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挺明史講義 · 第六章 明中葉後政治經濟之變革
第一節
大禮議
一、世宗之立
1.明世宗世系
《明史》十七—十八《世宗本紀》、《明史》一百十五《睿宗興獻皇帝傳》。
憲宗見深(6)
吳廢后
孝穆紀太后——(三子)孝宗祐樘(7)——武宗厚照(8)
孝惠邵太后——(四子)興獻王祐杬——世宗厚熜——穆宗載垕(9)
2.世宗本人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世宗欽天履道英毅聖神宣文廣武洪仁大孝肅皇帝,諱厚熜,憲宗孫也。父興獻王祐杬,國安陸,正德十四年薨,帝年十有三,以世子理國事。十六年三月辛酉,未除服,特命襲封。」
又十八《世宗本紀》:「(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庚子,大漸,自西苑還乾清宮,是日,崩,年六十……隆慶元年正月,上尊諡,廟號世宗,葬永陵。」
30.2.5
3.楊廷和議立世宗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武宗崩,無嗣。慈壽皇太后(案:孝宗孝康皇后張氏,世宗即位稱聖母,加上尊號曰昭聖。後改稱伯母,見《明史》一百十四《后妃傳》)與大學士楊廷和(《明史》一百九十有傳)定策,遣太監谷大用(《明史》三百四《宦官傳》)、韋彬(《明史》三百四附《谷大用傳》)、張錦,大學士梁儲(《明史》一百九十有傳)、定國公徐光祚、駙馬都尉崔元(戍州人,憲宗女永康公主之駙馬,武宗、世宗之姑夫)、禮部尚書毛澄(《明史》一百九十一有傳)以遺詔迎王於興邸(興王建藩湖北安陸)……(正德十六年四月)癸卯,至京師,止於郊外。禮官具儀,請如皇太子即位禮。王顧長史袁宗皋曰:『遺詔以我嗣皇帝位,非皇子也。』大學士楊廷和等請如禮臣所具儀,由東安門入,居文華殿,擇日登極,不允。會皇太后趣群臣上箋勸進,乃即郊外受箋。是日日中,入自大明門,遣官告宗廟社稷,謁大行皇帝(武宗)几筵,朝皇太后,出御奉天殿,即皇帝位。以明年為嘉靖元年,大赦天下。」(時世宗年十五歲)
《明史》一百九十《楊廷和傳》:「明年(正德十六年)正月,帝郊祀,嘔血輿疾歸,逾月益篤,時帝無嗣。司禮中官魏彬(《明史》三百四附《谷大用傳》)等至閣言:『國醫力竭矣,請捐萬金購之草澤。』廷和心知所謂,不應,而微以倫序之說風之,彬等唯唯。三月十四日丙寅,谷大用、張永(《明史》三百四《谷大用傳》)至閣言帝崩於豹房,以皇太后命,移殯大內,且議所當立。廷和舉《皇明祖訓》示之,曰:『兄終弟及,誰能瀆焉?興獻王長子、憲宗之孫、孝宗之從子、大行皇帝之從弟,序當立。』梁儲、蔣冕、毛紀咸贊之。乃令中官入啟皇太后,廷和等候左順門下。頃之,中官奉遺詔及太后懿旨,宣諭群臣,一如廷和請,事乃定。」
案:其時憲宗孫尚有益王子厚燁、厚炫、厚煌、厚,衡王子厚燆、厚烴,榮王子厚、厚熺等多人,而廷和獨推世宗者,以意度之,當因興王房最長(憲宗第四子)且已薨也(其餘益、榮、衡諸王均在)。(待考)
又案:孝宗二子,長武宗,次蔚悼王厚煒,生三歲而薨。
又,憲宗曾孫行當武宗末似尚無人,惟益昭王載增於嘉靖八年封崇仁王長子,年較長,不知其時已生否。待考。
30.2.5
4.世宗即位詔之爭議
《明史》一百九十《楊廷和傳》:「先是,武宗崩,廷和草遺詔,言皇考孝宗敬皇帝親弟興獻王長子某倫序當立,遵奉祖訓兄終弟及之文,告於宗廟,請於慈壽皇太后迎嗣皇帝位。即令禮官上禮儀狀……其箋文皆循皇子嗣位故事。世宗覽禮部狀,謂:『遺詔以吾嗣皇帝位,非為皇子也。』及至京,止城外,廷和固請如禮部所具儀(《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大學士楊廷和命儀部郎中余才所擬也。』)世宗不聽……日中,即皇帝位。詔草言奉皇兄遺詔入奉宗祧,帝遲回久之,始報可。」
5.世宗即位六日議大禮
《明史》一百九十一《毛澄傳》:「世宗踐阼甫六日,有旨,議興獻王主祀及尊稱。五月七日戊午,澄大會文武群臣,上議曰……」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正德十六年)夏四月癸未(初二),發安陸。癸卯(二十二),至京師……是日日中,入自大明門……出御奉天殿,即皇帝位……戊申(二十七),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號。」
案:陳氏《朔閏表》正德十六年四月壬午朔,癸卯為二十二日,戊申為二十七日,相距六日。
30.2.3—5
二、議禮之爭
1.大禮議
興 獻 《明史》十七《世宗紀》:「(正德十六年1521四月)癸卯,至京師……即皇帝位……丙午(即位後三日),遣使奉迎母妃蔣氏……戊申(即位後五日),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號。」
初 定 又,「十月己卯朔,追尊父興獻王為興獻帝,祖母憲宗貴妃邵氏為皇太后,母妃為興獻後」。
再 議 又,「(嘉靖元年1522,正月)己未…命稱孝宗皇考,慈壽皇太后聖母,興獻帝後為本生父母」。
又,「三月……丁巳,上慈壽皇太后尊號曰昭聖慈壽皇太后(孝宗皇后),武宗皇后曰莊肅皇后。戊午,上皇太后尊號曰壽安皇太后(憲宗妃),興獻後曰興國太后」。(案:憲宗妃與孝宗後明代同稱太后,可疑。)
三 議 《明史》十七《世宗本紀》:「(嘉靖三年,1524)四月己酉,上昭聖皇太后尊號曰昭聖康惠慈壽皇太后(孝宗後)。庚戌,上興國太后尊號曰本生聖母章聖皇太后(世宗生母,興獻王妃)。癸丑,追尊興獻帝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
四 議 又,「九月丙寅,定稱孝宗為皇伯考,昭聖皇太后為皇伯母,獻皇帝為皇考,章聖皇太后為聖母」。
五 議 又,「七年(1528)……秋七月己卯,追尊孝惠皇太后(憲宗妃邵氏,興獻王生母)為太皇太后,恭穆獻皇帝為恭睿淵仁寬穆純聖獻皇帝。辛巳,尊章聖皇太后為章聖慈仁皇太后」。
六 議 又,「(十七年,1538,九月)辛巳,上……獻皇帝廟號睿宗,遂奉睿宗神主祔太廟,躋武宗上」。
2.大禮議之爭
世宗即位,命禮官集議崇祀興獻王典禮(正德十六年四月戊申,即位後五日),其時廷議大致如下(據《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大禮議》及《明史》。《明史》注卷數,《紀事本末》不注):
續表
①編者註:此處有講義原案語,說明第一階段大禮議之情形,曰:「以上正德十六年(1521)事,所爭為嗣不嗣,廷議在嗣孝宗不嗣興王,張璁主繼統不繼嗣,結果用慈壽皇太后懿旨稱興獻帝後(不稱皇帝皇后)。其時世宗初即位,楊廷和執政有權威,故張璁等皆出於外(時楊一清家居亦以張說為然),其後情形則大異矣。」今限於表格形式,移至注釋中。
續表
①編者註:此處有講義原案語,說明嘉靖二年、三年大禮議之情形,曰:「以上為嘉靖二年(1523)、三年(1524)事,所爭為考不考,廷議主考孝宗,桂萼主考興王,廷臣為調停之計主稱本生考,桂等仍爭之,其時楊廷和已去,世宗立已三年故言者多得罪。既而席書復堅主伯孝宗,於是始定。四年以後爭議較少,有爭唯廟議耳。立廟之議自何淵。張璁嘉靖六年入閣,桂萼嘉靖八年入閣。」
②編者註:此處有講義原案語,曰:「以上為十七年(1538)事,所爭為宗不宗,帝位久定爭者寡矣。時張璁(改名孚敬)謝政歸已四年,桂萼死已七年矣(均據本傳,《紀事本末》以為張死六年,大誤)。」
3.興獻王之追封
據《明史》十七《世宗本紀》、一百十五《睿宗興獻皇帝傳》。
正德十四年,興王祐杬薨,諡曰獻。十六年四月世宗即位,命禮臣集議興獻王封號。十月,尊興獻王為興獻帝。
嘉靖元年正月,命稱孝宗皇考,興獻帝為本生父。三年四月,追尊為本生皇考恭穆獻皇帝。九月稱孝宗為皇伯考,追尊獻皇帝為皇考。
嘉靖十五年冬十月,作世廟祀獻皇帝。七年七月,追尊獻皇帝為恭睿淵仁寬穆純聖獻皇帝。
嘉靖十七年(1538)九月,上獻皇帝廟號睿宗,奉睿宗神主袝太廟,躋武宗上。加上尊諡知天守道洪德淵仁寬穆純聖恭儉敬文獻皇帝(十六字,與世祖同,太祖二十字)。明堂大享奉主配天。
隆慶元年(1567)正月,罷睿宗明堂配享。
30.11.30
4.爭稱皇考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一《汪俊傳》:「主事桂萼復請稱皇考。章下廷議。三年正月,俊集廷臣七十有三人上議曰:『……謹集諸章奏,惟進士張璁、主事霍韜、給事中熊浹與萼議同,其他八十餘疏二百五十餘人,皆如臣等議。』議上,留中。而特旨召桂萼、張璁、席書於南京。」
30.2.3
5.哭爭大禮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一《何孟春傳》:「……帝益入張璁、桂萼等言,復欲去本生二字。璁方盛氣,列上禮官欺妄十三事,且斥為朋黨。孟春偕九卿秦金等具疏……遂發十三難以辨折璁,疏入留中。其時詹事、翰林、給事、御史及六部諸司、大理、行人諸臣各具疏爭,並留中不下,群情益洶洶。會朝方罷,孟春倡言於眾曰:『憲宗朝,百官哭文華門,爭慈懿皇太后葬禮,憲宗從之,此國朝故事也。』修撰楊慎曰:『國家養士百五十年,仗節死義,正在今日。』編修王元正、給事中張翀等遂遮留群臣於金水橋南,謂今日有不力爭者,必共擊之。孟春、金獻民、徐文華復相號召。於是九卿則尚書(金)獻民及秦金、趙鑒、趙璜、俞琳,侍郎(何)孟春及朱希周、劉玉,都御史王時中、張潤,寺卿汪舉、潘希曾、張九敘、吳祺,通政張瓚、陳霑,少卿徐文華及張縉、蘇民、金瓚,府丞張仲賢,通政參議葛襘,寺丞袁宗儒,凡二十有三人;翰林則掌詹事府侍郎賈詠,學士豐熙,侍講張璧,修撰舒芬、楊維聰、姚淶、張衍慶,編修許成名、劉棟、張潮、崔桐、葉桂章、王三錫、余承勛、陸珘、王相、應良、王思,檢討金皋、林時及慎、元正,凡二十有二人;給事中則張翀、劉濟、安磐、張漢卿、張原、謝蕡、毛玉、曹懷、張嵩、王瑄、張、鄭一鵬、黃重、李錫、趙漢、陳時明、鄭自璧、裴紹宗、韓楷、黃臣、胡納,凡二十有一人;御史則王時柯、余翱、葉奇、鄭本公、楊樞、劉潁、祁杲、杜民表、楊瑞、張英、劉謙亨、許中、陳克宅、譚瓚、劉翀、張錄、郭希愈、蕭一中、張恂、倪宗岳、王璜、沈教、鍾卿密、胡瓊、張濂、何鰲、張曰韜、藍田、張鵬翰、林有孚,凡三十人;諸司郎官,吏部則郎中余寬、黨承志、劉天民,員外郎馬理、徐一鳴、劉勛,主事應大猷、李舜臣、馬冕、彭澤、張鵾,司務洪伊,凡十有二人;戶部則郎中黃待顯、唐昇、賈繼之、楊易、楊淮、胡宗明、栗登、黨以平、何嚴、馬朝卿,員外郎申良、鄭漳、顧可久、婁志德,主事徐嵩、張庠、高奎、安璽、王尚志、朱藻、黃一道、陳儒、陳騰鸞、高登、程旦、尹嗣忠、郭日休、李錄、周詔、戴亢、繆宗周、邱其仁、俎琚、張希尹,司務金中夫,檢校丁律,凡三十有六人;禮部則郎中余才、汪必東、張、張懷,員外郎翁磐、李文中、張澯,主事張鏜、豐坊、仵瑜、丁汝夔、臧應奎,凡十有二人;兵部則郎中陶滋、賀縉、姚汝皋、劉淑相、萬潮,員外郎劉漳、楊儀、王德明,主事汪溱、黃嘉賓、李春芳、盧襄、華鑰、鄭曉、劉一正、郭持平、余禎、陳賞,司務李可登、劉從學,凡二十人;刑部則郎中相世芳、張峩、詹潮、胡璉、范錄、陳力、張大輪、葉應驄、白轍、許路,員外郎戴欽、張儉、劉士奇,主事祁敕、趙廷松、熊宇、何鰲、楊濂、劉仕、蕭樟、顧鐸、王國光、汪嘉會、殷承敘、陸銓、錢鐸、方一蘭,凡二十有七人;工部則郎中趙儒、葉寬、張子衷、汪登、劉璣、江珊,員外郎金廷瑞、范鏓、龐淳,主事伍余福、張鳳來、張羽、車純、蔣珙、鄭騮,凡十有五人;大理之屬則寺正毋德純、蔣同仁,寺副王嵍、劉道,評事陳大綱、鍾雲瑞、王光濟、張徽、王天民、鄭重、杜鸞,凡十有一人。俱跪伏左順門。帝命司禮中官諭退,眾皆曰:必得俞旨乃敢退。自辰至午,凡再傳諭,猶跪伏不起。帝大怒,遣錦衣先執為首者。於是豐熙、張翀、余翱、余寬、黃待顯、陶滋、相世芳、毋德純八人,並系詔獄,楊慎、王元正乃撼門大哭,眾皆哭,聲震闕廷。帝益怒,命收系五品以下官若干人,而令孟春等待罪。翼日,編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熙等及慎、元正俱謫戍,始下孟春等前疏責曰……」
30.2.3
6.哭諫大禮杖死之人
《明史》一百九十二《王思傳》:「其年(嘉靖三年)七月,偕廷臣伏左順門哭諫。帝大怒,系之詔獄,杖三十。逾旬,再杖之。思與同官王相,給事中張原、毛玉、裴紹寶,御史張曰韜、胡瓊,郎中楊淮、胡璉,員外郎申良、張澯,主事安璽、仵瑜、臧應奎、余禎、殷承敘,司務李可登,凡十有七人,皆病創,先後卒。」
案:一九一《何孟春傳》:「編修王相等十八人,俱杖死。」《世宗本紀》嘉靖三年七月:「戊寅,廷臣伏闕固爭,下員外郎馬理等一百三十四人錦衣衛獄。癸未,杖馬理等於廷,死者十有六人。」與此作十七人者皆不同。
32.2.3
7.大禮七爭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女後類》:「大禮之議廷臣凡七爭,初爭考,再爭帝,三爭皇,四爭廟,五爭廟街,六爭太后謁廟,七爭樂舞。皆不能回聖意。凡爭者七百八十三人。」(76頁)
8.主大禮諸人
《明史》一百九十七《黃綰傳》:「方大禮之興也,首繼(張)璁上疏者為襄府棗陽王祐楒……時世宗登極歲之八月也……至致仕教諭王價,遂請加諸臣貶竄誅戮之刑……而最陋者南京刑部主事歸安陸澄……嘉靖四年七月,席書將輯《大禮集議》,因言:『近題請刊布,多系建言於三年以前,若臣書及(張)璁、(桂)萼、(方)獻夫、(霍)韜,所正取者不過五人,禮科右給事中熊浹、南京刑部郎中黃宗明、都察院經歷黃綰、通政司經歷金述、監生陳雲章、儒士張少連及楚王、棗陽王二宗室外,所附取者不過六人。有同時建議,若監生何淵、主事王國光、同知馬時中、巡檢房浚,言或未純,義多未正,亦在不取。其他罷職投閒之夫,建言於璁、萼等召用後者,皆望風希旨,有所覬覦,亦一切不錄。其錦衣百戶聶能遷、昌平致仕教諭王價建言三年二三月,未經采入,今二臣奏乞附名,應如其請。』帝從之。因詔『大禮』已定,自今有假言陳奏者,必罪不宥。」
案:《明史·黃綰傳》又稱「故自璁等八人外,率無殊擢」,此八人當為張璁、桂萼、方獻夫、席書、霍韜、熊浹、宗明、黃綰。
30.2.5
9.王守仁與大禮議
王氏與主大禮諸人之關係:
《明史》一九六《方獻夫傳》:「與主事王守仁論學,悅之,遂請為弟子。」
《明史》一九七《席書傳》:「書……乃力薦楊一清、王守仁入閣,且曰:『諸大臣皆中材,無足與計天下事。定亂濟時,非守仁不可。』」
《明史》一九七《霍韜傳》:「韜先後薦王守仁、王瓊諸人,帝皆納用。」
《明史》一九七《黃宗明傳》:「嘗從王守仁論學。」
《明史》一九七《黃綰傳》:「嘗師謝鐸、王守仁。」
又,「錦衣僉事聶能遷……囑罷閒,主事翁洪草奏,誣王守仁賄席書得召用,詞連綰及璁,綰疏辨」。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傳》:「久之,所善席書及門人方獻夫、黃綰以議禮得幸,言於張璁、桂萼,將召用,而費宏故銜守仁,復沮之。」(時在六年前)
王氏意見之間接表示:
《明史》一九七《黃綰傳》:「最陋者南京刑部主事歸安陸澄。初極言追尊之非,逮服闋入都,《明倫大典》已定,璁、萼大用事,澄乃言初為人誤,質之臣師王守仁乃大悔恨,萼悅其言,請除禮部主事。而帝見澄前疏惡之,謫高州通判以去。」
王氏議禮時之所在: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傳》:「世宗……即位……因拜守仁南京兵部尚書。守仁不赴,請歸省……時已丁父憂,屢疏辭爵……免喪,亦不召……嘉靖六年……乃詔守仁以原官兼左都御史,總督兩廣……」
據錢賓四《陽明年譜》:
正德十六年八月至越,九月歸餘姚。——年五十。
嘉靖元年二月龍山公卒。
六年九月發越中,則元年至六年均在越也。——年五十一至五十六。
30.2.5
10.楊一清與大禮議
《明史》一九八《楊一清傳》:「初大禮議起,一清方家居,見張璁疏,寓書門人喬宇曰:『張生此議,聖人復起,不能易也。』又勸席書早赴召,以定大議。」
案:《明史》一九四《喬宇傳》:「宇遇事不可,無不力爭,而爭大禮尤切。」則宇未嘗為其師所左右也。
30.2.5
11.費宏與大禮議
《明史》一九三《費宏傳》:「大禮之議,諸臣力與帝爭,帝不能堪。宏頗揣知帝旨,第署名公疏,未嘗特諫,以是帝心善之。」
30.2.5
12.大禮與葉幼學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儀制》《薦舉》:「永嘉(張孚敬)柄用時,申薦舉之例,然有司未聞有薦一人者,惟葉幼學溫州人,張桂議禮時為之尋檢史傳,書寫疏草,得薦為翰林待詔,明倫大典中所謂儒士葉幼學者是也。」(《叢書集成》影印《鹽邑志林》第三十帙,18頁)
13.議大禮之兩生五臣十九客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鹽邑志林》第三十帙,《叢書集成》影印本)《儀制類》:「(嘉靖七年)三月四日,(張)璁又自陳,未仕時讀書姚溪書院,亦乞立敬一亭如府州縣學,並乞書院額名。天子喜甚,書院名貞義,堂名抱忠。令有司起敬一亭,刻五箋注(嘉靖御撰《程子四箋》及范浚之箋注),並為修建書院……於是司府縣共出白金六萬兩,即粥大青白金三千兩,鄰省文吏及武弁凡幸進者,皆獻建書院錢,又不下數十萬金矣。書院未成,先賜內府五經四書各一部,凡百五十九卷。璁上表謝。有云:每愧魯兩生之召,敢忝舜五臣之稱。蓋張、桂自謂兩生。五人則張、桂及席書、方獻夫、霍韜也。黃宗明、黃綰者,璁輩時時謂之平原十九客,蓋以其碌碌因人成事雲。」
29.4.27
14.大禮議時之批評
《明史》一百九十《蔣冕傳》:「及(楊)廷和罷政,冕當國,帝愈欲尊崇所生。逐禮部尚書汪俊,以怵冕,而用席書代之,且召張璁、桂萼。物情甚沸,冕乃抗疏極諫,曰……邇者復允汪俊之去,趣張璁、桂萼之來,人心益駭……帝得疏不悅。」
《明史》一百九十一《吳一鵬傳》:「遂命一鵬偕中官賴義……迎獻帝神主於安陸,……比還朝,則廷臣已伏闕哭爭,朝事大變,而給事中陳洸譸張尤甚。一鵬抗疏曰……洸本小人,不痛加懲艾,無以杜效尤之漸,不聽。」
《明史》一百九十一《豐熙傳》:「興獻王『大禮』議起,熙偕禮官數力爭。及召張璁、桂萼為學士,方獻夫為侍讀學士,熙昌言於朝曰:『此冷褒、段猶流也,吾輩可與並列耶?』抗疏請歸,不允。」
《明史》一百九十一《薛蕙傳》:「當是時廷臣力持『大禮』,而璁、萼建異議,舉朝非之。」
《明史》一百九十二《楊慎傳》:「嘉靖三年,帝納桂萼、張璁言,召為翰林學士。慎偕同列三十六人上言:『臣等與萼輩學術不同,議論亦異。臣等所執者,程頤、朱熹之說也。萼等所執者,冷褒、段猶之餘也。今陛下既超擢萼輩,不以臣等言為是,臣等不能與同列,願賜罷斥。』帝怒切責,停俸有差。」
《明史》一九六《張璁傳》:「給事御史李學曾、吉棠等言:『璁、萼曲學阿世,聖世所必誅……及廷臣伏闕哭爭,盡系詔獄予杖。死杖下者十餘人,貶竄相繼,由是璁等勢大張……璁、萼益恃寵仇廷臣,舉朝士大夫咸切齒此數人矣。」
《明史》一九七《席書傳》:「帝既加隆所生,中外獻諛希恩者紛然還至。」
《明史》一九七《霍韜傳》:「韜復奏曰:『今異議者謂陛下特欲尊崇皇考,遂以官爵餌其臣,臣等二三臣苟圖官爵,遂阿順陛下之意。臣嘗自慨,若得禮定,決不受官,俾天下萬世知議禮者非利官也。苟疑議禮者為利官,則所議雖是,彼猶以為非,何以塞天下口。』」
30.2.5
《明史》一九七《黃綰傳》:「方大禮之興也,首繼璁上疏者,為襄府棗陽王祐楒……時世宗登極歲之八月也。自時厥後,諸希寵干進之徒,紛然而起。失職武夫、罷閒小吏亦皆攘臂努目,抗論朝謨。即璁、萼輩亦羞稱之,不與為伍。故自璁等八人外,率無殊擢。至致仕教諭王價,遂請加諸臣貶竄誅戮之刑,懲朋黨欺蔽之罪。」
又,「嘉靖四年七月,席書將輯《大禮集議》,因言……其他罷職投閒之夫,建言於璁、萼等召用後者,皆望風希旨,有所覬覦」。
《明史》一九三《費宏傳》:「璁、萼由郎署入翰林,驟至詹事,舉朝惡其人,宏每示裁抑。」
《明史》一九七《霍韜傳》:「帝得(韜)疏喜甚(論大禮疏)……而朝士咸指目韜為邪說,韜意不自得,尋謝病歸。」(事在嘉靖三年前)
《明史》一九四《喬宇傳》:「特旨用席書為禮部尚書,宇又偕九卿言:『陛下罷汪俊,用席書,謫馬明衡、季本、陳逅,召張璁、桂萼、霍韜,舉措乖違,人心駭愕。夫以一二人邪說,廢天下萬世公議,內離骨肉,外間君臣,名為效忠,實累盛德……』」
鄭曉《吾學編餘》:「今天子既定大禮,銳意禮文之事,希進者又日夜采內意,犯眾議為之,但取好官,不顧笑罵。」(《叢書集成》景印本,18頁。)
《明史》一百九十一《毛(澄)、汪、吳、朱、何、豐、徐、薛傳》贊:「大禮之議,楊廷和為之倡,舉朝翕然同聲,大抵本宋司馬光、程頤濮園議,然英宗長育宮中,名稱素定。而世宗奉詔嗣位,承武宗後,事勢各殊。諸臣徒見先賢大儒成說可據,求無得罪天下後世,而未暇為世宗熟計審處,准酌情理,以求至當。爭之愈力,失之愈深,惜夫!」
《明史》一百九十二《楊、王、張、劉、安、張、張、毛、王、鄭、張、楊、張、郭傳》贊:「『大禮』之爭,群臣至撼門慟哭,亦過激且戇矣。然再受廷杖,或死或斥,廢錮終身,抑何慘也!」
《明史》一百九十七《席、霍、熊、黃、黃傳》贊:「席書等亦由議禮受知,而持論差平。然事以激成,末流多變。蓋至入廟稱宗,則亦非諸人倡議之初心矣。」
《御批通鑑輯覽》一百八:「嘉靖欲推崇自出,本屬人子之至情,諸臣必執宋時濮議相待,無論事理不同,且亦無以慰尊親本願,……誠使集議之初,即早定本生名號,加以徽稱,使得少申敬禮,則張璁等亦無由伺間陳言,或轉可隱全大義,乃必強詞爭執,持之愈固,激之愈深,於是稱帝不已進而稱宗,稱考不已甚而祔廟,其終至於瀆禮亂倫,亦諸臣不能於天理人情,斟酌至當,有以致之耳。」
又,「桂萼等承望風旨,遂請改孝宗為皇伯考,則悖謬實甚……萼等迎合希恩……實名教中之罪人耳」。
30.2.5
15.嘉靖詔崇朱學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十七年詔書內一款,士大夫學術不正,邪偽亂真,以致人材卑下,文章政事日趨詭異,而聖賢大學之道不明,關係治理要非細故。朕歷覽近代諸儒,惟朱熹之學醇正可師,祖宗設科取士,經書義一以朱子傳注為主,比年各處,試錄文字往往詭誕支離,背戾經旨,此必有一等奸偽之徒假道學之名鼓其邪說,以惑士心,不可不禁。禮部便行與各該提學官及學校師生,今後若有創為異說詭道背理,非毀朱子者,許科道官指名劾奏。」(287頁)
案:朱學崇奉早始明初,世宗議禮頗與朱乖,而此時復下詔崇奉之者,必其時朱學有根本動搖之虞也。
30.2.22
16.嘉靖時會議重建南京太廟應否重建人員
據《紀錄匯編》卷九,17—19頁
嘉靖十三年八月十五日
禮部 尚書(夏言 領銜,不署內閣銜名。) 侍郎
公侯 駙馬
吏部 尚書 侍郎
戶部 尚書 侍郎
兵部 尚書 侍郎
刑部 尚書 侍郎
工部 尚書 侍郎
都察院 左都御史
通政司 通政使 左右通政 左右參議
大理寺 右少卿右寺丞
詹事府 掌府事
太常寺 少卿
翰林院 侍讀學士 侍講學士
左春坊 左諭德
國子監 祭酒司業
六科 都給事中
十三道 掌道中監察御史
內閣不具銜
六部、都、道、大以外,僅有科道與五個衙門,小九卿何由來。
1952.12.22
三、大禮議之影響
1.大禮議之影響
一、對於政治之影響:
(1)張、桂、方、黃數年拜相,開逢迎躁進之風。
(2)舊臣斥退,開湖北之漸。
《明史》一九四《林俊傳》:「(嘉靖)四年秋,俊從病中上書言:……自去歲舊臣斥逐殆盡,朝署為空。乞聖明留念,既去者禮致,未去者慰留。」
二、對於學術之影響:
(1)學術思想之解放
(2)朱王兩家學說之消長
2.大禮議參考書
(1)反對大禮之議者
楊廷和、蔣冕、毛紀等傳(《明史》一百九十)
毛澄、汪俊、何孟春等傳(《明史》一百九十一)
楊慎、張翀等傳(《明史》一百九十二)
喬宇、林俊(《明史》一百九十四)
(2)主張大禮之議者
張璁、桂萼、方獻夫(《明史》一百九十六)
席書、霍韜、黃綰(《明史》一百九十七)
嚴嵩(《明史》三〇八《奸臣傳》)
(3)接近主張大禮議者
王守仁(《明史》一百九十五)
楊一清(《明史》一百九十八)
(4)中立者
費宏(《明史》一百九十三)
《明史紀事本末》卷五十《大禮議》
第二節
內閣事權之浸盛
一、明初中書省
1.明初官制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原註:正一品。甲辰〔至元二十四年〕正月初置左右相國……洪武元年改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原註:「從一品」)、左右丞(原註:「正二品」)、參知政事(原註:從二品)以統領眾職……洪武九年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十三年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省(原註:其官屬盡革,惟存中書舍人)。」
又,《職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1380),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敘》:「自洪武十三年(1380),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
又,《內閣》:「先是,太祖承前制,設中書省,置左右丞相(註:正一品,甲辰〔1364〕正月初置左右相國……吳元年,命百官禮儀俱尚左……洪武元年〔1368〕改為左右丞相)、平章政事(從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參知政事(從二品)以統領眾職……洪武九年(1376),汰平章政事、參知政事。十三年(1380)正月,誅丞相胡惟庸,遂罷中書官。……十五(1382)年,仿宋制,置華蓋殿、武英殿、文淵閣、東閣諸大學士……二十八年(1395),敕諭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吏部》:「明初,設四部於中書省,分掌錢穀、禮儀、刑名、營造之務,洪武元年始置吏戶禮兵刑工六部……(洪武)十三年罷中書省,仿周官六卿之制,升六部秩。」
《明史》七十三《職官志》二《都察院》:「初,吳元年(1367),置御史台,設左右御史大夫(從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以鄧愈、湯和為御史大夫,劉基、章溢為御史中丞,諭之曰:『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奸,毋假公濟私以害物。』」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布政司》:「初,太祖下集慶,自領江南行中書省……後每略定地方即置行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與中書省同……洪武九年,改……諸行省俱為承宣布政使司。」
37.10.18
2.明初宰相
洪武元年 李善長(左) 徐達(右)
二年 李善長(左) 徐達(右)
三年 李善長(左) 徐達(右)
四年 徐達(出征)
五年 汪廣洋(右)
六年至九年 汪廣洋(右)
十年九月至十二年 胡惟庸(左) 胡惟庸(右)
十三年正月 胡惟庸賜死 汪廣洋(右)
李善長三年,徐達四年,汪廣洋四年四月,胡惟庸六年半。
3.皇帝批答章奏之遞變
章疏上徹御覽,出自辰斷。批答御前傳旨當筆(太祖十二年,1380後)。——造膝密議批答自御筆(成祖、仁宗,1403—1425)。
——(小事)條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1426)。
——(中事)易紅書批出。
——(大事)命大臣面議,傳旨處分——條旨御書(孝宗,1488)——票擬批紅。
4.明初丞相與皇帝之矛盾
封建社會的統治特點之一是封建階梯制,一層一層的統治。封建關係就是支配與隸屬的關係。「農民要服從一切:既要服從自己的地主,更要服從更大的封建主,以至於國王。」(《社會發展史》33頁,北京市委會1949本)
皇帝與丞相是階梯的最高的第一、第二兩層,自來是矛盾的。秦始皇與李斯,秦二世與趙高,漢獻帝與曹氏父子均是。魏晉南北朝篡奪亦是。
歷代統治者都以解決皇帝與丞相之矛盾為主要措施。唐代之三省,中書(裁決)、門下(審議)、尚書(執行)並立;宋代之參知政事(政)、樞密使(軍)、三司使(財)並立,均分宰相之權。明代之大學士則改丞相為幕僚長。
1955.11.7
5.藍玉之獄
《明史》一三二《藍玉傳》:「(洪武)二十六年(1393)二月,錦衣衛指揮蔣僬告(藍)玉謀反,下吏鞫訊。獄辭云:『玉同景川侯曹震、鶴慶侯張翼、舳艫侯朱壽、東莞伯何榮及吏部尚書詹徽、戶部侍郎傅友文等謀為變,將伺帝出藉田舉事。』獄具,族誅之。列侯以下坐黨夷滅者不可勝數。手詔布告天下,條列爰書為《逆臣錄》。至九月,乃下詔曰:『藍賊為亂,謀泄,族誅者萬五千人。自今胡黨、藍黨概赦不問。』胡謂丞相惟庸也。於是元功宿將相繼盡矣。凡列名《逆臣錄》者,一公、十三侯、二伯。」
《明史》三《太祖紀》:「(洪武)二十八年(1395)……六月……己丑,御奉天門,諭群臣曰:『朕起兵至今四十餘年,灼見情偽,懲創奸頑,或法外用刑,本非常典,嗣後止循律與大誥……』」
1955.11.8
6.明太祖親自臨問胡惟庸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二十九,洪武十三年正月癸巳朔:「甲午(初二日),御史中丞塗節告左丞相胡惟庸與御史大夫陳寧等謀反,及前毒殺誠意伯劉基事,命廷臣審錄,上時自臨問之。」(19/129/1)
又,「戊戌(初六日),群臣奏胡惟庸等罪狀,請誅之,於是賜惟庸、陳寧死。又言塗節本為惟庸謀主,見事不成始上變告,不誅無以戒人臣之奸宄者,乃並誅節」。(19/129/3)
案:自首告至賜死凡五日。
38.5.4—7
7.內外官制與六部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序》:「明官制,沿漢、唐之舊而損益之。自洪武十三年(1380)罷丞相不設,析中書省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而殿閣大學士只備顧問,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其糾劾則責之都察院,章奏則達之通政司,平反則參之大理寺,是亦漢九卿之遺意也。分大都督府為五,而徵調隸於兵部。外設都(指揮)、布(布政)、按(按察)三司,分隸兵、刑、錢穀,其考核則聽於府部。是時吏、戶、兵三部之權為重。」
案:尚書,正一品;侍郎,正二品。
8.明戶部職掌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戶部:「尚書掌天下戶口、田賦之政令,侍郎貳之。稽版籍、歲會、賦役實征之數,以下所司。十年攢黃冊,差其戶上下畸零之等,以周知其登耗。凡田土之侵占、投獻、詭寄、影射有禁;人戶之隱漏、逃亡、朋充、花分有禁;繼嗣、婚姻不如令有禁;皆綜核而糾正之。天子耕藉,則尚書進耒耜。以墾荒業貧民,以占籍附流民,以限田裁異端之民,以圖帳抑兼併之民,以樹藝課農官,以芻地給馬牧,以召佃盡地利,以銷豁清賠累,以撥給廣恩澤,以給除差優復,以鈔錠節賞齎,以讀法訓吏民,以權量和市糴,以時估平物價,以積貯之政恤民困,以山澤、陂池、關市、坑冶之政佐邦國、贍軍輸,以支兌、改兌之規利漕運,以蠲減、振貸、均糴、捕蝗之令憫災荒,以輸轉、屯種、糴買、召納之法實邊儲,以祿廩之制馭貴賤。十三司各掌其分省之事,兼領所分兩京、直隸貢賦,及諸司衛所祿俸,邊鎮糧餉,並各倉場、鹽課、鈔關。條為四科:曰民科,主所屬省府州縣地理、人物、圖志、古今沿革、山川險易、土地肥瘠寬狹、戶口物產多寡、登耗之數;曰度支,主會計夏稅、秋糧、存留、起運及賞齎、祿秩之經費;曰金科,主市舶、魚鹽、茶鈔、稅課及贓罰之收折;曰倉科,主漕運,軍儲出納料糧。」(12—14頁)
又,「宣德十年革交阯司,定為十三司。其後歸併職掌,凡宗室、勛戚、文武官吏之廩祿,陝西司兼領之;北直隸府州衛所,福建司兼領之;南直隸府州衛所,四川司兼領之;天下鹽課,山東司兼領之;關稅,貴州司兼領之,漕運及臨、德諸倉,雲南司兼領之;御馬、象房諸倉,廣西司兼領之」。(15頁)
1953.3.31
9.江西人不得為戶部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周忱,字恂如,吉水人,永樂二年進士……宣德……五年……遷忱工部右侍郎,巡撫江南諸府,總督稅糧……(正統九年)再以九載滿,進戶部尚書,尋以江西人不得官戶部,乃改工部,仍巡撫。」
29.4.4
10.明太祖廢中書省制
《明太祖實錄》二十九,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癸巳朔:「己亥(初七日),胡惟庸等既伏誅,上諭文武百官曰:『朕自臨御以來,十有三年矣。中間圖任大臣,期於輔弼,以臻至治,故立中書省以總天下之文治,都督府以統天下之兵政,御史台以振朝廷之紀綱,豈意奸臣竊持國柄……蠹害政治,謀危社稷……朕欲革去中書省,升六部,仿古六卿之制,俾之各司所事;更置五軍都督府,以分領軍衛。如此,則權不專於一司,事不留於壅蔽。卿等以為何如?』……」(19/129/4)
又,癸卯(十一日):「罷中書省,升六部,改大都督府為五軍都督府。布告天下。詔曰:『朕膺天命,君主華夷,當即位之初,會集群臣,講求官制,遠稽漢唐,略加損益,亦參以宋朝之典。所以內置中書省、都督府、御史台、六部;外列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都轉運鹽使司、提刑按察司及府州縣,綱維庶務,以安兆民。朕嘗發施號令,責任中書,使刑賞務當。不期任非其人……特詔天下,罷中書,廣都府,升六部,使知更官之制,行移各有所歸,庶不紊煩。』……」(19/129/6)
又,「甲辰(十二日),定六部御史台等官品秩」。(19/129/7)
38.5.8
11.洪武時之政權劃分
洪武十三年前 洪武十三年後
詳看諸司奏啟兼司平駁——翰林、春坊
丞相——統領眾職——參決——顧問 ——大學士
批答 ——皇帝
分理庶務 ——六部
12.嘉靖時大臣不復極諫
《明史》一百九十《石珤傳》:「明年(嘉靖四年)春,奸人王邦奇訐楊廷和,誣珤及(費)宏為奸黨,兩人遂乞歸。帝許宏馳驛,而責珤歸怨朝廷,失大臣誼,一切恩典皆不予,歸裝襆被車一輛而已。都人嘆異,謂自來宰臣去國,無若珤者。自珤及楊廷和、蔣冕、毛紀以強諫罷政,迄嘉靖季,密勿大臣無進逆耳之言者矣。」
30.2.1
二、內閣政制之演變
1.會推與黨援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雙溪雜記》:「國朝進用大臣,皆出宸斷。天順間升用大臣,每朝畢,宣吏部發玉音,除某人為某部侍郎、尚書。成化間,始有吏部會官推舉之例,其權遂歸於內閣。每遇缺,吏部必先謀於內閣而後從,稍出己意必令再推,或諷使所私言官論劾。故凡內閣親舊同年相知厚者無不援引超擢要地,吏部與內閣相黨,升者亦得固寵終身;如尹旻、王恕,立心不阿必被其害也。內閣引用親舊,人以為公論無敢議者,若出宸斷用一人,雖聖公亦必彈劾,以為不由推舉,夤緣而得。律條明載,大臣專擅選官者斬,其弊猶至於此,勢使然耳。」(抄本四冊,八卷,24頁)
1950.4.23
2.內閣大學士與六部職權之消長
《明史·職官志序》:「自洪武十三年,罷丞相不設,析中書之政歸六部,以尚書任天下事,侍郎貳之,而殿閣大學士只備顧問,帝方自操威柄,學士鮮所參決……是時吏戶兵三部之權為重。迨仁宣朝大學士,以太子經師恩,累加至三孤,望益尊。而宣宗內柄無大小,悉下大學士楊士奇等參可否,雖吏部蹇義、戶部夏原吉時召見,得預各部事,然希闊不敵士奇等親。自是,內閣權日重,即有一二吏兵之長與執持是非,輒以敗。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迭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矣。」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洪武末)當是時……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成祖即位,特簡解縉、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務自此始。然其時入內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仁宗……閣職漸崇……職雖居內閣官必以尚書為尊(以尚書入閣為尊),景泰……後……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嘉靖以後,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洪武(1380十三) 內閣備顧問 六部任天下政事
永樂(1403元)內閣預機務而不得專制 六部奏事不得關白諸司
部重 閣部獨立
仁宣以後(1425洪熙) 內閣大都由尚侍兼
閣部兼
景泰後(1450元) 靡所不領 六部承奉意旨
閣重
嘉靖以後(1522元) 內閣班列六部上
閣統部
3.明州縣條例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縣》:「(洪武)十七年(1384),定府州縣條例八事,頒示天下,永為遵守。」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一,洪武十七年(1384)夏四月戊辰朔,壬午(十五日),「上諭禮部臣曰:州縣之官,於民最親。其賢不肖,政事得失,視民之安否可見。朕嘗命縣考於州,州考於府,府考於布政司,各以所臨精其考核,以憑黜陟,昭(『昭』原作『照』)示勸戒。令上下之政惟務苟且,縣之賢否州不能知,州之賢否府不能察,府之賢否布政司不能舉。善無所勸,而惡無所懲。朕今命以八事,爾禮部其為榜示天下:
「其一,州縣之官,宜宣揚風化,撫字其民,均賦役,恤窮困。審冤抑,禁盜賊。時命里長告戒其里人,敦行孝弟,盡力南畝,毋作非為以罹刑罰。行鄉飲酒禮,使知尊卑貴賤之體。歲終察其所行善惡而旌別之。
「其二,為府官者,當平其政令,廉察屬官。致治有方,吏民稱賢者,優加禮遇,紀其善績;其有闒茸及蠹政病民者,輕則治之以法,重則申聞黜罰。然不得下侵其職,以擾吾民。
「其三,布政司官,宜宣布德化,考核府州縣官能否詢知民風美惡,及士習情偽奸弊,甚者具聞鞫之,如所治不公,則從按察司糾舉。
「其四,凡民有犯笞杖罪者,縣自斷決,具實以聞。
「其五,犯徒流罪者,縣擬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定擬。
「其六,有犯死罪者,縣擬其罪申州若府以達布政司,布政司達刑部定擬。雜犯者准工贖罪;真犯者奏聞,遣官審決。
「其七,凡諸司獄訟,當詳審輕重,按律決遣,毋得淹禁。
「其八,民間詞訟,務自下而上,不許越訴。
「以上八事,須布天下,永為遵守。」(22/161/5—6)
案:條例八事《明史》未見。
38.4.22
4.明禁方面官侵郡縣之權
《太祖實錄》卷一百六十七,洪武十七年(1384)閏十月乙未朔,乙巳,「上諭禮部臣曰:『近聞在外方面官多侵郡縣之職,甚乖治體,其申諭之。自今民間庶事,皆自州縣始,縣有不公則州理之,州有不公則府理之,府有不公則布政司理之,布政司所任非人,從按察司糾之。如仍前亂政以擾吾民者,罪之,無赦。』」(23/167/1—2)
38.5.2
5.明代中葉首輔之影響
自議大禮後諸臣無犯顏極諫者。
自曾銑以復河套被戮,諸臣無復敢言邊功者。
自璁、萼言嵩以忌劾相繼秉政,大臣無敢自見,備位而已。
自張居正身後被謗,首輔無復以事功為意。
天挺臆說,待定。
6.明代首輔之爭
嘉靖初至萬曆初五十年間之政治繫於璁、萼以迄張居正諸人,其原因蓋由首輔之權重,然此數人首輔之爭,為權力之爭而非政策之爭,個人之爭而非黨團之爭。其手段為傾陷而非爭諍。
29.3.13
7.明代士大夫之風氣
未第或初第之時 譏訕朝章以鳴高 講學、結社、致仕。
既仕或為科道 顯攻執政以要譽
既顯達 歸誠君上以求榮
既登正卿或入閣 謹事同僚以取容
既執政為首輔 排斥異己以固位
幸明代教育與風氣能 砥礪氣節以立身 故能不致自陷於小人。
天挺臆說,待定。
29.3.13
8.大學士事權日盛之影響
①大學士爵日尊、位日隆、權日重,於是形成宰相;然大學士人多不能共同負其任,於是以資深者領其事,造成首輔制度。
②首輔不能日日見皇帝,皇帝與首輔之間以宦官為階梯,於是造成宦官之地位,以致宦官亂政。
③首輔不如宰相者在無黜陟權(進退人才),首輔欲固位,欲排異己,欲引擢徒黨,不能不利用科道,於是門戶之見更深。
9.六科
《明史》七十四《職官志》三《六科》:「吏、戶、禮、兵、刑、工六科,各都給事中一人(原註:「正七品」),左、右給事中各一人(原註:「從七品」),給事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原註:「並從七品。後增減員數不常……」)(共58人)。六科,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頒之;有失,封還執奏。凡內外所上章疏下,分類抄出,參署付部,駁正其違誤……(中述各科分掌之事。)……而主德闕違,朝政失得,百官賢佞,各科或單疏專達,或公疏聯署奏聞。(原註:「雖分隸六科,其事屬重大者,各科皆得通奏。但事屬某科,則列某科為首。」)凡日朝,六科輪一人立殿左右,珥筆記旨。凡題奏,日附科籍,五日一送內閣,備編纂。其諸司奉旨處分事目,五日一註銷,核稽緩。內官傳旨必覆奏,復得旨而後行。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受卷官。冊封宗室、諸蕃,或告諭外國,充正、副使。朝參門籍,六科流掌之。登聞鼓樓,日一人,皆錦衣衛官監蒞。受牒,則具題本封上。遇決囚,有投牒訟冤者,則判停刑請旨。凡大事廷議,大臣廷推,大獄廷鞫,六掌科皆預焉。」
38.5.7
10.明之御史
《明史》七十三《職官志》二《都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十人(原註:「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八人,雲南十一人。」
又:「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原註:「後改科員。」)在外巡按,(原註:「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凡二十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原註:「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凡三人。)巡鹽,(原註:「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凡四人。)茶馬,(原註:「陝西」,凡一人。)巡漕、巡關,(原註:「宣德四年設立鈔關御史,至正統十年始遣主事。」)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 巡 按 )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 ( 職 掌 ) 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剪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 ( 舉 劾 限 制 ) 諸御史糾劾,務明著實跡,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詆,訐拾細瑣。出按復命,都御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 ( 罰 則 ) 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28.5.7
11.明代科道之陋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 ( 御 史 ) 成化間,一御史建言順適物情云:近京地方行使車輛,騾驢相雜,騾性快力強,驢性緩力小,今並一處驅馳,物情不便,乞要分別改正,各自行使。 ( 給 事 ) 弘治初,一給事中建言處置軍國事一條云:京中士人多好著馬尾襯裙,營操官馬因此被人偷拔鬃尾,馬尾拔去落膘,不無有誤軍國大計,乞要禁革。此事春少時親所聞見,二人亦作大官。 ( 員 外 ) 近二員外建言崇節簡以變風俗,其疏專論各處茶食鋪店所造『看桌糖餅』大小不一,大者省功而費料,小者料小而費功,乞要擘畫定式,功料之間務在減節,使風俗歸厚云云。所司亦為之覆奏焉。肉食者謀國乃有此輩,可嘆可笑。」(抄本四冊,八卷,29頁)
案:此條不知出於何書,其前一條出《野記》,其後第二條出《余冬稿》。中有「此事春少時親所聞見」一語,「春」應是作者之名,可於此求之。應是何孟春《余冬序錄》。
1950.4.23
12.明各衙門彼此頡頏之深意
《明太祖實錄》二百三十九,洪武二十八年六月癸亥朔,己丑,「上御奉天門敕諭文武群臣……又曰:『自古三公論道,六卿分職。自秦始置相,不旋踵而亡。漢唐宋因之,雖有賢相,然其間所用者,多有小人專權亂政。我朝罷丞相,設五府、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門,分理天下庶務,彼此頡頏,不敢相壓,事皆朝廷總之,所以穩當。以後嗣君並不許立丞相,臣下敢有奏請設立者,文武群臣即時劾奏,處以重刑。』」(31/239/3)
38.4.20
13.明各司奏事次第
《明太祖實錄》二百四十七,洪武二十九年九月丙辰朔,丁酉,「詔定各司奏事次第。 ( 次 第 ) 禮部會議,凡奏事:一都督府,次十二衛,次通政使司,次刑部,次都察院,次監察御史,次斷事官,次吏戶禮兵工五部,次應天府,次兵馬指揮司,次太常司,次欽天監。若太常司奏祀事,則當在各司之先。 ( 御 門 ) 每朝,上御奉天門,百官叩頭畢分班序立,儀禮司依次贊某衙門奏事,奏畢復入班,伺各司奏畢俱退。 ( 御 殿 ) 若上御殿,奏事官升殿,以次奏畢先退,其不升殿者俱於中左、中右門外兩廊伺候,奏事官出則皆出。 ( 啟 事 ) 若於文華殿啟事,則詹事府在先,余次第並同前。 ( 晚 朝 ) 凡晚朝,唯通政使司,六科給事中、守衛官奏事,其各衙門有軍情重事者許奏,余皆不許。詔從之。」(31/247/5)
38.4.20
14.九卿
明朱國禎《涌幢小品》卷八「大小九卿」條:「六部不相統攝,小九卿體殺各部,而事與之關。如光祿則關禮部……小九卿如太僕則屬兵部,國子監鴻臚尚寶俱屬禮部,京兆無所不屬矣……(翰林)院之體貌原與大九卿並……」(說庫本,4—5頁)
又,「九卿以大小分,文移間宜有低昂」。
案:據此,所謂小九卿,有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翰林院、順天府。
又卷十八,「呼名」條「南小九卿,除國學外,凡遇大九卿,皆先下轎先俟之。」(17頁)
《涌幢小品》卷十八「字義異同」條:「孝宗初即位,禮部尚書周洪謨上疏言御製各寺觀碑記……代言之臣多有用字訛謬者……上命九卿同翰林院會議……」(13頁)
《涌幢小品》卷二「大明會典」條:「萬曆四年題准重修,十五年進呈,禮部刊行。其條例大約出洛陽、餘姚之手。以六部都通大為主,聯以小九卿五府,而以宗人府冠於文職衙門之首。」(說庫本,7頁)
《明神宗實錄》一三五,萬曆十一年三月庚寅,「禮部言,皇上以河南撫臣疏陳宗祿不敷恤宗遇變事宜,著五府九卿科道官從長會議……」 (377/135/5)
又一四一,萬曆十一年九月「丙午,吏部覆……又言,慎擇督撫,預令九卿科道各舉所知,核其功罪,並坐舉者。」(378/141/11)
案:抗戰前,楊向奎、王崇武兩先生均在北京大學文科研究所由孟心史先生領導整理大庫明清檔案。余曾托王崇武先生代收有關九卿會議實例,抄撮至夥,證明六部九卿之非,與大小九卿之誤。今人尚有沿其謬者,命兒子克晟於箱笥中覓其稿不得,惆悵久之,今日復自札記,不惟實例不得,而崇武之墓木己拱矣。
一九五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
15.明大小九卿
《乾坤正氣集》卷二百九十《徐念陽公集》卷一(徐如珂為南京禮部儀制清史司署司事,祠祭司郎中時),移禮部咨:「照得萬曆四十六年八月十七日恭遇萬壽聖節,例該本部會同南京吏部等衙門拜進慶賀表文……例該南京大九卿內輪委一人入賀,值今九列空虛,見在視事俱一身兼攝數籙,勢難離任。以此會議得詹事府少詹事掌南京翰林院溫,優遊清署,堪賦驪歌,端尹崇階,宜申嵩祝,況察其吏部給文赴任,原系照會,不在小九卿札付之列,於例不紊。」(3頁)
案:據此,詹事府、翰林院既不在大九卿之列,亦非小九卿。
又案:同卷有「請差齎持賀表說帖」,其序大九卿衙門,明白指出者有吏部、禮部、兵部、工部、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是當時所稱大九卿仍為六部都、通、大。九卿自有額設衙門,而詹事府翰林院不與焉,(3頁上)則小九卿又屬何署?吏部於小九卿給文,既不稱照會而稱札付,則其品秩之低可知。明代京職除六部都、通、大、翰、詹而外,又安得尚有九衙門哉?余向言小九卿乃俗說,不在明令甲之內,得此愈信。
16.傳奉官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瑣綴錄》:「成化間,四方白丁、錢虜、商販、技藝、革職之流,以及士夫之子弟,率夤緣近侍內臣進獻珍玩,輒得賜太常少卿、通政寺丞、郎署、中書、司務、序班等職,不由內閣吏部,謂之傳奉官。至於三閣老之子若孫,甫髫齔已授中書,冠帶牙牌,支俸給隸,但不署事朝參……」(抄本四冊,八卷,17頁)
1950.4.23
17.士夫之居鄉與居官
《紀錄匯編》卷二百四《蒹葭堂雜著摘抄》:「今世士大夫居鄉、居官相反有二事。好名者居官時,頗能以志節自勵,人皆信之。及其退而居鄉,則掊克里閈,邀結守令,以求富其家,甘為鄉人可賤惡,而不恤貪利者,或居鄉時巧飾清謹,求為鄉黨自好,至於居官,則饕取盈溢,忍棄繩檢,甘就黜落終身,自以為得計。要之,皆士風掃地,習俗澆漓,乃有此等士大夫。」(15頁)
18.入仕後不再買油
《紀錄匯編》卷八十七《治世余聞》下篇卷一:「河南耿公裕為禮部尚書時,常曰:『吾暮自部歸,必經過三原之門,見其老蒼頭每持秤買油,吾自入仕未嘗買油,故每過輒面城而行。』蓋愧之也……又朝士嘗言:公之子自三原來京省公,只如貧士,止騎一騾而已,有司驛遞,何從承奉之。又公女適宋監生者,只乘市井所顧兩人小轎,嘗以銀二兩托雲南張鳳儀知印買寶石。」(1頁)
19.皂隸之貪惡
《紀錄匯編》卷一百七十六《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大率兩京官各有職掌,與百姓原不干涉。所用貨物皆是令家人和買,余初至時尚然,至戊午、己未以後,時事漸不佳。各衙門官雖無事權者,亦皆出票,令皂隸買物,其價但半給,如扇子值二錢者,只給一錢,他物類是,鋪戶甚苦之。至於道中諸公,氣焰熏灼,尤為可畏。有一道長買橙丁一斤,其價和買只五六分耳,皂隸因詐銀五六兩。南京皂隸俱是積年,其票上標出至本衙交納,其頭次來納者,言其不好,責十板發出,此皂隸持票沿門需索,其家計算:若往交納,差人要錢,至衙門中,門上皂隸要錢,書辦要錢,稍有不到,又受責罰,不如買免為幸。遂出二三錢銀與之。一家得銀復至一家,京城中糖食鋪戶約有三十餘家,遍歷各家,而其人遂厭所欲矣。」(3頁)
《紀錄匯編》卷一百七十八《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五《雜記》:「近日士大夫家居,皆與府縣討夫皂,雖屢經禁革,終不能止……嘗見各衙門見任官,其所謂直廳者,乃看守衙門之人,而柴薪銀則給與各官募倩夫皂以備身銀者也。雖台省大臣,亦不過十人,見任且然,而況家居者耶。故雖元老致仕,朝廷優賢,始有歲撥人夫之命,然止是二人,必有旨然後許撥,具余則安得濫用。今每人要皂隸二名,轎夫四名,直傘一名,每人總七名,若有五十鄉官,則是又添一處兵餉矣。」(47頁)
三、內閣與宦官
1.內閣與太監
《明史·職官志序》:「然內閣之擬票不得不決於內監之批紅,而相權轉歸之寺人。於是朝廷之紀綱,賢士大夫之進退,悉顛倒於其手。伴食者承意指之不暇,間有賢輔,卒蒿目而不能救。」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引劉健《票擬宜密疏》:「在祖宗朝……上有密旨則用御前之寶封示,下有章疏則用文淵閣印封進,直至御前開拆,此臣等耳聞目見者也。因循至今,事體漸異,朝參講讀之外不得復奉天顏,雖司禮監太監亦少至內閣,朝廷有命令必傳之太監,太監傳之管文書官,管文書官方傳至臣,內閣有陳說必達之管文書官,管文書官達之太監,太監乃達之御前。」(十通本,3259頁)
案:劉健自成化二十三年(1487)至正德元年(1506)為大學士二十年。
2.明代首輔與司禮太監之禮數
明陸深《金台紀聞》(《叢書集成》據《寶顏堂秘笈》排印本):「東白先生張吏侍廷祥云:『自余登朝,而內閣待中官之禮凡幾變。英廟天順間,李文達公賢為首相,司禮監巨璫以議事至者便服接見之,事畢揖之而退;後彭文憲時繼之,門者來報,必衣冠見之,與之分列而坐,閣老面西,大監面東,太監第一人位對閣老第三人,常虛其上二位;後陳閣老文則送之出閣,後商閣老輅又送之下階,後萬閣老安又送至內閣門矣。今凡調旨議事則掌司禮者間出,其餘或使少監並用事者傳命而已。』」(2—3頁)
案:陸氏正、嘉時人。
29.5.5
3.明代內閣與廠衛
錢謙益《牧齋初學集》卷三十四《贈錦衣吳公進秩一品序》:「蓋嘗循本而論之,衛與廠之設皆起永樂中,當是時國家紀綱法度盡在閣部,而間有所監督收考則付之廠衛。閣部股肱心膂也,廠衛則四目四聰之一也。二百年來,閣部與廠衛之勢嘗分其權,相為峙而不相為借,是故以萬眉山(安)之穢糾汪直革西廠,侃然與商文毅(輅)比肩並事一無所鯁避,何也?人主之體尊,閣部附之以為尊,而國家之權重,廠衛不能藉之以為重,所謂相為峙而不相為借者也。嘉靖萬曆之交,國體稍變,閣不能不倚於廠衛,而廠衛亦不能有加於閣,其相為峙者猶故也。至天啟而大變,閣與衛皆廠之私人,衛附廠以尊,而閣反附衛以重,相借相合而閣之體獨輕。今上(此文作於崇禎十年)神明獨斷,廠衛與閣皆奉職不暇,不敢有所假借。久之而閣始睥睨其間,司間抵隙而陰收衛以為用,外托刺舉之名,內行鉗網之計,下有所毛舉則其端不出於外廷,上有所擊斷則其怨全歸於人主,其假靈則神叢也,其積威則鹿馬也,閣與衛合浸淫移奪而舉朝不知,幸神聖之主蚤見而逆銷之,然後閣與廠衛之勢仍分,而其權仍不相借,魁柄在手,宮府一體,漸復祖宗之舊,實自上之用公(案:即本篇所贈之山陰吳公)始。」
案:此文「久之而閣始睥睨其間」以下數語蓋指崇禎初年,溫體仁之興大獄傾謙益也。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是日大雨,蓋多日多人所切望者也。(縮印《四部叢刊本》,371頁)
據《初學集》二十五《丁丑獄志》,此文所謂山陰吳公蓋指吳孟明。又據《丁丑獄志》知魏忠賢時之錦衣衛掌衛事者為許顯純,溫體仁柄政時掌衛事者為董琨。(錢雲董為溫之義兒。264頁)
31.6.21—26
4.宮婢之變
《明史》十七《世宗紀一》:「(嘉靖二十一年)冬十月丁酉,宮人謀逆伏誅,磔端妃曹氏、寧嬪王氏於市。」
《明史》一百十四《后妃傳》二《世宗孝烈方皇后傳》:「二十一年,宮婢楊金英等謀弒逆,帝賴後救得免,乃進後父泰和伯銳爵為侯。初,曹妃有色,帝愛之,冊為端妃。是夕,帝宿端妃宮。金英等伺帝熟寢,以組縊帝項,誤為死結,得不絕。同事張金蓮知事不就,走告後。後馳至,解組,帝蘇。後命內監張佐等捕宮人雜治,言金英等弒逆,王寧嬪首謀。又曰:『曹端妃雖不與,亦知謀。』時帝病悸不能言,後傳帝命收端妃、寧嬪及金英等悉磔於市。並誅其族屬十餘人,然妃實不知也。久之帝始知其冤。」
四、首輔與明代名相
1.首輔
《明史》一百九《宰輔年表序》:「諸輔之中尤以首揆為重。夫治道得失,人才用舍,理亂興衰,繄宰臣是系,其賢邪忠佞,清正貪鄙,判若白黑,百世不可掩也……傳曰:『欲知宰相賢否,視天下治亂。』」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引孫承澤《春明夢余錄》:「舊制紅本到閣,首輔票擬,余唯諾而已。崇禎中御史倪元珙請分票,其後本下即令中書分之,首輔之權雖稍分,然水火之端啟,而中書之弊種種矣。」
2.明代名相
《明史》一四八《三楊傳贊》:「是以明稱賢相,必首三楊(士奇,西楊;榮,東楊;溥,南楊)。均能原本儒術,通達事幾,協力相資,靖共匪懈。史稱房、杜持眾美效之君,輔贊彌縫而藏諸用。又稱姚崇善應變,以成天下之務;宋璟善守文,以持天下之正。三楊其庶幾乎。」
《明史》一八一《徐溥等傳贊》:「有明賢宰輔,自三楊外,前有彭(時,《明史》176有傳)、商(輅,《明史》176有傳),後稱劉(健,《明史》181有傳)、謝(遷,《明史》181有傳),庶乎以道事君者歟?李東陽以依違蒙詬,然善類賴以扶持,所全不少。」
《明史》一七六《李賢等傳贊》:「英宗之復辟也,當師旅饑饉之餘,民氣未復,權奸內訌,柱石傾移,朝野多故,時事亦孔棘矣。李賢以一身搘拄其間,沛然若有餘,獎勵人材,振飭綱紀。迨憲孝之世,名臣相望猶多賢所識拔,偉哉宰相才也。」
1.獎勵人才;2.輔弼彌縫;3.守文持正;4.振飭綱紀;5.應變定難。
執政時期
楊士奇(西) 建文四年九月——正統九年五月(1402—1444) 四十三年
楊榮(東) 建文四年九月——正統五年二月(1402—1440) 三十九年
楊溥(南) 洪熙元年閏七月——正統十一年七月(1425—1446) 二十一年
彭時 正統十四年八月——成化十一年三月 (1449—1475) 十九年
商輅 正統十四年八月——成化十三年六月 (1449—1477) 十八年
李賢 天順元年五月——成化二年十二月(1457—1466) 十年
劉健 成化二十三年十一月——正德元年十月(1487—1506) 二十年
謝遷 弘治八年二月——正德元年十月(1495—1506) 十一年
李東陽 弘治八年二月——正德七年十二月(1495—1512) 十八年
3.明末諸輔
劉獻廷《廣陽雜記一》:「徐芳雲明末輔臣,溫刻、周奢、孫愎、李醉。」(徐芳有《懸榻編》,見本書)
溫,溫體仁;周,周延儒;李,李建泰;孫,不知何人,孫承宗在天啟朝,且不應稱愎;明末可稱愎之大學士,當為楊嗣昌。
30.12.6
4.世宗時權相弄柄之原因及其結果
《明史》二百四《陳九疇等傳贊》:「世宗威柄自操,用重典以繩臣下,而弄權者藉以行其私,於是闒冗廢職之徒,事敗伏辜,而出力任事之臣,亦中危法受戮,邊臣不得自展布,而武備隳矣。」
《明史》二百二《廖紀等傳贊》:「世宗朝,璁、萼、言、嵩相繼用事,六卿之長不得其職,大都波流茅靡,淟涊取容……」
5.明官吏之豪侈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七引《天順日錄》:「都御史陳智,性褊急躁暴,撻左右之人無虛日。洗面時用七人:二人攬衣,二人揭領,一人捧盆,一人捧漱水碗,一人執牙梳。稍不如意,便打一掌,至洗畢,有三四人被其掌者。」(抄本四冊,七卷,38頁)
1950.4.23
6.明命婦入朝之弊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野記》:「成化末……施純……京師人……其內子亦京師人,貌甚端麗,一日同諸命婦朝兩宮,內廷嬪御色亦鮮麗,咸屬目焉。馬太后命之前,問夫人誰氏,對曰:『妾禮部尚書施純妻也。』太后賜鈔,端視久之,顧左右侍人曰:『向者本朝選妃何不及此人?』又顧謂曰:『夫人向後不必更入朝也。』」(抄本四則,八卷,47頁)
案:色美不必更入朝,則必有入朝而被污者也。
1950.4.23
五、嘉靖時首輔權重之禍害
1.內閣大學士
太 祖、成祖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中極殿(原註:『舊名華蓋殿』)大學士,建極殿大學士(原註:『舊名謹身殿』)、文華殿大學士、武英殿大學士、文淵閣大學士、東閣大學士(原註:『並正五品』)掌獻替可否,奉陳規誨,點檢題奏,票擬批答,以平允庶政。凡上之達下,曰詔、曰誥、曰制、曰冊文、曰諭、曰書、曰符、曰令、曰檄,皆起草進劃以下之諸司。下之達上曰題、曰奏、曰表、曰講章、曰書狀、曰文冊、曰揭帖、曰制對、曰露布、曰譯,皆審署申覆而修畫焉,平允乃行之……大典禮、大政事,九卿、科道官會議已定,則按典制,相機宜,裁量其可否,斟酌入告。……以其授餐大內,常侍天子殿閣之下,避宰相之名,又名內閣。」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洪武)二十八年,敕諭群臣,國家罷丞相設府部院寺以分理庶務,立法至為詳善,以後嗣君其毋得議置丞相,臣下有奏請設立者,論以極刑。當是時以翰林、春坊詳看諸司奏啟,兼司平駁,大學士特侍左右備顧問而已。」
又,「成祖即位特簡解縉、胡廣、楊榮等直文淵閣,參預機務,閣臣之預務自此始。然其時入內閣者皆編、檢、講、讀之官,不置官屬,不得專制諸司,諸司奏事亦不得相關白」。
《明史》一四七《解縉傳》:「(永樂二年)其年秋,胡儼出為祭酒,縉等六人(案:黃淮、楊士奇、胡廣、金幼孜、楊榮、解縉、胡儼七人同值文閣預機務,儼去,惟六人。)從容獻納,帝嘗虛己以聽。」
《明史》一四八《楊榮傳》:「(成祖即位)再遷至侍講,太子立進右諭德,仍兼前職,與在直諸臣同賜二品服,評議諸司事宜,稱旨,復賜衣幣。帝威嚴,與諸大臣議事未決或至發怒,榮至輒為霽顏,事亦遂決。」
案:明初蹇義、夏原吉最見親用,軍國事皆倚辦,然未嘗入閣。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職官二》「宰相」條,引廖道南《殿閣詞林記》:「洪武中革去中書省,分任五府九卿衙門,中外章奏皆上徹御覽,每斷大事決大疑,臣下惟面奏取旨,有所可否則命翰林儒臣,折衷古今而後行之。故洪武時批答皆御前傳旨當筆。永樂、洪熙二朝每召內閣造膝密議,人不得與聞。雖倚毗之意甚專,然批答出自御筆,未嘗委之他人也。」(廖道南當為正德以後人。)
《明史》一百九《宰輔年表序》:「成祖簡翰林官直文淵閣,參預機務有歷升至大學士者,其時章疏直達御前,多出宸斷,儒臣入直備顧問而已。」
仁 宣 以 後 《明史》一四七《解縉等傳贊》:「明初罷丞相,分事權於六部。成祖始命儒臣直文淵閣預機務,沿及仁宣而閣權日重,實行丞相事。」
《明史》七十二《職官志一》:「仁宗以楊士奇、楊榮東宮舊臣,升士奇為禮部侍郎兼華蓋殿大學士,榮為太常卿兼謹身殿大學士(原註:「謹身殿大學士仁宗始置」)閣職漸崇。其後士奇、榮等皆遷尚書,職雖居內閣,官必以尚書為尊。」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職官二》,引大學士劉健《票擬宜密疏》:「竊惟內閣之職,所以承德弼違,獻可替否,輔佐朝廷,裁決政務,與百司庶府,職掌不同。在祖宗朝,凡有咨訪論議或親臨幸,或召見便殿,或奉天門或左順門屏開左右,造膝面諭以為常制。如宣宗章皇帝屢幸內閣……」(劉健,孝宗時首輔。)
又,引廖道南《殿閣詞林記》:「至宣德時,始令內閣楊士奇輩及尚書兼詹事蹇義、夏原吉等於中外章奏,許用小票墨書,貼各疏面以進,謂之條旨,中易紅書批出。及遇大事猶命大臣面議,議既定傳旨處分,不待批答。自後始專命內閣條旨,然中每依違,或徑由中出。」(案:條旨或作調旨。王世貞《筆記》、孫承澤《春明夢余錄》亦作調,惟廖道南謂:「或誤以條為調,謂調和之義也,審爾則是漫無可否以聽上裁,惟恐見忤矣。」十通本,3259頁)
《明史》一〇九《宰輔年表序》:「至仁宗而後諸大學士,歷晉尚書保傅,品位尊崇,地居近密,而論言批答,裁決機宜,悉由票擬,閣權之重,偃然漢唐宰輔,特不居丞相名耳。」
英 景 以 後 《明史·職官志一》:「景泰中,王文始以左都御史,進吏部尚書入內閣。自後誥敕房、制敕房俱設中書舍人,六部承奉意旨,靡所不領,而閣權益重。」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廖道南《殿閣詞林記》:「及天順復辟,每事與內閣面議,然後批行,弘治末年總攬乾綱,內閣條旨多出孝廟御書,事涉重大至廑宣問,幾復國初之舊。」(十通本,3259頁)
世 宗 以 後 《明史·職官志一》:「嘉靖以後,朝位班次俱列六部之上。」
《續文獻通考》五十二《職官二》「宰相」條,引王世貞《異典述》曰:「中書陳龍正《特闡揆職疏》,謂本朝不設宰相,然今之輔臣上效啟沃,下倡寅恭,職無不統。世廟寶訓雲『此官雖無相名,實有相職』……相職云何?居恆則位置六卿,有事則謀定大將是也……宋儒程頤言,天下治亂責在宰相,而張孚敬疏謂,今之內閣,宰相職也,宣流德化必始自內閣,謂此也。」(十通本,3259—3260頁)
又,引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內閣之職同於古相,而所不同者,主票擬而不身與其事,如高拱之兼掌吏部(隆慶三年至六年),趙貞吉之兼掌都察院(隆慶四年),孫承宗之兼掌兵部(天啟二年),俱出而啟事,入而調旨,然惟高(拱)為首相,二公皆非也。事寄雖重,猶判然兩署。獨天順間命徐有貞考察方面,嘉靖間命李本分別尚書至大小九卿去留,張璁奉敕肅清百僚,韓爌分別逆黨,則政自閣出矣。」(案:此說蓋謂古代進黜百官亦宰相權,明世惟此數人有此權耳。3260頁)
又,「近時各部之事皆聽命於閣下,所不待言,雖選曹有員缺,亦送揭與閣,然後注選,此不知胡、汪當國時有此事否?夫威權日盛,則謗議日積,謗議日積,則禍亂日深,故自世宗以來,宰相未有能保全身名而去者」。(「中書省」條引《春明夢余錄》。十通本,3266頁)
《明史·職官志序》:「至世宗中葉夏言、嚴嵩迭用事,遂赫然為真宰相,壓制六卿……」
(未完)
2.世宗時台諫互糾
《明史》二百六《馬錄傳附盧瓊傳》:「桂萼疾台諫排己,考察京官既竣,令科道互糾劾,吏科都給事中王俊民等爭之,瓊與同官劉隅等亦言,交相批抵報復,非盛世事,帝切責俊民、隅,奪其俸五月,瓊等皆三月,而命部院考之,瓊竟以劾(郭)勛謫戍邊。」
案:明內閣所異於丞相者但無黜陟實權耳。其進退百司獨恃考績,桂氏此舉蓋藉以排異己,亦世宗後內閣權重之一端。
3.嘉靖時君臣之情格
世宗:英察自信,果刑戮,頗獲己短。(308,《嚴嵩傳》)
張璁:持身特廉,痛惡贓吏。(196,本傳)性狠愎,報復相尋,不護善類。(同)
桂萼:既得志,日以報怨為事。(196,本傳)性猜狠,好排異己。(同)
夏言:性警敏,善屬文。(196,本傳)謇諤自負。(同)以強直厚自結。(同)務張權。豪邁有俊才,縱橫辯駁,人莫能屈。(同)
嚴嵩:貪忮。(《夏言傳》)一意媚上,竊權圖利。(308,本傳)恃寵弄權,猜害同列。(《徐階傳》)
徐階:性穎敏,有權略,而陰重不泄。(203,本傳)任智數。(傳贊)
高拱:強直自遂,頗快恩怨。(213,本傳)練習政體,負經濟才。(同)狠躁。(《張居正傳》)負才自恣。(本傳)
張居正:勇敢任事,豪傑自許。(本傳)偏恣,其所黜陟多由愛憎。(本傳)
4.夏言
《明史》一百九十六《夏言傳》:「夏言字公謹,貴溪(今江西縣)人……舉正德十二年進士,授行人,擢兵科給事中,性警敏,善屬文,及居言路,謇諤自負……嘉靖……七年調吏科……(張)孚敬頤指百僚,無敢與抗者,言自以受帝知,獨不為下……兩人遂有隙……言既顯,與孚敬、(方)獻夫、(霍)韜為難,益以強直厚自結……十年……八月……進言禮部左侍郎……逾月代李時為本部尚書……時士大夫猶惡孚敬,恃言抗之。言既以開敏結帝知,又折節下士……大得公卿間聲。帝製作禮樂,多言為尚書時所議,閣臣李時、翟鑾取充位……十五年……(霍)韜、言相攻訐,韜卒不勝……言由是氣遂驕……閏十二月,遂兼武英殿大學士入參機務……時李時為首輔,政多自言出。……其冬,時卒,言為首輔。(案:其時言傳謂時「十七年十二月卒官」,此繫於十五年後,不標年,大誤。)……言雖在告,閣事多取裁。治(郭)勛獄,悉其指授。二十一年春,一品九年滿……當是時,帝雖優禮言,然恩眷不及初矣……會七月朔,日食,既,下手詔曰:『日食過分,正坐下慢上之咎,其落言職閒住。』……言久貴用事,家富厚,服用豪侈,多通問遺……至二十四年,帝微覺(嚴)嵩貪恣,復思言,遣官齎敕召還,盡復少師諸官階……言至,直陵嵩出其上,凡所批答,略不顧嵩……所引用私人,言斥逐之……海內士大夫方怨嵩貪忮,謂言能壓嵩,制其命,深以為快。而言以廢棄久,務張權。文選郎高簡之戍,唐龍、許成名、崔桐、王用賓、黃佐之罷,王杲、王嵍、孫繼魯之獄,皆言主之,貴州巡撫王學益、山東巡撫何鰲,為言官論劾輒擬旨逮訊,龍故與嵩善,嵍事牽世蕃,其他所譴逐,不盡當,朝士仄目……未幾河套議起,言故慷慨以經濟自許,思建之不世功,因陝西總督曾銑請復河套,贊決之,嵩與(崔)元、(陸)炳媒孽其間,竟以此敗……二十七年……十月竟棄言市……言死時年六十有七。言豪邁有俊才,縱橫辨博,人莫能屈。既受特眷,揣帝意,不欲臣下黨比,遂日與諸議禮貴人抗,帝以為不黨,遇益厚,然卒為嚴嵩所擠,言死,嵩禍及天下,久乃多惜言者。而言所推轂徐階,後卒能去嵩為名相。」
《明史》一百九十六《贊》曰:「言所奏定典禮亦多可采,而志驕氣溢,卒為嵩所擠。究觀諸人立身本末,與所言是非,固兩不相掩雲。」
5.嚴嵩
《明史》三〇八《奸臣傳·嚴嵩傳》:「嚴嵩,字惟中,分宜人(分屬江西)長身戍削。疏眉目,大音聲。舉弘治十八年進士,改庶吉士,授編修。移疾歸,讀書鈐山(江西分宜縣南二里袁江南岸)十年,為詩古文辭,頗著清譽。還朝,久之進侍講。……嘉靖七年歷禮部右侍郎……及夏言入內閣,命嵩還掌部事(禮部事,事在嘉靖十五年閏十二月)。帝將祀獻皇帝明堂,以配上帝。已,又欲稱宗,入太廟。嵩與群臣議沮之,帝不悅,著《明堂或問》示廷臣。嵩惶恐,盡改前說……自是,益務為佞悅……從幸承天,賞賜與輔臣埒(事在十八年四月)。嵩歸,日驕。諸宗藩請恤乞封,挾取賄賂,子世蕃又數關說,諸曹南北給事、御史交章論貪污大臣,皆首嵩。嵩每被論,亟歸誠於帝,事輒已…… ( 謹 事 夏 言 ) 嵩科第先夏言(言正德十二年進士)而位下之,始倚言,事之謹,……帝見,益內親嵩,嵩遂傾言斥之。(二十一年七月,言革職閒住)……二十一年八月拜武英殿大學士,入直文淵閣,仍掌禮部事。時嵩年六十餘矣,精爽溢發,不異少壯。朝夕直西苑板屋,未嘗一歸洗沐,帝益謂嵩勤。久之,請解部事,遂專直西苑……翟鑾資序在嵩上,帝待之不如嵩。嵩諷言官論之(二十三年八月),鑾得罪去。吏部尚書許贊、禮部尚書張璧同入閣(事均在二十三年九月),皆不預聞票擬事,政事一歸嵩……久之,帝微覺嵩橫……乃復用夏言(二十四年十二月)……言至,復盛氣凌嵩,頗斥逐其黨,嵩不能救。子世蕃,方官尚寶少卿,橫行公卿間。言欲發其罪,嵩父子大懼,長跪榻下,泣謝乃已。知陸炳(307,佞幸)與言惡,遂與比而傾言……窺言失帝眷,用河套事構言及曾銑(204),俱棄市。(案:二十七年三月殺曾銑,十月殺夏言。)……嵩既傾殺言,益偽恭謹……嵩無他才略,惟一意媚上,竊權罔利。 ( 嫉 賢 ) 帝英察自信,果刑戮,頗獲己短。嵩以故得因事激帝怒,戕害人以成其私,張經(案:205,嘉靖三十四年十月殺,以倭寇之故,時經以南京兵尚討倭,倭掠蘇州)、李天寵(案:205,與經同殺,時為巡撫浙江副都御史。)、王忬(案:204,總督薊遼、右都御史,三十九年冬殺)之死,嵩皆有力焉。前後劾嵩、世蕃者,謝瑜(210)、葉經(210)、童漢臣(210)、趙錦(210)、王宗茂(210)、何維柏(210)、王曄(210)、陳塏、厲汝進(210)、沈煉(209)、徐學詩(210)、楊繼盛(209)、周(207)、吳時來(210)、張翀(210)、董傳策(210)皆被譴。經、煉以他過置之死(案:經以二十二年,以山東監鄉試獲罪,廷杖死;煉以三十六年九月,假蔚州妖人閻浩等,以白蓮教惑眾,出入漠北泄邊情案,殺之),繼盛附張經疏尾殺之。他所不悅,假遷除考察以斥者甚眾,皆未嘗有跡也……嵩復以間激帝怒,杖司業趙貞吉(193)而謫之。兵部尚書丁汝夔(204)受嵩指,不敢趣諸將戰。寇退,帝欲殺汝夔。嵩懼其引己,謂汝夔曰:『我在,毋慮也』,汝夔臨死始知為嵩紿。」
( 長 寇 ) 「倭寇江南,用趙文華(《明史》附嵩傳)督察軍情,大納賄賂以遺嵩,致寇亂益甚。及胡宗憲(205)誘降汪直、徐海,文華乃言:『臣與宗憲策,臣師嵩所授也。』……」
( 寵 幸 之 由 ) 「帝自十八年,葬章聖太后後,即不視朝(閏七月),自二十年(應作二十一年)宮婢之變,即移居西苑萬壽宮,不入大內,大臣希得謁見,惟嵩獨承顧問,御札一日或數下,雖同列不獲聞,以故嵩得逞志。然帝雖甚親禮嵩,亦不盡信其言,間一取獨斷,或故示異同,欲以殺離其勢。嵩父子獨得帝窾要,欲有所救解,嵩必順帝意痛詆之,而婉曲解釋以中帝所不忍。即欲排陷者,必先稱其媺(美也),而以微言中之,或觸帝所恥與諱,以是移帝喜怒,往往不失。」
( 嚴 黨 ) 「士大夫輻輳附嵩,時稱文選郎中萬寀、職方郎中方祥等為嵩文武管家。尚書吳鵬、歐陽必進、高燿、許論輩,皆惴惴事嵩。嵩握權久,遍引私人居要地。帝亦浸厭之,而漸親徐階……階因得間傾嵩。」
( 失 寵 之 由 ) 「嵩雖警敏,能先意揣帝指,然帝所下手詔,語多不可曉,惟世蕃一覽瞭然,答語無不中。及嵩妻歐陽氏死,世蕃……自是不得入直所代嵩票擬,而日縱淫樂於家。嵩受詔多不能答,遣使持問世蕃。值其方耽女樂,不以時答。中使相繼促嵩,嵩不得已自為之,往往失旨。所進青詞,又多假手他人不能工,以此積失帝歡。」
( 嵩 之 敗 ) 「未幾,帝入方士藍道行言,有意去嵩。御史鄒應龍(210)避雨內侍家,知其事,抗疏極論嵩父子不法……帝降旨慰嵩,而以嵩溺愛世蕃,負眷倚,令致仕(時年八十四),馳驛歸……下世蕃於理……法司奏論世蕃及其子錦衣鵠、鴻,客羅龍文,戍邊遠。詔從之,特宥鴻為民,使侍嵩,而錮其奴嚴年於獄……時四十一年五月也……其明年,南京御史林潤(210)奏:『江洋臣盜多入逃軍羅龍文、嚴世蕃家。龍文居深山,乘軒衣蟒,有負險不臣之志。世蕃得罪後,與龍文日誹謗時政。其治第役眾四千,道路皆言兩人通倭,變且不測。』詔下潤逮捕,下法司論斬,皆伏誅,黜嵩及諸孫皆為民。嵩竊政二十年,溺信惡子,流毒天下,人咸指目為奸臣。其坐世蕃大逆,則徐階意也。又二年,嵩老病,寄食墓舍以死(年八十七)。」
