貞觀政要譯註 · 刑法第三十一
本篇導讀
刑罰的本意,在於懲治罪惡、鼓勵善行。因此,刑罰不在多重,重要的是能達到教化的目的。太宗認為使用刑罰要特別謹慎,要無偏無私,尤其對死刑判決要特別謹慎,要求執法者要五次復奏。同時太宗總結歷史教訓,告誡官員要自律,處理公務要「如履薄臨深,戰戰慄栗,用周文小心」,不要「危人自達,以釣聲價」。由於貞觀年間用刑寬大公平,所以社會才得以安寧,監獄也曾經幾乎閒置不用。
貞觀元年,太宗謂侍臣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須務在寬簡。古人云,鬻棺者欲歲之疫,非疾於人,利於棺售故耳。今法司核理一獄,必求深劾,欲成其考課1。今作何法,得使平允?』諫議大夫王珪進曰:『但選公直良善人,斷獄允當者,增秩賜金,即奸偽自息。』詔從之。太宗又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2,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皆令中書、門下四品已上及尚書九卿議之3,如此,庶免冤濫。』由是至四年,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4。
1 考課:按一定的標準對官吏的政績進行考核,以決定其升降賞罰。
2 三槐、九棘:相傳周代宮廷外種槐樹三棵,荊棘九株。百官朝見天子之時,三公面對槐樹而立,九卿面對荊棘而立。後世便以「三槐」代指三公一類官職,「九棘」代指九卿百官。
3 大辟:古代五刑之一。後世泛指死刑為大辟。
4 刑措:也作「刑錯」或「刑厝」,指置刑法而不用。
譯文
貞觀元年,太宗對身邊的大臣說:「人死了就不可能再活,因此執法務必寬大簡約。古人說,賣棺木的人希望每年都發生瘟疫,並不是他仇恨人們,只是因為瘟疫有利於棺木出售罷了。現在司法部門審理一件獄案,總想把案子辦得嚴峻苛刻,用這種手段來完成考核成績。現在用什麼辦法才能使辦案公平恰當呢?」諫議大夫王珪說:「只管選擇公正善良的人才,判案公允的人就增加俸祿,賞賜金帛,奸詐邪惡自然就會停止。」太宗下詔照辦。太宗又說:「古時候審案,一定要詢問三槐、九棘這些官員,現今的三公、九卿就相當於這樣的職務。從今以後,殺頭的死刑都要讓中書省、門下省四品以上官員以及尚書九卿等共同議決,這樣才能避免冤案和濫用刑罰。」從這時到貞觀四年,判為死刑的,全國只有二十九人,幾乎刑罰都快要擱置不用了。
賞析與點評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須務在寬簡。」——所謂「人死不能復生」,太宗以民為本、愛民若子,故而責成臣下執法務必寬大簡約,尤以對死囚的裁決,更須嚴格進行五次復奏。考貞觀元年至四年,全國僅二十九人被判死刑,足見太宗確實重視百姓的生命。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比有奴告主謀逆,此極弊法,特須禁斷。假令有謀反者,必不獨成,終將與人計之;眾計之事,必有他人論之,豈借奴告主也。自今奴告主者皆不須受,盡令斬決。』
譯文
貞觀二年,太宗對侍臣說:「近來有奴僕告發主人謀反,這是極有害的辦法,特別要禁絕。假使有謀反的人,決定不會單獨策划行事,定要和別人商量;眾人商量的事情,必有其他人講出來,怎麼依靠奴僕告發主人呢?從今天起有奴僕告發主人謀反的,都不要受理,將告發的奴僕一概處死。」
貞觀五年,詔曰:『在京諸司,比來奏決死囚,雖雲五覆,一日即了,都未暇審思,五覆何益?縱有追悔,又無所及。自今後,在京諸司奏決死囚,宜三日中五覆奏,天下諸州三覆奏。』又手詔敕曰:『比來有司斷獄,多據律文,雖情在可矜而不敢違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門下省復有據法合死,而情在可矜者,宜錄狀奏聞。』
譯文
貞觀五年,太宗下達詔令說:「在京城的各執法官署,近來奏請處決的死囚,雖說(按程序)復奏了五次,但一天之內就完成了,都沒有時間認真思考,五次復奏又有什麼用呢?縱然追悔,也來不及了。從今以後,在京城的主管部門如請求處決死囚,應該在三日中五次復奏,天下各州三次復奏。」又親自寫下政令:「近來執法官吏審判案件,都按照法律條文,情有可原的也不敢違背法律,完全按條文定罪。有的恐怕還有冤情。自今天起,門下省按照法律該判死刑,而情有可原的,應記下情況及時上奏。」
貞觀十六年,太宗謂大理卿孫伏伽曰1:『夫作甲者欲其堅,恐人之傷;作箭者欲其銳,恐人不傷。何則?各有司存2,利在稱職故也。朕嘗問法官刑罰輕重,每稱法網寬於往代。仍恐主獄之司利在殺人,危人自達,以釣聲價。今之所憂,正在此耳!深宜禁止,務在寬平。』
1 孫伏伽:約六五八年卒,唐貝州武城(今河北清河)人。曾上書勸諫唐高祖開直言之路,廢止奢侈逸樂之舉。貞觀初年,轉大理寺少卿,以直言著名。
2 司存:執掌,職責。
譯文
貞觀十六年,太宗對大理寺少卿孫伏伽說:「製造鎧甲的人希望鎧甲堅固,擔心人受傷;製作弓箭的人希望箭矢鋒利,唯恐人不受傷。為什麼呢?這是因為他們各有執掌的職責,有利於他能勝任所擔當的職務的緣故。我曾經詢問過法官執行刑罰輕重的情況,他們總是說刑罰比過去的朝代寬大。我仍然害怕主管刑案的官署為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濫施殺刑,用危害他人的手段來使自己顯達,沽名釣譽。現在我所憂慮的正是這樣啊!應大力加以禁絕,用刑務必要寬大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