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與真理的探究 · 第二十二章 意義與證實

在第二十一章中,我考慮了可以被認作一種拙劣的經驗論的東西,並決定反對它。我並非要決定反對經驗論的所有可能的形式,而只是想弄清通常作為科學知識被接受的東西的某些含義;在我看來,絕大多數近現代經驗論者都不充分地認識到了這些含義。把那種經驗論與我極其贊成的那些意見相比較,將有助於使我所斷言的東西變得精確。為了這個目的,我在本章中將詳盡地考察卡爾納普《可檢驗性與意義》一文中的某些部分。 [1] 這是一種重要而又謹慎的分析;尤其是他對「還原」與「定義」的區分使人們在很大程度上了解了科學方法論。只要我與卡爾納普的觀點有任何不一致之處,這幾乎都完全產生於我的這種信念:他的分析起步太晚,並且本書主要致力於去解決的某些居先的問題比他所願意承認的更重要。我將開始以爭論的方式為這種看法進行辯護。 卡爾納普首先討論「意義」、「真理」和「可證實性」這三個概念之間的關係。(他稱為「意義」的東西就是我所謂的「含義」,也就是說,它是句子的一種特性。)他說: 「知識論的兩個主要問題是意義問題與證實問題。第一個問題是問,在什麼條件下一個句子擁有意義,即認識的與事實的方面的意義。第二個問題是問,我們如何得以知道某種事物,我們如何能夠發現一個給定的句子是真的或者假的。第二個問題預設了第一個問題。顯然,在我們能夠試圖發現它是不是真的之前,我們必須理解一個句子,即我們必須知道其意義。但是,從經驗論的觀點來看,在這兩個問題之間還存在一種更密切的聯繫。在某種意義上,這兩個問題只有一個答案。假如我知道什麼叫一個給定的句子被發現是真的,那麼我們就知道它的意義是什麼。而且假如對於兩個句子來說,當我們必須把它們看成是真的時它們所依賴的條件是相同的,那麼它們擁有同一種意義。因而,一個句子的意義在某種意義上等同於我們確定其真或假的方式,而且僅當這樣的一種確定是可能的時,一個句子才擁有意義。」 卡爾納普認為這個論題,即「一個句子是有意義的,當且僅當它是可證實的;並且它的意義就是它的證實方法」,被過分簡單化了。他說,這種表述「導致了一種對科學語言的過分狹窄的限制;它不僅排除了形上學語句,而且還排除了某些擁有事實意義的科學語句。我們當前的任務因而能夠表述為對可證實性要求的一種修改。它是一個修改的問題,而不是一個完全拒絕那種要求的問題。」 例如,這種粗糙的觀點由石里克 [2] 所陳述:「陳述一個句子的意義等於陳述這個句子據以被使用的規則,並且這就等於問它可以根據哪種方式被證實(或者被證偽)。一個命題的意義就是它的證實方法[斜體是我標記的]。如果最終不參照實指定義,就無法理解任何意義,而且在一種明顯的意義上,這意味著參照『經驗』或者『證實的可能性』。」 在這段文字中,石里克由於沒有在詞和句子之間作出區分,因而陷入一種謬誤。我們已經看到,所有必要的語詞都擁有實指定義,並因而依賴經驗獲得它們的意義。但是,對於語言的使用而言,至關重要的是,我們可以正確地理解一個由我們理解的語詞所組成的句子——即使我們從未擁有任何一種符合於作為整體的該語句的經驗。小說、歷史以及所有提供信息的東西都依賴於語言的這種特性。可以加以形式化地陳述:有了理解名稱a和謂詞P所必需的經驗,我們就能理解語句「a具有謂詞P」,而無須任何符合於該語句的經驗;而且當我說我們能夠理解這個句子時,我並不意味著我們知道如何發現它是否是真的。假如你說「火星上有與我們這個星球上一樣瘋狂而邪惡的居民」,那麼我能夠理解你,但不知道如何發現你所說的話是否是真的。 