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蔭麟書評集 · 評《燕京學報》第三期[1]

《燕京學報》第二期,本副刊第九期中曾經介紹,茲該學報第三期已於六月下旬出版,爰將其中比較重要之論文,述評如下。 一、馮友蘭《儒家對於婚喪祭禮之理論》 馮君謂孔子與其後各家有一顯著之異點。孔子講學之目的,不在養成某一家之學者,而在養成為國家社會服務之人;其所以教弟子之六藝,皆當時已有之書籍。孔子對於當時之政治社會制度,亦不圖有所改變,惟盡力擁護之。此即孔子所自謂「述而不作」也。其所述者,即《周禮》,即周公所定之制度是也。然後來之儒家則不止此,彼等所贊成擁護者雖仍為《周禮》,然已將之理想化、論理化,而與之以新根據。而其理論,由今觀之,極有價值。試就吾人所以對待死者而論。若純依理智,則一切喪禮及祭禮皆毫無意義,而當廢除,然此為感情所不許;若純依感情,而以種種迷信為真理,則為理智所不許。而儒家對待死者之道,則兼顧感情與理智而折衷於二者之間。古時已有之喪祭禮,多為宗教的儀式,其中包含不少迷信與獨斷(dogma);但儒家以述為作,加以澄清,與之以新意義,使之由宗教而變為藝術為詩。此點與今世哲學家桑戴延納(Santavana)主張宗教宜放棄其迷信與獨斷而自比於詩者暗合。 以上馮君之言大體極精當,惟有一點宜補充者:孔子及其後儒家之擁護周禮,只以周禮適應於當時之社會,非以為一成不可變者也。反之,《禮記》且云:「禮,時為大」,而孟子之稱孔子,則以為「聖之時者也」。馮君謂「孔子卻積極贊成當時之各種制度,而且盡力擁護之」,實不盡然。康有為「孔子托古改制」之說,固多誇大,《禮運·大同》之論,固未必為孔子之言,然《論語》顏淵問為邦,孔子曰:「行夏之時,乘殷之輅,服周之冕,樂則韶舞。」使孔子而得為東周,其未必處處墨守周公舊典,可斷言也。 馮君又以為儒家之注重喪祭禮,欲使死者長留於子孫之記憶中,因以得「受人知」之不朽,謂「此儒家理論化之喪祭禮所應有之含義」。按此說既不能於儒家典籍中得絲毫根據,只能謂之或有之含義,不能謂應有也。以客觀的思想史家之地位立言,此類可有可無之附益品,實以刊落為宜。吾知馮君之為此說,不過欲聯接下文婚禮之理論,使前後成為一貫之統系。夫以現代自覺的統系,比附古代斷片的思想,此乃近今治中國思想史者之通病。此種比附,實預斷(presuppose)一無法證明之大前提,即謂凡古人之思想皆有自覺的統系及一致的組織。然從思想發展之歷程觀之,此實極晚近之事也。在不與原來之斷片思想衝突之範圍內,每可構成數多種統系。以統系化之方法,治古代思想,適足以愈治而愈棼耳。不審馮君謂何? 最後,馮君述喪〔婚〕禮之理論,謂儒家對婚姻之意見完全注意於其生物學的功用,此則極明顯而無可爭辨者也。 二、張蔭麟《中國歷史上之「奇器」及其作者》 此文首章有一點可注意者。即將近代東西學者所考定中國發明磁針之時代,提高一千餘年。西方人以(一)磁針、(二)火藥、(三)印刷術,為中國文明之最大貢獻,故關於此三者之歷史研究最深。近日人山野博士集西人研究之結果而下一斷案,謂關於磁針之紀載,始見於南宋沈括之《夢溪筆談》,其發明不能早於十一世紀。作者據王充《論衡·是應篇》,證明東漢以前已知用磁針,而正山野氏之大誤。 本文分我國「奇器」之歷史為四時期:(一)東漢以前,創作極少,作者主名亦鮮可考。此時代奇器,除上述之指南針以外,有陽燧(透光凸鏡)、欹器(一容器滿載則覆,中則正,虛則欹)及其他當存疑者六器。(二)後漢至隋,為我國奇器史之黃金時代。此時代作者名氏,多有可稽。後漢則有張衡及畢嵐,三國時則有馬鈞、葛衡、諸葛亮,六朝時則有解飛、魏猛、祖沖之、信都芳、耿詢、臨孝恭。其他不得主名之創作,亦有數種。(三)唐至明季,為沉晦之時代。其間最重要之奇器為渾儀、記里鼓車、指南車(以機械造成非利用磁針者)及計時器。