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挺明史講義 · 第五章 明中葉前之文治與武功

第一節 明代軍制與邊防 一、軍制 1.明初軍士 至正十四年(1354),明太祖初起兵略定遠二十四人。(《本末》)降驢牌寨,得三千人。(《本末》)降秦把頭,得八百餘人。(《本末》)降繆大亨,得二萬人。(《本末》) 共二萬四千人,軍聲大震。 十七年(1357),攻寧國擒朱亮祖,得十餘萬人,馬二千。(《本末》)攻楊州,張明鏗降,得數萬人,馬二千。(《本末》) 十八年(1358)十一月,太祖親征婺州率十萬人。 廿三年(1363)四月,陳友諒攻南昌,號六十萬。太祖親率二十萬拒之。 廿五年(1365),張士誠遣將帥馬步舟師二十萬圍諸全之新城。(《本末》) 廿六年(1366)太祖命徐達常遇春率師二十萬伐張士誠。(《本末》) 廿七年(1367)十月命徐達常遇春率帥甲士二十五萬,由淮入河北伐。(《本末》) 2.明代的軍與兵 軍 與 兵 明初創衛所制,劃一部分人為軍,分配在各衛所,負保國衛民之責,軍與民分。中葉以後,衛軍廢弛,又募民為兵,軍與兵又為並行之制。 軍 籍 軍有「軍籍」,在明代戶口中與「民籍」、「匠籍」平行。軍籍屬都督府,民籍屬於戶部,匠籍屬於工部。軍為世襲的、家族的、固定的,一經為軍,其家永遠世代充軍,住於衛所。直系壯丁死亡或老病,由其家壯丁替補。在衛所者死亡盡,則其原籍中族人替補。軍為國家經制的、永久的組織,有一定額數,一定戍地。 《明史》九十《兵志二》:「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以罪遷隸為兵者。其軍皆世籍。」 《明史》九十:「崇禎三年范景文……上言:『祖制,邊腹內外衛所棋置,以軍隸衛,以屯養軍。後失其制,軍外募民為兵,屯外賦民出餉。』」 軍 餉 明代前期,軍是自給自足的,軍餉由軍的屯田收入支給,平民不擔負軍費,國家財政收支軍費補助亦占極少數。邊方屯田收支不敷支給時,由國家制定「開中」法,使商人至邊塞開墾,以墾谷換政府專利之鹽引。案:以上見吳晗《明代的軍兵》。 3.明衛所制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都指揮),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京 營 五 軍 又「京軍三大營,一曰五軍,一曰三千,一曰神機。其制皆備於永樂時……成祖增京衛為七十二,又分步騎軍為中軍,左、右掖,左、右哨,亦謂之五軍。歲調中都、山東、河南、大寧兵番上京師隸之……景帝用於謙為兵部尚書……乃請於諸營選勝兵十萬,分十營團練……京軍之制一變。英宗復辟,謙死,團練罷。憲宗立,復增之為十二。成化二年復罷。命分一等、次等訓練。尋選得一等軍十四萬有奇。帝以數多,令仍分十二營團練……名其軍曰選鋒……而團營之法又稍變。」 衛 所 《明史》九十《兵志二》:「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五十人為總旗),小旗十(十人為小旗)。大小聯比以成軍……其軍皆世籍(詳見「明代軍制」卡片)。」 軍 額 又「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衛三百二十九(一百八十四萬二千四百人),守御千戶所六十五(七萬二千八百人)(兩合一百九十一萬五千一百二十人)。及成祖在位二十餘年,多所增改。……後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二十一,留守司二,內外衛四百九十三(2760800人),守御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402080人),儀衛司三十三,宣衛使司二,招討使司二,宣撫司六,安撫司十六,長官司七十,番邊都司衛所等四百七。」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土兵,弘治十四年「侍郎李孟暘《請實軍伍疏》,謂:『天下衛所,官軍原額二百七十餘萬。』」(18頁) 案:衛所軍制。據《明史》九十《兵志二》;又七十六《職官志五》: 十人,為一小旗,另管理一人,實十一人。 五小旗,為一總旗,五小旗共五十五人。另管理一人,實五十六人。 二總旗,為一百戶所,共一百十二人。正百戶一,正六品。 十百戶,為一千戶所,共一千一百二十人。正千戶一,正五品,副千戶二,從五品。 五千戶,為一衛,共五千六百人。指揮使一,正三品;指揮同知二,從三品;指揮僉事四,正四品。 「外衛各統於都司」(都指揮使司),都指揮使正二品;「都司掌一方之軍政,各率其衛所以隸於五府」(五年都督府,正一品)。 28.12.11 4.正德時之京營人數 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十六,「正德十年,科道官奉命選營衛官軍,是時食糧官軍三十八萬四千七百四十五人,各監局門廠等處役占奏准免選者十八萬一千人(約47.5%),從征者二萬九千十五人(約7.5%),逃故者萬五千四百五十二人(約4%),團營所存者十三萬四千九百八十三人(約35%),而中選者僅二萬三千三百二十三人(約6%)」。 38.1.13 5.明京營制之演變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二十九年兵部侍郎王邦瑞言……(見「明中葉將領之腐敗」卡片)宜差風力科道通查十二營人馬數目……世宗以其疏陳積弊皆是,於是革去十二營兩官廳名目,止用京營總兵官一員,以仇鸞為之,贊理軍務文臣一員以復祖制,以一事權,仍令兵部會官定議。兵部會議言,京營之制主訓練在京官軍,其始止合大小教場以訓練五軍將士而已。永樂初,立五軍營操練官軍,專備征伐戍守之用,三千營司寶纛令旗,神機營司神槍火器,謂之三大營。五軍、神機二營俱有中軍左右掖哨,五軍營、三千營俱有五司,至於千二圍子手,幼官、殫忠等又俱有營附於五軍營中,而各有司焉。時營無不知兵之將,將無不練之卒,然且有御前試驗及按月開報之條,以賞罰懲勸之,所以兵休而不驕,兵用而不困。正統末尚書于謙見五軍營軍士精壯老弱參處,就中挑選十二萬,團操為十二營,立為奮武等名以別其號,總以提督以重其權,十二營內莫不各有三大營,至於老弱存留大營,遂為次撥,亦應變濟時之權也。至正德而東西官廳之制立焉,其法就十二營中挑選精銳,另設總兵參將統領,各邊奏請待報啟行,是十二團營又為老家,而兩官廳又為團營也。至於今日,則兩官廳之兵又未必精,營日分而愈弱,軍日選而愈弊,官多則占役者重而軍士疲於奔走,營分則稽查為難而軍士易於隱蔽,因條為興革六事。世宗命如議,遂革提督監槍內臣。既而仇鸞復請以四武營歸五軍營中軍,四勇營歸左右哨,四威營歸左右掖,中軍左右哨掖各設坐營官一員為正兵,參將二員為奇兵,正兵以備守城,有警則以奇兵出征,從之。」(289—290頁) 30.2.24 6.京營軍數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嘉靖三十九年後)吏部侍郎王邦瑞攝兵部,因言:『國初,京營勁旅不減七八十萬,元戎宿將常不乏人。自三大營變為十二團營,又變為兩官廳,雖浸不如初,然額軍尚三十八萬有奇。今武備積馳,見籍止十四萬餘,而操練者不過五六萬。支糧則有,調遣則無……此其弊不在逃亡,而在占役;不在軍士而在將領。』」(6頁) 7.團營 鄭曉《今言》第六條:「團營始於景泰三年(1452),於肅愍公建議也。兵制本三營:一曰五軍,肄戰陣;二曰神機,習火器;三曰三千,備宿衛。此三營中健銳者合營團操,故曰團;然原營之名終不改。如軍選自三千營,團操於立威營,即名為立威三千營,五軍神機亦如之。是三營之有團營即遣選鋒也。」(《五朝小說大觀》石印本,明,109頁) 28.11.14 8.五軍與三大營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四:「京營操練之法,洪武時止為五軍營,分大小教場,與城外城內操練。永樂初分為三大營:曰五軍營,有步隊馬隊,專教陣法;曰神機營,皆步隊,肄習火器;曰三千營,皆馬隊專扈從出入、營車輦寶纛等事。每營以公侯伯二人充提督某營總兵官。」(213頁) 又,「嘉靖庚戌(二十九年,1550)虜窺京師,朝廷釐革營務,罷團營。……改三千營為神樞營」。(217頁) 29.12.6 9.明代三大營與團營東西廳之別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四:「洪武時止為五軍營,分大小教場,與城外城內操練。(其征討別以掛印將軍主之。)永樂初分為三大營……景泰三年〔壬申〕(1452)於肅慜公〔謙〕建議立團營,揀三大營中壯健士卒團練,……天順元年〔丁丑〕(1457)罷團營。成化元年〔乙酉〕(1465)復立團營,尋罷。成化三年〔丁亥〕(1467)又復團營。團營之兵名為頭撥。初團營分為十營,後增為十二營。一營以侯伯都督等官一人為坐營官,有事出征不必揀選,但撥某營出征則某營將領其營士卒啟行。承平日久,團營非復操練之舊,又立東西官廳,名為聽征。蓋三營變為團營,團營變為東西廳也。」(《叢書集成》影印本,213—214頁) 案:「〔〕」原注,「()」天挺加注。 29.12.6 10.明中葉後軍紀之廢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儀制類》:「自嘉靖乙酉以來,各邊軍情大變,大同軍變邀請朱振為帥,遼東軍變邀請卻永為帥,蓋自甘肅殺都御史許銘,時論殺總兵李隆,自後不惟不罪主帥,且不罪校領矣。」(52頁) 29.4.26 11.衛所軍窮 《紀錄匯編》卷八十四《治世余聞》上篇卷二:「上嘗召問天下衛所軍士何如。大夏對曰:『與民一般窮,安得養其銳氣!』上曰:『在衛俱有月糧,征戍又有行糧,何以也窮?』大夏對曰:『自江南衛所困於運糧,江北衛所困於京操,運糧有腳價還債之費,京操有做工部料之費,此外浪費猶有臣等不可知者,所以俱窮。』」(11頁) 12.調邊兵 《典故紀聞》十七:「祖宗時,只有調土兵赴各省殺賊之例,未有調邊兵入內地者,正德間,流賊猖獗,始調許泰、卻永等領邊兵殺賊,繼而江彬統宣大兵扈武宗南巡,識者憂之,隨有大同叛卒之變。庚戌後,仇鸞奏遣四御史分往各邊選兵入衛,每歲兵十八枝,鸞自領,防護京陵,猶未守薊鎮也;至何棟任總督,奏薊鎮選兵馬未完,暫借二枝防守,待薊兵練完撤還;至於王忬,卻將邊兵盡調赴薊鎮,分布擺守各牆,又將遼東全鎮兵馬盡調入關,以致賊乘虛入邊,搶殺一空,調兵之害如此。」(293頁) 30.2.17 13.勾軍 《萬曆會典》九冊卷一百五十四,兵部三十七,武庫司,軍政二:「國初重軍役,嚴勾捕,著在令典。按《大明令》,凡軍民以籍為定,軍官頭目無得巧立名色,徑行勾捉百姓充軍,民戶亦不得詐稱各官軍人貼戶,躲避差役,果有在逃軍人,在內申奉都督府,在外申奉中書省明文,方許勾取。又按職掌,凡各衛所開報逃故並老疾勾丁代役軍人,先須查對鄉貫,住址明白,具手本內府給批,差人前去著落有司官吏逃軍根捉正身,如正身未獲,先將戶丁起解補役,仍根捉正身補替,其故軍,勾取戶內壯丁補役,如別無壯丁,止有幼小兒男,取官吏保結回報,行移該衛照勘相同,紀錄候長成勾補,若送回老疾軍人,就留原籍住坐,將戶下壯丁起解替役。如勾無戶籍,或住所差拗,名姓不同,或系另籍民戶,及有戶絕無丁,有司體勘回申到部,行移該衛,照勘在營有無長幼人丁,並著落原管官旗,務要挨究明白,回報定奪勾補。若衛所官吏並老疾軍人朦朧妄報,依律問罪,如原勾軍數不完,及勾到軍人中途在逃,仍著落原差人員前去勾捉,若在外遷延違限,送法司問罪,是為定例。」(98—99頁) 「宣德元年奏准凡逃軍三月不首者,並里鄰人等問罪,就點親鄰管解。窩家發附近充軍。」(99頁) (查缺收伍。)「凡逃革未獲,起解戶丁若清冊未到之先獲解而未至衛所者,仍選戶丁,解查未到即收補伍,候正身到日釋放寧家。」(99頁) 「(宣德三年奏准,)凡軍士全家逃竄,里鄰知而容隱者,限半年首獲,過期事覺,軍發邊衛,里鄰發附近充軍。」(99頁) 「(正統二年奏准,)凡逃軍軍丁解後復逃者,連妻小押赴原衛。」(99頁) 「勾補。軍士逃故等項,但缺伍者例勾壯丁補役,幼丁紀錄,幫丁聽繼在營,不缺者不得重勾,應住勾者不得妄勾,又有以思恤開伍免勾者。」(106頁) 「正統元年奏准,凡抽丁 垛積軍 先將私自輪替者,選壯丁連妻小解衛,果有老疾等項方許替勾。」(101頁)此條移下條之後。 「成化十二年題准,凡軍丁解衛即查缺收伍住勾,如有名貫不同,轉解本處清軍御史查審定奪,不許隨批帶回。」(102頁) 「洪熙元年,令軍役丁盡戶絕者,具官吏結報該衛,轉行府部開豁。」(103頁) 「嘉靖二年,令各清軍官查審幼軍,各祖的系成化十七年以前逃回病故者給有印信明文是實,別無違礙,即將名伍開除,免行解補。」(104頁)(嘉靖元、四、十六、十九、二十四、三十一) 卷一百五十五,兵部三十八,軍政二,起解「清勾充發軍士應起解者,皆拘妻簽解,降給軍裝盤纏……」(108頁) 「清理。國家承平以來,軍士多逃亡故絕,及脫漏隱蔽,行伍並耗,遣御史分行天下,清理軍役,各司府州縣仍設清軍官,以修廢行賞罰。」(111頁) 「(成化)七年題准,差委清軍官先清衛所,後清有司,彼此互查,分豁回報,事完各造冊二本奏繳,一送兵科,一送兵部。清理之後,新有逃亡事故者,……或五年或七年一次清理。」(111頁) 「八年令在京軍每三年一清理。」(111頁) 「弘治九年題准,凡有司審出軍戶十五年以上無衛冊勾者,造冊差人轉發各該衛所從實注報。」(112頁) 「(弘治)十六年題准,凡挨無名籍軍役,曾經一二十次勘明者,行各有司類造通知冊一本繳報類發各衛所查照開豁。若衛籍止是差訛,雖稱『挨無』,務要嚴督里老人等照舊清理。」(112頁) (按衛分類。)「正德元年題准,今後有司各將清解過軍人並妻小及解人姓名,起程日期,類衛造小冊一本入遞,徑送清軍御史處交割,出巡將冊內軍數逐一開審。」(112頁) 「(正德十六年,)凡有司造到回答冊內開稱丁盡戶絕,無勾等項,須行令衛所,備填原伍有無遺下余丁……」(112頁) 「(嘉靖十一年題准,)……丁盡戶絕並山後人氏挨無者照例候經勘五(清勾)次以上,送清軍御史審實,類繳,免其再勾,兵部及該司府州縣仍各立住勾冊,每衛一本以備查照。」(113頁) 「冊單。國初令衛所有司各造軍冊,遇有逃故等項,按籍勾解。其後編造有式,齎送有限。有戶口冊,有收軍冊,有清勾冊。近年編造四冊:曰軍貫、曰兜底、曰類衛、曰類姓,其勾軍另給軍單,法例益密矣。」(115頁) 「(正德十六年題准,)凡勾軍冊式,以成化元年以前原額。及陸續改充為舊營,以後至該年終收充為新政,改調住勾為開除,食糧差操為實在,見今該勾逃故為清勾,分別屯所攢造花名總冊,仍以該年分該勾軍士名貫充調接補來歷,逃故年月日期,分別有司衙門,攢造底發冊二本並花名總冊送部查收轉發清解。」(117頁) 「(嘉靖)二年,令都司衛所將應勾軍人,備查原充,改調,貼戶、女戶的祖姓名。節補逃亡年月,衛所官旗、都圖里社、坊隅關廂保鎮鄉團村莊店圈屯營等項的確逐一造冊,呈報兵部轉發。其各司府州縣清軍官凡遇冊到,將所清軍黃冊藉磨對相同,行拘原逃正身或應繼人丁,備開妻解年貌,並充調來歷填給批申,各該官員仍嚴督吏書於所造清冊,所給批申,俱用堅紙大字以便查對。」(117頁) (兜底)「(嘉靖)三十年題准,……凡大造之年除軍黃總冊照舊攢造外,又造兜底一(類姓)冊,細開各軍名貫,充調來歷,接補戶丁,務將歷年軍冊底查對明白,毋得脫(類衛)漏差錯。又別造類姓一冊,不拘都圖衛所,但系同姓者摘出類編。又別造類衛一冊,以各衛隸各省,以各都隸各衛,務在編類詳明,不許混亂。其節年問發永遠新軍亦要附入各冊前頁……每縣每冊各造一樣四本,三本存各司府州縣,一本送兵部備照,冊髙闊各止一尺二寸,不許寬大,以致吏書作弊。」(118—119頁) 軍冊 軍籍文冊——隆慶六年 1956.11.6、8 14.勾軍清冊殘卷 明代勾軍清冊殘卷,凡一百三十二頁,白棉紙,墨筆抄,系由「寶賢堂集古法帖」內裝裱襯頁中發現。原有題記曰:「明初配軍清冊一件,明帖揭裱發見」,誤。其下並有朱色朱文楷書「老銻」二字印記,不知何人。原件紙張四圍均有剪裁,原來尺寸不詳,今存高長,每半頁十行,行二十七字以上,下截裁去,不易推知。抄寫字體不甚工整。無標題及前後次序。每頁約列四人。 「(頂格)南京豹韜衛二名(『二』原作『貮』,下同)。(低兩格提行)一名樊青,系本縣馮村里人,洪武十五年,蒙本縣舉充錦衣(原誤『依』)衛力(下缺,據下文應為『士』),(低三格)調四川成都中護衛,宣德六年七月內為進征護衛護衛官軍(下缺,據後應為『全伍改調本衛』),前所百戶杜智,總甲郝友直,小甲王義,今百戶余芹總小甲(下缺)補役,逃勾樊玉補役,正德九年十月內逃,軍伍見缺。」 「(低四格提行)前件,清得本里里老馮瑤等執稱,本軍營籍無丁,批差,佃地人樊總原跟捉來(丁缺,據按應為『獲』),一名楊思義,系平陽所蒲州榮河縣華莊村人。洪武四年(下缺)……故,收丁楊永補役,故,收丁楊籣,嘉靖七年(年字以下缺,應為內逃,在營)並無次丁,合行勾補。」 「前件,清得本軍逃,今得戶丁楊籣妻王氏,批差長解限進,先於(下缺,應為年月日)管解赴伍,批收,未獲。」 案:此未獲,或指回文。 「高彥理系山西平陽府蒲榮河縣王 里人。洪武十四年都府委員許千戶垛(下缺)充軍。調本衛右所百戶李樊,總旗衛清,小旗余何三下軍,故,勾貼戶范安寧補(役……)勾戶丁范原補役,到衛隨逃,嘉靖五年二月清解戶丁范美到衛,隨逃,軍伍見缺,(合行)勾補。」 「(前)件,清得,本軍逃,今將原逃戶丁范美妻張氏,批差長解張靈先於嘉靖十八年七月初二日(管)解赴伍,批收未獲。」 年份 「嘉靖十五年七月內批回附卷。」李管德 嘉德十八年四月 潘子鄱 嘉靖十八年七月初七日 楊英兄 籍貫 「翟宗甫系山西平陽府蒲州榮河縣孫吉里人。」案:里老陳宗宜。 「孫信系本縣孫吉里人。」 「吳奕系榮河縣西蔡村人。」案:里老陳宗宜。 「李懷良系榮河縣何莊裡人。」案:里老張臣。 「牛仲存系山西布政司平陽府吉州鄉寧縣金城里人。」案:里老張仲安全卷,鄉寧縣共二十四頁,余為榮河縣冊。 原因 「遠年在逃,合行勾補。」 「故,勾戶丁李彬、李愷、李進並補,俱故,合行勾補。」 「補役,隨即又逃。」 「營何無丁,合行勾補。」 「在營無丁,合行勾補。」 「十二月,隨到隨逃。」 「軍伍見缺。」 「在營並無次丁,合行勾補。」 「……故,嘉靖二年收幼丁薛憲兄,記錄行勾壯丁。」 「老疾,行勾壯丁。」武小回 「缺伍,清勾未解。」李進 「成化二年七月故,在營無丁,合行勾補。」王黑丑 案:此系軍故勾補,但其下稱「請得本里里老張居等執稱,本軍逃。營籍無丁,批差佃地人王恕跟捉未獲。」可見是千篇一律的搪塞。又王恕一人,據殘卷所見跟捉已有三人,且同在一頁中。 「累次清勾,未曾解到,見今營伍空缺,合行勾補。」杜栓 來源 (充1)「洪武十四年許千戶收集充軍。」王宗、佐順 「洪武二年指揮周能起舉充軍。」李道焦 「洪武二十五年為屯種事抽充。」秦小三 「先請蒲州守御千戶所帶操。」薛仲玉 「洪武五年八月內為抽丁事。」孫道同 「洪武二十年蒙本縣獨戶充軍。」薛思義 「洪武十四年八月為垛集土軍。」賈從、李溫政 「洪武二十五年為垛集事。」李管德 「洪武十四年為垛集土軍事,許千戶收充軍(下缺)……」德 「洪武十四年為垛集從軍事,許千戶收集充軍(未完)……」薛貴 「洪武四年歸附充軍。」張得用 「洪武十四年為事充軍金齒衛。」李斌 「洪武十五年業補本衛。」缺名 「洪武十四年為垛集土軍事蒙都府委官許千戶收集。」(下缺垛聚思) 「洪武二年正月內歸附充軍。」楊真江陰衛隘所 「李進系本縣戶村人,是集元朝軍,洪武元年康都督不垛集充軍。洪武四年調成都左(衛)……十二月泰五年十月逃,今白戶石翰總旗馬榮下缺伍,清勾亦解。」 「暢三系平縣東鄉村人,有祖公暢智,洪武元年從軍,洪武五年歸併寧國衛……(缺)暢榮補役,故,暢二補,嘉靖元年八月(下缺)……」 「一名,暢整系山西平陽所蒲州榮河縣薛公里人。思避良差,逃竹(下缺)年間為搜捕(原作補)賊黨提督本衛左所……」 「洪武三年流移彰德衛。」張改兄 「洪武四年流移彰德衛。」李泰 「高朝汗系本縣人充軍犯人……嘉靖五年(下缺)逃未獲。」威遠衛 案:此本縣仍指造冊之榮河縣。 「洪武十四年許千戶收集充軍紹興衛。」趙仲溫、屈繼光 「薛思義系本縣賈村里人。洪武二十年蒙本縣獨沌軍,十四年撥附水(下缺),調撥濟寧左衛,洪武二十年改充湖州石護衛,永樂五年仍改濟寧衛。(下缺)」 案:上二十年有誤。 據此獨戶屯種亦有調撥。 「賀子中系本縣在城人。洪武四年為無籍事南雄侯起資,鳳陽(下缺)(鳳陽右衛一名)……」 案:此當系城內遊民,故曰「在城」,「無籍」。 「范思中系本縣杜村里人。洪武三十一年二月內為實征事充本衛右所(下缺)(直隸瀋陽中屯衛一名)……」 「蒲州守御千戶所四名,一名丁鉞,系本縣丁王里人。為積年老人,重收草價,倚執(勢)(蠹)(下缺)四年閏十二月內充本衛右所……下軍,嘉靖五年三月內逃,在營無丁,合行勾補。」 「前件,清得,本軍逃,今將原逃正身丁鉞妻吳氏批差長解張林玉先於嘉靖十(下缺)管解赴伍批收未獲。」 「(上缺)衛前所百戶苗受下軍,洪武三十五年大軍渡江(下缺)。」 「永樂二十年並槍得勝,仍升總甲,故,勾戶丁李英補役,……正德十六年二月內逃,今百戶苗茂下軍見缺。」 案:此尚系未恢復建文年號以前的記錄。「並槍」待查。 「(名缺)洪武二十八年為稅糧事充本衛……下軍。」 「(名缺)洪武十六年為斗級事充軍本衛前所百戶下軍。」 「(名缺)洪武三十五年大軍渡江,升總甲。」 「洪武二年平陽府收集充軍。」 「解禮系山西布政司平陽府吉州鄉寧縣四望里人,任河南開封府祥符縣縣丞,永樂十九年為出巡事抽充本衛後所先管百戶許悔,今營百戶燕鎮,總小甲缺下軍,在逃。戶丁解宗遠補役,天順八年二月內故。在營並無次丁,合行勾補。」 處理 「本軍逃,今將戶丁焦善妻竹氏批差長解王直先於嘉靖(下缺,應為年月日)官解赴伍,批收未獲。」(「赴」字原缺,據下文補) 「清得該縣裡老陳宗宜等執稱,揭查軍黃二冊,並無本軍名籍貫(下缺,據後文應為址),委的挨無。」 「全家在逃,(下缺)(佃)地人賀文秀給批跟捉,獲日解補。」 案:據下文應為「不知去向」。 (或無逃字)「本軍逃,營籍無丁,批差佃地人某某跟捉未獲。」 「管解赴伍,於嘉靖十五年七月批回附卷。」 「清得本軍逃,今將貼戶戶丁薛奉林妻楊氏,批差長解張思先於嘉靖十八年四月(下缺,應為「批收未獲」)……」 「清得本里里老張居等執稱,本軍營籍無人丁,批差佃地跟捉未獲。」 「張聞系本縣人,蒙本縣簽充軍錦衣衛,左所百戶吏讓下力士(下缺)……」 「例(不為丁,故,力士吳三兄名缺,成化十四年七月內逃……)」 案:文句不清,即不勾丁何言逃。 「本軍在營無丁,在籍只有原貼軍戶戶丁高八子,年八歲,不堪起解,俟出幼之日解補。」案:軍籍載亦有作嚴審記載者。 「清得本里里老張仲安等結稱,本軍營籍俱無人丁,遺地三頃六。」 (亦有寫:荒閒無人承佃)十四畝六分,房一間,楊得山等承佃,委的丁盡戶存。」(此件系「柴義系山西布政司,平陽府,吉州,鄉寧縣榆川里人」) 「本軍某某逃走,在營無人,在籍戶丁某某逃移,批差里甲細戶某某等跟捉未獲。」 虛應故事 「茹仲禮系本縣西李村人。洪武十四年……前件,清得本軍逃,今將戶丁茹天章妻張氏,批差長解茹仲禮(於年月中缺)初三日管解赴伍,批收未獲。」 案:前件以下筆跡不同,是後加者。 長解姓名蓋捏造者。類似者尚有他例,長解與本軍同名。 「一名張大,系本縣在城人。洪武二年為垛集事,充平陽衛右所百戶孫富總旗王沃保小旗丁顯下軍,嘉靖九年二月內逃。 前件清得,本里里老張仲安等執稱,本軍張大逃走,在營無人,在籍戶丁張恕等逃移,批差里甲佃戶周世傑等跟捉未獲。」 洪武二年充軍,何能在嘉靖九年逃,在籍戶丁張恕亦捏造也。 1956.9.16—18 15.班軍 《明史》九十《兵志二》:「班軍者衛所軍番上京師,總為三大營者也。」 又「初,永樂十三年(1415)詔邊將及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各都司,中都留守司,江南、北諸衛官,簡所部卒赴北京,以俟臨閱。京操自此始」。 又「仁宗初,因英國公張輔等言,調直隸及近京軍番上操備,諭以畢農而來,先農務遣歸」。 又「又敕(仁宗)河南、山東、山西、大寧及中都將領,凡軍還取衣裝者,以三月畢,務七月至京,老弱者選代,官給之馬」。 又「歲春秋番上,共十六萬人:大寧七萬七百餘,中都、山東遞殺,河南最少,僅一萬四千有奇」。 30.10.29 16.恩軍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四,洪武二十九年二月,乙巳「詔:『發安東瀋陽各衛恩軍三千六百餘人,往戍甘肅,人賜鈔五錠。』」(31/244/8) 又甲寅,「命給恩軍月糧。先是,編髮恩軍至欽州千戶所,俾有司途中續食,比至其地,例以貰罪為軍無月糧,日給為艱,廣東都指揮使司以言。詔:『有家四口以上者月給米一石,三口以下六斗,無妻子者四斗。』」(31/244/9) 又卷二四七,二十九年十月辛亥:「西平侯沐春言,舊例恩軍在邊十年不逃者,賞與舊軍同,人給布三匹。」(31/247/6) 17.土兵 《紀錄匯編》卷一百八十三《菽園雜記摘抄》四:「土兵之名在宋嘗有之,本朝未有也。成化二年,延綏守臣言營堡兵少,而延安、慶陽府州縣邊民多驍勇耐寒,習見胡虜,敢於戰鬥。若選作土兵,練習調用,必能奮力,各護其家。有不待驅使者,兵部奏請敕御史往,會官點選,如延安之綏德州、葭州、府谷、神木、米脂、吳堡、清澗、安定、安塞、保安、慶陽之寧州、環縣。選其民丁之壯者,編成什伍,號為土兵。原點民壯,亦改此名。其優恤之法:每名量免戶租六石,常存二丁貼其力役;五石以下者,存三丁;三石以下者,存四丁。於時得壯丁五千餘名,委官訓練聽調。此陝西土兵之所由始也。」(10—11頁) 《典故紀聞》十三,「英祖復位後,命自遼東至甘肅一帶,邊民有強勁精壯願報效者,募為土兵,收附近衛所,給與銀布鞍馬器械,秋冬操練,支與口糧,春夏務農住支,免其本戶五石稅糧、二丁雜差以供給之」。(216頁) 29.2.18 18.長生軍 《紀錄匯編》卷一百八十三《菽園雜記摘抄》四:「漢、唐、宋兵制,皆取兵於民,壯則入伍,老則放歸,即三代寓兵於農之遺制也。本朝軍伍,皆謫發罪人充之,使子孫世世執役,謂之長生軍。且謫發之地,遠者萬里,或數千里,近者千餘里。南北易調,非其土性,難以自存,是以死傷逃竄者十常七八,行伍實數,能幾何人?況有罪謫發者,率皆奸民,善於作弊,無惑乎什伍之虧耗也。在京惟府軍前衛幼軍,皆止終其身,與前代兵制暗合。旗手衛有等軍士,永樂間奉有不逃止終本身、逃者子孫勾補之旨。寧老死行伍,無一人逃者。府軍前衛幼軍,舊亦多逃,近比旗手之例,著為常令,故今亦無逃者。蓋逃者特為身謀,其不敢逃者,為子孫謀也。使當時議兵制者,以前代之制為主,而以此法繩之,則隱匿脫漏之弊,固不能保其必無,想亦不至今日之甚也。」 19.土達 《明史紀事本末》四十一《平固原盜》:「初,洪武中平陝西,故元平涼萬戶把丹率眾歸附,高帝授平涼衛千戶,其部落散處開城等縣,號土達,以畜牧射獵為生,家多殷富。」 案:此所謂土達即當土達子,想與家達子對稱者也。 又,「成化初,孛來毛里孩內侵,土達李俊者獨以羊酒奉孛來,孛來喜,賜以馬,俊遂有北徙意。致仕都督張泰牧鳴沙州,與土達鄰、張把腰等時時假寇盜劫掠之」。 案:土達已冠漢姓,知其同化程度甚深,同化深而仍稱土達,「達」而稱「土」,意即同化深之故,待考。 30.2.26 20.都司分隸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各所「凡衛所皆隸都司(「天下都司凡十有六」;「十三省都司外,有遼東、大寧,萬全三都司」。見本卷「都司」條),而都司又分隸五軍都督府」。 左軍都督府③ 浙江都司 山東都司 遼東都司 右軍都督府⑦ 陝西都司 四川都司 廣西都司 雲南都司 陝西行都司 四川行都司 貴州行都司 中軍都督府② 中都留守司 河南都司 前軍都督府⑦ 興都留守司 湖廣都司 湖廣行都司 福建都司 福建行都司 江西都司 廣東都司 後軍都督府④ 大寧都司 萬全都司 山西都司 山西行都司 都司 十六 行都司 五 留守司 二 共二十三 38.4.21 21.照磨專管案卷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六,洪武二十九年六月,「甲辰,置五軍都督府照磨所,初,五軍文牘俱庋於庫,無官專掌,多致混亂,故將特立照磨所以掌之」。(31/246/3) 22.照磨 經歷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府,知府一人。正四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從九品。檢校一人……經歷,照磨,檢校,受發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19—20頁) 又,「縣,知縣一人。正七品……」 又,「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從二品。……經歷司經歷一人,從六品。都事一人,從七品。照磨所照磨一人,從八品。檢校一人,正九品……經歷,都事,典受發文移,其詳巡按巡監御史文書,用經歷印。照磨、檢校典勘理卷宗」。(9—10頁) 經歷—收發 照磨—管卷 23.明代軍服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九十三,洪武二十一年九月壬申朔,「戊寅(初七日),定中外衛所馬步軍士服色。惟駕前旗手一衛用黃旗,軍士、力士俱紅絆襖,盔甲之制如舊。其餘衛所紅旗紅絆襖。凡絆襖:長齊膝,窄袖,內實以棉花。旗職各分記號,用青藍為邊,玄黃,紫白間色俱不許用。凡為旗幟衣裝、布絹、綿衣 、 蘇木、棗木之類,皆官給之,毋令軍士自備」。 38.5.2 24.明代武官世襲制 《明太祖實錄》卷六十二,洪武四年三月乙酉朔,「丁未,詔凡大小武官亡沒,悉令嫡長子孫襲職。有故則次嫡承襲;無次嫡則庶長子孫,無庶長子孫則弟侄應繼者襲職;如無應繼弟侄而有妻女家屬者,則以本官之俸月給之。其應襲職者,必試以騎射之藝,如年幼則優以半俸,歿於王事者給全俸,俟長襲職。著為令。」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各所「自衛指揮以下,其官多世襲,其軍士亦父子相繼,為一代定製」。 又都司「凡都司並流官,或得世官」。 38.4.15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各衛「外衛各統於都司、行都司或留守司,率世官,或有流官」。 案:據此,衛指揮使以下以世官為原則,流官為例外,都司則以流官為原則,世官為例外。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七十九,洪武十九年十月甲申朔,「乙巳,上諭兵部臣曰:『天下大小武臣,皆以有功故令子孫世襲,以食其報。然有身沒子幼未能承襲者,或無子而有女幼,又有父母老而無依者,此皆可憫。今後,凡亡故軍官子女幼者,皆給全俸,以贍其家。子待其長,令襲職;女待其嫁,然後罷給;父母老者亦給全俸終身。著為令」。 38.4.21 38.5.2 25.明代兵士之退伍 《明書》七十《戎馬志一》:「(嘉靖初)兵尚書(胡)世寧疏閱軍實言……五十以上許家人子孫代充……」 案:據此疏雖在嘉靖初,實明代通制也。容考。 26.明代軍隊數 《明書》七十《戎馬志》論:「大約京師兵三十萬,畿輔三十萬,邊腹不下百五十餘萬。」(商務館印本,1411頁) 又《戎馬志一》:「明軍衛之制,初於京師設都督府五,衛七十二,於畿甸設衛五十七;於四方設都指揮使司二十一,留守司二,衛百九十一,守御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十有一,於夷服設宣慰安撫長官司九十五,番夷都司衛所兩百有七。」(1412頁) 據此 京師:72×5600=403200 四十萬 畿輔:57×5600=319200 五十萬 四方:191×5600=1069600 一百萬 群牧:211×1120=236320 二十萬 事服:107×1120=119840 十二萬 合計:2148160 二百萬 《明史》九十《兵志二》:「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有七,留守司一,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戶所六十五。」(4頁) 案:據此 內外衛:329×5600=1842400 一百八十萬 守御千戶:65×1120=72800 七萬 合計:1915200一百九十萬 《明史》九十《兵志二》:「後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內外衛四百九十三(2760800人),守御屯田群牧千戶所二百五十九,……番邊都司衛所等四百七。」(詳見「明衛所制」卡片) 案:據此 內外衛:493×5600=2160800 守御千戶:359×1120=422080 合計:3162880 28.12.11 27.明初兵權之分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四《經武門·兵權》:「祖宗微意,不欲武臣權重,在內營操官止管操練者無開設衙門亦無印信;在內五府(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有衙門印信,理常行政務,至於營操,非特命不得干預;蓋五府、三營(五軍、神機、三千三大營——永樂初分)、十二營(圍營——成化三年復,分十營,後增為十二營)職掌不相侵也。