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宗教史之實地研究 · 第九章 拉卜楞和它的施主

(一)地點 拉卜楞(Bla-braṅ)的字面意義是「上人居住的地方」,即活佛居住的地方。拉卜楞寺活佛即嘉樣活佛。寺院的本名是乍西奇寺(Bkra-çis-ẖkhyil),意思是「吉祥漩渦」。它在夏河北岸,距夏河近一萬英尺,漢文名字稱夏河縣。自拉卜楞馱運三日程至東北的臨夏縣,舊日叫河州,被中國西北的回民視為聖地,有如「中國的麥加(Mecca)」。由臨夏再向東去,同樣馱運三日程到蘭州,即甘肅的省會,為臨夏和夏河所屬。由夏河東南至臨潭舊城,比至臨夏稍遠,四日程可到,因經過草地和山區。由夏河向南方,過草地至甘肅、四川交界的拉謀(Lha-mo)寺亦需四日。由夏河西南行直向黃河曲,全是草地,是通拉薩的大路,約二十八日馱運日程。同仁和循化在青海,由夏河向西北行,約兩三日程。在1927年以前,拉卜楞和同仁、循化等地都屬青海,此後,拉卜楞劃歸甘肅行政範圍,起名夏河縣。在沒有公路和火車前,由拉卜楞至北京,約四十二日馬程。現在火車離拉卜楞尚遠,可是乘汽車可以經蘭州通至全國各地。蘭州至拉卜楞雖然可用飛機,但還沒有用過。 對拉卜楞,可以用不同觀點來考慮:作為寺院,作為學校,作為居住區,或作為一個縣。作為寺院,此地所以被選用,因為它有八種幸運記號:南方的曼陀羅(Mandala)山作為蓮花,東方有茶西哥(Chahsiger)作為法螺(紋為順時針方向),西邊約為十八里陸地(Ludi)作為花瓶,瑪沙得瓦(Mabshadewa)作為傘,九家的紅石作為底,八溝作為輪,趙湖塘的「堂笛」作為魚,三科塘的甲夏作為幸福結。 寺院作為宗教聖地,以及寺院以內的任何東西,都可以被認為是崇拜的對象。佛教的三寶(Dkon-mchog-gsum),就是寺院裡的佛、法、僧,這已被充分證明。關於佛(Buddha),寺內除有六學院的佛像以外,還有活佛像,留待第十一章和十三章詳述。還有三十個以上的獨立神殿,六個為了內部事務(Mgon-khaṅ)的護法神殿,四個為了外部事務(Btsan-khaṅ)的神殿,三十個以上的活佛公館,以及許多塔和大量小型佛像。全寺大約五百名活佛,其中包括十八位較大的活佛。寺院中的僧侶分類有的可列為佛,有的可列為僧(Saṅgha)。至於法(Dharma或Chos),則有用金汁書寫的代表佛語的甘珠爾(Bkaẖ-ẖgyur)和代表註解佛語的丹珠爾(Bstan-ẖgyur)等一萬部以上的佛經保存在寺院圖書館,一千部以上的佛經保存在不同的學院,幾百部的佛經保存在每一位活佛的公館,四十至兩百部的佛經散存在每個學者的手中。木刻版存在印經院,無數的印片藏在寺院周圍的瑪尼法輪中,以便信徒邊走邊轉,作為一種崇拜儀式。還有僧(Dge-ẖdun)這一聖侶,全寺有三千六百名喇嘛,公眾聚會季節,會遠遠超過此數,一般寺院少於此數,但拉卜楞寺以三千六百喇嘛見稱。假定我們在此數上,加進一百零八個附屬寺院,則拉卜楞寺直轄的僧眾數目則會大大超過此數。雖然一百零八是個儀式數,如一百零八個珠子的念珠等,但分寺的數目不是少於一百零八,而是多於此數。分寺實際在二百個以上,分散在各省區,包括內蒙古。 作為學校,拉卜楞寺除為崇拜對象外,作為教育機關,也是說得過去的。實際上,藏族文化大部分是靠寺院來傳播的。諸如學制、學習年限、升級留級、學位、考試,以至於學院的分類、教師的級別等,都與內地佛教寺院不同,而與學校,尤其是大學很類似的。 