(四)明季至清季,為西學東漸時代。清初受西方科學影響而自創新者,有黃履莊一人,發明極多,要以溫度表及氣壓表為最重要。惜前此史家無注意及者。 三、容庚《漢代服御器考略》 集古彝器,摹繪成書,宋人始發其端,至清而此業大盛。誠能薈萃宋、清諸家所著錄者,以類相從。每名之下,系以一圖,以明古代器物之形制,實可為名物訓詁之學辟一新徑,而為將來編纂辭典之最有價值資料。容庚君即從事於此。前有《殷周禮樂器》一文,而此篇繼之。所述漢代服御器「約分十類。鼎、甗、銗、鏤、鍪皆用以烹者也。盉、卣、壺,殷周皆用為酒器。此或相同。鍾、鈁乃壺之屬也。鐎斗,溫器也;無足者謂之尉斗,熾炭於中,所以中繪,用名同而狀同。斗、勺,用以挹注者也。盤、洗、、盆、匜,用以盥洗者也。鐙以燭物,爐以薰香,鏡以鑒容,鉤以系帶,掊其以染絲乎。量器附焉」。 篇首並總論諸器之花紋及銘辭。 四、張星烺《中國史書上關於馬黎諾里使節之紀載》 馬黎諾里為義大利國人,元順帝時奉教皇班尼狄德十二世之命來報聘元室者。此事舊無注意者,亦不知中國故籍中曾有此事之紀載。張君尋獲元人文集中言及此事者不下十家,因聚錄其文,並加疏證。此亦一極有興味之發現也。 五、黃子通《王守仁的哲學》 黃君謂陽明之基本觀念,乃(一)心是物,(二)心是身,(三)心是理,(四)心是性,(五)心性是至善的,(六)心無動靜與體用,(七)天地萬物只是一心。其言多與梁啓超君《論王陽明知行合一之教》一文雷同,初無新義。忖作者所以自異於梁君者,惟在不加贊和提倡一點耳。然黃君襲梁君之說,以巴克雷之絕對唯心論比附王學,則知黃君亦猶梁君然,根本未曾了解王學者也。陽明曰:「心無體,以天地萬物感應之是非為體。」是陽明明明承認天地萬物之外於心而存在也,無獨之存在之物,則感應何自生?譬無實體,何能有影?陽明又曰:「知是心之本體,心自然會知。見父自然知孝,見兄自然知悌」云云。此即「天地萬物感覺是非」之註腳,而未嘗以知與物合而為一也。然則陽明又謂「心外無物」者何也?曰此所謂物,與所謂物質之物,涵義完全不同矣。《傳習錄》上:「(徐)愛曰:……愛昨曉思格物的物字,即是事字,皆從心上說。先生曰:然。身之主宰便是心,心其所發便是意,意之本體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於事親,即事親便是一物。意在於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仁民愛物,即仁民愛物便是一物。意在視聽言動,即視聽言動便是一物。所以某說無心外之理,無心外之物。」然則當陽明說心外無物時,其所謂物,非指物質,而指行事之決斷。故又曰:「靈虛不昧,眾理具而萬事出。心外無理,心外無事。」而以此說比附巴克雷之惟心論,豈非指鹿為馬哉!看花一喻,只證明「心自然會知」。若謂「此花與汝心同歸於寂」,乃指物質不存在,則心亦不存在。如何說得通!近人不肯細讀古人書,其字典中名詞只有流行之意義,而以為古人亦如是。斷章取義,望文生訓,比附西說,遂囂囂然作其「歷史的批評」。此中國哲學所以愈講愈晦也。黃君此誤,初無足譏,蓋不過沿襲前人者而已。 此外尚有(六)許地山君之《摩尼之二宗之際論》,「大部分是從歐美學者底著作撮譯出來」。有(七)楊樹達君之《〈漢書〉釋例》,闡明《漢書》記敘之通例。有(八)倫明君之《續書樓讀書記》。所記為反駁閻若璩《古文尚書疏證》及惠棟《古文尚書後案》之著作,凡十二種,各為提要,並助其張目。茲未睹原書,不欲遽加判斷。其《〈孔子家語〉疏證提要》一篇,辨《家語》非王肅偽撰,尚持之有故。又有(九)朱希祖君之《明季史籍跋文》,於著作人之問題各有考證,惟其書皆非甚重要耳。末附(十)洪業君之《明呂乾齋、呂宇衡祖孫二墓志銘考》。二志乃燕京大學興築校舍時掘地所得者。