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與真理的探究 · 第十三章 句子的含義

一、通論 各種各樣的疑難使得我們不得不考慮這一問題,即什麼東西使得一個句子是有含義的。 首先,在日常語言中存在著被認識到的句法規則。「蘇格拉底是一個人」就是根據這些規則構造的,並且是有含義的;但是,「是一個人」,雖然被認為是一個完整的句子,然而卻違反了這些規則,並且是無意義的。(我使用「無意義的」[nonsensical [1] ]作為「有含義的」一詞的反面。)日常語言中的句法規則顯然意在避免無意義的話,但它們沒有完全達到其目的。我們已經注意到,「四重性喝耽擱」就是無意義的,但是它沒有違反英語的任何句法規則。構造更好的句法規則顯然必須成為我們當前的問題的一部分,而這種規則將自動避免無意義的語言。在我們的討論的早期階段,關於什麼東西是有含義的這一問題,我們接受這種僅有的感覺的指導,但我們希望在終了時獲得某種更好的東西。 「可能性」這個詞有一種與我們當前的問題相聯繫的意義。我們可以說,一個有含義的句子所斷言的任何東西都有某種可能性。我將把這定義為「句法」的可能性。它可能比邏輯的可能性更狹窄,但確實要比物理的可能性更寬廣。「月亮是由綠色的奶酪做成的」在句法上是可能的,但在物理上是不可能的。難以給出某種既是不可反駁的又非句法上可能的邏輯可能性的例子;也許「這既是紅的也是藍的」是一個例子,而且「長號的聲音是藍的」或許也是一個例子。 目前,我不打算問,就一個有含義的假的句子來說,這種可能的東西是什麼。它不會是這個句子,因為那是實際的;它也不會是「這個句子是真的」,因為這只不過是另外一個假的句子。因此,存在一個問題,但我目前將不去探詢它。 「含義」問題是困難的,並且在某種程度上是錯綜複雜的。提綱挈領式地把我將要作出的結論陳述如下,可能有助於使這種討論變得清楚。 一個斷言有兩個方面,即主觀的和客觀的。從主觀方面來看,它「表達」了說話者的一種狀態,這可以稱為一個「信念」,它可以無需語詞而存在,甚至可以存在於不擁有語言的動物和嬰兒身上。從客觀方面來看,該斷言,如果是真的,就「指示」了一個事實;如果是假的,它試圖「指示」一個事實,但卻沒有成功。存在著一些斷言,即那些斷言了說話者所注意到的他自己的目前狀態的斷言。在這些斷言中,被「表達」的東西和被「指示」的東西是相同的。但是,一般說來,這兩者是不同的。一個語句的「含義」就是它所「表達」的。因而,真句子和假句子是同樣有含義的,但是不能表達說話者的任何狀態的一串文字是無意義的。 在接下來的討論中,上述理論,在我看來,將逐漸地表明它是僅有的一種為所呈現出來的那些問題提供了清晰的解決方案的理論。 含義問題與其說可以與說出的句子發生聯繫,不如說與聽到的句子發生聯繫。聽到一個有含義的句子會產生某些效果,這些效果依賴於該陳述的性質而非它的真或假。聽到被認作無意義的句子就沒有這樣的效果。確實,實際上無意義的句子可以擁有某些只有有含義的句子才會擁有的效果;但在那種情況下,聽者通常想像一種意思,而這種意思嚴格說來是這些語詞所不可能擁有的。一般說來,我們可以說,一個聽到的陳述,當被聽者解釋為有含義的時,能夠具有明顯無意義的語言所不可能具有的效果。這是我們在尋求「含義」的定義時必須記在心間的要點之一。 悖論已經表明了關於含義的這個題目比它表面上看起來更困難。毫無疑問,所有悖論都產生於這種行為,即把含義歸屬於事實上無意義的句子。為了排除無意義的句子,在我們系統闡述句法規則時,悖論必須得到考慮。 排中律問題也與我們當前的問題有關。習慣上說每一個命題都是真的或假的,但我們不能說每一個句子都是真的或假的,因為無意義的句子既不真也不假。假如我們把排中律應用到句子上,我們必須首先知道哪些句子是有含義的,因為這個定律只適用於它們。它是否適用於所有有含義的句子,是我在關於命題態度的討論有了結論之後將要加以考慮的一個問題。 我將首先考慮形容詞「有含義的」,然後考察這個問題,即當一個句子是有含義的時,是否存在它所「意味」的某種東西。「愷撒」這個詞意指愷撒;關於句子,是否也存在某種類似的東西呢?從技術上看,假如「p」是一個句子,那麼就像我們能夠在「愷撒」和愷撒之間作出區分一樣,我們也能夠在「p」和p之間作出區分嗎? 帶著這些初步的問題,讓我們開始進行深入的討論。 句子分為三類:真的、假的和無意義的。因而,當應用於句子時,「假的」不是「並非真的」的同義詞,因為一個無意義的句子不是真的,但也不是假的。因此,假如「p」是一個無意義的句子,我們必須區分「p是假的」和「『p是真的』是假的」。後者將是真的,但前者不是真的。假定「並非p」意指「p是假的」,那麼如果p是無意義的,我們將有「並非(p是真的)」,但是我們沒有「並非p」。我們將說,當「p」是沒有意義的時,「並非p」也是如此。 因而,假如「p」是一句話語,而且我們並未確定它是否有含義,那麼情況將如下所述: 從「p是真的」,我們可以推出「p」而且反過來也這樣; 從「p是假的」,我們可以推出「p不是真的」,但是反過來不行; 從「『p是假的』是真的」,我們可以推出「『p是真的』是假的」,但是反過來不行; 從「『p是假的』是假的」,我們只能推出「p是假的或無意義的」;但是從「『p不是真的』不是真的」,我們可以推出「p是真的」。 讓我們通過一個例子來加以闡述。我們將從「這是紅的」這個句子開始,這裡的「這」是一個專名。讓我們把這個句子稱為「p」。現在考慮「p是紅的」這個句子。這似乎顯然是無意義的。但是,假如我們用「p」來意指一份文書或一種印刷體的句子形態,它就不是無意義的,因為這種東西可以是紅的。假如我們接受在作為句子的「p」和作為該句子所意味的命題p之間所作出的區分,這就容易理解了;這是因為「p」可以是紅的,但「p是紅的」是無意義的話。目前,我們可以認為p是一種思想,而「p」是這種思想在其中得以表達的話語。既然如此,「p是紅的」是沒有意義的。假如我們能夠在「p」和p之間作出區分,那麼整個問題就變得清楚了。讓我們把專名「P」給予「這是紅的」這個句子的說出。那麼我們說P意味p,p是真的,而且P意味一種真。讓我們把「Q」這個名稱給予「p是紅的」這個句子的說出。既然如此,任何「Q意味q」形式的陳述都不是真的,而且Q既不意味真,也不意味假。繼續假定在「p」和p之間有一種區別,那麼我更願意說「p」意味(signifes)p,而不說「p」意指(means)p,因為「意義」(meaning)這個詞最好留給單個的語詞。既然如此,我們會說,一個「命題」(假如存在這樣的東西)就是某句話語所「意味」的某種事物。在這種情況下,剩下的問題就是確定哪些話語意味某種事物,以及這種事物是什麼。 但是,所有這一切都假定了,我們能夠反駁用來否定「p」和p之間的區分的任何理由,或者我們至少能夠作出不受那些理由影響的某種相關的區分。我現在就回到這個問題上來。 在許多情況下,在意味某種事物的語詞串與不意味某種事物的語詞串之間的區分是完全清晰的。「蘇格拉底是一個人」意味某種事物,但是「是一個人」並不意味某種事物。「蘇格拉底飲了毒物之後,向他的朋友道別」意味某種事物,但是「飲了毒物,道別」並不意味任何事物。在這些例子中,因為其中所含的語詞太少,以至於整個語詞串變得無意義。但是,也有因為存在過多語詞而導致句子無意義的情況;比如「『蘇格拉底是一個人』是一個人」就不意味任何事物。「排中律是黃色的」也是一種類似的無意義的句子。有時會有一些我們拿不準的情況,比如類似「長號的聲音是藍色的」這樣的情況。悖論產生於似乎意味某種事物,但事實上並不意味某種事物的句子。在這些句子中,最簡單的是「我在撒謊」。這個句子可以擁有無窮多的意思,但是沒有一種意思是我們本想要去表達的。假如我們意指「我說出了初階語言中的一個假命題」,那麼我們就是在撒謊,因為這是二階語言中的一個命題。