作為居住區,寺院基本上是為上下他窪所供養的,其次才是「十三莊」,我們將在十五章敘述。在神話里寺院創始人與下他窪的保護神有聯繫,說明一件事的發生必有它的前提。事實上,兩個他窪的人都是建寺以後才來的,是為寺院服務的。最初的居民,上他窪是十三家,下他窪是六家。 下他窪的居民崇拜的保護神,名字叫阿涅家拉(A-mye-bya-lag),正月初三在村子的廟裡,四月十一在山上。故事如下: 過去有個時候,印度一王子名達巴(Da-pa),與父親和繼母同住。他與繼母的孩子一塊玩耍,把自己當作大首領,把他的繼弟當作次等首領。這種身份,使其繼母不高興。於是他的繼母便裝著害重病、吐血,父親甚為發愁,求她說出什麼可以治療。她說只有吃達巴的心,病才可能好。父親無法拒絕這種引誘,正要取出孩子的心時,適有兩個鳥兒飛過,兒子問它們是幹什麼的,父親答道:「鳥兒的母親在教鳥兒子飛翔。」兒子說:「連鳥兒都知道撫養自己的兒子,假定我的母親還活著,她一定也如此。唉!可是她不與我在一起了,以至你要殺我!」 父親深受感動,決定不殺自己的兒子,便殺了一隻烏鴉,將它的心給他的女人吃,而將達巴藏於親戚家中。就這樣,母親好了,可是八個月後,事實被泄露,她又大害重病。 這次她所要的藥,是在吃人怪(Srin-po)的洞裡。自然,達巴是到洞裡為她取藥的人。於是,達巴帶上乾糧,騎上自己的馬,出發了,想著再也不會活著回來了。在妖怪的門前,遇到看門人阿涅家拉,當知道了達巴為什麼來後,守門者深為同情,告訴他妖怪正在進行七日靜修,只進素食,經常睡眠。 於是,守門人又進一步指導達巴,隨後將他放進洞去。這時達巴遇到了妖怪的女兒馬克夏娜(Makshiana),並與她交了朋友。馬克夏娜決定同他回家去,做他的媳婦。離開的時候,遇上看門人,即要求達巴修個廟宇,宣傳佛教,他自己便可到那裡,以便贖罪,贖自己曾侍奉妖怪的罪。 馬克夏娜帶了兩條龍,當她同達巴回家的時候,繼母實在嚇得要死。當她看見小兩口都來了,她又假裝害病,好不了了,說:「什麼治療都晚了,我只能等死了。」兒媳便央求她說出治療方法,同時自己允諾,只要說出來,她便可以使她如願。 婆母要一個妖怪的宮殿,次早宮殿就修成了。但這件事,仍不能使她高興,她竟繼續裝病。再問她,她便說要一個大海,裡邊有各種鳥在飛翔,還有幾千朵蓮花,每朵蓮花上坐著一尊佛。「我繞佛轉的時候」,她說:「我或許就好了。」 然後龍便造出大海來,自己變成水牛,各處踏著水走,兒媳自己變成許多佛,坐在蓮花上,婆婆來了以後,水牛便頂她入海致死。 公公因為失去愛人,大為悲傷。少年夫婦便向他宣講佛道,使他安然;同時證明,已故母親實為女妖。 現在明白,達巴是嘉樣協巴的幾代前生,當他建了拉卜楞寺,便使阿涅家拉了了贖罪的心愿,龍也來了,居於夏河以內的三科塘,任何時候天旱,只要在山上祈禱,阿涅家拉便可使龍降雨。 作為一個縣或行政區,拉卜楞寺行政區,在不同程度上被夏河縣分管,被保安司令部分管,也被蒙古親王分管,作為縣政府,與中國任何縣政府一樣,不與任何宗教相干,但保安司令是與嘉樣五世同一家人,而蒙古親王的轄區一部分是在拉卜楞,一部分又在青海,所以必須講一下,以弄清楚。 (二)嘉樣五世的弟兄 嘉樣五世被迎入寺院的時候,他的家也與他一起由西康遷來拉卜楞。這是1920年的事。後來,因為青海回族與拉卜楞喇嘛在1924年打了仗,全家為了避難離開拉卜楞。當1927年拉卜楞由青海劃歸甘肅的時候,全家又回來,而由甘肅省政府另立一個縣(自1928年起)和一個保安司令部。縣長是漢人,保安司令是嘉樣五世的哥哥。