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蔭麟書評集 · 評郭沫若《中國古代社會研究》
(自美國寄稿)
《中國古代社會研究》,郭沫若著,上海四馬路中二郵區聯合書店出版,一九三○年三月初版,精裝實價一元八角,平裝實價一元五角,外省酌加寄費。編者按,本刊第百九十六期,已有文甫君批評此書一文,讀者可以參閱。
郭沫若先生的《中國古代社會研究》是一九三○年我國史界最重要兩種出版品之一(其餘一種不用說是顧頡剛先生的《古史辨》第二冊)。它的貢獻不僅在若干重要的發現和有力量的假說(積極方面,例如西周的奴隸制度、傳說上舜與殷先祖之關係;消極方面,例如「周金中無井田制度的痕跡」「周金中無五服五等之制」等等),尤在它例示研究古史的一條大道。那就是拿人類學上的結論作工具去爬梳古史的材料,替這些結論找尋中國記錄上的佐證,同時也就建設中國古代社會演化的歷程。
這條研究古史的路徑有好幾種優點。第一,生產事業的情形和社會的組織,無疑是歷史中主要的部分之一,較之同時某特個的人物或事件之虛實,其意義自然重大得多。第二,在古代記錄中,因為直接的獨立的見證之缺乏,大多數特殊人物和故事的可靠性簡直無從考定,惟傳說中這些人物和故事的社會背景不能憑空捏造,至少當可以映出傳說產生時的社會情形。我們若從古代記錄中考察史象之靜的方面,其所得結論往往較為可靠。第三,社會制度的變遷多少有點「理性」或「歷史的邏輯」,例如銅器之先於鐵器、農奴制之先於私人資本發達、神治思想之先於人治思想,其蓋然性決比反面為大。許多時代成問題的古史料,我們可據其中所表現的制度而排列其產生的次序。
因為這些原故,郭先生所例示的路徑是值得後來史家遵循的,但可惜郭先生研究的指針,乃是五十多年前穆爾剛的《古代社會》(Lewis H.Morgan:Ancient Society,1877),那已經成了人類學史上的古董,其中的結論多半已被近今人類學者所擯棄。(看R.H.Lowie:Primitive Society,P.V.,1925,New York),即使如此,我並不是說穆爾剛的書絕對不能為研究中國古史的幫助。穆爾剛和他同時許多人類學先驅者的根本錯誤,在以為社會的演化有一定之程序與方式,為各個社會所必經。他所建造的社會演化歷程固不能適合於一切社會,但倘若郭先生預存戒心,不把他看作放四海而皆準的道理,而只用作一種初步的假說(preliminary hypothesis),拿中國古史去勘核它,而不拿它去附會中國古史,則結果或者對於穆爾剛的學說添一些反證或疑問,亦未可知。可惜郭先生不出此,竟無條件地承受了那久成陳跡的、十九世紀末年的「一條鞭式」(unilinear)社會進化論,並擔任用中國史來證明它,結果弄出許多牽強穿鑿的地方。本文擬將書中成問題的要點提出討論。
殷周兩代制度的差異,如故王靜安先生及郭先生所指出的,大部分是無可疑的。差異的原因在什麼地方?這是古史上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相信唯物史觀的郭先生,很自然地會求這問題的答案於生產方法的變革。果然不差,他以為殷周社會組織遞變的基本原因是「鐵耕」的新發明。他說:
就因為有這鐵器的發明,所以在周初的時候便急劇的杷農業發達了起來,《詩經》上專門關於農業的詩便有《豳風》《豳雅》《豳頌》,從牧畜社會的經濟組織一變而為農業的黃金時代。周室乃至中國的所謂「文明」「文物」也驟然的煥發起來了。(頁一五)
鐵耕在周初已發明,這話有證據嗎?據郭先生看來,是有的:
(1)是《大雅·公劉》的「取厲取鍛,止基乃理」兩句。郭先生說,「段」字《說文》注曰「椎物也」。案此乃「鍛」之省,「鍛,小冶也。」「雖未明言冶鐵,但鐵以外之金屬則無須乎椎煉」。
(2)《考工記》「段氏為鎛器」,雖未明言用什麼金屬,但郭先生說,從那「段」字可以引申是「鐵」的意義看來,「那所做的鎛器一定是鐵器」。(頁一四至一五)
