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蔭麟書評集 · 評近人對於中國古史之討論(古史決疑錄之一)

兩年前,顧頡剛氏發表其《與錢玄同論古史書》(見十二年五月《努力周報·讀書雜誌》[以下省稱《讀書雜誌》]第九期),欲證明「周代人心目中最古的人是禹,到孔子時有堯舜」。劉掞藜氏及胡堇人氏並起駁之,顧氏復為文反辯,提出討論者八事: (一)禹是否有天神性?(二)禹與夏有沒有關係?(三)禹的來源在何處?(四)《禹貢》是什麼時候做的?(五)后稷的實在如何?(六)堯舜禹的關係如何?(七)《堯典》《皋陶謨》是什麼時候做的?(八)現在公認的古史統系是如何組織而成? 迄今顧氏之文所已發表者,僅及上列(一)(二)(三)(五)(六)五項。(後又增論文王是否紂臣)而劉氏再駁之文,除關於上列第(一)項者外,亦尚未露布。(顧氏及劉氏文,並見《讀書雜誌》第十一至十六期,又轉錄於東南大學《史地學報》第三卷第一至第五期。)茲將顧氏文中之涉及堯舜禹事跡者衡論如此。 一、根本方法之謬誤 凡欲證明某時代無某某歷史觀念,貴能指出其時代中有與此歷史觀念相反之證據。若因某書或今存某時代之書無某史事之稱述,遂斷定某時代無此觀念,此種方法謂之「默證」(Argument from silence)。默證之運用及其適用之限度,西方史家早有定論。吾觀顧氏之論證法幾盡用默證,而什九皆違反其適用之限度。茲於討論之前,請征法史家色諾波(Ch.Seignobos)氏論默證之成說,以代吾所欲言。其說曰: 吾儕於日常生活中,每謂「此事果真,吾儕當已聞之」,默證即根此感覺而生。其中實暗藏一普遍之論據曰:倘若一假定之事實,果真有之,則必當有紀之之文籍存在。 欲使此推論不悖於理,必須所有事實均經見聞,均經記錄,而所有記錄均保完未失而後可。雖然,古事泰半失載,載矣而多湮滅。在大多數情形之下,默證不能有效;必限於其所涵之條件悉具時,始可應用之。 現存之載籍無某事之稱述,此猶未足為證也,更須從來未嘗有之。倘若載籍有湮滅,則無結論可得矣。故於載籍湮滅愈多之時代,默證愈當少用。其在古史中之用處,較之在十九世紀之歷史不逮遠甚。(下略) 是以默證之應用,限於少數界限極清楚之情形:(一)未稱述某事之載籍,其作者立意將此類之事實為有統系之記述,而於所有此類事皆習知之。(例如,塔克多Tacitus有意列舉日爾曼各民族Notitia dignitatum,遍述國中所有行省,各有一民族一行省為二者所未舉,則足以證明當時無之。)(二)某事跡足以影響作者之想像甚力,而必當入於作者之觀念中。(例如,倘法蘭克Frankish民族有定期集會,則Gregory之作法蘭克族諸王傳不致不道及之。)(以上見Ch.V.Langlois and Ch.Seignobos: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History,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G.G.Berry,pp.254-256,London Duchworth and Co.1898.