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思維 · 第十四章 檢驗我們的信念

佚名 《有效思維》
關於下面這個話題可以寫一本大部頭的書:怎樣檢驗我們的信念?任何知識領域的專家都有很多外行從未聽說過的信念。這些信念有的已經得到了檢驗,有的有待於檢驗。如果檢驗通過了,我們可以說這位專家有知識。比如,物理學家知道能量是通過一定的量子散發出來的,化學家知道二氧化碳是由碳和氧直接燃燒而成的,植物學家知道綠色植物的營養來源於無機物。例子可以繼續舉下去,但沒有這個必要。一門專門科學可以說是一個知識體系,科學家通過辛勤的勞動逐漸掌握了這些知識。這些科學家對某一領域的現象作了深入細緻的研究,在吸收前輩勞動成果的基礎上又有所發現。各種特殊科學是從科學思維未誕生之前的人們所懷有的關於事物(包括他們自身)的習性的原始信念發展而來的。當一個科學家宣布他有了新的發現,他是在聲明他懷有某些信念,這些信念已經檢驗過,並且順利地通過了檢驗。要檢查這些檢驗是否可靠,要評價這一發現是否成功,就得檢查這位科學家所用的方法。這樣的檢查只能由該學科的其他專家進行。本章的標題有「我們」兩個字,這就限制了有關檢驗信念的討論範圍。這些我們沒有明指的人是誰呢?他們的哪些信念或哪種信念我們要討論呢?本章要討論的是普通的人關於普通話題的信念。 這句話預設普通的人和特殊的人是有區別的。在作這一區分的時候,我不是像名人錄那樣分類,假定有些人是沒有名氣的。區別的是專家和非專家。專家是對某個知識領域有經驗的人;他有特殊技能;他對涉及他的專業知識的話題,能說具有權威性的話。當然,有些傑出的人是好幾個知識領域的專家。然而,即使這樣的人也是「普通人」,因為對於有些問題他的知識也是有限的。例如,物理學家不一定是神學家或政治家,毫無疑問我們每個人都對一些我們並不內行的話題持有許多觀點。這就是我們的日常信念。 在第二章中,我們看到我們常常持有證據不足的強烈信念,我們不假思索地堅持某些信念而不管它們是否有待於證實,也不考慮如果它們需要證實的話,我們是否有證據支持這些信念。沒有人會懷疑一個信念,除非他有理由認為該信念並不像人們認為的那樣是正確無誤的。不幸的是,我們往往不願意搞清楚我們的信念是否正確。我們欣然接受同我們的成見不謀而合的信念,以及它的真實能夠滿足我們的欲望的信念,而又不去檢驗它們。正因為如此,我們經常成為熟練的政治宣傳的犧牲品。我們總是在該猶豫的時候過分自信,該有所保留的地方卻十分肯定,我們本來可以很精確,只要我們願意研究證據,可是我們卻寧願含含糊糊。 當然什麼也不信是愚蠢的,我認為從心理學角度來看也是不可能的。總是懷疑「常識」的人不僅令人討厭,而且是自找麻煩。但是有些場合他的這種令人討厭是十分必要的。關於這一點,我將在下章繼續討論。現在我們討論知識的來源以及我們怎樣從這些來源中獲得新鮮知識。 乍看起來,知識的來源大概有四種:(1)我們直接觀察發生的事情;(2)關於我們曾經直接觀察到的事情的記憶;(3)證詞,也就是別人根據直接觀察到的或記住的事情所作的報告;(4)自明的真理。經過研究,我們發現這四種來源並非互不相關。關於第四種來源這裡就無須多說了。如果一個信念確實是自明的真理,那麼它就只有結果而沒有理由。這種信念不可能被證明,因為證明信念意味著找出接受它的理由。我們檢驗信念就是要搞清楚是否有這樣的理由。自明的信念稱為「直覺」。所有正常的人都認為整體大於部分是憑直覺就能夠明白的。多數人會說僅僅為得到所謂有價值的東西而讓別人承受痛苦是一種罪過,同樣是顯而易見的。我說「多數人」,而沒說「全部」。直覺也可能是相互衝突的。因為我的直覺或許同你的直覺相矛盾,因此有時候反躬自問是否應當懷疑我們的直覺認為正確的東西是有道理的,如果無須懷疑,又有什麼理由。證詞——第三種知識來源,本質上與頭兩種來源沒有區別,因為它是其他人直接觀察和記憶的事情的報告,而且我們是參照我們現在觀察的東西來聽取這個報告的。不過,檢驗根據證詞接受的信念需要包含著檢驗依據直接感觀和親身記憶的信念所缺少的一些研究。因此,我們把第一種和第二种放在一起討論,然後再詳細討論第三種。 通過感官,我們獲得的主要是關於我們眼前環境的信息。在我面前,我看到了一些綠色的吸墨水紙。我有時候可能相信「這是綠色的吸墨紙」,但是事實上並不是吸墨紙。通常我們認為「感官證據」是可靠的。多數情況確實如此,有時卻不是這樣。說「我既看到了,但又沒有看到一樣東西」是一派胡言。這樣的陳述是自相矛盾的。困難是我毫不猶豫聲稱看到的東西竟可能不被看到。知覺包含著比感覺到呈現在感官面前的東西更為複雜的東西,它包含著知覺的動作。這是人的活動,在知覺活動中,包括整個人,而不單單是這個或那個感官的活動。(1)然而,我相信只要我們抱著適當的謹慎態度,我們可以接受通過感官獲得的信念,只有當我們的感官得到了進一步的證據,引起我們的懷疑的時候,才有必要檢驗這些信念。前面一句話中的「抱著適當的謹慎態度」這個詞組有近於以未證實的假設為證據的危險。但我還是認為我們的感官可以提供我們知識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這是個合理的程序,因為我們只能依靠另一個感官證據檢驗這個感官證據。