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 · 論洛克的政治思想
吳恩裕
一
十七世紀的英國革命是第一次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制度的革命。經過了內戰、共和、護國制和復辟的起伏,英國革命以1688年的階級妥協告終。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一生經過整個革命時期,他的政治思想是為通過1688年的妥協而奠定的議會制的資產階級國家辯護的。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說洛克是1688年英國封建貴族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資產階級化的貴族)妥協的產兒。
《政府論兩篇》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著作。下篇(即本書)從正面論證了資產階級議會制;上篇則批判擁護封建王權的菲爾麥的君權神授說。兩篇東西合起來看,就可以了解:洛克反對什麼,擁護什麼。事實上,洛克的這兩篇論文擔負了對十七世紀英國革命期間代表各階級、各階層的各派政治思想進行清理和總結而使它們「歸於一」的任務。從我們今天研究洛克的政治思想的角度來看,下篇更為重要一些。
洛克政治思想的形成,同他的家庭、教育以及革命時期他的社會關係和政治活動是分不開的。
洛克出身於一個商人的家庭,他的父親是小土地所有者,做過律師,是一個清教徒。在英國革命期中,他的父親站在議會一邊,參加了克倫威爾的革命軍隊。1652年洛克進了牛津大學的基督教會學院,該院的院長兼副校長約翰·歐文(John Owen)也是一個清教徒。當時主持牛津大學的都是些獨立派的人物,他們是英國最早主張宗教容忍的。洛克所受的家庭薰陶和教育影響,都是當時資產階級的思想觀點。
1666年洛克結識了艾希利勳爵(Lord Ashley)亦即後來的沙夫茨伯里伯爵(Earl of Shaftesbury)。他從1667年開始就做艾希利的秘書。後來並隨沙夫茨伯里做了幾次政府其他職位的工作。他在這個伯爵的家裡住過十五年之久,關係很深。沙夫茨伯里做輝格黨的領袖時,他們也時常交換對於政治問題的意見。這對洛克的影響很大。
洛克替英國1688年的階級妥協辯護的理論,主要地見於他在1689年出版的《政府論兩篇》中的下篇。為了幫助了解洛克的政治學說,我們有必要把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期中階級鬥爭的形勢以及在理論戰線上各個思想派別,回顧一下。在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勢力的是國王、封建貴族和僧侶。他們憑藉王權來維持封建制度,保護封建階級的利益。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則結成聯盟,憑藉議會並團結中小業主,利用人民的力量來進行反封建的革命。經過了從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鬥爭,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於1649年宣布英國為共和國。不久,代表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克倫威爾走上了軍事獨裁的道路。從1649年到1660年,由於革命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政權背棄了革命士兵和人民群眾的利益,士兵不斷地起義,農民革命運動也在增長。克倫威爾死後的軍人統治期間,財政危機以及到了1659年已經十分嚴重的農民運動,使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嚮往於斯圖亞特王朝的統治——認為它可以對人民群眾施行有力的鎮壓。這樣才有1660年的復辟。在恐懼人民力量的形勢下,封建貴族同資產階級和新貴族,昨天還是彼此爭奪政權的敵人,今天卻成為攜手鎮壓人民的朋友了。可是,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用封建王朝的力量來鎮壓人民自發的革命運動這一目的雖然達到,復辟後的查理二世卻恢復了舊選舉和舊選區制度,從而保證了大土地所有者在議會中的統治地位——這就使大土地主同工業資產階級的利益對立起來。當時在議會中形成了反對國王的「輝格黨」和擁護國王的「托利黨」的鬥爭。