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與真理的探究 · 第十一章 事實的前提

如果假定存在著基本命題,那麼在我看來,對於知識論而言,「基本命題」或者可以定義為「經過仔細檢查之後,在無需任何對其有利的外部證據的情況下,我們依然相信的那些關於特殊現象的命題」。從今以後,我將假定存在基本命題。 讓我們考慮這個定義中的具體內容,並讓我們從這一部分即「對其有利的外部證據」開始。可能存在有利於一個基本命題的證據,但是並非單單這個證據就能產生我們的信念。你可能會在早晨醒來,並發現天亮了,而且看一下你的手錶,你也可以明白現在一定是白天。但是,即使你的手錶指向午夜,你也不會懷疑現在是白天。在任何一種科學體系中,基於觀察的許多命題都是相互支持的,但是每個這樣的命題都能依靠自身的力量而值得人們相信。此外,只有以某種理論為基礎,基本命題之間的相互支持才是可能的。 然而,在有些情況下,儘管我們的信念不是推論的,但它們或多或少是不確定的。這些情況主要出現在與記憶有關的場合。在這些情況下,一個由這些信念構成的體系,比起其中的任何單個的信念,更容易得到人們的接受。我想起Z先生在星期二邀請我吃飯;我查了一下日記,發現其中一篇日記就是這麼記載的。我的記憶和我的日記都是可錯的,但是當它們一致時,我認為它們都錯是不太可能的。以後我還將回來討論這種情況;目前,我希望把它們排除在我的考慮之外。同時,要看到,一個非推論的信念無須要麼是確定的,要麼是不容置疑的。 現在接下來的是關於仔細審查的問題,它是一個難以處理的問題。你說「有一條狗」,而且相當確信你的陳述是真的。我不假設你的信念受到貝克萊主教的攻擊,但受到了他的一位現代商業助手的攻擊。製片人走過來對你說:「哎呀!我希望你會認為它是一條狗,但事實上它是根據一種新的彩色電影方法錄製而成的,這種方法為電影帶來了革命性的變革。」也許,未來的生理學家能以一種看見一條狗所必需的方式刺激視覺神經。從關於布爾道格·德拉蒙德 [1] 的作品中,我猜想,拳頭與眼睛的接觸能使人們看到繁星滿布的天空和道德律。而且,我們全都知道施行催眠術的人能夠做些什麼;我們也知道情感的激動可以製造像麥克佩斯的匕首這樣的現象。根據這些全都來自常識而非哲學的理由,一個頭腦謹慎的人會避免包含在「有一條狗」這種說法中的草率的輕信。 但是,這樣的一個人在這樣的一個場合又會說些什麼呢?由於接受了不適當的教育,他會有一種他不得不抑制的說出「狗」的衝動。他會說:「有一塊犬科動物的色片。」現在設想,由於他對笛卡爾的懷疑方法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他試圖使自己連這一點也不相信。他能發現什麼理由不相信它呢?它不可能被他可以見到或聽到的任何事物所否證,而且他不可能有更好的理由相信其他的視覺或聲音而不相信這一個。如果他懷疑到這種地步,他甚至不可能知道他說出了「狗」,假如他確實這麼說了的話。 我們應該注意到,基本命題,當應用於睡夢時,必定正如當它應用於清醒狀態時一樣,也是真的,因為夢境畢竟確實發生。這是區分基本的東西與解釋的東西的一個標準。 我們因而獲得了作為我們的經驗中最不成問題的事物的當下知覺對象,而且它因而也可以作為所有其他種種確定性和偽確定性的標準與試金石。 但是對於知識論來說,我們感知到某物是不夠的,我們必須用語詞表達我們感知到的東西。現在,絕大多數對象詞都是壓縮了的歸納;我們已經有機會注意到,「狗」這個詞也是這樣的歸納。假如我們僅僅希望記錄我們所感知到的東西,我們必須避免這樣的語詞。做到這一點是非常困難的,並且需要一種特殊的詞彙。