這種主張——即假如我們是在撒謊,我們就是在說真話——是不成立的,因為我們的假陳述是屬於二階的,而且我們本來是說我們正在說出一階語言中的一個假命題。類似地,如果我們意指「我說出了n階中的一個假命題」,那麼情況也一樣。假如我試圖說「我說出一階語言中的一個假命題,並以同樣的方式說出二階、三階、四階……以至無窮階中的一個命題」,那麼我就同時斷言了(假如這是可能的)無窮多的命題,並且在這些命題中,第一、第三、第五個命題……將是假的,而第二、第四、第六個命題……將是真的。 因而,一種語詞形式是否意味某種事物這個問題並非總是容易的。但是,毫無疑問,某些語詞形式意味某種事物,而另外某些語詞形式不意味某種事物,而且在那些意味某種事物的語詞形式中,某些形式意味真的東西,而另外某些形式意味假的東西。因此,我們必須發現某種方式,來定義無意義的語詞串和意味某種事物的語詞串之間的差別;而且就意味某種事物的句子來說,我們必須探究這種事物是否必須不同於這個句子,或者說,含義是否僅僅可以是形容詞性的。 假如一種語詞形式意味一個命題,我將把這個命題稱作這種語詞形式的「含義」。現在,我假定存在一個有含義的句子所意味的命題。 由此產生了兩個問題:(1)一種語詞形式的「含義」是什麼?(2)我們能給出什麼樣的句法規則,以便使得一種語詞形式成為有含義的? 一種語詞形式的「含義」意指什麼?這裡,我在一種嚴格的意義上使用「含義」這個詞。所說的這種含義一定是命題式的。比如,「英國國王」是一個短語,在一種意義上它擁有意義,但在我所關心的那種意義上卻沒有「含義」。就我們當前的目的來說,這個短語所意味的東西一定是某種真的或假的東西。為了與其他類型的含義相區分,我稱之為「含義」的東西也許可以叫作「命題式的含義」。但是,為了簡潔起見,我將省略「命題式的」這個詞。 一種充分但並非必要的含義標準是,使我們把相關的話語(或者與其意思相反的話語)用作一種斷言的那些知覺經驗可以被想像,或者實際地發生。在某些情況下,我們可以說「雪是白的」,並認為它表達了我們所感知到的東西;因此,「雪是白的」這句話是有含義的。在某些知覺情況下,我們可以說「雪不是黑的」;因此,「雪是黑的」這句話是有含義的。也許,這將暗示我們一句有含義的話所「意味」的東西通常是什麼。 當我說「雪是白的」時,使得我的陳述為真的是一件事,而我所表達的是另一件事。使得我的陳述為真的是一個與雪有關的物理學的事實;但是,我是在表達一種心靈狀態,即某種信念;或者,如果允許我撒謊的話,那麼我是在表達一種願望,即希望其他人擁有某種信念。我們可以忽略這種複雜性,並且假定,在斷言這些語詞時,我表達一種信念。但是,我並未斷言我擁有一種信念;我是在斷言這個信念的對象。那麼,是否存在一個信念的對象即「雪是白的」這句話所斷言的東西呢?某些經驗使我們相信雪是白的;假如這個信念有一個對象,我們可以說我表達了這個事實,即我通過斷言這個對象而相信某種東西(即雪是白的)。我並沒有斷言我相信這個對象;那將是一個不同的斷言,而且即便雪是黑的,這個斷言也可以是真的。我們的問題是:是否有某種當我相信雪是白的時我所相信的東西?而且,如果有,那麼這種東西是什麼? 再則:假如你說「雪是白的嗎?」那麼你所問的是什麼?讓我們設想你是在衣索比亞長大的,但是在一次空襲中你被捕了,並被蒙上眼睛送往北極圈;你在那裡摸到了、嘗到了並聞到了雪,並知道「雪」就是以這種方式向你的三種感官展現出來的那種物質的名稱。那麼你也許會問:「雪是白的嗎?」你並不是在問關於「雪」這個詞和「白的」這個詞,而是關於知覺對象的。你的意思可能是:那些未被蒙上眼睛的人,當他們擁有我知道與「雪」這個詞有聯繫的這些觸覺和嗅覺時,看到白這種性質了嗎?但是,甚至連這種解釋也過於文字化了。假如你此時在觸摸雪、聞雪,你的意思可能是「這種東西通常和白這種性質聯繫在一起嗎?」而且假如你在想像白這種性質,那麼你頭腦里的思想可能是「這種東西通常和那種東西有聯繫嗎?」這裡所說的這種東西指的是觸覺和嗅覺的對象,並且那種東西指的是白這種性質的意象。但是,「那種東西」一定不能解釋為這個意象本身;它更意指類似於這個意象的一個知覺對象。然而,這一點是很難弄清楚的,因為意象似乎以與語詞相同的方式「意指」著一個知覺對象。 顯而易見,假如信念擁有對象,那麼當我相信雪是白的時我所相信的東西,與當我問「雪是不是白的?」時我所懷疑的東西是同一種事物。根據這個假設,不管這種事物是什麼,它都是「雪是白的」這個句子的含義。假如這個句子的這種含義是真的,那麼它之為真是因為某些現象,而這些現象既不是語詞,也不是意象。假如它被知道是真的,那麼這些現象必定是或者已經是知覺對象。假如它是假的,那麼同樣的說法在細節上作必要的修改之後也是成立的。真和假依賴於句子的含義和既非語詞也非意象的某種東西之間的一種關係(除非這個句子談的就是語詞或意象)。 假如我們能夠確定一個句子的「含義」是什麼,我們將會說,正是這種含義被稱為一個「命題」,而且它要麼是真的,要麼是假的。一個句子可以意味一種真,或者意味一種假,或者什麼也不意味。但是假如一個句子意味某種事物,那麼它所意味的東西必定要麼是真的,要麼是假的。 為了試圖發現一個句子的「含義」意指什麼,讓我們把一個有含義的句子與一個沒有含義的句子作一比較。以「蘇格拉底飲毒物」和「四重性飲耽擱」為例。在兩個例子中,前一個在邏輯上可能是——而且曾經是——一個知覺判斷。當它不是一個知覺判斷時,它能使人想起一個複合的意象,而且該意象與那句話擁有同一種含義,或者說,它就是那句話的含義。但是,我們不能形成一個關於四重性正在飲用某物的意象。當我們試圖這麼做的時候,我們只是在想像我們為了逗樂而稱其為「四重性」的某個人。讓我們自問:像「四重性」這樣的一個詞如何能指稱某種被經驗的事物?設想你正在經歷一次軍事訓練,並且不停地聽到「排成四人一列」這個命令。假如你喜歡抽象語詞,那麼你可能會想到「四重性在訓練中是顯著的」。這意指:「在訓練中,有許多現象,在對它們進行文字描述時使用『四』這個詞是自然的。」我們可以把「四重性」定義為「一個命題函項所具有的那種特性,即對於變項的四個值來說該函項恰好都是真的」。因而,我們不得不問:我們如何知道設想一個命題函項的一種特性能飲用某物是無意義的?難以構造具有下述特點的句法規則:當給予那些孤立的語詞以意義時,這些規則將確保遵守它們的每一種語詞組合都是有含義的,而且每一種有含義的語詞組合也將遵守它們。但是,做到這一點也不是非常困難的。這項工作事實上已經由邏輯學家來做了;也許他們沒有完全做得到,但還是相當充分的。麻煩在於,在這項工作中,他們就像普通人一樣,至少部分地為感覺所引導。我們不可能滿足於我們的含義規則,除非我們能夠發現關於它們的某種理由,而且這需要我們確定當一種語詞形式有含義時它所意味的東西是什麼。 我們可以通過這種形式來表述這個問題:「當我們相信某物時,我們相信什麼?」讓我們舉例說明。在一些大的採石廠,每天十二點有一次大的爆炸作業。警報器發出信號,強行要求周圍的人離開;也可能有一些人手裡拿著紅色的旗子,站在周圍的大道和小道上。假如你問他們為什麼站在那兒,他們將會說「因為即將有一次爆炸」。理解警報器的技工們、理解紅色的旗子的周圍人以及需要語詞提醒的過路人,到頭來全都相信同一個命題,即「即將有一次爆炸」這些文字所表達的命題。但是,很可能只有過路人和他們的信息提供者把這個信念轉換成了文字。對於其他人來說,警報器和紅色的旗子起到了語言所起的作用,並且無需任何文字媒介就產生了適當的行為。 警報器和旗子可以看作語言,因為它們的目的就在於傳達信息。但是,一個正在逼近的炸藥筒會傳達非常類似的信息,儘管由於其目的不在於發出通知,所以它不是語言。炸藥筒、警報器和旗子都能以類似的方式在不產生語詞的情況下產生信念。當許多人全都相信即將有一次爆炸時,他們共同相信的東西是什麼?這就是某種緊張的狀態。當爆炸發生時,這種緊張的狀態將被解除。但是,假如他們的信念是假的,這種狀態將會持續一段時間,然後讓位於一種驚訝的心理狀態。