後者代表大地主的利益,主張君主專制政體;前者代表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利益,主張限制王權而由議會掌握最高權力。詹姆士二世1685年上台後,採取了一系列損害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的措施,加深了對人民的奴役和迫害,因而在人民群眾中激起了新的反抗浪潮。面臨著新的革命威脅,輝格黨與托利黨便攜手於1688年實行政變,把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威廉從荷蘭迎來承繼王位。詹姆士二世逃往法國。這次政變由於未經過流血,所以資產階級歷史家稱之為「光榮革命」。
1688年政變以後,1689年的《權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繼承法》,使國王在法律、賦稅、軍事上的措施都必須經過議會的同意;而且人民有向國王請願的權利;議會議員有言論、決議等自由。實際上,英國國王已經失卻其作為封建君主的權力,議會是惟一的立法機關,它的權力決定一切。這樣就形成了英國的立憲君主制,亦即所謂「英國的議會民主」。這意味著一方面舊封建王朝的威廉被擁為統治者,另一方面地主式的和資本家式的貨殖家也登上了統治地位。從此以後,英國新的統治階級就利用國家機器制定有利於自己階級的法令,邁步向前發展資本主義生產了。
從1640年英國革命開始,英國社會各階級在政治、經濟和軍事的鬥爭之外,幾乎每一階級都有他們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這些人的主張和理論,形成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期中極其激烈的爭論。
在革命陣營中,代表資產階級利益的獨立派思想家密爾頓(1608—1674)闡釋自然法,宣傳人權和自由,並且提出了建立資產階級共和國的要求。反映中等貴族利益的哈靈頓(1611—1677)雖然不講自然法,卻也反對封建君主制而主張共和國制。平等派代表小資產階級的利益,其成員多半是英國議會軍隊中的下級軍官和士兵。平等派的領袖李爾本(1614?—1657)比較急進,他反對保持上院,呼籲用普選的方法產生下院,以便使小資產階級能夠進入議會。反對國王的戰爭結束以後,由於土地被資產階級所奪取,而且封建義務也並沒有解除,農民極為不滿,遂產生了「掘地派」運動。他們的領袖溫斯坦萊(生卒年無確考)主張土地公有並進而廢除私有制。這些思想反映了貧苦農民的要求。
為王權辯護的主要是菲爾麥(?—1653)。他沿用中世紀神權理論的邏輯,力證「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霍布斯(1588—1679)雖然是一個自然法的闡釋者,雖然他的有些主張客觀上是符合大資產階級和新貴族利益的,但他既贊成君主制,又極力為絕對主義辯護。他這些學說卻是對封建王朝有利的。而且,在長期議會召開之前,他所發表的《保衛維持國內和平不可缺少的國王大權》一文,就是為國王權力呼籲的。
由上可見,從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開始直到1688年這幾十年間理論戰線上的爭辯,是很複雜和很激烈的。不但1688年兩個階級妥協後所奠定的資產階級議會的統治需要一項理論的說明或辯護,就是幾十年來政治思想上的論戰也亟須一次廓清或總結。這是勝利後的資產階級所必須做的事情: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掃除「異己之見」,從而鞏固他們的統治地位。
洛克正是在理論上為已經上台的資產階級完成辯護他們的新制度並掃除異說這一歷史任務的人物。
二
洛克的理論工作是兩方面的:一是破壞性的,二是建設性的。在本節我們先略談他的摧毀「君權神授」「王位世襲」的理論。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雖然有處死國王的事件,但封建貴族一直是具有相當大的勢力的,復辟就可以說明這一事實。1688年以後,雖然國王成為虛君,然而所謂「光榮革命」本身就表明:英國工商業資產階級並沒有強大到足以壓倒一切擁護君主的力量。在這種情況下,從理論上打擊一切保皇理論和專制主義,也還是不無現實的意義的。洛克的《政府論》上篇就擔當起這一任務。