案:嵩嘉靖二十年八月入閣四十一年五月罷——凡為相二十年。其間自二十三年八月至二十四年十二月,為首輔一年五月;又自二十七年正月至四十一年五月——為首輔十四年五月,共十五年十月。
嚴嵩家之衣物
《天水冰山錄》(籍沒嚴嵩田產清冊),《知不足齋叢書》十四集:
「大紅素段,四百三十三匹。」(106頁)
「青織金裝花仙鶴段 ,七百八十三匹。」(107頁)
「綠雲段,六百五十一匹。」(109頁)
「以上段共九千一百五十一匹。」(112頁)
「大紅織金妝花仙鶴補絹,三十八匹。」(113頁)
「青素絹,五十六匹。」(114頁)
「以上絹共七百四十三匹。」(116頁)
「通計段絹綾羅紗綢絨錦布等項共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一匹零一段。」(135頁)
「通計段絹羅紗綢絨裘葛布等項男女衣服共一千三百零四件。」(154頁)
「金鉸川扇,四千三百四十把。」(155頁)
「以上扇柄通共二萬七千三百零八把。」(155頁)
「各色南京潮潞溫蘇雲素綢,六百五十九匹,每匹估銀一兩五錢。」(249頁)
「各色松江土綾,一千零一十五匹,每匹估銀一兩二錢。」(249頁)
「各色大小梭土綿布,八千九百三十匹,每匹估銀三錢六分五厘。」(249頁)
「以上變賣綢布計二萬七千二百八十八匹,共估價銀一萬五千零四十七兩六錢。」(250頁)
「各色花繡手帕,八千四百七十六方,共估價銀五百九十三兩三錢二分。」(每方七分,254頁)
「綾布襪一千雙,共估銀七十兩。」(每雙七分,254頁)
「女鞋一千八百雙,共估價銀五十四兩。」(每雙三分,254頁)
1956.6.26
嚴 嵩 查 抄 財 產 《天水冰山錄》,《知不足齋叢書》第十四集
嚴嵩籍沒清冊:
「金共重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一兩六錢五分。」(3頁)
「通共淨金並器皿首飾等項共重三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兩八錢。」(包括上面所列金一萬三千餘兩。62頁)
「淨銀二百零一萬三千四百七十八兩九錢。」(62頁)
「通共淨銀並器皿首飾等項共重二百零二萬七千零九十兩零一錢。」(72頁)
「通計淨銀並器皿首飾與變賣田產家私等項價銀及寄借未完銀共二百三十四萬二千七百三十七 兩七錢七分七厘二毫。」(261頁)
「總計各處房屋基地共估價銀八萬六千三百五十兩零八錢。」(266頁)
「總計各處田土等項共估價銀四萬四千四百九十三兩四錢六分七厘二毫。」(267頁)
「續追金共重七十四兩七錢九分。」(268頁)
「續追銀共重一萬三千九百兩零八錢九分二厘。」(269頁)
除去珠玉珍寶衣服書畫(未估價,數量極多)及金器,計:
銀 2,342,737,7772(不加入續追部分)
其中淨銀 2,013,478,90
房產 86,350,80(兩)
田產 44,493,4672
其他 198,414,61
案:此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事(四十四年三月,殺嚴世蕃,隨籍沒嵩產),據所記嚴氏之田僅27342.87畝,與其全部財產殊不相稱,土田有簿冊可循,最難埋改,或其實在數目即此。據此有可注意之點:
一、從清單中看出明代官吏之貪污,因知明末之下詔獄勒贖有其客觀原因存在。
二、嚴嵩財產以金銀玩好及消費器物為多,因知當時尚以享受為主,而不知經營。
三、嵩家所存物資極多,緞絹絨布至一萬四千三百三十一匹(135),又變賣綢布二萬七千二百八十八匹(249),甚至存有各色花繡手帕八千四百七十六方,各色手巾二千二百四十條,綾布襪一千雙,女鞋一千八百雙(254),可知當時習慣於將日常消費物資保存在家,隨時取用而不是臨時到市場購求,這也反映商業不很發達;另一方面看出原為家庭手工製造的物品已入市場,否則存鞋襪不會如此之多。
四、嵩家存儲金銀甚多,因之可知當時已知通貨資本的重要,他不以之多多買田,可知其時農田已脫離開多多益善的時代;他不以之開商店,可知其時官僚資本還不發達。
五、他沒有投資再生產,可知資本主義因素只是萌芽而已。
1955.5.21
嚴嵩房產
1956.10.15
6.徐階
《明史》二百十三《徐階傳》:「徐階,字子升,松江華亭人……嘉靖二年進士第三人。授翰林院編修……階為人短小白晳,善容止,性穎敏,有權略,而陰重不泄。讀書為古文辭,從王守仁門人游,有聲士大夫間。」
「進禮部尚書(二十八年二月任)。帝察階勤,又所撰青詞獨稱旨,召直無逸殿,與大學士張治、李本俱賜飛魚服及上方珍饌,上尊無虛日。廷推吏部尚書,不聽,不欲階去左右也…… ( 嚴 、 徐 之 隙 ) (嚴)嵩怙寵弄權,猜害同列。既仇夏言置之死,而言嘗薦階,嵩以是忌之。初,孝烈皇后崩,帝欲祔之廟……下禮部議。階抗言女後無先入廟者,請祀之奉先殿,禮科給事中楊思忠亦以為然。疏上,帝大怒。階皇恐謝罪,不能守前議……嵩因謂階可間也,中傷之百方……階危甚,度未可與爭,乃謹事嵩,而益精治齋詞迎帝意,左右亦多為地者,帝怒漸解。未幾,加少保,尋進兼文淵閣大學士,參預機務。(案:三十一年三月,案《世宗本紀》及《宰輔年表一》均作東閣大學士)……嵩……忌階益甚,帝既誅(仇)鸞(事在三十一年八月),益重階,數與謀邊事……帝雖重階稍示形跡……亦漸委任階,亞於嵩……嵩乃日屈。嵩子世蕃貪橫淫縱狀亦漸聞,階乃令御史鄒應龍劾之。帝勒嵩致仕,……階遂代嵩為首輔。……帝以嵩直廬賜階,階榜三語其中曰:『以威福還主上,以政務還諸司,以用舍刑賞還公論。』於是朝士侃侃,得行其意。…… ( 力 反 猜 劾 務 寬 大 ) 階以張孚敬及嵩導帝猜刻,力反之,務以寬大開帝意。」 ( 階 之 相 績 ) 「階益恭謹。帝或有所委,通夕不寐,應制之文未嘗逾頃刻期。帝日益愛階……嘉靖中葉,南北用兵。邊鎮大臣小不當帝指,輒逮下獄誅竄,閣臣復竊顏色為威福。階當國後,緹騎省減,詔獄漸虛,任事者亦得以功名終。於是論者翕然推階為名相……同列高拱、郭朴以階不與共謀,不樂……拱初侍穆宗裕邸,階引之輔政,然階獨柄國,拱心不平。(高、郭均四十五年三月入閣)……方乞休,而給事張齊以私怨劾階,階因請歸。帝意亦漸移,許之。(隆慶二年七月)……階既行,(李)春芳為首輔,未幾亦歸。(隆慶五年五月)拱再出(元年五月罷,三年十二召還,春芳去,為首輔),扼階不遺餘力。郡邑有司希拱旨,爭齮齕階,盡奪其田,戍其二子。會拱復為(張)居正所傾而罷(六年六月拱罷),事乃解。」
案:徐階自嘉靖三十一年三月入閣,迄隆慶二年七月致仕——凡十七年五月,其中自四十一年五月起至仕止為首輔——凡六年三月。
7.高拱
《明史》二百十三《高拱傳》:「高拱,字肅卿,(河南)新鄭人。嘉靖二十年進士。選庶吉士。逾年授編修。穆宗居裕邸,出閣講讀,拱與檢討陳以勤並為侍講……嚴嵩、徐階遞當國,以拱他日當得重,薦之世宗……四十五年拜文淵閣學士,與郭朴同入閣。拱與朴皆階所薦也。 ( 徐 、 高 之 隙 ) ……始階甚親拱,引入直,拱驟貴,負氣頗忤階……穆宗即位……階雖為首輔,而拱自以帝舊臣,數與之抗,朴復助之。階漸不能堪。而時以勤與張居正皆入閣,居正亦侍裕邸講。階草遺詔獨與居正計,拱心彌不平……嫌益深……言路論拱者無虛日……拱不自安,乞歸……隆慶元年五月也。拱以舊學蒙眷注,性強直自遂,頗快恩怨,卒不安其位去。既而階亦乞歸(二年七月)。三年冬,帝召拱以大學士兼掌吏部事。拱乃盡反階所為……拱之再出,專與階修郤,所論皆欲以中階重其罪。賴帝仁柔,弗之竟也。階子弟頗橫鄉里。拱以前知府蔡國熙為監司,薄錄其諸子,皆編戍。所以扼階者無不至。逮拱去位,乃得解。」
( 拱 之 相 績 ) 「拱練習政體,負經濟才,所建白皆可行。其在吏部,欲遍識人才,授諸司以籍,使署賢否,志爵里姓氏,月要而歲會之。倉卒舉用,皆得其人。又以時方憂邊事,請增置兵部侍郎,以儲總督之選。由侍郎而總督,由總督而本兵,中外更番,邊材自裕。又以兵者專門之學,非素習不可應卒……宜慎選司屬(兵部司屬),多得智謀才力曉暢軍旅者,久而任之,勿遷他曹。他日邊方兵備督撫之選,皆於是取之。更各取邊地之人以備司屬,如銓司分省故事,則題覆情形可無扞格,並重其賞罰以鼓勵之。凡邊地有司,其責頗重,不宜付雜流及遷謫者。皆報可,著為令。拱又奏請科貢與進士並用,勿循資格。」
( 高 、 馮 之 隙 ) 「拱既逐(趙)貞吉(大學士,四年十一月罷),專橫益著……拱初持清操,後其門生、親串頗以賄聞,致物議。……拱性直而傲,同官殷士儋輩不能堪,居正獨退然下之……馮保者,中人,性黠……怨拱,而居正與保深相結……神宗即位,拱以主上幼沖,懲中官專政,條奏請詘司禮權,還之內閣……使人報居正,居正陽諾之,而私以語保。保訴於太后,謂拱擅權不可容,太后頷之……數拱罪而逐之。……拱既去,保憾未釋。復構王大臣獄,欲連及拱,已而得寢。居家數年。卒。」
案:高拱自嘉靖四十五年三月入內閣,隆慶元年五月罷,凡一年三月。隆慶三年十二月召還,六年六月罷,凡二年七月。其中自五年五月至再罷為首輔一年一月。
馮 保 逐 高 拱 之 謀 劉獻廷《廣陽雜記》一:「馮保之逐新鄭,其謀全出華亭,江陵特與聞耳。」
案:新鄭,高拱;華亭,徐階;江陵,張居正。
8.張居正
《明史》二百十三《張居正傳》:「張居正,字叔大,江陵人。少穎敏絕倫……嘉靖二十六年,居正成進士,改庶吉士。日討求國家典故。徐階輩皆器重之……居正為人,頎面秀眉目,須長至腹。勇敢任事,豪傑自許。然沉深有城府,莫能測也……領國子司業事。與祭酒高拱善,相期以相業……世宗崩,階草遺詔,引與共謀……月余,與裕邸故講官陳以勤俱入閣……時徐階以宿老居首輔,與李春芳皆折節禮士。居正最後入,獨引相體,倨見九卿,無所延納,間出一語輒中肯,人以是嚴憚之,重於他相……神宗即位……居正遂代拱為首輔……帝虛己委居正,居正亦慨然以天下為己任,中外想望丰采。居正勸帝遵守祖宗舊制,不必紛更,至講學、親賢、愛民、節用皆急務。帝稱善。大計廷臣,斥諸不職及附麗拱者。復具詔召群臣廷飭之,百僚皆惕息……慈聖徙乾清宮,撫視帝,內任(馮)保,而大柄悉以委居正。居正為政,以尊主權、課吏職、信賞罰、一號令為主。雖萬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南京。 ( 通 漕 運 ) 漕河通,居正以歲賦逾春,發水橫溢,非決則涸,乃采漕臣議,督艘卒以孟冬月兌運,及歲初畢發,少罹水患。行之久,太倉粟充盈,可支十年。 ( 減 種 馬 ) 互市饒馬,乃減太僕種馬,而令民以價納,太僕金亦積四百餘萬。 ( 嚴 考 成 ) 又為考成法以責吏治。初,部院覆奏行撫按勘者,嘗稽不報。居正令以大小緩急為限,誤者抵罪。自是,一切不敢飾非,政體為肅。…… ( 禁 冒 功 ) 御史劉台按遼東,誤奏捷。居正方引故事繩督之,台抗章論居正專恣不法,居正怒甚。……已,卒戍台。由是,諸給事御史益畏居正,而心不平。…… ( 智 數 馭 下 ) 居正喜建豎,能以智數馭下,人多樂為之盡。俺答款塞,久不為害。獨小王子部眾十餘萬,東北直遼左,以不獲通互市,數入寇。 ( 堅 邊 防 ) 居正用李成梁鎮遼,戚繼光鎮薊門。成梁力戰卻敵,功多至封伯,而繼光守備甚設。居正皆右之,邊境晏然。兩廣督撫殷正茂、凌雲翼等亦數破賊有功。浙江兵民再作亂,用張佳允(疑當作胤)往撫即定,故世稱居正知人。然持法嚴。核驛遞,省冗官,清庠序,多所澄汰。公卿群吏不得乘傳,與商旅無別。郎署以缺少,需次者輒不得補。大邑士子額隘,艱於進取。亦多怨之者。 ( 嚴 盜 禁 ) 時承平久,群盜蝟起,至入城市劫府庫,有司恆諱之,居正嚴其禁。匿弗舉者,雖循吏必黜。得盜即斬決,有司莫敢飾情……盜賊為衰止,而奉行不便者相率為怨言,居正不恤也…… ( 奪 情 ) 未幾丁父憂……戶部侍郎李幼孜欲媚居正,倡奪情議,居正惑之……諸翰林王錫爵……輩皆以為不可,弗聽。吏部尚書張瀚以持慰留旨被逐去,御史曾士楚、給事中陳三謨等遂交章請留。(吳)中行、(趙)用賢……相繼爭之。皆坐廷杖,謫斥有差……居正自奪情後,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愛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賄賂。……及卒……贈上柱國,諡文忠……於是(張)四維始為政,而與居正所薦引王篆、曾省吾等交惡。初,帝所幸中宮張誠見惡馮保斥於外……至是,誠復入,悉以兩人交結恣橫狀聞,且謂其寶藏逾天府。帝心動……帝疑居正多蓄,益心艷之。言宮劾篆、省吾,並劾居正,篆、省吾俱得罪。新進者益務攻居正。詔奪上柱國、太師,再奪諡。居正諸所引用者,斥削殆盡……御史羊可立復追論居正罪,指居正構遼庶人憲 獄。庶人妃因上疏辯冤,且曰:『庶人金寶萬計,悉入居正。』帝命……張誠……籍居正家。誠等將至,荊州守令先期錄人口,錮其門,子女多遁避空室中。比門啟,餓死者十餘輩。誠等盡發其諸子兄弟藏,得黃金萬兩,白金十餘萬兩。其長子禮部主事敬修不勝刑,自誣服寄三十萬金於省吾、篆及傅作舟等,尋自縊死……後言者復攻居正不已。詔盡削居正官秩……以罪狀示天下,謂當剖棺屍而姑免之。其弟都指揮居易,子編修嗣修,俱發戍煙瘴地。終萬曆世,無敢白居正者。熹宗時,廷臣稍稍追述之……詔復故官,予葬祭……」
隆慶元年二月 張居正入閣——六年六月為首輔 為大學士五年五月
隆慶六年六月 為首輔——萬曆十年六月卒 為首輔十年
29.3.14
張 居 正 與 邊 防 《明史》二百十四《楊博等傳贊》:「明之中葉,邊防墮,經費乏。當時任事之臣,能留意於此者鮮矣。若楊博、馬森、劉體乾、葛守禮、靳學顏之屬,庶幾負經濟之略者,就其設施與其所建白,究而行之,亦補苴一時而已,況言之不盡行,行之不能久乎。自時厥後,張居正始一整飭,居正歿,一切以空言從事,以迄於亡。蓋其壞非朝夕之積矣。」
明 只 一 相 《廣陽雜記》一:「(蔡瞻民)又曰:『明只一帝,太祖高皇帝是也;明只一相,張居正是也。』」
1954.12.16
9.明中葉之門戶之見
《明史》二百十四《馬森傳》:「森為考官時,夏言婿出其門,欲介之見言,謝不往。嚴嵩聞而悅之,森亦不附。為徐階所重,遂引用之。里居,贊巡撫龐尚鵬行一條鞭法,鄉人為立報功祠。萬曆八年卒。贈太子少保,諡恭敏。」
六、土司制度
1.明代土司制度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
土官宣慰使司宣慰使一人 從三品 經歷司經歷一人 從七品
宣撫司宣撫使一人 從四品 經歷司經歷一人 從八品
安撫司安撫使一人 從五品
招討司招討使一人 從五品
長官司長官 一人 正六品
「軍民府土州、土縣,設官如府州縣。洪武七年,西南諸蠻夷朝貢,多因元官授之,稍與約束,定征徭差發之法。漸為宣慰司者十一,為招討司者一,為宣撫司者十,為安撫司者十九,為長官司者百七十有三。其府州縣正貳屬官,或土或流(原註:「大率宣慰等司經歷皆流官,府州縣佐貳多流官」),皆因其俗,使之附輯諸蠻,謹守疆土,修職貢,供徵調,無相攜貳。有相仇者,疏上聽命於天子。」(21—22頁)
《明史·土司傳序》:「漢武置都尉縣屬,仍令自保,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歟?迨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別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然其道在於羈縻。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號,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然調遣日繁,急而生變,恃功怙過,侵擾益深,故歷朝徵發,利害各半。其要在於撫綏得人,恩威兼濟,則得其死力而不足為患……嘗考洪武初,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其土官銜號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嘉靖九年始復舊制(太祖時制),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吏部),宣慰招討等官隸武選(兵部)。隸驗封者,布政司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於是文武相維,比於中土矣。」(1—2頁)
《明史》三百十,《土司傳》:「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別司郡州縣, 額以賦役,聽我驅調 ,而法始備矣。然其道在於羈縻。彼大姓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號,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然 調遣日繁,急而生變,恃功怙過,侵擾益深 ,故歷朝徵發,利害各半。其要在於撫綏得人,恩威兼濟,則得其死力而不足為患。」(1頁)案:此謂踵元故事而上文未詳。
又,「考洪武初, 西南夷來歸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銜號曰宣慰司,曰宣撫司,曰招討司,曰安撫司,曰長官司。以勞績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縣之名亦往往有之。(案:此謂土知府,土知州等名) 襲替必奉朝命,雖在萬里外皆赴闕受職 。(旁註:制度一變)……嘉靖九年(1530)始復舊制,以府州縣等官隸驗封(案:指吏部驗封司),宣尉、招討等官隸武選(案:指兵部武選司),隸驗封者布政使領之,隸武選者都指揮領之,於是文武相維,比於中土矣」。(2頁)案:永樂十一年(1413)貴州制度與此不同,見三一六卷。
《明史》三百十三《雲南土司傳序》:「蓋滇省所屬多蠻夷雜處, 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 ,(旁註:流正土佐)而土司名目淆雜……」(1頁)
《明史》三百十六《貴州土司傳序》:「洪武五年(1372)……先後來歸,皆予以原官世襲……賦稅聽自輸納,未置郡縣。永樂十一年(1413)……乃分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而以長官司七十五分隸焉,屬戶部;置貴州都指揮使,領十八衛,而以長官司七隸焉,屬兵部。府以下參用土官,其土官之朝貢符信屬禮部,承襲屬吏部,領土兵者屬兵部。」(1頁)
1951.7.25
《明史》三一三《雲南土司傳》:「滇省所屬多蠻夷雜處,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1頁)
《明史》三一六《貴州土司傳》:「永樂十一年……乃分其地為八府四州,設貴州布政使司,而以長官司七十五分隸焉,屬戶部;置貴州都指揮使,領十八衛,而以長官司七隸焉,屬兵部。府以下參用土官,其土官之朝貢符信屬禮部,承襲屬吏部,領土兵者屬兵部。」(1頁)
1956.12.26
2.土司政策
《明史》三百十《土司傳總序》:「沿及漢武,置都尉縣屬,仍 令自保 ,此即土官土吏之所始歟!」
又,「迨有明踵元故事,大為恢拓,分別司郡州縣,額以賦役,聽我驅調,而法始備矣。然 其道在於羈縻 。彼 大姓 相擅,世積威約,而必假我爵祿,寵之名號,乃易為統攝,故奔走惟命」。
同卷《湖廣土司傳序》:「及太祖殲友諒於鄱陽,進克武昌,湖南諸郡望風歸附,元時所置宣慰、安撫長官司之屬,皆先後迎降。太祖以原官 授之 ,已而 梗化 。」
又,「先是,忠路安撫司等各奏,前元故土官子孫牟酋蠻等,各擁蠻民,久據溪洞,今就招撫,請設官司,授以職事。兵部以聞。帝以馭蠻當 順其情 ,所授諸司,宜有等殺」。(事在宣德二年,7頁)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序》:「明太祖略定邊方,首平蜀夏,置四川布政司,使招諭諸蠻,次第歸附……不過 歲輸貢賦 ,示 以羈縻 ……皆由規模草創,未嘗設立文武為之 鈐轄 ,聽其 自相雄長 。雖受天朝爵號, 實自王其地 。」
又,烏蒙軍民府,「(景泰)時烏撒進萬壽表逾期,部議宜究。詔以遠人宥之。嗣後,朝貢過期及表箋不至者,朝廷率以土官 多從寬貸 ,應賞者給其半」。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嘉靖)五年,兵部奏,芒部隴氏釁起蕭牆,騷動兩省,王師大舉,始克蕩平。今其 本屬親支已盡 ,無人承襲,請改為鎮雄府,設 流官 知府統之……(六年叛,七年會兵敗之,復叛)……御史楊彝復言,芒部 改土易流 非長策,又時值荒饉……帝……令罷芒部兵,俟有秋再議征討……章下部覆,乃革鎮雄流官知府……時嘉靖九年四月也。」(9頁)
《明史》三一〇《湖廣土司序》:「五開、銅鼓間又紛紛多警,時英宗北狩,中原所在侵擾,苗勢殊熾……浸淫六七載,至天順元年……漸平。蓋萌發於貴州,而蔓衍於湖南,皆 生苗為梗 。諸土司初 無動搖 ,而永、保諸宣慰,世席富強……」(3頁)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茂州衛》:「茂州地方數千里,自唐武德改郡會州,領羈縻州九,前後皆蠻族……自宋迄元皆為羌人所據, 不置州縣者 幾二百年。洪武十一年平蜀,置疊溪右千戶所,隸茂州衛,而置威茂道,開府茂州……」(24頁)
又,「(疊溪長官司)長官所轄河東熟番八寨,皆 大姓 及馬路小關七族。其土舍轄河西 小姓 六寨。地土廣遠,饒畜產,稞麥路積。人皆梟黠,名雖 熟番 ,與 生番 等……」(25頁)
《明史》三一三《雲南土司傳》:「明洪武十四年,大軍至滇,梁王走死,遂置雲南府。自是諸郡以次來歸。垂及累世,規制咸定。統而稽之:大理、臨安以下,元江、永昌以上,皆府治也;孟艮、孟定等處則為司:新化、北勝等處則為州;或設流官,或仍土職。今 以諸府州概列之土司者,從其始也 。蓋滇省所屬多蠻夷雜處,即正印為流官,亦必以土司佐之。而土司名目淆雜,難以縷析,故系之府州,以括其所轄……」(1頁)
《明史》三一四《雲南土司傳·瀾滄衛》:「弘治十一年,福建布政李韶以前任雲南參議,知土俗事宜,上疏……請添設兵備副使於瀾滄衛城……於 野番 則用撫流民法,於賊巢則用立保甲法,朝夕經理,則內外寇患皆可弭矣。因從其議,設兵備副使一員於瀾滄城。」(20頁)
1961.11.4
3.明烏斯藏立都指揮使
《明史》三一一《四川土司傳·天全六番招討司》:「三十六番者,皆西南諸部落,洪武初,先後至京,授職賜印。立都指揮使二:曰烏斯藏,曰朵甘;為宣慰司者三:曰朵甘,曰董卜韓胡,曰長河西魚通寧遠;為招討司者六;為萬戶府者四;為千戶所者十七,是為三十六種。或三年或五年一朝貢,其道皆由雅州入。詳《西蕃傳》。」 (35頁)
案:《明史》有《西域傳》,無《西蕃傳》,此沿舊稱,未改。
第三節
田賦制度之改定
一、明代土田
1.史達林論封建制度的基礎
史達林《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當然,經濟外的強制在鞏固農奴制地主的經濟權力方面起過作用,但封建制度的基礎並不是經濟外的強制,而是封建土地所有制。」(37頁)
2.土地所有制理論
「所有制是生產關係的決定環節。」(《農業十二條》)
「不論生產採取何種社會形態,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總是它的因素,但他們在彼此分離的狀態中,就只在可能性上是它的因素。」(《資本論》,第二卷,20頁)
「總之,各個個人藉以從事生產的社會關係,即社會生產關係,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馬克思:《僱傭勞動與資本》,《馬恩文選》兩卷集,67頁)
「人們的生產關係,即經濟關係。這裡包括:(甲)生產資料的所有制形式,(乙)由此產生的各種不同社會集團在生產中的地位以及他們的相互關係,或為馬克思所說的『互相交換自己的活動』;(丙)完全以甲乙二項 為轉移的產品分配形式。」(史達林:《關於Л·Д·雅羅申柯同志的錯誤》,《蘇聯社會主義經濟問題》,55頁)
「在古代描述羅馬共和國內部鬥爭的歷史家當中,只有亞畢安一人清楚明白地告訴我們,這一鬥爭歸根到底是為了什麼而進行的,也就是說: 是為了土地所有權而進行的 。」(恩格斯:《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43—44頁)
3.所有權與使用權
「所有權是指某種東西歸誰所有的問題,使用權是指某種東西歸誰使用的問題。 所有權是生產關係的決定環節 。生產關係包括生產資料與產品的所有權、分配權和人與人在生產中的關係。 所有權決定分配權和人與人的關係 ;使用權是在生產關係中人與人的相互關係問題,它受所有權所決定。
「目前,我國農村人民公社實行的以隊為基礎的三級所有制,在基本核算單位的生產隊和基層生產單位的生產小隊之間,存在著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對立統一關係:為生產隊所有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這種情況是由於我國農村生產關係的發展,和當前農村生產力的實際狀況所決定的。目前我國農業生產,主要靠手工勞動;各地的自然環境、作物特性和技術條件千差萬別,不可能大規模地按照一律要求來進行生產。因此,生產隊的生產是以生產小隊為單位進行的。生產小隊要進行生產,就需要有勞動力、耕地、耕畜和農具。把勞動力、耕地、耕畜和適合於生產小隊使用的農具固定給小隊使用,是充分發揮小隊的戰鬥作用,促進農業生產迅速發展的先決條件。不從這種實際狀況出發,破壞了生產隊的所有權或生產小隊的使用權,都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使生產遭受損失。因此,所有權和使用權必須劃分清楚,必須彼此得到保證。生產隊必須保證生產小隊對於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使用權;生產小隊也必須維護生產隊對於勞動力和生產資料的基本所有權。這就是說,固定給小隊使用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小隊只有使用權利,而沒有權利當作自己所有的東西來轉讓給別的隊或者荒棄不用;同時,生產小隊用固定給他們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所生產出來的產品(除超產部分大部分歸小隊所有外)都屬於生產隊所有,應如數上交生產隊,由生產隊統一分配。生產隊必須保證生產小隊的使用權。各生產小隊的勞動力、耕地、耕畜、農具雖然歸生產隊所有,但生產隊不能隨便調用,特別是在一個生產周期中決不允許調動。在生產周期結束以後,需要調動的時候,也必須經過一定會議討論決定,並給小隊以準備的時間,決不能不通過討論,不取得生產小隊的同意,不給小隊以準備時間就隨便調動。」(《天津日報》)
4.對土地所有制的意見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中國解放前長期以來封建社會的經濟基礎;是長期以來一切上層建築與之相適應、為之積極服務的中心;是長期以來封建政治的基本力量;是中國封建貢稅(地租形態)的根據;是農民革命的導因。在這個土地所有制下,是以皇帝為代表的地主階級政權,一切服從於地主階級利益。小地主更服從於大地主,大地主更服從於最高地主。在這個土地所有制下,有絕大部分的為地主階級所占有的土地;也有自耕農民小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土地,而它們是由地主階級控制的;也有不屬於私人所有的大量官地和未開墾的土地,它們是由地主階級支配的。也有許多政治性的、宗族性的(祠堂)、宗教性的(寺廟產)、公益性的(義倉義渡)、教育性的(學田)公共土地,它們是由地主階級掌握的。
我的水平,對於土地所有制問題只能談到這一步。
至於是不是要再進一步,分析一下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究竟屬於私有制或國有制,以及地主所有制就是土地私有制,這些問題,我還有些模糊,說不清,總覺得可以不必。
第一個問題是土地所有制類別問題,是不是理論上土地所有制只有國有與私有兩類,非此即彼,不入於楊則入於墨?我想不一定。土地所有制在歷史具體情況上,是有各種不同類別的。就在討論中就出現了不少。馬克思在《哲學的貧困》二章四節(《全集》四)180頁;恩格斯在《反杜林論》142頁都談過。《資本論》第三卷更說明「土地所有權有多種不同的歷史形態」。(801頁)所以我想就不必一定要分清是國有還是私有。只說地主所有就夠了。
第二個問題,土地私有制的特點問題。
假使退一步說,土地所有制是只有國有、私有兩種,那麼,二者的不同特點是什麼?我們反對從概念出發,而且從概念出發得不出科學結論,那一切定義只是形上學的幻想(馬克思《哲學的貧困》,《全集》,四,180頁)但是沒有共同的認識,也討論不出結果。這裡我想有三點可以來考慮。
一、以「民得買賣」為土地私有制的特點不夠。買賣只是私有特點之一。(「民得買賣」不見於《史記》之《秦本紀》及《商君列傳》)。始見於董仲舒,見《漢書·食貨志》引。
1.明清民田買賣不是可以隨意的,不是自由的,有約束。
2.明清官田也不是不能買賣的。 另卡
二、國家政治權力的作用,應該聯繫在一起考察,不要孤立起來。
上面舉的國家政治權力約束土地的例,我們注意國家權力對土地所有權的約束事實,同時也應注意它所起的作用,注意土地私有權有了限制,同時也應注意私有權所受到的影響。
所有權與所有制又有些不同。我們說過去法國是總理制,不是說它沒有總統,而是說它有總統而由總理負責政務。
私有權受點限制,有時還勉強可說,私有制就絕對不允許了。
如果解釋《資本論》「排斥其他的人」是「指排斥其他的私人,並沒有把統治階級的國家也包括在內」,然則恩格斯所說「神聖不可侵犯」又如何解釋呢?如果承認國家權力在私有權之上,可以支配和變更私有權,而私有權在國家權力面前失其作用。那麼,國有制和私有制就應該沒有爭論了。那就是國有制了。
三、國家政治權力的地位和作用由地主階級代表和執行,小土地私有者無分。在國家裡,保護自己的共同利益的 機關 ,支配人們的思想體系的 力量 ,頭一個就是國家政權(參考恩格斯:《費爾巴哈與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1886年作,43—44頁)。
地主階級政權機關,是代表地主階級共同利益的,是以皇帝為代表的。
古代國家封建地主政權的內部鬥爭「是為了土地所有權而進行的」(恩格斯同上書,四,同頁)。這是應該注意的。
「為了土地所有權」而進行內戰,爭奪天下,說明不是「土地私有制」,更不是只以買賣為標幟的土地私有制,一定還有更高於此的要求和作用。如果多買賣土地就可以獲得政權,獲得統治地位,那麼他就買好了,何必發動內戰?(這是用資本主義思想看待封建主義。)一定是有買不到的,和買不了的,而且不是一蹴而成的。
明代土地弘治時最少,官田占14.1%,將近60萬頃,就全部土地說雖然只占1/7,但是一個人如果占有60萬頃地,那是不可想像的。
恩格斯生動地說過:「如果政治權力在經濟上是無能為力的話,那末我們又為什麼要為無產階級的政治專政而鬥爭呢?強力(即國家權力)也是經濟力量啊!」(《致康·施米特》,《馬恩選集》兩卷集,第二卷,497頁)
所以我們不應拋開國家權力來考慮。
第三個問題是田賦的實質問題。
一、從現象上看
1.中國傳統的文義,租、稅無別。 卡片
2.《金史·食貨志》上所說「官田曰租,私田曰稅」,並不能明確解決二者區別。
3.明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 租 。 租 曰夏 稅 ,曰秋糧」。(《明史》七八《食貨志二》,1頁)
二、從實質看
1.明代官民田賦統稱田賦,或稱租,或稱稅,或稱糧,有多寡高低之別,無名稱之差。清代統稱錢糧。可見實質上一樣。
2.明代的一條鞭,清代的攤丁入畝,都是「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計畝征銀,折辦於官」。(《明史》七八,《食貨志二》)田賦之外並加入了丁役用費。如果認為田賦只是土地稅,與「地租」不同,則不好解釋。這實在是「地租和課稅合併在一起(《資本論》三卷,1032頁)的反映,而且是進了一步的反映(又加了人身依附關係的役)」。
「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里甲與兩稅為一。」(《明史》七八,14頁)所以這是貢稅,不是一般的課稅。
3.明代實行里甲制「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 丁糧 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先後以 丁糧 多寡為序」。(《明史》七七,2頁)明代役法即據里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七八,13頁)。又有所謂大戶,「皆僉有力之家(地主)充之,名曰大戶。究之,所僉非富民……條鞭行而大戶未嘗革也」。(《明史》七八,15頁,引崇禎三年范景文言)又有糧長,「令 田多 者為之,督其鄉賦稅」。(七八,7頁)是明代的役,總和土地所有聯在一起。如果將賦役分開理解,而將田賦只理解為與地租無關的課稅,也不易理解。
4.明代嘉靖時為了平定倭寇,南薊、浙、閩曾實行過額外提編,「 提編 者,加派之名也。其法,以銀力差排編十甲,如一甲不足,則提下甲補之,故謂之提編。」(《明史》七八,10頁)萬曆中,為了三大征,頗有加派。萬曆四十六年驟增遼餉,其後又有剿餉、練餉。這些加派,都是根據田賦額增加的。如果不從地租來解釋,也不好辦。
5.明初蘇松的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明史》七八,10頁,又《周忱傳》,《野記》),而沒有於賦額外更加私租作定額。顧亭林在《天下郡國利病書》「松江府田賦」條說:「官田……召民耕種,輸租於官,此租額非糧額也。」清初的更名地,原未定,「輸糧之外,又納租銀,重征為累」。(《聖祖聖訓》卷二十一,康熙九年正月,1頁)康熙以為不合理,改為「與民田一例輸糧,免其納租」。可證田賦有地租性質。不然的話,只能說是統治者有恩惠了。
第四個問題是理論的完整性問題。
馬克思在1853.6.14日給恩格斯的信里,已經明白指出印度的克立齊有土地私有,亞洲的爪哇沒有土地私有(《馬恩通信集》一,554頁),而我們總是只引他們在1853.6.2、1853.6.6日的前兩封信,特別是6月6日的那封信,糾纏於整個亞洲與否,這是不妥的。克立齊有土地私有說明是個例外。這封信開頭說出「穆罕默德的信徒似乎在整個亞細亞」,也可能指的是回教國家。都有待於深入鑽研。
我們不應抓住經典的一二句話來立論,應看它們的整個精神。
上面提的很膚淺,我的想法只是:如認為是土地私有制占主導地位,則許多地方講不圓,而認為是地主所有制占主導地位,則處處可通。可能是想法不對,更可能是「安於所習,毀所不見」。
5.毛主席論中國土地制度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消滅 封建剝削制度 。」(四卷,1312頁,1948年作)
「我們贊助農民平分土地的要求,是為了便於發動廣大的農民群眾迅速地 消滅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並非提倡絕對的平均主義。」(四卷,1312頁,1948年作,《在晉綏幹部會議上講話》)
「沒收 封建階級 的土地歸農民所有……」(四,1253)
(據此)土改前中國土地為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在消滅 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 ,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的原則下,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四卷,1250頁,1947年)
(據此)土改前中國是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剝削的土地制度。
「按照正確政策,實行分配 封建土地 和封建財產。」(四卷,1329頁。1948年)
據此又可稱 封建土地 (制度)。
「中國還有大約百分之九十左右的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這是落後的,這是和 古代 沒多大區別的,我們還有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經濟生活停留在 古代 。古代有 封建的土地所有制 ,現在被我們廢除了,或者即將被廢除……」(四卷,1432頁,1949年作,《七屆二中全會報告》)
據此土改前的土地制度和 古代一樣 ,土改前的土地制度既為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古代的土地制度 亦應為 封建地主階級土地所有制。亦可 簡稱 「封建的(地主)土地所有制」。
「封建的統治階級——地主、貴族和 皇帝擁有 最大部分的土地,而農民則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沒有土地。農民用 自己的 工具去耕地主、貴族和 皇室 的土地,並將收穫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獻給地主、貴族和皇室享用。這種農民,實際上還是農奴。」(二卷,594頁,1939年)
前用「皇帝」,後用「皇室」,皇帝專指其頭腦,皇室包括其家人,兩者一樣,後者範圍更廣。據此,中國土地制度基本上是租佃制。
「不但地主,貴族和皇室依靠剝削農民的地租過活,而且地主階級的 國家 又強迫農民繳納貢稅,並強迫農民從事無償的勞役,去養活一大群的國家官吏和主要地為了鎮壓農民之用的軍隊。」(594頁)
「保護這種封建剝削制度的權力機關,是地主階級的封建國家。……在封建國家中,皇帝有至高無上的權力,在各地方分設官職以掌兵、刑、錢、谷等事,並依靠地主紳士作為全部封建統治的基礎。」(594頁)
封建國家,皇帝和地主階級有超越的權力。包括對土地的權力在內。
1960.11.24
6.從明清民田看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度
今天想談談明清的土地制度問題,主要是土地所有制問題,所以更具體一點說,今天的題目是「從明清民田看中國封建土地所有制」。
所有制是生產關係的決定環節。它不但決定歸誰所有的所有權問題,而且決定分配權和人與人的關係問題。史達林說。(另卡)
在歷史裡研究土地所有制,不僅是研究某一歷史時期的土地歸誰所有的「權」,而更重要的是研究土地所有制的「制」,也就是它所具有的支配力量所起的作用、發生的影響和引起的矛盾鬥爭,等等。當然,我今天只能就我所知道的一點點,談一小部分。
要談明清土地所有制問題,應先談談明清土地分配情況。
7.戰國時土地買賣
《史記》八十一《趙奢傳》:「趙王因以(趙奢之子)括為將……及括將行,其母上書言於王曰:『括不可使將……今括一旦為將……王所賜金帛,歸藏於家,而日視便利 田宅可買者買之 ,王以為何如其父?』……」(百衲本,9頁)
案:《通鑑》系此事於周赧王五十五年,公元前260年。上去商君變法廢井田、開阡陌(前350年),已將九十年。
8.明代土地分配情況
元末經過十七年(1351—1368)農民大起義,推翻了蒙古貴族在中原的統治,土地分配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但是並不太大。
蘇松一帶豪族田地改為官田,仍由原佃耕種。(吳元年?)
流亡棄地聽民耕墾,作為己業。(洪武元年八月)
還鄉復業,於旁返荒田如數給耕。(洪武元年八月)
還鄉復業,丁少田多者盡力耕種,不許仍前占據。(洪武五年五月)
還鄉復業,丁多田少者餘力□給。(洪武五年五月)
濠州地多閒棄,禁有力者兼併,計畝給之。(洪武四年三月)
北方近城地召民耕治,人給十五畝。
明代土地只按占有形態分二類,《明史·食貨志》:「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
9.租與稅
租 《說文》:田賦也。《廣雅·釋詁》:租,稅也。
稅 《說文》:租也。
《急就篇》顏師古註:「斂谷曰稅,田稅曰租。」
《管子·國蓄》篇:「在農曰租稅,在工商曰租籍。」
案:以上可知在字義上二者無別。
《春秋》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周定王十三年)註:「初 稅 畝。」
《史記》十五《六國表》,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周威烈王十八年):「初 租 禾。」
案:以上可知古史記載二者互用。
《漢書·文帝紀》(十三年,元前167年,六月):「其除田之 租稅 。」「六月詔曰: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廑(古「勤」字)身從事,而有租稅之賦,是謂本末者無以異也。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賜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數。」(13頁)
案:以上田賦租稅連用。
《漢書》二《惠帝紀》,高祖十二年即位,「減田 租 ,復十五 稅 一」。(2頁)
《漢書》七十二《貢禹傳》:「農夫父子暴露中野,不避寒暑,捽屮(古「草」字)杷土,手足胼胝,已奉谷 租 ,又出藳 稅 ,鄉部私求,不可勝供。故民棄本逐末,耕者不得半 ……」(15頁)
《後漢書》一《光武紀下》,建武六年,「(十二月)癸巳詔曰『……其令郡國收見田租三十稅一,如舊制。』」(3頁)
案:以上田賦租稅互用。
《漢書》七《昭帝紀》,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秋八月詔曰:『……毋令民出今年田租。』」(3頁)
《漢書》一《高祖紀上》,漢元年(公元前206年)四月,「留蕭何收巴蜀 租 ,給軍糧食」。(19頁)
《後漢書》四《和帝紀》,永元十六年(104年)七月「辛巳,詔令天下皆半入今年田 租 芻稾。」(24頁)
又,一《光武紀下》,建武二十二年逋稅,李賢注「逋稅謂欠田 租 也」。
案:以上官賦稱租。
《漢書》二十四《食貨志上》:「董仲舒說上曰……又言……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小民安得不困……或耕豪民之田,見 稅 什五,故貧民常衣牛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15頁)
案:以上私有田租稱稅。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明太祖)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 租 。 租 曰夏 稅 ,曰秋 糧 ,凡二等。」(1頁)
案:租稅統用。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 稅 五升三合 ,民田減二升……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 租 簿為 稅 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地方倍蓰,畝稅有二三石者。」(14頁)
案:以上可知民田官田統稱 稅 ,稱 賦 。農民向地主輸租曰 私租 。
又,「宣宗即位……耆老皆雲重 賦 所致。如吳江、崑山民田 租 舊畝五升,小民佃種富民田,畝輸 私租 一石……」
案:以上明民田田賦亦稱 租 ,與農民交地主之私 租 同。
《明史》三一二《四川土司傳二》:「永樂四年免播州荒田租。」(2頁)
案:以上官民田田賦均稱租。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糧長者,太祖時令田多者為之,督其鄉 賦稅 。」(7頁)
又,「今之田 賦 有受地於官,歲供 租稅 者,謂之官田」。(8頁)
案:以上賦稅,租稅連稱。
1961.11.22
10.占田不實有罪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二,「嚴銑,嘉定人,其父棠邑令,詔察諸占田不實者,秉公不狥,為怨家所中……」(一冊,37頁)
11.數十畝田耕種所入不能辦一年之差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二,「文安民王原在襁褓,其父珣貧甚,苦於里役,謀於妻張氏曰:『吾單弱不能支門戶,今躬耕薄田數十畝,其值不能辦一歲之差,若地去差存,吾與汝俱不免為餓殍,吾將逃焉,汝母子守薄田,勤紡績,庶可存活,別後勿相念也。」(一冊,39頁)
12.寺廟的財富與放債
《水滸》第三回《趙員外重修文殊院,魯智深大鬧五台山》:「魯智深觀見那漢子挑擔桶上來……智深道:『兀那漢子,你那桶里甚麼東西?』那漢子道:『好酒。』智深道:『多少錢一桶?』……那漢子道:『我這酒挑上去,只賣與寺內火工道人、直廳轎夫、老郎們,做生活的吃。本寺長老已有法旨,但賣與和尚們吃了,我們都被長老責罰, 追了本錢 ,趕出屋去。我們 見關著本寺的本錢 ,見住著本寺的屋宇,如何敢賣與你吃?』智深道:『真箇不賣?』那漢子道:
『殺了我也不賣。』」
又,「出得那五台福地的牌樓來,看時,原來卻是一個市井,約有五七百戶人家,智深看那市鎮上時,也有賣肉的,也有賣菜的,也有酒店、麵店……智深離了鐵匠人家,行不到三二十步,見一個酒望子,挑出在房檐上,智深掀起帘子,入到裡面坐下,敲著桌子叫道:『將酒來。』賣酒的主人家說道:『師父少罪。小人住的房屋也是寺里的, 本錢 也是寺里的,長老已有法旨,但是小人們賣酒與寺里僧人吃了,便要追了小人們 本錢 ,又趕出屋,因此只得休怪。』智深道:『胡亂賣些與洒家吃,俺須不說是你家便了。』那店主人道:『胡亂不得,師父別處去吃,休怪,休怪。』智深只得起身,便道:『洒家別處吃得,卻來和你說話。』出得店門,行了幾步,又望見一家酒旗兒,直挑出在門前,智深一直走進去,坐下叫道:『主人家快把酒來賣與俺吃。』店主人道:『師父你好不曉事,長老已有法旨,你須也知,卻來壞我們衣飯。』智深不肯動身,三回五次,那裡肯賣。智深情知不肯,起身又走。連走了三五家,都不肯賣」。
1950.5.14
13.元明之際生產之艱
《明太祖實錄》乙未(1355)四月,「未幾,和陽 乏糧 (太祖渡江原因),上與諸將謀渡江」。
丁酉(1357)十月取揚州,「改揚州路為淮海府,以李德成知府事,按籍城中居民,僅餘十八家」。(1/5/5)
乙巳(1365)正月「克贛州,熊天瑞降……先是天瑞據贛,常加賦橫斂民財,及其既降,有司請仍舊征之,上曰此豈可為額耶,命亟罷之」。(3/15/2)
丙午(1366)三月丙申,「徐達拔高郵……俘其官將一千三十七人,士卒一千一百七十五人,馬三百七十三匹,民一千三百九十七戶,糧八千石」。(3/16/8)
丙午四月庚申「濠州李濟以城降……得官七百一十三人,軍一千四百九十,民九百三十九戶,馬一百五十匹,戰艦三十艘」。(3/16/12)
丙午(1366)五月朔,「上還自濠州,諭中書省臣曰:『吾往濠州,所經州縣,見百姓稀少,田野荒蕪,由兵興以來,人民死亡,或流徙他郡,不得以歸鄉里,骨肉離散,生業盪盡,此輩寧無怨嗟之起 ,皆足以傷和氣。爾中書其命有司遍加體訪,俾之各還鄉土,仍復舊業,以遂生息,庶幾民 不致失所」。(3/16/17)
吳元年正月「戊戌,上謂中書省臣曰予嘗親歷田野,見人民凋弊,土地荒蕪,失業者多,蓋因久困兵革,生息未遂……」(3/17/1)
洪武元年,閏七月庚子,「大將軍徐達等率師發汴梁,徇取河北州縣。時兵革連年,道路皆榛塞,人煙斷絕。是日次安丘」。(6/29/1)
《明太祖實錄》三十三洪武元年十一月,「是日……置潁州衛……潁州自元季韓咬兒作亂,民多逃亡,城野空虛,上因如汴,道過其地,遂命(李)勝築城立衛,招集 流亡,民始復業」。(7/33/18)
同三十四,洪武元年十二月「辛卯,以宋冕為開封府知府。上諭之曰『元以六事責守令,徒具虛文。今喪亂之後,中原草莽,人民稀少,所謂田野辟,戶口增,此正中原今日之急務,若江南則無此曠土流民矣。汝往治郡,務在安輯人民,勸課農桑,以求實效,勿學迂儒但能談論而已』」。(7/34/26)
又,三十九,洪武二年三月「丙午,上謂翰林侍讀學士詹同、待制秦裕伯等曰:往者四方鼎沸,生民之禍極矣……今疆域 雖定,然中原不勝凋弊,東南雖已蘇息,而錢穀力役又皆仰之」。(8/39/6)
1953.4.24
14.元末生產恢復之難
劉基《夏夜台州城中作》(詩):「去年海賊殺元帥,黎民星散劫火紅。耕牛剝皮作戰具,鋤犁化盡刀劍鋒。農夫有田不得種,白日慘澹衡茅空。」(朱彝尊《明詩綜》卷二,17頁)
又,《次韻和孟伯真感興》:「五載江淮百戰場,乾坤舉目總堪傷。已聞盜賊多於蟻,無奈官軍暴似狼。綠水青山人寂寂,長煙蔓草日荒荒。弟兄零落音書絕,腸斷春風一雁行。」(卷二,25頁)
魏觀(初名己孫,蒲圻人,洪武初就征,兩知蘇州府事,坐法死。有《蒲山牧唱》)《大同江口舍舟而塗抵樊昌四十里紀實》詩:「少頃聞病翁,喚出蓬頭婦。婦出拜且言,窮苦日難度。夫遠充民兵,兒小當遞鋪。翁病經半年,寒餒缺調護。軍需未離門,活計不成作。荒山要收絲,荒畝要輸賦。誅求里長急,責罰官府怒。近來點弓兵,拘貧放權富。迫並多逃亡,蒼黃互號訴。左右三五家,春深失耕務。紛紜下牌帖,勾捉猶未杜。所言盡真悉,俾我心駭怖……」(卷三,25頁)
又,《建德縣三十韻》:「乘舟至建德,頗愛山水清。山水雖可愛,人煙苦凋零。種麥當縣前,迂徑入縣庭。瓦礫存故基,小小才有廳。父老匍匐來,形影何伶仃。再拜泣且言,弊邑頻遭兵。大則吳楚交(原註:「陳畢張」),小則侯許征(原註:「阻兵者二人」)。逆彼族必夷,順此身必刑。逃者凍餒連,竄者疾疫並。所剩無幾家,家戶無全丁。爰從甲辰秋(案:甲辰為至正二十四年,1364),始見官府明。令簿來撫綏,曲盡父母誠。流離漸懷歸,沉疴漸甦醒。田菜固多荒,未免賦役征。里長紛並緣,科需取余贏。語意殊可憐,推言慰其情……」(卷三,26頁)
謝應芳(字子蘭,武進人,嘗仕於元)《歸故里》詩:「憶昔走避兵,棄別鄉井去。意將朝暮歸,行行罷回顧。安知逾一紀,方踏去時路。四郊皆蔓草,白日暝如霧。披榛訪閭里,隔水拜丘墓。傷哉脊令原,黃蒿走狐兔。別墅破垣在,郵亭乃新作。鄰兒二三輩,衡茅晝扃戶。初若不相識,熟視肖厥父。坐久泣且言,為我話親故。什九死兵戈,余亡不知處。其詞吐未終,我淚已如注……」(卷十一,3—4頁)
1954.4.3
15.明代田數
《明實錄》自洪武元年始,於歲末記天下郡縣墾田數,分錄於次:
1953.5.7
《續文獻通考》二《田賦二》歷代田賦之制:「明太祖即位之初,定天下田賦,田有二,曰官田,曰民田。」
16.明代官田役輕
(明)陸深《溪山余話》(《叢書集成》影印《寶顏堂秘笈》):「今東南之田有二則,曰官田,曰民田。然官田未必盡重,而民田未必盡輕也。存諸冊籍有此異同,其在耕種各有肥瘠高下,而官民之名若于田無與者,非如輕重二則之有利害也。惟編審差徭則 官田輕而民田重 ,故受田之家亦嘗校論官民之則。」(17—18頁)
29.4.4
17.明代官田
《續文獻通考》六《田賦六》官田:「明初官田皆 宋元時入官田地 ,厥後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壖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莊田』、『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臣等謹案《明史·食貨志》所列官田之目如此,其雲沒官田、斷入官田者蓋多指蘇、松、嘉、湖言之, 名為官田實民田耳 。東南財賦重地,沃壤厚斂皆出於此,未可與皇莊牧地諸在官之田並論也。」
18.官田之性質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給事中徐俊民言:『(事在嘉靖初)今之田賦,有受地於官,歲供租稅者,謂之 官田 。有江水泛溢溝塍淹沒者,謂之 坍江 。有流移亡絕,田棄糧存者,謂之 事故 。官田貧民佃種,畝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坍江、事故虛糧,里甲賠納,或數十石或百餘石者有之……請定均糧、限田之制。坍江、事故,悉與蠲免。而合官民田為一。』部議……不行。」
19.民田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明土田之制,凡二等:曰官田,曰民田。……通謂之官田,其餘為民田。」(案:明官田外皆為民田,官田名目另見官田卡片。)
20.明代田之等第與名稱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凡田以近郭為上地,迤遠為中地、下地。」
乾隆《玉田縣誌》(謝客修)卷三《田賦》:「明嘉、隆前地土莫可考。萬曆九年清丈冊:民地五千二百一十六頃八十八畝六分一厘二毫。宮勛地……草場地……備邊地……濟邊地……備荒地……充餉地……民莊地……山場肥瘦地……水田地……屯田地……」(1頁—2頁上—3頁上)
21.皇莊
《明史》一百八十五《李敏傳》:「憲宗末,中官、佞幸多賜莊田。既得罪,率辭而歸之官,罪重者奪之,然不以賦民。敏請召佃,畝科銀三分,帝從之。然他莊田如故也。會京師大水,敏乃極陳其害,言:『今畿輔皇莊五,為地萬二千八百餘頃;勛戚、中官莊三百三十有二,為地三萬三千一百餘頃。官校招無賴為莊頭,豪奪畜產,戕殺人,污婦女,民心痛傷,災異所由生。皇莊 始正統間 ,諸王未封,相閒地立莊。王之藩,地仍歸官,其後乃沿襲。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何必皇莊!請盡革莊戶,賦民耕,畝概征銀三分,充各宮用度。無皇莊之名,而有足用之效。至權要莊田,亦請擇佃戶領之,有司收其課,聽諸家領取。悅民心,感和氣,無切於此。』時不能用。」
22.明初莊田租稅有司代收
《明史》三百《外戚·錢貴傳》:「(弘治二年1489)先是,勛臣莊田租稅皆 有司代收 ,至是王氏乞自收,始命願自收者聽,而禁管莊者橫肆。」(11頁)
案:王氏為錢貴之媳,錢鍾之妻,英宗錢後母家。
《明史》三百《外戚·周能傳》:「弘治中,外戚經營私利……」
1951.5.4
23.戚畹侵官地
《明史》三百《外戚·孫忠傳》:「(天順元年1457)錦衣逯杲奏,英國公張懋、太平侯張瑾及(孫)繼宗、(孫)紹宗,並 侵官地立私莊 ,命各首實。懋等具服,乃宥之,典莊者悉逮問,還其地於官。」(9頁)
1951.5.4
24.明代墾田數
明代天下土田總數,據《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每歲中書省奏天下墾田數。」
25.弘治十五年田畝數
正德《大明會典》所載弘治十五年(1502)田畝數。(據平凡社《東洋史大辭典》八冊,155頁。待校。)
續表
1950.3.6
26.棄田之故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初,戶部尚書葛守禮言:『因田制賦,按籍編差,國有常經。今不論籍之上下,惟計田之多寡,故民皆棄田以避役,且河之南北,山之東西,土地磽瘠,歲入甚寡,正賦尚不能給,矧復重之以差役乎?夫工匠傭力自給,以無田而免差,富商大賈,操貲無算,亦以無田而免差。至襏襫胼胝終歲勤動者,乃更受其困,此所謂舛也。乞正田賦之規,罷科差之法,使小民不離南畝,則流移漸復,農事可興。』」
案:葛守禮以隆慶元年(1567)正月任戶部尚書,六月終養。見《明史》一一二《七卿表》。
32.2.22
27.明初土地
據影印《明太祖實錄》:
「(郭)子興,濠州定遠縣人,其先曹州人也。父郭公……既娶,不數年家業日殷,生三子一女,子興其中子也……既長,兄弟三人皆善殖貲產,由是豪里中。元末……知天下必有變,乃散家財陰結豪傑……」(1/2/6)
「(乙未〔1355〕六月入太平)富民陳迪獻金帛,即以分給諸將士。」(1/3/3)
「(丙申〔1356〕三月取集慶)凡得軍民五十餘萬。上入城,悉召官吏父老人民,諭之曰:『……吾率眾至此,為民除亂耳,汝宜各安職業,毋懷疑懼……』於是城中人民皆喜悅,……」(1/4/2)
「(丙申七月己卯朔稱吳國公)置營田司。」(1/4/4)
「(戊戌〔1358〕二月吳良、吳禎守江陰)屯田以給軍餉。」(1/6/2)
「(戊戌〔1358〕二月)遷元帥康茂才為營田使……上諭茂才曰:『比因兵亂,堤防頹圮,民廢耕耨,故設營田司以修築堤防,專掌水利。今軍務實殷,用度為急,理財之道莫先於農,春作方興,慮旱潦不時有妨農事。故命爾此職,分巡各處,俾高無患干,卑不病澇,務在蓄泄得宜。大抵設官為民,非以病民。』……」(1/6/2)
「(戊戌)十二月乙丑朔,命籍戶口。」(1/6/6)
「(戊戌十二月)庚辰,上自宣至徽,召故老耆儒訪以民事,有儒士唐仲實、姚璉者來見。上問之曰:『喪亂以來,民多失業,其心望治,甚於饑渴,吾深知之。』……仲實對曰:『……以今日觀之,民雖得所歸而未遂生息。』上曰:『此言是也,我積少而費多,取給於民,甚非得已,然皆為軍需所用,未嘗以一毫奉己,民之勞苦,恆思所以休息之,曷嘗忘。』……」(1/6/6—7)
「(庚子〔1360〕五月甲申)命罷各郡縣寨糧。初,招安郡縣,將士皆征糧於民,名之曰寨糧,民甚 病焉。至是,僉院胡大海以聞。上亟命罷之。」(1/8/10)
「(庚子六月甲寅)時號宗起為銅陵知縣,招撫居民皆來復業,禁官軍不侵擾,民甚安之。」(1/8/11)
「(庚子十月甲午〔十一日〕)甲午,陳友諒採石之敗,其潰卒有潛 泥汊港者,復集舟艦剽掠無為州。上聞,揭榜 宥其罪,官復故職,給以 田宅廩餼 ,士卒則贍養之,由是其眾皆來降。」(1/8/12)
「(1362〔壬寅〕征陳友諒,正月陳之江西行省丞相胡廷瑞降。)壬戌。上入城。(龍興)……戊辰,築台於城北龍沙之上,召城中父老人民悉集台下諭之曰:『……今爾民得保骨肉、安生理,無所苦者,皆丞相胡廷瑞灼見天道,先機來歸,為爾民之福。陳氏據此,軍旅百需之供,爾民甚苦之,今吾悉去其弊,軍需供億,俱不以相勞,爾等各事本業,毋游惰,毋作非為以陷刑辟……』」(2/10/1)
「(癸卯,1363)二月壬申朔。申明將士屯田之令。初,上命諸將分軍於龍江等處屯田。至是,康茂才屯積充牣,他將皆不及,乃下令申諭將士……」(2/12/1)
「(乙巳〔1365〕六月)乙卯下令,凡農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者倍之,其田多者率以是為差。有司親臨督勸,惰不如令者有罰。不種桑使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使出麻布、棉布各一匹。」(3/17/11)
「(乙巳)七月丁巳朔。命降將元僉院張德山歸襄陽招徠未附山寨……又賜鄧愈書曰:『予……已遣張德山招徠山寨,若其嘗為兵者仍俾為兵;舊為民(原作「命」,不可解)者宜歸之有司,俾安農業;軍人小校亦令屯種,且耕且戰,古有成規,可以取法。』」(3/17/12)
「(丙午正月辛卯)上謂中書省臣曰:『為國之道以足食為本,大亂未平,民多轉徙,失其本業,而軍國之費所資不少,皆出於民,若使之不得盡力田畝,則國家資用何以賴焉。』今春時和,宜令有司勸民農事,勿奪其時。」(3/19/1)
「(丙午二月)是月下令禁種糯。其略曰:『……曩以民間造酒醴,糜費米麥,故行禁酒之令。今春米麥價稍平,予以為頗有益於民,然不塞其源,而欲遏其流不可也。其令農民今歲無得種糯,以塞造酒之源。』」(3/19/4)
「(丙午)是歲夏始定賦稅,十取其一。」(3/19/6)
「(丙午三月)甲辰,上語太史令劉基、起居注王禕曰:『天下兵爭,民物創殘,今土地浙東(原文如此),戰守有備,治道未究,甚切於心。』基曰:『戰守有備,治道必當有所更革也。』上曰:『喪亂之後,法度縱弛,當在更張』……」(3/19/9)
「(丙午四月)己未,上謂太史令劉基、起居注王禕曰:『兵戈未靖,四方凋瘵,軍旅之需一出於民,吾欲紓其力奈何?』基對曰:『今用師之日,必資財用,出民所供,未可紓也。』上曰:『吾謂紓民之力在均節財用,必也制其常賦乎?』」(3/20/11)
「(吳元年四月)初,(徐)達攻蘇州,……松江府守臣王立中以城降,達令(王)立中就攝府事。既而上命荀玉珍代之。未幾,(徐)達檄各府驗民田,征磚甃城。」(4/18/1)
「(吳元年七月)丁丑,各郡縣官既受賜,入謝。上諭之曰:『……君不能獨治,必設置百官有司以分理之。鋤強扶弱,獎善去奸,使民得遂其所安。民得其安 ,然後可 盡力田畝,足其衣食,輸租賦以資國用。予今命汝等為牧民之官,以民所出租賦為爾等俸祿。爾當勤於政事,盡心於民。』……」(4/19/6)(案:丙子除郡縣官二百三十四人,定賜予及道里費之令,故諸人入謝,此諭可見明太祖封建剝削之意。)
「(吳元年九月)辛巳。大將軍徐達克姑蘇,執張士誠……凡獲其官屬……所部將 杭、湖、嘉興、松江等官吏家屬及外郡流寓之人凡二十餘萬。」(4/20/3)
「(吳元年十月乙巳初二日)徙蘇州富民實濠州。」 (4/21/1)
「(吳元年十月壬子)命放廣德府民義四百六十人歸農。初,廣陽、建平等縣驗丁出兵,謂之民義,以守廣德。至是,上聞其妨農,悉放罷之。」(4/21/3)
「(吳元年十二月)減金華田租。初得金華時,軍食不給,知府王宗顯請增民田租以足用,民頗病之。至是……下令免所增之數,民大感悅。」 (5/24/22)
案:王宗顯以儒士為知府,在戊戌年。(1/6/8)
「(洪武元年正月壬申朔)甲申。詔遣周鑄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實田畝。謂中書省臣曰:『兵革之餘,群縣版籍多亡,田賦之制不能無增損,征斂失中,則百姓怨咨。今欲經理以清其源,無使過制以病吾民。夫善政在於養民,養民在於寬賦,今遣周鑄等往諸府縣核實田畝,定其賦稅,此外無令有所妄擾。』復諭鑄等曰:『爾經理,第以實聞,無踵襲前弊,妄有增損,曲徇私情,以病吾民,否則國有常憲。』」(5/25/12)
「(洪武元年二月乙丑)命中書議役法。上以立國之初,經營興作,必資民力,恐役及貧民,乃命中書省驗田出夫。於是省臣奏,議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別田足之,名曰均工夫。直隸、應天等十八府州及江西饒州、九江、南康三府計田三十五萬七千二百六十九頃,出夫如田之數。遇有興作於農隙用之。上諭中書省臣曰:『民力有限,而徭役無窮,當思節其力,毋重困之,民力勞困,豈能獨安。自今凡有興作,不獲已者暫借其力,至於不急之務,浮泛之役,宜罷之。」(5/30/15—16)
「(洪武元年閏七月癸亥)詔免蘇州府吳江州水災田一千二百三十七頃有奇,糧四萬九千五百石,廣德、太平、寧國三府,和、滁等州旱災田九千六百餘頃,糧七萬六千七百三十餘石。」(6/33/11)
案:前者每頃平均糧四十石,後者平均約八石,田糧之差如此。
「(洪武元年八月十一日)己卯,大赦天下。詔曰:『……州郡人民因兵亂逃避他方,田產已歸於有力之家,其耕墾成熟者,聽為己業。若還鄉復業者,有司於旁近荒田內如數給與耕種,其餘荒田亦許民墾闢為己業,免徭役三年。』……」(6/34/10)
案:此以下元大都而赦也。
「(洪武元年十二月)是歲中書省奏:……天下州縣墾田七百七十餘頃。」(7/37/28)
「(洪武二年正月)乙丑,平章韓政下蟻尖寨,寨在彰德林慮州西北二十餘里……得士卒一萬一千六百人,民三千五百二十人,悉放免復業。」(7/38/13)
案:兵多民少,應是當時山寨一般情況。
「(洪武二年十二月庚寅)戶部奏是歲天下郡縣墾田八百九十八萬頃。」(原缺萬字)(9/47/10)
案:此時明昇及雲南均未入明,生產未復,此數有疑問。或指新田,無萬字。
「(洪武三年三月)丁酉,鄭州知州蘇琦言時宜三事:……其三墾田以實中原。自辛卯(至正十一年)河南兵起,天下騷然,兼以元政衰微,將帥凌暴,十年之間,耕桑之地變為草莽。方今命將出師,廓清天下,若不設法招徠耕種,以實中原,慮恐日久國用虛竭。為今之計,莫若計復業之民墾田外,其餘荒蕪土田,宜責之守令,召誘流移未入籍之民,官給牛與 種,及時播種,除官種外與之置倉中分收受,若遇水旱傷,踏驗優免……書奏,上謂中書省臣曰:『……墾田實地亦王政之本,但喪亂以來中原之民久失其業,誠得良守令勸誘耕桑,休養生息,數年之後,可望其成。琦言有可采者,其參酌行之。』」(9/50/2—3)
「(洪武三年五月)甲午,復置司農司。上以中原之地,自兵興以來,田多荒蕪,命省臣議計民授田,設官以領之。於是省臣議復置司農司,開治所於河南……從之。」(10/52/1)
「(洪武三年六月丁丑)濟南府知府陳修及司農官上言,北方郡縣近城之地多荒蕪,宜召鄉民無田者墾闢,戶率十五畝,又給地二畝與之種蔬,有餘力者不限頃畝,皆免三年租稅。其馬驛、巡檢司、急遞鋪應役者各於本處開墾,無牛者官給之。守御軍屯遠者亦移近城。若王國所在,近城存留五里以備練兵牧馬,余處悉令開耕。從之。」(10/53/10)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上諭中書省臣曰:『蘇、松、嘉、湖、杭五郡,地狹民眾,細民無田以耕,往往逐末利而食不給。臨濠,朕故鄉也,田多未辟,土有餘 利,宜令五郡民無田產者,往臨濠開種,就以所種田為己業,官給牛種舟糧以資遣之,仍三年不征其稅。』於是徙者凡四千餘戶。」(10/53/13)
「(洪武三年七月乙巳)河南府奏:田間生斑猶蟲食麻豆,命有司捕之。」(10/54/5)
「(同)命戶部榜諭天下軍民,凡有未占籍而不應役者定期許自首。」(10/54/5)
「(楊)憲為司農卿時,浙西初平,憲以其民富實,欲厚斂以資國,因增其賦,畝加為二畝,倍征其稅,民不堪其苦,皆怨之。上初不之知。有陳敦禮者,揚州人,善滑稽,號憲加賦為『楦田』。」(10/54/7—8)
案:今北京謂用木塞鞋使之稍肥大曰楦,或即此意。
「(洪武三年十二月)丙子,大都督府言,自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終,軍士逃亡者計四萬七千九百八十六人,詔天下諸司追捕之。」(11/59/9)
案:三年間逃亡數至此,知當時有不願作戰作軍者。
「(洪武四年三月辛丑)上以兵革之後,中原民多流亡,臨濠地多閒棄,有力者遂得兼併焉。乃諭中書省臣曰:『古者井田之法,計口而授,故民無不授田之家。今臨濠之田,連疆接壤,耕者亦宜驗其丁力計畝給之,使貧者有所資,富者不得兼併。若兼併之徒多占田以為己業,而轉令貧民佃種者,罪之。』」(11/62/2—3)
案:繹文意,此種兼併尚非以財力購買,而系有意多占以出租。
「(方國珍)兄國璋、弟國瑛居台,惟以買田、造舟、殖貨為富家計。」(14/88/5)
「(洪武七年十二月)戶部奏:今年天下郡縣墾荒田凡九十二萬一千一百二十四頃。」(15/95/4)
案:一年墾田九十二萬餘頃,必有無主熟田新納賦者(所謂升科),否則不能如此之多。又與前記(卡片11頁)洪武二年數相較,相差尤遠,前數尤可疑。
「(洪武四年六月戊申)魏國公徐達駐師北平,以沙漠既平,徙北平山後之民三萬五千八百戶,一十九萬七千二十七口,散處衛府,籍為軍者給以糧,籍為民者給田以耕。」(12/66/7)
「達又以沙漠遺民三萬二千八百六十戶屯田北平府管內之地,凡置屯二百五十四,開田一千三百四十三頃。」(12/66/8)
案:三萬餘戶開田一千餘頃,則每戶不過四畝余,此可疑。
「(洪武四年七月)庚子,詔賜大都督府僉事沐英蘇州府吳江縣田一十二頃八十畝,歲計租一千石。」(12/67/8)
案:據此,吳江縣租平均一畝七斗七升。
「(洪武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甲辰,中書省奏公侯佃戶名籍之數,韓、魏、鄭、曹、宋、衛六國公,延安、吉安……潁川二十八侯,佃戶凡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四戶。」(12/68/8)
案:據此,明初封爵採用佃戶制。
「(洪武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壬申,中書省奏:河南、山東、北平、陝西、山西及直隸、淮安等府屯田,凡官給牛種者請十稅五,自備者十稅三。詔且勿征,三年後畝收租一斗。」(12/69/2)
案:據此,十稅五、稅三,必當時一般租佃辦法較此為高。
「(洪武四年十二月庚辰朔)甲申,時諸勛臣所賜公田,莊佃多倚勢冒法,凌暴鄉里,而諸勛臣亦不禁輯 。上乃詔諸勛臣諭之曰:『古人不虧小節故能全大功,不遺細行故能成大德,是以富貴終身,聲名永世。今卿等功成名立,保守晚節,正當留意,而莊佃之家倚汝勢,挾汝威,以凌暴鄉里,卿等何 不嚴戒之,彼小人耳,戒之不嚴必漸自縱,自縱不已必累爾德也。』」(12/70/2—3)
「(洪武四年十二月)壬辰。賜中山侯湯和田一 萬畝,以千石田所收之租賜鞏昌侯郭子興。」(12/70/7)
「(洪武五年五月)是月詔天下曰:『……歲時燕會坐次之例 ,長者居上。佃見田主,不論齒序,並如少事長之禮。若在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四方既定,流民各歸田裡,其間有丁少田多者不許仍前占據他人之業,若有丁眾田少者,許於附近荒田內,官為驗其丁力,給其 耕種……』」(12/73/11)
「(洪武五年六月丙子朔癸巳)賜楚王、潭王蘇州府吳江縣田各一百頃,歲計米各七千八百石。」(13/74/5)
案:據此每頃產米七十八石,畝僅七斗八升。
「(洪武五年六月)乙巳。命戶部遣使度四川田,以蜀始平故也。」(13/74/14)
「(同上乙巳)作鐵榜申誡公侯。其詞曰:『……其目有九……其五,凡功臣之家,管莊人等不得倚勢在鄉欺毆人民,違者刺面劓鼻,家產籍沒入官,妻子徙置 南寧……其六,凡功臣之家,屯田佃戶管莊、幹辦、火者、奴僕及其親屬人等倚勢凌民,侵奪 田產財物者,並依倚勢欺毆人民律處斷。』」(13/74/16)
「(洪武六年九月己亥朔丁未)賜公侯及武官公田,命取量其元定官糧私租之數,仍依主佃分數收之。」(14/85/3)
「(洪武八年正月辛酉朔)丁丑。中書省臣奏山西大同都衛屯田二千六百四十九頃,歲收粟豆九萬九千二百四十餘石……」(15/96/3)
案:據此每頃平均收粟豆三十七石四斗六升余,每畝僅三斗七升余。
「(洪武八年五月庚申朔己巳)陝西按察司僉事虞以文言:『洪武七年冬巡按至漢中,見其民多居深山,少處平地,其膏腴水田除守御官軍及南鄭等縣民開種外,余皆灌莽彌望,虎豹所伏,暮夜輒出傷人。臣嘗相視其地本皆沃壤,若薙其榛莽,修其渠堰,則雖遇旱澇可以無憂。已令各縣招諭山民,隨地開種,鮮有來者。蓋由歸附之後,其民居無常所,田無常業,今歲於此山開墾,即攜妻子,誅茅以居,燔翳下種,謂之刀耕火種,力省而有獲。然其土磽瘠,不可再種,來歲又移於他山,率以為常。暇日持弓矢,捕禽獸以自給。所種山地皆深山窮谷,遷徙無常,故於賦稅官不能必其盡實,遇有差徭則鼠竄蛇匿。若使移居平地,開種水田,則須買牛具,修築堤堰,較之山地用力多而勞,又畝征其租一斗,地既莫隱,賦亦繁重,以是不欲下山。今若減其租賦,寬其徭役,使居平野,以漸開墾,則田益辟而民有恆產矣。』上善其言,詔陝西行者度行之。」(16/100/2)
案:據此,知①明初荒田之多②生產之落後③賦役使民畏懼之甚。
「(洪武八年十月丁亥朔,丙辰)浚涇陽縣洪渠堰。涇陽屬西安府,其堰歲久,下流壅塞,不通灌溉,遂命長興侯耿炳文督工浚之。由是涇陽、高陵等五縣之田大獲其利。」(16/101/7)
1953.4.13—5.7
28.明中葉大官買田
明許相卿《黃門集》卷九《黃太淑人傳》:「封太淑人鮑氏,今禮部尚書黃公之母也。世溫之樂清揚州里人……以太淑人歸詹事……太淑人留攝家政……以家食仰于田收也,粥裝殖貲以市田,以日息可裨歲計也,……故,詹事恆業才中人產,太淑人經紀樽節二十許年,拓田千畝,建宅數十百楹,列授尚書兄弟,並為巨室,而詹事若無與然。」(明萬曆本,7—8頁)
案:黃太淑人為黃綰之母,黃孔昭之媳,三代顯宦而田只十餘畝,此非清廉,或當時不尚多田歟?
淑人卒嘉靖十四年(1535),年八十五。
29.修城修橋不是僱工買地
《明太祖實錄》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丙寅。廣東揭陽縣言,近改設蓬州千戶所,修築城池,侵民田地。詔除其租稅」。(31/245/1)
案:據此,修城占民田,不再付值。四卷3頁尚有崇明縣一條,見下。
又,「戊辰。造三山門外石橋,成,賞 役夫 二千餘人胡椒各一斤,蘇木各五斤」。(31/245/2)
案:據此,修橋系征役夫。
又,庚午,「令吏民有犯流罪者,甓京師城各一尺」。(31/245/2)
案:此修城贖罪。
又,癸未,「蘇州府崇明縣寶慶觀道童孫守常言,洪武十九年改築城池, 侵用 官民田地,而租稅未除。詔悉蠲之」。(31/245/3—4)
《明太祖實錄》二五五,洪武三十年九月,「癸亥,城銅鼓。敕楚王楨、湘王柏曰:『前命爾兄弟帥師征蠻,既不親臨戰陣,建立功勳,宜各以護衛軍一萬、銅鼓衛新軍一萬、靖州民夫三萬餘築銅鼓城。每面三里,城池宜高深,坊巷宜寬正,營房行列宜整齊。期十一月訖工』」。(32/255/2)
又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壬寅,「應天府言,京師大中、昇平、幕府、金川、百川、雲集六橋,年久將壞,請修治之。上以東(冬?)作方興,恐妨農務,命犯法者輸作贖罪,官給其費」。(22/159/1)
案:此「官給其費」未詳,豈罪人輸作而官給飯食耶?