至於出征,亦不止大將一人,必選二三人名位謀勇相等者相參用之,出師之日賜平賊、討賊、平虜、平胡、征夷、征虜等印,或將軍,或副將軍,或大將軍,隨時酌與,必由兵部題請,五府亦不得干預。事平之日,將歸於府,軍歸於營,印歸於朝,其意深矣。」(《叢書集成》影印本,214—215頁) 又,「大抵統軍不專於一人,練軍不專於一人,行軍不專於一人,實有意焉」。(418頁) 29.12.6 28.明代軍隊之線索 《明史》八十九《兵志序》:「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文皇北遷,一遵太祖之制,然內臣觀兵,履霜伊始。洪、宣以後,狃於治平,故未久而遂有土木之難。于謙創立團營,簡精銳,一號令,兵將相習,其法頗善。憲、孝、武、世四朝,營制屢更,而威益不振。衛所之兵疲於番上,京師之旅困於占役。馴至末造,尺籍久虛,行伍衰耗,流盜蜂起,海內土崩。宦豎降於關門,禁軍潰於城下,而國遂以亡矣。」 29.明徵調之制 《明史》九十《兵志二》:「(洪武)四年造用寶金符,及調發走馬符牌。用寶符為小金牌二,中書省、大都督府各藏其一。有詔發兵,省府以牌入,內府出寶用之。走馬符牌鐵為之,共四十,金字、銀字者各半,藏之內府。有急務調發,使者佩以行。尋改為金符。凡軍機文書,自中書省、都督府長官外,不許擅奏。有詔調軍,省、府同覆奏,然後納符請寶。」 又,「(洪武)七年申定兵衛之政,徵調則統於諸將,事平則散歸各衛」。 30.10.29 30.明稱兵部尚書為中樞 《明史》二五七《張鳳翼傳》:「(崇禎)帝在位十七年間,易中樞十四人,皆不久獲罪。鳳翼善溫體仁,獨居位五載。(鳳翼自崇禎三年至九年為兵書。)」 又,《陳新甲傳》:「兵事方亟,諸大臣避中樞,故新甲得之。」「十三年正月召代傅宗龍為兵部尚書。自弘治初賈俊後,乙榜無至尚書者。」 又《馮元飈傳附元揚傳》:「時元飈已掌中樞。帝顧其兄弟厚,賞賜宮參療元揚疾。(元飈十六年時為兵書。)」 案:中樞又稱樞臣,見《張鳳翼傳》;又稱本兵。 31.太祖建國前軍隊編制 《明史》九十《兵志二》:「太祖下集慶路,為吳王,罷諸翼統軍元帥,置武德、龍驤、豹韜、飛熊、威武、廣武、興武、英武、鷹揚、驍騎、神武、雄武、鳳翔、天策、振武、宣武、羽林十七衛親軍指揮使司。革諸將襲元舊制樞密、平章、元帥、總管、萬戶諸官號,而核其所部兵五千人為指揮,千人為千戶,百人為百戶,五十人為總旗,十人為小旗。」 31.11.16 32.三大營 《明史》八十九《兵志》:「京軍三大營……其制皆備於永樂時……已得邊外降丁三千,立營分五司。一,掌執大駕龍旗、寶纛、勇字旗、負御寶及兵仗局什物上直官軍。一,掌執左右二十隊勇字旗、大駕旗纛金鼓上直官軍。一,掌傳令營旗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上直官軍。一,掌執大駕勇字旗、五軍紅盔貼直軍上直官軍。一,掌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 神 機 營 《明史》八十九《兵志》:「已征交阯,得火器法,立營肄習,……亦分五軍。」(3頁) 三 大 營 之 分 職 《明史》八十九《兵志》:「居常,五軍肄營陣,三千肄巡哨,神機肄火器。大駕征行,則大營居中,五軍分駐,步內騎外,騎外為神機,神機外為長圍,周二十里,樵採其中。」 28.12.13 33.上十二衛 《明史》八十九《兵志》:「(洪武)十五年……置錦衣衛,所屬有南北鎮撫司,十四所……已又擇公、侯、伯、都督、指揮之嫡次子,置勛衛散騎舍人,而府軍前衛及旗守等十二衛,各有帶刀官。」(11頁) 《明史》九十《兵志二》:「上十二衛:金吾前衛、金吾後衛、羽林左衛、羽林右衛、府軍衛、府軍左衛、府軍右衛、府軍前衛、府軍後衛、虎賁左衛、錦衣衛、旂守衛。」 《明書》七十《戎馬志一》:「諸軍皆正卒,而府軍獨僉幼軍,即漢之六郡良家子也。」 案:上十二衛即所謂待衛上直軍。 28.12.13 34.侍衛全直 《明書》七十一《戎馬志二》:「凡大朝會及大祀、誓戒、冊封、遣祭、傳制用全直,直三千餘人……丹墀左右共一千九百七人……」(1435—1436頁)詳參閱原書。 35.征虜將軍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總兵官,「凡總兵、副總兵,率以公、侯、伯、都督充之。其總兵掛印稱將軍者,……遼東曰征虜前將軍……」(原註:「諸印洪熙元年制頒。」)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四十一,洪武二十八年九月壬辰朔,「丁酉,征虜前將軍指揮僉事胡冕等進兵追捕彬、桂西山養牛諸洞山賊……」又卷二百五十五,洪武三十年九月庚戌朔,「乙亥,上以平羌將軍都指揮齊讓逗留不進兵,平蠻無功,命左軍都督楊文佩征事前將軍印,為總兵官……統京衛及湖廣、江西等都司軍馬,往代之」。案:(此征古洲叛蠻)是則洪武時佩征處印者不必皆在遼東邊。 38年4月19日夜11時 36.明軍制之弊 《明史》八十九《兵志序》:「憲、孝、武、世四朝營制屢更,而威益不振。衛所之兵疲於番上,京師之旅困於占役。馴至末造,尺籍久虛,行伍衰耗……」 《明書》七十《戎馬志一》:「弘治中兵尚書(劉)大夏……陳兵政弊事十端以上:京軍苦出錢供用,一。營軍苦工役,二。江南軍苦漕難,三。江北軍困京操遠,四。竭軍民部運而濫食者眾,五。竭國力買馬而私雇者多,六。各太監出鎮者橫放,七。各守備內臣占軍役數多,八。禁衛苞苴公行,干勢要升賞,九。句軍多累,十也。上嘉納之。」(1416頁) 28.12.12 37.明代軍士之占役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九《孝宗下》(引《燕對錄》):「臣(李)東陽對曰:『……近年官軍做工太多,既累身力又陪錢使用,外衛輪班皆過期不至,正為此耳。』上曰:『宣德以前軍士皆不做工,內官監自有匠人』云云。(原註:『此句聽不能悉。』)東陽叩頭對曰:『皇上明見,朝廷養軍本以拱衛京畿,不為工役,今後工程望乞減省,不令軍士受累,養其銳氣,庶緩急有濟。』上曰:『然。』」(抄本,五冊九卷,22頁) 案:文中所謂上,均指明孝宗。 1950.4.23 38.明代的占役 乾隆《臨榆縣誌》,引《山海舊志》:「(萬曆)三十九年審編現在軍丁萬三千七百八十五名,內占役九千九百八十三名,實在出差三千八百有二名,當鋪流屬協差五十一名。」(卷四《賦役編·戶口》,2頁) 案:據此,則邊防軍士幾乎四分之三為權貴占役,實際執行軍士職務(即所謂「出差」)者只四分之一稍強而已。以13785乘以1/4=3446。 39.明軍困疲之原因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宣德)帝之徵高煦及破兀良哈,皆以京營取勝焉。」 又,「土木之難京軍沒幾盡」。 又,「(成化)帝在位久,京營特注意,然缺伍至七萬五千有奇,大率為權貴所隱佔」。 30.10.29 40.明代募兵之始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衛所之外,郡縣有民社,邊郡有土兵。」「太祖定江東……時已用民兵,然非招募也。正統二年(1437),始募所在軍余、民壯,願自效者,陝西得四千二百人。人給布二匹,月糧四斗。景泰初(1450元),遣使分募直隸、山東、山西、河南民壯,撥山西義勇守大同,而紫荊、倒馬二關,亦用民兵防守。事平免歸。」 又,「(嘉靖)二十九年(1550)京師新被寇,議募民兵,以二萬為率」。(11頁) 41.訓練家丁 《明史》八十九《兵志一》:「(武宗時)及流寇起,邊將江彬等得幸,請調邊軍入衛。於是集九邊突騎家丁數萬人於京師,名曰外四家。立兩官廳。選團營及勇士、四衛軍於西官廳操練,正德元年所選官軍操於東官廳。」 42.募兵自練 《明史》二二二《譚綸傳》:「譚綸,字子理,宜黃人。嘉靖二十三年進士,……遷台州知府。綸沉毅知兵。時東南倭患已四年,朝議練鄉兵御賊,參將戚繼光請期三年而後用之。綸亦練千人。立束伍法,自裨將以下,節節相制……倭犯柵浦,綸自將擊之,三戰三捷……進海道副史,益募浙東良家子教之,而繼光練兵已及期,綸因收之以為用,客兵罷不復調。」 《明史》二百十二《俞大猷傳》:「(嘉靖)四十二年十月徙鎮南贛。明年改廣東……惠州參將謝敕與(諸峒)伍端、溫七戰,失利,以『俞家軍』至恐之,端乃驅諸酋以歸。」 《明史》二百十二《戚繼光傳》:「(嘉靖三十六年以後)改守台、金、嚴三郡。繼光至浙時(在三十六年之前),見衛所軍不習戰,而金華、義烏俗稱慓悍,請招募三千人,教以刺擊法,長短兵迭用,由是繼光一軍特精。又以南方多藪澤不利馳逐,乃因地形制陣法,審步伐,便利一切,戰艦、火器、兵械精求而更置之。『戚家軍』名聞天下。」(11頁) 此備倭也,其後繼光至薊更請「再募西北壯士,足馬軍五枝,步軍十枝,專聽臣訓練,軍中所需,隨宜取給」。(15頁) 《明史》二七三《左良玉傳》:「(崇禎)十三年春,督師楊嗣昌薦良玉雖敗有大將才,兵亦可用,遂拜平賊將軍。」(6頁) 案:此言「兵亦可用」可知當時兵已屬於私人矣。 又,「(崇禎十五年開封亡)時良玉壁樊城,大造戰艦,驅襄陽一郡人以實軍,諸降賊附之,有眾二十萬。然親軍愛將大半死,而降人不奉約束,良玉亦漸衰多病……(李)自成乘勝攻良玉,良玉退兵南岸……至武昌,從楚王乞二十萬人餉,曰我為王保境,王不應,良玉縱兵大掠……自十二月二十四日抵武昌,至十六年正月中兵始去。居人登蛇山以望,叫呼更生,曰左兵過矣……當是時,降兵叛卒率假左軍號恣剽掠」。(9—10頁) 1953.4.22 43.明代募兵 明代運糧原由各地衛軍負責,宣宗即位始改「南軍轉運,北軍備邊」。(《明史》一四五《朱能傳》附《朱勇傳》)江南軍士「多因漕運破家」,江北軍士則「多以京操失業」,南北衛軍因之皆廢馳不可用。 腹地衛軍不可用,匪亂只好調邊兵來作戰。天順間又行僉民壯法,增加地方兵力,富室不願服務可納錢免僉,是為募兵之漸。募兵之制大約開端於正統末年。土木之變,京軍潰喪迨盡,各省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達,於是派朝官四出募兵(《明史》157《楊鼎傳》)。是為代替衛軍之國軍。其後如戚繼光(《明史》212本傳)、譚綸(《明史》222本傳)、張鏊(《明史》205《李遂傳》)(募繼光御倭)、鄭曉(《明史》199本傳,募鹽徒為兵御倭)、俞大猷(《明史》212本傳)皆用募兵奏功。嘉靖、隆慶以後,直以募兵為主力,衛兵留空名而已。 案:以上吳晗《明代的軍兵》。 44.軍與餉之遞增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時,穆宗問戶部,九邊年例軍餉太倉歲發及各省辦納之數,尚書劉體乾言,國家邊制祖宗朝止遼東、大同、宣府、延綏四鎮,繼以寧夏、甘肅、薊州為七,又繼以固原、山西為九,今密雲、昌平、永平、易州俱列戍矣。其防守士馬各鎮原自有主兵,一鎮之兵足以守一鎮之地,後主兵不可守,增以募兵,募兵不已,增以客兵,調集多於往時,而坐食者愈眾矣。其合用芻糧,各鎮原自有屯田,一軍之田足以贍一軍之用,後屯糧不足加以民糧,民糧不足加以鹽糧,鹽糧不足加以京運,饋餉溢於常額,而橫費者滋甚矣。府庫空而國計日詘,田野耗而民力不支,今日缺乏司之故,供邊之費固其大者。」(306—307頁) 30.2.22 45.隆慶時軍數 《典故紀聞》十八,「隆慶時,薊遼總督譚綸陳言……」 又,「綸疏內又一款言,國家眾建衛所,棋列中外,除錦衣等衛,其在外衛所,通計額軍三百一十三萬八千三百名,而武官之數不與焉。其始軍無缺伍,糧有定額,而食常足。今中外馬步官軍大約止可八十四萬五千有奇,而糧餉積欠,兵益少而餉益乏。乞敕戶部清查原設衛所官軍糧餉登耗之數,及會算原額起運存留錢糧造冊,與撫按官查理,則天下之額餉可清矣」。(306頁) 30.2.22 46.明初在遼東設衛所之原因 明(嘉靖乙丑)王之誥《全遼志序》:「余嘗讀(遼金元)三史地誌,見其樹規拓圖,畫畛區野,大州小邑,交鈐互鎖,與內地埒。惟我國家混一函夏,奄有萬方,窮陬遐壤,咸置長吏,星分棋列,遍於寰宇,乃遼獨划去州邑,並建衛所而轄之都司,何哉?邊鄙甌脫之俗,華夷雜糅之民,迫近胡俗,易動難安,非可以內地之治治之也。我聖祖鑑古今之變,飭戎夏之防,因其利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恢疏網以順民心,奮武衛以攝虜氣,故其民安焉。二百年來,遼左之兵嘗為諸鎮雄,人皆習虜輕敵而莫肯退畏者,豈非以法令寬簡人得自便而無拘攣顧忌之慮哉。」 47.迭達官至閩廣雲南 《典故紀聞》十三,「天順時,兵部尚書陳汝言阿宦官意,將先送兩廣、福建、雲南達官盡數收回。閣臣李賢言於英宗曰:『達人非我族類,自古為中國患,徙之遠方甚便。況彼住定,以為樂土,今復取回,多不願來。』英宗曰:『吾亦悔之,但今已在途,不可中止,後有願去者從之。』」(216頁) 30.2.18 二、屯田與邊防 1.明初屯田 明魏煥《九邊考》卷一《經略總考》:「洪武永樂間每軍給屯田一分,歲收糧米二十四石。內正糧十二石,本軍按月開支;餘糧十二石,納充本管官旗月俸。洪熙元年正糧如舊,欽免餘糧一半。宣德十年詔書內開正糧與軍自贍,止納餘糧六石,遂以為例。」 38.6.17 2.軍隊屯田 《明書》七十《戎馬志一》:「而制衛所兵所在有間曠田分軍立屯堡,令且耕且守。約以十分為率,七為守,三為屯。有警輒集,視古屯營法為近。法每軍受田三十六畝,歲收籽粒十有八石,入月糧歲十有二石,閏加一石,餘六石上倉……其牛具農器總於屯漕,納糧籽粒登於戶部。」(1412頁) 案:《明史·食貨志》四五十畝為一分,與此不同。 28.12.12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屯田之制,曰軍屯,曰民屯。太祖初,立民兵萬戶府,寓兵於農,其法最善……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而 軍屯則領之衛所 , 邊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種 , 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 。每軍受田 五十畝為一分 ,給耕牛、農具,教樹植,復租賦,遣官勸輸,誅侵暴之吏。初畝稅一斗。三十五年定科則: 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 ,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永樂初,定屯田官軍賞罰例:歲食米十二石外餘六石為率,多者賞鈔,缺者罰俸……宣宗之世……分各衛屯軍為三等:丁牛兼者為上,丁牛有一為中,俱無者為下……景帝時,邊方多事,令兵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自正統後,屯政稍弛,而屯糧猶存三之二。其後屯田多為內監、軍官占奪,法盡壞。憲宗之世頗議厘復,而視舊所入不能什一矣。弘治間屯糧愈輕,有畝止三升者。沿及正德,遼東屯田較永樂間田贏萬八千餘頃,而糧乃縮四萬六千餘石。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餉,以是邊餉恆足。及是,屯軍多逃死,常操軍止八萬,皆仰給於倉,而邊外數擾,棄不耕。劉瑾擅政,遣軍 分出,丈田責逋。希瑾意者,偽增田數,搜括慘毒。戶部侍郎韓福尤急刻。遼卒不堪,脅眾為亂,撫之乃定。」 3.軍屯份地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8頁) 《明史》九十《兵志》:「初,洪武二十六年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內外衛三百二十九。」(4頁) 《明史》九十《兵志》:「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 案:329衛×5600人×50畝=1842400人×50畝=92120000畝=921200頃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洪武)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總八百五十萬七千六百二十三頃。」「弘治十五年……官田視民田得七之一。」 案:以弘治比例,例洪武則:8507623÷7=1215374.7頃。官田 減去軍屯,則1215374.7—921200=294174.7頃。其餘官田 官田中,軍屯田占75.8%,余田占24.2%。 4.屯田不儘是未墾之田 《明太祖實錄》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戊辰,「山東布政使司言:『青、兗、濟南、登、萊五府,民稠地狹,東昌則地廣民稀,雖嘗遷閒民以實之,而地之荒閒者尚多,乞令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不及一頃,十丁以上田不及二頃,十五丁田不及三頃,並小民無田耕者,皆令分丁就東昌開墾 閒田 ,庶國無遊民,地無曠土,而民食可足也。』上可其奏,令 戶部行之。」(30/236/6) 又庚午,「西平侯沐春言:『霑益、烏撒地境相鄰,連年爭地不決,宜 以所爭 地給烏撒衛官軍屯種。』可之」。(30/236/6) 《明太祖實錄》卷二四六,洪武二九年七月丙子,「辰州麻陽縣言:『荒田四十四頃六十餘畝,歲租五百七十餘石,無征。』上命蠲之,以其田與沅州、平溪二衛軍士屯種」。(31/246/6) 案:據此知軍屯亦有熟田,但閒置未種者耳。 5.軍士食糧 《春明夢余錄》四十二《兵部·軍屯》引葉春及疏:「三百一十萬餘之軍,歲食糧三千七百二十二萬餘石(每軍每年合十二石,與《明史》合)。屯田二十畝,除正糧,納餘糧六石。八十九萬九千餘頃(此為葉疏所述屯田總額),通得餘糧二千七百萬石,則是軍之食軍自給之,邊儲之所運,軍需之所征,供於民者無幾也。」(古香齋本,72頁) 案:899,000頃×100畝/20畝=4,495,000軍;4,495,000×6石=26,070,000石。 明朝軍士之數額不及此數。 6.軍屯別說 孫承澤《春明夢余錄》卷四十二《兵部》:「明初之兵……制衛所兵所在,有閒曠田分軍立屯堡,令且守(此句不完,應加「且屯」或「且耕」)……屯法,每軍約受田三十六畝,歲收子粒十有八石,入月糧歲十有二石,閏加一石,餘六石上倉,余丁所受納以差次降。其番上、宿衛、給由役(徭役〔?〕),其口糧於倉內給支。其牛具農器總於屯曹,細糧子粒登於戶部。其時邊腹之間,屯田棊列,將歸於衛,士安於伍,實不費民間一錢也。」 案:此言每軍受田三十六畝,與《明史》受田五十畝不同。又據「入月糧」之說,則此十八石皆入之官兵,軍之贍養何從出耶?一九五五,一二,一三。 7.明代軍民耕種田地比例 《春明夢余錄》卷四十二《兵部·軍屯》引葉春及疏:「國初置衛四百九十一,所三百一十一,以軍計之約三百一十餘萬。而是時口之登籍者六千五十四萬,則是二十人乃一人為兵也。……天下屯田八十九萬九千餘頃,官民田八百四十九萬餘(頃)。以八十九萬九千餘(頃)田,分麗三百一十餘萬之軍,人得二十九畝;八百四十九萬餘(頃)田,六千五十四萬人群聚而耕之,比之軍之所耕乃其半耳,則是軍之力盡南畝而民反不逮也(十四畝余)。」(古香齋本,72頁) 8.民屯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洪武)六年太僕丞梁埜仙帖木爾言:『寧夏境內及四川西南至船城,東北至塔灘,相去八百里,土地膏沃 ,宜招集流亡屯田。』從之。是時……徙山西真定民屯鳳陽……其制,移民就寬鄉,或召募或罪徙者為民屯,皆領之有司。」 《明書》六十七《土田志》:「已,又詔今後犯罪當遠戍者,發臨濠屯田。時太僕寺丞梁埜仙帖木兒言,黃河迤北寧夏境內及至四川船城塔灘相去八百里,土田肥沃,舟楫通行,宜命重將鎮之,俾招集流亡,務農屯田,什一取稅,兼行中鹽之法,可使軍民足食。上從之。」 9.商屯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明初,募鹽商於各邊開中,謂之商屯。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世宗時,楊一清復請召商開中,又請仿古募民實塞下之意,招徠隴右、關西民以屯邊。其後周澤、王崇古、林富、陳世輔、王畿、王朝用、唐順之、吳桂芳等爭言屯政。而龐尚鵬總理江北鹽屯,尋移九邊,與總督王崇古先後區畫屯政甚詳。然是時,因循日久,卒鮮實效。」 10.種鹽 清來集之(字元成,蕭山人。康熙)《倘湖樵書初編》,卷二(康熙壬戌刻本)《種血氣之物條附種鹽》:「洪武初,使商納米於邊,移資戶部給引,謂之種引。蓋商人開屯種田,以粟易引,故謂之種也。」(46頁) 案:此可證中鹽之中讀為仲,謂中得鹽引也,猶中狀元之中。 11.勢要之占耕 《典故紀聞》卷十二:「景泰時,大學士商輅言:『各邊操守官軍,寡弱艱難。夫寡弱則不能戰,艱難則不能守,竊聞口外田地廣饒, 多被勢要之家占耕,收利入己,其軍士非但無力耕種,亦無近便田地可耕 ,衣食既不給,則壯氣沮喪,安望其能守也。乞命戶部選能幹官,分往大同、宣府、懷來、永寧等處,會同都御史等官,將田地盡數撥與軍士,令其分為兩番,六日操守,六日耕種,收成之後併力備御。如此則轉輸之費可省,又豈有寡弱艱難之足慮哉!』部覆:『請敕督撫諸臣核實舉行,敢有沮壞者,奏聞區處。』」(202—203頁) 案:商輅於正統十四年(1449)入閣,天順元年(1457)為民。 30.2.18 12.明代勛戚兼併土地 《明史》三百《外戚·周能傳》:「(周能子周)壽以太后(英宗周后)弟,頗恣橫。時(成化,1465—1487)方禁勛戚請乞莊田,(周)壽獨冒禁乞通州田六十二頃,不得已與之……孝宗立(1487)……時(周)壽所賜莊田甚多,其在寶坻者已五百頃,又欲得其餘七百餘頃,詭言以私財相易。(戶)部劾其貪求無厭,執不許,孝宗竟許之。又與建昌侯張延齡(孝宗張後之弟)爭田,兩家奴相毆,交章上聞……子(周)瑛嗣,封殖過於其 父。」(13頁) 又,「先是,孝肅(英宗周后)有弟……去家為僧 ……憲宗立,為建大慈仁寺,賜莊田數百頃。其後周氏衰落,而慈仁寺莊田久猶存」。(14頁) 《明史》三百《外戚·王鎮傳》:「王鎮……上元人,憲宗純皇后父也……子三人:源、清、浚……外戚例有賜田,(王)源家奴怙勢,多侵靜海縣民業。(成化)十六年(1480)給事中王垣等言:『……外戚王源賜田初止二十七頃,乃令其家奴別立四至, 占奪民產 至二千二百餘頃……』詔禁外戚侵民產,(王)源悉歸所占於民,人多其能改過。」(15頁) 又《陳萬言傳》:「陳萬言,肅皇后(世宗後)父也,大名人……(嘉靖)萬言乞武清、東安地各千頃為莊田,詔戶部勘閒地給之。給事中張漢卿言:『……方今災沴相繼,江淮餓死之人,掘穴掩埋,動以萬計。(陳)萬言曾不動念,益請莊田。小民一廛一畝,終歲力作,猶不足於食,若又割而畀之貴戚,欲無流亡,不可得也……』帝竟以八百頃給之。巡撫劉麟、御史任洛復言不宜奪民地,弗聽。」(19頁) 1951.5.4 13.荒白田地 《明會典》十九,「嘉靖六年詔今後流民有復業者,除免三年糧役不許勾擾,其 荒白田地 有司出給告示曉諭,許諸人告種,亦免糧役三年,三年後如果成熟,量納輕糧」。(521頁) 清劉淇(字龍田,濟寧人,有《衛園集》)《賦役論》(見《切問齋文鈔》卷十五):「既曰白地,雖種之亦不能生殖……」(道光重刊本,21頁) 14.有主荒田的處理 萬曆《明會典》十七《戶部》:「洪武初令:各處人民先因兵燹 遺下 田土, 他人 開墾成熟者聽為 己業 。業主已還,有司於附近荒田 撥補 。」(447頁) 案:原業主不能保留其產權。 「又令:復業人民見(現)今丁少而舊田多者,不許 依前 占護,止許盡力耕墾為業;見今丁多而舊田少者,有司於附近荒田驗丁撥付。」(448頁) 案:原業主復業按丁重新分配,不能仍占舊有田數。 「嘉靖六年(1527)令:各處板荒、積荒、拋荒田地,遺下稅糧派民陪(賠)納者,所在官司出榜召募,不拘本府別府,軍民匠灶盡力墾種,給予由帖永遠管業,量免稅糧,三年以後,照例每畝征官租:瘠田二斗,肥田三斗,永免起科加耗及一應田土差役。其概(該)縣原陪(賠)稅糧,即以所征官租歲報巡撫衙門照數扣減。」(448—449頁) 「(嘉靖)十三年題准:各處但有拋荒堪種之地,聽召流移小民或附近軍民耕種,照例免稅三年,官給牛具種子,不許科擾。如地主見其開種成熟,復業爭種者,許赴官告明, 量撥三分之一給主 ,二分仍聽開荒之人承種,各照畝納糧,十年之上,方許均分。敢有恃強奪占者,官司問罪枷號,仍不准撥給。」(449頁) 案:嘉靖初辦法已與明初不同,可以撥還三分之一。所謂「十年之上,方許均分」,當是開荒人已種了十年的,撥還給原業主一半,這樣就1/3多了一些。大概是為開荒人已種了十年或以上,獲利已多,而地力又相應的減低(當時的施肥條件差)之故。 「正統五年(1440)令:北直隸府州縣……其貧民典當田地 ,年久無錢取贖,及 富豪 軍民占種逃民田地,待覆業之日照舊斷還原主。」(450頁) 案:此條與洪武初令不同。洪武初令是指 官准 墾種,故聽為己業;此條是指 私自 占種,故斷還原主。 1959.10.23 15.民田改官田辦法 (萬曆)《明會典》(萬曆重修二百二十八卷本,萬有文庫本)卷十七《戶部·田土》:「(洪武二十六年)又令:凡民間有犯法律該籍沒其家者,田土合拘收入官,戶部書填勘合類行各布政司府州縣,將犯人戶丁田土房屋召人佃賃,照依沒官則例收科,仍將佃戶姓名及田地頃畝、房屋間數同該科稅糧、賃錢數目開報合於上司,轉達本部知數。」(446頁) 參看「有主荒田的處理」卡片。 16.官田範圍 《明會典》(《國學基本叢書》本)十七《戶部·土田》:「(洪武)二十四年令:公侯大官以及民人,不問何處,惟犁到熟田方許為主。但是荒田,俱系在官之數,若有餘力,聽其再開。其山場水陸田地亦照原撥賜則例為主,不許過分占為己有。」(448頁) 案:這是墾荒的標準。明初鼓勵人民開墾荒地,但為防止多占,所以訂出「犁到熟田」的標準。就是開荒經過兩三年成了熟田,才算耕種者的產業,如只是占了,潦草地犁犁,沒成熟田,這還不能給耕種者作為產業,還算是官田。 17.詭寄田地的懲罰 《明會典》十七,「(洪武)十五年(1382)令:各處奸頑之徒,將田地詭寄他人名下者,許受寄之家首告,就 賞為業 。」(457頁) 又,「(洪武)十八年(1385)令:將自己田地移坵換段,詭寄他人及灑派等項,事發到官, 全家抄沒 。若不如此,靠損小民」。(457頁) 案:據此明統治者將賦稅的徵收放在第一位,並不因民田的產權而稍有所寬假。 18.松江土田之差異 《紀錄匯編》卷一百七十六《四友齋叢說摘抄》卷三:「夫均糧,本因其不均而欲均之也。然各處皆已均過,而松江獨未者,蓋各處之田雖有肥瘠不同,然未有如松江之高下懸絕者。夫東西兩鄉不但土有肥瘠,西鄉田低水平,易於車戽,夫妻二人可種二十五畝,稍勤者可至三十畝,且土肥獲多,每畝收三石者不論,只說收二石五斗,每歲可得米七八十石矣。故取租有一石六七斗者。東鄉田高岸陡,車皆直豎,無異於汲,水稍不到,苗盡槁死,每遇旱歲,車聲徹夜不休,夫妻二人極力耕種,止可五畝,若年歲豐熟,每畝收一石五斗,故取租多者八斗,少者只黃荳四五斗耳。農夫終歲勤動,還租之後不殻二三月飯米,即望來歲麥熟以為種田資本,至夏中只吃粗麥粥,日夜車水,足底皆穿,其與西鄉吃魚乾白米飯種田者,天淵不同矣。文襄巡歷既久,目見其如此,故定為三鄉糧額加耗之數,以為一定而不可易。」(22頁) 19.明代繼承制度 《明會典》十九,「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蔭襲,先盡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 均分 ,奸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517頁) 又,「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517頁) 又,「凡戶絕財產,果無同宗應繼者,所生親女承分,無女者入官」。 又,「凡婦人夫亡無子……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517頁) 又卷二十,「(洪武二年令)如招養老女婿者,仍立同宗應繼者一人承奉祭祀,家產均分」。(538頁) 20.明代養廉地土 明于慎行《榖山筆麈》卷九《官制》:「唐時百官皆有職田,其名有二:一謂之職分田,一品十二頃至九品二頃而止,皆給百里內地;一謂之永業田,一品六十頃至九品二頃而止,即口分、世業之意也。永泰元年(代宗,765年)軍興費劇,百官請納職田以充軍糧,而此不可復矣。宋時猶有公田。惟本朝官仰俸薪,別無給賜。郡邑所在,田皆起科,亦不聞有公田之名。惟邊方大將有養廉地土,頗收其入以代公費,有職田之遺耳。」(15頁) 《明會典》十七,「(嘉靖)二十二年令:各邊鎮守養廉地土,論畝收稅,俱貯都司專備總督大臣取用犒賞」。(460頁) 21.土田之欺隱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初(八年,1529),詹事霍韜言:『洪武初年,天下田土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頃有奇,弘治十五年,存額四百二十二萬八千頃有奇,失額四百二十六萬八千頃有奇。是宇內額田存者半,失者半也。因備查得湖廣額田二百二十萬,今存額二十三萬;河南額田一百四十四萬,今存額四十一萬;廣東額田二十三萬,今存額七萬。此皆欺隱於小民者也。』」(282頁) 案:此條數字可疑,不應相差如是之多也。 又案:《明史·食貨志》事在嘉靖八年(1529),志文雖未列舉各省數目,而總額與此同。蓋「非撥給於王府,則欺隱於猾民……委棄於寇賊矣。」(1950.5.9) 30.2.23 22.嘉靖時清理占奪民田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世廟因大學士楊一清言,八府土田多為各監局及戚畹勢豪之家乞討,或作草場,或作皇莊,使民失其常產。有旨,八府軍民征糧地土,多為奸人投獻,勢家朦朧請乞,逼取地租,雖有勘斷,終不明白。民失常產,何以為命?京畿如此,在外可知。宜令戶部推侍郎及科道官有風裁者各一人,領敕往勘,不問皇親勢要,凡系濫請及額外占奪民業曾經奏訴者,查冊勘還。各項草場亦有將軍民地土混占者,一體清理。外省令御史按行,諸王府及功臣家惟祖宗欽賜有籍可據則已,凡近年請乞及多餘侵占者,皆還軍民。各處勢要亦有指軍民世業為拋荒獵而有之,皆宜處置。事竣具上其籍,戶部務綜其實,以副朕恤民固本之意。承委官有畏避權勢保私蔽公者,以狀聞。」(《叢書集成》本,279頁) 案:《明史》四十《地理志一·京師》:「正統六年八月罷稱行在,定為京師,府八,直隸州二,屬州十七,縣一百一十六。……順天府……保定府……河間府……真定府……順德府……廣平府……大名府……永平府……」 30.2.17 23.明末田價 明朱祖文《北行日譜》(天啟六年丙寅1626作,《知不足齋叢書》二十一集):「而子姓失學(謂周順昌之子息),並失其先人故步之根也,賢者之後,以空乏二字固其窮者幾人?必得置一恆產乃為永遠計,前金二百,盡足為一頃謀……」(37頁) 案:據此當時蘇州田價,每畝僅銀二兩。 明末瞿昌文《粵行紀事》(昌文為瞿式耜之孫,紀事作於順治十年癸巳,1653)卷三:「念家徒四壁立,僅存東皋百畝,易銀數百,貿貨入粵,為迎櫬資……」(13頁)案:此述順治九年事。 案:據此當時常熟田每畝價銀數兩。 明末黃煜匯次《碧血錄》(《知不足齋叢書》十三集)卷上《魏廓園先生自譜》:「天啟二年(1622)壬戌四十二 歲……郵四十金歸買祭田八畝。」(30頁) 案:據此當時嘉興田價每畝銀五兩。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三十二《戶部·賦役前》:「(于慎行)又與宋撫台論賦役,書曰:『上田一畝之價有至二三兩者,下田一畝不能數銖……』」(鉛印,28頁) 案:據此上田每畝銀二三兩,此書作於一條鞭實行後,萬曆二十年(1592)頃,于氏鄉里待考。案:《明史》二一七《于慎行傳》:「東阿人……隆慶二年進士……」 《天水冰山錄》(明嘉靖時查抄嚴嵩家產清單)「一應變價田地山塘」: 南昌縣地方:一嚴尚實、嚴孝等戶官民田土塘池山地。(原註:「一千四百九十畝,共估價銀三千四百七十九兩。」266頁) 新建縣地方:一嚴永興、熊繼秀等戶官民田地山場湖塘(原註:「一千五百四十畝,共估銀三千五百九十兩。」266頁)……典當許定松等田山。(六十畝共估銀六百二十一兩三錢五分。266頁) 宜春縣地方:一附郭並鄉村官民田地。(原註:「九千六百三十四畝二分九厘五毫,共估銀一萬六百六十五兩六錢一分五厘。」267頁) 分宜縣地方:一附郭並鄉村官民田地。(原註:「一萬一千六百八十一畝一分四厘四毫,共估銀一萬零七十一兩四錢一分。」267頁) 萍鄉縣田地山塘。(原註:「一百一十一畝一分,共估銀一百三十五兩三錢五分。」