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 · 第一章 論政治權力

洛克 《政府論》
1. 上篇 [1] 已經闡明: 第一,亞當並不基於父親身份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明白賜予,享有對於他的兒女的那種權威或對於世界的統轄權,如同有人所主張的。 第二,即使他享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並無權利享有這種權力。 第三,即使他的繼承人們享有這種權力,但是由於沒有自然法,也沒有上帝的明文法,來確定在任何場合誰是合法繼承人,就無從確定繼承權因而也無從確定應該由誰來掌握統治權。 第四,即使這也已被確定,但是誰是亞當的長房後嗣,早已絕對無從查考,這就使人類各種族和世界上各家族之中,沒有哪個比別的更能自稱是最長的嫡裔,而享有繼承的權利。 所有這些前提,我認為既已交代清楚,那麼,現在世界上的統治者要想從以亞當的個人統轄權和父權為一切權力的根源的說法中得到任何好處,或從中取得絲毫權威,就成為不可能了。所以,無論是誰,只要他舉不出正當理由來設想,世界上的一切政府都只是強力和暴力的產物,人們生活在一起乃是服從弱肉強食的野獸的法則,而不是服從其他法則,從而奠定了永久混亂、禍患、暴動、騷擾和叛亂(凡此都是贊同那一假設的人們所大聲疾呼地反對的事情)的基礎,他就必須在羅伯特·菲爾麥爵士 [2] 的說法之外,尋求另一種關於政府的產生、關於政治權力的起源和關於用來安排和明確誰享有這種權力的方法的說法。 2. 為此目的,我提出我認為什麼是政治權力的意見,我想這樣做不會是不適當的。我認為官長對於臣民的權力,同父親對於兒女的權力、主人對於僕役的權力、丈夫對於妻子的權力和貴族對於奴隸的權力,是可以有所區別的。由於這些不同的權力有時集中在同一個人身上,如果我們在這些不同的關係下對他考究的話,這就可以幫助我們分清這些權力彼此之間的區別,說明一國的統治者、一家的父親和一船的船長之間的不同。 3. 因此,我認為政治權力就是為了規定和保護財產而制定法律的權利,判處死刑和一切較輕處分的權利,以及使用共同體的力量來執行這些法律和保衛國家不受外來侵害的權利;而這一切都只是為了公眾福利。 * * * [1] 洛克在這裡所稱「上篇」,系指《政府論兩篇》的第一篇,《論某些錯誤的原理》。在這一篇論文中,洛克集中地對羅伯特·菲爾麥爵士(Sir Robert Filmer)所主張的君權神授學說加以駁斥。——譯者注 [2] 羅伯特·菲爾麥爵士(Sir Robert Filmer,?—1653)是十七世紀英國的絕對君主制的熱烈擁護者,他在其主要著作《父權制,或國王的自然權力》(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 ,1680年出版)一書中,極力鼓吹君權神授學說。洛克以《政府論兩篇》的第一篇,逐點批判了他的這一學說。——譯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