《明太祖實錄》卷一七九,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乙酉,「詔中軍都督府督造通濟、聚寶、三山、洪武等門,並修五勝渡,起杜家庫、白水橋、雙橋、高橋,創置象房、黑窯,改建崇山侯李新、都督陳清、張宣、韋權、孫世、耿忠第宅,新筑後湖城,及中山王、岐陽王、黔國公墳塋,六部圍牆並廊房街道,並以 罪人輸作 」。(24/179/8)
1957.3.18
30.用官地償占民地
《明太祖實錄》二五六,洪武三十一年三月,「己未,晉王棡薨……諡曰恭……晉世子濟熺將葬恭王,欲得民地千一百餘畝為寢園,遣使入奏。上命以八百畝為限,而以附近官地償民,仍量地多寡,給鈔加賜之」。(32/256/7)
31.洪武典地契
「十都李觀道承租有山地一片,坐落本都二保根坑卷洪潭,經理遜字六百二十七號,山一拾畝柒分三厘二毛(毫),其山東至長壟抵名德山,西李宗晟山,南至長降,北至大溪。今為秋糧無鈔支用,自情願將四至內山地並苗本宅合得壹半,盡行立契出典與同都人洪榮興名下,議典去寶鈔柒貫文,其每月供息柒伯文。其文限在己未年九月已前將本息取贖。如過期無鈔取贖,一任受典人自行入山斫木,本宅即無阻當。未典之先即不曾與家外人占欄,並是本宅自行抵當,不涉受典人之事。今恐無憑,立此典契為用者。洪武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典契。
「李觀道 押
「見立契人 李海? 干人
「見人 韓德壽 押」
案:己未年指洪武十二年(1379)。此契為徽州府休寧縣所屬。
大明寶鈔始造於洪武八年,此時通行僅二年,且當時錢鈔兼用。而民間立契已用鈔,可見當時貫徹之嚴。
借鈔七貫,月息七百文,是月息10%,中國當時尚無年息(十個月)之說,則一年後息過於本矣(本7000,息8400)。
1958.1.23
32.東南官吏與田產
《紀錄匯編》一七八《四友齋叢說摘抄》五:「有客從山東來者雲,李中麓宦資雖厚,然不入府縣,別無調度,與東南士夫求田問舍,得隴望蜀者,未知孰賢。」(5頁)
又,「吾家本農也,復能為農,上策也;杜門窮經,應舉聽命,次策也;舍此則無策矣」。(7頁)
案:「不入府縣」不出入府縣結交官府也。
《四友齋叢說》,何良俊撰。松江人,當嘉、隆時。
又,《摘抄》六:「憲、孝兩朝以前,士大夫尚未積聚……曹定庵(時中)……門閥甚高,其業不過中人十家之產……至正德間,諸公競營產謀利。一時如宋大參(愷)……皆積至十餘萬,自以為子孫數百年之業矣。然不五六年間,而田宅皆以易主,子孫貧匱至不能自存。宋大參即餘外甥家,得之目擊者。」(41頁)
1956.9.27
33.宣德官田
宣德元年八月辛酉,「直隸蘇州府崇明縣民奏所種官民田盪一十五頃五畝有奇,永樂十八年於上修築城垣立軍民衙門,不得耕種,至今糧額未除,上命行在戶部除之」。(《明宣宗實錄》卷17,15頁上,9函60冊)
土地問題
《歷史研究》56年3期,27頁;57,十,63;59,六,45;
《人文雜誌》57,二,52
《史學月刊》57,三,11;58,七,21;
《歷史教學》57,一,32;58,四,35;
《歷史教學問題》57,2,29;
《中學歷史教學》57,七,7;
34.日本人對明清土地問題之研究
古島和雄認為由於自耕農分化,大土地所有形成,以戶數為單位的里甲本身發生矛盾,因而里甲制破壞。明初農村自耕農和自耕地主(日本所謂老農層)占壓倒多數,因此在保證國家賦役徵收的里甲制中占主要地位。里甲制崩潰,支配關係變質。明前半期與明末的鄉居地主有所不同。明前期鄉居地主以家人、家僮、家丁、家奴為主要勞動力。
以上見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土地所有》,日本《史學雜誌》66編12號—67編1號。
小山正明認為明中葉,土地均由自耕地主(原文作「手作地主」)經營,而直接勞動者為家族關係隸屬下之「家父長的奴隸」(原文,指家僮奴僕)。「家父長的奴隸制」的經營,由「手作地主」在田地的具體條件下掌握,成了共同體制。農村手工業的商品生產亦由家父長的奴隸制隸屬下之佃戶生產。當土地集中此種情況逐漸變化,土地交由佃戶自行經營,因此地主城居者多。此種轉變在明末清初。
35.拋荒戶稅量之灑派通攤
《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賦役前,「□□□曰:……今逃移拋荒,觸處皆有……官不得已,乃攤稅於一里之民,分耕代出,負累貧乏,相率以逃。茲又一切灑派通攤,一州一縣之民,戶日減耗,歲計愈虧。是有田而無民矣」。(29頁)
案:此條不知所從出,亦無年月可考,僅有「景泰年間以來」一語。
36.景泰時起科之田
《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賦役前,「□□□曰:……景泰年間以來,府州縣續報起科稅糧,比之國初,已增一十二萬石」。(十六冊,29—30頁)
案:十二萬石,以每畝三千三合計之,則三百六十萬畝,三萬六千頃耳。比之洪武墾田至一年九十萬頃,相差遠矣。
37.十九世紀中國紳士
The Chinese Gentry:Studies on their role in nineteenth century Chinese Soci⁃ety.By Chung⁃li Chang,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55$5.75
Shen⁃Shih
張氏曾分析5473人小傳。
這樣研究我們歡迎。這一定是一位青年學者,我們歡迎他回國共同建設社會主義。
38.關於土地的疑問
同學們提出三個問題:
一、標題有「生產」字樣,何以未講?
標題所說生產是指生產方式,不是生產情況。關係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我們全談了。生產的種植、收穫等我們不談,農業史和地理可能講。
二、《明史》說官田以外都是民田,為什麼要說民田以外都是官田?
就土地所有制來說,似乎兩種說法都可以,但《明史·食貨志》將官田具體寫了十四種名目,似乎是官田只有此十四種,此十四種以外都是民田了。那末十四種以外的沙田、坍江、荒地、絕戶遺留田、逃亡的空田等都是民田嗎?當然不是,所以說民田以外都是官田較妥。
三、明代何以不仿照唐朝實行均田制?
唐代均田制應沒有徹底實行,許多有權勢之家的田沒有動。許多老百姓應分之田沒有得,所以不是成功的,因之明朝不沿襲這失敗經驗。均田失敗主要是田不夠。人口集中,田不集中。唐代的均田制與府兵制和租庸調製三者是聯繫的,明朝對於軍隊另有自己辦法,在朱元璋看來,是比唐代制度要好的。
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國人戶有10,684,435戶,照唐代均田制要10,684,435頃,每戶一百畝,而當時官民田總數只850萬7千餘頃,尚差217萬7千餘頃。差五分之一。而且人口增加快,田地增加慢,就是減少均田田數亦不行。
明初利用富民,(由於初征服,需用急,等不及)所以不分田,既得天下,自己也成地主,故不再分。
二、戶籍與戶口
1.戶帖創自陳灌
《明史》二八一《循吏·陳灌傳》:「陳灌,字子將,廬陵人。元末……太祖平武昌,灌詣軍門謁見……除寧國知府……禁豪右兼併,創戶帖以便稽民。帝取為式,頒行天下。」
2.魚鱗冊與黃冊之功用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先是,詔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而魚鱗圖冊以土田為主,諸原坂、墳衍、下隰、沃瘠、沙鹵之別畢具。魚鱗冊為經,土田之訟質焉。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凡質賣田土,備書稅糧科則,官為籍記之,毋令產去稅存以為民害。」
案:魚鱗冊制定於洪武二十年(1387),黃冊之制定於洪武十四年(1381)。
3.明代戶口制之特點
明代戶口制與後世不同者:
(1)戶有等,如民籍、匠籍、軍籍,皆以職業分,軍匠籍不得異籍規避。
(2)戶以「役」、「田」為主,故鰥寡孤獨不任役者不列,僧道無田者不列——皆作畸零;而有田有丁者禁合戶。
(3)戶以丁糧多寡為對國家服務之序——排年,消乏者以丁糧進上者補之。
(4)少數民族以通漢語者列冊,不通漢語者不造冊,仍以役為主。
總之,不是為了熟知人數,而是為了剝削。
30.3.27
4.明代戶口制
戶 口 調 查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太祖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籍,具書名、歲、居地。籍上戶部,帖給之民。有司歲計其登耗以聞。及郊祀,中書省以戶籍陳壇下,薦之天,祭畢而藏之。」
戶 口 編 制 「洪武十四年詔天下編賦役黃冊,以一百十戶為一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凡十人。歲役里長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一甲之事。先後以丁糧多寡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編為冊,冊首總為一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僧道給度牒,有田者編冊如民科,無田者亦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冊,以丁糧增減而升降之。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 ( 黃 冊 白 冊 ) 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年終進呈,送後湖東西二庫庋藏之。歲命戶科給事中一人、御史二人、戶部主事四人厘校訛舛。其後黃冊只具文,有司徵稅、編徭,則自為一冊,曰白冊雲。」
《續文獻通考》十三《戶口二》:「(洪武三年,1370,十一月)諭省臣曰:『民者,國之本也,今天下已定而民數未核實,其命戶部籍天下戶口,每戶給以戶帖。於是,戶部置戶籍、戶帖,各書戶之鄉貫、丁口、名歲,以字號編為勘合,用半印鈐記,籍藏於部,帖給於民,仍令有司歲計其戶口之登耗以聞,著為令。』」
《明書》六八《賦役志》:「明興,太祖稽古定製,以版籍覆天下之丁甲,以墾田定天下之賦稅。洪武三年(1370)詔戶部籍天下戶口,置戶帖,戶各具其姓名、年歲、貫址,夫家之數為帖,已著之籍,編勘合,州縣用半印鈐記之,籍上公府而帖給之民……十四年(1381)詔天下府州縣編賦役黃冊,以一百一十戶為里,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余百戶為十甲,甲十戶名全圖,其不能十戶或四五戶若六七戶名半圖,城中曰坊,近城曰廂,鄉都曰里,里各編圖一冊。冊首為總圖,鰥寡孤獨不任役者則繫於百十戶之外,著之圖尾,曰畸零帶管。冊成上戶部,而省府州若縣,各存其一以待會。皆十年,有司將定式給坊、廂、里長,令人戶諸丁口田塘山地畜產,悉各以其實,自占上之州縣,州縣官吏查比先年冊諸丁口,登下其死生;其事產田塘山地貿易者,一開除,一新收,過割其糧稅;其排年坊里長消乏者,於百十戶內遴丁糧近上者補之,有事故戶絕者附畸零。」
戶 等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凡戶三等:曰民,曰軍,曰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灶。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禁數姓合戶附籍。漏口、脫戶,許自實……其人戶避徭役者曰逃戶。年飢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有故而出僑於外者曰附籍。朝廷所移民曰移徙。」
《明書》七十八《賦役志》:「民父母存若亡,而兄弟出分及贅婿、乞養子歸宗,另爨者聽異籍,惟軍匠有清句,以異籍為規避,禁不聽。」
《續文獻通考》十三:「凡雲貴流官土官附近馴熟通漢語者編造,其餘夷民不造。」
5.明代戶口
①講義原註:相差一年,數增至此,當因安南入版圖。
續表
①講義原註:《明史·食貨志》與《續考》之差百萬,疑誤。
②講義原註:《續考》系之隆慶六年,必有一誤。
《續文獻通考》十三《戶口二》引「王圻曰」:「按國家戶口登耗有 絕不可信 者,如洪武十四年,天下承元之亂,殺戮流竄,不減隋氏之末,而戶尚有一千六十五萬四千三百六十二,口五千九百八十七萬三千三百五。其後休養生息者二十餘年,至三十五年,而戶一千六十二萬六千七百七十九,口五千六百三十萬一千二十六。計戶減二萬七千五百八十三,口減三百五十七萬二千二百七十九。何也?其明年為永樂元年……夫是時,靖難之師連歲不息,長淮以北鞠為茂草 ,而戶 驟增 至七十八萬九千五十餘,口驟增至一千二十九萬七千三百十一,又何也?……自是(永樂十年左右)休養生息者五十年而為天順七年,戶僅九百三十八萬五千一十二,口僅五千六百三十七萬二百五十,比於舊有耗而無登者,何也?然不一年而戶為……減二十七萬七千八百七十二,口……增四百十二萬九千八十,其戶口登耗之相反,又何也?成化中戶不甚相懸,二十二年而口至六千五百四十四萬二千六百八十,此盛之極也,二十三年而僅……一年之間而減一千五百二十三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又何也?……自是(正德元年)而劉六等亂中原,藍鄢等亂楚、蜀、江、廣,無處不被兵,而八年以後,口卻增至六千三百三十餘萬,又何也?然則有司之造冊,與戶科戶部之稽查 皆僅兒戲耳 ,掌民部者亦宜留心經理焉!」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太祖當兵燹之後,戶口顧極盛,其後承平日久反不及焉。靖難兵起,淮以北鞠為茂草,其時民數反增於前。後乃 遞減 ,至 天順間 為最衰。成弘繼盛,正德以後又減。 ( 戶 減 原 因 ) 戶口所以減者,周忱謂投倚於豪門,或冒匠竄兩京,或冒引賈四方,舉家舟居,莫可蹤跡也。而要之,戶口增減由於政令張弛,故宣宗嘗與群臣論歷代戶口,以為 其盛也本於休養生息,其衰也由土木兵戎 。殆篤論雲。」
案:周忱原稱七弊,見《昭代經濟言》卷二。
戶 口 之 日 少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韜言……洪武初,戶一千六十五萬有奇,至弘治四年僅九百一十一萬;洪武初,口六千五十四萬有奇,至弘治四年僅五千三百三十八萬;國初宜少而多,承平宜多而少,何也?」(282頁)
1956.11.17
弘治十五年戶口數 《圖書編》所載弘治十五年戶口數:據平凡社《東洋史大辭典》八冊,166頁。
6.戶籍
《明會典》一冊卷九《吏部》八「戶房」列載開報戶口次第:
戶口 戶 口 男子(成丁不成丁分列於注) 婦子(大口小口分列於注) 一民戶 一軍戶 一醫戶 一儒戶 一灶戶 一僧戶 一道戶一匠戶(72頁)
據此當時實分八類,不只軍、民、匠、灶也。
7.兩京人口
《萬曆會典》二冊《戶部》:
「應天府,領縣八。」(6頁)
「順天府,領州五,縣二十二。」(5頁)
洪武二十六年造冊戶口數目:「應天府。人戶一十六萬三千九百一十五戶,人口一百一十九萬三千六百二十口。」(57—58頁)
弘治四年造冊戶口數目:
「順天府,人戶一十萬五百一十八戶,人口六十六萬九千三十三口。」(58—59頁)
「應天府,人戶一十四萬四千三百六十八戶,人口七十一萬一千三口。」(59頁)
8.富戶
洪 武 末 富 民 戶 數 《明太祖實錄》二五二,洪武三十年四月,「癸巳,戶部上富民籍名。先是,上謂戶部尚書郁新、吏部侍郎張迪等曰:『人有恆產,斯有恆心。今天下富民生長田裡之間,周知民事,其間豈無才能可用者?其稽諸戶籍,列名以聞,朕將選用焉。』於是戶部奏,雲南、兩廣、四川不取,今稽籍得浙江等九布政司,直隸應天十八府州田贏七頃者,萬四千三百四十一戶,列其戶名以進,命藏於印授監,以次召至,量才用之」。(32/252/4—5)
《萬曆會典》二冊《戶部》卷十九《富戶》:
「洪武二十四年,令選取各處 富民 充實京師。」(61頁)
「永樂元年,令選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陝西、河南及直隸、蘇、松、常、鎮、揚州、淮安、廬州,太平、寧國、安慶、徽州等府,無田糧並有 田糧不及五石 、 殷實大戶 ,充北京 富戶 ,附順天府籍,優免差役五年。」
「宣德三年,令 應當富戶 之家,所在官司再免二丁雜泛差役,以備供送。」
案:據此「富戶」並非真富,而是充當富戶。當時謂之「僉補」。
「弘治五年題准,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解。 每戶每年征銀三兩 ,總類進表官順齎到部,轉發宛、大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
案:據此富戶可以繳銀代替,則「富戶」亦差役之類。
1956.11.6
9.明代戶口鈔
《紀錄匯編》卷一五一何孟春《余冬敘錄摘抄》四:「五代晉天福間,南唐括田定賦。每正苗一斛,別收三斗,與民鹽二斤,謂之『鹽米』。隨苗附籍,朱批代納。後周世宗……遂不支。宋平江南,收米如初……宋末始除。事載馬端臨《減苗記》,可考。雖然,此事在宋,特故屬南唐諸郡地然耳。他州無此害也。國朝班戶口食鹽於天下,而歲收其鈔,曰『戶口鈔』,蓋以鹽課鈔也。今鹽不班已數世矣,而民歲出折銀錢戶口鈔如故。天下咸病於是,然無一人言於上者。」(何,正、嘉時人。21頁)
1956.7.27
10.明代需用金
《紀錄匯編》卷二十二李賢《天順日錄》:「內府庫官奏,今歲用計之,不數年而盡。於是敕戶部議,欲以蘇、松、嘉歲折糧銀折金五萬兩。上召賢,謂曰:『國家錢糧出在東南,而金非其所產,今欲折金,價必涌貴。』賢對曰:『誠如聖慮。』因論雲南各處土人有歲辦金銀,遂令以銀折金數千兩,待十年後不乏,再議而行。」(23頁)
案:第一行「今歲用計之……」,「用」字下似應有「金」字。
三、丁與役
1.明代丁役制綱要
明代丁役制
2.明代丁役制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又有職役優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雜泛,凡三等。以戶計曰甲役,以丁計曰徭役,上命非時曰雜役、皆有力役,有雇役。府州縣驗冊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
《明書》六十八《賦役志》:「丁二等,曰成丁、不成丁。民始生,登其名於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丁成而役,六十而免。婦女若不成丁,不役。丁皆征銀,三等九則,下則以二錢,中四錢,上六錢。九因之至五兩四錢而止,而丁以糧多寡為升降。以戶計曰里甲,以丁計曰均徭,上命非時徭曰雜泛。府州縣驗將丁口多寡、事產厚薄,以均適其力,毋放富差貧。民年七十而上,許一子侍養,免雜泛役;寡婦年三十前夫亡守志,迨五十不改節者,旌其門,免其家徭;而品官免役,一品免三十二丁,糧十石,其下遞減至二石止,視職秩為差。官故,仍免徭三年(每品一石、丁)。而舉人、歲貢監生生員及天文生省祭,皆免丁糧有差。」
里甲 經常工作,以戶為單位,輪年擔任。
均徭 經常工作,以丁為單位,平均擔任。
雜泛 臨時工作,以丁為單位,平均擔任。
《續文獻通考》十六《職役》二《歷代役法》:「明初 因賦定役,丁夫出於田畝 ,迨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里,里分十甲,曰里甲,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曰均徭。他雜役曰雜泛。其後累朝更制有銀差、力差、聽差、十段錦、一條鞭等法。」
又,「凡役民自里中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船頭、館夫、祗候、弓兵、皂隸、門禁、廚斗為常役。後又有斫薪、抬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鋪、腫淺夫之數,因事編僉,歲有增益。他如陵戶、園戶、海戶、廟戶、旛夫、庫役,瑣末不可勝計。凡祗應、禁子、弓兵,悉僉市民,勿役糧戶,額外科一錢役一夫者罪流徙」。
案:此節蓋本於何瑭《民財空虛疏》,全文見《昭代經濟言》卷四。
《續文獻通考》十六:「臣等謹案,《明史·食貨志》以里甲、均徭、雜泛為役法之三,而均徭之名未詳所始。據志文言,五歲均役,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與洪武十七年令各處賦役必驗丁糧多寡,產業厚薄以均其力,十八年令有司,第民戶上中下三等為冊,貯廳事遇徭役取驗之意相合,疑亦明之初制,與正統時所行鼠尾冊之均役以稅糧多寡為差,官為定其徭役者其法迥殊矣。」
3.黃冊
《諸司職掌》,《玄覽堂叢書》第四十三至五十冊。
戶部、民科、州縣、田土(第四十五冊):「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豁各戶若干及條段四至,系官田者照依官田則例起科,系民田者照依民田則例征斂,務要編入黃冊以憑徵收稅糧。如有出賣,其買者聽令增收,賣者即當過割,不許灑派詭寄,犯者律有常憲。其民間開墾荒田,從其自首首實三年後,官為收科,仍仰所在官司每歲開報本部,以憑稽考。」(2頁)
戶部、民科、戶口、丁口:「凡各處戶口,每歲取勘明白,分豁、舊管、新收、開除,實在總數,縣報於州,州類總報之於府,府類總報之於布政司,布政司類總呈達本部立案,以憑稽考。仍每十年,本部具奏行移各布政司府州縣攢造黃冊,編排里甲,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遇有差役,以憑點差。」(45冊,7頁)
戶部、民科、戶口、賦役:「凡各處有司,十年一造黃冊,分豁上中下三等人戶,仍開軍民灶匠等籍,除排年裡甲依次充當外,其大小雜泛差役各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戶點差。」(45冊,12頁)
1957.5.30
《明史》二《太祖紀》,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詔戶部置戶籍、戶貼,歲計登耗以聞,著為令」(7頁)。案:此戶口登記上報之始,當時只稱戶籍未稱黃冊。
又,卷三,洪武二十四年:「是年,天下郡縣賦役黃冊成,計戶千六十八萬四千四百三十五,丁五千六百七十七萬四千五百六十一。」(10頁)
案:此時黃冊賦役兼登,故稱賦役黃冊,不限於戶口也。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先是詔天下編黃冊,以戶為主,詳具舊管、新收、開除、實在之數為四柱式。」
又,「黃冊為緯,賦役之法定焉」。
又,「冊凡四,一上戶部,其三則布政司、府、縣各存一焉,上戶部者冊面黃紙,故謂之黃冊」。
4.匠役
《續文獻通考》十六《職役二》:「凡軍匠、灶戶役皆永充…… 匠戶二等 :曰住坐,曰輸班。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不赴班者輸罰銀,銀月六錢,故謂之輸班。監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動以千計,死 若逃者,勾補如軍 。」
5.灶戶
《續文獻通考》十六《職役二》:「凡軍匠、灶戶役 皆永充 ……灶戶 有上中下三等 ,每一正丁貼以余丁,上中戶下力多或貼二三丁,下戶概於優免。」
6.明代賦役原則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歷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 計田出夫 。縣上中下三等以賦十萬、六萬、三萬石下為差,府三等以賦二十萬上下、十萬下為差。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 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
鰥 寡 不 任 役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鰥寡孤獨不任役者附十甲後,為畸零。」(指黃冊)
7.明代職役
《續文獻通考》十五《職役考序》:「明時 計里分甲 ,其應役者有均徭,有雜泛,其後屢經更定,則有銀差、力差、聽差。世宗時,有十段錦之法,行之未久,閭里騷然,遂變為一條鞭之法,然糧長、里長名罷實存,規制漸紊,亦未能盡便於民也。」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太祖為吳王,賦稅十取一,役法計田出夫。……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 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
8.洪武初之均工夫及里甲、均徭、雜泛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役法定於洪武元年,田一頃出丁夫一人,不及頃者以他田足之,名 曰均工夫 。尋編應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饒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圖冊,每歲農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歸,田多丁少者 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資其用,非佃人而計畝出夫者,畝資米二升五合 。迨造黃冊成,以一百十戶為一里,里分十甲,曰 里甲 。以上中下戶為三等,五歲均役,十歲一更造,一歲中諸色雜目應役者,編第均之,銀力從所便,曰 均徭 ,他雜役曰 雜泛 。」
《續文獻通考》十六:「志文所謂『銀力從所便』者則又似通後代銀差、力差時言之,蓋明初禁民間用銀,未嘗以銀為賦,惟洪武九年許民以銀鈔錢絹代輸。十九年詔歲解稅課,道里險遠難致者,許易金銀以進,此折變之法暫行於一時,至英宗正統元年始折繳金花銀,後遂為常制耳。」
9.永樂時役重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三引《蓉塘詩話》:「廬陵李公昌期,永樂甲申(二年,1404)進士也。選庶吉士,累官河南左布政使,工詩文。嘗賦新安謠云:『新安野老發垂肩,說著先朝淚灑 然。洪武初年真事少,幾曾輕到縣衙前。垂老頻逢歲薄收,秋租多欠賣耕牛。縣官不暇憐飢餒,喚拽官車上陝州。當夫當匠子孫忙,田地荒蕪戶有糧。昨日迤西番使過,盡驅婦女趕牛羊。』吁!以今觀之,則民之困苦又甚於彼時也。」(抄本二冊,三卷,37—38頁)
案:(此條已抄過)此「新安」應指河南省之新安縣,以李昌期曾為河南布政也。縣在(迤西)洛陽之西。李江西人,江西無新安。陝州更在新安之西。
1950.4.23
10.明代的里與社
乾隆《玉田縣誌》卷一《鄉社》:「按縣舊編戶一十八里,成化十八年(1482)並為十一里,正德七年(1512)又並為五社二屯,治僅七里,後添興屯衛共八里雲。」
種玉社 上孝社 孝西社 安仁社 關廂社 常安屯 興屯衛(興屯衛原註:「興州左屯衛地丁歸併」)(8頁)
乾隆《臨榆縣誌》卷二《里市》:「京東州縣,民之土著曰社,遷發曰屯。臨榆故軍衛地,率多屯營,自國朝休養生息……爰改為縣,編社廢屯而比戶聯甲,遂與他邑等。」(12頁)
縣屬七社:曰天清,曰地寧,曰長治,曰久安,曰屬國,曰年有,曰豐登。每社十甲,惟登豐五甲,每甲各以什,季一人領之。
11.明代里長
明天啟,天許齋刊本《古今小說》(日本鹽谷溫氏推為馮夢龍氏作)卷三,新橋市,於吳山向娼妓自稱「出名的財主」時,眉批曰:「同此輩前賣富自是有情,卻不知自認里長也。」此所謂「自認里長」猶今日諺稱「活該倒霉」也。蓋明代里長役最苦,皆避之恐不及。(4頁)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三十三《喬彥傑一妾破家》:「當日雪下得越大,周氏在房中向火,忽聽得有人敲門,起身開門看時,見一人頭帶 破頭巾 ,身穿 舊衣服 。便問周氏道:『嫂子,喬俊在家嗎?』周氏答道:『自從九月出門,還未回哩。』那人說:『我是他 里長 ,今來差喬俊去海寧砌江塘,做夫十日,歇二十日,又做十日。他既不在家,我替你們尋個人,你出錢雇他去做工。』周氏答道:『既如此,只憑你教人替了,我自還你工錢。』」(生活書店《世界文庫》鉛印本,297頁)
1949.10.1—5
明徐一夔《始豐稿》卷四《述談》:「其歲己酉,(洪武二年1369)何以上戶充里長役,當集裡所出糧萬石有奇,以輸官府。國家於糧事設三限以期民之入,比入末限,而何所集糧虧數甚多,督糧官懼其累己。械繫何,且日加鞭棰,終不能集,仍追其妻來,以加於何者加之其妻。」(4—5頁)
12.品官免糧役數
明代品官免糧役數目,《續文獻通考》十七《職役三·復除》:「(世宗嘉靖)二十四年議定優免則例。」(案:所載與《明書》不合)
「其犯贓革職者不在優免之例,如戶內丁糧不及數者止免實在之數,丁多糧少不許以丁准糧,丁少糧多不許以糧准丁。俱以本官自己丁糧,照數優免,但有分門各戶,疏遠房族不得一概混免。」
「臣等謹案,《孝宗實錄》載:弘治十六年六月刑部主事劉喬言,浙江各府徭役軍需皆計丁田派征,而官員之家率得優免,遂致奸偽者多詭寄勢家,而征科重累小民,乞定優免之額……其餘丁田悉照民間均派云云,其言前此未見施用,斯時所定之例,得非喬之遺策歟?」
13.軍役
《續文獻通考》十六《戶口一》:「二十一年九月,編軍戶圖籍。時以內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於民,乃詔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違者坐罪。尋又詔天下郡縣,以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自是無詐冒不實,役及親屬同姓者矣。」
又,「宣宗宣德三年二月,清理逃軍戶籍。諭天下軍逃還鄉,有詐為死者,有更名充吏卒,貼書倚官害民者,有為僧道生員者,有投豪勢官民,為家人佃戶行財生理者,有隱其丁口寄於別戶,並於外境立民籍者,並許自告改正。違者,並其鄰里及容隱之人,俱如前例論罪」。
14.軍士築城
《明太祖實錄》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壬寅,北平都指揮使司言,自二十七年至今歲,調撥山東軍士往古北口懷安等處繕修城堡者……余悉發還各衛,請如舊例。從之。」(31/244/7)
又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丁亥朔,戊子,河南左布政使周榮言,近年宜陽縣洛河泛溢淹沒民田,乞修築城河防,使水復故道,以便耕種,詔令預備磚石,俟農隙發軍民併力修之。」(31/246/213)
又卷一五九,洪武十七年正月癸卯,「陝西秦州衛奏修理城隍,請兼軍民為之。上諭都督府臣曰:『修治城隍,借用民力,蓋權時宜,役之於曠間之月耳,今民將治田之時而欲兼用其力,失權宜之道,止令軍士修理毋得役民。』」(22/159/1)
1957.6.4
15.役法之弛與鼠尾冊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後法稍弛,編徭役里甲者以戶為斷,放大戶而勾單小。於是議者言,均徭之法,按冊籍丁糧以資產為宗,核人戶上下以蓄藏得實也。稽冊籍則富商大賈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戶則官吏里胥輕重其手,而小民益窮蹙。二者交病。然專論丁糧,庶幾古人租庸調之意,乃令以舊編力差、銀差之數當丁糧之數,難易輕重酌其中,役以應差里甲,除當復者,論丁糧多少編次先後,曰鼠尾冊,按而征之,市民商賈家殷足而無田產者聽自占以佐銀差。正統初僉事夏時創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明書》六八《賦役志》:「毋論都圖里甲,先丁糧多者畢,以次編其小者居後,自極大以至極小,造鼠尾冊,以差次填編之。上戶力差一名或二名,下戶朋編一名,其丁糧不滿升斗者並免,法簡而明,一舉在目……於是徭役一以丁產為宗,不論里,而單下戶稍得寬。」
案:議者之意,似以分派稅之根據有三法:①稽冊籍②核人戶③論丁糧。而①②多假,故應以③為統。
16.明代民丁之逃移七弊
《昭代經濟言》(明陳子壯輯)卷二周忱(先公諱敬,缺末筆)《與行在戶部諸公書》:「蓋蘇松之逃民,其始也皆因艱窘,不得已而逋逃。及其後也,見流寓者之勝於土著,故相煽成風,接踵而去,不復再懷鄉土……天下之民常懷土而重遷,蘇松之民則嘗輕其鄉而樂於轉徙。天下之民出其鄉則無所容其身,蘇松之民出其鄉則足以售其巧。忱嘗歷詢其弊,蓋有七焉。何謂七弊?一曰大戶苞蔭,二曰豪匠冒合,三曰船居浮蕩,四曰軍囚牽引,五曰屯營隱佔,六曰鄰境蔽匿,七曰僧道招誘。其(原作「乃」,臆改)所謂大戶苞蔭者,其豪富之家或以私債准折人丁,或以威力強奪人子,賜之姓而目為義男者有之,更其名而命為仆隸者有之。凡此之人既得為其役屬,不復更其糧差,甘心倚附,莫敢誰何。由是豪家之役屬日增,而南畝之農夫日以減矣。其所謂豪匠冒合者,蘇松人匠叢聚兩京,鄉里之逃避糧差者,往往攜其家眷相依同住。或創造房居,或開張鋪店,冒作義男女婿,代與領牌上工。在南京者,應天府不知其名;在北京者,順天府亦無其籍。粉壁題監局之名,木牌稱高手之作,一戶當匠而冒合數戶者有之,一人上工而隱蔽數人者有之,兵馬司不敢問,左右鄰不復疑。由是豪匠之生計日盛,而南畝之農民日以衰矣。其所謂船居浮蕩者,蘇松五湖三泖積水之鄉,海洋海套無有涯岸,載舟者莫知蹤跡。近年以來,又因各處開隘廢弛,流移之人挈家於舟,以買賣辦課為名,冒給鄰境文引,及河泊由,往來於南北二京、湖廣、河南、淮安等處停泊,脫免糧差,長子老孫不識鄉里,暖衣飽食陶然無憂,鄉都之里甲無處根尋,外處之巡司不復詰問。由是船居之丁口日蕃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削矣。其所謂軍囚牽引者,蘇松奇技工巧者多,所至之處屠沽販賣莫不能之,故其為事之人充軍於中外衛所者,輒誘鄉里貧民為之餘丁,擺站於各處河岸者又招鄉里之小戶為之使喚,作富戶於北京者一家有數處之開張,為民種田於河間等處者一人有數丁之子侄。且如淮安二衛,蘇州充軍者不過數名,今者填街塞巷開鋪買賣,皆軍人之家屬矣。儀真一驛蘇州擺站者不過數家,今者連栟接棟造樓居者皆囚人之戶丁矣。官府不問其來歷,里胥莫究其所從。由是軍囚之生計日盛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削矣。其所謂屯營隱佔者,太倉、鎮海、金山等衛,青村、南匯、吳松江等所,棋列於蘇松之境,皆為邊海城池,官旗犯罪例不調伍,因有所恃愈肆豪強,遂使避役奸氓轉相依附,或入屯堡而為之布種,或入軍營而給其使令,或竄名而冒頂軍伍,或更姓而假作余丁,遺丁糧差負累鄉里,為有司者常欲挨究矣,文書數數行移,衛所堅然不答。為里甲者常欲根尋矣,足跡稍稍及門,已遭官旗之毒手,由是屯營之藏聚日多而南畝之農夫日以耗矣。其所謂鄰境蔽匿者,近年有司多不得人,教導無方禁令廢弛,遂使蚩蚩之民流移轉徙,居東鄉而藏於西鄉者有焉,在彼縣而匿於此縣者有焉,畏糧重者必就無糧之鄉,畏差勤者必役無差之處,舍瘠土而就膏腴者有之,營新居而棄舊業者有之,倏往倏來無有定志,官府之句攝者因越境而有所不行,鄉村之譏(稽?)察者每容情而有所不問,由是鄰境之客戶日眾而南畝之農夫日以寡矣。其所謂僧道招誘者,天下之寺觀莫甚於蘇松,故蘇松之僧道彌滿於四海,有名器者因保舉而為住持,初出家者因遊方而稱掛衲,名山巨剎在處有之,故其鄉里游惰之民,率皆相依,而為之執役,眉目清秀者稱為行童,年紀強壯者稱為善友,假服緇黃,偽持錫缽,或合伴而修建齋醮,或沿街而化緣財物,南北二京及各處鎮市如此等輩,莫非蘇松之人,以一人住持而為之服役者,常有數十人,以一人出家而為之幫閒者,常有三五輩,由是僧道之徒閭日廣而南畝之農夫日以狹矣。凡此七者,特舉其大略……此等之人善作巧偽,變亂版圖,戶口則捏他故而脫漏,田糧則挾他名而詭報,悄游已久,安肯復歸田裡從事耕稼?」(25—27頁)
案:周忱,字恂如,吉水人。永樂二年進士。官至工部尚書,諡文襄。《明史》一五五傳。
二十九年四月四日下午七時二十分靛花巷三號。
17.明中葉的農民流亡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四十一《救荒》:「何司寇喬新常為河南按察使,河南大水……全活不可勝計,都御史陽城原公招撫流民至河南,引先生自助。先是都御史項公驅逐流民,死者十餘萬,及聞原公至,皆逃匿。先生馳至山谷,委曲諭之,流民感泣,願附籍者六萬餘戶。成化十七年(1481)為刑部右侍郎,時山西大飢,人相食,逃徙他境者十四五,上命先生往賑……所活凡三十萬人, 招回復業者十四萬人 。」(20頁)
又,《安集》:「孫原貞曰:『臣前任河南參政時,查各處逃戶周知文冊適二十餘萬戶,內山東、山西、順天等府逃戶數多,其河南之開封、汝寧,山東之兗州,直隸之鳳陽、大名,此幾府地境相連……』」(23頁)
《明史》卷一七二《孫原貞傳》:「孫原貞名瑀,以字行,德興人。永樂十三年進士……英宗初(1436),用薦擢河南右參政……景泰……五年(1454)冬疏言……臣昔官河南, 稽諸逃民籍凡二十餘萬戶 ,悉轉徙南陽、唐、鄧、襄、樊間……」(8頁)
又《孫原貞傳附孫需傳》:「孫需,字孚吉,成化八年進士……弘治中…改需撫陝西,尋改撫鄖陽, 安輯流民,占籍者九萬餘戶 。正德元年,召為南京兵部右侍郎。」
又《馬謹傳》:「馬謹,字守禮,新樂人。宣德二年進士……景泰……六年(1455)五月……巡撫河南,撫流民 三萬一千餘戶 ……」
《西園聞見錄》卷四十一《安集》:「商輅曰:『河南開封等府並南直隸、鳳陽等府地方,近年為因水患,田禾無收,在彼積年逃民,俱各轉徙往濟寧、臨清等處,四散趁食,居住山中……其正統十四年(1449)以前逃移在外年久軍民,及陝西、山西所屬艱難州縣並口外地方,及原無田產之家俱不肯復業,流移轉徙, 各以萬計 。』」(24頁)。
又趙公錦曰:「嘉靖六年(1527)詔令有曰:各處逃亡人戶,拋棄故土,流離他鄉,皆因饑寒所逼,或錢糧負累,私債逼迫,情非得已。然安土樂業,豈無來歸之願?奈何有司不知存恤,聽信該管里長,有復業者就令認賠拖欠稅糧,承當重大力役,逼迫無奈,只得復逃。田地經年荒蕪,見在人戶愈加耗累。」
四、田與賦
1.明代田賦制綱要
原則:「田有租」,「因田制賦」。
田制:官田 民田 莊田 屯田(軍、民、商)
田等:上地(近郭)中地 下地 墾田數
賦制:夏稅(八月止) 秋糧(二月止)
賦額: 官田:五升三合 民田:三升三合 畝稅
輸納:米麥 錢鈔 絹 折色
田制之弊: 墾田數 占奪 欺隱 棄田 拋荒
賦制之弊:
2.魚鱗冊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洪武二十年(1387)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區設糧長四人,量度田畝方圓,次以字號,悉書主名及田之丈尺,編類為冊,狀如魚鱗,號曰魚鱗圖冊。」
3.明初核定田賦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元季喪亂,版籍多亡,田賦無准。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鑄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畝,定其賦稅。復命戶部核實天下土田,而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大率以田產寄他戶,謂之鐵腳詭寄。洪武二十年命國子生武淳等分行州縣隨糧定區。」
4.田賦折色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洪武九年(1376)天下稅糧令民以銀鈔錢絹代輸,銀一兩,錢千文,鈔十貫 皆折輸米一石,小麥則減直十之二;棉苧一匹折米六斗,麥七斗麻布一匹折米四斗,麥五斗;絲絹等各以輕重為損益,願入粟者聽。十七年雲南以金銀、貝、布、漆、丹砂、水銀代秋租。於是謂米麥為本色,而諸折納稅糧者謂之折色。」
米一石=銀一兩 米六斗=棉苧一匹 米四斗=麻布一匹
米一石=錢千文 麥七斗=棉苧一匹 麥五斗=麻布一匹
米一石=鈔一貫 麥一石=銀八錢,錢八百,鈔八貫。
又,「洪武三十年(1397)諭戶部……其議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許,任土所產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著為令。於是戶部定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十石,銀一兩二石,絹一匹石有二斗,棉布一匹一石,苧布一匹七斗,棉花一斤二斗。帝曰:『折政逋賦,蓋欲蘇民困也,今賦重若此將益困民,豈恤之之意哉!金銀每兩折米加一倍,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余從所議。』」
洪武七年初定鈔法:「每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四貫准黃金一兩。」(《明史》八一,2頁)
案:鈔二貫五百文=米一石 絹一匹=米一石二斗 棉花一斤=米二斗
金一兩=米二十石 棉布一匹=米一石
銀一兩=米四石 苧布一匹=米七斗
洪武九年(1376)
金∶銀 1∶4 銀∶米 1∶1 米∶鈔 1∶1 米∶麻布 0.4∶1
洪武三十年(1397)
金∶銀 1∶5 銀∶米 1∶2 米∶鈔 1∶50 米∶麻布 0.7∶1
5.田賦賦額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賦,凡官田畝稅五升三合五勺;民田減二升(三升三合);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沒官田一斗二升。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按私租簿為稅額。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賦,畝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視他方倍蓗,畝稅有二三石者。大抵蘇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1380)命戶部裁其額,畝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減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舊。」
案:洪武九年(1376) 市價三升三合=銀三分三厘=錢三十三文
6.夏秋兩稅
兩 稅 稅期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賦役之法,唐租庸調猶為近古,自楊炎作兩稅法,簡而易行,歷代相沿至明不改。太祖……即位之初定賦役法,一以黃冊為準,冊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租曰夏稅,曰秋糧,凡二等。夏稅無過八月,秋糧無過明年二月。」
洪 武 兩 稅 「兩稅,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
弘 治 兩 稅 「弘治時,會計之數,夏稅曰大小米麥,曰麥荍(荍音翹);曰絲綿並荒絲,曰稅絲,曰絲綿折絹,曰稅絲折絹,曰本色絲,曰農桑絲折絹,曰農桑零絲,曰人丁絲折絹,曰改科絹;曰棉花折布,曰苧布,曰土苧,曰紅花,曰麻布;曰鈔,曰租鈔,曰稅鈔;曰原額小絹,曰弊帛絹,曰本色絹,曰絹,曰折色絲。秋糧曰米,曰租鈔,曰賃鈔,曰山租鈔,曰租絲,曰租絹,曰租粗麻布,曰課程棉布,曰租苧布,曰牛租米谷,曰地畝棉花絨,曰棗子易米,曰棗株課米,曰課程苧麻折米,曰棉布,曰魚課米,曰改科絲折米。」(案:夏稅名目二十四,絲絹布19,鈔3,米麥2;秋糧十七,布7,鈔3,米7)
萬 歷 兩 稅 「萬曆時小有所增損,大略以米麥為主,而絲絹與鈔次之。」
地 產 所 宜 「夏稅之米惟江西、湖廣、廣東、廣西。麥荍惟貴州,農桑絲遍天下,惟不及川、廣、雲、貴,余各視其地產。」
7.萬曆時聚斂
《明史》二百三十七《傅好禮傳》:「(萬曆)二十六年冬,奸民張禮等偽為官吏,群小百十人分據近京要地,稅民間雜物,弗予,捶至死。好禮極論其害,因言:『自朝鮮用兵饑民,富者貧,貧者死,思亂已久,奈何又虐征。國家縱貧,亦不當頭會箕斂,括細民續命之脂膏,況奸徒所得千萬,輸朝廷者什一耳,陛下何利為之。』」
《明史》二百三十七《包見捷傳》:「奸人李本立請採珠廣東,帝命中官李敬偕往……時小人蜂起言利,千戶李仁請稅湖口商舟,命中官李道往。主簿田應璧請賣兩淮,沒官余鹽,令稅使魯保兼理……帝不納,益遣高寀、暨錄、李鳳榷稅於京口、儀真、廣東,並專敕行事。(礦稅)又以奸人閻大經言,命高淮徵稅遼東……」
《明史》二三七《田大益傳》:「二十八年十月疏言……未幾,極陳礦稅六害,言內臣務為劫奪,以應上求,礦不必穴,而稅不必商,民間丘隴阡陌,皆礦也,官吏農工皆入稅之人也。公私騷然,脂膏殫竭,向所謂軍國正供,反致缺損……此所謂斂巧必蹶也。」
《明史》二三七《傅姜包田馮二吳華傳》:「贊曰:神宗二十四年,軍府千戶仲春,請開礦助大工,遂命戶部、錦衣官各一人,同仲春開採……由是卑秩冗僚,下至市井黠桀,奮起言利,而璫四出,毒流海內,民不聊生,至三十三年乃罷。嗣是軍興徵發,加派再三,府庫未充,膏脂已竭,明室之亡,於是決矣。」
31.3.30
8.嘉定崑山納布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傳》:「嘉定崑山諸縣,歲納布匹,重三斤抵糧一石。比解,以縷粗見斥者十八九。(周)忱言……乞自今,不拘輕重,務取長廣如式。從之。」(12頁)
案:此宣德間事。
9.蘇州官田租賦之重
《明史》卷一百五十三《周忱傳》:「初太祖平吳,盡籍其功臣子弟莊田入官,後惡富民豪並,坐罪沒入田產,皆謂之官田。按其家祖籍征之,故蘇賦比他府獨重。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萬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萬石,民不能堪。時宣宗屢下詔減官田租,(周)忱乃與知府況鍾曲算累月,減至七十二萬餘石,他府以次減,民始少蘇。」(10—11頁)
1951.5.7
10.明初輸米石加六斗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時公侯祿米、軍官月俸,皆支於南戶部。蘇、松民轉輸南京者,石加費六斗。(周)忱奏令就各府支給,與船價米一斗。所餘五斗,通計米四十萬石有奇,並官鈔所糴,共得米七十萬餘石,遂置倉貯之,名曰『濟農』。」
案:此宣德時事。
1950.11.3
11.明代加耗
明陸深《停驂錄摘抄》(《紀錄匯編》卷一百三十三,《叢書集成》影印本):「加耗二字起於後唐明宗入倉,見受納主吏折閱,乃令石取二升為鼠雀耗,我太祖則每鬥起耗七合,石為七升,蓋中制也。江南糧稅每石加耗已至七八斗,蓋併入雜辦通謂之耗,意不止於鼠雀為也。近時巡撫乃于田畝上加耗,則漸失初意矣。」
29.4.4
12.明初豪戶不任耗
清褚華《滬城備考》(華字秋萼,乾隆時人)卷五《田賦》條:「周忱巡撫江南。永樂初,豪戶不肯加耗,並征之佃民,民逃亡而稅額益缺。(周)忱乃創為平米法,令大小戶出耗必均。」(《上海掌故叢書》本,3頁)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周忱字恂如,吉水人。永樂二年進士……宣德……五年……巡撫江南諸府,總督稅糧。始至,召父老問逋稅故,皆言豪戶不肯加耗,並征之細民,民貧逃亡而稅額益缺。忱乃創為平米法,令出耗必均。」
1950.11.2
13.輸糧征銀
《明史》一百八十五《李敏傳》:「先是敏在大同(成化十三年,1477,巡撫大同)見山東河南轉餉至者道遠耗費,乃會計歲支外,悉令輸銀,民輕齎易達,而將士得以其贏治軍裝,交便之。至是(成化二十一年,1485,戶部尚書)並請畿輔、山西、陝西州縣歲輸糧各邊者,每糧一石征銀一兩,以十九輸邊,依時值折軍餉,有餘則召糴以備軍興。帝從之,自是北方二稅皆折銀,由敏始也。」
案:李敏字公勉,襄城人。景泰五年進士。諡恭靖。
14.折色銀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正統元年(1436)副都御史周銓……請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廣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絹、白金,解京充俸,江西巡撫趙新亦以為言,戶部尚書黃福,復條以請,帝以問行在戶部尚書胡濙,濙對以太祖嘗折納稅糧於陝西、浙江,民以為便。遂仿其制,米麥一石,折銀二錢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廣東、廣西米麥共四百餘萬石,折銀百餘萬兩,入內承運庫,謂之金花銀。其後概行於天下,自起運兌軍外糧四石收銀一兩解京,以為永例。諸方賦入折銀,而倉廩之積漸少矣。」
又,「自是(指嘉靖時)民間輸納止收本色及折色銀矣」。
《續文獻通考》二《田賦二》:「臣等謹案,田賦輸銀始見於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金元以來無行之者。洪武九年(1376)雖有聽民,以銀准米之令,永樂(1403—1424)時歲貢銀有三十萬兩,亦不過任土便民,與折麻苧香漆之屬等耳。自正統初(1436),以金花銀入內庫,而折征之例定,自是遂以銀為正賦矣。唐德宗(建中元年,780)作兩稅而以錢代輸,明英宗折金花而以銀充賦,皆古今農政中更制之大端也。」(《十通本》,2790頁)
15.明代宮中費用金花銀
《明神宗實錄》一四五,萬曆十二年正月辛巳:「禮科都給事中萬象春言……財用國家之命脈,今宮中用度,每年額解金花百萬,邇來,年令太倉增進二十萬,猶稱缺乏,召買繁多,支用四出。」(379/145/1)
又卷一五四,萬曆十二年十月己酉:「巡視太倉禮科右給事中王繼光等言,金花銀兩每年一百萬兩,分四季類進。自萬曆六年始,每季加五萬,外解不前,因以邊餉那(挪)進。今借邊餉一十七萬有奇,乞將加進二十萬停免。不允。」(380/154/3)
16.明代兩稅收入
洪武二十六年(1393)
官民田 八百五十萬七千餘頃
夏稅米麥 四百七十一萬七千餘石
秋糧米 二千四百七十二萬九千餘石
錢鈔 三萬九千餘錠
秋糧米錢鈔 五千餘錠
絹 二十八萬八千餘匹
共二千九百四十四萬六千石,平均每頃三石四斗六升,每畝三升四合六勺
弘治十五年(1502)時(?)
官民田 六百二十二萬八千餘頃
夏稅米麥 四百六十二萬五千餘石
秋糧米 二千二百十六萬六千餘石
夏稅錢鈔 五萬六千二百餘錠
秋糧鈔 二萬一千九百餘錠
夏稅絹 二十萬二千餘匹
共二千六百七十九萬一千石,平均每頃四石三斗,每畝四升三合(《明史》八二)
萬曆時
官民田 七百一萬三千餘頃
夏稅米麥 四百六十萬五千餘石
秋糧米 二千二百三萬三千餘石
夏稅鈔 五萬七千九百餘錠
秋糧鈔 二萬三千六百餘錠
夏稅絹 二十萬六千餘匹
共二千六百六十三萬八千石,平均每頃三石七斗九升,每畝三千七合九勺
夏稅米麥中起運 百九十萬三千餘石
存留各地 二百七十萬二千餘石
秋糧米中起運 千三百三十六萬二千餘石
存留各地 八百六十七萬一千餘石
共起運 一千五百二十六萬五千餘石
存留各地一千二百三十七萬三千餘石
據此: 57.3% 42.7%
萬曆時全國田賦半數以上輸之京師。
17.明代賦制外之增輸
據《明書》六十八《賦役志》:
明太祖即位時巧立之名色:水腳、車腳、口食錢、庫子人役辦驗錢、蒲簍、竹葦、沿江賽神錢——太祖即位後多政禁。
成化間,始有耗米、尖米耗(免運米俱一年一尖收受)、輕齎(折銀曰輕齎,備運軍盤剝之用)、折易輕齎(以耗米二升折銀)、扣留(修河閘費)。征銀以後,有火耗。
18.明代田賦稅之重
明人《孤樹裒談》(於石生藏鈔本)卷三引《蓉塘詩話》:「廬陵李公昌期,永樂甲申進士也。選庶吉士,累官河南左布政使,工詩文。嘗賦新安謠云:
『新安野老發垂肩,說著先朝淚洒然,洪武初年真事少,幾曾輕到縣衙前。垂老頻逢歲薄收,秋租多欠賣耕牛。縣官不暇憐飢餒,喚拽官車上陝州。 當夫當匠 子孫忙, 田地荒蕪戶有糧 。昨日迤西番使過,盡驅婦女趕牛羊。』吁!以今觀之,則民之困苦又甚於彼時也。」(鈔本二冊,37—38頁)
案:《裒談》原題「芝城古沖主人集著,劍城後學鍾台校正」,據宋牧仲《西陂類稿》以為出於李默,默字古沖,建寧人,嘉靖官吏部尚書。《千頃堂書目》以為出於趙可與,可與字會中,安成人,正德癸酉舉人,官福建鹽運使。本書雜記明太祖迄武宗朝事,均搜集成書,註明書名。
1950.1.27.
19.佃戶之地位
《明太祖實錄》七三:「(洪武五年五月)是月詔天下曰:『……歲時燕會坐次之列,長者居上。佃見田主,不論齒序,並如少事長之禮,若在親屬,不拘主佃,則以親屬之禮行之。』」(12/73/11)
案:嘉業堂明紅絲□本,「佃見田主」作「佃戶見田主」。
《太祖實錄》卷一四四,洪武十五年四月辛巳,「置僧道二司……凡天下府州縣寺觀僧道名數,從僧錄道錄二司核實而書於冊,其官一依宋制,不支俸給,吏牘以僧道為之,仍以佃戶充從者……」(20/144/21)
案:仍是人身依附關係。
20.召佃
《紀錄匯編》卷一百三十三《停驂錄摘抄》:「召佃之名,亦自宋賈似道公田始,咸淳戊辰正月,改官田為召佃,召人承佃,自耕自種自運自納,與今法雖不同,而其來有所自矣。」(4頁)
21.武昌稅貢
《紀錄匯編》卷二百一《病逸漫記》:「武昌多山田,畝稅五升,歲辨杉木板、牛皮五百張及蓮肉、細茶以充貢。」(4頁)
22.農民的分化
明(正德)錢琦《東畬先生家藏集》十四《公移·論更化》:「甚至物料夫差,百端催迫,至不能存,而竄徙於他鄉,或商販於別省,或投入勢要為家奴佃仆。」(此言江西新淦縣事)
案:此由於賦役之重。
《皇明條法事類纂》一《五刑類》:「成化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禮部等衙門為建言民情事……計開:一件:禁約冠帶散違法……甚至謀充糧長……下鄉催糧,逼取私債,准折田產房屋……(案:此由於私債。)一件:禁革豪民,以除民患(浙江嚴州府壽昌縣)……恃豪富而謀占小民田產,強牽牛馬,准折良家子女為奴。(案:此由豪民強占。)」
《皇明條法事類纂》一《五刑類》:「弘治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刑部等衙門太子少保尚書等官白等題,一去羽翼以抑豪強。切見江南地方有等豪富之家,或奉例納粟冠帶,或自租充當糧長,專恃己富,不遵國法……收留各處軍灶匠籍,或強盜竊賊,招集四方遊手好閒……及有本地差役小民,故將子弟投獻,又有極貧人戶,因欠錢債,願將兒女准折。前項之徒,幸得豪富收留,便要仗勢欺人……或強奪小民家業,或欺奸貧民妻女,威縛欠債人戶,私置牢獄,妄稱租田名色,公然詐取,非禮犯分,靡所不為。」
案:此由倚勢詐取。
《皇明條法事類纂》十三《戶部類·欺隱田糧·禁約侵占田產例》:「成化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禮部為建言民情事……江西臨川府新淦縣民人謝廷碩言,一件:本處有等土豪之民,置有田莊房屋或二十餘處,其心猶有不足,一見附近人民有好山園陸地輒起謀心,將年遠錢債展轉違例取息,窘迫至極。貧民無從納還,只得將前項園地並房屋寫作賣契。甚至受苦不過,又不甘虛寫文契,一夕棄家逃走,產業豪民即行管業……」
案:此由於處心謀取。
明(萬曆)蕭良幹《拙齋十議》(《涇川叢書》),《功臣土田議》:「今膏腴所在,非宮掖之私田,則權門之莊宅,民之世業,半為其所蠶並……致使奸猾之徒,窺伺瑕釁,不曰無主荒田,則曰無稅官地,獻納於勢豪,效奴豎之誠,投溪壑之欲。」
案:以上並見小山正明,「明末清初之大土地所有」見《史學雜誌》,67編1號。
1959.4.24
23.農民的貧困原因 高利貸
萬曆《秀水縣誌(浙江)·風俗·歲時俗尚》:「十月治穀米輸租。往時谷既登,麥種畢,富農高廩蓋藏,稍貯額賦供官,佃農輸租大家,貯其餘以備春作,嬉嬉如也。邇來,富商設米典,佃農將上米質銀,別以下中者抵租,雖豐歲輒稱歉收,遷延逋負。日者苕上奸民聚黨相約,毋得輸租巨室,近雖稍息,然亦漸以成風。官司催科甚急,而告租者或置不問,於是稱貸完官而田主病。小民得銀耗費,滿課為難,其後利歸典商,日復一日,逋負益積,而佃丁又病。兩者交病,而廩庾焉得不匱,閭閻焉得不貧也。」
咸豐《南潯鎮志》(浙江吳興)二一《農桑》一《農事總論》引張炎真(康熙時)《烏青文獻》:「十月治穀米。往時谷既登,富農供惟正外,得高廩蓋藏,以備凶歲;佃農輸租大家,稍貯以給春作。近來佃農奸頑,將田中谷先時礱舂,或趁新貴糶,又或於春夏時告貸富室。獨租米遷延日月,藉口歲歉收薄,冬盡以礱頭粞谷約略半償。官司催科甚急,告追每置不問,於是田主稱貸糴米上厫,而田主病。佃戶貸米以延須臾之死,質糶以作不急之務,其後貿易折閱,息利倍加,自此逋負益積,而佃丁又病。」
光緒《石門縣誌》(浙江崇德)十一《風俗》引《萬曆志》:「崇邑田地相埒,故田收僅足支民間八個月之食,其餘月類易米以供。公私仰給,惟蠶息是賴。故蠶務最重。凡借貸契券,必期蠶畢相償。即冬間官賦起征數多,不敢賣米以輸,恐日後米價騰湧耳。大率以米從當鋪中質銀,候蠶畢加息取贖。」
《雍正朱批諭旨》四一冊,李衛:「嘉湖二府屬縣,每年新谷登場,凡有田之家以及佃戶小民,一時若有緩急,皆將所收之米隨其多寡當銀用度,次年蠶麥成熟,新稻未收之前,贖回,以濟口食。較之現買,人以為便。」
24.明末僱工待遇 農作
《沈氏農書》 《學海類編》影印本一百零四冊 集余 藝能類
清邏溪錢爾復子湘訂正
「按此書大約出於漣州沈氏,而成於崇禎之末年」(書末題記,見32頁)
逐月事宜(1—7頁)
運田地法(8—22頁)
「一、作工之法,舊規每工種田一畝,鋤盪芸每工二畝。當時人習攻苦,帶星出入,俗柔順而主令尊,今人驕惰成風,非酒食不能勸,比百年前大不同矣。只要生活作好,監督如法,寧可少而精,不可多而草率也。供給之法,亦宜優厚。炎天日長,午後必飢罷,冬日嚴寒,空腹難早出。夏必加下點心,冬必與早粥。若冬月雨天,撚泥必早與熱酒,飽其飲食,然後責其工程。彼既無詞謝我,我亦有言詰之。至於婦女丫鬟雖不甚攻苦,亦須略與滋味;曾有經月不知肉味而能無染指侵克者?古雲,善使長工惡使牛;又雲,當得窮,六月里罵長工。主人不可不知。」(19頁)
案:據此,明末長工飲食已較前提高一些,其目的是為了給地主自己多作工,看出資本主義意識已萌芽矣。
「舊規:夏秋每人朝粥二合,晝飯七合,點心飯二合半,粥二合,夜粥二合半;(案:以上共一升六合。)春冬每人朝粥二合,晝飯七合,點心粥三合,夜粥二合半(案:以上共一升四合半,較夏秋少,點心飯二合半,多點心粥一合。);一年率等,每日一升五合。婦人半之,貓犬別加料。」(19頁)
「舊規,夏秋一日葷,兩日素;今宜間之,重難生活連日葷。(19頁)春冬一日葷,三日素;今間二日,重難生活多加葷(19頁)舊規:不問忙閒,三人共酒一杓;今宜論生活起,重難者每人一杓,中等每人半杓,輕者留家及陰雨全無。(20頁)舊規:葷日鯗肉每觔食八人,豬腸每觔食五人,魚亦五人;今宜稱明均給,於中不侵克短少足矣。(20頁)舊規:素日腐一塊,值錢一文。當年一文值銀九毫,豆一石值價五錢。今錢值減半,豆值差倍,是今腐五塊才抵前一塊,豈得尚以舊行之。今後假如合與人吃腐,不須付與腐錢,而多與油水,令工人勤種瓜菜,以補其不足。」(20頁)
案:此條當年:錢一文值銀九毫,豆一石值價五錢,銀一分換111文,一石可作555塊,銀一分換1110文;今:錢一文值銀四毫半,豆一石值價一兩,一石作555塊,一塊合銀一厘八毫,四文才買一塊。則是物貴錢賤,得不出「今腐五塊才抵前一塊」的結論,實在是「今天一塊豆腐之價等於過去四塊豆腐之價」,「今天給工人一文錢買不了半塊豆腐」也。然則不給豆腐錢是因其太少而非太多也。
「舊規生活人供酒,斗米買三十杓,謂之長行酒,水多味淡,徒為店家出息。若以斗米自作麴酒,當有二十四觔,以十二兩抵長行(酒)一杓,滋味力量竟是加倍。所慮者自作易於消耗,若頓發於領袖作工之人,計日算給,似亦甚便。與其利歸於店家,孰若加厚長年,若買糟養豬尚有燒酒賣,豈不可供給長年也。」(20頁)
「一、長年一名,工銀三兩,吃米五石五斗,米價六兩五錢(案:約每石一兩一錢八),盤費一兩,農具三錢,柴酒一兩二錢,通十二兩。計管地四畝,包價值四兩,種地八畝,除租額外上好盈米八石,平價等銀十兩。此外又有田壅短工之費,以春花稻草抵之。俗所謂條對條,毫無贏息,落得許多早起晏眠,費心勞力,特以非此碌碌不成人家耳。西鄉地劃出租,宴然享安逸之利,豈不甚美。但本處地無租例,有地不得不種田,種田不得不喚長年,終歲勤動,亦萬不得已而然。第使子孫習知稼穡艱難,亦人家久長之計。每看市井富室,易興易敗,端為子弟享逸思淫,現錢易耕耳。古雲『萬般到底不如農』,正謂此也。」(22頁)
案:蠶務六畜附(23—28頁)。(中多經營計算之語,可證資本主義因素萌芽。不具錄。擇其一二於下。)
「一、男耕女織,農家本務,況在吾地,家家織貝,其有手段出眾,夙夜趕趁者不可料,酌其常規,婦人二名,每年織絹一百二十疋(案:合每月十疋,三日一疋)。每絹一兩,平價(銀)一錢,計得價(銀)一百二十兩。除應用經絲七百兩,該價(銀)五十兩,緯絲五百兩,該價(銀)二十七兩,復絲錢家火線臘(銀)五兩,婦人口食(銀)十兩,共(銀)九十兩(案:實銀九十二兩)數,實有三十之息(利)。若自己蠶桑,絲利尚有浮,其為當織無疑也。但無頓本,則當絲(價)起,加一之息,絹(價)賤則銀水差加一之色。此外又有鼠竊之弊,有甚難於稽考者。家有織婦,織與不織總要吃飯,不算工食自然有贏。日進分文,亦作家至計。」(24—25頁)
家常日用(29—31頁)
案:本書有「湖州水鄉,每多水患,而淹沒無收止萬曆十六年戊子,三十六年戊申,崇禎十三年庚辰,周甲之中不過三次耳。」之語,可證作者為湖州人,而作於崇禎十三年以後。
1957.12.16—17、20
25.明末的農業經營意識
《沈氏農書·運田地法》:「其刮蟥也須三番(案:指桑樹害蟲)……又要六月捏頭蟥,七月內捏二蟥……此時田工甚忙,人每忽略不上緊……農家惟此項最辛苦,工夫最難稽考,不得不多下工力,分地各任庶可責成耳。」(《學海類編》本,14頁)
案:此所謂「分地各任」即分段包工,各自負責之意。
「生活人搓(桑)繩,上等一日七八斤,酌中五斤。」(15頁)
「一、種田地,肥壅最緊,人糞力旺,牛糞力長,不可偏廢。……租(糞)窖乃根本之事,但近來肥壅、人工俱貴,載取費力,偷竊弊多,不能全靠租窖。則養豬羊尤為簡便。古人云『種田不養豬,秀才不讀書』,必無成功。則養豬仍作家第一著。計羊一歲所食,取足於羊毛,小羊所費不過墊草,宴然多得肥壅。養豬,舊規虧折豬本,若自養母豬,即以所賺者為所折之本,原自無虧。若羊必須僱人斫草,則冬春工閒,誠靡廩糈。若豬必須買餅,容有貴賤不時。今羊專吃枯葉枯草,豬專吃糟麥,則燒酒又獲贏息。有盈無虧,白落肥壅,又省載取人工,何不為也。」(15—16頁)
「至於下豆麥尤貴早,春三月內多喚短工,預喚剪桑上種,田工忙月工。生活次第得法,仍舊省出工夫,未嘗多費廩食也。」(18頁)
「一、地壅,果能一年四壅,撚泥兩番,深墾淨刮,不荒不蟥,每畝采葉八九十個,斷然必有。比中地一畝,采四五十者,豈非一畝兼二畝之一息,而工力、錢糧、地本,仍只一畝,孰若以二畝之壅力合併於一畝者之事半功倍也。曾見老農烏姓者雲,三石也是田,兩石也是田,石五也是田;多種不如少種好,又省氣力又省田地。作家者第一要勤耕多壅,少種多收;第二要寬恤租戶,不致退佃。不幸遇水旱之年,度力量不能遍及者,只須去半救半,不可眷戀兩廢也。記之記之。」(20—21頁)
案:壅即今之土肥也。
「農家以耕織為業,自己育蠶,雖亂絲薄繭,均足入經緯而獲價值,所宜多養。若細細計之,蠶一筐,火前吃葉一個,火後吃葉一個,大眠後吃葉六個,此外柴炭(銀)一錢,盤費(銀)一錢,每筐收絲一觔,才足抵本;所贏得止同宮繭黃,提起不夠(銀)二錢之數,若收成十分以下,便不足償葉本矣。況小民親身經歷。不算功,不算盤纏則可。若假手下人,采葉者鼠竊,餵蠶者杯盤狼藉,多靡工力,墮落農務,此又當照自己力量,不可一例論也。」(23—24頁)
案:據此,可知蠶桑利薄。
「一、遇葉賤之年,餵蠶實少,便(銀)四五分一個,只該采賣,斷不可嫌賤貪貴。」(24)
「養山羊四隻,三雌一雄,每年吃枯柴枯葉四千觔,熟草一千觔,約本(銀)三兩。計二年有小羊十餘只,可抵前本而有餘,每年淨得肥壅八十擔。」(26頁)
案:據另條,「小羊十餘只約價(銀)四兩」。
「一、養豬六口,每口吃豆餅三百觔,六口計一千八百觔,常價(銀)十二三兩(案:約每觔銀七厘)。麥(每口)三百六十兩(案:當作觔),(六口)計二十四石,常價(銀)十二兩(案約每石五錢)。大麥(每口)四百二十觔,(六口)計常價(銀)十一兩,該三十餘石。(每口)糟七百觔,(六口)計四千觔,常價(銀)十二兩。小豬身本,六個約價(銀)三兩六錢,墊窠稻草一千八百觔,約價(銀)一兩,共約本(銀)十六兩數(案此數不知如何得出)。每養六個月,約肉九十觔,(六口)共計五百餘觔。觔每二分五厘(銀)算,炤平價該銀三十兩數。虧折身本,此其常規。(原註:「以上算法,俱十年前事,近來物價增,不可一例算也……」)每窠得壅九十擔,一年四窠,共得三百六十擔。」(26頁)
案:此條有錯字,「共約本十六兩數」,「炤平價該銀三十兩」,均不知從何得來。豆餅十二三兩,麥十二兩,大麥十一兩,豬身本三兩六錢,窠草一兩,糟十二兩,合計應為五十二三兩;豬肉每觔二分五厘,五百四十觔應為十三兩五錢。如「約本十六兩」,得利「該銀三十兩」,則亦不能謂「虧折身本」。疑「十六兩」應為「六十兩」,而「三十兩」應為「十三兩」。如此則細數相當,但本利相差又太遠矣。再核。
「養鵝四隻,一雄三雌,一年吃大麥秈谷四石,值價一兩八錢,自中秋起至春分,計一百八十日,中間再聽四五十日停歇,實計每隻生卵六七十枚,三雌共生二百枚,發賣包出每個二分,即賣不盡者留作食用,也值八九厘。自伏小鵝有利。」(27頁)
「一、蘇州買糟四千觔,約價十二兩。糟以干為貴,干則燒酒多。到家再上笮一番,尚有渾酒二百觔,雖非美品,以供工人,亦可替省。每糟百觔,燒酒二十觔,若上號的有十五觔。零賣每觔二分,頓賣也有一分六厘,斷然不少(不少於一分六厘)。再加燒柴一兩。計酒六百觔,值銀十兩,除本外尚少銀三兩。得糟四千斤,可養豬六口。」(27頁)
「長興糴大麥四十石,約價(銀)十二兩……一如燒酒之法,每斗得酒二十斤,若好的也有十五斤,比米燒稍覺粗猛耳。每斤分半,可抵麥本,柴藥每斗一分,得糟二十斤。養豬甚利。」(28頁)
案:麥四十石價十二兩,則每石價銀三錢,每斗僅三分,加柴藥一分,共四分。四分可得酒二十斤,則每斤成本僅二厘。
案:此二條數字亦可疑,待考。
「試照前法,多養豬羊,一年得壅八九百石,比之租窖可抵租牛二十餘頭,又省往載人工四五百工。古人云『養了三年無利豬,富了人家不得知。』況糟麥燒酒更屬有利者乎?耕種之家,惟此最為要務。」(28頁)
1957.12.16—17、20—21
26.佃戶與田主的鬥爭
《紀錄匯編》卷二百八,趙秉忠《江西輿地圖說(萬曆)》南昌縣:「且瀕江,田曠人稀,直隸界邊流民亡賴者,率眾佃耕,其來不可御,稻登則竊攘以逃,其去不可追,富室歲歲厭苦之。」(3頁)
27.明初富戶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一引《野記》:「洪武三年(1370)二月庚午,上問戶部,天下民孰富?產孰優?對曰:以田賦校之,惟浙西多富室。若蘇州一郡,民歲輸糧百石至四百石者,四百九十九(戶? );五百石至千石者,五十六戶;千石至二千石者,六戶;二千石至三千八百石者,二(戶?)。共計五百五十四戶,而歲輸至十五萬(一百八十四石)有奇。上曰:富戶多豪強,故元時此輩欺凌小民,武斷鄉曲,人受其害。宜召之來,朕將面諭之。於是諸郡富民入見,諭之云云,皆頓首謝,復賜酒食遣之……」(抄本)
案:時民田稅三升三合(每畝),三十畝約稅一石。
1950.9.22
28.嘉興富戶
《紀錄匯編》卷一百七十八《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五《雜記》:「嘗訪嘉興一友人,見其家設客,用銀水火爐金滴嗉。是日客有二十餘人,每客皆金台盤一副,是雙螭虎大金杯,每副約有十五六兩。留宿齋中。次早用梅花銀沙鑼洗面,其帷帳衾裯皆用錦綺。余終夕不能交睫,此是所目擊者。聞其家亦有金香爐,此其富可甲於江南,而僣侈之極幾於不遜矣。」(45頁)
29.佃農對地主的負擔
佃 頭 《雲霄廳志》四:「蓋佃頭糞土原系兩項:佃頭乃係佃之銀,佃戶無欠稅,業主欲召佃,宜請償之;糞土乃兌佃之銀,新舊相承,多寡無定。」
糞 土 見上條。
冬 牲 《延平府志》十一:「鄉例佃田者,歲還租谷外,有雞鴨饋田主,名曰冬牲。」(案:冬牲可折谷,折豆,亦可折錢。)
田 牲 《閩清縣誌》八:「閩清農民之佃人田者,每呼業主馬勢頭。乃收成之日,農民則具雞鴨奉業主,謂之田牲。」
食 牲 冬牲以豬代雞鴨者曰食牲,永安有此稱。
冬 旦 《歷西正順廟志》:「一段土名綿竹邊筠竹坑土反嶺。遞年冬收租紋銀二兩四錢正。冬牲四雙外,冬旦一筵。皮余建奇。」(廟在三元之梅歷)案:皮余建奇當系人名。
城 租 ( 市 租 ) 佃戶將租谷送至城內交地主點收,浦城有此稱。
鄉 租 佃戶將租谷送至鄉鎮地主倉房。浦城有此稱。
1950.12.9
30.谷珍之亂
《紀錄匯編》卷一百二十九《閒中今古錄摘抄》:「初,谷珍之亂也,又非因刑斂。其黃岩風俗,貴賤等分甚嚴,若農家種富室之田,名曰佃戶,見田主不敢施揖,伺其過而復行。谷珍父為佃戶,過於恭主,谷珍兄弟四人既長,谷珍謂父曰:『田主亦人爾,何恭如此?』父曰:『我養贍汝等,由田主之田也,何可不恭?』谷珍不悅。父卒,兄弟戮力,家道漸裕,釀酒以伺田主之索租。一日主僕至其家,盛饌宴主,先以美醞醉死其仆,而主亦醉死焉。」(10頁)
31.明初之田賦詭寄與魚鱗圖冊
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四:「國初,兩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產詭托親鄰佃仆,謂之『鐵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謂之『通天詭寄』。太祖素知其弊,及即位,乃遣國子生各往各處集裡甲耆民,躬履田畝以量度之,圖其田之方圓,次其字號,書其主名,及田丈尺四至,類編為冊,而所繪若魚鱗然,故號『鱗圖冊』。」(70頁)
29.12.30
32.田賦詭寄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一:「(引《野記》)兩浙富民,畏避徭役,俱以田產詭托親鄰佃仆,謂之『鐵腳詭寄』。久之相習成風,鄉里欺州縣,州縣欺府,奸弊百出,謂之『通天詭寄』。而富者益富,貧者益貧矣。上(明太祖)聞之,遣國子監生武淳等往各處,隨其稅糧多寡……謂之魚鱗冊圖……《野記》。」(抄本)
案:此條見《叢書集成》本《野記》36頁,文字小異。
1950.4.22
33.太監收糧之弊
《典故紀聞》十七:「內官監收白熟粳米,科索無厭,大率正糧一石加費二石,始獲批單。嘉靖時,以應天巡撫吳廷舉言,始令今後內官監收糧,悉如故事,每石加耗一斗,不許分外多收,軍餘人等,有仍前巧立名色,科索民財者,如法究治。」(276—277頁)
34.農桑絲絹賦額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太祖初立國,即下令凡民田五畝至十畝者,栽桑、麻、木棉各半畝,十畝以上倍之。麻,畝征八兩;木棉畝四兩;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種桑出絹一匹,不種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匹。此農桑絲絹所由起也。」
35.明代催征法
鄭端《政學錄》卷一《戶部定限催征》:「催征之法,明季萬曆以前,俱系本年十月開徵,至次年歲終奏銷,遇農忙之時則停催科,以養民力不使匱竭,俾一年所積足完納國課,不必稱貸於人,不至變產賠補,是以下不迫而上有餘。至明末兵興,糧餉漸加,遂至預征,其後習以為常。我朝(清)定鼎以來,兵革未息,餉不可廢,故因循未改。」(9頁)
36.明代田丁賦役論文
續表
1950.3.6
37.常熟的義役倉
明錢穀《吳都文粹續集》卷十張洪《義役倉記》:「南宋土窄人稠,師旅數起,國用不足,征役浩繁,弊由之生,長民者始為義役之舉矣。( 宋 代 之 役 )縣之役有押錄、手力、貼書、書司、廳子、牢子、市巡、斗級、欄頭、務司、直司等名,其目二十有四;鄉役有鄉司,鄉戛、機察等名,其目未詳,皆保正保甲供其費,未免於常賦之外取之於民。( 宋 代 義 役 莊 )宋嘉熙初,王爚為常熟縣知縣,憫民之誅求,立 義役莊 ,令富家出助役田共五萬五百餘畝,歲收租二萬五千石,分撥保正長,以供役費,咸以為善政。自今觀之,既無冗役,亦無冗費,其有科征,亦以備軍國之需耳,但循舊弊未能革去之也。 ( 里 甲 之 弊 ) 所謂弊者,如所需之物直米五百石,每里該征一石,里長則每甲征一石,已什倍矣,甲首征於編戶,又加倍蓰,一概動搖,民不堪命,至有鬻妻賣子,又不足供則舉家而逃者。民既逃散,所征皆出於甲首,有舉償(債?) 而累歲不償,役一年而破家者也。又有無籍頑民,攬納侵欺,為弊百端,不可枚舉。上虞郭公世南為常熟知縣,深知其弊,常防其源,不敢出一言及科征事,然上司明文有合供者,又不可廢,乃詢其民曰:『吾欲令見役(現役)里甲,每里均出米五十石,邑五百里計米兩萬五千石,申達上司 公同 支用,庶免以一科十之弊,於若等為便耶?』 ( 甲 首 之 苦 ) 眾曰:『昔時甲首應役一年,體無完肌,家業盪盡,今助米五百,則有十年之安,政之善者莫善於此。』令上之府,太守況公曰:『有善政不宜私吾民,當均被於天下。遂上之朝,報曰:『可。』」
(《四庫珍本》,頁41)宣德九年二月建倉。
1957.3.21
38.額派、歲派、坐派
明敖英《東谷贅言》卷下:「我朝軍國之需,有額派,有歲派,有坐派。洪武開國定製,如夏稅、秋糧、魚課、鹽課、茶課、桑絲、藥材之類,皆有定則,此額派也。宣德以後,如宗室繁衍,加添祿米,增設職司,加添俸糧之類,此歲派也。又其後也,如營建宮室,買運大木之類,此坐派也。蓋額派無增損也,歲派有增無損也,坐派有事則派,事竣即停也。」(《豫章叢書》,本8頁)
案:額派:規定的,洪武,法律規定的;
歲派:追加的,宣德;
坐派:臨時的。
39.「均種」
《明太祖實錄》二四二,洪武二十八年十月,「乙卯,應天府溧陽縣知縣盧何生言:『本縣荒熟田計一萬三千二百七十四頃,丁男七萬四千六百餘,若 量力均種 ,則官不缺租,民有恆產。』上敕戶部議行之。戶部言,若附近田地令其量力均種,如僻遠不便於民者,宜候生齒蕃息,以漸開耕。從之」。(31/242/6)
案:丁男74600餘人,均種13274頃田地,每人平均不到十八畝,何以能稱民有恆產,豈一丁十八畝已足贍生耶?