267頁) (《知不足齋叢書》第十四集) 案:上列嚴氏田地,每畝估價二兩餘或一兩餘,惟新建縣典當許定松田估價至每畝十兩有奇。 1954.27、12.19 24.元代田價 《元典章》十九《戶部五·典賣》「格前私買田土」條:「大德七年(1303)三月湖廣行省准中書省咨……雷州路申吳糞狀告至元二十四年(1287)兄吳秋來將田四畝五分賣與唐政為主,價錢三十兩,至元三十年(1293)唐政添價一百兩賣於王馮孫為主,大德元年(1297)王馮孫添價一百二十五兩賣與韓二十為主……」(28頁) 案:據此,每畝最高價為27.7兩。十年之間地價高出四倍,是漲價還是其他原因待考。又,田價較高,似由鈔券之故,待考。 1954.9.16 25.明官田按私租課賦 《明史》一五三《周忱傳》:「初太祖平吳,盡籍其功臣子弟莊田入官,後惡富民豪並,坐罪沒入田產,皆謂之官田, 按其家租籍征之 。故蘇賦比他府獨重。官民田租共二百七十七萬石,而官田之租乃至二百六十二萬石,民不能堪。」 清禇華《滬城備考》卷五:「(明)宣宗即位,廣西布政使周干巡視民瘼還言:吳江崑山田畝舊稅五升,小民佃種富室田畝出私稅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斗,是十而取其八也。撥賜公侯駙馬等田,每畝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 如私租例盡取之 。且十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取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贍養),而必至凍餒,雖欲不逃亡不可得矣。宣德五年令,每田糧一斗至四斗者減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者減十之三。至正統、天順間,又遞減之。然儒臣纂錄,率志其遞減者以為 美 ,其重科之本末莫得而 明 ,然其散見於故策者可一二推也。」(《上海掌故叢書》本,4頁) 案:《滬城備考》六卷,禇華撰。華,字秋萼,號文洲,乾隆時上海諸生。此書為訂正皇甫樞《上海縣誌》(乾隆四十九年修)而作,原名《澤國紀聞》,後改《滬城備考》,未成而卒。嘉慶十八年上海梅益徵就原稿錄出,凡五門六卷。光緒初《申報》館活字版印行,民國二十四年收入《上海掌故叢書》。又有陸秀農校錄本,改名《上海志備考》,未見刊本。 《滬城備考》卷一「田賦」條:「明洪武初,天下官田,畝科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少二升(三升三合五勺)。惟蘇、松、嘉、湖,怒其為張士誠死守,乃籍諸豪族及富民田以為官田, 按私租簿以為稅額 。而司農卿楊憲又以浙西地畝膏腴,加二倍征其賦,故浙西官民田賦視他方倍蓰,蘇為最,松、嘉、湖次之,杭、常又次之。」(《上海掌故叢書》本,5頁) 又:「建文二年,均田江浙,詔曰:『國家有惟正之供,江浙賦獨重,而蘇、松官田悉准私租起稅,用懲一時,豈可為定則以重困一方,今悉予減免,畝毋踰一斗,有司違者罪之。蘇、松人仍得官戶部。』」 案:自後言蘇、松賦重者不一而足,想革除後此詔實未奉行也。(5頁) 1950.11.3 26.田畝步尺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五尺為步,步二百四十為畝,畝百為頃。太祖仍元里社制,河北諸州縣土著者以社分里甲,遷民分屯之,地以屯分里甲,社民先占畝廣,屯民新占畝狹,故屯地謂之小畝,社地謂之廣畝。至宣德間,墾荒田永不起科及洿下斥鹵無糧者,皆核入賦額,數溢於舊。有司乃以大畝當小畝以符舊額,有數畝當一畝者。步尺參差不一,人得以意贏縮,土地不均,未有如北方者。」 27.明中葉後之丈量 《明史》七十七《食貨志一》:「嘉靖八年,霍韜奉命修會典,言:『自洪武迄弘治百四十年,天下額田已減強半,而湖廣、河南、廣東失額尤多。非 撥給於王府 ,則 欺隱於猾民 。廣東無藩府,非欺隱即 委棄於寇賊 矣。司國計者,可不究心?』是時,桂萼、郭弘化、唐龍、簡霄先後疏請核實田畝,而顧鼎臣請履畝丈量,丈量之議由此起。江西安福、河南裕州首行之,而法未詳具,人多疑憚。其後福建諸州縣為經緯二冊,其法頗詳,然率以地為主,田多者猶得上下其手。神宗初,建昌知府許孚遠為歸戶冊,則以田從人,法簡而密矣。萬曆六年,帝用大學士張居正議,天下田畝通行丈量,限三載竣事。用開方法,以徑圍乘除,畸零截補,於是豪猾不得欺隱,里甲免賠累,而小民無虛糧。總計田數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視弘治時贏三百萬頃。然居正尚綜核,頗以溢額為功。有司爭改 小弓以求田多 ,或掊克見田以充虛額。北直隸、湖廣、大同、宣府遂先後按溢額田增賦雲。」 28.北方試種水田之議 《明史》二二三《徐貞明傳》:「徐貞明,字孺東,貴溪人……貞明舉隆慶五年(1571)進士……(萬曆)十三年(1585),累遷尚寶司丞。初(萬曆三年,1575),貞明為給事中,上水利、軍班二議,謂……今誠於上流(十五河)疏渠浚溝,引之灌(順天、真定、河間諸郡)田……則水利興,水患亦除矣…… ( 元 虞 集 始 創 議 ) 元虞集欲於京東濱海地築塘捍水,以成稻田。若仿集意,招徠南人,俾之耕藝,北起遼海,南濱青徐 ,皆良田也……工部尚書郭朝賓則以水田勞民,請俟異日,事遂寢。及貞明被謫至潞河,終以前議可行,乃著《潞水客談》以畢其說……( 凡 陳 十 四 利 )……譚綸見而美之…… ( 試 行 ) 已而順天巡撫張國彥、副使顧養謙行之蘇州、永平、豐潤、玉田,皆有效。及是(1585)貞明還朝,御史蘇瓚、徐待力言其說可行,而給事中王敬民又特疏論薦,帝乃進貞明少卿,賜之敕,令往會撫按諸臣勘議。……貞明乃躬歷京東州縣,相原隰,度土宜,周覽水泉分合,條例事宜以上。戶部尚書畢鏘等力贊之……其年(1585)九月遂命貞明兼監察御史領墾田使,有司撓者劾治。貞明先詣永平,募南人為倡,至明年(1586)二月,已墾至三萬九千餘畝。又遍歷諸河,窮源竟委,將大行疏浚。而奄人、勛戚之占閒田為業者,恐水田興而己失其利也,爭言不便,為蜚語聞於帝,帝惑之……御史王之棟,畿輔人也,遂言水田必不可行……帝卒罷之,而欲追罪建議者,用閣臣(申時行)言而止。」(19—23頁) 時間:萬曆十三年(1585) 始議:徐貞明(江西) 贊助:申時行(江蘇)、譚綸(江西)、徐瓚、徐待、王敬民、畢鏘(安徽) 反對:王之棟(畿輔) 試行:永平、良鄉、涿州(《農政全書》) 在前已行者:蘇州、永平、豐潤、玉田 在前贊助者:譚綸 在前反對者:郭朝賓 1956.11.26 29.明代水利 《明史》二八一《循吏·陳灌傳》:「太祖平武昌,灌詣軍門謁見……從大將軍徐達北征。尋命築城泰州,工竣,除寧國知府……伐石築堤,作水門蓄泄,護瀕江田,百姓咸賴。」(3頁) 又《貝秉彝傳》:「貝秉彝……上虞人。永樂……補東阿(知縣)……邑西南有巨浸,積潦為田害,秉彝相視高下,鑿渠引入大清河,涸之,得沃壤數百頃,民食其利。」(9頁) 又《李信圭傳附何澄傳》:「何澄知安福,被劾……英宗命還任。乃築寅陂,浚渠道,復密湖之舊,大興水利。」(15頁) 又《湯紹恩傳》:「湯紹恩,安岳人……嘉靖……十四年……移紹興(知府)……山陰、會稽、蕭山三邑之水匯三江口入海,潮汐日至,擁沙積如丘陵,遇霪潦則水阻沙不能驟泄,良田盡成巨浸……紹恩遍行水道……修五十餘尋,為閘二十有八……於內為備閘三,……以防大閘之潰,閘外築石堤四百餘丈,扼潮,始不為閘患。刻水則(水之法則)石間,俾後人相水勢以時啟閉。自是三邑方數百裡間無水患矣。」(25頁) 《明史》二八一《循吏·徐九思傳》:「徐九思,貴溪人。嘉靖中……遷工部主事,歷郎中,治張秋河道。漕河與鹽河近而不相接,漕水溢則泛濫為田患。九思議築減水橋於沙灣,俾二水相通,漕水溢,則有所泄以入海,而不侵田,少則有所限而不至於涸。工成,遂為永利。」(26頁) 《明史》二八一《龐嵩傳》:「龐嵩,字振卿,南海人。嘉靖……二十三年歷應天通判,進治中,先後凡八年。府缺尹,屢攝其事……江寧縣葛仙、永豐二鄉,頻遭水患,居民止存七戶。嵩為治堤築防,得田三千六百畝,立惠民莊四,召貧民佃之。」(27頁) 又《陳幼學傳》:「陳幼學,字志行,無錫人。萬曆十七年進士,授確山知縣。……開河渠百九十八道……調繁中牟……有大澤積水,占膏腴地二十餘里。幼學疏為河者五十七,為渠者百三十九,俱引入小清河,民大獲利。大莊諸里多水,為築堤十三道障之。」(29—30頁) 1951.5.5 30.明初水馬站由民田糧出備船馬 《明太祖實錄》二十九:「(洪武元年正月壬申朔,庚子)置各處水馬站及遞運所、急遞鋪。凡陸 站六十里或八十里,專在遞送使客,飛報軍務,轉運軍需等物,應用馬驢船車人夫,必因地理量宜設置。如衝要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其餘非衝要亦系經行道路,或設馬二十匹、十匹、五匹,驢亦如之。馬有上中下三等,驗民田糧出備:大率上馬一匹,糧一百石,中馬八十石,下馬六十石;如一戶糧數不及百石者,許眾戶合糧並為一夫。視使事緩急,給上中下馬,每驛有供帳,使者日給廩米五升,過者三升,設官一人掌之。水驛:如使客通行正路或設舡二十隻、十五隻、十隻,其分行偏路亦設舡七隻、五隻。船以繪飾之。每船水夫十人,於民糧五石之上十石之下者充之,不足者眾戶合糧並為一夫。余如馬站之例。遞運所置舡,俱飾以紅,如六百料者每舡水夫十三人,五百料者十二人,四百料者十一人,三百料者十人,皆選民糧五石以下者充之。陸遞運所,如大車一輛載米十石者,夫三人,牛三頭,布袋十條;小車一輛載米三石者,夫一人,牛一頭,每夫一人,出牛一頭,選民糧十五石者充之,如不足者眾戶合糧並為一夫。急遞鋪凡十里設一鋪,每鋪設鋪司一人,鋪兵要路十人,僻路或五人或四人,於附近民有丁力田糧一石五斗之上二石之下者充之,必少壯正身……遞送公文依古法一晝夜通一百刻,每三刻行一鋪,晝夜行三百里。凡遇公文至鋪,隨即遞送,無分晝夜,鳴鈴走遞,前鋪聞鈴,鋪司預先出鋪交收,隨即於封皮格眼內填寫時刻,該遞鋪兵姓名,速令鋪兵用袱及夾板裹系,持小回曆一本急遞至前鋪交收,於回曆上附寫到鋪時刻,毋致迷失停滯。若公文至 不即遞送,因而失誤事機,及拆動損壞者,罪如律。各州縣於司吏內選充鋪長一人,巡視提督,每月官置文薄一本給各鋪附寫所遞公文時刻、件數,官稽考之。其無印信文字並不許入遞。」(5/25/15—16) 案:其所言一晝夜通一百刻,以今日言之,一日夜二十四小時,共一千四百四十分鐘,分一百刻則一刻凡十四分二十四秒,三刻行一鋪則凡四十三分鐘十二秒。一鋪十里,則凡四分十九秒行一里。 回曆簿猶今之送文件簿也。 《明太祖實錄》三十一,洪武元年九月,「甲寅,詔改各站為驛」。(6/30/2) 1953.4.20—1953.4.24 31.六十里為一驛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洪武十四年十一月壬午朔,「丙戌,置馬驛一十八,自岳州至辰州府一千八十一里,以六十里為一驛」。 32.明邊城由軍士修建 《皇明文衡》卷三七,蕭鎡《大喜峰口關城興造記》:「經始於景泰壬申之七月,落成於癸酉之四月,力取於守御之卒,而兵不知勞,材取于山谷之產,而民不知費。」(4頁) 33.花樣 明陳汝錡《甘露園短書》卷五「國初花樣」條:「本朝君臣服制,天子及東宮諸王常服無織繡,惟禮服乃有之;文武官禮服無織繡,惟常服乃有之。天子禮服,備十二章。衣織日、月、星、辰、山、龍、草、蟲;裳織宗彝、藻火、粉、米、黼黻。東宮親王殺其三……王世子殺其五……郡王殺其七……以為別。文武官常服各隨品秩為花樣。文自練雀而上,凡十物,皆飛類,武自海馬而上,凡八物,皆走類,以為別。十二章取義尚書傳詳矣,飛走諸類,未之前聞……又文用飛,武用走,而獬豸用於憲臣……又天潢自鎮國將軍以下遞用織金獅子等物,比武臣,是矣。而鎮國夫人以下,遞用織金孔雀等物,比文臣,而以鴛鴦雜其中,不知何意。」(清康熙刻本,3—4頁) 案:此所謂「花樣」即清人所稱之「補子」。 陳汝錡,萬曆時人。 1957.11.16 34.高青邱威愛論 《讀高青邱威愛論》,王崇武撰,《史語所集刊》十二本一、二分合刊,273—282頁。 「《高太史鳧藻集》卷一有「威愛論」,為泛述統兵馭將之文,亦反映時勢之論也。」 「威愛之義實兼對吳王張士誠及元朝之兵制而發。」 35.府縣建置 《明史》七十五《職官志四·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糧二十萬石以上為上府……二十萬石以下為中府……十萬石以下為下府……七年減北方府州縣官三百八人。」(20頁) 又,「計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20頁) 又,「計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20頁) 又,「計天下縣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21頁) 又《縣注》:「縣丞主簿添革不一,若編戶不及二十里者並裁。」(21頁) 又《縣》:「吳元年定縣三等,糧十萬石以下為上縣……六萬石以下為中縣……三萬石以下為下縣……」(21頁) 36.明代公卿乘肩輿與乘馬 明姑蘇劉昌《懸笥瑣探》(掃葉山房《五朝小說大觀》,石印本)「笏囊」條:「今公卿多 肩輿,四品以下始乘馬。惟南京 與外方面官迎詔送表時,皆就服乘馬導引,有搢笏於帶者,有手自持者,有人為持者,要之皆以意自便,無所謂故事。」(明,43頁) 案:書中「木冰」條有「成化丙戌(二年)十一月朔日,予自西華抵扶溝」之語,則書蓋成於憲、孝之時。 明楚南耿定向《先進遺風》(同上本):「周中丞公延初第時,與其里中進士曾某 同觀政刑部,共賃一寓,共租一馬,更乘出入。一日,公先入部,方回馬迎曾 ,曾未及至,而司寇公適蚤至,……司寇視班行,曾不至,詢其故,公前以實對。司寇公大詫曰『今進士俱乘馬耶?亦大異矣。予觀政時。一僮攜冠服徒步至三法司門,乃服之入也。今士風即至如 此!』為之三慨焉。」 28.11.11 第二節 對外軍威之宣耀 一、征服朔漠 1.明代邊防 《明史》九十一《兵志二·邊防》:「元人北歸,屢謀興復。永樂遷都北平(事在十八年),三面近塞。正統(英宗)以後,敵患日多。故終明之世,邊防甚重。東起鴨綠,西抵嘉峪,綿亘萬里,分地守御。初設遼東(沿定遠中衛,即遼陽縣見《明史》四十一《地理志二》,起山海關迄鴨綠江口,均屬遼東)、宣府(元宣德縣,見《明史》四十《地理志一·京師》,15頁。今宣化縣屬察哈爾省。今邊外延慶至大同之長城均屬宣府)、大同(今山西大同。自鎮口台至黃河東岸均屬大同鎮。《明史》四十一《地理志二·山西》)、延綏(奉法綏德,天順中徙法榆林,今同。自黃河川至鹽場堡,均屬延綏鎮,今陝西外長城也。《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二·陝西》,16頁)、四鎮,繼設寧夏(今寧夏縣,自花馬池——寧夏後衛,至常家塞,均屬寧夏鎮,《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三·陝西》,23頁)、甘肅(今張掖。元甘州;自莊浪而北西迄嘉峪關,均屬甘肅鎮,即今甘肅西北邊外長城。《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三·陝西省》,24頁)、薊州(今河北省薊縣。自山海關內迄灰嶺隘口,均屬薊州鎮分守地;即今河北省邊外,山海關至居庸關之長城。《明史》四十,22頁)三鎮,而太原總兵治偏頭(偏頭今山西偏關縣,太原鎮分守地自老營堡歷寧武雁門為次邊,又南入龍泉、固關,以連黃榆嶺;即今山西北境及東界河北省之長城也。《明史》四十一《地理志二·山西河曲縣》,16頁),三邊制府治固原(弘治十四年設,固原今甘肅固原縣。其分守地自靖遠至蘭州,即今甘肅北邊之長城。《明史》四十二《地理志三陝西固原州》。18頁)」。 明正統以後設重臣提督三邊即榆林、寧夏、甘肅三鎮,嘉靖十八年鎮在花馬池,與此不同,另考。亦稱三鎮,是為九邊。 《明史》四十《地理志序》:「其邊陲要地,稱重鎮者凡九:曰遼東,曰薊州,曰宣府,曰大同,曰榆林(即《兵志》之延綏),曰寧夏,曰甘肅,曰太原,曰固原(《兵志》作「三邊」)。皆分統衛所,關堡環列,兵戎綱維,布置可謂深且固矣。」 案:據《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每鎮設鎮守總兵官一人,協守副總兵一人至三人(薊州三人),分守參將四人至十一人(九邊惟鎮守甘肅總兵官一人,下設協守副總兵一人,分守副總兵一人,九邊其他諸鎮無分守副總兵),游擊將軍一人至八人,守備若干人。 又據《明史》七十六:太原鎮又作鎮守山西總兵官,延綏鎮不作榆林鎮,與《兵志》合,固原鎮作鎮守陝西總兵官。 明 邊 防 之 嚴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邊防》:「然帝(成祖)於邊備甚謹。自宣府迤西迄山西緣邊,皆峻垣深濠,烽堠相接。隘口通車騎者百戶守之,通樵牧者甲士十人守之。武安侯鄭亨充總兵官,其敕書云:『各處煙墩,務增築高厚,上貯五月糧及柴薪藥弩,墩傍開井,井外圍牆與墩平,外望如一。』重門御暴之意,常凜凜也。」 洪武九年正月「命中山侯湯和、穎川侯傅友德帥師往延安防邊,諭曰:「自古重邊防,邊安則中國無事,而四裔可以坐制。今延安地控西北,元騎聚散不常,若待其入寇而後防之,則塞上之民必將受害。卿等至邊上,當嚴為之備,雖不見敵,常若臨敵。」(《明史紀事本末》卷十) 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三:「太祖命湯和等防邊,諭之曰:「自古重於邊防,邊境安則中國無事。然虜人聚散無常,若邊防不嚴,即入為寇,待其入寇而後逐之,則塞上之民,必然受害。朕嘗敕邊將,嚴為之備,復恐久而懈惰,特命卿等率眾以往。眾至邊上,常存戒心,雖不見敵,常若臨敵,則不至有失矣。」(48—49頁) 29.12.22補 2.明代海防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沿海之地,自廣東樂會接安南界,五千里抵閩,又二千里抵浙,又二千里抵南直隸,又千八百里抵山東,又千二百里踰寶坻、盧龍抵遼東,又千三百餘里抵鴨綠江。島寇倭夷,在在出沒,故海防亦重。」 又,「吳元年……嘉興、海鹽、海寧皆設兵戍守。洪武……五年命浙江、福建造海舟防倭。明年……命廣洋、江陰、橫海、水軍四衛增置多櫓快船,無事則巡徼,遇寇以大船薄戰,快船逐之……十七年命信國公湯和巡視海上,築山東、江南北、浙東西沿海諸城。後三年……移置衛所於要害處,築城十六。復置定海、盤石、金鄉、海門四衛於浙,金山衛於松江之小官場,及青村南匯嘴城二千戶所。又置臨山衛於紹興,及三山、瀝海等千戶所,而寧波、溫、台並海地先已置八千戶所,曰平陽、三江、龍山、霩衢、大松、錢倉、新河、松門皆屯兵設守。二十一年……置福建沿海指揮使司五:曰福寧,鎮東,平海,永寧,鎮海。領千戶所十二曰:大金、定海、梅花、萬安、莆禧、崇武、福全、金門、高浦、六鰲、銅山、元鍾……後……建五總塞於寧海衛,與萊州衛八總寨共轄小寨四十八」。 又,「至嘉靖中倭患漸起,始設巡撫浙江兼管福建海道提督軍務都御史,已改巡撫為巡視。未幾……增設金山參將,分守蘇松海防,尋改為副總兵。……而杭嘉湖亦增參將及兵備道。……時倭縱掠杭、嘉、蘇、松,踞柘林城(在江蘇松江縣東南七十二裏海濱,接奉賢縣界)為窟穴,大江南北皆被擾……三十七年……分福建之福興為一路,領以參將,駐福寧,……漳泉為一路,領以參將駐詔安……福建省城……設參將……與主客兵相應援……廣東惠潮亦增設參將駐揭陽」。 又,「其後莆田倭寇平,乃復五水寨舊制。五寨者:福寧之烽火門,福州之小埕澳,興化之南日山,泉州之浯嶼,漳州之西門澳亦曰銅山,景泰三年鎮守尚書薛希璉奏建者也」。 又,「自世宗世倭患以來,沿海大都會各設總督巡撫兵備副使及總兵官參將游擊等員;而諸所防禦於廣東則分東中西三路設三參將;於福建則有五水寨;於浙則有六總:一金鄉盤石二衛,一松門海門二衛,一昌國衛及錢倉、爵溪等所,一定海衛及霩衢、大嵩等所,一觀海臨山二衛,一海寧衛,分統以四參將;於南直隸則乍浦以東金山衛設參將,黃浦以北吳淞江口設總兵;於淮揚則總兵駐通州,游擊駐廟灣,又於揚州設陸兵游擊,待調遣;于山東則登、萊、青三府設巡察海道之副使,管理民兵之參將,總督沿海兵馬備倭之都指揮;於薊、遼則大沽海口宿重兵,領以副總兵,而以密雲、永平兩游擊為應援。山海關外,則廣寧中、前等五所兵守各汛,以寧前參將為應援,而金、復、海、蓋諸軍皆任防海,三岔以東,九聯城外創鎮江城,設游擊,統兵千七百,哨海上,北與寬奠參將陸營相接,共計凡七鎮,而守備、把總、分守、巡徼會哨者不下數百員。以三四五月為大汛,九十月為小汛。蓋遭倭甚毒,故設防亦最密雲」。 3.三邊 《明史》一七一《王越傳》:「(成化)十年春,廷議設總制府於固原,舉定西侯蔣琬為總兵官,(王)越提督軍務,控制延綏、寧夏、甘肅三邊。總兵、巡撫而下,並聽節制。詔罷琬,即以越任之,三邊設總制自此始。」(19頁) 4.北平都司所轄關隘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八,洪武十五年九月丁未朔,「丁卯,北平都司言,邊衛之設,所以限隔內外,宜謹烽火,遠斥堠,控守要害,然後可以讋服胡虜,撫輯邊氓。按所轄關隘:曰一片石,曰……(中列舉關隘之名)……曰金水口,凡二百處,宜以各衛校卒戍守其地。詔從之。」 38.4.22 5.明人慾展遼東地 明賀欽《醫閭集》卷一《言行錄》:「往年,東人屢欲展遼東省,奪三岔河之北老虎林,謂其地沃饒,且自廣寧至開原甚近,雖賢明重臣亦往往惑之。」(10頁) 案:賀欽字克恭,義州衛人。成化二年進士,時年二十。年七十四卒。 6.明代遼東畝產量 熊廷弼《議屯田修邊疏》:「遼雖敝壤,而土最膏腴……金、復、海、蓋四衛,地無遺利……每問居民,皆雲此地種一日可收子粒八九石,遼俗五畝為一日,市斗六斗抵倉斗一石,是五畝地而可收十三四石也。其美利可惜有如此。」(《乾坤正氣集》卷二八二《熊襄愍公集》卷一,23頁,時為遼東巡按,疏上於萬曆三十七年七月十九日) 案:據此畝產二石六七斗。 又:「可種一萬二千頃畝,取子粒倉斗一名,可收一百二十萬石……」(23頁下) 案:此非下種,是收穫量。 7.明初欲收鐵嶺以外地 《朝鮮王朝實錄》(縮印本一冊)太祖,卷一,辛禑十四年戊辰,「初大明帝以為鐵嶺迤北、迤東、迤西,元屬開原,所管軍民:漢人、女真、達達、高麗仍屬遼東,崔瑩集百官議之,皆以為不可與。禑與瑩密議攻遼」。(41頁) 案:戊辰為洪武二十一年,1388。 1956.5.21 8.明太祖對西域之政策 《明史》三百三十一《西域傳·烏斯藏大寶法王傳》:「洪武初,太祖懲唐世吐蕃之亂,思制御之。惟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導為善,乃遣使廣行招諭。」 又同卷《大慈法王傳》:「初,太祖招徠番僧,本籍以化愚俗,弭邊患,授國師、大國師者不過四五人。」 9.明《九邊考》 明《九邊考》四卷,明長沙魏煥撰,同治己巳長沙余氏家塾校本。 《弁言》三條:寧波范氏天一閣書目一條、明天順一統志一條、跋羅念庵廣輿圖一條。 卷一 論邊牆 經略總考 番夷總考 凡二十一頁 卷二 遼東鎮 遼東保障 遼東邊事 遼東經略 薊州鎮 薊州保障 薊州邊事 薊州經略 凡二十二頁 卷三 宣府鎮 大同保障 大同邊事 大同經略 三關鎮 三關保障 三關邊事 三關經略 榆林鎮 榆林保障 榆林邊事 榆林經略 寧夏鎮 寧夏保障 寧夏邊事 凡二十頁 卷四 甘肅鎮 甘肅保障 甘肅邊事 甘肅經略 固原鎮 固原保障 固原邊事 固原經略 附車戰議 凡二十一頁 每卷均題 明 長沙 魏煥 車洲撰 同邑後學 余肈鈞苹皋訂 紀事至嘉靖二十年止。 《天一閣書目》:「明《九邊考》四卷,明長沙魏煥撰。嘉靖壬寅(二十一年1542)關中張環序雲『九邊考司馬魏君東洲所集也。』」 案:今本無張環序。 《天順一統志》:「魏煥,長沙衛人,嘉靖己丑(八年,1529)進士,授嘉興府推官,歷兵部外郎,擢四川僉事。……無何率,著有《九邊圖考》、《蜀東撫夷錄》、《皇明拱衛錄》。」 案:今本有考無圖。 《廣輿圖跋》:「韓月溪曰:『九邊事宜,具載靈寶,許司馬圖論,長沙魏職方圖考……然此猶二十年前事,其後敵日熾日繁,我浸微浸折。宣大堡寨,殘壞無餘,遼薊兵荒,困詘轉甚,漁陽以走集凋敝,諸徼以入衛銷朒;延綏精銳,全非故吾,甘涼藩離,大獻卷徹;文武之界授署置校,囊者益又異矣。其可憂蓋蓰弗啻焉已。嘉靖丙寅(四十四年,1566)夏。』」 38.5.14 10.明代邊鎮 《廣陽雜記》一:「明設薊遼總督,轄順天永平一巡撫,宣大總督轄宣府、大同、山西三巡撫,三邊總督轄延綏、甘肅、寧夏三巡撫。」(10頁) 又「明薊遼總督駐密雲,三邊總督駐固原,宣大總督駐□□。甘肅、寧夏、延綏曰三邊,後以總督駐固原,更曰四鎮」。(11頁) 1954.12.16 11.明太祖論軍馬不如胡人 《明太祖實錄》卷二百五十三,洪武三十年(1397)五月壬子朔,「己巳,王復以天象示變,占北方當有警,敕晉王、今上及代、遼、寧、谷六王曰:『……今爾等所守地方不下六千里,急遽難為聚會,每處軍馬多者不過一二萬,而胡人之馬計有十萬,其不出則已,設若南行,馬勢必盛,自非機智深密,晝夜熟筭,孰能制之?……吾今略與爾謀,或今歲,或二三歲,大軍未會,止是本護衛及都司、行都司軍馬各守分地,多不過一二萬,倘遇胡馬十數萬寇邊,不宜與戰,或收入壁壘,或據山谷險隘之處,夾以步兵深伏以待之,彼見我不與之戰,必四出鈔掠,俟其驕怠分散,隊伍不嚴,我以馬步邀截要道,破之必矣。若一見胡馬,輒以三五千或一二萬輕與之戰,豈特不勝之,必至失利,務在深藏、設計,待彼肆志馳聘,則一鼓可擒其首將矣。』」 又庚寅,「晉王、今上統軍行邊,出開平數百里,上聞之,遣人齎敕往諭之曰:『……我朝自遼東至於甘肅,東西六千餘里,可戰之馬僅得十萬,京師、河南、山東三處,馬雖有之,若欲赴戰,猝難收集。苟事勢警急,北平口外馬悉數不過二萬,若逢十萬之騎,雖古名將亦難於野戰。所以必欲知己。算我馬數如是,縱有步軍,但可夾馬以助聲勢,若欲追北擒寇則不能矣。今爾等帥數千馬,離開平三四百里,駐曠塞中,況無輕騎遠偵以知敵情,設使胡兵數萬晝潛夜行,隱柳藏荻,猝然相遇,彼以數萬,我以數千,何以當之?若欲縱轡馳行,其將何以全軍士哉。今吾馬數少,止可去城三二十里,往來屯駐,遠斥堠,謹烽燧,設信炮,猝有警急,一時可知。胡人上馬,動計十萬,兵勢全備,若欲折衝鏖戰,其孰可當?爾等不能深思熟慮,提兵遠行,不與敵遇則僥倖耳,設若遇之,豈不危哉!方今馬少,全仰步軍,必常附城壘,倘有不測,則可固守保全,以待援至,此上策也。』」 38.4.20 12.朱元璋對西藏的政策 《明史》卷三三一《西域傳三·烏斯藏大寶法王傳》:「洪武初,太祖懲唐世吐蕃之亂,思制御之。惟因其俗尚,用僧徒化導為善,乃遣使廣行招諭。」 案:此在宗喀巴改革喇嘛教之前。宗喀巴生於永樂十五年,年十四出家。 13.封哈密 案:永樂二年六月封哈密安克帖木兒(清改思克特穆爾)為忠順王。帝遣使者,諭遂入貢。 《明史》三百二十九《西域—·哈密傳》,「永樂……四年……三月立哈密衛,以其頭目馬哈麻火者等為指揮千百戶等官……八年十一月……封脫脫從弟兔力帖木兒為忠義王,賜印誥、玉帶,世守哈密。……自是修貢惟謹……洪熙元年……命故王脫脫子卜答失里嗣忠順王……三年以卜答失里年幼,命脫歡帖木兒嗣忠義王,同理國事。自是二王並貢」。 《明史·哈密傳》:「哈密……漢伊吾盧地……唐為伊州。宋入於回紇。元末以威武王納忽里鎮之,尋改為肅王。卒,弟安克帖木兒嗣。洪武中太祖既定畏兀兒地,置安定等衛,漸逼哈密。」 14.哈密與土魯番 初 侵 哈 密 《明史紀本末》卷四十《興復哈密》:「正統四年,瓦剌強,數侵哈密,哈密懼,稍持兩端……至拘留漢人轉鬻,使至多暴橫……土魯番時強盛,控弦可五萬,其速檀阿力尤雄黠。至是(憲宗成化九年)挾哈密、赤斤諸夷,王母不從,遂見掠,及劫金印去……阿力始輕中國。」 又,「(成化)十二年……其冬更鑄哈密衛印賜罕慎於苦峪,立衛居之」。 再 據 哈 密 又,「(成化)十四年秋九月……阿力死,子阿黑麻立……二十年冬十一月,罕慎入哈密嗣忠順王,罕慎貪殘,國人觖望……孝宗弘治元年冬十二月,土魯番阿黑麻殺忠順王罕慎,復據哈密……四年秋九月,王母已死,阿黑麻亦悔禍,上金印及所據城,詔褒予金幣」。 三 次 入 哈 密 《明史紀事本末》四十《興復哈密》:「(弘治)五年春二月,封哈密陝巴為忠順王……六年冬十月,土魯番復入哈密,執陝巴……掠金印去。事聞,大學士丘浚謂馬文升曰哈密事重,須公一行……諸大臣言北寇方強,文升不當往甘涼……乃敕兵部侍郎張海、都督侯謙往經理之……海等至甘州,遣哈密人齎璽書往責阿黑麻歸陝巴,不報……七年春三月……海等不候命遽歸……黜之……乃閉嘉峪關,絕西域貢……八年春正月,阿黑麻西去,留其將禉守哈密……馬文升聞之,曰是可襲而執也……冬十一月許進及總兵劉寧抵肅州,駐師嘉峪關外。遲罕東兵不至,乃偕彭清循大路行……牙蘭詗知……宵遁……師入哈密……文升徒取空城,竟失牙蘭。然西域亦自是頗憚中國。」 四 入 哈 密 「九年三月阿黑麻自將撒他兒等復襲哈密據之……十年冬十月阿黑麻……令其兄馬黑上書,願悔過。還陝巴及金印……十一年秋八月,復封陝巴為哈密忠順王……十二年春正月,遣兵護忠順王陝巴還哈密。」 五 入 哈 密 「(正德)八年……八月拜牙郎(陝巴子,陝巴死嗣位)棄城叛歸土魯番,滿速兒(阿黑麻子定國亂自立)令頭目……取金印,守哈密……滿速兒亦率眾至……日夜聚謀侵甘肅矣。」 六 入 哈 密 「(正德)十一年……滿速兒以金印來歸,兵備副使陳九疇……質留來使……滿速兒聞留二使,怒……復據哈密。……直犯肅州……九疇……嬰城守。調屬部兵劫其老營……滿速兒狼狽走……復請和……世宗嘉靖元年秋八月,土魯番滿速兒大舉入寇,以二萬騎入甘州……陳九疇率眾先登,力戰,解甘州圍。滿速兒走肅州,九疇……擊破之……大創去。」 七 入 哈 密 「(嘉靖)四年春二月,吐魯番牙木蘭復據哈密……入沙州,侵及肅州……七年……十二月牙木蘭率眾來歸……八年春二月……滿速兒……遣人貢獅子……言願歸哈密城……求牙木蘭。(時廷臣如胡世寧等多主棄哈密)……九年冬……瓦剌又攻其北鄙,我稍息肩……兵部因請許土魯番貢,令三年或五年為期,使十二人入京,餘留塞上。是後名存哈密,而金印遂失,忠順王拜牙郎終不可復。無何,哈密竟為土魯番所據。」 案:自成化九年(1473年)到嘉靖九年(1530)五十八年間七侵哈密,並擾中國。 二、征服安南 1.安南 《明史》三百二十一《外國二·安南傳》:「安南,古交阯地。唐以前皆隸中國,五代時,始為土人曲承美竊據。宋初,封丁部領為交阯郡王,三傳為大臣黎桓所篡,黎氏亦三傳為大臣李公蘊所篡。李氏八傳,無子,傳其婿陳日炬。元時,屢破其國。洪武元年(1368)王日煃聞廖永忠定兩廣,將遣使納款,以梁王在雲南未果。十二月,太祖命漢陽知府易濟招諭之。日煃遣……同時敏,正大夫段悌、黎安世等奉表來朝貢方物。明年(1369)六月達京師。帝喜……封為安南國王。(自後三年一貢不絕)……二十一年(1388)……時國相黎季犛竊柄。廢其主煒,尋弒之……建文元年(1399)季犛大殺陳氏宗族而自立,更姓名為胡一元,名其子蒼曰胡……僭國號大虞,年號元聖,尋自稱太上皇,傳位,朝廷不知也……永樂元年(1403)自署擁理安南國事,遣使奉表朝貢……帝乃命禮部郎中夏止善封為安南國王。遣使謝恩,然帝其國中自若也……故陪臣裴伯耆詣闕告難,……帝得奏感動……會寮國送陳天平至,言臣天平,前王日烜孫,奣子,日煃弟也……祈聖慈垂憐,迅發六師,用章天討。帝益感動……三年(1405)……遣其臣阮景真……入朝謝罪……請迎天平歸奉為主,……帝乃命天平還國,敕廣西左右副將軍黃中、呂毅將兵五千送之。四年(1406)……三月,中等護天平入雞陵關(安南諒山府),將至芹站(雞陵關南),伏兵邀殺天平,中等敗還。帝大怒,召成國公朱能等謀,決意討之。」 2.兩道征安南 又,「(永樂四年,1406)七月命(朱)能佩征夷將軍印,充總兵官……沐晟……為左副將軍……張輔為右副將軍……李彬……陳旭為左右參將,督師南征。(一出廣西,一出雲南,帥十八將分道進)能至龍州病卒,輔代將其軍。入安南坡壘關,傳檄數一元父子二十大罪……師次芹站。(輔軍出憑祥〔今鎮南關〕,進破隘留〔舊涼山府北〕、雞陵二關,抵芹站)遂造浮橋於昌江以濟。前鋒抵富良江北嘉林縣,而輔由芹站西取他道至江北府新福縣,諜晟、彬軍亦自雲南至白鶴(晟由蒙自斬木通道奪諸關隘營白鶴〔江名,在安南舊興化府北〕),乃遣驃騎將軍朱榮往會之。時輔等分道進兵,所至皆克。賊乃緣江樹柵,增築土城於多邦隘(在安南舊廣威州西),城柵連亘九百餘里,大發江北民二百餘萬守之。諸江海口皆下木橋。所居東都(交文以交州府為東都,即古龍緬城,以清化府為西都,即古九真城)嚴守備,水陸兵號七百萬,欲持久以老官軍。輔等乃移營三帶州個招市江口,造戰艦……十二月,晟次洮江北岸(洮江即雲南瀾滄江下流),與多邦城對壘。(張)輔遣(陳)旭攻洮州,造浮橋濟師,遂俱抵城下攻拔之。賊所恃惟此城,既破膽裂。大軍循富良江(洮江至交州界為富良江)南下,遂搗東都。賊棄城走,大軍入據之。薄西都。賊大燒宮室駕舟入海。郡縣相繼納款……五年(1407)正月大破季於木丸江,宣詔訪求陳氏子孫……尋大破賊於富良江,季犛父子……走義安,遂循舉厥江,追至日南州奇羅海口(舊義安府東南),命柳升出海追之。賊數敗,不能軍。五月獲季犛及偽太子於高望山,安南盡平。群臣請如耆父言,設郡縣」。 