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紀事本末[標點本] · 卷八

世祖至元二十一年十一月,詔議立科舉法,不果行。元自太宗下中原,用耶律楚材議,命朝臣歷諸路考試,以論及經義、詞賦分為三科,作三日程,專治一科,能兼者聽。得東平楊英等若干人,皆一時名士。而廷議或以為非便,事復中止。至元初,丞相史天澤、學士王鶚屢請帝以科舉取士,詔令中書議定程式。又請依前代立國學,選蒙古人諸職官子孫百人教習,俟其藝成,然後試用。皆未及施行。至是,丞相和禮霍孫與留夢炎等復言:「天下習儒者少,而由刀筆吏得官者多。」帝曰:「將若之何?」對曰:「惟貢舉取士為便。凡蒙古之士及儒吏、陰陽、醫術,皆令試舉,則用心為學矣。」帝可其奏。繼而許衡亦議學校科舉之法,罷詩賦,重經學,定為新制。會和禮霍孫罷,事遂止。 二十四年閏二月,初置國子監,以耶律有尚為祭酒。初,太宗設總教國子監之官。至元初,以許衡為祭酒,而侍臣子弟就學者才十餘人。衡既去,教益廢,而學舍未建,師生寓居民舍。國子司業耶律有尚屢以為言,始立國子監,設監官,增廣弟子員,遂以有尚為祭酒。 設江南各路儒學提舉司。時江南諸縣各置教諭二人,又用廷臣議,諸道各置提舉司,設提舉儒學二人,統諸路、府、州、縣學祭祀錢糧之事。未幾,復從桑哥等言,鉤考江南學田所入羨餘,貯集賢院,以給有才藝之士。 二十六年秋八月,始置回回國子學。 二十七年春正月,敕從臣子弟入國子學。 立興文署,掌經籍版及江南學田錢穀。 二十八年春正月,令江南諸路學及各縣學內設立小學,選老成之士教之。其他先儒過化之地,名賢經行之所,與好事家出錢粟贍學者,並立為書院。凡師儒之命於朝廷者,曰教授,路、府、上中州置之;命於禮部及行省及宣慰司者,曰學正、山長、學錄、教諭,路、州、縣及書院置之。 成宗元貞元年三月,增置蒙古學政,以肅政廉訪司領之。 秋七月,詔申飭中外,有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省、台立法考試,中程者用之。所貢不公,罪其舉者。 大德八年,增蒙古國子生二百員,選宿衛大臣子弟充之。 武宗至大元年,召吳澄為國子監丞。先是許衡為祭酒,學者興起,久之漸失其舊。澄至,諸生以次授業。日昃,退燕居之室,執經問難者接踵而至。澄各因其材質,反覆訓誨之。 四年夏四月,敕:「國子監師儒之職,才才德者不拘品級選用。」初,帝命李孟領國子學,諭之曰:「國學,人材所自出,卿宜數課諸生,勉其德業。」又嘗諭省臣曰:「昔世祖注意國學,如不忽木等皆蒙古人,而教以成材。朕今親定國子生為三百人,仍增陪堂生二十人,通一經者以次補伴讀,著為式。」至是,孟等言:「方今進用儒者,而老成日以凋謝,四方儒士有成材者,請擢任國學、翰林、秘書、太常或儒學提舉等職,俾學者有所激勸。」帝從之。 仁宗皇慶元年二月,以吳澄為司業。澄用宋程顥《學校奏疏》,胡瑗《六學教法》,朱熹《學校貢舉私議》,約之為教法四條:一曰經學,二曰行實,三曰文藝,四曰治事。未及行。又嘗為學者言,朱子於「道問學」之功居多,而陸子靜以「尊德性」為主。問學不本於德性,則其弊必偏於言語訓釋之末,故學必以德性為本,庶幾得之。議者遂以澄為陛氏之學,非許氏尊信朱子本意,然亦莫知朱、陸之為如何也。澄一夕謝去,諸生有不謁告而從之南者。俄拜集賢直學士,以疾不赴。 二年冬十月,中書省臣上言:「科舉事,世祖朝屢嘗命行,成宗、武宗尋亦有旨,今不以聞,恐或有沮其事者。夫取士之法,經學實修已治人之道,詞賦乃摛章繪句之學,自隋、唐以來,取人專尚詞賦,故士習浮華。今臣等所擬,將律賦省題詩小義皆不用,專立德行明經科,以此取士,庶可得人。」