我們由記憶提供的知識與感官提供的知識沒有根本區別,儘管根據記憶產生錯誤信念比根據觀察產生錯誤信念要容易些。在記憶中,成見的不良影響更多些。 我們通過推理擴大由感官得到的知識和由記憶得到的知識。我們概括觀察到的事物,並由此推斷出沒有觀察的事物。我們注意到M和N相似,因此推斷如果對M是正確的,那麼對N同樣也是正確的。在前幾章中我們已經談到這兩種推理可能都是錯誤的。然而我們擴大我們較少的感觀知識和記憶知識的能力取決於這樣的正確的推理能力。如果接受所有的A都是B這樣的概括是正確的,並且發現這是A,我們推斷這也是B。請記住,這就是演繹推理。除非前提正確,否則結論不可能正確。前提所有的A都是B的正確性是通過概括或這之前的演繹推理建立起來的。如果是後一種情況,前提必須是已經被證實的。最終,我們達到這樣的前提(或幾個前提),這是在概括的基礎上或作為直覺證明而採取的。 讓我們拿鮑爾溫勳爵說過的兩句話做例子。我們已經用過這兩句話了,不過現在我們是從不同的角度來討論的。 (a)政治家的聽眾沒有緊跟嚴密論證的修養。 (b)演講的人(在政治集會上)要獲得良好印象,要取得對一種政策的支持。 我認為這兩句話是正確的。我們要問有什麼根據認為它們是正確的。當然我不知道鮑爾溫如何回答這個問題,但我想任何政治家都會作出這樣合理的回答: 「我對政治家的聽眾有很多了解。我知道這些聽眾是由形形色色的人組成的。其中有些人知識比較豐富,但是大多數人幾乎對討論中的問題一無所知。他們的智力差異很大。多數人沒有受過緊跟嚴密論證的訓練:他們不清楚什麼是正確論證的條件。他們希望或多數人希望得到保證,國家的政策總體上對他們是有利的。他們中的許多人明白如果面臨各種各樣的選擇,他們沒有能力判斷其優劣,他們急於看到結果。因此,他們對演講者企圖給出詳細理由很快感到不耐煩。但是這正是嚴密論證所必需的。所以我斷定政治家的聽眾很少有緊跟嚴密論證的修養。」 這個回答是檢驗陳述(a)中的信念的第一步。這個信念是以「政治家的聽眾」的第一手經驗為依據的,並且包含著從這些經驗作出的概括。這種概括很複雜,我們不妨將它和另外一種較為簡單的概括作一比較。 (i)這個毛茛是黃色的,那個毛茛也是黃色的。其實,我記得我看到過的所有毛茛都是黃色的。 (ii)因此,我推斷所有毛茛都是黃色的,包括我看到過的和沒有看到過的。 在這個例子中,(i)構成前提,(ii)是推理的結論。這種類型的推理是邏輯學家稱之為「沒有發現矛盾例子的簡單枚舉的歸納推理」。這個名稱也許並不能讓人一目了然。關鍵字眼是「例子」。這是獲得認識某些對象在某些方面相似的知識的思考階段。這些事物可以歸為一類,因為它們在那些方面彼此相似。因此就有了類名。如果有人說「那是一個毛茛」,他是在斷定(放在他面前的可以感覺到的)那個東西是毛茛類中的一個例子。假如你走在人行道上,看見一輛汽車駛來,你說,「喂,那是輛奔馳牌轎車。」你是在表明你認出那輛車是屬於「奔馳」牌的一類的。我們經常作出這樣的判斷:「那是一隻羊」;「那個人是中國人」;「那條船是雙桅船」;「這些玫瑰是艾倫·理查森家的」;「那是一場精彩的演講」。所有這些判斷都是把某個事物作為某類事物的一個例子的判斷。它們有簡有繁。有時這種判斷是錯誤的;在這種情況下有一種識別上的錯誤。這種錯誤的根源,我們現在不討論。我們必須考察這樣的思想過程,即從觀察到的某類事物的每個例子具有某個特點到所有這類事物的成員都具有那種特點的結論。顯然,這種推理有犯錯誤的危險。但是我們不得不依靠這種類型的推理。結論超出了證據的範圍,它是以觀察到的例子為基礎的,卻包含著對沒有觀察到的事物的斷定。除非我們對證據以外的事物作出合理的判斷,我們的知識只能局限於我們每個人觀察到的和記住的事物。沒有概括,人類知識便沒有發展,因為不這樣我們就不可能吸收我們前輩的勞動成果。 我們一直討論的那種概括是經驗概括,即根據經驗作出的概括,如果經驗不足,進行概括便是荒唐的。只要發現一個矛盾的例子,原來的概括就得推翻。第十章討論過一個概括的例子,最終的概括是:紅頭髮的人不善於研究歷史。這個例子由於發現了一個長著紅頭髮的傑出的歷史學家而被推翻了。在討論那個例子的時候,我們看到雖然所有的A都是B這個無限制的概括形式可能是錯誤的,但比較適度的表達形式A傾向於是B也許是正確的。只要觀察的例子比較多,並且我們有理由相信假如有什麼相矛盾的例子,我們一定早就聽說了,那麼採用無限制的概括就是合理的。 在本書第224—225頁上有關政治家的聽眾的話是一個無限制的概括。如果回過頭來看看政治家的聽眾沒有緊跟嚴密論證的修養的理由(假定它們是理由),你會發現說話的人開始就肯定他已經對「政治家的聽眾有許多了解」。這是為信念辯護的很好的開頭。他觀察了一些例子,對這些例子來講,他的信念是一種概括。毫無疑問,「觀察」一個聽眾要比「觀察」一個毛茛困難得多。但一名有經驗的演講者會逐漸感覺到聽眾的反應。請注意我說「一名有經驗的演講者」和「會逐漸感覺到聽眾的反應」。這些詞句很重要。「一名有經驗的演講者」是以前有過對聽眾做演講的經驗的人;他從自己的經驗中了解到對聽眾說話是怎麼一回事。他從自己的經驗中獲得知識。