洛克選擇的打擊對象是菲爾麥。菲爾麥在洛克的時代是保皇派(Royalist)中的時髦人物。 [1] 他在1680年出版了《父權制,或國王的自然權力》(Patriarcha, 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 )一書。他的論點可以用一句很簡單的說概括:國王的權力是直接來自上帝的,他的王位是應該世襲的。在今天看來,我們可能認為這是笑談。但當時,這卻是擁護君主主義的流行的論據。不久以前,詹姆士一世(1566—1625)就是這樣論證王權神授的。 [2] 在資產階級反封建革命剛剛發動的時期,保皇派滿足於這種來自中世紀神學的政治「理論」,是不足為怪的。因此,當時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也自有其宗教鬥爭的一面。
洛克用整個《政府論》的上篇來駁斥君權神授學說。他的結論扼要地見於《政府論》下篇的開端。他說:「第一,亞當並不基於父親的身份的自然權利或上帝的明白賜予,享有對於他的兒女的那種權威,或對於世界的統轄權。第二,即使他享有這種權力,他的繼承人並無權享有這種權力。」為什麼呢?因為,「由於沒有自然法,也沒有上帝的明文法,來確定在任何場合誰是合法繼承人,就無從確定繼承權,因而也無從確定應該由誰來掌握統治權」。因為這樣,所以洛克宣布:「現在世界上的統治者要想從以亞當的個人統轄權和父權為一切權力的根源的說法中得到任何好處,或從中取得絲毫權威,就成為不可能了。」
這些話,倘使是在1688年以前說的,就有打擊保皇派理論的戰鬥作用。而發表在1688年之後,則結合國王成為虛君的事實,也有掃除殘餘的保皇派理論的作用。因為:即使一個階級消滅了之後,它的思想、觀點也不可能立即隨之而消滅,何況英國當時的封建階級仍然殘存並且有一定的力量。
有人認為:就宣傳君主制和專制主義而言,霍布斯遠比菲爾麥更值得批判,為什麼洛克選擇菲爾麥這樣一個「倘使不經洛克批判便早已被人忘掉」 [3] 的敵人呢?直到最近厄姆森(J. O. Urmson)編的《西方哲學和哲學家簡明百科全書》(1960年倫敦版)還說:「洛克在這裡抨擊的目標,不幸地並不是強有力的霍布斯的絕對主義學說,而是熱心的保皇派菲爾麥勳爵的絕對主義學說。」 [4] 殊不知:在當時,由於霍布斯有唯物主義和無神論的思想,所以深為保皇派所厭惡。洛克當然不能把一個同保皇派不相容的人物當做保皇理論的代表。反之,菲爾麥則是查理一世授予爵位的人物,而他的住宅據說曾被議會派掠毀了十來次,他是君權神授集團中的極端派。洛克以他為攻擊的對象,是有理由的。
還不止此,我認為洛克之所以不選擇霍布斯為保皇派的理論代表,尚有其他的看法。霍布斯雖然認為君主制是最好的政制,但第一,他是用為保皇派所不能接受的資產階級的自然法作為論據的;第二,他的絕對主義或專制主義卻也不一定必須是君主才能實行,而是在任何政府形式之下都能實行的。正因為這樣,所以1652年已經準備實行軍事獨裁的野心勃勃的克倫威爾,由於氣味相投,才有邀請霍布斯出任共和國重要官職的可能。也正由於政治上看法的相左,所以當哈靈頓借《大洋國》中的統治者來諷諫克倫威爾「功成而退」時,他的書才一度被克倫威爾所扣留。
在我們看來,霍布斯的另外一些甚至更根本的主張則是資產階級性質的。比如,關於國家起源的解釋,他和洛克都訴諸自然法和契約說。在經濟方面,他主張發展手工業、農業、航海業和商業,提倡貨幣經濟,實行經濟立法等等。這一切都是符合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的利益的。
因此,我們可以說,洛克毋寧是把霍布斯當做同一階級內的理論上的異己者,而菲爾麥則是不同階級的理論鬥爭中的敵人;洛克選擇後者為批評對象並不是在射死虎,而是自有其現實意義的。
三
顯然,更重要的是洛克的君主立憲制下的議會主權的理論,也就是《政府論》下篇裡面闡述的理論。《政府論》下篇和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其他著作一樣,也包括「自然法」、「自然狀態」、「自然權利」、「社會契約」這些看來很複雜的內容。然而,無論是怎樣複雜和玄虛的理論,如果掌握了它們的實質,就可以看出它們的現實目的卻是很簡單的。洛克也不例外。他的《政府論》下篇歸根到底不外兩條: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議會具有最高主權的制度。本節先談第一點。
國家或政府的目的是保護財產,從馬基雅弗利(1469—1527)以來,幾乎所有近代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家都這樣宣布。馬基雅弗利的方法是簡單和直率的:人要生存,為了保持生存,他必需財產。到了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同是這個「結論」,資產階級學者卻給它加上了一些「歷史」的前提和「理性」的解釋。那些前提和解釋就是在十六、十七、十八世紀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著名的自然狀態、自然法、自然權利、社會契約等理論。因此,為了說明洛克的「政府的目的是保護私有財產」的看法,我們就必須先略論他所認為是這一看法的那些歷史的前提和理性的解釋。