帝然之。 十一月,下詔曰:「惟我祖宗以神武定天下,世祖皇帝設官分職,徵用儒雅,崇學校為育材之地,議科舉為取士之方,規模弘遠矣。朕以眇躬,獲承丕祚,繼志述事,祖訓是式。若稽三代以來,取士各有科目,要其本末,舉人宜以德行為首,試藝則以經術為先,詞章次之,浮華過實,朕所不取。爰命中書,參酌古今,定其條制。其以皇慶三年八月,天下郡縣興其賢者能者,充試有司。次年二月,會試京師,中選者朕將親焉。科場,每三歲一次開試。舉人,從本貫官司於諸色戶內推舉,年及二十五以上,鄉黨稱其孝弟,朋友服其信義,經明行修之士,以禮敦遣。其或徇私濫舉,並應舉而不舉者,監察御史、肅政廉訪司體察究治。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第一場經問五條,《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設問,用朱氏《章句》、《集注》。其義理精明,文詞典雅者,為中選。第二場策一道,以時務出題,限五百字以上。漢人、南人第一場明經、經疑二問,《大學》、《論語》、《孟子》、《中庸》內出題,並用朱氏《章句》、《集注》,復以已意結之,限三百字以上。經義一道,各治一經,《詩》以朱氏為主,《尚書》以蔡氏為主,《周易》以程氏、朱氏為主,已上三經,兼用古註疏,《春秋》許用《三傳》及胡氏《傳》,《禮記》用古註疏,限五百字以上,不拘格律。第二場古賦、詔誥、章表內科一道,古賦、詔誥用古體,章表四六,參用古體。第三場策一道,經史時務內出題,不矜浮藻,惟務直述,限一千字以上。蒙古、色目人願試漢人、南人科目,中選者加一等注授。蒙古、色目人作一榜,漢人、南人作一榜。第一名賜進士及第,從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三甲皆正八品,兩榜並同。」 時朝廷方以科舉取士,說者謂治平可立致,集賢修撰虞集獨謂當治其源,因會議學校,乃上議曰:「師道立則善人多。學校者,士之所受教以至於成德達材者也。今天下學官,猥以資格授,強加之諸生之上,而名之曰師耳,有司弗信之,生徒弗信之,於學校無益也。如此而望師道之立,可乎?下州小邑之士無所見聞,父兄所以導其子弟,初無必為學問之實意,師友之游從亦莫辨其邪正,然則所謂賢材者,非自天降地出,安有可望之理哉!為今之計,莫若使守令求經明行修成德者,身師尊之,至誠懇惻以求之,其德化之及,庶乎有所觀感也。其次則求夫操履近正而不為詭異駭俗者,確守先儒經義師說而不敢妄為奇論者,眾所敬服而非鄉愿之徒者,延致之日,諷誦其書,使學者習之,入耳著心,以正其本,則他日亦當有所發也。其次則取鄉貢至京師罷歸者,其議論文藝猶足以聳動其人,非若泛泛莫知根抵者矣。」 延祐七年十二月,復以齊履謙為國子司業。初,履謙與吳澄俱在國學,既罷去,學制稍廢。至,是復以履謙為司業。乃酌舊制,議立升齋積分之法。每季考其學行,以次遞升,既升上齋,踰再歲始與私試,辭理俱優者一分,辭平理優者為半分,歲終積至八分者為高等,禮部、集賢歲選六人以貢。帝從其議。 二年三月,廷試進士,賜護都沓兒、張起岩等及第、出身有差。 夏四月,賜進士恩榮宴於翰林院。又賜會試下第舉人七十以上從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府州教授,余並授山長、學正。 泰定帝泰定二年閏正月,詔:「以近歲公卿大夫子弟與凡民之子入學者眾,其學官及生員五十餘人,已給廩膳者二十七人外,助教一人、生員二十四人廩膳,並令給之。