全家人員如下表: 雖然香佐是宗教職務,可是在寺外也有很大影響,因為寺院制度本身是多方面的,再與兩兄弟合作,影響就更大了。另外,黃正清能夠占有重要地位,是因為他可利用藏族和漢族兩方面的便利。以他幫助參觀人一事來說,就使拉卜楞遠近馳名。他的兩個妹妹嫁與果洛兩個首領,他的兒子也娶了蒙古親王的妹妹,這都是利用家族關係,影響了地區的民族關係。 (三) 蒙古河南親王 我們曾敘述過蒙古親王的家族早期曾請嘉樣一世回鄉建寺,貴族家族也一直幫助拉卜楞寺院。這個家族的歷史,曾簡述於它的官方紀年中,即「固始丹津曲吉甲薄夏拉」(Ku-çri-bstan-ẖdzin-chos-kyi-rgyal-poẖi-abs-lags)。 前一章提到的額爾的尼局囊(Air-rdi-ni-ju-naṅ),那是根據嘉樣一世傳記的記載;他在這裡以洽那丹津(Pbyag-na-bstan-ẖdziṅ)見稱,有台吉銜,但以後於1665年升為多羅貝勒(Tolo Beilo),1718年升為多羅郡王,1723年升為親王。他是勃謝圖覺囊(Bo-çeg-thu-jo-naṅ)長子,勃謝圖覺囊又是域土記采仁(Yul-thu-chi-tshe-riṅ)的長子,域土記采仁是固始汗(Guçri Khan,1582—1653年)或固始丹津區吉甲薄長子。固始汗原稱土伯戶(Thu-pahi-hu),但在1642年將西藏給了五世達賴以後,清朝於1653年頒給他固始汗稱號。 他是哈民諾顏混格(Haminnoyen-hungor)第六子,頗北密札(Pobe milcha)即魏拉特汗(Weilat Khan)是哈卜圖哈撒(Habutuhasar)第九代後人。哈卜圖哈撒是成吉思汗(Jenghis Khan)的弟弟,而成吉思汗是1206年征服西藏的。 向下數,額爾的尼局囊是成吉思汗的第十一代後人。他的長子於1735年繼位,即丹津旺曲(Bstan-ẖdziṅ-dbaṅ-phyug)。丹津旺曲於1736年去世,其子旺丹多吉帕拉(Dbaṅ-ldan-rdo-rje-pha-lam)繼位。1771年旺丹多吉帕拉之子阿旺答甲(Ṅag-dbaṅ-dar-rgyas)繼位,由於犯法而被剝奪了「親王」的頭銜,他只得保留「郡王」頭銜,後因害病,於1807年由其長子札喜迥內(Bkra-çis-ẖbyun-gnas)所繼承。札喜迥內解職以後,由長子札喜旺加(Bkra-çis-dban-rgyal)於1833年繼任,札喜旺加子曲加(Chos-rgyal)又繼其父位,即額爾的尼局囊以後第六代。 但曲加沒有兒子可以繼承,乃於1887年由額爾的尼局囊的弟弟斯當巴八(Si-thaṅ-dpal-hbar)的第七代孫班覺拉丹(Dpal-ẖbyor-rab-brtan)繼承。民國建立,班覺拉丹立即表示擁護共和,於是,1913年由總統賜還其祖宗的「親王」封號。1920年由其獨子滾噶班覺(Kun-dgaẖ-dpal-ẖbyor)繼承。滾噶班覺的母親,是嘉樣四世的侄女,所以在寺院和貴族之間,較—般寺院與施主的關係更為密切。 在滾噶班覺這個蒙古親王還小的時候,有一個大喇嘛說,他得出家,不然不能長命。他的家人自然關心他的命運,於是他當了和尚。然因沒有繼承人,後來他又不能不還俗娶親,以延續家業,可是變得重病難當,就在嘉樣五世由拉薩回來之前,他竟於1940年去世了。 年輕的親王沒有繼承人,他的家庭遂令他的妹妹札西采郎(Bkra-çis-tshe-rin)暫作女親王,希望在她結婚以後,生個男孩,以便有後繼人。已故親王的母親和他的夫人拉謀采仁(Lha-mo-tshe-riṅ)分享對拉卜楞和青海的百姓的統治權。