洛克認為自然狀態、社會契約都是為了保護財產的國家(或政府)的「歷史的」前提。我們卻認為它們是反歷史的,因為:歷史上從來就沒有過那種自然狀態和社會契約。洛克又認為自然法、自然權利是國家的「理性的」解釋。我們則認為它們是唯心的,因為:自然法和自然權利都只是新興資產階級為了實現他們的具體要求而臆造出來的假說。
據這反歷史的和唯心的假說,人類最初是處於自然狀態之中的。雖然斯賓諾莎(1632—1677),特別是霍布斯,把自然狀態描繪成為一個弱肉強食的不安定和不可忍受的狀態,但洛克卻把它看成是一個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財產的狀態。自然法統治著自然狀態;自由、平等和財產都是人們的自然權利;自然狀態不是「放任的狀態」,更不是像霍布斯所說的那種「人人都互相處於戰爭的狀態」。但自然狀態卻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當它的成員受到損害的時候,就會有不能得到申訴和決定爭論等種種「不方便」之處。通過社會契約所建立的「公民社會的目的原是為了避免並補救自然狀態的種種不方便」,而所謂「公民社會」建成之後,個人的一切自然權利,如自由、平等,特別是財產權利,都仍然最後保留。政府,在洛克看來,便是這種財產權的保護者。「人們聯合成為國家和置身於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在這方面,自然狀態有著許多缺陷。」
第一,關於這一說法,我們試先分析一下其中所謂「自然狀態」。有些資產階級學者認為「自然狀態」是人類遠古歷史生活的一個時代,他們追懷那種生活狀態,主張「回到」自然。又有些人把「自然狀態」了解為未來的社會,他們想望那種情況,便主張「走向」自然。如上所述,歷史科學否認了:曾經在人類歷史上有過資產階級所描繪的那種「自然狀態」存在。社會發展的規律也揭示了:在未來,也不會有那種狀態的生活。
洛克所描繪的「自然狀態」雖然是反歷史的,然而它卻自有其歷史背景和階級目的。英國資產階級在發動革命之前的地位,儘管不完全同於法國革命前「第三等級」的地位,亦即西耶士(1748—1836)所謂「什麼也不是」 [5] 的沒有權利、沒有自由和平等的地位,但他們只是程度上的不同。他們在最根本的一點上是一樣的:他們都亟欲脫離在封建制度下的無權狀態而建立自己的王國。洛克把自然狀態描繪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資產階級渴望一個有利於工商業發展的和平安定的環境;洛克硬把私有財產權說成是天賦權利,正是企圖用私有制的悠久歷史來論證資本主義所有制的永恆性。洛克把自然狀態說成為:缺乏一個公共裁判者、以致使一切權利得不到保障的情況,正是為了強調建立一個足以保護資產階級各種權利的國家政權的必要性。反之,不合乎這些條件的社會秩序,如封建社會,就顯然是違反自然、不合理性的了。可見,洛克關於自然狀態的假說,既反映了資產階級的積極要求,也從反面抨擊了封建制度。
第二,我們再略談「自然法」。藉助「自然」來論證政治上的主張本是由來已久了的。「自然」在階級鬥爭的歷史中是一個沒有固定個性的角色。在古希臘奴隸制社會,它同時為兩個敵對的階級服務。公元前五世紀的安提豐用它來論證奴隸主國家的不合理, [6] 而亞里士多德則說不加入城市國家的人是違反了「自然」法則的。 [7] 中世紀的神學家又把自然法置諸神法之下,使它為教權服務。 [8] 到了十六世紀尼德蘭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格老秀斯(1583—1645)首先用「人性」、「理性」來闡釋「自然法」。 [9] 洛克在這一問題上,也同其他資產階級思想家一樣,繼承了格老秀斯的解釋。那就是說,合乎「人性」和「理性」的制度就是合乎自然法的制度。
在洛克看來,財產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因為人們還在「自然狀態」中的時候就有了財產。財產既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保護財產就合乎自然法,亦即合乎「理性」。
在這裡,就發生究竟是什麼「人」的「性」和「理性」的問題,而這則要看是什麼社會性質的財產。
