分攤的稅額得到相等數量的土地。這也就是促使份額村社改為重新分配村社的動力 [54] 。這種專制國家只是東方才有,這也就是為什麼在西歐我們看到的完全是另一種土地關係的原因。在西歐,國家沒有足夠的力量使居民做到均分財產。
在西歐,農民的土地占有深受貴族的土地私有制之害。英國大部分村社的土地都被貴族恣意侵占,而且這種占地活動在十六世紀和十八世紀末到十九世紀初這兩個時期內尤為激烈。在第一個時期,大規模養羊業的發展,引起羊毛漲價,刺激並推動了這些占地活動。貴族為了擴大牧場,侵占農民的土地,於是,村社便失去了大部分土地。其後,這一過程中止了兩百年之久,及至十八世紀末,當糧價上漲,再次猛烈地引起占地活動的時候,又重新開始了。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是很不穩固的,掠奪農民土地可以依據法律進行。可見,英國村社的瓦解,與其說是由於村社成員瓜分土地,不如說是由於貴族直接掠奪村社土地造成的 [55] 。
在英國,不僅村社的土地,而且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也都最徹底地消失了,與此同時,大土地私有制卻得到更大的發展。在其他國家,這一過程之所以沒走得這樣遠,是因為只有英國貴族階級在國家的政治制度中才具有這樣的優勢。西歐幾乎到處保存著農民的土地所有制,並且迄今仍與大土地所有制並存。而歸村社所有的土地(即屬於作為公法聯社的某些村社的土地)也或多或少地保留著。然而,這些村社的土地(所謂阿里明達——牧場和森林除外)不歸村社成員使用,而由公社採取出租土地這種通常的資本主義方式經營。
二、 俄國的村社 在歐洲國家中,我們只有在俄國才看到村社土地公用制的廣泛發展,所謂村社土地公用制,是指屬於某一勞動聯合組織全體的土地歸這一組織的某些成員使用 。
這種制度是俄國農業制度的特點。關於俄國村社的起源問題,爭論很多。奇切林提出一個觀點,認為俄國村社的起源,時間不久,是莫斯科國家繳納賦稅組織的產物。奇切林的文章遭到許多人反對,如別利亞耶夫認為,村社是由來已久的斯拉夫人生活組織。社會輿論認為奇切林的論點已被駁倒了,同時在車爾尼雪夫斯基的影響下,我們確認了一種意見,認為村社是俄國以及其他國家農業發展的起點。這裡需要指出的是,車爾尼雪夫斯基在談到村社的時候,也和其他人一樣,恰恰是指重新均分村社說的,並認為它早在各民族的發展初期就已經有了。
現在我們知道,事實並非如此。如果說份額村社確實從前在各個民族中間早已得到廣泛發展,那麼,絕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重新分配村社也是這樣的。毫無疑問,重新分配村社出現的時間要晚得多。
有關西伯利亞村社史的一些最新著作,就重新分配村社的起源問題作了許多闡述。西伯利亞村社之所以饒有趣味,特別是因為,用從事這方面研究的A. A. 考夫曼的話來說,它似乎是停滯的村社史,也就是說,我們在西伯利亞可以看到具備全部連續的發展階段的村社。
西伯利亞村社可分為三種形式:土地的私人占用制、村社公有私用制和村社公有重新均分制 。第一種形式,私人占用的土地制度,在土地遼闊的、未耕土地毫無價值或幾乎毫無價值的地方可以看到。每一個人都能隨心所欲地占用一塊土地,這樣占有的地塊就是私占地。例如,只要被占的地塊在樹皮或石頭上做上標記,就承認占有成立。這種私人占用形式,從表面看來與土地私有制相似,因為占用者可以隨意處置占有的土地,可以出賣,可以作為遺產轉讓,等等。然而,私人占用畢竟不是所有權;它與其說是權力,不如說是事實,因為它沒有形成法律條文。在這個農業發展階段上,還沒有什麼成文的土地法可言。村社成員只能在本村所屬地域內占用土地,而在這一點上反映了村社對該地域的所有權。誠然,只要村社還沒有行使自己的權力,一些占用者就會代村社而行之,但這只不過是由於土地遼闊,占用者之間彼此沒有利害衝突而已。
在各個村莊之間劃分村界,對土地制度的進一步進化起著決定性的作用。每個村莊就是一個團結一致的、竭力防衛自己村莊所屬地域不受外人侵犯的集團。隨著各個村莊之間村界的出現,逐漸形成一個觀念,土地歸該集團、該村莊全體成員所有。除了你的 土地和我的 土地之外,又產生了我們 的土地這一觀念。
然而,為什麼要在村和村之間劃界,而不在占用者和占用者之間劃界呢?因為原始農業帶有流動性。個別占用者常常變換自己的地塊,常常易地而居,一個占用者從不固定於某一地塊。而固定不變的只是私人占用土地的地域,因此,可以在某些或大或小的地區之間,在村社之間劃界。於是,在人民的法律意識中便逐漸形成集體占有的觀念。
村社發展的第二階段——村社公有私用 的土地制度,是由於土地密集度增大而出現的。由於出現經濟上的利害衝突,占用者彼此相擾。而這些衝突有待於村社轉入下一發展階段——村社公有私用階段來解決;因為村社使占有權受到了限制。在原先私人占用制度下,可以毫不費力地享有所占有地塊的使用權。現在則有較複雜的土地勞動權,也就是說,占用者只要向土地投入勞動,就被承認有權支配占用地,一旦不再使用土地(例如,不再耕種占用地),占用的地塊則應視為空閒地,每個人都可以占用它,並投入自己的勞動。像用樹皮等等做標記這樣一些占用形式,已被認為是無效的了。為了使占有權得到尊重,占有者就得向土地投入勞動 :伐木,耕地。村社則採取各種措施,使每一個占用者不侵犯其他占用者的勞動權利。
然而,在村社公有私用形式下,在土地使用方面仍充分保留著相當大的不平等的現象,例如,誰比較富裕,誰牲畜多,誰勞力強,誰以前占用土地較多,那麼,誰就占有大量土地。村社開始逐步趨向於承認每個人的生存權利,承認無地者只要願意向土地投入勞動,就有權得到土地。在這一階段,村社一般不動個別成員使用的土地,但是,開始掌管某些地塊,例如,無人繼承或屬於欠稅人的地塊,並將其轉讓給無地的人。於是便首次出現了局部的、不普遍的而且也不是平均的重新分配製。
