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 · 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六十六
彌勒菩薩說
唐三藏沙門玄奘奉詔譯
韓清淨科記
攝決擇分中思所成慧地之二
庚十一、任持法4 辛一、略辨差別2 壬一、能任持4 癸一、標
複次,由五相故,建立任持諸法差別。
癸二、征
何等為五?
癸三、列
一、段食,二、觸食,三、意思食,四、識食,五、命根。
癸四、辨2 子一、麤段食2 丑一、標可得
若麤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
丑二、隨難釋
此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
非大那落迦者:本地分說:於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1]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緣,彼得久住。餓鬼、傍生、人中,有麤段食。謂作分段而噉食之。(陵本五卷五頁335)今此唯說大那落迦無麤段食,一分各別那落迦猶現可得。由是當知,前說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段食,非遍一切,麤食皆無。
子二、餘食等
餘食及命,遍三界中皆現可得。
壬二、所任持
由於諸行假立有情,是故世尊,說此諸法任持有情,令住不壞。
辛二、釋二說難2 壬一、說依食住2 癸一、問2 子一、標難
問:有七因緣,任持諸行令住不壞,何故世尊但說有情由食而住?
子二、釋因2 丑一、征起
何等為七?
丑二、列釋7 寅一、生
一、生是諸行住因。由諸行生,方得有住,無有無生而有住者。
寅二、命根
二、命根。
寅三、食
三、食。
寅四、心自在通
四、心自在通。由彼勢力,增諸壽行,或住一劫、或住劫餘。
寅五、因緣和合
五、因緣和合是諸行住因。謂善、不善、無記諸法,乃至因緣猶未散壞,於爾所時相續而住,無有斷絕。
寅六、共不共業
六、由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住不絕。所謂外分,共不共業之所生起。
寅七、無諸障礙
七、無諸障礙是諸行住因。由此能令諸行生時無障因緣,諸行生已相似相續而住,遠離相違敗壞因緣;若不爾者,便應滅壞。
癸二、答2 子一、舉因緣5 丑一、第一因緣
答:雖由如是七種因緣,諸行得住,然此四食是諸行住多分因緣,由種種門,能令諸行相續而住。
由種種門能令諸行相續而住者:攝事分說:有四種法,於現法中最能長養諸根大種。云何為四?一者、氣力;二者、喜樂;三者、於可愛事專注希望;四者、氣力、喜樂、專注希望之所依止諸根大種,並壽、並暖安住不壞。乃至廣說。(陵本九十四卷十七頁7106)由是當知種種門義。又說:四食,令求後有、愛樂後有,於其後有未能斷者,能攝後有、遍攝後有、隨攝後有。(陵本九十四卷十八頁7109)由是當知諸行相續住義。
丑二、第二因緣
又此諸食,能令有情相續而住,易取易入,乃至愚夫嬰兒等類亦能隨覺,非所余法。
丑三、第三因緣
又此諸食,能令羸損諸根大種皆得增益,又令疾病亦得除愈,非所余法。
丑四、第四因緣
又有長壽諸有情類,若不得食,非時中夭。
丑五、第五因緣
又此諸食,令易入道,能修身等四種念住。謂一切有情食所住故。
子二、結所說
是故由此五種因緣,世尊但說一切有情由食而住。
又此諸食令易入道者:攝事分說:三食為因,能令三種內苦生起。一者、界不平等所生病苦,二者、欲希求苦,三者、求不允苦。初苦,段食為因;第二苦,觸食為因;第三苦,意會思食為因。乃至廣說即由如是三食因緣,生如所說依識內苦。(陵本九十四卷二十一頁7115)若諸苾芻,於此四食審正觀察,能於現法永斷諸食;食永斷故,得至當來後有苦際。由是此說令易入道。
壬二、說依命根3 癸一、難
何緣復說依止命根諸行得住?
癸二、釋
謂有是處,曾無飲食有所闕乏,非求飲食有所艱難,於彼處所,唯由命根勢力而住,如其所感壽量而住。
癸三、結
是故世尊依彼處所,說諸有情由命根故,諸行得住。
謂有是處曾無飲食有所闕乏等者:本地分說:段食一種,唯令欲界有情壽命安住。(陵本五卷五頁335)由是當知,唯除欲界有情,所余色無色天諸有情所,名有是處;或復唯除餓鬼、傍生、人中,所餘一切有情處所,名有是處,以彼都無飲食匱乏苦故。
辛三、料簡段食2 壬一、出體3 癸一、標
複次,此中段食,當言香、味、觸處所攝。
癸二、征
何以故?
