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蔭麟書評集 · 評李泰棻《西周史征》

以今日沉寂之中國史學界,而有李泰棻氏五十七卷之《西周史征》出現,亦一值人注意之事也。惜乎其猶是纂輯,而未足為成一家言之著述耳。然纂輯實作史所必需之初步工作,其業不可廢,其功不可沒也。 纂輯先秦史料,古人亦多為之者。其在近世,清初馬宛斯(驌)之《繹史》,其最著者也。然馬書實有三病:捃摭未備,一也;引書只著書名,而不舉篇卷,二也;解釋不能博征慎擇,三也。今李氏繼續馬宛斯之工作之一部分(西周)而力矯其弊,此凡治中國史者所當同稱謝者也。若夫新材料、新解釋有為馬宛斯所未夢見者,則李氏實食時代之賜,後來居上,原無足奇。 李氏於篇首例言,明揭「本書志在博取,爰名史征。若夫考訂古籍,揭偽崇真,此乃別事,非本書之責也」。而於經傳解釋,則又悉依據成說(甚且根本動搖之成說,如《詩序》),創穫無聞,故今可得而論者,惟在本書之體例與采材。 本書體例,全仿正史,為本紀十四、志十五、世家十二、列傳十六。本書之性質,纂輯也。其體例則著述也。本書為繼續馬書之工作,而不肯繼續馬書之體裁,遂以纂輯而冒著述之形。本書之大病,即在於此。何則,本書之採摭實持「買菜求添」之態度,其資料皆未經考訂、未經抉擇者也。夫然,故其價值,其可靠之程度不一,甚有雖李氏亦當明知其荒誕無稽者。例如,玄鳥肇娠(《詩·生民》)及出郊反風(《書·金縢》)之類是也。今乃雜取此類資料,平鋪順列,連綴以成篇章,不為區別,不加等第,是何異黼黻與藍縷共服,沉麝與糞壤同堆?天下最糊塗失次之事,有甚於此者耶?以西方史家之家法言之,則是未經內、外證(external and internal criticism)而輒言表述(exposition)所躐之等,實至巨也。李氏可自解曰:吾已聲明不負考訂責任,且引據皆註明出處,決不致貽誤讀者。然其如比次之不當何?則曷若直接了當,用類輯之體裁,以事為經,以書為緯,而書則以其時代之先後為次序,逐條分列,不加刪削,不為貫屬。例如,於魯周公世家,則先例〔列〕周書之文,次周秦諸子如《孟子》《呂覽》之文,次則漢人傳述,如《史記》《韓詩外傳》《說苑》《列女傳》之類。如是則各種資料本身之價值可以一目了然,而流傳失實之跡亦可資以推考。如是則本書之觀瞻雖稍遜,而其所裨於史家者實大。雖然,不騖外表,但求實際者,世能有幾人耶? 關於本書之采材,亦有可議者數事。 (一)本書既「志在博取」,而其體例又仿正史,則何以不採《史記·三代世表》以成西周世表,不採《史記·十二諸侯王年表》以成西周十二諸侯王年表?夫年表所以揭史事之綱領,明時代上之先後異同,實正史體例中之極進步者,雖不用正史體裁,亦不可廢也。 (二)《律曆志》一卷中,言及周代曆法者,只極空泛之「周正以十一月」一語,何簡陋乃爾?日人新城新藏研究先秦曆象,著作頗多。其關於西周部分,可采以入本書者不少。新城新藏之著作亦有譯成中文者,其《東漢以前中國天文學史大綱》譯文見《科學雜誌》第十卷第六期,作者寧未之見耶?複次,使《周官》而可據以為西周典制,如書中所假定者,則吾人未見《周髀算經》不可采以入歷志也。即就李氏所已引用之書而論,其中可采以入歷志之材料,亦決不若書中之寥寥。茲僅就所知者節錄如下。 (一)《禮月令》:「孟春之月,乃命太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離不忒,無失經紀,以初為常。」 (二)《周官》。(甲)《太史》:「正歲年以序事,頒之於官府及都鄙,頒告朔於邦國,閏月召王居門。」(乙)《馮相氏》:「掌十有二歲,十有二月,十有二辰,二十有八宿之位,辨其敘事,以登天位。冬夏致日,春秋致月,以辨四時之序。」(丙)《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變動。」