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叢書提要 · 政治叢書提要第三卷
日本丙午豫算提要東方文化學院京都研究所
卷一
歲入經常別冊甲之一,歲入臨時別冊甲之二,歲出經常別冊甲之三,歲出臨時別冊甲之四,別冊乙,別冊丙
卷二
特別會計別冊甲,特別會計別冊乙,特別會計別冊丙。
卷三
臨時軍事費豫算追加,乙已豫算追加一,乙已豫算追加二,乙已特別會計追加。豫算以外國庫應負擔之契約。
此為日本明治三十九年丙午議會之豫算。其大類凡三:
一、經常之歲出歲入,及臨時之歲出歲入,並別冊甲、乙、丙三種,此即以本年通國之所出,制通國之所入者;
二、特別會計甲、乙、丙三種,此以一部分之所出,即取諸一部分之所入者,其中亦以經常臨時分之。
三、臨時軍事費豫算追加及乙已,豫算追加及豫算,以外國庫應負擔之契約等,日本丙午一年之出入,皆備於是。謹案:此編不僅為考察日本本年之財政起見,蓋憲法之本原則在於議會,故既詳憲法之歷史,尤必詳議會之歷史。丙午議會,所以見議會歷史之一斑也。然議會之第一要義,即為制定豫算,此為西方各國肇造議會之本義。自古及今,仍以此為議會之特權,未之或改。即議會之所以能維持憲法,永保其立法之地位者,亦因握豫算權之故。是豫算案者,議會之實際也。不然,議員以數百文人,手不持兵,徒為空言之可否,其何以能使行政者聽其指揮哉?然此非議會之過也。國用之所入,不外取之於民,取之民者不能不求民之許諾,國用之所出,亦無非所以為民,為民者亦不能不受民之監督,亦其分矣。所以議會通例,每年開會時,政府必有所請求於議會,蓋常欲加歲入也,而議會又常不免反對,夫政府蓋常欲節歲出也,是二者恆不免有衝突之虞,而在國民程度未甚發達之國,則弊尤數見。此所謂豫算不能通過。豫算不通過,實為國家至險之事。日本知其如此,故有豫算不能通過天皇可以敕令,仍用去年豫算之制,此所以免不通過之難。此制恆為法學家所指摘,要亦無可如何之事也。至於觀日本,以蕞爾之國,歲入如此其多,而民不加困,則財政之就理可知。負擔如此其重,而民不加怨,則政府之信用可知。此猶豫算案之餘事云爾。
日本歲計豫算制度考提要
歲計豫算及執行之順序
豫算編制順序
論繼續費
論預備費歲出開支順序
歲入徵收順序
歲出歲入之變通章程
論決算順序
論出納官
大藏省主計局長荒井賢太郎問答
會計檢查院沿革
會計檢查院法
會計法
會計細則
大藏省國庫課長談話
右日本歲計豫算制度一冊。
謹案:豫算者,議會之要義也。議會者,憲法之根本也。歐西各國,當未有憲法之始,政府遇有大兵大役,集國人而議之,使之各出金錢以紓國難,其後因緣以成憲法,於是人民之對於國家,享莫大之利益,即為國家負擔無窮之義務。政府以民閒之財治民閒之事,無不予人以共見,而國與民一體之義乃愈明,其民人愛國之心,遂日增長而不能。自已國基亦因之愈固而不可動搖,此環球所以無不立憲之國也。是編列豫算之法,其大綱有九:
一曰歲計,豫算及執行之順序,蓋總論大藏省之職掌,與主計局總司豫算決算,並監督出納官吏之原,則為財政之綱要焉。
二曰豫算,編制其法,由大藏省將來年之歲入歲出,約計書詳審而平均之,內閣集國務大臣會議而決定之,付諸議會,以待其協贊評決以後,奏請裁可而公布之,以為一年之經費。
三曰繼續費,豫算概限以一年,其費有非一年所可竟者,入於此項,而別求議會之協贊。
四曰豫備費,豫算為歲出立限,凡款項彼此不得挪移,故為第一豫備費以補豫算之不足,為第二豫備費,以防豫算之不及。取之有定額,用之有定限,事後必告議會,以求其承諾,皆所以濟豫算之窮也。
