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一世、查理二世與清教徒革命 · 第36章
護國公時期的首屆議會
精彩看點
起草《政府組織法》——奧利弗·克倫威爾出任護國公——政府工作富有成效——議會主張修改憲法的權力——奧利弗·克倫威爾獨攬大權——奧利弗·克倫威爾解散議會
毫無疑問,軍隊高級將領都清楚接下來應該做什麼事情。1653年12月16日,他們起草了一份《政府組織法》,放棄了暫時中止國家代議制的想法。英格蘭將會再次出現由選舉產生的議會,但該議會只下轄一個議院。長期議會的前車之鑑讓軍隊的高級將領明白了兩個道理:第一,議員過多不利於有效管理;第二,思想自由和宗教自由是任何政府都不應干涉的個人權利。這些原則只有為廣大人民所接受並且寫進憲法時,由選舉產生議會的時代才會真正到來。然而,要讓所有議員明白並接受上述兩個道理是非常困難的。此外,軍隊高級將領的想法只代表少數人的意志,很難讓所有議員接受他們的想法。如果決定組建一個對議會負責的執行政府,那麼該執行政府就有可能淪為被特定勢力支配、實施宗教暴政的工具。
因此,軍隊提名奧利弗·克倫威爾出任護國公,讓他執掌行政大權。這一職位相當於過去輔佐未成年君主的攝政王。在重要問題的決斷上,護國公必須徵詢國務委員會的意見。議會擁有了有史以來最大的權力,可以獨自決定物資發放和徵稅等事宜。護國公不可以在兩次議會會議間隔期內發布臨時法令,必須在議會會議期間將法令提交議會審議通過後方能發布。而議會則可以不經過護國公的同意,獨自製定法律。議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召開後的五個月內,護國公既不可解散議會,也不可宣布休會。
《政府組織法》是歷史上第一部在世界各地廣泛傳播的成文憲法,美國的三權分立制度就是在該法影響下建立起來的。《政府組織法》通過嚴格規定權力各方的職責和權限,避免了某一方權力獨大的情況發生。護國公、國務委員會和議會均有各自明確的職權範圍,但其中任何一方在履行職能時仍需要與另外兩方合作。美國憲法還規定,如果總統在其四年任期即將結束之際仍無法和國會在某一問題上達成一致意見,人民有權決定選擇接受哪一方的意見,但《政府組織法》沒有類似的條文規定。如果議會選擇拒絕徵稅的提議,那麼所有政府管理工作將無法開展下去。而議會仍可按自己的意願行事,護國公及國務委員會則必須執行其不贊同的政策。這一制度的缺陷不是因《政府組織法》的語言表述欠妥而造成的,實在是英格蘭當時的國內形勢要求有這樣的制度。當時的立憲者非常渴望管理者都能夠按照人民代表的意志開展政府工作;他們還希望那些實際掌管政府工作的人都具有真才實幹,希望他們可以用自己非凡的領導及組織才幹確保宗教寬容原則在由選舉產生的議會中仍然能夠保留下來。
那些不想再看到政府與未來議會之間發生矛盾的人則希望新一屆政府的管理能呈現出煥然一新的面貌。自奧利弗·克倫威爾任護國公以來一直到議會會議召開前的九個月時間內,英格蘭的政府工作確實做得頗富成效。通過積極談判,英格蘭與荷蘭停戰,和平重返英格蘭。根據《政府組織法》的一條規定,護國公有發布條例的權力,並且條例在議會審議之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條規定很好地解決了此前提名議會遇到的難題。大法官法庭沒有被徹底廢除,只是進行了局部改革。為保證神職人員稱職,整支神職隊伍也進行了特殊調整。一些相關規定隨之出台,不允許神職人員隨便接受無知之人或染有惡習之人的捐贈。
政府的表現令人振奮,議會的憲制原則也讓人們對未來懷有很高的期待。蘇格蘭和愛爾蘭第一次被列為議會議員選區。議員的席位分配做了相應的調整。與之前的議會相比,現在的議會能更公平地反映民意。但這一變化並沒有改變當時最具爭議的一項規定,即以各種方式支持過國王的人,無論是主教派王黨人士還是長老派王黨人士,在今後的十二年內均不得進入議會。人們可能會認為,在這種條件下選舉產生的議院才願意與護國公精誠合作。
1654年9月3日,議會選擇鄧巴和伍斯特戰役紀念日當天召開會議。議員們首先指出了《政府組織法》中不合理的地方。不過,他們沒有推翻護國公統治之意,只是主張憲法條款應該由議會負責修訂,護國公的行為應該受到議會的限制。
有違憲制精神的地方不僅體現在理論層面上。雖然奧利弗·克倫威爾在政府管理方面表現出色,但他在政府中的地位是以軍事實力為後盾的。軍事手段在今天能合理解決政府事務,也許在明天就會讓國家處於獨裁統治之下。因此,奧利弗·克倫威爾必須為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他稱,議會今天能公正地解決問題,並不代表明天也能;如果在宗教問題上任由議會制訂政策,那麼十二年後,宗教寬容原則很有可能會被多數議員拋棄。目前,寬容與專制之間尚無第三種選擇。英格蘭唯一能做的就是坦然接受現實:如果議會執意要犯錯,那麼誰也無法阻止,它只能從經驗與教訓中增長智慧。但事實上,奧利弗·克倫威爾對此簡直無法忍受。他清楚,民眾不關心什麼宗教寬容政策,甚至對清教主義也不關心。他堅持認為,自己手中的權力是上帝賦予的,與其坐視國家陷入泥潭而不顧,不如用武力幫助民眾擺脫苦難。但他得首先說服自己,而後再向別人說明此舉的深遠意義。奧利弗·克倫威爾稱,既然議會是依據《政府組織法》選舉產生的,那麼不願完全接受該法的人就不應該進入議院,也無權以議會之名提議改組政府。一百位議員拒絕在文件上簽字,他們雖然反對世襲王權,但不願看到軍事獨裁者獨攬國家大權。
議會雖然討論通過了《政府組織法》的主要條款,但對少數條款還是持保留意見的。儘管少了一百位議員發言,議院還是一再強調議會在共和國體制中的核心地位,並且多次否決了護國公主張的某些特權。奧利弗·克倫威爾對此忍無可忍,但根據《政府組織法》的規定,他還需要再忍耐五個月的時間。不過,他將這五個月解釋為猶太歷的五個月,並於1655年1月22日解散了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