其人其文皆無關於史,徒存該校文獻,附列於後,宜矣。 原載《大公報·文學副刊》第27期,1928年7月9日 附: 馮友蘭君來函 編輯先生左右: 貴刊於第九期及第二十七期中,對於友蘭在《燕京學報》中所發表論文,俱有獎飾,甚感甚愧。於二十七期中又承指示二點,尤可感謝。惟愚意亦有可申言者,請分述之。 (一)論孔子本人,孟子有「聖之時者」之言,然所謂「聖之時者」,乃對伯夷「聖之清」、伊尹「聖之任」、柳下惠「聖之和」而言。《論語》中亦載孔子論伯夷、柳下惠,而歸結於「我則異於是,無可無不可」。孟子所說,正與《論語》此節同意。蓋俱謂孔子個人出處之態度,非指孔子對於禮教制度之意見也。顏淵問為邦,孔子所答誠可為孔子不墨守周公舊典之證據。然「為邦」之道,經緯萬端,其什百倍重要於乘輅服冕者甚多,而孔子不之及,豈非以「文武之道,布在方策」「鬱郁乎文哉,吾從周」。其所應改變者僅小節而非大端歟?孔子又言,「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此亦可為孔子不墨守周公舊典之證據。然孔子知殷周對夏殷禮之「所損益」可也,「其或繼周者」何以「百世可知」,豈孔子果如讖緯家所說,能預知來世歟?抑孔子以為「文武之道」百世可從,有「所損益」不過小節,故可知歟?愚意當以後者為較合理之解釋也。綜觀孔子一生,守禮惟謹,《鄉黨》一篇,描寫甚詳。此外《論語》所說,入太廟則每事問,陳恆殺君則請討,三家以雍徹則譏之,管仲樹塞門則譏之,季氏旅於泰山則譏之。此其所守之禮為周禮歟?為孔子所自製之禮歟?抑孔子「為東周」之後,對於上述諸端,俱將有所變更歟?愚意恐不然也。 (二)孔子以後,儒家「七十子後學」派別紛歧,當然不能謂其對周禮有一致之見解。現在吾人之問題,只是儒家所理論化、所理想化之具體的禮教制度,如婚喪祭等禮,為周禮歟?為儒家所自製之禮歟?貴刊謂,「孔子及其後儒家之擁護周禮,只以周禮適應於當時之社會,非以為一成不可變者也」。是貴刊亦以「孔子及其後儒家」為「擁護周禮」,與愚意本無不同。至於儒家果以周禮為適應於當時之社會而擁護之,抑以為一成不可變而擁護之,則系另一問題。友蘭文中,並未討論。蓋儒家派別紛歧,對此問題之意見亦有不同,當分別論之。愚意孔子以周禮為百世可從,即有損益,亦只在小節上。故道家述孔子故事,多在此點與孔子開玩笑。較後之儒家,有一部分,如《禮運》之作者等,乃退一步為如貴刊所說之主張。有人謂《禮運》受道家影響,非無故也。然此點出乎現在討論範圍之外,究竟如何,現不必論。 (三)友蘭所謂「儒家所理論化之喪祭禮所應有之涵義」考,僅謂其應有耳,非謂古時儒家已自覺而知之也。然彼即未自覺而知之,亦無害應有者之為應有。例如,水之一字,查曾在字典中,除假借、引申外,必有若干新義(如輕氣、養氣化現之液體之義)。此新義乃水字所應有,不過前人未發現而後人發現之耳,後人豈能無端創造耶?又豈能謂因前人未發後此義,而此義即於相當時間內非此字所應有耶?又如昔時現試,近人謂系一種智識測驗,故考試雖以詩文取士,而所取之士卻亦不少能作事者。此種考試制度之涵義,豈前人所知?然前人即不知,又何害其為應有耶?友蘭以應有為應有,非以應有為古人以為有,與貴刊「或有」之說並不相違。不過貴刊以為若無人以為有,則某涵義即無有,友蘭則以為即無人以為有,而應有者仍應有。然此點轉為純粹哲學問題,不必於此討論矣。 馮友蘭(七月十七日) 原載《大公報·文學副刊》第29期,1928年7月23日 注釋 [1] 原文未署名,據徐規《張蔭麟先生著作系年目錄》所言,「馮友蘭《儒家對於婚喪祭禮之理論》」(即本文的第一部分)為張氏所作。且朱希祖認為本文對其論文之評論不公,去信反駁,張氏亦有回應,詳見《答朱希祖君(附來書)》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