癸三、釋2 子一、顯正
由香、味、觸,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為損減。
子二、簡非
色等余法無有長養、損減消變,是故說彼非段食性。
壬二、辨相2 癸一、是段食非段食2 子一、吞咽時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悅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
子二、消變時2 丑一、增長安樂
若受用已,安隱消變,增長安[2]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
丑二、不長安樂
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不名段食。
癸二、是食非食2 子一、吞咽時
若諸段物,於吞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悅豫,當於爾時都不名食。
子二、消變時2 丑一、增長安樂
即彼後時安隱消[3]變,增長安樂,彼於爾時乃名段食。
丑二、不長安樂
若有消[4]變,不長安樂,彼雖消[5]變,亦不名食。
辛四、決擇四食2 壬一、舉段食2 癸一、問
問: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
癸二、答2 子一、標
答:如其所應,當作四句。
子二、辨4 丑一、初句
或有段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
丑二、第二句
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大種長養。
丑三、第三句
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令諸根大種長養。
丑四、第四句
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
壬二、例餘食
如是所余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庚十二、有異熟法無異熟法等2 辛一、標
複次,若有異熟法、無異熟法[6]、若異熟法、若異熟生法,皆應了知。
辛二、釋2 壬一、有異熟無異熟法2 癸一、有異熟法3 子一、標相
略說有異熟法,謂漏及有漏,彼要有力、不被損害、受用未盡,當知是名有異熟法。
子二、料簡3 丑一、有力無力2 寅一、依諸漏辨
於諸漏中,若不善者,說名有力;有覆無記,說名無力。
於諸漏中若不善者等者:欲界煩惱猛利現行,能發業故,說名不善。與此相違,說名有覆無記。又上二界煩惱性,唯有覆無記應知。
寅二、依有漏辨
於有漏中,若善不善,說名有力;余名無力。
於有漏中若善不善等者:界地所系信等諸法與心相應,能起善行,此名為善。欲界煩惱與心相應,能發惡行,此名不善。與二相違,一切無記與心相應,說名為余。
丑二、被損害不損害
若漏有漏,為世出世二離欲道之所斷者,名被損害;與此相違,名不損害。
丑三、受用已盡未盡2 寅一、已盡
若過去世,其異熟果已成熟者,名受用已盡。彼異熟果已過去故,更無所有。
寅二、未盡
若未來世,當與異熟果者;若現在世,其異熟果正現前者;名受用未盡。
子三、結名
由此差別,漏及有漏如其所應,若善不善未被治斷,其異熟果非先已熟,如是乃名有異熟法。
癸二、無異熟法
若諸無漏、無記有漏,若善不善有漏已斷,若異熟果先已成熟,如是皆名無異熟法。
漏及有漏如其所應等者:於諸漏中,應說不善未被治斷;於有漏中,應說善或不善未被治斷。如是差別,如應當知。
壬二、異熟異熟生法2 癸一、依心辨2 子一、異熟法2 丑一、辨差別4 寅一、最後沒心
又臨終時最後念心,是異熟法。
寅二、結生相續無間心
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熟。
結生相續無間之心等者:於一切處,初相續心染污相應,非是異熟。從此無間,一切種子異熟所攝執受所依阿賴耶識,生諸有中,是名結生相續無間之心。唯業所引,故是異熟。
寅三、自性住心2 卯一、標一切
從此已後,所有一切自性住心,皆是異熟。
卯二、簡善等
除善、染污,及除加行無記之心,所余皆名自性住心。
除加行無記之心者:諸無記中,若威儀路、若工巧處、若變化心加行故起,是名加行無記之心。如前已說:若中庸加行所攝威儀路及工巧處,若為嬉戲加行所攝變化。是後三無記自性故。(陵本五十五卷十二頁4435)
寅四、離欲隨轉心
若心離欲,猶故隨轉。除下地善及與加行無記之心,當知此心亦是異熟。
若心離欲猶故隨轉者:此中義顯世間離欲,名心離欲。未得阿賴耶識轉依,說名彼心猶故隨轉。
丑二、明性攝
又此異熟於一切處,當言唯是無覆無記。
子二、異熟生法
若從一切種子異熟,除其已斷未得之法,余自種子為因所生,若善、不善、或復無記,如是一切,當知皆名異熟生法。
除其已斷未得之法者:下地諸法若已除斷,名已斷法。上地諸法若未證得,名未得法。如是諸法,於現身中不從一切種子異熟而生,是故除之。
癸二、依受辨2 子一、辨受相2 丑一、異熟受
複次,一切處最後沒心,及隨初第二相續心,於三界中,當知唯有非苦樂受。除初相續心。應知此受,於一切處異熟所攝。
除初相續心者:初相續心,我愛現行有染污受相應,非自性受不苦不樂,是故除之。
丑二、異熟生受2 寅一、總標
余苦樂受,應知皆是異熟所生。如其種子異熟所攝,即隨此因此緣為因緣故,從異熟生。
寅二、別顯5 卯一、生那落迦等2 辰一、舉那落迦
生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辰二、例一分餓鬼等
如生那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生中,當知亦爾。
卯二、生欲界人天
若生人中及欲界天諸有情類,無有決定。異熟無間,或時苦憂,或時樂喜,或時唯有不苦不樂受相[7]續生。
卯三、生初二靜慮
若生初二靜慮,異熟無間,唯異熟生喜受相續。
卯四、生第三靜慮
若生第三靜慮,唯異熟生樂受相續。
卯五、生第四靜慮以上
若生第四靜慮已上,唯有異熟不苦不樂受。