學之建置在於國都,凡百司庶府所設譯史,皆從本學取以充之。」 順帝元統二年三月,詔:「科舉取士,國子學積分,悉依累朝舊制。學校官選有德行學問之人以充。」 至元元年十一月,詔罷科舉。初,徹里帖木兒為江浙平章,會科舉,驛請考官,供張甚盛,心不能平。及復入中書省,首議罷科舉,及論學校莊田租可給宿衛士衣糧,動當國者以發其機,又欲損太廟四祭為一。於是御史呂思誠等列其罪狀劾之,不報,而思誠出為廣西僉事。時罷科舉詔已書而未用璽,參政許有壬爭之,丞相伯顏怒曰:「汝風台臣言徹里帖木兒耶!」有壬曰:「太師擢徹里帖木兒在中書,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師而聽有壬,豈有壬權重於太師耶?」伯顏意稍解。有壬乃曰:「科舉若罷,天下才人觖望。」伯顏曰:「舉子多以贓敗。」有壬曰:「科舉未行時,台中贓罰無算,豈盡出於舉子?」伯顏曰:「舉子中可任用者,惟參政耳。」有壬曰:「若張夢臣、馬伯庸輩,皆可任大事。如歐陽玄之文章,亦豈易及。」伯顏曰:「科舉雖罷,士之欲求美衣美食者,自能向學。」有壬曰:「為士者初不事衣食。」伯顏曰:「科舉取人,實妨選法。」有壬曰:「今通事、知印等,天下凡三千三百餘名,今歲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補官受宣者亦且七十二人,而科舉一歲僅三十餘人。科舉於選法果相妨乎?否也。」伯顏不聽。翊日宣詔,特令有壬為班首以折辱之,有壬懼禍不敢辭。治書侍御史溥化誚有壬曰:「參政可謂過河拆橋者矣。」有壬以為大恥,移疾不出。 六年十二月,詔復行科舉。時科舉既輟,翰林學士承旨巙巙從容言曰:「古昔取人才以濟世用必由科舉,何可廢也。」帝納其言,復詔行之。國子監積分生員,三年一次依科舉例入會試,中者取一十八名。 初,世祖下雲南,以賽典赤齊為行省平章政事。時雲南俗無禮儀,男女往往自相配合,親死則火之,不為喪祭,子弟莫知讀書者。賽典赤齊始教民跪拜之節,婚姻行媒,死者為之棺槨奠祭,創建孔子廟明倫堂,購經史,置學田。其後賽典赤齊子忽辛相繼為行省右丞,復請下雲南諸路,遍立孔子廟,選經學之士為之教官,而文風始興。元世學校之盛,遠被遐荒,亦自昔所未有雲。 史臣曰:元初,太宗始得中原,輒用耶律楚材言,以科舉選士。世祖既定天下,王鶚獻計,許衡立法,事未果行。至仁宗延祐間,始斟酌舊制而行之,取士以德行為本,試藝以經術為先,士褎然舉首應上所求者,皆彬彬輩出矣。然當時仕進有多岐,銓衡無定製。其出身於學校者,有國子監學,有蒙古字學、回回國學,有醫學,有陰陽學。其策名於薦舉者,有遺逸,有茂異,有求言,有進書,有童子。其出於宿衛、勛臣之家者,待以不次。其用於宣徽、中政之屬者,重為內官。又蔭敘有循常之格,而超擢有選用之科。由直省、侍儀等入官者,亦名清望。以倉庾、賦稅任事者,例視冗職。捕盜者以功敘,入粟者以貲進,至於工匠皆入班資,而輿隸亦躋流品。諸王、公主,寵以投下,俾之保任。遠夷、外徼,授以長官,俾之世襲。凡若此類,殆所謂吏道雜而多端與。矧夫儒有歲貢之名,吏有補任之法。曰椽、吏令,史曰,書寫、銓寫,曰書吏、典吏,所設之名,未易枚舉。曰省、台、院、部,曰路、府、州、縣,所入之途,難以指計。雖名卿大夫,亦往往由是躋要階,受顯爵,而刀筆下吏,遂至竊權勢,舞文法矣。故其銓選之備,考核之精,曰隨朝、外任,曰省選、部選,曰文官、武官,曰考數,曰資格,一毫不可越。而或援例,或藉資,或優升,或回降,其縱情破律,以公濟私,非至明者不能察焉。是皆文繁吏弊之所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