均種即量力墾荒,既開墾之後即屬耕者所有,此明代政策,與均田之按丁分田者不同。
《春明夢余錄》卷三十六有限田條,其中談及明末欲行均田。(39頁)
40.明代漕運與軍
洪武永樂初
三運:海運——用官軍。
三階段:海運——海陸兼運——漕 運
淮運——民運 淮船
臨清倉粟輸北平——民運
支 運 1411年會通河通,1412年試運100萬石以補海運;1414年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到淮安倉,別遣官軍就近轉運。「支者不必出當年之民納,納者不必供當年之軍支,通數年以為裒益,期不失常額而止。」(《明史》79《食貨三》)軍民各半。
兌 運 宣德六年(1431)。民運糧往返幾一年,誤農業。「令民運至淮安瓜洲(揚州運河口,與鎮江斜對),兌與衛所官軍,運載至北,給與路費耗米,則軍民兩便。」民出腳價耗米,軍為船運。
「官軍兌運民糧,加耗則例地遠近為差,每石湖廣八斗,江西、浙江七斗,南直隸六斗,北直隸五斗。民有運至淮安兌與軍運者止加四斗。」
長 運 改兌,成化七年(1471)。「令運軍赴江南水次交兌,加耗外,復石增一斗為渡江費……而官軍長運遂為定製。」
1955.11.14
41.遼東海運的興廢
「先是邊備劉九榮查議曰:『海運之廢已非一年,若以打造船隻,裝運布花為名,則價值苦徵求之難,造作縻人工之費,萬無可通之時。為今之計,暫疏海禁,隨民間有力者各置船隻,從先年故道自相貿易,登金兩岸,設法稽查。其歲運布花,仍從原議徵收,折色照舊從關起解。』巡按周斯盛奏曰:『國家建置之初,以之隸山東者,止以海道耳,自旅順口以望登萊,煙火可即,泛舟而往,一日可至,以山東之人適山東之地,通舟楫自有之道,因天地自然之利,更何所顧忌也。』巡撫侯汝諒奏請一開天津海道,一通山東糴買。與總督王忬、科道先後所言同。山東當事者雖多,設事變,而戶部猶執前議。舟通數月,逮前巡撫路可由,設言島人一聞調船,必棄業嘯聚,急請停止。部遂據以卻諸議,而不虞其為越吟也……其運船,本南京龍江關承造,正德初以湖廣災傷暫議停止。」(37—38頁)
1956.6.2
42.明初海運花布至遼東
明李昭祥《龍江船廠志》卷一《訓典志》引《職掌條例》:「凡山東登州衛海船原設一百隻,正統十三年減免八十二隻,止造一十八隻。歲撥五隻裝運青、登、萊三府花布鈔錠一十二萬餘匹斤,前去遼東賞軍。余船灣泊海濱以備海寇。弘治十六年,山東巡撫都御史奏減四隻,其十四隻分派湖廣、江西各四隻,就彼承造 ;浙江、福建各三隻,每隻解銀五千兩,赴部買料成造。正德四年,為遭風損壞官船事,題准不必打造,今後各布政司每三年征價解部;三府 准收折色。正德五年,戶部奏准仍復打造。嘉靖三年,本部尚書崔……議得海船之設,本為裝運花布,防禦海寇,今花布已收折色,若資此以為戰船,恐遇風則奔馳莫止,臨陣則重大難旋等因。奏行,查覆,奉聖旨:是,海船工程依擬停止,今後各布政司不許科派擾民。欽此。」(117冊,卷一,11—12頁)
1954.4.13
43.明代漕運法
清尹會一撰鄭端輯《政學錄》(案:應出於鄭氏手,前有鄭氏自序,書中敘事至康熙,《叢書集成》排印《畿輔叢書》本)卷一《戶部漕糧》:「科臣徐惺疏,明初漕運舊例, ( 支 運 ) 俱 民運交淮、徐、臨、德四倉 (淮安、徐州、臨清、德州),軍船接運入京、通二倉,名為支運,歲四運以抵通州。 ( 兌 運 ) 至宣德時 民運至淮安、瓜州,補給腳價等費,兌與軍丁 ,而直隸各省軍,各於 附近水次領兌,名為兌運 。成化時,復罷瓜、淮兌運,令里河官軍駕江船於江南水次受兌,長運至通,則今日見行之法也。按明季 運法凡五變 :一海運,二陸海兼運,三支運,四兌運,五改兌。其實 運法凡三變 :初海運,再海陸兼運,三漕運。已而 漕運之法又二變 ,初轉運,再兌運。而 兌運又有支兌、改兌 。遮洋一種(原作總,疑誤,臆改待正。)猶海運,但不自太倉開洋,繞出登、萊大洋,只從天津入海,運至薊州耳。轉運雖變為兌運,而淮、徐、臨、德四倉尚存,改兌即改支兌者為兌運,其為兌運一也,非變也。 ( 海 運 險 ) 今考洪武末及永樂初,蘇松浙江歲糧俱輸納太倉,由 海道達直沽 (直沽當指天津大沽,洪武末永樂初未遷北平,何來直沽之名?豈謂北邊邊防用米耶?)洪武中航海侯張赫、軸轤侯朱壽,永樂初平江伯陳瑄皆督海運。 ( 海 陸 兼 運 , 民 勞 費 艱 ) 及建北京,江南糧: 一仍海運,一渡江,由淮入河,抵陽武 (河南省),陸 運至衛輝 ,沿 衛 (衛河自河南省越河北省至山東省)、 沂 、 潞 (潞河即白河)達 通州 。永樂五年(1407),議者言北京軍餉,河運不能給,須兼海運。今海船少,歲運不過五六十萬石,且未設官專領,事不歸一,請於太倉設海道都漕運使司。……文皇令再議。 ( 漕 運 ) 九年(1411)始命工部尚書宋禮、都督周長等發山東十六萬五千人,浚元會通河,自濟寧至臨清三百八十五里以 通漕舟 。(案:據《明史》八十五《河渠志三》,其議發於濟寧州同知潘叔正。會通河為元轉漕故道,元末已廢不用。洪武二十四年河決原武,會通盡淤,至是復之。又案:《明史》八十三《河渠志一》,會通開後,黃河與之合,漕道大通,遂 議罷海運 。)十年(1412)(宋)禮言海船造辦太迫,請造淺船五百,由會通河運淮、揚、徐、兗諸郡糧百萬石,補海運一年之數。 ( 支 運 , 軍 民 各 半 ) 十二年(1414)(陳)瑄等始議轉運蘇州等府並兗州 送濟寧倉 ,河南、山東送臨清倉交收,浙江並直隸官軍於淮安運至徐州,京衛官軍於徐州運至德州,山東河南官軍於德州 運至通州,名為支運。一年四轉 。 ( 兌 運 ) 十三年(1415)增造淺船三千餘,乃罷海運(《明史河渠志三》謂:「自是漕運直達通州,而海陸運俱廢。」)遮洋船兌三十萬石,內六萬石入天津倉,二十四萬(石)直沽渡海入蘇州倉。江南巡撫周文襄議里河民運 多失農月 ,始令民 運於淮安瓜洲,補給腳價,兌於運軍衛所 ,出通關付繳。 ( 改 兌 ) 宣德八年(1433),參將胡亮言:江西、浙江、湖廣、江南船各回附近水次領兌,南京、江北船於瓜淮領兌,其淮徐臨德諸倉仍支運十之四,浙江蘇松等船各就本司府領兌,不盡者仍於瓜、淮交兌,其北邊一帶如河南彰德於小灘,山東濟南州縣於濟寧,其餘水次仿此。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議罷瓜淮交兌,里河官軍將江船於 江南水次交兌 ,民加過江之費,視遠近為差。十年(1435),議淮、徐、臨、德四倉支運糧七十萬石,改就水次兌軍,名為改兌。」
《明書》六十九《河漕志》:「又為之明職掌,嚴科條,懸賞格,限時日,厚優恤,疏回空及轉輸無抵滯,而國儲以饒,蓋倚漕為命,而漕河跨江絕淮經河越濟,兼四瀆之水為漕用。」
29.3.18
44.漕河
《春明夢余錄》卷四十六《工部·治漕》:「國家漕河有四:其自上江來者至儀真,下江來者至瓜洲,由廣陵而達淮安為南河;由黃河而達豐、沛為中河;由山東而達天津為北河;由天津而達張家灣為會通河。工部尚書總其政,而分寄以四司官,賜之璽書,令便宜行事。」(古香齋本,14頁)
45.漕河行河的八因
《春明夢余錄》四十六《工部·治漕》:「行河有八因:因河未泛而北運,因河未凍而南還,因風南北為運期,因河順流為運道,因河安則修堤,因河危則塞決,因冬春則治堤修治,因夏秋則據堤防守。」(古香齋本,14頁)
46.治河的所謂工
《春明夢余錄》卷四十六《工部》,開膠革新河,引南京工部尚書劉盛節疏:「依照西河規格,每地方廣一丈,深一尺為一工。」(44頁)
又,「每工給銀四分……此修河相沿之通例也」。(48頁)
47.明代運糧加耗之弊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巡倉御史劉寓生言運糧加耗之弊,有曰太監茶果者,每石三厘九毫,歲銀一萬五千六百兩;曰經歷司,曰該年倉官,曰門官門吏,曰各年倉官,曰新舊軍斗,俱每石一厘,共銀一萬六千兩;曰會錢者,曰小盪光銀者,各每石一分,共銀八萬兩;曰救斛面銀者,每石五厘,計銀二萬;皆民膏血也,乞痛革其弊。世廟命內外總督糧運等官嚴行禁革,違者重治以罪。」(276頁)
30.2.17
48.漕運運糧數
《紀錄匯編》卷一百八十五《菽園雜記摘抄》卷六:「漕運定規,每歲運糧四百萬石,內兌運三百三十萬石,支運七十萬石,分派浙江、江西、湖廣、山東各都司,中都留守司,南京、江南、江北、直隸一十三把總管轄各衛所旗軍領運。浙江都司運船共一千九百九十九隻,每船或軍十名,或十一名,或十二名,共該旗軍二萬一千六百七十名。每船大約裝運正米三百石,連加耗四百餘石,共該裝運七十餘萬石。該運糧者,杭州前、杭州右、海寧、溫州、台州、處州、寧波、紹興凡八衛,海寧、金華、衢洲、嚴州、湖州凡五所,其餘沿海備倭衛所,俱不運糧。自宣德八年,里河漕運,到今皆然。運船每五年一造,每一船奏定價銀一百兩,軍衛自備三十兩,府縣出價七十兩。兌運者,各衛所軍駕船至府縣水次倉兌糧,起運京倉、通州倉交納。支運者,原系民夫民船運至淮安、徐州、臨清、德州四倉,軍人駕船,於四倉支運京、通二倉。近年又有改兌之名,蓋免民起運淮安等倉加與耗米,就令軍船各到該運府州縣兌糧,直抵京通二倉也。」(7—8頁)
《紀錄匯編》卷二百十三《奇聞類紀摘抄》「奇遇記張百戶父子重遇」條:「成化初,高郵衛有張百戶者,備漕運差使……」(4頁)
49.明代官造船價
《典故紀聞》十六:「舊例漕運船松木者,五年一造,給價六十一兩九錢,楠木者七年一造,給價七十七兩五錢,俱軍三民七出辦。乃後則漸求增加非復當時之例矣。」(262—263頁)
案:此條列於弘治三年至五年之間。
30.2.18
50.明代漕運運糧數
《明史》七九《食貨志三·漕運》
洪武元年(1368) 北伐 300萬石
洪武三十年(1397) 70萬石海運至北平
正統初(元年,1436)450萬石,兌運凡280萬石,62%
成化八年(1472)400萬石
「初運糧京師未有定額,成化八年始定四百石,自後以為常。北糧七十五萬五千六百石(18.89%),南糧三百二十四萬四千四百石(81.11%),其內兌運者三百三十萬石。」
51.海運與漕運比較
《西園聞見錄》三十七《海運》:「丘濬曰:『……自古漕運所從之道有三:曰陸、曰河、曰海。陸運以車,水運以舟,而皆資乎人力。所運有多寡,所費有繁省。河漕視陸運之費,省十三四,海運視陸運之費,省十七八。』」
52.白糧
《明史》七九《食貨志三》:「漕糧之外,蘇、松、常、嘉、湖五府輸運內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餘石,各府部糙粳米四萬四千餘石,內折色八千八百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五、賦役制之改革
1.賦役改易之原因
2.明代賦役制之改革
明太祖朱元璋初年之田賦丁役制度,處處有「右貧抑富」之用意,主意固佳而條文未密。一、賦役分開,不相聯屬。使田多丁少者與田少丁多者之勞逸不均;二、役有銀差力、差,有錢者得以錢雇代,而貧者必須親自任役,反致影響其勞動生產,所謂排年之精神全失;三、富戶有餘資,與吏胥勾結,有飛灑詭寄情形,田多而賦不重,貧戶無力賄賂吏胥,田賦均須實交,所出反多;四、品官士人免丁免賦,更增加其財富;五、折色損耗名目太繁,人民不易明瞭,徒使官吏中飽。因此必須:①賦役合一②依田定稅③稅則簡化④收銀不征物⑤人人易知。於是各種改革方案應運而出。
天挺1950.5.11
3.明中葉財用困竭之故
《昭代經濟言》(案:明天啟丙寅,南海陳子壯輯,凡十四卷,自宋濂至祝榮八十二家,為文百四十七篇。《叢書集成》排印《嶺南遺書》本),卷四何瑭《民財空虛疏》:「古人有言天下之財,不在官則在民,去年陝西、四川、河南、湖廣、山東、山西等處凶荒,王府祿米軍士月糧多有欠缺,無從處補,軍民人等餓死數多,無從賑濟,則是在官在民之財皆空虛不足矣。……臣猥以迂疏,備員戶部,叨有理財之責,竊計在官之財所以空虛不足者,其弊有四:宗室日繁、武職日濫、冗食太多、冗費太廣者是也,而征納逋欠之弊則又在其外焉。在民之財所以空虛不足者,其弊亦有四:官吏剝削、差科繁重、風俗奢僭、生齒繁多是也……蓋官吏貪賂,必剝削小民,小民窮困不堪,小則為盜,大則作亂,而國家之治敗矣……積至正德年間,其弊極矣。官以賂升,罪以賂免,輦轂之下,賄賂公行,郡縣之間,誅求無忌,小民受害,殆不忍言,百姓困窮,盜賊蜂起,國家之事,幾至大敗……況官吏貪賂與其他不才誤事者不同,是安可過於始息,而不加重治哉……若籍沒之法行,則雖不問以死罪,彼慮並失其原有之財,必知警懼,則貪風庶乎可革矣。」(64—65頁)
案:何瑭,書中均即作塘,原《明詩綜》卷二十八有何瑭,作瑭,從王不從土。
29.3.28—4.1
4.上下交括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十引《雙溪雜記》:「正德三年代辰春,天下諸司官赴朝覲,劉瑾令每布政司送銀二萬兩,瑾等分用。皆借貸於京師富家,及回任括民財賠償之。上下交征,莫有紀極。」(抄本五冊,十卷,16頁)
1950.4.22
5.藩府之蕃殖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韜言……又按天下藩府,洪武初山西惟晉府一王,歲支祿一萬石,今增郡王將軍中尉而下共二千八百五十一位,歲支祿米八十七萬有奇,則加八十七倍矣。舉山西而天下可推也。」(282頁)
6.官員俸糧
《典故紀聞》卷十一:「正統初,成國公朱勇言,在京文武官員俸糧每月關米一石,食用不敷,乞每年運糧,除正數外,每軍增米二石至京,文武官員按月添米一石,英宗以帶運艱難,不欲重困軍士,止而不行。」(178頁)
7.武官之日增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詹事霍韜言……又按天下武職,洪武初二萬八千餘員,成化五年至八萬一千餘員,增四倍矣。錦衣衛官洪武初二百一十一員,今一千七百餘員,增八倍矣。」(282頁)
30.2.23
8.郡王歲祿與折鈔
《典故紀聞》十三:「《皇明祖訓》:郡王歲祿二千石,後以邊境用糧浩煩,止給千石。英宗復辟,諸王以情自陳,各量增之,如河東王給一千三百石,內五百五十石折鈔。」(215頁)
30.2.28
9.明代困敝之原因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序》:「其後屯田坏於豪強之兼併,計臣變鹽法,於是邊兵悉仰食太倉,轉輸往往不給。世宗以後,耗財之道廣,府庫匱竭,神宗乃加賦重征,礦稅四出,移正供以實左藏,中涓群小,橫斂侵漁,民多逐末,田卒污萊,吏不能拊循,而覆侵刻之,海內困敝,而儲積益以空乏。昧者多言復通鈔法可以富國,不知國初之充裕在勤農桑,而不在行鈔法也。」
10.景泰弘治之財政
《明史》一百八十五《侶鍾傳》:「侶鍾,字大器,鄆城人。成化二年進士,授御史……(弘治)十一年遷右都御史,居二年,進戶部尚書。十五年上天下會計之數,言常入之賦,以蠲免漸減,常出之費,以請乞漸增,入不足當出。正統以前軍國費省,小民輸正賦而已。自景泰至今,用度日廣,額外科率,河南、山東邊餉,浙江、雲南、廣東雜辦,皆昔所無,民已重困,無可復增。往時四方豐登,邊境無調發,州縣無流移。今太倉無儲,內府殫絀,而冗食冗費日加於前,願陛下惕然省憂,力加損節,且敕廷臣共求所以足用之術。」
11.光祿冒費之弊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光祿歲用銀計三十六萬,世宗以為多,疑有乾沒,乃諭內閣:『今無論祖宗時兩宮大分,盡省妃嬪僅十餘,宮中罷宴設二十年矣,朕日用膳品悉下料,無堪御者,十壇供品,不當一次茶飯,朕不省此三十餘萬安所用也?』閣臣對:『祖宗時,光祿寺除米豆果品外,征解本色歲額,定二十四萬,彼時該寺歲用不過十二三萬,節年積有餘剩,後加添至四十萬,近年稍減,乃用三十六萬,其花費,情弊可知。而冒費之弊有四:一、傳取錢糧,原無印記,止憑手票取討,莫敢問其真偽;一、內外各衙門開支酒飯,或一人而支數分者,或其事已完而酒飯尚支者;一、門禁不嚴,下人侵盜無算;一、每歲增買磁器數多。臣查得《會典》內一款:凡本寺供用物件,每月差御史一員照刷具奏,內府尚膳監刊刻花欄印票,遇有上用諸物,其日於光祿寺取物若干,用印鈐蓋,照數支領進用。本寺仍置文簿登記,終歲會計稽查。此一例不知何年停罷,若查復舊規,則諸弊可革矣。」乃切責該寺官,而添差御史,月籍該寺支費進覽。」(293—294頁)
30.2.14
12.易納馬草之弊
《典故紀聞》十一:「正統九年,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比聞各場納草之人,多系官豪勢要,及該管內外官,貪圖重利,令子侄、家人、伴當假託軍民出名承納,又行囑託,規從輕省之處,如東直門牛房,歲計用草止十五萬,今添納至三十餘萬,積聚既多,久則必致下人乘隙侵欺……以後必須嚴謹禁約,草聽殷實,軍民承納……官豪勢要,及該奏官員之家,不許仍前承納,與民爭利……」(187頁)
30.2.25
13.嘉靖時牛馬房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給事中陸粲核實壩上等牛馬羊房,見在頭畜共三千九百七十七,歲應用料豆三萬九千三百一十五石有奇,草九十萬一千五百八十四束,比之原數減料一十四萬二千餘,草四百六萬一千餘,蓋自有馬房以來,縻費侵漁不知有幾,根盤勢據莫敢誰何。」(281頁)
案:平均每頭歲食料豆9.9石
平均每頭歲食料草251.8束
《典故紀聞》十一:「正統時陝西管糧參政年富奏,各處進貢馬無應付事例,英宗命每匹日給豆四升,草一束。」(184頁)
30.2.17
14.提編
褚華《滬城備考》卷一「增賦」條:「嘉靖初年歲支不過二百萬,(嘉靖)三十年餉額過倍,用至五百九十五萬,戶部尚書孫應奎蒿目無策,乃議於南畿、浙江州縣增賦一百二十萬。自是川貴以採木,江浙以備倭,宣大以兵荒,凡理財之策益瑣碎非國體,而江南提編額外銀至四十三萬矣。巡撫周如斗乞減罷。給事中何煃亦具陳此事,且言募兵壯丁、鄉兵率為民累,請禁革之。命如(何)煃議,而提編不能減。隆(慶)、萬(歷)之世,民力不至大困者,行一鞭法耳。」(《上海掌故叢書》本,5頁)
1950.11.3
15.明之內廷用費
黃濬《花隨人聖庵摭憶》:「繆小山《雲自在龕筆記》多采自《李榕村日記》,故述康熙時事特詳。有一節云:康熙二十九年,大內發出前明宮殿樓亭門名摺子,又宮中所用銀兩,及金花鋪墊,並各官老媼數目摺子,令王大臣等察閱。諸臣等復奏:查得明故宮中,每年用金花銀共九十六萬九千四百餘兩,今悉以充餉。又故明光祿寺每年送內所用各項錢糧二十四萬餘兩,今每年止用三萬餘兩。明每年共用木柴二千六百八十六萬斤,今止用六七八萬斤。明每年用紅螺等炭共一千二百八萬餘斤,今止有百餘萬斤。各宮床帳輿輪花毯等項,明每年共用金二萬八千二百餘兩,今俱不用。又查故明宮殿樓亭門各共七百八十六座,今以本朝宮殿數目較之,不及前明十分之三。考故明各宮殿九層,基址牆垣俱用臨清磚,木料俱用楠木,今禁內修造房屋出於斷不可已,凡一切基址牆垣俱用尋常磚料,木植皆用松木而已。四十九年諭大學士等曰:『明季事跡,卿等所知,往往皆紙上陳言,萬曆以後所用太監,有在御前服役者,故朕知之特詳。明朝費用甚奢,興作亦廣,一日之費可抵今一年之用,其宮中脂粉錢四十萬兩,供用銀數百萬兩,至世祖宗帝登極始悉除之。紫禁城內,一切工作俱派民間,今皆現錢雇覓。明季宮女至九千人,內監至十萬人,飲食不能遍及,日有餓死者,今不過四五百人而已。』又諭戶部曰:『國家錢糧,理當節省,否則必至經費不敷,每年有正額蠲免,有河工費用,必能大加費用(原文如此,待查),方有裨益。前光祿寺一年用銀一百萬兩,今止用十萬兩;工部一年用二百萬,今止用二三十萬;必如此,然後可謂之節有也。』……」(351—352頁)
案:清查慎行(初白)《人海記》,有清初內監人數一條,其數凡一千六百八十六人。(待校,1950.5.15)
1950.5.1
16.明末兵餉
《明史紀事本末》七五,崇禎八年正月甲戌,「初,兵部會戶部調南北主客兵七萬,馬一萬五千。每兵日銀三分,米一斗五合;馬日草一束,銀二分,豆三升,銀二分。計五閱月,約十一萬金雲」。
案:所謂草一束銀二分者,草一束折給銀二分也。豆三升折給銀二分也。
《明史》七八《食貨志二》:「(崇禎十二年)御史郝晉亦言:『萬曆末年,合九邊餉止二百八十萬。』(13頁)今加派遼餉至九百萬。剿餉三百三十萬,業已停罷,旋加練餉七百三十餘萬。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萬以輸京師,又括京師二千萬以輸邊者乎?』」
1951.11.1
17.明末國家支出之日增
《明史紀事本末》七二《崇禎治亂》:「崇禎元年……六月戶科給事中黃承昊上言,祖宗朝,邊餉止四十九萬三千八十八兩,神祖時至二百八十五萬五千九百餘,先帝時至三百五十三萬七千七百餘。其他京支雜項萬曆間歲放不過三十四萬一千六百餘,邇來至六十八萬二千五百餘。今出數共(四?)百餘萬而歲入不過三百二三十萬,即登其數,已為不足,而重以逋負,實計歲入僅二百萬耳。戍卒安得無脫巾,司農安得不仰屋乎?」(31頁)
案:「今出數共百餘萬」,「百」字上疑脫「四」字,當作四百餘萬也 。
二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迤西會館
18.御膳所需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九引《野記》:「御膳日用三羊八雞,孝宗即位,詔減羊一雞一。」
案:清代筆記稱:「清初御膳,定例百有二十品,至嘉道間,減為六十四品,以示節儉。迨咸豐末年,以內憂外患之間作,又遞減至三十二品,及同治初年,又復減去其八,蓋出孝貞後之意也。」出處待考。天
1950.5.15 1950.4.22
19.明代內侍巾帽費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十引《長語》:「正德十六年工部奏,巾帽局缺內侍巾帽靴鞋,合用紵絲紗羅皮等料,成化間二十餘萬,弘治間至三十餘萬,正德八九年至四十六萬,末年至七十二萬。」(抄本五冊,十卷,34頁)
1950.4.22
20.明國用日增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八引《震澤長語》:「祖宗時歲用省,以黃蠟一事言之,國初歲用不過三萬,迨景泰、天順間加至八萬五千,成化以後加至一十二萬,其餘可推也。」(抄本四冊,八卷,50頁)
21.明中葉人民賦稅之繁
明陳子壯《昭代經濟言》卷四何塘《民財空虛疏》:「國朝取民之法除田土稅糧外,如鹽課、茶課、金銀課、鐵課、魚課、稅商船鈔(?斷句待考)戶口食鹽、皮角、翎毛、油漆、竹木之類無所不取,固已重矣。近年以來額徵之外,雜派物料又紛紛而出,如供用庫物料,甲丁庫顏料,光祿寺廚料,太常寺牲口料,南京則又供用器皿物料,隨時坐派,蓋有不可勝數者。民財之耗民生之困此亦大端也。」
改 善 之 法 又,「至於雜派物料亦宜仍照國初舊例,系遠方州縣產者或令稅糧折納,或以該徵稅課錢鈔收買,差人解送;系京師近地產者,則以各處解到稅課錢鈔收買,不必坐派,其不急物料量為裁減,如此則民財少省民困可蘇,而國家之治可保無窮矣」。(66頁)
案:此疏應上於嘉靖初,待考。
二十九年四月一日上午聯大總務長室
22.嘉靖時之邊餉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戶科都給事中鄭茂言,各邊錢糧虛糜之甚,奏討之多,莫有過於薊鎮者,臣查嘉靖三十六年(1557)邊餉:密雲止八九萬,今三十四萬有奇;昌平鎮止三五萬,今十四萬有奇。何前後懸絕如是?(此疏上後而薊總督許論回籍聽勘,蓋在嘉靖十年)……總理宣大糧餉侍郎霍冀等言,奉旨勘上薊鎮客兵糧餉不敷之數,言:薊鎮主客錢糧自二十九年(1550)而京運始發,至三十九年(1560)而額數愈增,如薊州主兵年例 不過六七萬,今則十四五萬矣,客兵不過十數萬今則三十萬矣,密雲主兵年(例)不過一二萬,今則七八萬矣,客兵不過八九萬,今則二十二三萬矣。」(295頁。參閱「邊餉增加之原因」卡片)
30.2.14
23.嘉靖時邊費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時,陝西總督御史王崇古言:邇者戶部議邊費,謂嘉靖初年(元年,1522)止五十九萬,(後二十八年,1549)加至二百二十一萬,又十年(三十八年,1559)至二百四十餘萬,又五年(四十五年,1564)至二百五十一萬,而歲入不給。臣惟各邊之增費,大都在薊鎮十七,在宣大、遼東、山西十二,而陝西四鎮獨延綏因選兵入衛,稍增十一,其甘、寧、固,歲額京運,視嘉靖初,非為未增,抑尚多減。今甘肅五萬一千有奇,寧夏四萬五千,固原九萬,延綏一十九萬七千有奇,通計四鎮歲額,止當薊鎮之半。陝西三邊……各鎮兵馬總計兵二十餘萬,馬十餘萬匹……一歲芻糧百萬計,除京運外,皆取足民屯鹽糧,視他鎮半請帑銀者不同。」(207頁)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時,戶部尚書張守直言,自嘉靖十八年(1539)被虜以來,邊臣日請增兵,本兵日請給餉,蓋自五十九萬而增至二百八十餘萬,士馬豈盡皆實數,芻餉豈皆實用耶?臣不敢遠舉,第以近年一二鎮言之:如宣府之主兵一也,在嘉靖四十二年(1563)發銀二萬,後三年止一萬,乃今至十二萬矣。大同之主兵一也,在嘉靖三十六年(1557)發銀二十二萬,次年(1558)二十三萬,乃至今二十七萬,又以加兵復費十一萬矣。舉主兵而客兵可知,舉二鎮而九邊可知,天下焉能不困乎……且九邊去虜有遠近,兵事有緩急,豈必盡煩內帑然後足用?」(310—311頁)
30.2.22
24.邊餉增加之原因
《典故紀聞》十七:「九邊舊無客兵,止有主兵,歲派民運屯鹽,足以自給。後因民運多逋,屯鹽漸弛,又客兵調遣不常,遂致奏討數多,中間糜耗特甚。世宗一日諭戶部曰:『朕見諸邊疏請內帑,想初因急需,後遂援為口實,豈無侵冒自私之弊?今後必慎度以給。』聖心之明見如此。」(294頁)
又,「嘉靖時,廷臣議上理財事,內一款言:『國初,歲派邊儲足供歲用,原無請發帑銀之例,後緣邊疆多警,或廣召募,或增營堡,額派錢糧,支費不敷,不得不仰於京儲。』」(295頁)
又,「總理宣大糧餉侍郎霍冀等言……薊鎮主客錢糧,自二十九年而京運始發,至三十九年而額數愈增(參閱「嘉靖時之邊餉」卡片)……蓋緣往時薊鎮主客止四五路,今則增為十區,而副參游守增添數倍矣,往時未有客兵,俱主兵調遣,今則山、陝、遼、保分番徵調矣,往者在邊止於防秋,今則戍守無虛月,無虛歲矣。此年例之所以愈增而愈不足也」。(295頁)
案:1.將弁增多 2.客兵增多 3.終年戍守
30.2.13
25.邊儲浮費及其原因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延綏巡撫王綸言,陝西四鎮邊儲,自嘉靖十年查覆,今經二十餘年,士馬日耗,糧餉日增。如延綏鎮舊設軍六萬六千餘名,今止五萬餘名,馬二萬九千餘匹,今止一萬三千餘匹,歲用五十六萬有奇,計浮費不下一十四萬;寧夏鎮舊設軍四萬四千餘名,今止二萬八千餘名,馬二萬四千餘匹,今止一萬二千餘匹,歲用四十一萬有奇,計浮費不下十萬;甘肅鎮舊設軍四萬五千餘名,今止三萬五千餘名,馬二萬七千餘匹,今止一萬八千餘匹,歲用四十一萬有奇;固原鎮舊設軍七萬九千餘名,今止一萬一千餘名,馬三萬五千餘匹,今止八千餘匹,歲用三十四萬有奇,計浮費各不下一十六萬。求其增費之源,與耗散之弊:有逃亡倒失朦朧濫支,此浮冒積習之弊;逋負侵沒,因緣為奸,此征解積習之弊;報警則以小為大,出師則以少為多,地里遠近,日期後先,或可緩先發,或應掣故留,此徵調積習之弊;使車賓旅,實繁有徒,供給饋遺,冒支儲胥,此支放積習之弊。夫額外之費既已日增,法外之奸從而日蠹,即竭內地之財以供邊,愈加而愈不足矣。」(291頁)
30.2.24
26.明中葉將鎮之腐敗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二十九年兵部侍郎王邦瑞言……比者醜虜深入,守城出戰動稱無軍,其見在者率老弱疲憊、市井游販之徒,衣甲器械,取給一旦。臣以為卒伍之不足,其弊不在逃亡而在占役;訓練之不精,其罪不在軍士而在將領。今之提督武臣多世胄紈絝,不閒軍旅,平時則役占營軍以空名支餉,臨操則四集市人,呼舞博笑而已。先年尚書王瓊、毛伯溫、劉天和皆嘗有意整飭之矣,將領惡其害己率從中阻撓,軍士久習驕惰,輒倡流言,清理未半,復從中止,凋敝至極。」(289頁)
30.2.24
27.諸將用兵九弊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御史屠仲律言,諸將禦寇不善用兵之弊:先發後行,剋期始動,前軍未起,先聲已聞,弊一;謀不預成,計不先定,冥行突進,動陷伏中,弊二;守不據險,屯不列要,奔急救難,賊逸我勞,弊三;兵不專一,主客雜聚,猝遇狡賊,易衣變飾,突然前來,不能別識,弊四;兵無素統,將不預設,一遇有警,猝然命官,本以烏合之人,率以未經識面之將,弊五;法令姑息,紀律不肅,進有必死之恐,退無伏鑕之慮,畏敵而不畏將,弊六;地形不習,險易不識,趨利不及,避難不早,弊七;糧糗不儲,料理不周,遠兵勞役,撫恤未至,枵腹待爨,窮愁思歸,弊八;士不精選,勇怯無辨,前擊後解,謹然而散,雖悍夫勇士,以無援而力屈,或先奔而喪膽,弊九。九弊不除,雖賁育執戈,莫能濟矣。」(291—292頁)
30.2.24
28.邊防五蠹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初,薊鎮巡撫劉應節言邊防五蠹,內言:行邊之使,相望於道,所役者邊軍,所乘者戰馬,所食者軍餉,既不能有益,又從而削之,此迎送之難。武弁類多貪墨,而文法之吏往往繩之太過,其勢不得不曲意迎承,以干薦達,雖廝養陪台,皆過為款遇,有所供億,皆出軍士,此科斂之難,此二者深切邊弊。」(300頁)
案:蓋五蠹《紀聞》僅著其二,應從《實錄》補之。
30.2.22
29.京兵南兵之腐敗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時,山西巡撫都御史靳學顏言:『今虜視邊兵易與耳,然邊兵則猶有戰時,而以殺人為樂,盜馬斬級之事接踵見焉。不獨邊兵,雖邊民亦有奮死而一躍者,何者?彼固習見而數嘗之。是以邊兵則易腹兵,腹兵則易京兵,京兵則易南兵,謂其終世皆不嘗寇,不足恃也。臣每見海內有寇,其將非陰醫雜職,則丞貳判簿,其兵非鄉夫里保,則義勇快壯,而額設之兵,固不可用。往時流賊起霸州(謂劉六、劉七),無幾豎子耳,幾舉中原之衛所而不能當,至不免於邊兵之調。嘉靖中年,倭寇發海上,五十餘人耳,轉掠十餘府,至應天門外,而四十八衛者無一人出攖其鋒,卒見夷於淮揚民兵之手。此其明驗也。』」(209頁)
30.2.22
30.軍餉六弊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時,御史劉翾言:『臣頃見延綏下班軍士,顛連憔悴,泣而訴曰:『行糧月糧,朝廷所以養吾輩者,非不厚也;年例新增,兵部所以請給發者,非不時也;本色折色,督撫所以憑冊報者,非不足也。然而下情不通,胥至困斃者:一遏於倉攢之常例,而支放愆期;再漁於將領之使用,而扣克無度;三蝕於家丁之抑勒,而額外取贏;四害於主兵之好逸,而分擺於極沖無暇之地;五迫於修邊之太急,而督責以緊關難竣之工;六苦於撤放之太遲,而跋履於暑雨怨咨之日,枵腹以稱戈,裂指以荷鍤,故困踣至此。』推之他鎮無不皆然,宜乘此撤放之日,亟為議處。又案此六弊,在今日尤甚。』」(308頁)
30.2.22
31.軍士之私役
《典故紀聞》卷十二:「景泰中,給事中林聰等因災異陳言……」(205頁)又,「林聰疏中又一款:『禁私役以振軍旅,祖宗定製,一軍不許私役,一卒不許放閒,律有常憲。皇上中興以來,慮各官私役數多,故自總兵以下給以從兵幾人,各有定數,然亦未嘗使之放閒而不行操練也。今各營總兵等官,將給與從兵放使,辦納月錢,欲令在營操練者朝夕隨從,又有占用賣放至七八十人者,甚至二三百人者,比聞差官點閘,率皆雇倩頂替,不惟軍士被其剝削,抑且朝廷虛費糧餉。夫朝廷養育軍士,所以防外患,將帥訓練軍士,所以精武藝,今既私役不赴操練,則軍士怠惰,武藝不精,卒有警急,率之使戰,豈能得其用哉。乞敕總兵以下等官,如有私役軍士者,悉皆退出,原給隨從者亦以時操練,則軍士無剝削之害,而有勇敢之氣矣。』」(206頁)
30.2.18
32.嘉靖時軍額之闕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大學士張璁言,景泰初尚書于謙設立十二團營,最為緊要,日久漸廢……今虜寇宣府,欲選京軍征討,十二萬人選不滿二三萬,蓋由強壯者役占權門,瘦羸者掛名影射。夫戶部糧冊十二萬不缺一人,而點選兵冊,僅僅若此……乞敕權要,私占軍丁者清出補伍,以充十二萬原數……」(280頁)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七年提督團營官查上十二營官軍原額一十萬七千有奇,今止五萬四千四百有奇,馬原額一十五萬二百餘匹,今止一萬九千三百餘匹,且其中病憊豗瘠者過半,營務廢弛莫甚此時。今承平日久,其廢馳又不止此矣」。(案:末二語蓋余繼登指萬曆時事也。281頁)
30.2.17
33.薊極賦重
《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賦役前》:「張公汝弼曰:『長洲民楊芳,景泰中嘗以十事上巡撫鄒都御使,其「均稅額」以為……我朝天下田租畝三升三合五勺。蘇淞後因籍沒,依私租額起稅,有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者。蘇原糧三十六萬,後至百萬,今二百七十餘萬矣。』」案:其所謂「原」似指「元」,「後」似指明前張士誠,待考。「今」指景泰。又稱:「元耶律楚材定天下田稅,上田畝三升,中田二升五合,下田二升,水田五升。」(是明賦已較元為重)
1956.11.11
34.拖欠錢糧多大戶
《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賦役前》:「萬鏜疏曰:『……夏稅秋糧與凡歲派額辦,官府之程督有期,公役之催征甚急,小民無勢,欲拖欠而不能,良民惜身畏拖欠而不敢,拖欠者類多豪強大戶。』」(16冊,7頁)
35.士紳與地主
《西園聞見錄》卷四十《蠲賑前》:「(王錫爵)又曰:『有司近出新令,急征官賦,而禁索私租,此亦非通論。今廟堂既不能盡折盡蠲,亦當聽田主就戶下小熟者量收租,而後可以還官。蓋田之荒稔,官府通查則難,田主自查則易。而佃戶之租若今年無取,明年可以棄而不種,此田主切身利害,不必盡煩官法者也。』」(19冊,24頁)
案:此是王錫爵歸田時所書。①其反對禁索私租,雖然說明士紳與地主利益一致。②其言今年無取,明年可以棄而不種,是必明代江南有此情況。所謂「無取」即「無所出」,謂種田收穫不足以償地主之租,則明年不願種矣。棄田不種,地主無收入,故為切身利害。亦可解為田主今年收不得租,則明年必不令佃戶再種。收租關係田主切身利益,不必官為代定辦法。
36.明萬曆初蘇松富戶減少
《西園聞見錄》卷四十《蠲賑前》:「萬曆己卯(七年,1579)蘇松水災,故相徐階與政府張公太岳書雲,自隆慶庚午(四年,1570)間吏茲土者不思以端已裕民為政……舊族故家所在破敗……蓋里巷之間無富民者數年矣。」(22頁)
37.蘇松地主欠租
《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三《催科》:「陳公鳳梧當巡撫應天、蘇、松等處,歲糧甲於天下,逋欠者多大家,公下令曰租五十石不納者各戶自解。爭完報。」(17冊,17頁)
又:「馮公琦答朱中丞書曰:『吳越風土物情不甚相遠,而吳中撫台之難倍於兩浙者,獨以催科一事耳。催科事難不在士大夫,亦不在民,難在以民而托之士大夫。士大夫受其投獻之利,而小民受偏累之害,緩之則課虧於國,急之則怨歸於官,而士大夫之持論者不肯,以為不便於士大夫,而以為不便於民,前人不征民戶獨征管戶之說,雖覺矯枉過直,然竟相與巧詆不蜜嗷排之以去,此亦足以見吳俗之偷矣。』」(17冊,13頁)
又:「王文肅公與宋可泉撫台書曰:『錢糧積逋,在往時誠多大姓乾沒,今亦未盡然。』」(17冊,13頁)
1956.11.2
38.小民產去糧存之苦及其補救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天啟元年給事中甄淑言:『……小民所最苦者無田之糧,無米之丁。田鬻富室,產去糧存,而猶輸丁賦。宜取額丁額米兩衡而定其數,米若干即帶丁若干,買田者收米便收丁,則縣冊不失丁額,貨民不致賠累,而有司亦免逋賦之患。』下部議復從之。」
39.明初以田多者為糧長
《太祖實錄》六十八,洪武四年(1371)九月丙子,「上以郡縣吏每遇徵收賦稅,輒侵漁於民,乃命戶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萬石為率,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且謂廷臣曰:『此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矣。』」(12/68/6)
《太祖實錄》一百二,洪武八年(1375)十二月丙戌朔,「癸巳,上諭御史台臣曰:『比設糧長,令其掌收民租,以總輸納,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甚便。自今糧長有雜犯死罪及徒流者,止杖之,免其輸作,使仍掌稅糧。』御史台臣言:『糧長有犯,許納銅贖罪。』制可」。(16/102/5)
1953.5.7
40.明代糧長之困
明沈周《客座新聞》 (掃葉山房《五朝小說大觀》石印本)「桑民懌嘲富翁」條:「弘治中,常熟桑民懌通判嘗過富家,見其碌碌置田產,戲為口號遺之曰:『廣買田產真可愛,糧長解頭專等待,轉眼過來三四年,挑在擔頭無人買。』近年民家有田二三百畝者,官司便報作糧長、解戶、馬頭,百畝上下亦有他差,致被賠貱不堪,以田典當輸納;再不敷者必至監追,限期比較,往往瘐死者有之。往年,田畝值銀數兩,今畝止一二兩,人尚不願售者。其低洼官田願給與人承種,辦糧不用價,人尚有不欲受者。其餘朝廷一應供需,歲增月益,皆取於民,民必取之以奉上,下賴以資身。今民不堪命,以致傷生破業。 民懌 之言雖曰嘲之,切由時病。」(明,18頁)
28.11.12
41.明代糧長之累
明陳子壯《昭代經濟言》卷三唐龍《均田役疏》:「遞年派糧編差無所歸者,俱令小戶賠償,小戶逃絕令里長,里長逃絕令糧長,糧長負累之久亦皆歸於逃且絕而已,由是流移載道,死亡相枕,戶口耗矣。由是鼠狗竊發,劫掠公行,盜賊興矣。由是爭鬥不息告訐日滋,獄訟繁矣。大抵此弊(謂田役之弊)惟江西為甚,江西惟吉安為甚,臨江次之,故凡人遇僉當糧長,大小對泣,親戚相吊,民間有寧充軍毋充糧長之謠。」(41頁)
29.4.4
42.明代糧長
明馮夢龍《醒世恆言》卷二十《張廷秀逃生救父》:「話說國朝自洪武爺開基……內中單表江西南昌進賢縣有一人姓張名權,其祖上原是富家,報 充了個糧長 。那知就這糧長役內壞了人家,把房產陸續弄完。傳到張權父親,已是寸土不存。這役子還不能脫。間壁是個徽州小木匠店,張權幼年間終日在那店門首閒看,拿匠人的斧鑿學做,這也是一時戲耍,不想父母因家道貧乏,見兒子沒甚生理,就送他學成這行生意。後來父母亡過,徽州木匠也年老歸鄉,張權便頂著這店。因做人誠實,盡有主顧,苦掙了幾年,遂娶了個渾家陳氏,夫妻二人將就過日,怎奈里役還不時纏擾,張權與渾家商議,離了故土,搬至蘇州閶門外皇華亭側邊開了家店兒……」(《世界文庫》鉛印本,207頁)
案:據此可知糧長里役之擾累無止境,最後止有逃戶一法。
1949.10.5
43.糧長致富
明(萬曆)丁元薦《西山日記》(《涵芬樓秘笈》)上:「吳興諸大家縉紳強半起於糧長,其子孫至今繁盛。吾邑如吾族,如朱,如孫,如李皆當糧長起家。」(小山正明:《明末清初の大土地所有(一)》,日本《史學雜誌》66編12號,東京大學文學部史學會出版,昭和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小山正明為北海道大學助教。
44.明中葉後賦役之情況
《明書》六十八《賦役志序》:「明太祖定賦役法……所以防後世之濫於徵役者深且至,而二百餘年享世治平無大故,往往遇災則蠲,覃恩則蠲,恆至數百萬,而帑府盈牣,百姓不苦役。要自萬曆末年邊事紛拏,典章廢墮,議增兵則加,議修陵殿則加,議築邊垣則加,然猶有名而取,亦第三四款而已。迨 至季世則有不可言者 ,無名之攤索,動輒百種,或朝廷赦之而不得之吏胥,朝廷不派而偏得之吏胥。哀哀赤子愁苦莫伸,地 之所產不足仰供 ,身 之所勞不獲少弛 ,而天下遂大亂。」
45.明代田賦收入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嘉靖二年(1523),御史黎貫言:『國初夏秋二稅,麥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九萬;米二千四百七十餘萬石,今少二百五十餘萬。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內官之眾,軍士之增,悉取給其中。賦入則日損,支費則日加。』」
《明書》六十八《賦役志》:
國初洪武二十六年(1393):
46.明代丁役制之弊
《明書》六十八《賦役志》:「其後法益圮……諸上供公費,既輸銀於官為 支解 ,而官府諸公需私費復給所輸銀於坊里長為 營供 。又其後諸名里甲錢入官者,公鉅經費給不能一二,而供者十百,甚且一無所給,而亶責之民也,於是計值年裡甲戶若干,丁糧若干,分為十二總,總以月為只應曰值月,郡守長而下至簿尉各以坊長 承值 其衙,若官司外出,賓旅經由,諸夫馬供張飲食,畢於民乎給,而里甲先病。以其非里甲正派也,故豪有力者例得以高坐而免,而益並其重於平民,而甲首在官者即又更賦諸十甲,十甲多單下戶易虐使,里長因與官為市……言諸官為督責於公賦不異,甚且鬻妻質子以更費,而十甲又甚病。比均徭出則省司 聽解 者最病。所 部解 類皆 上供額 ,皆 京徭 ,諸收納皆中官,恣留雖不易中,不中則往復改買,至傾產以更。次者直堂庫子,府州縣官若吏胥,諸日用費必取給焉,至日費數十金;或錢糧征不及者輒借輸,後不能盡償,又主出納查盤,督過於巨積金銀庫為獨急。又次者倉庫斗級, 主守 勞苦未論,而監臨 查盤 之費繁,又查盤倉出米稍贏名 過收 ,稍耗罪 折閱 ,當 主守 時業以工徒為必得之罪矣。又倉所收受,必支放滿乃得代,所為編二役銀僅與他顧役等,而費至十百不啻也。他諸徭稍輕減,而浮於編額者亦率各加倍蓰為共。其本境內有驛站遞運所者,各口水夫馬匹以 支應 ,皆徭編,即簡僻地亦輸銀為 協濟 ,其在所無驛遞而往來需給力者,畢均之於民,而均徭益又病。」
47.明代田役之弊
明陳子壯《昭代經濟言》卷三唐龍《均田役疏議》:「江西有等巨室,平時置買田產,遇造冊時,賄行里書,有飛灑見在人戶者,名為 活灑 ;有暗藏逃絕戶內者,名為 死寄 ;有花分子戶,不落戶限者,名為 畸零帶管 ;有留在賣戶,全不過割者;有過割一二名為 包納 者;有全過割者,不歸本戶,有推無收,有總無撤,名為 懸掛掏回 者;有暗襲京官、方面、進士、舉人腳色,捏作 寄莊者 。在冊不過紙上之計,在戶尤皆空中之影,以致圖之虛以數十計,都之虛以數百計,縣之虛以數千萬計……」(41頁)
29.4.4
48.明代中葉徭役之繁
《昭代經濟言》卷四何瑭《民財空虛疏》: ( 徭 役 之 繁 ) 「仰維國朝使民之法,除里甲正辦外,如糧長、解戶、馬頭、館夫、水夫、馬夫、衹候、弓兵、皂隸、門禁、廚斗之類(原作「數」,疑誤),無所不役,固已多矣。近年以來,常役之外,雜派紛紛而出,如砍柴、抬柴、修河、修倉、運料、接遞、站夫、鋪夫、閘夫、淺夫之類,因事編僉,蓋有不可勝數者……民財之耗,民坐之困,此亦大端也。 ( 改 革 方 法 ) 臣竊(原作「切」,改)以雜派夫役既不可免,惟編之有數,用之有時,庶可少寬民利,使受一分之賜,宜令各州縣通將人丁查出,略仿古昔『用民之力,歲不過三日』之意。其人丁除占役優免外,每人五丁編夫一名,歲役不過一月,每丁各該六日,不行者貼工食銀一錢二分。南方以田起夫者,則每田百畝作人一丁,計數編夫俱准前例。或本處工多夫少,如其工可緩者,令挨年次策舉行;不可緩者令將鄰近州縣夫通融協濟。大法遠者出銀,近者出力,或民自赴工,不願出銀者聽從其便,如本處鄰近通無工者,則寬以與民。」(66頁)
案:此疏當為嘉靖初年所上,以疏前有『論正德年事』也。天挺記於昆明大西門外龍翔街國立西南聯合大學總辦長處總務長室。
29.4.1下午四時半
49.征一法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征一者,總征銀米之凡(《明書》云:『以正畝括其征未征銀之凡。』)而計畝均輸之。其科則最重與最輕者,稍以耗損益推移。重者不能盡損,惟遞減耗米,派輕齎,折除之,陰予以輕。輕者不能加益,為征本色,遞增耗米,加乘之,陰予以重。推收之法,以田為母,戶為子。時豪右多梗其議,(顧)鼎臣獨以為善……顧其時,上不能損賦額,長民者私以己意變通。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賦反加矣。」
案:時在嘉靖十八年(1539)主之者應天巡撫歐陽鐸、蘇州知府王儀。嘉靖十八年,首輔夏言,大學士顧鼎臣,戶部尚書李廷相(五月前)、梁材(五月後)。只調劑田賦,使重輕相當,尚未計入丁役。
50.十段錦法
《明書》六十八《賦役志》:「而征一法、一條鞭、十段錦、綱銀,諸於在所異名而同貫……十段錦者,計每歲銀力差(銀差力差)各若干,總計十甲之田,派為定則,如一甲有餘則留二三甲用,不足即提二甲補之。凡免田十年止免一年,一年之內止本戶,若寄莊及原籍已免不再免,如金銀庫革定名徭編之舊,照司府例納銀為募人工食費,止令巡守弗支收。其支收委之吏,而毫末承稟於官,需索者不得行,而誅求者自斂。又以時得代,不久,若查盤吏有身家不得竊逃,而倉斗級於舊有募充、親充,若親充償所耗固當,而募充有耗折令徭戶償,是教之盜。乃募吏充,歲加腳費,而折耗責之,勢不敢自盜,又年終而更無浥爛憂,又甚便。諸遞運夫馬俱官吏支應。若諸法皆都御史龐尚鵬、周如斗、劉光濟,參政王宗沐前後條上者,上輒從之,遂隨地行之不衰。」
案: 龐尚鵬 《明史》二二七有傳,嘉靖末行一條鞭法; 王宗沐 《明史》二二三有傳。又按十段錦法已極近一條鞭法,即丁役費由田畝分派,不過十段錦法以里甲為單位,十甲之役由十甲之田擔負,而條鞭則以州縣為單位也。
51.一串鈴法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時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一串鈴則伙收分解法也。」(案:時在嘉靖十八年前後,1539)
52.綱銀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時(案:指嘉靖十八年,1539)又有綱銀、一串鈴諸法。綱銀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征之,易知而不繁,猶綱之有綱也。」
《明書》六十八《賦役志》:「其綱銀法者,舉民間應役歲費,丁四糧六,總征之,在官法易知不繁,猶綱有綱一舉而盡也……若諸法皆都御史 龐尚鵬 、 周如斗 、 劉光濟 ,參政 王宗沐 前後條上者,上輒從之。」
案:所謂丁四糧六者,可有兩種解釋:一、民間一年之應役費,由有丁之戶擔任十分之四,有田之戶擔任十分之六,全國按人丁土地平均分擔。二、民間一年之役費田賦,按丁四糧六調劑之,即丁費減收(80%),田賦加征(120%)。待考。
53.正德後百姓負擔日重
《紀錄匯編》卷一百七十六《四友齋叢書摘抄》卷三:「正德以前,百姓十一在官,十九在田,蓋因四民各有定業,百姓安於農畝,無有他志,官府亦驅之就農,不加煩擾,故家家豐足,人樂於為農。自四五十年來,賦稅日增,徭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遷業。昔日鄉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農而為鄉官家人者,已十倍於前矣;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去農而蠶食於官府者,五倍於前矣;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農而改業為工商者,三倍於前矣;昔日原無游手之人,今去農而游手邇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農。」(10頁)
54.銀額之始
「……承種,照依原額徵納租銀……」(454頁)
「嘉靖八年題准:查勘過正陽等九門外苜蓿草場地……其餘每畝上則征銀五分,中則四分,下則三分……召細征銀解部……」(454—455頁)
案:此與二頁「宮田」一條同在1529年。
在成化時只有徵糧一石折銀若干之規定,尚無銀額。(見482—483頁)
55.丁銀納錢之累
明于慎行《谷山筆麈》十二《賦幣》:」租、庸、調之法,三代之遺也。孟子所謂『粟米之徵』即有田之租;『力役之徵』即有丁之庸;『布帛之徵』即有家之調。合而為一,則用其三矣。」(12—13頁)
「漢唐後法,民有口賦,計口輸錢,即今之丁銀。至於租稅之類,皆以谷帛絹等物輸之於官,不盡取錢也。今別稅銀、差役,皆納銀錢於官,不准本色。民間以谷帛布絹賤賣取銀,其費倍稱。如有司肯從民便,除起運錢糧折色上納,其餘存留錢糧及銀差工食,許以谷布等物隨有上納。納時必賤,少過數月,其價已長,民間無賤賣之累,官府有羨餘之積,亦賦役中之平準也。惜其以避忌之心,踵因循之政,無能開其端者耳。」(明版,13頁)
案:丁銀征銀是必當時有其需要與方便,于氏以為累民,看出當時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于氏為山東東阿人。農民「賤賣取銀,其費倍稱」說明當時商人之乘機牟利。商人只在盤剝逐利,而不能廣通有無以刺激生產此亦中國社會長期停滯原因之一。
56.正德時福州均徭役
《明史》二〇三《歐陽鐸傳》:「歐陽鐸,字崇道,泰和人。正德三年進士……出為延平知府……調福州。議均徭曰:『郡多士大夫,其士大夫又多田產,民有產者無幾耳,而徭則盡責之民。請分民半役。』士大夫率不便,巡按御史汪珊力持之,議乃行。嘉靖三年擢廣東提學副使……」(12頁下)
57.平米
明(崇禎時)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戶部·賦役前》:「隆慶元年(1567)戶部覆巡撫林潤疏改折二事,謂各省糧額俱以夏稅、秋糧、馬草為正賦,差徭、增編為雜派,唯是蘇、松諸郡不分正雜而混征之,名曰平米。」
案:據此,平米亦條鞭之流也。
1954.12.13
58.小包大
《紀錄匯編》卷一百三十五《豫章漫抄摘錄》:「江西大家賴糧,經催之人往往設法取價於小戶,有糧不滿升者,索銀至五六錢,其名曰:小包大。吾邑三鄉歲難並稔,大家有立戶在此一鄉,而田畝在彼一鄉者,此鄉遭荒而彼鄉成熟,則據戶蠲免,謂之熟作荒,事相偶類,皆弊政也。」(4頁)
59.方克勤
《紀錄匯編》卷一百四十八《余冬序錄摘抄》卷一《內篇》:「天台方克勤,洪武四年知濟南府事。時始有詔民墾廢田者,閱三載乃稅,吏徼近功,不俟期斂之,復以田定其科繇,民益惰田不增闢。克勤與民約定為簡書,列其丁產為上中下三等,復析為三。每有徵發,恆視書為則,吏不敢並緣為奸……此今日三等九則之法也。有事均繇者,徒論田糧而不酌之丁產,繇其得均乎。《宋史》葉衡知臨安府於潛縣,戶版積弊,富民多隱漏,貧弱困於陪輸,衡定為九等,自五以下除其籍,而均其額於上之四等,貧者頓蘇,民戶等則之法,蓋見於此。」(24頁)
60.鹽米與戶口鈔
《紀錄匯編》卷一百五十一《余冬序錄摘抄》卷四《外篇》:「五代晉天福間,南唐括田定賦,每正苗一斛,別收三斗與民鹽二斤,謂之鹽米,隨苗附籍,朱批帶納。後周世宗取淮、鹽場入周,鹽遂不支。宋平江南,收米如初……宣和言利之臣忽增為六半八升二合,民力大屈。紹熙中,在處守臣先後建明陸續均減,而在饒者乞宋末始除。事載馬端臨《減苗記》可考。雖然此事在宋特故屬南唐諸郡地然耳,他州無此害也。國朝班戶口食鹽於天下,而收其鈔曰戶口鈔,蓋以鹽課鈔也。今鹽不班已數世矣,而民歲出折銀錢戶口鈔如故,天下咸病於是。」(21頁)
61.精米變糠
《紀錄匯編》卷一百七十六《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余在南都時,家中因倭寇之變,避難來依,家口頗眾,時糴倉米以繼食,買軍家籌到倉會支。初到時,每支米一石量出一斗,米皆精好。至丙辰年止彀正數,後漸減少,一石只九斗四五升矣,而糠谷幾半,又加以黃侍郎之苛細,遂啟庚申之變。繼此呂沃洲為總督,因見訪及,余告之故,沃洲遂校勘斗斛,時時到倉巡視。各管倉主政,初皆遵守約束,收米皆不苟。後一年余,一主政徽州人在倉收糧,納鄉人之賄,糧只二百餘石,而入糠谷幾三四十石矣。」(2頁)
62.糧里征糧乃天下一大蠹
《紀錄匯編》卷一百七十六《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府縣若要錢糧起總,第一須禁糧里侵收……蓋各里派征錢糧,譬如本戶該征白銀十兩,但納串二三兩與糧里,收去銀三四兩,則糧里絕不敢至其家催辦矣。其間刁滑之徒又皆觀望,以此挾持,糧里復不敢至其家催辦,則錢糧何日得清!此皆朝廷血脈,百姓脂膏,今但以資此輩漁獵,或累年侵收,買田造房,家至殷富,而逋負日積,每歲以數十萬計,其有告首在官者,但發老人查勘,夤緣買免,復不深究,則何所畏而不侵收乎?故今閭閻無賴之徒,有用銀二三十兩買充公務糧長者。上虧國課,下殘民命,此天地間一大蠹也。」(17頁)
63.一條鞭實行前各地的賦役改革
64.一條鞭法
《續文獻通考》二:「(神宗萬曆)九年通行一條鞭法。」(1581)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一條鞭法者,總括一州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丁糧畢輸於官。一歲之役,官為僉募。力差,則計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銀差,則計其交納之費,加以增耗。凡額辦、派辦、京庫歲需與存留、供億諸費,以及土貢方物,悉並為一條,皆計畝征銀,折辦於官,故謂之一條鞭。立法頗為簡便。嘉靖間,數行數止,至萬曆九年(1581)乃盡行之。」
《明書》六十八《賦役志》:「其後倭夷作亂……盜起湖廣……國用益耗殫,終未嘗,額外加派。即戶工部不時有所需,而民里甲均徭上下之費日浮於舊,而 征一法 、 一條鞭 、 十段錦 、 綱銀 諸於在所異名而同貫……一條鞭法者,通州縣十歲中稅糧,存留起運額若干,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額若干,通為一條,總征而均支之也。其徵收不輸甲,通一處丁糧均派之,而下帖於民,備載所應納之數於帖,而歲分限納之官,其起運完輸若給寡,皆官府自支撥。蓋輪甲則遞年十甲充一歲之役,條鞭則合一處之丁糧充一年之役也,輪甲則十年一差,出驟多易困,條鞭令每年出辦所出少易輸,諸役錢分給主之官,承募人勢不得復取贏於民,而民如限輸錢迄閉戶臥,無復追呼之擾,民稱便,北方行之如金科玉律焉。」
萬曆九年
首輔:張居正;大學士:張四維、申時行;戶部尚書:張學顏;工部尚書:曾省吾;都御史:陳炌。
案:《明史》二二七《龐尚鵬傳》:「龐尚鵬,字少南,南海人。嘉靖三十二年進士……改按浙江,民苦徭役,為舉行一條鞭法。」事在嘉靖末。
糧:存留起運,計畝交銀。
役:均徭里甲,上貢雇募。
原名目多,今名目少;原交時不一,今一齊交;
原交錢交米複雜,今交從簡;原十甲分任十年,今十甲共任一年;
原十年一輪,驟多易困,今出少易輸。
65.一條鞭之始
萬曆《明會典》二十:「(隆慶)四年題准:江西布政司所屬府州縣各項差役,逐一較量輕重。系力差者,則計其代當工食之費,量為增減;系銀差者,則計其扛解交納之費,加以增耗。通計一歲共用銀若干,照依丁糧編派,開載各戶由貼,立限徵收。其往年編某為某役,某為頭戶貼戶者,盡行查革。如有丁無糧者編為下戶,仍納丁銀,有丁有糧者編為中戶,及糧多丁少,與丁糧俱多者,編為上戶,俱照丁糧並納。著為定例。」(原註:『此一條鞭法之始。』534頁)
案:此謂始於隆慶四年。
王夫之《讀通鑑論》卷二十四「唐德宗」:「兩稅之法行之數百年,至宋而於庸外加役焉。役既重派於民,而作輟猶無定也。至成化中,而朱都御使英者,又為一條之法。於夏秋稅糧之外,取濫派之雜徭,編於正供,箕斂益精,而漏卮愈潰。迨乎兵興用棘,則就條鞭之中,裁減以輸京邊,而地方之經費不給,又取之民而莫能禁制……楊炎以病民而利國,朱英以利民而害民……」(世界書局本,492—493頁)
案:此謂始於成化時。
黃宗羲《明夷待訪錄·田制三》:「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里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餘年,是銀、力二差又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古籍出版社,26—27頁)
案:此謂始於嘉靖時。
1959.11.1
66.一條鞭法始於嘉靖十年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吳登瑞曰……嘉靖十年南贛都御使陶諧以贛名邑,而徭役重,其雜差之故耳。乃奏行條鞭法,概算于田,總括眾役,每夏稅、秋糧計田一畝,納銀止於二分三分,民自樂於徵輸,而官不勞於督理,編審之時更無分外誅求,官民兩獲其利。」(20頁)
67.一條鞭法與海瑞
《明史》二二六《海瑞傳》:「嘗言欲天下治安,必行井田,不得已而限田,又不得已而均稅,尚可存古人遺意。故自為縣以至巡撫,所至力行清丈,頒一條鞭法,意主於利民,而行事不能無偏雲。」
案:海瑞在萬曆十三年(1585)年七十二歲,應生於正德九年(1514),萬曆十五年卒(1587)。
《紀錄匯編》卷二百十六《新知錄摘抄》「一條邊」條:「善計天下者以安民為本,安養斯民者,以革弊為先。海公瑞巡撫南畿,慨小民困於徭役之不均也,乃立為畫一之法,以一縣繁簡適中者為準,總計徭役幾何,當用顧直幾何,於是概一縣之田除一切應優免外總計田畝幾何,一畝當出顧直幾何,不論官民惟按戶計畝,按畝收直,其編派差徭官自辦,顧遂以其式頒諸郡縣,一體行之,名為一條邊。權豪莫肆,貧困少蘇,誠良法哉。不特施之南畿,推之天下可也。此法行而天下平矣。惜書吏為奸,奉行無狀,一丈量之餘,虧口有大小,冊籍有虛偽,甚至有勢者除沃壤為荒地,無勢者開曠土為良田,隱弊百端,難以枚舉。雖訟愬繁興,有司莫能清稽規正,民但鼓腹含冤,仰屋竊嘆而已。嗚呼,除一弊,滋一弊,改革之難誠難哉!然則小民何時而獲蘇息也,可為於邑也夫。」(29—30頁)
68.一條鞭法之施行
《明史》七十八《食貨志二》:「隆、萬之世,增額既如故,又多無藝之徵,逋糧愈多,規避亦益巧,已解而愆限或至十餘年,未征而報收一縣有至十萬者。逋欠之多,縣各數十萬,賴行一條鞭法,無他科擾,民力不大絀。」
又,「 嘉、隆 後,行一條鞭法,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於是均徭、里甲與兩稅為一,小民得無擾,而事亦易集」。
69.萬曆初條鞭隨宜酌處
《明神宗實錄》二二〇,萬曆十八年二月戊子,「戶部奏言,工科右給事中曲遷喬議行條鞭之法,以差銀必兼丁地,定地必較肥瘠,覓役必厚工食,我國家因田以制賦,按丁以審差,即古有田則有租,有身則有庸之意,但法久弊滋,於是不得已立為條鞭之法,總括一縣之賦役,量地計丁,一概征銀,官為分解,雇役應付,雖非祖宗之舊制,亦革弊之良法矣。但有司行之有善有不善,是以地方亦間有稱不便者。今宜行各撫按,將見行條鞭之法,或有司奉行未善者,則隨宜酌處。如病在雇役,則寬議其工食,使人不苦於應募,如病在里甲,則嚴禁其暗用,使人得安於田畝;或則(根據)壤成賦,勿使下地暗包上地之糧,或九則征銀,勿使貧民概應富戶之役。調停既當,人自樂從。詔如議行」。(392/220/7)
1955.1.4
70.萬曆時條鞭之外另行增派
《明神宗實錄》一八七,萬曆十五年六月丁亥,「戶部覆,禮科右給事中袁國臣等題,條鞭之法,有司分外又行增派,擾民殊甚,宜行各撫按查驗,除小民相安外,或有未便於民,中間應增應減,酌議妥當,務求官民兩便。如有分外復派里甲者,聽撫按官參治。上曰:各處編審糧差,於條鞭之外重派里甲,系有司任情壞法,擾害小民,著差撫按官嚴行禁約,著實參治,不許姑恩縱容」。(386/187/14)
71.一條鞭與兩稅
明于慎行《谷山筆麈》十二《賦幣》:「楊炎兩稅之法即今之條編(原文)也。……兩稅者,先計州縣應用及上供之數,以制其入,約百姓丁產以定等級,夏輸無過六月,秋輸無過十一月,其租、庸、調及新增科目一切罷之,蓋合丁田而一之也。陸贄極論其弊。」(13頁)
「兩稅之法即今之條鞭,條鞭以地產為率而不計其貲,故農困而商寬,與陸公所陳大略相似。」
「南唐按民田以肥瘠定稅,調兵、興役及他賦斂,皆以稅錢為準,民間便之。此江南條鞭之法所由始也。」(12頁)
72.一條鞭亦有弊害
明劉仕義《新知錄摘抄》(《紀錄匯編》二百十六)「一條邊」條:「善計天下者以安民為本,安養斯民者以革弊為先。海公瑞巡撫南畿,慨小民困於徭役之不均也,乃立為畫一之法,以一縣繁簡適中者為準,總計徭役幾何,當用顧直(今曰雇值)幾何,於是概一縣之田,除一切應優免外,總計田畝幾何,一畝當出顧直幾何,不論官民惟按戶計畝,按畝收直,其編派差徭官自辦顧,遂以其式頒諸郡縣,一體行之名為一條邊,權豪莫肆,貧困少蘇,誠良法哉!不特施之南畿,推之天下可也。此法行而天下平矣。惜書吏為奸,奉行無狀。一丈量之餘,弓口有大小,冊籍有虛偽,甚至有勢者除沃壤為荒地,無勢者開曠土為良田,隱蔽百端難以枚舉,雖訟愬繁興,有司莫能清稽規正,民但鼓腹含冤 , 仰屋竊嘆而已。嗚呼,除一弊滋一弊,改革之難誠難哉!然則小民何時而或蘇息也,可為於邑也夫!」(《叢書集成》影明本,58—59頁)
案:此書有「星變」一條,述世宗賓天事,蓋作於穆宗即位後。又有「有感詩」一條,有隆慶辛未(五年)事,則更在後也。又「李節婦」條目雲「嘉靖丙午(二十五年)方十有九歲」,則劉氏蓋生於嘉靖七年。
29.1.7
73.張居正論一條鞭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二:「張居正與□□□書曰:『條鞭之法有極言其便者,有極言其不便者,有言利害半者。仆思政以人舉,法貴宜民,執此例彼,俱非通論。故近擬旨雲,果宜於此,任從其便,如有不便,不必強行。朝廷之意,但欲愛養元元,使之省便耳,未嘗為一切之法以困民也。若如公言徒便於士大夫而害於小民,是豈上所以恤下厚民者乎?公既灼知其不便,自宜告於撫按當事者,遵奉近旨罷之。』又曰:『條鞭之法,近亦有稱其不便者,然仆以為行法在人,又貴因地,此法在南方頗便,既與民宜,因之可也。但須得良有司行之耳。』」(20頁)
1954.12.13
74.吳登瑞論一條鞭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吳登瑞曰:『……所謂均徭者可行於江南,而所謂條鞭可行於江北。何也?江南縣大民眾,十年而一役之,猶或可待;江北縣小民寡,即三四年而已周矣,不行條鞭豈能持久乎?今觀江南糧役亡身破家,固困也,而江北雜差頗無休息,亦困也。』」(26頁)
案:吳登瑞不知何時人,或在嘉靖中葉之後。
1954.12.13
75.于慎行論一條鞭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于慎行與宋撫台論賦役書》:「伏承尊諭,以條鞭便否下詢……所謂條鞭者,自萬曆初年敝邑舊尹白君始議行之,至今且二十年。邑士民皆稱其便,而他邑則有謂不便者……夫條鞭者,一切之名而非一定之名也。如糧不分廒口,總收分解,亦謂之條鞭;差不分戶,則以丁為準,亦謂之條鞭;糧差合而為一,皆出於地,亦謂之條鞭;丁不分上下,一體出銀,此丁之條鞭;地不分上下,一體出銀,此地之條鞭;其名雖同,而其實不相蓋也(「不相蓋」就是說不相概括)。敝邑所謂條鞭者,稅糧不分廒口,總收起解,差役則除去三等九則之名,止照地編派,丁不論貧富,每丁出銀若干,地不論厚薄,每畝出銀若干,上櫃徵收,召募應役,而里甲之銀附焉。此敝邑條鞭之略也。然而有便有不便者,其說何居?舊時差役之法,如夫役一名,該銀若干,各僉上八則人一戶,謂之頭役,而以九則花戶貼之,別有閒名代當,給領由帖,自向頭役打討,如數受成,使其取償於貼戶,而所謂貼戶者,人數眾多,居有遠近,所貼銀數或以錢計,或以分計,頭役不能遍討,甘於包貼,而代當之人亦不能純得銀,大抵尺布斗粟皆昂其直以予之,故兩受其負。自條鞭法行,差銀上櫃,按季給銀,代當者得本色銀錢,無折准之苦,應差者照地丁出銀,無包貼之累,此不坐頭役之便也。舊時征派稅糧,預選殷實之家,僉充大戶,列肆自收,完日各照廒口給批自解。當其收時,錢銀入手,未免妄費,及至解納,侵漁已多,勢必賠償,甚有鬻產質田,盡室流徙者,自條鞭法行,糧銀上櫃徵收,但僉一櫃頭守之,止知投入,不曉錙兩,無從侵牟,亦免貼補,此不僉大戶之便也。舊時里甲之役,十年一輪,謂之見年,一切買辦支應俱出其手,九年之息不足以當一年之費,今將里甲銀數併入產銀,官吏支銷,里牌胥徒不知有輪當之苦矣。此不應里甲之便也。舊時門丁均徭分為九則,三年一審,置產多者則自下升上,棄產多者則自上擦下,故里書造冊有詭寄之弊,士夫居間有請託之弊,里老供報有賄買之弊,官吏受財有輕重之弊,自條鞭法行,均徭不審,而此弊盡除矣。此不審均徭之便也。蓋敝邑所以稱便者如此。舊法編派均徭有丁銀、門銀,而無地銀,則總括其貲產而為之高下也。今去其門銀,而以地銀易之,惟計其產,不科其貲,則田家偏累,而賣販之流,握千金之貲無隴畝之田者,徵求不及焉。此農病而逐末者利也。上八則人戶,舊有丁銀門銀,今去其門銀,令丁銀與上八則等,而易以地銀,是下戶病而中人以上利也。濱海斥鹵之地,如濟之東北;荒棄不耕之地如兗之東南;故皆一望無際,顆粒不收,平時夏稅秋糧猶累里牌包納,若更加地差,則里牌亦不能支矣。是成墾之田利,而荒棄之田不便也。蓋他邑所稱不便者如此。綜之,敝邑所謂稱便者,在四弊之除而地無荒棄也。以我之便而謂彼之不便,以彼之不便而奪我之便,豈其情哉!今東省州邑,百有八城,有如敝邑之稱便者不可知其幾何,必其無荒田者也。有如他邑之便者不可知其幾何,然必其有荒田者也。今欲使他邑之不便者,皆如敝邑之稱便,則不必照地亦自可行。何以實之?糧銀上櫃即可不僉大戶,不必差之照地與否也。差銀上櫃即可不僉頭役,不必出於地而後可上櫃也。里甲併入均徭,即可不當見年,不必出於地然後可並也。惟差不照地則均徭當審耳。然欲不審均徭,而一切照地亦自有處。丁之貧富,地之厚薄,或相倍蓰,或相千萬,其來久矣。富而一丁之饗不啻貧民千百,而丁銀無差等,何以服丁之貧者?上田一畝之價有至二三兩者,下田一畝不能數銖。而地銀無差等,何以服地之瘠者?誠於丁存九則之名,田有三等之別。而於工賈市肆之流稍有以裁之,則照地偏差亦可通行無弊矣。然又有說:天下有治人無治法,敝邑所以至今稱便者,以十餘年來長吏皆得其人,能潤色而損益之也。設或不然,豈能無弊?何者?大戶不僉矣。倘使櫃頭稱收則有大戶之侵欺,或別僉富民征解,則有大戶之賠補,是大戶之苦固在也。至於不坐頭役,亦有流弊。蓋差有頭役代當之人,自以其便取之於民,雖有折准,緩急可濟,今使待哺於官,必及期而後領,當其未及,勢必稱貸,以濟急需,及其已得,則錢出官櫃即入債家之手,加息重貸,子數日增,展轉再三,各抱空質,於是頭役之苦,不在民間而在代當之人矣。此但就中少加調停易為力也。然此就其利病而言耳。至於溯本窮源,因名核實,則條鞭之法於古今舊制實有不合者,請直陳之。物惟不齊,而思以齊之;分惟不均,而思以均之。我朝成法所以分三等九則者,正以其齊不齊而使之均也。今不分三等,不分九則。凡丁與地而一之,此所謂一切之法也,於我朝之舊制亦少更矣。又不但此。古之制賦,雖沿革不常,名目各異,大要不出租庸調之法。我朝潤色而用之。所謂丁銀者即有身之庸也;所謂門銀者即有家之調也;所謂稅銀者即有田之租也。今田既有稅糧,而益之以地差,差出於門丁,而去其門銀,是田不止於租,而家可無調也。非法古之意矣。又不但此,有戶有口,自上古以來未之有改,今不分三等九則,而但以丁起差,則按圖而披,不知某為某門,是有口而無戶也。條鞭之法,其善如彼,而名義之間乃有謬於古而悖於今者,則何以策之而可乎?統論此法,便於南者多,便於北者少;便於糧者多,便於差者少。而其所謂便不便者,前所陳之四弊而不論其照地與否也。誠於頭役、大戶、里甲、均徭四事如敝邑之法行之,則照地便,不照地亦便;使四弊之名尚存,則地銀與門銀無以分也。惟台下察之。」(十六冊,27—29頁)
1954.12.13—19
76.鹽鈔
《明會典》十七,「萬曆十二年(1584)議准:以後地方災傷,撫按從實勘奏,不論有田無田之民,通行議恤。如有田者免其稅糧,無糧免者免其丁口 鹽鈔 。務使貧富一體並蒙蠲恤」。(468頁)
案:此在一條鞭之後,而丁口仍有鹽鈔,知條鞭所合者只是賦與役,清代再一度合併成為丁糧合一,蓋為有此類鹽鈔等也。
《彙纂元譜南曲九宮正始》:「從無者曰增,向缺者曰補,考據得當者曰正,有詞無目者曰附,有目無詞者曰缺,九宮同之。」
第四節
明代思想之解放與西學之東漸
一、明代之學術思想
1.明清學術思想
講述要點 待正
社會對於哲學的觀點,是屬於上層建築的。(《馬克思主義與語言學問題》1頁,人民出版社版。參考。)
上層建築是由基礎產生的(同,3頁),是適合於基礎的(同,1頁),是積極幫助自己基礎的形成和鞏固的(同,3頁),是積極為基礎服務的。(同,3頁)
明初,朱熹的思想最為盛行,大家都崇尊朱學,朱子認為「天下之物全有其所以然之理」,「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未有這事,先有這理」,這是認為意識是第一性的,而物質反是第二性的,這是唯心主義。
朱熹認為天地萬物都有它的理,天地萬物理的總和就是太極,太極就是天地萬物的最高標準,他說「太極只是個極好至善的道理」,是自己心外一個抽象的東西。這正是客觀唯心主義的思想。
當時何以大家崇信這種思想呢?
