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鞏文集 · 越州趙公救災記[1]
熙寧八年夏,吳越大旱。九月,資政殿大學士、右諫議大夫、知越州趙公,前民之未飢[2],為書問屬縣:「災所被者幾鄉?民能自食者有幾?當廩於官者幾人[3]?溝防構築,可僦民使治之者幾所[4]?庫錢倉粟,可發者幾何?富人可募出粟者幾家?僧道士食之羨粟書於籍者[5],其幾具存?」使各書以對,而謹其備。
州縣吏錄民之孤老疾弱不能自食者,二萬一千九百餘人以告。故事,歲廩窮人,當給粟三千石而止。公斂富人所輸,及僧道士食之羨者,得粟四萬八千餘石,佐其費。使自十月朔,人受粟日一升,幼小半之。憂其眾相蹂也[6],使受粟者男女異日,而人受二日之食。憂其且流亡也,於城市郊野,為給粟之所,凡五十有七,使各以便受之,而告以去其家者勿給。計官為不足用也,取吏之不在職而寓於境者,給其食而任以事。不能自食者,有是具也。能自食者,為之告富人,無得閉糶[7];又為之出官粟,得五萬二千餘石,平其價予民,為糶粟之所,凡十有八,使糴者自便如受粟[8]。
又僦民完城四千一百丈,為工三萬八千,計其傭與錢,又與粟再倍之。民取息錢者[9],告富人縱予之,而待熟,官為責其償。棄男女者,使人得收養之。
明年春,大疫。為病坊[10],處疾病之無歸者。募僧二人,屬以視醫藥飲食,令無失所。時凡死者,使在處隨收瘞之[11]。
法,廩窮人,盡三月當止。是歲盡五月止。而事有非便文者,公一以自任,不以煩其屬。有上請者,或便宜,多輒行。公於此時,早夜憊心力不少懈,事巨細必躬親,給病者藥食,多出私錢。民不幸罹旱疫,得免於轉死;雖死,得無失斂埋,皆公力也。
是時,旱疫被於吳越,民饑饉疾癘死者殆半[12],災未有巨於此也。天子東向憂勞,州縣推布上恩,人人盡其力。公所拊循,民尤以為得其依歸。所以經營綏輯[13],先後始終之際,委曲纖悉,無不備者。其施雖在越,其仁足以示天下;其事雖行於一時,其法足以傳後。蓋災沴之行,治世不能使之無,而能為之備。民病而後圖之,與夫先事而為計者,則有間矣;不習而有為,與夫素得之者,則有間矣。予故采于越,得公所推行,樂為之識其詳。豈獨以慰越人之思?將使吏之有志於民者,不幸而遇歲之災,推公之所已試,其科條可不待頃而具[14]。則公之澤,豈小且近乎?
公元豐二年,以大學士加太子少保致仕,家於衢。其直道正行在於朝廷,豈弟之實在於身者,此不著。著其荒政可師者,以為越州趙公救災記雲。
【注釋】
[1]越州:治所在山陰,也就是今浙江紹興。
[2]前:在……以前。
[3]廩:官方供給糧食稱為「廩」。
[4]僦:雇用。
[5]羨粟:余也,多餘的糧食。羨:多餘。
[6]蹂:踐踏。二日之食:兩天吃的東西。
[7]糶:賣出糧食。
[8]糴:買進糧食。
[9]息:利息。
[10]病坊:收容病人的地方。
[11]瘞:埋葬。
[12]饑饉:谷不熟為飢,蔬不熟為饉。
[13]綏輯:安頓。
[14]科條:規程,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