子二、辨異熟2 丑一、果差別2 寅一、廣大
是故當知,即此受於彼名異熟生。廣大喜樂所攝受故,彼諸善業不苦不樂正現前時,亦名可愛異熟。
寅二、不可愛
與此相違,當知名不可愛異熟。
廣大喜樂所攝受故等者:廣大喜樂,謂於初三靜慮。善業不苦不樂,謂於第四靜慮。本地分說:於色界中初靜慮地受生諸天,即受彼地離生喜樂。第二靜慮地諸天,受定生喜樂。第三靜慮地諸天,受離喜妙樂。第四靜慮地諸天,受舍念清淨寂靜無動之樂。(陵本五卷一頁313)此應准釋。
丑二、業差別3 寅一、白白異熟業
複次,白白異熟業所得無覆無記異熟果,一向可愛受種子所攝受故,當知一向可愛、一向可意。
寅二、黑黑異熟業
黑黑異熟業,當知與此相違。
一向可愛一向可意者:攝異門分說:現在可愛事略有二種。一、境界事,二、領受事。若境界事可愛樂故,名為可愛。若領受事可愛樂故,名為可意。(陵本八十四卷十二頁6386)由是當知可愛、可意二種差別。
寅三、黑白俱異熟業2 卯一、辨類4 辰一、約受種隨逐辨
黑白俱異熟業,二種種子所隨逐故,所得異熟果,當知亦有二種異熟生受。
辰二、約生類差別辨
又黑白業,由生類差別建立。謂於是處黑白俱有,即此處業,總立黑白。
謂於是處黑白俱有等者:攝事分說:於是處所有二業果現前可得,是故總說以為一業,名黑白黑白異熟業。(陵本九十卷六頁6804)除那落迦及諸天趣,由余有情差別建立應知。
辰三、約事差別辨
又由事差別建立。謂如有一,隨於一事,於一時間起利益心而現在前;即於此事,復於一時不利益心而現在前;或奪他物而行惠施。如是當知,由事差別之所建立。
辰四、約自性建立辨2 巳一、標
又由自性,建立如是黑白俱業。
巳二、釋3 午一、辨相
謂如有一,隨於一所許作利益,即由余事,復於其所作不利益。
午二、舉例
譬如有一,於極暴虐作惡人所,發生瞋恚俱行之思,不喜彼惡。
午三、釋俱
當知此思瞋俱行故,墮黑分中;不喜樂彼惡俱行故,墮白分中。是故此業說名黑白。
卯二、例余
如是所余種類亦爾。
庚十三、有因果法無因果法2 辛一、舉有因果2 壬一、有因法2 癸一、別辨12 子一、約善等法辨
複次,若善、不善、無記諸法所有種子,未被損害,彼一切法皆由能生生起因故,名有因法。
子二、約異熟果辨
又先所作諸業煩惱,於三界中異熟果熟;此異熟果,由業煩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三、約有情生辨2 丑一、舉胎生
又由三處正現在前引發因故,生胎生中,當知此亦名有因法。
丑二、例濕卵
濕和合故,生濕生中;卵[谷-禾+卵]藏故,生卵[谷-禾+卵]中,當知亦爾。
子四、約六識身辨
又六識身,以從眼色乃至意法,為增上緣同事因故,名有因法。
子五、約同行相應心心所辨
又有俱生諸心心所,互為展轉同事因故,名有因法。
子六、約不善等法辨2 丑一、舉不善法
又不善法,由近惡友、聞非正法、不正思惟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丑二、例諸善法
當知與此相違三種引發因故,一切善法,名有因法。
子七、約邪精進等辨
又染污住,生邪精進,無果劬勞,生憂苦住,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又染污住等者:謂如一類墮邪梵行求者,為求不動空無邊處、識無邊處、無所有處、非想非非想處,起邪分別,謂為解脫。住外道法,名染污住。極自苦行,名邪精進。彼謂現法苦行為因,能吐舊業,盡苦邊際,而實不爾,是名無果劬勞,生憂苦住。
子八、約正精進等辨
又不染污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九、約趣離欲等辨
又世間道趣於離欲,及能引發靜慮、無色,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十、約往生上地辨
又現法中,靜慮、無色等至為依,如其所應,往生上地,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十一、約出世法辨
又世間法引出世法,彼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子十二、約證涅槃辨
又出世法聖道所攝,能證涅槃;彼證涅槃,由引發因故,名有因法。
癸二、總結
由如是等所說諸相,當知建立有因諸法。
壬二、有果法2 癸一、別辨5 子一、等流果
複次,此中能生生起因法,彼由各別等流果故,名有果法。
子二、異熟果
若諸後有業及煩惱,彼由各別異熟果故,名有果法。
子三、增上果
若有三處正現在前,若濕和合正現在前,若卵[谷-禾+卵]藏,若眼色等,若彼俱生諸心心法[8],若近惡友等、若近善友等二種三法,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二種三法者:謂近惡友、聞非善法、不正思惟,名近惡友等一種三法。與此相違,名近善友等一種三法。如前有因法說應知。
子四、士用果
若現法中,由染污住,生邪精進,無果劬勞,生憂苦住;若現法中,不染污住,生正精進,有果劬勞,生喜樂住;如是一切,皆由各別士用果故,名有果法。
子五、離系果2 丑一、出二道2 寅一、世間
若趣世間離欲生道,彼由離系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寅二、出世間
又能引出世間之道,及能證涅槃出世聖道,彼由離系增上果故,名有果法。
丑二、辨差別
謂由究竟離系果故,名有果法。若世間道,非由究竟離系果故,名有果法。當知是名二道差別。
癸二、總結
由如是等所說相故,當知建立有果諸法差別之相。謂隨所應立等流果、若異熟果、若增上果、若士用果、若離系果。
辛二、例無因果
與此相違,應知建立非有因法、非有果法。
庚十四、緣生法
複次,緣生法者,謂無主宰、無作者法。如前意地決擇緣起善巧中,已廣分別。
謂無主宰無作者法等者:如前意地決擇緣起善巧中說:云何名緣生法?謂無主宰、無有作者、無有受者、無自作用,不得自在,從因而生,托眾緣轉,本無而有,有已散滅。唯法所顯、唯法能潤、唯法所潤,墮在相續,如是等相名緣生法。(陵本五十六卷十五頁4542)如是諸相,名廣分別。
庚十五、內法4 辛一、標
複次,略由五因,當知建立內法差別。由此因故,說名為內。
辛二、征
何等為五?