我們已經看到,這種詞彙包含了像「紅的」這樣的謂詞性的詞,以及像「先於」這樣的關係詞,但不包括人的名稱、物理對象的名稱,以及由這樣的項所組成的類的名稱。 我們已經考慮過「基本命題」或者說記錄語句這個問題,並試圖表明,如果沒有它們,經驗知識是不可能的。要記住,我們是用兩個特徵來定義「基本命題」的: (1)它是因為一種知覺的出現而產生的,並且這個知覺是其為真的證據; (2)它擁有這樣的一種形式,以致任何擁有這種形式的兩個命題都不可能互相矛盾,假如它們起源於不同的知覺對象的話。 一個具有這兩個特徵的命題不可能被否證;但是,說它一定是真的則是草率的。 也許,任何實際的命題都不能相當嚴格地滿足這個定義。但是,純粹的知覺命題有一種我們可以逐步接近的極限,而且我們越是接近這個極限,出錯的危險就越小。 然而,除了純粹的知覺命題以外,經驗知識需要斷言事實的其他前提。我將把「事實的前提」這個名稱給予任何斷言了擁有一個日期的某種事物的非推論命題,而且經過仔細的審查之後,我也相信這些推論命題。我並不意味著這個日期是這種斷言的一部分,而僅僅意味著某種具有時間性的現象是包含在該斷言的真理中的東西。 對於經驗知識來說,單有事實前提還不夠,因為絕大部分經驗知識都是推論出來的。除此之外,我們還需要演繹所必需的那些前提,以及科學所依賴的那些非證明性推論所必需的某些其他前提——不管它們可能是什麼。很可能也有一些一般命題,比如「假如A先於B,並且B先於C,那麼A先於C」,和「黃與綠比黃與藍更相似」。然而,就像已經提到的那樣,這樣的命題需要進行深入的討論。眼下,我只關心那些與特殊現象有關的我們的經驗知識的前提,即我稱之為「事實的前提」的那些命題。依我看,這些命題有四種: Ⅰ.知覺命題; Ⅱ.記憶命題; Ⅲ.否定的基本命題; Ⅳ.涉及當前的命題態度的基本命題,即涉及我所相信、懷疑或願望等等的東西的基本命題。 Ⅰ.知覺命題。像在前面的一章中那樣,假設我們在一個藍色的圓框中看見了一個紅色的方形。我們可以說「在一個圓中有一個方框」、「在一個藍色的圖形中有一個紅色的圖形」和「在一個藍色的圓中有一個紅色的方框」。所有這些都是知覺判斷。知覺材料總是承認許多命題,它們全都表達了這種材料的某個方面。這些命題勢必比材料更抽象,因為語詞起著給事物分類的作用。但是,在說明的精確性上並不存在一個理論的極限,而且在知覺材料中也沒有本質上不能用語詞表達的東西。 真理符合論,當應用於知覺判斷時,可能會以某種錯誤的方式得到解釋。認為與每一個真的知覺判斷相對應,都有一個單獨的事實,是一種錯誤的想法。因而,在以上關於圓和方的例子中,存在一個擁有某種顏色以及某些角度標註的圓,而且在其內部,存在一個擁有另外某種顏色以及另外某些角度標註的方框。所有這一切都只是一種材料,多種多樣的知覺判斷能夠產生於這種材料。在語言之外,並不存在一個事實即「在一個圓中有一個方框」,以及另一個事實即「在一個藍色的圖形中有一個紅色的圖形」。不存在若干「如此這般」這樣的事實。存在若干我們通過分析從中獲得「如此這般」這樣的命題的知覺對象。但是,只要明白了這一點,把知覺對象叫做「事實」就將是無害的。 Ⅱ.記憶命題。關於這類基本命題,存在一些顯著的困難。首先因為記憶是可錯的,以致在任何特定的情況下,都難以發現它們與知覺判斷具有相同程度的確定性;其次,任何記憶命題嚴格說來都是不可證實的,因為當前或將來沒有任何事物可以使得任何關於過去的命題成為必然的;但是,第三,要懷疑過去存在某些事件或者相信這個世界只是剛剛開始是不可能的。這第三方面的考慮表明一定存在某些關於過去的事實前提,儘管第一方面和第二方面的考慮使得我們很難說清它們是什麼。 