按此書已由李思純君譯成中文,商務印書館出版。) 此乃極淺顯之理而為成見所蔽者,每明足以查秋毫之末而不見輿薪。謂予不信,請觀顧氏之論據(以下僅舉一例,其他同樣之謬誤不下十餘處,留待下文詳論,以省重複): 《詩經》中有若干禹,但堯舜不曾一見。《尚書》中(除了《堯典》《皋陶謨》)有若干禹,但堯舜也不曾一見,故堯舜禹的傳說,禹先起,堯舜後起,是無疑義的。(見《讀書雜誌》第十四期第三頁第一格) 此種推論,完全違反默證適用之限度。試問《詩》《書》(除《堯典》《皋陶謨》)是否當時歷史觀念之總記錄,是否當時記載唐虞事跡之有統系的歷史?又試問其中有無涉及堯舜事跡之需要?此稍有常識之人不難決也。嗚呼,假設不幸而唐以前之載籍蕩然無存,吾儕依顧氏之方法,從《唐詩三百首》《大唐創業起居注》《唐文匯選》等書中推求唐以前之史實,則文、景、光武之事跡,其非後人「層累地造成」者幾希矣! 二、夏禹史跡辨證(參看顧氏文中「禹與夏有沒有關係」「禹的來源在何處」兩節) 顧氏謂「西周中期,禹為山川之神。後來有了社祭,又為社神」。其說之妄,劉氏已明辨之矣。茲所亟待討論者,禹與夏果有無關係?顧氏曰:「何以《詩》《書》(除《堯典》《皋陶謨》《禹貢》)九篇說禹,六篇說夏,乃一致的省文節字而不說出他們的關係?」(密圈照原文)吾為之下一總解答曰:此因《詩》《書》(除《堯典》《皋陶謨》《禹貢》)非夏禹事跡之總記錄,因禹與夏之關係非「必當入於其作者之觀念中」者。一言以蔽之,此因《詩》《書》中無說及禹與夏之關係之必要。試即《詩》《書》中言夏言禹之篇什而考察之: (1)信彼南山,維禹甸之。(《詩·信南山》) (2)豐水東注,維禹之績。(《詩·文王有聲》) (3)奕奕梁山,維禹甸之。(《詩·韓奕》) 顧氏曰:「《詩經》中有一個例,凡是名詞只有一個字的,每好湊成兩字,凡兩字以上的名詞不刪……如『王命仲山甫』『命程伯休父』,名詞雖在二字以上也不加省節了。《十月之交》云:『皇父卿士,番維司徒。家伯維宰,仲允膳夫。棸子內史,蹶維趣馬。楀維師氏。』讀此很可見人名為單字,則加維字於人名……務使一句湊成四字。『維禹甸之』『維禹之跡』正是此例。禹若果是人王,亦應照了『后稷』『公劉』『王季』之例,稱他為『後禹』(至少也要像《國語》和《堯典》的稱他為『伯禹』)。禹若果是夏王,亦應照了『夏後』『夏桀』之例而稱他為『夏禹』。」 夫《詩》三百篇非出一人之手,又非同時同地之文,而各個作者之屬詞造語之方式不能一律,故有所謂「作者之語言」(the language of the author)。今於三百篇中,取數首相同之語調以例其他,則必須假定各個作者所用之語調皆如一。此大前提已不成立。茲退一步承認顧氏所稱之例,而「維禹甸之」「維禹之績」等語,果違此例否耶?顧氏不云乎,「人名為單字,則維字加於人名」,禹正單字之人名也。其綴以維字,正猶番、蹶、楀之例也。吾儕不因番、蹶、楀上未加周字,遂謂其非周人,獨以禹上未綴夏字,遂謂其非夏主乎?顧氏之根本錯誤,在以「夏禹」二字為一名(term),而以「仲山甫」「程伯休父」之例律之。不知夏乃禹之國號而非禹之名,「夏」「禹」二字並無必相聯屬之需要,非如「仲山甫」之不可析為「仲」與「山甫」,及「程伯休父」之不可析為「程伯」與「休父」也。