此外,有這種經驗的人可以了解聽眾的反應,這和感覺經驗沒有什麼不同。他直接意識到這種反應也就是說,他不是推斷出這種反應,而是像我們平常所說的,感覺到這種反應。儘管看到毛茛和對觀眾的反應的經驗是有區別的,但是有關毛茛的概括形式和有關政治家的聽眾的概括形式卻有著重要的相似之處。接下去所給的理由(在本書第224—225頁上)對於為自己的信念辯護也是行之有效的。它簡單地分析了聽眾的組成。這種分析是以一些判斷形式表達的,每個判斷同樣都是根據從前的經驗做出的。最後,這些判斷被看作證明演繹推理的理由。因此,由於聽眾是由這樣一些人組成的,所以他們會對嚴密的論證感到厭倦。由此推出這樣的結論:這樣的聽眾沒有緊跟嚴密論證的修養。 這個經過思考的辯護有一個邏輯的形式,它把從觀察到的例子的概括同以同樣方式導出的其他概括的演繹結合起來。我敢武斷地說,每個合理論證都有一個特定的邏輯形式,儘管不是所有的合理論證都是演繹推理。詳細表達這個形式並不困難,可是現在沒有必要這樣做。只要引起大家注意這樣的事實就足夠了,這事實就是為信念辯護所需要的某些條件沒有被演講者說出來;一般認為這些前提是可以被默認的。你能夠很容易地提供這些前提。 我說過我們一直討論的這種概括是一種無限制的概括。這在形式上和內容上都是正確的。但我們必須注意做出這些斷定的場合。鮑爾溫在談論政治家的聽眾的某些特點的時候,他是指目前普遍存在的情況。他沒有聲稱他在斷定在任何時候和在每個國家政治家的聽眾都沒有緊跟嚴密論證的修養。如果忽視斷定的場合,我們可能容易誤解一個斷定的含義,冤枉說話的人。認為每個S都是P,同時認為屬於叫作「一個S」的對象的特徵可能在這樣的情況下產生變化,這種變化使得每個S都是P的結論不成立,這種情況並不是矛盾的。當然,每個S都是P的命題形式和不是每個S都是P的命題形式是相互矛盾的。這是因為符號「S」習慣上在兩個命題中代表同一個主體。當在一個陳述中使用有意義的詞(作為同慣用的符號區分開來),如我們以「政治家的聽眾」代替符號「S」的時候,主體就變得十分複雜。規定「政治家的聽眾」這個類的特點同在某一給定的時間組成這個或那個政治家的聽眾的人們所具有的某些特點是不相干的。政治家的聽眾是一群聚在一起聽某一演講者就某一政治問題公開演講的人。認為「政治家的聽眾」的特徵的變化超出了原來定義的範圍,將影響每個政治家的聽眾都具有用「P」表示的某些固定特徵這句話的正確性,不是沒有道理的。我們從作為例子一直在討論的為信念辯護的問題中可以看到這種可能性。我認為關於這個問題的更進一步的細節是不需要的。 為了講清楚檢驗某種信念的方法,需要對一個特例進行煩悶的分析。如果信念是來自於對一些特例的概括,我們就必須考慮調查的範圍。我們要弄清楚這些例子是有代表性的還是經過挑選的,是否有矛盾的例子還沒有找到,是否這個信念與其他理由同樣充分的信念相衝突。如果出現了這樣的矛盾,就沒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這兩種信念都是正確的。我們必須找到更多的證據來證實其中的一個信念,而排除另外一個信念。除非能夠進一步這樣檢驗矛盾的信念,否則我們就必須暫緩下結論。 如果再回過頭來看看本書第222頁上(a)和(b)兩句話,你會發現(b)也是經驗的概括。它也需要受(a)一樣的檢驗。現在我們可以看到,如果認為(a)和(b)都是正確的,我們不禁要得出向政治家的聽眾演講的人不作嚴密論證的結論。我承認我早就有這種想法了。鮑爾溫是這方面的專家也持有同樣的看法,這更加堅定了我的信念。從對政治演說者的行為的觀察以及由此得出的概括,很可能導出政治演說者將不作嚴密論證的信念。這裡再次提醒大家,不要將觀察局限於一種政治演說者或一種政治家的聽眾身上。如果掉以輕心,我們就可能犯從挑選出的例子推導結論的錯誤。這種警惕,永遠是必需的;它關係到答辯中所說的每句話,因為論證的前提最終是以觀察的例子為依據的。 現在我想簡單地討論一下,為什麼有些人逐漸相信——政治演說者在對他們的聽眾作演講時,將不提出合理的論證——這並不是他們自身經驗的總結,而是接受了包含這個結論的論證的前提,這個結論不是直接從(a)和(b)兩句話中推出來的,它需要其他的附加的前提。我將詳細闡述這一論證過程,把那些現在還沒有講到過的那些前提用括號括起來,不過這些假定對得出這種結論,在邏輯上是必不可少的。 (1)一個政治家的聽眾沒有緊跟嚴密論證的修養; (2)[如果演講者運用聽眾無法理解的論證,就不會產生好的印象;] (3)[如果演講者論證嚴密,他就是在運用一個政治家的聽眾無法理解的論證;] (4)每個演講者(對政治家的聽眾)都希望取得良好的印象,以贏得對一種政策的支持。 因此,沒有一個演講者(對政治家的聽眾)會進行嚴密論證。 承認這四個前提而否認結論是荒謬的。有人以前不相信結論中所講的,現在承認了這些前提,就應該接受這個結論。如果他這樣做了,那麼他便獲得了新知識,這種知識是通過演繹推理獲得的。這些陳述的「真」依賴於前提正確這一條件。如果前提中一個或幾個錯了,對於他的信念,他就沒有充分的根據,即使這個結論事實上是正確的。這個問題我們已經討論過了,這裡不再贅述。(2)我只想強調這一點,即我們關於世界的知識,有一部分是從經驗概括中獲得的,有一部分是從根據這些概括所作的演繹推理中獲得的。 