首先,我認為,我們必須把我們關於當下的(immediate)過去所知道的東西從記憶這一範疇中排除出去。比如,當我們看到一次快速的運動時,我們知道相關的對象先是在一個位置,現在又在另外一個位置。但是,這是將要包含在知覺中的所有東西,而且不能算作一次記憶。這一點由這個事實所表明:看到一次運動不同於看到某一事物先在一個位置,然後又在另一個位置。 [2] 在記憶與習慣之間作出區分絕不是容易的。在日常言語中,在涉及文字習慣的地方,這種區分被人忽視了。據說,假如一個兒童有正確的文字習慣,他會「記得」乘法運算表,儘管這張運算表從未出現過,而且他可能並不記得他學習這張運算表的任何場合。我們關於過去事件的記憶有時屬於同一種類型:我們擁有一種關於敘述的文字習慣,但沒有其他的東西。這種情況尤其與人們經常陳述的事件一起發生。但是,關於人們至今從未回憶過的或者至少長久未被回憶過的那些過去事件又如何呢?甚至這樣,記憶也可能被聯想——即習慣的一種形式——所喚起。屠格涅夫的小說《煙》開篇就寫到了天芥菜花的味道,後者使人想起了一次久遠的風流韻事。 [3] 這裡,記憶是不自願的;然而,也有故意的回憶,比如說,寫自傳時的回憶。我認為,在這裡,聯想依然是主要的力量。我們從某件容易記住的突出事情開始,並且聯想逐漸地把我們引至我們長時間沒有想到的事情上。通常,這種突出的事情自身依然是突出的,因為它與當前之間具有許多聯想性關聯。顯然,我們並非總是記住我們能夠記住的一切事情,而且使我們在一個特定時刻記得一個特定事件的東西,就是與當前某種事物之間的某種關聯。因而,聯想確實是一次回憶現象中的關鍵因素。但是,這依然讓我們無法確定記憶的認識論地位。 首先,以我們知道過去意味著什麼這個事實為例。如果沒有記憶,這是可能的嗎?人們也許會說,儘管我們對將來沒有記憶,但是我們知道將來意味著什麼。然而,我認為將來是相對於過去而得到定義的:它是「現在的當前已經過去之後的那個時間」。時間的流逝,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從似是而非的現在中得到理解:當一個人說出一個短句比如「晚餐擺好了」時,我們知道在第一個詞與最後一個詞之間有一種時間的流逝,儘管整個的句子出現在似是而非的當前之內。但是,在真實的記憶中,有一種完全不同的過去性,這是聯想與其沒有關係的某種東西。比如說你遇見了一位二十年來未曾謀面的人:聯想將解釋與你可以想起的以往會面相聯繫的某些語詞或意象的出現,但解釋不了這些語詞或意向與過去的關聯。你可能發現把它們歸屬於現在是不可能的,但是你為什麼不把它們僅僅當作某些虛構的幻想呢?你沒有這麼做,而是以為它們指稱了確實發生過的某種東西。因此,僅僅這個事實,即我們能夠理解「過去」這個詞,似乎就蘊含著我們知道某種事情在過去發生過。由於我們關於過去的絕大部分基本知識幾乎不可能指稱一個模糊的「某物」,因此一定存在某些將作為基本命題而被接受的更確定的記憶。 讓我們以某種很難加以懷疑的回憶為例。設想你收到一份電報,說你在澳大利亞的叔叔給你留下了百萬英鎊,而且你上樓告訴你的妻子。當你到你的妻子面前時,你對電報內容的首次閱讀已經成了記憶,但是你幾乎不會懷疑它發生過。或者,以一些更通常的事件為例:在一天結束時,你能回憶起自你起床後所做的許多事情,而且至少關於其中的某些事情,你覺得有一種很高程度的確定性。設想你開始儘可能地多去記住這些事情。有些事情,你之所以知道它們,是因為它們總是發生:你穿衣、吃飯,等等。但是,即便關於它們,在知道它們一定發生過與記得它們之間也存在著一種非常清晰的區別。依我看,在真實的記憶中,我們擁有一些我們對之說「是」或「否」的意象。在某些情況下,我們以一種強調的語氣說「是」,而且毫不猶豫。