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論
17世紀英國唯物主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洛克於1689至1690年相繼寫成和出版的主要著作之一,上篇分11章著力駁斥保皇派菲爾麥的君權神授和王位世襲的反動觀點,下篇分19章正面闡述了關於議會制度的政治理論,一般公認下篇要富有理論價值。洛克與霍布斯不同,他所描繪的自然狀態是和平、善意和安全的,強調生命、自由、財產是人們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人們通過契約建立國家的主要目的是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犯,人們放棄給國家的只是由自己執行自然法和懲罰違反自然法者的權利;主張為更好維護人們的天賦權利,應實行立憲君主制,並把國家權力分為立法、執行、對外主權,由議會和國王分掌,且立法權高於行政權,如果他們違背了契約的目的、有負於人民的委託,人民有權撤換他們或用革命的手段推翻他們,建立新政府;書中系統地提出了資產階級的法治原則,宣稱法律代表全民的意志,人人都要執行法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認為一個沒有法律的政府是一種政治上不可思議的事情,是與人類社會格格不入的。這部著作所論述的不可轉讓的人的自然權利理論、分權學說和法治原則對以後的資產階級革命和資產階級政治法律制度具有重大影響,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意義。
章節目錄
上篇
- 第一章 論奴隸制與自然的自由
- 第二章 論父權和王權
- 第三章 論亞當由於為神所創造而享有主權
- 第四章 論亞當由於神的賜予而享有主權
- 第五章 論亞當由於夏娃對他的從屬而享有主權
- 第六章 論亞當由於父親的身份而享有主權
- 第七章 論父權與財產權作為統治權的共同根源
- 第八章 論亞當的最高君主統治權的轉移
- 第九章 論從亞當承襲下來的君主制
- 第十章 論亞當的君權的繼承者
- 第十一章 誰是這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