隨著重新均分制 ——村社成員均分土地制的出現,村社已發展到了第三個階段,即重新平均分配 階段。在西伯利亞出現重新分配製的過程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有兩種因素:一方面,由於人口增加土地減少;另一方面,政府實行通過連環保徵收人頭稅的國庫政策 [56] 。在實行連環保和部分村社社員缺少土地的情況下,農民面臨著抉擇:要麼按土地多少攤派稅款,要麼全部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第一種攤派方法,由於稅款負擔重,對土地多的農民不利。因此,唯一實際可行的辦法,是按人口分配土地,即土地也像人頭稅那樣,在納稅人之間平均分配。
於是便出現了我們在西伯利亞看到的那種重新均分村社。這種村社是隨著土地密集度的增大而出現在我們眼前的。在俄國其他地方,如阿爾漢格爾斯克、沃洛格達、赫爾松、哈爾科夫和葉卡捷琳諾斯拉夫等省份,重新分配村社出現於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初 [57] 。
十八世紀,小俄羅斯根本沒有重新分配村社,至於說И. B. 盧奇茨基所持的反對意見,據A. Я. 葉菲緬科令人信服地證實,是建立在純屬誤解的基礎上的。盧奇茨基教授,也和其他許多研究村社的歷史學家一樣,沒有弄清楚村社的土地公用制這一特殊的耕地使用方式與空閒的未占有土地的公有制之間的差別。但是,須知公有制同村社土地公用制遠不是一回事。村社的土地(即屬於公法聯社的村社的土地)在今天西歐也普遍存在,但是絕不能由此得出結論,說西歐普遍存在村社土地公用制。這種土地公用制,在十八世紀的烏克蘭就根本沒有存在過 [58] 。
在中部俄羅斯重新均分村社的形成要早得多。十七世紀和十八世紀,重新均分制就在這片遼闊的地區廣泛地發展起來了。關於重新分配製的起源最早甚至可以上溯到1500年,據巴甫洛夫-西爾萬斯基說,這個制度應當說早在十五世紀莫斯科公國就有了 [59] 。
重新均分村社,是村社的高級形式。村社的土地重新分配製有兩種:按數量 和按質量 的重新分配。按數量的重新分配,是指按數量均分每一個村社成員的用地,平衡村社成員用地在村社土地中所占的比重。按質量的重新分配,就是每個人的用地在村社土地中所占的比重不變,只是根據質量好壞調配地塊,以達到土地質量相等。不論是哪一種重新分配,都不應當相互混淆。對重新均分村社來說,典型的方式恰恰是按數量的重新分配。
通常所說的「重新分配」指的就是按數量 的重新分配。按質量的重新分配,農民通常稱之為重新搭配或「占鬮」制。按數量定期進行重新分配的原因,是村社某些成員家庭人數增減情況不同,先前重新分配時定下來的土地的平衡被打破了,因此,有必要對土地進行重新分配。
按數量進行重新分配的標準,即均分土地所應採用的單位,各不相同。最簡單的分配單位是單個的農戶 ,土地可以按照所有農戶進行平均分配。按農戶重新分配耕地,這種情況很少見;而按農戶重新分配莊園地(一般都這樣分配)卻是一種常規,這是因為個別家庭對莊園地的需求幾乎與家庭成員的人數多少無關,而按戶平均分配莊園地是最平等的。
重新分配的另一個標準,是每戶勞動力 ,通常指成年男勞動力的人數。在這種場合,土地是根據每戶成年男勞力人數按比例進行分配。然而,在按勞動力進行重新分配時,往往不僅要計算勞動的人數,而且還要計算該戶的經濟力量(牲畜頭數和房舍)。農戶在經濟上力量越強,分配給它土地也就越多。
重新分配的第三個高級形式,是按消費標準 (按「人口」)進行分配。在這種場合,村社力求儘可能確切地計算家庭的消費需要,並據此向農戶分配土地。給未成年的子女分配的土地一般要少於成年人,而且有時還根據年齡和被分土地的份額規定出詳細的等級。
土地分配的後兩種形式(按勞力和按消費標準分配)是最普遍的形式。按勞力標準分配常見於下述場合:或者土地沒多大價值(土地多),或者土地稅額很高,農民感到份地「不養活人,而毀壞人」。前一種情況,在西伯利亞村社可以看到。由於土地過剩,實行最平均的土地分配:每個人能耕種多少,就能得到多少。至於說按勞力標準分配土地,情況則完全不同。不妨以俄國中部地區舊時領地農民的村社為例。農民擺脫農奴制後的頭幾十年,舊時領地的農民所負擔的賦稅很重,而土地(在非黑土地帶)收入又不敷繳付賦稅。份地,對農民來說,是沉重的負擔,而且因為推行連環保,所以,另一種按每戶勞力進行土地分配的形式就不可能實行;而如果不這樣做,農民也就無法應付他所負擔的賦稅。
與此相反,按消費標準的重新分配製,在土地少而價值高,土地收入遠遠不敷支出的地方卻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所謂普遍(基本的)重新分配,是指村社全部土地的重新分配;部分重新分配,是指村社部分土地(如無人繼承的土地,欠繳稅款人的土地等)的重新分配。
部分重新分配製,在農奴制改革後的頭幾十年,在那些份地支付費用大於土地純收入的農民中間,尤為盛行。在推行連環保的條件下,村社關心的是如何立即把閒置的份地轉讓給能繳納賦稅的農民。於是,在莫斯科省以及其他中部一些省份出現了經常性的部分重新分配,即所謂「按人頭攤分」,這曾經是中部地區舊時領地農民村社典型的做法。
按質量重新分配製的起因是,所有的村社土地質量都不一樣。同時需要指出的是,不僅土壤的自然肥力有差別,而且還有一系列影響土地有效利用的情況,如地塊離居住地較遠,地形不同,地表有別(坡度),等等。所有這些情況對農民非常重要,村社也力求使每個人所得土地儘可能做到質量相等。為此,農民把土地劃分成質量相同的一些地段 ,在每一地段內每戶可各得一份土地,因此,每戶分得的土地並不是農民獨家的地塊,而是在村社所屬全部土地上許許多多分散的地塊。
基本的重新分配必須與按質量的重新分配同時進行。但是,按質量重新分配,不僅要和基本的重新分配同時進行,而且由於下述原因還要在上一次和下一次基本的重新分配之間進行。在進行基本的重新分配時,如上所述,農民在各種不同的地段中分得許多塊土地,即形成所謂插花條地 。這些條地塊往往數量很大(有好幾十塊)。隨著時間的推移,插花條地越來越多,因為土地在某些農民中間可以世襲分配,而同時也會出現無人繼承的地塊。這種插花條地對農民來說很不方便,而減少這種條地的辦法是按質量進行重新分配,即重新進行儘可能使每個人都能得到毗連條地的土地分配。