且也,「夏」「禹」二字既無不可分離之關係,而「維」與「夏」聲調不同(一為平聲,一為仄聲),維字置於句首,又有頓首語氣(此顧氏言之),是故此處「維」字與「夏」字實不能相代。 至因《詩》三百篇中未嘗照「后稷」「公劉」「王季」之例,稱禹為「後禹」「伯禹」,未嘗照「夏後」「夏桀」之例,稱禹為「夏禹」,遂謂禹非夏王,此猶為妙不可言之奇論。吾儕讀《樂府詩選》《玉台新詠》《明詩綜》《清詩別裁》,其中亦未嘗有照「后稷」「公劉」「王季」之例,稱劉邦為「帝劉邦」,稱朱元璋為「帝朱元璋」,亦未嘗有遵「夏後」「夏桀」之例,稱劉邦為「漢劉邦」,稱朱元璋為「明朱元璋」,然則劉邦、朱元璋非漢帝、明帝矣,嘻! (4)惟帝降格有夏,有夏誕厥逸。(《書·多方》) (5)有夏不適逸……殷革夏命。(《書·多士》) 按此處言夏皆指夏桀事。若作「惟帝降格夏禹,夏禹誕厥逸」「夏禹不適逸……殷革夏禹命」豈不與事實相違反乎? 顧氏曰:「《多士》《多方》並言夏殷,言殷則必舉成湯,言夏則從不舉禹,這是什麼道理?」 考《多士》《多方》之稱夏殷事,乃周公將桀之所以亡,湯之所以得天下,與紂之所以亡,武王之所以得天下相比論,以明周之取商,正如商之取夏,皆奉天命,而非違義。前者(《多士》)所以撫慰殷之遺民,後者(《多方》)則因淮夷叛後,告諭「四國多方」,皆有為而發。其所言與夏桀以前之事完全無關,安能將禹事牽入! (6)古之人迪惟有夏,乃有室大競……迪知忱恂於九德之行。……桀德,惟乃弗作往任。是惟暴德,罔後,亦越成湯……克用三宅三俊。……嗚呼!其惟受德暋,惟羞刑暴德之人同於厥邦!(《書·立政》) 顧氏曰:「這一段是把夏商對舉的,都是說夏商起的時候如何好,後來的時候如何壞。何以在商則舉出創業的成湯與亡國的紂,而在夏則但舉出亡國的桀而不舉出創業的禹?做《立政》的人,並不是不知道禹的(篇末即言『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跡』),但他何以不把禹湯並舉,何以篇末又單舉禹呢?」 讀者須注意,《立政》一篇乃周公陳說往事以為成王鑑戒,並非欲於夏商事為本末畢具之敘述。且隨口宣言,既常有無意中缺漏,而又經史官之轉載,殘佚自不能必無,安能持此以判斷當時之歷史觀念!且謂在商舉湯、紂,則在夏亦須兼舉禹、桀,此不過詞章上求偶儷之陋技,而非吐辭所必循之公例。觀《立政》篇中又云:「自古商人,亦越我周文王,立政立事,牧夫准人……」正與上引「古之人迪惟有夏……亦越成湯」同一辭氣。此處並言商周,而亦於周則舉文王,於商則不舉湯,可見《立政》作者慣用此種語調,其省略並非有特別原因。至篇末言「陟禹之跡」,乃所以回應篇首,正見禹與夏之有關係也。 以上已將顧氏所舉為證據者,悉加評騭。此外《詩》《書》中言夏言禹者尚有九條,茲並加稽驗,觀其有無說及禹與夏之關係之需要。 (7)韋顧既伐,昆吾夏桀。(《詩·長發》) 此處可作「昆吾夏禹」耶?否耶?讀者自能辨之。 (8)洪水茫茫,禹敷下土方。(《詩·長發》) (9)是生后稷,纘禹之緒。(《詩·閟宮》) (10)天命多辟,設都於禹之績。