五曰歲出,開支順序其法,以開支命令權屬之各省大臣,以管理現金權屬之國庫,互相維持,以期無弊。
六曰歲入,徵收順序其法,徵收官當徵收租稅時,發布納額,告知書於納稅者,使如期如數納之金庫,金庫以其所收租稅通知於徵收官,使徵收官據以報告。其立法之意與歲出同。
七曰歲入歲出之變通章程,金庫不能遍設於國中,故特設收入所,使收集歲入現金,以時繳於金庫;特設開支所,使以時至金庫領取現金,以備歲出付款之需,而制限其數,以通歲出歲入常法之變。
八曰決算順序決算者,蓋對於豫算,具實用實銷之數以告之議會者,其法各省。大臣計一歲出入之數,告之大藏省,大藏省綜核之,以為總決算書,送內閣,交會計檢查院詳審之,仍由內閣付之議會,以求承諾。
九曰出納官。所謂出納官者,凡特設之收入官、開支官及物品會計官皆是也。此特論其選任之法。以上九篇,凡豫算綱要略具焉。附以問答十三條,以盡推行之義,並附以會計檢查院沿革。會計檢查院法二十五條,會計法三十三條,會計細則一百二十三條,會計檢查院事務章程三十四條,末綴以日本大藏省國庫課長談話一篇。會計院處於政府議會之閒,為獨立衙門,以檢查全國財政,糾正政府,徵信國人,法至善也。其沿
革凡三變,至立憲後,始直隸於天皇,其組織亦漸完備,行之以至今日,益推行盡利焉。夫財政為國家命脈所系,理之得其道,則富且強,不得其道,則貧且弱。然而天下無無弊之法,待其弊而補救之,不如於其始而制限之。觀於日本處置財政之始,即於憲法上為立峻極之大防,知此意也夫。
日本國債制度提要
國債概要,內國公債償還方法,各種公債緣起,外國公債募集理由及契約法律等述要,各種公債募集實況,各種公債證券名稱及式樣,各種公債重要收支,戰時公債,戰後公債整理計劃
右專敘日本國債制度,其大綱可分為三:曰本國公債,曰外國公債,曰戰時公債。自金札引換公債以下,其目凡十三,此本國公債也。九厘七厘公債以下,其目凡五,此外國公債也。發布國庫債券,輸入外國資本,而附以整理國債之計。畫此戰時公債也。
謹案:公債之妙用,在能補劑財政,充實國防,凡交通界、實業界、軍事界中,有賴國家經營者,莫不恃國債以鞏其基礎。
世界各國,於經濟上問題,未有不注意國債之發達者。然設網必提其綱,振衣必挈其領,國民負擔過重則蹶,非補救不足以資周轉也。於是有豫備償還之法,金額交付,空言無補,非證憑不足以昭信守也。於是有契約法律之用,債務之條例棼如,非綜核無以齊其制也。於是有債券之名稱式樣,歲計之盈虛有數,非豫算無以劑其平也。於是有債金之重要收支。若戰時之規畫,其要義尚不止是。蓋平時之規畫易,戰時之規畫難,無論兵機萬變,為貸金者所危險,而軍費過巨,不免有耗竭元氣之虞。故篇末戰後公債整理計劃一章,於減輕本利,酌核時期,尤兢兢三致意焉。嘗觀歐美歷史,其發行公債之方法,視乎國家之信用,信用一失,則經濟上必大見困難。蓋舉方尺腐敗之券,以奔走一世,使其傾囊倒篋,毫無難色者,全在信用,信用可恃,全在豫備。英以杜蘭斯哇爾戰事停償,令下,債券之價格驟低,國家之信用幾替。
此整理本金法所以盛行於二十世紀也。其行用此法之故,由平時債額既巨,一旦籌制軍備,負擔愈重,使不早定辦法,昭示中外,則影響所被,不獨內地市場為之搖動,即海外視聽亦將混淆,而戰後之財政,其急迫更難言狀。故創行整理本金法,由歷年普通會計內,次第支撥資金,以為償還公債。之豫備,歐美行之,金庫漸裕,其後有應非常之準備,踵其法以濟時艱者,而成效亦卓著。日本是已。雖然,道有進當。夫日、俄宣戰,舉國景從,
無論都鄙,不分婦孺,莫不縮衣節食,醵金以獻,不旬日閒,竟達巨額。至期核算,已逾募集額四倍有奇,外債之輸入者亦稱是,固不第收效於整理基金也,謂非日本債史之特色哉?