還有,當有人說「一個命題的意義就是它的證實方法」時,這忽略了那些極其確定的命題,即知覺判斷。對於這些命題而言,不存在「證實的方法」,因為正是它們構成了在某種程度上能夠被知道的所有其他的經驗命題的證實。假如石里克是對的,那麼我們就會陷入一種無窮的倒退,因為某些命題是通過另外的某些命題被證實的,而這些另外的命題反過來必定又是從它們被再另外的某些命題所證實的方式獲得其意義的,如此直至無窮。所有那些使「證實」成為根本方法的人,都忽視了這個實實在在的問題,即知覺判斷中語詞與非語言現象之間的關係。 證實過程絕不可能被那些使其成為根本方法的人加以充分的檢驗。在其最簡單的形式中,當我首先期待一個事件,然後又感知到它時,證實的過程就發生了。但是,假如一個事件在我沒有首先期待它的情況下就發生了,那麼我就只能感知它,並形成一個知覺判斷。然而,既然這樣,那麼就不存在證實的過程。證實是通過不太可疑的東西確證比較可疑的東西,而且因此必然不可應用於最不可疑的東西,即知覺判斷。 讓我們回到卡爾納普。他說:「假如我們知道一個給定的語句被發現是真的是怎麼回事,那麼我們就會知道它的意義是什麼。」這裡,依據我先前給出的理由,我們必須把包含變項的句子從只包含常項的句子中區分開來。讓我們首先以在其中只有常項的情況為例;比如說,考慮某個主謂語句「P(a)」;這裡的謂詞「P」和名稱「a」都具有實指定義。這意味著我擁有了由語句「P(b)」、「P(c)」、「P(d)」……所表達的某些經驗;並且通過這些句子,我獲得了把「P」與P聯繫起來的習慣。它也意味著我擁有了由語句「Q(a)」、「R(a)」、「S(a)」……所表達的某些經驗;並且通過這些句子,我獲得了將「a」與a聯繫起來的習慣。但是,這裡假定了我從未擁有一種我用語句「P(a)」來表達的經驗。然而,我被假定「知道這個句子被發現是真的是怎麼回事」。除了我們能夠想像將會使我們說出作為一個知覺判斷的句子「P(a)」的知覺對象,我看不到這能意味著什麼。這對理解這個句子來說當然是一個充分的條件,但是我不能肯定它是一個必要的條件。例如,假如我們聽到「P(a)」被斷言了,那麼當在聽和行動之間沒有任何媒介物的情況下,我們就能以適當的方式做出行動,而且因此必須說我們理解了這個句子。 現在,讓我們以在其中所涉及的句子只包含一個變項的那種極其平常的情況為例。根據前面幾章中所說的話,一個並非知覺判斷的命題能否在任何時候都不包含變項是難以決定的。因此,上一段中所討論的那種情況可能從未出現過。無論如何,當它似乎出現時,所涉及的句子通常——假如不是總是——將會被發現是一個存在句,即「有一個x,並且(such that) ……」。 就「有一個x,並且……」這種形式的句子而言,要說明「這個句子被發現是真的是怎麼回事」並不容易,而且涉及另外一個相同形式的句子。以關於一次謀殺的情況為例。根據死因裁判庭的結論,這次謀殺是由某個或者某些未知的人實施的。(為了簡單起見,我們將不考慮「或者某些」。)在什麼意義上我們知道「這個句子被發現是真的是怎麼回事」?最簡單的假設是,某個新的證人走上前來,並說他看到了A先生實施的這次謀殺。我將忽略做偽證的可能性。因而,當我們在考慮一個新的證人的可能性的時候,我們就擁有了一個整體的系列的假設性知覺對象:B或者C或者D……或者Z看到A做出了謀殺行為,A或者C或者D……或者Z看到B做出了謀殺行為,A或者B或者D或者……Z看到C做出了謀殺行為,如此等等;這裡的A、B、C……Z是所有存在的人。