(《詩·殷武》) (11)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種,農植嘉穀。(《書·呂刑》) (12)其克詰爾戎兵,以陟禹之跡。(《書·立政》) 吾前言之矣,「禹」「夏」兩詞並無必相聯屬之需要,故言禹不舉夏,不能為禹與夏無關係之證。且此處前三條,若將夏字加入,則聲調(euphony)及音節(metre)皆失其宜矣。 (13)鯀則殛死,禹乃嗣興,天乃錫禹,洪範九疇。(《書·洪範》) 此處禹尚未即天子位,若稱夏禹則失辭矣。 (14)殷鑑不遠,在夏後之世。(《詩·盪》) 夏後統指夏代(《論語》以「夏後氏」與「殷人」「周人」對舉,此其證也)。言夏代之亡可為殷代之鑑,故云「不遠」也。若作「在夏禹之世」,則毫無意義矣。 (15)相古先民有夏……今相有殷。……有夏服天命,惟有歷年。……有殷受天命,惟有歷年。(《書·召誥》) 此處夏殷對舉,皆統指其全代。若改作「夏禹」便不可通。若因其言夏不舉禹,遂謂禹與夏無關係,然則此處言殷亦未嘗舉湯,豈湯與殷亦無關係歟? 綜上觀之,《詩》《書》中九篇說禹,六篇說夏,其中有十三篇無說明禹與夏之關係之可能(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及十五條),其餘亦無說明禹與夏之關係之必要。顧氏又引《論語》上未言禹與夏之關係為證,按《論語》上言禹者僅三條: (1)禹,吾無間然矣。 (2)禹稷躬稼而有天下。 (3)舜禹之有天下而不與焉。 前一條言禹之行為,絕無舉及其國號之需要。後二條兩單名對舉,更不能將「夏」字添入。 是故,關於禹與夏之關係,《詩》《書》《論語》均不能施用默證。換言之,即吾儕不能因《詩》《論語》未說及禹與夏之關係,遂謂其時之歷史觀念中禹與夏無關。而顧氏所謂「禹與夏的關係……直至戰國中期方始大盛,《左傳》《墨子》等書即因此而有夏禹的紀載。……禹與夏沒有關係,是我敢判定的」云云,絕對不能成立。(以上評顧氏文中「禹與夏有沒有關係」一節。)其他由根本觀念推演而出之妙論,自然「樹倒猢猻散」,本可不必再浪費筆墨以辨之。惟以其影響於一般僅從報章雜誌中求智識之青年對於古史心理,甚巨且深,故不殫更贅數言。 顧氏以禹、夔、饕餮在字義上為蟲獸之名,而假定禹為動物,劉掞藜氏已明辨其謬(《讀書雜誌》第十三期第二頁第四格)。吾儕更當注意者,顧氏謂夔、饕餮為獸,遂「推之於禹」亦當非人,此種類推法(analogy),史上絕不能用為證據。(參看J.M.Vincent:Historical Research,pp.257-259.New York Holt and Co.1911.)彼又謂: 在傳說中,鯀為治水的人。《說文》云:「鯀,魚也。」《左傳》云:「堯殛鯀,其神化為黃熊。」(下引朱熹語云:「熊乃三足鱉。」)則鯀為水中動物,禹既繼鯀而興,自與相類,故《淮南子》即有禹化為熊的故事。 夫鯀訓為魚,而不能謂名鯀之人即魚也。此理劉氏闡之已詳,茲不贅。鯀化為熊之神話,乃指其死後之事,與生前無涉。若因神話言其死後化為動物,遂謂其非人,則《成都記》亦云「杜宇死,其魂化為杜鵑」,豈蜀帝杜宇為鳥而非人歟?即退一步言,古代有鯀為水中動物之神話,而因禹與鯀相類,遂謂古代亦以禹為水中動物,此種類推法之結果,亦不能據為典要。