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與真理的探究 · 第二十五章 語言與形上學

在本章中,我打算考慮一下,是否可以從語言的結構中推論出關於世界的結構的某種東西,並且如果可以的話,又能從中推論出什麼。有這麼一種傾向,它把語言看作一個獨立於實在的領域,並認為可以不考慮非語言現象而對語言進行研究;這種傾向尤其出現在邏輯實證主義者那裡。在某種程度上,並且在有限的範圍內,語言與其他事實的這種分離是可能的,而且對邏輯句法的單獨的研究無疑已經產生了有價值的結果。但是,我認為,易於誇大由單獨的句法研究所能獲得的結果。我想,在句子的結構和句子所指稱的那些現象的結構之間存在著一種可以被人發現的關係。我認為,非語詞的事實的結構並非完全是不可知的,而且我相信,如果足夠細心的話,語言的特性能夠有助於我們理解世界的結構。 在語詞與非語詞的事實之間的關係問題上,絕大多數哲學家都可以被劃分為三種寬泛的類型: A.從語言的特性推斷世界的特性的那些哲學家。這些人構成了一個非常著名的群體。他們包括巴門尼德、柏拉圖、斯賓諾莎、萊布尼茨、黑格爾和布拉德雷。 B.認為知識僅僅是關於語詞的知識的那些哲學家。唯名論者和某些邏輯實證主義者就屬於這一類。 C.認為存在著無法用語詞表達的知識,同時卻又用語詞告訴這種知識是什麼的哲學家。這些哲學家包括神秘主義者、柏格森和維特根斯坦。在某些方面,黑格爾和布拉德雷也是這樣的哲學家。 在這三組哲學家中,第三組因為是自相矛盾的,我們不予考慮。由於一種經驗的事實,第二組哲學家也遭遇了失敗;這種經驗事實指的是:我們能夠知道什麼樣的語詞出現在一個句子中,而這卻不是一種語詞的事實,儘管它對於咬文嚼字者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假如我們被限定於以上三種選擇,我們就必須盡力支持第一組哲學家。 我們可以把我們的問題分為兩部分:首先,真理符合論——就我們能夠接受這種理論而言——蘊含著什麼?其次,世界上是否存在著某種對應於邏輯語言中不同詞類之劃分的事物? 關於「符合」,我們已經得出這樣的信念:當一個命題為真時,它之所以為真,是因為存在著被稱作其「證實者」的一個或多個現象。假如它是一個不包含變項的命題,它不可能擁有多於一個的證實者。我們可以將自己限定於這類情況,因為它包含了我們所關心的問題的全部。因而,我們必須探究:當給定一個句子(假設它是真的)時,我們能否從這個句子的結構中推斷出關於這個證實者的結構的某種東西?在這種探究中,我們應該預設一種邏輯語言。 首先考慮一組全都包含某個名稱(或者它的某個同義詞)的句子。這些句子全都擁有某種共同的東西。我們能夠說它們的證實者也擁有某種共同的東西嗎? 這裡,我們必須根據所涉及的名稱的類型作出區分。假如W是如同我們在上一章中所考慮過的那樣完整的一組性質,並且我們形成了如同「W是紅的」、「W是圓的」以及「W是明亮的」之類的若干知覺判斷,那麼這些判斷全都擁有一個共同的證實者即W。但是,假如我作出了若干真實的陳述,並且它們都是關於一種特定的色度C的,那麼它們全都擁有不同的證實者。這些證實者全都擁有一個共同的部分C,這就像這些陳述擁有一個共同的部分「C」一樣。我們將會看到,在這裡,就像在上一章中一樣,我們得出一種觀點,這種觀點在句法上與主謂式觀點幾乎無法區分,其不同之處僅在於它把「主詞」看作一束共同出現的性質。我們可以把剛才所說的話陳述如下:當給定一組像「這是紅的」這樣的表達知覺判斷的主謂式句子時,假如它們全都擁有同一個主詞,那麼它們全都擁有同一個證實者,即這個主詞所稱呼的東西;假如它們全都擁有同一個謂詞,那麼這些證實者全都擁有一個共同的部分,即這個謂詞所稱呼的東西。 這種理論無法應用到諸如「A在B的左邊」這樣的一個句子,這裡的「A」和「B」是我的視野中的兩個部分的名稱。就「A」和「B」而言,我們在上一章中曾充分思考了這個句子。我現在希望考察的是這個問題:對於若干不同的「A在B的左邊」這種形式的句子,假如它們的證實者擁有某種共同的東西,那麼這種共同的東西是什麼? 所涉及的這個問題是那個古老的關於「共相」的問題。我們可能已經結合謂詞——比如說「紅的是一種顏色」或者「高調的C是一種聲音」——研究過了這個問題。但是,由於我們已經把更多的表面看來顯然是主謂式的句子——例如「這是紅的」——解釋為並非真正的主謂式句子,我們將會看到,聯繫關係來討論「共相」是比較方便的。 