3.設三司、置郡縣 案:永樂五年(1407)六月置交阯布政司,設府十五:曰交州(領州五縣十二)、北江(領州三縣七)、諒江(領州五縣七)、三江(領州二縣五)、建平(領州一縣六)、新安(領州四縣十二)、建昌(領州一縣六)、奉化(領縣四)、清化(領州四縣十)、鎮蠻(領縣四)、諒山(領州七,縣五)、新平(領州二縣五)、演州(領州二縣十二)、乂安(領州四縣十三)、順化(領州二縣十三),分轄三十六州一百八十一,縣。直轄布政司州五:曰太原(領縣十二)、宣化(領縣五)、嘉興(領縣三)、歸化(領縣四)、廣威(領縣三)。其他要害設十一,衛控制之。置三司。 《明史·安南傳》:「(五年)六月朔昭告天下,改安南為交阯,設三司……十五府,分轄三十六州,一百八十一縣。」 4.安南復叛 《明史》三百二十一《安南傳》:「(永樂六年六月)時中朝所置吏,務以寬厚輯新造,而蠻人自以非類,數相驚恐。陳氏故官簡定者先降,將遣詣京師,偕其黨陳希葛逃去,與化州偽官鄧悉、阮帥等謀亂。定乃僭大號,紀元興慶,國曰大越。出沒乂安、化州山中,俟大軍還,即出攻盤灘咸子關(咸子關,在安南舊建昌府西北),扼三江府往來孔道,寇交州近境……諸州縣皆響應。守將屢出討,皆無功。」 5.再征安南 「事聞,命沐晟為征夷將軍,統雲南、貴州、四川軍四萬人,由雲南征討……晟與戰生厥江(在交州府西),大敗……七年(1409)敗書聞,益發南畿、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廣西軍四萬七千人從英國公(張)輔征之。輔以賊負江海,不利陸師。乃駐北江仙遊,大造戰艦……乃進軍咸子關。偽金吾將軍阮世每眾二萬,對岸立寨柵,列船六百餘艘,樹椿東南以扞蔽。時八月西北風急,輔督……舟齊進,炮矢飆發,斬首三千級……乃定交州、北江、諒江、新安、建昌、鎮蠻諸府。追破(鄧)景異太平海口(在咸子關南)……時阮帥等推簡定為太上皇,別立陳季擴為帝,紀元重光。乃遣使自稱前安南王孫,求封爵。輔叱斬之,由黃江(安南舊清化府東)、阿江、大安海口至福成江,轉入神投海口(亦曰神符海口,在安南舊建平府南),盡去賊所樹諸椿柵。十餘日抵清化,水陸畢會,……(簡)定走美良縣……定走入山……並其偽將相……俱就擒。先是賊黨……據東潮州安老縣之宜陽社,眾二萬餘人。八年(1410)正月輔進擊之,斬首四千五百餘級……輔將班師,留都督江浩……俞讓、花英、師佑等軍,佐(沐)晟守御,從之。五月,晟追季擴至虞江…季擴大蹙,奉表乞降。帝心知其詐,姑許之……九年(1411)復命(張)輔督軍二萬四千,合晟軍討之……輔、晟等水陸並進……賊大敗……十年輔……擊賊舟於神投海,大敗之……明年(十一年,1413)輔及晟合軍至順州。阮帥等設伏愛子江(在順州東北)而據昆傅山險,列象陣迎敵,諸軍大破之。明年(十二年,1414)春,進軍政和……遂進羅蒙江,舍騎步行……銜枚疾趨,黎明抵叱蒲干柵江北……盡獲其眾。別將朱廣追……阮帥於暹蠻……帥逃南靈州……追獲帥……季擴逃……寮國……(師)佑深入,克三關,抵金陵箇,賊黨盡奔,遂獲季擴……他賊盡平。明年(十三年,1415)二月,輔、晟等班師入京。」 6.再叛 又,「交人故好亂。中官馬騏以採辦至,大索境內珍寶,人情騷動,桀黠者鼓煽之,大軍甫還即並起為亂。(十六年正月,1418)(一時並起甚多)(李)彬皆遣將討滅之,而反者猶不止……彬東西征剿,日不暇給。中朝以賊久未平,十八年命榮昌伯陳智為左參將助之……明年(十九年)秋,賊悉破滅,惟黎利不能得,……二十一年(1423)智追(黎)利於寧化州東來縣敗之,利復遠竄。(久無功)……宣德元年(1426)……四月命成山侯王通為征夷將軍,都督馬瑛為參將,往討黎利。削陳智、方政職……通素無戰功,以父真死事封。朝廷不知其庸劣,誤用之。一戰而敗……帝聞通敗,大駭,命安遠侯柳升為總兵官……督師赴討;又命沐晟為征南將軍……從雲南進兵,兩軍共七萬餘人。……賊……致書(王通)請和,通欲許之……(黎)利既與(王)通有成言,乃詭稱陳氏有後,率大小頭目具書詣(柳)升軍,乞罷兵,立陳氏裔。(柳)升不啟封,遣使奏聞。無何,升進薄倒馬坡,陷歿,後軍相繼盡歿。(王)通聞,懼甚……與(黎)利盟誓,約退師」。 7.復故藩封 「初,(宣宗)帝嗣位,與楊士奇、楊榮語交阯事,即欲棄之。至是……諭(廷臣)以罷兵息民意。士奇、榮力贊之,惟蹇義、夏原吉不可。然帝意已決,廷臣不敢爭。十一月朔,命……李琦……齎詔撫諭安南人民,盡赦其罪,與之更新,令具陳氏後人之實以聞……(李)琦等還朝,(黎)利遣使奉表謝恩,詭言……陳氏子孫絕,國人推(黎)利守其國,謹俟朝命。帝亦知其詐,不欲遽封……(六年,1431)命(黎)利權署安南國事。」 案:安南設郡,始永樂五年——宣德六年(1407—1431),凡二十五年。 8.安南之華化 《明史》三百二十一《安南傳》:「(黎)利雖受敕命(案:宣德六年命利權署安南國事),其居國稱帝,紀元順天,建東、西二都,分十三道:曰山南、京北、山西、海陽、安邦、諒山、太原、明光、諒化、清華、乂安、順化、廣南。各設承政司、憲察司、總兵使司,擬中國三司。東都在交州府,西都在清華府。置百官,設學校,以經義、詩賦二科取士,彬彬有華風焉。」 第三節 土木之敗及其影響 一、瓦剌入寇 1.戰爭理論 毛澤東《論持久戰》:「『戰爭是政治的繼續』,在這點上說,戰爭就是政治,戰爭本身就是政治性質的行動,從古以來沒有不帶政治性的戰爭。」 列寧《戰爭論》:「在社會主義者討論應當怎樣觀察戰爭,應當怎樣對它決定態度時,基本的問題,是在於闡明這種戰爭因何而產生,哪些階級在準備戰爭,並且哪些階級在主持戰爭。」(1949年版,109頁) 列寧《社會主義與戰爭》:「我們完全承認國內戰爭,即被壓迫階級反對壓迫階級,奴隸反對奴隸主,農奴反對地主,僱傭工人反對資產階級的戰爭,是合理的、進步的和必然的。」(7頁) 勝 利 因 素 史達林《論蘇聯偉大衛國戰爭》:「現時戰爭完全證實了列寧底著名指示,他說:『戰爭是每個民族所有一切物質力量和精神力量在各方面的考驗。』戰爭歷史教導說,只有那些按經濟的發展和組織來說,按本國軍隊底經驗、技能和戰鬥精神來說,按人民在整個戰爭時期內的堅定與一致來說,都能勝過敵人的國家,才能受得住這種考驗。」(102—103頁) 1958.3.25 2.新興民族掠奪之原因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九《野蠻與文明》: 「所以稱為軍事民主主義者,因為戰爭及進行戰爭的組織現在成了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職能了。鄰人底財富刺激了各民族底貪慾,獲得財富已成為他們的最重要的生活目的之一。他們是野蠻人:掠奪,在他們看來,是比創造的勞動更容易甚至更榮譽的事情。以前他們進行戰爭,僅僅為了報復侵犯,或者為的擴大已經感覺不夠的領土,現在進行戰爭,則只是為的掠奪,戰爭成為經常的職業了。」(158頁) 1958.3.27 3.退出中國後之蒙古民族 4.朵顏三衛 設 衛 《明史》三二八《外國九·朵顏傳》:「朵顏、福余、泰寧,高皇帝所置三衛也。其地為兀良哈,在黑龍江南,漁陽塞北(漁陽縣當今河北密雲縣西南)。漢鮮卑、唐吐谷渾、宋契丹,皆其地也。元為大寧路北境。高皇帝有天下,東蕃遼王、惠寧王、朵顏元帥府相率乞內附。遂即古會州地,置大寧都司營州諸衛,封子權為寧王使鎮焉。已,數為韃靼所抄。洪武二十二年置泰寧、朵顏、福餘三衛指揮使司,俾其頭目各自領其眾,以為聲援。自大寧前抵喜峰口近宣府曰朵顏;自錦、義歷廣寧至遼河,曰泰寧;自黃泥窪逾瀋陽、鐵嶺至開原,曰福余。獨朵顏地險而強,久之皆叛去。」 成 祖 與 三 衛 又,「成祖從燕起靖難,患寧王躡其後,自永平攻大寧,入之。謀脅寧王,因厚賂三衛,說之來……成祖複選其三千人為奇兵,從戰。天下既定,徙寧王南昌,徙行都司於保定,遂盡割大寧地界三衛,以償前勞……永樂元年復使指揮蕭尚都齎敕諭之。明年夏……隨尚都來朝貢馬。命脫兒火察為左軍都督府都督僉事,哈兒兀歹為都指揮同知,掌朵顏衛事……自是三衛朝貢不絕」。(案:成祖以大寧——今熱河平泉赤峰朝陽也——地界兀良哈,自是北邊之一重鎮,洪武中所築諸城盡廢,至天順末大寧遂盡為兀良哈所有,遼東宣府聲援因之隔絕。) 成 祖 親 征 又,「久之(永樂四年以後十二年以前)陰附韃靼掠邊戍,復假市馬來窺伺……已,復叛附阿魯台,二十年,帝親征阿魯台,還擊之,大敗其眾於屈烈河,斬馘無算,來降者釋勿殺」。 四 路 擊 兀 良 哈 又,「正統間,屢寇遼東、大同、延安境……未幾,復附瓦剌也先……又東合建州兵入廣寧前屯。帝惡其反覆,九年春,命成國公朱勇偕恭順侯吳克忠出喜峰,興安伯徐亨出界嶺(河北省撫寧縣北),都督馬亮出劉家口(河北省遷安縣東北),都督陳懷出古北,各將精兵萬人,分剿之……瓦剌復分道截殺,建州亦出兵攻之,三衛大困」。(案:其後巡邊者多以斬擊邀功,由是三衛積怨,遂導瓦剌入寇。) 5.明與韃靼之禍 《明史》三二七《外國八·韃靼傳》:「(崇禎)六年夏,插漢聞大清兵至,盡驅部眾渡河遠遁。是時,韃靼諸部先後歸附於大清……其後,套部歲入寧夏、甘、涼境……迄明世,邊陲無寧,致中原盜賊蜂起……韃靼地,東至兀良哈,西至瓦剌。當洪、永、宣世,國家全盛,頗受戎索,然叛服亦靡常。正統後,邊備廢弛,聲靈不振。諸部長多以雄傑之姿,恃其暴強,迭出與中夏抗。邊境之禍,遂與明終始雲。」 案,韃靼擾明最甚者:小王子(先後有二),景、天、成(正、嘉);孛來,景、天、成;毛里孩(成);俺答(嘉、萬);插漢(萬、崇)。 6.韃靼 《明史》三百二十七《外國傳八·韃靼傳》:「韃靼,即蒙古,故元後也。太祖洪武元年(1368),大將軍徐達率師取元,元主自北平遁出塞,居開平(即上都,今察哈爾多倫縣),數遣其將也速等擾北邊。明年,常遇春擊敗之,師進開平……時元主奔應昌(今熱河經棚縣四西捕魚兒海)。其將王保保(即擠廓帖木兒)據定西(今甘肅定西縣)為邊患。三年春,以徐達為大將軍,使出西安搗定西;李文忠為左副將軍,馮勝為右副將軍,使出居庸關搗應昌。文忠……復大破元兵於駱駝山,遂趨應昌。未至,知元主已殂,進圍其城,克之……徐達亦大破王保保於沉兒峪口走之……時(十四年,1381)王保保已先卒,諸巨魁多以次平定,或望風歸附,獨丞相納哈出擁二十萬眾據金山(在遼寧康平縣),數窺伺遼。二十年春(1387)……納哈出……詣(藍)玉納降……納哈出既降,帝以故元遺寇終為邊患,乃即軍中拜藍玉為大將軍……率師十五萬往征之……明年(1388)脫古思帖木兒以其太子……遁去……於是漠北削平……而敵自脫古思帖木兒後,部帥紛拏,五傳至坤帖木兒,咸被弒,不復知帝號。有鬼力赤者篡立,稱可汗,去國號,遂稱韃靼雲。」 《明史》三二七《韃靼傳》:「始韃靼之來也,或在遼東、宣府、大同,或在寧夏、莊浪、甘肅,去來無常,為患不久。景泰初,始犯延慶,然部落少,不敢深入。天順間,有阿羅出者,率屬潛入河套居之,遂逼近西邊。河套,古朔方郡,唐張仁願築三受降城處也。地在黃河南,自寧夏至偏頭關,延袤二千里,饒水草,外為東勝衛。東勝而外土平衍,敵來一騎不能隱,明初守之,後以曠絕內徙。至是,孛來與小王子、毛里孩等先後繼至,擄中國人為嚮導,抄掠延綏無虛時,而邊事以棘。」 7.鬼力赤與本雅失里 邱 福 征 韃 靼 ( 1 4 0 9 ) 《明史》三百二十七《韃靼傳》:「有鬼力赤者稱可汗,去國號,遂稱韃靼雲。成祖即位,遣使諭之通好,賜以銀幣並及其知院阿魯台、丞相馬兒哈咱等……久之阿魯台殺鬼力赤,而迎元之後本雅失里於別失八里,立為可汗。(永樂)六年(1408)春帝即以書諭本雅失里……不聽。明年(1409)……帝因復使給事中郭驥齎書往。驥被殺,帝怒。秋,命淇國公邱福為大將軍……將精騎十萬北討……時本雅失里已為瓦剌所襲破,與阿魯台徙居臚朐河(即額兒古納河上源。一曰克魯倫河,在黑龍江省西境)。福率千騎先馳,遇游兵擊破之。軍未集,福乘勝渡河追敵,敵輒佯敗引去。諸將以帝命(毋失機,毋輕犯敵,一舉未捷俟再舉)止福,福不聽。敵眾奄至,圍之,五將軍皆沒。」 成 祖 親 征 ( 1 4 1 0 ) 又,「明年(永樂八年,1410)帝自將五十萬眾出塞。(命夏原吉輔皇長孫瞻基——宣宗留中。)本雅失里聞之懼,欲與阿魯台俱西,阿魯台不從,眾潰散,君臣始各為部。本雅失里西奔,阿魯台東奔。帝追及斡難河(案:《明史紀事本末》亦作干,但《通鑑輯覽》作鄂官河,應為斡字。即黑龍江源),本雅失里拒戰。帝麾兵奮擊,一呼敗之(事在五月)。本雅失里棄輜重孳畜,以七騎遁。斡難河者,元太祖始興地也。班師,至靜虜鎮(現為河東,漠北)遇阿魯台……阿魯台墜馬,遂大敗(事在六月)。追奔百餘里(至廣漢戌,亦漠北)乃還。冬,阿魯台使來貢馬,帝納之。越二年(1413),本雅失里為瓦剌馬哈木等所殺。阿魯台……又擅立答里巴,願輸誠內附……天子義之,封為和寧王。自是,歲或一貢,或再貢,以為常」。 8.韃靼—阿魯台 成 祖 再 親 征 韃 靼 《明史》三百二十七《韃靼傳》:「(永樂)十九年(1421)阿魯台貢使至邊,要劫行旅,帝諭使戒戢之,由是驕蹇不至。阿魯台之內附(事在十年)困於瓦剌,窮蹙而南,思假息塞外,帝納而封之……數年生聚,畜牧日以蕃盛,遂慢我使者,拘留之。其貢使歸,多行劫掠,部落亦時來窺塞。二十年(1422)春大入(殺都指揮王瑛)興和(今張家口),於是詔親征之(大軍至開平,諜報阿魯台攻萬全,帝曰詐也,疾驅之,果遁去,大軍次沙狐原-——在興和北)。阿魯台聞大軍出,大懼……於是盡棄其輜重馬畜於闊灤海側,以其孥直北徙,帝命焚其輜重,收其馬畜,遂班師。」 帝曰:「阿魯台恃有烏梁海部眾,敢行悖逆,當移師剪之。遂簡步騎二萬,五道並進,至屈裂兒河(在朵顏境內,今黑龍江省)遇其部眾,帝麾騎夾擊,遂大潰,追奔三十里。八月,諸將分道捕擊者亦以次獻捷,乃下詔班師。」(《通鑑輯覽》一百二) 三 度 征 韃 靼 ( 1 4 2 3 ) 又,「明年(二十一年,1423)秋,邊將言阿魯台將入寇。帝曰:『彼意朕必不復出,當先駐塞下待之。』遂部分寧陽侯陳懋為先鋒,至宿嵬山(在興和北,亦曰宿嵬口度漢處也),不見敵(大軍至西陽河——懷安爾小西北——一聞阿魯台為瓦剌所敗潰散,遂駐師,命陳懋前進至宿嵬山)。遇王子也先土干率妻子部屬來降。帝封為忠勇王,賜姓名曰金忠」。 四 度 征 韃 靼 ( 1 4 2 4 ) 又,「忠勇王(金忠)至京師,數請擊敵自效,帝曰:『姑待之。』二十二年(1424)春,開平守將奏阿魯台盜邊,群臣勸帝如忠勇王言,帝復親征,(四日發京師,大學士楊榮、金幼孜從,楊士奇等留京師輔太子,大軍至開平,獲諜者知阿魯台遁。)師次蘭答納木兒河(在和林東北,或曰即庫庫諾兒海)得諜者,知阿魯台遠遁。帝意亦厭兵,乃下詔暴阿魯台罪惡,而宥其所部來降者,止勿殺。車駕還,崩於榆木川」。(案:前鋒至蘭答納木兒河不見,命張輔等窮搜山谷三百餘里,無一馬跡,帝進駐河上,命陳懋等前覘,懋至白邙山〔在漠外〕無所遇,以糧盡引還〔榆木川在故開平城—今多倫—西北〕。) 9.明成祖與瓦剌 瓦 剌 之 起 初元臣猛可帖木兒據西陲瓦剌(案:亦蒙古部落在韃靼西。清代曰額魯特蒙古,後改澤衛拉特。今新疆、青海、寧夏地。)強甚,成祖自起兵北平即與之通和,已而蒙可帖木兒死,眾分為三,其渠曰馬哈木,曰太平,曰把禿孛羅,帝即位後屢遣使諭賜。永樂七年(1409)五月來貢,封馬哈木為順寧王,太平為賢義王,把禿孛羅為安樂王。 成 祖 征 瓦 剌 ( 1 4 1 4 ) 永樂十年(1412)韃靼本雅失里為瓦剌馬哈木等所殺。十二年(1414)帝征瓦剌(二月親征)。馬哈木擁兵飲馬河,將悉眾南犯,揚言襲阿魯台,開平守將以聞,帝下詔親征。以柳升領大營,朱榮為前鋒,先遣榮等率師駐興和(察哈爾張北縣)夏(六月)駐蹕忽蘭忽失溫(在漠北,故和林東)。前鋒劉榮遇敵於康哈里孩,擒斬數十人,帝命諸軍兼程進,至忽蘭忽失溫,三部歸境未戰,帝升高阜,見其眾分三隊,乃命柳升等攻其中,陳懋、王通攻其右,李彬、譚青、馬聚攻其佐,火器齊發,帝親率鐵騎馳擊大破之。追奔度兩高山至土刺河,馬哈木等脫身遁,帝欲窮追,皇太孫請及時班師,從之。明年馬哈木貢馬謝罪。嗣後時入貢。十六年封馬哈木(前死)子脫歡為順寧王。 也 先 為 阿 刺 知 院 所 殺 ( 景 泰 六 年 , 1 4 5 5 ) 《明史》三百二十八《外國九·瓦剌傳》:「瓦剌,蒙古部落也,在韃靼西。」 又,「嘉靖(九年,1530)……土魯番益強,瓦剌數困敗,又所部輒自殘多歸中國,哈密復來間侵掠,上六王不支亦求內附,朝廷不許,遣出關,不知所終(景宗時也先屬瓦剌)」。 10.韃靼與瓦剌 《明史》三二七:韃靼,蒙古,故元後。先後擾明者,毛里孩(天順)、孛來(天順)、小王子(名麻兒可兒,天順。弘治迄嘉靖時亦有小王子另一人擾邊甚烈)、俺答(嘉靖)、虎墩兔(萬曆末即插漢)。 瓦剌,蒙古,非故元後。即厄魯特蒙古(又譯衛拉特),居漠南(今新疆、青海、寧夏)。擾明者,也先。 案:《明史·瓦剌傳》(三二八)謂:「自也先死,瓦剌衰,部屬分散。」又謂:「嘉靖九年……土魯番益強,瓦剌數困敗,又所部輒自殘多歸中國,哈密復乘間侵掠,小六王(其部長)不支,亦求內附,朝廷不許,遣出關不知所終。」似不甚確,其時瓦剌向南青海西康發展,故未侵中國耳。 29.12.31 二、土木之敗 1.瓦剌也先 《明史》三百二十八《外國九·瓦剌傳》:「正統元年(1496)冬,成國公朱勇言:『近瓦剌脫歡以兵迫逐韃靼朵兒只伯,恐吞併之,日益強大。乞敕各邊廣儲積,以備不虞。』帝嘉納之。未幾,脫歡內殺其賢義、安樂兩王,盡有其眾,欲自稱可汗,眾不可,乃共立脫脫不花……四年(1439)脫歡死,子也先嗣,稱太師、淮王。於是北部皆服屬也先,脫脫不花具空名,不復相制。每入貢,主臣並使,朝廷亦兩敕答之;賜賚甚厚。(3頁)故事,瓦使不過五十人,利朝廷爵賞,歲增至二千餘人,屢敕,不奉約。(遠因,玩視已久)使往來多行殺掠,又挾他部與俱,邀索中國貴重難得之物。稍不饜,輒造釁端,所賜財物亦歲增……頃之,其部眾有來歸者,言也先謀入寇,脫脫不花止之,也先不聽,尋約諸番共背中國。帝詔問,不報。時朝使至瓦剌,也先等有所請乞,無不許。瓦剌使來,更增至三千人,復虛其數以冒廩餼。禮部按實予之,所請又僅得五之一,也先大愧怒。(近因)十四年七月,遂誘脅諸番,分道大舉入寇。脫脫不花以兀良哈寇遼東,阿剌知院寇宣府,圍赤城,又遣別騎寇甘州,也先自寇大同。參將吳浩戰死貓兒莊,羽書踵至。太監王振挾帝親征,群臣伏闕爭,不得。」 《明史》十《英宗前紀》:正統十三年,「是年……瓦剌貢使三千人,賞不如例,遂構釁」。 《明史》三百四《宦官·王振傳》:「瓦剌者,元裔也。十四年,其太師也先貢馬,振減其直,使者恚而去。秋七月,也先大舉入寇。」 《明書》一百六十八《四國傳四·韃靼傳》:「也先者,脫歡之子也。當是時,脫脫不花弱,而也先強盛,也先又以其姐妻脫脫不花,數年間挾脫脫不花遣人併入貢馬,得賜金帛無算。使人皆館京師逾春始遣還,遂桀驁不恭,時時殺掠道路。我往來通事人變詐出好語,告以中國虛實。也先因與通事人言語,有子請婚南朝公主,通事人謾曰為名奏皇帝,皇帝許爾矣。也先大喜,夸諸酋曰吾且進聘禮。十四年春,遣貳千人貢馬,曰:『此聘禮也。』朝廷初不知,答詔不及和親事,也先大愧怒,七月大舉入塞。」(《明史紀事本末》亦有此說。) 2.土木之敗日表 (據《英宗正統實錄》卷一八〇補正) 明英宗正統十二年(1447)七月甲辰敕各邊練軍備瓦剌。 十二年(1447),是年瓦剌入貢。 十三年(1448),是年瓦剌貢使三千人賞不如例,遂構釁。(《明史紀事本末》繫於十四年二月。) 十四年(1449)六月甲子(十六日),詔河南山西班軍休番者,盡赴大同宣府。 甲子後四日,戊寅(二十日),分練京軍於大同宣府,備瓦剌。 十四年七月己丑(戊寅後十一日),瓦剌也先寇大同(四路:遼東——脫脫不花;宣府——阿刺知院;甘州——別騎),吳浩戰死,下詔親征。(《實錄》作「遂議親征」。) 十四年七月癸巳(十五日,丑後四日)命郕王居守。宋瑛等敗於陽和。據《實錄》下詔親征在此日。 甲午(癸巳次日,十六日)發京師,自下詔親征凡六日。夕次唐家嶺。(《實錄》作「命下,諭二日即行,扈從文武吏士官卒就道。」) 明英宗正統十四年(1449)七月乙末(甲午次日,十七日)次龍虎台,軍中夜驚。 丁酉(乙未後二日,十九日)次居庸關。自發京師凡四日。 戊戌二十日次榆林。 己亥二十一日懷來。 庚子二十二日次雷家嶺。 辛丑(丁酉後四日,二十三日)次宣府。自發京師凡八日。 壬寅二十四日次雞鳴山。 癸卯二十五日次萬金峪。 甲辰二十六日次懷安。 乙巳二十七日次天城。 丙午(辛丑後五日,二十八日)次陽和。 丁未二十九日次聚語驛。 八月戊申(丙午後二日,朔)次大同。自發京師凡十五日。 己酉(戊申次日,初二日)劉安為總兵官鎮大同。 庚戌(己酉次日,初三日)師還。駐大同三日。是日次雙寨兒。 辛亥初四日次滴滴水。 壬子初五日次洪州方城。 癸丑初六日次白登。 甲寅初七日次懷安。 乙卯初八日次萬全峪。 丙辰初九日次陽和北沙嶺。 丁巳(庚戊後七日,初十日)次宣府。 戊午十一日次宣府。 己未十二日次雷家嶺。 庚申(丁巳後三日,十三日)瓦剌兵大至。吳克忠、吳克勤戰歿。 明英宗正統十四年(1449)八月辛酉(庚申次日,十四日)次土木,被圍。自大同還師凡十二日。 壬戌(辛酉次日,十五日)師潰,帝北狩,死者數十萬。自大同還師凡十三日。自始發京師凡二十九日。 甲子(壬戌後二日,十七日)京師聞敗。 乙丑(甲子次日,十八日)皇太后命郕王監國。 戊辰(乙丑後三日,二十一日)英宗至大同,自北狩凡七日。 己巳(戊辰次日,二十二日)皇太后立皇子見深為太子。 庚午(己巳次日,二十三日)籍王振家。 辛未(己巳後二日,二十四日)英宗至咸寧海子。自北狩凡十日。 壬申(辛未次日,二十五日)石亨總京營。 甲戌(辛未後三日,二十七日)英宗至黑河。自北狩凡十三日。 英宗正統十四年九月癸未(甲戌後九日)郕王即位,尊英宗為太上皇,北狩第二十二日。 甲申(癸未次日,初四日)夷王振族。北狩第二十三日。 癸巳(甲申後九日,十六)李鐸奉皇太后命達於上皇。北狩第三十二日。 甲午(癸巳次日,十七)祭宣府土木陣亡將士。北狩第三十三日。 乙巳(甲午後十一日,二十八日)遣使奉書上皇。北狩第四十四日。 十月戊申(乙巳後三日,朔)也先撤上皇至大同。北狩第四十七日。 壬子(戊申後四日,初四日)詔諸王勤王。北狩第五十一日。 乙卯(壬子後三日,初八日)于謙提督諸營守九門。 丙辰(乙卯次日,初九日)也先陷紫荊關,京師戒嚴。 明景帝正統十四年(1449)十月戊午(丙辰後二日,十一日)也先薄都城,敗之於彰義門,北狩第五十七日。 己未(戊午次日,十二日)王復王榮使也先營,朝上皇於土城。北狩第五十八日。 庚戌(己未次日,十三日)于謙、石亨連敗也先眾於城下。 壬戌(庚申後二日,十五日)寇退。自戊午薄都城凡五日。北狩第六十一日。 甲子(壬戌後二日,十七日)寇出紫荊關,自丙辰入關凡九日。北狩第六十六日。 丁卯(甲子後三日,二十四)瓦剌使來。北狩第六十六日。 十一月壬辰(丁卯後二十五日,十六日)上皇至瓦剌,自甲子出紫荊關凡二十九日,北狩第九十一日。 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正月甲寅(初九日),瓦剌寇寧夏,自出紫荊關凡一百一十一日。北狩第一百七十三日。 庚午(甲寅後十六日,二十五日)郭登敗瓦剌於沙窩。北狩第一百八十九日。 三月己酉(庚午後三十九日,初五日)瓦剌寇朔州。寇寧夏後五十五日。北狩第二百二十八日。 癸丑(己酉後四日,初九日)瓦剌寇寧夏慶陽。北狩第二百三十二日。 乙卯(癸丑後二日,十一日)瓦剌寇朔州。北狩第二百三十四日。 四月辛巳(乙卯後二十六日,初八日)瓦剌寇大同,官軍擊卻之。北狩第二百六十日。 丙申(辛巳後十五日,二十三日)瓦剌寇雁門。北狩第二百七十五日。 癸卯(丙申後七日,三十日)瓦剌寇大同,郭登擊卻之,北狩第一百八十二日。 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五月戊申(癸卯後五日,初五日)瓦剌寇雁門。北狩第二百八十七日。 辛未(戊申後二十三日,二十八日)瓦剌遣使請和。自上年十月丁卯使來,凡二百四十五日。北狩第三百十日。 六月壬午(辛未後十一日,初十日)瓦剌寇大同。北狩第三百二十一日。 丙戌(壬午後四日,十四日)也先復擁上皇至大同。自上年十一月壬辰至瓦剌凡二百三十五日,北狩第三百二十五日。 戊子(丙戌後二日,十六日)瓦剌寇宣府。北狩第三百二十七日。 己丑(戊子次日,十七日)李實、羅琦使瓦剌。自五月辛未凡十九日。北狩第三百二十八日。 七月庚申(己丑後三十一日,十八日)楊善、趙榮使瓦剌。自五月瓦剌請和凡五十日。北狩二百五十九日。 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七月癸亥(庚申後三日,二十一日)李實、羅綺還,自六月己丑往凡三十五日。北狩三百六十二日。 己巳(癸亥後六日,二十七日)楊善至瓦剌,也先許上皇歸。自庚申往凡十日。北狩第三百六十八日。 八月癸酉(己巳後四日,初二日)上皇發瓦剌。北狩第三百七十二日。 甲申(癸酉後十一日,十三日)遣商輅迎上皇於居庸關。北狩第三百八十三日。 丙戌(甲申後二日,十五日)上皇還京師。北狩凡三百八十五日。自上年七月甲午發京師凡四百十三日。(景泰元年閏正月)。 明景帝景泰七年(1456)十二月癸亥(二十八日)帝不豫。 明景帝景泰(明英宗天順元年,1457)八年正月壬午(癸亥後十九日,十七日)石亨、徐有貞迎上皇復位。 明英宗天順元年(1457)二月乙未(壬午後十三日,朔)廢景帝為郕王。 3.土木之敗 《明史》三百二十八《瓦剌傳》:「也先自寇大同……羽書踵至。太監王振挾帝親征,群臣伏闕爭,不得。大同守將西寧侯宋瑛、武進伯朱冕、都督石亨等與也先戰陽和(山西陽高縣),太監郭敬監軍,諸將悉為所制,失律,軍盡覆。(一因,諸軍盡敗。)瑛、冕死,敬伏草中免,亨奔還。車駕次大同,連日風雨甚,又軍中常夜驚,人恟懼,郭敬密言于振,始旋師。車駕還次宣府,敵眾襲軍後。恭順侯吳克忠拒之,敗歿。成國公朱勇、永順伯薛綬以四萬人繼往,至鷂兒嶺,伏發,盡陷。次日,至土木(察省懷來縣西)。諸臣議入保懷來,振顧輜重遽止,也先遂追及。(二因,遽止追及。)土木地高,掘井二丈不得水,汲道已為敵所據,眾渴。(三因,軍不得水。)敵騎益增。明日,敵見大軍止不行,偽退,振遽令移營而南。軍方動,也先集騎四面沖之,士卒爭先走,行列大亂。敵跳陣而入,六軍大潰,死傷數十萬。英國公張輔,駙馬都尉井源,尚書鄺埜、王佐,侍郎曹鼐、丁鉉等五十餘人死之,振亦死。帝蒙塵,中官喜寧從。」 《明史》三百四《宦官傳》:「王振,蔚州人,少選入內書堂,侍英宗東宮……十四年……秋七月也先大舉入寇,振挾帝親征,廷臣交諫弗聽,至宣府大風雨,復有諫者,振益虓怒。……八月己酉帝駐大同,振益欲北,鎮守太監郭敬以敵勢告,振始懼,班師,至雙寨,雨甚,振初議迫紫荊關由蔚州邀帝幸其第,既恐踈鄉稼,復改道宣府,軍士迂迴奔走。(四因,迂迴致誤。)壬戌始次土木,瓦剌兵追至,師大潰,帝蒙塵,振乃為亂兵所殺。」 《明書》一百六十八《四國·韃靼傳》:「太監王振力勸上親征,從之。命郕王留守,英國公輔(張輔)、成國公勇(朱勇)率師從,戶部尚書王佐、兵部尚書鄺埜、學士曹鼐等扈行,官軍傔從五十餘萬人,出居庸抵宣府……上至大同,敵引避,誘我深入……班師,……上遂至土木,欲入懷來,振顧私重留行,遂駐土木。旁無水泉又當敵沖……」 《明史紀事本末》卷三十二《土木之變》:「太監王振勸上親征,命下二日即行(《實錄》作二日),事出倉卒,舉朝震駭……明日班師,大同總兵郭登,告學士曹鼐等,車駕入,宜從紫荊關,庶保無虞,王振不聽。振,蔚州人,因欲邀駕幸其第,既又恐損其禾稼,行四十里,復轉而東,還至狼山,追騎且及。(八月)十三日庚申……駕至土木,日尚未哺,去懷來僅二十里,眾欲入保懷來,以王振輜重千餘兩未至,留待之,鄺埜再上章,請車駕疾驅入關,而嚴兵為殿不報……遂駐土木,旁無水泉,又當敵沖。十四日辛酉欲行,敵已逼,不敢動,人馬不飲水已二日,饑渴之甚,掘井深二丈不得水,其南十五里有河,已為也先所據,也先分道自土木傍麻谷口入……時楊洪總兵在宣府,或勸洪急以兵沖敵圍,駕可突出,竟閉門不出……」 《明書八·英宗本紀》:「虜也先大舉入寇,上不謀大臣,從王振意,遂行親征,百官伏闕上章懇留,不從,己丑定議命郕王祁鈺居守,分英公輔及列侯都督為十七將軍,率六師以從。九卿學士十六人扈行。甲午駕京師。」 4.土木之敗之原因與影響 明太祖以洪武元年(1368)破大都,亡元,而英宗正統十四年(1449)有土木之敗,英宗北狩,其間相去八十二年,其原因: 一、王振勸帝親征,命下六日即行。自下詔至出師凡六日。(《實錄》作「二日即行」)官軍從行者五十餘萬。出兵倉卒。 二、帝至大同,宋瑛、朱冕、石亨已先敗,班師還次宣府,吳克忠、朱勇、薛綬繼敗。 三、王振欲邀帝幸其第,既又恐傷其禾稼,行四十里復轉而東改道宣府,迂迴奔走,遂至遲誤。 四、帝至土木,去懷來僅二十里,日尚未哺,以王振輜重千餘輛未至,留待堡上。 五、土木地高,掘二丈不得水,汲道又為敵所斷,士卒馬匹二日未飲水。 六、馬營、獨石皆破,宣府擁兵不出,四無救援。 七、明代軍制已露破綻:屯已不能養軍,軍已不訓練,將已不習武。地方武力已破敗,只剩京衛及班軍一部分,而朝廷不知。 八、明代邊防已隳,而朝廷不知,依然仿其父祖之親征。 土木敗後,遂致: 一、衛所制破壞,募兵代起。僅存之京畿武力亦完。 二、邊防廢弛,韃靼始終為患。 土木之敗,明朝所以不亡者: 一、不遷都。 二、不求和,仍事抵抗。 於是明朝國祚又因之延長,國運因之苟安(待修訂),人心思想亦無進步。 英宗復辟以後,諱言失敗,自謂生還,自滿於復辟,於是廷臣不複議邊防與練軍,以致邊防愈壞,武備愈差,國運削弱不自知。其後唯孝宗以幼嘗艱苦,稍知振奮,至張居正綜核名實,頗有中興之望,不幸為時不久,死遭毀敗,而明遂以亡。 37.12.6 5.瓦剌買鐵鍋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五:「太上皇在虜,音問不通者一載余……左都御史楊善慨然欲往,上從之……至其境……次日至營見也先……又說買鍋一節,此鐵鍋出在廣東,到京師萬餘里,一鍋賣絹二疋,使臣去買,止與一疋,後次爭鬥而賣鍋者閉門不賣,皇帝如何知得。譬如南朝人問使臣買馬,價少便不肯賣,豈是官人分付他來?也先嘆曰:『者。』」(原註:「胡語『者』,然辭也。」)……」(抄本三冊,五卷,20頁,此條未列出處) 1950.4.23 三、景帝之守御 1.于謙 定 守 議 《明史》一百七《于謙傳》:「于謙,字廷益,錢塘人……舉永樂十九年進士,宣德初,授御史……超遷兵部右侍郎,巡撫河南、山西……在官九年,遷左侍郎……初,三楊(西楊,士奇;東楊,榮;南楊,溥)在政府,雅重謙,謙所奏,朝上夕報可,皆三楊主持……三楊已前卒,太監王振方用事……左遷大理寺少卿……(正統)十三年以兵部左侍郎召。明年秋,也先大入寇,王振挾帝親征。謙與尚書鄺埜極諫,不聽。埜從治兵,留謙理部事。及駕陷土木,京師大震,眾莫知所為。郕王監國,命群臣議戰守。侍講徐珵(案:音呈,後改名有貞)言星象有變,當南遷。謙厲聲曰:「言南遷者,可斬也。京師天下根本,一動則大事去矣,獨不見宋南渡事乎!」王是其言,守議乃定。時京師勁甲精騎皆陷沒,所余疲卒不及十萬,人心震恐,上下無固志。謙請王檄取兩京、河南備操軍,山東及南京沿海備倭軍,江北及北京諸府運糧軍,亟赴京師,以次經畫部署,人心稍安,即遷本部尚書……當是時,上下皆倚重謙,謙亦毅然以社稷安危為己任。」 守 城 六 策 又,「九月,景帝立,謙入對,慷慨泣奏曰:『寇得志,要留大駕,勢必輕中國,長驅而南。①請飭諸邊守臣,協力防遏,京營兵械且盡,②宜亟分道募民兵,③令工部繕器甲。④遣都督孫鏜、衛穎、張磎、張儀、雷通分兵守九門要地,列營郭外。⑤都御史楊善、給事中王竑參之,徙附郭居民入城。⑥通州積糧,令官軍自詣關支,以贏米為之直,毋棄以資敵。文臣如軒僄者,宜用為巡撫。武臣如石亨、楊洪、柳傅者,宜用為將帥。⑦至軍旅之事,臣身當之,不效則治臣罪,帝深納之」。 九 門 分 守 又,「十月敕謙提督各營軍馬,而也先挾上皇破紫荊關直入,窺京師。石亨議斂兵堅壁老之。謙不可,曰:『奈何示弱,使敵益輕我。』亟分遣諸將,率師二十二萬,列陣九門外:都督陶瑾安定門,廣寧伯劉安東直門,武進伯朱瑛朝陽門,都督劉聚西直門,鎮遠侯顧興祖阜成門,都指揮李端正陽門,都督劉得新崇文門,都指揮湯節宣武門,而謙自與石亨率副總兵范廣、武興陳德勝門外,當也先。以部事付侍郎吳寧,悉閉諸城門,身自督戰。下令,臨陣將不顧軍先退者,斬其將。軍不顧將先退者,後隊斬前隊。於是將士知必死,皆用命……帝喜,令謙選精兵屯教場以便調用,復命太監興安、李永昌同謙理軍務」。 京 門 三 戰 「初,也先深入,視京城可旦夕下,及見官軍嚴陣待,意稍沮。叛閹喜寧嗾使邀大臣迎駕,索金帛以萬萬計,復邀謙及王直、胡濙等出議。帝不許,也先氣益沮。庚申,寇窺德勝門。謙令亨設伏空舍,遣數騎誘敵。敵以萬騎來薄,副總兵范廣發火器,伏起齊擊之。也先弟孛羅、平章卯那孩中炮死。寇轉至西直門,都督孫鏜御之,亨亦分兵至,寇引退。副總兵武興擊寇彰義門,與都督王敬挫其前鋒。寇且卻,而內官數百騎欲爭功,躍馬競前。陣亂,興被流矢死。寇逐至土城,居民升屋號呼,投磚石擊寇,嘩聲動天。王竑及(毛)福壽援至,寇乃卻。相持五日。也先邀請既不應,戰又不利,知終弗可得志,又聞勤王師且至,恐斷其歸路,遂擁上皇由良鄉西去。謙調諸將追擊,至關而還。」 寇 退 之 防 「乃益兵守真、保、涿、易諸府州,請以大臣鎮山西,防寇南侵。景泰元年三月,總兵朱謙奏敵二萬攻圍萬全,敕范廣充總兵官御之。已而寇退,謙請即駐兵居庸,寇來則出關剿殺,退則就糧京師。」 斥 和 議 「大同參將許貴奏,迤北有三人至鎮,欲朝廷遣使講和。謙曰:『前遣指揮季鐸、岳謙往,而也先隨入寇。繼遣通政王復、少卿趙榮,不見上皇而還。和不足恃,明矣。況我與彼不共戴天,理固不可和。萬一和而彼肆無厭之求,從之則坐敝,不從則生變,勢亦不得和。