因而,知道這個句子被發現是真的是怎麼回事,就等於知道某個人看到某個其他的人實施了謀殺行為是怎麼回事,即知道另外一個相同形式的句子意指什麼。 一般說來,當「fa」、「fb」、「fc」或者其他等等的句子表達一個知覺判斷時,「有一個x,並且fx」這個句子可以被發現是真的。這個句子擁有大量可能的證實者,因而,除非通過另外一個存在語句,我們不能事先描述它的證實者。 然而,在這方面,有必要回憶一下我們就記憶所說過的話。其大意是,我們可以通過過去的知覺知道一個存在命題,而無須知道存在於導致了我們當前模糊回憶的那種場合的那個確定的知覺命題。假如記憶作為一種獨立的知識來源(它們在邏輯上而非因果上是獨立的,因為所有記憶都因果地依賴於先前的知覺對象)被接受了(我認為必須接受它),那麼,若一個句子表達了或者來自當前的一種回憶,則它必須被認為是被證實了的。假如那樣的話,那麼就會有一種證實,這種證實本質上是獲得一個表達記憶信念的存在命題。然而,鑒於記憶的可錯性,這種類型的證實次於經由知覺而來的證實,而且就我們所能做到的而言,我們將總是努力通過知覺的證實對它加以擴展。 目前,我忽略像「所有人都是有死的」這樣的全稱命題的情況。我當前只想表明,對「一個句子被發現是真的是怎麼回事」這個短句的解釋遠非是簡單的。 我在知識論中為之辯護的那種方法和卡爾納普(與許多其他哲學家一起)為之辯護的那種方法之間,有一種起點上的差別。這種差別是非常重要的,並且(我認為)對它的認識不太充分。我是從像「這是紅的」、「那是明亮的」、「現在的我感覺熱」這樣的關於特殊現象的句子開始的。支持這樣的句子的證據並非別的句子,而是一種非語言的現象。這個證據的全體包含在一個單個的這樣的現象中,而且在任何其他時間或地點發生的任何事情都不能證實或駁倒這個證據。先前的現象因果地參與了我對語言的使用:我說「紅」的,是因為有過去的經驗所產生的習慣。但是,習慣形成的方式與「紅的」這個詞的意義是不相關的;這種意義只依賴於習慣是什麼,而不依賴於它是如何形成的。 每一個上述類型的句子都各別地或者總體地在邏輯上獨立於所有其他語句。因此,每當一個這樣的句子被說成是增加或減少了另一個這樣的句子的可能性時,這一定是通過某種相互聯繫的原理。關於這樣的原理,假如人們相信它的話,那麼一定是根據知覺以外的證據而相信它的。關於這樣的原理的最明顯的例子是歸納。 考慮到他所說的話,卡爾納普所想到的句子一定屬於不同的類型。某些引述將有助於使這明晰化。 「我們把語句的檢驗從語句的證實中區分出來,藉此領會一種步驟,例如某些實驗的進行。這種步驟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對這個句子自身的證實,或者對它的否定句的證實。我們會稱一個句子是可檢驗的,假如我們知道這樣的一種檢驗它的方法;並且我們會稱它是可證實的,假如我們知道這個句子在什麼條件下會被證實。」(第420頁) 「語言L中的一個謂詞『P』對一個有機體(比如說一個人)N來說被稱為可觀察的,假如對於適當的自變量,比如說『b』,N在適當的條件下藉助於很少的幾次觀察就能決斷一個完全的句子,比如說『P(b)』,也就是說,在很大程度上達到對『P(b)』或者『並非P(b)』的證實,以至於他將或者接受『P(b)』或者拒絕『P(b)』。」(第454頁) 這些段落顯然表明,卡爾納普想到的是那些具有某種程度的一般性的語句,因為各種不同的現象都可能與它們的真或假具有一種關聯。在第一段中,他提到了在某種程度上證實那個語句或者其否定句的實驗。他沒有說我們每一次從實驗中學到的是什麼。