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叢書提要 · 政治叢書提要第四卷

法蘭西稅債幣制要覽提要 東方文化學院京都研究所。 第一章中央稅制。第二章公債。第三章幣制。第四章地方稅債。 右述法蘭西稅則幣制大概,首中央稅制,言國家維正之供,為經常之收入;次公債,言國有所需,發債券於民,民輸其資,國給以息,此為一時一事之吸集。次幣制,貨幣之分別,造幣之輕重,紙幣發行之機關,以贍一國流通之具。次地方稅制,夫里之布,入市之徵,以供國家及地方興舉之用。都為四章,舉其綱要,法國財政,於茲可見。 謹案:法蘭西自見復於德人以後,既為貽款所創,又為軍備支出所困,其財政之拮据,百倍於疇昔。其巧立名目,征取租稅者,亦多為各國所無。如人別動產稅、人別動產稅者,不問內外國人及男女之別,凡享有自己之權利者,而不得以貧民論,即寡婦及未成年之男女,皆須輸納。 兵役稅、廣告稅、酢稅等,幾有取之惟恐不盡之勢。其所以支拄強鄰,恢復前業者在此;其所以精華銷竭,生殖不繁,致不免有外強中乾之象者亦在此。顧其征斂雖繁,而仍輸將恐後,民人無轉徙溝壑之慟,國家無宣告破產之悲。一因其人民知國家之休戚,即一己之休戚,國家傾危,已亦不能獨存,遂不惜竭其手足之所入,以急公而奉上,而又日淬厲於學,其能力足以發造物之藏,以繼其後,故不三十年而元氣昭蘇,蒸蒸日進,蔚為西方強國焉。今觀其設立築路興學特別資金,及使私設銀行貸與自治團體之法,多可採用者,垂覽及此,而富國裕民之道,得其大概矣。 日俄戰時財政史提要 第一編軍事費總額及臨時豫算特別會計法支出內規。第二編歲計剩餘。第三編增稅等收入。第四編特別會計貲金移用。第五編公債。 右編為日本明治三十七、八年與俄國開戰時財政之要領都五編。一為軍事之總額及臨時豫算特別會計之法。此舉歲計之收入,軍事之支出,統籌而合計之者二。為兩次歲計剩餘,此就經常歲計收入節省剩餘,以補充軍費者三;為兩次非常特別稅及菸草鹽專賣制度,此為一時權宜之計,斟酌物價民情而出之者四;為移用特別會計貲金,此為動用一切貲本金,移緩而就急者五;為發行國庫債券及募集外債之計劃。此系明定公債規律,得內外之信用而通行者。日本戰時之財政,略具於是。謹案:日俄之戰,二十世紀開冪之一大戰爭也。日本於甲午還遼以後,舉國上下,嘗膽臥薪,誓雪國恥,教訓生聚,迨十年而後用之。然當戰釁初開,搜討軍實,斷非經常歲入所能支辦,不得不別籌新辟之財源。今考其籌款之事,共分三期。第一期為明治三十六年十二月,政府所籌備戰軍費,計一億五千六百餘萬圓;一億,合一百兆。第二期為明治三十七年三月議會豫算之案,所籌臨時軍費計四億二千萬圓;第三期為同年十一月議會追加豫算之案,所籌翼年軍費,計七億八千萬圓。此關乎軍費上所支出者也。其籌款之途,約分五類:曰歲計剩餘,曰非常特別稅,曰特別會計貲金,曰公債及臨時入金,曰軍事獻納金。出於歲計剩餘及增稅等收入者約十之二三,出於公債及借入金者,約十之六七。此關乎軍事上所收入者也。夫強敵在前,日夜發兵轉?不絕於道,而起視其國中,則士習於庠,農服於畝,工商安於市,若不知征繕之煩者。於此見財政之整理得宜,而憲法之大有造於國也。大抵立國之道,莫患乎上下相暌,而國民不知有應盡之義務。往往羽書交警,戎馬臨邊,君臣宵旰於廟堂,士庶酣嬉於草野,雖坐擁素封,不聞出毫末以佐公家之急者,彼固以為國家之事,而於己無與也。若憲法既立,則君與民一心,國與家一體,平時有利害相關之誼,有事必出全力以擔負之。是故言徵兵,則人人有敵愾同讎之志;言募?,則人人有急公好義之忱,有不待驅迫而然者。且議和宣戰之事,雖出於君主之制裁,而籌?之事,則歸諸議院。議院之所承諾,即為國民之所擔任,亦即為法令之所當執行。列國之兵政財政,所以能集權於中央者,實恃議院為之關鍵耳。今觀日本兩次豫算之案,政府所提議者,議院未嘗阻撓,議院所贊成者,國民未嘗反抗,蓋群知兵之不得已,而用之不可無也。迨至功成事定,君主享其榮名,而百姓仍充然而樂業。