至《淮南子》乃漢人之書,且多妖言,決不能用以證春秋以前之歷史觀念。 顧氏又曰:「《天問》言治水有『鴟龜曳銜,鯀何聽焉』及『應龍何畫』之問,《山海經》本此,遂言禹治水時有應龍以尾畫地,即水泉流通,禹因而治之。可見治水神話中水族動物很多,引禹為類,並不為過。」 此用類推法,與前者同一謬誤。且即用類推法,亦必須兩物相類,然後有可推。試問總理治水之禹,與神話中畫地之應龍、曳銜之鴟龜(按王逸注云,「鯀治水,績用不成,堯乃放殺之羽山。飛鳥水蟲曳銜而食之」。此言固不能據為典要,然顧氏謂鴟龜為治水中動物,其言亦無確據也),安能引以為類! 顧氏又曰:「《左傳》與《天問》均說鯀化熊。《天問》又說『伯禹腹鯀』,又說『焉有龍虬,負熊以游』,覺得伯禹與龍虬有合一的可能,覺得第一條理由又得一憑藉。」(按第一條理由謂禹為似蜥蜴之動物,劉掞藜氏已駁之。) 顧氏謂鯀為熊之說不能成立,前已明之。《天問》云:「伯禹腹鯀,夫何以變化?」按腹,王逸古本作「愎」,言伯禹與剛愎之鯀何以變化而不相同,有何神聖之處足供附會。「龍虬負熊」之熊,與鯀有何關係?(若因神話謂鯀化為熊,言熊便是指鯀,然則凡言杜鵑者便指蜀帝杜宇耶?)而「負熊」之龍虬與禹又有何關係?願顧氏明以教我! 顧氏復下一假定曰: 商周間南方的新民族有平水土的需要,醞釀為禹的神話。這個神話的中心點在越(會稽),越人奉禹為祖先。自越傳至群舒(塗山),自群舒傳至楚,自楚傳至中原。流播的地域既廣,遂覺得禹平水土是極普遍的,進而至於說土地是禹鋪填的,山川是禹陳列的,對於禹有一個地王的觀念。 中原民族自周昭王以後,因封建交戰而漸漸與南方民族交通。故穆王以來,始有禹名見於《詩》《書》。又因后土之祀,得與周人的祖先后稷立於對等的地位。 關於此假定,吾儕可分五層評論。 (一)請問「商周間的新民族」是否「有平水土的需要」?顧氏曰:「楚越間因土地的卑濕,有積水的泛濫,故有宣洩積水的需要。因草木的暢茂,有蛟龍的害人,故有焚山澤、驅龍蛇的需要。」焚山澤乃益事,與禹無涉,茲且不談。至謂楚越積水泛濫,則不能不請其「拿證據來」。顧氏引《天問》「地何以東南傾」「東南何虧」及《漢書·地理志》「江南卑濕」三事,遂謂周代楚越之地,與孟子所謂堯時「洪水橫流,泛濫於中國……下者為巢,上者為營窟」「竟這等相似」。按古人所謂「地不滿東南」,乃因我國東南部地勢傾陷,為江海所歸,此與陸地上積水泛濫,自是二事。且《天問》所謂「東南」並未明言何地,安得隨意指為楚越。讀者更須特別注意:《漢書》只言「江南卑濕」,而顧氏則云:「楚越間地勢卑濕,積水泛濫,故有宣洩的必要。」此全為鑿空附會之談,實犯史法上「從抽象名詞推理」(reasoning from abstract terms)之大病(參看Historical Research,pp.259-260),夫吾人今日猶恆謂「粵地卑濕」「南方卑濕」,然則廣東亦「積水泛濫,有宣洩之必要」耶? (二)禹若為楚越民族所虛造之神話中人物,則決不能於華夏之歷史觀念中有立足之地。何也?春秋以前,吳越荊楚諸族,乃中原人民所鄙為「蠻」「夷」而不儕於人類,而又中原之世敵也。