第三,洛克所說的「政府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財產」這句話中的「政府」是指資產階級的國家機關,「財產」是指資產階級的私有財產。在《論財產》一章中,當洛克用「加進自己的勞動」的東西來界定財產的時候,他似乎暗示一種勞動財產說;但是他卻又認為:「我的僕人所割的草皮」也是「我的財產」。這就等於承認僱傭勞動的生產品也算是僱主的財產;同時也就必然地承認了資本主義「剝削」的合理性。這種看法顯然是以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的發展為背景的。
洛克又說,凡是自己加入勞動的東西,「能用多少就用多少」,這是他的財產權利。倘使「在他未消費之前,果子腐爛或者鹿肉敗壞」了,那就不是他「特有的權利」並且是不被允許的了。然而,只要不是敗壞,他既可以把它們換成金、銀或鑽石,也可以用貨幣、「勤勞」、「發明和技能」去「擴大」他的財產。這就顯然是一個把資本主義的經營視為正義的人對於資本主義的生產和交換過程的描述了。因此,從洛克對於財產的見解來看,他所認為政府應予保護的財產正是資本主義工商業者的財產。
此外,洛克說在自然狀態中人們就有財產權,政府成立後便必須保護它,而不能侵犯這種權利。他又具體地主張,政府未經全體人民或人民的代表即議會同意,就不能徵稅。這也正是在為資產階級當時剛剛取得的經濟上的保障進行辯護。在革命時期,作為主要納稅者的資產階級,反對政府以不合憲法的手段來增稅。查理一世時期的重大政治糾紛都是關於同資產階級在財政上打交道的。到了1689年資產階級強迫新的國王威廉三世簽署的限制王權的《權利法案》,其中就明白地規定:一切捐稅的徵收,必須由議會來決定。
由此可見,洛克所謂保護財產合乎「人性」和「理性」的說法,實質上只是合乎資產階級的階級性,因為只有資產階級才要求維護資本主義私有財產。
由此也可見,儘管洛克所用的「自然狀態」、「社會契約」、「自然法」、「自然權利」是一些反歷史的和唯心的前提和假設,可是他的「政府的目的是保護財產」卻是一個具有現實意義的結論。
四
要保護資產階級的私有財產,什麼形式的政府最適合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選的議會掌握最高權力的政府。
洛克像其他政治思想家一樣,也把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分為三種:君主制、寡頭制和民主制。他反對無限權力的君主制,並非因為它不是一種「好的」制度,而是認為:它「完全不可能是公民政府的一種形式」。為什麼呢?因為自然狀態和公民社會的不同,就是因為後者有一個當每個人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向他申訴的「裁判者」,而前者則缺乏這樣一個裁判者。由於專制君主與他治下的人民之間也沒有這樣一個裁判者,所以他同他的人民「也是處在自然狀態中」。在這裡,洛克的方法是演繹的,但他卻把這問題提得很尖銳。假如承認了它的大前提,這個說法不但駁斥了菲爾麥,也難住了霍布斯。如果我們認識到國家政權的形式與國家政權的階級實質的不可分性,我們就會恍然大悟洛克何以對於專制君主政府採取那麼深惡痛絕的態度了:專制君主制是與封建階級統治分不開的。作為資產階級輝格黨的理論家,洛克當然是要堅決反對專制君主制度的。
但立憲君主制卻與專制君主制大不相同。後者雖有君主,卻是「虛君」,實質上是由議會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制度。說到這裡,便不能不涉及「分權」的問題。洛克認為一個國家有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和對外權。立法權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權力,行政權是執行法律的權力,而對外權則是與外交有關的宣戰、媾和和訂約等權力。洛克認為:以上每種權力都應該由一個特殊的機關來掌握。在立憲君主制或議會主權的國家中,立法權是應該由民選的議會掌握的。「立法權不僅是國家的最高權力,而且當共同體一旦交給某些人時,它便是神聖的和不可變更的;如果沒有經公眾所選舉和委派的立法機關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無論採取什麼形式或以任何權力做後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性。」