(以上《春官》)(丁)《大司徒》:「以土圭之法測土深日影,以求地中。」(此條原書已采入百官制)(戊)《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辨日景。」(《夏官》)(己)《司寢氏》:「掌夜時,以星分夜。」(《秋官》) 凡此本書歷志皆不知采,毋乃歟?若雲無關重要可省,則何以《史記》曆書自黃帝考定星曆至殷正以十二月一大段。全與周代歷事不相涉者,獨采以塞篇幅耶? (三)本書於毛叔鄭世家及狁傳采及金文,有足多者,然其於毛公鼎銘,明知釋文「以王國維為最後而最精」(原注),乃棄而不取,反依吳氏愙齋《集古錄》之釋注,致蹈訛誤。(今以王注校之,「弘厭乃德」「庸集乃命」及「克辪乃辟」等處之「乃」字,皆當釋作「厥」;「庸集乃命」及「弗及邦庸」之「庸」字,皆原作「」,義未詳。)此不可解者一也。書中節錄鼎銘至「乃辟陷於艱」止。此下「王曰父瘖」至「以乃族於吾王身」一段,與上文有同等重要,且與上文相合,乃成一段落。(「吾王身」以下,敘所錫之物,另為一段落。)今乃攔腰截斷,此不可解者二也。凡此皆苟且之徵。 雖然,此書之貢獻具如本文之首所稱,吾人不欲以其疵眚掩之也。 署名「素痴」,原載《大公報·文學副刊》第3期,1928年1月16日 附: 李泰棻君來函 素痴先生足下: 承示《大公報》副刊,獲讀大著。以學者嚴正之態度,批評拙著《西周史征》。足下謂:「以今日沉寂之中國史學界,而有李泰棻氏五十七卷之《西周史征》出現,亦一值人注意之事。」不佞謂以中國人不喜讀書之今日,而有足下之評文,更一可喜之事也。拙著意在輯纂西周史料,編次成書,若以馬氏《繹史》體例裁成,純屬史料性質,不得謂史。不佞意在成一近於史之書,故取八經、《周書》《竹書》《國語》《史記》等書之有關於西周者編次成文,而以周秦、兩漢諸子輔之。惟講經諸說,自漢至今,各有成說,故往往備列諸就〔說〕而取其一。至何以必取此說,則或引先儒之成言,或征事理之有據。是於編次成〔史〕料之中,又寓去取之意,故遂以纂輯而冒著述之形。足下謂為大病,然實不得已也。 西周史料,自以經為第一。故《生民》之詩、《金縢》之篇當然採為史料。心有未安,不能屏斥,僅可於注中聊志厥疑。數千年後而纂古史,舍此法外恐無他道。沉麝與糞壤同堆,不佞亦何不知?然究無術避免。故拙著不敢稱史而曰史征也。如足下所謂成一家言,則原無此志,有之亦恐不可能也。至於足下所謂以事為經,以書為緯,仍是馬氏《繹史》成法,不過引書而揭篇章。此乃別途,在足下觀之甚善,不佞亦不非此法,然非鄙志也。關於本書資料,足下批評三事,謹分答如左。 (一)足下謂拙著無世表及年表。不佞以為不但世表、年表當作,即百官及封國表均應補作。然所以未作者,即西周史料金文中有一部分,如官名、國名之類,均可補古籍之不足。以搜集金文著述尚未完備,故表暫略。此則當於例言中聲明而未聲明。足下所言甚是,後當補作也。 (二)足下謂《律曆志》簡陋,此實不佞於古歷一科學力甚淺,此於例言中亦略聲明,故未敢妄引諸說。新城新藏之著作不佞實未之見,尊處如有,願假一閱。惟正在研究古歷中,後亦當副尊意增補也。 (三)足下謂本書於毛叔鄭世家及狁傳采及金文,有足多者。是乃仿王國維氏成法,正足下所謂實食時代之賜,原無足奇。毛公鼎金文及孫詒讓、王國維釋文,原稿皆有。後以刻字太多,手民頗有難色,致中途裁去,遂有此失。言之亦殊可笑,後當斠補也。 更有聲明者,列傳中尚缺褒姒傳,此外謬誤所在多有。不佞印行此書,原為初稿,意在就正高明,甚願海內賢豪如足下者進而教之,俾將來付梓有所增改,則幸甚矣。 李泰棻拜覆(舊曆元旦) 【更正】按新城新藏之《東漢以前中國天文學史大綱》譯成漢文,系登載《科學雜誌》第十一卷第六期。前素痴君《評〈西周史征〉》文中作第十卷第六期,系手民之誤。本刊編者識。 原載《大公報·文學副刊》第5期,192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