夫以自命堂堂之華胄,而乃取彼「蠢爾蠻荊,大邦為仇」之民族之神話中人物,與中原歷史觀念根本相鑿枘者,舉而加諸乃祖乃宗(后稷)之上,與之配祀,垂為型儀,律以古代夷夏之防之嚴,及以夷變夏之大懼,此必無之事也。 (三)禹之神話盛於楚越,不能為禹之觀念創自楚越之證。安知非由於楚越與中原民族接觸後,禹之史跡輸入,因從而放大附會耶?禹之神話之所以盛於楚越,吾嘗求其故,蓋有二焉:(1)南方民族富於想像,獨擅構造神話之能力。(參看顧實《周代南北文學之比較》,見東南大學《國學叢刊》第一卷第三期。)(2)越欲借華夏自重,以洗刷蠻夷之名,而自認為禹後(此正猶劉淵之自認為漢高祖後),益有製造禹跡以彌縫之之必要。此禹致群神會稽,道死葬會稽等傳說所由起也。 (四)繩以邏輯。顧氏之假定之能否成立,根本上全視乎能否證明周昭王以前中原民族無禹之觀念,及周昭王以前楚越已有禹之觀念。二者缺一,則其假定無根可據。關於後者,顧氏未道及隻字。吾嘗代之向漢以前之載籍搜索,毫無影響可尋。關於前者,顧氏之言曰: 《周頌》有「自彼成康,奄有四方」之語,可見其作於成康之後,昭穆之世。細繹《周頌》的話,他們也說山河,但沒有道出個禹字。也說耕稼,但又沒道出一個禹字。也說后稷,但又沒有道出他和禹曾有過什麼關係。一比了商魯《頌》、大小《雅》對禹的特別尊崇,就顯出《周頌》的特異。《周頌》為什麼特別不稱禹?原來作《周頌》時尚沒有禹的偉大神跡傳到周民族來。 《周頌》中有一首稱《成康》,只能證明此首作於成康之後,不能證明《周頌》三十一篇作於成康後若干時。換言之,即不能證明此三十一篇皆作於大小《雅》、周魯《頌》之中各詩前,昭穆之世。是故吾儕不能用《周頌》以證昭穆之世之歷史觀念。茲退一步承認此層,顧氏之論據亦違反默證適用之限度。夫欲因《周頌》中稱山河、稼穡、后稷而不舉禹,遂斷定其時無禹之觀念,則必須證明凡言山河、稼穡、后稷,非將禹舉及不可。然此論絕對不能成立。試觀大雅及商魯頌之「崧高維岳」「帝省其山」「瞻彼旱麓」「景員維河」「思樂泮水」「江漢浮浮」,並言山河而亦未將禹舉及。然則作此諸詩時亦無禹之觀念耶?《詩》三百篇中之言后稷者,惟《宮》將后稷與禹對舉,然則除《宮》外,其餘言后稷各詩之作者亦皆無禹之觀念耶?禹乃治水者而非耕稼者,言稼穡自無舉禹之需要,此更無論矣。至是,吾儕可下一結論曰:《周頌》之不稱禹,乃因無稱禹之需要,並無「特異」,並非「特別的不稱禹」。故不能因其不稱禹,遂謂其時無禹之觀念。 (五)顧氏謂「土地是禹鋪填的,山川是禹陳列的」,又謂禹「又因后土之祀,得與周人的祖先后稷立於對等的地位」(並引上列顧氏所立假定中語)。前者乃將「敷」「甸」二字穿鑿附會之結果,後者乃由於誤讀《國語》,並經劉掞藜氏駁證。(見《讀書雜誌》第十三期第四頁及第十六期第四頁。) 綜上五層觀之,顧氏所設之假定絕對不能成立。(以上評顧氏文中「禹的來源在何處」一節。) 三、堯舜史跡辨正(參看顧氏文中「堯舜禹的關係是如何來的」一節) 顧氏因《詩》《書》(除《堯典》《皋陶謨》)無堯舜之稱述,遂斷定「堯舜禹的傳說,禹先起,堯舜後起,是毫無疑義的」,吾於第一節已辨其謬矣。彼於論禹之來源時,又嘗謂: 我們稱禹為「夏禹」,正和稱堯為「唐堯」,稱舜為「虞舜」一樣無稽。