辛三、列
謂假名故、妄執故、增上故、攝受種子故、事故。
辛四、釋2 壬一、辨差別5 癸一、由假名
若於是處,假想建立如是種類,
若於是處者:於五取蘊,名於是處,此為我我所見所依處故。
謂立為我、或立有情,彼如是名、如是生類,廣說乃至如是壽量。如是名為由假名故,說名內法。
彼如是名如是生類等者:此說世間八言說句。謂如是名、如是生類、如是種性、如是飲食、如是領受苦樂差別、如是長壽、如是久住、如是所有壽量邊際。一切唯是假名安立應知。
癸二、由妄執
若於是處,妄起如是種類執著,謂計為我,或起我慢。如是名為由妄執故,說名內法。
癸三、由增上
若由此法增上力故,外色聲等處差別生,為所受用。如是名為由增上故,說名內法。
癸四、由攝受種子
若能攝受善、不善、無記諸法種子。如是名為攝受種子故,說名內法。
癸五、由事
若五種清淨色,若心、意、識。如是名為由事故,說名內法。
壬二、廣假名
又有假名建立余法為內可得。何以故?於內可得外處所攝,亦名內故。
又有假名建立余法為內可得者:前說五清淨色,若心、意、識,名之為內。今此復說彼清淨色根所依處,亦名為內。雖外處攝,然為執受於內可得,故得建立。此望彼清淨色,若心、意、識諸內處法,名為余故。
庚十六、名色所攝法3 辛一、標
複次,應知五蘊名色所攝。
辛二、征
所以者何?
辛三、釋2 壬一、色蘊
由彼彼處增長可得,手塊等觸即便變壞,是故色蘊說名為色。
由彼彼處增長可得者:此中略以二義釋名為色。謂方所示現義,觸對變壞義。如其次第,配釋二句應知。
壬二、名蘊
其餘四蘊,由種種名施設勢力,由種種名施設為依,多分於其彼彼所緣流轉趣向,是故如是四無色蘊說之為名。
由種種名施設勢力等者:能令種種共所了知,是謂由名施設勢力。又能令意作種種相,是謂由名多分於其彼彼所緣流轉趣向。簡五識俱,故言多分。義如攝釋分[9]釋應知。(陵本八十一卷三頁6169)
庚十七、執受非執受法2 辛一、舉有執受3 壬一、標
複次,略由五相,建立執受諸法差別。
壬二、征
何等為五?
壬三、釋2 癸一、辨差別4 子一、唯色2 丑一、簡取
謂初唯色說名執受。
丑二、遮非
當知此言遮心心所等,彼非執受故。
子二、根及根所依屬2 丑一、簡取
又於色中,所有內根根所依屬,說名執受。
丑二、遮非
當知此言遮外不屬根色,彼非執受故。
子三、心心所任持不舍2 丑一、簡取
又心心所任持不舍,說名執受。
丑二、遮非
當知此言遮依屬根發毛爪等,及遮死後所有內身,彼非執受故。
子四、因緣之所變異4 丑一、標
又執受色,由四因緣之所變異,故名執受。
丑二、征
何等為四?
丑三、列
一、由外色所逼觸故;二、由內界相違平等所引發故;三、由貪瞋等諸煩惱纏多現行故;四、由審慮所緣境故。
丑四、釋2 寅一、釋因緣4 卯一、由外色
謂由外色能損惱者,現前逼惱,有執受色即便生苦、生悲、生惱;若有外色能饒益者,現前觸對,有執受色即便生樂、安隱、饒益。
卯二、由內界
若有內界更互相違,便生苦惱;彼若平等,安樂攝受。
卯三、由貪等
又若貪等煩惱所惱,即便生苦、憤發、熾然。
卯四、由審慮
又邪審慮所緣境故,或正審慮所緣境故,便起輕安喜樂攝受。
寅二、釋變異
又為損害,或為饒益,故名變異。
癸二、結略義
如是若色、若內、若心心所任持不舍、若如是緣,令成變異,是名執受諸法差別。
略有五相建立執受諸法差別者:初三種相,如文可知。由四因緣所變異中,有二相別,謂為損害,或為饒益,是後二相。
辛二、例非執受
與此相違,當知是名非執受法。
庚十八、大種所造非大種所造法4 辛一、總標
複次,若四大種及彼所造,當知唯此名有色法。
辛二、略辨2 壬一、問
問:如四大種,由自種子方得生起,造色亦爾,何故說言諸所造色大種所造?