按數量的重新分配是俄國均分村社的特點,而按質量的重新分配卻是其他類型村社(如過去西歐和俄國北方各省存在過的份額村社)固有的特點 [60] 。
農民的莊園地和宅旁園地,通常從不進行重新分配,或除有特殊情況很少進行重新分配。耕地在發揮職能作用的村社中定期進行重新分配,但一般都要經過相當長的時間(如12—15年)舉行一次;森林和草地的重新分配比較頻繁(草地一般是每年分一次),而牧場則歸村社全體成員共同固定使用。
村社制度的整個性質,既同農民占有土地的數量及其價值有密切聯繫,也同土地的沉重賦稅有著密切聯繫。在這方面,舊時隸屬於國家的農民的村社與舊時隸屬於地主的農民的村社截然不同。前者得到的份地多,而繳付賦稅少,後者得到的份地少,而承擔的賦稅多。毫不奇怪,舊時隸屬於國家的農民的村社生命力較強。誠然,農奴制改革後的頭幾十年內,在這種村社中,幾乎看不到普遍的重新分配,這是因為農民還不懂得不論是否進行人口調查(對繳納人頭稅的男性人口的定期調查,在農奴制改革以前,隸屬於國家的農民通常在人口調查時進行重新分配)都有權分配土地,而在等待進行人口調查。由於人口調查沒有舉行,農民就自己進行土地重新分配。八十年代後半期,舊時隸屬於國家的農民在全俄國掀起了普遍重新分配的浪潮。
與此相反,中部地區的隸屬於地主的農民的村社,在農民解放後的初期,迫於過重的賦稅而實行頻繁的重新分配,即所謂「按人頭攤分」。而在南部和中部黑土地帶,隸屬於地主的農民過去和現在都幾乎沒有按數量進行重新分配,這是因為這裡土地很貴重,以致每個農民都死抱著土地不放,何況農民還要為土地付出高額贖金。可見,幾乎不實行按數量的重新分配的中部和南部地區的舊時隸屬於地主的農民的村社,才僅僅是法律上的均分村社。由於要支付高額贖金,這裡的農民才開始把自己的份地看做是贖回來的私有財產。這一類型的村社大都與份額村社類型相近。大家知道,在這些村社內,不實行按數量的重新分配,只實行按質量的重新分配。 [61]
在俄國歐洲部分,約有五分之四的農民份地,不久前還屬於有村社權的農民 [62] 。但是,村社是否具有生命力,或者說它會不會逐漸瓦解並變為農戶占有制呢?關於這個問題,我們在卡喬羅夫斯基先生的著作中可以看到許多重要資料,他收集了有關現代俄國村社狀況的大量實際資料。他研究的範圍涉及了87000個村社,約2500萬人。
按照他提供的本世紀初的資料,近30年以來根本沒有按數量進行基本的重新分配的村社,在他調查過的村社總數中占44%(其中,舊時隸屬於地主的農民的村社有54%),而在這些沒有發揮職能的村社中農戶(舊時隸屬於地主的農民為48%)僅占29%,土地僅為所調查村社全部土地的26% [63] (在舊時隸屬於地主的農民的村社中為47%)。由此可見,沒有發揮職能的農民村社,就其數量來說幾乎占一半,而舊時隸屬於地主的農民的村社,卻占所有村社一半以上。然而,村社的人口數和所占土地面積都大大地下降了,這說明沒有發揮職能的村社都是人少、地少的村社。從上述數字可以看出,只有在舊時隸屬於地主的農民中間,村社的分化才大大地加快了。
三、 從經濟觀點評價村社 村社的土地占有制,同土地使用制的某些特點有聯繫,並且應當解決這些特點是阻礙還是推動了經濟發展的問題。村社土地使用制的特點通常為:1. 插花條地 ,2. 強制輪種 ,3. 臨時占有 ,4. 改變占有規模 。
強制輪種既是插花條地,又是休耕地和收割期放牧造成的必然結果。在這些條件下,同一個村社的農民都必須遵守共同制定的種植制度,倘若有人想改用新的種植制度,那就會妨礙放牧。插花條地和強制輪種不僅是村社的特點,而且是大部分農戶土地占有的特點。例如,在小俄羅斯一些省份,在農戶占有制的情況下,農民可以在不同的田地里有若干塊條地,由此而產生(亦與休耕地和收割期放牧有關)必須共同遵守的大田種植制度。在西歐許多農民經濟中也可以看到類似的關係。
毫無疑義,插花條地 在農業上有許多極大的不便之處:每塊條地都很狹長(小塊條地),不能橫向耕種,界標之間雜草叢生,田地荒蕪,播種要白白丟掉大部分種子,修路要白白占掉土地,而且不得不把許多多餘勞動花費在走路上,等等。然而,不應忽視,插花條地並不只是村社獨具的特點,在農戶占有制的條件下,也有這種現象。
強制輪種 是插花條地造成的後果。強制輪種阻礙個別農戶改用更加完善的大田種植制度。從另一方面看,如果說實行強制輪種使個別農民不能獨自改用新的大田種植制度,那麼,如由村社決定改用這種制度,就會迅速實行,而且馬上會把所有農戶包括進來。
正因為如此,上一世紀九十年代,牧草種植活動才在莫斯科省得到如此迅速地發展。到1905年底,這個省已有1170個村社改種牧草。
至於談到臨時占有 (來自重新分配),它也有很嚴重的缺陷。農民失去了自己多年耕種的那塊土地,而得到的是另外一塊土地,其勞動成果為他人占有,從而不能不影響農民精心蒔弄土地。但是,抱怨按質量重新分配的聲音,在從不施肥的地區聽不到,同樣,在施肥的全部地區也聽不到。按質量重新分配看來只是在剛開始施肥的那些地區嚴重地阻礙了農民經濟在農業上的進步。這就非常清楚地表明:在不施肥的地區,農民交出去的是不施肥的地塊,得到的也是不施肥的地塊,這就是說,毫無損失。同樣,如果全部是施肥的地塊,那麼交換也是沒有什麼困難的。但是,在那些一部分農民土地施了肥,而另一部分農民土地沒有施肥的地方,按質量進行重新分配就困難了。
改變占有規模 (在實行按數量分配的情況下)的缺點是:農民在重新分配時如果地塊面積大大增加了,就可能沒有足夠的農具來耕種這塊土地;相反,如果面積大大減少,就可能剩有多餘的農具。但是,實際上,克服這個缺點的辦法通常是:在前一種情況下,農民可以減少租地面積(農民多用租地形式);在後一種情況下,農民可以增加租地面積。此外,農民的農具不僅用於農耕,亦可用於副業(運輸)。
村社土地使用制與農戶土地使用制相比,雖然有它的缺點,但也有一定的優點,主要表現在村社在經濟上把廣大農民聯合起來,使他們能夠同心協力達到單個農民所無法達到的某些經濟目的。例如,村社經常完成一些大的工程:耕地和草地的排澇,堤壩和小水庫的修建等。有時,例如,在薩馬拉和薩拉托夫省,村社修築很複雜的灌溉工程,來與乾旱氣候作鬥爭 [64] 。總之,村社促進了農民互助,對整個村社農民群眾有著巨大的教育意義。