除了以感嘆的方式被使用的對象詞以外,句子需要一些不同於名稱的語詞。一般說來,我們把這樣的語詞稱為「關係詞」;它們包括代表一元關係的詞,即謂詞。如同在第六章中所解釋的那樣,這個定義是句法的定義:一個「名稱」是一個能夠有意義地出現在任何形式的原子語句中的詞;一個「關係詞」是一個能夠出現在某些原子語句中,但卻只是出現在包含適當數目的名稱的原子語句中的詞。 通常認為,語言需要關係詞;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就語句的證實者而言,這種情況意味著什麼?」一個「共相」可以定義為「一個關係詞的意義(假如存在著某種意義的話)」。孤立地來看,像「如果」和「或者」這樣的語詞並無意義,而且同樣的說法可能適用於關係詞。 也許有人會提議(就像我所認為並將試圖證明的那樣,這種提議是錯誤的)說:為了發出一組類似的聲音中的一種,我們無需假定共相,而僅需假定一組刺激物。然而,問題並非如此簡單。一個共相的捍衛者,如果受到攻擊的話,也許會以這樣的方式開始辯護:「你說兩隻貓,由於它們是類似的,刺激了兩種類似的聲音的說出,並且這兩種類似的聲音都是語詞『貓』的實例。但是,這些貓必須確實是相互類似的,而且這兩種聲音也必須如此。而假如它們確實是類似的,那麼『類似性』將不可能僅僅是一個詞。它是在某些時刻即當有類似性時你所說出的一個詞。」他將會說:「你的技藝和策略也許好像把其他的共相都清除了,但你僅僅是通過把所有問題都推給了這一個依然保留下來的共相即類似性而做到的。你不能擺脫那個共相,因此你倒還不如承認所有其餘的共相。」 共相問題不僅是難以解決的,而且也是難以表述的。讓我們考慮「A在B的左邊」。就像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當下視野中的位置是絕對的,而且是根據它與視覺範圍的中心的關係而得到定義的。它們可以根據上下和左右兩種關係來定義;無論如何,這些關係對於拓撲學的目的而言是足夠的。為了研究當下視覺空間中的位置,有必要讓眼睛保持不動,並把注意力集中於處在視覺範圍中心和周邊的事物。假如我們不是故意保持眼睛不動,我們將會直接去看我們注意到的任何事物;考察一系列位置的自然而然的方式是依次地看它們。但是,假如我們想要研究我們在一個時刻能夠看到的東西,這種方法將不會管用,因為一個特定的物理對象,作為一種視覺材料,當被直接看見時與當遠離視覺中心時,是不一樣的。然而,這事實上幾乎沒有什麼兩樣。我們不能擺脫這個事實,即視覺的位置形成了一個二維的序列,並且這樣的序列需要二元的非對稱關係。在這方面,我們關於顏色所採取的觀點也沒有什麼兩樣。 似乎不能不承認,關係是世界的非語言的成分中的某些部分;類似性,或許還有非對稱關係,不可能像「或者」和「並非」那樣,僅僅被當作言語,並通過解釋而被消除。諸如「在……之前」和「在……之上」這樣的語詞,完全就像專名一樣,「意指」某種出現在知覺對象中的東西。因此,存在一種有效的分析形式,它不是那種整體與部分的分析形式。我們能夠把A-在-B-之-前作為一個整體來感知。但是,假如我們僅僅把它作為一個整體來感知,那麼我們不應該知道我們是看到了A-在-B-之-前,還是看到了B-在-A-之-前。對A-在-B-之-前這種材料進行整體部分式的分析,只能產生A和B,而且遺漏了「在……之前」。因此,在一種邏輯語言中,將存在某些詞類上的區分,它們對應於客觀的區分。 讓我們再次考察這個問題,即非對稱關係是否與類似性一樣也是必需的;並且為了這個目的,讓我們以「A在B之上」為例,這裡的「A」和「B」是事件的專名。我們將假定,我們感知到A在B之上。我們從一個無關緊要之處開始:現在,毫無疑問,我們無須既擁有語詞「在……下面」,又擁有語詞「在……之上」;只要擁有其中的任何一個就足夠了。因此,我將假定,我們的語言不包含語詞「在……下面」。整體的知覺對象,即A-在-B-之-上,以某種方式相似於其他的知覺對象,即C-在-D-之-上、E-在-F-之-上等等;此種方式使我們把它們稱為所有關於垂直的順序的事實。到此為止,我們無需概念「在……之上」;我們可能僅僅擁有一組類似的現象,即所有被稱為「垂直的順序」的事物,也就是,所有導致了類似於「在……之上」的聲音的事物。至此,我們僅僅需要類似性。 但是,我們現在必須考慮非對稱性。當你說「A在B之上」時,你的聽眾是如何知道你並非是說「B在A之上」的呢?他是以和你知道A在B之上完全相同的方式知道這一點的:他感知到聲音「A」先於聲音「B」。 