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判別是非 · 第七章 穆勒方法
穆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是十九世紀英國經驗論巨擘。他對於邏輯的重要貢獻就是有名的穆勒方法(Mill's Methods)。穆勒方法的用處是幫助我們發現事件與事件之間的因果關係。
一、同一法(The Method of Agreement)。如果我們所研究的現象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例只有一個情況相同,那麼此所有事例共同的情況乃此現象之因或果。
這一律則可用一架構表示出來:如果一組情況a、b、c、d發生則有現象p發生,如果另一組情況a、x、y、z發生則有p發生,那麼此二組情況所共同具有的a與p有因果關聯。就常識說,如果a在先而p在後,那麼a為p之因;如果a在後而p在先,那麼a為p之果。茲舉例來說明。
我們知道,瘧疾發生的許多地區有共同的情況,即是低洼、多霧。而地勢較高並且乾燥之地區無霧。這種無霧之區便不患此疾。所以,我們可以下個結論說,多霧且濕的氣候乃瘧疾之因。可是,有人對相干的事情再加觀察,作一項結論說,瘧疾並非因多霧且濕之氣候所致,而無疑係由沼澤所致。但是,更加研究,我們發現瘧疾系由瘧蚊咬傷所致。然而,又進一步研究,我們發現瘧疾系由沼澤地帶瘧蚊咬人後將瘧蟲輸進人體寄生於紅血球內所致。
當然,這一現象的原因之發現雖系由同一法,但並不僅靠此法。除此以外,還靠別的方法。這別的方法,我們將在後面討論。
二、別異法(The method of difference)。如果我們所研究的現象在某一事例中出現。在另一事例中某一現象不出現。在這兩個事例中。除了一個因素不同以外,其餘一切因素皆相同。而此不同的因素只出現於第一個事例中。這兩事例中唯一不同的因素,乃該現象的原因或結果或原因之不可少的部分。
如果有一組因素a、b、c、d、e之後有果R;而另一組因素a、c、d、e之後沒有R,那麼因素b乃R之原因或R之原因的不可少的部分。
巴斯特(pasteur)有一項實驗證明,某種微生物存在於有機物的話,氧氣便為之固定。這一實驗所依據的原理就是差異法。我們如果要確定空氣是否為傳音的媒介,可以把一個鬧鐘放在充滿空氣的玻璃罩內發聲,抽去空氣後則不發聲。前一組事例中包含著鬧鐘、玻璃罩、空氣。後一組事例中包含著鬧鐘、玻璃罩,但無空氣。前後兩組事例之間唯一不同之點為空氣。前者有空氣,於是鬧鐘發聲。後者無空氣,於是鬧鐘不發聲。可見空氣乃鬧鐘發聲的原因,或至少有因果關係。
三、同異聯用法(Joint method of agreement and difference)。如果某現象所在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事例只有一個因素相同,而無此現象之事例除無此因素以外沒有共同之處,則此兩組事例相異之因素乃該現象之結果,或原因,或原因之不可少的部分。
所謂同異聯用法就是同一法和別異法之聯合的運用。這兩種方法之聯合運用,可使結論之蓋然程度(degree of probability)增加。物理學中的齊門效應(Zeeman Effect)可以例示同異聯用法的運用。這種方法比較適於用來研究大量現象。我們可以把已經結婚的配偶分做快樂的和不快樂的兩種。如果快樂的配偶除了快樂之外,有一項因素相同,而所有不快樂的配偶缺乏這一因素。我們有很好的理由相信,這項因素乃婚姻快樂之所必須。例如,性情相投。
四、歸餘法(The method of residues)。有一項因素,借歸納法我們早已知道它是某些原因之結果。我們現在把這項因素從某一現象中減去,那麼此現象所餘部分乃其他原因之結果。
海王星之發現所依據的原理就是這種方法。
五、共變法(The mefliod of concomitant variation)。如果任何現象以任何方式變化,那麼另一現象以其他方式變化。在這種情況之下,此一現象乃另一現象的原因或結果或與之有因果關係。
這種方法特別適於用來研究有程度差別的現象之變化。例如,潮汐之漲落與月亮的相對位置之關係,我們要確定時,必須應用此法。
科學方法貴聯合運用。我們運用的方法愈多,則所得結論之可靠性愈增。這是因為不同的方法互相支持,而且結論所受校正的機會增加。單獨從一種方法來作結論;危險程度總是較大的。
科學與人生的關係之密切,到了現代幾乎可以說是盡人皆知的事。但是,一般人所知道的科學與人生的關係只限於器用方面,而不及于思想方面。這種了解,既不完備,又易發生危險的結果。我們在這裡所要陳示的,是科學與人生的關係之一健康的了解。
人類自有科學以來,在醫藥、生產技術方面所作的改進、在交通方面所開闢的境界,差不多是每個文明人所親身感受到的。這類技術方面的展進,使人大有一日千里之嘆。科學在這類技術上的成就,已經不用我們來描述了。我們現在所要討論的是,正因科學在技術上有這樣重大的成就,許多正統主義者把人間的罪惡和紛亂歸咎於科學。他們說,科學盲目發展,不受道德或宗教之領導,以致成了罪惡的工具。這種譴責,隨著世亂的增加,持之者似乎一天多似一天。我們現在要問,這種譴責是否正確呢?科學是否成為罪惡之工具呢?