以視秦漢之開邊,宋明之加賦,其氣象之舒蹙,有不可同日語者。夫非憲法之明效大驗歟? 曰本司法綱要 卷一裁判所構成法一。卷二裁判所構成法二。卷三裁判所構成法三。卷四裁判所構成法四。卷五辯護士法執達吏規則。卷六行政裁判法。訴願法。 右略舉日本司法部之概略,附以解釋,以見立。憲國立法、行法、司法三權分立之實情,其主體凡四篇,曰裁判所及檢事局之區域及組織,曰裁判所及檢事局之官吏,曰裁判之辦法,曰司法行政及監督權。凡四篇,以辯護士執達吏規則附焉。其行政裁判法,為防行政官吏之違背法律也,特畀人民以控訴官吏之權。此等裁判,職權尤專,故不屬於通常裁判,而自為一編,所謂特別裁判者是也。謹案:行法、司法之權,當未有孟德斯鳩學說以前,大都混而為一,其中容有設一部分之官吏以掌之者。而其至下級之裁判權則出於令長,是行法與司法不分也。其至上級之裁判權則屬之元首,是行法與司法不分也。至下級為裁判所自始,至上級為裁判所自終,此而不分,則中閒雖設一二專司裁判之官吏,固猶之不分也。自孟氏創三權分立之說,凡各立憲國,有議會以立法,有政府以行政者,莫不設立。各級裁判,所,以完全司法獨立之權。日本為立憲國,則司法自必獨立明矣。其要義凡四:各級裁判所自相聯助,自相監督,而必不受政府之節制,一也;任其事者必有專門之學,二也;其官皆任以終身,若無大故,不能變更,與政府各官隨政黨為進退者,質性全別,三也。凡經其所裁判者,人民有服從之義務,四也。其立此制之命義在,必使為法官者,有學問,有經驗,無內顧之憂,無旁騖之事,而後一意以持法律之平,而保國家民人之安全。此猶之布帛菽粟之值,必有待度量權衡也。若司法失職,則是。非無所取准秩序,遂不可保,國家危矣。故欲專司法之任,即不能不重司法之權,此其使司法獨立之意歟。夫司法為內政之官,原與外交無涉,而在今日東方之國,則司法一部,若與外交有絕大之關係者,則以西方各國對於東方,又有所謂領事裁判權也。領事裁判權者,謂甲國之民移居乙國,則立於乙國統治權之外,而得享其特別權利也。此說之行,雖根於強弱不同而起,而其口實則必以民法、刑法之不善,裁判之腐敗,不便於受治為言。自有領事裁判權之說,則外國人之入內國者,政府有保護之責,而無監督之權。夫被保護者,不予保護者以權,是使之不能保護也,事後乃從而責之,於是國際之困難極矣。故謀自立者,不能不謀收回治外法權,而欲收回治外法權,非使司法部精良不可。日本於收回領事裁判權之成績,雖半由兵力之強,與外交之巧,而其主要則在改良司法部,蓋其君臣上下謀之二十年而後達其目的者。司法之於國,豈不重哉? 法國司法制度提要 第一編緒論。第二編裁判所及理刑局。第三編裁判所辦理訴訟。 右列三編,凡十二章,分二十二節,為法國共和現行刑法,即全國司法部之概略也。制度綱要已具於目錄之中。其關於民事者,自始審裁判所以下,其種類凡五。其關於刑事者,自違警章罪裁判所以下,其種類凡三,而皆受其成於破毀院。破毀院者,即評定官階級之最高者也。其他附屬吏之制限,理刑局之組織,檢察官之職。務控訴院之管轄,靡不逐條剖解,而以代訟人、律師、公差、差總附焉。其裁判所辦理訴訟,為防官吏民人之違背法律也,特於和解起訴、評議疑問、采決理由判決文告等,詳加詮釋。此種辦法,範圍極廣,故不屬以上各章,而自為一編,所謂特別審理辦法也。謹按司法者,據三權分立中最要之方面,即憲法精意所流衍也。自憲法外表觀之,則司法祗居憲法之一部。然自憲法內容觀之,則司法實握憲法之大綱。文化優劣之原,政界治亂之機,其他無足論,至要者,惟司法制度而已。考司法應行獨立之故,聚訟紛如。自孟德斯鳩倡立法、行法、司法三權鼎峙之說。世之政治家、法律家,研究此問題者,固無俟贅言。即著作哲學兩家,亦罔弗竭慮殫精,窮其究竟,其說遂有不脛而走,不翼而飛之勢。法國現時司法權由立法分離而獨立,亦立憲國之通例也。試舉立法、司法分立之要義:一、裁判所不得反對法律之施行;二、不得如前時高等法院得施行一切命令;三、司法部員不得為一切政治上議論,此司法不能侵立法之權限也。