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居正傳 · 盧 序

佘守德 《張居正傳》
昌法治說者言必及張太岳。不知太岳每以性命與經濟並論,所謂學不究乎性命不可以言學,道不兼乎經濟不可以利用也。君子處世所以制俗,非由俗制。制不在文,常挽以就實。此為法體。治世常自文返質,久則自質而文,文敝則世亂,而乘敝達變是在賢者。不輕易,不苟因,一本其實,於是法行。所謂法制無常,近民為要,古今異勢,便俗為宜。法無古今,惟其時之宜,與民之所安。政以人舉,法貴宜民;法無常良,行之在人。此為法用。 夫人之相與,情不至而後益之以文,信不至而後飾之以禮。聖人能以天下為一家,中國為一人,非意之也,必洞於其情,辟於其義,明於其分,達於其患,然後能為之。 蓋法能不違民,不乖人情,而後體用始備。如是法治吾之所謂情治者也。不究性命必不能通達人情,法失其體矣;不能通達人情必不能制俗便民,法失其用矣。 然今日回國運當以法治始,昌法治尤當以正人情為先。太岳之學之為世重,有以哉!顧今人口中之太岳,但知虎怒蟒嗔之太岳,嚴急少恩之太岳,嚴刑明法之太岳而已;不知有師心之太岳,是不明太岳學之本,亦即不明法治之本也。 吾友贛榆佘君草《張江陵傳》成,屬餘一言。余惟江陵事切政術,佘君書論之已詳,不用復贅。而余之所重太岳者在彼不在此,因舉太岳之言語佘君,綴諸卷端,且以質諸今之昌法治說者。 一九四四年五月 盧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