在研究我國村社時,常犯的錯誤是不把現實的俄國村社同現實的農戶占有制進行比較,而把它同獨家地塊內的理想的農戶占有制進行比較,其結果勢必對村社作出武斷的責難 [65] 。實際上,不論在農戶的土地占有制下,還是在村社的土地占有制下,農民都一樣貧困。這是因為不論在實行村社占有制,還是實行農戶占有制的地方,農民的農業技術條件都是簡陋的。
近來,我國政府的農業政策,是在農村居民中發展「田莊經濟」,即在一個田界內包括遷入的農民莊園地在內的一些獨家田莊的經濟。其先決條件是把農民的插花條地劃分成一些獨家田莊地塊,這是極其困難和複雜的任務。從純農業觀點來看,田莊經濟比許多分散的小塊地的經濟無疑有極大的優越性。但是,要使田莊經濟能夠存在下去,首先就得向田莊提供一切農業必需品,並使之達到足夠的規模。正規的田莊經濟,需要有最低限度的能夠從事經營的耕種面積,而且田莊如果沒有足夠的水,田莊經濟也同樣不能維持下去。然而,在我國南部農業區非常缺水,這就嚴重地阻礙了這個地區田莊經濟的發展。
此外,還需要注意到消滅農村而代之以田莊的一般文化的後果。由於農村人口分散,特別是在我國現有的道路條件下,或確切地說在沒有道路的條件下,上學、上教堂、求醫以及各種互助都極感困難。因此,單憑一些農業主張,在解決諸如改變人民自古以來已經習慣了的分散居住條件一類重大問題上是起不了決定作用的。
正因為如此,德國曾多次試圖在農民中間發展田莊經濟而沒有收到顯著的成果,特別是在德國的南方,農民經濟發達的地方。德國的農民寧願過農村的社會生活,也不願意在田莊過孤獨生活而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只是有些國家,如瑞典、丹麥、芬蘭、德國北部某些地方,以及我國波羅的海沿岸一些省份,田莊才成為農民經濟的主導形式。總之,經驗表明,只是居民從前不住在廣大農村的那些地方,向田莊分散遷移才獲得成功。然而,要破壞一個農村是非常困難的,這只是因為把莊園遷移到新地方去需要付出巨大的耗費。
至於談到俄國,不管我國農民向田莊遷移的進程如何,但有一點是十分清楚的,即:田莊經濟只是對部分有地的農民行得通。對土地少的農民來說,把土地劃歸田莊,就等於中止獨立經營,因為農民在小小的一塊土地上無法從事合理的耕作,而且由於農民遷入田莊,很難得到輔助收入(如從事僱傭勞動或租種地主土地)。歸根到底,農民向田莊遷移勢必要使力量單薄的農民失去土地,土地轉入經濟力量較強的農民集團手中。
農業和土地規劃總管理局所提出的土地規劃工程,由於我國興辦起田莊,現在已具有宏大的規模。到1913年,這項工程大約包括1000萬俄畝土地,其中把村莊完全劃分為獨家田莊的,約占450萬俄畝,而分給個別農戶的,為180萬俄畝。
有利於向田莊遷移的活動,無疑有它的生活基礎,早在我國農業政策發生現代的急劇變化以前,在俄國許多地區就已經開始了。根據柯霍德先生統計, [66] 近幾年來西部各省有許多地方(在新的土地規劃時期開始之前),農民自動組織起來的田莊不下2萬個,總面積達20多萬俄畝。這個運動來自農民的實際需要,是農民經濟中的進步現象。我國土地規劃政策的最新趨勢的特點,是完全無視農民大眾的意見和願望。新的村社法確認個別農民在村社土地中占有一些零星分散的小塊土地,這就給改變插花條地的鬥爭造成了極大的困難。同時,強制農民遷入田莊(當時農民並沒有感到有這種需要),而毫不考慮具體情況的特點,這也只能使農民經濟發生新的混亂。總之,我國現代的土地規劃政策的主要過錯,是簡單從事和官僚主義。不考慮大多數農民願意與否,就極其堅決地來打破已形成的農民經濟形式,這種簡單從事的做法不能不遭到責難。即便承認我國農民土地使用制的現存形式完全站不住腳,需要加以根本改進,這種做法也不能不遭到責難。我國土地規劃的特點,是完全漠視少地和無地的農民的利益,甚至不惜犧牲這些農民的利益來維護部分較富裕農民的利益,並且根本不去設法減輕力量單薄的轉入新的經濟形式的那部分農民的負擔。
四、 俄國的村社立法 我國有關村社的法令,是在非常複雜的、往往是對立的勢力影響下確定的。在農奴解放時期,對村社持不信任的態度在我國統治階層中占統治地位。不用說,知識界對村社抱有極大的同情。但是,政府卻傾向於認為,村社在新的生活形式下將會解體。正是為了促進村社的解體,才准許三分之二的大多數人口由村社土地占有制轉向農戶占有制,允許贖回份地的村社成員有權請求把份地歸為私人所有。
儘管政府自己對村社持不信任態度,卻不敢貿然採取果斷措施來廢除村社。在政府看來,村社與連環保(農民相互承擔納稅責任)密切相關;而連環保是政府為保證農民如期繳付稅款和償還國庫墊付的贖金(即國庫向農民提供的按照1906年2月19日法令農民領得土地向地主繳納贖金的貸款)而採取的唯一手段。因此,政府為了推行連環保,也會容忍村社的存在。
近幾十年來,我國統治階層對村社的態度有相當大的變化。上一世紀八十年代,連環保顯然已經過時,不再是消滅欠繳稅款的有效手段了。儘管實行連環保,農民欠繳的稅款,甚至在八十年代農民應付稅款大大減少了的時候,也仍然有增無減。
這種情況使政府不得不承認我國賦稅制度是不完善的。進行專門調查的結果表明,欠繳稅款有相當大一部分屬於富裕農民,因為富裕農民無視連環保,或者確切地說,恰恰利用連環保來逃避他們應繳納的稅款。這是由於在農奴制改革後的村社中,占優勢的是比較富裕的農民,他們使農民依附於自己,並把農民作為擋箭牌來逃避繳納稅款。因此,歸根到底,連環保已成為非常不利於現行賦稅制度的形式,況且,在上一世紀八十年代政府成立了一個由稅務檢查員組成的機構,能夠妥善處理對居民的徵稅事宜。由此可見,連環保是非廢除不可的了 [67] 。
但是,廢除連環保並不等於廢除村社。在六十年代,政府非常不信任村社。七十年代著名的瓦盧耶夫委員會對村社進行了尖銳的批評,並且認為,農民自由退出村社,是最好的解決辦法。八十年代,我國政府對村社的態度有了顯著的變化。出現了一股強大的同情村社的思潮,這個思潮的代表人物都是我國保守主義的中堅分子,如波別多諾斯采夫、托爾斯泰、杜爾諾夫。他們認為,我國的村社是一種保守的機構,因為它阻礙了農民無產階級化,阻礙了西歐的社會和經濟關係向我國的滲入。與此相反,另一些政府成員,就其政治見解而言,是反對村社的,他們把村社看做是某種共產主義的因素,擔心村社精神會影響我國農民的社會觀念。這兩種傾向的鬥爭,也決定了我國政府此後對村社所採取的全部政策。