然而,除非每一次實驗都教給了我們某種東西,我們難以發現它能夠與原來那個語句的真或假之間具有某種關聯。還有,原來的那個句子必須與在各種不同時間中所發生的事件之間已經具有一種關聯,因為要不然,在不同時間所發生的實驗就不能增加或減少它之為真的可能性。因此,這個句子,與體現了幾次實驗之結果的那些句子相比,一定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般性。後來的那些句子在邏輯上因而一定比它們所證實或否定的這個句子具有更簡單的形式,而且我們的知識論應該從它們開始,而不是從它們要去證明或否證的句子開始。 一些非常類似的評論也適用於第二段引文。卡爾納普提到,「很少的幾次觀察」對於決定「P(b)」的真是必要的。現在,假如可能有不止一次的觀察,b必須能夠不止一次地出現,因而不能是一個事件,而必須具有一個共相的特徵。我確信,這個結果不是卡爾納普想要的,但是我看不出它如何能夠被避免,或許除非通過第六章中所主張的專名理論。考慮到他賦予時空的那種重要性,卡爾納普被迫拒絕了那種理論。 即使我們採納了第六章中關於專名的理論,我們確實也未逃脫由重複所帶來的困難。設想我在兩個不同的場合看到了一種特定的色度C。我的知覺對象在每一種情況下都是一個複合物,而C必須通過分析而從中分離出來。假如我要使用兩個場合來為我提供關於C的知識,我將需要一個同一性判斷:「我所看到的這種色度就是我記得我曾經看過的某種色度。」這樣的判斷把我帶離了任何一種當前的知覺,並且不能擁有某種很高程度的確定性。因而,根據任何一種理論,卡爾納普所假定的這種重複的可能性都包含著他似乎沒有認識到的某些困難,並且表明了他所考慮的那種類型的句子並非是與經驗證據有關的討論應該由之開始的那類句子,因為與另一類型的句子相比,它既更少具有簡單性,也更少具有確定性。這另一類型的句子的存在蘊含於卡爾納普的討論中,儘管他似乎沒有意識到這種蘊含。 事實上,對語言的所有使用都包含著某種普遍性,但在知識中並非必然如此。例如,考慮一下「謂詞」的定義。一個謂詞就是一個由與某種習慣相聯繫的相似聲音所組成的類。我們可以說:「假定P是一個由相似聲音所組成的類,那麼對於一個給定的有機體N來說,若存在一個由相似事件所組成的類E,並且類E中任何一個分子的出現都在N身上引發一種要發出類P中的一種聲音的衝動,則P是一個『謂詞』 [3] 。」由聲音所組成的類P將僅僅對於N來說才擁有這種特性,假如N頻繁經驗到E和P的分子聯結在一起。重複和普遍性對於這個問題來說其實是必不可少的,因為語言是由習慣組成的,習慣包含著重複,而重複只能是關於共相的重複。但是,在知識中,這一切都不是必要的,因為我們使用語言,並能正確地使用它,而沒有意識到我們由之習得它的過程。 來討論另外一點:卡爾納普定義一個可觀察的謂詞所意指的東西,而沒有——一般說來——定義其真能夠通過觀察而得以檢驗的一個句子將會意指的東西。對於他來說,一個謂詞「P」是可觀察的,假如存在一個能夠通過觀察而得到檢驗的句子「P(b)」。但是,這無助於我們知道「P(c)」是否能夠通過觀察得到檢驗。我想說,除非有許多已經通過觀察得到了檢驗的「P(b)」形式的句子,「P」這個詞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構成意義的那種習慣尚未形成。我想說,與觀察相適的東西與其說是一個詞,還不如說是一個句子:「P」和「c」可能都會擁有一種一定來自經驗的意義,但是可能不存在對「P(c)」這個句子的真或假有影響的觀察。