遠在古希臘就有了類似分權的討論。柏拉圖(公元前427—前347)在《理想國》中所講的「混合國家」, [10] 後來亞里士多德在《政治論》中論以中等階層來衡平寡頭和貧民勢力的溫和民主制,都與分權問題有關。更明顯的議論當然是波里比阿(公元前204—前122),他在《羅馬史》中所講的制約和均衡以及分權的理論,同資產階級的分權說有比較直接一些的關係。孟德斯鳩(1689—1755)的分權學說一方面來自他本人對英國制度的觀察,另一方面卻也不無洛克分權理論的影響。
如果分權學說是說整個國家的各個階級(不分剝削、統治和被剝削、被統治階級)都分到了三權中之某一權,那當然是騙人的謊言。因為國家自始就是統治階級壓迫被統治階級的機器。可是,這卻不是否定:在歷史的某一轉折階段上,因為統治階級不止是一個階級而是兩個階級,他們就暫時共同來統治,從而也就可以相對地分一下工。孟德斯鳩就正是在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之前,主張第三等級中的上層分子(即資產階級)應該參加統治的。在當時,這一主張是有進步意義的。
洛克是在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結束的時候主張分權,這是同當時階級力量的對比密切聯繫著的。當時英國雖然資產階級掌握了政權,然而封建勢力仍然不小,結果形成了1688年的階級妥協。英國資產階級曾經一度成立「共和國」,但最後終於採取了「君主立憲」制度:把國王相對地變成「虛君」並逐步取消他的封建權力。1689年開始的一系列改革法案,就是為了取消封建王權的具體措施。洛克的分權學說,一方面同這些削減和限制王權的具體措施的目的是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也正是在為資產階級議會掌握國家的最高權力辯護。
洛克曾說,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議會是「由民選的」。洛克在這裡雖然提到了人民選舉,但我們卻沒有理由假定他會贊成一種比較民主的選舉權利。在這一點上,洛克顯然同革命期中代表小資產階級利益、要求把選舉權擴大到小資產階級的平等派是有區別的。實際上洛克所辯護的是當時包括中上層資產階級和地主的議會。正因為議會中還有封建地主參加,所以洛克的議會主權說的某些方面,在創說伊始,是帶有抵禦封建權力對資產階級利益侵害的作用的。例如,雖然洛克肯定主權是國家的最高權力,但他卻又說主權對「人民的生命、財產不是,也不可能是絕對地專斷的」;它不能「以臨時的任意命令來進行統治,而必須以頒布的、經常有效的法律」來統治人民。至於「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他的財產的任何部分」這類主張,則是以統治階級內部在議會中的力量對比,即代表地主階級的托利黨同代表資產階級的輝格黨的力量對比為背景的。代表新興工商業資產階級的輝格黨當時還沒有把握在議會中保持穩定的多數地位,所以為了更嚴密地保障他們的經濟利益,洛克又在議會主權之外,加上了財產所有者「本人同意」這種限制,來防止封建貴族勢力對資產階級可能的侵害。
然而,就英國當時的革命形勢而言,洛克的議會主權學說還有反對代表勞動人民群眾要求把革命進一步深化的意義。掘土派的領袖溫斯坦萊主張取消私有制,固然是超出了資產階級學者洛克的「狹隘」眼界,就是平等派要求通過選舉允許小所有者進入議會的主張,也同洛克積不相能。洛克不會忘記:革命時代人民力量的強大和活躍,即在1658年克倫威爾死後的時期,各種民主團體和四十年代的民主主義殘存分子(獨立派的共和主義者,特別是平等派),也又在倫敦活動起來。他們恢復了集會,出版宣傳自己主張的小冊子,散發革命時代印刷的舊作品,其中有的甚至準備舉行武裝起義。正因為這樣,洛克的議會主權學說也就不能不含有資產階級獨攬「最高權力」、排斥人民主權 [11] 的意義。
證據就在於洛克所謂「大多數」。洛克說:「……當某些人基於每人的同意組成一個共同體時,他們就因此把這個共同體形成一個整體,具有作為一個整體而行動的權力,而這是只有經大多數人的同意和決定才能辦到的。……人人都應根據這一同意而受大多數人的約束。」體現這「大多數人的同意和決定」的機構就是立法機關。由於洛克並不是、也不可能是一個普選制的主張者,則這個所謂「大多數人」實際上就是當時資產階級和新貴族以及一部分封建貴族——這些人,毫無疑問的是當時英國社會的少數人而非「大多數人」。因而這個實質上代表少數人而號稱「大多數人」的議會主權就不可能是人民主權。這樣一個占人口中少數人的統治階級,對於來自廣大人民對他們「財產權」的威脅,自然是不能不提防的。
從這方面來看,洛克議會主權學說的局限性就很明顯了:它是作為少數人的剝削階級掌握國家最高權力的理論,而不是人民掌握最高權力的理論。