這些概括中有一些是我們每個人自己做出的;其中的大部分我們是根據別人的證詞接受的。我們關於任何問題的大部分知識應歸功於別人的勞動成果。我想如果有人要懷疑這種說法,我會感到非常吃驚。我不打算證明這一說法,不過我很樂意提醒你,如果你聲明你知道你的直接感覺以外的任何東西,並且它不是由你記憶提供的,那麼你正在依賴於證詞。想想看,你為什麼相信喬治五世死了(假如你真的相信),問問你自己為什麼你相信糖是碳水化合物,或者為什麼你相信比利時的人口密度比巴西大,或者為什麼你相信1937年12月12日俄羅斯舉行了大選,或者為什麼你相信安東尼·伊登先生今年(1938年)2月退出內閣是因為他和首相在外交政策上有分歧——假設你相信這些信念中的任何信念,你會發現至少這些信念中的任何一個的部分證據來源於證詞——依靠你從別人那裡聽到的,或者依靠於你看過的書、報紙或其他有關的雜誌。 從寫這本書的角度來看,我們必須依賴證詞這一事實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日常生活中大多數事情我們需要進行有效思維。我們希望從真實前提中得出正確的結論。如果我們生病了,我們希望找到一個可以信任的醫生。如果我們想乘火車從龍斯頓到格拉斯哥去,我們希望知道應該乘哪一趟車。如果我們想學開快艇,我們希望向那些精於開快艇的求教。因此我們被迫徵求別人的建議。我們不得不依靠別人向我們提供我們自己沒有時間或沒有機會或沒有能力發現的信息。總之,為了實現我們的願望,接受證詞是不可缺少的。因為我們必須行動,所以了解與行動相關的條件是至關重要的。 我們已經注意到了,從知識的來源來看,證詞從邏輯上講不是一種獨立的知識來源。因為在接受證詞的時候,我們仍然要運用感覺或依靠記憶。然而證詞是獲得我們沒有親身經歷的或不可能親身經歷的知識的手段。證詞為我們提供間接知識。根據證詞接受的信念需要認真檢查。除了我們在觀察和解釋我們已經觀察的東西時容易犯的錯誤以外,我們還得考慮我們自己可能沒有的成見和我們絲毫不會懷疑的故意歪曲。其實,在這裡討論一下別人企圖通過欺騙手段把歪曲論證強加給我們,是適宜的。這些歪曲論證我們已經討論過了。因此在依靠證詞的時候,我們只需記住我們一定要謹防歪曲論證,假如我們有理由懷疑這些歪曲論證可能會被利用,並且我們必須確信我們徵求意見的專家是可以信任的。 舉一個突出的例子。學校的一位女校長要物色一名新的宿舍管理員。一名候選人因為遞交的那些推薦信寫得好而被選中。女校長認識這些推薦信之一的作者,並且相信自己的判斷是可靠的。這位候選人受命上任,結果表明她正缺少擔任此職的那些基本素質,儘管推薦信說她具備所有這些素質。這種不相符合使得女校長大惑不解,便調查了這件事。她發現這些「推薦信」是偽造的。你可能已經注意到了我用了「這些推薦信之一的作者」,並且肯定女校長相信「這位作者」。然後我又說這些推薦信是偽造的。它們是候選人自己寫的。在敘述這件事的時候,我是以女校長已經認可的方式敘述的。其名字被列印在信的末尾的人被女校長假定為就是作者本人。人們通常會作這樣的假設,這種假設往往也是正確的。我相信向學校或學院求職的人很少遞交假推薦信,儘管在無須遞交列印件的原件的情況下,這樣做冒風險的可能並不太大。在我們一直討論的例子中,女校長相信她現在收到的推薦信是由一位她認識的對學校宿舍管理員的素質有內行知識的人寫的。她相信這位想像中的作者是個內行,她可信賴他的判斷和準確性,這一點是絕不會錯的。錯誤在於她想當然的認為推薦信是這位想像中的作者寫的。 要了解國內外時事,我們不得不依靠報紙和其他出版物。由於我們的新聞業相對來說是一種受控制的新聞業,或者像張伯倫先生所說的,是一種工廠、商業企業和職業的組合體,因而我們會遇到種種困難。我在第七章已經指出過其中的一些困難。本章我想提醒大家注意宣傳以外的一種障礙。這個障礙就是,我們習慣於認為沒有在我們喜歡的報紙上(或許好幾種報紙,如果我們喜歡的報紙不止一種的話)報道的事情一定是不值得報道的,唯有已經報道了的才能揭示其全部含義。我們總以為報紙會提供我們想知道的有關政治形勢的所有信息。這是個誤解。部分原因是報道的東西必定是有所選擇的。這一點在第七章已經提到過了。我們不能抱怨這個處理過程,因為我們自己樂意看到報紙是一種工廠、商業企業和職業的組合體的產品——張伯倫先生說得對,組合體的這三個部門是按重要性的先後次序排列的。在這種情況下,你想了解國內外的時事,你就應該看各種帶有不同政治面貌的報紙。否則我們可能錯過一些重要新聞。「重要新聞」這個詞組非常重要。我想再重複一下本書一直強調的一點——重要取決於不同的立場觀點。因此控制報紙的人只強調在他們看來是重要的東西,對相反的東西便一筆帶過或者乾脆隻字不提。 兩個關於意義省略的例子可以清楚地說明這一點。 許多人認為在國內組建某種形式的「人民陣線」是非常重要的。一些非保守派人士熱烈擁護這個提議,其他人則極力反對建立任何類似的組織。工黨是主要的反對者,那些具有《新政治家和國家周刊》所代表的政治觀點的人是主要的支持者。在今年(1938年)5月艾爾斯伯里的候補選舉中,有人敦促工黨的候選人退出選舉,以有利於「人民陣線」的候選人。