在我看來,重要的問題在於情況是否真的如此,而且我想補充說,在對於經驗材料而言是基本的那類語句中,僅僅一個單個的現象就能給出足夠的證據來斷言或者否定「P(c)」。一旦重複是可能的,我們就已超出了基本的東西。 「可觀察的」這個詞,像所有包含可能性的詞一樣,是危險的。照其本然,卡爾納普的定義說,若某些觀察能夠發生,則「P」是可觀察的。但是,在開始的時候,我們無法知道什麼樣的觀察是可能的,因為它們事實上沒有發生。因此,似乎有必要用「已觀察到的」代替「可觀察的」,並說謂詞「P」是已觀察到的,假如對於某個b來說,某些有助於判定「P(b)」的觀察實際發生了。 還有,卡爾納普的定義,照其本然,純粹是因果的:觀察引起觀察者相信P(b)或者並非 P(b)。他沒有說出任何東西,用以表明存在著某種無論什麼樣的原因(相對於引起),使得這些觀察導致這個信念,而且從他的觀點中,我看不出他能夠說出任何這樣的東西。 因而,一個「可觀察的」謂詞「P」的定義,似乎將會歸結為:「如果存在一個『b』,並且環境導致A斷言『P(b)』或者『並非P(b)』,那麼A觀察到了『P』」。換句話說,由於A的所有斷言都一定是環境的結果,所以,「如果A斷言『P(b)』或者『並非 P(b)』,那麼A觀察到了『P』。」這使得整個理論到頭來空洞無物。 在上述討論的自始至終,我都未聲稱卡爾納普的話是錯誤的,而只是主張有某些居先的問題要加以考慮,並且只要它們被忽視了,經驗知識與非語言現象之間的關係就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我和邏輯實證主義者的不同,主要就在於認為這些居先的問題是重要的。 在這些居先的問題中,最重要的是:從單個經驗中能夠學到某種東西嗎?並且,如果能學到,那麼能學到什麼東西?卡爾納普以及他所屬的整個學派都把知識看作科學知識,並且認為知識是從像「金屬導電」這樣的命題開始的。這樣的命題顯然需要許多觀察。但是,除非每一單次的觀察都產生某種知識,一系列的觀察如何能夠產生知識呢?每個歸納都是以大量的比這個結論更特殊的前提為基礎的:「銅導電」比「金屬導電」更特殊,並且自身就是一個歸納,它來自「這是銅,並且導電」,「那是銅,並且導電」,等等。在這些當中,每一個命題自身也是一個歸納;它們最終都建立在一系列單次觀察的基礎上。每一單次的觀察都告訴觀察者某種東西。用語詞精確地表達從一次觀察中所能學到的東西可能是困難的,但並非不可能;我和邏輯實證主義者一致拒絕關於無法表達的知識的觀念。我看不出如何能夠否認,我們關於事實的知識是從形成於單次觀察的前提中通過推論而建立起來的。 正是由於我認為一些單次的觀察為我們提供了事實的前提,所以在關於這些前提的陳述中,我不能承認「事物」的觀念;這種觀念包含了某種程度的持存性,因而只能從多次觀察中形成。卡爾納普的觀點承認存在於關於事實前提的陳述中的「事物」概念。在我看來,即使不說赫拉克利特,他的觀點似乎也忽視了貝克萊和休謨。你不能兩次踏進同一條河流,因為新的河水連續不停地從你身上流過。但是,一條河流與一張桌子的差別僅僅是一個程度的問題。卡爾納普也許承認一條河流不是一個「事物」;相同的論證也應該使他相信一張桌子不是一個「事物」。 卡爾納普提出了一種論證,以圖證明「一個一般的句子與一個特殊的句子之間在可證實性方面不存在根本的差別,而只有一種程度上的差別」。在這方面,這個論證必須加以檢查。他的論證是這樣的: 「比如說,以下面這個句子為例:『在這張桌子上有一張白紙。』