從「段」或「鍛」字便可引申出鐵的意義來嗎?我看不見得。兵器用鐵始於戰國,前此悉以銅為之。此事經近人考證,確鑿不移。(看章鴻釗《石器》附錄《中國銅鐵器時代考》,此點郭先生亦承認,見原書頁二○六)
而《書·費誓》卻有「鍛乃戈矛,礪乃鋒刃」之語。《費誓》舊說以為作於周初,據友人余永梁先生所考亦作於春秋中葉。除非郭先生能證明《費誓》作於戰國,或證明至遲春秋中葉已用鐵兵,則「鍛」字古義與鐵有連之說,恐怕不易成立罷?且「鍛」字古義不一。《莊子》有(手頭無書,不能舉篇名)「取石來鍛之」之語,是「鍛」本有椎擊之義。銅器軟而易撓,椎擊以復其原狀,奚為不可?即解作「小冶」(以金屬入火淬而椎之),則銅器或氧化而蝕損致鈍,鍛而利之,亦無不可。
要之,周初發明鐵耕之說,尚無絲毫證據。我們不能遽認為事實,以解釋殷周間的史象。鐵耕之記錄始見於《管子》及《孟子》。《管子》書決非管仲時代產物可以斷言,則鐵耕的歷史,吾人現在所能跡溯者,尚不出戰國時代。固然這並不能證明戰國以前沒有鐵做的農器。但從另一方面看來,鐵鎛和鐵兵的發明,即使不在同一時代,也當相距不遠。因為用鐵來做鋤頭和用鐵來做刀斧所差的不過椎煉磨鍊的工夫之程度而已。這一個程度的差異不應使兩者隔了六七百年。我們從鐵兵發明於戰國的事實,可以推測鐵耕的發明至早當在春秋中葉或末葉。
因此,我們似乎不能拿鐵耕的新發明來解釋殷周兩代制度的更革。我的解釋卻平常得很,殷、周本來是兩個對立的國家,它們的社會組織和文化程度原不一律。在一個時代,殷國特彆強盛,東征西伐,占據了歷史舞台的前景(初期的歷史傳說只是戰爭的追憶),後來周國強盛起來,武王把殷滅了,並征服了旁的許多國家或部落,把它們分給自己的家室。(《荀子·儒效》,周初「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國,姬姓獨占五十三人」。《左傳》成鱄對魏獻子作,「兄弟之國十有五人,姬姓之國四十人」。)
周人武力所及的地方,自然是周國制度所衣被的地方。更加以征服者與被征服者間的新關係所引起的重新適應(re-adjustment),故此黃河流域內的社會組織驟起重大的變化。
從上面看來,殷周兩代社會的變更可以用民族的移徙(至於移徙的原因,我們卻不知道)來解釋,而無須訴諸生產方法的突然進步或聖人的製作。自然我這解釋的大前提是:周在克殷以前文化程度和社會組織本與同時的殷國不同。我的證據如下。
(1)卜辭中所見殷代社會乃以牧畜為主要生產,而周國自其歷史傳說開始以來已是農業社會。
(2)武王以前,周室沒有像殷國兄終弟及的習慣。周人傳說,后稷生不窟,不窟生鞠陶,鞠陶生公劉,十世而太王遷岐,太王生王季,王季生文王,其間都是父子相承,毫無母系的痕跡。郭先生昧於殷周兩國本來制度的差異,硬要把母系制度套上周人的社會。其取證之牽強,真有「出人意表之外」者。例如:
古公亶父,來朝走馬,率西水滸,至於岐下。爰及姜女,聿來胥宇。
郭先生說,古公「騎著馬兒,沿著河流走來。走到岐山之下,便找到一位姓姜的女酋長,便做了她的丈夫。這不明明是母系社會的鐵證嗎?」(頁一一一)原文是「姜女」,卻忽然變為「一位姓姜的女酋長」,已足使我們驚嘆郭先生的魔術。一個男子從甲地遷到乙地,遇著一個女子,和她結了婚——這事實便足證明他們是在母系制度之下,那麼,世界還有什麼事不可以證明的呢?郭先生以為古公「是一位遊牧者,逐水草而居」,因而走到岐山。我們誠然佩(服)郭先生的詩人的想像,但依傳說,古公之遷岐,乃因狄人侵迫。他並不是有閒情逸緻,獨自一人騎馬兒,去找老婆的呀!又如《周易》爻辭中「乘馬斑如,求婚媾」「乘馬斑如,匪寇婚媾」等語,從前梁任公先生用作搶婚制的證據,現在郭先生卻用作「男子出嫁的證據」(頁四三)。同一的記錄,可用以證明相反的兩說,則此記錄對於兩說之價值可知。其實一個男子騎著馬兒赳赳地到別人門上求婚,這件事至多只能證明當時有男子到女家求婚的習俗。過此以往,緊嚴的史家惟應「闕疑」。不然,所得的結果,只是幻想,是詩,不是歷史。又如《晉》六二爻辭中有「王母」二字,郭先生據此便斷定「女酋長」的存在。其實「王母」即使不是祖母,何嘗不解作「國王之母」呢?