壬二、答2 癸一、由隨逐
答:若諸色根及心中,有諸大種種子隨逐,即有造色種子隨逐;若諸大種所有種子能生果時,爾時必定能隨逐彼造色種子亦生自果;故說造色,大種所造。
癸二、顯差別
隨逐色根大種種子,名有方所;隨無色根大種種子,名無方所。
若諸色根及心中等者:此中建立種子道理,當知且依未建立阿賴耶識聖教而說。若已建立阿賴耶識,當知略說諸法種子,一切皆依阿賴耶識。如前意地決擇中已廣分別應知。(陵本五十一卷十九頁[10]4133)
辛三、廣釋2 壬一、大種2 癸一、標列
又諸大種略有二種。一、唯界所攝,二、能作自業。
癸二、隨釋2 子一、唯界所攝
唯界所攝者,謂諸大種所有種子。
子二、能作自業2 丑一、標義
能作自業者,謂從自種子所生大種。
丑二、顯聚3 寅一、料簡聚相
又諸大種與所造色俱時而有,互不相離,由彼種類因所成故。如一味團,更相涉入,遍一切處,非如麨稻、末尼等聚。
由彼種類因所成故者:謂諸色法同處一處,不相舍離,相隨順生,不相妨[11]礙。當知此由如是種類之業增上所感如是生故。前已決擇應知。(陵本五十四卷十二頁4331)
寅二、明不共聚2 卯一、舉堅色聚2 辰一、顯自界2 巳一、地大攝
又於一向堅色聚中,唯有地界能作業用。
巳二、所造攝2 午一、欲界
若於欲界,亦有色、香、味界作業。
午二、色界
於色界中,但有色界能作業用。
亦有色香味界作業者:此中略不說觸作業,當知地界作業已攝彼故。
辰二、簡余界
余水、火、風及與聲界,唯有種子之所隨逐,更待異緣方能作業。
卯二、例余色聚
如是於水、火、風名想聚中,如其所應,次第亦爾。
於水火風名想聚中等者:謂於一向濕、暖、動聚,安立水、火、風名,故說於水、火、風名想聚中。於水聚中,欲界亦有色、香、味界作業,火聚亦爾,風聚除味,余如前說;由是說言如其所應,次第亦爾。
寅三、辨內外聚2 卯一、內聚2 辰一、標
內色聚中,一切地等諸界作業皆具可得。
辰二、釋
謂發毛等種種差別,廣說如經。
卯二、外聚2 辰一、顯業
當知於外,得有各別地等諸聚,彼若值遇如是如是眾緣差別,即便能作如是如是果法生因。
辰二、舉例
譬如善巧鑽彼干木,即便生火;又如白鑞、鉛錫、金銀等物,融消即流。
壬二、所造2 癸一、明觸性
複次,如五識身相應地說,觸處所攝澀滑等性,當知皆是大種差別;隨諸大種如是品類分位差別,如其所應,於四大種假名施設澀滑等性;是故當知皆是假有。
如五識身相應地說等者:彼說輕性、重性、滑性、澀性、冷、飢、渴、飽、力、劣、緩、急、病、老、死、癢、悶、黏、疲、息、軟、怯、勇。(陵本一卷九頁29)如是等類,皆是大種差別,謂於大種分位假施設故。分位差別有其六種,謂淨不淨位、堅不堅位、慢緩位、和合位、不平等位、平等位。決擇分中已廣分別應知。(陵本五十四卷八頁4316)
癸二、釋經說2 子一、無見有對2 丑一、問
問:如世尊言:觸謂外處,若四大種,若四大種所造,有色無見有對。何密意耶?
若四大種所造等者:諸內外色皆四大種所造,何故唯說有色無見有對?世尊說此有何密意?依下自釋。大種所造有二差別,一、觸處色,二、所余色。世尊約觸處色,說彼有色無見有對[12],非餘一切,故義無違。由是當知所說密意。
丑二、答2 寅一、辨差別2 卯一、標列
答:此諸大種,當知能生二種造色。一、自類差別,二、異類差別。
卯二、隨釋2 辰一、自類差別造色
自類差別造色者,謂諸大種造澀、滑等。由如是因、如是緣故,此諸大種各各差別變異而生,於彼假說澀、滑性等種種差別。
辰二、異類差別造色
異類差別造色者,謂眼、耳等五內色處,四外色處,法處一分;唯除觸處。
寅二、釋密意
世尊依彼自類差別所造色故,說如是言:若四大種所造。
子二、無見無對2 丑一、問
問:世尊說有無見無對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
丑二、答2 寅一、欲界攝
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寅二、色界攝
若彼定心,思惟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色界大種所造。
辛四、略不說余
於此大種所造色法,余決擇文,更不復現。
庚十九、有非有法3 辛一、標舉有法2 壬一、征
複次,云何有法?
壬二、釋
謂一切世間法,說名有法。
辛二、辨有非有2 壬一、問
問:阿羅漢等世間善法,是世間故,則有所攝;以何因緣說名無漏?