《論語》上只言「堯舜」不言「唐虞」。唐虞之號不知何自來。《左傳》上所說的「陶唐氏,有虞氏」乃夏代時的二國。……在《左傳》上,舜沒有姓姚,虞不言舜胤,堯沒有唐號,唐亦不言堯後,或猶保存得一點唐、虞二國的本相。 夏禹事前已辨明,茲不贅。且謂「《論語》上言堯舜而不言唐虞」,此全非事實。按《泰伯》篇云:「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武王曰:『予有亂臣十人。』孔子曰:『才難,不其然乎!』唐虞之際,於斯為盛。有婦人焉,九人而已。」其言舜當唐虞之際,正與《堯典》相符。即此一言,已足盡摧顧氏之謬說。夏代之有陶唐、有虞二國,毫不害堯之為唐帝,舜之為虞帝。夫劉邦之有天下也名漢,而劉之據粵也名南漢。李淵之有天下也名唐,而徐知誥之篡吳也名南唐。吾儕豈可因南漢、南唐為後周之二國,遂謂漢唐非劉邦、李淵之朝名乎?又吾儕既不能謂稱堯舜必須言其為唐虞之帝,稱唐虞必須言其為堯舜之後,然則又安能因《左傳》之不言,遂謂其不如是乎?顧氏此處之謬,亦因誤用默證。 堯舜與唐虞無關之說既不能成立,請進而論堯舜禹傳授之史跡。關於此點,有當先決者二問題:(1)《堯典》《皋陶謨》作於何時?(2)《論語·堯曰》篇首章是否為後人偽托?顧氏力言《堯典》《皋陶謨》乃《論語》後之人所作,《堯曰》首章非《論語》原文。惟關於前者,顧氏至今尚未舉出證據。(顧氏致錢玄同書中所舉證據,已經劉掞藜氏證明其不能成立,見《讀書雜誌》第十一期。)關於後者,顧氏根據崔述之說。惟崔說當否,又成一問題。茲為斬除枝葉起見,先將《堯典》《皋陶謨》及《論語·堯曰》首章擱置不談,專從顧氏所舉證據中,觀其所謂「堯舜的關係起於戰國」之說能否成立。 (一)顧氏曰:「至於禹,我們看《洪範》明明說是上帝殛鯀之後而繼起的。看《呂刑》也明明說是上帝降下的。看《殷武》《立政》,又只說禹跡而不言舜域。他只是獨當一切,不是服政效忠。若照後人所說,則禹所畫的九州原是堯舜的天下,何以反把這兩個主人撇落在一旁?」 顧氏將《洪範》穿鑿附會,劉掞藜氏已明辨之曰:「我們只要略略小心讀《洪範》,便只看出不畀「洪範」九疇的是天,錫禹「洪範」九疇的也是天。鯀之殛死乃由彝倫攸斁。禹之嗣興乃由鯀之殛死,並不是『殛鯀是天,興禹亦是天』。這裡又只言禹之嗣興,並未說禹受天命而平水土。」(《讀書雜誌》第十四期第四頁第四格) 劉氏言甚當,無待予再贊一詞。次觀《呂刑》云:「上帝監民,罔有馨香。……皇帝清問下民(《墨子·尚賢》中引《呂刑》,亦作皇帝清問下民)……乃命三後,恤功於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上帝不蠲。」 此處前後均將「皇帝」與「上帝」對舉,然則皇帝為非上帝而為人王可知(鄭康成謂皇帝指帝堯,當否且不論)。《呂刑》既明謂禹受命於人王,即所謂「他乃是獨當一切,不是服政效忠」之說乃不攻自破矣。水土為禹所平,九州為禹所畫,而禹之跡所及又甚遠,故以禹跡代表中國疆域。其所以不命舜域,其所以「將堯舜撇落一旁」者,正因舜未嘗平水土,畫九州,未嘗有跡之故。 (二)顧氏曰:「《詩》《書》中言禹的九處,全沒有堯舜之臣的氣息,不必提要了。