這種緊張狀態可以稱作「期待」。但是,這裡產生了一個困難。這個困難是關於這種情況與下述兩種東西之間的關係的:(a)爆炸,或者爆炸沒有發生;(b)為了模糊起見我們將稱作關於這次爆炸的「觀念」的某種東西。顯然,期待一次爆炸是一件事情,而期待(比方說)火車的到來是另一件事情。它們共同擁有期待這種感覺,但是就把這種感覺變成沉默或者吃驚的那種事件而言,它們是有所不同的。因此,這種感覺不可能是構成期待某種事物的那個人的狀態的唯一事物,因為假如這樣的話,任何一個事件都會滿足他的期待,而事實上只有某種類型的一個事件才能做到這一點。然而,整個事情也許都能從心理學上加以解釋嗎?每一個期待信號燈的人在眼睛中都有某些感覺,而且對一次大的聲音的期待包含著某種類似的與耳朵有關的事物。因此,也許可以說,對一個可感現象的期待就在於適當的感覺器官處於敏感性狀態。但是,存在一些與這樣的敏感性狀態相聯繫的感覺,而且可以認為這些感覺構成了一次期待的精神部分。 因此,對於許多一致相信由「即將有一次爆炸」這些文字所表達的東西的人,他們所共同擁有的東西,似乎就是一種與適當的感覺器官相聯繫的緊張狀態、那些器官所具有的一種生理狀況,以及伴隨這樣一種狀況的那些感覺。對於「即將有一次信號燈的閃現」或者「即將聞到充滿了白鼬的房間的味道」,我們可以說上述同樣的話。但是,這些都是非常顯著的現象,而且全都是發生在轉瞬就到的將來。如果我相信某種不太令人激動的事物,比方說明天的《泰晤士報》將刊有天氣預報,或者愷撒曾經越過羅賓遜河,那麼我就無法在我身上發現任何這樣的現象。假如你將告訴我「你一會兒就會被人謀殺」,我也許會被嚇得頭髮直豎;但是,當你告訴我愷撒是在羅馬曆的三月十五日被謀殺的時,我的頭髮將和以前一樣的不整齊,儘管有這樣的事實,即我完全相信你所說的話。 然而,這種差別很可能僅僅是程度上的,除非所涉及的信念只是文字性的。當我提到一個信念「僅僅是文字性的」時,我並不僅僅意味著它是用文字表達的,而是說這些文字所意味的東西並不處於信念持有者的心靈中,他僅僅認為這些語詞是正確的。我們知道「征服者威廉1066」 [2] 是正確的,但是我們並不時常停下來去想這句話意味著什麼。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並不相信「p」,但是相信「『p』意味著一種真」。受過教育的那些人的信念很大程度上就是這種類型的。但是,主要關涉我們的信念是那些並非純粹文字性的信念。這是因為,只有在我們討論了它們之後,我們才能解釋「意味一種真」是什麼意思。 當你期待著一次爆炸的時候,你的身體處於某種狀態之中,而且你的心靈也處於某種相應的狀態。這可能使你想到「爆炸」一詞,而且無論如何都會帶有少量文字附加物的「爆炸」一詞可以導致這種期待的狀態。假如你被告知「剛剛發生過一次爆炸」,而且你極其相信你被告知的事情,那麼在某種程度上,你的身心狀態類似於在你當真的聽到這次爆炸時它所表現出來的情況,儘管相比較而言你的身心此時不太緊張。假如有足夠的力量,想像能夠擁有一些類似於知覺所擁有的物理效果;而當人們相信被想像的東西已經發生時,情況尤其如此。在沒有意象的情況下,通過聯想,語詞能夠擁有這些效果。而且,在任何地方,只要存在著這樣的物理效果,就存在著相伴隨的精神效果。 也許我們現在能夠把一個語句的「含義」解釋如下。首先,一些句子意味著被觀察到的事實。我們已經考慮了這種情況是如何發生的。其次,一些被觀察到的事實是信念。在該信念持有者的身上,一個信念根本不涉及任何語詞;但是,只要有適當的詞彙,發現一個意味著被感知的事實——即我有如此這般的一個信念——的句子總是可能的。假如這個句子是以「我相信……」(I believe that...)開始的,那麼在「我相信」(I believe that)這幾個詞的後面是意味著一個命題的句子,而且這個命題據說就是我所相信的東西。完全同樣的說法也適用於懷疑、願望等等。 根據這種觀點,假如p是一個命題,那麼「我相信p」、「我願望p」、「我懷疑p」等等都可以意味著被觀察到的事實;也可能出現這樣的情況,即「p」意味著一個被觀察到的事實。在這後一種情況下,「p」可以單獨出現,並表示一個知覺對象;但是,如其不然,單獨的「p」不意味著任何被觀察到的事實。或許單獨的「p」確實意味著某種事物;或許,就像我們前面所提出的那樣,它意味著一個作為某個命題態度的構成成分的從屬的複合物。然而,既然如此,我們不得不解釋,為什麼這樣的複合物除了作為命題態度的構成成分以外絕不出現。 上述理論有一些困難。一個困難在於解釋當p是真的時p與這個事實之間的關係。比如,設想我看到了以這樣順序排列的兩個字母,即「AB」,並且我判斷「A在B的左邊」。在這種情況下,我相信與一個事實有某種關係的一個命題p。我們是在設想:p並非文字的,而是某種非文字的東西。這種非文字的東西由「A在B的左邊」這樣的文字所意味著,但它卻不是這些文字由之而表達了一個真理的那個事實。也許有人會主張,我們必須把兩種不同的用法給予這些文字,一種用法被用於當我們斷言p的時候,另一種用法被用於當我們斷言我們相信p的時候。這是因為,當我們斷言p(假定p是一個知覺判斷)時,可以說表達「p」的這些語詞指稱一些對象;而當我們斷言我們相信p時,這些語詞必須有某種精神的意義。根據這種觀點,當我說「蘇格拉底是希臘人」時,所涉及的是蘇格拉底其人;但是當我說「我相信蘇格拉底是希臘人」時,所涉及的只是我關於蘇格拉底的觀念。這一點幾乎是不可信的。 我認為這種反對意見是無效的。假設我看見一個紅色的圓,並說「這是紅的」。在使用這些語詞時,我已離開了知覺對象;假如我不用語詞,而用意象,那麼這些意象就和語詞一樣意指這個知覺對象,但它們是某種不同於知覺對象的東西。當我說「這是紅的」時,或者當我有一個紅色的意象並伴有一種肯定的感覺時,我擁有一種信念;假如我後來說「我相信那是紅的」,那麼所涉及的語詞和意象可以恰好與當我作出一個知覺判斷時它們所是的那個樣子相同。眼見並不足信,而且一個知覺判斷並非一種知覺。 我們當前的想法是,一個句子「p」是有含義的,假如「我相信p」或者「我懷疑p」或者類似的其他語句能夠描述一個語詞無須在其中出現的被感知的事實。存在著一些困難:「能夠描述」是模糊的,而且「語詞無須出現」也要加以解釋。不過,也許能從我們的想法中引申出某種東西。 首先,我們必須解釋語詞無須出現這種說法。它們有時出現,有時不出現。在複雜的命題中,它們實際上是不可或缺的,儘管在沒有它們的情況下我們使用更大的精神力量也許能達到目的。另一個問題是關於「能夠描述一個被知覺的事物」所意指的東西的,而這個問題更困難。我們顯然並不希望排除事實上並未進入命題態度的所有句子。我們想要發現句子的一種特徵,這種特徵使得我們感覺到相信它們或懷疑它們是可能的,並且直到發現了這個特徵之後,我們的問題才能解決。 我們也許會試圖以一種更語言學的方式來定義含義。我們首先把詞分為若干範疇,這些範疇和詞性之間具有某些密切的關係。那麼我們說:給定了任何知覺判斷(它可以是「我相信p」這種形式),任何語詞都可以被屬於同一範疇的另一個語詞所替換,同時卻不會使這個句子失去含義;而且我們允許通過已經考慮過的那些方法形成分子命題和概括命題。於是,我們應該說,如此獲得的這群句子就是有含義的句子的類。但是,為什麼這麼說?我不懷疑對有含義的句子的類所作出的某種語言學的定義——或是上述的定義,或是另外某個定義——是可能的,但是直到為我們的語言學規則找到了某種理由,我們才能滿足。 假如我們為我們的語言學規則找到了一種理由,那麼這種理由一定是由以某種方式與這些規則相關聯的複合物的性質所構成的。在像「A在B的左邊」這樣的命題中,當這是一個知覺判斷時,我們就是在分析一個複合的知覺對象。在表達這樣的一種分析的任何話語中,看來必定至少有一個關係詞。我認為,這並不僅僅是語言的一種性質;我認為這種複合物具有一種對應的成分,即一種關係。