因為朱熹認為太極是永存的,是不變的,這正是封建地主政權所歡迎的,封建統治者所提倡的,因之朱子的學說受到了大家的支持和崇拜。明初的思想受到一定的束縛。
這種束縛影響了明初的學術思想以及社會其他方面的發展。保守。
明代思想界的束縛情況到了中葉有了變化,就是陳獻章、王守仁等人對朱子思想的懷疑,開始要跳出它的束縛,開始從獨尊的學派中脫出而自由的思想,這種勢力越來越大,造成明中葉後的王學思想。
這種變化當然是從基礎的變化來的,史達林說:「當基礎發生變化和被消滅時,那末它的上層建築也就會隨著變化,隨著消滅。」(《馬克思主義與語言學問題》,2頁)
明朝正統末年的鄧茂七(1448—1449)、憲宗初年的劉千斤(1465)起義,都反映了社會經濟基礎傾向動搖的情況。
當然這種變化只是小變化,不是大變化,反映在思想方面也是小變化,不是大變化。
王守仁(1472—1528)認為「意之所在便是物」,依然是唯心主義者,但他的主張與朱熹又不同。他認為「意」是「心之所發」,認為「人心是天淵,無所不賅」,認為「心」就是「理」。所以他是主觀唯心論,與朱子的客觀唯心論不同。(朱以為心雖變而理常存。)
王守仁認為人心有「本心」,譬如見小兒將入於井,趕快去救,這就是「本心」,「本心」就「良知」。是好的,是對的,要保持起來。譬如見小兒將入井想去救,又想到他的父母和我有仇恨,或他的父母不是善良之人,因而停止不去救,這就是「私慾之蔽」,而不是「本心」了,這就不是良知,是壞的,是不對的,要消滅它,克服它。
王守仁認為應該把好的、對的這個「良知」擴大它,實行它,所以主張「致良知」,他認為「良知」是知,「致良知」是行,知行是合一的。他說:「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只說一個知,已自有行在;只說一個行,已自有知在。」因此大家說它「知行合一」說。
王守仁認為知行是合一的,「只說一個知,已自有行在」,發展下去就使人脫離實踐,實在是有知無行,知而不行。而他所謂知又不是從客觀規律中得來的,而是從心中想出來的,因此他的知也是無根據的,不正確的。
因此,明中葉以後的思想是解除了一些明初的束縛,當初解除束縛時是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不久以後,就造成了很壞的影響,那就是空疏和脫離實際。
到了明末,學術思想又有了變化,也是由於社會經濟的變化而引起的。階級矛盾尖銳了,城市發展了,國防隳毀了,處處促使人們要從實際中去作,要求致用,而不是只在說空話。
這許多學者都是講求實際工作的,而且有唯物傾向。這種思想到了清初,隨著生產恢復、安定和發展,因而也得發展,走向廣泛,走向闊大,既主致用,有用就行,因而不能限於一方面。於是各種思想都有,有朱有王,有宋有漢。
到了清朝中葉,社會又起了變化,長久發展的局面中,潛伏了新因素,要求深入搞清楚最切近人生的問題。這些思想發展成為戴震(1724—1777)的思想。
戴震認為「古聖賢以體民之情遂民之欲為得理」,也就是除了日常生活以外,沒有什麼超生活、超人情而獨立存在的理。他認為陰陽五行即是道,道是生生不息的,因此「理」和「道」是有實體的,而不是超時間超空間的抽象的理,這是唯物主義。
戴震認為陰陽五行的流行,是有一定條理的,天地萬物是可以說明的,「有物有則」,他是承認有客觀規律的。他是承認宇宙是可知的。
因此,他也就承認必然性,他說「實體實事,罔非自然,而歸於必然」。戴震的思想是進步的,對清代的學術是有絕大影響的。戴震思想影響到了學術方面的是專精,因為專精可以補救「泛」,補救「粗」。但是專精的結果,又脫離實際,更由於當時的文字獄等等,思想又束縛了。其極流於佞古。
清中葉後,社會矛盾加劇,資本主義萌芽進一步發展,中國政治腐敗(吏治、治河、鹽法、漕運),經濟出現惡化(銀貴錢賤,白銀外流),於是出現了「法後王」的思想,就是要知今,不脫離現實,要求實用。
包世臣1775—1855
龔自珍1792—1841
魏 源1794—1857
1956.1.15—1957.1.5
2.朱熹思想
摘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朱子云:『凡有形有象者即器也,所以為是器之理者則道也。』(《與陸子靜書》,《文集》卷三十六)所謂道,即指抽象的原理或概念;所謂器,即指具體的事物。故朱子云:『形而上者,無形無影是此理。形而下者,有情有狀是此器。』(《語類》卷九十五)……以現在哲學中之術語言之,則所謂形而上者,超時空而潛存者也;所謂形而下者,在時空而存在者也。超時空者,無形象可見……朱子云:『做出那事,便是這裡有那理。凡天地生出那物,便是那裡有那理。』」(《語類》卷一百一)
理 在 物 先 ( 唯 心 ) 「天下之物,無論其是天然的或人為的,皆有其所以然之理,其理並在其物之先。朱子云:『若在理上看,則 雖未有物而已有物之理 。然亦但有其理而已,未嘗實有是物也。」(《答劉叔文》,《文集》卷四十六)。(897頁)
客 觀 唯 心 「太極即天地萬物之理之總和,而亦即天地萬物之最高標準也。朱子云:『太極只是個 極好至善的道理 ……周子所謂太極,是天地人物萬善至好的 表德 。』」(《語類》卷九十四。899頁)
「太極即如柏拉圖所謂好之概念,亞利斯多德所謂上帝也。」
永 存 「太極永久是有,朱子云:『有此理後,方有此氣。既有此氣,然後此理有安頓處……』」(《答楊志仁》,《文集》五十八。900頁)
不 變 「太極亦無動靜。」(901頁)
「理即如希臘哲學中所說之形式(Form),氣即如希臘哲學所說之材質(Matter)也。朱子云:『天地之間,有理有氣。理也者,形而上之道也,生物之本也;氣也者,形而下之器也,生物之具也……』」(《答黃道夫》,《文集》卷五十八,903頁)
「理……超時空而永久(Eternal)也。」(904頁)
思 維 第 一 性 , 物 質 第 二 性 「至於理氣為有之先後,朱子云:『未有這事,先有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不成元無此理,直待有君臣父子,卻旋將道理入在裡面。』」(《語錄》卷九十五,905頁)
3.朱陸異同
馮友蘭《中國哲學史》:「朱子言性即理,象山言心即理(《與李宰第二書》,《全集》卷十二)……蓋朱子以心乃理與氣合而生之具體物,與抽象之理,完全不在同一世界之內。心中之理,即所謂性;心中雖有理而心非理。故依朱子之系統,實只能言性即理,不能言心即理也。象山言心即理,並反對朱子所說心性之區別……」(939頁)
又:「細考之,則象山所謂之心,正朱子所謂之心。」(940頁)
4.許衡
《元史》一百五十八《許衡傳》:「許衡,字仲平,懷之河內人也。世為農……往來河洛間,從柳城姚樞得伊洛程氏及新安朱氏書,益大有得。尋居蘇門,與(姚)樞及竇默相講習。凡經傳、子史、禮樂、名物、星曆、兵刑、食貨、水利之類,無所不講,而慨然以道為己任……甲寅,世祖出王秦中……召衡為京兆提學……中統元年,世祖即皇帝,召至京師……(命為)國子祭酒,未幾,衡亦謝病歸。至元二年……復召至京師……」
1953.3.6
5.元吳澄論朱陸
《元史》一百七十一《吳澄傳》:「吳澄,字幼清,撫州崇仁人……嘗舉進士不中(此在宋朝)。至元十三年,民初附,盜賊所在蜂起。樂安鄭松招澄居布水谷,乃著《孝經章句》,校定《易》、《書》、《詩》、《春秋》、《儀禮》及《大小戴記》。侍御史程鉅夫奉詔求賢江南,起澄至京師……至大元年召為國子監丞……皇慶元年升司業……嘗為學者言,朱子於道問學之功居多,而陸子靜以尊德性為主。問學不本於德性,則其敝必偏於言語訓釋之末。故學必以德性為本,庶幾得之。議者遂以澄為陸氏之學,非許(衡)氏尊信朱子本意。然亦莫知朱、陸之為何如也。」(6頁)「學者稱之為草廬先生。」(8頁)
1953.7.6
6.王守仁思想
據馮友蘭《中國哲學史》:「王陽明《大學問》云:『……見孺子之入井,而必有怵惕惻隱之心焉。是其仁與孺子而為一體也……是其一體之仁也,雖小人之心亦必有之。是乃根於天命之性,而自然靈昭不昧者也。是故謂之明德……是故苟無私慾之蔽,則雖小人之心,而一體之仁,猶大人也。一有私慾之蔽,則雖大人之心,而其分隔隘陋,猶小人矣。故夫為大人之學者,亦惟雲其私慾之蔽,以自明其明德,復其天地萬物一體之本然而已耳;非能於本體之外,而有所增益之也……至善者,明德親民之極則也……此其至善之發見,是乃明德之本體,而即所謂 良知 者也……」(《全書》卷二十六)
「此亦程明道《識仁篇》之意……孟子所謂惻隱之心,是非之心等四端,即此本心之發現,亦即所謂良知也。即此而擴充之,實行之,即是『致良知』也。陽明云:『人心是天淵,無所不賅。原是一個天,只為私慾障礙,則天之本體失了……如今念念致良知,將此障礙窒塞一齊去盡,則本體已復,便是天淵了。』」(《傳習錄》下,947—951頁)
主 觀 唯 心 「(陽明雲)心 之所發便是意 ……意 之所在便是物 。」(《傳習錄》上)
知 行 合 一 「良知是知,致良知是行。吾人必致良知於行事,而後良知之知,方為完成,此陽明知行合一之主要意思也。《傳習錄》云:『……某嘗說:知 是行的主意 ,行 是知的工夫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會得時,只說一個知,已自有行在。只說一個行,已自有知在。』」(952頁)
朱 王 之 別 「依朱子之系統,則理若不與氣合,則即無心,心雖無 而理自常存 ……朱子析心與理為二……依陽明之系統,則必『致吾心良知之天理於事事物物,則事事物物皆得其理』。依此則無心即無理矣。故陽明云:『心即理也。天下又有心外之事,心外之理乎?』」(《傳習錄》上,《全書》卷一)
1956.1.14
7.明代理學系統
8.王學的流派
王守仁死後,弟子黃綰(1477—1551)拋棄師說,主「感則有思,通必有為」。黃綰友人王廷相(1474—1544)支持其說,以為宇宙源於氣,氣有陽即水火。這是唯物主義觀點,以與漢唐以來的唯心主義相爭。開闢了明末清初思想(侯外廬所謂啟蒙思想)之先河。
王守仁死後:所謂「正統派」,鄒守益。所謂「王學右派」,王畿(1498—1583),公開以禪宗相標榜。所謂「王學左派」,王艮(1483—1541)、李贄(1527—1602)。反對封建主義秩序,反對封建社會傳統的是非標準。李在認識論上有一些唯物主義,在真理論上更明顯。
9.陽明學
《明史》一九五《王守仁傳》:「王守仁,字伯安,餘姚人……登弘治十二年進士……守仁天姿異敏,年十七謁上饒婁諒,與論朱子格物大指,還家日端坐,講讀五經,不苟言笑。游九華,歸築室陽明洞中,泛濫二氏學,數年無所得。謫龍場(驛),窮荒無書,日繹舊聞,忽悟格物致知當自求諸心,不當求諸物。喟然曰道在是矣。遂篤信不疑。其為教,專以致良知為主,謂宋周、程二子後,惟象山陸氏簡易直接,有以接孟氏之傳,而《朱子集注》、《或問》之類,乃中年未定之說。學者翕然從之,遂有陽明學雲。」(1,10—11頁)
又,「守仁即卒,桂萼……等言,守仁事不師古,言不稱師。欲立異以為高,則非朱熹格物致之論;知眾論之不予,則為朱子晚年定論之書。號召門徒,互相倡和。才美者樂其任意,庸鄙者借其虛聲,傳習轉訛,背謬彌甚……」(11頁)
又,「既又有請以守仁與薛瑄、陳獻章同從祀文廟者,帝(穆宗)獨允禮臣議以瑄配。及萬曆十二年,御史詹事講申前請,大學士申時行等言:『守仁言致知出《大學》,良知出《孟子》;陳獻章主敬,沿宋儒周敦頤、程顥。且孝友出處如獻章,氣節文章功業如守仁,不可謂禪。誠宜崇祀。』且言:『胡居仁純心篤行,眾論所歸,亦且並祀。』帝皆從之。終明之世,從祀者止守仁等四人」。(11頁)
1953.7.6
10.明末越中王學
《明史》二百五十五《劉宗周傳》:「劉宗周,字起東,山陰人……越中自王守仁後,一傳為王畿,再傳為周汝登、陶望齡,三傳為陶奭齡,皆雜於禪。奭齡講學白馬山,為因果說,去守仁益遠。宗周憂之,築證人書院,集同志講肄。且死,語門人曰:『學之要,誠而已,主敬其功也。敬則誠,誠則天。良知之說,鮮有不流於禪者。』」(1頁、20頁)「學者稱念台先生。」(20頁)
11.明代學術之流別
《明史》二百八十二《儒林傳序》:「明太祖起布衣定天下,當干戈搶攘之時,所至徵召耆儒,講論道德,修明治術,興起教化,煥乎成一代之宏規……英宗之世……自是 積重甲科,儒風少替 ……(明初宗朱)原 夫明初諸儒,皆朱子門人之支流余裔 ,師承有自,矩矱秩然。曹端、胡居仁篤踐履,謹繩墨,守儒先之正傳,無敢改錯。 學術之分則自 陳獻章、王守仁始。宗獻章者曰江門之學,孤行獨詣,其傳不遠。宗守仁者曰姚江之學,別立宗旨,顯與朱子背馳,門徒遍天下,流傳逾百年,其教大行,其弊滋甚。(中葉後宗王)嘉、隆而後,篤信程、朱 不遷異說者無復幾人矣 。要之,有明諸儒,衍伊、洛之緒言,探性命之奧旨,錙銖或爽,遂啟岐趨,襲謬承偽,指歸彌遠。至 專門經訓授受源流 ,則二百七十餘年間,未聞以此名家者。經學非漢唐之精專,性理襲宋元之糟粕,論者謂科舉盛而儒術微,殆其然乎?」
中 葉 之 王 湛 《明史》二百八十二《儒林·呂柟傳》:「呂柟,字仲木,高陵人。別號涇野,學者稱涇野先生。正德三年登進士第一……值天變,遂乞致仕歸,年六十四卒……時天下言學者不歸王守仁,則歸湛若水,獨守程朱不變者惟柟與羅欽順雲。」《明史》二百八十三《儒林·湛若水傳》:「湛若水,字元明,增城人。弘治五年舉於鄉,從陳獻章游……年九十五卒……若水初與守仁同講學,後各立宗旨,守仁以致良知為宗,若水以隨處體驗天理為宗。守仁言若水之學為求之於外,若水亦謂守仁格物之說不可信者四。又曰:『陽明與吾言心不同。陽明所謂心,指方寸而言。吾之所謂心者,體萬物而不遺者也,故以吾之說為外。』一時學者遂分王、湛之學。」 ( 王 學 之 盛 ) 《明史》二百八十三《儒林·王畿傳》:「陽明學派,以龍溪(王畿)、心齋(王艮)為得其宗……王氏弟子遍天下,率都爵位有氣勢。艮以布衣抗其間,聲名反出諸弟子上。然艮本狂士,往往駕師說上之,持論益高遠,出入於二氏。」
12.明代思想學術
《明史》二八二《儒林傳序》:「原夫明初諸儒,皆朱子門人之支流余裔,師承有自,矩矱秩然。曹端、胡居仁篤踐履,謹繩墨,守儒先之正傳,無敢改錯。學術之分,則自陳獻章、王守仁始。宗獻章者曰江門之學,孤行獨詣,其傳不遠。宗守仁者曰姚江之學,別立宗旨,顯與朱子背馳。門徒遍天下,流傳逾百年,其教大行,其弊滋甚。嘉、隆而後,篤信程、朱,不遷異說者,無復幾人矣。要之,有明諸儒,衍伊、洛之緒言,探性命之奧旨,錙銖或爽,遂啟岐趨,襲謬承偽,指歸彌遠。至專門經訓授受源流,則二百七十餘年間,未聞以此名家者。經學非漢唐之精專,性理襲宋元之糟粕,論者謂科舉盛而儒術微,殆其然乎?」
1953.7.6
13.方苞論朱熹
《清朝先正事略》卷三十《李剛主先生事略》:「大興王源,字昆繩,恢奇人也。所慕惟漢諸葛武侯、明王文成,而目程朱為迂闊。見先生(李剛主先生塨)大悅,因與共師事(顏)習齋,時年將六十矣,方望溪苞訝之……昆繩……忽過望溪……留兼旬,盡發程朱之所以失,習齋之所以得者,望溪不與爭。將行,憮然曰:『子(望溪)終守迷,吾從此逝矣。』望溪曰:『子(昆繩)之言盡矣,吾可以言乎?子毋視程朱為氣息奄奄之人,觀朱子上孝宗書,雖晚明楊、左之直節,無以過也;其備荒浙東,安撫荊湘,西漢之趙(充國)、張(安世)之吏治,無以過也。而世不以此稱者,以道德崇宏,稱此轉其小焉者耳。吾姑以淺事喻子,非其義也。』……」
1953.7.5
14.江士韶論理學
《清朝先正事略》卷二十七《陸桴亭先生(世儀)事略》:「同州(江蘇太倉州)共學者曰盛先生敬、江先生士韶……藥園名士韶,字虞九,其學以桴亭為歸。所纂《思辨錄輯要》(《思辨錄》為陸桴亭作),寒溪(盛敬)既序其體例,藥園復序之。其略曰:『自結繩以降,太昊始之,皇農諸聖人繼之,而集諸聖之大成者有孔子。漢唐以降,濂溪始之,洛閩諸大儒繼之,而集諸儒之大成者有朱子。然自朱子以後,群言淆亂,莫知折衷,其溺於詞章,牽於訓詁者無論已。 自禪學盛,而二氏標榜,於是異學與正學爭;自心宗盛,而三教合一,於是儒者與儒者爭 。浸淫至於末季,所推儒門巨擘,大約為異端立赤幟耳。或樹敵門外,或操戈室中,其指似異,其害實同也……」
案:陸桴亭為清儒之恪守程朱者,江氏亦朱學也。其言禪學心宗二語甚確當。
15.諸儒之從祀
諸儒之從祀,其先後遲速可以覘其學術之盛衰。皆據《明史·儒林傳》及《王守仁傳》。
續表
16.明清理學
《清史稿·儒林傳序》:「宋初名臣,皆敦道誼。濂、洛以後,遂啟紫陽(朱熹)闡發心性,分析道理,孔、孟學行不明著於天下哉!《宋史》以《道學》、《儒林》分為二傳,不知此即《周禮》師、儒之異,後人創分而暗合周道也。元、明之間,守先啟後,在於金華(宋濂)。洎乎河東、姚江,門戶分岐,遞興遞滅,然終不出朱、陸而已。終明之世,學案百出,而經訓家法,寂然無聞。揆之《周禮》,有師無儒,空疏甚矣……清興,崇宋學之性道,而以漢儒經義實之。御纂諸經,兼收歷代之說。四庫館開,風氣益精博矣。國初講學,如孫奇逢、李顒等,沿前明王、薛之派;陸隴其、王懋竑等,始專守朱子,辨偽得真。高愈、應吲謙等,堅苦自持,不愧實踐。閻若璩、胡渭等,卓然不惑,求是辨誣。惠棟、戴震等,精發古義,詁釋聖言。後如孔廣森之於《公羊春秋》,張惠言之於孟、虞《易》說,凌廷堪、胡培翬之於《儀禮》,孫詒讓之於《周禮》,陳奐之於《毛詩》,皆專家孤學也。且諸儒好古敏求,各造其域,不立門戶,不相黨伐,束身踐行,暗然自修周、魯師儒之道,可謂兼古昔所不能兼者矣。」
又,「但立宗旨,即居大名,此一蔽也。經義確然,雖不踰閑,德便出入,此又一蔽也」。
1953.7.6
二、明代文學
李(夢陽)、何(景明)——李主摹仿,何主創造。
王(世貞)、李(攀龍)——藻飾。
三袁(宗道、宏道、中道)——清新輕俊(矯王、李)。
鍾(惺)、譚(元春)——幽深孤峭(矯三袁)
17.明代文學家與詩人
1950.6.17
18.明醫學
《明史》二九九《方伎·呂復傳》:「浦江戴良采其治效最著者數十事為醫案。」(3—4頁)
又《周漢卿傳》:「周漢卿,松陽人……錢塘王氏女生瘰癘,環頭及腋,凡十九竅,竅破白沈出,將死矣。漢卿為剔竅母深二寸,其餘烙以火,數日結痂愈。」(5頁)
又《戴思恭傳》:「戴思恭,字原禮,浦江人……所著有《證治要訣》、《證治類元》、《類證用藥》諸書。」(12—13頁)
案:此與第一條所述,知明人早已採取醫案紀錄病症與夫醫療之方矣。
《明史》二九九《方伎·李時珍傳》:「李時珍,字東璧,蘄州人……成書曰《本草綱目》,增藥三百七十四種……首標正名為綱,余各附釋為目,次以集解,詳其出產形色,又次以氣味主治附方。」(19頁)
1951.5.5
三、耶穌會士攜來之西洋學術會士
1.傳教士與侵略
「耶穌教傳教師受皇帝的親身招待;指派他們在皇帝方面服務,擔任醫生,農業家及工程師。允許傳教師建築教堂及宣傳耶穌教。但歐洲人的行為引起中國人反對他們。歐洲人來到是 為牟利 ,是 為掠奪 。例如十六世紀時,葡萄牙人曾掠奪了寧波的皇陵。他們強占澳門,但中國不是美洲,也不是非洲。(天案:意指中國不是落後的民族。A177頁)
又,「限制了歐洲人貿易之後,皇帝也禁止耶穌教徒傳教的活動。皇帝看到了耶穌教徒 反對政權的陰謀 ,他們越過滿洲人與官吏往來的企圖,他們以耶穌教與孔教及中國宗教對立起來的願望。一七二四年,皇帝破壞了耶穌教堂,禁止耶穌教的宣傳,沒收傳教師的財產,把後者從中國遣送出境」。(A178頁。一七二四年為雍正二年)
《殖民地保護國新歷史》第一篇第一章,資本原始蓄積時期的殖民地,「偉大的地理髮現」,「美洲(1492哥倫布)及環繞非洲的海之發現(1487發現好望角,此環繞非洲海道,指1497—99 Vasco da Gama的完成印度海岸旅行)』,《共產黨宣言》中說,『為正在生長的資產階級 創立新的活動舞台 。東印度和中國的市場,美洲的殖民地化,與殖民地的交換,流通工具與一般商品數量之增加,給貿易、航海、工業以空前未有的 推動 ,並大大地 加速了 已崩潰的封建社會中 革命成份的發展 。』」(《馬恩全集》第五卷,第484頁,俄文版。A5頁)
「美洲金銀礦之發現,屠殺、奴化以及在礦井裡活埋土人,征服和掠奪東印度的第一步,把非洲變為捕獲黑人的禁獵——這就是生產的資本主義紀元之曙光期。這些樸素的過程,構成原始蓄積的主要契機。跟著而來的是以地球作為 戰場 的歐洲民族之 商戰 。」(馬克思《資本論》第一卷,第702—703頁。A5頁)
案:此條吳清友譯文之外,另有譯文,見卡片11頁。
又第一章,「在巴拉圭的基督殖民地」,「……耶穌教徒創立 特殊的經濟體系 ,利用在印第安人方面占統治的種族關係,把他們變為農奴的教團。差不多全部土地都被認為是『上帝的』,而從土地所得的出產物則歸入修道士的倉庫。印第安人的家族,依人口說來,圈定很小的地段。一切耕畜及農具均屬於耶穌教徒。印第安人從自己的地段應當繳納常年的捐稅,全體男子,除手工業者、酋長(族長)以及其他有職位的人物之外,每星期須在『上帝的土地』上工作兩次……對兒童勞動的剝削,特別發達」。(A13頁)
「一部分農產品在屬於教團的企業中加以改制,並運去販賣。手藝工業獲得很廣泛的發展,但製成品則歸入修道士的倉庫,而只賦予人民使用權。手工業者沒有得到任何報酬。耶穌教徒擁有自己的軍隊和警察,後者很用心地監視印第安人的一切生活……對外界的一切貿易只由耶穌教徒去實行。耶穌教徒從出賣生產品中所獲的巨額財富, 歸入 教團的 公庫 並構成全世界耶穌教徒反動活動的物質基礎之一。」(A13—14頁)
「一七六七年,耶穌教會在西班牙王的歐洲和美洲領地上被禁止了,在巴拉圭約存在了一百六十年的耶穌教徒的國家也很快地瓦解了。」(A14頁)
案:上述之「耶穌教徒」當即「耶穌會士」,「耶穌教會」當即「耶穌會」,非泛指耶穌教也。待查。
《殖民地保護國新歷史》第一篇,第一章,「資本原始蓄積時代殖 民 政策的總結」節,「在法國革命前,資本原始蓄積時期的殖民政策已帶來自己的成果。 掠奪 、 搶劫 、奴隸 販賣 、整個種族和民族的 屠殺 , 戰爭 ,農奴主和奴隸主的 剝削 ,貿易中的 欺騙 和 誤算 ——這一切保證了歐洲殖民地組織者資本的加強 蓄積 」。(A34頁)
「殖民地制度促進了貿易和航行的發達。它保證了正在從新產生出來的手工場之銷售市場。資本主義諸國工業之威力之 生長 ,特別 依靠 殖民地的 剝削 。」(A34頁)
「殖民地制度創立了許多最大的私有財產。現時支配自己國家命運的歐美許多資本家,都擁有 海盜 、 偷運者 、奴隸 販賣者 以及各種欺詐者的自己祖先……在殖民地,對農民和手工業的剝奪, 歸結 到生產力的枯竭,國家的衰弱,整個民族的消滅;但沒有創立新的資本主義生產方法。殖民政策的形式和方法是各式各樣的……」(A34—35頁)
「因此,遠當資本主義在歐洲先進國家勝利和鞏固的時期以前——一七八九年革命前——整個美洲(北美合眾國除外)、西印度……已經變為殖民地了。如中國、伊朗、奧斯曼帝國(Osman Empire)這些古代的和高度文化的國家,在這時期之前,終於 暴露 出自己的落後性和薄弱性。它們 沒有成為 殖民地,但已經 變為 掠奪和剝削的 對象 了。」(A35—36頁)
……
「中國曾是遠、大而且還強。為著對付歐洲商人和傳教師的 陰謀 ,它把自己的國境封鎖起來,驅逐了耶穌教徒,破壞了它們的教會—— 間諜的巢穴 ,嚴格地限制對歐的貿易,只允許經過廣州來進行通商。」(A36頁)
「舊殖民制度之不適宜性成為這樣地明顯,甚至葡萄牙和西班牙反動的統治階級在十八世紀後半葉也被迫施行了若干種自由主義的改革……」(A39頁)
殖民政策本質:《殖民地保護國新歷史》第一篇第一章弁言:「十五——十六世紀偉大的地理髮現以及繼其後的殖民地攫取,是帝國主義掠奪的前奏。這個時候,殖民政策的對象及其方法屢次變更,但依然不變的是它的 本質 —— 掠奪和壓迫弱小民族 。殖民地的掠奪和剝削,在資本主義社會形成的歷史上,有了巨大的意義。在殖民地剝削幫助之下,帝國主義現時維持自己的生存。」(A1頁)
《資本論》第一卷第二十四章第六節:「美洲金銀產地的發現;美洲土著居民的被剿滅,被奴隸化,被埋於礦坑內部;東印度的征服與劫掠之開始,非洲之被轉化為商業的黑人獵奪場,這等等事實,都表示了資本主義生產時代的曙光。這些牧歌的過程,就是原始蓄積的主要要素。緊隨此等過程而起的,是歐洲諸國以地球為舞台而展開的商業戰。那種商業戰,是以尼德蘭(荷蘭)對西班牙的叛亂開始,在英國反雅各賓黨戰爭中取得廣大的範圍,並在對中國的鴉片戰爭中繼續向前進的。」(641頁)
「關於基督教的殖民制度,有一位專門研究基督教的威廉·霍維特(W.Howitt)曾說:『世界各地有所謂基督教人種,他們對於他們所能征服的一切種族 所加的殘酷與暴行 ,非世界史上任何時代,任何兇猛,任何無教育無情無恥的人種的殘酷暴行, 所可比擬 。』」(641頁)
原註:威廉·霍維特(William Howitt)著:《殖民與基督教——歐洲人在殖民地待遇土人的通俗歷史》(倫敦1838年,第9頁。642頁)
「對土著居民待遇最壞的,自然要算西印度那樣專營輸出貿易的殖民地和墨西哥東印度那樣任人劫掠的人口稠密的富國。不過,就在真正的殖民地,原始蓄積,也不愧有基督教的性質。」(634頁)
「殖民制度像溫室般地使貿易與航海業成長。『獨占公司』(路德)是資本累積的強有力的槓桿。殖民地對於在萌長中的製造業,提供市場,更依市場的獨占,引起加強的蓄積。在歐洲外部直接由劫掠,奴隸化,殺戮等手段所蓄積財寶,都 流到母國 ,轉化為 資本 。」(643頁)
1951.8.26—27
2.在華耶穌會士傳教事業之三時期
費賴之 Louis(Aloys)Pfister《入華耶穌會士列傳》原序,馮承鈞譯:「關於諸傳教師之事業,可 分為三個時代 ,讀者不難在此列傳中見之:「第一時代始一五八〇年(萬曆八年),終一六七二年(康熙十一年),約一世紀間,為 不少漢文著述撰刻之時代 。在此開始時代,必須駁斥偶像崇拜,說明真正教旨,培養信心,滿足信念,訓練信徒。顧 君主貴人之保護,寓有大益,則應用學術方法而獲取之 。由是最初傳教師撰 有數學、天文、物理之書甚多 ,與所撰關於宗教及辯論之書相等,或且過之。此時期蓋為李瑪諾(E.Diaz Senior)、陽瑪諾(E.Diaz Junior)、羅雅各(J.Rho)、艾儒略(J.Aleni)、金尼閣(N.Trigault)、高一志(Vagnoni)、利類思(Buglio)、安文思(G.de Magallaens)、柏應理(Couplet),尤其是利瑪竇(M.Ricci)、湯若望(Adam Schall)、南懷仁(F.Verbiest)諸賢聖,與博學教士生存之時期。」(第一期 以外學結人主與親貴,科學與教義並重 )
「第二時代始一六七二年(康熙十一年),終雍正(一七二二至一七三六)初年,是為北京及諸行省法國傳道會產生髮展之時代。 中國禮儀問題在是時辯爭甚烈 ,時常超過限度,後在本篤十四世(Benoit XIV)時始完全解決(乾隆七年,一七四二年七月十一日)……科學在是時仍在培植。雷孝思(Regis)神甫等測繪中國地圖,馮秉正(de Mailla)神甫翻譯中國編年史書, 安多 (Thomas)、衛方濟(Noel)、張誠(Gerbillon)、巴多明(Parrenin)、馬若瑟(de Premare)、殷弘緒(d'Entrecolles)、戴進賢(Kogler)諸神甫等,從事於 滿文漢文數理天文之有用工作 ……」(第二期 科學仍在培植,而教義為重 )
「第三時代(1724—)則見最後之傳教師為保持人數逐漸加增的諸教區之信仰,寧願作勇敢的犧牲,奮鬥至於末日。虐待之事,陸續發生,遍延全國。此非撰述之時,必須先其所急也。然在此蒙難時代,如 宋君榮 (Gaubil)、 劉松齡 (Hallerstein)、 蔣友仁 (Benoist)、 韓國英 (Cibot)、 錢德明 (Amiot)輩之功績,詎不偉歟。」(第三期 教義重,外學無 )
案:此序作於一八七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上海,其時為清光緒元年。
3.天主教徒在中國之活動
馮承鈞譯《入華耶穌會士列傳》目序(書為Aloys Pfister費賴之原著,馮氏譯本於民國二十五年四月成,二十七年在商務印書館出版):「自明萬曆迄清乾隆二百年間,為舊耶穌會士 在華活動之時期 ,於傳布宗教之外,兼 溝通中西學識,撰譯無慮數百種 ,會士事跡可考者近五百人……然世人所知者, 利瑪竇 (Mathieu Ricci)、 湯若望 (Jean Adam Schall von Bell)、 南懷仁 (Ferdinand Verbi⁃est)等之歷算, 雷孝思 等之繪圖, 郎世寧 等之作畫, 張誠 等締結中俄條約, 馮秉正 等翻譯中國史書,此外會中傑出之人與其所撰之記錄信禮,世鮮知之。例如 湯若望記清世祖致死之原因 , 安文思記張獻忠禍蜀事,卜彌格記奉永曆帝命赴教廷求援事 ,皆大事也,治兩朝史者,頗 鮮徵引及之 。 瞿式耜 之入教受洗,在吾人為創聞,而在 卜彌格 書中竟謂實有其事。 吳繼善 曾受 張獻忠 禮部尚書職, 安文思 言之歷歷,其事應非誣也。觀此足證此一部分史料之重要。今人所撰關於耶穌會士之書錄,以 費賴之 神甫書最切於用。」
案:耶穌會Jesuits。
4.天主教之禁止
《清史稿·聖祖紀三》康熙五十六年(1717)四月:「丙申,碣石鎮總兵陳昂奏天主 教堂 各省林立,宜行 禁止 ,從之。」
《清史稿·世宗紀一》雍正元年(1723)十二月辛酉:「安插 洋人 於澳門,改天主堂為公所, 嚴禁入教 。」(元年十二月已入1724年矣)
《欽定刑部處分則例》西洋邪教條:「西洋 人 刊 刻經卷 ,倡 立講會 ,誘惑內地民人,轉相 傳習 , 誦經開講 :如州縣官能拿獲首犯並過半數教徒,免罪。如不查拿,州縣官降兩級調用……」
又,「州縣官失察西洋 人在境潛住 ,但並未傳布邪教,降一級調用……」
又,「州縣官失察西洋 人過境 ,但並未逗留,降一級留任……」
1950.9.22
5.歐化傳入之媒介
張星烺《歐化東漸史》第一章第一節:「傳入歐化……媒介物大概可分為三種:(1)由歐洲商賈、遊客、專使及軍隊之東來。(2)由宗教家之東來。(3)由中國留學生之傳來。」(2頁)
6.歐人東來之三時期與明初中西通道
歐人東來有三時期:①西漢至元代②元代③明代。前二者均與今日歐化無關,以其來者不多,不足誘起歐化,且文化未必高於中國也。在元代印刷術、火藥、羅盤針、紙反由中國西播。
元亡明興,中西交通中斷者約一百五十年,東方貨物尚可運入歐洲,約經由四道:①經中央亞細亞、薩馬兒罕、布哈拉、裏海北岸,再至黑海北岸,渡海至君士坦丁。②經印度大陸、印度洋、波斯灣、美梭布達米亞、梯格里斯河,北至脫來必松德(Trebizond),抵黑海,至君士坦丁堡。③經油付來梯斯河,至阿雷坡(Aleppo),再至安都城(Antioch),渡地中海達歐洲。④入紅海抵埃及,達地中海濱。
西1453年(明景泰三年)土耳其人攻陷君士坦丁,諸道均為土耳其所阻,東方貨物不能入歐,歐人不得不另尋通道。1486年(明成化二十二年) Diaz發現好望角,葡萄牙人遂於1497年(弘治十年)而至東方,1514年(正德九年)始初至中國。
葡萄牙人自西來,而西班牙人於1571年(隆慶五年)越大西洋經墨西哥,渡太平洋而至斐律賓群島,1576年(萬曆四年)始至中國。
和蘭1604年(萬曆三十二年),1607年(萬曆三十五年)兩次至中國。
英國於1637年(崇禎十年)始至中國澳門。
以上據張星烺《歐化東漸史》。
29.4.12
7.來華之耶穌會士
耶穌會來華之先後及其住居地:據《入華耶穌會士列傳》馮承鈞譯本
續表
續表
續表
續表
8.華人與天主教有關者
明末清初執政及有權勢諸人與天主教有關者:
9.明清之反教運動
李杕《理窟》卷三《天主教被誣辨》:「我教入中國以後元明迄今,時來譖愬,萬曆 時有沈 其人,康熙間有陳昂其人,嘉慶間有常明其人 ,皆嘗上疏彈劾。」(24頁。其下論順治以後賜天主教堂之恩典)
《理窟》九卷,光緒十二年 李杕 撰。杕字 問漁 ,南沙人。前有光緒乙酉南昌丁峻序及杕十二年自序,自序曰:「己卯(光緒五年)春,上游設《益聞報》。命予管嘗館政,遂將教中要旨作為論說,按期分類,登列報章,迄今閱八年,計三百餘篇,就簡刪繁,僅存百首,分九卷……取張憑明理之意顏其書曰《理窟》。」(魏建功藏)
10.西學之入
西學之入,據馮承鈞譯《入華耶穌會士列傳》:1.教義2.哲學3.文 字 4.算學5.物理6.天文7.曆法8.地學9.輿圖10.農田11.機械12.生理
1.教義
《聖教實錄》一卷,羅明堅(Michel Ruggieri)著。是為歐人最初用華語寫成之教義綱領。1584年(萬曆十二年)刻於廣州。(38頁)
《天主實義》二卷,又名《天學實義》,利瑪竇著。1595年(萬曆二十三年)刻於南昌。(50頁)
2.哲學
《斐錄匯答》二卷,高一志撰。斐錄者,西語哲學之音譯也。(110頁)
《名理探》十卷,傅泛際撰,李之藻筆述1631年(崇禎四年)杭州刻本。論理學,Logic也。(180頁)
3.西文
《西字奇蹟》一卷,利瑪竇撰。1605萬(歷三十三年)刻於北京。(54頁)
4.數學
《幾何原本》六卷,徐光啟筆述,利瑪竇譯歐幾里得(Euclide)原本。1605年刻於北京(萬曆三十三年)。(52頁)
5.物理
6.天文
《經天該》一卷,利瑪竇撰,李之藻筆述。1607年刻於北京(萬曆三十五年) 。(53頁)
7.曆法
《崇禎曆書》一百卷,鄧玉函撰。1634年書成(崇禎七年)。
8.地學
《地震解》一卷,龍華民撰。1624年(天啟四年)刻於北京。(81頁)
《職方外紀》六卷,艾儒略撰。1623年(天啟三年)刻於杭州。(160頁)
9.輿圖
《萬國輿圖》利瑪竇作。1584年(萬曆十二年)作於肇慶。(53頁)
10.農田
《泰西水法》六卷,熊三拔撰。1612年刻於北京(萬曆四十年)。三拔修歷遭忌,乃改而研究水法。(124頁)
11.機械
遠西《奇器圖說》三卷,鄧玉函述,王徵譯。1627年北平刻(天啟七年)。(185頁)
12.生理
《人身說概》二卷,鄧玉函(Jean Terreng)撰。抄本。(184頁)
《人身圖說》二卷,羅雅谷撰。抄本。(184頁)
29.4.14
11.天主教之爭
《明史》三二六《外國·意大里亞傳》:「自(利)瑪竇(Mathieu Ricci)入中國後,其徒來益眾。有王豐肅(Alphonse Vagnoni)者,居南京,專以天主教惑眾,士大夫暨里巷小民,間為所誘。禮部郎中徐如珂惡之。其徒又自誇風土人物遠勝中華,如珂乃召兩人,授以筆札,令各書所記憶。悉舛謬不相合,乃倡議驅斥。(萬曆)四十四年,與侍郎沈、給事中晏文輝等合疏斥其邪說惑眾,且疑其為佛郎機假託,乞急行驅逐。禮科給事中余懋孳亦言:『自利瑪竇東來,而中國復有天主之教。乃留都王豐肅、陽瑪諾(Emmanuel Diaz Junior)等,煽惑群眾不下萬人,朔望朝拜動以千計。夫通番、左道並有禁。今公然夜聚曉散,一如白蓮、無為諸教。且往來壕鏡,與澳中諸番通謀,而所司不為遣斥,國家禁令安在?』帝納其言。至十二月令豐肅及迪我等俱遣赴廣東,聽還本國。命下久之,遷延不行,所司亦不為督發。四十六年四月,迪我等……怏怏而去。豐肅尋變姓名(改名高一志),復入南京,行教如故,朝士莫能察也。」(20頁)
又,「其國人東來者,大都聰明特達之士,意專行教,不求祿利。其所著書多華人所未道,故一時好異者咸尚之。而士大夫如徐光啟、李之藻輩,首好其說,且為潤色其文詞,故其教驟興」。(20頁)
《明史》二一八《沈 傳》:「沈,字銘縝,烏程人……登萬曆二十年進士。改庶吉士,授檢討。累官南京禮部侍郎,掌部事。西洋人利瑪竇入貢,因居南京,與其徒王豐肅等倡天主教,士大夫多宗之。奏:『陪京都會,不宜令異教處此。』識者韙其言。然 素乏時譽……」(21頁)
29.4.11
案:天主教之爭之參考
《辯學書稿》,徐光啟駁沈 之文。
《破邪集》八卷,萬曆末刊,驅天主教徒全部文件。
蓮池和尚與虞德園(淳熙)書。
12.利瑪竇之宣教及其與華人之交誼
(新十七期)《利瑪竇之宣教功業——明季中國開教記略(二)》,二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昆明《益世報·宗教與文化周刊》,張維華。
初耶穌會開教東方後,於臥亞、澳門兩地設立修院,教廷並於此兩地置主教區,以轄印度、中國及日本之教務。於時教廷東方巡閱專使范禮安氏首至澳門,審度形勢,而修士羅明堅諸人亦相繼至,亟謀內地開教之策。自一五八〇至一五八二年, 羅明堅凡三至廣州謀行宣教,而終不得達其願 。一五八三年,利瑪竇已來中華,與之同赴端州,築室以居,遂奠天主教傳行中國之基礎。
利瑪竇字西泰,義大利人,幼時,從名賢孟尼閣及丁先生游於羅馬。丁先生以歷算稱於世,所著有《幾何》一書,頗為時人所稱道,利氏從之游,深能得其奧蘊。十九歲入耶穌會,誓志精修,歷考七次,至撒責爾鐸德之尊品。德業既進,乃欲渡海傳教東方,因請命於會長,面辭教宗,於一五五七年至葡萄牙搭航東來。途中歷怒濤狂沙,掠人殺人之國,痛嘗艱苦。次年至印度,開示所學, 一五八二年七月 ,始抵廣東之香山墺。翌年,同羅明堅入端州,頗為當局所款,納遂留居於此。利氏居端州幾十載, 習華人語言文字 ,逐漸通曉,並讀六經子史等書亦能明其大意。時有粵人鍾銘仁、黃明沙者,慕利氏之天學,因依從之。及端州宣教之事業漸定,利氏又移居韶州,意欲深入內地。姑蘇瞿太素為名宦子,適於此時過曹溪,聞利氏名往與談論,深相契合遂願從游。 利氏始入中國時衣飾略仿緇流,至是太素勸其改易儒服。利氏又將中國四書,譯為西文 ,寄回本國,傳示國人。孔孟之學得播遐方,利氏之力也。後利氏又移住南雄,晤王應麟,頗相得。稍後,更欲開教金陵,及至其地,以時勢未隨,轉回南昌。時建安王多 受封於此,利氏進謁,殊蒙禮遇。王問交友之道,利氏退而著《交友論》以獻。 一五九八年 ,利氏隨大宗伯王忠銘入京師,謀覲見,值關白倡亂,朝鮮多事,未有覲見之機,遂南回,利氏離未獲所願,然開教內地之志堅不可移,因至姑蘇,延故人瞿太素同之金陵,貨居洪武崗,實行開教。一六〇〇年,以禮部文引詣京師貢獻,諸當道悉款接如禮,惟臨清督稅內官馬堂邀功攔阻,會得旨,令起赴京。利氏遂於一六〇一年春初,偕同伴八人同入燕都,進獻天主聖像、天主經典聖母像、自鳴鐘、鐵弦琴、萬國全圖等物。神宗念其遠來,召見便殿,命內臣觀學西琴,且問西來曲意,利氏遂譯八章以進。利氏留居京師,頗蒙神宗悅納,而禮部則疑其或有他志,慮生事變,疏請遣歸,不報。利氏亦具疏請命,乞於兩京或吳越等處,賜地安插。朝意令居京師,於是利氏安意留此。 利氏居京久,一時達官貴人多與之游 ,而天主教之傳揚,亦由是漸盛。一六一〇年五月間,利氏病卒京寓,年五十九歲。利氏歿後,中朝諸公議欲為請葬地,而西士龐迪峨、熊三拔等亦具疏奏請,朝允以阜城門外滕公柵欄籍沒楊內官之佛寺,房屋三十八間,地基二十畝,畀葬利氏,且為西士敬事天主焚修之所。利墓有王應麟所撰表志,載其生平事跡較詳,惜今已毀矣。
近世教會事業, 利瑪竇實開其基 ,蓋利氏才識器量,超絕常人,且 善交遊 ,一時名公巨卿,愛其和藹,重其學問,常以 西洋天文、曆法、輿地、數理之學,與之講論 ,故多有傾服其說而歸信之者,且其至中國後,復究經史,習文章,通書法,以與國人相贈答,國人亦以是重之。《萬曆野獲編》有云:利瑪竇字西泰,以入貢至,久留不去……往時予游京師,曾與之鄰,果異人也。初來即寓香山澳,學華言課華書者凡二十年,比至京已斑白矣。
又雲,「利西泰發願力以本教誘化華人…… 性好施,能緩急 ,人亦感其誠厚,無敢負者。飲啖甚健,所造皆精好, 不權子母術 ,而日用優渥,無窘狀, 因疑其有爐火之術 ,似未必然。其徒有龐順陽名迪峨者,亦同行其教,居南中,不如此君遠矣」。
又,李日華《紫桃軒雜綴》云:「瑪竇紫須碧眼,而色如桃花,見人膜拜如禮,人亦愛之,信其為善人也。」
又,謝肇淛《五雜俎》云:「(利瑪竇)與人言恂恂有禮,詞辯扣之不竭,異域中亦可謂有人也。」
吾國士子素無重視西人之習,而晚明諸君子獨善稱之,則利氏之德業學識,必有感人之深者矣。當利氏初抵澳門時,曾助范禮安撰《華國奇觀》一書,並繪中國地圖一幅附其後,其書頗流行西方。利氏移居端州,又以所攜西文世界地圖譯為華文,奉之太守王泮,泮深好之,為之刊刻流傳,而泮亦因是尊視西士。西士在端州所居西郭江邊地基,即泮所贈,且於新居落成之後,為之撰書匾額,題曰「仙花寺來西淨士」,則泮之厚交利氏可知,及後抵韶州,識 瞿太素 ,至南雄,識 王應麟 ,至南昌,又識 王忠銘 及建安王。瞿太素為禮部尚書,瞿景淳之長子,王應麟官至京兆尹,王忠銘弘誨亦曾任南京禮部尚書,均為一時巨宦,而建安王則為明之宗室,利氏以一西洋教士,得與深相結識,豈偶然哉。再後至兩都,交遊愈廣,如相國沈一貫、葉向高、大宗伯馮琦、僉都馮應京、都諫曹於忭等,均與之過從甚密,而徐光啟、李之藻、楊廷筠輩,尤深受其薰染,當時之文人學士亦嘗與之唱和,未常以外人而輕視之。溫陵卓吾李贄有贈利氏詩云:「逍遙下北溟,迤邐向南征。剎利標名姓,仙山紀水程。回頭十萬里,舉目九重城。觀國之光未,中天日正明。」李日華亦有贈利氏詩云:「雲海盪朝日,乘流信彩霞。西來六萬里,東泛一孤槎。浮世常如寄,幽棲即是家。那堪作歸夢,春色任天涯。」汪廷訥亦有贈利氏詩云:「西極有道者,文玄談更雄。非佛亦非老,飄然自儒風。」
又,葉向高亦有贈西國諸子詩,所指雖非一人,然亦因利氏而作,其詩云:「天地信無垠,小智安足擬。爰有西方人,來自八萬里。言慕中華風,深契吾儒理。著書多格言,結交皆賢士。淑詭良不矜,熙攘乃所鄙。聖化被九埏,殊方表同軌。拘儒徒管窺,達觀自一視。我亦與之游,泠然得深旨。」
此外利瑪竇有贈程幼博大約文,見《程氏墨苑》,亦典雅可誦。竊嘗謂宣教之業,貴在不為人所嫉,利氏之交識達宦或為人所曲解,然自有要意存焉。
又,利氏素重學問,嘗欲 以西洋科學介紹於中國 。當其在端州時,即以所制世界地圖、渾天儀、天地球、考時晷、惜時具等贈之當道。其後所制世界地圖,國人多珍視之,數為刊刻流行,今所傳坤輿全圖,即利氏與李之藻所共譯訂,為諸刊本中之最善者。及入居京師,又常以所學與時人相稱論,上海徐光啟、杭州李之藻從之游,敬其教並貴其學,後光啟、之藻俱先後奉教,信仰甚篤,錢塘楊廷筠亦因之藻歸其教,教中事務,賴三人擘助者甚多,所謂教中三柱石是也。光啟,之藻俱傳利氏之學,所與共譯著者,有《幾何原本》、《乾坤體義》、《測量法義》、《句股義》、《渾蓋通憲圖說》、《圜容較義》、《同文算指》等著,皆言天文測度數歷之學。諸書四庫多為著錄,迄今仍流傳不廢。萬曆間 曆法乖誤,每遇日月蝕,多不驗,朝議修改,利氏亦嘗以西說進,且召龐迪峨、熊三拔來京待用 。明清之際,為西學東來極盛之期,然追其本源,利瑪竇實開其端。利氏之介紹西學,其目的不外宣教,蓋華人重其學自重其教,可藉此引人歸依真主也。世之宣教士有卑棄學問,以為傳教之要旨不在此,所見亦短矣。
利氏宣教中國,除以交納時賢,介紹西學為引人歸信之法門外,對於教理之發揮亦極注意,其所著《天主實義》、《畸人十篇》、《辨學遺牘》等書,即為闡揚教理而作者也。基督教教理原與儒家之說多合,而與佛家之學多悖,利氏則取其相同者而律合之,取其相悖者而申斥之。《實義》所論,常取六經上帝之說,以合於天主,又取《論語》「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及《中庸》「施諸己而不願,亦勿施於人」之語,以合《聖經》博愛之說。至於祭天、祀祖、拜孔等儀節,亦聽教徒參加,而不視為違反禁拜偶像之律。此雖引起教中之爭執,然在利氏則自有其個人之見解焉。至於佛家輪迴、戒殺等說,與教理顯相違悖,利氏則痛加駁斥,不稍顧惜,由是遂引起佛家之反對。時有虞淳熙號德園者,官至銓部,由儒逃佛,見利氏駁斥佛法,數致書辯論。又有蓮池和尚沈袾宏者,主持杭州法壇有年,東南僧徒多歸依之,於利氏所言,亦極痛恨。其與虞德園書云:
「利瑪竇回柬,灼然是京城一士大夫代作。向《實義》、《畸人》二書,其語雷堆艱澀,今柬條達明利,推敲藻繪,與前不類,知邪說入人,有深信而為之羽翼者,然格之以理,實淺陋可笑,而文亦太長可厭,蓋從此魔者,必非智人也。且韓歐之辯才,程朱之道學,無能摧佛,而況蠢爾麼魔乎?此麼魔不足辯,獨甘心羽翼之者可嘆也。倘其說日熾,以至名公皆為所惑,廢朽當不惜病軀,不避口業,起而救之,今姑等之漁歌牧唱,蚊喧蛙叫而已。」讀蓮池一書,則知因利氏斥釋所引起之反感為如何。
利瑪竇既百計以求開教中國,而天主教之根基,亦卒由是奠立。利氏逝世之先,中國開教之地,已有端州、韶州、南雄、南昌、南北兩京、杭州、上海等地,而西士先後來華宣教者,則有郭居靜、蘇若漢、羅如望、龐迪峨、熊三拔、龍華民、王豐肅、謝務祿、陽瑪諾等人。郭居靜先開教韶州,後至南京,與王豐肅、謝務祿等共掌教務。龍華民先亦開教韶州,後至南昌與蘇若漢、羅如望等同掌教務;再後至北京襄理教務。至龐迪峨、熊三拔等則長留北京。時又有西士鄂本篤者,亦耶穌會士,十六世紀末年,布道於莫臥兒國,聞有契丹之名,說者謂即中國,思欲東來一證。且欲開教其地。因取道阿富汗,逾蔥嶺,經莎車、和闐、溫宿、吐魯番諸地,於一六〇五年至肅州。鄂氏至肅州後,始知西人所言之契丹、支那,原為一地,深自喜幸,惟因為居人所困,不得繼續東行,頗為焦急,及聞利瑪竇開教北京,兩致書求救,而利瑪竇亦得臥亞主教來書,知鄂氏東來,因遣人往迎,至則病不能起,卒歿於肅州。鄂氏之願雖不得達,而利氏開教之功,則偉然大著,斯堪為利氏夸矣。
13.天主教與明清思想
《清初中國思想之遭厄》,一月三日裴化行司鐸R.P Henri Bernard,S.J.在雲南大學至公堂演講,二十八年一月八日昆明《益世報·宗教與文化周刊》新第四期,楊慕時、董士祉合譯。
為認識中國文化與印度文化許多世紀以來在「暗中的磨擦」,並不需要在印度支那做長久的居留,更不需要遍歷印度支那半島。如Sylvain Leir說的:「約在公元的初期,中國與印度即發生了關係,後來因宗教、政治、商業的關係,一千餘年中,兩國更為接近。中印交通分為兩條路線,一是陸路,經過帕米爾高原及新疆的大沙漠;一是海路,經過南洋群島,由印度沿海到中國沿海。兩大文化的混合,一方面產生了希拉人在如斯定皇帝時代所稱的『絲國』(指中國),一方面形成我們現在所稱的印度支那,駕於兩種趨勢,兩種語言,兩種社會之間,搖擺不定的折衝地。」
印度好像占了很久的優勢,從地中海到太平洋的遠近諸國,都宗於印度文化,而在謨哈默德開始以利劍傳教的時候(使和平的佛教信徒最難接受),日本也受著印度文化的影響,直到現在還有統稱東半球的民族為遠東民族的習慣用語,這並非純出於偶然,而是以觀察遠東民情的統一性為根據的,因為既有個佛教文化,而同時也有個基督文化與回教文化的並立。
承認了這點,我們還要對他們互不相容的差點加以研究。印度對遠東文化給了一種推動力,可是並沒有取得支配的地位。印度所產的婆羅門教並沒有怎樣向外發展(除非在中國與日本的禪教密宗是導源於吠陀的),而這古佛教根本是一種隱士僧人的集團,已經差不多完全被大乘的普渡群生的思想所代替了。總之,只有一種文化是不足以造成一個國家的,在印度民族的集團里缺少一個有系統的組織,一個支配生活各部門的結構。給與遠東一個真正國家模型的還是崇拜孔子的中國,處於印度支那的安南人,當時所以能超越其他民族的原因,也就是在乎他們受了中國政治原則的領導。
在中國的文化城裡潛伏著一部真正的哲學,若願用個更廣泛的名詞,便可說是一種「固有的文化」,獨立於印度文化之外,而且多少曾被其他國家所吸收的。實在,當第十與第十一世紀之間,還見中國禁止經書出境,不過,後來蒙古成吉斯汗的兒子侵入中國,而有元朝的建立,非但使中國的上都(北平)門戶大開,吸收外來的影響(例如亞拉伯和波斯的數學),並且還把宋朝中國固步自封的藩籬除掉不少。可是有明一代(約在一三六八到一六四四年)由初葉到其末葉,是一個很長的封閉時期而為外人所不知的,一直到西歐的基督文化傳入,中國才又被人發現。若願知道「清初的中國思想」,也正是明末的這段史實是我們應該加以概括研究的。
(一)明初中國思想的盛衰
明初的皇帝洪武,尤其是永樂,曾步元人的後塵,南征北伐,非但克服了滿州與許多元室後裔的領土,並且還鞏固了江南各省,使臣的足跡遍於印度洋,甚而或達紅海,不過,鑒於忽必烈的失敗未向日本島國進兵,只施以文化的統治。
在他們這雄心正熾的時期,安南重屬於中國(由一四〇七到一四二八年)。在這時候有我們應該注意的一點,即是南京中央政府於一四一九年規定了朱子《性理大全》做安南人應科舉的根據。黎利在東京稱王,並未拋棄中國這強迫式的制度,並且用它造成安南政治社會的組織綱領,這就是他後來做印度支那民族領袖的基礎,使他在一四七一年征服商拔,以後又征服柬埔寨。
中國的創造能力,可以說被明初的幾位皇帝束縛了起來,以後繼承的皇帝固步自封,使明朝的勢力限制在十五或十八省的範圍內,非但不獎勵人民向外發展,並且嚴與懲罰,福建和廣東的勇敢航海家,對法律陽奉陰違,私結地方長官,繼續他們的對外貿易,有如半海盜式的行為,明朝與外人的關係只能非正式的在廣東與甘肅兩地,藕斷絲連的繼續著。還有一點,即當時中國所收外國使臣的進貢,有許多都是商人假造的名義,藉以私運物。日本始終未來進貢,旁的也有效尤的,暹羅、安南、高麗比較忠實,每年照例進貢,並將新曆術帶回本國。
在閉關自守的風氣之下,中國固有的而含有創造性的思想受了一種軟禁,讀書人一切崇尚復古,所謂復古也不過就是盤旋在宋學家經解里,他們的精力完全消耗在文章八股之上。可是私人講學的,仍有些還討論倫理道德及政治史,保持著區區的一點動力,這就是當時的一位清官王陽明,在他的圖書被焚之後,他發覺書籍並不是求知的唯一來源,於是發揮所謂「良知」學說。王陽明死於一五二七年,就是葡國使臣到北京的第十年,他的牌位於一五八四年列入孔廟,這年就是利瑪竇到廣東肇慶府的次年。
這個異軍突起,是否可以補救中國思想的停滯,這就是我們下面要說明的。
(二)西方的影響
現代史學家對明末的史實有許多不明了的地方,但這也是可以原諒的,因為我們知道在乾隆毀書的時候,五千餘種禁書中,只得六七百種倖存的,其中不是孤本便是手抄本,使中國的新史學家收拾這些殘餘,恢復一點不能彌補的損失,也是一種費力的工作。
應當承認 過去的著名的學者,尤其是很受了西方文化影響的。 (如黃黎洲,梅……)
康熙年把傳教士驅逐出境,但並未能阻止傳教士帶來的思想從譯成漢文的書籍中流入日本長崎……所以在一六三〇年日本不得不設備一種特殊警察,為防止這危險的進口。可是結果他們並未達到目的,因為在明末的時候,中國北平同其他各處歐洲文化有很大的勢力,利瑪竇把公教思想在中國學者可以接受的方式下努力介紹,他把王陽明的「良知」學說同公教的「良心」論比較起來,即如歐洲從希塞祿以後人道主義學者的辦法。非但如此,他還能擺脫著述家的一切煩瑣,證明教義與經書里的意義大致沒有什麼衝突的地方,無形中他這番努力也有了相當的成功,甚至經過一世紀以後,即在一千七百年康熙皇帝及許多學者,而主要的是東林學派,皆認他的見解為正確。在日本一六四二年Nokae Toju初次提出王陽明的學說時候,被人懷疑他是基督徒。在安南河內,從一六一五年到一六四五年,利瑪竇的繼續人中,特別是Alexandre de Rhodes,他用的都是在北平或杭州所印的王派註解的經書,為使崇拜中國的學者們能接受其中的思想。且更有甚者,他見日本發明了一種活印法,他就在安南用上了羅馬字的注音字母,特為便利不識漢字,或對漢字感覺困難的讀者。這樣暗暗的,可是很有效的,開拓了在清初保存中國思想的一個絕好的環境。
(三)清朝中國思想的停滯
在清初對滿州侵略者抵抗最堅決的分子,就是吸收過西方思想的中國學者,他們拒絕向滿清投誠,他們是新漢學派,主張把漢學恢復原狀,其中有幾位明末的忠臣,即龐天壽同史可法,從一些史料上可以見到明末流亡在南方的時候,明室的顧問瞿紗微、卜彌格及其他傳教士,同越南三王有很密切的關係。
這個明末的中國思想在越南延長到了什麼時候,因史料和圖書的殘缺,是很難確定的一件事,不過有一點是很清楚的,即在清初有些中國學者流亡到日本時候,曾請求過越南王出兵幫助,且在永曆帝死了以後,明朝的遺臣還避在越南,那時正是安南人把商拔併吞以後,準備攻進柬埔寨的時期。
在印度支那半島當中國文化比印度文化占優勢的時候(特是政治組織),也正是滿清皇帝在北京實行愚化中國臣民的時候, 清初的皇帝如康熙本來很明了西方文明的優點 ,所以他本人對函數、天文、地理、生理解剖,以及西方哲學都很用功研究,可是絕對不讓中國學者蒙受其益,對中國學者,他就提倡朱子學術同八股文章,並用科舉的方法把中國的學者及官僚消磨在無罪的,可也是很無聊的工夫里,所以在滿清一代,中國學者除漢學家以外,幾乎未出什麼有貢獻的人物,這樣算是滿清愚民政策的成功,那時歐洲人士正因傳教士的通訊和記敘對遠東的中國文化發生羨慕,而燃起研究中國的欲望,然在中國的學者此時反漸漸把明末的思想遺忘掉,並且拒絕來不尼茲對中西文化交換的建議。
新中國的先鋒孫中山先生及梁任公,因一八九八年的政變,逃到日本去的時候,在意外中發見了流亡在日本的中國思想,不但在中國已被人遺忘的王陽明學說,在日本正方興未艾,並且還發現一批被滿清政府所禁絕的明末遺著,於是乎更加強了他們反滿的思想,而促成清朝一九一一年的滅亡。
結論:
在受過中國文化薰陶的外人中,連中國人自己,現在有許多都在懷疑這個中國文化,而這個中國文化在過去確實有她的優越點,使她站在印度文化的上風。有些人現在還認為東西文化是不可妥協的。這也不過是拿某一種東方文化和西方的某種文化對比的現象而已。例如拿中國的學究來代表東方文化,那末當然在一九一七年是應被文學革命打倒而無人痛惜的,但是這些學究能不能代表中國文化,這還是問題,他們不過是滿清愚民政策的產物而已。
這個東西文化的誤解,可說西方文化應當擔負大部分的過錯。再者,歐洲文化的墮落,已經成了大戰以後的公論,這未免有很大的誤會。如果在歐洲文化里單看見物質、經濟、政治、軍事的文明,當然無需乎希臘羅馬的傳統就可把它吸化溶化過來。本來為開礦、紡紗、駕飛機、辟殖民地,誰也不需要了解柏拉圖和希塞祿的哲學,但西方文化裡面還有許多成分——狹義的文明成分,即理智的、倫理的、宗教的,對這點我沒有時間把它發揮,可是事實給我們證明在這個立場上東西文化並不是不相融洽的。我想許多學者對此點都能同意。
從前在實驗主義占絕對優勢的時候,許多人都認為科學至上,以為有了科學即能成完人,即能互相諒解,互相援助,現在對此錯誤大家都明白了,只要看看化學的進步是否使戰爭更加殘暴。
所以有人在科學以上再加上個倫理,一個沒有形上學做根據的倫理,如王陽明及塞乃加,把一切實驗所不能證明的東西認為不可思議。像這樣沒有職責沒有制裁的倫理是必然要失敗的。我們引個例子:王陽明的倫理雖然狠高尚狠精密,但還不足給明末的遺儒對滿清的充分的抵抗力,而在羅馬帝國,這種倫理也只能給羅馬人一個光榮的死,而不能挽回羅馬的滅亡。
那末也許有人要質問我:為什麼王陽明的哲學在日本就能給他們這樣大的動力與發展?這我也並不否認,但日本在禪宗以上更加上一種宗教,即神道教,以天皇侕神為中心。文化固然出不了科學,也少不了一個倫理,更少不了一種宗教;我把宗教加上去,也許有許多人要驚奇,可是事實給我們證明,現世不研究宗教問題,簡直即無法討論文化問題。這裡所說的宗教當然是狹義的,他的神也不是拜物教的木偶,也不是精靈教的自然,而是仿佛渙化了的國家主義或人類主義。
東西文化的交流發生這樣一個狠奇怪狠可惜的現象,即是使許多人徘徊在兩極端之間;在最近三十年,或更好是十五年內,才發現東西文化融合的可能,本人的興趣對這點不過是要在這篇演講內介紹明末清初的中國文化可以做東西文化互相了解與溝通的例子。在過去既然可能,現在與將來更可發揚光大了。
14.西洋宗教曆法之輸入
《明史》三二六《外國七·意大里亞傳》:「意大里亞,居大西洋中,自古不通中國。萬曆時,其國人 利瑪竇 至京師,為《萬國全圖》,言天下有五大洲……其說荒渺莫考,然其國人充斥中土,則其地固有之,不可誣也。大都歐羅巴諸國,悉奉天主耶穌教,而耶穌生於如德亞,其國在亞細亞洲之中,西行教於歐羅巴。其始生在 漢哀帝 元壽二年庚申,閱一千五百八十一年至萬曆九年,利瑪竇始泛海九萬里,抵廣州之香山澳,其教遂沾染中土。至二十九年入京師,中官 馬堂 以其方物進獻,自稱大西洋人。禮部言:『……乞給賜冠帶還國,勿令潛居兩京,與中人交往,別生事端。』不報。八月又言:『……乞速為頒賜,遣赴江西諸處,聽其深山邃谷,寄跡怡老。』亦不報。已而帝嘉其遠來,假館授粲,給賜優厚。公卿以下重其人,咸與晉接。瑪竇安之,遂留居不去,以三十八年四月卒於京。賜葬西郭外。其年十一月朔,日食。歷官推算多謬,朝議將修改。明年,五官正 周子愚 言:『大西洋歸化人 龐迪我 、 熊三拔 等深明曆法。其所攜曆書,有中國載籍所未及者。當令譯上,以資採擇。』禮部侍郎 翁正春 等因請仿洪武初設回回曆科之例,令迪我等同測驗。從之。……崇禎時,曆法益疏舛,禮部尚書 徐光啟 請令其徒 羅雅谷、湯若望 等,以其國新法相參較,開局纂修。報可。久之書成,即以崇禎元年戊辰為曆元,名之曰《崇禎歷》。書雖未頒行,其法視《大統歷》為密,識者有取焉。」
《明史》三一《歷志序》:「明之《大統歷》,實即元之《授時》,承用二百七十餘年,未嘗改憲。成化以後,交食往往不驗,議改歷者紛紛……台官泥於舊聞,當事憚於改作,並格而不行。崇禎中,議用西洋新法,命閣臣 徐光啟 、光祿卿 李天經 先後董其事,成曆書一百三十餘卷,多發古人所未發。時布衣 魏文魁 上疏排之,詔立兩局推驗。累年校測,新法獨密,然亦未及頒行。」(2頁)
《明史》三一《歷志一·曆法沿革》:「(15頁)(萬曆)三十八年,監推十一月壬寅朔日食分秒及虧圓之候,職方郎 范守己 疏駁其誤。禮官因請博求知歷學者,令與監官晝夜推測,庶幾曆法靡差。於是五官正 周子愚 言:「大西洋歸化遠臣 龐迪峨 、 熊三拔 等,攜有彼國曆法,多中國典籍所未備者。乞視(16頁)洪武中譯西域曆法例,取知歷儒臣率同監官,將諸書盡譯,以補典籍之缺。」先是,大西洋人 利瑪竇 進貢土物,而 (龐)迪峨 、(熊)三拔 及 龍華民、鄧玉函、湯若望 等先後至,俱精究天文曆法。禮部因奏:『精通曆法,如 (邢)雲路 (河南僉事)、( 范)守己 (職方郎)為時所推,請改授京卿,共理歷事。翰林院檢討 徐光啟 、南京工部員外郎 李之藻 亦皆精心歷理,可與 迪峨、三拔 等同譯西洋法, 俾雲路 等參訂修改……』疏入,留中。未幾, 雲路、之藻 皆召至京,參預歷事。 雲路 據其所學, 之藻 則以西法為宗。」(15—16頁)
又,「明年(崇禎六年)冬十月, 光啟 以病辭歷務,以山東參政 李天經 代之。不逾月而 光啟 卒。七年, 魏文魁 上言,歷官所推交食節氣皆非是。於是命 文魁 入京測驗。是時言歷者四家,大統、回回外,別立西洋為西局, 文魁 為東局。言人人殊,紛若聚訟焉」。(24頁)
又,「時(崇禎十四年)帝已深知西法之密。迨十六年三月乙丑朔日食,測又獨驗。八月,詔西法果密,即改為《大統曆法》,通行天下。未幾國變,竟未施行」。(32—33頁)
29.4.11
15.西洋炮之輸入
《明史》三二五《外國傳六·佛郎機傳》:「佛郎機,近滿剌加。正德中,據滿剌加地,逐其王……十五年……御史何鰲言:『佛郎機最凶狡,兵械較諸蕃獨精……』嘉靖二年遂寇新會之西草灣……轉戰至稍州……賊亦敗遁。官軍得其炮,即名為佛郎機,副使汪鋐進之朝。九年秋,鋐累官右都御史,上言:『今塞上墩台城堡未嘗不設,乃寇來輒遭蹂躪者,蓋墩台止瞭望,城堡又無制遠之具,故往往受困。當用臣所進佛郎機,其小止二十斤以下,遠可六百步者,則用之墩台。每墩用其一,以三人守之。其大至七十斤以上,遠可五六里者,則用之城堡。每堡用其三,以十人守之。五里一墩,十里一堡,大小相依,遠近相應,寇將無所容足,可坐收不戰之功。』帝悅,即從之。火炮之有佛郎機自此始。然將士不善用,迄莫能制寇也。」
《明史》三二五《外國傳六·和蘭傳》:「和蘭,又名紅毛番,地近佛郎機……自佛郎機市香山,據呂宋,和蘭聞而慕之。(萬曆)二十九年駕大艦,攜巨炮,直薄呂宋。呂宋人力拒之,則轉薄香山澳……其本國在西洋者,去中華絕遠,華人未嘗至。其所恃惟巨舟大炮。舟長三十丈,廣六丈,厚二尺余,樹五桅,後為三層樓。旁設小窗置銅炮。桅下置二丈巨鐵炮,發之可洞裂石城,震數十里,世所稱紅夷炮,即其制也。」
《明史》三二六《外國傳七·意大里亞傳》:「其國善制炮,視西洋更巨。既傳入內地,華人多效之,而不能用。天啟、崇禎間,東北用兵,數召澳中人入都,令將士學習,其人亦為盡力。」
《明史》二五一《徐光啟傳》:「徐光啟,字子先,上海人。萬曆二十五年舉鄉試第一,又七年,成進士。由庶吉士歷贊善。從西洋人利瑪竇學天文、歷算、火器,盡其術。遂遍習兵機、屯田、鹽策、水利諸書……熹宗即位……遼陽破,召起之。還朝,力請多鑄西洋大炮,以資城守。帝善其言。方議用,而光啟(時官少詹事)與兵部尚書崔景榮議不合……復移疾歸。」
費賴之《入華耶穌會士列傳》第四十九《湯若望傳》:「一六三六年(崇禎九年)在皇宮旁設鑄炮廠一所, 若望 竟製成戰炮二十門,口徑多大,有足容重四十磅炮彈者。已而又制長炮,每一門可使士卒二人或駱駝一頭負之以行,所需鑄炮之時亘兩全年。」(馮譯本,195頁)
《明史》九二《兵志·火器》:「至嘉靖八年(1529),始從右都御史汪鋐言,造佛郎機炮,謂之大將軍,發諸邊鎮。佛郎機者,國名也。正德末,其國舶至廣東。白沙巡檢 何儒 得其制,以銅為之,長五六尺,大者重千餘斤,小者百五十斤,巨腹長頸,腹者修孔。以子銃五枚,貯藥置腹中,發及百餘丈,最利水戰……萬曆……其後,大西洋船至,復得巨炮,曰紅夷。長二丈余,重者至三千斤,能洞裂石城,震數十里。天啟中,錫以大將軍號,遣官祀之。崇禎時,大學士徐光啟請令西洋人製造,發各鎮。然將帥多不得人,城守不固,有委而去之者。及流寇犯闕,三大營兵不戰而潰,槍炮皆為賊有,反用以攻城。城上亦發炮擊賊。時中官已多異志,皆空器貯藥,取聲震而已。」(11—12頁)
29.4.11、4.14
16.明自造佛朗機銅銃
明(嘉靖)李昭祥(上海人,嘉靖丁未進士,工部主事)《龍江船廠志》(《玄覽堂叢書》續集)卷一《訓典志·典章》引職掌條例:「嘉靖四年,為修武備以固畿甸事,南京內外守備衙門題准,鑄造佛朗機銅銃六副,打造蜈蚣船一隻。查系廣東按察使汪鋐奏,有佛朗機番船長十丈,闊三丈,兩傍駕櫓四十枝,周圍置銃三、四管,底尖面平,不畏風浪。人立之處,用板捍蔽,不畏矢石。每船二百人撐駕,櫓多人眾,無風可以疾走。各銃舉發,彈落如雨,所向無敵,號曰蜈蚣船。其銃管用銅鑄造,大者千餘斤,中者五百餘斤,小者一百五十斤,每銃一管,列 提銃四把,以鐵為之。彈丸內用鐵,外用鉛,其火藥製法與中國異。銃一舉發,遠可百餘丈,木石犯之皆碎。自古銃之猛烈,無出其右。是年行取到廣東船匠梁亞洪等三名,發提舉司先行料造蜈蚣船一隻,長七丈五尺,闊一丈六尺,及南京兵仗局鑄佛朗機銃六副,給發新江口官軍領駕操演。」(117冊,12—13頁)
又,卷二《舟楫志·圖式》:「按蜈蚣船自嘉靖四年始……廣東按察使注鋐圖其制以獻,上采其議,令南京造以為江防之用。至十三年而復罷之……」(117冊,35頁)
《南船紀》 《兵部船政書》
1954.4.9
17.明代火器
明王思義《三才圖會·器用》七卷《兵器類》:
威遠炮:「每位重百二十斤,如一營三千人用十位,每位用人三名,騾一頭,人仍各帶銃棍一根。舊制大將軍炮,周圍多用鐵箍,徒增斤兩,無益實用,點放亦多不准。今改為光素,名威遠炮,惟於裝藥發火著力處加厚,前後加照星照門,千步外皆可對照。每用藥八兩,大鉛子一枚,重三斤六兩,小鉛子一百,每重六錢。對準星門,墊高一丈平放,大鉛子遠可五六里,小鉛子遠二三里;墊三寸,大鉛子遠十餘里,小鉛子四五里;闊四十餘步……此炮不炸,不大後坐,就近手可點放。」
地雷連炮:「八面分打,每炮一大鐵釘,賊來急視所向先打。」「每位重二十斤,十位一連,如一營三千人用三十連,每連用人十五名,人仍各帶銃棍或劍槍火槍一根。舊炮點放易後坐,傷吾人馬,且擺動常苦不准。今改身加長尾加重,前後用照星照門,以鐵大釘貫其環中,不坐不擺,亦不用鐵箍,比舊制力大而准。初擬用火櫃,今改走線以發火,扁線以傳火,尤便。」
火箭、神機箭、燕尾炬、飛炬、鞭箭、劍槍、銃棍、火槍、五雷神機、三捷神機、萬勝佛狼機、嚕蜜鳥銃、大追風槍。
《三才圖會·器用》八卷《兵器類》:
銅發貢:「每座約重五百斤,用鉛子一百個,每個約重四斤,此攻城之利器也……故欲放發礦須掘土坑,令司火者藏身,後燃藥線,火氣與聲但向上沖,可以免死。」
1950.5.18
18.葉向高與天主教
《天學傳概》(巴黎圖書館藏明抄本,編號Chinois6875,向覺明抄錄本)「艾先生儒略原與諸西儒同居京國,繼為相國文忠葉公屈致入閩……」(書凡六頁,題「大明崇禎歲己卯——十二年,西1639——王春閩中黃鳴喬拜撰」,下有甲辰進士——萬曆三十二年——圖章。向抄本,21頁)
《熙朝崇正集》(題「皇明閩景教堂輯」。凡二卷,明刊本,巴黎圖書館藏,編號Chinois 6875。又閩中諸公贈詩一冊明抄本,上題「崇正集卷□」,下題「晉江天學堂輯」,亦巴黎圖書館藏,編號Chinois 1066。疑此抄本即《崇正集》之附本未刻者)附閩中諸公贈詩,第一首福唐葉向高詩「天地信無垠,小智安能擬,爰有西方人,來自八萬里,躡履歷窮荒,浮槎過弱水,言慕中華風,深契吾儒理,著書多格言,結交皆名士,俶詭良不矜,熙攘乃所鄙,聖化被九埏,殊方表同軌,拘儒徒管窺,達觀自一視,我亦與之游,泠然得深旨。」(向覺明抄本,51頁)
案:據此詩葉向高尚未受洗。
又據此則此一冊閩中諸公贈詩蓋贈艾儒略者。
29.7.13
19.明代天主教
明崇禎十二年黃鳴喬《天學傳概》(巴黎圖書館藏抄本,編號Chinois6875,向覺明影鈔)「我明萬曆初,泰西國利先生瑪竇者,同友輩數人,越九萬里航海而來,貢獻方物,因進天主聖像及天主經典,蒙神宗皇帝供奉御前,賜瑪竇等宴祿,寵齎有加,繇是留京敷教,譯經著書,此則我朝聖教所繇始也。利公沒,禮部題請,蒙神皇欽賜御葬於阜城門外,地二十畝,並房屋三十八間,為其同會龐迪我等恭奉天主及祝釐之所。至天啟癸亥(三年,西1623),旨詔西士龍華民、陽瑪諾等赴京聽用。今皇上三年(庚午,西1630,案上年十一月滿洲入塞),虜氛告急,華民及陸若漢矢志效忠,率西洋住澳士民公沙等貢銃,寧遠、涿洲屢用殲奴退虜,奉旨賜名神威。迨登萊之後,公沙等盡忠死難,皆蒙恩賜祭葬。又禮部題薦,以西儒鄧玉函、羅雅谷、湯若望等精習曆法,旁通諸學,隨蒙欽召入京,同大學士徐等開局修歷,進呈御覽曆書一百四十餘卷,考謬訂差,積勞有日。至崇禎九年(丙子,西1636),曆法告成,值虜迫城下,兵部疏薦雅谷等料理御前領發神器,虜退,城守有功,疏覆西儒守素學道,不願官職,勞無可酬,蒙旨優給田房。是西儒傳教之至於斯者,歷歷著功聖朝,而亦咸受國恩如此高厚,正足見其學之純粹而教之不誣也……今皇上丁丑(十年,西1637)冬,有以修歷推測有違者,反誹天學,干冒宸聰。奉聖旨,某等測驗疏遠,已有旨了,何得更端求勝?(「求」字原抄作「束」,向改)且本內毀等語全無忌憚。又十一年(戊寅,西1638),禮部題敘湯若望等創法講解之功,又薦其道氣衝然,理應褒異,遂蒙聖上欽召若望入內,親賜請問聖教諸理,仰荷(原抄作「何」,向改)聖鑒獎嘉,隨賜扁楔,署曰『欽褒天學』,煌煌天語,嘉矜遠人,可謂渥矣。今吾閩之初敷教者,為艾先生儒略,原與諸西儒同居京國,繼為相國文忠葉公屈致入閩,凡當道大人縉紳先生,接其德范者莫不破格優禮,絕無異論。年來有從呂宋泛海擅入福寧地方,隨蒙當道斥回本國。按其人與利、艾諸賢生不共國,來不同方,其學其規判然迥異,誠恐一時或有未詧,而正學偶致沉冥,以故泉興諸紳衿各具呈守道台前,仰祈諄諭,以揚道風……夫聖天子之禮待既如彼,士大夫之公論又如此,直道在人,當有能辨之者……」(向抄本,20—22頁)
29.7.13
20.明人對天主與邪教之等觀
明黃鳴喬《天學傳概》:「乃有玉石不分,欲以天主聖教與無為左道同觀者,亦思無為之教,妖幻拂經,愚昧墜其局中,往往至於滅倫犯義。天教則至真至確,掖人於善,必欲其力,阻人於惡,必欲其盡。諸所著述皆可上告之聖君賢相以贊襄治理,下證之英人傑士以修明學術。今以除邪之故而波及之,是猶穮蓘之家,芟稂薙莠並嘉禾而鋤之也,是豈祛邪崇正之本務哉。」(崇禎十二年。向抄本,21頁)
又,「……以故泉興諸紳衿各具呈守道台前,仰祈諄諭以揚道風,蒙守道曾公祖(於莆)牒判雲艾儒略與利瑪竇同社同業,同入中國來,專以講道迪德為務,並無他營,與異端不同,仰福州府查行,繳後又判泉牒雲,西士艾儒略等學道人也,其修詣與吾儒無不同者,豈可與無為教同類而共逐之乎,仰府給示並諭各縣遵照行」。(21頁)
又,崇禎八年六月絳州正堂雷為尊天辟邪事告示(附《天學傳概》後):「自佛家道家惑亂人心,使人不尊天而尊己,所以從古大儒極力辟之。更(原誤「吏」,向改)可恨者,非佛非道,有無為教、金蟬教等名,欺天悖理,煽惑愚民,甚者結黨為非,大幹王法。幸有西儒高先生修身事天,愛人如己,以教忠教孝為第一事,上自聖天子賢宰相莫不敬禮之,以至縉紳學校(原誤較,向改)諸君子尊之如師傅,愛之如兄弟,百姓從其教者皆化為良民,其有功朝廷大矣。爾鄉民有心向善,何不歸於正道,乃甘從邪教,欲為善而反得惡耶……為此出示,敢有倡率無為、白蓮等教者,定行訪拿,其脅從之人一併究治不貸。」(22頁)
案:據此兩條天主教始附儒以闢佛老,繼則抨擊邪教,其後則國人有目天主教為邪教而議逐之者,此事或僅發生於閩,或傳布甚廣,尚待考。閩中教徒《崇正集》之刻,諸公贈詩之傳鈔或即為此,亦待考。又其時閩中有逐西洋人事(見明代天主教卡片三),其人為何如人,是否為新教教徒,亦待考證。
二十九年七月十四日晨補書數語。
29.7.13
21.明人對於天主教之懷疑
黃鳴喬《天學傳概》:「且其立教要旨,以事天地之主為宗本,以忠孝慈愛為工夫,以悔罪投誠預備生死大事為究竟,一切懿訓良規悉皆公正,於以護身靈風世俗禆益良多。至於辟信邪祀,尤為正心循天理之要端,世人不察反訝為非,或有因其不用楮錢,訛其不奉祖宗……或又見行教者不受無名之饋,間有施濟於人不審從來,意其擅黃白之術,不知諸儒涉遠行教,本國雅重其德,歲給廩餼附商而達,欲使其足己無營,一心謀道。其在京師諸先生則蒙皇朝優維,豈有異術費人揣摩乎?」
案:七月十三日下午四時獨居不快,讀向覺明手鈔巴黎圖書館藏《天學傳概》,節錄數條以遣興。時居昆明靛花巷三號北大文科研究所二樓西窗。
29.7.13
22.利瑪竇初獻之方物
《熙朝崇正集》卷二利瑪竇《貢獻方物疏》:「謹以原攜本國土物所有天帝圖像一幅,天帝母圖像二幅,天帝經一本,珍珠鑲嵌十字架一座,報時自鳴鐘二架,萬國圖志一冊,西琴一張等物陳獻御前。此雖不足為珍,然出自西貢,至差異耳……伏乞皇上憐臣誠愨來歸,將所獻土物俯賜收納。臣蓋瞻皇恩浩蕩,靡所不容,而於遠人慕義之忱,亦少伸於萬一耳。又臣先在本國忝預科名已叨祿位,天地圖及度數深測其秘,制器觀象考驗日晷並與中國古法吻合,倘蒙皇上不棄疏微,令臣得盡其愚,披露於至尊之前,斯又區區之大願,然而不敢必也。」萬曆二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原一頁二頁,向抄本,32頁)
又,貢獻方物開附於後:
時畫天主聖像一幅
古畫天主聖母像一幅
時畫天主聖母像一幅(原註:「神皇啟閱初奉御前,其後收藏御帑,今上復命重整聖龕恭奉。」)
天主經一部
聖人遺物各色玻璃珍珠鑲嵌十字聖架一座
萬國圖志一冊(原註:「萬曆四十年龐迪我、熊三拔等奉旨翻譯進覽,其後艾儒略增益,見《職方外紀》,行世。」)
自鳴鐘大小二架(原註:「神皇將大者造樓懸之,小者置御前。」)
映五彩玻璃石二方
大西洋琴一張(原註:「神皇問琴操西曲,利瑪竇敬譯八章以進。」)
玻璃鏡及玻璃瓶大小共八器
犀角一個
沙刻漏二具
乾羅經一個
大西洋各色鎖袱共四匹
大西洋布並葛共五匹
大西洋行使大銀錢四個(原三頁四頁,向抄本,32—33頁)
29.7.14
23.天主教與御虜
《熙朝崇正集》卷二:「西洋住澳勸義報效耶穌會掌教臣陸若漢、同管約銃師統領臣公沙的西勞等謹奏,為遵旨貢銃效忠再陳戰守事宜,仰祈聖明採納事,切臣等西鄙遠人,崇奉造成天地至尊天主規教,頗識造物根原,最重君親倫理,顧(此字疑係「故」字之誤)凡該國商舶遊歷所到之處,必先令一掌教訓迪,不許來商毫逾經行國法,以乖造物真主規教。臣漢自本國與先臣利瑪竇輩前後航海至澳已五十餘年,臣公沙自本國航海偕妻孥住澳已二十餘載,臣等耳聞目擊,身親天朝豢養弘恩,其所以圖報皇上者已非一日矣。況臣漢與先臣利瑪竇及今輦下臣龍華民、鄧玉函同教同會,先臣利瑪竇生蒙皇祖神宗皇帝館穀,沒蒙皇祖神宗皇帝諭葬,臣龍華民、鄧玉函復蒙皇上採納廷議欽命修歷,天朝信任寵齎臣等何如深厚(「如」字疑誤)。臣漢自幼奉守造物真主規教,責己誘人無非敬畏至尊天主,忠君孝親愛民之事,敢不轉相勉勵。是以崇禎元年兩廣軍門李逢節、王尊德奉旨購募人銃,查照先年靖寇援遼,輸餉輸銃,悉皆臣漢微勞,遂坐名臣漢勸貢大銃、點放銃師前來,而臣公沙亦因受恩同教,不顧身命妻孥,歡喜報效,挺身首出,故該澳臣委黎多等付臣漢以訓迪統領銃師諸人之任,責臣公沙以管約銃師匠役諸人之任也。臣等從崇禎元年九月上廣承認獻銃修車,從崇禎二年二月廣省河下進發,一路勤勞,艱辛萬狀,不敢備陳,直至十月初二日始至濟寧州。哄傳虜圍遵化,兵部勘合,奉旨催趲,方得就陸,晝夜兼程,十一月二十二日至涿州。聞虜薄都城,暫留本州製藥鑄彈。二十六日,知州陸燧傳言邸報,奉聖旨西銃選發兵將護運前來,仍須偵探的確相度進止,你部萬分加慎不得疏忽,欽此。十二月初一日,眾至琉璃河,警報良鄉已破,退回涿州,回車急拽,輪輻損壞,大銃幾至不保。於時州城內外士民咸思竄逃南方,知州陸燧、舊輔馮銓一力據當,將大銃分布城上,臣漢臣公沙親率銃師伯多祿、金答等造藥鑄彈修車,城上演放大銃,晝夜防禦人心稍安。奴虜聞知,離涿二十里不敢南下。咸稱大銃得力,臣等何敢居功。茲奉聖旨議留大銃四位保涿,速催大銃六位進保京城。臣等荷蒙天主至尊皇上恩庇,於今年正月初三日同舊輔馮銓護送到京,除臣等恭進該澳臣委黎多等歷陳報效始末一疏,並送部預先恭進大銃車架式樣二具呈覽外,臣等思惟皇上深知大銃有用,賜號神威,臣等不直陳大銃戰守事宜,有負皇上九重鑒知,有虛臣等遠來報效。臣念本澳貢獻大銃,原來車架只堪城守,不堪行陣,如持此大銃保守都城,則今來大銃六位,並前禮部左侍郎徐光啟取到留保京都大銃五位,聽臣等相驗城台對照處措置大銃得宜,仍傳授點放諸法,可保無虞。如欲進剿奴巢,則當聽臣等另置用中等神威銃及車架,選練大小鳥銃手數千人,必須人人能彈雀中的,仍請統以深知火器大臣一員,總帥一員,臣等願為先驅,仰仗天威,定能指日破虜,以完合澳委任報效至意。臣等銜感德澤,不覺言之及此,伏乞皇上俯察貢銃效用微忠,並悉大銃戰守事宜,敕下該部,立覆施行。別有貢獻方物,因聞警陸路亟行,尚留濟寧地方,容到日另疏進呈。臣等不勝惶悚待命之至。崇禎三年正月十七日奏聞,二十二日奉聖旨,澳夷遠來效用,具見忠順,措置城台,教練銃手等項,及統領大臣,著即與覆行,該部知道。」
案:此奏見《熙朝崇正集》卷二,第八篇,原目題「遵旨貢統效忠疏。西洋陪臣陸若漢」。在第「又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諸頁。(向抄本,38—40頁)
29.7.16—17
24.康熙時教民訐告教會
「具奏天主教中西蜀草莽臣 徐若翰 為負恩欺君叛教圖篡事情,緣臣等所奉教內耶穌會之西洋人等,自湯若望、南懷仁以來,因蒙萬歲收渠等長於術技充供奉,即潛懷覬覦之惡,暗據中國為渠一會之園林,以香山縣之濠鏡澳,版圖載籍之地,嘉靖間只許西商住,而渠等得立三巴堂,迄今年納地稅五百銀錢者,改稱馬高府,捏傳中國送與渠等。以之餌波爾都瓦爾國王,求王為主保,給錢養人以待釁隙,爰與波爾王立有誓契,人若東來必先往彼國受其方略,誓遵其約,始能安居中國,以此故西洋多信澳門為波爾王之外府,即今往澳,彝目明白說是彼國之地,書示管理收發(職銜)先主教 多羅 ,及御前 德理格 馬國賢等,西來書物之羅若德,凡入中國而與其謀者,雖陽言傳天主之教,觀光上國,實陰奉波爾王命窺探神州,所以違背教規依襲中俗,浸行籠絡人心之計,而無人得知……幸惡行雖未露著於此土,醜聲實已風聞於西方,因而羅瑪教化宗主特選大主教多羅,代其來謝傳教修士們所受萬歲洪恩,以親勸渠等速自改遷,毋欺君上,毋詭教規……奈何渠等惟知有波爾都王,驁然不服其主教之勸戒。因大主教於萬歲垂問之下,方欲直陳渠等不和之故,與波爾王所立之何法,即被渠等百計傾危竟擠,其為波爾王之威命困禁悶死於澳門。住廣城郭多祿可證……微臣荷蒙萬歲慈宥,得從教於西蜀,至廣東數年,冒漢字記之司於故主教 多羅 門下。主教見臣素憎恨渠等欺君負恩,有捨命鋤奸之志,曾將前諸書(指折中所陳諸事,以太多故未錄),令譯言通事傳教修士 梁弘仁 約略示知其意,所以得知其情。先主教歿後,亟欲出奏。緣眾被禁者惜臣生命,不忍臣出,且見渠等正挾恩行威,亦慮發非其時無補國家,枉送賤軀……伏想萬歲念盛德隆名之受污,仁至義盡,降飭行取正直被禁之 羅若德 、 梁弘仁 等來京,獻出渠等欺奸諸原書,譯質諸惡,大施彰癉,掃邪扶正……康熙五十一年 月 日。」
案:此原件藏……
向覺明藏有照片。
折中所訐諸端大都無重要關係,惟附1706年五月十二日自臥亞府所發致三巴堂會長法郎際各賓多之臥亞府將軍函,有「凡聖教皇差來至教會長修道傳教諸士,若非明知其奉吾王之命而其文憑未經吾國之部驗過者,斷不可受之於那馬高所統管之地」一語,可見當時各教士之國籍界限甚嚴。此折之訐告,蓋亦因國籍間發生不和之故耳。
「教士與波耳都噶國之關係」卡片參看。
30.1.10—11
25.隆武與畢方齊
皇帝御製詩《答故人高士畢方齊字今梁進〈修齊治平頌〉有引》:「畢今梁,西城之逸民,中國之高士。余迎晤於奉藩,在烈廟庚午辛未間。丙子冬,余以罪廢,降羈重圄。今梁冤惜,力白當事撫臣,餘事得明。甲申秋釋,乙酉春再晤 今梁 。余登極入閩, 今梁 奉召來朝,進頌含規,文叔雲狂奴故態。詩以裁答,兼弁文首:天地年年故,蟾烏日日新。金蘭一友道,橐龠五人倫。憐彼華夷苦,拯余方寸仁。借旒安世後,太昊委來真。」隆武元年十一月二八日(「皇帝賢賢之寶。」向覺明抄本,原號Chinois 1323)
30.1.11
26.塞思黑與穆經遠
「雍正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刑部為請旨事,會看得 穆經遠 附和 塞思黑 朋奸不法一案,據 穆經遠 供,我在 塞思黑 處行走有七八年,他待我甚好,人所共知……我原與 年希堯 相與,在年希堯家會過 年羹堯 ,後年在口外 塞思黑 寫了何圖名字,叫我拿到 年羹堯 處托他照看……我有一本格物窮理書,他看了說有些像俄羅素的字樣,這字可以添改,不想他後來添改了寫家信,我不知道。我的住處與 塞思黑 只隔一牆,他將牆上開了一窗,時常著老公叫我,後我病了,他自己從這窗到我住處是實……查 穆經遠 以西洋微賤之人,幸託身輦轂之下,不遵法度,媚附 塞思黑 …… 穆經遠 應照奸黨律,擬斬監候。但 穆經遠 黨附悖逆情罪重大,應將 穆經遠 立決梟示,以為黨逆之戒可也。」
向覺明抄本
案:雍正《東華錄》八,雍正四年六月甲子,康親王崇安暨諸王、貝勒、貝子、公、滿漢文武大臣等公同議奏塞思黑罪狀二十八款,有「收西洋人穆經遠為心腹,誇稱其善,希圖儲位」一款,又有「別造字樣,巧編格式,令伊子學習……傳遞往來」一款,又有「太祖高皇帝欽定國書,臣民所共遵守, 塞思黑 徑敢添造七字頭,私行刊刻,變亂祖制」一款,此所問供即諸款之罪也。
30.1.11
27.天主教士與波耳都噶國之關係
「臣 白晉、巴多明、傅聖澤、杜德美、羅德光、陸百住 謹遵旨回奏仰求聖恩事……當利瑪竇入中國時,南懷仁、湯若望未來之先,羅瑪府大會長議定有二會長,各統理中國修士,如分兩家。是時海禁甚嚴,不拘何國人,欲進中國者,必由波耳都噶國而來,只有澳門一路,並無他門可進,故皆屬波耳都噶國供給,至今不改。一會長料理在廣東、廣西、海南、澳門等處從波耳都噶國之西洋人,一會長料理在他省從波耳都噶國而來之西洋人。現今一名林安,住江寧,一名亞瑪辣爾,住在澳門……」。
案:此奏中有康熙五十年字樣,當作於其後。向覺明抄本。
又,「自蒙皇上廣開海路,臣等始幸入中國。康熙三十五年,法郎濟亞國王聞皇上柔遠弘恩,即立志以後多令修士入中國,一為效力於皇上,一為傳教,遂命本國差在羅瑪府之大人向耶穌會大會長雲,以後我法郎濟亞國修士往中國往小西洋傳教者,必有自住之堂,不許波耳都噶國會長管。是時大會長聞知其故之重,商議之後遵從國王之意……臣等來中國者在本國臨行之時,國王親囑有三:一云爾等往中國不許為波耳都噶國二會長管……」
30.1.11
28.雍正的禁天主教
《清史稿》本紀九《世宗本紀》雍正元年十二月丙午朔,辛酉,「安插洋人於澳門,改天主堂為公所,嚴禁入教」。(3頁)
又,雍正五年七月丙子:「已革貝勒蘇努塗抹聖祖硃諭,經王大臣、刑部參奏。得旨:『蘇努怙惡不悛,竟令其子蘇爾金、庫爾陳、烏爾陳信從西洋之教。諭令悛改,伊竟抗稱:『願甘正法,不能改教。』今又查出昔年聖祖硃批奏摺,敢於狂書塗抹,見者發指……仍照前禁錮。」(8頁)
案:蘇努於雍正二年五月坐廉親王黨削爵。
29.八旗人與天主教
「雍正五年三月初一日召大學士等交出議將 蘇努 之子 蘇爾金 正法一本,奉旨諸王、大臣等議奏此事甚屬草素(率),據 舍穆德 奏稱 蘇爾金 、 庫爾陳 有我們遵行此教已久,雖死斷不改除此教之語……」(向覺明抄本)
「雍正五年三月初五日,刑部等為濫遵邪教事,該臣等議得 蘇努 之子 蘇爾金 等濫遵邪教一案,據建威將軍 舍穆德 疏稱, 蘇努 之第三子 蘇爾金 、第十一子 庫爾陳 帶領伊子弟隨天主教內不遵法度,肆行無忌……臣等竊思 蘇努 之子孫俱系大罪之人,理應感戴聖恩安分而行,反入邪教,任意肆行無忌,大幹法紀……臣等伏乞將隨天主教為首 蘇爾金、庫爾成 (即庫爾陳,不知何字為正)即行正法,以為眾人之戒。再所有隨天主教 蘇努 之子 勒欽、孫勒泰、勒身、伊昌阿、魯伯和、伍伯和、勒爾成、圖爾泰、舒爾泰 等,俱各鎖銬牢固,圈禁公所。(刑部請將勒欽等絞監候。)」(向覺明抄本)
「雍正五年五月十一日……諭曰 蘇努 雖已刑籍離宗,原系宗室之人……」(同上)
案: 蘇努 為太祖之玄孫,康熙三十七年貝子,六十一年貝勒,雍正二年革爵。
太祖——褚英(第一子)——杜度(第一子)——杜努文(第六子)——蘇努(《清史稿》皇子表二)
蘇努 曾為奉天將軍(雍正《東華錄》十,五年正月乙巳)。
「通政司參議臣 查思海 謹奏,為嚴禁昄依異教以端風化事,切思……西洋人精於算法,巧制鐘表異器等物,晉居年久,伊國之人崇祀一宗天主之神,其教甚異,緣此窮民有圖利而入伊等之教者……以致滿洲人等亦有尊效而入者……臣之愚見,八旗之人俱系從隨太祖太宗所來之舊人……今竟背其本原而皈依外國小人之教,忘本棄舊有礙風化,似此不得不嚴行禁止……因於乾隆元年三月十四日具奏奉旨依議……」(向覺明抄本)
康熙三十一年滿洲會議,參看「反對天主教及西算者」卡片三。
又,《同人公簡》內有「原任工部員外郎兼佐領加三級 佟嘉祿 ,覺羅 瑪竇 、 保祿 之名,皆旗人也」。
30.1.11
30.反對天主教及西算者
「欽天監為欽奉上諭事。康熙四十四年十月初八日,發下原任欽天監監副 邵泰衢 所進《歷神原始》、《天文正》二書,奉旨著欽天監會同公看啟奏。欽此。遵即會同詳看,臣 閔明我 竊見其立言私意,總謂授時舊法與古式相准,用新法則不得其真……又授時曆百刻之誤,本朝久知其謬,禁廢不用。今 泰衢 書中言處暑過宮至九十七刻,是暗藏用舊法之百刻,而欲改時憲歷九十六刻之法也。再選擇大義,原謂聖朝一道同風起見,先臣 湯若望 有《鋪註解惑》一書,已發明古帝王範圍,斯世使國不異政、家不殊俗之意。 泰衢 見不及此,而妄借吉凶之名,牽引不經之書,稱為實效,如太陰條下歲在四孟,與大將軍合於四仲之地,則雲必有中冓之丑、篡奪之凶,又病符條下雲新君既立,舊君必衰病,如此妄言,難以枚舉……本年十一月初九日奏,本日儀度額真 胡必圖 、奏事官 存柱 向 閔明我 說皇上全覽了,說道這本說得狠是,隨傳旨知道了,原書發還他去。」
案:此閔明我奏,一篇見羅馬教廷圖書館藏刻本《熙朝定案》,巴黎藏刻本無此篇,向覺明抄本。
《同人公簡》:「本年 陳昴 參聖教一事,說西洋與紅毛通同一氣,皆下九卿會議,照康熙八年謀反例禁止,蘇神父等叩求,皇上雲不是,說的是有票的西洋人在此傳教,無票不許在此傳教,我並不曾禁止,是你們教化王不叫傳教……」
案:《同人公簡》一冊,清康熙時(五十六年十月)京都總會長王伯多祿等十八人致外省各堂會長之書,蓋反對教廷禁以天及上帝等字稱天主,禁拜祖宗,禁拜孔子,禁拜牌位四事者也。書為刻本,今藏B.N.編號為Chi⁃nois1336,版心高18.3cm寬12.4cm,向覺明抄本。
《同人公簡》:「(康熙)三十一年張鵬翮參聖教,有去世徐神父哭求,皇上雲我知道漢官與你們對不著,我著滿洲官會議,康神父說是索三老爺,王伯多祿說彼時滿洲官議得,西洋人雖各處居住,並非左道惑人,異端生事,且治理曆法、製造火炮軍器,累有功績,並無為惡亂行之處,和尚喇嘛尚且容留燒香行走,天主堂反行禁止似屬不宜等語,遂蒙恩旨各處天主堂照舊開設,不行禁止,仍許人進教行走。」
又,「(康熙)五十年樊紹祚參聖教,部議照三十年例,無庸議」。
30.1.11
31.Innocentia Victicx
Innocentia Victrix:Sive Sententia Comitioiam Impely Linici pio innocentia christance Religious Lata gwudice pel Annum,1669.為拉丁文與華文對照本,華文並有對音。廣州所印,印於MDCLXXI(1671)。現藏British Museum,凡正文43頁(每板心高)1671(康熙十年)。
木刻本,每板心高……
30.1.8
32.順治時禁邪教
《東華錄》順治二十七,順治十三年十一月:「辛亥上幸南苑。〇諭禮部,朕維治天下必先正人心,正人心必先黜邪術。儒、釋、道三教並垂,皆使人為善去惡,反邪歸正,遵王法而免禍患。此外乃有左道惑眾,如『無為』、『白蓮』、『聞香』等教名色,邀集結黨,夜聚曉散。小者貪圖財利,恣為姦淫;大者招納亡命,陰謀不軌。無知小民,被其引誘,迷罔顛狂,至死不悟。歷考往代,覆轍昭然,深可痛恨,向來屢行禁飭,不意餘風未殄,墮其邪術者,實繁有徒。京師輦轂重地,藉口進香,張幟鳴鑼,男女雜沓,喧填衢巷,公然肆行無忌,若不立法嚴禁,必為治道大蠹。雖倡首奸民,罪皆自取,而愚蒙陷網罹辟,不無可憫。爾部大揭榜示,今後再有踵行邪教,仍前聚會燒香,斂錢號佛等事,在京著五城御史及該地方官,在外著督撫按道有司等官,設法緝拿,窮究奸狀,於定律外加等治罪,如或徇縱養亂,爾部即指參處治。」
案:康熙八年南懷仁等為請昭雪湯若望呈文嘗引此諭,其下緊接世祖御製湯若望碑文,若此諭為提倡天主教而發者。考之文義實不相涉,然上文上幸南苑一語適在同一日間,或亦不無關係,豈天主亦在嚴禁之列,抑因其依附中國儒書而歸入儒教耶?