就是偽作的《禹貢》,也是說『禹敷土,隨山刊木,奠高山大川』『六府孔修,庶土交正,低慎財賦,咸則三壤,成賦中邦』『錫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禹錫玄圭,告厥成功』。這是何等獨斷獨行,稱心布置!這何曾有一點兒做人的臣子的意味。末句所謂『禹錫玄圭,告厥成功』,乃是告成功於上帝,上帝把玄圭賞賜與他。(《帝王世紀》和《宋書·符瑞志》有『禹治水畢,天賜玄珪』的話,正作如此解。)」 讀者須注意:顧氏所謂「完全沒有做了堯舜之臣的氣息」一語,實犯籠統之病。如何謂之「有做了堯舜之臣的氣息」,如何謂之「沒有做了堯舜之臣的氣息」,顧氏未嘗道及隻字。夫《詩》《書》中(除《堯典》《皋陶謨》)無禹為堯舜臣之記載,此是事實。然亦未嘗有禹非舜臣之反證或暗示。若因其言禹九條,未嘗謂禹為堯舜臣,遂斷定禹非堯舜之臣,此又違反默證適用之限度。何也?《詩》《書》(除《堯典》《皋陶謨》外)非堯舜禹事跡之記錄,而言禹亦無必說明其為堯舜臣之需要也。 《禹貢》乃敘述禹在各地治水之經歷,何能將禹與堯舜之關係事實牽入?且治水非在朝廷咫尺間之事,周行天下,去虞帝不知幾千里。若不能「獨斷獨行,稱心布置」,必待請命而後動,則終其身不能疏一河矣。顧氏因其「獨斷獨行,稱心布置」,遂謂這何曾有一點兒做了人臣的意味,真所謂「知二五而不知一十」也。「禹錫玄圭,告厥成功」一語,固未言錫圭受告者為堯,然亦未言其為上帝,安能增字解釋,任情附會耶?皇甫謐乃慣造偽史之大家,《符瑞志》乃妖言之總集,而號稱疑古之顧氏乃引據其語,吾未解何故。 (三)顧氏曰:「堯舜的傳說本來與治水毫無關係,《論語》上如此,《楚辭》上也如此。自從禹做了他們的臣子之後,於是他們不得不與治水發生關係了。……但殛鯀的是誰呢?大家說不清楚。連一部《左傳》也忽而說堯,忽而說舜。這可以見一種新傳說出來時,前後顧全不得的情形。」 按《論語》《楚辭》並無堯舜與治水無關之證據或暗示。若因《論語》未嘗言及堯舜與治水相關之事實,遂謂堯舜與治水無關,此又違反默證適用之限度。何也?《論語》《楚辭》非堯舜事跡之記錄,而言堯舜亦無其治水之關係之必要也。《左傳》昭七年,言「堯殛鯀於羽山」,乃出諸鄭子產之口。僖三十三年,言「舜之罪殛鯀也」,乃出諸臼季之口。二人歷史智識之程度未必相同,其矛盾何足異。譬如有某學校考歷史,一學生言明毅宗死於李自成之難,一言其為清兵所殺,吾人其亦謂「這可以見出一種新說出來時,大家顧全不得的情形」乎?退一步言,上述二語非出諸子產、臼季之口,而為《左傳》作者所附加,亦安能保其無因疏略而致誤?且從邏輯上言之,凡兩相矛盾之說,或有一謬,或兩者俱謬,不能因其矛盾遂斷定其兩者皆虛也。 由此觀之,顧氏謂堯舜禹的關係起於戰國,其所舉證據皆不能成立。此外顧氏以此觀念為基礎而建築之空中樓閣,自無勞吾人之拆毀矣。綜合以上兩章,可得一結論曰: 顧氏所謂「禹是西周中期起來的,堯舜是春秋後期起來的,他們本來沒有關係」,其說不能成立。其所以致誤之原因,半由於誤用默證,半由鑿空附會。 原載《學衡》第40期,19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