我認為,當我們說一句話語是有含義的時,我們意指被該話語所描述的一個複合物是「可能的」;而當我們說由一句話語所描述的複合物是「可能的」時,我們的意思是,存在著一個通過用相同範疇的其他語詞來替換該特定話語中的一個或多個語詞而獲得的某一話語所描述的複合物。因而,假如「A」和「B」是人的名稱,那麼「A殺死B」是可能的,因為布魯圖殺死了愷撒;而且假如「R」是在殺死所隸屬的那個範疇中的一種關係的名稱,那麼,因為同樣的原因,「A對B具有關係R」也是可能的。 在這點上,我們簡略地提及了語言學和形上學的關係。我將在以後的一章中討論這個問題。 現在再提語句的「含義」是什麼這個問題,我們將說,就原子形式的語句來說,含義是信念持有者的一種狀態,或者不如說是相互之間具有某些類似性的一組這樣的狀態。這種狀態的一種可能的形式是一個複雜的意象,或者不如說是諸多相似的複雜意象所構成的一個全體的集合。意象形成一種語言;但是,因為這個事實,即它不包含任何無意義的東西,所以這種語言不同於由語詞所組成的語言。將「含義」的定義推廣到原子語句以外,顯然僅僅是一個邏輯的問題。 迄今為止,我一直假定,當一個句子是有含義的時,存在著某種它所意味的東西。由於一個有含義的句子可以是假的,一個句子的含義毫無疑問不可能是使其為真(或為假)的那個事實。因此,它一定是存在於相信該句子的那個人身上的某種東西,而不可能是存在於該句子所指稱的那個對象中的某種東西。意象是自然而然地被人想到的。意象是在和語詞非常相同的方式上「意指」某種東西的,但是意象具有這樣的優勢,即不存在與無意義的語句相對應的複雜意象。實際的圖像具有相同的優點。我可以作一幅關於布魯圖殺死愷撒的圖像,或者,如果我願意,也可以作一幅關於愷撒殺死布魯圖的圖像;但是我畫不出一幅或是真實的或是想像的關於四重性殺死耽擱的圖像。根據這種理論,從知覺判斷中獲得其他有含義的句子的句法規則,實際上是關於能夠被想像的事物的心理學法則。 我認為,上述理論是一種可能的理論。然而,它在某些方面是令人不快的。對意象的使用要儘可能地加以避免;而且,奧康剃刀使我們希望避免作為有別於句子的某種東西的命題,假如我們能夠做到這一點的話。因此,讓我們嘗試著構造一種理論,以便使得含義僅僅是句子的一個形容詞。 最有希望的建議是通過其因果特性把有含義的句子與無意義的句子區分開來。通過句子被說出的原因,我們能夠在涉及知覺判斷的地方區別真句子與假句子;但是,由於我們現在是在討論真句子和假句子在其中處於同一個層次上的一個問題,所以我們必須考慮句子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效果,而不願考慮它們在說者身上被說出的原因。 許多聽到的句子都沒有對聽者的行為產生可觀察的效果,但它們在適當的情況下總能具有一種效果。「愷撒死了」在我們身上產生的效果極其微弱,但是在該事件發生時卻有極大的效果。無意義的句子,當被認識到是無意義的時,並不引發與其成分語詞所意指的東西相關的任何行為;它們所能產生的東西至多是要求說話者保持沉默。因此,看來它們可以從原因上與有含義的句子區分開來。 然而,存在一些困難。蘭姆(Lamb) [3] 在與一個說下流話的潑婦爭吵時,將她稱作一個她-平行四邊形,並且產生了一種強烈的效果;這種效果比他用任何其他的有含義的辱罵所能產生的效果更強烈。這是因為她不知道他的句子是無意義的。像「上帝是一」這樣的句子在句法上是錯的,而且邏輯學家一定認為它們嚴格說來是沒有含義的,但是許多宗教人士都在很大程度上受這類句子的影響。(正確的說法是「僅僅只有一個上帝」。)因而,與定義含義有關的那位聽者必須是一位在邏輯上受過訓練的聽者。這把我們帶離了心理觀察的範圍,因為它建立了一個標準,而據此標準,一個聽者較之另一個聽者從邏輯上講更合適。使他成為更合適的一定是某種邏輯上的東西,而非某種可以根據行為才得到定義的東西。 在1939年10月的《心靈》雜誌中,有一篇有趣的論文。它是由卡普蘭和科比洛維希所寫的,題目是「必須有命題嗎?」他們以否定的方式作出了回答。我打算先複述他們的論證,然後再作考察。 他們在一種很寬泛的意義上引入了「內隱行為」這個術語,並把它看成當一個有機體使用符號時對該有機體或者「在」該有機體身上所發生的任何事情。他們沒有回答這樣的問題,即內隱行為是通過行為主義的方式還是使用意象來描述。由一個符號載體所引起的內隱行為稱作一個「解釋」。與每一個符號載體相聯繫,都有一種解釋規則,該規則陳述符號載體所引起的那種內隱行為。一個符號就是一個由擁有同一種解釋規則的那些符號載體所構成的類;這個規則被稱為該符號的解釋項。對一個符號載體的解釋是正確的,假如描述該解釋的規則先前已作為這類符號載體的標準確立了起來。我們說O理解一個符號,當O在某些條件下正確地解釋了它的一個分子時。O相信一個符號載體,當O擁有一種對它的正確解釋並伴有一種「肯定的態度」(暫時還未得到定義)時。相信一個符號是一種傾向。我們被告知:「據說一個有機體甚至可以在不涉及符號的地方擁有一種信念。當該有機體擁有這樣一種內隱行為,以致當假如它是由一個符號載體引起的,它就構成了關於那個符號載體的一個信念時,情況就是這樣。」 我們現在來探討「適當的」這個詞的定義:一個有機體O的內隱行為對於一種境況S是適當的,假如它是由S引起的,並且O認識到S。(出現在這裡的「認識到」一詞在這篇文章中沒有得到定義,而且先前也沒有加以討論。)由於解釋是一種內隱行為,所以我們說,對一種符號的解釋對S來說是適當的,假如當S出現且被認識到時,該內隱行為對S來說是適當的。因此,隨之而來的是關於「真的」這個詞的定義: 「一個語句式的符號是真的,當且僅當存在某種境況,以致對該符號的任何載體的正確解釋對於這種境況來說都是適當的。」 在我們能夠成功地檢驗這種理論的充分性以前,有一些必要的預備性工作要做。首先:「符號」這個詞,或者毋寧說「符號載體」這個詞,並未得到定義。為了定義它,我應當說,我們必須從上述那組定義的接近末尾的地方開始。一個事件僅僅通過其效果上的類似性而成為另一個事件的符號載體。我應該說:「對於一個有機體來說,一個由事件組成的類S是另一個由事件組成的類E的符號,如果S的一個分子在O身上所產生的那些效果,作為一種既得習慣的結果,就是(在某些方面和在某些限度內)該習慣被獲得以前E的一個分子所具有的那些效果。」只要上面所提到的那些方面和限度未得到明確,這個定義就是不完全的;但這並不是一個致命的反對意見。而且,我不能肯定把符號限定於既得的習慣是正確的;也許,無條件反射也應該得到承認。然而,由於我們主要關心的是語言,把它們排除出去是合適的。 關於這個題目的困難很大程度上來自於科學術語與規範術語的混合。因而,我們在卡普蘭和科比洛維希的定義系列中,發現了「正確的」和「適當的」這些語詞。這些語詞中的每一個都是通過一種並非規範的——至少在意圖上是不規範的——方式得到定義的。讓我們來更仔細地看看這些定義。 「對一個符號載體的解釋是正確的,假如描述那種解釋的規則先前已被當作那類(即關於那種聲音或形狀的)符號載體的標準。」「標準」這個詞是模糊的。讓我們使其精確化:一位傑出的生理學家可以在符號學的影響下描述自己對僅僅擁有一個實指定義的語詞所產生的反應,讓我們說「正確的」解釋就是《牛津詞典》所提供的並經由這種描述所補充了的解釋。心理學家一經選定並且他的工作一旦完成之後,我們為「正確的」所下的定義現在就擺脫了所有倫理學的污點。但是,結果將是奇怪的。設想有一個人,他認為「貓」意指其他人稱之為「狗」的那種動物。假如他看見了一隻丹麥大狗,並說「有一隻貓」,那麼他是在相信一個真的命題,但是他說出了一個不正確的命題。因此,「正確的」似乎不能用來定義「真的」,因為「正確的」是一個社會概念,而「真的」不是。 也許這個困難能夠克服。當我們的那個人說「有一隻貓」時,通常被稱之為他的「思想」的東西是真的,但他在聽者身上所引起的「思想」不是真的。