他的退出遭到地方工黨的強烈反對,最終他沒有退出。與此同時,召開了各種各樣的會議,投票贊同還是反對建立「人民陣線」。全國勞動婦女代表大會「以壓倒多數的投票反對組建人民陣線的提議」。引號裡面的話摘自刊登在1938年5月28日星期天的《前進報》上的一封讀者來信,信里的署名是「瑪麗·薩瑟蘭,婦女部長,工黨總部」。 下面從這封信中作出的摘要,討論的是報紙上省略的問題: 「我想貴報讀者一定有興趣了解人民陣線的報刊是如何處理這條重要新聞的。 「5月11日的《新聞紀事報》沒有任何關於討論和投票的報道。第二天——一天以後——該報僅用幾行報道了阿特利先生在因大會引起的群眾示威遊行上的講話。 「《工人日報》壓根未提及此事。周末的《論壇周刊》和《雷諾新聞》對此事閉口不談。《新政治家和國家周刊》提及此事時,似乎不屑一顧。 「緊接一周的《論壇周刊》(1938年5月20日)在報道會議時,似乎有點惱怒,稱此會是『不健康的少數服從多數』」。 《新政治家和國家周刊》在標題為「候補選舉和工黨總部」一文中提到了這件事,原文如下: 「一些地方工黨與自由黨簽了選舉協定,他們給工黨總部施加壓力,讓他們退出米德巴克斯的選舉。但工黨總部對於根據這種協議要求建立某種『人民陣線』的提議仍然無動於衷。本周,在是否與自由黨和共產黨合作的決議中,勞動婦女代表大會的投票結果和工黨總部所希望的毫無二致。」 毫無疑問,這位寫信給《前進報》的讀者把這篇報道看作「不屑一顧」,是因為勞動婦女代表大會被報道為「投票結果和工黨總部所希望的毫無二致」。當然,這句話意味著「工人階級婦女」沒有自己的頭腦。 6月4日星期六在給《前進報》的第二封信中,瑪麗·薩瑟蘭寫道,自從寫了第一封信以後,她「看到了5月15日的《雷諾新聞》上有一篇關於婦女全國代表大會的報道,其中有幾行是關於人民陣線的大會決定的」。她接著說: 「這張報紙是寄給一位讀者的,因為他抱怨過《雷諾新聞》缺乏對大會的報道。 「因此,我後悔我曾說過《雷諾新聞》對大會保持沉默,因為看來有幾天的《雷諾新聞》的確提到過此事。但是當遠在格拉斯哥、埃塞克斯、朴次茅斯和倫敦的讀者看到好幾天的報紙都沒有關於大會的報道的時候,我的結論就不是沒有道理的了。普通勞動婦女是《雷諾新聞》的忠實擁護者,所以如果她們認為代表一百五十多萬有組織的勞動婦女的大會值得每天報道,是可以諒解的。」 我認為這件事很有代表性。支持人民陣線的報紙不失時機地貶低反對建立該組織的力量。相反,一位只看《工人日報》上有關艾爾斯伯里候補選舉報道的讀者對此事的印象,同一位只看《前進報》的讀者的印象是截然不同的。我想那些只看所謂「比較有名的報紙」的人士一定難以理解為什麼建立人民陣線的可能性觸動了那麼多人。 第二個關於意義省略的例子是關於塞西爾勳爵寫給盧肯勳爵的一封信。在信中他要求執政黨議員團首腦不要再把出席議會會議的通知寄給他,因為他不願意「再被看作哪怕是名義上的政府的支持者」。塞西爾勳爵採取這樣的行動是由於張伯倫先生對於西班牙暴徒炸毀英國船隻一事的態度引起的。不管我們對此事的態度如何,我們相信塞西爾勳爵拒絕執政黨議員團首腦的通知有著重要的政治意義,這就是,對於保證他的信在所有「有名報紙」上全文刊登是極其重要的。報道這件事的方式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典型的例子,可以說明報紙省略的意義。出於舉例的需要,我想詳細討論各家報紙對這件事報道的情況。塞西爾勳爵的信是6月24日星期五寄出的,盧肯勳爵大約6月25日收到此信。我想全文引用6月27日星期一《泰晤士報》的報道來開始我們的討論。這篇報道登在「國內新聞版」上,題為「塞西爾勳爵和首相」,副標題為「被拒絕的執政黨議員團首腦」,全文如下: 我們駐國會的記者這樣寫道: 塞西爾勳爵要求執政黨議員團首腦不要再把出席議會會議的通知寄給他,因為鑑於張伯倫先生對西班牙暴徒炸毀英國船隻的講話,他不再承認自己哪怕只是名義上的政府的支持者。 塞西爾勳爵在給盧肯勳爵的信中解釋說,他認為張伯倫先生的態度是不可原諒的,並不是因為他想偏袒西班牙戰爭的任何一方。被炸毀的船隻是合法進行商業活動的商船,這次攻擊不是純屬巧合,而是蓄謀已久的。儘管張伯倫承認這次攻擊是違法的,但又拒絕採取任何無論是軍事的還是經濟的行動,來捍衛英國人民的生命和財產。他所做的僅僅是提出不起任何作用的抗議照會。 塞西爾勳爵最後說:這是英國歷史上前所未聞的事件,是英國尊嚴和國際道德準則難以容忍的。 請諸位注意,這篇報道用的是間接引語。《泰晤士報》不但認為這封信不值得全文刊出,而且沒有引用其中的任何一句話。這種報道方式的結果抹去了塞西爾勳爵這封信的個人色彩。我將引用這封信的前兩段和最後兩段的全文來說明這一點。 「親愛的盧肯——儘管有一段時間我感到不能投票贊成大多數內閣的政策,承蒙厚愛,您仍然將出席議會會議的通知照常寄給我。 「不勝感激。但首相對西班牙暴徒炸毀英國船隻的講話之後,使我不得不請求您以後不要再寄給我了。 • • • • • • • • 「我想不起英國歷史上有任何類似的事件。我不相信有任何英國首相發表過像張伯倫先生那樣的講話。在我看來,這也是同英國尊嚴和國際道德準則不相符的。 