郭先生以為殷人社會有母系(Matrilineal Descent)甚至母權(Matriarchate)制的殘遺,這是我們可以承認的。但關於原始共產制和亞血族群婚制在殷代之存在,他所舉的證據離「充分」還很遠很遠,更說不上「確可成為斷論」(頁三一三)或「結論絲毫無可移易」(頁二七○)。
(一)關於原始共產制存在的證據,郭先生舉的如下。
(1)卜辭中無攘盜竊奪等類文字,有寇字則限於族與族間的行為,這可見當時尚沒有貨財的私蓄(頁二八○)。
(2)卜辭及殷金中無土田之賜予,這是表明殷代土地尚未開始分割(頁三一二)。
(3)卜辭及殷金中無賜臣僕的記錄,這是說奴隸尚未成為個人私有(頁二八六及三一二)。
觀此可知郭先生立論全在默證(Argument from silence)——近人治中國古史所最喜歡用的方法。他在殷代龜契及金文中找不出(或找得很多)私產制和階級制的遺蹟,因而推斷私產制和階級在殷代未曾發生(或方始萌芽),這一類論證法的危險,我在別的地方也曾經指出。現在不妨更為申說。我們從現存的過去遺蹟來推測過去的普遍情形,第一要注意這些遺蹟所能代表過去的程度,違反了這個限度的推測只是幻想。研究古生物學和地質學的人莫不承認這種限制,人類史自然沒有例外。達爾文在他的《種源論》里,於討論地質學上的證據以前,特立一章,論「地質學的記錄之不完全」(On the Incompleteness of the Geological Record),他歸結說道:
那些相信地質學上的記錄是完全(無論完全到什麼程度)的人,無疑地會立刻擯棄此說(物種漸變說)。但就鄙見論,則用賴爾氏之喻……此地質學的記錄,若視為世界之歷史,紀載殊不完備且所用方言時常改變。於此歷史吾人僅得最後一冊,此冊復殘缺不全,僅此處彼處留一短章,每頁之中僅具數行。此慢慢地變遷的語言中之每一字,在以下各章中略異其形者,或者代表若干生物之形式,埋藏於連續積成之諸層中,而被誤認為突然加入者。以此觀之,則上說之困難大大減少,或且消滅。(《種源論》頁二九一至二九二,一九○四年紐約精印本。)
達爾文的大意是說,地質的記錄雖然沒有可以證明物種的變遷是積漸的,但這並不證明突變說,因為地質的記錄並不完全。達氏的物種漸變說當否另是一問題,但他這裡論證的方法是值得我們注意的。即如郭先生所說,在現存的殷代龜契及金文中找不出土地劃分和貨財及奴隸私有的證據,但這便足以證明殷人的社會是原始共產的社會嗎?我們在這些遺蹟中找不到證據的事情多著哩,若因此便斷定當時沒有,則殷代社會應當成個什麼樣子?我們可以套達爾文的話說,這些卜辭和銘文,若視為殷代歷史,則記載殊不完全,而於此史書吾人僅得最末數頁,且每頁復多漫漶殘缺,惟此處餘數行、彼處剩數字而已。我們不能因此殘缺的數頁中記錄的缺乏,便斷定殷代實際上沒有土地的劃分和貨財奴隸的私有。
即使置「默證」的限制不論,郭先生亦不易自固其說。第一層,甲骨文字,吾人所能認識者只有七百八十九字(或稍多於此),其所不識者,略與此數相等。安知在那些「待問」的字中沒有盜竊攘奪等字呢?第二層,即使在甲骨文及殷金所涉及的時期中確沒有或極少有「錫臣僕」和「錫土田」的事例,這也不足以證明當時奴隸未曾私有和土地未曾割分。因為王公之以奴隸或土田賞賜其臣下者,必定他們原來占有或新近得了些多餘的奴隸或土地。倘若他們本來占有的不多,或經過了長期的分賜,所余無幾,便不能永久散播這種恩惠。即如周朝錫土田、臣僕的事,在初期是很尋常的,但自春秋中葉以後便不多見。安知殷代的情形不是如此?