在他將會(比如說)期待這隻動物發出狗吠而非貓叫的聲音這一意義上,他的內隱行為將是適當的;但是在同樣的意義上,聽者的內隱行為將是不適當的。說者和聽者使用了不同的語言(至少就「貓」和「狗」這些詞而言)。我認為,在關於語言的基本討論中,其社會的方面應該被忽略,並且應該始終設想一個人是在向自己說話,或者某種與此相同的東西,即設想他向一個與自己說完全相同的語言的人說話。這就消除了「正確性」概念。假如一個人能夠解釋自己在先前的一個場合所寫下的筆記,那麼剩下的事情是他自己在語詞使用過程中的始終如一性:我們必須設想他今天使用的語言就是他昨天使用的語言。事實上,在由「正確性」概念所要完成的東西中,剩下的全部事情就是:說者和聽者(或者作者和讀者)必須使用同一種語言,即擁有相同的解釋習慣。 我現在來討論「適當的」這一術語。這裡,我幾乎沒有發現可以批評的地方,除了在我看來,「適當的」一詞的定義能夠併入「符號載體」的定義。假如對於O來說,s是一個由事件構成的類E的一個符號載體,那就意味著O對s所作的反應對於E是「適當的」,即等同於(在適當的限度內)在E的一個分子出現的場合O向E的這樣一個分子所作的反應。現在,讓我們試圖在不使用「正確的」這一概念的前提下重述上述關於「真的」的定義。我們也許會說:「呈現給有機體O的一個語句式的符號是真的,當它作為符號促發了一種行為,並且假若某種境況先前呈現給了該有機體,該行為本來會由這種存在的境況所促發時。」 我說「作為符號」,是因為我們必須把該符號靠自身所促發的行為排除在外;例如,它可能由於聲音太大而使聽者捂起耳朵。這樣的行為是不相關的。我說「假若這種境況先前呈現給了該有機體」,這並非想說它現在沒有出現,而僅僅是想顧及它現在沒有出現這樣的一種可能性。假如它現在出現了,我們無法把由該符號所引起的行為與由它所意味的東西所引起的行為區分開來。 對於上述關於「真的」的定義,需要作出一種或多或少形式上的修正。這種修正與「假若某種境況先前呈現給了該有機體,該行為本來會由這種存在的境況所促發」這句話有關。就一種事實上從未呈現給有機體的境況而言,這個定義將缺乏我們想要的那種含義。從形式上看,一個假命題蘊涵任何其他命題;既然如此,這個條件為任何一個語句式的符號所滿足。我們因此必須通過下述的說法來修正我們的定義:在各式各樣的場合,與給定的境況足夠類似的那些境況,事實上促發了與該符號現在所促發的這種行為足夠類似的行為。所需的類似性的程度不可能用一般詞項來定義,而且必然帶有某種程度的模糊性。另外,所涉及的這種「境況」和這種「行為」必須都是一般的,而非特殊的,因為在修正後的定義中需要每個都能不止一次地出現。 對上述定義有一種嚴肅的反對意見,那就是它只從聽者的立場來考慮句子,而沒有從說者的立場加以考慮。關於真理的最明顯的例子是由環境的某種特徵所引起的驚呼,比如「著火啦!」或者「殺人啦!」而且正是通過年長者所作出的這樣的驚呼,兒童的語言習慣才得以形成。 另外一種反對意見是,每當證實一個句子的境況並未出現在聽者面前時,這個句子之為真一定只是通過隨後的推論才被知道的。這樣的推論的前提一定是通過句子及其所意味的東西的同時出現而被知道的。因此,這種知識一定典型地代表了其他類型的真理由之推導出來的那種最基本的真理。 但是,對於這個主要的問題,即「必須有命題嗎?」我應當說,由卡普蘭和科比洛維希所假定的「內隱行為」恰好就是我用「命題」所意指的東西。假如你對一個英國人說「There's a cat」,對一個法國人說「voilà un chat」,對一個德國人說「da ist eine Katze」,並對一個義大利人說「ecco un gatto」 [4] ,那麼他們的內隱行為將是同一種行為;這就是當我說他們全都相信同一個命題時所意指的東西,儘管他們相信完全不同的句子。而且,他們可以不使用語詞而相信這個命題;我應該說,當一條狗因為聞到一隻貓的氣味而興奮時,這條狗就是在相信這個命題。正是句子所擁有的促發這種「內隱行為」的能力使得它們變得重要了。當一個句子促發了這種內隱行為時,它對於聽者來說是有含義的;當它由這種內隱行為所促發時,它對於說者來說是有含義的。某些關於什麼樣的句子擁有含義的精確的句法規則在心理學上並不普遍適用的;它們類似於禮儀規則。當蘭姆稱那個潑婦為一個她-平行四邊形時,這個句子對她來說是有含義的,並且意指「你是一個令人討厭的女怪物」。為了支持邏輯學家自然提出的這些句法規則,除了禮儀之外,還可以這麼說:一種遵守這些規則的語言,對於懂得該語言的人來說,具有這樣的優點,即每個句子都表達了一個命題,而每個命題都可以由一個句子所表達(只要詞彙是充分的)。它還具有這樣的優點,即在句子與其所意味的東西之間所具有的關係比存在於日常口語中的這種關係更精確,並且更緊密。 從這種長篇討論中,我斷定:有必要區分命題與句子,但是命題無須是不可定義的。它們將被定義為某些種類的心理現象——複雜的意象、期待等等。這樣的現象是由句子所「表達」的,但是句子「斷言」某種其他的事物。當兩個句子擁有同一種意義時,那是因為它們表達了同一個命題。語詞對於命題並不是必要的。對於命題所作的精確的心理學的定義,對於邏輯和知識論來說是不相干的。對於我們的研究來說,唯一必要的事情是,句子意味著某種不同於它們自身的東西;而且當句子不同時,這種東西可以是相同的。由於這個事實,即命題可以是錯誤的,這種東西顯然一定是心理學(或者生理學)意義上的。 二、含義的心理分析 我們已經考慮了當單個語詞作為對象詞時其意義所具有的心理學特徵。一個單個語詞的意義是由導致它被使用的境況以及聽到它時所產生的效果來定義的。一個句子的含義可以通過類似的方式得到定義。事實上,當以一種感嘆的方式加以使用時,一個對象詞就是一個句子。只要我們將自己限定於這些一般情況,關於句子的含義就不存在任何問題。當我們試圖根據心理學來解釋句子的含義與其成分語詞的意義之間的關係時,問題就出現了。對於邏輯學家來說,含義可以通過語詞的意義和句法規則而得到定義。但是,從心理學上來說,句子是一個原因的統一體,並且其效果似乎並不是由孤立的語詞所具有的孤立的效果複合而成的。我們能說「那不是奶酪」的效果是由「不是」的效果以及「奶酪」的效果複合而成的嗎?假如我們這麼說,我們將需要一種關於邏輯語詞的理論,而這種理論要比通常的關於邏輯語詞的理論所包含的心理學成分多得多,但是我不認為這是一個具有決定性的主張。 含義的句法理論是——尤其當它與一種人工的邏輯語言相聯繫時——倫理學的一個分支:它說「具有良好邏輯素養的人將會把含義與下述類型的句子連在一起」。但是也有一種純粹心理學的含義理論。在這種理論中,一個被說出的句子是「有含義的」,假如它的原因是屬於某種類型的;而且一個聽到的句子是「有含義的」,假如它的效果是屬於某種類型的。含義的心理學理論就在於對這些類型作出定義。 我們斷定,「信念」是心靈與身體的某種狀況,而且它並不必然涉及語詞。一個人A可能處於一種以「A相信即將有一聲巨大的爆炸」這些語詞所描述的狀況之中。當A處於這狀況中時,它可能導致他使用「A相信即將有一聲巨大的爆炸」這些語詞。一個句子「p」是有含義的,當能夠有一種由「A相信p」這些語詞所描述的心靈與身體的狀態時。聽到句子「p」是相信「p」這種狀態的一個可能的原因。一個聽到的句子是有含義的,當它能夠成為這樣的原因時。 以上,我們擁有「含義」的兩種不同的定義。一個定義相對於一個說「A相信p」的人所擁有的語言習慣;另一個定義相對於一個聽到A說出了「p」的人所擁有的語言習慣。 一個處於相信狀態中的人可能說出一個句子「p」,並打算以此表達他的信念;但是,擁有其他語言習慣的人可能認為這種表達是不準確的。一個人A可以說「月亮看起來像一隻湯盆那麼大」,B可以說「不,只有一張美元那麼大」,C可以說「你們兩人的句子都是不完全的;你必須說明從眼睛到這隻湯盆或這張美元的距離」。C用「必須」意指什麼?