「因此,我覺得我不能老老實實地讓您將我看作哪怕只是名義上的政府的支持者。不勝遺憾。 您誠摯的塞西爾」 這幾段我是從《曼徹斯特衛報》上引用來的,該報刊出了信的全文,沒有加任何標題。中間一段我省略了,其大意已見《泰晤士報》報道的第二段。我將它省略,部分原因是篇幅的關係,還有部分原因是對於張伯倫先生的政策問題,我不想偏袒任何一方。我要考慮的只是想通過一個詳細的例子來說明我們在依靠報紙獲得信息的時候,可能遇到的危險。現在我要把各家報紙對塞西爾勳爵的信的報道或者沒有報道作個比較。我們中的一些人習慣於依靠這些報紙獲得信息。我把每家報紙報道的篇幅列出來,並在需要的時候,作簡短的評述。括號里的數字是報紙的發行量,近似到一千(3)。 6月25日的《旗幟晚報》第三版。信全文刊登,加有標題。十點五英寸長。(405000) 6月27日的《曼徹斯特衛報》第七版。信全文刊出(八英寸長),附有引言。整個報道共十點五英寸長。社論(第八版)標題是「一個政策的後果」,全文引用了信的最後一段。 6月27日的《每日電訊報》第六版。只報道了信的一部分,但全文轉載了(用間接引語登在《泰晤士報》上)帶有譴責性質的那些段落。(超過7000000) 第十二版對「中立議員塞西爾勳爵」一文作了評論,指出關於他的行動「唯一讓人感到意外的是為什麼他不早點這樣做」,因為他在中立議員席上發言已經有一些時間。評論最後說:「塞西爾勳爵的退出,無論在他的政治同僚中會引起什麼樣的反響,記者們是歡迎的,因為他們第一次發現他的聲音還是可以聽得見的。」(再評論這段評論是多此一舉。) 6月27日《蘇格蘭人報》第十一版。信全文刊出,附有標題,前面還有簡短評論。九英寸長。 6月27日《新聞紀事報》第十三版。信全文刊登,附有標題。十英寸長。有編者按語。(1334000) 6月25日《星報》第六版。信全文刊登。十三點五英寸長。(493000) 6月27日《每日先驅報》第八版。信部分刊登,表達了全部內容。帶有譴責性的段落全文引出,附有大標題。十英寸長。(超過2000000) 6月26日《觀察者周刊》。沒有報道。(214000) 6月27日《每日快報》。沒有報道。(2507000) 6月26日《星期日快報》第十七版。簡短的報道。一英寸長。(超過1400000) 6月27日《每日郵報》第十二版。簡短報道如下: 「塞西爾子爵已決定不願再被看作『哪怕只是名義上的政府的支持者』,並要求不要再把出席議會會議的通知寄給他。 「他說,他所以採取這一步驟是張伯倫先生對西班牙暴徒炸毀英國船隻的態度的結果。」(1531000) 這就是《每日郵報》報道的全文。這個簡短報道的標題是「塞西爾勳爵和西班牙」,即不是大家所意料的——「塞西爾勳爵和政府」。 《星期日快報》的簡短報道和《每日郵報》相差無幾。只不過標題是「塞西爾勳爵拒絕執政黨議員團首腦」。 6月27日《伯明罕郵報》第七版。信全文刊出。七英寸長。 6月27日《約克郡郵報》第七版。信全文刊登。七英寸長。 《設菲爾德每日獨立報》。沒有報道。 6月26日《星期日泰晤士報》第二十四版。信全文刊出,附有標題,正文前面有簡評。九英寸長。(300000) 請大家注意,在上述我所能調查的倫敦新聞業的報紙中,《旗幟晚報》、《星報》、《每日先驅報》、《新聞紀事報》全文刊登這封信。《蘇格蘭人報》、《曼徹斯特衛報》也刊登了信的全文。《泰晤士報》、《每日郵報》和《新聞紀事報》的報道無論在形式上和簡潔的程度上都是混淆視聽。 大家不要以為如果選了其他事件的報道作為例子,報紙上就不會出現這麼多差別,有的全文報道,有的簡單報道,有的隻字未提。恰恰相反,我選這個事件的主要原因,是這件事剛好發生在我要找一個例子說明省略的意義的時候。我想要強調的是省略的重要意義,而且其性質決定了它們不易被發覺。只有我們養成習慣參看代表不同政治觀點的報紙,它們才可能被發現。必須這樣做,這真是件可悲的事情。我們現在討論的不是觀點,而是消息。我想沒有人希望報紙上的觀點是千篇一律的。在我看來,有許多代表不同觀點的報紙至少對一個國家來說是有利的。實際上,像我在第七章指出的,英國發行量最大的幾家報紙在很大程度上是雷同的。正如在一個民主的國家,有一個有力量的反對黨存在,政府才會更加健康一樣,當有對立觀點的報紙,並且發行量相當時,新聞業的狀況才會更令人滿意。但我們的確需要真實而恰如其分的新聞,以便我們有必需的信息並據以對政治事件構成自己的判斷,形成我們自己的觀點。 許多老百姓搞不清楚,比如來自西班牙的殘暴故事,或者在「紅色恐怖」和「蘇聯職業間諜」的報道中有多少是真實可信的。我們容易把我們所看到的東西等量齊觀,或者更加相信那些給我們留有很深印象或者和我們的成見不謀而合的話。如果我們想檢驗自己的信念,我們最好是在代表不同觀點的報紙上尋找信息。例如,假使我們發現《泰晤士報》上關於佛朗哥軍隊殘暴罪行的任何報道,我們便應該有理由相信這個報道;另一方面,如果我們發現「左翼」同情者們承認西班牙政府犯下了殘暴的罪行,我們同樣應該有理由接受這些報道作為極好的證據。進一步舉一個例子,我們可以討論一下西班牙的宗教信仰自由問題。阿諾德·威爾遜爵士1937年11月25日在給《泰晤士報》的一封信中這樣寫道: 「在目前,奧爾巴公爵和佛朗哥將軍除了『完全容忍』以外,不能『保證』任何東西。