三十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大雨中錄此,其時候飛機入渝,已半月矣。天挺志於昆明靛花巷三號。
30.5.27
33.湯若望案之重議
INNOCENTIA VICTRIX:「欽此。(首句如此,其上未載,當系刪去)該臣等會同再議得,惡人楊光先捏(20A)詞控告△天主教系邪教,已經議覆禁止,今看得供奉△△天主教並無為惡亂行之處,相應將△△天主教仍令伊等照舊供奉,其伊等聚(20B)會,散給《天學傳概》、銅像等物,應仍行禁止。其湯若望『通微教師』之名,復行還給,該部照伊原品賜恤(賜字提行不抬寫)。其(21A) 許纘曾 等應令該部查明原職給還。至於阜城門外堂及房屋,其所賣之價、空地,還給南懷仁等。因△△天主教緣由解送廣東西洋人二十五名,行令該督撫差人解送來京,俟到日,該部請△旨。又(21B) 李祖白 等各官,該部照原官△恩恤,其流徙子弟有職者各還原職等處(?)。今 楊光先 倚勢姦情,已經△皇上天察, 楊光先 惡處奪其監職,復用 南懷仁 管理曆法,可見楊光先前日之誣告,實 權奸鰲拜使為 他(也?)等語。(22A)楊光先倚附惡黨,誣陷是實,又 光先 將奉△旨所留△△天主堂龕座碑記自行拆毀等,今為冤枉參人多款,又為已上誣告等款緣由,將 楊光先 仍即行處斬,妻子流徙寧古塔可也。」(20—22頁)
30.1.7
34.南懷仁等為湯若望昭雪之文
INNOCENTIA VICTRIX(British Museum藏,向覺明攜歸照片。原本華文拉丁文對照,華文並有西文對音。華文自上而下,右行,與通常異。每半頁五行,行二十一字),Libellvs Svpplex:
「具呈。 利類思 、(3a)安文思、南懷仁呈,為詭隨狐假,罔上陷良,神人共憤,懇殲黨惡,以表忠魂事。痛思等同鄉遠臣湯若望,自西來住京四十八載,在(3b)故明時即奉旨修歷,恭逢我△(單抬)朝廷鼎革,荷蒙△皇恩,欽敕修歷二十餘載,久合天行,頒行無異。哭 遭棍惡楊光先,其在明時以無籍建言曾經廷杖 ,今倚恃權奸指為新法舛錯,將△先帝(4a)數十年成法妄譖。幸諸王貝勒大臣考正新法,無有不合,蒙△恩命 南懷仁 仍推新曆,此已無容置辯。惟是△△(雙抬)天主一教即經雲(空一格)「皇矣上帝,臨下有赫」(八字較大),萬物之宗主者,在西洋三十多國如一家,千三百年如一日,是可大可久之教也。即在萬曆年間,西士 利瑪竇 東來(4b)創宇行教,已八十餘載,其著書立言,大要以敬天愛人為宗旨,總不外克己盡性、忠孝節廉諸大端,往往為名公卿所敬慕。△△世祖皇帝數幸堂宇,(5a)賜銀修造,御製碑文,門額『通微佳境』,錫望『通微教師』。若系邪教,△△先帝聖明,豈不嚴禁?今為 光先 所誣,火其書而毀其居。又光先誣望謀叛,思等遠籍,跋涉三年,程途九萬餘里,在中國不過二十餘人,俱生於西而來於東,有何羽翼,足以謀國?今遭橫口蔑誣,將無辜(5b)遠人二十餘人押送廣東羈紲,不容進退,且若望等無抄沒之罪,今房屋令人居住,墳墓被人侵占,此思等負不平之鳴者。今權奸敗露之日,正奇冤暴白之時,冒懇△天恩,俯鑒覆盆,恩賜昭雪,(6a)以表忠魂,生死銜恩。上呈。康熙八年五月初五日。」(3—6頁)
楊光先yâm guām siēn
利類思Ludovici Buglÿ(法文作Louis Buglio)
安文思Gabrielis Magallanÿ(法文作Gabi de magālhaes)
南懷仁Ferdinandi Verbiest(法文作Ferdinand Verbiest)
拉丁文
30.1.7
35.罪楊光先及重禁天主教旨
INNOCENTIA VICTRIX「旨:楊光先本當依議處死,但念其年已老,姑從寬免死,妻子亦免流徙,西洋二十五人不必取來京城,其△△天主教除南懷仁等照常自行外,恐 直隸各省或復立堂立教 ,仍 著嚴行曉諭禁止 ,余依議。」(24頁)
案:據此,楊光先處罪後,天主教仍在禁止,與世俗所傳不同。
30.1.8
36.康熙對栗安當等之處置
INNOCENTIA VICTRIX「等因,康熙九年十二月(39b)十八日題本,於二十一日奉△旨,據 利類思 等奏稱, 栗安當 等半系七十、八十之年,無辜久羈東粵等語。此內有通曉曆法的著取來京,與 南懷仁 (40a)等同居;其不曉曆法的,准其各歸本堂。除伊教焚修外,其 直隸各省一應人等不許入教,仍著遵前旨禁止 。」(39—40頁。康熙十年正月十八日兵部行咨各省)
30.1.8
37.廷臣對於栗安當等之兩議
INNOCENTIA VICTRIX「該臣等會議得,據(35a) 利安思 等奏稱,栗安當等二十餘人久羈東粵,切念 安當 等半系七十、八十不等之年,伏乞△△皇上垂浩大之恩,念 安當 等無辜之苦,生得歸本堂,老歸本墓等。查得先經會議具題,奉△旨將 栗安當 等二十五人(35b)不必取來京城,其天主教除南懷仁等照常自行外,恐直隸各省或復立堂入教,仍著嚴行曉(36a)諭禁止。欽此。今 栗安當 等俱著各歸本堂,恐日久復立堂入教,亦未可知,因此,將 利類思 等具題之處無容再議,仍照前△旨遵行可也。此前一議。」(35—36頁)
「又一議,查得議政王貝勒九卿(37a)科道官員會同具題,革職者還職,流徙者還鄉,亡故者(空一格)賜恤。 栗安當 等仍羈在廣東,將伊等各歸本堂,但奉有恐直隸各省或復立堂入教,仍著嚴行禁之旨,不便令各歸本堂。若仍在廣東,伊等之罪未釋,既稱內有十餘人通曉(38a)曆法,將 栗安當 等俱取來京城,與 南懷仁 一同居住可也。」(37—38頁)
案:此二頁上接『利類思等請放還栗安當等折』卡片。
30.1.8
38.利類思等請放還栗安當等折
INNOCENTIA VICTRIX「遠西臣 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 等謹△奏,為(空一格)天恩難報事。臣等仰荷△△皇上睿智洪慈,古今無兩者也。如楊光先誣告 湯若望 一案,議政王、貝勒、九卿、科道會同詳議,革職者復官,流徙還鄉,歿者賜恤,生者頂(空一格)仁,昊天之恩無微不照矣。惟是 栗安當 等二十餘人久羈東粵,切念安當等半系七十、八十不等之年,其中十餘人有通曉曆法,於順治十六年奉△旨入國,禮部題請在案。至臣等自幼棄家學道,生雖西洋,歿則中國,自明迄今,已將百年,△△世祖皇帝深知(空一格)天主教無敝(應作弊),故(空一格)賜堂(空一格)賜匾(空一格),御製碑文,屢次△聖駕臨堂,容臣各居本堂焚修。伏乞△皇上垂浩大之恩,念 安當 等無辜之苦(空一格),賜仍依△△世祖皇帝時得生歸本堂,老歸本墓,以繼△△世祖皇帝柔遠之仁,則諸臣有生之年皆△皇上再造之德也。伏乞△睿鑒施行,已經 具呈禮部,未蒙代題 (提行不抬),為此具本,謹具奏△聞。康熙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遠西臣利類思、臣安文思、臣南懷仁。康熙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旨,這本內情節,該部確議具奏。」(30—32頁)
30.1.8
39.禮部對南懷仁請昭雪湯若望之議覆
INNOCENTIA VICTRIX,Respeonlum Concily Ritim odpeitulata tliam Patiaw (u原作v),「禮部等衙門題,(9b)為請旨事。該臣等會議得,據 利類思、安文思、南懷仁 所告狀內,△△(10a)天主一教既在中國故明萬曆年間西士利瑪竇東來創宇,興教已八十餘載,其著書立言大約以敬天愛民為宗旨,總不外克己盡性、忠孝節廉大端等語。查得(空一格)順治十三年十一月,恭捧△上諭:『諭禮部,(10b)朕惟治天下必先正人心而黜邪術,儒釋道三教並垂,皆使人為善去惡,反邪歸正。此外乃有左道,惑眾結黨,夜聚曉散,小者貪財恣淫,大者亡命希謀,屢行嚴餙(餙字當為飭字之訛),不意餘風未殄,實繋(繋字當為繁字之訛)有徒。京師輦轂重地,藉口進香,然肆行無忌,男女雜糅,特諭欽遵通行嚴禁在案。』又(11a)△△世祖皇帝賜 湯若望 碑文內一段曰:『朕巡幸南苑,偶經祠宇,見神之儀貌如其國人,堂牗器飾如其國制。其几上之書,則曰△△天主教之說也。但 若望 入中國已數十年,而能守教奉神,肇新祠宇,敬慎蠲素,始終不渝,孜孜之誠,良有可尚。』等因。又 南懷仁 等原(11b)供內,男女入教用清水洗額,赦他的罪;又入教男女凡所犯罪過,替△△天主解赦;又凡人病危,用聖油傳其五官,△△天主必憐而赦之;又祖宗亡故者不燒紙,乃是不行孝道。又無明顯解赦有益之處,且系三教以外之教。△△天主教非為正教,不便舉行(12a。此數語不可解)。又稱火其書而毀其居,今房屋令人居住、墳墓被人侵占等語,西洋教書籍、銅像、《天學傳概》書板俱系△△天主教之物,已經焚毀,其宣武門內堂房屋,奉△旨給與欽天監監正,其東堂與 湯若望、利類思 等居住。阜城門外墳前所有堂交工部,工部具題變賣。(12b)所買之人將堂房拆毀。至於外省堂,遵△旨未經折毀,令人居住,其墳地並未與人,仍留與其伊等;又門上所書『通微佳境』並賜與湯若望『通微教師』之名,皆 因 若望 能知天象 ,故△△世祖皇帝賜之,非為 表揚 △△ 天主教賜也 。因 湯若望 傳行△△天主教緣由革職,交與(13a)刑部議時,將『通微教師』之名一併革去。又西洋人二十餘名留此處,恐復行邪教,具題遵△旨押送廣東。又有 佟國器、許纘曾、許之漸 等, 或因助銀修堂,或因入教,或因作《天學傳概》書序,俱治罪革職 ,無容再議。查得此案俱系詳查,相應並題明。」(9—13頁)
30.1.7
40.康熙重議湯若望之諭
INNOCENTIA VICTRIX「旨:前楊光先告(18b)湯若望擬以重罪,今既稱 湯若望 之罪冤枉,豈可不將是非議明?著議政王貝勒大臣(19a)九卿科道會同再行詳議具奏。康熙八年七月二十六日。」(18—19頁)
30.1.7
41.楊光先案羈粵之二十五教士
據INNOCENTIA ICTRIX,40—41頁
山東省堂:
栗安當Antonius de S.maria
汪汝望Ioannes Valat
山西省堂:
金彌格Michael Trigault
恩禮格Christianus Herdtrich
江南省堂:
張瑪諾Emmanuel Georgius
魯日滿Franciscus Rougemont
畢 嘉Ioannes Dominicus Gabiani
潘國光Franciscus Brancati
劉迪我Iacobus le Faure
成際理Felicianus Pachecus
柏應理Philippus Couplet
湖廣省堂:
穆迪我Iacobus Motel
江西省堂:
聶仲遷Petrus Cancuari
聶伯多Adrianus Grelon
殷鐸澤Prosper Intorcetta
浙江省堂:
洪度真Humbertus Augeri
閔明我Dominicus Navarrete
費裏白Philippus Leonordi
白道明Dominicus Sarpetri
福建省堂:
何大化Antonius de Gouvea
郭納爵Ignatius da Costa
陝西省堂:
李方西Franciscus de Ferrarÿs
穆格我Claudius Motel
廣東省堂:
瞿篤德Stanislaus Torrens
陸安德Andreas Lubelli
此表應與馮承鈞譯《入華耶穌會士列傳》203—205頁參看。
30.1.8
42.楊光先
(1)《三魚堂日記》中之楊光先
陸隴其《三魚堂日記》乙卯日記(同治庚午浙江書局校刻本):
三月十九日,「游天主堂,見西人利類思,看自鳴鐘,利送書三種:曰《主教要旨》,曰《御覽西方要記》,曰《不得已辨》」。
二十一日,「南懷仁來答帖」。
五月二十三日,「會胡世泓甲辰武進士,乃胡天文(名振鉞,字景田)之子也。世習天文科事,其先從嘉靖自興邸至京。廣鳴言……家中有楊光先諸書及西洋書九種。」
二十五日,「至報國寺買《日躔表》二本,乃西洋曆書中之一種也。讀之,始知郭守敬消長之說西洋法未嘗不用」。
閏五月初二日「同胡止水會漏刻科蔡九旌,蔡言銅壺滴漏,交節氣始設,平日不常設。蔡言歷主古法,不甚服西人」。
33.1.18
(2)楊光先劾陳啟新
俞正燮《癸巳存稿》卷八「陳啟新事證」條:「陳啟新,淮南人。明崇禎九年二月,以武舉上書,請停科目行取考選,蠲災傷田賦,及專拜大將得便宜行事,擢授吏科給事中。其說三事,固未行也。朝士由科目行取者,欲得武臣賄者深惡之……嘗以淮南武舉陳啟新,新安所千戶楊光先為崇禎時二奇人,而崇禎十年四月,光先劾啟新,以此得杖,戍遼西,則光先誤受他人唆使。」
31.9.25
(3)楊光先改閏
王士禎《池北偶談》四「停止閏月」條,「楊光先者,新安人,明末居京師,以劾陳啟新,妄得敢言名,實市儈之魁也。康熙六年,疏言西洋曆法之弊,遂發大難,逐欽天監監正加通政使湯若望,而奪其位。然光先實於曆法毫無所解,所言皆舛謬,如謂戊申歲當閏十二月,尋覺其非,自行檢舉,時已頒行來歲歷,至下詔停止閏月。光先尋事敗,論大辟。光先刻一書曰《不得已》,自附於亞聖之辟異端,可謂無忌憚矣。」
案:戊申為康熙七年,西1668。
33.12.26
(4)楊光先之死
《熙朝定案》(法國B.N圖書館藏Courant Chinois 1329,向覺明抄本)禮部為遵旨查對奏摺「楊光先伊身職司監正,曆日差錯之處並不能修理,既屢以推算曆日差錯不合天象具題,今將合天象之曆日,又堅執西洋之法不可用,大言妄稱國祚,情罪重大,為此相應將楊光先革職交與刑部從重議罪。(案:此指差出大臣赴台測驗南懷仁與吳明烜推算一事,南均符,吳均錯。)……康熙八年二月初五日題,本月初七日奉旨楊光先本當依議交與刑部從重治罪,但前告湯若望是實,依議著革職,姑從寬免交刑部,余依議。」(案:此與康熙《東華錄》八年二月庚午所記合。)其下注曰:「尋於本年七月內奉旨諸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審得惡人楊光先捏詞誣告湯若望,情罪重大,議將楊光先即行處斬,妻子流徙寧古塔。」(12頁)
案:附註所云與史不合。《清史稿》列傳五十九光先本傳謂:「南懷仁等復呈告光先依附鰲拜,將歷代所用《洪範》五行稱為《滅蠻經》,致李祖白等無辜被戮,援引吳明烜誣告湯若望謀叛。下議政王等議,坐光先斬,上以光先老,貸其死,遣回籍,道卒。」《東華錄》康熙八年八月辛未「康親王傑書等議覆南懷仁、李光宏等呈告楊光先……(較本傳略詳)情罪重大,應擬斬,妻子流徙寧古塔……得旨楊光先理應論死,念其年老,姑從寬免,妻子亦免流徙。」則光先並未處斬明甚。
又案:楊光先上《摘謬論》在康熙四年以前,議政大臣定議在四年三月壬寅(《清史稿》若望傳列在康熙五年,誤),再議在四年四月己未,李祖白、宋可成、宋發、朱光顯、劉有泰處斬,湯若望、杜如預、楊宏量責打流徙俱免,即於是時定議。光先為欽天監正在五年二月前,《東華錄》二月丁巳(初六日)欽天監正楊光先奏云云可證。(八年二月革職)
又案:鰲拜之誅在康熙八年五月,其年二月光先已以吳明烜推算不合,議交刑部從重議罪,光先本傳所謂「聖祖即位,四輔臣執政,頗右光先」之說似可疑,南懷仁劾光先依附鰲拜之說亦未必然。嘗疑光先之獲譴與其論逃人有關,其前之錄用則與執政者之反洋人有關,當再詳考。
又案:《熙朝定案》又有吏部題本一件中有「奉旨南懷仁授欽天監何官著禮部議奏,今楊光先已經革職(二月初七日諭),所有員缺將南懷仁應授欽天監監正,俟命下臣部之日移咨吏部題授可也」之語,是光先革職在二月。當時之監正馬祜當系滿缺。(13頁)
又案:《熙朝定案》康熙七年十二月南懷仁題本自稱「遠西臣」(4頁),八年三月題本則稱「治理曆法臣」(15頁)。《東華錄》於七年十二月已稱治理曆法。
又案:《熙朝定案》和碩康親王傑淑等議將楊光先即行處斬,妻子流徙寧古塔題本於康熙八年七月二十日題,二十三日奉旨「議政王貝勒大臣九卿科道會同將這本內情節再加詳議具奏」。(65頁)
29.9.5
(5)楊光先與曆法
夏燮(江上蹇叟)《中西紀事》卷一《通番之始》:「(萬曆二十九年〔1601〕,利瑪竇至京師)又言中國大統、回回曆皆疏舛不合實測,乃持其本國推步之書,出示士大夫,皆為中國典籍所未道者。是時鄭世子朱載堉、僉事邢雲路方奏請修改曆法,因與大西洋之歸化人龐迪我、熊三拔等共理歷事。利瑪竇既卒於京師,其徒皆久留 不 去。時則有陽瑪諾、鄧玉函、畢方濟、艾儒略、龍華民諸人,皆喋喋言新法有驗,而湯若望、羅雅谷,方自西來,遂以崇禎二年(1629)用徐光啟薦,令供事曆局。於是西人新法日益顯。而明祚旋移,卒不能用。國朝順治二年(1645),湯若望再至京師,上書言新法,得旨令與南懷仁同入欽天監,方依西人法造時憲書頒行,而新安衛人楊光先首攻之,遂起台官之獄(原注「楊湯交訟事詳二卷」)。六年,以楊光先推閏不實,寘之法,復起湯若望、南懷仁為欽天監正、副官。」(14頁)
案:此所謂六年推閏不實乃康熙六年(1667)非順治六年也,上文無康熙字樣,誤。
夏燮《中西紀事》卷二《猾夏之漸》:「國初之主持天主教者為湯若望,其廓然辭而辟之者則楊光先也。湯若望者,大西洋人,從利瑪竇至中國,以推步之學與羅雅谷並以崇禎三年(1630)奉詔供事曆局,徐光啟奏請令其以西洋新法與中國大統歷較其疏密,纂修新法算書一百卷,由光啟進之於朝,值干戈擾攘,又牽制於廷臣之門戶,不果行……值我朝定鼎,若望遂以順治二年(1645。此有誤?)至京師上書,言新法有驗,並進西洋儀器,得旨試行。特命西洋人湯若望、南懷仁,入為欽天監官,乃照西人新法造時憲書頒行直省。時有歙之新安衛人楊光先者,世習(?)疇人之學,爰具呈禮科,謂憲書面上不應用『依西洋新法』五字,不報。旋於康熙三年(1664)狀告,禮部摘其推算本年十二月戊午朔日食交會之誤奏聞,奉旨交吏部會審,遂黜湯若望等,授楊光先為監副,尋轉監正。光先自以但明推步之理,不明推步之數,凡五請解職,不許。六年(1667)以推閏失實,方請更正,則憲書業已頒行,遂下光先於獄,議擬大辟,秋審緩決,乃以遣戍,遇赦,歸。自是復用湯若望、南懷仁為欽天監正、副官,一時士大夫言天學者無不右湯而左楊。光先自憤其先憂之隱不白於天下後世,爰著《不得已》書,攻其教法,其略曰……光先既遇赦歸,行至山東為歐羅巴人毒死,又以重價購其《不得已》書板毀之。自欽天監復用西洋人,遂為定例……」(下據《清通考》四裔門述西人來華事。又據《海國圖志》所采粵中檔案敘述。5—9頁)
「(夏燮)按西人新法入中國,湯若望、羅雅谷等已於明季供事曆局,而國初因之。然台官之獄,一時士大夫欲講求中西同異,驟擢西士入台,遂為疇人子弟所集矢。先師汪衡齋先生(萊)以嘉慶戊辰(十三年,1808)入國史館纂修天文時憲志,其稿本藏於家,予謹閱首卷,即及楊光先與湯若望交訟事,至其《不得已》書之大略具見於王漁洋《池北偶談》及阮儀徵《疇人傳》中,後在新安又得其殘本讀之……光先訟不勝,卒為西人所害,後來言推步者遂謂其於天學全無所解,比之妄人,乃至王尚書、阮相國採錄其詞,亦以此為中西爭新法之關鍵,豈得為知言哉?」(17—18頁)
1950.8.7—8
(6)楊燝南案
據《熙朝定案》,楊光先後康熙十一年七月復有楊燝南案,據七月二十二日南懷仁題本(92頁,抄本):「頃者見有江南吳縣奸民楊燝南捏造《真歷言》一書,妄肆譏刺欽定之成歷,其立說大率剿撮類書,中汗漫不中肯綮,如歲差、四餘、飛灰、置閏、節氣、百刻等項又皆拾楊光先之唾餘」。七月二十六日奉旨「據奏楊燝南造刻私書,撓亂曆法,殊干法紀,著該部嚴拿審擬具奏,書並發」。隨經刑部擬「楊燝南伊身非系天文生,而任意造刻《真歷言》書,稱今時曆日舛錯,呈通政司代題,臣部故比引凡不系本職而條陳時務詐妄不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律,今楊燝南相應仍比照前擬律杖一百;折責四十板,徒三年,其楊燝南私自所刻《真歷言》書並板俱燒毀」。於十一年九月奉旨依議。(抄本,100頁)
29.9.5
第五節
明代工商業
一、僱傭與租佃
1.唐代僱傭與租佃
《唐會要》四十九《像》:「大足元年正月,成均祭酒李嶠諫曰……但天下編戶,貧弱者眾,亦有 傭力客作 ,以濟餱糧,亦有賣舍貼田,以供王役……」
案:此傭力客作,未言是工業還是農業,既雲客作,自系出外。
《全唐文》三六〇《杜甫東西兩川說》:「蜀之土肥,無耕之地。流冗之輩,近者交互其鄉村而已,遠者漂寓諸州縣而已,實不離蜀也,大抵只與 兼併豪家力田耳 。」
案:此明農民之分化,但不盡走入城市。此力田傭工歟,佃種歟?
《通鑑》二百九十,後周太祖(郭威)廣順元年九月胡三省註:「佃豪家之田而納其租,謂之莊戶。」(10頁)
《太平廣記》一三四「施汴」條:「廬州營田吏施汴,嘗恃勢奪民田數十頃,其主 退為其耕夫 ,不能自理。」
案:此亦農民失去土地為人耕種之例,是否租佃亦不明。
元稹《長慶集》三七《彈奏劍南東川節度使狀》:「嚴礪公違詔命,苟利資財,擅破八十餘家,曾無一字聞奏……其莊宅等,至今被使司收管,臣訪聞本主並在側近,控告無路,漸 至流亡 。伏乞……招緝疲人,一切卻還產業,庶使孤窮有托,編戶再安。」元和四年。
案:據此農民失田亦有流亡者。
《太平廣記》四二八《斑子》:「每歲中,與人營田,人出田及種,余耕地種植,並是山魈,谷熟則來喚人平分。」
案:此出《廣異記》,記山魈事不經,但平分田谷似是當時通制。
《太平廣記》三四七《李佐文》:「我傭居袁莊七年矣……因棄生業,剪髮於臨湍佛寺, 役力 誓死焉……」開成四年事。
案:此記婦人慾改嫁,得知其夫與女在地下相聚,乃出家為尼。其曰傭居或莊客也,改棄生業(田地)而役力誓死(不再嫁),其所役其手工業乎?
《唐摭言》三《慈恩寺題名》:「(盧肅)光化初華州行在及第……俄有李鴻者造之,願 傭力 。鴻以錐刀暇日,往往反資於肅,此外未嘗以所須為意。」
此傭力指役使雜役,下文有使之徵租之文。此刀錐似指刻碑。
《敦煌掇瑣》三〇:「貧窮田舍漢,庵子極孤棲。兩共前生種,今世作夫妻。婦 即客舂搗 ,夫 即客扶犁 。黃昏到家裡,無米復無柴。男女空飢肚,狀似一食齋。里正追庸調,村頭又相催。」
案:即,往就之意。客,指莊客。婦往助莊客舂搗,夫往助莊客扶犁,而夜晚歸家無米無柴,此可能是僱傭的短工,家中無田,故里正不追其「租」也。
《唐會要》八十九(又見《冊府元龜》四九七,五〇三):「上秦地膏腴,田稱第一,其內園丁皆京兆人,於當處營田,月一替,其易可見,然每人月給 錢八千 , 糧食在外 ,內園丁猶僦募不占。」
案:內園丁指莊宅使所轄園苑園丁。此雲月給錢八千,明其非官役,是僱工也(待詳考)。但其他園苑,多數系「永業承佃,供輸兩稅」。(見老北大出版《土地問題》,5頁。)
《唐會要》八六《街巷》:「貞元四年二月敕京城內莊宅使界諸街坊牆,有破壞,宜令 取兩稅錢和僱工匠 修築, 不得科斂 民戶。」
案:此言「和雇」必系有工匠可雇;此言「取兩稅錢」必系給工匠以工錢;是當時有出雇之工匠。
1956.9.6
2.唐末工資與抬價
唐(僖宗時)高彥休《闕史》卷下「御樓前一日雨」條:「咸通丙戌歲(七年,公元866年)……其冬御丹鳳樓……前一日……巳時風雨暴作……及未而霽……詔有司令市良土以夷樓前坳潦之所……於是嚴令兩邑召載土者以集事。先是,有以只輪載土而 鬻 者,每乘不逾三十錢,至是 幸時之急,遂高其價逾倍方止 。」
案:據此乘機抬價之風,唐末已有之。但不能視為資本主義思想。
3.唐宋以實物定價格及罰則
《唐六典》卷六《刑部》「贖罪」條:「凡贖罪以銅。自笞五十(註:『五』當作『一』),銅一斤,至杖一百,即(注『即』當作『則』)十斤。」(65頁)
又,《計贓》條:「凡計贓者以絹平之。准律以當處中絹估平之」。(66頁)
案:唐已鑄開元通寶錢,而不以之為處罰標準,可知當時仍以自然經濟為主。
《敦煌雜錄》下輯《僧慈燈與汜英振造佛堂契(擬)咸字五十九號》:「汜英振□意造前佛堂,斷作麥捌□碩」,「其麥平章日付布壹匹。折麥肆碩貳斗」,「一定已後,不許休悔,如先悔者罰麥叄馱入不悔」。(125頁)
平章=商定、議定 叄馱系當時計算單位,數不詳。
又,《書幡帳目(擬)鳥字八十四號》:「三月五日使牛具,種兩日,折麥一石;又布一匹,折麥肆碩二升。」「又鑺一具,折麥貳碩貳斗。」「靴□折麥肆碩貳斗。」「花氈壹領折麥陸碩。」(126頁)
又,《張修造雇五歲父駝約(擬)殷字四十一號》:「癸未年四月十五日……雇五歲父駝壹碩,斷作駝價官布十六匹,長柒捌……」(129頁)
又,《張修造雇六歲父駝契(擬)殷字四十一號》:「癸未年七月十五日……雇六歲父駝一頭,斷作駝價官布十個,長二丈六七……又(有)人悔者罰麥壹碩充入不悔。」(130頁)
又,《沈都和賣地契(擬)生字二十五號》:「慈惠鄉百姓沈都和斷作舍物,每尺兩碩貳斗五升,准地皮尺數,笇著舍檟物貳拾玖碩伍斗陸升□舍五圭乾濕穀米……不許休悔,如若先悔者罰樓機綾一匹充入不悔……丙子年三月一日立。」(132頁)
案:據此條「兩碩二斗五升」,「二十九碩五斗六升」之文,碩即石也。此丙子年據下條乃宋太祖開寶九年即太宗太平興國元年也。前條之癸未年,以及其他各條當亦在宋初。
又,《鄭丑撻賣地契(擬)生字二十五號》:「大宋開寶八年歲次丙子三月一日立契……」(133頁)
案:開寶八年(975)為乙亥,非丙子,丙子乃開寶九年(976),即太平興國元年也,是年十月太祖死,太宗立,改元。
又,《沈延慶貸絲券(擬)殷字四十一號》:「癸未年四月十五日……貸絲一匹,長二丈七,黑頭,現還羊皮一章,其絲限八月末還,於本□□於月還不得者,每月於鄉元生利,共對到面平章,更不許先悔,□□罰麥五斗充入不悔……」(134頁)
案:此癸未年當即宋太宗太平興國八年(983)。此以羊皮計利息。
又,《王勺勺敦貸生絹契(擬)殷字四十一號》:「癸未三月二十八日……貸生絹一匹,長四十尺,幅闊一尺八寸二分,舟使到來之日,限十五日便須田還,不許推延。絹利白氈一個,長八尺,橫五尺,入了便須還納……」(135頁)
案:此契非常具體。所謂「入了便須還納」者,即還本之日即須交利也。
1957.12.13
4.散工
《紀錄匯編》卷二百十一,閔文振《涉異志·錢清事發》條:「黃岩侍郎方石謝公鐸布衣時……公聞其事,問富家曰:『數年前有竹工至汝家乎?』答曰:『有之,實黃岩某工,以造竹器主於此……』」
又,卷一百八十七,田藝蘅《留青日札·風變》條:「隆慶二年……一富家偶雇一錫工在家造蠟器……」(26頁)
5.傭工
《紀錄匯編》一六〇,賀欽《醫閭漫記》:「遼東管家莊,長壯,男子不在舍,建州虜至,驅其妻子去,三數日壯者歸,室皆空矣。無以為生,欲傭工於人,弗售。乃謀入虜地伺之。」(2頁)
案:書中有《成化戊子六月二十六日紀時事》一條,則此書應作於成化時,戊子成化四年,1468也。又有稱「戊午」者數條,不著年號。
據此條,可知成化時傭工情況甚普遍。
6.佃仆與伴當
《紀錄匯編》卷十五,劉仲璟《遇恩錄》:「洪武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同胡伯機、章允載、葉永道於奉天門早朝……洪武二十二年正月十六日大祀天地於南郊……十八日……再於武英殿叩頭,欽蒙宣諭,你家去,種田的種田,有 莊佃的使佃仆 ,有 伴當的使伴當 。你每(們)還好學裡……」(4頁)
案:劉仲璟為劉伯溫基之子,胡伯機為胡仲淵之子,章允載為章三益溢之子,葉永道為葉景淵之子。四人均年幼召見。伴當猶言奴僕。
7.雇契
許國霖《敦煌雜錄》下輯,盧貝跛蹄雇作兒契(擬)生字二十五號:「甲戌年正月一日立契,慈惠鄉百姓盧貝跛蹄,伏緣家中欠少人力,龍勒鄉鄧訥兒缽面上雇男延受造作□,從正月至九月末,斷作雇價每月一馱,春衣一對,汗衫一領,幔襠一腰,皮鞋一雙。自雇後,便須刻刻造作,不得拋工一日,忙時拋功一日克物二斗,閒時拋功一日克物一斗。若作兒手上使用籠具、鐮刀、鏵鎦、鍬鑃、袋器什等,畔上拋扶打損,斐(?)在作兒身,不關(原作開)主人之事:若收到家中,不關作兒之事。若作兒偷他瓜果菜如羊牛等忽如足得者,仰在作兒身上。若作兒病者算(?)日勒價,作兒賊打將去,壹看大例(?)。兩共對面平章准格,不許番悔,若先悔者罰青麥拾馱充入不悔人。恐人無信,故立私契用為憑。」(127頁)
案:同卷一三二頁有沈都和賣地契(擬),一三三頁有鄭丑撻賣地契(擬),均在生字二十五號,沈契題丙子年三月一日,鄭契題大宋開寶八年,歲次丙子三月一日,兩契均有丑撻之名,蓋同時所立,沈契題「慈惠鄉」百姓,與此契同,則此契亦應為宗初所立。甲戌,開寶七年(974)也。鄭契開寶八年乃九年之誤,即太平興國元年(976)也。
又雇價每月一馱,指麥而言,一馱之量不詳,屢見當時契約。
1957.12.3
二、明代奴僕與胥吏
1.奴僕的身份
宋張齊賢《洛陽縉紳舊聞記》卷三「向中令徙義」條:「向中令諱拱……聞漢祖(劉知遠)開霸府,欲往依之。會歲飢,途多盜賊,由石會關欲入河東……盜魁指揮小偷十人送至前程,謂向曰: 此皆驅使者,有不如意即痛撻之 。向明日遂行。」(知不足齋本,1—4頁)
又,卷四「安中令大度」條:「安中令諱彥威,山後人……中令長子守忠溫和多禮,善接下……賓客常滿其門,日厭酒肉。守忠在洛下,畜馬數十匹,有時欲出,左右以後槽無馬對。守忠驚問之,對曰:『早來,被一隊措大亂騎去也。』蓋食客不量去就,各乘之而出矣。守忠斂容曰:『不得無禮稱他諸秀才為一隊措大, 後度如此,即吃杖 。待秀才回來,有馬到即報。』其寬厚也如此。」(4頁)
《洛陽縉紳舊聞記》卷五「焦生見亡妻」條:「一日自城中醉歸,行及柿園店, 以鞭亂毆其家客 , 家客怒 先馳歸。」(9頁)
宋袁采《世范》(淳熙中作,有淳熙戊戌劉鎮序)卷三「待奴僕當寬恕」條:「奴僕小人,就役於人者天資多愚……所以僱主於使令之際,常多叱咄,其為不改,其言愈辯,僱主愈不能平,於是棰楚加之,或失手而至於死亡者 有之矣 。凡為家長者……宜寬以處之,多其教誨,省其嗔怒可也。」(9頁)
《世范》卷三「奴僕不可深委任」條:「今有人一切不為之區處,凡事無大小聽奴僕自為謀, 不合己意則怒罵鞭撻繼之 。」(9頁)
又,「頑很婢僕宜善遣」條:「婢僕有奸盜及逃亡者宜送之於官,依法治之。 不可私自鞭撻,亦恐有意外之事 ……」(10頁)
1956.6.23—26
2.明代奴僕的地位
明蕭雍《赤山會約》(《涇川叢書》)「恤下」條:「民間,法不得蓄奴,供行令者曰義男義婦,衣食胥給,配合以時。」
明都穆《聽雨紀談》「姓氏」條:「今之奴僕皆冒主姓,雖士大夫家亦然。」(成化正德間,蘇州人)
3.佃仆
《明會典》十七:「成化二年(1466)題准,公侯、駙馬、伯及勛戚、大臣之家,有將官民地土,妄稱空閒朦朧奏討,及令家人伴當用強侵占者……」(458頁)
又,「(弘治)十三年(1500)題准:……其受投獻家長並管莊人……」(458頁)
又,「(弘治)十五年(1502)題准:……如有強奪侵占,並管莊人役生事害民……」(458頁)
又,「(嘉靖)八年(1529)又議准……事干勛戚,追究管莊佃仆……」(459頁)
4.責撻奴僕
《太平廣記》三三〇「王鑑」條:「夜艾方至莊,莊門已閉,頻打無人出,遂大叫罵。俄有一奴開門,鑒問曰:奴婢輩今並在何處?令取燈,而火色青暗,鑒怒欲 撻奴 ……」(出《靈異記》)
5.官奴婢
《唐六典》卷六《刑部》「都官郎中」條:
「都官郎中員外郎掌配沒(註:舊唐志『沒』作『役』)隸,簿錄俘囚,以給衣糧藥療,以理訴竟雪免,凡公私良賤必周知之。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40頁)
「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以下者配司農,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長,命遠京邑,配嶺南為城(註:一本『城』作『成』,是)奴。」(一本,嘉靖本也。40頁)
「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是番戶之總號,非謂別有一色。」(41頁)
「年六十及廢疾,雖赦令不該(註:舊唐志『該』下有『亦』字),並免為番戶;七十則免為良人,任所居(註:舊唐志無『居』字)樂處而編附之。凡初配(註:舊唐志『配』作『被』)沒有伎藝者(註:舊唐志『者』下有『各』字)從其能而配諸司,婦人工巧者入於掖庭,其餘無能咸隸司農。凡諸行宮與監牧及諸王公主應給者則割司農之戶以配。」(41頁)
「諸官奴婢賜給人者,夫妻男女不得分張,三歲已下聽隨母,不充數,若應簡進內者,取無夫無男女也。」
「其餘雜伎則擇諸司之戶教充。」
「官戶皆在本司分番,每年十月,都官按比。男年十三已上,在外州者十五已上,容貌端正,送太樂,十六已上送鼓吹及少府教習。有工能官奴婢亦准此。業成,准官戶例分番。其父凡(註:『凡』當作『兄』)先有伎藝堪傳習者,不在簡例。」(41—42頁)
「凡配官曹長輸,其作番戶雜戶,則分為番。」(42頁)
「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番皆一月。十六已上當番請納資者亦聽之。其官奴婢長役,無番也。」(42頁)
「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廚膳,乃甄為三等之差,以給其衣糧也。」
「四歲已上為小,十一已上為中,二十已上為丁。春衣,每歲一給;冬衣,二歲一給;其糧則季一給。丁奴:春頭巾一,布衫袴各一,件(註:『件』當作『牛』)皮靴一量並氈。官婢:春給裙衫各一,絹褌一,鞾二量;冬給襦復袴各一,牛皮靴一量並氈,十歲已下男:春給布衫一,鞋一量;女給布衫一,布裙一,鞵一量;冬男女各給布襦一,鞵靺一量。官戶長上者准此。其糧:丁口日給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諸戶留長上者丁口日納三升五合,中男給三升(註:一本作二升)。」(42—43頁)
「凡居作各有課程。」「丁奴三當二役,中奴若丁婢,二當一役,中婢三當一役。」(43頁)
「凡元、冬、寒食、喪、婚、乳、免,咸與其假焉。」(43頁)
「官戶奴婢,元日、冬至、寒食放三日假,產後及父母喪、婚放一月,聞親喪放七日。」
「有疾,太常給其醫藥。」
「其分番及供公廨戶不在給限。」
「男女既成,各從其類而配偶之。」
「並不得養良人之子及以子繼人。」
「每歲孟春,本司以類相從而疏其籍以申,每歲仲冬之月條其生息,閱其老幼而正簿焉。每歲十月,所司自黃口已上並 印臂 ,送都官閱貌。」
卷十七《太僕寺·上牧監》:「上牧監一人,從五品下。《漢舊儀》,太僕牧師諸苑三十六所,分布北邊、西邊,以郎為苑監。官奴婢三萬人,分養馬三十萬頭,擇取教習給六廄;牛、羊無數,以給犧牲。」(23頁)
卷十九「司農寺」條:「凡官戶,奴婢男女成人,先以本色媲偶,若給賜,許其妻子相隨。若犯籍沒,以其所能各配諸司,婦人巧者入掖庭。」
案:上引「都官郎中」條,所謂「其餘無能咸隸司農」,即指此。見卡片二。
卷十九「鉤盾署令」條:「凡孳生鵝、鴨、雞、彘之屬,皆令官奴婢為課養之。」
卷二十「京都諸市令」條:「凡賣買奴婢、牛馬,用本司本部公驗以立券。凡賣買不和而摧(註:據唐志『摧』當作『榷』,注同)固。」(12頁)
「摧謂專略其利,固謂鄣固其市。」(13頁)
案:此賣買奴婢指私人奴婢。
卷十二《內侍省·掖庭局》:「掖庭局令掌宮禁女工之事。凡宮人名籍,司其除附,功桑養蠶,會其課業。」(35頁)
1957.12.10—12
6.萬曆中奴婢身份
《明神宗實錄》一九一,萬曆十五年十月丁卯,「都察院左都御史吳時來等申明律例,未明未盡條件:一律稱庶人之家不許存養奴婢,蓋謂功臣家方給賞奴婢,庶民當自服勤勞,故不得存養。有犯者皆稱僱工人,初未言及縉紳之家也。且僱工人多有不同,擬罪自當有間。至若縉紳之家,固不得上比功臣,亦不可下同黎庶,存養家人,勢所不免。合令法司酌議,無論官民之家,有立券用值工作有年限者皆以僱工人論;有受值微少,工作止計月日者,仍以凡人論;若財買十五以下,恩養已久,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照例同子孫論,或恩養未久,不曾配合者,在庶人之家仍以僱工人論,在縉紳之家,比照奴婢律論」。(387/191/7—8)
1958.1.2
7.明代吏胥之剝削
明馮夢龍《醒世恆言》卷二十《張廷秀逃生救父》:「誰想這年一秋無雨(指蘇州),作了個旱荒,寸草不留。大戶人家有米的卻又關倉遏糶,只苦了小戶人家,若老若幼,餓死無數。官府看不過,開發義倉,賑濟百姓,關支的十無三四,白白里與 吏胥 做了人家。又發米於各處寺院煮粥救濟貧民,卻又把米侵匿,一碗粥中不上幾顆米粒,還有把糠秕木屑攪些在內,凡吃的俱各嘔吐,往往反速其死。上人只道百姓咸受其惠,那知恁般弊竇,有名無實。正是:任你官清似水,難逃吏滑如油。」(《世界文庫》鉛印本,228頁)
1949.10.5
8.陶工工期不定
《紀錄匯編》卷二百九,王世懋《饒南九三府圖說》,浮梁縣「其土沃而產饒,其俗富而尚侈……景德鎮去邑二十里,陶廠所在,商工輻輳,亡命作奸,莫可窮詰。工興則挾傭以爭,工畢則鳥獸散而為盜,隱憂其在茲乎?」(3頁)
9.明初饒州磁窯的工役
《皇明文衡》卷八十八,王直《知府葉公(砥)墓志銘》:「洪武庚戌(三年,1370),公以明經取進士第……永樂……九年(1411)……久之,公引年求去,不許……乃自言於吏部……願得一小郡……吏部以聞,即拜饒州知府……
郡故有磁窯銅冶,而 丁調不減他郡 ,公為力言於布政司,得減四之一。時方營造,工之受役者當 給糧贍其家 ,布政司下饒州,於遠輸內留八萬石給之。公謂非戶部意,不可……訟簡刑清,民歸德焉。戶口增至 萬三千 ……辛丑(永樂十九年1421)八月有疾……是月廿一日卒於郡廨之正寢……享年八十。」(9—11頁)
案:所云免丁調四之一,給糧贍家,可看出窯工仍屬封建的剝削。
10.明代的匠戶
有五年、四年一班者,有三年、二年、一年一班者,其造作若干,成器若干,廩餼若干,皆因其多寡大小而差等之。
(同前,卷四《百工紀》。尚鉞:《中國資本主義生產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長》,《歷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107頁)
11.明初南京工匠數
《太祖實錄》九十七,洪武八年二月辛卯朔,癸丑,「命賜在京工匠錢,凡八千三百餘人」。15/97/6
12.明代造船的匠戶及其分工
明李昭祥《龍江船廠志》卷三《官司志·屬轄》:「邇者(案:志作於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軍士習於偷惰,督率者以非屬姑息,十不一至。協濟之工皆出於作頭之雇募,而匠役於是愈困矣。」(《玄覽堂叢書》續集118冊,卷三,7頁)
又卷三《官司志·雜役附》:「廂長四十名。洪武、永樂時,起取浙江、江西、湖廣、福建、南直隸濱江府縣居民四百餘戶來京造船,隸籍提舉司。編為四廂:一廂出船木梭櫓索匠,二廂出船木鐵纜匠,三廂出艌匠,四廂出棕蓬匠。廂分十甲,甲有長,擇其丁力之優者充之,長統十戶。每廂輪長一人,在廠給役,季一更之。歷年既遠,匠戶皆失其故業,且消長不齊。嘉靖二十年(1541),存者二百四十五戶,又戶丁多寡懸絕,視戶責役,貧者不堪,流亡日甚,至三十年(1551)而戶不及二百矣……匠作不樂其業,率趨他役,以求脫,賴版籍素定,罔敢輒改,雖有力者亦莫行其志雲。」(118冊,卷三,8頁)
又,「作頭四十五名,匠戶中擇其丁力有餘,行止端愨者充之……舊制,船木作,艌作,各四名;蓬作,索作,各二名;鐵作,纜作,細木作,各一名:共一十五名,歲歲不易」。(同上)
又,「寶船廠匠二名。洪武、永樂中,造船入海取寶,該廠(案:指龍江船廠)有寶庫,故取撥匠丁赴廠看守。今廠庫鞠為茂草,而匠丁之輸錢者如故」。(同上,9頁)
又,「看料匠丁二十名。本廠物料叢聚,無牆垣之限,舊規本部(案:指工部)撥班匠二名並四廂空丁輪流看守……弘治年間,廂民不便,告部准令朋辦料錢僱人充役。正德二年,本部班匠不復撥到,在廠者唯雇倩之人而已」。(同上,10頁)
又,「上作頭十六名。本部各所局所轄,不屬提舉司,故稱『上』以別之。每遇預備等船興工,提舉司作頭所不能辦者,則暫撥管理。搭罩蓬作三名,旗作、油畫作、鼓作、銅作、絛作、鑄作、蜊殼作、穿椅作、貼金作、纓作、旋作各一名,箍桶作二名」。(分工 十 二 類。同上,12頁)
《龍江船廠志》卷四《建置志》:「細木作房六間,在分司西南。油漆作房四間,在分司西北。艌作房三間,在提舉司北。鐵作房四間,在提舉司西北路外。蓬作房、索作房、纜作房。」(分工工廠。118冊,9—10頁)
雜料:造船用料凡十類一百零四種,詳見卷五《斂財志·雜料》。十一至十四頁。
《龍江船廠志》卷七《考衷志·稍食》引《榜例》、《兵部船政書》備載造船工銀實數,今錄弘治十六年榜例預備大黃船(三四百料同)工例於下:「貮仟伍佰伍拾捌工伍分,該銀柒拾陸兩柒錢捌分伍厘。」
船木作780工 鋸作225工 裝修作310工 雕鑾作58工
錘作74工 艌作300工 舂灰、撕麻、扯鑽43.5工
鐵作130工(案:下文更有「鍹打」一類,應已包括於內)
上鐵作27.5工
蓬作91.5索作74工 上索作1.5纜作29.5
竹作20.5油漆作133工五墨作32.5妝鑾作8工
抹金作4工 旗作6工 鼓作6工 蜊殼作23.5
纓作2.5旋作5工 染作103工 裁縫作9.5
擺錫1.5雙線作2工 絛作4工 穿椅作6工
桶作12.5銅作21.5響銅作14工 鑄作5工 (2—3頁)
1954.4.9—4.12
三、明代手工業
1.摘錄書目
賀長齡《皇朝經世文編》、屈大均《廣東新語》、李調元《南越筆記》(二書內容多類同處)、朱國楨《涌幢小品》、張瀚《松窗夢語》、《畿輔通志》、王慶雲《熙朝紀政》、《明史·食貨志》、王先謙《東華錄》、徐光啟《農政全書》、《明清史料丙編》、《古今圖書集成》、葉夢珠《閱世篇》、顧公燮《消夏閒記摘抄》、劉繼莊《廣陽雜記》。
2.明代的官工業工場
《明史》卷八十二《食貨志六》、《髹飾錄》二卷(新安〔徽州〕)
1951.5.8
3.明中葉絲織業的發展
「毅庵祖,家道中微,以酤酒為業,成化末年……有人……授以……白金一錠……因罷酤酒業,購機一張,織諸色紵幣,備極精工,每一下機,人爭鬻之,計獲利當五之一。積兩旬,復增一機,後增至二十餘。商賈所貨者,常滿戶外,尚不能應,自是家業大饒。後四祖繼業,各富至數萬金。」(張瀚《松窗夢語》卷六《異聞記》。尚鉞《歷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89頁;錢宏《三所集刊》,第78頁)
4.明代的養蠶
「湖地宜蠶,新絲妙天下……湖絲惟七里者尤佳,較常價每兩必多一分……任事諸女僕,又相興起率勵,咸精其能,故所收率倍常數。」(朱國楨《涌幢小品》卷二《農蠶》。許大齡《十六世紀十七世紀初期之中國封建社會內部資本主義的萌芽》,第7頁)
「養之人,後高為善,以筐計,凡二十筐,庸金一兩,看繰絲之人,南潯為善,以日計,每日庸金四分,一車也六分。」(同前卷冊一《養蠶法》。許大齡《十六世紀十七世紀初期中國封建社會內部資本主義的萌芽》,第4頁)
5.明代蘇州府的絲織業
「郡城之東皆習機業,織文曰緞,方空曰紗。工匠各有專能,匠有常主,計日受值,有他故,則喚無主之匠代之,曰喚代。無主者,黎明,立橋以待,緞工立花橋,紗工立廣化寺橋,以車紡絲者曰車匠,立濂溪坊。什百為群,延頸而望,如流民相聚,粥後散歸。若機房工作減,此輩衣食無所矣。每橋有行頭分遣。」(《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匯編·考工典》第十卷《織工部》引《蘇州府志》。黎《歷史研究》1956年第4期,第4頁;尚《歷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89頁。侯外廬《論明清之際的社會階級關係和啟蒙思想的特點》,《新建設》1955年第5期,第9頁)
6.明代的絲織業
「今天下蠶事疏闊矣,東南之機,三吳、越、閩最多,取給於湖繭;西北之機,潞最工,取給於閩繭。」(徐光啟《農政全書》卷三一《蠶桑郭字章論蠶》,道光廿三年重刊曙海樓藏板。尚鉞《中國資本主義生產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長》,《歷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108頁;張正明《試論漢民族的形成》,《歷史研究》1955年第4期,第105頁;黎澍《關於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的考察》,《歷史研究》1956年第4期,第2頁)
7.明代的棉紡織業(棉花市場)
「江花出楚中,棉不甚重,二十而得五,性強緊,北花出畿輔、山東,柔細中紡織,棉稍輕,二十而得四,或得五;浙花出餘姚,中紡織,棉稍重,二十而得七,吳下種,大都類是。更有數種稍異者,一日黃蒂,穰蒂有黃色,如粟米大,棉重;一曰青核,核青色,細於他種,棉重;一日黑核,核亦細,純黑色,棉重;一曰寬大衣,核白而穰浮,棉重,此四者皆二十而得九。」(同前卷三五《木棉》。黎,第14頁)
「吉貝則泛舟而鬻諸南,布則泛舟而鬻諸北。」(同上,張正明,第105頁;吳晗,第67頁)
「長年每一名工銀五兩,吃米五石五斗,平價五兩五錢,盤費一兩,農具三錢;柴酒一兩二錢,通計十三兩。計管地四畝,包價值四兩;種田八畝。除租額外,上好盈米八石,平價算銀八兩。此外又有田壅短工之費,以春花稻草抵之。」(《楊園先生全集·補農書》卷上《運田地法》)
「京師西郊多貧民,每晨入傭,取直資養,迄暮歸,往往有死於道者……檢所得,只三十文。」(黃嵍《蓬窗類記》卷五,頁47,《涵芬樓秘笈》本)
8.明代松江的棉紡織業
「棉布之利……具利視絲枲百倍,此言信然,然其利今不在民矣……壤地廣袤,不過百里而遙,農畝之入,非能有加於他郡邑也,所繇共百萬之賦,三百年而尚存生息者,全賴此一機一杼而已。非獨松也,蘇、杭、常、鎮之幣帛、枲紵,嘉湖之絲纊,皆恃以女紅末業,以上供賦稅,下給俯仰。若求諸田畝之收,則必不可辦。」(同前。錢宏《鴉片戰爭以前中國若干手工業部門中的資本主義萌芽》第98頁;黎,第20頁;吳,第66頁)
「紡織不止鄉落,雖城中亦然,里媼晨抱紗入市,易木棉以歸,明旦復抱紗以出……織者率日成一匹,有通宵不寐者。」(同前《方輿匯編職方典》卷六九六《松江府部》。侯,第29頁)
「鄉村紡織尤尚精敏,農暇之時,所出布匹,日以萬計。」(同上,郭,《歷史教學》1955年第7期,第49頁)
「……蓋用前明數百家布號,皆在松江、楓涇、朱涇樂業,而染坊、踹坊、商賈悉從之。」(顧公燮《消夏閒記摘抄》卷中《芙蓉塘》,見《涵芬樓秘笈》。許大齡,第6頁;黎,《歷史研究》1956年第4期,第13頁;尚,《歷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91頁;錢,《三所集刊》第二集第83頁)
《松江志》又言:「綾、布二物,衣被天下,原此中之布,實不如西洋之麗密。曾見浙中一種細布,亦此中所未見者,徒以家紡戶織,遠近通流,遂以為壤奠,為利源也。第事勢推移,無數百年不變者。元人稱關陝而外,諸郡土地不宜吉貝。識者非之,今之藝吉貝者所在而是焉。何樹藝之獨然,而織貝這獨不然也耶?安能禁他郡邑之人不為黃嫗耶?今北土之吉貝賤而布貴,南方反是。吉貝則泛舟而鬻諸南,布則泛舟而鬻諸北。此皆事之不可解者。若以北之棉,斆南之織,豈不反賤為貴,反貴為賤?余居恆謂北方之人必有從事者。若雲彼土風高,不能抽引,此語誠然。顧豈無善巧之法,而總料其不然,亦未免為悠悠之論。故常揣度,後此數十年,松之布當無所泄,無所泄,即無以上供賦稅,下給俯仰,宜當早為計者,人情多未以為然也。而數年來,肅寧一邑所出布匹,足當吾松十之一矣。初猶莽莽,今之細密,幾與吾松之中品埒矣。其價值僅當十之六七,則向所云吉貝賤故也。夫以一邑,漸及之他邑何難?既能其一,進之其十何難?由下品而中,由中品而上何難?吾欲利而能謂人已耶?北土既爾,他方復然,則後此數十年,松之布竟何所泄哉?」(同前。黎,第15頁)
9.松江郊區的暑襪
「郊西尤墩布輕細潔白,市肆取以造襪,諸商收鬻,稱於四方,號尤墩暑襪。婦女不能織者,多受市值,為之縫紉焉。」(同前。《職方典》卷六九六《松江府部》。尚,第92頁)
10.明徐獻忠布賦
「夫廣儲豐積出自農夫之耕,一絲寸縷皆從匹婦之手,然而繭絲告成置蠶不問,耕犁之豐於牛何有,是固天下之同風,惟江南為叢藪,晦鍾之地稅從升,泥途之末路升斗,是以手不停機而終歲無衣,窮年仡仡而不贍其口。」(同前。《經濟匯編·食貨典》卷三一四《布部》。黎,第22頁。)
11.明末清初的商業性園藝業
「右安門外草橋……天啟間……居人以種花為業,冬則蘊火暄之,十月中旬牡丹已進御矣。」(《畿輔通志》卷七三《物產》引《帝京景物略》。翦,第5頁,注28)
「草本花……京師槐樹斜街慈仁寺藥王廟花市恆有之。」(同上,引《六街花事》。注29)
「京師豐臺,芍藥連畦接畛,倚擔市者,日萬餘莖。」(同上,引《析津日記》。翦,注30)
「天壇生龍鬚菜,清日之後,鬻於市,食之甚脆。」(同上。翦,注32)
「京師有韭黃,蓋地窯火坑中所成。」(同上引《五京雜俎》。翦,注33)
「胡瓜,出燕京者最佳,種之火室中。」(同上引《學圃余疏》。同上)
12.商業性的棉花種植
「寧津種綿者幾半縣,歲無大水,其利倍入。」(同前引《河間府志》。翦,注40)
13.明代市民「盜礦」、反礦官的鬥爭
「英宗……命侍郎王質往經理,定歲課福建銀二萬餘,浙江倍之,又分遣御史曹祥、馮傑提督,供億過公稅,民困而盜愈眾,鄧茂七、葉宗留之徒,流毒浙、閩,久之始定……世宗……諭閣臣廣開採……於是公私交騖礦利,而浙江、江西盜礦者,且劫徽、寧。」
「弘治十七年,廣東歸善縣請開鐵冶,有司課外索賂,唐大鬢等因作亂。」(《明史》卷八一《食貨五·坑冶》五洲同文局本。侯外廬《論明清之際的社會、階級關係和啟蒙思想的特點》,《新建設》1955年第5期,第31頁)
14.明初的金銀官礦
「福建尤溪縣銀屏山銀場局爐冶四十二座,始於洪武十九年,浙江溫、處、麗水、平陽等七縣亦有場局,歲課皆二千餘兩,永樂間開陝西商縣凰皇山銀坑八所……又開福建浦城縣馬鞍等坑三所,設貴州太平溪、交阯宣光鎮金場局,葛溪銀場局,雲南大理銀冶……而福建歲額增至三萬餘兩,浙江增至八萬餘。」(《明史》卷八一《食貨五·坑冶》。白壽彝《明代礦業的發展和資本主義的萌芽》,第2頁)
15.明初的官鐵礦
「洪武六年置,江西進賢、新喻、分宜,湖廣興國、黃梅,山東萊蕪,廣東陽山,陝西鞏昌,山西吉州二,太原、澤、潞各一,凡十三所,歲輸鐵七百四十六萬餘斤。河南、四川亦有鐵冶……永樂時,設四川龍州、遼東都司三萬衛鐵冶。」(同前。白,第5頁)
16.明代的銅鉛市場
「荊州上接黔蜀,下聯江、廣、商販銅鉛畢集。」(同前,《食貨五·錢鈔》。白,第11頁)
17.白銀成為正式貨幣
「英宗即位……弛用銀之禁,朝野率皆用銀,其小者乃用錢……鈔壅不行……憲宗……時,鈔一貫不能直錢一文……嘉靖四年……時,鈔久不行,錢亦大壅,益專用銀矣。」(同前。白,第28頁;陳詩啟《明代的工匠制度》,《歷史研究》1955年第6期,第84頁)
18.明代的鐵冶
「鐵冶所洪武六年置,江西進賢、新喻、分宜、湖廣興國、黃梅、山東萊蕪、廣東陽山、陝西鞏昌、山西吉州二,太原、澤、潞各一,凡十三所,歲輸鐵七百四十六萬餘斤。河南四川亦有鐵冶。十二年益以茶陵……十八年罷各布政司鐵冶,既而工部言山西交城產雲子鐵,舊貢十萬斤,繕治兵器,他處無有,乃復設。已而武昌,吉州以次復焉。末年以工部言,復盡開,令民得自采煉,每三十分取其二。永樂時,設四川龍州、遼東都司三萬衛鐵冶。……正德十四年廣州置鐵廠……嘉靖三十四年開建寧、延平諸府鐵冶。隆、萬以後,率因舊制,未嘗特開雲。」(同上,《坑冶》。傅築夫《中國封建社會內資本主義因素的萌芽》,上海人民出版社,第38頁)
19.太祖時冶鐵數
《太祖實錄》八十五,洪武六年九月丙辰,「工部奏,今年各省鐵冶之數凡八百五十萬三千八百二十斤有奇」。(14/85/5)
案:今合五百餘噸。
20.明中葉的鐵治
「遵化鐵爐,深一丈二尺,廣前二尺五寸,後二尺七寸,左右各一尺六寸,前辟數丈為出鐵之所……得鐵日可四次。」(同前,卷四《鐵爐》。張正明《試論漢民族的形成》,《歷史研究》1955年第4期,第99頁)
21.明末的菸葉生產
「菸葉其初亦出閩中,予幼聞諸先大父云:福建有煙,吸之可以醉人,號曰干酒;然而此地絕無也。崇禎之季,邑城有彭姓者,不知其從何所得種,種之於本地,采其葉陰乾之,遂有工其事者,細切為絲,為遠客販去。」(《閱世編·食貨》,卷六。尚,《歷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97頁)
22.明末農業中的商品作物
「沙亭鄉江畔有沙地二三十畝,其種宜排草,農人以重價佃之,春以播秧,至六月始種排草,十月收之……農人喜種排草,其利甚厚。」(同前,卷二六《香語》。尚,98頁)
「新會之西沙頭……諸鄉多種之,名曰葵田。周回廿余里,為畝者六千有餘,歲之租,每畝十四五兩,中人之產,得葵田十畝,亦可以足衣食矣。蒲葵最宜為扇,扇大者三四尺,可以蔽日,其葉末作蓑笠、簟席、坐團,亦以編屋。凡新會若男與女,所以資生者,半出於蒲葵焉……隨其葉之圓長制而為扇,緣之以天蠶之絲,嵌之以白鱗之片,柄之以青琅玕之牌,纏之以龍鬚藤之線,銅釘漆塗,繪畫為絢,然後粗者以貨於近,精者以貨於遠。」(同前,卷一六《香語蒲葵扇》。尚,第98頁)
「番禺鹿步都自小坑火村至羅岡三四十里,多以花果為業……每田一畝種柑桔四五十株……熟時,黃實離離,遠近照映,如在洞庭、包山之間矣。自黃村至朱村一帶,則多梅與香蕉、梨、栗、橄欖之屬,連岡接阜,彌望不窮……番禺土瘠而民勤,其富者以稻田利薄,每以花果取饒,貧者乃三糯七粘,稼牆是務,或種甘蔗以為糖,或種吉貝以為絮。」(同前卷二五《木語》。尚,第97頁)
「東粵故多荔枝,問園亭之美,則舉荔枝以對。家有荔枝千株,其人與萬戶侯等……廣人多衣食荔枝、龍眼,其為栲箱者、打包者各數百家。舟子車夫,皆以荔枝、龍眼贍口。而予家在扶胥南岸,每當荔枝熟時,舟自扶胥歷東西二洲至於沙貝,一路龍丸鳳卵,若丘阜堆積,估人多向彼中買賣,而予亦嘗為荔枝小販。」(同前卷二五《木語》。尚,第97頁)
23.明末廣東蔗糖的生產
「糖之利甚溥。粵人開糖房者,多以致富。蓋番禺、東莞、增城糖居十之四,陽春糖居十之六,而蔗田幾與禾田等矣……最白者以日曝之,細若粉雪,售於東西二洋曰洋糖,次白者售於天下。」(屈大均《廣東新語》,卷二七《草語·蔗》,康熙卅九年刊本。尚鉞《中國資本主義生產因素的萌芽及其增長》,《歷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97頁)
「蓋番禺、東莞、增城糖居十之四,陽春糖居十之六,而蔗田幾與禾田等矣。」(李調無《南越筆記》,卷一四《蔗》。翦伯贊《十八世紀上半期中國的社會性質》,第7頁)
「春以糖本分與種蔗之農,冬而收其糖利,舊糖未消,新糖復積,開糖房者多以是致富。(同上卷一六《糖》。翦,第7頁)
24.廣東佛山鎮的鐵器業
「鐵莫良於廣鐵……下鐵礦時,與堅炭相雜,率以機車從山上飛擲以入爐,其焰燭天,黑濁之氣,數十里不散……凡一爐場,環而居者三百家,司爐者二百餘人,掘鐵礦者三百餘,汲者、燒炭者二百有餘,馱者牛二百頭,載者舟五十艘,計一鐵場之費不止萬金,日得鐵二十餘版則利贏,八九版則縮……然諸冶惟羅定、大塘基爐鐵最良,悉是鍇鐵,光潤而柔,可拔之為線,鑄鑊亦堅好,價貴於諸爐一等。諸爐之鐵冶既成,皆輸佛山之埠。(同前,卷一五《貨語·鐵》。」錢宏《鴉片戰爭以前中國若干手工業部門中的資本主義萌芽》,《三所集刊》,第86頁)
「廣州之佛山多冶業……佛山之冶遍天下。」(同前,卷一六《器語·錫鐵器》。錢,第87頁)
「凡開爐始於秋,終於春……下鐵礦時,與堅炭相雜,率以機車從山上飛擲以入爐……鐵礦既溶,液流至於方池,凝鐵一版,取之以大木槓攪爐,鐵水注傾,復成一版,凡十二時,一時須出一版,重可十鈞……凡一爐場,環而居者三百家,司爐者二百餘人,掘鐵礦者三百餘,汲者、燒炭者二百有餘,馱者牛二百頭,載者舟五十艘,計一鐵場之費不止萬金,日得鐵二十餘版則利贏,八九版則縮……諸爐之鐵冶既成,皆輸佛山之埠。佛山俗善鼓鑄,其為鑊……以五為一連,曰五口;三為一連,曰三口……其炒鐵則以生鐵團之入爐,火燒透紅,乃出而置砧上,一人鉗之,二三人錘之,旁十餘童子扇之,童子必唱歌不輟,然後可煉熟而為鑊也。」
(同前,卷一五《鐵》。翦,第14—15頁)
25.景德鎮瓷
《紀錄匯編》卷二百五《窺天外乘》:「宋時窯器以汝州為第一,而京師自置官窯次之。我朝則專設於浮梁縣之景德鎮。永樂、宣德間內府燒造,迄今為貴。其時以棕眼甜白為常,以蘇麻離青為飾,以鮮紅為寶。至成化間,所燒尚五色炫爛,然而回青未有也。回青者,出外國,正德間大璫鎮雲南,得之,以鍊石為偽寶,其價初倍黃金,已知其可燒窯器,用之果佳,嗣是闔鎮用之。內府亦有輸積,而青價稍稍賤矣。嘉靖間,回青雖盛,鮮紅土斷絕,燒法大不同前。而上忽命燒大缸,圍至六七尺,所用土料青料既多,比入火,十無二三完好者。坐是為虛費甚巨,而人莫敢言。穆宗登極,詔發宣德間鮮紅樣命造,撫臣徐栻力言此土已絕,止可采礬紅,上姑允之;而加造方器如匣笥類者甚多,大缸之費既在,而方器之苦復增。蓋窯器圓者鏇之立就,倏忽若神;獨方物即至小亦須手捻而成,最難完整,供御大率十不能一二,余皆置之無用,殊可惜也。今上時猶踵二宗之令且添造棋局矣。棋局如片板,尤難就,而苦不中用,不知何取而為之,蓋余為九江分守,曾督運二缸,親至其地,故得詳顛末雲。」(10—11頁)
《紀錄匯編》卷二〇六《二酉委譚摘錄》:「江西饒州府浮梁縣科第特盛,離縣二十里許,為景德鎮,官窯設焉。天下窯器所聚,其民殷富甲於一省。余嘗以分守督運至其地,萬杵之聲殷地,火燒燭天,夜令人不能寢。戲目之曰:『四時雷電鎮。』民既富,子弟多入學校,然為窯利所奪,絕無登第者。惟嘉靖間萬年賊起,鎮人逃匿,停火三月。是秋,遂中吳宗吉一人,亦竟不成進士,後為吾郡倅,升黎平守而卒。宗吉前後終無一個舉者。吁!亦異矣。乃知遐方異域多產奇寶,必乏人才,理當如是。又況擊撼穿鑿地脈,安得不損?此堪輿之說所為不可廢也。」(7—8頁)
26.明代青瓷
《紀錄匯編》卷一百八十六《菽園雜記》卷十四:「青瓷初出於劉田,去縣六十里。次則有金村窯,與劉田相去五里余。外則白雁、梧桐、安仁、安福、綠繞等處皆有之。然泥油精細、模範端巧,俱不若劉田。泥則取於窯之近地,其他處皆不及,油則取諸山中,蓄木葉燒煉成灰,並白石末澄取細者合而為油。大率取泥貴細,合油貴精。匠作先以鈞運成器,或模範成形,候泥干則蘸油塗飾。用泥筒盛之,置諸窯內,端正排定,以柴筱日夜燒變,候火色紅焰無煙,即以泥封閉火門,火氣絕而後啟。凡綠豆色瑩淨無瑕者為上,生菜色者次之,然上等價高,皆轉貨他處,縣官未嘗見也。」(9頁)
27.方器與棋局
「加造方器如匣笥類者甚多,大缸之費既在,而方器之苦復增。蓋窯器圓者鏇之立就,倏忽若神。獨方物即至小,亦須手捻而成,最難完整,供御大率十不能一二,余皆置之無用,殊可惜也。今上時猶踵二宗之令,且添造棋局矣。棋局如片板,尤難就,而苦不中用,不知何取而為之?蓋余為九江分守,曾督運二缸,親至其地,故得詳顛末雲。」(10—12頁)
28.明中葉地主經營農業水利
「堤之功莫利於下鄉之田。余家湖邊,看來洪荒時,一派都是蘆葦之灘,卻天地氣機節宜,有深有淺,有斷有續,中間條理原自井井。明農者因勢利導,大者堤,小者塘,界以埂,分為塍,久之皆成沃壤。今吳江人往往用此法力耕以致富厚。余目所經見,二十里內有起白手致萬金者兩家,此水利築堤所以當講也。」(同前,卷六《堤利》。尚,《歷史研究》1955年第3期,第99—100頁)
29.家庭絲織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二十九《寄衣詩》:「洞庭劉氏,有夫葉正甫久客都門,因寄衣,侑以詩云:『情同牛女隔天河,又喜秋來得一過。歲歲寄郎身上服,絲絲是妾手中梭。剪聲自覺和腸斷,線腳那能抵淚多。長短只依先去樣,不知肥瘦近如何?』」(16頁)
案:洞庭指江蘇太湖,太湖有洞庭山。
唐孟郊《遊子吟》:「慈母手中線,遊子身上衣。臨行密密縫,意恐遲遲歸。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暉。」
案:亦家中自製之例。此自然經濟也。
1957.1.17
30.明代蠶織器械
明王思義《三才圖會·器用》(第)九卷《蠶織類》:
大紡車:「其制長約二丈,闊約五尺……或人或畜,轉(上聲)動左邊大輪,弦隨輪轉,眾機皆動,上下相應,緩急相宜……晝夜紡績百斤。」(案:有鐵軸、鐵簨、鐵環等。已利用輪、弦。)
南繅車、北繅車:「軖必以床,以承軖軸,軸之一端,以鐵為裊掉,復用曲木環做活軸,左足踏動,軖即隨轉,自下引絲上軖。」(案:已利用足踏轉動。)
織機、絡(絲)車:
1950.5.18
31.明代的綢機人戶
明馮夢龍《醒世恆言》卷十八《施潤澤灘闕遇友》:
「說這蘇州府吳江縣離城七十里,有個鄉鎮,地名盛澤,鎮上居民稠廣,土俗淳樸,俱以蠶桑為業。男女勤謹,絡緯機杼之聲,通宵徹夜。那市上兩岸綢絲 牙行,約有千百餘家 ,遠近村坊織成綢匹,俱到此上市。四方 商賈來收買 的,蜂攢蟻集,挨擠不開,路途無佇足之隙。乃出產錦繡之鄉,積聚綾羅之地。」(359頁)
「……朝來鎮上添 遠商 。」(359頁)
「且說嘉靖年間,這盛澤鎮上有一人姓施名復,渾家喻氏,夫妻兩口,別無男女。家中開 張綢機 ,每年養幾筐蠶兒,妻絡夫織,甚好過活。這鎮上都是溫飽之家,織下綢匹,必積至十來匹,最少也有五六匹,方才上市。那大戶人家積得多的便不上市,都是 牙行引客商上門來買 。施復是個小戶兒,本錢少,織得三四匹,便去上市出脫。」(359—360頁)
「……一頭走,一頭想:『如今家中見開這張機,盡 勾日用了 。有了這銀子,再添上一張機,一月出得多少綢,有許多利息……算到十年之外,便有千金之富。那時造什麼 房子 ,買多少 田產 。』」(360頁)
「……夫妻仍舊省吃簡用,晝夜經營。不上十年,就長有數千金家事。又買了左近一所大房居住,開起三四十張綢機,又 討幾房家人小廝 ,把個家業收拾得十分完美。」(371頁)
1956.8.16
32.織造錢糧
《春明夢余錄》卷四十六《工部·織造》引「崇禎元年二月停蘇杭織造諭」:「織造錢糧雖系上供急需,朕痛念連年加派絡繹,東西水旱頻仍,商困役擾,民不聊生,朕甚憫焉。今將蘇杭見在織造錢糧上緊成造,著地方官解進,梁棟不必候代,即著馳驛回京。其改織錢糧仍入歲造內。應用織造員缺,暫行停止。」(55—56頁)
32.織染局籍
《紀錄匯編》卷二一〇祝允明《志怪錄》「周七郎」條:「永樂間,吾蘇婁門陳氏以婚禮燕客,友人周七郎與焉。周隸籍織染局,時巨璫銜命來督局事,猝至郡,便拘集諸役人,周獨不至。璫大怒,遣數十人就往陳氏,即席擒周,兼錄座客姓名以聞。」(27頁)
案:此應屬匠籍。
1956.9.28
33.明代陝西織造
明陳汝錡《甘露園短書》卷五「織造」條:「上方每歲所用袍服,未聞其數。曾見陝西撫院賈待問疏稱,該省應造萬曆二十五年龍鳳袍共五千四百五十疋,額設機五百三十四張,該織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二名,新設機三百五十張,該織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絡絲打線匠四千二百餘名。舉一省而他可知也。」(康熙刻本,8頁)
1957.11.16
34.明代絲織花樣顏色
明陳汝錡《甘露園短書》卷五:「又偶見浙杭春運袍服冊,共二千四百餘疋。套織有八團升降龍、四團升降龍、暗四側骨、孕雲、金蓮、寶相、牡丹、四季花、鸞鳳穿花之類,色有大紅、桃紅、柘黃、鵝黃、鶯綠、柳綠、玄色、月色、月白、真紫之類,而兩色相閃者,幾居其半。」(康熙刻本,9頁)
1957.11.16
35.興元的織布
元末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四「妻賢致貴」條:「程公鵬舉在宋季被虜於興元板橋張萬戶家……既婚……(程)奔歸宋,時年十七八,以蔭補入官。迨國朝統一海宇,程為陝西行省參知政事,自與妻別已三十餘年……至是,遣人攜向之鞵履往興元訪求之。市家(案:妻被賣於人,故曰市家;市家,買之之家也)雲,此婦到吾家,執作甚勤,遇夜未嘗解衣以寢,每紡織 達旦 ,毅然莫可犯。吾妻異之,視如己女。將半載,以所成 布匹 償元粥(鬻)鏹物,乞身為尼……」(《四部叢刊》三集本,11頁)
案:據文字看是織布不是綢,豈元初陝西已有紡織耶?錄中又載興元張機事,另見卡片。
1957.1.18
36.中官監織造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十,「楊中丞繼宗知嘉興府,成化間……時有內臣以監織造來……」(32頁)
37.明代利用自然力製造
王思義《三才圖會》 萬曆
宋應星《天工開物》 崇禎十年
《奇器圖說》
徐光啟《農政全書》 崇禎
水轉翻車(農政十七卷) 連二水磨(農政十八)
水磨三事(農十八) 水轉連磨(農政十八卷)
水轉大紡車(農十八)
知用齒輪 知用木拐 知廣大其用,連二連三
1953.4.7
38.明初利用風力之水車
童冀(字中州,金華人,洪武丙辰〔九年,1376〕被征修書)《水車行》(詩):「零陵水車風作輪,緣江夜響盤空雲。輪盤團團徑三丈,水聲卻在風輪上。大江日夜東北流,高岸低坼開深溝。輪盤引水入溝去,分送高田種禾黍。盤盤自轉不用人,年年只用修車輪。」(朱彝尊《明詩綜》卷七,25—26頁)
39.白糖之始
《廣陽雜記》卷二:「涵齋言:嘉靖以前世無白糖,閩人所熬皆黑糖也。嘉靖中,一糖局偶值屋瓦墮泥於漏斗中,視之,糖之在上者色白如霜雪,味甘美異於平日,中則黃糖,下則黑糖也,異之。遂取泥壓糖上,百試不爽,白糖自此始見於世。」(30頁)
1954.12.6
40.楷樹子作油
《廣陽雜記》卷一:「楷樹子如蔓荊,實有紅黑二色,黑子打油,可以點燈,紅色者中空,無用也。」(4頁)
1954.12.16
41.番薯
劉獻廷《廣陽雜記》卷五:「百穀之外,有可以當谷者,芋也,薯蕷也。閩中有番薯,似山藥而肥白過之,種沙地中,易生而極蕃衍。饑饉之歲,民多賴以全活。此物北方亦可種也。」(16頁)
案:據此,清初北方尚無白薯。
42.指南針的實用
明末《瞿昌文粵行紀事》卷一:「次日午刻,開帆出洋,漭滄浩淼,逸駭耳目,又非前兩晝夜光景,彼中人所謂大洋也。依指南車順風所之,舟人額手歡呼……」(《知不足齋叢書》本,8頁)
案:瞿昌文為瞿式耜之孫,此書為其順治五年戊子自常熟至廣西省祖之日記也。當日江蘇為清人所占,廣西在唐王屬下,敵國之間往返頻繁,可異之至。此所謂大洋蓋指由漳、泉至高州之海程。所謂指南車應是指南針、羅盤之屬。
1954.1.21
43.水車
徐光啟《農政全書》十七:「翻車,今人謂龍骨車也。《魏略》曰:馬鈞居京都城內,有田地可為園,無水以灌之,乃作翻車,令兒童轉之,而灌水自覆。漢靈帝使畢嵐作翻車,設機引水,灑南北郊路,則翻車之制又起於畢嵐矣。今農家用之溉田。」
1953.4.8
44.水排
徐光啟《農政全書》十八:「水排,《集韻》作橐,與鞴同,韋囊吹火也。後漢杜詩為南陽太守,造作水排鑄為農器,用力少而見功多,百姓便之。注云:冶鑄者為排吹炭,今激水以鼓之也。《魏志》曰:胡暨,字公至,為樂陵太守,徙監冶謁者,舊持冶作馬排……暨乃因長流水為排,計其利益,三倍於前……以今稽之,此排古用韋橐,今用木扇。」
45.水碓
徐光啟《農政全書》十八:「機碓,水搗器也。通俗文雲水碓為翻車碓,杜預作連機碓……王隱《晉書》曰:『石崇有水碓三十區。』今人造作水輪,輪軸長可數尺,列貫橫木,相交如滾搶之制,水激輪轉。」
46.四川火井
宋應星《天工開物》(崇禎):「四川有火井,事甚奇。其井居然冷火,絕無火氣。但以長竹剖開去節,合縫漆布,一頭查入井底,其上接曲口,緊(插)對金臍,注滷水釜中,只見火意烘烘,水即滾沸,啟竹視之,絕無半點焦意。未見火形,而用火神,亦世間大奇事也。」
左思《三都賦》:「火井沈熒於幽泉。」
李善註:「蜀郡有火井,在臨邛縣西南,火井,鹽井也。欲出其火,先以家火投之,須臾許,隆隆如雷聲,焰出通天,光輝十里,以筩盛之,接其 光 而無炭也。」
酈道元《水經注》:「臨邛縣有火井鹽水,昏夜之時,光興上照。」又引王隱:「王隱《晉書·地道記》曰:入湯口四十三里,有石煮以為鹽,石大者如升,小者如拳,水竭鹽成,蜀火井之倫。」
1953.4.8
47.明代農具
明王思義《三才圖會·器用》(第)十卷《農器類》:
(居郎切)碓:「一搗一簌,既省人攪,米自勻細。」(案:利用槓桿,用足踏。)
礱(力董切)礧:「或人或畜轉之,謂之礱磨。復有畜力挽行大木輪軸,以皮弦或大繩繞輪兩周,復交於礱之上級,輪轉則繩轉,繩轉則礱亦隨轉,計輪轉一周,則礱轉十五餘周。」(案:利用大輪,轉小輪,加多次數。礱以去穀殼。)
水柵:「排木障水也……於溪上流作柵遏水,使之旁出下溉,以及田所……如秦雍之地,所拒川水,率用巨柵。其蒙利之家,歲例量力,均辦所需工物……長或百步,高可尋丈,以橫截中流,使傍入溝港,凡所溉田,畝計千萬,號為陸海。」