他的意思是說,A與B所說出的句子,儘管明顯不一致,但並非真的像看起來的那樣不一致,因為兩個句子都未描述一種明確的事態。 每個對象詞都有兩種用途,這兩種用途與休謨的「印象」和「觀念」相對應。當直接由一個可感的現象引起時,語詞在聽者身上應用於一個印象。當被聽到或者以敘述的方式被使用時,它不應用於印象,但依然是一個詞,而非只是一種聲音;它依然「意指」某種東西,並且它所「意指」的東西可以稱為「觀念」。同一種區分也適用於句子:一個說出的句子可以描述一種印象,但是一個聽到的句子卻不可以。「印象」和「觀念」一定是非常密切地關聯在一起的,因為要不然就不可能提供信息:在某種意義上,聽者所理解的就是說者所表達的。 [5] 我假定一個人A處於某種狀態中,該狀態可以用「A相信即將有一聲巨大的爆炸」這些詞來描述,並且它在A身上無須涉及語詞。但是,以一種相當不同的方式並通過某些緊張狀態以及聽覺刺激來描述A的狀態一定是可能的。假如A處於某種狀況中,並且如果他擁有與我相同的語言習慣且發現了說話的機會,這種狀況就會導致他說出句子「p」,那麼我將說「A相信p」。 當A在他的心靈中擁有句子「p」時,這個問題似乎更簡單些。但是,這是一種錯誤。A可以在他的心靈中擁有句子「p」,並接著說「我相信p」或者只是斷言p,但不能由此推斷他相信p。他一定相信的東西是「『p』是真的」。他可能完全沒有意識到「p」意指什麼;例如,聽到希臘文《使徒聖經》的虔誠而又沒有文化的信仰者,或者為了取悅老師而說「並且是一個聯結詞」的學童。 讓我們試圖列舉「p」的各種用法。以「紅燈亮了」這個句子為例。我們稱這個句子為「p」。我們設想,你正坐在一位粗心的駕駛員身旁。因為你看到了紅燈,你才說出了這個句子;這可以稱為「p」的感嘆的用法。這裡,「p」直接由它所「指示」的一個可感事實所引起,並且它通過該事實被「證實」了。但是,聽到你的感嘆的司機又如何呢?他做出某種行為,並且這種行為恰好就是當他自己看到紅燈時他會做出的那種行為。在他身上有一種條件反射,並且這種條件反射使他對「紅燈」這些語詞作出反應,就像他對關於紅燈的視覺作出反應一樣。這就是當我們說他「理解」這些語詞時我們所意指的東西。 至此,我們還不需要「觀念」。你對一種視覺刺激作出反應,而司機對一種聽覺刺激作出反應。和你的反應一樣,司機的反應也是對一個當前的可感事實作出的。 但是現在假設,當看到紅燈時你沉默不語,而片刻之後你說「所幸那裡沒有警察,因為你闖越了紅燈」;對此,司機回答說「我不信你的話」。現在假設「p」是「剛才紅燈亮了」。你斷言p,而司機說他不相信p。 在這種情況下,似乎相當明顯地需要「觀念」。你和司機都不關心語詞:你並非在說「『剛才紅燈亮了』這些語詞表達了一種真理」,他也不是在否認這一點。兩人都是在說關於這些語詞所「意指」的東西。 就你而言,我們或許能夠滿足於和那台先說「這是一便士」、後來說「剛才那是一便士」的自動機器所作的類比。剛才看到一盞他此刻不再看到的紅燈的人,與一個沒有看到紅燈的人相比,毫無疑問處於一種不同的狀態。這種狀態可能導致對「剛才紅燈亮了」這些語詞的使用。至於司機,我們可以設想在他身上有一種由「剛才紅燈亮了」這些聽到的語詞所引起的狀態(包含一些肌肉運動的衝動),而且這種狀態與類似「不相信」這個詞所表達的某些抑制的衝動結合在一起。只要我們不引入「觀念」,這就不是足夠明確的。司機身上肌肉運動的衝動剛好就是當你說「你差點碾著一條狗」時在他身上所產生的那同一種衝動,但是他的狀態將不是同一種。你的語詞在他身上產生了關於剛才紅燈亮了這個事實的「思想」,並且他使他的思想遭受了不相信。我們沒有必要確定這種「思想」是由什麼構成的,以及它在心理學與生理學之間是如何按比例分配的,但是我們似乎必須承認它,因為許多顯然不同的信念在其肌肉運動的效果上也可能是無法區分的。 因此,我們所得出的含義的心理學理論有如下述:有一些可以稱之為「相信」的狀態,這些狀態並不必然包含語詞。兩種相信的狀態可以以某種方式關聯在一起,以致我們稱它們為同一個信念的兩個實例。在一個擁有適當的語言習慣的人身上,作為一個特定信念的實例的一種狀態,是一種他可以在其中說出某個語句的狀態。當某個語句的說出是某個信念的一個實例時,該語句據說就「表達」了那個信念。一個說出的語句是「有含義的」,當存在一個它所「表達」的可能的信念時。一個聽到的句子「S」可以被相信、被拒絕或者被懷疑。假如被相信,聽者的信念就由同一個句子「S」所「表達」;假如被拒絕,聽者的不相信就由「並非S」這個句子所「表達」;假如被懷疑,聽者的懷疑就由「可能S」這個句子所表達。一個聽到的句子「S」是有含義的,假如它能引起由「S」、「並非S」和「可能S」所「表達」的三種狀態中的任何一種時。當我們只是說「S」是有含義的時,我們意味著它具有這後一種類型的含義。 這整個的理論完全獨立於任何關於真和假的思考。 在一個重要的方面,上述理論依然是不完全的:它沒有確定,為了成為同一個信念的實例,兩種狀態必須擁有哪些共同的東西。當文字的習慣得以充分確立時,我們可以說,如果兩種狀態能由同一個句子所表達,那麼它們就是同一個信念的實例。也許,唯一的定義是具有因果關係特性的:兩種狀態,當它們導致同一種行為時,就是同一個信念的實例。(在那些擁有語言的人的身上,這將包括說出某個語句這種行為。)我並不完全確信這個具有因果關係特性的定義是充分的。但是,由於沒有更好的定義可供選擇,我將暫時接受它。 三、句法與含義 [6] 在這一節中,我打算考慮構造一種邏輯語言的可能性;在這種語言中,前一節所考慮的含義的心理學條件被譯為精確的句法規則。 從獲自知覺的詞彙以及獲自表達知覺判斷的句子開始,我將給出一個由有含義的句子所組成的句子群的定義,而且那些有含義的句子是通過它們與初始詞彙及知覺判斷的句法關係而得到定義的。一旦這個句子群被定義,我們就能考慮,在一種充分的語言中它能否包含所有有含義的句子,而且不包含其他的句子。 初始的對象詞彙由名稱、謂詞和關係詞組成,它們全都擁有實指定義。從理論上講,關係可以擁有任何數目有限的項;我們無須探究在某個表達我們實際感知的一種關係事實的句子中項的最大數目是多少。在對象詞彙中所需的全部語詞都有實指定義;擁有詞典定義的語詞在理論上是多餘的。對象詞彙在任何時候都易於通過新的經驗而得到擴展;比如你首次吃到中國的魚翅時,你可以把一個名稱給予這種味道。 像我們在第三章中考慮過的那類描述經驗的句子,經常是由單個的關係或謂詞以及一組適當數目的名稱構成的,儘管可能並非始終如此。這樣的句子表達了「知覺判斷」。它們形成了我們的句法構造由之出發的基礎。 假設Rn(a1,a2,a3,…an)是一個表達知覺判斷的句子,它包含一個n元關係Rn和n個名稱a1,a2,a3,…an。那麼,我們制定這樣的替換原理:如果該語句中的任何名稱或所有名稱被任何其他名稱所替換,並且Rn被任何別的n元關係所替換,那麼該語句依然是有含義的。因而,我們從知覺判斷中獲得一個有含義的語句的集合,而這些語句被我們稱為原子語句。 也許可以反對說,這個原理允許構造「長號的聲音是藍色的」這種無意義的語句。但是,根據我的名稱理論,這個句子將斷言擁有不同名稱的兩個對象之間的同一性。我應該說,這不是無意義的,而是假的。我應該把像「紅不同於藍」這樣的句子包括在知覺判斷中;類似地,假如s是長號的聲音所具有的那種性質的名稱,那麼「s不同於藍」就可以是一個知覺判斷。 只要我們能夠避免矛盾的危險,向一個不具自然含義的句子提供一種約定的含義當然是可能的,因為我們是在談論一種人工語言。不具自然含義的句子顯然不是自然而然地為真的;因此,我們能夠為每一個我們希望包括進來,卻又並不自然擁有某種含義的句子(不含有「並非」一詞)提供一種假的含義,比如「這種毛茛屬植物是藍色的」。在涉及原子語句的地方,不存在任何矛盾的危險。因此,假如替換原理由於其他因素而受到懷疑,它的有效性能夠通過約定來保證。因而,沒有理由拒絕它。 構造語句的第二個原理可以稱為結合原理。