一、立法部無裁判權;二、立法者當裁判失當之際,無矯正或破壞權;三、不以新法駮舊法所判之事件四,除裁判官自身廢止外,不得制新法,令其退職。此立法不能侵司法之權限也。此制既立,然後為法官者,事權一,界限清,壹意持平,而絕無 法徇情之弊。故立憲國之人民,皆有服從法律之性質,實由司法獨立之效,有以致之。法。國律例淵源羅馬,久為各國之模型,然司法制度,屢經改革,而始有今日之完備,此猶日躔月離之有經度,古疏今密,可得而稽也。若司法區劃,悉由控訴院之管區分之。本國有管區凡二十四,殖民地有管區凡七,內以法官操其柄,外以領事秉其樞,至與波斯、埃及諸邦締約,則又有所謂領事裁判權,以擴張其國力焉。然則司法制度者,非第治內之矩矱,抑亦治外之準繩也。 比利時司法制度提要 第一章裁判所。第二章裁判官。第三章書吏及以外裁判所之附屬吏。第四章理刑局。第五章司法事務之執行。第六章司法行政之監督。 右譯比利時現行司法制度,都六章,凡二十三條,逐條詮釋,以見脫離。和蘭仍采法蘭西憲法主義,成一獨立之立憲君主國。其大綱凡四:曰裁判所及理刑局之組織,曰裁判所及理刑局官吏之資格席次,曰司法事務之執行,曰司法行政之監督,而以書吏及附屬吏附焉。謹案:比利時隸屬法國以前,其司法制度,全受法廷支配,輕重出入,如輪附軸,而失其自由改革權。然司法部之組織,猶根據法律,未至秩序紊亂也。自千八百十四年,為和蘭所並,任意更張,成規頓失,支離棼錯,舉國譁然。揆其不合公理之處,約有四端:一、廢陪審制度,二、停開審重罪輕罪事件,三、破壞裁判官轉任停職規則。四於二三州之地,設破毀院三處。此千八百十四年及十五年之敕令也。迨千八百三十年,法蘭西王室變更,影響所及,震盪全歐,比利時遂乘此時機。脫和蘭之羈軛,而成為獨立。自是以來,頒布立憲,釐訂規制,又以法典之編,非參酌現情,難以遽收實效也。於是順國民習慣,體社會風俗,溯司法制度沿革,仍取千八百十年法國所定之法律,補苴罅漏,公布遵行。其稍與法國歧異者,惟比國破毀院,祗有民事、刑事兩部,不能如法之又設請願部,比國治安裁判所,審判官任至終身,而法國無此特權。重罪裁判所在各州之首府設之,而法國則非常設數端以外,其審定區域,布置職務,皆與法國同。此比利時現行法制之大概也。蓋未立憲之國,行法與司法合,立憲之國,行法與司法分,合則有牽掣之弊,分則有獨立之權。刑法之平與不平,其原因實造於此。自孟德斯鳩建三權分立之議,立憲之國,莫不設立各級裁判,所以袪混一之害,而完全其獨立權。比利時為世界立憲國,司法固當獨立者也。當其服屬法國之時,事事稟承,必有難舒展自如者,而政法之精理,亦頗得其遺。傳讀千八百八十五年頒布之法律,原本法國,不相逕庭,飲水思源,非無故也。 日本統計釋例提要 卷一:土地之屬,凡十二。人口之屬,凡三十二。教育之屬,凡二十七。社寺及教會之屬;凡七。 卷二:民事及刑事、裁判之屬,凡四十。警察之屬,凡十三。監獄之屬,凡十四。陸軍之屬,凡二十二。海軍之屬。凡二十五。 卷三:農業之屬,凡十七。山林及狩獵之屬,凡七。漁業及製鹽之屬,凡四。礦山之屬,凡四。工業之屬,凡二十三。外國貿易之屬,凡二十二。內國商業之屬,凡七。會社之屬,凡十。儲金及保險之屬。凡五。 卷四:陸運之屬,凡十六。水運之屬,凡二十五。郵便及電信、電話之屬,凡二十三。築造之屬,凡九。衛生之屬,凡四。救育之屬,凡八。卷五、銀行及金融之屬。凡四十三。財政之屬凡三十二。 卷六:爵位、勳章及褒章之屬凡七,議員選舉之屬,凡六。官制及附錄之屬,凡十三。北海道之屬凡十。一,台灣之屬。凡六十二。 右歷舉日本至近統計各表,一一釋其所以立此表之故,以見日本國勢之實狀,而日本政府之注意,亦顯著於是矣。其綱凡三十一,即某事之屬。目凡五百五十八。其表中所列實數,不可勝書,但著其目而詳其用而已。謹案:統計之為式,乃舉凡天時人事物產,無論百為萬變,苟其有數可稽,無不列之於表。而其用意則在觀所著之實數,而知其致此之原理,因以籌其消息迎距之方。