日本稅制考提要
大藏省主稅局之職掌及官制,地租論,所得稅論,營業稅論,相續稅論,酒稅論,糖稅論,醬油稅論,賣藥稅論,登錄稅論,印紙稅論,礦業稅論,取引所稅論,銀行稅論,狩獵稅論,骨牌稅論,織物稅論,通行稅論,國稅與地方稅之區別論,管野稅務監督局長談話,英法租稅比較論
右日本稅制考一冊。謹案是冊記錄日本現行租稅制度,首載大藏省主稅局職掌,以次列各項租稅制度。其目曰:地租所得稅、營業稅、相續稅、酒租、糖稅、醬油稅、賣藥稅、登錄稅、印紙稅、礦業稅、取引所稅、銀行稅、狩獵稅、骨牌稅、織物稅、通行稅,凡為類者十七。地租者,以土地之價計分課之,而鄉社公地、溝地、鐵道等地,則不課其租。墾荒有年限,災祲有蠲緩,徵收有期會,略如中國之法。所得稅從其所得而課其稅者,蓋計各家財產所得子息而征之。營業稅者,蓋就其所經營之業而征之。相續稅者,從子孫繼續父祖之業,或他人繼續他人之業而征之。酒稅者,分四類:曰造酒稅,曰酒精稅,曰麥酒稅,曰沖繩縣酒類出口稅,各為法以征之。糖稅者,蓋課其運銷,其行銷於內地者,從其取運時征之,輸出外國者無稅。醬油稅者,蓋與鹽法有關係,故製造者皆須經政府之允許,一年分兩期征之。販賣家用,皆納稅。賣藥稅者,分二類:曰賣藥印紙稅,以定價計分征之,而所貼印紙之價即為課稅。曰賣藥營業稅,或調製各藥,或從外國輸入,而販賣者分別課之。登錄稅者,類極複雜,要之,其事須登於公家簿籍者,皆課之。印紙稅者,凡關於證明財物之劵書帳簿,皆購國家所制之印紙黏貼,國家即以售印紙為課稅。礦業稅者凡三類:曰礦山稅,計其價格征之;曰礦區稅,計其坪數征之;曰採取砂金地稅,計其町數征之。取引所稅者,凡證劵、債劵,按其劵中之金數計分課之。銀行稅者,就所發行之兌換紙幣課之。狩獵稅者,凡獵必從官領執照,分用火器與否,分別課之。骨牌稅者,凡製造販賣,皆須經政府之允許,而按具課之。織物稅者凡二類:曰毛織類,從其製成運銷時征其現金;曰非毛織類,從其製成運銷時,以印紙之法征之。通行稅者,就火車、電車、輪船之乘客課之。綜其稅課,每歲所入凡三百兆有奇,而地方之稅不與焉。日本臣民之負擔亦重矣哉!然其取之也至纖至悉,其為法也至精至微,民不怨而國不病者,何也?蓋其名目雖繁,而取數則少,防閒雖周,而遵行則易,又必經議會之協贊,此其所以能推行而無扞格也。又管野稅務監督局長談話一篇,則將各種稅則皆詳述其用意之所在,與其查定之。
法徵收之方,則其立法之精意,行法之機關,略具於是矣。未附英法租稅比較論一篇,則將兩國所有之租稅,一一比較而詳論之。蓋日本未變法以前,地租之外,其他稅制亦至簡矣。今日之稅制,皆采自列邦而斟酌損益以行之,其運用之善,乃有突過其本來者。四十年來,學士大夫之研究,亦至矣哉!今並錄之,可以互鏡焉。
日本貨幣制度考提要
明治以來改革幣制始末,改革幣制之理由及其利弊,幣制改革實行之方法,日本現行貨幣法,貨幣之鑄造,紙幣發行制度,第一節兌換銀行券條例,第二節紙幣發行機關,第三節紙幣發行法,第四節中央銀行兌換手數科,第五節製造及發行規則,第六節課稅。附錄:貨幣制度問答錄要採用金本位要領,設立中央銀行要領。
右述日本貨幣制度,首言幣制改革始末,及現行貨幣法及造幣諸規則,以見由銀本位進於金本位之次第。次言紙幣發行制度,以盡流通之用,附以各種問答,以為吾國改良財政之津導。