一個給定的句子可以被否定,而兩個給定的句子可以通過「或者」、「並且」、「如果-那麼」、「如果-那麼並非」等等結合起來。這樣的句子被稱為「分子的」,假如它們或直接地,或經過一些有限的運算產生於原子語句的結合。分子語句的真或假只依賴於它的「原子」的真或假。 所有分子語句都能通過一種運算而得到定義。假如「p」和「q」是任意兩個句子,那麼「p|q」(讀作「p析舍q」)意指「p和q並非都真」或者「p和q不相容」。那麼我們可以把「並非p」定義為「p|p」,即「p和p不相容」;可以把「p或者q」定義為「(p|p )|(q|q)」,即「並非p和並非q不相容」;可以把「p並且q」定義為「(p|q)|(p|q)」,即「p和q並非不相容」。從原子命題出發,並利用任何兩個語句都能由「析舍」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一個新的語句這個原理,我們獲得「分子命題」群。所有這一切都作為關於真值函項的邏輯而為邏輯學家們所熟悉。 下一種運算是概括。給定任何一個或者包含著名稱「a」或者包含著指稱一種關係或謂詞的語詞「R」的句子,我們能夠通過兩種方式來構造一個新的語句。在關於名稱「a」的情況下,我們可以說,用另外一個名稱來代替「a」所得到的一切句子都是真的;或者我們可以說,至少有一個這樣的句子是真的。(我必須再次說明:我不關心如何推斷真實的句子,而僅僅關心從句法上來構造句子,這無關它們的真或假。)例如,通過這種運算,我們從「蘇格拉底是人」導出「一切事物都是人」和「某個事物是人」這兩個句子,或者可以說,導出「『x是一個人』總是真的」和「『x是一個人』有時是真的」這兩個句子。這裡的變項「x」允許取所有使得「x是一個人」這個句子有含義的值,因而也就是取所有作為專名的值。 當我們概括一種關係R——比如說一種二元關係——時,這種過程是相同的,除了當我們代以一個變項S時,「S」的可能的值都被含義條件限定在二元關係的範圍內。例如,以要使人人滿意(to be all things to all men)這條忠告為例。假如我成功地遵守了這條格言,那就意味著,假如x是任何一個人,並且R是任何一種二元關係,那麼我與x之間具有關係R;換句話說,每一個「如果x是一個人,那麼我與x之間具有關係R」這種形式的句子都是真的。或者以「沒有任何兩個人是完全不相關的」為例。這意味著,假如x和y是人,那麼某個「x和y之間具有關係R」這種形式的句子是真的。這就是說,每一個「如x和y是人,那麼某個『x和y之間具有關係R』這種形式的句子是真的」這種形式的句子都是真的。 應該看到,出現在上述情況中的那些關係,無論作為常項還是作為變項,都是內涵而非外延意義上的關係。 包含對謂詞的概括的句子頻繁地出現於日常話語中。這樣的例子有:「拿破崙具備一個偉大將軍所具備的一切特點」和「伊麗莎白具有她的父親和祖父的美德,但卻沒有他們兩人的缺點」。(我不擔保這個例證具備史料方面的準確性。) 由於將出現在第十九章中的理由,我將把通過替換、結合和概括這三種運算而從原子知覺判斷中所獲得的句子的集合,稱為原子語句層。 這個語句層是否能構成一種「充分」的語言,即它能否構成任何語言中的任何陳述都能翻譯過來的語言,是一個重要的問題。這個問題有兩個部分:首先,我們能夠滿足於作為這個結構之基礎的原子語句嗎?其次,我們能夠滿足於把名稱、謂詞和二元關係等作為我們僅有的變項嗎?或者說,我們需要其他的變項嗎?這些問題中的第一個將在第十九章和第二十四章中加以討論;第二個問題必須現在就加以討論,它涉及概括問題,並且在解決悖論時它是相關的。 與替換和結合相比,概括產生了困難得多的問題。本章將要討論的主要問題是:上面所定義的概括對於數理邏輯來說是充分的嗎?或者說,我們需要無法通過上述類型的變項加以定義的那些類型的變項嗎? 首先,讓我們看到,如果「每個f(x)形式的句子都是真的」或者「某個這樣的句子是真的」要擁有某種確定的含義,那麼x能在其中取值的範圍必須是確定的。如果我們擁有任何一種外在的取值範圍,比如人或者自然數,那麼這一點就必須得到陳述。因此,「所有人都是有死的」不可能被解釋為「所有『x是有死的』這種形式的句子都是真的,其中x的各種可能的值是人」,因為這並不單單是從「x是有死的」這個函項中推導出來的。 [7] 「所有『f(x)』形式的句子都是真的」能夠單從這個函項中推導出來的唯一方式,是允許x取所有使f(x)有含義的值。只要我們把自己限定於作為變項的名稱和關係,替換原理就保證了在這方面所需要的東西。 然而,在數理邏輯的一開始,我們需要另外一種變項,即命題變項。我們希望能夠確切地說明矛盾律和排中律,即「任何命題都非既真又假」和「每一個命題要麼真要麼假」。這就是說,「每一個『p既真又假是假的』這種形式的句子是真的」和「每一個『p要麼真要麼假』這種形式的句子是真的」。這裡,含義條件要求「p」是一個句子(或者命題),但初看上去並未對「p」施加任何其他限制。麻煩在於,我們顯然構造了一些指稱所有句子並且因此也指稱它們自身的句子。 更一般地說,假如f(p)是一個關於命題變項p的命題函項,那麼「每一個f(p)形式的命題都是真的」——假如我們允許的話——也是一個命題。它是f(p)中的p的一個可能的值嗎?如果它是的,那麼在p的值的全體中,就存在一個通過該全體而得以定義的值。這就導致了這樣的結果:無論我們把什麼樣的命題的集合指派為p的值的全體,我們一定都是錯誤的,因為存在另外一個通過那個全體而得以定義的p的值,並且這個值隨著該全體的變化而變化。這種情況類似於茹爾丹的中國皇帝和那些成套的盒子的情況。這位皇帝試圖把所有成套的盒子都圍在一個房間裡。最後,他本以為自己成功了,但他的宰相指出,那個房間構成了另外一套盒子。儘管這位皇帝砍了那個宰相的頭,但他再也沒有露過笑容。 因而,命題變項包含一些困難,這些困難典型地體現在說謊者的自相矛盾上。 [8] 我想指出,僅當它們是名稱變項和關係變項的縮寫時,命題變項才是合法的。假設「p」是一個變項,它能代表由我們的替換、結合和概括這三個原理而構造出來的任何句子,那麼我們可以說「每一個f(p)這種形式的句子是真的」不是一個單個的新的句子,而是一個無窮多語句的合取,在這個合取中變項不是語句。 為了這個目的,我們以如下的方式展開論述。我們首先解釋這個陳述,即:如果「p」是一個原子語句,那麼「f(p)」是真的。這個陳述顯然等值於:無論R1和x1擁有哪些可能的值,f{R1(x1)}都是真的;無論R2、x1和x2擁有哪些可能的值,f{R2(x1,x2)}都是真的;如此等等。這裡,變項僅僅是那些x和那些R。 我們現在來討論當「p」是分子命題時的情況。我們將斷言,對於各個x、各個y,以及R和S的所有可能的值來說,f{R(x1,x2,…xm)|S(y1,y2,… yn)}都是真的;而且,當f的自變量並非只有一個析舍而是包含某個有限數目的析舍時,我們將達到類似的斷言。因此,我們現在應該已經解釋了當「p」是任何一個分子命題時「f(p)」是真的這個斷言。 最後,我們允許「p」是從我們先前的任何一個「p」的值中通過概括而獲得的任何一個句子。 我們因而獲得了對「如果p是原子層中的一個語句,那麼『f(p)』總是真的」的一種解釋。然而,這個解釋把這變成了許多句子,而非一個句子。假如當「p」屬於原子層時,「f(p)」也屬於原子層,那麼所有這麼多語句全都屬於原子層,而且並未產生任何一個新的種類的句子。 我們將以一種完全類似的方式來處理「某個『f(p)』形式的句子是真的」,把它看成一個由與上述無窮合取中相同的詞項所構成的無窮析取。 當然,從技術上說,我們依然能使用變項「p」。從技術上說,上述分析的唯一用處,就在於阻止我們把「f(p)總是真的」看成「f(p)」中的「p」的一個可能的值。換句話說,「f(p)總是真的」不允許我們推斷「f{f(p)總是真的}」。