這個詞組在印度和殖民國家表示一個意思,在國內卻表示另一個意思。指望給它下一個比較準確的定義,既不公正,也不合理。但我們知道巴塞羅那政府目前不會,將來也不會把容忍延伸到基督教徒。」 巴塞羅那衛理公會的教長Rev. A.卡波回答了這封信,回信的摘要登在1937年12月6日《泰晤士報》上。我引用其中的一部分: 「我想說,儘管我們這裡沒有佛朗哥政府方面對宗教信仰自由的態度的信息,但是我們的確知道:在巴塞羅那,所有的新教的教堂都是開放的,讓人們做禮拜,到教堂去的都是良好的公民,並且這是徵得巴塞羅那政府的同意和支持的。禮拜是以傳教的儀式進行的,沒有受到任何干擾和反對。」 在《泰晤士報》上刊登這篇摘要,我想可以作為這封信確實可靠的憑據。阿諾德·威爾遜爵士的原信用大號字母全文登在「給編者的信」的欄目里。衛理公會教長的回信以摘要的形式登在「來信要點」一欄里。無論如何,信確實是刊登了。因此有理由相信這封信作為證據比登在支持巴塞羅那政府的報紙上更為可靠。 我認為,用不著再舉許多例子來說明一個事實:鑑定候選人為申請一份工作而提交的證明材料時我們認為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明智態度,那麼對於我們在報紙上看到的新聞,我們也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如果我們碰巧知道某份證明材料的作者對該證明材料中所談到的這個候選人恨之入骨,我們便可以明白,如果他談了這位候選人有什麼優點的話,那麼他是真心實意承認這些優點的。這個判斷應該是沒有帶個人偏見的。對閱讀證明材料有許多經驗的人可能都會承認,從一系列證明材料中抽取有關的事實材料是件很不容易的事。人們學習密切注意說過的話和沒有說過的話。我非常樂觀地相信,大多數為候選人求職而寫證明材料的人會說他們認為是真實的情況。這不能得出他們的觀點事實上是正確的,但現在我們不想討論這個問題。關鍵問題是,從候選人的證明材料所提供的證據中抽取有關他的事實材料和從不同的報紙所提供的報道中抽取關於有爭議的問題的事實材料,這二者有某些相似之處。後者更困難一些,這是由調查的性質和證據的可信程度決定的。在我們試圖對某事作出合理的判斷的時候,比如說失業問題、物價暴跌(或者暴漲)的可能性問題,或者現政府的外交政策問題,我想我們不會得到我們所希望的那麼多的幫助。我們最大的障礙是省略關鍵的證據或者歪曲事實證據,而不是故意虛假的報道或者乾脆說謊,無論我們考慮的是國會的辯論還是報紙上提供的信息。至於後一種信息的來源還有一個困難,即分清消息(關於所發生的事件的報道)和觀點(即由報紙作者作出的關於所發生的事件的意義的判斷)。 我們當中想「了解事實真相」的人,其實和陪審員所處的位置相差無幾,他們得根據所提供給他們的證據來裁決受審的被告人是否真的有罪。被告知道自己是有罪的還是無辜的;被告的律師可能也知道真相;有些證人或許知道,或許不知道。假定被告是有罪的,他的律師和一些證人知道他是有罪的,但還有一些證人誤認他是無辜的。在這種情況下,那些知道被告有罪的人千方百計地想掩蓋事實。他們可能認為撒謊是必要的。他們會努力歪曲事實,儘量避免受蒙蔽的證人漏出不利於被告的證詞。被告律師將抓住每一個機會為被告辯護。相反,原告律師將盡力陳述那些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他將盡其所能對那些證明被告清白無辜的證詞提出疑問,他將竭力通過反問證人和巧妙地整理特定情況下的證詞的方法,來反對被告。陪審團聽了雙方的辯論之後,必須作出裁決;他們必須裁定被告有罪還是無罪。如果有罪,那麼罪行嚴重到什麼程度;或者宣布原告「證據不足」。(4) 我一直在說陪審團必須以特定情況下的證據為根據作出他們的決定和判斷。假如一連串事實放在一起可以表明一個結論,但是孤立地看它們並不能說明這個結論,這種證據就是「特定情況下的」。特定情況下的證據是累積起來的。證據中的每一個都說明同一個問題。像我們平時說的「在某種情況下,唯一合理的結論是什麼什麼」。說下這個結論是合理的,並不是說它一定是正確的。我們大多數人都熟悉偵探小說中的主人公,一連串的巧合使他們「陷入種種糾纏不清的特定情況下的證據的網絡中」,當然我們必須承認這些巧合是虛構的而不是事實。這裡只要說明特定情況下的證據能夠引導我們做出合理的判斷這一點就足夠了。同我的目的更相關的是,在我們對公共事務作出評論的時候,要強調這一點,即我們很少處於像陪審員在法庭上聽取證詞那樣有利的位置。陪審員知道哪些證據是原告律師提供的,哪些是對方提供的。因此他們所處的位置能夠讓他們了解並權衡雙方各自的觀點。 也許有人會提出異議,認為提供證據應該是證人的事,而不是律師的事。這個觀點是站不住腳的。就我們所討論的證詞的價值來講,任何用來讓我們做出判斷的東西都是「證詞」。律師的發言是為了引導陪審員作出某種判決,即作出有利於律師一方的判決。從證人那裡獲得的信息經過選擇和整理,給予這些信息以「某某事情的證據」的意義。 普通老百姓是想對公共事務作出合理的結論,陪審員的職責是權衡法庭上陳述的證詞,這兩種立場又有什麼區別呢?