1893年頒布了兩項有關村社的重要法令。第一項法令(關於農民的份地不應收歸國有和提前贖回的份地不得再分),對份地的出賣權嚴加限制,並取消某些村社成員要求把份地劃歸私人所有的權利,即使是在完全償清贖金借款前自己出錢贖回份地時也不例外;同年頒布的另一項法令,旨在反對村社的自由,限制了私有的界限,規定基本的重新分配不得少於12年舉行一次,有關重新分配的裁決由行政機構(縣代表會議)批准。
可見,兩個法令一個對村社有利,一個對村社極為不利。
在現代,由於近年來農民運動的興起,敵視村社的思潮在我國統治階層中占決定性的優勢。這表現在1906年11月9日的指令中,這個指令的目的就是為了推動農民分掉村社土地歸私人所有。1910年,這個指令稍作修改後頒布,具有常規法律的效力。
1906年指令規定,農村聯社成員有權向聯社申請分得當時屬聯社占有的那一部分村社土地歸私人所有。被確認屬於某個村社社員的土地,無須向協會繳納任何費用,或在某些場合,只需向協會交付一點酬金。協會成員可以要求把分給他的土地儘可能是在一個單獨田莊的地段內。在普遍重新分配的條件下,這種要求必須由協會來滿足;在即將進行重新分配之前,如果協會認為分得土地的成員提出的要求不宜實現,則應按照成員的要求,用相互議定的價格贖回他的土地;如達不成協議,亦可由鄉法院裁決。有關這方面的一切事宜,如協會無法滿足分得土地的成員提出的要求時,均可以交由地方長官解決。根據1810年6月14日的法令,從協會土地分配結束時起,不再進行普遍重新分配的農村協會已被確認為轉入農戶占有制的協會。這個法令禁止土地集中於私人手中,規定購買和贈與上等份地不得超過六塊。
上述這些法令將在我國村社史上起著巨大的作用,而且不妨說,它也必將促使村社走向瓦解。這些法令,使下述集團對退出村社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第一,「人口多的人」,他們是一些占有多於重新分配時應得土地的農民,為維護他們的利益,法令剝奪其餘的農民群眾,並少收費或免費向他們提供其在法律上從來無權占有的土地;第二,貧苦農民,他們不從事或幾乎不從事農業生產,並有可能分得一份私有的土地,將它賣出以換取哪怕是少得可憐的一點錢;第三,富裕農民,他們能夠買入同村人的份地,力求在有利的條件下擴大占有的土地。
從另一方面看,由於村社土地分割成小塊土地,中等階層的農民,必然會蒙受重大損失,尤其是在法令規定的形式下,每一個村社成員都有權隨意占有一份暫歸本人使用並與其他成員土地交錯的土地,而不問其他成員方便與否。
可見,在村社內部,在新法令的影響下,必然會爆發一場異常激烈的鬥爭,從而對村社起著瓦解的作用。在這場鬥爭中,村社機構難以發揮正常的職能作用,甚至中等階層的農民也傾向於退出村社。
這些新法令試圖徹底確立土地私有制原則,但又踐踏這一原則,無視村社維護某一塊份地暫時占有者的權利。當時占有超過平均定額份地的人,可以把這塊份地據為己有,並以此侵犯同一村社成員的權利。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大多數人的不容爭辯的合法權利被踐踏了。
其次,這些法令的目的,是為了通過消滅插花條地來提高農民經濟的技術水平。但是,法令既然確認某些人的插花地塊為他們自己所有,也就難以消滅插花條地。誠然,法令預見到了會出現田莊,然而田莊僅僅是少數農民的份地,而大多數農民只能依據新法令得到歸私人所有的插花地塊。
現在,法令已實施7年多了,根據現有資料來看,法令已經起到了應起的作用。只是在俄國北方各省,土地遼闊,不太貴重,所以法令直到現在沒有發揮更大的實際效用。但是,土地對於農民價值越大,實施法令的機會就越多,而且,在實施法令的基礎上,往往在農民之間發生劇烈的衝突。截至1913年5月1日,根據1906年11月9日的指令得到份地的農業戶主已達1787328人,而申請份地歸私人所有的人數達2506001人。這個數字還應加上350萬起先是村社成員,後來由於他們村社在分配份地後再沒有進行重新分配,按1910年法令被劃為土地私有者的農業戶主。總的說來,村社社員的人數由於推行1906年和1910年的法令大約減少了二分之一。1906年前,農民約有75%占有歸村社所有的土地,而現在占有歸私人所有的土地的農民人數卻大大地超過了占有村社土地的人數。
顯而易見,11月9日法令,好比尖利的楔子揳入人民的生活,使人民生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其結果,可能導致俄國那些土地價值高的地區的村社徹底瓦解,並使我國大部分農民失去土地。但是。這裡需要指出的是,實行土地歸私人所有,通常絕不會同時消滅插花條地和轉變到田莊占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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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是俄國農業制度的一個非常突出的特點,多年來俄國經濟學家一直予以特別的重視。最早在十八世紀末就有人論述過,及至十九世紀二十年代已有不少論述俄國村社的專著。然而對村社作出比較正確的科學論述的,還是在這以後(1847年),不是俄國的研究家,而是德國人哈克斯陶森。他對我國社會思想的發展起過非常特殊的作用。哈克斯陶森在頗大程度上可以說是一些原理的科學之父,後來我國所謂民粹派接受的那些原理,有許多就是他提出來的。