這一點是重要的,因為如果談及「p」(或者任何其他變項)的可能的值的全體的斷言擁有任何確定的含義,它們自身一定不在「p」的取值範圍之內。 我們接下來必須考慮函項變項。讓我們在出現名稱「a」的原子層中用「øa」指稱一個命題變項,並假設「f(p)」是基本層中的某個明確的命題函項。那麼,我們能夠形成以ø作為變項的下述函項 f(øa); 而且我們可以考慮「對於每一個ø來說,f(øa)是真的」和「對於某個ø來說,f(øa)是真的」。 相當普通的句子也可以是這種形式的,例如「拿破崙三世具有他的叔叔的所有缺點,卻不具有其任何美德」,或者醉漢向正在提出忠告的教區牧師所說的話:「在各種人中一定有某一種人,並且我就屬於那一種人。」 在這裡,就像關於「對於每一個p來說,f(p)都是真的」一樣,也出現了完全同樣的麻煩。「對於每一個ø來說,f(øa)都是真的」自身似乎也是a的一個函項,並且「對於每一個ø來說,f(øa)都是真的」似乎因此應該蘊含「f{對於每一個ø來說,f(øa)都是真的}」。 但是,既然如此,ø的一些值就是通過ø的值的全體而得到定義的,而且關於ø的值的全體的每一個可構想的定義都可以被表明是不充分的。 讓我們試圖以某些例證來說清這個問題。比如說,「拿破崙三世擁有拿破崙一世的所有惡德」意指什麼?首先,什麼是一種「惡德」?或許我們可以把它定義為「一種習慣,並且這種習慣的每個實例都是一種罪惡」。但我並不需要一種如此嚴肅的分析,因為我的意圖僅僅是闡明句法中的一個要點。為了我的目的,我們可以把一種「惡德」看作某種類型的一個謂詞。因而,假如「R1」代表一個謂詞變項,那麼「R1是一種惡德」就屬於「F(R1)」這種形式。現在讓我們把「拿破崙三世」換為「a」,並把「拿破崙一世」換為「b」。那麼,「拿破崙三世擁有拿破崙一世的所有惡德」就變成了:「每個『F(R1)和R1(b)一起蘊含著R1(a)』這種形式的句子都是真的」,這裡的「R1」是變項。然而,這還是不能令人完全滿意,因為初看上去,「F(R1)」好像把「R1」當成了一個專名而非一個謂詞。如果「F(R1)」要成為一種在原子層中得到承認的形式,就必須對此加以修正。我們可以把「邪惡的」當作應用於個體的謂詞,並把一種「惡德」當作蘊含著邪惡性的一個謂詞。因而,假如「V(x)」意指「x是邪惡的」,那麼「R1是一種惡德」意指:「對於R1的所有可能的值來說,每個『對x的所有可能的值來說,R1(x)都蘊含著V(x)』這種形式的句子都是真的。」現在必須用這種形式來替換在對我們的例子所作的上述分析中出現的「F(R1)」。這種結果可能似乎在某種程度上是複雜的,但即使這樣,對於我們的闡述目的來說,它依然通過人為的方式變得簡單了。 讓我們來舉另外一個例子;這個例子將附帶表明,有必要在涉及謂詞變項的特性與不涉及謂詞變項的特性之間作出區分。假設我們的例子是「皮特是一位典型的英國人」。我們可以把一個類中的一個分子說成是「典型的」,假如它擁有這個類中的大多數分子所擁有的所有謂詞。因而,我們是在說:皮特擁有每個謂詞R1,而且使得「R1(x)並且x是英國人」為真的x的數目超過使得「並非R1(x)並且x是英國人」為真的x的數目。這倒還好,但是假如我們使用的是「特性」這個一般語詞而非「謂詞」,我們就會發現不可能有典型的英國人,因為絕大多數英國人都擁有絕大多數英國人所不擁有的某種特性,例如這樣的特性即身高在5英尺10英寸與5英尺11英寸之間或者某種類似的限定。換句話說,成為典型的就是成為非典型的。這表明,假如我們試圖談論「關於a的所有可能的陳述」,那麼我們就是在冒險。 假如,就像變項p一樣,變項ø只是其他變項的一種方便的縮寫,我們就會避免麻煩。a在其中出現的命題將是: (1)R1(a),R2(a,b),R3(a,b,c),等等; (2)上述命題與原子層中一個或多個命題的結合; (3)對(2)中的命題所作的各種概括,只要a不為一個變項所替換。 因而,「對於每個ø來說,f(øa)是真的」將斷言: (a)對於R1和b等等變項的所有可能的值來說,R1(a),R1(a,b)等等命題都是真的; (b)關於R1(a)|R1(b)等等命題的類似陳述; (c)對(b)所作的各種概括;我們將發現這些概括僅僅是對(b)的一種重複。 在這方面,像變項p一樣,變項ø能夠還原為名稱變項和關係變項,而所付出的代價在於使「對於每一個ø來說,f(øa)都是真的」變成了數目無窮的句子而非一個句子。 在一種二階語言中,「對於每個p來說,f(p)是真的」和「對於每個ø來說,f(øa)是真的」能夠被看作單個的句子。這是常見的現象,而且我無須再詳細論述它。在這種二階語言中,變項指稱符號,而非被符號化的東西。 因此,沒有理由把除了名稱變項和關係變項(在內涵上)之外的任何變項作為基本的東西接受下來。就數理邏輯而言,如果給定了由既非分子命題也非一般命題的命題所組成的集合,那麼僅僅使用結合原理和概括原理,我們就能夠——我如此斷定——從這個集合出發構造一種充分的語言。 還剩下關於原子性原則的問題。這個問題涉及命題,並且所涉及的命題既非分子命題也非一般命題。它是這樣的問題,即所有這些命題是否都屬於下述這些形式中的這種或那種:R1(a),R2(a,b),R3(a,b,c),…… 初看上去,像「我相信蘇格拉底是希臘人」這樣的命題並不屬於這些形式中的任何一種。「我相信所有人都是有死的」這個命題更加困難;在這個命題中,一般性僅僅被應用於一個從屬的命題。我的信念並不等值於「假如x是一個人,我相信x是有死的」,因為我可能從未聽說過x,並且我因此也就不可能相信他是有死的。「A是B的部分」這種形式的命題也產生了一些困難。我將在以後諸章中討論原子性原則。 還有一個涉及概括的問題,那就是變項的範圍與我們的知識之間的關係問題。假設我們考慮某個命題「對於每個x來說,f(x)是真的」,例如「對於x的所有可能的值來說,假如x是人,那麼x是有死的」。我們說,假如「a」是一個名稱,那麼「對於每個x來說,f(x)是真的」蘊含著「f(a)」。我們實際上不能提及「f(a)」,除非「a」是出現於我們實際的詞彙表中的一個名稱。但是我們並不打算作出這樣的限制。我們想說每一個事物都擁有特性f,而非僅僅只有被我們命名的事物具有這種特性。因而,在任何一般命題中,都有一種假設的成分。「對於每個x來說,f(x)是真的」並不僅僅斷言這樣的合取,即 f(a)·f(b)·f(c)… 這裡的a、b、c……是構成了我們的實際的詞彙的名稱(它們在數目上必然是有限的)。我們想要把任何將要被命名的東西,甚至任何可以被命名的東西,都包括進來。這表明,除了對一切事物都擁有一個名稱的神以外,對一般命題進行外延描述是不可能的;並且,甚至連他也需要這個一般命題,即「一切事物都在下表中被提及:a、b、c,…」,而這並不是一個純粹外延的命題。 * * * [1] 英文「nonsensical」的本意是胡言亂語、沒有含義的話、不合邏輯的話以及廢話等等。——譯註 [2] 威廉一世(征服者)[William Ⅰ(the Conqueror)](1028?—1087),法國諾曼底公爵,於1066年率軍渡過英吉利海峽,打敗當時的英國國王,奪得王位,從此成為英王威廉一世。——譯註 [3] 蘭姆,美國物理學家,曾獲諾貝爾物理學獎。——譯註 [4] 英文「There's a cat」、法文「voilà un chat」、德文「da ist eine Katze」及義大利文「ecco un gatto」的意思都是「有一隻貓」。——譯註 [5] 這只是大體如此。其限度將在第十五、十六和十七章中加以考慮。 [6] 讀者可以無妨礙地略過這一節,假如他對數理邏輯不感興趣的話。 [7] 在第十八章中,我們將確立關於一般信念的理論。這種理論似乎與以上所述是不一致的,但是這種不一致僅僅是表面的,因為在這裡,而非在那裡,我們的問題純粹是句法的。 [8] 參見第四章的開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