壬二、答2 癸一、有所攝
答:墮三有故,名有所攝。
癸二、非有所攝
諸漏隨眠永解脫故,說名無漏。
辛三、釋有漏法2 壬一、舉經問
問:如世尊言:云何有漏法?謂意世間、法世間、意識世間。此何密意?
壬二、顯意答2 癸一、標
答:世尊依彼不斷應斷世間意法,及與意識,說如是言。
癸二、釋2 子一、列
此中世尊說多種有。謂欲有、色有、無色有。
謂欲有色有無色有者:本地分說:欲有云何?謂欲界本有、業有、死有、中有、生有,及那落迦、傍生、餓鬼、人、天有,總說名欲有。此復由先所作諸行煩惱攝受之所熏發。色有云何?除那落迦、傍生、餓鬼、人有,所余是色有應知。無色有云何?謂復除中有,所余是無色有應知。(陵本十卷一頁728)
子二、指
彼廣建立,如聞所成慧地佛教所應知處。
彼廣建立等者:為欲釋前意、法、意識世間不斷應斷,故指如前聞所成慧地佛教所應知處。彼云:又諸世間略有二種雜染根本,能引無義無利雜染。謂於真實無正解行,及彼為先希求無義。又正法外,若諸沙門、若婆羅門,略有二種雜染根本。謂薩迦耶見增上力故,推求我常,推求我斷。(陵本十三卷二十二頁1162)彼二二種雜染根本,是此未斷所應斷義。指如彼說,名廣建立。
庚二十、應修法2 辛一、征
複次,云何應修法?[13]
辛二、釋2 壬一、總標舉
謂一切善有為法。
壬二、辨差別2 癸一、明四種2 子一、標列
此中應知略有四修。一、得修,二、習修,三、除去修,四、對治修。
子二、隨釋4 丑一、得修
此中未生善法為欲生故,作意修習,是名得修。
丑二、習修
已生善法令住不忘,乃至廣說,是名習修。
丑三、除去修
已生不善法為欲斷故,作意修習,名除去修。
丑四、對治修2 寅一、標相
未生不善法為不生故,於厭患等諸對治門作意修習,名對治修。
寅二、辨位4 卯一、厭患對治
當知此中,從了相作意乃至勝解作意,名厭患對治修。
卯二、斷對治
從遠離作意乃至方便究竟作意,名斷對治修。
卯三、持對治
方便究竟果作意,名持對治修。
卯四、遠分對治
從此已上,即此一切七種作意,隨[14]於勝地、上地所攝,當知一切名遠分對治修。
癸二、攝二種2 子一、標列
此四種修,一切總說為二種修。謂防護受持修,及作意思惟修。
子二、隨釋2 丑一、防護受持修2 寅一、防護
此中修身,名防護修。
寅二、受持
修戒,名受持修。
丑二、作意思惟修2 寅一、標總名
若靜慮地作意修,若諦智地作意修,總名作意思惟修。
寅二、釋別相
此中初作意修,名為修心;第二作意修,名為修慧。
庚二十一、有上無上法2 辛一、有上法2 壬一、征
複次,云何有上法?
壬二、釋
謂除涅槃,餘一切法。
辛二、無上法4 壬一、標
由五因緣,當知涅槃是無上法。
壬二、征
何等為五?
壬三、釋
一、集諦寂滅故;二、苦諦寂滅故;三、離怖畏災橫疾疫,大安隱故;四、無上現法樂住所緣故,謂無相住故;五、常住究竟安義、樂義,不虛誑故。
壬四、結
如是五因,非於余處總集可得,唯於涅槃一切可得,是故涅槃名無上法。
庚二十二、去來今法3 辛一、過去法2 壬一、征
複次,云何過去法?
壬二、釋2 癸一、略辨相2 子一、顯非斷
謂因已受盡,自性已滅,無間為緣為生余法,
因已受盡者:淨不淨業感異熟已,若至壽量盡邊,爾時彼種已受果故,名因已受盡。
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
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所者:謂彼心心所無間,即入無餘依涅槃,無餘心心所生,今不說彼薰習相續,是故除之。
薰習相續雖復已滅,經百千劫,猶能令彼愛非愛果異熟當熟。
子二、明差別
如所領受諸過去事,或一唯能生起憶念,或復有一不生憶念,唯滅所顯,無諸作用,是名過去諸法差別。
或一唯能生起憶念等者:謂如有一,得宿住智,於過去事決定能生憶念;余則不爾,不能憶念自他種種先世相應業果異熟。由是因緣,不破常見,是故說彼唯滅所顯,無諸作用。
癸二、釋建立3 子一、標
此過去法略由五相,當知建立其事差別。
子二、征
何等為五?
子三、釋5 丑一、剎那過去
謂或有法剎那過去。謂於剎那一切行中,剎那已後所有諸行。
丑二、死沒過去
又或有法死沒過去。謂彼彼有情,從彼彼有情眾同分沒,廣說乃至死及後[15]時。
死及後時者:棄捨諸蘊,說名為死。若時蘊盡,說名後時,謂初死未久位。如本地分說應知。(陵本十卷三頁738)
丑三、壞劫過去
又或有法壞劫過去。謂器世間所攝,由火等災之所敗壞。
丑四、退失過去
又或有法退失過去。謂如有一,於先所得諸善功德安樂住中,隨類退失。
丑五、盡滅過去
又或有法盡滅過去。謂有餘依及無餘依涅槃界中所有盡滅。
辛二、未來法2 壬一、征
複次,云何未來法?