謹案環球各國,俱以金幣為易中之本位,權之以銀、銅二幣,輔之以鈔幣證券,其流通聚散之機關,則統於國家銀行。鑄幣行鈔之權,惟國家銀行得有之。蓋財政大綱,不可不統一於中央政府也。故入其都市,觀其廛肆,所挾以為交易之用者,皆形制有定象,輕重有定衡,無朝夕,無遠近,若斠若劃一,細民不得撓其分量,持其緩急,而國家常握其操縱之柄焉。微特其輕齎劃一,利於商戰之競爭也。即以行政言,國家之歲入歲出,既有一定之圜法,上下之交,無可容其欺蔽,故豫算決算,可以持籌數計,無或爽失。而又有銀行以為出入之樞紐,使國中之財常貢於國中以效用,無府庫封殖之虞。其紙幣既得信用,尤可以補三品之不給,鼓鑄無匱乏之患,茲其財政之所以善也。日本自德川世,金銀、銅三貨並用,其後與海外各國交通,頓形竭蹶,經計學家,幾經研討,而後財政機關得以整理。區區三島,對於歐美各強國,得以支拄,不為其所吮吸。且興學練兵,糜無數金錢,以戰勝強鄰,亦云艱矣。茲編所述,可燦然考其成績。中國欲整理財政,庶乎借鏡不遠也。
日本關稅制度提要
稅關各種問題,稅關行政實況,稅關設備,從價稅從量稅,評價不服時得上訴,稅關官吏人材,稅關官制,稅關經費,稅關制度概要,關稅法述要,關稅定率法之要旨,附論各種租稅徵收法,日本關稅條文,日本稅關官制
右日本關稅制度,為橫濱稅關長檟本圭三郎講述者,計十九條。大藏省鈴木經理課長講述者,計三十八條。
內十五條統論各種租稅徵收法,後附日本關稅條文,日本稅關官制,都為一編。
謹案:關稅之分類,不外輸出輸入兩途。近來歐美各國,於輸出稅均漸減免,存者僅一二國而已。蓋自國際貿易,競爭日烈,欲本國之商品流衍於外國之市場,必令價格低廉,而後可以擴張銷路。若重課稅,則使貨價昂而贏利薄,不啻自蹙其生機。是減免輸出稅者,實為對外競。爭之要著。至於輸入之品,則又以保護本國工商之故,特為重稅以限之。誠以列強角峙,商戰方殷,欲維持本國之富源,不得不壓制外來之商品,則所謂保護政策者,亦政府不得已之苦心。且徵收關稅,本為一國之特權,從未聞以加稅問題而啟干戈之釁者。然我既重稅他國之貨,他國亦重稅以報之,矛戟相攻,適足礙兩國工商之事業。故各國政府商社,近頗研究關稅,同盟主義,期免彼此之競爭,此亦世界和平之進步也。日本於開港通商之始,受各國之劫制,以關稅載入約章,於是外貨之輸入日本者,徵稅不得過若干;內貨之輸至他國者,徵稅多寡惟所命,揆諸公理,實失其平。且輸出與輸入並征,尤為失策。自改正稅率,以後,輸出稅一律免除,僅由稅關檢查,為編制統計之豫備。輸入稅雖亦採用保護政策,終以限於商約,不能實行。彼國通人,深以為病。然觀其稅關之制度,與其任用官吏之方,事事與歐美相合,而又有國力以盾之,則改正條約之期,知其不遠矣。
日本中央銀行制度提要
第一章中央銀行設立理由,第二章中央銀行營業大旨,第三章政府委託事務,附中央銀行監理規則。
右日本中央銀行制度一冊,首詳設立之理由,次營業之大旨,次政府委託之事務,而以監理規則附焉。謹案:銀行者,全國財政之樞紐,而中央銀行者,又全國銀行之樞紐也。
各國中央銀行,大抵為國家所設立,故亦稱國家銀行。閒有由商民集股開辦者,政府亦必設條例以監督。之所謂國家銀行條例是也。其特別之權利,為發行紙幣;其重要之職務,為出納國帑,經理公債,制金貨之平準,都泉布之匯輸,平時則以低利供各銀行之流通,有事則出資以維持市面。蓋握一國財政盈虛消息之機關,使國家與社會交受其益,而不專以營利為主義者也。
日本國立銀行之制,權輿於明治五年。其時通國所設銀行,僅東京、大阪、橫濱、新瀉四處,資本薄弱,不能得民閒之信用,又值金貴紙賤,物價騰踴之時,公私俱生困難,於是政府力圖整理,於明治十五年,改立中央銀行,予以發行紙幣之權,全國財政之機關,始歸統一。是編雖述中央銀行之制,而維新以來財政之歷史,亦略可考見焉。其閒規畫經營之跡,維持補救之方,亦理財者所宜留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