石籠:「又謂之臥牛。判竹或用藤蘿或木條,編作圈眼大籠,長可三二丈,高約四五尺,以簽樁止之,就置田頭,內貯塊石,用擗暴水……農家瀕溪護田,多習此法。」
水排:「《集韻》作橐,與鞴同,韋囊吹火也。後漢杜詩為南陽太守,造作水排,鑄為農器,用力少而見功多,百姓便之。注云治鑄者為排吹炭,今激水以鼓之也……今用木扇,其制當選湍流之側,架木立軸,作二臥輪,用水激轉下輪,則上輪。」
水磨:「選擇用水地所,先盡並岸,擗水激轉。或別引溝渠,掘地棧木。棧上置磨,以軸轉磨中,下徹棧底,就作臥輪,以水激之,磨隨輪轉,比之陸磨,功力數倍……又有……立輪連二磨……」(利用水力。)
1950.5.18
水礱、水碾、水碓
水轉連磨:「磨之周匝俱列木齒……此磨既轉,其齒復傍打帶齒二磨,則三輪之功,互撥九磨……」(利用齒輪互轉,一輪轉三磨……其水用水力激湊水輪。)「此磨須用急流大水,以湊水輪,其輪高闊,輪軸圍至合抱。」
水輪三事:「謂水轉輪軸,可兼三事,磨、礱、輾也。」
水碓:「機碓,水搗器也。王隱《晉書》曰:『石崇有水碓三十區。』」
1950.5.18
48.明末雲南人裝束
《徐霞客遊記》卷六滇游日記四 ,戊寅(崇禎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南行六里入北城門,見有二女郎辮髮雙垂肩後,(原註:「此間幼童女辮髮一條垂腦後,女郎及男之長者辮髮二條垂左右耳旁,女仍用包髻,男仍用巾帽,冠其上,若豬玀則辮髮一條,周環於腦額,若箍其首者,又有男子未冠者,從後腦下另挽一小鬏若螺,綴於後焉。」)手執紈扇,嫣然在前……」
案:此雲入北城門,入安寧州城也。
19.10.17
49.木匠分工
《紀錄匯編》卷二百一,陸珘《病逸漫記》:「溫州平陽,小木最工;寧波奉化,大木最工。木匠中又有圓曲一色,如做交椅凳桌之類。」(10頁)
案:此書稱憲宗為今上,則作於成化。
1956.9.21
50.礦工之受污辱
《紀錄匯編》卷二百八趙秉忠《江西輿地圖說》:玉山縣「東界開化、江山,北界德興、徽、婺,礦徒時聚三衢谷中所,憑藉為出沒之地」。(8頁)
案:書中記有萬曆三年事。(23頁)
又,永豐縣「錯於浙之江山,閩之崇安、浦城,故有銀冶,今閉,誨盜之囮也」。
四、明代商業
1.明代勛戚營商
《明史》三百《外戚·周能傳》:「周能……昌平人,女為英宗妃,生憲宗,是為孝肅皇太后……(周)能卒,長子(周)壽嗣職……嘗奉使道呂梁洪,多挾商艘……子(周)瑛嗣……嘉靖中於河西務設肆,邀商貨,虐市民,虧國課,為巡按御史所劾,停祿三月,而(周)瑛怙惡如故。又為主事翁萬達所劾,詔革其廛肆,下家人於法司。」(13頁)
又,「弘治中,外戚經營私利,(周壽之弟周)彧與壽寧侯張鶴齡至聚眾相鬥,都下震駭。(弘治)九年九月,尚書屠滽偕九卿上言:『憲宗皇帝詔勛戚之家不得占據關津、陂澤,設肆開廛,侵奪民利,違者許所在官司執治以聞。皇上踐極,亦惟先帝之法是訓是遵』」。
《明史》三百《外戚·張麒傳》:「(嘉靖)二十年言官劾勛戚權豪家置店房,科私稅諸罪,(張騏六世孫張)鑭亦預,輸贖還爵。」(7頁)
1951.5.4
2.明代工商業
明代農業推廣了利用自然力,如水碓、水磨、風車之屬,而工業亦普遍的利用器械,如鏇盤、風箱(兼有吹管作用)之屬。於是產量增加,促進了商業交換;商業的發達又刺激了生產,因而廣泛的發展手工業工場,成為集體的多量生產;手工業工場發展,又反映到商場,促成了集體行會貿易,牙行、行幫、鄉幫、會館廣泛的出來。1951年5月7日講述,待證。
《紀錄匯編》卷二百十三《奇聞類紀摘抄》三,「程宰遇遼陽海神」條:「程宰士賢者,徽人也。正德初元,與兄某挾重貲商於遼陽數年,所向失利,展轉耗盡。徽俗,商者率數歲一歸,其妻孥宗黨全視所獲多少,為賢不肖而愛憎焉。程兄弟既皆落寞,羞慚慘沮,鄉井無望,遂受傭他商,為之掌計以餬口。」(7頁)
《紀錄匯編》卷二百十四《見聞紀訓》引「遞鋪市賈黃臻,休寧人,其為人質直謹愿,較諸賈中不甚計利」。(3頁)
3.明代商販
「金陵陶翁,往來南北,販雜貨為業……西買某……有貨資五萬金寄交陶……別後十年……代為營運,子母共得廿六萬……以其半於吳門代購膄產。」(張培仁《妙香室叢話》卷十一,頁13,見《筆記小說大觀》第八輯第四函)
「武進薛梧岡,名某,少家貧,以治賈起,富至巨萬……乾隆乙未,歲大祲,時梧岡別置家葉溧陽,溧陽巨族,爭以田產就梧岡質錢。」
「汪拱干,婺源人。幼服賈,精會計……往往獲利數倍,廣置田產。」(吳德旋《初月樓聞見錄》卷九)
「吾鄉某翁,賈人也,饒於財而性吝,學者輕之,翁慨然嘆曰:所以不恥於諸君子者,不學故也。我老大,良已矣,我能教子,安見銅臭者之不書香乎。」(樂鈞《耳食錄》卷八,20頁,見《筆記小說二十種》第二函)
「吳雲翀,名瑞鵬,歙人,父以鹽策起家,而雲翀恥為賈,軼宕不治家事,稍落其業,無以為親歡,於是折節嗣鹽策。恆嘆曰:士不得已而賈寄耳。」(吳德旋《初月樓續聞見錄》卷七)
「錢處士,名民,字子仁。嘉定外岡里人,早孤,年十三,棄書學賈,數為鄉里所侮。」(吳德旋《初月樓續聞見錄》卷八)
「尹志,余族祖也。先以家貧為米賈,一日將販米他處,僱船西門外,晚飯後將登舟,比至,則行篋與米囊等俱已擲岸上。有秀才數人,大聲叱曰:『吾等將赴鄉試,何物賈人敢與吾爭舟?』公不敢與較,歸家憤甚,曰:『秀才直如此尊貴乎!』遂棄其業,改名曰志,攻苦下帷,以隆慶四年庚午舉於鄉,謁選為靈壁縣知縣。」(尹元煒《溪上遺聞集錄》卷上頁5頁,見《筆記小說大觀》第三輯第四函)
「洞庭葉某商於大梁……買布入陝換褐,利倍,又販藥至揚州,數倍。貿易三載,貨盈數千。」(陸粲《說聽》卷上,9頁,見《說庫》第四函)
4.明中葉商人之受欺凌
明許相卿《黃門集》卷十一《大賈顧翁墓志銘》:「顧翁,諱愷,字宗和,其先長洲陸墓農家。長洲吳郡治所,東南大都會,賦重俗奢甲天下民,故末業多競,本業多病。翁父棠,念田入不當歲出,則舍農服賈,去陸墓家西閶。西閶四方水陸達塗,諸商百物輸聚。翁承父業,事力漸廣,心計尤精……於是遠近貿易者襁至輻輳矣。翁測五行之運,酌萬貨之情,知所以取,知所以與,財幣如流水之行,往而不停,來而益盈。始者贏僅十百,既乃貲儲溢羨,累巨百數千金。於是貪狡悍少年屬目垂涎,利其願易欺,幸其寡援無他,於是構令門下生相與比周,矯令需重賄,大庇爾家,否得不克安爾生,險阱危機,巧蒙而橫索之,傾其有者三之一。翁踖縮不敢誰何,獨仰天一喟而已……翁年八十有九,嘉靖某年月日卒。」(明萬曆刻本,32—33頁)
1959.3.22
5.廣客
廣客為廣東商人販運廣錫等貨物者,見《廣陽雜記》卷二。
6.明代商業資本的活躍 統治階級的摧殘
「賈人趨厚利者,不西入川則南走粵,以珠璣、金碧、財木之利或當五,或當十,或至倍蓰無算也。然茶鹽之利尤巨,非富商巨賈不能任第市。」(同前,卷四《商賈紀》。尚,第109頁)
「商賈之稅課,雖為國資,而多方並取,亦所當禁。蓋以各處商人所過關津,或勒令卸車舶舟,搜檢囊匣者有之;或高估價值,多索鈔貫者有之。所至關津,既已稅矣,而市易之處,又復稅之。夫以一貨物當一稅課,有羨餘,有常例,巡攔之需索,吏胥之乾沒,不勝其擾。復兩稅之,賈人安得不困乎。」(同上卷四《商賈紀》。錢宏《三所集刊》,第96頁)
7.小手工商販
《紀錄匯編》卷二百十祝允明《志怪錄》「謝老牛」條:「蘇州閶門外上塘楊家,以鬻油為業,畜一牛行磨,凡十八年歿。」(9頁)
又卷一百八十七田藝蘅《留青日札》「風變」條:「隆慶二年……門內一賣豆腐者曉起磨豆,見之……」(26頁)
8.商賈致富
《紀錄匯編》一六七陸粲《庚巳編》卷四「戴婦見死兒」條:「長洲陸墓人戴客,以鬻瓦器為業,頗足衣食。」(9頁)
9.巾帽的買賣
《紀錄匯編》卷二百二祝允明《前聞記》「制度」條:「洪武二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禮部右侍郎張智同各官奉聖旨『恁禮部將士民戴的頭巾樣制再申明整理。』(張)智乃奏『先為軟巾,制度已嘗欽定,而小民往往成造,破爛不堪紗羅,用紙粘裹竹絲漆布,混同 造賣 ,有乖禮制,合行申禁,仍前違制者,賣人買人同罪。」(7頁)
案:據此明初之巾帽均由市間買賣。
1956.9.21
10.京師商人之累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時,大學士高拱言,京師商人之累,非朝廷虧商,乃商費太冗耳。如供辦百金,即有六七十金之費,少亦四五十金,是私費與官價常相半也。乃官價不以時給,則又有稱貸之費,有求托吏胥之費,比及領價所得不能償其所失。故派及一家,即傾一家,人心洶洶,惡得而寧居也……先朝供用錢糧,召商買辦,國用不詘而商人得利,今估價給商,比之先朝,非節縮加少也,而民不沾惠,反凋敝若此!乞今後凡商人辦納錢糧,必估給價值,即銀兩不敷,亦必那移處給,無得後時。更須痛厘宿弊,凡公私費用,悉為禁止。則庶乎商困少蘇,而京邑之民,可有寧居之望也。」(310頁)
29.2.23
11.徽州人與商業
《古今小說》一《珍珠衫》:「女兒到有四個,這是我第四個了,嫁與 徽州 朱八朝奉作偏房,就在這北門外開 鹽店 的。」(9頁)
案:此「這北門」指湖廣襄陽府棗強縣。「明代典當業」卡片參看。又此開鹽店人亦稱朝奉,與開典當同。
《醒世恆言》卷二十《張廷秀逃生救父》:「間壁是個徽州小木匠。」(《世界文庫》本,227頁)
案:此托江西進賢故事。
據上各條知徽州人在明代向外移徙之廣,與職業之無定。
1949.10.1
12.明代廣東商業
《古今小說》一《珍珠衫》:「原來興哥在廣東販了些珍珠、玳瑁、蘇木、沉香之類。」(商務本,16頁)
同上,「一年之後又往廣東做買賣……一日到合浦縣販珠」。(22頁)
13.明代小說反映的商人仍置田產
《醒世恆言》卷三十五《徐老僕義憤成家》。篇中敘嘉靖中浙江淳安徐氏,義僕阿寄為孤孀主母作生意,以本錢十二兩一年內獲利二千餘兩,最後買田地一千畝。
「從來采漆之處,原有牙行,阿寄就行家住下。那販漆的客人卻也甚多了,都是挨次兒打發。」(748頁)
「(阿寄)算計道:『……不如回去商議 置買些田產,做了根本 ,將餘下的再出來運算。』」(751頁)
「次日,阿寄又向顏氏道:『那莊房甚是寬大,何不搬在那邊居住?收下的稻子也好照管。』」(753頁)
「十年之外,家私巨富……門庭熱鬧,牛馬成群,婢僕 僱工 人等也有整百。」(754頁)
案:此事亦見明何喬遠《名山藏·本行記(下)》「阿寄」條。(8頁)
何喬遠《名山藏·本行記(下)》「阿寄」條:「阿寄者,淳安徐氏仆也。徐氏兄弟三人,其季死,僅妻,徐氏兄弟別產居,伯得一馬,仲得一牛,寡婦得阿寄……寡婦出簪珥委寄,得十二金而已,寄則入山販漆,期年三之。謂寡婦曰:『主母無憂,立富矣。』寡婦年七十餘,阿寄為致產數萬金。」(8頁)
1956.8.16
14.明代高利貸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九:「女曰:妾此鄉(華亭)某氏某女,父貸主人粟十石,經二歲積利至三十石,而無償,因以妾代……」(17頁,年月不詳)
《明史》三百《外戚、孫忠傳》:「孫忠……鄒平人……選其女入皇太孫宮,宣宗即位冊貴妃……(宣德)三年……貴妃為皇后……正統中,皇后為皇太后……(孫)忠家奴貸子錢於濱州民,規利數倍,有司望風奉行。民不堪,訴諸朝,言官交章劾之,命執家奴戍邊。忠不問。」(8頁)
1951.5.4
又,「地名新橋,那市上有個富戶,吳防禦……止生一子,名喚吳山……防禦門首開個絲綿鋪,家中 放債 積穀,果然是金銀滿篋米谷成倉」。(商務本,2頁)
《古今小說》十《滕大尹》:「話說國朝永樂年間,北直順天府香河縣有個倪太守雙名守謙,字益之,家累千金,肥田美宅……倪太守罷官鰥居,雖然年老……凡收租 放債 之事,件件關心,不肯安閒享用。」(2頁)
《古今小說》卷二十七《金玉奴》:「那丐戶中有個為頭的,名曰團頭,管著眾丐……那團頭見(現)成收些常例錢,一般在眾丐戶中 放債 盤利。」(3頁)
案:此故事託言宋紹興年間事。
又,「如今且說杭州城中一個團頭,姓金名老大,祖上到他做了七代團頭了……真箇廒多積粟,囊有餘錢, 放債 使婢,雖不是頂富,也是數得著的富家了」。(3頁)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二十五《桂員外途窮懺悔》:「桂富五初時不肯說,被再三盤詰,只得吐實道:『某祖遺有屋一所,田百畝,自耕自食盡可餬口,不幸惑於人言,謂農夫利薄,商販利厚。將薄產抵借李平章府中本銀三百兩,販紗鍛往燕京。豈料運蹇時乖,連走幾遍,本利俱耗。 宦家索債 ,如狼似虎, 利上盤利 ,將田房家私盡數估計。一妻二子,亦為其所有。尚然未足,要逼某扳親戚賠補。』」(《世界文庫》本,222頁)
案:此宦家放債。
明《警世通言》卷二十五《桂員外途窮懺悔》:「桂生道:『……我有遠房親族在會稽地方……今攜千金而去……我在彼處置辦良田美產,每歲往收花利, 盤放 幾年,怕不做個大大財主。』」(《世界文庫》本,224頁)
案:此富家放債。
以上二條均託言元朝天順年間蘇州府故事。
1954.1、10.6
15.明代的放債
《古今小說》三《新橋市》:「吳山道:父母止生得我一身,家中收絲 放債 ,新橋市上出名的財主,此間門前鋪子是我自家開的。」(商務本,4頁)
案:此條雖述宋代臨安故事,而筆者當為明人。
16.明代典當業
《古今小說》(商務印書館鉛印明天許齋本)卷一《珍珠衫》:「這個……後生是誰,原來不是本地,是 徽州 新安縣人氏……偶然這日進城來,要到大市街汪朝奉典鋪中問個 家信 。」(5頁)
案:此「本地」指襄陽棗強縣。
《古今小說》卷三十六《禁魂張》:「這富家姓張名富,家住東京開封府,積祖開 質庫 有名。」(3頁)
案:(三頁)此述宋代故事。或民間相傳之舊故事,不能定為明代人筆墨。
又,「取出暗花盤龍羊脂白玉帶,教侯興扮作內官模樣,『把這條帶去禁魂張員外 解庫 里去解錢,這帶是無價之寶,只要解他三百貫』卻對他說『三日便來取贖,若不贖時再加絕二百貫。你且放在鋪內,慢些子收藏則個』」。(15頁)
案:此或系明代典當辦法。
1949.10.1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二十六《唐解元一笑姻緣》:「(唐伯虎)到一飯店,辦下舊衣破帽,將衣巾換訖,如窮漢之狀,走至華府 典鋪 內,以典錢為由,與主管相見。」(《世界文庫》本,237頁)
案:此記無錫華學士家故事,然則明代所謂鄉紳亦開典當。
明馮夢龍《醒世恆言》卷三十一《鄭節使立功神臂弓》:「話說東京汴梁城開封府有個萬萬貫的財主員外……門首一壁開個金銀鋪,一壁開所 質庫 。」(《世界文庫》本,396頁)
1949.10.6
17.行戶的買賣:花行、布莊
褚華《木棉譜》:「邑產者另有行戶,晨掛一稱於門,俟買賣者交集戶外,乃為之別其美惡而貿易焉。」(乾隆)
案:此行戶即所謂花行。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第七冊《嘉定縣風俗》:「市中交易未曉而集。每歲棉花入市,牙行多聚少年以為羽翼,攜燈攔接,鄉民莫知所適,搶攘之間甚至亡失貨物。」
乾隆《烏青鎮志》卷十一《藝文》十一《施曾錫雙溪竹枝詞自注》:「近鎮婦女俱以織為業,京莊建莊各省取布莊也。」
張春華《滬城歲事衢歌》:「其行遠者為標布,關陝及山左諸省設局於邑,廣收之,為坐莊。」
陳繼儒《陳眉公全集》五十九《布稅議》:「凡數千里外裝重貲而來販布者曰標商,領各商之貲收布者曰莊戶。鄉人轉售於莊,莊轉售於標。」
案:標商:較大(較富厚的)商人,派到生產地區收買貨物的人。外地人、大商人。
坐莊:外地大商人派到生產地區自行設立的收買場所。外地人,規模較大。
莊戶:領大商人的錢替大商人收買貨物(或不領其錢只代接洽,收佣錢)的人(本地人多)。
水客:商人自派到生產地區的採買的人(外地人多,規模較小)。
袱頭小經紀:到生產地區零星採買自行兜售的人(本地、外地人都有)。
行戶:本地人收買農民零星產品,以轉賣於商人或莊戶。
1959.4.20
18.明末煤戶請願
《明史》二三七《田大益傳》:「(萬曆三十一年)內使王朝嘗言,近京採煤歲可獲銀五千,乃率京營兵劫掠西山諸處。煤戶洶洶,(王)朝以沮撓聞。有旨逮治,皆入都城,訴失業狀。沈一貫等急請罷(王)朝,且擬敕諭撫按,未得命……俄用中官陳永壽奏,乃召(王)朝還。」
19.棉商經營的先後不同
乾隆禇華《木棉譜》:「明季從六世祖贈長史公,精於陶、猗之術,秦、晉布商皆主於家,門下客常數十人,為之設肆收買,俟其將戒行李時,始估銀與布,捆載而去,其利甚厚,以故富甲一邑,至國初猶然。」
又,「近商人乃自募會計之徒,出銀採擇,而邑之所利者惟房屋租息而已。然都人士或有多自搜羅至他處覓售者,謂之水客,或有零星購得而轉售與他人者,謂之袱頭小經紀」。
案:據此,明末清初布商(所謂標商)依靠莊戶收購。乾隆時布商自派小商人收購。
20.明清以來的布商
《乾隆臨清州志》十一《市廛志》謂自明成化二年以來,蘇州、南翔(嘉定)、信義(崑山)商人多販運棉布到臨清。隆慶、萬曆更加發展。萬曆三十年九月丙子實錄言當時臨清布店凡七十三座。待查。
21.明代的賜衣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卷三《恩澤》:「唐賜彩十段,為絹三疋,布三端,綿四屯。若雜彩十段,為絲布二疋,二疋,綾二疋,縵四疋,亦曰賜物十段。今制賜衣一襲為三匹。」(明版,8頁)
案:「疋」、「匹」均依原刻。
22.徐階的求利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卷四《相鑒》:「分宜(嚴嵩)在位,權寵震世,華亭(徐階)屈己事之,凡可以結歡求免者無所不用,附籍結姻,以固其好,分宜不喻也。其後分宜寵衰,華亭即擠而去之……(世蕃死後)又三十六年,為萬曆丁酉(二十五年,1597),嚴之孫貧甚,往往嚇徐以寄貲為言,徐氏弗應。」(明本,9頁)
「華亭相,其父故府吏也,生兩子,長者相公(徐階),其次陟為少司空,並以進士位至卿相,可謂榮矣。」
「吳人以織作為業,即士大夫家,多以紡績求利,其俗勤嗇好殖,以故富庶。然而可議者,如華亭相(徐階)在位,多蓄織婦,歲計所積,與市為賈,公儀休之所不為也。往聞一內使言,華亭在位時,松江賦皆入里第,吏以空牒入都,取金於相邸。相公召工傾金,以七銖為一兩,司農不能辨也。人以相君家鉅萬,非有所取,直善俯仰居積,工計然之策耳。愚謂傾瀉縣官賦金,此非所謂聚斂之臣也。以大臣之義處之,謂何如哉!」(10頁)
案:用織婦織作求售,此是資本主義萌芽情況,但織婦與徐家仍是封建的關係。公儀休,魯相;公儀,複姓。
「華亭之富,埒於分宜,吳門(申時行?)之富,過於江陵(張居正),非盡取之多也。蘇松財賦之地,易為經營,江楚曠莽之墟,止知積聚爾。」(22頁)
1959.11.5
30.1.1
23.明代假銀
《紀錄匯編》卷二百十五《見聞紀訓》卷下:「正德初,蘇商王某,徽人也……亟往蘇斂貲而歸,至某處值梅雨水漲,不可以舟,乃暫寓客肆中。晚霽出河濱散步,見一少婦抱一孩投水,某急呼諸漁舟曰:『能救此者與二十金。』諸漁舟競援出之,遂如數與金。問其故,則曰:『夫貧,傭工度日,家畜一豕,將鬻以償租。昨有買豕者來,值夫他出,因遂鬻之,不意所得皆假銀也,非惟夫歸棰楚,亦無以聊生,故謀死耳。』」(6—7頁)
24.酒器
《紀錄匯編》卷一百七十八《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五《雜記》:「近年以來,吾松士夫家所用酒器,唯清河、沛國最號精工。沛國以玉,清河以金,玉皆漢物,金必求良工訪古器儀式打造,極為精美。每一張燕,粲然眩目。」(45頁)
25.韶粉
《紀錄匯編》卷一百八十六《菽園雜記摘抄》七:「韶粉,元出韶州,故名。龍泉得其製造之法:以鉛熔成水,用鐵盤一面,以鐵杓取鉛水入盤,成薄片子。用木作長櫃,櫃中仍置缸三隻,於櫃下掘土,作小火日夜用慢火熏蒸。缸內各盛醋,醋面上用木櫃疊鉛餅,仍用竹笠蓋之。缸外四畔用稻糠封閉,恐其氣泄也。旬日一次開視,其鉛面成花,即取出敲落。未成花者,依舊入缸,添醋如前法,其敲落花入水浸數日,用絹袋濾過其滓,取細者別入一桶,再用水浸。每桶入鹽泡水並焰硝泡湯,候粉墜歸桶底,即去清水。凡如此者三,然後用磚結成焙,焙上用木匣盛粉,焙下用慢火熏炙,約旬日後即干。擘開,細膩光滑者為上,其絹袋內所留粗滓,即以酸醋入焰硝、白礬、泥礬、鹽等,炒成黃丹。」(19—10)
26.石首魚
《紀錄匯編》卷一百八十五《菽園雜記摘抄》卷六:「石首魚,四五月有之,浙東溫、台、寧波近海之民,歲駕船出海,直抵金山、太倉近處網之,蓋此處太湖淡水東注,魚皆聚之。他如健跳千戶所等處,固有之,不如此之多也。金山、太倉近海之民,僅取以供時新耳。溫、台、寧波之民,取以為鯗,又取其膠,用廣而利博。予嘗謂涉海以魚鹽為利,使一切禁之,誠非所便。但今日之利,皆勢力之家專之,貧民不過得其受僱之直耳。其船出海,得魚而還則已,否則遇有魚之船,勢可奪,則盡殺其人而奪之,此又不可不禁者也。若私通外蕃,以啟邊患,如閩、廣之弊則無之。其採取淡菜、龜腳、鹿角菜之類,非至日本相近山島則不可得,或有啟患之理,此固職巡繳者所當知也。」(13頁)
27.西洋布
《明神宗實錄》一六一,萬曆十三年五月丙申,「雲南車裡宣慰刀糯猛來降,獻馴象、金瓶花象齒、西洋布、緬盒、旃檀諸物……」
28.解庫收盜贓破家
何薳《春渚紀聞》卷六《蘇劉互謔》條:「劉貢父……一日與(東坡)先生擁爐于慧林僧寮,謂坡曰:吾之鄰人,有一子,稍長,因使之代掌小解,不逾歲,偶誤 質盜物,資本耗折殆盡 ,其子愧之。」(《津逮秘書》本,14頁)
案:據此可知當時商業的無保障。此雖虛構,但必當時有此事實。
29.明代迎春的(妝扮故事的)春架
清初陳鴻《熙朝莆靖小紀》(謝國楨藏抄本):
「甲子(康熙二十三年)正月,蘇太守(興化知府蘇昌臣)禁元宵妝扮故事。」
「戊辰(康熙二十七年),新任知府危際泰正月十二日到任,同總鎮王(王萬祥)大放元宵,稱軍民作樂。」
「己巳(康熙二十八年),明朝迎春,妝扮故事百餘架,點綴春光,俱是里長答應。用桌一隻,後造一屏,二人扛抬,飾小兒為男女坐桌上,無甚好衣服。鼎革後,春架借各班戲子妝扮,新造高大木架,用四人扛,倩好兒童三四人,飾新鮮衣服,演熱鬧故事,更相爭賽。」
案:此類春架,北京亦有之,見《宛署雜記》卷十四《經費上·宮禁》,稱「進春」,萬曆二十年凡春七座,共銀108兩8錢余。(119頁)
萬曆二十年御前春一座,仁聖皇太后春一座,慈聖皇太后春一座,中宮殿下春一座,皇第一子、皇第三子、皇第五子春各一座。進春各座通共銀……其大興縣費,俱不在內。
《明英宗實錄》一八五,正統十四年十一月癸卯,「先時,每歲立春,順天府別造春牛春花進御前,及仁壽宮、中宮凡三座,每座用金銀珠翠等物,為錢九萬餘。至是,以明年春日當復增三座,宛平坊民相率陳訴,言被兵之後(也先入寇),人戶耗減,供辦實難,其春花乞買時宜花充用,從之」。(114冊,24頁)
第六節
明代資本主義萌芽
一、馬克思主義理論
1.《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
列寧 一九四九年解放社版
目次
資本主義的萌芽
僱傭勞動
(一)農業中的僱傭勞動
①來源—農民分化
②意義—農業中資本主義萌芽的標誌
③其他
(二)手工業中的僱傭勞動
①來源—小生產者分化;包買商的併吞
②意義—手工業中資本主義萌芽的標誌
商品經濟
商品經濟發展的三階段
小商品生產
(一)家庭工業
(二)手工業
(三)資本主義的單純合作
小商品生產的基本特徵
工場手工業——手工業中資本主義萌芽
(一)大量自由工人與資本家的出現
(二)分工,專門化
(三)手工業中心的出現
(四)商業資本滲入手工業
農業中資本主義的萌芽
(一)土地變成商品,農業經營商業化
(二)農奴轉化為農業雇用勞動者
(三)農產品加工和農業技術的提高
(四)貨幣地租的出現
(五)國內市場之形成
商業資本
2.資本主義的萌芽
「就是僱傭勞動制,包含著全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萌芽,……但是只在必需的歷史前提已被造成時,這一萌芽方能發展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反杜林論》第348頁,恩格斯注,三聯書店1951年)
「一方面分劃出少數的小資本家,另方面,分劃出大多數雇用工人……因此,我們在最小的農民工藝中,可以看到最明顯的資本主義底萌芽。」(列寧《俄國資本主義底發展》第315頁,1949年解放社版)
3.僱傭勞動
「現代經濟結構底基礎是勞動力底買賣。」(第541頁)
「資本主義是商品生產發展底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上,勞動力也變成了商品。資本主義底基本趨勢就在於:國民經濟底全部勞動力,只有經過企業者底買賣後,才能應用於生產。」(第538頁)
「至於講到雇用勞動形式,那末它們在資本主義社會中是極其多樣化的,而資本主義社會在一切方面都被前資本主義制度底殘餘和慣例所纏繞著。」(第541頁)
(一)農業中的僱傭勞動
①來源——農民分化
「馬克思認為這種產生(案:即資本主義地租底產生)底起點是工役地租……次一種地租形式就是實物地租……『隨著這種「地租」形式,出現了各個直接生產者經濟地位上的巨大差異。至少出現了這種情況底可能性,甚至出現了這種直接生產者獲得手段來直接剝削他人勞動的可能性。』所以,在自然經濟統制之下,在附屬農民底獨立性第一次擴大之下,就已出現了農民分化底萌芽……附屬農民對於土地所有者的傳統的習慣法的關係,在這裡變成以契約為基礎的純粹貨幣關係了。這一方面導引到對於舊農民的剝奪,另方面導引到農民之贖回自己的土地與自己的自由。『其次,實物地租之變成貨幣地租,不僅一定被伴隨著為金錢而被僱傭的無產者日工階級之形成,並且這個階級之形成一定先行於它。在這些日工產生的期間,即當這個新階級只是零散地出現的時候,那些處境較優而有納稅義務的農民中間,就必然發展著一種為自己的利益而剝削農村僱傭工人的習慣。這樣,他們就漸漸地有可能去積蓄一定的財產,自己也變成未來的資本家。』」(列寧《俄國資本主義底發展》第148—149頁,解放社1949年版)
「農民的分化創立著資本主義的國內市場,一方面把農民變為僱農,另方面把農民變為小商品生產者,變為小資本者。」(同上,第127頁)
「農民中一切經濟矛盾底總和,構成著我們叫做農民分化的東西。」(第147頁)
「財產不平等之產生是全部過程底起點,可是過程並不止限於這個『分解』。」舊農民不僅是「分解著」,它並且是完全破滅著,不再存在著,被農村居民完全新的類型所排擠……這些類型是農村資產階級(主要是小資產階級)與農村無產階級,農業中的商品生產者階級與農業中的僱傭工人階級。」(第147—148頁)
「農民底分化,在犧牲『中農』而發展農民底兩極集團時,造成農村居民中間兩種新的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農村資產階級或富農……在這裡,經濟底規模在大多數場合上都超過家庭勞動力,所以一定數量的鄉村僱農、尤其是日工的形成,是富農存在底必要條件。」
「另一種新的類型是農村無產階級,即具有份地的僱傭工人階級……沒有勞動力底出賣,就不能生存。」(第150頁)
「中農……它的特徵是商品經濟之最少發展。獨立農業勞動只有在豐年及特別順利的條件下,才能抵償這種農民底費用,所以這種農民是處在極端不穩定狀態中……每一歉收,就把大批中農投入無產階級隊伍中去。」(第154頁)
「農民愈加破產,他們愈加不得不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第14頁)
「在農民中間……進行著「農業與工藝底結合」,富農把商業性的和資本主義的農業(雇有長工的農戶之度百分比)和工商業結合在一起,至於貧農則把自己的勞動力底出賣(「外出營生」)與小不足道的耕地面積結合在一起,即變為具有份地的僱農與日工。」(第94頁)
「富農生產出售的穀物,至於貧農則給自己購買穀物,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第61頁)
「農民的分化正是與當地的商業性農業形態密切地聯繫著。」(第342頁)
「商業性農業是農民分化底主要因素。」(第244頁)
「移民運動底發展,給與了農民底分化,特別是農業農民底分化以巨大的推動。」(第155頁)
②意義——農業中資本主義萌芽的標誌
「農業資本主義底主要表現……自由僱傭勞動底使用。」(第204頁)
「雇用日工乃是農村資產階級底極其具有特徵的標誌。」(第68頁)
「富農存在的必要條件就是僱農與日工這些人員的形成。」(第81頁)
③其他
「雇用必須以僱主底農具來工作的人,即雇用長工或日工;雇用必須以自己農具來耕耘僱主底土地的鄰居戶主,這兩種『僱傭』,在其意義上是截然相反的,必須嚴格地加以區別。」(第134頁)
(二)手工業中的僱傭勞動
①來源——小生產者分化;包買商的吞併
「小生產者之變為僱傭工人;是以小生產者之喪失生產資料——土地、勞動工具、作坊等等為前提——即以小生產者之『窮困化』、『破產』為前提。」(第13頁)
「最初的資本家,已經找得現成的僱傭勞動的形式。但那時,僱傭勞動還是一種例外,一種副業,一種對於工人的過渡情況……可是當生產手段帶上社會的性質而集中於資本家手中之時,一切都變更了……短時的僱傭勞動者,變成為終身的僱傭勞動者……生產手段與生產者產生了完全的分裂,生產手段集中於資本家手中,而生產者則除勞動力以外,別無任何財產。」(第349頁)
「農民小工藝底擴大、發展與改良,在既定社會經濟氛圍氣中,是不能不這樣地進行的:一方面分劃出少數的小資本家,另方面,分劃出大多數僱傭工人或生活比僱傭工人還更艱難更困苦的『獨立家庭手工業者』。……農民小工藝發展的結果是:較為富足的工業者擴大著對生產資料的需要以及對農村無產階級隊伍所提供的勞動力的需要。」(第314—315頁)
「在商業資本底最高形式下,包買主把材料直接分配給『家庭手工業者』,使之為一定的報酬而製作。家庭手工業者變成了在自己家中為資本家工作的真正僱傭工人。」(第327頁)
「工業與農業的分離是與農民的分化相聯繫而進行的,是在鄉村兩極各種道路上進行的:少數富裕者開設工業作坊,擴大工業作坊,……在鄉村的另一極端……貧農破產而變為僱傭工人。」(第326頁)
工藝與農業的結合,在農民分化底尖銳化與深刻化過程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富裕的與殷實的業主開設作坊,從農村無產階級中間雇用工人,積蓄資金來進行商業和高利貸的活動。相反的,貧農的代表者提供僱傭工人,為包買主工作的家庭手工業者以及最受商業資本權力壓迫的低類家庭手工業主。(第335頁)
②意義——資本主義萌芽的標誌
「資本主義生產事實上是從這一瞬間開始的,在這一瞬間,同一的個人資本同時雇用很多的工人,因而勞動過程也擴大自己的規模並供給大量的生產品。很多的工人在同一時候、同一地方(或者可以說在同一勞動場所),在同一資本家底命令下生產同一種商品,這在歷史上和邏輯上都是資本主義生產底出發點。就生產方式本身講來,萌芽狀態下的工場手工業與行會手工業生產並沒有其他什麼區別,除了同一資本同時雇用很多的工人。」(第316頁)
「同一個勞動過程中很多僱傭工人之同時被使用,……形成著資本主義生產的出發點。」(第318頁)
4.商品經濟
「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基礎。」(第9頁)
「在自然經濟之下,社會系由許多同類的經濟單位(家長制農民家庭、原始農村公社、封建領地)所組成,每個這樣的單位都進行一切種類的經濟工作,從採取各種原料起,到最後製成消費品止。在商品經濟之下,創造了各種不同的經濟單位,增加了單個經濟部門底數目,減少了發生同一經濟作用的經濟單位底數目。社會分工底這種遞進的增長正是資本主義國內市場創立過程中的基本契機。」(第9頁)
「工場手工業與農業之分離,也使農業本身變成工業,即變成生產商品的經濟部門。使各種生產品底加工互相分離的專門化底過程,創立著日益眾多的工業部門;這種專門化底過程也出現於農業中,創立著專門化的農業區域(與農業經濟體系),不僅引起農產品與工業品間的交換,並且引起各種不同的農產品間的交換。」(第10頁)
「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與資本主義全部發展過程底基礎。」(第11頁)
「這一分工就在於:各種不全的原料加工(以及這一加工的各種工作)都逐一地與農業分離,而且以自己的產品(現在已經是商品)去交換農產品的獨立工業部門就形成起來。這樣,農業自身變成工業(即商品生產),其內部也發生同樣的專門化過程。」(第37頁)
「商品經濟的發展是各種工業部門之逐一地與農業分離。」(第11頁)
「任何商品經濟與任何資本主義所固有的一切矛盾:競爭,為經濟獨立而鬥爭,土地(買入的與租入的)底角逐,生產之集中於少數人手中,大多數人之被趕入無產階級隊伍中,他們之被少數人以商業資本及對僱農的僱傭所剝削。」(第146頁)
〔商品經濟發展的三階段〕
「這種發展(即工業中資本主義的發展)底主要階段有三:小商品生產(小的、主要是農民的工藝)——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工廠(大機器工業)。」(第498頁)
〔小商品生產〕
(一)家庭工業
「收穫原料的農戶(農民家庭)本身給這些原料以加工,我們稱之為家庭工業。家庭工藝是自然經濟底必然附屬物,凡是小農存在之地,自然經濟底殘餘差不多總是保存著。」(第295頁)
(二)手工業
「與家長制農業分離的工業底第一個形式,是手工業,即按照消費者底訂購而製造物品。在這裡,原料可以屬於消費者——訂購者,或屬於手工業者,而對手工業者勞動的償付,或是以貨幣,或是以實物(供給手工業者以住所和食物,以一部分生產品,例如麵粉等等,作為報償)。」(第296頁)
「在這種工業形式(即手工業)中,還沒有商品生產;在這裡只出現有商品流通,而這是在手工業者取得貨幣工資或出賣由於工作而獲得的一部分生產品來給自己購買原料或生產工具的時候。手工業者底勞動生產品並不出現在市場上,差不多就沒有超出農民自然經濟底範圍。因此,自然地,手工業是以墨守陳規、分散和狹隘為特徵。正如家長制之小農業一樣。這種工業形式所固有的唯一發展因素,就是手工業者之外出到其他地方去營生。這種外出的結果,普遍是在來到的地區內建立起獨立的手工業作坊。」(第297—298頁)
「手工業者也出現在市場上,雖然沒有帶著他所製造的生產品。自然地,一旦與市場接觸之後,他到一定的時候就轉到為市場生產,即成為商品生產者。這種轉變是漸次地進行的,最初是在一種試驗中:把偶然留在自己手中的或在空閒時候所製造的生產品出賣。」(第298頁)
「小商品生產者的趨勢是在於日益巨大地使用僱傭勞動,在於成立資本主義的作坊。」(第310頁)
(三)資本主義的單純合作
「小商品生產者之成立比較大的作坊,乃是到較高工業形式的過渡。從分散的小生產生長出資本主義的簡單合作。資本主義生產事實上是從這一瞬間開始的,在這一瞬間,同一的個人資本同時雇用很多的工人,因而勞動過程也擴大自己的規模並供給大量的生產品。很多的工人在同一時候,同一地方(或者可以說在同一勞動場所),在同一資本家的命令下,生產同一種商品,這在歷史上和邏輯上都是資本主義生產底出發點。就生產方本身講來,萌芽狀態下的工場手工業與行會手工業生產並沒有其他什麼區別,除了同一資本雇用很多的工人。這不過是行會業主底作坊被擴大了而已。」(第315—316頁)
「資本主義作坊與小工業者作坊之差別,最初只在於同時雇用的工人數目上面……但是,使用很多的工人,結果必然是生產本身的漸次變化,生產底逐步改革。」(第316頁)
〔小商品生產的資本特徵〕
(一)「小商品生產是以完全原始的手工技術為特徵,這種技術從很古起就沒有多大變動。工業者仍是那按照傳統方法製造原料的農民。」(第500頁)
(二)「資本主義關係也在小工藝中形成起來(即有僱傭工人的作坊以及商業資本),但它們在這裡發展得還很薄弱,沒有確定為生產參加者各集團間的尖銳的對立。不論是大資本家以及無產階級廣大階層,在這裡都還沒有。」(第500頁)
(三)「在小工藝中,這種(即生產)發展是隨著農民經濟底發展進行的;市場極其狹小,生產者與消費者間的距離不大,小不足道的生產規模,容易適應于波動極小的地方需要。因此,這一階段的工業是以最大的穩定性為特徵,但是這種穩定性卻相等於技術的停滯,相等於家長制社會關係的保存,而這種社會關係是與中世紀傳統底種種殘餘糾纏在一起的。」(第501頁)
(四)「在小商品生產中,工業者還未完全從農民蛻變出來;他們大半還是農業者,小工業與小農業底這種聯繫是如此之深,以致我們看到小生產者在工業中與農業中平行破產底有趣的規律。小資產階級與僱傭工人底形成,是在國民經濟底這兩個部門中手攜手並進的,因而在分化底兩極準備了工業者之與農業的分裂。」(第502頁)
(五)「小工業者仍是農民,被土地經營束縛於自己的鄉村。」(第503頁)
5.工場手工業——手工業中資本主義萌芽
(一)大量的自由工人與資本家的出現
「在工場手工業中,我們看到兩者底形成。生產資料占有者與工人間的鴻溝,已達到相當的規模。『富裕』的工業區域成長起來,其中大批居民都是完全無產的工人。一方面是握有巨大資本以購買原料和出賣產品的少數商人,另方面是大批做工度日而無隔夜之糧的細節工人。」(第500頁)
「工人從「半自由」的勞動逃向自由的勞動。」(第205頁)
「『遷移』破壞了奴役的僱傭形式及工役制。」(第215頁)
「工人的大群移動,造成了高度資本主義發展所固有的特殊僱傭形式。形成了很多的工人市場。」 (第203頁)
(二)分工、專門化
「工場手工業採用了分工,分工使技術有了根本改革,把農民變為工匠與『細節工人』,但是手工生產仍舊保存著,在這種基礎上生產方式底進步必然是十分緩慢的。分工是自發地形成的,像農民工作一樣是傳統地被採用著。」(第500頁)
「工場手工業是指以分工為基礎的合作。就其發生講來,工場手工業也是直接屬於上述的「工業資本主義底最初諸階段」。一方面,雇有相當數量工人的作坊逐漸地採用分工,於是資本主義的單純合作變為資本主義的工場手工業。」(第342頁)
「織工在其中工作的小作坊或家庭,不過是手工業工場底場外部分,這類工業底技術基礎就是實行廣泛和有系統的分工的手工生產;分工底結果是從農民中間分出專門匠人。」(第344—345頁)
「手工生產底保存,作為工場手工業底基礎,說明了工場手工業底比較的停滯……分工底發展與加深是進行得非常緩慢的,……在手工生產底基礎上,除了以分工底形式,是不能有其他的技術進步的。」(第386頁)
「同一般分工直接聯繫著的是地域的分工,即個別區域對於某一生產品,有時候對於某種生產品,甚至對於生產品底某一部分的生產之專門化。」(第389頁)
「工場手工業不僅創造了廣闊的區域,並且還在這個區域內實行了專門化(按照商品的分工)。某一區域內的原料底存在——對於工場手工業決不是必要的條件,而且也未必是普通的條件,因為工場手工業是以相當廣闊的商業交往為前提。」(第390頁)
「從事細節工作的『家庭手工業者』,乃是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的組成部分。」(第387頁)
(三)手工業中心的出現
「在工場手工業中這種分裂(即工業者與農業之分裂)已經是很大的了。許多不經營農業的工業中心形成起來了。工業底主要代表者已經不是農民,而一方面是商人與手工業工場主,另一方面是『工匠』。」(第502頁)
「分工的結果是從農民中間分出專門匠人;非農業的工場手工業中心也形成起來。」(第345頁)
「在大多數場合下,按照工場手工業類型所組織起來的工藝,都有非農業中心:或者是城市,或者(更加常常)是村落,這些村落的居民差不多完全不從事農業,它們應當列入工商業性質的地區……非農業中心……它吸引附近鄉村的人口——這些鄉村的居民都是半農業者、半工業者——而且它支配著這些鄉村。」(第390—391頁)
「這種非農業中心底居民,其文化水平比較高些。較高的識字程度,較高得多的需要與生活底水平,自己之同『粗鄙的』『鄉下佬』完全分離,——這就是這類中心底居民之普通特點。」(第392頁)
(四)商業資本滲入手工業
「在工場手工業中,商業資本是以最多樣化的方法與工業資本交織著。」(第393頁)
「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底特徵,就是少數比較大的作坊與數量巨大的小作坊之同時並存……它們之間的聯繫是最密切的,大作坊正是從這些小作坊成長起來的,而小作坊有時候只是手工業工場底場外部分,那屬於大業主並征服了許多小業主的商業資本在大多數場合下就是它們之間的聯繫。」(第396—397頁)
「商業資本與工業資本間的最密切與不可分離的聯繫,是工場手工業底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包買主』在這裡差不多總是與手工業工場主交織在一起。」(第397—398頁)
「作坊的業主不僅支配著自己作坊中的工人底勞動,而且支配著大批家庭工人底勞動,甚至支配著大批類似獨立的小業主底勞動,而他們對於這些小業主乃是『包買主』。」(第398頁)
「這些包買主專門從事出賣生產品與購進原料的商業活動,通常使小工業者在某種形式下服從於自己。」(第319頁)
「在既定的經濟條件下,在小生產者孤立並分化之下,這種矛盾(即生產的細小性質同大家的整批的出售之必然性之矛盾)不能以別種方式來解決,只能由富裕少數者底代表把出售抓在自己手中,把出售集中於自己手中來解決。包買主大量地購買製成品(或原料),這樣就減低出賣底耗費,把出賣從小的偶然的和不規則的出賣,變為大規模的和正規的出賣。這種大規模出賣之純粹經濟的優勢,必然使小生產者與市場斷絕,使他們在商業資本底權力面前毫無自衛的能力。這樣……小生產者就必然陷於對商業資本的依存。」(第320頁)
6.農業中資本主義的萌芽
(一)土地變為商品,農業經營商業化
「雖然其份地有最大的保證,富農仍把大量的買地與租地集中在手中自己變為小土地占有者與農業經營者……土地變成商品,變成「獲取金錢的機器」。」(第44頁)
「耕地分配的不平衡……富農把全部耕地一半以上集中在自己手中,每戶的耕地面積顯然表明著這一類農戶底農業之「商業的」、買賣的性質……因為富農底耕地面積超過了家庭勞動標準,迫使他們依賴於雇用工人。」(第42頁)
「土地之變為商品,在這裡也引起土地成批購買之低廉(因而也引起土地底販賣)。」(第61頁)
「與耕地底集中及農業底商業性質之增長並行的,是農業之變為資本主義農業。」(第66頁)
「富農生產出售的穀物,至於貧農則給自己購買穀物,出賣自己的勞動力。」(第61頁)
「從這種富農中間,產生出農場經營者階級,因為為出賣糧食而租佃土地,在其經濟中(在農業地帶)起著巨大的作用,往往比份地所起的作用還大。在這裡,經濟底規模在大多數場合上都超過家庭勞動力,所以一定數量的鄉村僱農、尤其是日工底形成,是富農存在底必要條件。這種農民以純收入形式所獲得的自由貨幣……在有利條件下,投去購買土地,改良經濟等等。」(第150頁)
「實物地租之變成貨幣地租……在以前的自行耕種的土地占有者中間,就產生了資本主義租佃者底策源地,這些資本主義租佃者底發展是以農業以外的資本主義生產底一般發展為轉移。」(第149頁)
「同土地生產品一起,土地本身與勞動力都變成了商品。」(第272頁)
「商業性種麻業底發展,自然地不但引導到農業與工業間的交換(出賣麻而購買工廠品),而且還導引到各種商業性農業間的交換(出賣麻而購買穀物)。」(第250頁)
(二)農奴轉化為農業僱傭勞動者
「在貨幣地租之下……附屬農民對於土地占有者的傳統的習慣法的關係,在這裡變成以契約為基礎的純粹貨幣關係了。這一方面導引到對於舊農民的剝奪,另方面導引到農民之贖回自己的土地與自己的自由。」(第149頁)
「當地主……改良工具時,他是以自己的農具來代替農民的工具(這些農民是為他作工的);因此,他就從工役經濟制度過渡到資本主義經濟制度……地主私有經濟之設置改良農具,是表示被奴役的農民之變成僱傭工人。」(第197頁)
「舊式的家長制的農人之被資本主義完全改造,這些農人之完全屈服於「金錢權力」之下……農夫們也一天比一天更快地變成了屈服於商品生產一般規律之下的工業者。」(第276頁)
「俄國的農業資本主義最先徹底摧毀了工役制及農人之人格依賴……工役制之被自由僱傭勞動所代替,是俄國農業資本主義底巨大歷史功績 。」(第282頁)
(三)農產品加工和農業技術的提高
「由於農業底性質本身,農業之轉變為商品生產是以特殊的方式進行的,與工業中的這種過程並不一樣……農業性工業則不分為完全獨立的部門,而只是在一種場合下專門生產一種市場生產品,在另一種場合下專門生產另一種市場生產品,並且農業底其餘方面都適應於這種主要的(即市場的)生產品。因此,商業性農業底形式是以最大的多樣化而著稱。」(第278頁)
「……資本主義的小作坊,在其中隨著生產底擴大,僱傭勞動底使用增加了,勞動生產率也提高了。這些作坊供給農民資產階級以大量的利潤,這些利潤又把農業技術提高。」(第262頁)
「農產品在消費(個人的或生產的)之前,必須經過技術的加工。進行這種加工的企業,或是構成出產原料的經濟之一部分,或是隸屬於從農戶購買生產品的特別工業者。
「農業技術生產底增長在資本主義發展問題上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第一,這種增長是商業性農業發展形式之一,而且正是這種形式特別凸出地表明著農業之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工業部門之一。第二,農業品技術加工底發展,普通是與農業底技術進步不可分離地聯繫著:一方面,加工的原料生產本身就常常要求農業底改良;另方面,加工時所剩下的殘渣,常常使用於農業,提高農業的成就。」(第253頁)
「商業性農業的增長是表現於農業專門化中。」(第221頁)
「在……商業性農業區域中,由市場要求所引起的技術改良,最先是趨向於改革最容易而且對於市場特別重要的作業。」(第233頁)
「農業機器與改良農具之流行以及農民之被剝奪,乃是彼此不可分離地聯繫著的現象。」(第197頁)
「工場手工業與農業之分離,也使農業本身變成工業,即變成生產商品的經濟部門。使各種生產品底加工互相分離的專門化底過程,創立著日益眾多的工業部門;這種專門化底過程也出現在農業中,創立著專門化的農業區域(與農業經濟體系),不僅引起農產品與工業品間的交換,並且引起各種不同的農產品間的交換。」(第10頁)
(四)貨幣地租的出現
「貨幣地租是實物地租形式之簡單變化。直接生產者所交給土地占有者的,不是生產品,而是這些生產品底價格。這種地租底基礎仍舊是一樣:直接生產者像以前一樣是土地底傳統的占有者,可是『這種基礎在這裡也遇到自身的分化』。貨幣地租『是以商業、城市工業、一般商品生產與貨幣流通之更加巨大的發展為前提』。附屬農民對於土地占有者的傳統的習慣法的關係,在這裡變成以契約為基礎的純粹貨幣關係了。這一方面導引到對於舊農民的剝奪,另方面導引到農民之贖回自己的土地與自己的自由。『其次,實物地租之變成貨幣地租,不僅一定被伴隨著為金錢而被僱傭的無產者日工階級之形成,並且一定先於這個階級之形成。在這些日工產生的期間,即當這個新階級只是零散地出現的時候,那些處境較優,有納稅義務的農民中間,就必然發展著一種為自己的利益而剝削農村僱傭工人的習慣。這樣,他們就漸漸地有可能去積蓄一定的財產,自己也變成未來的資本家。這樣,在以前的自行耕種的土地占有者中間,就產生了資本主義租佃者底策源地,這些資本主義租佃者底發展是以農業以外的資本主義生產底一般發展為轉移』。」(第149頁)
「必須嚴格地區分貨幣地租與資本主義地租:資本主義地租是以農業中的資本家與工人為前提;貨幣地租是以附屬農民為前提。資本主義地租是除了企業利潤以後所餘下的一部分剩餘價值,而貨幣地租則是農民交給土地占有者的全部剩餘生產品底價格。」(第149頁注)
(五)國內市場之形成
「資本主義生產的國內市場構成底基礎,是小耕作者之分化為農業企業者與工人的過程。」(第40頁)
「『國內市場』底增長,一方面是由於商業性農業或企業性農業生產品之變為商品,另方面是由於貧農所出賣的勞動力之變為商品。」(第43頁)
「農民底分化創立著資本主義的國內市場,一方面把農民變為僱農,另方面把農民變為小商品生產者,變為小資產者。」(第127頁)
「農民之變為農村無產階級,主要是創立消費品的市場,而農民之變為農村資產階級,主要是創立生產資料的市場。」(第140頁)
「國內市場的創立(即商品生產與資本主義的發展)之基本過程是社會分工。」(第37頁)
「商業性農業底發展給資本主義造成國內市場。第一,農業底專門化,引起各種農業區域之間的、各種農業之間的、各種農產品之間的交換。第二,農業愈是捲入商品流通,農村居民對滿足個人消費的製造工業生產品的需要就增長得愈迅速……第三,對生產資料的需要也增加得愈迅速,因為憑著舊式的「農民」工具、房屋等等,不論大的和小的農村企業家都不能進行新的商業性農業。最後,第四,造成了對勞動力的需要,因為農村小資產階級底形成與地主之轉到資本主義經濟,都以農業僱農與日工隊伍底形成為前提。」(第278頁)
「農民底分化創立著資本主義的國內市場……農民資產階級底形成與發展是在兩方面創立著市場:第一而且主要地,——是在生產資料方面(生產消費市場),因為富農力圖把從「衰落」地主、破產農民那裡所「收集」的生產資料變為資本。第二,在這裡市場之創立也在個人消費方面,因為較富裕的農民把自己的需要擴大了。」(第154頁)
「一部分農村人口之被剝奪和驅逐,除了工人以外,還不僅解放了他們的生活資料與他們的為工業資本家所需用的勞動材料,並且又創立了國內市場。」(第14頁)
「資本主義的國內市場之創立,不但是由於人口之從農業轉向工業,而且是由於商業性農業之專門化。」(第250頁)
「資本主義國內市場之建立,是由於農業中與工業中資本主義底平行的發展,是由於一方面農村企業家與工業企業家階級底形成,另方面農業僱傭工人與工業僱傭工人階級底形成。」(第545頁)
「國內市場問題,作為與資本主義發展程度問題無關的個別獨立問題,是並不存在的。」(第558頁)
「國內市場底這種創立之過程是從兩方面進行的:一方面小生產者從其下獲得『解放』的生產資料,在新的占有者手中變成資本,用以生產商品,因而本身變成商品……另方面,這些小生產者的生活資料變成可變資本的物質因素,即企業者(不論是土地所有者、承包人、木材商、工廠主等等,都是一樣)所耗費在雇用工人上面的貨幣總額底物質因素。這樣,這些生活資料現在也變成商品,即創立消費品的國內市場。」(第37頁)
7.商業資本
「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在歷史上總是先行於工業資本底形成……可是不論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本來都還不是工業資本(即資本主義生產)底發生之充分的條件;它們並非始終瓦解舊生產方式而代以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商業資本底獨立發展是與資本主義生產底發展程度成反比例;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發展得愈強烈,工業資本(即資本主義生產)就發展得愈微弱,反之亦如是。」(第156—157頁)
「鄉村中商業資本與高利貸資本底獨立發展,阻礙著農民底分化。商業愈是向前發展,把城市和鄉村接近起來,排擠原始的鄉村市場並破壞鄉村商店老闆底壟斷地位,歐洲式的正當的信貸形式愈是向前發展,排擠鄉村的高利貸者,那末農民的分化就應當愈前進和愈深入。」(第158頁)
「農民小工藝在許多場合下產生出特別的包買主,這些包買主專門從事出賣生產品與購進原料的商業活動,通常使小工業者在某種形式下服從於自己。」(第319頁)
「包買主底基本經濟活動,就是購買商品(生產品或原料)來轉賣,換句話說包買主是商業資本底代表者。」(第320頁)
「在商品經濟底環境下,小生產者必然地不僅從自己中間分出一般較為富裕的工業者,而且特別分出商業資本底代表者。」(第323頁)
「在為大市場而進行的生產之下,小的零星的出賣是如何絕對地不可能。在小生產者底零散及其完全解體之下,大宗的銷售只有大資本才能進行,而大資本因此便使家庭手工業者處於完全孤立無援與完全附屬的地位。」(第325頁)
「引起包買主出現的條件之一,即小生產者底分散性和孤立性,小生產者之間所存在的經濟的差異與鬥爭。另一個條件是商業資本所執行的職務底性質,即製成品底出賣與原料底購買……在既定社會經濟條件下,在小生產者孤立並分化之下,這種矛盾(生產的細小性質同大宗的整批的出售的必然性)不能以別種方式來解決,只能由富裕少數者底代表把出售抓在自己手中,把出售集中於自己手中來解決。包買主大量地購買製成品(或原料)。這樣,就減低出賣底耗費,把出賣從小的、偶然的和不規則的出賣,變為大規模的和正規的出賣。這種大規模出賣之純粹經濟的優勢,必然使小生產者與市場斷絕,使他所在商業資本底權力面前毫無自衛的能力……小生產者就必然地陷於對商業資本的依存。」(第320頁)
「在工場手工業中,商業資本是以最多樣化的方法與工業資本交織著。」(第393頁)
「大作坊是從這些小作坊成長起來的。而小作坊有時候只是手工業工場底場外部分,那屬於大業主並征服了許多小業主的商業資本,在大多數場合下,就是它們之間的聯繫。」(第397頁)
「商業資本與工業資本間的最密切的與不可分離的聯繫,是工場手工業底最特出的特點之一。『包買主』在這裡差不多總是與手工業工場主交織在一起。」(第397—398頁)
「這種作坊的業主不僅支配著自己作坊中的工人底勞動,並且支配著大批家庭工人底勞動,甚至還支配著(事實上)大批類似獨立的小業主底勞動,而他們對於這些小業主乃是『包買主』。」(第398頁)
商業資本在小工藝中所採取的基本形式:
「第一個最簡單的形式,就是商人(或大作坊主人)之從小商品生產者手裡購買製成品……第二種形式就是商業資本與高利貸底結合:經常需要貨幣的農民,從包買主里借得貨幣,然後以自己的商品抵償債務……第三種形式就是以商品償付製成品……第四種形式,就是商人以『家庭手工業者』在生產上所必需的各種商品(原料或輔助材料等等)來支付。……把小工業者同製成品市場的聯絡割斷之後,包買主現在又把小工業者同原料市場的聯絡隔斷,這樣就使家庭手工業者徹底屈服於自己……在商業資本底最高形式下,包買主把材料直接分配給『家庭手工業者』,使之為一定的報酬而製作。家庭手工業者變成了在自己家中為資本家工作的真正僱傭工人;包買主底商業資本在這裡轉變為工業資本。」(第326—327頁)
8.關於貨幣理論
「貨幣要和別種商品有統一的相對價值形態,就必須把它自身當作等價物來發生關係了。」(《資本論》一卷,83頁)
「我們不能說,貨幣價值提高,一定會引起商品價格的比例的跌落,貨幣價值低落,一定會引起商品價格的比例的提高。這種說法,只適用於價值不變的商品。」(同,87頁)
「金當作單純的商品,不是貨幣;其他諸商品,是在它們的價格上,把金當作它們自己的貨幣形態,來發生關係。」(同,94頁)
「金的物質,卻只當作價值體化物(貨幣)。所以它實際就是交換價值。它的使用價值,僅觀念地表現在相對價值表現的系列中。」(《資本論》一卷95頁)
「(銀與銅)它們的鑄幣機能,實際是完全與它們的重量無關,那主要就是與它們的價值無關。金的鑄幣存在,也完全與它的價值實體分離。比較無價值的東西,例如紙券可以代它(指金)而有鑄幣的機能。在金屬的貨幣記號中,純粹象徵的性質尚有幾分隱蔽著。在紙幣(papiergold),這種性質就完全外顯了……這裡指的僅為有強制通用力的國家紙幣(Staatspapiergold)。那是由金屬流通直接生出的。反之,信用貨幣(Kreditgold)則以若干種從簡單商品流通的觀點看我們還全然不知道的關係作為條件。但不妨順便附註一句。狹義的紙幣,是從貨幣的流通手段機能發生的;信用貨幣則在貨幣的支付手段機能上面,有它的自然的根源。」(《資本論》一卷,122頁)
「紙幣的發行,必須被限制在沒有紙幣作為象徵的代表時現實流通所必須有的金或銀(案:這應該指的是儲備)。不過,一國流通手段的量,決不會降到一定的由經驗決定的最小限以下……所以這最小限量,可以由紙印的符號去代替。反之,如果流通的水路,已在今日充分依照它的貨幣吸收力,由紙幣來充滿了。在明日,就可能因商品流通發生變動之故,發生泛濫,以致一切的限界蕩然無存。然若紙幣越過了它的限界(即同名稱金鑄幣能夠流通的量),那就不說它難免有信用完全破壞的危險,它在商品世界也仍然只代表這樣大的金量。」(《資本論》一卷,123頁)
「紙幣是金的記號或貨幣的記號。它和商品價值的關係,是由這樣構成:商品價值觀念地由這個金量表現,這個金量則象徵地可感覺地由紙去表現。」(同,124頁)
「不過,貨幣的記號,必須有它自身的客觀的社會的妥當性。紙的象徵,是由強制通用力取得這種妥當性的。但國家的這種強制行動,只能在一國的限界內或國內流通領域內發生效力。」(同,125頁)
「為了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貨幣本身必須是商品,必須具有價值。」(《政治經濟學教科書》,1956年,77頁)
「要用貨幣來表現商品價值,不一定要握有現金。」(同上)
「在發達的商品生產條件下,往往不用金幣而用代替金幣的紙幣來購買和支付。」(同上,81頁)
「紙幣是由國家發行的必須使用的貨幣符號,它代替了黃金的流通手段的職能。紙幣本身沒有價值。因此,它不能執行商品的價值尺度的職能。不論發行多少紙幣,它只是代表商品流轉所需的黃金量的價值。紙幣不能兌換黃金。」(同上,81頁)
「發行紙幣最初的嘗試遠在十七世紀末十八世紀初:美國在1692年(由於對加拿大的戰爭);法國在1716年;英國走上發行紙幣的道路是在拿破崙戰爭時期。俄國最初發行紙幣是在葉卡特林娜二世的時代。」(《政治經濟學》,81—82頁)
「17世紀末葉貨幣分析的開端已經說明貨幣是一種商品,但那只是分析的開端。困難的地方,不是要了解貨幣是商品,而是要了解這種商品如何,因何,從何變成貨幣。」(《資本論》一卷,79頁)
1957.11.9—11.10
二、明代城市
1.城市
「城市」——《蘇聯大百科全書》選譯:
城市類型決定於生產方式:「……各種居民地(城市,鄉村等)的類型,都 決定於 社會 生產方式 。」(2頁)
封建城市的開始:「自十世紀到十一世紀,由於手工業和商業的發展,封建制度的城市開始興盛起來,並於十四——十五世紀獲得繁榮。在封建制度時代的城市內部,發展著並迅速地成長著新的資本主義結構的成分。」(2頁)
城市發展的基本法則:「馬克思和恩格斯最先揭露了城市—— 生產力發展 ,社會 勞動分工 加深和 生產關係改變 的結果——發展的基本法則。」(5頁)
「中世紀初期——封建制度發展的開始階段,自然經濟統治時期,也即手工業和商業發展的很脆弱的時期——並沒有真正的名副其實的城市。」(19頁)
封建城市形成:「城市居住地的形成,通常都由於農奴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從封建地產上往他們能指望經常出售自己勞動產品的地方遷移的結果。」(20頁)
農民離鄉入城:「鄉村中封建制度壓迫的加劇,促使農民離鄉背井逃入城市。『從中世紀的農奴中間產生了初期城市的自由居民』。」(馬克思、恩格斯《共產黨宣言》,20頁)
「在城市工業中產生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基礎。城市雖然是封建制度的一個成分,但它同時卻促進了封建制度的崩潰。」(25頁)
東方封建城市:「在中世紀的 東方 國家裡,城市是 手工業 、 商業 、 行政管理 和 文化 的 中心 。」(36頁)
資本主義時代城市:「中世紀手工業生產中 社會勞動分工的加劇 、在十五——十六世紀地理上的發現的影響下 商業特別是對外貿易的擴大 ,使得 手工業服從於商業資本 ,促成了家庭工業的建立以及稍後的集中化 手工工場的產生 ;資本的原始積累過程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誕生創造了前提。」(44頁)
「 農民 的失掉土地及其 無產階級化 ,是工業資本主義發展和城市迅速成長的社會前提。」(45頁)
居民集中,資本集中:「 居民 也像資本一樣在 集中 著。」(恩格斯《英國工人階級狀況》,45—46頁)
1955.11.17
2.明前期的城市
《明史》八一《食貨志五·商稅》:「凡納稅地置店歷,書所止商氏名物數……稅課司局京城諸門及各府州縣市集多有之,凡四百餘所,其後以次裁併十之七。」(15頁)
案:抽稅之處必系商業較繁之地,明初凡四百餘所,是市集有四百餘處也。
又,「抽分(場局)在南京者曰龍江大勝港,在北京者曰通州白河、盧溝、通濟、廣濟,在外者曰真定、杭州、荊州、太平、蘭州、廣寧」。(15頁)
案:凡十一處,南京一,北京四,外地六。
又,「(永樂)二十一年,山東巡按陳濟言,淮安、濟寧、東昌、臨清、德州、直沽,商販所聚,今都北平,百貨倍往時,其商稅宜遣人監榷一年,以為定額。從之」。(17頁)
案:洪武末沿運河大市鎮凡七。
《明史》八一《食貨志五·商稅》:「洪熙元年(1425)增市肆門攤課鈔,宣德四年(1429)以鈔法不通,由商居貨不稅,由是於京省商賈湊集地、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增舊凡五倍。」(17頁)
《大明會典》卷三一,鈔法「宣德四年(1429)令順天、應天、蘇(州)、松(江)、鎮江、淮安、常州、揚州、儀真,浙江杭州、嘉興、湖州,福建福州、建寧,湖廣武昌、荊州,江西南昌、吉安、臨江、清江,廣東廣州,河南開封,山東濟南、濟寧、德州,廣西桂林,山西太原、平陽、蒲州,四川成都、重慶、瀘州,共三十三府州縣市鎮店肆門攤稅課,加五倍,候鈔法通止」。
案:《會典》此條即《明史·食貨志·商稅》所引宣德四年令之全文。
據此,宣德四年(1429)時「商賈湊集」之地凡三十三處。其中
沿海四 松江、杭州、福州、廣州
沿黃河二 開封、濟南
沿長江六 鎮江、應天、重慶、瀘州、武昌、荊州
沿運河六 北京、德州、濟寧、淮安、杭州、揚州
其他十五
此三十三處中無陝西、貴州、雲南三布政司及南直今安徽諸府。沿海無泉州、寧波。
四大鎮:朱仙、景德、佛山、漢口均未見。
四縣:京師、漢口、蘇州、佛山,未見佛山、漢口。
主要都市蕪湖等未見。上列《食貨志》所談龍江、通州、盧溝、真定、太平、蘭州、廣寧、東昌等地均未見。中學課本謂「大城市大部集中在東南沿海」尤無據。
因此,此條史料的價值有局限性:①是宣德四年明代前期的記載,後來情況有變化;②三十三地是商業繁盛之地,但明代都市不限於此三十三處,另外尚有。
1959.6.28
3.明中葉後興起的棉布市鎮
《乾隆震澤縣誌》卷四:「元時村市蕭條,居民數十家。明成化中至三四百家,嘉靖間倍之而又過焉。迄今貨物並聚,居民且二三千家,實邑西之藩屏也。」
案:此吳江縣震澤鎮,雍正四年升為震澤縣。
《康熙吳江縣誌》卷一《市鎮》:「盛澤鎮……居民百家,以綿綾為業。今商賈遠近輻集,居民萬有餘家,蕃阜氣象,諸鎮中推為第一。」
《崇禎松江府志》卷三《鎮市》:「朱家角鎮……商賈湊聚,貿易花布,京省標客,往來不絕,今為巨鎮。」
4.行會
「(封建制度城市中)手工業者的基本組織形式是行會(近東稱『埃斯納夫』,中國稱『行』),行會的目的是保障工匠的特權和保持生產上的秘密。」(《蘇聯大百科全書·城市》,37頁)
5.民采銀礦
《紀錄匯編》卷一百六,劉鳳《續吳先賢贊》卷二《劉竑傳》:「劉竑者,其先在汴,徙家常熟,知浙之縉雲……穴產銀,爭所由興,而吏因以墨,又為請罷其課,而禁鑿者。」(15頁)
《紀錄匯編》卷七十八,高岱《鴻獻錄》卷一〇「平處州寇」條:「處州多銀坑,民亡賴者並緣為奸利。正統十二年春二月,慶元人葉宗留聚眾盜掘少陽坑數月,計所獲微甚,棄去。九月,率眾之雲和,遍掘坑場,無所得,還慶元。居數日,往政和,掘少亭坑,亦不給用。謂其徒曰:與其取于山勞而無獲,孰若取於人一舉而有餘也。眾從之。時已數百人,遂掠政和縣及村落。」(1頁)
1956.9.28
6.船廠官田征油麻
明李昭祥《龍江船廠志》卷五:「國初設廠以來,廠外原有田地塘埂遞年召人佃種,比照稅糧,計畝出辦桐油黃麻,收貯司庫,以待修造黃戰等船之用。」(1—2頁)
又,「稻田每畝征桐油二斤,黃麻四斤」。(5頁)
又,「麥地每畝征桐油一斤,黃麻二斤八兩」。(5頁)
7.官船之擾
《典故紀聞》十三,「天順時,南城縣知縣陳陞疏言時政,內一款言:『臣以考滿來京,見馬快等船所載官物少而私貨多,甚至夾帶商旅以規厚利,沿河索軍衛有司挽夫以千百計,稍有稽緩,輒加笞辱,丁夫到舟,受諸棰楚,質其衣鞋而役使者有之,要其錢米而縱放者有之,忍視其饑寒至於僵殍而不恤者亦有之。乞敕今後每舟令載官物若干,著為定式,不許擅帶私貨及客商人等,仍將其舟會數分定班次,如差前次舟,即撥後次舟所編軍夫一半助駕,沿河亦酌定每舟一隻,貼助挽夫若干,餘外不許多索,至差後舟亦然。』命會官議行」。(216—217頁)
30.2.18
8.成化時之米布價
《典故紀聞》卷十五:「官吏折俸布,舊於甲字庫折支者,每闊白布一匹折米四十石。成化十六年,戶部以為言,始改折三十石。然布極細者不過值銀二兩,而米遇貴石值銀一兩,已有懸絕。後又以粗綿布值銀三四錢者支與,是粗布一匹,准價銀三十兩矣,從古所未有也。」(251頁)
案:布一匹=米三十石
2×1兩=30×1兩
三、徐一夔與《織工對》
1.布襪
元末.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八「隱逸」條:「吾鄉李徽之先生家仙居萬山中……一日攜楮幣詣富家易谷種,值大雪……先生露頂短褐布襪草屨……」 (6頁)
1957.1.19
2.奉元路有機房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十三「中書鬼案」條:「(至正三年)……我是奉元路南坊開張機房耿大第二男頑驢……」 (1頁)
3.黃道婆傳木棉紡織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二十四《黃道婆》條:「閩廣多種木綿,紡織為布,名曰吉貝。松江府東去五十里許曰烏泥涇,其地土田磽瘠,民食不給,因謀樹藝以資生業,遂覓種於彼。初無踏車椎弓之制,率用手剖去子,線弦竹弧置按間,振掉成劑,厥功甚艱。國初時,有一嫗名黃道婆者,自崖州來,乃教以做造捍彈紡織之具,至於錯紗、配色、綜錢、挈花,各有其法,以故織成被褥帶帨,其上折枝團鳳,棋局字樣,粲然若寫。人既受教,競相作為,轉貨它郡,家計就殷。未幾,嫗卒,莫不感恩灑泣而共葬之。又為立祠,歲時享之。越三十年,祠毀,鄉人趙愚軒重立。今祠復毀,無人為之創建。道婆之名,日漸泯滅無聞矣。」(11頁)
1957.1.16
4.元至元鈔
元末明初,葉子奇《草木子》卷三《雜制篇》(案:清乾隆、蘇氏重刻本。另有光緒刻本,每卷分為上下,以為卷三下):「元世祖中統至元間立鈔法,以至元寶(鈔)為母,中統交(鈔)為子,子母相推而行。中統(鈔)二貫准至元(鈔)二百文,(中統鈔)一貫准至元(鈔)一百文。行之四五十年,中統(鈔)以費工本多,尋不印行,獨至元鈔法通行,用以權百貨輕重,民甚便之。至正間,丞相脫脫當承平無事。入邪臣賈魯之說,欲有所建立,以求名於後世,別立至正交鈔。料既窳惡易敗,難以倒換,遂澀滯不行。及兵亂,國用不足,多印鈔以賈兵。鈔賤物貴,無所於授,其法遂廢……元之鈔法,即周、漢之質劑 ,唐之錢引,宋之交會,金之交鈔。當其盛時,皆用鈔以權錢:及當衰叔,財貨不足,止廣造楮幣以為費,楮幣不足以權變百貨,遂澀而不行,職此之由也。必也,欲立鈔法須使錢貨為之本,如鹽之有引,茶之有引,引至則茶鹽立得,使鈔法如此,烏有不行之患哉。」(蘇刻本,30頁)
「元朝至元寶鈔凡十等:壹拾文為半錢,貳拾文為一錢,叄拾文為一錢半,伍拾文為二錢半,壹百文為五錢,貳百文為一貫,叄百文為一貫五錢,伍百文為二貫五錢,壹貫為五兩,貳貫為(拾)兩,伍筒壹貫為半錠,伍筒貳貫為一錠。」(31—32頁)
案:此所謂「錢」、「兩」的單位,應指銀單位,但決非白銀,以「一貫為五兩」度之,蓋至元末中統鈔也。見《元史》九十三。
又案:《元史》九十三《食貨志·鈔法》:「(至元)二十四年遂改造至元鈔,自二貫至五文,凡十有一等,與中統鈔通行」,與此不合。豈元末鈔賤,「五文」者無所用,遂廢而不行,故此僅言十等乎?