但是洛克的另外一些說法又如何解釋呢?例如,洛克認為:立法權是「委託權力」,「只有人民才能通過組成立法機關和指定由誰來行使立法權。」「當人民發現立法行為與他們的委託相牴觸時,人民方面仍然享有最高的權力來罷免或更換立法機關。」二十世紀的資產階級學者指出:這是人民具有政治主權這一學說的淵源。戴雪(1835—1922)在他的《英國憲法》一書中首先提出「政治主權」一詞,並用這一概念來解決「法律主權」所不能解釋的困難。他說議會雖然「萬能」和「至高無上」,卻是從法律觀點講的;就政治觀點講,最後的主權仍在於「選民」或人民的「輿論」。由於資產階級對選舉的種種限制,由於他們用新聞、廣播來控制和歪曲事實的真相,在二十世紀的資本主義國家中,議員們固然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輿論固然不可能是人民的公論,在十七世紀末年的占英國人口大多數的英國勞動人民,也絕不可能在當時的議會中有代表,從而也就不能認為他們具有「最高權力」。可見洛克這一說法同戴雪的說法一樣,事實上是對於一個具有虛偽性的學說再加上一個欺騙性的補充。
五
以上簡略地說明了十七世紀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過程和革命的意義,革命期間英國思想戰線上的一般情況,和洛克政治思想的主要內容及其當時所擔負的歷史任務。
英國通過1640—1649年的內戰,把革命推上了高峰,然而此後又大幅度地低落,經過專制王朝的復辟,最後才穩定在1688年的所謂「光榮革命」的階級妥協局面上。 [12]
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之所以以這次階級妥協告終,是受英國社會發展的歷史特點決定的。英國的封建社會還沒有發展到最充分、最成熟的階段,資本主義因素就已經在英國生長起來,封建地主也已經開始資產階級化。因而英國的資產階級革命同法國十八世紀的資產階級革命相比,就多少帶有先天不足的缺陷。英國資產階級沒有積蓄起像法國資產階級那樣巨大的衝擊力量,沒有法國資產階級那麼強大,這就使英國的革命在深度和廣度上都不如法國革命。英國革命之不得不以資產階級和土地貴族的妥協告終,正是反映了當時英國階級力量對比的實際情況。
然而就從其根本性質來說,這次英國革命(儘管不徹底)終究還是一次具有世界意義的摧毀封建制度的資產階級革命。對於洛克,我們應該肯定他具有進步性。首先,在國家起源問題上,洛克闡釋了一種世俗的國家起源說,反對君權神授的主張;其次,洛克提出議會主權,主張置國王於議會控制之下的立憲君主制,反對絕對君主制;再次,洛克直率地提出政府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私有財產,力爭資產階級的利益,為資本主義的發展掃除障礙;最後,洛克又呼籲宗教容忍、信教自由,等等。這些理論在當時都是打擊封建制度促進資本主義經濟和文化的發展的。
但是,同其他資產階級思想家一樣,洛克的政治思想也表現了很大的歷史局限性和階級局限性。姑無論自然法學說和社會契約說本身就是一種反歷史的和反科學的唯心主義的臆造,他的議會主權說也不過是為資產階級專政所作的辯護。洛克理想的議會乃是由資產階級把持的議會,根本談不到真正的人民主權的問題。正如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中所說,洛克在經濟學說方面是一切形式的資產階級的代表,所以他的政治思想也必然是要為資產階級的政權辯護的。
1963年12月,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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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看波洛克(F. Pollock)的《洛克的國家論》,見其《法學論文集》,倫敦1922年版,第82頁。
[2] 主要見於他的《自由君主國的真正法律》,1598年出版。
[3] 這是許多資產階級學者的看法。
[4] 見該書倫敦版第233頁。
[5] 見西耶士的《什麼是第三等級》一書卷首,意謂:第三等級的地位極不重要。
[6] 見其《論真理》殘篇。
[7] 大意見其《政治論》第一章。
[8] 如托馬斯·阿奎那。
[9] 見其《戰爭與和平法》一書。
[10] 見其《理想國》一書。
[11] 資產階級學者自己也說:「人民,根據洛克的學說,具有『最高的權力』,但這並不是人民主權。」見高夫(J. W. Gough)的《約翰·洛克的政治哲學》,牛津大學出版部,1950年版,第132頁。
[12] 參看恩格斯:《社會主義從空想到科學的發展》,英文本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