哈克斯陶森就其政治觀點而言,是一個保守分子,但同時也受到傅立葉和聖西門社會主義學說的影響。他認為,他自己在俄國找到了在西歐徒勞無益地尋求過的東西,即牢固的君主制政權與保障勞動群眾利益的經濟制度的非常獨特的結合。同時,哈克斯陶森對俄國的情況大加渲染。例如,他認為,我們的家庭手工業組成勞動組合,是一系列的生產聯合組織,其產品在全體生產參加者之間進行分配。至於農業,他認為,他自己所描述的我國村社,一般可以正規地、很容易地轉變成農業生產聯合組織。在哈克斯陶森看來,俄國要比歐洲任何國家更接近於社會主義的最終目的,因為村社保障所有的人對土地都享有平等的權利,並保證俄國不會出現無地的無產階級。他認為,沙皇政府,在俄國帶有民主性,而沙皇是人民之父 [68] 。
哈克斯陶森的觀點,對我國社會思想的各個流派產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他更符合斯拉夫主義者的世界觀,但西歐主義者也從哈克斯陶森那裡借用了許多觀點。哈克斯陶森第一次指出村社對我國的社會制度具有巨大的意義。誠然,斯拉夫主義者早在哈克斯陶森之前曾多次談到過俄國生活的村社原則,但是,他們認為所謂村社原則是某種極不確定的東西——似乎是社會性原則,如市民會議和縉紳會議一類的組織。對於俄國的村社,他們幾乎是一無所知,只有哈克斯陶森才使俄國社會注意到俄國這種獨特的經濟制度。斯拉夫主義者一旦了解了俄國的村社,便成了村社的熱情的衛護者。
至於談到西歐主義者,他們對村社的態度是相當曖昧的。他們有許多人對村社和勞動組合,對一般所謂俄國的社會主義持極不信任的態度,認為我國村社不是我國社會制度的優越性,而只是證明它的落後性,所以也將像西歐一樣走向消亡。然而,像赫爾岑這樣著名的西歐主義者,對村社也作出和哈克斯陶森幾乎相同的評價。
俄國社會主義奠基人車爾尼雪夫斯基,是俄國最大的經濟學家之一。他也和哈克斯陶森一樣對村社懷有熱切的同情,但是,論點不同,他認為,村社不是專政制度的支柱,相反,卻是推翻專政制度的槓桿,是俄國未來的自由社會主義制度的核心。車爾尼雪夫斯基不否認我們的村社屬於原始共產主義,但也不認為這一點有什麼不好。車爾尼雪夫斯基根據黑格爾的辯證法,把土地占有制發展的全部歷史劃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村社的土地歸全部族共同使用,不歸個別人所有。第二階段,土地歸社會個別成員所有,因為土地耕種依靠個人勞動;於是,產生了私有制,它是這個時期技術進步的必要條件。隨後逐漸地出現了大農業。土地集中到少數大占有者手中,他們把土地租給農場主。這時土地私有制則成為技術進步的阻礙,因為農場主是在別人的土地上經營農業。由此而必然出現第三階段,它在某種程度上又回到了第一階段,土地又轉歸在公有土地上經營大規模農業的社會集團所有。這樣一來,我們的村社並不像斯拉夫主義者所想的那樣是斯拉夫部族特殊本性所導致的結果,而只能是我國文化落後的產物;但是,這種落後性比起西歐來,同時又是我們的巨大的優越性,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能從第一階段一舉轉變為第三階段, [69] 越過了土地私有制階段,因此,我們比西歐更接近社會主義。
車爾尼雪夫斯基造就了一大批追隨他的政論家和經濟學家。於是所謂的民粹派出現了其最傑出的代表米海洛夫斯基。民粹派思潮的發展在七十年代達到了高峰。七十年代是在共同的旗幟下爭取實現共同的社會主義理想的俄國社會主義知識分子思想統一的時期。在八十年代出現了新的思潮——或多或少敵視村社的馬克思主義。從馬克思主義的觀點看,社會主義制度是資本主義經濟體制發展的結果,資本主義經濟體制必將使沒有任何價值而又阻礙技術進步的村社趨於瓦解。
評價村社的社會意義和經濟意義的意見分歧一直延續到今天。甚至關於村社的起源問題仍在繼續爭論著,儘管在這方面似乎已有了達成妥協的基礎。謝爾蓋耶維奇和П. H. 米柳科夫 [70] 在這個問題上與奇切林的觀點完全趨於一致。謝爾蓋耶維奇在其一本近著中指出,俄國村社的出現與彼得大帝時期實行徵收人頭稅 [71] 有著直接的關係。相反,A. A. 考夫曼不論在論述西伯利亞村社的名著中,還是在論述村社起源的新著中,都主張村社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由「國家形成的」。
我認為,「自然起源」論者和「國家起源」論者(A. A. 考夫曼用的術語)的分歧,實際上不那麼大,並不像他同其追隨者所想的那樣。不妨以卡喬羅夫斯基先生為例。他比別人更加傾向於認為,村社是農民經濟歷史發展的自然和必然的產物。然而,當他談到重新分配製的起因時,他怎麼也不能迴避國家因素即農民擔負的苛重賦稅在這一過程中的突出作用。他不止一次地指出,農民階層承認每一個村社成員享有土地權的觀點,由於農民必須對國家承擔義務,比起與之相反的只承認投入勞動權的觀點來,占了上風。「加在農民身上的賦稅義務和個人義務,如不占用一定數量的土地,則根本無法完成」,他把它們稱之為「勞動權賴以產生的極其具體而深刻的根源」。他在其他地方又說:「土地少的人堅持自古以來的普遍的農民觀點,即:第一,土地一般地說是『上帝的』,『不屬任何人的』,是『大夥的』,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權享有它;第二,對國家履行義務(主要是納稅和服兵役),理應賦予每一個農民以不可剝奪的土地權,在這種場合,不對侵占加以限制就無法實現。」 [72]
從卡喬羅夫斯基先生的觀點來看,重新分配製之所以產生,是由於在連環保條件下,向國家繳納賦稅的農民人口中間土地密集度不斷增長。換句話說,土地密集度和賦稅關係,是實行土地面積重新分配的兩個獨立的和必要的原因。他斷言:「我完全承認國庫—政治制度是重新分配製發展的條件之一。」但是,他在下文不幾頁的地方又說:「土地密集度的增大,不僅是重新分配製產生的必要原因,而且也是它產生的充分原因。」 [73] 兩個原因只剩下一個原因,自己說過的話,似乎又忘掉了。
至於說A. A. 考夫曼,情況也是如此。他在詳細分析重新分配製的產生條件時,從未否認過賦稅關係的突出作用。對土地權的認識,由於賦稅關係,用他的話說,具有「特別尖銳的性質」。但是,A. A. 考夫曼在其最後結論中卻只談了土地密集度這一點。