兩者的相同點已經強調過了。不論是英國政府,俄國政府,法國政府,德國政府還是日本政府,有時候都千方百計地想掩蓋「事實」,既不讓本國的人民知道,也不讓其他國家的人民知道。為了達到這個目的,政府或者閃爍其詞,或巧妙地歪曲事實,甚至故意說謊。我們老百姓只能從我們發現的這些證據中得出事實真相。我們不能指望有人會幫助我們得出真相。我們要比較同一個人在不同場合說的話或者不同的人在不同場合說的話來注意事情的發展趨勢。如果報道相互矛盾,我們就得判斷哪個作者更可靠,這樣做的時候我們必須考慮他們的觀點。在這裡我們遇到了陪審員所碰不到的困難,我們可能沒法知道他們的觀點是什麼。正如鮑爾溫所說的,政治家就像個律師,因為他要為一種政策辯護。只有當我們知道他的政策是什麼並將它牢記於心的時候,我們才會對他的坦誠打折扣。但我們的困難還遠不止這些。沒有一個公正的法官會給我們作個總結——提醒我們前幾天在開庭時聽到過的證詞,為我們指出這一條或那一條證據的意義,準確地告訴我們有待進一步澄清的疑團。所有這些我們都得自己解決,否則我們就只好滿足於依靠我們的記者們駕馭我們的思想。報紙上的社論在某種程度上倒是承擔起了「總結」的任務,但缺少法官的公正無私。還有我們很少知道什麼時候「證據」已經完整。 要記住證據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我們的記憶是短暫的。有時候我們很難指責政治家們利用我們的健忘。前後說的話也許截然相反,但我們沒有注意到這種矛盾,因為前面說的話已經忘得一乾二淨了。 例如,比較一下下面的這些話: 「據我所知,總的來說我們的商業前景是樂觀的,國家有信心在來年繼續保持1937年的增長速度。」 這句話是奧利弗·斯坦利先生說的,登在1937年12月26日的《星期日泰晤士報》上。 「今年的頭四個月里,不僅經濟增長比以前慢了,並且有些行業確實出現了衰退的跡象。」 這句話同樣也是由奧利弗·斯坦利先生說的,不過時間是1938年5月25日。 請大家注意,這兩句話並不是絕對矛盾的。奧利弗·斯坦利先生1937年12月26日以前得到的信息可能表明經濟的前景是樂觀的,而在緊接著的四個月里經濟增長可能慢了,甚至真的衰退了。從邏輯上來說,這並不是不可能的。如果前面一句是正確的,我們唯一可下的結論是商務部大臣沒有獲得可靠的「信息」。或許我們連這個觀點也難接受,如果我們注意到關於張伯倫先生的報道——在同一期的《星期日泰晤士報》上,即1938年5月25日——他曾經這樣說過: 「經濟衰退即將來臨的言論不僅是言過其實,而且是危險的。」 回憶一下在同一個月的《泰晤士報》上曾有過的關於需要對「經濟增長抱有信心」的討論,或許對我們是有幫助的。12月18日的《泰晤士報》登過一封讀者來信,信中J.M.凱恩斯先生強烈支持「擔心經濟衰退會導致真的經濟衰退」的觀點。我私下認為凱恩斯先生的話是正確的。可能斯坦利先生也相信這種觀點。可能這種觀點使他做出了上面我所引用的那段使人消除困惑的陳述。 我選這件事作為例子,是因為相對來說這件事無關大局。我們中的一些人也許還記得對於國家來說甚至更為重要的其他情況和其他問題,我們的政治家們先說出一些安撫民心的話,後來又悄悄地否認了。記得1935年大選前不久,鮑爾溫對英國公眾說過,即使政治家公開聲稱他對我們所說的話完全是事實的時候(如在大選的時候),他的嘴可能仍然是被「封住」的。在我看來,讓內閣大人們把「全部事實」告訴我們是不合常規的,因為「我們」不僅包括了他們國家的人民,也包括了任何地方有著同樣消息來源的人。如果我們不知道全部事實,如果對我們判斷一個政策所需的重要證據被隱瞞了,我們就無法評價我們所知道的事情的意義。我們也就不能充分檢驗我們所持的任何信念。要克服這個障礙,沒有任何捷徑可走。 最後一個例子,我們可以看一下蘇聯時常發生的對叛國罪的審判。我們報紙刊登的有些報道可以被看作素材,即所發生的事情的真實報道。例如,季諾維也夫和加米涅夫被起訴審判,並且被判犯有陰謀反蘇聯的罪行,最後被處死,這個事實是不容置疑的。但要判斷他們是否真的有罪,就不那麼容易了。如果真的有罪,究竟犯了什麼罪?假如我們又看到了有關他們「坦白」的報道,我們怎麼斷定這些坦白是真的還是假的。和蘇聯關係友好的人們肯定已經發現這些坦白是難以相信的,那些敵視蘇聯的人們又何嘗不是如此,儘管理由不一樣。我不想介入其中的是是非非。我舉的這些「審判叛國罪」的例子,只是作為這種困難的例子,即如果我們真的想知道我們國家或其他國家所發生的事情,我們不得不對付那些困難。常常是知道的人不講,而講的人並不知道。 ———————————————————— (1) 請看A. W. P. 沃爾特斯的《感官證據》第5頁。對這個問題有興趣進一步探究的讀者一定會發現這本書很有幫助。這本書寫得簡潔明了,精彩極了。 (2) 參考此處。 (3) 這些數字是由所牽涉到的報紙好心地提供給我的。 (4) 當然根據英國法律,「證據不足」的判決是不允許的,但是陪審團可以裁決犯人的罪行不成立;在這種情況下,他們必須宣布被告「無罪」釋放。這一點在我所作的比較中,未詳細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