壬二、釋2 癸一、略辨相
謂因未受、自性未受,待緣當生,將起現前,或近當生、或遠當生。
謂因未受等者:於自體中,餘業種子未與果故,名因未受。若順生受,名近當生。若順後受,名遠當生。
癸二、明建立2 子一、標
亦由五相建立差別。
子二、列
謂剎那未來、一生未來、成劫未來、現行未來、最後[16]未來。
辛三、現在法2 壬一、征
複次,云何現在法?
壬二、釋2 癸一、略辨相
謂因已受用,自性受用未盡,剎那已後[17]決定壞滅,一切雜染所顯,一分清淨所顯。
癸二、明建立2 子一、總標列
亦由五相建立差別。謂剎那現在、一生現在、成劫現在、現行現在、最後現在。
子二、隨難釋
謂阿羅漢最後心心所等。
庚二十三、三界系法2 辛一、欲界系法3 壬一、征
複次,云何欲界系法?
壬二、釋
謂於欲界若生、若長,未離欲界欲,心不在定,於此位中所有諸法,或生得故、或作意故,已行、正行、當行。
壬三、結
是名欲界系法。
辛二、色無色界系法2 壬一、舉色界系2 癸一、征
複次,云何色界系法?
癸二、釋2 子一、依定辨
謂生欲[18]界,能現證入隨一靜慮,已離欲界欲,未離色界欲,未發上加行,或從彼定起,
未發上加行等者:諸無色定加行,名上加行。或入無色定,從彼出已,名從彼定起。
所有世間意地諸法,由作意故,已行、正行、當行,是名色界系法。
所有世間意地諸法等者:此中釋名色界系法。為簡出世靜慮,故說世間。為簡欲界五識相應,故說意地。
子二、依生辨
或生色界,未離彼欲,未發上加行,或生得故、或作意故,諸世間法已行、正行、當行,如是亦名色界系法。
壬二、例無色界系
如色界系法,如是無色界系法,隨其所應,當知亦爾。
庚二十四、善不善無記法2 辛一、略辨相2 壬一、舉善法2 癸一、征
複次,云何善法?
癸二、釋3 子一、標
謂若略說,二因緣故,一切善法說名為善。謂自性無倒,亦能對治顛倒法故;及安隱故。
子二、征
所以者何?
子三、釋
一切善法,自性無倒於所緣轉,又能對治於所緣轉顛倒染法;能往善趣,證涅槃故,名為安隱。
壬二、例不善等2 癸一、不善
與此相違,二因緣故,當知不善。謂自性顛倒故,及不安隱故[19]。
癸二、無記
無記諸法性非顛倒,亦不能治顛倒諸法;性非安隱,非不安隱。
辛二、明建立2 壬一、善不善法2 癸一、顯差別2 子一、善法2 丑一、總標
又由五相,當知建立善法差別。
丑二、列釋5 寅一、感可愛果
一、感當來可愛果故。
寅二、對治雜染
二、對治雜染故。謂不淨等能治貪等,乃至八聖支道對治一切雜染諸法。
謂不淨等能治貪等者:此說五種淨行所緣。謂不淨、慈愍、緣性緣起、界差別、阿那波那念等所緣差別。如本地分廣釋應知。(陵本二十六卷十九頁2228)
寅三、染滅所顯
三、雜染寂滅所顯故。所謂涅槃。
寅四、聖住所顯
四、清淨住所顯故。謂已離欲者,住聖等善現法樂住。
住聖等善現法樂住者:四種靜慮通凡聖得,性唯是善,故作是說。
寅五、利他所顯
五、饒益有情所顯故。謂已離欲,為哀愍他,聲聞、菩薩及與如來所有種種利他善行。
子二、不善法2 丑一、標例前
又由五相,建立不善諸法差別;與上相違,應知其相。
丑二、釋差別
謂感當來非愛果故,雜染對治之所治故,染不寂滅之所顯故,諸染惱住之所顯故,能損害他之所顯故。
癸二、釋強盛2 子一、舉善4 丑一、標
由五因緣,善法強盛。
丑二、征
何等為五?
丑三、列
一、加行故;二、宿習故;三、攝受勝功德故;四、田事處故;五、自性故。
丑四、釋5 寅一、由加行3 卯一、總標列
謂諸善法,無間加行、殷重加行之所造作,若無量品差別所作。
卯二、隨難釋
謂或自作,或於是處勸他令作,以無量門慶慰讚美,見同法者深心歡喜。
卯三、結強盛
當知是名由加行故,善法強盛。
寅二、由宿習
又諸善法,曾餘生中若修、若習、若多修習,由是因緣,彼今生中性於善法心能趣入,於諸不善違背而住。當知[20]是名由宿習故,善法強盛。
寅三、由攝受勝功德
又諸善法,下地所攝,由世間離欲者及見聖跡者,若於解脫、或於無上正等菩提深心回向,離諸見趣。當知是名攝受勝功德故,善法強盛。
寅四、由田事處
又諸善法,於大福田,以勝妙事施尊重處之所生起。當知是名田事處故,善法強盛。
寅五、由自性2 卯一、釋3 辰一、施所成
又諸善法,若施所成,於戒、於修自性是劣。
辰二、戒所成
若戒所成,於施所成自性是勝,於修所成自性是劣。
辰三、修所成
若修所成所有善法,於施、於戒自性皆勝。
卯二、結
當知是名由自性故,善法強盛。
子二、例不善
與此相違,五因緣故,當知是名不善強盛。
壬二、無記法4 癸一、標
又由五相,建立無記諸法差別。
癸二、征
何等為五?