(二)關於亞血族群婚制(即甲姓兄弟與乙姓姊妹群婚,甲姓兄弟中任何人為乙姓姊妹中任何人之夫)存在於殷代的推證,郭先生所用的方法全襲穆爾剛。穆爾剛間接推斷亞血族群婚制的方法和結論,經B.Malinowsky氏(俄人僑寓英國者)等的糾摘,久已為人類學者所擯棄(參看R.H.Lowie:Primitive Society,pp.55-64)。穆爾剛方法可以說是「從名斷實」的方法。例如他在某社會發現子於其父之兄弟皆稱為父,於其母之姊妹皆稱為母的事實,便斷定這是亞血族群婚的殘遺,這個推斷的大前提自然是父母等名在原始社會的涵義和在現今社會的一樣。這就是說,凡子稱為父的人,一定與其母有夫婦的關係;凡子稱為母的人,一定與其父有夫婦的關係。但依現今人類學的智識,這個假設是不能成立的。路威教授說得好:「襲嫂制」(Levirate,其制:兄娶而死,則弟或族弟承接其嫂為妻)和「繼姊制」(Sororate,其制:姊嫁而死,則妹或族妹承接其姊夫為夫)便可以完全解釋為什麼父與父之兄弟、母與母之姊妹同歸一類。這些現象指示:親屬的稱謂並不必然地表現實際上性的關係。(在「襲嫂制」的社會裡)一個人可以永遠沒有機會承襲他的嫂子,或者因為嫂子死在哥哥之前,或者因為她被別一個兄弟承襲了。但儘管如此,他哥哥的兒子仍然稱他為父。相當的事實見於「繼姊制」的社會裡。原則上可能與一人之母發生夫婦關係者有諸多人,這件事實便足使他們受同一的稱呼。我們沒有理由去假設:每逢那些土人用同一的親屬名詞時,其所指示者必定超過社會地位的類似。(同上,頁六一至六二)
郭先生以為「商代末年實顯然猶有亞血族群婚制的存在」,而他所舉的證據不過如下。
(1)卜辭中一祖配數妣的記錄(如祖乙之配曰妣己,又曰妣庚)。
(2)卜辭中有「多父」「三父」之語,又有連舉二父三父之名者。
(3)商勾刀銘云:「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仲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
父與父之兄弟同稱為父,這不必表示他們實際群婚,即共妻,上文已經表過。假如商代是實行亞血族群婚制的,則卜辭上只應有數祖合配數妣的記錄,而不應有一祖獨配數妣的記錄,因為在這制度之下,沒有一個男子獨配若干女子,亦沒有若干女子專配一個男子。但卜辭上卻只有一祖配數妣的記錄,而無一妣配數祖或數祖合配數妣的記錄,這豈不是亞血族群婚制存在的反證嗎?
我以為郭先生所舉三項事實之最滿意的解釋應是:殷代實行一夫多妻制而兼「襲嫂制」。前者可以解釋第(1)事,後者可以解釋第(2)及第(3)事。而殷代兄終弟及的習慣尤其為「襲嫂制」存在的旁證。兄死了弟承襲其嫂為妻,承受其侄為子,自然同時承受其兄所遺留的一切產業或權利了。
我很失望地發現,郭書中關於中國古史之最新穎的論點竟是最不易成立的論點,但這並不掩了本書他方面的重大貢獻(我抱歉在本文內沒有機會去充分地指出)。一個批評者對一部書有所糾繩,這並不就表示他對於這書的鄙薄。反之,郭先生初非國學專家,近在逋亡中涉手塵篇,竟有如許成績,是很不容易的。我願意於此致一個同情的讀者的敬禮。
署名「素痴」,原載《大公報·文學副刊》第208期,193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