其端亦發於西人,初亦不過供學者研究學理之用。一千六百二年閒,法國始設立統計局,其後泰西各國,次第設立,至一千八百五十三年,始設萬國統計會。日本明治初年,其國之政家即注意於此。後經營之久,至日本明治十五年,始刊行統計年鑑。自是日本亦得入於萬國統計會之閒。今日統計一門,已成為專家之學,於各科皆有關係,而惟於政治上則關係尤大,幾為研究政治者所必需。蓋人事蕃淆,不可紀極,其實數不明,斯其實理必不能測,而其實數則必隱於繁複之中,不可得見。往昔之言治者,無統計學以為之根據,惟憑一時一事之見聞,見一以為然,則以為莫不然,其見一以為不然,則亦如是,於是影響附會,以一人之幻想,繩社會之實事,而政治斯病矣,此政治之所以不進也。挽近以來,天下皆知從事於徵實之學,事事皆先求外界之實狀,而徐繹其所以然之故。然後立為義例,不合則再改,必求其密合而後已。彼聲光化電之學皆如是也,而政治學之研究亦復如是。故統計學遂為政治學實驗之法。政治中必賴統計而後明者凡六:一、人口統計,則疏密增減、壽夭性情職業之理可見焉。二、經濟統計,則生產消費、分配、交通、貿易儲蓄價值之理可見焉。三、政法統計,則領地人民、立法、司法、財政、陸海軍、警察、監獄之理可見焉。四、社會統計,則勞力貧民及其他慈善事業之理可見焉。五、道德統計,則犯罪自殺等之理可見焉。六、教育宗教統計,則教育宗教之理可見焉。凡此諸事,其理非冥悟可得,非知其數,即無著手之方。此即統計之大用也。然而統計之學,在國家法制已定之後,固不可不日為調查,以自鏡其為治之得失。而在國家法制未定之先,則統計尤不可不先為豫備。蓋非此則無以知己國之虛實。及其趨勢而徒為法制,亦終不能實行而有效也。至於己國之實狀已明,而後持以與他人之國相比較,則己國之所當自謀者,有不洞如觀火者哉?此統計學所以為立法行法之大要也。 曰本統計類表敘論提要 土地之屬第一,列表二。戶口之屬第二,列表十二。教育之屬第三教會附列表六。官制之屬第四爵位勳章附,列表七。財政之屬第五,列表十。陸軍海軍之屬第六,列表九。民事刑事裁判之屬第七,列表四。警察之屬第八,列表三。 監獄之屬第九,列表二。衛生之屬第十教育附列表六。農業之屬第十一,列表八。山林狩獵之屬第十二,列表三。漁業製鹽之屬第十三,列表三。礦山之屬第十四,列表三。工業之屬第十五,列表七。會社之屬第十六保險附,列表三。築造之屬第十七,列表二。銀行之屬第十八。外國商業之屬第十九,內國商業之屬第二十。陸運之屬第二十一水。運之屬第二十二。郵便電線電話之屬第二十三郵便儲金附,列表三。 謹案:統計之學,始於西人,蓋深得周官遺意。日本於明治十五年仿行,統計歲出一冊。是編為明治三十七年,統計凡三十一門,為表五百五十有七。茲就其體例,刪並門類為二十三門,小者以類相附,為表一百一十有六。增進日本各校兒童學齡表,日本全國陸軍一覽表、日本全國海軍一覽表,日本遠洋漁業時地分數列表,台灣歷年吸菸人數列表。凡五表皆刪節簡要,便於觀覽。復論其治國大要,綜括精義,各為論說,列於表首,而則效損益之意,即寓乎其中。日本維新之初,首頒御誓五章,與一國臣民共守憲法,勵精圖治,三十餘年,綱舉目張,凡行政司法、練兵理財,以至振興工藝,推廣貿易,事事效法西人,善取眾長,一變舊俗。其急功趨利,近於霸術,而本末兼權,歸於明體達用而止。然其國人稠地狹,殖產不繁,生計頗絀,雖人才奮出,殫力競進,而終有限制,未能遽達其志。徒以家國一體,朝野一心,其民有聰強勤樸之風,其治有畫一整齊之象,用能崛起三島,發憤自雄。故論天時地利,日本實遠遜於我,而人和過之。程子曰:有關睢、麟趾之精意,而後可行周官之法度。事固如此。是編所列,自土地、戶口、學校、職官、財政、軍備、司法、警察、監獄、衛生、農、工、商、礦、林、漁、狩牧、輪路、郵電之屬,燦然悉備。以山海貧弱之國,而數載戰勝,驟致盛強,豈非綜核名實之效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