癸三、列五相
一、異熟生無記,二、威儀路無記,三、工巧處無記,四、變化無記,五、自性無記。
癸四、隨難釋
此中自性無記,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及外諸有色處等,非異熟等所攝者。除善、染污色處、聲處。
謂諸色根是長養者等者:此中色根,簡前已說異熟生無記,是故唯取是長養者,謂由食、睡眠、梵行、等至所長養色應知。非根所攝色及諸心心所,名外諸有色處等。唯取是長養及等流者,名自性無記,由是說言非異熟等所攝。等言,等取異熟生故。又外色中,善及染污色處、聲處,性非無記,故復除之。
庚二十五、學無學俱非法3 辛一、學法2 壬一、征
複次,云何學法?
壬二、釋3 癸一、標
謂或預流、或一來、或不還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學法。
癸二、征
何以故?
癸三、釋
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進修學增上戒學、增上心學、增上慧學故。
辛二、無學法
云何無學法?謂阿羅漢諸漏已盡,若出世有為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
辛三、非學非無學法
云何非學非無學法?謂除先所說學無學法,所余預流乃至阿羅漢[21]。若墮一切異生相續,若彼增上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非無學法。
庚二十六、見斷修斷非斷法3 辛一、見道所斷法
複次,云何見道所斷法?謂薩迦耶等五見,及依諸見起貪、瞋、慢,若相應無明,若於諸諦不共無明,於諦疑等,
於諦疑等者:等言,等取於佛法僧,及蘊業果猶豫疑惑應知。
及往一切惡趣業等,是名見道所斷法。
及往一切惡趣業等者:等言,等取墮惡趣生,乃至第八有生應知。
辛二、修道所斷法
云何修道所斷法?謂一切善有漏法,一切無覆無記法,除先所說諸染污法,余染污法,是名修道所斷法。
辛三、非所斷法2 壬一、征
云何非所斷法?
壬二、釋2 癸一、出體性
謂一切有學出世間法、一切無學相續中所有諸法。
癸二、釋差別
此中若出世法,於一切時自性淨故,名非所斷;余世間法,由已斷故,名非所斷。
庚二十七、甚深難見法2 辛一、征
複次,云何甚深難見法?
辛二、釋4 壬一、標
謂一切法,當知皆是甚深難見。
壬二、征
何以故?
壬三、釋2 癸一、標相
第一甚深難見法者,所謂自性絕諸戲論、過語言道。
癸二、釋難
諸法自性皆絕戲論、過語言道,然由言說為依止故,方乃可取、可觀、可覺。
壬四、結
是故當知,一切諸法甚深難見。
己二、結勸思
如是所說差別建立,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法,有對、無對法,有漏、無漏法,有諍、無諍法,有染、無染法,依耽嗜、依出離法,世間、出世間法,墮非墮法,有為、無為法,所知、所識、所緣法,任[22]持法,有異熟、無異熟法,有因、無因法,有果、無果法,緣生法,內法,名色所攝法,執受、非執受法,大種所造、非大種所造法,有非有法,應修法,有上、無上法,去來今法,欲界系、色界系、無色界系法,善、不善、無記法,學、無學、非學非無學法,見道所斷、修道所斷、非所斷法,甚深難見法。若有善思所應思者,應當如理精勤方便,思惟簡擇如是諸法。
丁三、略不說余
於此地中余決擇文,更不復現。
瑜伽師地論科句披尋記卷第六十六
[1] 「藏」,披尋記原作「臟」。卷五原文作「藏」。
[2] 「安」,大正、陵本作「喜」。
[3] 「消」,大正、陵本作「熟」。
[4] 「消」,大正、陵本作「熟」。
[5] 「消」,大正、陵本作「熟」。
[6] 大正、陵本無「無異熟法」。
[7] 「相」,大正作「眼」。
[8] 「法」,大正作「所」。
[9] 「攝釋分」,披尋記原作「攝事分」。
[10] 「十九頁」,披尋記原作「十七頁」。
[11] 「妨」,鉛版等披尋記作「防」。韓清淨手稿無誤。
[12] 「有對」,披尋記原作「無對」。
[13] 「庚二十、應修法」與「庚二十一、有上無上法」二段原文之次第,大正、陵本為相反。
[14] 「隨」,大正作「墮」。
[15] 「後」,大正、陵本作「作」。
[16] 「最後」,大正作「應得」。
[17] 「後」,陵本作「沒」。
[18] 「欲」,陵本作「色」。
[19] 大正、陵本無「故」字。
[20] 「知」,大正作「如」。
[21] 「阿羅漢」,大正作「阿羅漢法」。
[22] 「任」,大正作「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