A. A. 考夫曼在論述村社的新著中,詳細地談到了從事遊牧和半遊牧的異族人的村社關係的發展,並力圖用這個例子來證明在沒有行政當局和國庫任何影響的條件下,有可能產生重新均分制。但是,第一,即便我國行政當局對異族人土地使用制度不直接施加相當大的影響,他們也仍然要向國家繳納一定的稅款,而這些稅款要由各個農戶分攤。因此,對賦稅性質的認識也能影響他們平均使用耕地的願望。第二,鄰近的俄國農民實行重新分配的土地制度,不能不影響異族人的土地制度。第三,遊牧民或不久前還是遊牧民的使用耕地的條件,未必能成為歷史上俄國農民曾經有過的定居的農業人口制定使用土地條件的依據。如果說甚至在遊牧居民中也能產生重新均分的機制而完全不問國家制度的因素如何,那麼,這並不是說更多依賴土地的定居的農業人口也能做到這一點。
A. A. 考夫曼把村社起源的兩種觀點截然對立起來了。一種觀點認為,我們村社的產生是土地密集度增長的自然結果(「村社的自然起源論」)。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村社是按照政府的命令和在地主—農奴主的強迫下建立起來的(村社的「國家—國庫起源論」)。他本人是堅定地站在第一種觀點上的。但是,難道就不可能有調和這兩種觀點和克服兩者片面性的第三種觀點了嗎?難道就不能認為我國的均分村社是下述兩方面因素造成的結果嗎?一方面,是土地面積縮小,這在俄國中部地區就感覺到了,而在西伯利亞許多地區迄今尚未感覺到這一點;另一方面,是我國的國庫—政治制度及其固有的無視人權的特點。其中單憑哪一個因素,當然都不足以建立起重新均分村社的。這是因為重新平均分配製只是在十七至十八世紀才在俄國中部得到了廣泛的發展,儘管俄國中部地區在此以前就明顯感覺到人多地少,但是,我國的國庫—政治制度尚未得到充分的發展。從另一方面看,在西伯利亞許多地方迄今尚沒有重新均分制,這說明只有土地密集達到一定程度,才能產生重新均分制。 [74]
雖然A. A. 考夫曼是村社「自然起源論」的熱情擁護者,但恰恰是他(以及其他西伯利亞統計學家)的著作成為反對論者的最好的支柱,因為這些著作證明了重新均分制產生於農業關係發展的相當晚的階段,農業的原始形式的特徵不是農業共產主義,並不像俄國和西歐某些村社「自然起源論」創始人所想的那樣,恰恰相反,而是非常近似私有制的「侵占」式土地占有制居於統治地位。可見,西伯利亞統計學家粉碎了原始的完整的全世界共通的農業進化論,從而有助於加強反對派的觀點;反對派的觀點認為,重新均分村社不是世界各國和各民族土地關係普遍必經的發展階段,而是在東方各國特殊的社會發展條件下出現的局部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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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理察·希爾德布蘭德:《不同經濟文化階段的法律與道德》,1896年,第3卷,《最古老的農業》和《愷撒和塔西佗時期的日耳曼民族》。精通古羅馬社會經濟關係的學者之一佩爾曼也認為,希臘人甚至在早期就有過均分耕地的情況,是不大可能的。參看佩爾曼:《古代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史》,1901年,第8頁及以下各頁。
[2] 「在新幾內亞東北部沿岸一帶,耕地是用削尖的木橛和木鏟,男人在燒毀樹林後清理出來的土地上排成橫排前頭走,用木橛翻打大土塊,婦女緊隨其後把土塊打碎,一群孩子又跟在婦女後面鬆散土塊。耕地按戶分成地塊。」(西貝爾:《原始經濟文明文集》,第85頁。)
[3] A. Я. 葉菲緬科:《人民生活調查》,第1卷,第223頁及以下各頁。
[4] 根據M. M. 科瓦列夫斯基的說法,盎格魯—撒克遜的土地占有制與葉菲緬科所描述的俄國北部的份額村社制如出一轍。他說:「兩者的相似性(土地占有形式)達到了同一性。」(《歐洲經濟的發展》,1898年,第1卷,第363頁。)確實,漢森早就論述過萊茵省的份額村社,但卻不正確地認為在份額村社中仍留有原始均分村社的殘跡(參看喬治·漢森:《土地史論文集》,1880年,第108頁)。
[5] И. 格拉納特先生指出:「我們知道,人們沒有提到中世紀英國出現過的重新平均分配製,而重新分配,據現有資料看,並不帶有平均的性質。」(《英國剝奪農民土地問題》,1908年,第41頁。)
[6] 參看希爾德布蘭德:《權力與道德》,第185—186頁。
[7] И. 格拉納特在《關於英國剝奪農民土地問題》(1908年)這部有價值的著作中證實,十六世紀使英國農民失去土地,不是用暴力剝奪的,而是農民把土地出賣給大土地所有者。富裕的農民認為,租種地主土地有利,便把自己的土地賣掉了,於是,他們有些人成了農場主—資本家,小農由於受工業高額工資的吸引也離開了自己的土地。如果真是這樣的話,無疑也同時發生過貴族用暴力侵占村社土地的情況,特別是在十八世紀末和十九世紀初。
[8] 參照A. A. 考夫曼:《西伯利亞農民公社》,1897年,第47—48頁。這本書是研究西伯利亞各種公社形式的最好史料。
[9] 我們來看看A. A. 考夫曼是怎樣評述西伯利亞公社均分土地的原因的。「每一個沒有田產或經濟力量薄弱的公社社員都清楚地懂得,他們也像富裕的占地者一樣,有參與使用土地的權利。這種意識表現得特別突出,是因為公社社員除享受權利外,還要承擔義務,也就是說,要擔負公社的稅款和徭役;在合理組成的公社中,權利與義務是相適應的。在侵占土地的情況下,這種相適應的現象便沒有了。雖然土地分配適合於某些農戶的福利和實際勞動能力,而繳納稅款通常按成年勞力人口攤派,有時,不考慮每戶的真正負擔能力,而按納稅人頭攤派。」(《西伯利亞農民公社》,第64頁)在土地面積受人口增長的影響而日趨減少的情況下,有相當大一部分村社社員感到亟需土地,於是,均分土地便勢在必行了。A. A. 考夫曼進一步指出:「在某些地方,行政當局,特別是1888年西西伯利亞建立的農民管理機構的直接作用產生了極大影響。施加行政壓力的情況以往也有過,但很少見,僅僅視為例外情況。相反,八十年代在管理農民事務的官吏直接命令下,最終過渡到份額使用制的一系列情況便出現了。1884年和1885年頒布的這些命令,主要是指:促進稅制調整,規定稅款分攤符合於耕地分配的辦法,藉以消除拖欠繳納稅款的重要原因,其結果,1885年到1888年期間在伊希姆州八個縣實行按占用土地時為止的人口劃分耕地。」(同上,第68頁。)
