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與真理的探究 · 第十二章 對涉及命題的問題的分析
本章的目的是陳述一些問題,而非解決它們。解決這些問題的嘗試將會在隨後的幾章中作出。
第一個問題是:邏輯或知識論既需要「命題」也需要「語句」嗎?這裡,我們可以啟發式地把一個「命題」定義為「一個句子所意味的東西」。有些句子是有含義的,另外一些句子是沒有含義的。我們可以設想:當一個句子是有含義的時,就存在某種作為其含義的東西。這樣的設想是自然的,儘管可能是錯誤的。假如存在著這樣的某種事物,它就是我用「命題」這個詞所意指的東西。由於「擁有同一種含義」是確實能夠存在於兩個句子——例如「布魯特殺死愷撒」和「愷撒被布魯特殺死」——之間的一種關係,我們能夠通過下述說法弄清「命題」這個詞的某種意義:假如我們沒有發現它的其他意義,它將意指「與一個特定的句子擁有同一種含義的所有句子所組成的那個類」。
不管是否存在一個名詞性的「含義」,確實存在一個形容詞「有含義的」。我把這個形容詞應用於任何並非作為胡說的句子。我把「有含義的」和「含義」這兩個詞應用於句子,而我把「意義」這個詞應用於單個的語詞。這種區分並沒有語言用法上的根據,但它是方便的。當一個句子不是有含義的時,我稱它為「無意義的」。
任何一種普通語言都不包含禁止人們構造無意義之語句的句法規則,比如「四重性喝了拖延」就不是語法學家可以譴責的句子。然而,似乎清楚的是,構造一種具有下述兩種特性的語言一定是可能的:
(1)根據句法規則從有意義的語詞中構造出來的句子是有含義的;
(2)每一個有含義的句子都是由有意義的且根據句法規則被置於一起的語詞組成的。
應該注意到,除了關於對象詞以外,詞的意義和句子的含義是交織在一起的。其他的詞通過它們出現於其中的最簡單的句子的含義而得到定義。
儘管在一種適當的語言中,給出決定一個句子何時有含義的句法規則應該是可能的,但是一定不要設想「含義」是一個句法概念;恰恰相反,一個非重言式的句子是通過它與其使用者的某些狀態之間的某種關係而變得有含義的。這些狀態就是種種「相信」行為,並且是該語句所「表達」的同一種信念的諸實例。在定義語句與信念(信念一般是非文字性的)之間的關係時,我們必須記住,假的句子與真的句子一樣是有含義的。而且當這種關係既被定義時,我們就必須表明,我們關於含義的句法規則是通過這種關係而得到證明的。
對作為相信者的一種狀態的信念的分析,並不涉及「真的」與「假的」這些概念;儘管我們關心主觀方面的信念,但是我們僅需考慮「表達」其使用者的狀態的句子。但是,「指示」通常並非語句說出者的狀態的一個或多個事實,是陳述句的目的的一部分。一旦我們考慮句子的這個方面,我們就關心起真與假了,因為只有真的句子才成功地作出了陳述。語句所「指示」的東西在第十五章中得到考慮,而且我們從這點出發,關心與「真」和「假」有關的問題。
我所謂的「命題態度」就是例如相信、懷疑、願望之類的現象,它們自然地由包含從句的句子來描述,例如「我認為天要下雨」。在分析這些命題態度時,我們擁有一個由經驗問題和句法問題構成的複雜的混合物。表面上看,「A相信p」這種句法形式的特殊性就在於這個事實,即它包含著一個從句「p」。使得「A相信p」為真的那種現象,似乎是一個包含一個從屬複合物的複合物,而我們必須探究是否存在某種方式來避免對信念進行這樣的描述。
乍一看,命題態度使人們對數理邏輯學家所假定的兩個原則,即外延性原則與原子性原則,產生了懷疑。
外延性原則有兩個部分:
Ⅰ.任何命題函項的真值都唯一地依賴於自變量的真值;也就是說,假如p和q都是真的或者都是假的,那麼在任何一個包含p的句子中,當用q代替p時,視具體情況的不同,該句子依然是真的或假的。
Ⅱ.任何關於一個函項的函項的真值都唯一地依賴於該函項的外延;也就是說,假如只要øx是真的,ψx就是真的,並且反過來也一樣,那麼在任何一個關於函項ø的句子中,當用ψ來代替ø時,視具體情況的不同,該命題依然是真的或假的。
在外延性原則的這兩個方面中,好像沒有一個適用於命題態度。一個人可以相信一個真實的命題,而無須同時相信另一個。他可以相信有些無毛兩足動物不是人,而無須同時相信有些人不是人。因此,在我們試圖解決一個看起來像是純粹邏輯的問題時,我們就捲入了對信念和其他命題態度的分析之中。
原子性原則由維特根斯坦陳述如下(《邏輯哲學論》,2.0201):「每一個關於複合物的陳述,都可以分析為一個關於它們的各構成部分的陳述,並且可以分析為完全描述了這些複合物的那些命題。」這個原則,假如是真的,就意味著,在「A相信p」中,p並沒有作為一個單元出現,而只有其構成成分出現了。
在以上形式中,原子性原則的含義並不是非常清晰的。但是,這個原則有一種技術形式。這種技術形式也許並不嚴格等值於維特根斯坦的形式,但更易於討論、更明確,而且因此(我認為)也更重要。在這種形式中,該原則指出,我們所希望說的每一件事情都能通過「原子層」中的句子說出來;這裡所謂的「原子層」,將在第十三章第三節中得到定義。對於邏輯來說,重要的是要知道,在這種技術形式中,該原則是否是真的。這個原則是「真的」這一說法意味著,構造一種具有下述兩個特點的語言是可能的:(a)這種語言中的每一個句子都是依據該原則構造出來的;(b)任何語言中的每一個有含義的句子都可以翻譯成我們的這種被構造出來的語言。
因而,我們必須按照下述順序討論下述問題:
Ⅰ.一個句子的「含義」是什麼,並且我們能給出什麼樣的句法規則來決定一個句子何時是有含義的?
Ⅱ.我們在某種程度上需要與「語句」相對的「命題」嗎?
Ⅲ.什麼是對「A相信p」的正確分析,並且在何種意義——假如存在某種意義的話——上,「p」出現在「A相信p」中?(關於信念所說的話可以推廣到其他命題態度上。)
Ⅳ.我們能夠構造一種外延性原則在其中成立的充分的語言嗎?如果任何語言中的任何有含義的句子都可以翻譯成某種語言,那麼這種語言就是我所說的「充分」的語言。
Ⅴ.我們能夠構造一種原子性原則在其中成立的充分的語言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