聽說女親王札西采郎與保安司令黃正清的兒子結了婚。我們知道,黃正清即嘉樣五世的長兄。 這個蒙古家庭,即一般人都知道的河南親王家,它統治著青海和碩特蒙古前首旗。當拉卜楞初建寺的時候,那是這家的地方,但在青海的回族首腦與拉卜楞寺於1924年衝突以後,拉卜楞寺於1927年轄入甘肅,則蒙古貴族的環境,甚為難處。因為王府在拉卜楞,而所屬老百姓絕大多數在青海,所以青海的統治者,才是貴族家庭和首腦所需要服從的。 寺院印經院的地方,原為蒙古親王的官邸,在寺院修建的時候,就把它讓給寺院了,王府遷入現在的住處,後來這裡包括黃正清的保安司令部,這是當嘉樣五世一家人搬來時才如此的。王府另在寺院西邊修建新房,這時候,王子死了。 河南親王一家雖遭不幸,但這一家依然是青海蒙古族最大的王府。我們雖不詳述,但可記下這些事實: 親王將屬地捐給寺院以後,自己還保留大參,在甘肅省夏河縣境,300戶,約1200人;陶主,在青海省,500戶,約2500人;臧戈,在青海省,500戶,約2500人;「十一箭」,在青海省,500戶,約2500人。 這些數字都是大概估計,親王治下蒙古族人約15000,或多或少都藏化了,與旁的青海蒙古貴族比較,如刻瑞(Kheri)約有1000戶,刻刻(Khekhe)約有300戶,擦克(Tshakher)約有80戶,慶海(Tshinghai)約有30戶,甚至還有八戶的,則河南親王在安多(A-mdo)一般衰敗的貴族中不能不算十分顯赫了。蒙古族夾在回族和藏族中間,就要被同化,也是很清楚的。 以上是拉卜楞寺院、保安司令、河南親王在拉卜楞區域彼此關係的大概。寺院內部的關係,還要在以下各章闡述(除了十五章是講寺院治下人口的),這裡不妨只簡述一下一般百姓與寺院的關係。 上面一開始我們就說了嘉樣的歷代轉世,都是寺院及所屬寺院和轄區的統治者。在活佛喇嘛以下,又任命一個喇嘛,總管一切,叫作「香佐」(Phyag-mdzod),即「寶庫在其手中的人」。宗教領域中嘉樣歷代轉世相當於教皇,香佐相當於大主教;在學術領域,前者相當於大學校長,後者相當於副校長,在兩人之下,再任命教務長和訓導長,以統管六個學院。每個學院再有一個院長統管以下職員。但這些職務,留在下章評述,只在政治方面,我們將嘉樣與皇帝相比,將其指派的香佐與總理相比。雖然這種說法太不倫不類,因為寺院太小了,但這種比較,並不致將讀者引入歧途。寺院最高主持人和他的助手香佐,對於他們治下的百姓,有類似皇帝和總理對於他們治下的子民一樣的權力。為了執行他們的命令,寺院最高領導人和香佐需要選任僧官,直接統治百姓。 關於拉卜楞寺周圍的「十三莊」,香佐所任命的僧官,叫作尼爾巴(Gñer-pa)。尼爾巴再選任每一村莊的頭人(Rgan-pa),頭人再選任一名喊命令的人,每天早晨都要大聲喊叫,告知老百姓要幹什麼。對於日常事務,尼爾巴是最後權威,遇著重要事務,尼爾巴則要報告香佐。在「十三莊」以外的村莊,僧官有不同的名稱,如古擦(Sku-ẖtshah)、鍋瓦(go-ba)、尼爾巴等。 任各種職務的人,除了由老百姓那裡分取的酥油外,都沒有薪金。他們也分班輪流服勞役。這些僧官的生活靠罰金,老百姓如果沒有完成寺院交給他們的任務,或沒有遵守傳統的習慣,都要處罰。罰金多少,除了根據案情的輕重外,也根據僧官個人的脾氣,寬大的人罰款少一些,斤斤計較的人罰款多一些。如是小數目,他們可以自取。案情較大,所得半數歸寺院,交香佐,半數歸自己。當案情嚴重,不是他們自己能處理得了的,則交給香佐自己去處理。 尼爾巴和其同等的僧官,在活佛的侍從中任命,任期三年。