貴為介冑臣,而恇怯如此,何以敵愾,法當誅。』移檄切責。自是邊將人人主戰守,無敢言講和者。」 用 間 「初,也先多所要挾,皆以喜寧為謀主。謙密令大同鎮將禽寧,戮之。又計授王偉誘誅間者小田兒。且因諜用間,請特釋忠勇伯把台家(把台為金忠之甥,賜姓名蔣信,見《明史》一五六《金忠傳》),許以封爵,使陰圖之。也先始有歸上皇意,遣使通款,京師稍解嚴……也先見中國無釁,滋欲乞和,使者頻至,請歸上皇。大臣王直等議遣使奉迎,帝不悅……謙從容曰:『天位已定,寧復有他……』帝顧而改容曰:『從汝,從汝。』先後遣李實、楊善往,卒奉上皇以歸,謙力也。」 性 行 又,「謙之為兵部也,也先勢方張,而福建鄧茂七、浙江葉宗留、廣東黃蕭養各擁眾僭號,湖廣、貴州、廣西,瑤、僮、苗、獠所至蜂起。前後徵調,皆謙獨運,當軍馬倥傯,變在俄頃,謙目視指屈,口具章奏,悉合機宜。僚吏受成,相顧駭服。號令明審,雖勛臣宿將小不中律,即請旨切責。片紙行萬里外,靡不惕息。其才略開敏,精神周至,一時無與比。至性過人,憂國忘身」。 2.京師九門 《明史》四十《地理志·京師》原註:「永樂四年閏七月,建北京宮殿,修城垣,十九年正月告成。宮城周六里一十六步,亦曰紫禁城,門八;正南第一重曰承天(今曰天安),第二重曰端門,第三重曰午門,東曰東華,西曰西華,北曰元武(今曰神武)。宮城之外為皇城,周一十八里有奇,門六:正南曰大明(清曰大清,今曰中華),東曰東安,西曰西安,北曰北安(今曰地安),大明門東轉曰長安左,西轉曰長安右,皇城之外曰京城,周四十五里,門九:正南曰麗正,正統初改曰正陽;南之左曰文明,後曰崇文;南之右曰順城,後曰宣武;東之南曰齊化,後曰朝陽;東之北曰東直;西之南曰平則,後曰阜成;西之北曰彰義,後曰西直;北之東曰安定;北之西曰德勝。嘉靖三十二年築重城,包京城之南,轉抱東西角樓,長二十八里,門七:正南曰永定,南之左為左安,南之右為右安,東曰廣渠,東之北曰東便,西曰廣寧(今曰廣安),西之北曰西便。」 案:于謙抗也先,京門三戰,本傳有「副總兵擊寇彰義門」之語,不知所指是否西直門。其時未築外城,不應有彰義也。但各門分守,已有西直門之對索,似不應更有至敬也,待查。 案:本傳下又稱:「寇遂至土城」,土城在德勝門北,則所謂彰義門似是西直門,至敬者或司游擊,非守門之將也。 30.11.18 3.也先京門之戰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三《景帝登極守御》:「(正統十四年十月,1449)己卯,也先長驅至京城西北關外,命石亨等軍於城北,兵部尚書于謙督其軍;都督孫鏜軍於城西,刑部侍郎江淵參其軍,皆背城而陣。以交阯番將王通為都督,與御史楊善守城。尚寶司丞夏瑄陳四策:一謂寇多騎,長於野戰,短於攻戰,且堅壁勿攻,使之氣沮,然後出奇設伏,諸道奮擊;一謂寇深入宜令死士襲其營,設伏內地以待追者;一謂寇既舉國內犯,邊無所御,宜分邊兵內外夾攻,彼將自潰;一謂我軍依城為營,退有所歸,宜以三隊為法,前隊戰退,令中隊悉斬以徇,不斬者同罪,使士知畏法。請趣行之……寇益四出剽掠,焚三陵寢祭器,逼宣武門南,逾盧溝橋,散掠下邑,攻城益急。大學士陳循等疏請敕宣府遼東總兵楊洪、曹義各選勁騎與官軍夾擊……既而宣府遼東兵至,軍大振,諸軍二十二萬列城下,寇見大軍盛而嚴,不敢輕犯,以數騎來嘗,謙設伏空屋,遣騎誘之,遂以萬騎來薄,伏發敗之。石亨出安定門與其從子彪持巨斧突入中堅,所向披靡,敵卻而西,亨追戰城西,復卻而南,彪率精銳兵千人誘寇至彰義門,寇見彪兵少逼之,亨率眾乘之,寇敗走。神機營都督范廣以飛槍大箭殺傷甚眾。都督孫鏜禦寇西直門失利,諸將不相援,鏜急叩門求入,給事中程信監軍西城,言鏜小失利即開門納鏜,賊益張,人心益危,乃閉城趣鏜戰。寇逼城,鏜兵走死地,亦附城戰,信與都督王通、都御史楊善城上鼓譟槍炮助鏜,毛福壽、高禮往援,禮中流失,石亨兵亦至,乃引退。於是也先知我有備,氣稍沮。于謙使諜,諜知上皇移駕遠,命石亨等夜舉火大炮擊其營,死者萬人,也先以上皇北遁。脫脫不花聞之,遂不敢入關亦遁,也先出居庸關,伯顏帖木兒奉上皇出紫荊關,諸將分兵躡其後……又捷,奪回人口萬餘……」 《明史》十一《景帝紀》:「壬戌,寇退。甲子,出紫荊關。丁卯,詔止諸王兵,……辛未,昌平伯楊洪充總兵官,都督孫鏜、范廣副之,剿畿內余寇。」 4.使上皇入南京之謀 《明史》一百六十七《袁彬傳》:「袁彬,字文質,江西新昌人。正統末,以錦衣校尉扈帝北征。土木之變,也先擁帝北去,從官悉奔散,獨彬隨侍,不離左右……有哈銘者,蒙古人。幼從其父為通事,至是亦侍帝……中官喜寧為也先腹心,……寧勸也先西犯寧夏,掠其馬,直趨江表,居帝南京。彬、銘謂帝曰:『天寒道遠,陛下又不能騎,空取凍飢。且至彼而諸得不納,奈何?』帝止寧計……哈銘從帝還,賜姓名楊銘。」 30.1.3 5.也先以妹獻上皇 《明史》一百六十七《袁彬傳》:「也先將獻妺於帝,彬請駕旋而後聘,帝竟辭之。」 6.英宗年齡 明英宗祁鎮,宣德二年(1427)十一月己亥生(宣紀),十年(1435)正月壬午即位(英紀),年九歲。正統十四年(1449)七月己丑下詔親征(英紀),年二十三歲。 29.12.27 7.景帝即位 《明史》十:英宗正統十四年(1449)「秋七月己丑(十一),瓦剌也先寇大同……下詔親征……癸巳(十五)命郕王居守……八月……壬戌(十五)……帝北狩,甲子京師聞敗……乙丑(十八)皇太后命郕王監國,……己巳(二十二)皇太后立皇子見深為皇太子。(案:英宗長子,時年三歲。憲宗於成化二十三年崩,年四十一,應生於正統十二年,是年正三歲,《本末》謂二歲,誤。《憲宗實錄》一:「正統丁卯十一月二日生」,丁卯為十二年。)九月癸未(初六日),郕王即位,遙尊帝為太上皇。」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二《土木之變》:「十四年……秋七月……十七日,命太監金英輔郕王居守,每旦於闕左門西面受群臣謁見。」 又三十三《景帝登極守御》:「英宗正統十四年秋八月,上北狩,太后召百官入集闕下,諭曰:『皇帝率六軍親征,已命郕王臨百官。然庶務久曠,今特敕郕王總其事,群臣其悉啟王聽令。』辛未,太后詔立皇長子見深為皇太子,時年二歲,命郕王輔之……癸酉郕王臨午門……丙子,移王座入奉天門左受朝。」 《明史》十一《景帝紀》:「恭仁康定景皇帝,諱祁鈺,宣宗次子也。母賢妃吳氏。」案:英宗諱祁鎮,宣宗長子,母貴妃孫氏後冊封皇后,與景帝異母。景帝景泰八年崩,年三十,則應生於宣德三年(1428),監國時年二十二也。 四、英宗南還與復辟 1.迎上皇之議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三《景帝登極守御》:(正統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太后遣太監金英傳旨:『皇太子幼沖,郕王宜早正大位,以安國家。』時議者以時方多故,人心危疑,思得長君以弭禍亂,於是文武群臣交章勸進,王再辭讓。眾請遵太后命,允之,遂擇日行禮。」 又,「時也先聲言欲送上皇還,眾議多主和。于謙獨排眾議曰:『社稷為重,君為輕。』遣人申戒各邊將,毋墮賊計」。 又,「景帝景泰元年春正月,上皇書至,索大臣來迎。命公卿集議,廷臣因奏請遣官使北,賀節進冬衣。上謂必能識太上皇帝者始可行。群臣懼,謝罪。事遂寢」。 又,「阿剌遣使貢馬請和……奏至,帝問尚書學士陳循曰:『也先可和耶?』循曰:『遣而備之。』上曰:『然。』乃降璽書厚賜阿剌,數『也先挾詐,義不可從。即阿剌必欲和好,待瓦剌諸部落北歸,議和未晚。不然,朕不惜戰也。』」 《明史本末》又,「六月,吏部尚書王直等言:『也先遣使請上皇還京……如果至誠,特賜俯納,奉迎上皇以歸,不復事天臨民。陛下但當盡崇奉之禮,庶天倫厚而天眷益隆。』上曰:『卿言甚當。然此大位非我所欲,蓋天地祖宗,宗室文武群臣之所為也。自大兄蒙塵,朕累遣內外官員齎金帛迎請,也先挾詐不肯聽。若又使人往,恐假以遠駕為名,羈留我使,率眾來犯京畿,愈加蒼生之患。卿等更加詳之,勿遺後患。』」 又,「秋七月,也先屢以和議不成,復俾……阿剌為書……至京師請和。禮部議。尚書胡濙等奏奉迎上皇,帝不允。次日,帝御文華殿,召文武群臣諭曰:『朝廷因通和壞事,欲與寇絕,而卿等屢以為言,何也?』吏部尚書王直對曰:『上皇蒙塵,理宜迎復。乞必遣使,勿使有他日悔。』帝不懌曰:『我非貪此位,而卿等強樹焉,今復作紛紜何?』眾不知所對。于謙從容曰:『大位已定,孰敢他議!答使者,冀以舒邊患,得為備耳。』帝意始釋,曰:『從汝,從汝。』言已即退……遂以李實為禮部右侍郎,充正使,羅綺為大理寺少卿,充副使……上遺書脫脫不花可汗……復降璽書諭也先及阿剌……時閣臣及府部諸臣承上意,止言息兵講和,不及迎復上皇意。實等遂偕完者脫歡行。以十七日至也先營……也先曰:『……皇上在此,吾輩無所用之。每遣使南朝令來迎,竟不至,何也?』實等反覆譬曉欲迎上皇意。也先曰:『南朝遣汝通問,非奉迎也。』……實未至京,會脫脫不花亦遣使皮兒馬黑麻請和,右都御史楊善慨然請行……實既還朝……諸文武大臣合疏言:『……彼使來和,當遣使答。今請迎復,乃不與偕,是輕迎駕重講和也。不迎駕歸何以和為?』帝令再議。李實言:『也先約臣迎駕,毋出八月五日……若過所期,更欲使臣,亦不敢往。』帝竟付迎復於敕書而已,不遣使,曰:『待楊善歸。』監察御史畢鑾復言,……翰林邢讓亦以為言。帝曰:『上皇朕兄,豈有不迎?彼情叵測,正欲探之。情誠而迎,又何暮焉。』……癸酉上皇駕行。」 《明史》一六九《王直傳》:「比實還,又以也先使至,具言也先欲和狀。直與寧陽侯陳懋等上疏,請更遣使齎禮幣往迎上皇,不許。復上疏曰:……帝乃命群臣擇使,直與陳懋等請仍遣實。報曰:『候善歸議之。』御史畢鑾等復上疏,力言……已而善竟奉上皇還。」 2.英宗之歸 《明史》十一《景帝紀》:景泰元年七月,「己巳,楊善至瓦剌,也先許上皇歸。八月癸酉,上皇發瓦剌。(上皇自北狩至是三百七十二日)……甲申,遣侍讀商輅迎上皇於居庸關。丙戌,上皇還京師(自離都又四百十三日)帝迎於東安門,入居南宮,帝帥百官朝謁。」 3.明景帝與英宗 《明史》一百六十九《胡濙傳》:「胡濙,字源潔,武進人……楊善使也先,濙言上皇蒙塵久,宜附進服食,不報。」 又,「上皇將還,命禮部具奉迎儀。濙等議:『遣禮部迎於龍虎台,錦衣具法駕迎居庸關,百司迎土城外,諸將迎教場門,上皇自安定門入,進東安門,於東上北門南面坐,皇帝謁見畢,百官朝見,上皇入南城大內。』議上,傳旨以『一轎二馬迎於居庸關,至安定門易法駕,余如奏。』給事中劉福等言禮太薄,帝報曰:『朕尊大兄為太上皇帝,尊禮無加矣。福等顧雲太薄,其意何居?禮部其會官詳察之。』濙等言:『諸臣意無他,欲陛下篤親親耳……』」 又,「濙等因……言……陛下宜躬迎安定門外,分遣大臣迎龍虎台。帝不悅曰:『第從朕命,無事紛更。』」 又,「上皇至,居南城宮。濙請帝明年正旦率群臣朝延安門,不許。上皇萬壽節,請令百官拜賀延安門,亦不許」。 《明史》一百七十三《楊洪傳》:「也先復令帝(英宗)為書遺洪,洪封上之。時景帝已即位,馳使報洪:『上皇書,偽也。自今雖真書,毋受。』於是洪一意堅守。」 4.景帝易太子 《明史》十一《景帝紀》:景泰三年,「夏五月甲午,廢皇太子見深為沂王,立皇子見濟為皇太子,廢皇后汪氏,立太子母杭氏為皇后」。 《明史》一百六十九《王直傳》:「(景)帝欲易太子,未發。會思明土知府黃竑以為請。帝喜,下禮部議。胡濙唯唯,文武諸臣議者九十一人,當署名,直有難色。陳循濡筆強之,乃署,竟易皇太子。直進兼太子太師,賜金幣加等,頓足嘆曰:『此何等大事,乃為一蠻酋所壞,吾輩愧死矣。』」 又,「景帝疾亟,直、濙等會諸大臣台諫,請復立沂王為皇太子,(案:皇太子見濟於景泰四年十一月卒,迄未他立。)推大學士商輅草疏,未上,而石亨、徐有貞等奪門迎上皇復位,殺王文等。疏草留姚夔所,嘗出示郎中陸昶,嘆曰:『是疏不及進,天也。』」 《明史》三百四《宦官·金英傳》:「及遣都給事中李寔往,敕書不及迎上皇。寔驚,走白內閣,遇安(興安太監),安復論曰:『若奉黃紙詔行耳,他何預!』及易儲,人遂疑安預謀矣。(安有廉操,且知于謙賢,力獲之。)」 《明史》一百六十八《陳循傳》:「帝欲易太子,內畏諸閣臣,先期賜循及高谷白金百兩,江淵、王一寧、蕭鎡半之。比下詔議,循等遂不敢諍。」 5.英宗復辟 《明史》十一《景帝紀》:景泰七年(1456)十二月,「癸亥(二十八日),帝不豫,罷明年元旦朝賀」。 《明史》十一《景帝紀》:景泰八年(1457)正月,「丁丑(癸亥後十四日,十二日),帝輿疾宿南郊齋宮。己卯(丁丑後二日,不豫第十七日,十四日)群臣請建太子,不聽。壬午(己卯後三日,帝不豫第二十日,十七日)武清侯石亨、副都御史徐有貞等迎上皇復位。二月乙未(壬午後十三日,朔)廢帝為郕王……癸丑(乙未後十八日,十九日)王薨於西宮,年三十」。 《明史》十二《英宗後紀》:「天順元年(1457)春正月,壬午(十七日)昧爽,武清侯石亨、都督張僄、張磎,左都御史楊善,副都御史徐有貞,太監曹吉祥以兵迎帝於南宮,御奉天門,朝百官……日中御奉天殿即位。下兵部尚書于謙,大學士王文錦衣衛獄……丁亥(壬午後五日,二十二日)殺于謙、王文,籍其家。」 《明史》一百七十一《徐有貞傳》:「徐有貞,字元玉,初名珵,吳人。宣德八年進士……為人短小精悍,多智數,喜功名。凡天官、地理、兵法、水利、陰陽方術之書,無不諳究……進左副都御史。(景泰)八年正月,景帝不豫。石亨、張磎等謀迎上皇,以告太常卿許彬。彬曰:『此不世功也。彬老矣,無能為。徐元玉喜奇策,盍與圖之。』亨即夜至有貞家。聞之大喜,曰:『須令南城知此意。』磎曰:『陰達之矣。』令太監曹吉祥入白太后。辛巳夜,諸人復會有貞所。有貞升屋覽乾象,亟下曰『時至矣,勿失。』時方有邊警,有貞令磎詭言備非常,勒兵入大內。亨掌門鑰,夜四鼓,開長安門納之。既入,復閉以遏外兵。時天色晦冥,亨、磎皆惶惑,謂有貞曰『事當濟否』?有貞大言必濟,趣之行。既薄南城,門錮,毀牆以入。上皇燈下獨出問故。有貞等俯伏請登位,乃呼進舉。兵士惶懼不能舉,有貞率諸人助勉以行。星月忽開朗,上皇各問諸人姓名。至東華門,門者拒弗內,上皇曰『朕太上皇帝也』,遂反走。乃升奉天門,有貞等常服謁賀,呼萬歲。景帝明(十七日)當視朝,群臣咸待漏闕下,忽聞殿中呼噪聲,方驚愕。俄諸門畢啟,有貞出號於眾曰:『太上皇帝復位矣。』趣入賀。」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五《南宮復辟》:「英宗天順元年春正月壬午……時武清侯石亨,知景帝疾必不起,念請復立東宮,不如請太上皇復位,……至十六日,既暮,復會有貞,曰:『得報矣,計將安出?』有貞乃升屋,覽步乾象,亟下,曰:『事在今夕,不可失。』遂相與密語,人不聞。而是時會有邊吏報警,有貞曰:『宜乘此,以備非常為名,納兵入大內,誰不可者!』亨、磎然之。計定,倉皇出。有貞焚香祝天,與家人訣……遂與亨、磎往會吉祥及王驥、楊善、陳汝言,收諸門鑰。夜四鼓,開長安門,納兵千人,宿衛士驚愕不知所為。兵既入,有貞仍鎖門,取鎖投水竇中,曰:『萬一內外夾攻,事去矣!』亨、磎亦惟有貞處分,莫知所為。時天色晦暝,亨惶惑,叩有貞曰:『事當濟否?』有貞大言曰:『時至矣,勿退!』率眾薄南宮,門錮不可啟,扣之不應。俄聞城中隱隱開門聲,有貞命眾取巨木懸之,數十人舉之撞門。又令勇士踰垣入,與外兵合毀垣,垣壞門啟,亨、磎等入見。上皇燭下獨出,呼亨、磎曰:『爾等何為?』眾俯伏合辭云:『請陛下登位。』呼兵士舉輦至,兵士驚懼,不能舉,有貞等助挽之,掖上皇登輦以行。忽天色明霽,星夜皎然。上皇顧問有貞等為誰,各自陳官職姓名。入大內,門者呵止之,上皇曰:『吾太上皇也。』門者不敢御。眾掖升奉天殿,武士以瓜擊有貞,上皇叱之,乃止。時黼座尚在殿隅,眾推之使中,遂升座,鳴鐘鼓,啟諸門。是日,百官入候景帝視朝。既入,見南城,暨殿上呼噪聲,尚不知故。有貞號於眾曰:『上皇復辟矣。』趣入賀,百官震駭,乃就班賀。上皇宣諭之,眾始定。景帝聞鐘鼓聲,大驚,問左右曰:『于謙耶?』既知為上皇,連聲曰:『好,好。』明日,上皇臨朝。」 6.于謙之死 《明史》一百七十《于謙傳》:「帝(景帝)知謙深……用一人,必密訪謙。謙具實對,無所隱,不避嫌怨。由是諸不任職者皆怨,而用弗如謙者,亦往往嫉之……謙性剛……視諸選耎大臣勛舊貴戚,意頗輕之,憤者益眾。又始終不主和議,雖上皇實以是得還,不快也。徐珵以議南遷,為謙所斥。至是改名有貞,稍稍進用,嘗切齒謙。石亨……畏謙不得逞,亦不樂謙……都督張磎以征苗失律,為謙所劾,與內侍曹吉祥等皆素憾謙。景泰八年正月壬午,亨與吉祥、有貞等既迎上皇復位,宣諭朝臣畢,即執謙與大學士王文下獄。誣謙等與黃竑構邪議,更立東宮,又與太監王誠、舒良、張永、王勤等謀迎立襄王子。亨等主其議,嗾言官上之。都御史簫惟禎定讞,坐以謀逆,處極刑。」 7.襄王 《明史》一百十九《諸王傳·仁宗諸子·襄王傳》:「襄憲王瞻墡,仁宗第五子。(母昭皇后張氏,與宣宗同母。)永樂二十二年封。莊敬有令譽。宣德四年就藩長沙。正統元年徙襄陽。英宗北狩,諸王中,瞻墡最長且賢,眾望頗屬。太后命取襄國金符入宮,不果召。瞻墡上書,請立皇長子,令郕王監國,募勇智士迎車駕。書至,景帝立數日矣……英宗復辟,石亨等誣于謙、王文有迎立外藩語,帝頗疑瞻墡。久之,從宮中得瞻墡所上二書,而襄國金符固在太后閣中,乃賜書召瞻墡,比二書於金滕……成化十四年薨,子定王祁鏞嗣。」 29.12.6 8.英宗復辟錄奪門功 《明史》十二《英宗後紀》:「天順元年春正月……丙戌大赦天下……論奪門迎復功,封石亨忠國公、張磎太平侯、張僄文安伯、楊善興濟伯、曹吉祥嗣子欽都督同知……己丑復論奪門功,封孫鏜懷寧伯……官舍旗軍晉級者凡三千餘人……壬辰榜于謙黨人示天下。」 《明史》一百七十六《李賢傳》:「李賢,字原德,鄧人……宣德八年成進士……英宗復位,命兼翰林學士,入直文淵閣,與徐元貞同預機務……帝復問賢『奪門』事,賢曰:『迎駕則可,『奪門』豈可示後。天位乃陛下固有,奪即非順。且爾時幸而成功,萬一事機先露,亨等不足惜,不審置陛下何地?』帝悟曰:『然。』賢曰:『若郕王果不起,群臣表請陛下復位,安用擾攘為。此輩又安所得邀升賞,招權納賄安自起?老成耆舊依然在職,何至有殺戮降黜之事,致干天象?《易》曰『開國承家,小人勿用』,正謂此也。』帝曰『然』。詔自今章奏勿用奪門字,並議革冒功者四千餘人。」(賢氣度端凝,奏對皆中機宜。) 9.曹、石 《明史》三百四《宦官·曹吉祥傳》:「曹吉祥,凜州人,素依王振……後與石亨結,帥兵迎英宗復位。遷司禮太監,總督三大營……門下廝養冒官者多至千百人,朝士亦有依附希進者,權勢與石亨埒,時並稱曹、石。」 10.英宗復辟之近因 《明史》一百七十三《石亨傳》:「石亨,渭南人……景泰元年二月命佩鎮朔大將軍印,帥京軍三萬人,巡哨大同。遇寇敗之……于謙立團營,命亨提督充總兵官如故。八年帝將郊,宿齋宮,疾作不能行禮,召亨代。亨受命榻前,見帝病甚,遂與張磎、曹吉祥等謀迎立上皇。上皇既復辟,以亨首功,進爵忠國公。」 11.《英廟北狩錄》 《英廟北狩錄》一卷,明,王懋著,北京大學藏抄本(916.05/4014)。凡二十七頁,每半頁九行,行二十二字。前有正德三年五月朔自序,題「望八老人,安成王懋資勉,書於汶東之勉庵。」序稱:「己巳之事,紀而談之者不一,皆得此而失彼,或詳甲而略乙,又參以舊時名卿故老所言,亦如侏儒之觀戲,或窺其一詭,而本末不備。予也,逡巡老境,時復技癢。譬之盲者之不忘視,蹩者之不忘起,乃參考訂,擇而輯書之,名曰勉庵錄,其亦野史之詳備者歟!」是其書原名《勉庵錄》,但實簡略,不足以當詳備也。紀事至英宗入南內止。 38.5.14 12.土木之敗參考 清吳彌光輯《勝朝遺事初編》卷三: 《否泰錄》 劉定之 《正統北狩事跡》 楊銘 《北使錄》 李實 《天順日錄》 李賢 《復辟錄》 一卷,明楊暄撰。見明李栻輯《歷代小史》。(商務印書館影印《元明善本叢書》) 五、韃靼復興與河套問題 1.韃靼復興 據《明史》三百二十七《外國傳八·韃靼傳》,參以《明史紀事本末》五八、五九、六〇卷: 洪武元年(1368),元順帝出塞至開平。 二年(1369),元順帝至萬昌。 三年(1370),元順帝死,明克應昌獲元主之孫,封崇禮侯。 十一年(1378),元順帝子死,孫立。 二十一年(1388),藍玉攻元後於捕魚兒海,獲元主之子,元主為部下所殺,於是漠北削平。 二十一年——永樂元年(1388—1403)五傳不知帝號。 (未完) 1956.11.9 永樂元年(假定,1403)鬼力赤自立,稱可汗。去國號,稱韃靼。與瓦剌相仇殺,數為所困,向明入貢。 八年(1410)、二十年(1422)、二十一年(1423),成祖以其至邊要劫,三次親征韃靼。 二十二年(1424),復征韃靼不遇。成祖死。韃靼修貢。時韃靼之阿魯台數敗於瓦剌,部曲離散,日益蹙。 宣德九年(1434),阿魯台為瓦剌襲殺。瓦剌強大。 景泰二年(1451),瓦剌也先自立為可汗,未幾為所部阿剌知院所殺。韃靼部長孛來破阿剌,阿剌死。孛來與舊部毛里孩皆雄視部中。於是韃靼復熾,以後時入寇。 天順五年(1461),孛來復與毛里孩入河西。 天順六年(1462),以後孛來等每年入貢,數寇掠。 天順間有河羅出率屬潛入河套居之,逐逼近西邊。 成化元年(1465),孛來春寇遼東。秋掠延綏。冬復大入。孛來、小王子、毛里孩先後繼至河套,抄掠延綏無虛時,而邊事以棘。 成化七年(1466),諸部內爭,毛里孩殺孛來。 弘治元年(1488),小王子自稱大元大可汗奉書求貢。往來套中,出沒為寇。 八年(1495),小王子與火節相倚日強為東西諸邊患。 十四年(1501),小王子散掠固原、寧夏境,戕殺慘酷。 十五年(1502),入遼東、密雲,西掠偏頭。 弘治十七年(1504),入大同、宣府。 十八年(1505),圍雷州,散掠內地,寇宣府。 正德元年(1506),掠隆德、會寧,關中大擾。 二年(1507),入寧夏。 四年(1509),寇大同。 五年(1510),亦卜剌逼脅洮西,巴禿猛可稱大元大可汗。 八年(1513),亦卜刺擁眾來川,自是洮岷松潘無寧歲。小王子以五萬騎攻大同。 九年(1514),寇宣、大,掠懷安,京師戒嚴。 正德十一年(1516),小王子以七萬騎分道入,犯宣府,破城堡二十,殺掠人畜數萬。以上攻掠,明軍均不勝,而時以捷聞。 十二年(1517),小王子以五萬自榆林入寇。 嘉靖四年(1525),寇甘肅。 五年(1526),兩寇宣府,犯寧夏。 六年(1527),掠山西,入大同。 十一年(1532),小王子乞通貢未得,擁十萬騎入寇。「時小王子最富強,控弦十餘萬,多畜貨貝,稍厭兵,乃徙幕東方。」吉囊、俺答均小王子從父行,據河套,雄黠喜兵。相率躪諸邊。 嘉靖十二年(1533),吉囊入宣府。 十三年(1534),吉囊寇大同。 十五年(1536),吉囊以十萬眾寇涼州,犯大同入掠。 十九年(1540),吉囊被劉天和、周尚文戰敗,其子被殺。 二十年(1540),俺答大舉內犯。 二十一年(1541),敵掠朔州,由太原南下,沁、汾、襄垣、長子皆被殘,復從忻、崞代而北屯祁縣,以前只掠邊境未深入。吉囊死,俺答獨盛,歲數擾延綏諸邊。 嘉靖二十四年(1545),俺答犯延綏、大同。 二十五年(1546),俺答報貢不許,以十萬騎入侵,擾慶陽,寇錦義。曾銑、夏言議復河套。 二十八年(1549),擾宣府,犯西塞者五。 二十九年(1550),俺答傳箭諸部,大舉入犯。至古北口,從間道過牆入,大擾懷柔,圍順義,抵通州,圍北京三日才引去。從古北口出塞。 俺答圍城,縱所擄內官入城求賞,徐階令邊臣塞外,困邊臣以靖。仇鸞議開馬市,楊繼盛爭之不得。 嘉靖三十年(1551),給白金十萬,開馬市於大同、延寧,俺答市畢旋入掠,詔罷馬市。自是敵日寇掠西邊,邊人大困。 三十一年(1552),其年四犯大同,三犯遼陽,一犯寧夏。 三十二年(1553),秋,俺答覆大舉入寇,下渾源、靈丘、廣昌,分兵東犯蔚,西掠代、繁時,已駐鄜延二十日,延慶諸城屠掠幾遍。 三十三年(1554),秋攻薊鎮牆,百通並進,京師戒嚴。 三十四年、三十五年、三十六年(1555—1557),連年來擾。 三十八年、三十九年、四十年、四十一年、四十二年、四十三年、四十四年、四十五年(1559—1566),年年入犯。 隆慶元年(1567),俺答數犯山西,秋分三道入井坪、朔州,邊將不能御,遂長驅攻岢嵐,及汾州,破石州,殺知州王亮東,屠其民,復大掠孝義、介休、平遙、文水、交城、太谷、隰州間,男女死者數萬。 二年(1568),敵知中國有備,入寇稍稀。 俺答四年(1570),俺答之孫把漢以家事與俺答不和,降明,明遂因之誘俺答降而還其孫。俺答降,封順義王,通市。俺答老,佞佛。自是約束諸部無入犯,歲來貢市,西塞以寧。 1956.11.9 2.河套問題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議復河套》:「河套,三面阻黃河,土肥饒,可耕桑。密邇陝西榆林堡,東至山西偏頭關,西至寧夏鎮,東西可二千里;南至邊牆,北至黃河,遠者八九百里,近者二三百里。即周之朔方,秦之河南地,漢之定襄郡,赫連勃勃、趙元昊之所據以為國者也。唐三受降城在河套北黃河之外,元東勝州在受降城之東。國初,諸部遁河外,居漠北,延緩無事。正統以後,王驥等兵次甘肅,申明號令,河套以寧,然間亦渡河。繼而守將都督王順始築榆林城,創沿邊一帶營堡墩台,累增至二十四所。歲調延安、綏德、慶陽三衙官軍分戍,而河南陝西客兵助之,列營積糧,以過要衝。」(《國學基本叢書》本三冊,72頁) 《明史》三二七《韃靼傳》:「天順間有阿羅出者,率屬潛入河套居之。遂逼近西邊。河套古朔方郡,唐張仁願築受降城處也。……明初守之,後以曠絕內徙。至是(成化元年,1465)孛來與小王子、毛里孩等先後繼至,……抄掠延綏無虛時,而邊事以棘。」 ( 1 4 5 7 — 1 4 6 4 , 始 入 ; 1 4 6 5 , 大 入 ) 又,「(成化)六年(1470)……時孛魯乃與斡羅出合別部癿加思蘭、孛羅忽亦入據河套,為久居計。延綏告急」。 ( 1 4 7 0 , 久 居 計 ) 又,「(成化七年,1471)乃集廷議,請大發兵搜套(案:葉盛上言搜河套,以為復東勝未可輕議,唯增兵守險,可為遠圖。《明史紀事本末》)。……未有功。滿魯都入河套稱可汗,癿加思蘭為太師」。 ( 1 4 7 1 , 搜 套 ) 「(成化九年,1473)秋滿魯都等與孛羅忽並寇韋州,王越……大破之,……滿魯都等……相顧悲哭去,自是不復居河套,邊患少弭。」 ( 1 4 7 3 , 退 出 河 套 ) 「弘治元年(1489)夏,小王子……等屢入貢,漸往來套中,出沒為寇,八年(1495)北部亦卜剌國王等入套駐牧。」 ( 1 4 8 9 , 往 來 套 中 ; 1 4 9 5 , 駐 牧 ) 「(弘治)十三年(1500)冬小王子復居河套。」 ( 1 5 0 0 , 復 居 河 套 ) 「(嘉靖十一年,1532)曰吉囊、曰俺答者,於小王子為從父行,據河套,雄黠喜兵,為諸部長,相率躪諸邊。」 ( 1 5 3 2 , 據 套 躪 邊 ) 「(嘉靖二十五年,1546)總督三邊侍郎曾銑……議復河套,大學士夏言主之,帝方向用言,令銑圖上方略,以便宜從事,明年(二十六年,1547)……帝意中變,言與銑竟得罪,斬西市。敵益蓄忿思逞,廷臣不敢言復套事矣。」 ( 1 5 4 6 , 復 套 之 議 )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嘉靖)二十七年(1548)春正月,大學士夏言罷。初,河套之議,言力主之。嚴嵩積憾言,且欲躐其首輔,於是因災異疏陳缺失,謂:「曾銑開邊啟釁,誤國大計所致。夏言表里雷同,淆亂國事,當罪。」遂罷言,逮銑詣京,……廷臣議罪,凡與議復套者,悉奪俸,並罰言官,廷杖有差。於是復套事宜悉為停止」。 1956.11.9 晚以明日將述此,匆匆錄之,既畢,忽憶及往年早經錄過,檢之果然,空費五小時矣。夜十二時書。近長年不講此,今年新大綱又列入。久忘矣。 3.復套之議 韃 靼 入 套 《明史》三百二十七《韃靼傳》:「朝臣稱也先為瓦剌可汗,未幾,為所部阿剌知院所殺(事在景泰六年,見三二八《瓦剌傳》),韃靼部長孛來,復攻破阿剌,求脫脫不花子麻兒可兒立之,號小王子。阿剌死,而孛來與其屬毛里孩等皆雄視部中,於是韃靼復熾。」 又,「天順間有阿羅出者,率屬潛入河套居之,遂逼近西邊。河套古朔方郡。唐張仁願築三受降處也。地在黃河南,自寧夏至偏頭關,延袤二千里,饒水草,外為東勝衛,東勝而外土平衍,敵來一騎不能隱,明初守之,後以曠絕內徙,至是孛來與小王子(麻兒可兒死,眾共立馬古可兒吉思,亦號小王子)、毛里孩等先後繼至,擄中國人為嚮導,抄掠延綏無虛時,而邊事以棘」。 《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議復河套》:「英宗天順六年(1462)春正月,毛里孩等入河套。是時,孛來稍衰,其大部毛里孩、阿羅出、少師猛可與孛來相仇殺,而立脫思為可汗。脫思,故小王子從兄也。於是毛里孩、阿羅出、孛羅忽三部始入河套。然以爭水草不相下,不能深入為寇。時遣人貢馬,暗通朵顏諸衛擾塞下。」 明 初 河 套 邊 防 「河套周圍三面阻黃河,土肥饒,可耕桑。密邇陝西榆林堡,東至山西偏頭關,西至寧夏鎮,東西可二千里;南至邊牆,北至黃河,遠者八九百里,近者二三百里。即周之朔方,秦之河南地,漢之定襄郡,赫連勃勃、趙元昊之所據以為國者也。唐三受降城在河套北黃河之外,元東勝州在受降城之東。國初,諸部遁河外,居漠北,延綏無事。正統以後,王驥等兵次甘肅,申明號令,河套以寧,然間亦渡河。繼而守將都督王禎始築榆林城,創沿邊一帶營堡墩台,累增至二十四所。歲調延安、綏德、慶陽三衛官軍分戍,而河南、陝西客兵助之,列營積糧,以遏要衝。景泰初,犯延慶,不敢深入。至是,阿羅出掠邊人以為嚮導,因知河套所在,不時出沒,遂為邊境門庭之害。」 憲 宗 時 復 河 套 之 議 「(憲宗成化)二年(1466)春三月,延綏紀功兵部郎中楊琚奏:『河套寇屢為邊患……」帝曰:「楊琚所奏移堡防邊,具有證據,其言有理,兵部即會官議處以聞。」(一次) 六月,大學士李賢等奏:「河套與延綏接境……今毛里孩居處其中,出沒不常。苟欲安邊,必須大舉而後可。乞令兵部會官博議,進兵搜剿,務在盡絕……」帝允所擬……乃敕陝西巡撫項忠、太監裴當、總兵楊信協謀征剿河套。(二次) 六年(1470)孛羅忽等據河套,邊人大擾。乃敕御史王越總關中軍務,議搜河套,復東勝……朝廷從其議,以武定侯趙輔充總兵官,總制各路軍馬,搜河套。尋以疾還,遂不復舉……」(三次) 七年(1471)春二月,朱永以河套寇未退,議戰守二策。事下兵部,……命吏部右侍郎葉盛行視河套。時議增兵設險,或請大舉驅之出河外。沿河築城堡抵東勝,徙民耕守其中。盛往,上言:「搜河套,復東勝,未可輕議,唯增兵守險,可為遠圖。」帝從之。(四次) 九年秋九月……自據河套以來,無歲不深入,殺掠人畜至數千百萬。邊將擁兵,莫敢誰何,徼所遺老弱及殺平民以上功,冒升賞。三遣大將朱永、趙輔、劉聚出師,亦多效邊將故習。以是益橫,內地且危。廷臣日議搜套,聚兵八萬,糜資儲無算,而師竟不出。(王越、朱永均附中官汪直) 孝 宗 武 宗 時 復 套 之 謀 武宗正德元年(1506)春正月,總制三邊楊一清上言:「……茲欲復守東勝……使河套千里之地歸我耕牧……則陝西猶可息肩也。」又上六事……多中機宜,帝可其奏,剋期奏績。以忤劉瑾乞休,工亦罷。僅築四十餘里,屹然巨嶂也。初,弘治末,朝廷清明,諸大臣協和,盡心體國,為經久計,以故議復河套。會孝宗崩,瑾既專政,一清復得罪去,遂無敢言及河套者,我邊日減,敵日進矣。」 世 宗 時 曾 銑 復 套 之 議 《明史》二百四《曾銑傳》:「曾銑,字子重,江都人。自為諸生,以才自豪。嘉靖八年成進士……二十五年(1546)夏以原官(兵部侍郎)總督陝西三邊軍務……銑素喜功名,又感帝知遇,益圖所報稱。念寇居河套,久為中國患,上疏曰『賊據河套,侵擾邊鄙將百年。孝宗欲復而不能,武宗欲征而不果,使吉囊據為巢穴。出套則寇宣大三關,以震畿輔;入套則寇延、寧、甘、固以擾關中。深山大川,勢顧在敵而不在我。封疆之臣,曾無有以收復,為陛下言者,蓋軍興重務也;小有挫失,媒孽踵至……臣非不知兵凶戰危,而枕戈汗馬,切齒痛心有日矣。竊嘗計之:秋高馬肥,弓矢勁利,彼聚而攻,我散而守,則彼勝;冬深水枯,馬無宿藁,春寒陰雨,壤無燥土,彼勢漸弱,我乘其弊,則中國勝。臣請以銳卒六萬,益以山東槍手二千,每當春夏交,攜五十日餉,水陸交進,直搗其巢。材官騶發,炮火雷激,則寇不能支。此一勞永逸之策,萬世社稷所賴也。遂條八議以進。(《明史紀事本末》五十八:「總督三邊侍郎曾銑請復河套,條為八議:一曰定廟謨,二曰立綱紀,三曰審機宜,四曰選將材,五曰任賢能,六曰足芻餉,七曰明賞罰,八曰修長技。計萬餘言,指據明悉。下兵部議行。」)是時,銑與延寧撫臣欲西自定邊營,東至黃甫川一千五百里築邊牆禦寇,請帑金數十萬,期三年畢功。疏議下兵部。部臣難之,請令諸鎮文武將吏協議。詔報曰:『賊據套為中國患久矣,朕宵旰念之,邊臣無分主憂者,今銑倡恢復,議甚壯,其令銑與諸鎮臣悉心上方略,予修邊費二十萬。銑乃益銳,而諸巡撫延綏張問行、陝西謝蘭、寧夏王邦瑞及巡按御史盛唐以為難,久不會奏。銑怒,疏請於帝,帝為責讓諸巡撫。會問行已罷,楊守謙代之,意與銑同,遂合諸臣條上十八事(《明史紀事本末》曰:「乃條列十八事,曰恢復河套,修築邊牆,選擇將材,選練士卒,買補馬騾,進兵機宜,轉運糧餉,申明賞罰,兼備舟車,多置火器,招降用間,審度時勢,防守河套,營田儲蓄,及明職守、息訛言、寬文法、處孽畜。」)已又獻營陣八圖,並優旨下廷議。廷臣見上意向銑,一如銑言。帝忽出手詔諭輔臣曰:『今逐套賊師果有名否?兵食果有餘,成功可必否?一銑何足言,如生民荼毒何?』初銑建議時,輔臣夏言欲倚以成大功,主之甚力,及是大駭,請帝自裁斷,帝命刊手詔,遍給與議諸臣。時嚴嵩方與言有隙,欲因以傾言,乃極言套必不可復,陰詆言,故引罪乞罷以激帝怒,旋復顯攻言,謂向擬旨褒銑,臣皆不預聞。