為了弄清這個事物是不是紙,我們進行一組簡單的觀察;然後,假如還存在某種疑問,那麼我們可以進行某些物理的和化學的試驗。在這裡,與在關於一般規律的情形中一樣,我們試圖考察我們從所說的這個句子中推論出來的句子。這些推論出來的句子是關於未來觀察的預言。我們能夠從給定的這個句子中獲得的這些預言的數目是無限的,並且這個句子因而絕不可能被完全證實。」 關於確定性或者完全證實的問題並非一個我希望討論的問題。在我所了解的所有關於這個主題的論證中,除了賴欣巴赫的以外,一個命題是不是確定的這個問題與它是不是一個事實前提這個問題攪混在一起了。我準備承認,我們當作知覺判斷的東西,像回憶一樣,是不可靠的(儘管在一種較低的程度上)。然而,這與下面這個問題並不相干:「我們應該給予我們認作事實前提的那些命題什麼樣的形式?」 顯然,假如從一次觀察中不能學到某種東西,那麼從多次觀察中也不能學到某種東西。因此,我們的第一個問題必定是:「從一次觀察中能夠學到的東西是什麼?」從一次觀察中可以學到的東西不可能包含可以應用於事物的類的語詞,比如「紙」和「桌子」。我們在前面的一章中發現,「有一條狗」不可能是一個事實前提,但是「有一塊犬科動物的色片」可以是一個事實前提。 [4] 一個事實前提必須不包含諸如「狗」、「紙」、「桌子」這樣的被壓縮了的歸納。 上面所引述的卡爾納普的論證,確實包含對我認為是必要的那些事實前提的訴求,但是他是順便作出這種訴求的,並且好像它是不重要的。「為了弄清這個事物是不是紙,我們進行一組簡單的觀察。」從這些觀察的任何一次中,我們學到了什麼?在這一點上,卡爾納普沉默了。他又說:「我們試圖檢查我們從所說的那個句子中推論出來的句子。這些推論出來的句子是關於未來觀察的預言。」這就承認了那些陳述我們將從一次觀察中所學到的東西的句子是可能的,並且使得下述這一點成為顯而易見的:這些句子給出了我們從中推論出「這是紙」的那些事實前提。 關於事實前提的「確定性」,要說的話如下: 第一,我們賦予我們的事實前提一種形式,使得它們當中的任何兩組都不可能是互不相容的,並且也使得任何數目的其他命題都不可能在任何程度上導致任何一個這樣的前提成為可能或不可能的。通過相互關聯,事實前提相互證實或者否證。這種相互關聯依賴於推論原理,尤其是歸納原理。這些原理絕非證明性的;它們僅僅產生可能性,而且當它們所表明為可能的東西並未發生時,它們因此也沒有被證明為假的。 第二,相信一個事實前提的全部理由,就該前提作為一個前提而言,是它所指稱的事件。也就是說,其證據是一個獨特的現象,而非一個句子或者命題或者信念;這個證據在該現象發生的時刻是完全的,在此前是不存在的,並且在以後不可能為任何其他證據所強化。 第三,假如我們像許多哲學家那樣,認為一個事實前提可以在後來的證據的基礎上被拒絕,那麼這一定是因為:我們接受了先天的非證明形式的推論,而且經驗既不能證實也不能反駁這類形式的推論,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我們認為它們比感官的證據更確定。 最後,事實的前提可能不是確定的,但是不存在某種更確定的東西可以表明它們是錯誤的。 * * * [1] 《科學哲學》(Philosophy of science),第Ⅲ卷及第Ⅳ卷,1936年與1937年。 [2] 「意義與證實」,《哲學評論》,第45卷,1936年7月。 [3] 或者更精確地說,一個擁有實指定義的謂詞。 [4] 假定「犬科動物」是用來定義「狗」的,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