[10] A. Я. 葉菲緬科談道:「甚至在著名政論家的文章中也可以看到這樣的話:『現在科學已經證實,村社土地所有制形式也是小俄羅斯人民固有的』,我國知識界在日常談話中,也以同樣肯定的語氣來表述這些思想。通常引用盧奇茨基先生的名字及其著作。上述情況表明,這種論點或類似論點,論據是多麼不足。」(A. Я. 葉菲緬科:《南羅斯農戶土地占用制》,載《南羅斯》,1905年,第409頁。)盧奇茨基先生收集的實際資料不僅不能證實十八世紀烏克蘭村社是否存在;而且「即使他們證實了什麼,也只是魯緬采夫所描述的小俄羅斯時期的情況,甚至誤以為在小俄羅斯草原上,不僅村社所有制,而且一般所有制都幾乎沒有存在過,只是牢固地建立了農戶私有制和家庭私有制形式。」(同上書,第410頁。)
[11] H. П. 巴甫洛夫-西爾萬斯基:《份地羅斯的封建主義》,1910年,第125頁。
[12] 十八世紀末,俄國北方各省農民根本不了解均分土地這種情況。但是,就在1785年,阿爾漢格爾斯克省主管經濟的長官向其管轄地區的各鄉的農民下令:「要使農民彼此間均分全部賦役土地不受虧損」,他於次年又解釋說:「要農民繳納同樣的賦稅,就應同樣占有可耕的土地,實行徵收同樣的賦稅,這是公正的要求。」然而,農民占有的土地仍然不平均,而富裕的、土地多的農民利用自己在農村協會中的影響,把侵占的土地牢固地控制在自己的手裡。政府卻繼續堅持要農民均分土地。例如,阿爾漢格爾斯克省稅務局在1830年3月6日的通告中證實:在它管轄的地區,「農民占有的土地幾乎普遍地都不平均,也就是說,同一個村,有些人占地多,有些人占地少」,要求立即重新均分土地。省稅務局的這項命令,得到國務會議的支持,國務會議於1831年根據陛下批示意見,責成「阿爾漢格爾斯克省在農民中間實行均分土地」。在行政當局的壓力下,俄國南方也開展了分地活動。1829和1830年,樞密官戈爾戈利對哈爾科夫省進行了視察,發現「隸屬於國家的農民占有的土地極不平均,其結果有些人占地過多,有些人沒有一寸土地」,並且認為,「這種情況對於拖延欠繳稅款有極大的影響」,於是他嚴厲地命令省稅務局在春天到來時,立即給各鄉管理局下達命令,要它們進行均分土地。省稅務局在執行樞密官的命令時,分發通告:「各村、市應將其所占有的土地按調查人口數和每人應得數量進行分配。」(這些資料引自H. 布熱斯基:《農村協會的欠繳稅款和連環保》,1897年,第104—109頁。)
[13] 論述村社土地使用制最好的綜合性著作,無可爭辯地要算K. 卡喬羅夫斯基所寫的《俄國村社》一書(1900年)了,它是一部最有價值的研究著作。本書有關俄國村社現代狀況的資料,主要引自這本書。
[14] 參閱卡喬羅夫斯基的《俄國村社》一書。
[15] 韋尼阿米諾夫:《農民公社》(根據K. 卡喬羅夫斯基的資料寫成)。本書引用的數字資料是依據韋尼阿米諾夫先生的統計表中的1、2、3、4類的村社綜合計算出來的。
[16] 韋尼阿米諾夫著作,第208—210頁。在B. 沃龍佐夫的著名著作《農民經濟的進步趨勢》(1897年,第3章)中引用了許多有關村社著作中的例子。
[17] 在俄國的文獻中,第一次從經濟上對村社的優缺點作科學分析的是A. C. 波斯尼科夫的名著《村社土地占有制》,1875—1878年。
[18] 參看他所著的《俄國與國外消滅插花條地的鬥爭》一書,1907年,第2版。
[19] 參看H. 布熱斯基著作,該書描述了我國徵稅機構引進和廢除連環保這一有趣的過程。
[20] 參看哈克斯陶森:《俄國內部情況研究》,1847年。
[21] 在車爾尼雪夫斯基專門論述村社的許多論文中,特別值得參考的是《對村社土地占有制一些哲學觀點的批判》,見《車爾尼雪夫斯基全集》,第4卷。
[22] П. H. 米柳科夫說:「俄國村社實際上是一種強制性組織,它一方面通過連環保束縛住村社成員使之履行納稅和服役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力求使每個成員負擔的徭役和賦稅做到合理均攤。」(《俄國文化史論文集》,第1卷,1896年,第188頁。)
[23] B. 謝爾蓋耶維奇:《阿爾漢格爾斯克省農民的權利和村社土地占有制》(《司法部記事錄》,1907年2月)。
[24] 卡喬羅夫斯基:《俄羅斯村社》,第169、217頁。
[25] 同上書,第239、247頁。
[26] A. A. 考夫曼在其有關論村社近著中最後說:「我個人認為,在完全相同的條件下,鄰近歐洲的俄國農民的土地占有制和土地使用制,總的來說,應當經歷我國土地多的地區現在還在走的那種發展道路。但是,我不能不意識到,根據類比作出的結論。 只有對於那些一向堅持村社土地占有和使用形式的自發產生和發展理論的人,才具有說服力。」(《俄國村社的產生和發展過程》,1908年,第440頁。)後者完全是真實的,然而,可敬的作者是否證實了在我國一些大區村社正在「自發地」發展呢?對這一點,他的近著無論如何不能令我信服。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來自類比的結論就加倍地不能令人信服了。順便說說,我發現,巴甫洛夫—西爾萬斯基認為A. A. 考夫曼關於行政當局對村社出現均分制的影響無關緊要的論點,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參看巴甫洛夫—西爾萬斯基:《俄羅斯公國的封建主義》,第128頁等)其中還包括了很多有價值的資料以及有關俄國重新分配村社起源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