兵部尚書王以旗會廷臣覆奏,遂盡反前說,言套不可復。帝乃遣官逮銑,出以旗代之,責科道官不言,悉杖於廷,停俸四月。」(《明史紀事本末》列八議於前,銑等疏於後,辭亦較詳。) 《明史》一百九十六《夏言傳》:「江都人蘇綱者,言繼妻父也,雅與銑善,銑方請復河套,綱亟稱於言。言倚銑可辦,密疏薦之,謂群臣無如銑忠者。帝令言擬旨,優獎之者再。銑喜,益銳意出師。帝忽降旨詰責,語甚厲。嵩揣知帝意,遂力言河套不可復,語侵言。言始大懼,謝罪,且言『嵩未嘗異議,今乃盡諉於臣』……(嘉靖)二十七年正月,盡奪言官階,以尚書致仕,猶無意殺之也。會有蜚語聞禁中,謂言去時怨謗。嵩復代仇鸞草奏訐言納銑金,交關為奸利,事連蘇綱,遂下銑、綱詔獄。嵩與元、炳謀,坐銑交結近侍,律斬,綱戍邊,遣官校逮言……其年十月竟棄言市。」 《明史·曾銑傳》:「銑有膽略,長於用兵。」 又,「其後,俺答數入寇,帝卒不悟,輒曰:『此銑欲開邊,故行報復耳。』」 《明史》三百二十七《韃靼傳》:「銑議復河套,大學士夏言主之,帝方向用言,令銑圖上方略以便宜從事……銑鳩兵繕塞,輒破敵。既而帝意中變,言與銑竟得罪斬西市,敵益蓄忿思逞,廷臣不敢言復套事矣。」 阿 羅 出 入 居 河 套 《明史》九十一《兵志三·邊防》:「天順中阿羅出入河套駐牧,每引諸部內犯。」 4.五府九卿會議 《紀錄匯編》五十三《高拱邊略二·伏戎記事》:「隆慶庚午(1570)秋九月十九日,北虜把漢那吉來降(1頁),……詔下兵部議(4頁)……當時俺答聽趙全等唆誘,業擁兵駐邊為索孫計(5頁),……督撫……即遣通丁鮑崇德直入虜營宣諭(7頁),……崇德見俺答……俺答乃大喜,而屏去左右語崇德曰……中國……若果肯與我孫,我願執獻趙全等贖罪(7頁)……是時俺答已將趙全……八人擒獲,(十一月)十九日送入邊矣(8頁)。……於是(宣大總督王)鑒川上疏言封貢事,詔下兵部議,時眾論洶洶……兵部又覆令五府九卿科道會議,議上,各有異辭(13頁)。」 1956.10.23 5.明初遷都之議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二《形勝》:「國朝定鼎金陵,本興王之地,然江南形勢終不能控制西北,故高皇時已有都汴、都關中之意……方希古懿文太子輓詩曰:『相宅圖方獻,還宮疾遽侵。關中諸父老,猶幸翠華臨。』蓋有都關中之議,以東宮薨而中止也。」(《叢書集成》本,103—104頁) 又一條,「南京城大抵視江流為曲折,以故廣袤不相稱,似非體國經野,辨方正位之意……江流去而不留,山形散而不聚,恐非帝王都也。以故孝陵高皇欲徙大梁、關中,長陵文皇竟遷北平」。(104頁) 又一條,「南都水軍勝於陸卒,營馬壯於江舟,然戰守皆不得地利,孝陵再三欲徙都不果,成祖決遷北平,萬世之慮也」。(104—105頁) 又一條,「永樂元年癸未二月以北平為北京,設行部行府……北狩,永樂七年己丑也,六曹稱行部,十五年丁酉改雲行在某部。北京之為京師,不復稱行在也,蓋自正統辛酉始」。(105頁) 二十九年十二月六日上午空襲警報,未出,讀此以寧靜心意,天挺。 《今言類編》卷三,「正統六年(辛酉)定都北京,去行在」。(204頁) 29.12.6 6.明中葉遷都之議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儀制類》,「自嘉靖乙酉以來,各邊軍情大變……天子因見京師四面軍情多變,密雲、上谷、雲中時有虜內侵,故有遷都之議,內主遷安陸,外三四小人主遷南京,然亦未嘗顯言,時時召柄用大臣議之,外廷亦皆聞其說,然以其事尚秘,無敢論列者。嘉靖甲午科鄉試發策如應天等處,皆有諷止遷都之說,禮部題南京太廟亦並請不復修理南京宮闕,以 示專一京師之意矣」。(52—53頁) 鄭端簡公《吾學編餘》:「北邊軍士公然驕悍不可制,嘉靖乙未遼東軍變尚未有處,巡居庸關御史曹逵又奏言,巡歷至關上,下操官軍呼噪,竟不肯下營排陣。奏至,識者無不寒心,旨雲兵部知道而已。時京東遼東,京西大同,京北居庸,京南保定相繼有此變,奸人因而倡遷都之說矣。」(71頁) 29.12.21 六、孟森論蒙古與明之關係——蒙古與漢族之關係 孟森《蒙兀兒史記序》(民國二十三年三月作,見新印本《蒙兀兒史記》卷首):「元朝之於蒙古,乃其統轄漢族之一區,全蒙統治之域,逾此甚遠……夫蒙古已盛極於太祖,而元之為元非太祖所知;抑並非太宗、定宗、憲宗歷世所知。世祖欲承漢俗以御漢宇,始建號『中統』,繼改『至元』,於至元八年,始命其國號曰『元』,以此號令於漢族, 初不必行於蒙古本部 ,況乎其各自恢擴之太祖後諸大藩也。當時中原遺老,奉世祖為儒教大宗師, 是其籠絡之效 ,一時尊道學,用文儒, 蓋與清之順康雍乾同其作用 。子孫不善繼之,漢人群起亡元……迨稱元之朝已覆,而印度方入於蒙,又擴至金斡耳朵白斡耳朵之外, 但除漢土,奄有亞洲 ,又包北方之歐陸,幅員之廣尚為亘古所無。若帖木兒乘勝向明,不遽道死,明之取元,未可謂莫予毒也。至明中葉,餘威漸替,而小王子且中興於蒙古本部, 世世與明對峙 ,至於今種族不變。僅就明修元史以概蒙古,豈惟掩蒙古之聲績,抑亦誣元之本根矣。」 第四節 學校與選舉 一、府州縣學 1.明學校之制 學 校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科舉必由學校,而學校起家可不由科舉。學校有二:曰國學,曰府、州、縣學。府、州、縣學諸生入國學者,乃可得官,不入者不能得也。」 監 生 「入國學者,通謂之監生。舉人曰舉監,生員曰貢監,品官子弟曰蔭監,捐資曰例監。同一貢監也,有歲貢,有選貢,有恩貢,有納貢。同一蔭監也,有官生,有恩生。」 國 子 監 「國子學之設自明初乙巳始(稱吳王之次年)……既而改學為監,設祭酒、司業及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籍、掌饌、典簿等官。分六堂以館諸生,曰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智、廣業。學旁以宿諸生,謂之號房。厚給廩餼……孝慈皇后(太祖馬後)積糧監中,置紅倉二十餘舍,養諸生之妻子……其優恤之如此。」 教 法 「其教之之法,每旦,祭酒、司業坐堂上,屬官自監丞以下,首領則典簿,以次序立。諸生揖畢,質問經史,拱立聽命。惟朔望給假,余日升堂會饌,乃會講、復講、背書、輪課以為常。」 所 習 及 試 法 「所習自四子本經外,兼及劉向《說苑》及律令、書、數、御製《大誥》。每月試經、書義各一道,詔、誥、表、策論、判、內科二道。每日習書二百餘字,以二王、智永、歐、虞、顏、柳諸帖為法。」 管 理 「每班選一人充齋長,督諸生工課。衣冠、步履、飲食,必嚴飭中節。夜必宿監,有故而出,必告本班教官,令齋長帥之以白祭酒。監丞置集衍簿,有不遵者書之,再三犯者決責,四犯者至發遣安置……堂宇宿舍,飲饌澡浴,俱有禁例。省親、畢姻回籍,限期以道里遠近為差。違限者謫選遠方典史,有罰充吏者。」 教 官 「司教之官,必選耆宿。」 入 監 「每歲,天下按察司,選生員年二十以上、厚重端秀者,送監考留。會試下第舉人,入監卒業……府、州、縣學歲貢生員各一人,翰林考試經、書義各一道,判語一條,中式者一等入國子監,二等送中都(中都即鳳陽,設國學,自洪武八年至二十六年),不中者遣還,提調教官罰停廩祿……於是直省諸士子云集輦下。雲南、四川皆有士官生,日本、琉球、暹羅諸國亦皆有官生入監讀書,輒加厚賜,並給其從人。」 積 分 「六堂諸生有積分之法,司業二員分為左右,各提調三堂。凡通《四書》未通經者,居正義、崇志、廣業。一年半以上,文理條暢者,升修道、誠心。又一年半,經史兼通、文理俱優者,乃升率性。升至率性,乃積分。其法,孟月試本經義一道,仲月試論一道,詔、誥、表、內科一道,季月試經史第一道,判語二條。每試,文理俱優者與一分,理優文劣者與半分,紕繆者無分。歲內積八分者為及格,與出身。不及者仍坐堂肄業。如有才學超異者,奏請上裁。」 任 用 「太祖雖間行科舉,而監生與薦舉人才參用者居多,故其時布列中外者,太學生最盛。一再傳之後,進士日益重,薦舉遂廢,而舉貢日益輕。雖積分歷事不改初法,南北祭酒陳敬宗、李時勉等加意振飭,已漸不如其始。眾情所趨向,專在甲科。宦途升沉,定於謁選之日。監生不獲上第,即奮自鏃礪,不能有成,積重之勢然也。迨開納粟之例(始於景泰元年),則流品漸淆,且庶民亦得援生員之例以入監,謂之民生,亦謂之俊秀,而監生益輕。於是同處太學,而舉、貢得為府佐貳及州縣正官,官、恩生(在京三品以上官庶子曰官生,特恩不限官品曰恩生)得選部、院、府、衛、司、寺小京職,尚為正途。而援例監生,僅得選州縣佐貳及府首領官;其授京職者,乃光祿寺、上林苑之屬;其願就遠方者,則以雲、貴、廣西及各邊省軍衛有司首領,及衛學、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終身為異途矣。」 2.明郡縣學 郡 縣 學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一》:「郡縣之學與太學相維,創立自唐始……迄明,天下府、州、縣、衛所皆建儒學,教官四千二百餘員,弟子無算……洪武二年……大建學校,府設教授,州設學正,縣設教諭,各一。俱設訓導,府四,州三,縣二。」 員 額 「生員之數,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師生月廩食米,人六斗,有司給以魚肉。學官月俸有差。」 專 經 「生員專治一經,以禮、樂、射、御、書、數設科分教。務求實才,頑不率者黜之。十五年頒學規於國子監,又頒禁例十二條於天下,鐫立臥碑,置明倫堂之左。其不遵者,以違制論。蓋無地而不設之學,無人而不納之教……生員雖定數於國初,未幾即命增廣,不拘額數。宣德中,定增廣之額: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縣以次減十。成化中,定衛學之例:四衛以上軍生八十人,三衛以上軍生六十人,二衛、一衛軍生四十人,有司儒學軍生二十人,士官子弟,許入附近儒學,無定額。」 生 員 等 第 「增廣既多,於是初設食廩者謂之廩膳生員,增廣者謂之增廣生員。及其既久,人才愈多,又於額外增取,附於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凡初入學者,止謂之附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非廩生久次者,不得充歲貢也。士子未入學者通謂之童生。當大比之年,間收一二異敏,三場並通者,俾與諸生一體入場,謂之『充場儒士』。中式即為舉人,不中式仍候提學官歲試,合格乃准入學。」 考 試 「提學官在任三歲,兩試諸生。先以六等試諸生優劣,謂之歲考。一等前列者視廩膳生,有缺依次充補,其次補增廣生;一二等皆給賞;三等如常;四等撻責;五等則廩增遞降一等,附生降為青衣;六等黜革。繼取一二等為科舉生員,俾應鄉試,謂之科考;其充補廩增給賞,悉如歲試。其等第仍分為六,而大抵多置三等。三等不得應鄉試,撻黜者僅百一,亦可絕無也。生儒應試,每舉人一名,以科舉三十名為率。舉人屢廣額,科舉之數亦日增。及求舉者益眾,又往往於定額之外加取,以收士心。凡督學者類然。」 罰 俸 「生員入學十年,學無所成者,及有大過者,俱送部充吏,追奪廩糧。至正統十四年,申明其制而稍更之。受贓、奸盜、冒籍、宿娼、居喪娶妻妾,所犯事理重者,直隸發充國子監膳夫,各省發充附近儒學膳夫、齋夫,滿日為民,俱追廩米,犯輕充吏者,不追廩米。」 3.郡縣學制 4.明初廩膳數 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四:「洪武十三年八月,制天下學校師生廩膳,米人日一升,魚肉鹽醢之類皆官給之。」 案:此與《明史》六九《選舉志》不同,《選舉志》雲「師生日廩食米人六斗」,是倍於州也。三十年一月五日晨八時半。 二、國子監 1.明國子監 《續文獻通考》卷四十七《學校一》:「孫承澤《春明夢余錄》曰:『明制,祭酒掌國學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例生、夷生、幼勛臣教訓之事,司業為之貳。修古樂,正成均之政令,造以明體通用之學,以孝悌、禮義、忠信、廉恥為之本,以六經諸史為業,以升堂、積分、及格、敘用之法勵翼之,不率者撲之,不悛徙謫之,以廩饌膳師生,以力役給廚膳,以賜予示恩賚,以寧假悉人情,以撥歷練吏事,以考選汰冗濫。歲仲春秋上丁日祀先師,則總其禮儀。上謁先師,幸太學,祭酒司業執經進講,有講章。」 「其屬有監丞,坐繩愆聽,參領其事。諸師生怠教,不率教及膳廩不潔,並糾懲書識之,而堅明其約束。」 博 士 「博士坐博士廳,分經訓授。」 助 教 等 「助教、學正、學錄坐正義、崇志、廣業、修道、誠心、率性六堂,專教誨,嚴程課,講說經義,導納之規矩。」 典 簿 「典簿,典出納文移,受支金錢。為師生饌,季報諸生課業仿書,以聽於翰林,歲杪奏上。」 典 籍 「典籍,掌經、史、子、集及制書。」 掌 饌 「掌饌掌飲食。」 「於是禮部翰林、詹事、春坊司經局,若國子監官遞相流通而遷補,因之獨華重矣。」 2.明學校禁例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四十七,洪武十五年八月丁丑朔,辛未(案:丁丑朔不應有辛未日,《實錄》於此日之前書庚辰日,此日之後書壬午日,則此當為辛巳初五日也。未字誤繕)「命禮部頒學校禁例十二條於天下。一曰:生員事非干己之大者,毋輕訴於官。二曰:生員父母有過,必懇告至於再三,毋致陷父母於危辱。三曰:軍國政事,生員毋出位妄言。四曰:生員有學優才贍,深明治體,年及三十願出仕者,許敷陳王道,講論治化,述為文辭。先由教官考較,果有可取,以名上於有司,然後赴闕以聞。五曰:為學之道,必尊敬其師。凡講說須誠心聽受,毋恃己長,妄為辨難。六曰:為師者當體先賢,竭忠教訓,以導愚蒙。七曰:生員勤惰(原作「情」),有司嚴加考較,獎其勤敏,斥其頑惰,斯為稱職。八曰:在野賢人君子,果能練達治體,敷陳王道,許其赴京面奏。九曰:民間冤抑等事,自下而上陳訴,不許驀越。十曰:江西、兩浙、江東之民,多有代人訴狀者,自今不許。十一曰:有罪充軍安置之人,毋妄建言。十二曰:十惡之事,有干朝政,實跡可驗者,許密以聞。其不遵者以違制論。仍命以所頒禁例鐫勒臥碑,置於明倫堂之左」。12/147/2—3 28.4.2 3.明太祖重國子學生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學校》:「洪武二十六年,盡擢監生劉政、龍鐔等六十四人,為行省布政(從二品)、按察(正三品)兩使,及參政(從三)、參議(從四)、副使(正四)、僉事(正五)等官。其一旦而重用之,至於如此。其為四方大吏者,蓋無算也。」 《明太祖實錄》一百三十四,洪武十三年(1380)十月戊午朔,「是月吏部引選國子監生二十四人,命為府州縣官。上召至前,諭之曰:『諸生皆學古入官。夫為臣之職,事君撫民二者而已。然能盡撫民之心即所以盡事君之道,故賢臣之事君也,視君如親,視國如家,視民如子。苟可以安國家,利民人者,知無不為。若避難而憚勞,則事不立矣。事不立則民失望,國何賴焉?爾等尚念朕言,必思盡其職也。』」 19/134/4 38.5.7 4.明初之國子監生 貝瓊《貝先生文集》卷二十四《晚翠堂記》:「國朝置國子學,聚四方之學者,(單守道)遂由諸生升上舍。未幾眾皆超遷為美官,橫金躍馬,驚駭閭里,守道方從余來中都,分教諸子弟。」(104頁) 5.明孝宗時入國子監及出仕之難 明章懋《楓山章先生集》卷一(《叢書集成》本)《舉本監教疏》:「本監歲貢諸生,先在各處府州縣學為附學,為增廣,亦既有年,然後得廩;其廩膳必二十餘年或三十年而後得貢;迨貢入國學,遠者十餘年,近亦三五年,而後撥歷;又歷事一年而掛選,通計前後年數,已及五六十歲;又待選十餘年而後得官,則其人已老,多不堪用,因而死亡者亦不少矣。是國家虛廢廩米數百石以養一人,而不得其一日之用,豈不重可惜哉。」(18頁) 案:此疏上於弘治十七年閏四月二十二日傳旨求言之後,時為南祭酒。 29.1.23 6.孝宗時監生之少 明章懋《楓山章先生集》(《叢書集成》據金華叢書本排印)卷一《奏修舉學政疏》:「洪武、永樂年間在太學,生徒動數千計,其人類多少俊,而教育之法至為周詳,計日以通經,積分以出仕,布列庶位,大抵得人。爰及近年,生徒漸少。計今本監(南京國子監)見在之數,科貢兩行,共止六百餘人。其歲貢一行,非無可與共學之資,而衰遲不振者,十常八九,蓋積累歲月,挨次而升故也。誨誘雖勤,不無扞格。近又該南京戶部題准事,例合用監生三十五名,前去後湖清理黃冊。除別項差占外,盡行撥去,止及前數之半。而堂舍頓空,每班止余舉人三五名而已。其舉人一行,節該南京禮部札付開送,新舊舉人共該六七百人,又多顧戀家鄉,不肯前來坐監。罰雖嚴於違限,彼亦視為泛常,直至會試及期方來,告請起送,逮其下第,又復還鄉,因循歲時,幾成老夫。其間固有厄於貧難,而安於小成者亦不少矣。夫歲貢之入監,既由挨次,而舉之坐監,又每後時,故差拔常患於不敷,而教養尤難於進效。本末胥病,官使乏材,有養士之名,而無得人之實,此臣所甚懼,而夙夜不守者也。」(14—15頁,此疏上於弘治十七年甲子三月,時章氏為南京國子監祭酒。) 29.1.23 7.監生歷事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一》:「監生歷事,始於洪武五年。建文時,定考核法上、中、下三等。上等選用,中、下等仍歷一年再考。上等者依上等用,中等者不拘品級,隨才任用,下等者回監讀書。」 又,「初令監生由廣業升率性,始得積分出身。天順以前,在監十餘年,然後撥歷諸司,歷事三月,仍留一年,送吏部銓選」。 《通鑑輯覽》:「又命諸生於各司分習吏事(六部九卿皆有之),謂之歷事,又曰撥歷,其期以入監年月為先後,送吏部選用。」案:其超異者請上裁,多擢顯官;其常調者為府州縣六品以下官。 8.明代納粟入監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三十二《杜十娘怒沉百寶箱》:「話中單表萬曆二十年間,日本國關白作亂,侵犯朝鮮,朝鮮國王上表告急,天朝發兵泛海往救。有戶部官奏准,目今兵興之際,糧餉未充,暫開納粟入監之例。原來納粟入監的,有幾般便宜:好讀書,好科舉,好中,結末來又有個小小前程結果。以此宦家公子,富室子弟,倒不願做秀才,都援例做太學生。自開了這例,兩京太學生各添至千人之外。」(《世界文庫》鉛印本,285頁) 1949.10.5 9.明代監生選官 明馮夢龍《警世通言》卷三十一《趙春兒重旺曹家莊》:「此人姓殷名盛,同府通州人,當初與(曹)可成同 坐監 (國子監),同撥歷的。近選得浙江按察使經歷,在家起身赴任,好不熱鬧……過了幾日,可成欣羨殷監生榮華,三不知又說起。春兒道:『選這官要多少使用?』可成道:『本多利多。如今的世界,中科甲的也只是財來財往,莫說監生官。使用多些,就有個好地方,多趁得些銀子,再肯營於時,還有一兩任官做。使用得少,把個不好的缺打發你。一年二載,就升你做 王官 ,有官無職。監生的本錢還弄不出哩。』」(生活書店《世界文庫》鉛印本,282頁) 1949.10.5 10.歲貢之制及其改革 《典故紀聞》十三:「天順初,禮科給事中何琮言:『夫歲貢之設,始者有司考其學行端莊、文理優長者,貢之至京;翰林院復考,其中式者,送國子監肄業,不中者,有司教官皆受決罰,其嚴如此。近年以來,府州縣官視為虛文,不察學行之端莊,不顧文理之通否,但取食糧年深者貢之。苟資次該貢,雖殘疾衰老、昏昧鄙猥者,一概起送,及其到部,執政者惟出易題,以順其情,應貢者惟記舊文,以幸其中,不能記者,則又私相傳遞其文,考試官一概濫取。及送入國子監,須十餘年方得取用,或授以郡縣之職,其動靜舉止,已無所措其手足,又焉能立政事,革吏弊而子庶民哉。惟貪婪剝削,以為還家養老之計而已。臣竊惟歲貢者,國家求賢之路,學廩者,國家育才之具,郡縣者,國家牧民之所。以求賢之路,而為有司市恩之私;以育才之具,而養朽腐無用之物,以牧民之所,而授衰朽貪婪之流,思念至此,寧不為之痛心哉!乞敕禮部、都察院嚴加考選,仍行巡按御史及布按二司官,將府州縣學生員,不通文理,人物鄙猥殘疾,年五十以上者不許充貢,五十以下,曾經鄉試未中者考試,中式方許起送,則非惟上有所畏,盡其教養之心,抑且士知所重,奮其向學之志矣。』」(214頁) 30.2.25 11.王子書房 《續文獻通考》四十七《學校一》:「蔣一葵《長安客話》曰:『國初高麗遣金濤等入太學,其後各國及土官亦皆遣子入監。監前別造房居之,名王子書房。今太學前有交阯號舍,蓋成祖設北監以來,所以處交阯官生者。」 12.明初國子監與元代之比較 蘇伯衡《蘇平仲文集》卷六《送婁生用章赴國學序》:「勝國設監學,以教貴游之子弟,拔田裡之秀民,使受業其間,滿百人即止,取之如此其難也。業成,然後積分,積分及格,然後私試,私試之法,以入學之先後貢十人而止,必三年大比,然後與天下貢士群試於禮部,進之如此其難也。試於禮部,中有司之繩尺,榮於天子之廷,然後改官,其改官而隸華要者,十不能四五,淹於常調不改官,以沒身者十八九,用之如此其難也。我朝之設監學也,凡田裡之秀民,執經就列與貴游齒,未嘗限以常額,略課試之虛文,嚴責成之實驗,甫二三年即試用之,巡行列郡,舉其職者竣事復命或擢左右參政,或典大郡,或僉各部按察司事,是不惟,易其取之之途、進之之門,而用之之術,抑亦易矣。於戲,朝廷待諸生之優誠,前所未有也。」(《四部叢刊初編》翻印本,75頁。) 案:明太祖黜吏重士,故國學之制如此。「黜吏重士」四字見明初文集。一時翻檢不得,總不出蘇平仲、遜志齋、清江貝先生諸集。 「黜吏重士」,蓋黜吏用儒之談論。「黜吏用儒」見《清江貝先生文集》卷十二《石田說》,其文曰:「屬大明洪武之盛、黜吏用儒……起者復故並錄,至翔金門集紫垣者有之矣。」(33頁)二十八年十二月八日星期日晚八時靛花巷三號西窗。 28.12.8 三、考試 1.明考試文字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一》:「諸生應試之文,通謂之舉業。四書義一道,二百字以上;經義一道,三百字以上。取書旨明皙而已,不尚華采也。其後標新領異,益漓厥初。萬曆十五年,禮部言:『……國初舉業有用六經語者,其後引《左傳》、《國語》矣,又引《史記》、《漢書》矣。《史記》窮而用六子,六子窮而用百家,甚至佛經、道藏摘而用之,流弊安窮?弘治、正德、嘉靖初年,中式文字純正典雅,宜選其尤者,刊布學宮,俾知趨向。』因取中式文字一百十餘篇奏請刊布以為準則。時方崇尚新奇,厭薄先民矩矱,以士子所好為趨,不遵上指也。啟、禎之間,文體益變,以出入經史百氏為高,而恣軼者亦多矣。雖數申詭異險僻之禁,勢重難返,卒不能從。論者以明舉業文字比唐人之詩,國初比初唐,成、弘、正、嘉比盛唐,隆、萬比中唐,啟、禎比晚唐雲。」 2.明考試科目 制 義 《明史》七十《選舉志二》:「科目者沿唐宋之舊,而稍變其試士之法,專取四子書及《易》、《書》、《詩》、《春秋》、《禮記》五經命題試士。蓋太祖與劉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經義,然代古人語氣為之,體用排偶,謂之八股,通謂之制義。」 大 比 三年大比,以諸生試之直省,曰鄉試,中式者為舉人;次年以舉人試之京師,曰會試,中式者天子親策於廷,曰廷試,亦曰殿試,分一二三甲以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狀元、榜眼、探花,賜進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賜進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賜同進士出身。 試 期 子午卯酉年鄉試,辰戌丑未年會試。鄉試以八月,會試以二月,皆初九日為第一場,又三日為第二場,又三日為第三場。 三 場 初設科舉時,初場試經義二道,四書義一道;二場,論一道;三場,策一道。中式後十日,復以騎、射、書、算、律五事試之。後頒科舉定式(洪武十七年),初場試四書義三道,經義四道。《四書》主《朱子集注》,《易》主程傳、朱子本義,《書》主蔡氏傳及古註疏,《詩》主朱子集傳;《春秋》主左氏、公羊、穀梁三傳及胡安國、張洽傳,《禮記》主古註疏。永樂間,頒《四書五經大全》,廢註疏不用。其後《春秋》亦不用張洽傳,《禮記》止用陳澔集說。二場試論一道,判五道,詔、誥、表、內科一道。三場試經史時務策五道。廷試,以三月朔。 舉 子 舉子,則國子生及府、州、縣學生員之學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舉性資敦厚、文行可稱者應之。其學校訓導專教生徒,及罷閒官吏,倡優之家,與居父母喪者,俱不許入試。 試 卷 試卷之首,書三代姓名及其籍貫年甲,所習本經,所司印記。試日入場講問,代冒者有禁。 給 燭 晚未納卷,給燭三枝。 回 避 文字中迴避御名、廟號,及不許自序門第。 彌 封 彌封編號作三合。 字 考試者用墨,謂之墨卷。謄錄用朱,謂之朱卷。 貢 院 號 房 號 軍 試士之所,謂之貢院。諸生席舍,謂之號房。人一軍守之,謂之號軍。試官入院輒封鑰內外門戶。 授 官 狀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編修,二、三甲考選庶吉士者,皆為翰林官。其他或授給事、御史、主事、中書、行人、評事、太常、國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縣等官。(進士選授御史在天順、成化以前,其後新科進士皆不得與。) 南 北 卷 會試之額,國初無定,……至成化乙未(十一年)而後,率取三百名,有因題請及恩詔而廣五十名或百名者,非恆制也。初制禮闈取士,不分南北……洪熙元年,仁宗命楊士奇等定取士之額,南人十六,北人十四。宣德、正統間,分為南、北、中卷,以百人為率,則南取五十五名,北取三十五名,中取十名……南卷,應天及蘇、松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廣、廣東;北卷,順天、山東、山西、河南、陝西;中卷,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及鳳陽、廬州二府,滁、徐、和三州也。 3.明科目之重 《明史》一百七十一《楊善傳附趙榮傳》:「趙榮字孟仁,其先西域人。元時入中國,家閩縣……以能書,授中書舍人。景泰元年七月擢工部右侍郎……尋奉敕會山東、河南三司相度河道,眾以榮不由科目,慢之。榮怒,多所撻辱。」 四、任官 1.明代任官之三途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任官之事,文歸吏部,武歸兵部,而吏部職掌尤重。吏部凡四司,而文選掌銓選,考功掌考察,其職尤要。選人自進士、舉人、貢生外,有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又有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諸雜流。進士為一途,舉貢等為一途,吏員等為一途,所謂三途並用也。」 案:三途:一、進士;二、舉貢——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監生,儒士;三、吏員(雜流)——吏員,承差,知印,書算,篆書,譯字,通事。 2.兩途並用——科舉與察舉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洪武六年)是年遂罷科舉,別令有司察舉賢才,以德行為本,而文藝次之。其目,曰聰明正直,曰賢良方正,曰孝弟力田,曰儒士,曰孝廉,曰秀才,曰人才,曰耆民。皆禮送京師,不次擢用。而各省貢生亦由太學以進。於是罷科舉者十年,至(洪武)十七年始復行科舉,而薦舉之法並行不廢……洎科舉復設,兩途並用,亦未嘗畸重輕。」 3.明選舉制度 《明史》六十九《選舉志》:「選舉之法,大略有四:曰學校,曰科目,曰薦舉,曰銓選。學校以教育之,科目以登進之,薦舉以旁招之,銓選以布列之,天下人才盡於是矣。明制科目為盛,卿相皆由此出,學校則儲才以應科目者也。其徑由學校通籍者,亦科目之亞也,外此則雜流矣。」 4.明翰林 《明史》七十《選舉志二》:「成祖初年,內閣七人,非翰林者居其半。翰林纂修,亦諸色參用。自天順二年,李賢奏定纂修專選進士,由是非進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內閣,南、北禮部尚書、侍郎及吏部右侍郎,非翰林不任。而庶吉士始進之時,已群目為儲相。通計明一代宰輔一百七十餘人,由翰林者十九。蓋科舉視前代為盛,翰林之盛,則前代所絕無也。」 5.舉人至六卿之始 《明史》一百八十五《賈俊傳》:「賈俊字廷傑,束鹿人。以鄉舉入國學……召為工部右侍郎。(成化)二十一年奉敕振飢河南,尋轉左。數月拜尚書。時專重進士,舉人無至六卿者,俊獨以重望得之。」 6.明太祖之不次用人 《明太祖實錄》一百三十七,洪武十四年四月丙辰朔,「戊辰,以儒士伍朝賓為諫院左正言」。 又卷一百三十八,洪武十四年七月甲申朔,「丁亥,以刑部郎中(正五品)胡禎試本部尚書(正二品)。禎,錢塘人,洪武八年由御史台吏授陝西按察司經歷(正七品)。十二年升江西按察司僉事(正五品),蒞政嚴明,獄無留滯。是年入為刑部郎中。升尚書」。 又卷一百三十九,洪武十四年九月壬年朔丁未,「以考功監令李征為兵部尚書」。 又卷一百三十,洪武十三年三月壬辰朔,「辛丑。擢嘉興縣知縣徐本為廣東布政使(正三品)」。 又卷一百三十一,洪武十三年四月辛酉朔,「壬午,升工部員外郎(從五品)周誼為侍郎(正三品)」。 《明太祖實錄》卷一百三十二,洪武十三年六月庚申朔,「是月……以蘇恭讓為漢陽知府。恭讓,薊州玉田縣人,時以『聰明正直』舉,恭讓為人孝弟,處事慎密,其為治,簡而明,嚴而不苛。……十餘年間,漢陽之民言郡守則稱恭讓,言縣令則稱趙庭蘭雲」。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凡列由薦舉起家為大學士,為四輔官,為尚書侍郎,為布政使等多人。 38.5.7 7.明代之薦舉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時(洪武六年至十七年)中外大小臣工皆得推舉,下至倉庫司局諸雜流,亦令舉文學才幹之士,其被薦而至者,又令轉薦。以故山林岩穴、草茅窮居,無不獲自達於上,由布衣而登大僚者,不可勝數……(案:中述起家為尚書侍郎布政使司等之人。)……凡其顯擢者如此!其以漸而躋貴仕者又無算也。……而會稽僧郭傳,由宋濂薦擢為翰林應奉,此皆可得而考者也」。 38.5.7 8.明太祖時官吏升降無定格 「周湞,字伯寧,江寧人。明初任饒州長史,升湖廣都事,旋擢刑部尚書,降惠州經歷。」(《明詩綜》卷四,10頁,小傳。) 「黃肅,字子邕,江西新城人。元季官禮部主事,自北平來見,命仍故官,升侍郎,已降郎中,復升工部侍郎,任尚書,未幾齣參政廣西,坐黨禍死。」(四,11頁) 「牛諒,字士良,東平人,流寓吳興,以秀才舉,除翰林典簿,使安南,還擢工部員外郎,歷禮部尚書,降主事,尋復任(尚書)免。」(四,12頁) 「張籌字惟中,無錫人。以薦授翰林應奉,洪武八年任禮部尚書,降員外郎。」(四,16頁) 「秦約,字文仲,鹽城人,徙居崑山……洪武初召拜禮部侍郎。以親老辭歸,再征為溧陽教諭。」(四,18頁) 1953.4.3 9.明初糧長舉官 「嚴震直,初名子敏,字震直……烏程人。明初,由糧長授河南布政使參議,累官工部尚書,致仕。」(《明詩綜》卷四,頁17,小傳) 「(嚴震直)尚書由運糧萬石長舉為布政司參議,未之官,留署通政司事,歷工部尚書,洪武三十一年春致仕。」(同上引朱彝尊《靜志居詩話》) 10.明代不官本省與阻礙社會發展 不 官 本 省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洪武間,定南北更調之制,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其後官制漸定,自學官外不得官本省,亦不限南北也。」 明代官吏不准在本省作官,是否阻礙了社會發展? 一、不官本省,使一大部分高級知識分子和有能力的人不能盡力於家鄉事業。 二、官吏限制多,不能在任所投資,在家鄉投資又無人經營,只好寄錢回家買地,使人佃種,延長並加強了封建束縛。 三、農民束縛於土地上,不能遷移入城,人口不易集中。 四、只靠部分外來商人投資,不能促使工商業大規模滋長。資本不集中。 五、城市居民是有力量的客居戶,便於封建行政統治,所謂「自治」不易開展,投資無保障。 因此,可以說不官本省也是中國社會長期停滯的因素之一。 11.致仕官之升擢 《典故紀聞》十七:「參議顧璘,養親致仕矣,後起家為浙江參政、山西按察使,俱未之官,仍乞養親。數歲復起浙江左布政,未之任,復推副都御史巡撫山西,復乞養親。世宗曰:顧璘原系致仕養親官,吏部如何連升為參政、按察使,既不之官,卻又推升布政,未幾又推巡撫,乃復以親老為請,非人臣事君之道,璘仍以原任布政職銜致仕。內外大小官員凡有託故養親養病,在家安坐超升不復供職者,皆冒濫君恩,全無臣子之義,並革去新銜閒住,不許起用。」(284—285頁) 案:此實明代風氣,人人以致仕家後為高,於是以黠者遂假致仕為攛進優擢之階,吏部亦以能推致仕者為廣採風望,其實豈更無可推人哉。 30.2.24 12.