又案:《元史》九十三:「中統元寶鈔……每一貫同交鈔一兩」,(至元鈔)每一貫文,當中統鈔五貫文。」
《元史》九十七《食貨志五下》:(至正,脫脫為丞相,更鈔法,下詔雲)「其以中統交鈔壹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准至元寶鈔二貫。」 (5頁)
又,「(至正)十一年置寶泉提舉司掌鼓鑄至正通寶錢,印造交鈔,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物價騰踴,價逾十倍。又值海內大亂,軍儲供給賞賜犒勞,每日印造不可數計,舟車裝運,軸轤相接,交料之散滿人間者無處無之,昏軟者不復行用。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既而所在郡縣皆以物貨相貿易,公私所積之鈔遂俱不行,人視之若弊楮(破紙),而國用由是遂乏矣」。案:每錠應為五十貫,十錠五百貫。(老中統鈔)
《元史》九七《食貨志五·鹽法》,兩浙之鹽:「(後)至元五年兩浙運司申中書省雲……每引初定官價中統鈔五貫,自後增為九貫、十貫以至三十、五十、六十、一百,今則為三錠矣。」
案:《食貨志·額外課》(《元史》九十四):「回回曆五千二百五十七本,每本一兩,計一百五錠七兩」(28頁),是以五十兩為一錠。中統鈔一貫為一兩,故一錠即中統鈔五十貫也。
元末,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二十六「至元鈔料」條:「至元印造通行寶鈔分一十一料:貳貫、壹貫、伍伯文、叄伯文、貳伯文、壹伯文、伍拾文、叄拾文、貳拾文、壹拾文、伍文。」(《四部叢刊》本,10頁)
案:所列與《草木子》相合而有不同,《草木子》無「伍文」二字,僅十等。
明末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八《戶部四·寶鈔局》:「元世祖造中統交鈔,以銀為率……五十貫為一錠,蓋是銀五十兩也。」
綜合上面所說,可知:
元初的中統鈔 ,一貫即銀一兩,五十兩為一錠,故鈔一錠即鈔五十貫。後來中統鈔貶價,乃於至元二十四年(1287)改發至元鈔。至元鈔一貫折中統鈔五貫,就是說至元鈔的鈔值等於中統鈔的五倍(中統鈔貶值了80%)。但是發行了至元鈔而中統鈔也沒廢,所以兩者始終並行於市面。而人民計算財物更喜歡用中統鈔計算。到了至正十年(1350),又由於鈔幣貶值,於是改發至正中統鈔(新中統鈔),新中統鈔一貫折至六鈔二貫(等於它的兩倍),折老中統鈔十貫(等於它的十倍),而人民計算財物仍用老中統鈔。
1957.1.4—9
5.徐一夔
朱彝尊《明詩綜》卷七《徐一夔二首》:「一夔字大章,天台人,徙嘉興。元末建寧教授,洪武初召修《禮書》,終杭州府學教授,有《始豐類稿》。」(1頁)
注引《靜志居詩話》:「《實錄》洪武(1369)二年八月詔儒臣纂修《禮書》,征儒士徐一夔、梁寅……至京……三年(1370)九月書成,賜名《大明集禮通》五十卷。授曾魯、徐一夔、周子諒、董彝以官……而梁孟敬贈徐大章序則雲,吳元年(1367)丁未歲,以詔征至都,大章亦見征……若是,則禮局、律局同時分設,而大章、孟敬俱於吳元年即被征矣……此皆事之大可疑者……《大章遺稿》罕傳,余於京師見之今刑部尚書新城王先生貽上所,凡四冊,比余家藏者倍之,然驗其目無詩,猶未是足本也。」(1頁)
天挺案:「《詩綜》選徐大章詩凡二首,一在至正己亥(1359);一在辛丑(1361)七月,一集南湖,一憩西郭景德寺,均嘉興地區。」
又案:《詩綜》七卷載:「(梁)寅宗孟敬,新喻人。元末辟集慶路儒學訓導,洪武初征修《禮書》……有《石門集》。」(2頁)
6.《始豐稿》
丁丙《始豐稿跋》:「按天台本名始豐,宗咸平掘得古鏡,文曰始豐寨,主造,寨在赤城山西,又始豐湖在縣南。先生世居赤山側,稿名《始豐》,不忘所自也。少以貧故游四方,後徙嘉興,寓杭州,遷黃灣,繼為建寧路學教授,溯蹤跡,幾三十年。前稿三卷,凡雜述、解、說、贊、詞、銘、記、序、跋、誄、書、墓誌,共五十四首,皆作於元至正間。及明洪武初,召修《禮書》,五年試職杭學教授,年五十有四,繼修日曆,書成授翰林官,以足疾辭歸,得實授。更著後稿上三卷,序次始雜述,終墓誌,增頌、表、祝文、祭文、傳,而無誄、文,共七十首;後稿中三卷,文六十三首,序次與上卷同,惟無解與說耳;自卷十至卷十四,但注後稿,仍以雜述始,以啟、疏終,共一百八首,其不注下字者,蓋備隨時增刻其文也。」
《始豐稿》附錄姚廣孝《和徐一夔游龍山雜賦》六首。(20—21頁)
又引《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藝圃搜奇》十八卷,《補闕》二卷,舊本題明徐一夔編,一夔字大章,天台人,僑寓嘉興,元末嘗官建寧教授,洪武初,征修禮書,王禕又薦修《元史》,辭不至,後起為杭州教授……」(19頁)
前稿 卷一、卷二、卷三 元至正時作
後稿上 卷四、卷五、卷六 入明以後作,至洪武十年。
後稿中 卷七、卷八、卷九 自洪武十年至十五年
後稿 卷十、卷十一、卷十二、自洪武十六年以後
卷十三、卷十四
卷七,《夕佳樓記》:「洪武……十年冬……閱七月書成」,則已至十一年矣。」(11—12頁)
卷八,《時雨詩序》:「洪武十年夏六月。」
案:光緒甲午錢塘丁氏嘉惠堂刻本武林往哲遺著《始豐稿》十四卷,《補遺》一卷,《附錄》一卷,分訂五冊。
7.《織工對》
《始豐稿》卷一《織工對》:「余僦居錢塘之相安里,有饒於財者率居工以織,每夜至二鼓,一唱眾和,其聲歡然,蓋織工也,余嘆曰:『樂哉!』旦過其處,見老屋將壓,杼機四五具南北向列,工人數十,手提足蹴,皆蒼然無神色。進工問之曰:『以余觀若所為,其勞也亦甚矣,而樂何也?』工對曰:『此在人心。心苟無貪,雖貧樂也。苟貪,雖日進千金只戚戚爾。吾業雖賤,日傭為錢二百緡,吾衣食於主人,而以日之所入養吾父母妻子,雖食無甘美,而亦不甚饑寒。余自度以為常,以故無他思,於凡織作咸極精緻,為時所尚,故主之聚易以售,而傭之直亦易以入。所圖如此,是以發乎情者出口而成聲,同然而一音,不自知其為勞也。頃見有業同吾者,傭於他家,受直略相似。久之,乃曰:「吾藝固過於人,而受直與眾工等,當求倍直者而為之傭。」已而他家果倍其直傭之。主者閱其織果異於人,他工見其藝精亦頗推之。主者退自喜曰:「得一工勝十工,倍其直不吝也。」久之又以「吾業織且若此,舍此而他業,當亦不在人下。去事大官,善其逢迎之術,竭其奔走之力,富貴可得也,奈之何終為織家傭?」其後果事大官,廁在眾奴中,服役於車塵馬足者五年,未見其所謂貴富之機也;又如是者五年,一旦以事觸大官怒,斥逐之,不使一再見。又所業已遂遺忘,人亦惡其狂,不己分,不肯復傭以織,至凍餓以死。若人也,吾謹用以為戒,如之何而弗樂!』余嘆曰:『工知足者也,《老子》曰「知足之足常足」,工之謂也。』因著於篇。工凡十人,與余言者姚姓雲。」 (3—4頁)
8.文字中紀年
《始豐稿》卷二,《重建王貞婦祠記》:「至正十八年。」(11頁)
又卷一,《林先生哀辭》:「今上初賀丞相當國。」 (11頁)
又卷二,《嘉興與路新建儒學記》:「至正二十三年。」(12頁)
又,《送張叔方序》:「至正二十三年。」(22頁)
又卷三,《齊壽堂許序》:「今至正丙午。」(3頁)
又,《鄒君墓志銘》:「既而以病終,(至正)二十六年丙子九月十又四日也……子男五人,長觀,山東義兵千戶,後君一年沒於王事……以君歿之年八月丙申卜葬於錢塘縣鳳凰山擔水關之原……」(12頁)九月身故,正元八月營葬,又是年八月庚戌朔,不應有丙申,此八月應為九月之誤,九月庚辰朔,丙申為十七日,卒。後三日也。
案:此文有「張氏繼陷姑蘇,浙以西震恐,有官資者多趨附之,君切齒怒罵」之語,必在張士誠滅亡以後所述。張亡於至正二十七年九月,是年明太祖已稱吳元年,文中不言浙西之於朱氏事,又稱鄭觀「沒於王事」,「今制文武殊科」,以帝業許元,則入明以前所作也。
《始豐稿》卷五《送劉崇明還江西辰墓序》:「上平兩浙之歲,余亦以遣至京師。」(14頁)
據此兩浙定,徐即歸朱元璋。
又,卷六,《初至杭學謁先聖祝文》:「維洪武五年歲次壬子,九月乙亥朔,越二十八日壬寅,試職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9頁)
又,《再至杭學謁先聖祝文》:「維洪武七年歲次甲寅,正月丁卯朔,越二十日一日丁亥,實授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9頁)
又,卷六《耕樂處士墓志銘》:「洪武十年正月二十二日。」(18頁)
又,卷八《送章琛序》:「余被檄編纂郡志……」(8頁)
又,《時雨詩序》:「洪武十年。」(16頁)
又,卷九《祭常山長文》:「維洪武十二年歲次己未……杭州府學教授徐一夔……」(11頁)
又,《元故將仕郎建寧路錄事兼防禦事韓君墓志銘》:「洪武十三年十月甲子而君果卒,……明年……葬於會稽縣……」(18頁)韓未赴建寧。
又,《夏君墓志銘》:「洪武七年甲寅……卒,君歿八年……」(21頁)
又,卷一〇《餘杭縣重建廟學記》:「洪武十六年。」(8頁)
《始豐稿》卷十一《敕賜靈谷寺碑》:「洪武九年春,浙東僧仲羲被召來為住持……以十四年(1381)九月之吉中作大殿……明年(1382)六月十有三日告成……賜額曰靈谷禪寺……又明年(1383)正月十日上在齋宮,進僧祿司臣顧問,諭及靈谷碑文未建,爾等宜舉能文者為之,於是右講經守仁以杭州府學教授臣徐一夔名聞……」 (7—9頁)
又,《送左參政陳公入觀序》:「洪武十八年……一夔老且病……」(23—24頁)
又,卷十二《送孫生性初上興化縣主簿序》:「洪武十九年。」
又,《國子助教李君墓志銘》:「洪武初元,余至京師。」(23頁)
《始豐稿》卷十二《吳君墓志銘》:「年六十五以歿,至正丁亥(七年,1347)三月二日也……今三十有九年矣始……來乞銘……」 (25—26頁)
又,卷十三《處士徐君墓碣》:「洪武十有九年……」(8頁)
9.年齡
《始豐稿》卷三《通危大參書》:「比以亂故,寓跡浙水西……近識貢尚書,持所為文質之尚書……乃稍自信,而獨以未見閣下為恨……閣下受業吳文正公,傳授既有端緒,若清江范太史、蜀郡虞內翰,又皆身親炙之……去年會陳編修,嘗以所為文五首與之商榷,久之,編修君謂一夔曰:吾嘗以子之文致之中書危公矣……今年謁俊禪師於天竺,禪師所嘗過從者,且與閣下有夙昔之好,間語及此,禪師……又謂一夔曰宜更以所為文達之,使危公得子之悉,輒不自揆,乃複寫所為文十首而並陳其不敏,介禪師以達焉……一夔今年四十有五,晚節末路,得列於作者之後,則區區之志不孤矣。」 (6—8頁)
又,卷三《謝危 大參書》:「去年陳編修來南,一夔以所為鄙文五首與之商榷……今年三月訪俊禪師於錢塘,知其與閣下有疇昔之好,間語及此,及疏其所以簡慢之由,侑以近所為鄙文十首,介禪師以達,庶幾於禮或一得焉。計猶未達,俄六月十七日入閩詔使道出嘉興,召一夔來前,道閣下之意,授以建寧教授敕牒……」 (8頁)
《始豐稿》跋(光緒癸巳〔1893〕丁丙撰):「(洪武)五年試職杭學教授,年五十有四。」 (書末1頁)
又,「按上虞顧君墓志銘(在卷十三,頁6—8),葬在元至正十九年己亥,既葬三十五年始請銘,則在洪武二十六年癸酉,時先生年七十五歲。並考陳氏善《萬曆杭州府志·職官表》,先生洪武六年任教授,下接三十三年會當革除實建文二年,教授為蔣良輔,縣中即有榷代者表不列名,約計先生壽終當及八秩矣」。(2頁)
10.建寧教授
《始豐稿》卷二《嘉興路新建儒學記》:「時一夔僑居嘉興之野,承公(陳宗義)致幣俾助教諸生,且屬之記……至正二十三年建寧府儒學教授徐一夔記。」(13—15頁)
丁刻武林往哲遺著《始豐稿續附錄》,輯有張光弼《送徐大章建寧路學教授詩》,七律一首。(5頁)
又,《附錄》引宋濂《送徐教授纂修日曆還任序》:「大章起布衣而輒應其任……」
11.居嘉興
《始豐稿》卷一《孝子記》:「余嘗寓於秀之白苧里。」 (18頁)
又,《雙梧堂記》:「嘉興之祥符寺在學宮之偏,至正十九年夏,余遊學宮,既聞弦誦之美,間一過寺。」(19頁)
又,《看山樓記》:「余至海昌……」 (20頁)
又,卷二《獨柞軒記》:「余所僦屋在嘉興春波門外……」(5頁)
12.居杭州
《始豐稿》卷二《晏居記》:「杭郡民廬比輳如櫛,而壽安防當闤闠四達之衙,又最囂處也。今浙省左右司員外郎張君光弼之居在焉……君漠然不以為意,方自署其楹間曰晏居,且謂一夔曰……子幸為我記之。」(丁刻武林往哲遺著本,1頁)
又,《西嶺草堂續記》:「錢塘泯上人,志行絕俗,蚤依雲門法師受度。至正中,雲門來主下天竺之席,上人實侍左右,其所棲息則西嶺之草堂近焉……向余謁雲門於天竺,見上人氣貌不凡,心甚敬之……草堂甫成,止余就宿……」(8頁)「……擇地郡城之東,構屋四楹……因亦署曰『西嶺草堂』……」
《始豐稿》卷二《送勤上人卒業天竺序》:「自佛法流通中國 ,時君世主咸知尊尚,概莫盛於元……元貞、大德之間,有佛海大師者……今勤上人之法祖也……余游杭久,中雖流落他郡,私心未嘗不在其山之阿水之澨……」(23頁)
又,卷三《題崔元亨所著亡弟崔永復行實後》:「余記甲午乙未歲,與博陵崔元初會於西湖之上,元初時為淮南行省宣使……」 (4頁)
又,《題永思亭卷後》:「止善示以《永思亭記》並詩一卷。發而視之,乃……會於錢塘宗陽宮時,止善請論著其永思之亭,而伯言實為之記……以歲月考之,距今有十一年……至正二十四年九月某日題。」 (5頁)
《始豐稿》附錄梁寅《贈徐大章序》:「余昔以戊子歲(元順帝至正八年1348)之秋至金陵,迨庚寅歲(至正十年1350)之夏將歸江右……乃令兒子岷買舟載書籍由京口而往,留錢唐逾一月,於賢士大夫固多見之矣,而天台徐君大章家於是郡,為侯泮助教……」 (2頁)
13.修日曆
《始豐稿》附錄《宋濂送徐教授纂修日曆還任序》:「洪武六年秋九月……纂修《大明日曆》……杭州府學教授徐君大章實在選中……越四月書成,共一百卷……乃詔賜文綺纖繒各三,裝錢六千文,仍俾其職為真……」(7頁)
又,朱彝尊《徐一夔傳》:「……(洪武)六年復就職命編纂日曆,成,得實授官,並賜文綺繒各三,裝錢六緡……」(3頁)
又,汪琬《徐一夔傳》:「召修大明日曆,越四月書成……賜綺繒三襲,裝錢六緡,遣還杭州。」
14.記述蠶桑
《始豐稿》二《西溪隱居記》:「西溪在嘉禾郡城之西三里……今鮑先生之居在焉,先生之居……有蔬可茹,有桑可蠶,有牲魚酒醴可以供祭祀賓客……」(丁氏刻本,2—3頁)
1956.10.30—11.10
15.元末時的杭州
葉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謹篇》:「至正壬辰(十二年1352)癸巳(十三年,1353)間,浙江潮不波,其時彭和尚以妖術為亂,陷饒、信、杭、徽等州。未幾克復,又為張九四所據,浙西不復再為元有。」(4頁)
案:《元史》四十二,至正十二年七月:「庚辰,饒徽賊犯昱嶺關,陷杭州路。」(18頁)同卷十二年十二月:「辛亥,詔以杭、常、湖、信、廣德諸路皆克復,赦詿誤者……」(21頁)同卷十二年三月:「甲子,徐壽輝偽將項普略陷饒州路,遂陷徽州信州。」(13頁)所謂「饒徽賊」當指項普略,與「彭和尚」不合,蓋葉舉其統帥也。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二八《刑賞失宜》:「至正十二年(1352),歲壬辰,秋,蘄黃徐青輝賊黨攻破昱嶺關,經抵餘杭縣,七月初十日入杭州城,偽帥項蔡、楊蘇,一屯明慶寺,一屯北關門妙行寺,稱彌勒佛出世以惑眾……其賊不殺不淫,招民投附者,署姓名於簿。籍府庫金帛悉輦以去。至二十六日……官軍克復城池,賊遂潰散……四平章教化自湖州統軍歸,舉火焚城,殘盪殆盡……」(14—15頁)
《元史》四十四,至正十六年(1356)秋七月:「是月,張士誠遣兵陷杭州,……楊完者及萬戶普賢奴擊敗之,復其城。」 (13—14頁)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二十九「紀隆平」條:「(張)士誠勢窮力迫,願就丞相招安,使者往返,訖莫成就,(周)仁親詣江浙省堂具陳自願休兵息民之意,議始定。時(至正)十八年秋八月也。朝廷詔赦其罪,後授士誠太尉,開府平江,士誠以下授爵有差;立江淮分省、江浙分樞密院於平江,以授其官屬。」 (5頁)
1957.1.17—1.23
16.萬曆時陝西織造
明陳汝錡《甘露園短書》卷五「織造」條:「上方每歲所用袍服,未聞其數,曾見陝西撫院賈待問疏稱該省應造萬曆二十五年龍鳳袍共五千四百五十匹,額設機五百三十四張,該織匠五百三十四名,挽花匠一千六百二名,新設機三百五十張,該織匠三百五十名,挽花匠七百五十名,挑花絡絲打線匠四千二百餘名,舉一省而他可知也。又稱某縣派染毧烏梅三千餘斤,舉一縣而他可知也。」(明,荷山藏板本,8頁)
17.緡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四「不亂附妾」條:「縱君自得之,亦不過二千五百緡耳,何峻辭乃爾。」(《四部叢刊》三集本,15頁)
又,卷十二,「貞烈墓」條:「贈錢三十緡。」(12頁)
案:此條記至正丙戌(六年,1346)天台縣事,李某妻「遂攜二兒出市,召人與之,行路亦為之墮淚,邑人有憐之者,納其子女,贈錢三十緡。」
又,「陰德延壽」條:「八月之初,舟次楊子江,見江濱一婦仰天大號,商問焉,答曰妾之夫作小經紀,止有本錢五十緡……今妾偶遺失所留本錢,……必被棰死……亟贈錢一百緡,婦感謝去。」(15頁)
陶宗儀《輟耕錄》卷一五「恭敏坊」條:「乃呼至,贈泉百緡。」(10頁)
又,卷二十三「葉氏還金」條:「至正甲午(十四年,1354)……明年,既竣事,還坐丹陽驛門,要束、朱二氏父子啟囊緘,得鈔二百五十緡……歸之束氏,余鈔五十緡……歸之朱氏。」(11頁)
又,卷二十四,「王一山」條:「捕者賞萬緡……」(10頁)
又,卷七,「趙魏公書畫」條:「魏國趙文敏公孟暴……《千字文》一卷……公自題雲『……因思自五歲入小學,學書,不過如世人漫爾學之耳,不意時人持去可以粥(鬻)錢,而吾(田)良卿又捐錢若干緡以購之,皆可笑也。元貞二年正月十八日』……」(1頁)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十一,「枯井有毒」條「適鄰家浚井,遂與井夫錢一緡,俾其取貓……此事在至正己亥(十九年,1359)……」 (11頁)
又,卷十九,「神人獅子」條:「松江之橫雲山,古冢累累……山人封生業盜冢,至正甲辰(二十四年,1364)春,發一冢……內一水滴……誠奇物也。函秋,夏士安偶過生,生出以售,捐錢五十緡買之歸……」(13頁)
又,卷九,「女諫買印」條:「遂用十五緡買之……(買漢印一方,元末吳門事。)」(15頁)
揭傒斯《揭文安公文集》卷一一,《廬江縣學明倫堂記》:「延祐三年邑令史伯杲新孔子廟,後九年邑令張導禮更為神像及禮器,至順二年春二月碭山成君克敬繼為茲邑,祇謁先聖先師,退即明倫堂……即日出私錢為民倡,合所得緡錢七千五百有奇,三月丙戊即工,秋七月戊子落成,凡為屋六楹,丹墨藻繢高壯宏麗,始與廟稱。」(《四部叢刊》本,1頁)
1957.1.16—1.18
18.元末傭工值
《元史》六十四,《河渠志一·滹沱河》:「延祐七年(1320)十一日真定路言:……近年米價翔貴,民匱於食,有丁者正身應役,單丁者必須募人,人日傭直不下三五貫……」(百衲本,20頁)
又,泰定四年(1327)八月七日:「省臣奏……工部議……順德路差募人夫日給中統鈔一兩五錢。」(22頁)
《元史》六十五《河渠志二·練湖》:「至治三年(1323)十二月省臣奏……役夫……人日支糧三升,中統鈔一兩……」(16頁)
《元史》六十六,《河渠志三·蜀堰》:「不役者日出三緡為庸錢。」(12頁)
「會其歲費不下七萬緡。」(據下文此當均在元統二年〔1334〕前後,12頁)
「最其工之直,物之價,以緡計者四萬九千有奇,皆出於民之庸,而在官之積者尚餘二十萬一千八百緡。」(案:以上均引用揭傒斯所制碑文。15頁)
1957.1.10
19.元代的入仕
葉子奇《草木子》卷三《克謹篇》:「(元)天下治平之時,台省要官皆北人為之,漢人南人萬中無一二,其得為者不過州縣卑秩,蓋亦僅有而絕無者也。後有納粟獲功二途,富者往往以此求進……又獲功之官,於法非得風憲體覆牒文,不輒命官,憲使招權,非得數千緡不與行遣,故有功無錢者往往事從中輟,皆抱怨望……」(蘇刻本,11—12頁)
20.元末的賄賂公行(緡)
葉子奇《草木子》卷四《雜俎篇》:「元初,法度猶明,尚有所憚,未至於泛濫。自秦王伯顏專政,台憲官皆諧價而得,往往至數千緡,乃其分巡,竟以事勢相漁獵,而償其值,如唐債帥之比。於是有司承風,上下賄賂,公行如市,蕩然無復綱紀矣。肅政廉訪司官所至州縣,各帶庫子,檢鈔秤銀,殆同市道矣。《春秋》傳曰:『國家之敗,由官邪也,官之失德,寵賂彰也。』豈不信夫。」(蘇刻本,17頁)
21.洪武時中監鹽值
《明太祖實錄》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戊申,「戶部尚書郁新言,海北之鹽,往者召商人於桂林入米二石、鈔三貫,給鹽一引,其時米賤鹽貴,商人利之,故中鹽者多。比來,米貴鹽賤,雖累榜招之不至,今宜減其價,每引米一石,鈔五貫。從之」。(31/246/4)
又,二四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庚申,「命戶部,令廣東海北二提舉司運鹽八十五萬引至廣西桂林,以給商人之入粟者;且以先定納米三石太重,令減其半以便商人」。 (31/241/5)
又,二四四,頁6,有減納五斗的記載。(6頁,南丹)
22.明人文中稱貫
《皇明文衡》卷三十四,楊士奇《虎丘雲岩寺重修記》:「永樂初,性海主寺……繼性海者楚芳……十七年(1419)良價繼楚芳……明年(1420)……又明年(1421)……又三年(1424)(妙莊嚴)閣成……其材之費為鈔三十餘萬貫,金石彩繪之費六十餘萬貫……」(5頁)
23.明代用緡字
《皇明文衡》卷六十一,陳敬宗《尚書王文安公傳》:「仁宗皇帝嗣位……明年乞歸省,賜鈔二千緡。」(9頁)
又,卷七十四,方孝孺《東甌王(湯和)神道碑銘》:「(洪武三十一年九月壬辰,皇帝〔指建文帝〕御奉天門)十八年……思歸故鄉……帝喜之,賜寶鈔五萬,俾造第宅於鳳陽……二十一年新第以成告,率妻子陛辭,賜白金以兩計者二千,黃金以兩計者三百,鈔以緡計者一萬五千,文綺四十端……」(8—9頁)
又,卷八十六,楊士奇《忠定蹇公墓志銘(蹇義)》:「宣德十年正月十有五日少師吏部尚書蹇公薨於位,先四日,以疾聞,上遣太監范弘以醫來視,賜鈔萬緡……又明日疾革……訃聞……特賜鈔萬緡……(永樂)十七年,丁父喪歸……有詔起復,公詣北京謝,上慰勞再三,賜鈔千緡,遣中官護送歸南京……」(6—8頁)
《吳都文粹續集》卷四,陳孟浩《新建蘇州府儒學石橋記》:「上至尊官顯人,府衙有司,文武官屬,下及豪商富民,聞者莫不慕向之,咸願輸財薦貨以為之助。得米一千二百五十斛,得錢三萬五千二百緡……傭工二千有餘,經始於宣德二年之秋,落成於宣德三年之春。」(《四庫珍本》,26—27頁)
《吳都文粹續集》卷四,王鳴吉《蘇州府學重修廟貌記》:「輒以祿米易鈔得若干緡,市丹堊。」(《四庫珍本》,29頁。洪武十五年)
1957.1.15
24.徐一夔文中用貫
《始豐稿》卷十三,《俞子中墓碣》:「錢塘俞子中之塟也,五年於茲矣,而志墓之石未樹。其友有為潭府臣僚者……王適遣使如浙,因賜鈔若干貫,俾其家為石刻費……以洪武十五年三月七日卒。」(13頁)
又,卷七,《夕佳樓記》:「洪武初元,今具庵法師圮公來主演福,時寺已毀,惟夕佳(樓)獨存……(洪武)十年冬……起法師赴闕……奏對稱旨……有旨命還山,尋敕有司給舟,且出內庫鈔十五貫為道里費,送至山中。」 (12頁)
25.洪武時禁用金銀交易
《明太祖實錄》二五一,洪武三十年三月,「甲子,禁民間無以金銀交易,時杭州諸郡商賈不論貨物貴賤,一以金銀定價,由是鈔法阻滯,公私病之,故有是命」。(32/251/3)
26.明鈔的錠
《明太祖實錄》二四〇,洪武二十八年八月戊辰,「信國公湯和卒……(洪武)二十一年詔率家屬還鳳陽新第,陛辭,上賜璽書勞之,賜白金二千兩,黃金三百兩,鈔三千錠,彩段四十表里,賜其妻胡氏白金一千兩,黃金二百兩,鈔二百錠,彩段三十表里……二十七年正月復召至京師……賜鈔百五十錠」。(31/240/5)
方孝孺《遜志齋集》卷二十二《信國公神道碑銘(湯和)》:「(洪武)二十一年,新第以成告,率妻子陛辭。賜白金以兩計者二千,黃金以兩計者三百,鈔以緡計者一萬五千,文綺四十端,信國夫人胡氏,亦賜金錢文綺甚厚……二十七年王疾彌甚,不能興,帝思見之,特詔輿入……賜鈔六百五十緡。」 (《四部叢刊》本,13頁)
《太祖實錄》二四〇:「信國公湯和卒……(洪武)十九年賜鈔萬錠,俾建第於鳳陽。」(5頁)方文「賜寶鈔五萬,俾造第宅於鳳陽」。 (12頁)
27.鈔紙局大使敕(副使同)
「鈔無古制,始宋,用元,兼行子母,大利天下。然製造之法不難,欲人無犯,豈不艱哉。所以不難者,一蔡倫之工,於今之時,孰不為之。國之用行天下,改色飾文,禁民勿偽,故設鈔紙局,官人於斯。使督工有成,抄造尤精,必得人而後已。今命爾某為鈔紙局大使、副使敬慎毋怠。」(《高皇帝御製文集》卷九,5—6頁)
28.織染局官敕
「織染之工浩大,所用者皆民之歲供。若官良臣以司之,則民無橫科,色疋如式;若非良臣而貪汙職者,則民之受擾,物不如式。古者因是,設局命官,使工無曠日,物不妄費。今朕亦體為之。命爾某為某官,爾當公務業,誠保身,慎哉。」(《高皇帝御製文集》卷九,6a—6b頁)
29.元末杭州米價
陶宗儀《南村輟耕錄》卷十一「杭人遭難」條:「至正己亥(十九年,1359)冬十二月,金陵游軍斬關而入,突至(杭州)城下,城門閉三月余,各路糧道不通,城中米價涌貴,一斗直二十五緡。越數日,米既盡,糟糠亦與常日米價等。」(《四部叢刊》本,14頁)
案:明太祖以至正十六年(1356)入金陵,十九年(1359)取衢處,此雲金陵軍指明軍也。
30.官民戶口鹽鈔
萬曆《會典》三冊卷四十一《官民戶口鹽鈔》:「洪武二十四年令揚州府泰州灶戶照溫台處三府例,支食官鹽,折納鈔貫,每引二百斤,米四石,每一石折鈔二貫五百文。其鈔就准工本,工本數多而鈔少官為補支,工本數少而鈔多扣除工本外余鈔納官。」(109頁)
案:鹽200斤=米四石=鈔十貫
鹽200斤=米400升=鈔100百
鹽1斤=米2升=鈔50文
又,「永樂二年令兩京官吏人等及各處官民戶口食鹽,每歲大口納鈔一十二貫,支鹽一十二斤,小口納鈔六貫,支鹽六斤。市民食鹽,每引納鈔二百貫,鄉民食鹽每引納米五石,每石折鈔一百貫,每引該鈔五百貫」。(109頁)
案:鹽200斤=米5石=鈔500貫
鹽1=米2.5升=鈔2.5貫
「(永樂)四年令未食鹽官民人等一體見丁納鈔支鹽,大口十五歲以上,月支鹽一斤,納鈔一貫;小口十歲以上,月支鹽半斤,納鈔五百文。」(109頁)
1956.11.8
31.洪武時的費用
《皇明文衡》卷六十,王叔英《二孝子傳》:「朱煦,台州仙居人……其父季用,由薦知福州府,洪武十八年,詔天下盡革今歲以上有司積歲官吏為民害者,(朱)季用視事僅五月爾,以例起入京,吏一以法論罪,作城須(須同需)役嚴償重,日用錢數十緡,季用又病痢被楚,謂(朱)煦曰:『吾貲力豈足堪此,吾旦夕死矣……』」 (13頁)
《明史》二九六,《孝義·朱煦傳》:「洪武十八年,詔盡逮天下積歲官吏為民害者赴京師築城……」(17頁)
32.洪武時祿米易銀
《皇明文衡》卷九十一,宋濂《故愚庵先生方公墓版文》(方克勤):「洪武……四年……特命知濟寧府……初赴官時,戶僅三萬,稅萬餘石,三年之後稅以石計者十四萬四千七百,戶亦增至六萬有奇……先生沒於京師,九年冬十月二十四日也……萊蕪丞陳川欲迎母就養而厄於無貲,出錢五千助之……初至官時,祿米一斛可易金三兩,以軍食告乏,月取十斗為食,余悉儲於倉。」(《四部叢刊》本,4—9頁)
33.洪武末棄錢與鈔
《太祖實錄》二三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一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16%),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郁新曰……」(30/234/2)
34.明初一衣五百貫被責
《明太祖實錄》二五五,洪武三十年十一月,「丙辰,上御奉天門,見散騎舍人衣極鮮麗,問制用幾何,曰五百貫,責之曰:『農夫寒耕暑耘,早作夜息,蠶婦繅絲緝麻,縷績寸成,其勞既已甚矣,及登場下機,公私逋索交至,竟不能為己有,食惟粗糲,衣惟垢弊而已。今汝席父兄之庇,生長膏粱紈綺之下,農桑勤苦,邈無聞知,一衣制及五百貫,此農民數口之家一歲之資也,而爾費之於一衣,驕奢若此,豈不暴殄,自今切宜戒之。』」(32/255/7)
35.洪武時折收稅糧
萬曆《會典》三冊卷二十九,《戶部十六·徵收》:
「(洪武)十八年令兩浙及京畿官田,凡折收稅糧:鈔每五貫准米一石,絹每疋准米一石二斗,金每兩准米十石,銀每兩准米二石,綿布每疋准米一石,薴布每疋准米七斗,夏稅農桑絲每十八兩准絹一疋重十六兩。」(1頁)
「(洪武)三十年更定:鈔三貫五百文折米一石,金每兩准米二十石,銀每兩准米四石,綿花一斤折米二斗。」(1頁)
「(永樂)十一年令各處折征糧:金每兩准米三十石,闊白綿布每疋准米一石五斗。」(1頁)
《太祖實錄》二三二,洪武二十七年三月甲寅,「廣西鎮安府知府岑添保上言……舊以白金一兩折納一石,今民願依前例輸白金,如准臣所言,恕寬民病,書奏,從之」。(30/232/5)
《太祖實錄》三五五,洪武三十年十月癸未,「詔折收天下逋租。上諭戶部曰:『昨行人高稹言,陝西之民困於逋賦,其議自洪武二十八年以前,凡各處逋租皆許隨土地所便,折收布絹、綿花及金銀等物,宜定著其例。』於是戶部定每鈔一錠折米一石,金一兩折十石,銀一兩折二石,絹一疋折一石二斗,綿布一疋折一石,薴布比棉布減三斗,綿花一斤折米二斗。上曰:『折收逋賦,蓋欲蘇民困也,今如此其重將愈困民,豈恤之之意哉。其金銀每兩各加一倍,鈔止二貫五百文折一石,余從所議。』」(32/255/4)
1957.3.19
36.明代四川的外省移民
明(天啟)朱燮元《蜀事紀略》,《成都解圍略節》:「來報,賊先札倒馬坎,重慶信到,即分四路犯省……始知奢寅自統木廣、遵義兵自仁懷出合江,羅乾象、朱國恩等統羿子出納谿,夷來化等自重慶,奢崇明自長寧,各兵數萬,分四路犯省,其勢張甚。士民遂洶洶出奔,勢不可遏。余與各寮分門闌之。是時,上下蕩然,無復法紀。有一群人怒目向余曰:『成都自古不守,不見元人以不蚤迎望帝遂無遺種乎?凡今生齒,皆黃陂孝感人也。』切勿迂闊,誤我生靈,余問之曰……」(明刻本,6—7頁)
案:據此川人自外來,非關張獻忠,亦證張之殺人非實事也。
1957.2.4
第七節
鈔法、關市與鹽法
一、鈔法
1.明代鈔值
《續文獻通考》十《錢幣四》四:「太祖洪武 八年三月立鈔法 ……其等凡六,曰一貫,曰五百文,四百文,三百文,二百文,一百文。每鈔一貫,准錢千文,銀一兩,四貫准黃金一兩,禁 民間不得以金銀物貨交易,違者罪之 ……凡商稅課程錢鈔兼收,錢三鈔七,一百文以下則止用銅錢。」
案:鈔一貫=錢千文=銀一兩
黃金一兩=鈔四貫=錢四千文=銀四兩
又,「(九年) 七月立倒鈔法,中書省奏寶鈔行久昏爛,宜設法收換,以便行使,乃令所在置行用庫昏爛鈔一貫收工墨 值三十文,五百文以下遞減之」。
案:倒鈔工墨直3%。
鈔一貫=米一石(九年四月) 鈔一百文=鹽一斤(十五年折法)
又,「英宗正統元年三月少保黃福清出銀收鈔。福言洪武間銀一兩當鈔三五貫,今銀一兩當鈔千餘貫,鈔法之壞莫甚於此」。(《十通》本,2862頁)
又,「陸容《菽園雜記》曰:『……今惟官府行之,然一貫僅值銀三厘,錢二文,民間得之置之無用。』」(此條繫於成化二年。《十通》本,2863頁)
又,「傅維鱗《明書》曰:『太祖時賜鈔千貫為銀千兩,金二百五十兩。永樂中千貫猶作銀十二兩,金止二兩五錢矣。及弘治時賜鈔三千貫僅銀四兩餘矣。」(此條系弘治元年。《十通》本,2865頁)
又,「王鴻緒《明史稿·食貸志》曰穆宗時寶鈔 不用垂百年 ……」案:是寶鈔不用 在成化間 也。
2.洪武時用鈔
《明太祖實錄》:
洪武二十年八月戊申朔,戊午,「通政使蔡瑄以疾賜還鄉里,至高郵卒,上親制文遣祭,賜鈔五十錠,復其家繇役三年」。(25/184/3)
又,「丙寅,遣右軍都督僉事孫茂以鈔三萬二千錠往四川市耕牛萬頭」。(25/782/4)
年十二月壬戌,「遣刑部尚書唐鐸運鈔百餘萬錠抵山東,賑登萊二府民飢」。(25/187/7)
二十一年六月「甲子,上諭戶部……今歲山東夏麥甚豐,秋稼亦茂,爾戶部可運鈔二百萬貫,往各府州縣預備糧儲……榜示民家有餘粟願易鈔者許運赴倉交納,依時價償其直……」(26/191/3)
1957.3.26
3.洪武二十七年之鈔值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三十四,洪武二十七年八月戊辰朔,丙戌,「詔禁用銅錢。時兩浙之民重錢輕鈔,多行折使。至有以錢百六十文折鈔一貫者。福建、兩廣、江西諸處,大率皆然。由是物價涌貴,而鈔法益壞不行。上乃諭戶部尚書郁新曰……宜令有司悉收其錢歸官,依數換鈔,不許更用銅錢行使。限半月內,凡軍民商賈所有銅錢悉送赴官,敢有私自行使,及埋藏棄毀者罪之」。
1949.5.2
4.永樂時鈔值
《明會典》二冊(萬曆)卷三十一《鈔法》:
「(永樂)五年奏准……令各處稅糧課程贓罰俱准折收鈔:米每石三十貫……絲每斤四十貫,綿每斤二十五貫,大絹每疋五十貫,小絹每疋三十貫,小薴布每疋二十貫,大薴布每疋二十五貫,大綿布每疋三十貫,小綿布每疋二十五貫,金每兩四百貫,銀每兩八十貫,茶每斤一貫,鹽每大引一百貫,蘆柴每束三貫。」(15頁)
案:同頁載洪武「二十六年定……每鈔一貫准銅錢一千文。」
1956.11.5
5.成化時鈔值
《萬曆會典》三冊卷四十一,「(成化)十年,令戶口鹽價……每鈔一貫折錢二文」。(109頁)
6.嘉靖時鈔值
《萬曆會典》卷四十一,三冊《戶部》二十八,「(嘉靖)六年詔各處起運京庫戶口鹽鈔,今後每鈔一貫折銀一釐一毫四絲三忽,每錢七文折銀一分,計鈔一塊,共折銀四兩」。(110頁)
案:鈔一塊=銀四兩=錢二千八百文;
鈔一貫=銀0.001143兩=錢0.8文;
錢七文=銀一分;
錢一文=銀一厘四毫三絲;
鈔一塊=鈔3500貫。
1956.11.8
7.鈔幣貶值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三十八《戶部四·寶鈔局》:「元世祖造中統交鈔以銀為率,名曰銀鈔,一貫文省准錢一千文,值銀一兩,故五十貫為一錠,蓋是銀五十兩也。後造至元鈔大行,以一當五,名曰金鈔子。至至正中,中統(鈔)以廢,改造至正印造中統交鈔,名曰新鈔,二貫准舊鈔十貫,以至料鈔十錠(五百貫)易斗粟不得。洪武循元制寶鈔,立法甚嚴,令官民通用,欲其流行,甚於刀泉,後竟壅格不行,但以供頒賜虛名耳,不但不可易斗粟也。」(24頁)
8.隆慶時金銀比價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初,詔內承運庫太監崔敏以戶部銀六萬買金一萬兩進用。」(301頁)
9.明代雲南用海巴為幣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十二《賦幣》:「宋始用白金及錢,間以交子。勝國寶鈔盛行,與銀、錢並用矣。本朝惟白金與錢,黃金不用為幣,而雲南用海巴,即古之貝也。」(明刻本,16頁)
于慎行,隆慶、萬曆時人。
10.南北官僚地主不同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十二《賦幣》:「元平江南,政令疏闊,賦稅寬簡,其民止輸地稅,他無徵發。以故富家大族役使小民,動至千百, 至今 佃戶蒼頭有至千百者,其來非一朝夕也。江北士族,位至卿相,臧獲廝養不盈數人,產至千金以上,百里比肩(言百里之間只二三人),地瘠利尠,民惰差煩,致此非一道也。」(15—16頁)
二、明代茶馬市
1.明初市馬值及禁例
《明史》八十一《食貨志五·馬市》:「永樂間設馬市三(另寫卡片)……定直四等:上直絹八匹,布十二;次半之(絹四布六);下二等各以一遞減(絹三布五,絹二布四)。」
又,「大同馬市始正統三年(1438),巡撫盧睿請令軍民平價市駝馬……禁市兵器銅鐵……(成化十一年後)尋令海西及朵顏三衛入市,開原月一市,廣寧月二市……入市者依期出境,不得挾弓矢,非互市日,輒毋近塞垣」。
2.貢馬予布
《明史》三百二十八《朵顏傳》:「(永樂)十二年春(朵顏三衛)納馬三千於遼東,帝敕守將王真,一馬各予布四匹。」
3.朵顏以馬易米
《明史》三百二十八《朵顏傳》:「(永樂)四年冬,三衛飢,請以馬易米,帝命有司第其馬之高下,各倍價給之。」
4.哈密獻馬
《明史》三百二十九《西域列傳一·哈密衛傳》:「成祖初,遣官招諭之,許其以馬市易。即遣使來朝,貢馬百九十匹。永樂元年十一月至京,帝喜,賜齎有加,命有司給直收其馬四千七百四十匹。」
5.明初遼東馬市
永樂四年(1406)三月,置開原馬市。設馬市三:一在開原南關,以待海西;一在開原城東五里;一在廣寧,以待朵顏三衛……既而城東、廣寧市皆廢,惟南關市獨存。
6.明初向琉球市馬
《明史》三二三《外國·琉球傳》:「(洪武七年,1374)命刑部侍郎李浩齎賜文綺、陶鐵器;且以陶器七萬,鐵器千,就其國市馬。九年(1376)夏(中山王察度之弟)泰期隨(李)浩入貢,得馬四十匹。(李)浩言其國不貴紈綺;惟貴磁器鐵釜,自是賞齎多用諸物。明年(十年,1377)遣使賀正旦,貢馬十六匹,硫黃千斤。」(1頁)
1953.4.10
7.明代茶馬
明魏煥《九邊考》卷一《經略總考》:「茶法……自唐回紇入貢,以馬易茶,至宋熙寧間,乃有以茶易虜馬之制,……至我朝初制金牌,其牌額上篆文曰『皇帝聖旨』,其下左曰『今當差發』,右曰『不信者死』。番族各給一面,一面收貯內府,三年一次差大臣齎捧前去,調聚番夷,比對字號,收納馬匹,共一萬四千五十一匹,謂之差發……但前茶俱出四川保寧等府,輪撥川陝軍夫歲運一百萬斤,赴西寧等處茶馬司收貯,後因邊方有事,軍夫不充,止將漢中府歲辦茶二萬六千二百斤,兼以巡獲私茶不過四五萬斤易馬,其於遠地一切停止。」
1949.6.17
8.明萬曆間馬政之弊
明謝肇淛《五雜俎》卷四:「江北俵馬之役,最稱苦累。而寄養之戶,尤多敗困。要其所以,則侵漁多而費用繁也。山東大戶,每僉解馬,編審之時,已有科派,俵解之時,又有使用。輪養有輪養之害,點視有點視之費,印烙有印烙之弊,上納有上納之耗,無不破家亡身者。然而馬必不可少也,得賢守令監司,弊或稍差減耳。」
9.茶
明何孟春《余冬序錄外編》(《紀錄匯編》卷一五二):「天下茶貢歲額止四千二十二斤,而福建二千三百五十斤,福建為多。天下貢茶,但以芽稱,而建寧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筍』及『薦新』等號,則建寧為上。國初,建寧所進,必碾而揉之,壓以銀板,為大小龍團,如宋蔡謨所貢茶例。太祖以重勞民力,罷造龍團,一照各處采芽以進,復其戶五百,俾專事焉。事責於有司,有司遣人督之,茶戶不堪。於是洪武二十四年,又有建寧上供茶,聽民采進之詔。」(14頁)
10.馬價
明朱國楨《涌幢小品》卷二「馬價」條:「太僕寺馬價,隆慶年間積一千餘萬。萬曆年間,節次兵餉借去九百五十三萬。又大禮、大婚,光祿寺借去卅八萬,而零星宴賞之借不與焉。至四十二年,老庫僅存八萬兩。每年歲入九十八萬餘兩,隨收隨放,支各邊年例之用尚不足,且有邊功不時之賞。其空虛乃爾,真可寒心。」
11.明萬曆間馬、漕糧之折價
明謝肇淛《五雜俎》卷四:「馬之入價也,漕之改折也,雖一時之便,而非立法之初意也。太僕之馬價,原為江南有不宜馬之地而入價,於北地市之也。漕糧之改折,亦為一時凶荒之極,米價騰湧而入價,以俟豐年之補糴也。今公然以佐官家不時之用矣。舍本色而征銀,甚便也。馬糧有餘而見鏹不足,甚利也。然而馬日減少,太倉之粟無一年之積者,折價誤之也。承平無事猶可,一旦緩急,必有執其咎者。」
12.明代互市得馬為邊軍之累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十一《籌邊》:「互市之名,起於開元……當時以互市得馬為監牧之資,今日以互市得馬為邊軍之累,何其相反如此,無他故監牧之政不修耳。」(7—10頁。另考)
13.三司官馬與飼馬役
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五,「國初官員到任多無馬,或假借於人,或乘驢。太祖諭兵部曰:『禮莫大於別貴賤,明等威,今布政司、按察司皆方面重臣,府州縣官,民之師帥,聞多乘驢出入,甚乖治體。其令官為市馬,布政司、按察司二十匹,府減其半,州縣又減府之半,一馬率十戶飼之,歲終則更其役。』」(77頁)
29.12.30
14.茶市
《明史》八十《食貨志四·茶法》:「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則困以病,故唐宋以來行以茶易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有官茶,有商茶,皆貯邊易馬……初,太祖令商人於產茶地買茶,納錢請引,引茶百斤,輸錢二百……無由(由帖)引及茶引相離者,人得告捕……後又定茶引一道,輸錢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輸錢六百,照茶六十斤。既又令納鈔,每引一道,納鈔一貫……洪武……四年……設茶馬司於秦、洮、河、雅諸州,自碉門(今西康天全縣境)、黎、雅抵朵甘、烏斯藏,行茶之地五千餘里,山後歸德諸州,西方諸部落,無不以馬售者……初制……茶馬司定價,馬一匹,茶千八百斤。於碉門茶課司給之……而定上馬一匹,給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駒五十斤……永樂中,帝懷柔遠人,遞增茶斤,由是市馬者多而茶不足。茶禁亦稍弛,多私出境。碉門茶馬司至用茶八萬餘斤,僅易馬七十匹,又多瘦損,乃申嚴茶禁……後武宗寵番僧,許西域人例外帶私茶,自是茶法遂壞。番人之市馬也,不能辨權衡,止訂蓖中馬,蓖大則官虧其直,小則商病其繁,(正德)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為中制,每千斤為三百三十蓖。」
又,「洪武初例民間蓄茶不得過一月之用」。
15.木市
《明史》八十一《食貸志五·馬市》:「遼東義州木市,萬曆二十三年(1595)開,事具李化龍傳。二十六年(1598)從巡撫張思忠奏罷之,遂並罷馬市。其後總兵李成梁力請復……二十九年(1611)復開馬、木二市,後以為常。」
《明史》二百二十八《李化龍傳》:「明年(萬曆二十三年,1595),小歹青悔禍款塞,請開木市於義州……化龍遂許其請,上疏曰……(陳五利)疏入,從之。」
案:五利:①河西無木,皆在邊外,市通則材木不可勝用。②市時必不行掠。③有利於民,不費於官。④可資之為諜報,益分敵勢。⑤零竊希,則益得修備。
16.明代關市
《明史》八十一《食貨志五》:「關市之徵,宋、元頗繁瑣。明初務簡約,其後增置漸多,行齎居鬻,所過所止各有稅,其名物件析榜於官署,按而征之,惟農具、書籍及他不鬻於市者勿算。應徵而藏匿者沒其半。」
「即吳王位,減收官店(貯貨之處)錢,改在京官店為宣課司,府縣官店為通課司,凡商稅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
「京城九門之稅,弘治初歲入鈔六十六萬餘貫,錢二百八十八萬餘文。」(時鈔一貫約合錢四文至二文)
「(萬曆)三十三年……戶部尚書趙世卿……又言,①崇文門、②河西務、③臨清、④九江、⑤滸墅(蘇州)、⑥揚州、⑦北新(杭州)、⑧淮安各鈔關,歲征本折約三十二萬五千餘兩,萬曆二十五年增銀八萬二千兩,此定額也。乃二十七年以後歷歲減縮……」
「崇禎初,關稅每兩增一錢,通八關(案:萬曆以後僅存河西務、臨清、淮安、揚州、蘇州、杭州、九江共七處;此曰八關當系加入崇文門也。《續文獻通考》十八)增五萬兩(據此本為五十萬兩)。三年復增二錢,惟臨清僅半,而崇文門、河西務俱如舊。」
「凡諸課程,始收鈔,間折收米,已而收錢鈔半,後乃折收銀,而折色本色遞年輪收,本色歸內庫,折色歸太倉。」
《續文獻通考》十八《征榷一》神宗萬曆六年天下總入商稅額數(文略,錄數目)。
案:在京九門 鈔665,180貫 錢2,432,850文
順天府 鈔137,950貫 錢275,900
崇文門 錢18,877,700文 銀40,300兩
通州等處 錢2,887,000文 銀10,600兩
永平等處 鈔684,600貫
南京 鈔14,891,100貫
安慶、蘇州等 鈔1,579,043錠 452,500貫 錢567,000文
浙江省 鈔2,283,443錠 鈔5,177文
江西省 銀3,550兩2錢
湖廣省 鈔2,698,641,173文
福建省(並魚課) 鈔267,336錠5貫509文
山東省 鈔3501,110錠1貫
山西省(並酒醋) 鈔361,488錠(本色) 920錠6,173文(折色)
河南省 406,820錠2,401文
陝西省(並酒醋) 鈔1,745,321貫91文
四川省 鈔544,718貫240文
廣東省(並鐵課) 銀43,000兩
廣西省 鈔24,566錠3,883文
雲南省(並酒醋漁鋁銅) 銀15,135兩2錢
貴州省 鈔148,363,299文
17.明代入貢情形
明魏煥《九邊考》卷二《遼東經略》:「一、分東胡為衛三百有奇,自都督以下歲一入貢,論其功而升賞之。方其入貢也,守土之臣驗之而入,無敢留難焉;比其賞齎之加,恆饜其所欲;其私相貿易者率寬假之;故諸夷恆求貢,而其購在我。今也不然。其來也,守邊者索之,索之不足則恐詈之;其入京也,譯者之害如邊臣;比其賞齎之錫又不足以償其所欲;而凡陳乞升級,譯者悉為張主,其所欺取尤無厭而可惡;所司若部悉因其言以低昂也,賂彰威損,侮孰甚焉。此其故諸夷率易中國而無心於貢;無心於貢而後撫諭之說行;有撫諭之說,則其購在彼矣。夫使諸夷以入貢為購,中國之威安在哉?夫驗貢以敕為準也,今之敕皆私相貨市,非其人之子姓也矣,違之則失在我,從之則犬羊之貪無厭,而其漸愈熾。故其先,當求邊臣之有心計威重者。悉召諸胡而諭之,核其真偽而折服之,限以年而更易其敕,凡入貢之數。悉准如制;其應升之功,邊臣狀上撫按,撫按以其狀上之朝廷,使司譯者無所與;而其賞齎之給,貿易之通,如先朝之厚且信焉,則庶幾服其心矣。若因循撫諭而苟且將就,是何異於養蠱待斃也哉。」
案:魏煥,嘉靖八年進士。
1949.6.19
18.明代朝貢之賞賜
明魏煥《九邊考》卷二《遼東邊夷》:「朝貢夷人賞賜:都督段絹六表里,都指揮至鎮撫五表里。舍人四表里,散達二表里。所貢馬收於本鎮,行時工部給價,每匹六兩。女直一年一貢,每貢一千人,三衛一年二貢,每貢三百人。二項夷人每年來貢者一千六百。其宴賞之費,驛遞之擾。可知矣。」
案:魏煥,嘉靖八年己丑進士。
19.吏胥剝削之重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萬曆二十二年(1594),浙江道監察御史夏之臣曰……輸之官帑者一金,入之胥役二三金。」(26頁)
20.抽分
《春明夢余錄》卷四十六《工部·稅科》:「倪文毅岳曰:『舊制,天下商賈輻集之處,各設稅課司衙門,立法抽稅,具有成法。惟 南京 龍江大勝港原設抽分竹木局,抽分竹、木、柴、炭等項,有三分取一,有十分取二,有三十分取二者,取之至輕,用之至節,遠近輻輳,上下便益。』近年工部奏准,於浙江 杭州 府、湖廣 荊州 府、直隸 蕪湖 縣設置抽分衙門,遣差部官管理,不惟地方接連重複抽稅……」(53—54頁)
又,「工部抽分始於成化七年(1471),工書王復請於太平之蕪湖、荊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遣司屬親往其處抽 分竹木 ,變 價解京 ,以供營繕之用」。(54頁)
1955.12.15
三、明代鹽法
1.鹽法
《明史》八十《食貨志四》:「煮海之利,歷代皆官領之。太祖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令商人販鬻,二十取一,以資軍餉。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復初制。」
開中
又,「有明鹽法莫善於開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請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給淮鹽一小引,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目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運費省而邊儲充。帝從之。召商輸糧而與之鹽,謂之開中。其後各行省邊境多召商中鹽以為軍儲……計道里近遠,自五石至一石有差,先後增減,則例不一,率視時緩急,米直高下」。
開中法廢
又,「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戶部尚書葉淇請召商納銀,運司類解太倉,分給各邊,每引輸錢三四錢有差,視國初中米直加倍,而商無守支之苦,一時太倉銀累至百餘萬,然赴邊開中之法廢,商屯撤業,菽粟翔貴,邊儲日虛矣」。
引
又,「洪武初制,商支鹽有定場,毋許越場買補,勤灶有餘鹽送場司,二百斤為一引,給米一石」。
大引
《續文獻通考》二十《征榷三》註:「每引四百斤為大引,二百斤為小引。」(十通本,2955頁)
又,「洪武初年定鹽引條例,凡……客商販監……納官本米若干入倉,即給引支鹽……」(案:明初制。)
2.明代鹽課
明魏煥《九邊考》卷一《經略總考》:「洪武初,每鹽一引納銀八分,永樂間納粟二斗五升,成化間納銀四錢,則已重矣……今每引納銀七錢五分,權勢賣窩復取銀二錢矣,督糧衙門又勸借米一斗矣。長蘆兩淮兩浙,兼搭配支,商人一身,三路支鹽,勞費不資,況長蘆鹽引時值最輕……所利者惟兩淮兩浙耳,每引實用銀二兩有奇,商人轉販復以市利,鹽價踴貴乃其所也。夫正鹽踴貴則私鹽盛行,私鹽盛行則正鹽愈滯,亦乃其所也。何也?國初灶丁辦鹽,每引四百斤給上本鈔二貫五百文,時鈔一貫值錢千文,故灶丁得實利,今鈔一貫不易粟數升,況無鈔乎?乃禁灶丁勿賣私鹽,是逼之飢而死也。正統二年令曰,貧灶余鹽收貯本場,每二百斤官給米二斗;十三年令曰,每余鹽二百斤給米一石(前後十一年,相差五倍。天);蓋當時此令雖出,米實無措……貧灶朝有餘鹽,夕望米麥,不得已則先從富室稱貸,然後如息償鹽,灶丁之貧,此之由也。余鹽既歸富室,多積水次以便私賣……禁愈嚴而犯愈多……今兩淮歲課七十四萬有零引,兩浙四十四萬有零引,山東二十七萬有零引,利於官者僅有此耳。私鹽船隻,千百其群,何月無之,此利盡為豪徒所有,官何利焉。」
案:魏煥,嘉靖己丑(八年,1529)進士,文中所謂今,蓋嘉靖時也。
1949.6.17
3.開中之破壞——奏討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九《孝宗下》(引《燕對錄》):「臣(劉)健等同奏曰:『今國帑不充,府縣無蓄,邊儲空乏,行價不償,正公私困竭之時,鑄錢一事最為緊要,其餘若屯田、茶馬皆理財之事,不可不講也。』臣(李)東陽因奏曰:『鹽法尤重,今已壞盡,各邊『開中』徒有其名,商人無利,皆不肯上納矣。』上曰:『商人何故不肯上納?』臣(劉)健等因極論奏討之弊,奏討亦是幾家。臣(李)東陽奏曰:『奏討之中又有夾帶,奏討一分,則夾帶十分,商人無利正坐此等弊耳。』上曰:『夾帶之弊亦誠有之。』臣(劉)健等又言:『王府奏討亦壞鹽法,每府祿米自有萬石,又奏討莊田稅課……』上曰:『王府所奏,近多不與。』……」(抄本五冊,九卷,33頁)
《孤樹裒談》卷九(引《燕對錄》):「弘治十八年八月……上遣司禮鹽官召臣(劉)健等復至暖閣,問曰:『昨差承運庫太監王瓚、翟果往南京浙江織造,瓚等(請)長蘆鹽一萬二千引,戶部止與六千引,半與價銀,今可全與。』臣(劉)健等同奏曰:『鹽六千引又與半價自足用。』上曰:『既與半價,何不全與鹽(引)?』……臣(李)東陽對曰:『鹽引有夾帶,且如有引一紙便夾帶數十引,以此私鹽壅滯,官鹽不行。先帝臨終銳意整理鹽法,正是今日急務,不可不為遠慮。』上曰:『若有夾帶,事發朝廷自有正法處治他。』臣(李)東陽對曰:『此輩若得明旨,便於船上張揭黃旗,書寫欽賜皇鹽字樣,勢焰烜赫,州縣驛遞官吏稍稍答應不到,便行捆打,只得隱忍承受。鹽商灶戶雖吃虧到底,不敢聲說,所以不若禁之於始。』……」(抄本五冊,35頁)
案:此條所謂上,指明武宗。
1950.4.23
4.官開井鹽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五,洪武二十九年三月,庚午「四川黃祿井歲煎鹽數多不及原額,有司請開煎小德井鹽以助不足,從之」。(31/245/2)
案:據此井鹽亦由官府掌握,至少亦有一部分,私人開挖,僱工煎鹽並不是普遍情況。
5.存積與常服
《典故紀聞》十三:「舊制商人中鹽有不次支給者,謂之存積。有循次守支數十年者,謂之常服。」(214頁)
30.2.25
6.開中鹽糧之弊
《典故紀聞》十一:「正統九年,敕戶部曰:朝廷令人易納馬草,開中鹽糧,本期資國便民,比聞……各處所中鹽糧,亦系官豪勢要之家占中居多,往往挾勢將雜糙米上倉,該管官司畏避權勢,輒與收受,以致給軍多不堪用。及至支鹽,又囑管鹽官攙越關支,倍取利息,致無勢客商,守支年久,不能得者有之,喪貲失業,嗟怨莫伸,其弊不可勝言……以後必須嚴謹禁約……各處中納鹽糧,務要乾圓潔淨,敢有仍前挾勢,將雜糙米上倉,及該管官司聽囑收受者,聽巡按御史及提督官拿問。」(187頁)
30.2.25
7.鹽法之政——開中之廢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詹事霍韜言:『舊例鹽一引,輸邊粟二斗五升,故富商大賈,悉於三邊自出財力,招遊民墾邊地,藝菽粟,歲時屢豐,粟石值銀二錢。時有計利者曰,輸粟二斗五升支鹽一引,是以銀五分得鹽一引。請更其法,課銀四錢二分支鹽一引。銀二錢得粟一石,鹽一引得粟二石,是一引之鹽,得八引之利。戶部以為實利,遂變其法。凡商人引鹽,悉輸粟於戶部。由是商賈耕稼,積粟無用,遂輟業而歸。邊地荒蕪,米粟一石,值銀五兩,皆鹽法更弊之故也。今欲足邊糧,其復輸粟之舊制乎?』按韜此議最是。」(281—282頁)
30.2.17
8.明代鹽運歲入
按《明史》八十《食貨志四》六都轉運鹽使歲入太倉余鹽銀如下:(萬曆以後)
9.兩浙鹽運司
《紀錄匯編》卷一百八十五《菽園雜記摘抄》卷六:「兩浙鹽運司所轄共三十五場:清浦等一十三場在蘇、松、嘉興,地居浙之西,而天賜一場,隔涉崇明縣海面;西興等二十場在紹寧、溫、台,地居浙之東,而玉泉一場,隔涉象山縣海面;其杭州府仁和、許村二場,雖居浙西,場分則歸浙東。凡浙東鹽共—十萬七千五百餘引,除水鄉納銀外,該鹽—十萬六千一百九十餘引,浙西鹽共一十一萬四千八百餘引,除水鄉納銀外,該鹽七萬二千六百餘引。各以一半折銀解京,一半存留給客。浙西多平野廣渾,宜於舟楫,鹽易發散,故其利厚,解京銀每一大引折銀六錢,浙東多阻山隔嶺,舟楫少通,不便商旅,故其利薄,解京銀每一大引折銀三錢五分……」(4頁)
10.中官禁中鹽
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十五:「成化十九年三月,內官王鈿奏令家人中河東鹽二萬餘引,戶部請治其罪。憲廟曰:『祖宗之制,內官不許私置產業,矧敢違例中鹽,與民爭利?且其服食之需皆自內給,今鈿營利於外,將焉用之?戶部其查例揭榜禁約,後有犯者必罪不宥。』」(253—254頁)
19.1.7
11.礦監與稅監
《明史》二十《神宗本紀》萬曆二十四年(1596)七月乙酉:「始遣中官開礦於畿內。未幾,河南,山東,山西、浙江、陝西悉令開採,以中官領之。群臣屢諫,不聽。」(14頁)
卷二一,三十三年(1605)十二月壬寅:「詔罷天下開礦,以稅務歸有司。歲輸所入之半於內府,半戶、工二部。」(5頁)
案:萬曆十六年(1588)內官已言開礦之利,十八年(1590)神宗已意動,二十四年中官與錦衣百戶等紛紛以開礦助大工(修定陵)為請。時張位秉政,以為「利出於天地之自然,可益國,無病民,采之便。」(參見《紀事本末》六五)始1596,停1605。
二十七年(1599)「尋諸省皆並稅於礦使」(《本末》),礦稅合併。
又案:礦稅使雖詔罷於萬曆三十三年(1605),然三十四年(1606)尚有陝西稅監梁永、江西礦監潘相、雲南礦監楊榮(被殺)、江西湖口稅監李道,三十五年(1607)尚有福建稅監高寀,三十六年(1608)尚有遼東稅監高淮,四十四年(1616)尚有通州稅監張燁、河南稅監胡江、天津稅監馬堂,四川稅監邱乘雲、南京稅監劉朝用諸人及其肆虐的記載(見《本末》),實未全撤也。
範圍
采木 建昌 川 貴 湖廣
店租 (皇店) 天津 荊州 山東
織造 絨(洮蘭) 綢(山西) 段絹(浙、直)
船稅 湖口
設官余鹽 兩淮
採珠 廣東
市舶 浙江 福建
徵稅
《本末》六十五,萬曆二十七年(1599)二月:「輔臣沈一貫言:『中使衙門皆創設,並無舊緒可因。大抵中使一員,其從可百人,分遣官不下十人,此十人各須百人,則千人矣。此千人矣。此千人每家十口為率,則萬人矣。萬人日給千金,歲須四十餘萬。及得,才數萬,徒斂怨耳。今分遣二十處,歲糜八百萬,聖思偶未之及也。』」
萬曆二十八年(1600)四月,鳳陽巡撫李三才請停礦稅疏:「……奈何皇上欲黃金高於北斗,而不使百姓有糠粃升斗之儲……」
案:萬曆時設礦監說明已知採掘自然之利;設稅監、皇店說明當時工商業之發展;神宗以聚斂金寶為事,說明他知道積累資本之有用;城市人民之反對稅監、礦監,說明市民力量的增長。這一切都反映資本主義經濟因素的萌芽。
礦、稅的原意不一定是反對工商業的發展(不一定要摧殘工商業),而用中官多方壓榨,客觀上起了封建統治的阻礙資本主義發展的作用。當時官吏和市民反對礦監、稅監,主觀上不一定認識到資本主義萌芽受到摧殘,只是反對宦官,反對壓迫,反對額外剝削,而客觀上起了維護資本主義萌芽的效果。所以這一鬥爭還不是鮮明的資本主義與封建主義的鬥爭,還不是鮮明的新興階級與舊勢力的鬥爭,而仍是封建主義的內部鬥爭而間接反映出資本主義萌芽的維護和摧殘的兩種不同分野。
1958.5.8晨 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