僅僅就科學技術而言科學技術,科學在道德上是中立的。這也就是說,科學技術是與道德無關的東西。科學技術既可以做道德工具,又可以做罪惡的工具。科學技術可以殺人,但也可以醫病。科學技術不偏袒罪惡,亦若其不偏袒道德。科學技術之與罪惡沒有特別的親和力(Affinity),亦若其與道德沒有特別的親和力。科學技術與罪惡之距離,恰好等於它與道德的距離。既然如此,如果罪惡可以拿科學技術作工具,那麼道德應有完全相等的力量拿科學技術作工具。既然如此,那就不應該有科學技術特別為罪惡所利用的現象。如果科學技術特別為罪惡所利用,那麼我們不能拿科學技術來說明。如果有這樣的事實,那麼不是由於道德已不適用,便是由於道德力量本來就不敵罪惡力量。
從這一番解析,我們知道科學技術之進步與罪惡之增加毫不相干。其所以有許多人把二者聯在一起,除了由於厭惡科學之情以外,系由於一項思想方式之錯誤。這項思想方式把前後相承的東西視作有因果關係。從常識的觀點看,因果關係確係前後相承;但是,有前後相承關係者卻不必即有因果關係。
如果我們作進一步的解析,對於罪惡之增加,科學不僅毫無責任可言,而且正系由於對科學采「斷章取義」的態度所致。責備科學的人對科學採取一狹義的看法。如前所述,當他們說「科學」一詞時,意指的實在是科學的一部分,即技術。而這一部分,實在並不是科學之最基本的成素。科學之最基本的成素是科學態度和科學方法。他們責備科學時,他們用「科學」一詞時,剛好把科學的這一成素劃出科學以外。這麼一來,科學成了無頭的蛇。他們就專打蛇身子。如果要追問科學對道德淪喪負責,我們得找科學的最基本的這一部分負責才是。如果找科學的這一部分負責,那麼我們得推敲,科學態度和科學方法有那一點與道德相違?
道德是動機(motivation)方面的事,科學是認知(cognition)的產品。二者所在的層界不同,因而無衝突之可言。不過,道德而無認知,就是虛空而又盲目的東西。科學是道德的眼睛。在作道德決意的一剎那,就有認知參加其間。認知深廣,道德也就充實些,並且實現得多些。在這個社會上,許多人常常想做好,但不知什麼才是好,怎樣才會好,以致常常越做越壞。而有科學知識並有好的動機的人則常可準確地做出一些好事。這一比照,可以證明道德不能離開科學。道德要想立則並且實現,厥惟科學是賴。道德有賴乎科學的地方,最關重要的還在科學態度和方法。這樣說來,我們所要採取的科學,不是斷章取義過了的科學,而是徹頭徹尾的科學了。
如果僅僅截取科學技術這一段,拋棄它的態度和方法這一段,再把科學技術這一段安在社會神話上面。這樣就會造成人間悲劇……要科學,得從本到末都要科學。不可科學其尾而玄學其首。科學最基本之處有而且只有經驗與邏輯。有而且只有根據經驗與邏輯,我們才能知道這個世界的真相。合於世界真相的判斷才是正確的判斷。所以,我們要能判別是非,有而且只有以經驗與邏輯為根據。
「以經驗與邏輯為根據來判別是非」這話說起來似乎簡單,做起來很不簡單。顯然得很,邏輯是要學的。經驗的形態更多。有基本經驗,有複合的經驗。要能區別這些,也需解析的訓練。凡此等等,都少不了念一些相干的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