廷推 《明史》七十一《選舉志三》:「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門會選。詹事由內閣,各衙門由各掌印。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監司則序遷。其防邊兵備等率由選擇保舉。」 13.明代文移紙式 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四:「洪武十七年二月,定諸司文移紙式。凡奏本紙高一尺三寸。一品二品衙門文移紙三等:皆(原作「幾」,依下文改。)高二尺五寸,長五尺為一等,四尺為一等,三尺為一等。案驗紙二等,皆長二尺五寸,高一尺八寸為一等,二尺為一等。三品至五品衙門,文移紙高二尺,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六品七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八寸,長二尺五寸,案驗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八品九品與未入流衙門,文移紙高一尺六寸長二尺,案驗紙高一尺四寸,長一尺八寸。不如式者罪之。」(63頁) 30.1.5 第五節 禮制與刑制 一、明代制禮之沿革 1.明制禮之沿革 《明史》四十七《禮志一》:「明太祖初定天下,他務未遑,首開禮、樂二局,廣徵耆儒,分曹究討。洪武元年……禮官及諸儒臣,又編集郊廟、山川等儀,及古帝王祭祀、感格可垂鑒者,名曰《存心錄》。二年詔諸儒臣修禮書。明年告成,賜名《大明集禮》。其書准五禮而益以冠服、車輅、儀仗、鹵簿、字學、音樂,凡升降儀節,制度名數,纖悉畢具。又屢敕議禮臣李善長(《明史》127)傅僬、宋濂(128)、詹同(136)、陶安(136)、劉基(128)、魏觀、崔亮(136)、牛諒、陶凱(136)、朱升(136)、樂韶鳳(136)、李原名(136)等編輯成集。且詔郡縣舉高潔博雅之士徐一夔、梁寅(《儒林傳》282)周子諒、胡行簡、劉宗弼、董彝、蔡深、滕公琰至京同修禮書。在位三十餘年,所著書可考者曰《孝慈錄》,曰《洪武禮制》,曰《禮儀定式》,曰《諸司職掌》,曰《稽古定製》,曰《國朝製作》,曰《大禮要議》,曰《皇朝禮制》,曰《大明禮制》,曰《洪武禮法》,曰《禮制集要》,曰《禮制節文》,曰《太常集禮》,曰《禮書》。若夫釐正祀典,凡天皇、太乙、六天、五帝之類,皆為革除,而諸神封號,悉改從本稱,一洗矯誣陋習,其度越漢唐遠矣。又詔定國恤,父母並斬衰,長子降為期年,正服旁服以遞而殺,斟酌古今,蓋得其中。永樂中,頒文公家禮於天下,又定巡狩、監國及經筵日講之制。後宮罷殉,始於英宗。陵廟嫡庶之分,正於孝宗。暨乎世宗以制禮作樂自任,其更定之大者如分祀天地,復朝日夕月於東西郊,罷二祖並配,以及祈谷、大雩,享先蠶,祭聖師,易至聖先師號,皆能折衷於古。獨其排眾議,祔睿宗太廟躋武宗上,徇本生而違大統,以明察始而以豐昵終矣。當時將順之臣,各為之說。今其存者,若《明倫大典》,則御製序文以行之;禮儀成典,則李時(193)等奉敕而修;郊祀考議,則張孚敬(196)所進者也。至《大明會典》,自孝宗朝集纂,其於禮制尤詳。世宗、神宗時,數有增益,一代成憲略具是焉。」 2.大誥序 鄭曉《今言》第十八條:「洪武十九年,大誥三編俱成,二十八年,始令法司擬罪引大誥減等。蓋因大誥初序末有雲,『一切官民諸色人等,戶戶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減一等,無者每加一等』故也。然至今但有減等而無加等。」(《五朝小說大觀》石印本,明,111頁) 28.11.14 3.諡號即稱號又稱尊號 《明史》卷五十一《禮志》五,《吉禮》五,加上諡號:「洪武元年追尊四廟 諡號 ……德祖冊文曰……臣遇天下兵起,躬披甲冑,調度師旅,戡定四方,以安人民,土地日廣,皆承祖宗之庇。臣庶推臣為皇帝,而先世考妣未有 稱號 ,謹上皇高祖考府君 尊號 曰玄皇帝,廟號德祖……永樂元年五月進高皇帝、高皇后諡議……六月以上尊諡,先期齋戒,遣官祭告天地、宗廟、社稷……冊文曰……謹奉冊寶,上 尊諡 曰聖神文武(凡十六字)……高皇帝,廟號太祖……嘉靖十七年……十一月朔……加上高皇帝尊號曰太祖開天行道(凡二十字)……高皇帝……」(13—17頁) 4.成化時軍民服用 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十五,「成化時,九卿以災異陳言,內一款,軍民服色器用,近多僭越,服用則僭大紅織金羅段遍地錦,騎坐則僭描金鞍、僜鋄銀秋轡,首飾則僭寶石珠翠。今四方絲貴金少,率皆坐此。宜嚴加禁約,違者即重罪而沒入之。此侈風在今更甚,尤宜禁止」。(247—248頁) 案:余氏萬曆時任禮書,此謂「在今更甚」當指隆慶、萬曆時。 29.1.6 5.孝、武時禁止之服用 余繼登《典故紀聞》卷十六:「南京各官舊張傘,弘治時為御史郭紝所劾,命城中許張油傘,不得用涼傘。」(270頁) 又,「正德初,禁官員人等勿得用玄、黃、紫三色,民庶之家不許用紗羅紵絲」。 又,「正德初,令京官三品以上用大扇,四品以下只須撒扇遮日」。(271頁) 又,「祖宗時法度甚嚴,如弘治時郎中顧謐在校尉張通家飲酒,令優人女妝為樂,事覺即令冠帶閒住。今大縱矣」。(269頁) 30.1.9 二、議律、定律與律例 1.肉刑 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劓音義,剕音費。) 漢文帝廢肉刑,僅赦墨、劓、剕三者。 隋廢宮刑。 唐太宗時有免死斷右趾,隨廢,亦肉刑也。 宋有黥面斷腕(倉庫官盜竊),亦肉刑,見《新元史》一百二《刑法志》。 元至元十一年始禁用宋鞭背黥面,但黥面未全廢。至大二年廢「毆西僧者截其手,詈者斷其舌」之令,亦肉刑,並見《新元史·刑法志》。 2.明太祖法尚簡嚴 明余繼登《典故紀聞》卷一:「太祖謂台省臣曰:『近代法令極煩,其弊滋甚,今之法令正欲得中,勿襲其弊。如元時條格煩冗,吏得夤緣出入為奸,所以其害不勝……今立法正欲矯其舊弊,大概不過簡嚴,簡則無出入之弊,嚴則民知畏而不敢輕犯,爾等其體此意。』」(《叢書集成》排印《畿輔叢書》本,12頁) 29.12.22 3.明初用重典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後屢詔釐正。」(1頁)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建文帝即位,諭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親定,命朕細閱,較前代往往加重,蓋刑亂國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8頁) 4.太祖用重典在洪武十年後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二引《野記》:「皇祖以胡元,穢亂刑新,或用重典,然洪武十年(1377)以後乃爾,其前否也。聖意必有所在,前輩云然。《野記》。」(抄本一冊,二卷,13頁) 案:余往時亦有此說,不謀而合。天,一九五〇,四,二二。 5.明代刑律制定之沿革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 ( 律 令 ) 明太祖平武昌即議律令。吳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明史》卷127有傳)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僬,御史中丞劉基(128)、翰林學士陶安(136)等二十人為議律官,諭之曰『法貴簡,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因緣為奸,非法意也』……十二月,書成,凡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 ( 律 令 直 解 ) 又恐小民不能周知,命大理卿周楨(138)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議,頒之郡縣,名曰《律令直解》。大祖覽其書而喜曰:『吾民可以寡過矣。』 ( 律 令 憲 綱 ) 洪武……六年夏刊《律令憲綱》,頒之諸司。 ( 大 明 律 ) 其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138附《周楨傳》)詳定大明律……及成,翰林學士宋濂為表以進,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明年二月書成。篇目一準於唐:曰衛禁,曰職制,曰戶婚,曰廄庫,曰擅興,曰賊盜,曰斗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名例。採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或損或益或仍其舊,務合輕重之宜。』九年,太祖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丞相胡惟庸(308《奸臣傳》)、御史大夫汪廣洋(127)等詳議釐正十有三條。十六年命尚書開濟(138)定詐偽律條。 ( 例 律 ) 二十二年,刑部言:『比年條例增損不一,以致斷獄失當。請編類頒行,俾中外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取比年所增者,以類附入,改名《例律》冠於篇首。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十……太祖諭太孫曰:『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禮也。顧愚民無知,若於本條下即注寬恤之令,必易而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意,總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會其意可也。』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太孫又請曰:『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條……二十五年,刑部言律條與條例不同者宜更定。太祖以條例特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從。 ( 大 明 律 誥 ) 三十年作《大明律誥》成…… ( 大 誥 ) 《大誥》者,太祖患民狃元習,徇私滅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誥。其目十條:曰攬納戶,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人經該不解物,曰灑派拋荒田土,曰倚法為奸,曰空引偷軍,曰黥刺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君用:其罪至抄札。次年復為續編、三編,皆頒學宮以課士,里置塾師教之。囚有《大誥》者,罪減等……自《律誥》出而《大誥》所載諸峻令未嘗輕用,其後罪人率援大誥以減等,亦不復論其有無矣。蓋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頒示天下。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訣獄,一準三十年所頒。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載而具於令者,法司得援以為證,請於上而後行焉。」 6.明律之精神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大抵明律視唐簡核,而寬厚不如宋,至其惻隱之意,散見於各條,可舉一以推也。如罪應加者,必贓滿數乃坐。(原註:『如監守自盜,贓至四十貫絞,若止三十九貫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加極於流三千里,以次增重,終不得至死。而減至流者,自死而之生,無絞斬之別。(原註:『即唐律稱加就重條。』)稱日者以百刻,稱年者以三百六十日。(原註:『如人命辜限及各文書違限,雖稍不及一時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例稱日以百刻條。』)未老疾犯罪,而事發於老疾,以老疾論;幼小犯罪,而事發於長大,以幼小論(原註:『即唐律老小廢疾條。』)……奴婢不得首主。凡告人者,告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弟不證兄;妻不證夫;奴婢不證主。文職責在奉法,犯杖則不敘。軍官至徒、流,以世功猶得擢用。凡若此類,或間采唐律,或更立新制,所謂原父子之情,主君臣之義,以權之者也。」(7至8頁) 《明史》九十四《刑法志二》:「(太祖)又嘗謂尚書劉惟謙曰:『仁義者,養民之膏粱也。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舍仁義而專用刑罰,是以藥石養人,豈得謂善治乎?』蓋太祖用重典以懲一時,而酌中制以垂後世,故猛烈之治,寬仁之詔,相輔而行,未嘗偏廢也。建文帝繼體守文,專欲以仁義化民……成祖起靖難之師,悉指忠臣為奸黨,甚者加族誅……抗違者既盡殺戮,懼人竊議之,疾誹謗特甚……仁宗性甚仁恕……在位未一年,仁恩該洽矣。宣宗承之,益多惠政……英宗以後,仁、宣之政衰。」(17頁至20頁) 7.例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而後乃滋弊者,由於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偽之變,於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專 用 例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弘治中,去定律時已百年,用法者日弛……至十三年,刑官復上言:『洪武末,定《大明律》,後又申明《大誥》,有罪減等,累朝遵用。其法外遺奸,列聖因時推廣之而有例,例以輔律,非以破律也。乃中外巧法吏或借便己私,律浸格不用。』於是下尚書白昂等會九卿議,增歷年問刑條例,經久可行者,二百九十七條……然自是以後,律例並行,而網亦少密。」 律 例 並 行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嘉靖)二十八年,刑部尚書喻茂堅言……會(喻)茂堅去官,詔尚書顧應祥等定議(條例),增至二百四十九條。(嘉靖)三十四年,又因尚書何鰲言,增入九事。萬曆時給事中烏升,請續增條例。至(萬曆)十三年……乃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後詔令及……與刑名相關者,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共三百八十二條,刪世宗時苛令特多。」(9頁) 案:按弘治條例已二百九十七條,嘉靖所增何以僅二百四十九條?待考。 1954.8.18 三、五刑 1.五刑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一》:「為五刑之圖凡二。首圖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 笞 「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為一等加減。」 杖 「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為一等加減。」 徒 「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 「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十里,皆杖一百,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 死 「死刑二:絞,斬。」 總 徒 、 准 徒 「五刑之外,徒有總徒,四年(原註:『遇例減一年者』);有準徒,五年(原註:『斬、絞、雜犯減等者』)。」 充 軍 「流有安置,有遷徙(原註:『去鄉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為民,其重者曰充軍。充軍者,明初唯邊方屯種。後定製,分極邊、煙瘴、邊遠、邊衛、沿海、附近。軍有終身,有永遠。」 凌 遲 「二死之外,有凌遲,以處大逆不道諸罪者。充軍、凌遲,非五刑之正,故圖不列。」 2.明代酷刑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二引《野記》,列明初重辟有凌遲、刷洗、稱竿、抽腸、剝皮五者。(見抄本一冊,二卷,5頁) 3.明刑制 明 遵 唐 律 《明史》九十三《刑法志序》:「明初,丞相李善長等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舊。』太祖從其言。」 律 例 之 紛 又,「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後屢詔釐正,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群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而後乃滋弊者,由於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偽之變,於是因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 奸 吏 骫 法 又,「初詔內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其不能曉晰者罰有差,庶幾人知律意。因循日久,視為具文。由此奸吏骫法,任意輕重。至如,律有取自上裁,臨時處治者,因罪在八議,不得擅自勾問,與一切疑獄,罪名難定,及律無正文者設,非謂朝廷可任情生殺之也」。 1950.4.23 4.明英宗之濫殺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七引《野記》:「英廟一日獨與楊文敏公語及公家事甚詳,又問公有何事難自處者,朕為卿處之,公謝無有,上周詢之,公曰臣惟有一妾,與臣同貧賤,頗善事(臣),第妾有父,以臣貴,父住臣,臣因應厚待之。今欲侵家政,規權賂,頗擾臣事,臣不能去之也。公意蓋欲上為屬之法吏,而屏之耳。上忽顧左右呼校尉來,面封杖,畀至公第杖殺之。公叩首謝,然而又命校往,公請其故。上曰既去其父,安用其子乎?公頓首言,此女頗無過,亦嘗諫其父,殆願留之。上曰父以女死,女寧自安,要之,勢不可留。後或噬齊,無如初忍情也。公又申懇再三,竟不從。校去,頃刻報已兩斃,公猶未出朝也。」(抄本四冊,七卷,21頁) 案:楊文敏者,楊榮也。 1950.4.23 四、法司 1.三法司 三 法 司 《明史》九十四《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太祖嘗曰:凡有大獄當面訊,防構陷鍛練之弊。故其時重案多親鞠,不委法司。」 又,「(洪武)十七年……又諭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參考,大理寺詳擬。著為令。』刑部有十三清吏司,治各布政司刑名,而陵、衛、王府、公侯伯府、在京諸曹及兩京州郡,亦分隸之」。 按 察 又,「按察名提刑,蓋在外之法司也,參以副使、僉事,分治各府縣事」。 照 駁 、 圓 審 又,「京師自笞以上罪,悉由部議。洪武初,決獄笞五十者縣決之,杖八十者州決之,一百者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省。移駁繁而賄賂行……至二十六年定製,布政司及直隸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錄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律者大理寺擬覆平允,監收候決。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即奏遣官往決之。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問,謂之『照駁』。若亭疑讞決,而囚有番異,則改調隔別衙門問擬。二次番異不服,則具奏,會九卿鞫之,謂之『圓審』。至三四訊不服,而後請旨決焉。正統四年稍更直省決遣之制,徒流就彼決遣,死罪以聞」。 2.法司外之法司 《明史》九十五《刑法志三》:「刑法有創之自明,不衷古制者,廷杖、東西廠、錦衣衛、鎮撫司獄是已。是數者,殺人至慘,而不麗於法。踵而行之,至末造而極。舉朝野命,一聽之武夫、宦豎之手,良可嘆也。」 廷 杖 「後群臣罣誤,許以俸贖,始此。然永嘉侯朱亮祖(《明史》卷132有傳)父子皆鞭死,工部尚書薛祥斃杖下,故上書者以大臣當誅,不宜加辱為言。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矣。宣德三年,怒御史嚴皚、方鼎、何杰等沈湎酒色,久不朝參,命枷以徇。自此言官有荷校者。至正統中,王振擅權,尚書劉中敷(卷157),侍郎吳璽、陳瑺,祭酒李時勉(卷143)率受此辱,而殿陛行杖習為故事矣。」 廠 衛 「東廠之設,始於成祖。錦衣衛之獄,太祖嘗用之,後已禁止,其復用亦自永樂時。廠與衛相倚,故言者並稱廠衛……(劉)瑾誅,而廠……革,獨東廠如故,張銳領之,與衛使錢寧並以緝事恣羅織,廠衛之稱由此著也……廠勢強則衛附之,廠勢稍弱則衛反氣凌其上……及後中官愈重,閣勢日輕,閣臣反比廠為之下,而衛使無不竟趨廠門,甘為隸役矣。」 詔 獄 「錦衣衛獄者,世所謂詔獄也……明錦衣衛獄……幽縶慘酷,害無甚於此者。太祖時,天下重罪逮至京者收系獄中,數更大獄,多使斷治,所誅殺為多。」 鎮 撫 司 「鎮撫司職理獄訟,初止立一司與外衛等,洪武十五年添設北司,而以軍匠諸職掌,屬之南鎮撫司,於是北司專理詔獄。然大獄經訊即送法司征罪,未嘗具獄詞。成化……十四年增鑄北司印信,一切刑獄毋關白本衛,即衛所行下者亦徑自上請可否,衛使毋得與聞,故鎮撫職卑而其權日重。」 《明史》七十六《職官志五》:「錦衣衛指揮使,正三品。鎮撫司鎮撫,從五品。」 《職官志五》:「錦衣衛主巡察、緝捕、理詔獄。」又,「錦衣衛掌侍衛、緝捕、刑獄之事」。 2.錦衣衛 《明書》七十《兵戎志一》 :「其錦衣衛主禁廷鹵簿儀杖之事,旗守衛主旗纛金鼓之令。諸衛皆統軍卒,而錦衣衛獨領校尉力士,蓋周之虎賁狼賁也……錦衣時兼刑獄,而以嚴禁衛為專官。」(1422頁) 《明史》八九《兵志一》:「錦衣衛所屬有南北鎮撫司十四所,所隸有將軍、力士、校尉,掌直駕侍衛、巡察緝捕。」(11頁) 又,「正統後,妃主公侯中貴子弟授官者,多寄祿錦衣中」。(13頁) 又,「所屬南北鎮撫司,南理本衛刑名及軍匠,而北專治詔獄」。(13頁)(始自成祖) 28.12.12 3.錦衣之害 明趙可與《孤樹裒談》卷七引《天順日錄》:「錦衣官校差出提人,惟財是圖,動以千萬計,天下之人被其擾害,不可勝言。(李)賢一日從容言於上曰……錦衣官校尉……一出於外,如狼如虎,貪財無厭,寧有紀極。上即悟曰:此輩出外誰不畏懼,其害人不言可知,今後非大故重事不遣……」(抄本四冊,七卷,27頁) 上謂英宗也。 1950.4.23 4.衛廠士兵 《紀錄匯編》卷二百一《病逸漫記》:「錦衣衛,校尉五所,約八九千人;二十四監,催事二百。五城巡城五百,東西廠共二百,朱指揮一百,袁指揮一百。巡店三十名,上直每番連官共五百二十。力士五所,將軍一所,清軍一所,達官。」(3頁) 5.廷杖制 魏禧《姜貞毅先生傳》:「於是公及開元(熊開元)始得移刑部獄矣(自北鎮撫司移刑部)。刑部尚書徐公石麟擬附近充軍,上怒公、開元,各杖一百。是日特遣大璫曹化淳、王德化監視,眾官朱衣陪列午門外西墀下;左中使,右錦衣衛,各三十員;下列旗校百人皆衣臂衣,執木棍。宣讀畢,一人持麻布兜自肩脊下束之,左右不得動;一人縛其兩足,四面牽曳;惟露股受杖,頭面觸地,地塵滿口中,杖數折,公昏絕不知人。」(《魏叔子集》,又見《虞初新志》)。 《明史》一百三十九《茹太素傳》:「澤州人。洪武三年,鄉舉上書稱旨,授監察御史……七年五月,召為刑部侍郎……明年,坐累,降刑部主事,陳時務累萬言。太祖令中書郎王敏,誦而聽之。中言才能之士,數年來倖存者百無一二,今所任率迂儒俗吏,言多忤觸。帝怒,召太素麵詰,杖於朝。」(6頁) 憲 武 世 廷 杖 之 不 同 《明史》一九四《林俊傳》:「及大禮議定,得罪者或杖死。四年秋,俊從病中上書言:『古者鞭撲之刑,辱之而已,非欲糜爛其體膚,而致之死也,又非所以加於士大夫也。成化時,臣及見廷杖二三臣,率容厚棉底衣,重氈疊裹,然且沉臥久乃得痊。正德朝逆瑾竊權,始令去衣,致末年多杖死。臣又見成化、弘治時惟叛逆、妖言、劫盜下詔獄,始命打問,他犯但言送問而已。今一概打問,亦非故事。』」 30.2.5 6.鎮撫司刑制 清魏禧(冰叔)《姜貞毅先生傳》:「上大怒,閏十一月二十三日御皇極門召見群臣,謂埰欺肆……著革職,錦衣衛拏送北鎮撫司打問……例凡一桚敲五十,一夾敲五十,杖二十,名曰一套。公既備刑……氣垂絕,唯以指染口血書死字,臥土階下,半日稍蘇。」(《魏叔子集》,又見《虞初新志》) 案:姜埰,字如農,山東萊陽人。 7.嘉靖時重分法司詔獄之權 《典故紀聞》十七:「嘉靖時,侍郎張璁等言:祖宗設立刑部、都察院、大理寺,謂之法司,所以糾正官邪,清平獄訟也。設立東廠、錦衣衛,謂之詔獄,所以緝捕盜賊、詰訪奸宄也。夫職業之廢,謂之曠官,職掌之奪,謂之侵官。今後凡貪官冤獄,仍責之法司提問辨明,若有隱情曲法,聽廠衛覺察上聞。凡盜賊奸宄,仍責之廠衛緝訪捕獲,然必審問明白,送法司擬罪上聞。庶於事體為當。世廟深以為然,詔如議行。」(279頁) 30.2.17 第六節 內亂之戡定 一、明中葉前之政治背景與經濟狀況 1.農民戰爭與農民起義 《論俄國農民戰爭的特點》,蘇聯馬夫洛金、卡德松、謝爾格耶娃、爾然尼科娃合著《史學譯叢》,1956年6期。 「農民戰爭是農民階級鬥爭的最重要形式之一。」(107頁) 「農民戰爭的特徵是:整個運動多多少少具有共同的口號,起義者具有一定程度的團結性。」(107頁) 「農民戰爭是農民在全國範圍內反對封建主的發動,農民戰爭動搖了封建農奴制國家的基礎。」(107頁) 「農民鬥爭的目的不是為了反對沙皇制度,和爭取共和制,而是為了專制政體,但皇帝應當是『善良的』,『農民自己的沙皇』。」(108頁) 「(共同特點)所有的農民戰爭都具有自發的、無組織的和『沙皇主義』的性質。」(108頁) 「除開共同的特點之外,俄國的每次農民戰爭都有自己的特點。」(109頁) 「俄國的每一個別時期的農民戰爭,都是由一些具體原因引起的。」(108頁) 「農民戰爭……與地方性的農民起義有何區別呢?」(107頁) 全國性範圍 農民戰爭 地方性範圍 農民起義 「農民的鬥爭不是反對生產力本身,而是反對生產關係的某種制度。」(102頁) 1956.11.19 2.內亂之戡定 洪武二十二年(1389) 湖廣千戶夏得忠誘九溪蠻叛。葉升討平之,凡 □□□而定。 二十四年(1391) 建昌衛伊嚕特木爾(?)叛。藍玉討誅之。 二十八年(1395) 越州蠻復叛。沐春討平之。 龍州土司趙宗壽抗命。楊文討平之。 三十年(1397) 古州蠻林寬作亂。齊讓、楊文。 沔縣高福興作亂。耿炳文討誅之。 永樂十八年(1420) 蒲台妖婦唐賽兒作亂。衛青討平之。 宣德二年(1427) 柳慶蠻韋萬黃糾合猺獞劫掠臨桂。山雲討平之。 十年(1435) 江西盜曾子良等為亂。僉事彭森等討平之。 正統六年(1441) 麓川蠻思任發擾南甸。蔣貴、王驥統十五萬討之,十四年平。 十一年(1446) 福建礦盜葉宗留等作亂。御史柳華討之,稍戡。 十三年(1448) 福建賊鄧茂七作亂。劉聚、張楷、陳懋、丁暄會討平之。 十四年(1449) 廣東賊黃蕭養大掠。董興討定之。 景泰元年(1450) 貴州苗圍平越。侯璡。 六年(1455) 湖廣叛苗。方瑛。 天順三年(1459) 貴州白苖。方瑛。 五年(1461) 太監曹吉祥謀反。孫鏜。 六年(1462) 廣西大藤猺。顏彪。 成化元年(1465) 廣西猺獞流剽廣東。趙輔、韓雍。 荊襄盜劉通起作亂。朱永、白圭。 二年(1466) 靖州苗。李震。 三年(1467) 四川山都掌蠻。李瑾、程信。 四年(1468) (固原)開城酋滿俊叛。劉玉、項忠。 十二年(1476) 灣溪蠻。張瓚。 弘治十四年(1501) 普安苗婦米魯作亂。王軾。 十五年(1502) 瓊州黎亂。 正德三年(1508)八月 是月山東盜起。 正德三年(1508) 藍廷瑞反於四川保寧,入湖廣,侵陝西。流賊。總督(川、陝、湖、河南)洪鐘、巡撫林俊討之,二人不合,林辭。遂延時日,九年始悉平。 正德四年(1509) 是年湖廣、江西、四川,兩廣、陝西盜起。 正德五年(1510)四月 安化王寘 反。仇鉞討平之。 七月 霸州劉六、劉七叛。洪鐘討沔陽賊平之。 七年(1512) 河南賊劉惠。彭澤、仇鉞。 十三年(1518) 江西賊。王守仁。 十四年(1519) 寧王宸濠。王守仁。 嘉靖六年(1527) 田州蠻。王守仁。 七年(1528) 雲南蠻。伍文定。 十二年(1533) 廣東巢賊。 大同兵亂。張瓚。 嘉靖十四年(1535)三月 遼東軍亂。 四月 廣寧兵亂。 二十一年(1542)十月 宮人謀叛。 二十九年(1550)或三月 瓊州黎,平。 三十二年(1553)七月 河南師尚詔,十月平。 三十九年(1560)二月 南京振武營兵變。 五月 廣東博羅縣。 四十五年(1566)二月 廣東山賊,浙江、江西礦賊。 隆慶元年(1567) 廣東賊曾一本大起。二年命俞大猷討之。三年平。 四年(1570)四月 陝西賊寇四川。 五年(1571)五月 占田獞,平。 萬曆八年(1580)閏四月 廣西八寨,平。 萬曆十年(1582)三月 杭州兵變,平。 萬曆十年 四月 寧夏土軍變,平。 萬曆十一年(1583)四月 廣東羅定兵變。 萬曆十二年(1584)四月 隴川賊,劉健平之。 萬曆十三年(1585)正月 四川建武所兵變,六月平。 萬曆十三年(1585)六月 四川松茂番,明年四月平。 十四年(1586)六月 山西盜起。 七月 淇縣王安「聚眾流劫」,尋平。 十五年(1587)十一月 鄖陽兵噪。 十六年(1588)五月 四川建昌番,平。 十七年(1589)正月 太湖宿松賊劉汝國起,陳懋功討平之。 三月 雲南永昌兵變。 四月 始興妖僧李圓朗,犯南雄,平之。 十九年(1591)五月 四川四哨番,李尚思討平之。 萬曆十九年(1591)十月 京營軍官嘩於長安門。 二十年(1592) 寧夏哱拜據城反。 二十一年(1593) 河南礦賊大起。 二十二年(1594) 山東、河南、徐、淮盜賊大起。 十月 播州楊應龍,二十八年六月平。 二十二年(1599)四月 臨清民變焚稅使馬堂署,殺其參張三十四人。 十二月 武昌漢陽民變,擊傷稅使陳奉。 二十八年(1600)十月 貴州皮林苗,明年正月平。 二十九年(1601)三月 武昌民變,殺稅監陳奉參張六人。 萬曆三十八年(1610)五月 河南陳自管起,平。 四十二年(1614)正月 劉策平建昌叛蠻。 四十四年(1616)四月 河南盜賊起。 七月 山東盜賊大起。 天啟元年(1621)五月 固原入援兵潰,寧夏援遼兵潰。 九月 四川永寧奢崇明起。 十二月 援遼浙兵譁變於玉田。 二年(1622)二月 水西土司安邦彥起。 五月 山東白蓮教徐鴻儒起,十月平。 天啟四年(1624)正月 長興民吳野樵殺知縣石有恆、主簿徐可行,隨誅死。 三月 杭州兵變。 五月 福寧兵變。 十二月 兩當民變,殺知縣牛得用(甘肅)。 (七)年(1627)三月 澄城民變,殺知縣張斗耀(陝西)。 3.明代反抗朝廷者有數種 (1)少數民族起義:如洪武之湖廣、龍州,正統之麓川,萬曆之播州,不滿意民族政策及漢人壓迫。九溪蠻,1389,洪武二十二年;梧州土司,1395,洪武二十八年。 (2)農民起義:如以秘密結社為號召之農民起義:唐賽兒,1430年,永樂;萬曆妖僧李圓朗,廣東;正統鄧茂七,不滿意封建剝削;又如高福興(沔縣,1397,洪武三十年)、曾子良(江西,1535,宣德)、劉通(荊襄,1465,成化)。 (3)礦工起義:1446,正統,葉宗留;1566,嘉靖,浙江江東礦工;1573,萬曆,河南礦工。 (4)統治階級內部鬥爭:統治階級內部矛盾,如燕王(宣德時無關);正德時,安化王寘、寧王宸濠。 (5)兵變:1533,嘉靖十二年大同兵亂;1535年,嘉靖十四年遼東兵亂。 (6)人民暴動——民變:1598年,萬曆二十六年,臨清。 唐賽兒1420 山東 以佛教號召,反迫害。 葉宗留1447—50 浙江 礦工。 鄧茂七1448—49 福建 以佃戶不送租粟,不饋田主為號召。 劉千斤、李鬍子1465—71 荊襄 以爭開荒權為號召。 藍廷瑞、鄢本怒1509—14 四川 1511—18 江西 劉六、劉七1510—12 河北 徐鴻儒1622 山東 白蓮教。 二、唐賽兒之亂——山東 《明史紀事本末》二十三《平山東盜》:「成祖永樂十八年三月,山東蒲台縣妖婦唐賽兒作亂。賽兒,縣民林三妻,少好佛誦經,自稱佛母,詭言能知前後成敗事,又雲能剪紙為人馬相戰鬥,往來益都、諸城、安州、莒州、即墨、壽光諸州縣,煽誘愚民,於是奸人董彥杲等,各率眾從之,擁眾五百餘人,據益都卸石棚寨為出沒,青州衛指揮高鳳領兵捕之,賊夜乘間擊,官兵潰散,鳳等皆陷,都布按三司以聞……直隸沂州衛亦奏莒州賊董彥杲等聚眾二千餘人,以紅白旗為號,大行劫殺……勢甚猖獗。上敕安遠侯柳升分兵剿之。柳升兵至益都,圍賊於卸石棚寨,賊遣人乞降……夜二鼓,賊襲官軍營,都指揮劉忠力戰死,黎明,柳升始覺,分兵追捕……而賽兒等竟遁……都指揮衛青,備抗倭海上,聞安丘圍,急率千騎晝夜兼行奮擊敗之……鰲山衛指揮王貴亦以兵一百五十人擊敗賊眾於諸城,盡殺之,山東悉平……賽兒久不獲……遂命法司:凡北京山東境內尼及道姑,逮至京詰之。」 又,「初,唐賽兒夫死,賽兒祭墓回……得妖書寶劍,遂通曉諸術……因削髮為尼,以其教施里閒閈悉驗,細民翕然從之……初亦無大志,乃妖徒轉盛至數萬,官捕之急,賽兒遂反,殺傷軍兵甚眾……竟遁去不知所終」。 30.1.23 三、鄧茂七、葉宗留之亂 1.鄧茂七之亂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一《平浙閩盜》:「(英宗正統)十三年(1448)夏四月,福建沙縣鄧茂七反,自稱閩王,命都督劉聚為總兵,陳榮為副總兵,陳詔、劉德新為左右參將,僉都御史張楷監軍,討之。茂七,江西建昌人,初名鄧雲,豪俠為眾所推,殺人亡命入閩,至寧化縣依豪民陳正景,易名茂七,聚眾集會常數百人,遠近商販至,皆依之。漸恣橫,頤指殺人……嘗佃人田,例輸粟主家,饋少物,茂七令日饋,而田主自往受粟,田主訟之,不受縛,乃下巡檢追攝之,因殺弓兵數人,聞於上官,調官軍三百人與之格鬥,殺傷略盡,懼討,遂刑白馬,歃血誓眾,舉兵反,游兵皆舉金鼓器械應之,烏合至萬餘人,自稱閩王,與(陳)正景率黨劫上杭,還攻汀州,為推官王得仁所敗,三戰,正景被擒,送京師斬之,獨茂七黨盛不可制。至是,率其黨據杉關,劫商旅,遂攻光澤縣,大驚。順流下邵武,官民悉逃匿,至順昌據之。賊去邵武,官民始復入城……時福建參政宋彰,交阯人,與中官多故舊,侵漁萬計,賄王振得為左布政使。抵任,將責賞焉。小民苦為所迫。於是尤溪爐主蔣福成號集居民貧人無賴者悉歸之,旬日有眾萬餘,遂襲尤溪據之,與茂七聲相聞,將劫沙縣及延平。延平上其事,御史丁宣偕藩、臬諸使至延平,遣同知鄧洪等帥兵二千,往沙縣剿之。福成遂與茂七合,官軍殲焉……據貢川及玉台館,締置里圖甲役,遂據沙縣,勢益猖獗。御史張海始至延平,遣都指揮張某率兵四千往剿之,行二十里,至雙溪口,道隘,賊僅二十餘人,伏左右村店中俟兵過且盡,都指揮後殿至,賊伏猝起,舉排柵塞道,前趨不可返,從兵不數十人,賊遂搏都指揮並其從兵皆殪之……官軍大潰,茂七進攻延平,張海登城諭之,有緋衣賊曰『我曹苦富民魚肉,有司不我直耳!如朝廷宥我,且立散,乞免徭三年。』都指揮范真等戰於城外,眾潰,真與指揮彭璽等俱死,御史上其事請兵討賊,上乃召都御史張楷至,面諭以閩賊猖獗狀,令偕都督劉聚、陳榮等往討之。」 又,「(正統十三年,1448)十一月,指揮戴禮擊葉宗留(慶元盜),斬之,(戴)禮與都督陳榮亦戰死。(宗留梗入閩道)……十二月……宗留黨周明松等,四出剽掠金華、武義、崇安、鉛山諸縣,朝廷慮其與閩寇合,命(朱)瑛(守備處州監察御史)及中官分守安地,瑛……以計生致(周)明松等數人……立誅明松等屍於市」。 又,「(正統)十四年(1449)春正月,上以閩師久無成功,命寧陽侯陳懋(145)為征南將軍,保定伯梁瑤、平江伯陳豫為左右副總兵,都督范雄、董興(175)為左右參將,尚書金濂總督軍務,太監曹吉祥、王瑾監軍,御史張海、丁宣紀功,率京營及江西、浙江諸處大軍討之,未至,茂七等攻延平久……二月,賊復下山攻延平……(張)楷以浙江軍伏後坪,南京軍伏後洋,江西軍伏沙溪之南,而以福建軍素為賊所易者,出城挑之。賊乘浮橋竟進,伏起,炮作,合擊,大破之。官軍乘勝進殺,擒數十人。茂七中流矢死……而寧陽侯陳懋等大兵亦繼至……三月……諸將先後擒斬招撫略盡,八閩悉平,懋等乃班師。張楷、劉聚等還師討處州寇。……葉希八(葉宗留死,賊擁葉希八為渠魁)……掠處州……分犯江西廣信境,永豐知縣鄧顒死之。(顒奉張楷命御卻之)……陳鑒胡破松陽、龍泉,屯金山岩,分劫青田、武義、義烏、東陽,自號太平國王,改泰定元年。麗水縣丞丁寧,以老人王世昌等入賊巢,諭鑒胡,降之……五月,張楷入浙至衢州,僉事陶成往迎之,陳危急狀……楷分兵水陸並進,至蘭溪……金華……至處州界……至銅山寺駐師……官兵分三陣……賊敗潰……初,賊勢甚迫,僉事陶成請招諭之……諭以禍福……多率其黨降……千戶沈俊謂其部下……有何受等三人……今欲招撫,請以此三人往……楷從之,令齎榜入山,反覆譬曉……楷至以老母百口與誓……賊首葉希八、楊希、陶秉倫率其黨十餘人來見,楷納其降,給帖令復業……景帝景泰元年(1450)五月,賊在慶元大社者又出掠麗水、青田諸縣,進攻武義……副使陶成(165)力御之……兵潰,成策馬突陣死之……未幾,復得璽書,諭楷等將,已降賊,令所司撫處廣布恩信,戒官吏勿相激擾,不聽撫者調兵剿滅……陶得二(賊首)等始聽招,盡焚其砦出降……悉解散復業,……楷等乃班師露布以聞。楷還京,會帝北狩,舊經事大臣多陷沒,廷議楷無功,追論下於理,議上,以寇平功贖罪得放歸」。 又,「(景泰)二年(1451)秋七月,鎮守浙江、福建侍郎孫原貞(172)以處州盜平奏,析麗水、青田二縣,置雲和、宣平、景寧三縣,福建置永安、壽寧二縣」。 30.1.24 《明史》一六五《丁瑄傳》:「丁瑄,不知何許人,正統間為御史。初,福建多礦盜,命御史柳華捕之,華令村聚皆置望樓,編民為甲,擇其豪為長,得自置兵仗,督民巡檄。沙縣佃人鄧茂七素無賴,既為甲長,益以氣役屬鄉民,其俗佃人輸租外,例饋田主,茂七倡其黨令毋饋,而田主自往受粟,田主訴於縣,縣逮茂七,不赴。下巡檢追攝,茂七殺弓兵數人。上官聞,遣軍三百捕之,被殺傷幾盡,巡檢及知縣皆遇害。茂七遂大剽略,偽稱剷平王,設官屬,黨數萬人,陷二十餘縣。都指揮范真,指揮彭璽等先後被殺,時福建參政,交阯人宋新,賄王振得遷左布政使,侵漁貪惡,民不能堪,益相率從亂,東南騷動。(正統)十三年(1448)四月,茂七圍延平。刷卷御史張海登城撫諭,賊訴乞貰死,免三年徭役即解散為良民,(張)海以聞,命(丁)瑄往招討……瑄既至,先令人齎敕往撫,茂七不肯降……明年(1449)二月,瑄誘賊復攻延平,督眾軍分道衛擊,賊大敗遁走,指揮劉福追之,遂斬茂七,招協從復業……餘黨潰散……茂七雖死,其徒子緒孫等復職,朝廷更遣陳懋等以大軍討,瑄乃還朝……當是時,浙閩盜所在剽掠,為民患,將帥率玩寇,而文吏勵民兵拒賊,往往多斬殺。」 案:傳中既稱茂七為甲長,又稱之為佃人,豈以佃農而為甲長乎?但又與「釋其豪為長」之語不合,疑其非甲長也。 《西園聞見錄》卷八十《剿捕上》:「張楷,字式之,慈谿人……嘗以僉都御史監軍征鄧茂七……遂斬茂七,俘其眾……凡定三郡七縣,破三十六寨,擒偽總兵學士等官三百二十四人,招徠其民八十餘萬。」(9頁後—10頁前) 案:此言茂七被殺,與《明史》同。 又,「正統十四年正月……大總兵討福建寇鄧茂七等。先是茂七以沙縣押拒捕,殺巡檢遂反,聚眾至五十餘萬,遂自稱閩王……賊遂進延平……中流矢死,兄子伯孫代之,十一月(陳)懋等進兵平之」。(12—13頁) 案:此言茂七中流矢死。與《明史紀事本末》同。 2.鄧茂七起義、葉宗留起義 《明史》十《英宗前紀》,正統九年(1444)七月己酉:「處州賊葉宗留盜福安銀礦,殺福建參議竺淵。」(7頁) 又,「閏七月戊寅,復開福建、浙江銀場」。 又,十四年1449,四月乙丑:「遣御史十三人同中官督福建、浙江銀課。」(10頁) 案:據此,可知葉宗留之所以起義,是由於統治者要舊地開採的銀礦,所以誣他盜礦。 又,正統十一年(1446),三月壬申:「御史柳華督福建、浙江、江西兵討礦賊。」 又,正統十三年(1448),八月乙卯:「福建賊鄧茂七作亂。甲戌,命御史丁瑄捕之。冬十一月丙戌,寧陽侯陳懋充總兵官……刑部尚書金濂參贊軍務,討鄧茂七。甲辰,處州賊流劫金華諸縣。」 《明史》十《英宗前紀》,正統十四年(1449)二月丁巳:「御史丁瑄,指揮劉福擊斬鄧茂七於延平。」(10頁) 又,二月辛未:「指揮僉事徐恭充總兵官討處州賊葉宗留,工部尚書石璞參贊軍務。」 又,四月庚戌:「處州賊犯崇安。」 《明史》十一《景帝紀》,正統十四年(1449)年九月:「庚寅,處州賊平。」 1955.11.29 《明史》一七二《張驥傳》:「張驥,字仲德,安化人……(正統)十三年(1448)冬巡撫浙江。初,慶元人葉宗留,與麗水陳鑒胡,聚群眾盜福建寶豐諸銀礦,已而群盜自相殺,遂為亂。九年(1444)七月福建參議竺淵往捕,被執死。宗留僭稱王。時福建鄧茂七亦聚眾反,勢甚張,宗留、鑒胡附之,流剽浙江、江西、福建境上,參議耿定……永豐知縣鄧顒前後敗歿,遂昌賊蘇牙、俞伯通剽蘭溪,又與相應,遠近震動。驥至,遣金華知府石瑁,擊斬(蘇)牙等,撫定其餘黨。而(陳)鑒胡方以爭忿殺(葉)宗留,專其眾,自稱大王,國號太平,建元泰定,偽署將帥,圍處州,分掠武義、松陽、龍泉、永康、義烏、東陽、浦江諸縣。未幾,(鄧)茂七死,(陳)鑒胡勢孤,(張)驥命麗水丞丁寧率老人王世昌等齎榜入賊巢招之,鑒胡遂偕其黨出降。惟陶得二不就撫,殺使者,入山為亂如故。時十四年(1449)四月也。」 《明史》一七二《孫原貞傳》:「景泰元年,原貞進兵搗賊巢。俘斬賊首陶得二等,招撫三千六百餘人……復分兵剿平余寇。奏析瑞安地增置泰順,析麗水、青田二縣地,置雲和、宣平、景寧四邑,建官置戍,盜患遂息。」 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八十《剿捕上》:「正統十四年二月,都督徐恭為總兵官,剿處州賊葉宗留等。宗留者,良坑盜也。以十二年反而征閩者……乃遣(徐)恭以二千騎馳至處州,會宗留中流矢死,其黨益熾……至處……恭僅以身免。」(13頁) 案:此言葉宗留中流矢死,與《明史》為陳鑒胡爭忿所殺不同。 1955.11.19 四、劉千斤之亂 1.鄖陽盜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八《平鄖陽盜》:「憲宗成化元年(1465)夏四月,荊襄盜劉千斤反。荊楚之上游為鄖陽,地多山,元至正間流賊作亂,終元世竟不能制。明初命鄧愈以大兵剿除之,空其地,禁流民不得入,然地界湖廣、河南、陝西三省間,又多曠土……中有草木可採掘食, ( 流 民 聚 集 ) 正統二年(1489),歲飢,民徙入不可禁,聚既多,無所稟約束,中巧黠者自相雄長,稍能驅役之。漢中守臣以聞,且言不即誅,恐有後患。上曰:『小民為饑寒所迫,奈何遽用兵誅之?』命御史金敬往撫輯,敬至,謫數人戍,余陽聽撫而大奸皆潛伏不出,尋復縱,勢益滋蔓……三省長吏又多諉非己境,因循不治,至是千斤遂倡亂。 ( 劉 千 斤 ) 千斤名通,河南西華人,有膂力,縣治門有石獅重千斤,通手舉之,人因號為劉千斤……成化元年,有石龍號石和尚,糾合馮子龍數百人四散剽掠,通令男聰約子龍舉事,乃於大石廠立黃旗聚眾,據海溪寺稱王,偽號漢,建元德勝。……以石和尚為謀主,劉長子、苗龍、苗虎為羽翼,眾至數萬,劫襄、鄧境。」 又,「(成化元年,1465)五月,命撫寧伯朱永為總兵官,兵部尚書白圭(172)提督軍務,太監唐慎、林貴監軍,合湖廣總兵李震(166)討劉千斤,副都御史王恕(182)會三師並進搗其巢」。 又,「(成化二年,1466)三月,提督荊襄軍務兵部尚書白圭奏言,賊首劉千斤在襄陽房縣豆沙河諸處萬山之中分作七屯,臣等議欲分兵四路,一從南漳,一從遠安,一從房縣,一從榖城,犄角並進,剋期會剿,上報曰:兵不可遙制,悉如卿所議行」。 又,「(成化二年)五月,兵部尚書白圭及湖廣總兵都督李震帥師討荊襄賊,平之……生擒劉千斤,獻俘京師,與苗龍等四十人皆磔於市,男子十歲以上者斬之,惟劉長子、石和尚遁去」。 ( 石 和 尚 ) 又,「(成化二年,1466)六月,石和尚集眾千餘焚劫四川大昌縣,殺夔州通判王禎,命分兵討之。冬十月,提督湖廣軍務白圭誘執賊首石和尚」。 ( 李 胡 子 ) 又,「(成化)六年(1470)冬十月,荊襄賊李鬍子聚眾反……李鬍子新鄭人,劉千斤餘黨也……往來南漳內鄉渭南間,復倡流民為亂,偽稱太平王……官軍累捕不獲,荊襄南陽為之騷然。(時大旱,流民入山者九十萬。)十一月,命都御史項忠(178)總督河南湖廣荊襄軍務討李鬍子。七年(1491)春正月……項忠至襄陽,以見卒寡弱,請調永順等土兵,從之……十一月,荊襄南陽流賊平,進總督軍務項忠右都御史,敕留撫治。忠之用兵荊豫也,遣人持榜入山招諭,負險不服即縱兵剿不赦,李鬍子勢孤,……為官軍所擒。凡遣還鄉者四十萬人,俘斬二千人,編戍者萬餘人。 ( 項 忠 濫 殺 ) 時流民有自洪武以來家業延子孫,未嘗為惡者,兵入盡草薙之,死者枕藉山谷,其戍湖貴者人多道死,棄屍江滸,議者謂忠此役,實多濫殺,既樹平荊襄碑,或亦呼為墮淚以嘲忠雲」。 又,「(成化)十二年(1476)春二月,命都御史原傑經略鄖陽,撫定流民。自成化初年陝西至荊襄唐鄧之間……所至流逋藏聚為梗,劉千斤之亂因之……都御史項忠奉命捕逐之,死者不可勝計。 ( 善 後 策 — — — 周 洪 謨 ) 祭酒周洪謨(184)乃著《流民說》,略曰:『……若今聽其近諸縣者附籍,遠諸縣者設州縣以撫之,設官吏,編里甲,寬徭役,使安生業,則流民皆齊民矣。』都御史李賓深然其說。至是,流民復集如前,賓乃援洪謨說疏上之,上可焉,命傑往蒞其事」。 ( 善 後 策 — — — 文 會 ) 又,「(成化十二年)秋七月,北城兵馬吏目文會疏言,荊襄自古用武之地,宣德間有流民鄒百川、楊繼保匿聚為非。正統中,民胡忠等開墾荒田始入版籍,編成里甲。成化年來,劉千斤、石和尚、李鬍子相繼作亂,大臣處置失宜,終未安輯。今河南歲歉民飢,入山就食勢不可止,能保無後日之患?謹條上三事:曰荊襄土地肥饒,皆可耕種,遠年入籍流民,可給還田土,所附籍者領田土力耕,量存恤之,其願回籍者聽;曰流民潛處出沒不常,乞選良有司為之撫綏,軍衛官為之守御,則流民自安;曰荊襄上流為吳楚要害,道路多通,必於總隘之處,加設府衛州縣,立為保甲,通貨賄,以足其衣食,立學校,以厚其風俗,則其民日趨於善矣。上大是之。命都御史原傑采其言用之」。 又,「(成化十二年)十一月,開設湖廣鄖陽府,即其地設湖廣行都司衛所及縣。 ( 善 後 — — — 原 傑 ) 時都御史原傑遍歷諸郡縣,深山窮谷無不親至……諸父老皆忻然願附版籍為良民。於是大會湖廣、河南、陝西撫、按、藩、臬之臣,籍流民得十一萬三千餘戶,遣歸故土者一萬六千餘戶,其願留者九萬六千餘戶,各自占曠土,官為計丁力,限給之,令開墾為永業,以供賦役,置郡縣統之。於是湖廣割竹山地,分置竹谿縣,割鄖津地,分置鄖西縣,河南割南陽、汝州、唐縣地分置桐柏、南召、伊陽三縣,陝西析商縣地為商南、山陽二縣,而以商縣為商州,使流寓土著者參錯以居。又即鄖縣城置鄖陽府,以統鄖及竹山、竹溪、鄖西、上津六縣,且立行都司、衛於鄖陽以保障控御之,經劃既定乃上其事,……傑勞苦成疾……竟卒於驛舍」。 30.1.26 2.劉千斤起義 《明史》一七二《白圭傳》:「成化元年,荊襄賊劉千斤等作亂,敕……以圭提督軍務,發京軍及諸道兵會討。千斤名通,河南西華人,縣門石狻猊重千斤,通只手舉之,因以為號。正統中,流民聚荊襄間,通竄入為妖言,潛謀倡亂。石龍者號石和尚,聚眾剽掠,通與共起兵,偽稱漢王,建元德勝,流民從者四萬人。圭等……擒通及其眾三千五百餘人,獲賊子女萬一千有奇,焚其廬舍,夷險阻而還。石龍與其黨劉長子等逸去,轉掠四川,連陷巫山、大昌,圭等分兵蹙之,長子縛龍以降,余寇悉平。」 《明史》一七八《項忠傳》:「項忠,字藎臣,嘉興人……白圭既平劉通,荊襄間流民屯結如故。通黨李鬍子者,名原,偽稱太平王,與小王洪、王彪等掠南漳、房、內鄉、渭南諸縣,流民附賊者至百萬。六年(成化六年,1470)冬,詔忠總督軍務……討之。忠乃奏調永順、保靖土兵,而先分軍列要害,多設旗幟鉦鼓,遣人入山招諭,流民歸者四十餘萬,(王)彪亦就擒。……忠移軍竹山捕餘孽,復招流民五十萬,斬首六百四十,俘八百有奇,家口三萬餘人,戶選一丁戍湖廣邊衛,余令歸籍給田,疏陳善後十事,悉允行……忠上疏言,臣先後招撫流民復業者,九十三萬餘人,賊黨遁入深山,又招諭解散自歸者五十萬人,俘獲百人皆首惡耳。」 1955.11.29 3.劉千斤起義失敗 明張萱《西園聞見錄》卷八十:「成化元年(1465)十二月,命撫寧伯朱永……討荊襄叛賊劉千斤等。二年(1466)四月,賊平,擒千斤二千五百七十餘人,斬首二千五百五十餘級,獲賊屬子女一萬一千六百餘人,牛馬驢騾一萬一百八十有奇,招撫脅從流民一萬八千五百三十餘人,續斬賊首二百三十四人,獲賊屬三百六十七人,九月復平之,擒石和尚、劉長子等六百餘人。」(13頁) 案:此雲流民一萬八千餘與《明史紀事本末》四十萬人不合,或《本末》所指乃後期之石和尚也。 五、麓川之役 《明史紀事本末》三十《麓川之役》:「英宗正統二年(1437)冬十月,雲南麓川宣慰司思任叛,侵南甸州。洪武中,麓川思倫發內附,授麓川宣慰。按思倫所居本麓川地,與緬接境,皆在金沙江之南。」「(麓川今曰隴川)……二十九年……未幾,思倫叛,黔國公沐英討平之。其後失官,改孟養宣慰使,以刁氏代之。正統初,宣慰使刁賓玉,弱不能輯諸夷,思倫發次子思任者,狡獪踰父兄,差發金銀不以時納,朝廷稍優容之,會緬甸危,思任侵有其地,遂欲盡復父所失故地,於是擁眾叛於麓川。」 又,「三年(1438)十二月,思任侵掠騰衝、南甸,略取孟養地……思任屠騰衝,據潞江」。 又,「四年春正月,命鎮守雲南黔國公沐晟、左都督方政、右都督沐昂率師討思任發……軍殲焉……,五月,以沐昂為左都督征南將軍……進討思任發」。 又,「五年(1440)春二月,沐昂討麓川,軍抵隴把……大敗」。 又,「六年(1441)春正月,命定西伯蔣貴為征蠻將軍,總兵討麓川思任發,以太監曹吉祥監督軍務,兵部尚書王驥(《明史》171)提督軍務……十一月……大破之。思任發遁去……十二月,王驥等直搗巢穴……思任發挈妻子,間道渡江走緬甸」。 又,「七年(1442)冬十月,復命定西侯蔣貴、靖遠伯王驥征麓川、緬甸。先是,思任發既敗走緬,大軍還,復出為寇……遂起兵如前,復命驥等往討之」。 又,「十年(1445)冬十二月……(緬甸)卜剌浪馬哈省懼,以思任發及妻孥部屬三十二人付(王)政。(政為雲南千戶,奉敕幣諭緬甸。)思任發不食,垂死,政遂斬首,函獻京師」。 又,「十三年(1448)春三月,初,思機發復據孟養地為亂,屢諭不從,復命靖遠伯王驥提督軍務……率南京、雲南、湖廣、四川、貴州土漢軍十三萬討之……十月師抵金沙江……攻破之,乘勝進至孟養」。(孟養今雲南邊外。) 30.1.24 六、朱宸濠之亂 1.寧王世系 太祖 (長)太子標—建文 (四)成祖棣—仁宗高熾—宣宗瞻基—英宗祁鎮—憲宗見深—孝宗佑樘—武宗厚照 (十七)寧獻王權—世子盤烒(先卒)追諡惠王—靖王奠培(以孫嗣祖)—康王覲鈞—宸濠(宸濠為武宗從祖) 30.1.29 2.朱宸濠 《明史》一百十七《諸王傳》二《寧獻王權傳》:「弘治四年,奠培薨,子康王覲鈞嗣,十年薨,子上高王宸濠嗣。其母,故娼也……及長,輕佻無威儀,而善以文行自飾。術士李自然、李日芳妄言其有異表,又謂城東南有天子氣。宸濠喜,時時詗中朝事……武宗末年無子,群臣數請召宗室子子之。宸濠屬疏,顧深結左右,於帝前稱其賢。初,宸濠賄劉瑾,復所奪護衛。瑾誅,仍論奪。及陸完為兵部尚書,宸濠結嬖人錢寧、臧賢為內主,欲奏復,大學士費宏執不可。諸嬖人乘宏讀廷試卷,取中旨行之。(案:寧王奪護衛在靖王奠培時,宸濠之祖也。當英宗時。)宸濠益恣擅,殺都指揮戴宣,逐布政使鄭岳、御史范輅,幽知府鄭曝、宋以方,盡奪諸附王府民廬,責民間子錢,強奪田宅子女,養群盜,劫財江湖間,有司不敢問。日與致仕都御史李士實、舉人劉養正等謀不軌。副使胡世寧,請朝廷早裁抑之。宸濠連奏世寧罪,世寧坐謫戍,自是無敢言者。正德十二年,典儀閻順、內官陳宣、劉良間行詣闕上變。寧、賢等庇之,不問。宸濠疑出承奉周儀,殺儀家及典仗查武等數百人。巡撫都御史孫燧列其事,中道為所邀,不得達。宸濠又賄錢寧,求取中旨,召其子司香太廟。寧言於帝,用異色龍箋;加金報賜。異色龍箋者,故事所賜監國書箋也,宸濠大喜,列仗受賀。復勒諸生父老奏闕下,稱其孝且勤。時邊將江彬新得幸,太監張忠附彬,欲傾寧、賢,乘間為帝言:『寧、賢盛稱寧王,陛下以為何如?』帝曰:『薦文武百執事,可任使也,薦藩王何為者?』忠曰:『賢稱寧王孝,譏陛下不孝耳。稱寧王勤,譏陛下不勤耳。』帝曰:『然。』下詔逐王府人,毋留闕下。是時,宸濠與士實、養正日夜謀,益遣奸人盧孔章等分布水陸孔道,萬里傳報,浹旬往返。蹤跡大露,朝野皆知其必反。巡撫都御史孫燧,七上章言之,皆為所邀沮。諸權奸多得宸濠金錢,匿其事不以聞。十四年,御史蕭淮疏言宸濠諸罪,謂不早制,將來之患,有不可勝言者。疏下內閣,大學士楊廷和謂宜如宣宗處趙府事,遣勛戚大臣宣諭,令王自新。帝命駙馬都尉崔元、都御史顏頤壽、太監賴義持諭往,收其護衛,令還所奪官民田。宸濠聞元等且至,乃定計,以己生辰日宴諸守土官。詰旦皆入謝。宸濠命甲士環之,稱奉太后密旨,令起兵入朝。孫燧及副使許逵不從,縛出斬之。執御史王金,主事馬思聰、金山,參議黃宏、許效廉,布政使胡廉,參政陳杲、劉棐,僉事賴鳳,指揮許金、白昂等下獄。參政王綸、季斆,僉事潘鵬、師夔,布政使梁宸,按察使楊璋,副使唐錦皆從逆。以李士實、劉養正為左、右丞相,王綸為兵部尚書,集兵號十萬。命其承奉塗欽,與素所蓄群盜閔念四等,略九江、南康,破之。馳檄指斥朝廷。七月壬辰朔,宸濠出江西,留其黨宜春王拱樤;內官萬銳等守城,自帥舟師蔽江下,攻安慶。汀贛巡撫僉都御史王守仁聞變,與吉安知府伍文定等檄諸郡兵先後至。乃使奉新知縣劉守緒破其墳廠伏兵。戊申(十七),直攻南昌。辛亥(二十),城破,拱樤、銳等皆就擒,宮人自焚死。宸濠方攻安慶不克,聞南昌破,大恐,解圍還,守仁逆擊之。乙卯(二十四日),遇於黃家渡,賊兵乘風進薄,氣驕甚。文定及指揮余恩佯北,誘賊趨利,前後不相及。知府邢珣、徐璉、戴德孺從後急擊,文定還兵乘之,賊潰,斬溺萬計。又別遣知府陳槐、林瑊、曾璵、周朝佐復九江、南康。明日(二十五日),復戰,官兵稍卻,文定帥士卒殊死斗,擒斬二千餘級,宸濠乃退保樵舍。明日(二十六日),官軍以火攻之,宸濠大敗。諸妃嬪皆赴水死,將士焚溺死者三萬餘人。宸濠及其世子、郡王、儀賓並李士實、劉養正、塗欽、王綸等俱就擒。宸濠自舉事至敗,蓋四十有三日。時帝聞宸濠反,下詔暴其罪,告宗廟,廢為庶人,逮系尚書陸完,嬖人錢寧、臧賢等,籍其家。江彬、張忠從臾帝親征,至良鄉,守仁捷奏至,檄止之。守仁已械繫宸濠等,取道浙江。帝留南京,遣許泰、朱暉及內臣張永、張忠搜捕江西餘黨,民不勝其擾,檄守仁還江西。守仁至杭州,遇張永,以俘付之,使送行在。十五年十二月,帝受所獻俘迴鑾,至通州誅之,封除。」 30.1.30 3.弘治時之政治 《典故紀聞》卷十六:「弘治間,吏部侍郎王鏊,上御虜事,內言古之帝王,無事則深憂,有事則不懼。今虜一入寇,則中外憂惶,以為患在不測,一旦稍緩,則泰然以為無事,是與古異矣。臣謂火篩小王子不足畏,而今之嬖倖亂政,功賞不明,委任不專,法令不行,將不用命,邊圉空虛,民心離散,深可畏也。此語在今時尤甚。」(269—270頁) 案:孝宗在明代最稱明主,而當時政治已如此,其他可知也。天 30.1.9 4.武宗自稱大將軍 武宗毅皇帝諱厚照,弘治五年(1492)年二歲立為皇太子。 弘治十八年(1505) 年十五 即皇帝位 正德十二年(1517) 年二十七 自稱總督軍威武大將軍總兵官朱壽 十三年(1518) 年二十八 自加封鎮國公 十四年(1519) 年二十九 自加太師 5.王守仁討宸濠 《明史》一百九十五《王守仁傳》:「(正德)十四年六月,命勘福建叛軍。行至豐城而寧王宸濠反,知縣顧佖以告。守仁急趨吉安,與伍文定徵調兵食,治器械舟楫,傳檄暴宸濠罪,俾守令各率吏士勤王。(案:十二年守仁疏言權輕無以令將士,請給旗牌提督軍務得便宜從事,尚書王瓊奏從其請)……因集眾議曰:『賊若出長江順流東下,則南都不可保,吾欲以計撓之,少遲旬日無患矣。』乃多遣間諜檄府縣,言都督許泰、卻永將邊兵,都督劉暉、桂勇將京兵各四萬,水陸並進,南贛王守仁、湖廣秦金、兩廣楊旦,各率所部合十六萬直搗南昌,所至有司缺供者以軍法論。又為蠟書遺偽相李士實、劉養正,敘其歸國之誠,令從臾早發兵東下,而縱諜泄之。宸濠果疑。與士實、養正謀,則皆勸之疾趨南京即大位,宸濠益大疑。十餘日詗知中外兵不至,乃悟守仁紿之。七月壬辰朔,留宜春王拱樤居守,而劫其眾六萬人,襲下九江、南康,出大江,薄安慶。守仁聞南昌兵少,則大喜,趨樟樹鎮。知府臨江戴德孺,袁州徐璉、贛州邢珣,都指揮畲恩,通判瑞州胡堯元、童琦,撫州鄒琥,安吉談儲,推官王嵍、徐文英,知縣新淦李美,泰和李楫,萬安王冕,寧都王天與,各以兵來會,合八萬人,號三十萬。或請救安慶,守仁曰:『不然。今九江、南康已為賊守,我越南昌與相持江上,二郡兵絕我後,是腹背受敵也,不如直搗南昌。賊精銳悉出,守備虛,我軍新集氣銳,攻必破。賊聞南昌破,必解圍自救。逆擊之湖中,幾不勝矣。』眾曰:『善。』……庚戌(十九日),夜半,文定兵抵廣潤門,守兵駭散。辛亥(二十日),黎明,諸軍梯呸登,……宸濠果自安慶還兵,乙卯(二十四日),遇於黃家渡……伏發,賊大潰,退保八字腦。宸濠懼,盡發南康、九江兵……丙辰(二十五日),復戰,官軍卻,守仁斬先卻者,諸軍殊死戰,賊復大敗,退保樵舍,聯舟為方陣,盡出金寶犒士。明日(二十六日),宸濠方晨朝其群臣,官軍奄至,以小舟載薪,乘風縱火,焚其副舟,妃婁氏以下皆投水死。宸濠舟膠淺,倉卒易舟遁,王冕所部兵追執之……南康、九江亦下,凡三十五日而賊平 。京師聞變,諸大臣震懼,王瓊 大言曰:『王伯安居南昌上游,必擒賊。』至是,果奏捷。帝時已親征,自稱威武大將軍,率京邊驍卒數萬南下。命安邊伯許泰為副將軍,偕提督軍務太監張忠、平賊將軍左都督劉暉將京軍數千溯江而上,抵南昌。諸嬖倖故與宸濠通,守仁初上宸濠反書,因言:『覬覦者非特一寧王,請黜奸諛以回天下豪傑心。』諸嬖倖皆恨,宸濠既平,則相與昌功。且懼守仁見天子,發其罪,競為蜚語,謂守仁先與通謀,慮事不成,乃起兵。又欲令縱宸濠湖中,待帝自擒。守仁乘(張)忠、(許)泰未至,先俘宸濠,發南昌。忠、泰以威武大將軍檄邀之廣信,守仁不與,間道趨玉山,上書請獻俘,止帝南征,帝不許。至錢唐遇太監張永,永提督贊劃機密軍務,在忠、泰輩上,而故與楊一清善,除劉瑾,天下稱之。守仁夜見永,頌其賢,因極言江西困敝,不堪六師擾,永深然之,曰:『永此來為調護聖躬,非邀功也。公大勛,永知之,但事不可直情耳。』守仁乃以宸濠付永,而身至京口,欲朝行在。聞巡撫江西命,乃還南昌。(張)忠、(許)泰已先至,恨失宸濠,故縱京軍犯守仁,或呼名嫚罵。守仁不為動,撫之愈厚,病予藥,死予棺,遭喪於道,必停車慰問良久始去。京軍謂王都堂愛我,無復犯者。忠、泰言寧府富厚甲天下,今所蓄安在?守仁曰:『宸濠異時盡以輸京師要人,約內應,籍可按也。』忠、泰故嘗納宸濠賄者,氣懾不敢復言。已,輕守仁文士,強之射。徐起,三發三中,京軍皆歡呼,忠、泰益沮。會冬至,守仁命居民巷祭,已,上冢哭。時新喪亂,悲號震野。京軍離家久,聞之無不泣下思歸者,(張)忠、(許)泰不得已班師。比見帝,與紀功給事中祝續、御史章綸讒毀百端,獨(張)永時時左右之。(張)忠揚言帝前曰:『守仁必反,試召之,必不至。』忠、泰屢矯旨召守仁,守仁得永密信,不赴。及是知出帝意,立馳至。忠、泰計沮,不令見帝,守仁乃入九華山,日晏坐僧寺。帝覘知之,曰:『王守仁學道人,聞召即至,何謂反?』乃遣還鎮,令更上捷音。守仁乃易前奏,言奉威武大將軍方略討平叛亂,而盡入諸嬖倖名,江彬等乃無言。當是時,讒邪構煽,禍變叵測,微守仁,東南事幾殆。世宗深知之,甫即位,趣召入朝受封,而大學士楊廷和與王瓊不相能。守仁前後平賊,率歸功瓊,廷和不喜,大臣亦多忌其功 。會有言國哀未畢,不宜舉宴行賞者,因拜守仁南京兵部尚書。守仁不赴,請歸省。已,論功封特進光祿大夫、柱國、新建伯,世襲,歲祿一千石,然不予鐵券,歲祿亦不給。諸同事有功者,惟吉安守伍文定至大官,當上賞,其他皆名示遷,而陰絀之,廢斥無存者。守仁憤甚。時已丁父憂,屢疏辭爵,乞錄諸臣功,咸報寢。免喪,亦不召。久之,所善席書及門人方獻夫、黃綰以議禮得幸,言於張璁、桂萼,將召用,而費宏故銜守仁,復沮之。屢推兵部尚書,三邊總督,提督緒營,皆弗果用。嘉靖六年,思恩、田州土酋廬蘇、王受反,總督姚鏌不能定,乃詔守仁以原官兼左都御史總督兩廣兼巡撫。綰因上書訟守仁功,請賜鐵券歲祿,並敘討賊諸臣,帝咸報可……十二月守仁抵潯州,會巡撫按御史石金定計招撫……因請復設流官,量割田州地,別立一州……而于田州置十九巡檢司,以蘇受等任之,並受約束於流官知府,帝皆從之……始帝以(盧)蘇(王)受之撫,遣行人奉璽書獎諭,及奏斷藤峽捷,則以手詔問閣臣楊一清等,謂守仁自誇大,且及其生平學術,一清等不知所對。守仁之起由璁、萼薦,萼故不善守仁,以璁強之,後萼長吏部,璁入內閣,積不相下。萼暴貴,喜功名,風守仁取交阯,守仁辭不應。一清雅知守仁,而黃綰嘗上疏欲令守仁入輔,毀一清,一清亦不能無移憾。萼遂顯詆守仁征撫交失,賞格不行。獻夫及霍韜不平,上疏爭之,言……守仁討平叛藩,忌者誣以初同賊謀,又誣其輦載金帛。當時大臣楊廷和、喬宇飾成其事,至今未白。夫忠如守仁,有功如守仁,一屈於江西,再屈於兩廣……後此疆圉有事,誰復為陛下任之!帝報聞而已……守仁既卒,桂萼奏其擅離職守,帝大怒,下廷臣議。萼等言守仁事不師古,言不稱師,欲立異以為高,則非朱熹格物致知之論;知眾論之不予,則為朱熹晚年定論之書,號召門徒,互相倡和。才美者樂其任意,庸鄙者借其虛聲,傳習轉訛,背謬彌甚。但討捕軬賊,擒獲叛藩,功有足錄,宜免追奪伯爵以章大信,禁邪說以正人心。帝乃下詔停世襲,恤典俱不行。隆慶初,廷臣多頌其功,詔贈新建侯,諡文成。二年,予世襲伯爵……」 30.1.31 6.宸濠之役與楊、王 鄭端簡公《今言類編》卷一:「正德十四年(己卯)六月,寧王宸濠反,巡撫都御史孫公燧,按察副使許公逵死之,汀贛都御史王公守仁(文成)及吉安知府武文定起兵討宸濠,檄召江西各府兵……七月……丁巳,王公擒宸濠及其世子……等數百人被執,……八月癸未,上親征詔天下,遂至南京,駐太監王洪家。十五年十月,上還京,駐通州,宸濠伏誅。」(《叢書集成》本,53—55頁) 又一條:「新建伯王公(陽明)為行贛都御史,據江西上游,意藩府又蓄逆謀,恐一旦變起,先爭預防,以討山賊為名,請得提督軍務,兵書王晉溪(瓊)知公意,請如公言。……公既擒宸濠,諸奸江彬等導上南巡,下詔親征,諸奸欲攘功,忌公,危言巧贊百方,欲去公。當是時,宸濠未死,諸奸素通宸濠得金錢者,多在上左右,頗有異謀,畏公不敢發,……宸濠竟得伏誅。內閣大臣亦忌公,而公以提督軍務故,得專制召兵平賊,歸功晉溪,內閣不說,久之,不論功。今皇帝(案指嘉靖)即位,詔錄公功,封新建伯,兼南京兵部尚書,參贊機務,遣使迎至京宴勞,諸忌者又以宴勞費為詞,嗾言官論阻,公不得至京。外艱去服闋竟不召,讒謗益起,屢形奏牘,雖封爵賜號,竟不與鐵券歲祿。」(55—58頁) 又一條,「王陽明……始知宸濠謀逆決矣,乃遣其門生舉人冀元亨往來濠邸,覘其動靜,益得其詳。於是始上疏請提督軍務,言臣據江西上流,江西連歲盜起,乞假臣提督軍務之權,以便行事,意在濠也。司馬王晉溪(恭襄,瓊)知陽明意,復奏稱王某有本之學,有用之才,今此奏請相應准允,給予旗牌,便宜行事,江西一應大小緩急賊情,悉聽王某隨機撫剿,以故濠反陽明竟得以此權力起兵擒賊。奏捷中歸功本兵(王瓊),新都(楊廷和)故不喜晉溪,見陽明奏,遂怒,故封爵久不行,至今皇帝(世宗)登極詔中及之,議者遂謂新都自為己定策地也……已而濠平,職方郎中論功超升,晉溪乃不得脫戍籍,豈不太舛。晉溪後以張(孚敬)、桂(萼)薦,起復為吏部尚書,卒諡恭襄」。(59—61頁) 天挺案:《今言類編》前有嘉靖丙寅(四十五年)二月自序,似不應有世宗之諡,則所注當出於萬曆甲寅(四十二年)彭宗孟重刻時也,鄭氏自序曰:「項甥子長進士錄而觀之曰……盍與古言並梓之,予不能止也。」是梓於作序之時。」 《今言類編》卷三:「正德中吏部三尚書,張綵坐(劉)瑾黨也,陸完坐宸濠(寧庶人)黨,王晉溪(瓊)坐奸黨亂政,皆論死,減謫戍。」(173頁) 《吾學編餘·讒佞》:「至正德中遂有如張綵附逆瑾,王瓊附逆彬(江彬)者矣。」(99頁) 《今言類編》卷六:「南昌之變,則端敏(胡世寧)發其奸,忠烈(孫燧)死其難,陽明(王守仁)平其亂,此皆焯焯在周史者」(341頁) 《今言類編》卷六:「近人專指斥陽明學術,余不知學……若寧藩反時余時年二十一,應試在杭,見諸路羽書皆不敢指名宸濠反,或曰江西省城有變,或曰江西省城十分緊急,或曰江西巡撫被害重情,或曰南昌忽聚軍馬船隻,傳言有變,惟陽明報明言江西寧王謀反,欽奉密旨會兵征討。安仁謂陽明學奉邪說,功由詭遇,又曰王某心事眾所共疑,何其不諒至此。」(349—350頁) 又一條,「知己不易得……張文忠(孚敬)不知王陽明(守仁)」。(351頁) 案:正德十四年鄭公年二十一,則當生於弘治十二年,《今言序》作嘉靖四十五年,年六十八矣。 天挺案:鄭氏《今言》所稱安仁蓋指桂萼,萼江西安仁縣人,安仁舊屬饒州府,今曰餘江縣者是也。 29.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