當有人告發到香佐手裡,而且證明不是誣告,則任期未滿也可撤職。但老百姓害怕上告對自己不利,他們並不常運用這種權利。一般而論,當這些僧官任滿時,都比較富有了。有人感到寺院生活不夠味,於是離開寺院,過家庭生活。實際上,藏族中許多富人,除了傳統土司以外,很多是過去的僧官。 實際上,兩個他窪的土地,都歸寺院所有。假定有人為了個人居住打算在該處蓋房,每一間屋的地方先收三銀元的費用,然後每年交125個銅元,當時每一百銅元相當一個銀元。為了耕種屬於寺院的土地,佃戶要交出相等於下種數量的穀子,以作田租。假定開墾土地,則租額相當於一半到兩倍下種的數目。 寺院占有的土地,除了原來重要捐助者所貢獻的以外,任何不動產都可捐給寺院作為死亡者取得幸福的手段——特別是當他沒有繼承人的時候。結果,寺院取得的不動產越來越多。「十三莊」所占有的全部土地,90%以上已歸寺院所有。 (四) 人民對寺院的貢獻 至於義務與傳統。可用下述的例子來說明: 第一,無償的運輸,叫作「烏拉」(Ula),聽到尼爾巴的命令,必須服從。關於十八大活佛和其他小活佛個人的需要,則由從事烏拉的人管飯吃。 第二,柴與料由老百姓輪流供給,交給管理老百姓的僧官。 第三,在寺院與旁的地區之間發生糾紛的時候,所有老百姓中的男人都是兵丁。他們使用自己的馬匹、槍支、子彈進行戰爭。假定這些裝備不齊全,則要處罰。在戰爭中不管任何損失,都由自己負擔。假定戰爭的雙方有「命價」的爭議,則賠款由群眾分擔,進款歸寺院所有。 在日常生活中,群眾依靠僧人為他們舉行宗教儀式,而僧人所得則是實物或錢財。在按季節進行的乞求福利的儀式以外,疾病和死亡,尤其要請僧人作儀式。當僧人到了的時候,他們注意的往往是超過或違反傳統的行為。譬如,超過一般的乾淨,用頁岩造窯洞(那是出家人才能用的),油漆了門(那也是出家人才能用的),婦女穿上襪子了(那是藏族以外的人才有的)。還有其他違反傳統的行為,都可招致不同的罰款。 在「十三莊」以外有傳統頭人的地方,各村和各村的社會負責人,是由這些頭人選派的。但這種地方,永遠有拉卜楞的分寺。為了當地貴族頭人的威信,他們都要求那樣做。一旦分寺建立起來,它便生了根。在分寺中給要求建分寺的貴族一所官邸,是寺院給貴族的一項光榮;禮尚往來,得官邸的貴族,也必給寺院某種方便,好像他們的老百姓直接在分寺的統治之下。因為藏族重視前例,一旦成了固定的制度,就再也不能變了。從長遠來看,寺院勢必成為老百姓的統治者,而原來的貴族家庭便慢慢地衰落下去,成了有名無實的統治者。 在十三章還要描述拉卜楞的公開大會。在正月上半月舉行祈禱大會時,整個參加祈禱大會的群眾都能享用免費飲食,而且還能分到捐獻的錢,這些捐款是拉卜楞治下的部落輪流捐獻的。先說吃的,有三口大鍋在伙食殿中,每一鍋都上3頭牛、40斤米、80斤葡萄乾、70斤酥油,每日一頓,15日統計如下: 每一鍋值4770銀元,三鍋計14310銀元。除管吃的以外,參加祈禱會僧眾,還分得酥油和錢,如下: 三項加在一起,總錢數為46710銀元。 考慮到藏族地區生產形式和水平,開支這一祈禱大會,實比現代的所得稅更要重些。因為部落輪流負擔,所以部落要儲蓄幾年,才能供給一次會。他們不遺餘力地彼此競爭,看誰最充裕地供給祈禱大會。另外,教務長也許用某種方式動員群眾用這種辦法進行祈禱。理論上,他要找不到施主,他自己必得出錢供應祈禱的費用。他的威望必須很高,首先是在學術和修養上,其次則是在財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