因此,至關重要的問題是在先有A後有B和先有B後有A——或者用書面的寫法,AB和BA——之間作出區分。那麼,考慮下述兩種排列:AB和BA。我要明確的是:我只是在談及這些排列,而未談及與其相似的其他排列。假設S1是第一種排列的專名,S2是第二種排列的專名,並假設A1、A2是兩個A的專名,B1、B2是兩個B的專名,那麼,S1、S2都是由兩個部分組成的,並且S1的一個部分極其類似於S2的一個部分,而另一個部分也極其類似於另一個部分。還有,在兩種情況下,順序安排的關係也是相同的。不過,兩個整體是很不類似的。也許,非對稱性能夠通過這種方式得到解釋:給定若干A和若干B,並對它們進行成對地排列,那麼所得到的整體分為兩類,並且同一個類中的分子相互之間是極其類似的,而不同類中的分子相互之間是很不類似的。假如我們把專名S3、S4給予下述兩種排列:AB和BA;那麼顯而易見,S1和S3是非常類似的,並且S2和S4也是非常類似的,但是S1和S3並不非常類似於S2和S4。(注意:在描述S1和S2時,我們將不得不說:S1是由A1在B1之前構成的,S2是由B2在A2之前構成的。)也許按照這種方式,通過類似性來解釋非對稱性就是可能的,儘管這種解釋並非很令人滿意。 當假定我們能夠通過上述方式或者以某種其他方式取消除了類似性以外的所有共相時,我們依然還要考慮類似性自身是否能夠通過解釋而被清除。 我們將在最簡單的可能的情形中考慮這種情況。兩塊紅的色片(並非必須具有完全相同的色度)是類似的,並且「紅的」這個詞的兩個實例也是類似的。讓我們假定,一組有色的圓盤被展示給我們看,並要求我們說出它們的顏色的名稱——比如說在一次色盲的檢測中。有兩個紅色圓盤相繼被展示給我們,並且每一次我們都說「紅的」。我們一直在說,在初階語言中,類似的刺激產生類似的反應;我們的意義理論就是以此為基礎的。在我們的這種情形中,這兩個圓盤是類似的,並且「紅的」這個詞的兩次說出也是類似的。當我們說這兩個圓盤是類似的時,和當我們說這個詞的兩次說出是類似的時,我們是在說關於這些圓盤和關於這些說出行為的同一件事情嗎?或者,我們僅僅是在說類似的事情嗎?在前一種情況下,類似性是一個真正的共相;在後一種情況下則不是。在後一種情況下,困難在於無窮的倒退;但是,我們能夠確信這種困難是不可克服的嗎?我們將會這麼說,假如我們接受這樣的解決辦法:假如A和B被感知到是類似的,並且C和D也被感知到是類似的,那就意味著AB是某種類型的一個整體,並且CD也是同一種類型的一個整體;也就是說,由於我們不想通過一個共相來定義這個類型,所以AB和CD是類似的整體。我看不出,假如我們試圖用這種方式解釋類似性,我們將如何避免一種無窮的惡性倒退。 因此,儘管帶著猶豫的心理,我還是要斷定:存在著共相,而非僅僅存在著一般語詞。至少,類似性必須被承認,而且既然如此,為了排除其他的共相而接受某些複雜的技巧幾乎是不值得的。 應該看到,上述論證僅僅證明了「類似的」一詞的必要性,而非「類似性」一詞的必要性。 某些包含「類似性」這個詞的命題可以被替換為包含「類似的」這個詞的等值命題,而另外的一些命題則不能。後一類的這些命題我們無須加以承認。比如,假設我說「類似性存在」。如果「存在」意味著當我說「美國總統存在」時它所意指的東西,那麼我的陳述是無意義的。首先,我所能意指的東西可以用這個陳述來表達:「存在某些現象,對它們進行文字的描述需要『a和b是類似的』這種形式的句子。」但是,這個語言學的事實似乎蘊含著一個關於被描述的這些現象的事實,即當我說「a和b是類似的」時被斷言的那類事實。當我說「類似性存在」時,正是關於世界的這個事實,而非一個關於語言的事實,才是我要斷言的。「黃的」這個詞是必要的,因為存在著黃色的事物;「類似的」這個詞是必要的,因為存在著成對的類似的事物。兩種事物之間的類似性,確實與一個事物具有黃的顏色一樣,是一種非語言的事實。 在本章中,我們已經獲得了一種結果。在某種意義上,這種結果就是我們的全部討論的目標。我心裡所想到的這個結果是這樣的:完全的形上學不可知論與對語言學命題的主張是不相容的。某些現代哲學家認為,我們知道許多關於語言的東西,但是對於其他任何事物則毫無所知。這種觀點忘記了:語言就像另一種現象一樣,也是經驗的事物;並且它也忘記了:當一個形上學不可知論者使用語詞時,他必須否認自己知道這一點。就我來說,我認為,部分地通過對句法進行研究,我們能夠獲得大量的關於世界的結構的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