在另外一些情況下,我們在部分程度上依賴於相關的背景。就我們的目的來說,那些被強調的情況就是重要的情況。在我看來,意象以三種方式出現:僅僅作為想像的東西而出現,或者帶著一種是的感覺出現,或者帶著一種否的感覺出現。當它們帶著一種是的感覺出現,但卻與當前並不一致時,人們認為它們與過去相關聯。(我的意思並不是說,這是對發生於記憶中的東西的一種完全的解釋。)因而,所有記憶都包含命題態度、意義和外部的指稱。在這方面,它不同於知覺判斷。 沒有任何記憶是不可懷疑的。我在夢中擁有一些記憶;正如處於清醒狀態下的最好記憶一樣,它們也是確定的,但卻全是不真實的。有一次在夢中,我記得懷特海和我在一個月前謀殺了勞合·喬治。知覺判斷,當應用於睡夢時,正像當它應用於清醒狀態時一樣,也是真的。確實,這是正確解釋知覺判斷的一個標準。但是,夢中的記憶判斷是錯誤的,除非它們是在記住這個夢的先前的一部分或者清醒狀態下的一個真實事件。 由於記憶並不是不可懷疑的,我們尋求各種方式來鞏固它們。我們作出同步的記錄,或者我們從其他證人那裡尋求證實,或者我們尋找傾向於表明我們所回憶的東西就是我們所期待的東西的理由。通過這些方式,我們能夠增加任何一種給定的記憶之為正確的可能性。但是,我們無法使自己不依賴於一般記憶。關於其他證人的證據,這一點是顯然的。關於同步的記錄,它們很少在嚴格意義上是同步的,而且假如它們是這樣的話,那麼除非通過作出記錄的那個人的記憶,它不可能在隨後被人知道。設想你在11月8日記得你前一天晚上看到了一顆非常明亮的流星,而且你在你的書桌上發現一張你自己用手寫的便條,上面寫著「在11月7日20點32分,我發現了武仙座中一顆非常明亮的流星。便條寫于格林尼治時間20點33分」。你可能記得你寫過這個便條;假如這樣的話,關於流星的記憶和關於便條的記憶便相互印證。但是,如果你不把記憶當作知識的一種來源,你將不知道便條是怎麼出現在那兒的。它可能是一位偽造者寫的,或者是你自己把它作為實際的玩笑寫出來的。作為一個邏輯的事實,下述這一點是相當明顯的:從目前在紙上看到的一組形狀到昨晚在天上看到的一種明亮的光線之間,不可能存在任何證明性推論。因此,情況似乎是這樣的:在涉及過去的地方,我們部分地依賴於證據之間的彼此融貫,部分地依賴於我們對於所說的那種特殊記憶的信念的力量。但是,我們對於通常的記憶的過分信任,使得我們不可能擁有過去的事情完全是一種幻覺這樣的假設。 要記住,在以前的一章中,我們斷定記憶命題時常需要語詞「有的」。我們說:「我知道我在某個地方看到了那本書」,或者「我知道他說過某種非常機智的話」。也許我們能夠記得甚至比這更模糊的事情,比如「我知道昨天發生了某件事情」。我們也許甚至記得「存在一些過去事件」,而且我們剛剛還拒絕承認它是一個事實前提。我認為,把這作為事實前提接受下來就太離譜了,但是確實(在某個給定時刻)存在一些包含「有的」的非推論的記憶命題。這些命題可以在邏輯上從不包含「有的」並且在先前的某個時間中作為當前知覺之表達的命題中演繹出來。有一天你自言自語地說「噢,我丟失了那封信」,而且第二天你又說「我知道我昨天在某個地方看到了那封信」。這是存在於記憶與知覺之間的一種重要的邏輯上的差別,因為知覺絕不可能是一般的或者模糊的。當我們說它是模糊的時,那只是意味著,它並不承認某種其他知覺可以承認的那麼多的推論。但是,意象,在其表象能力方面,可能是模糊的,而且以它們為基礎的知識可能包含「有的」這個詞。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詞可能出現在一個事實前提中。 在承認記憶命題屬於事實前提時,我們允許我們的前提可以是可疑的,而且有時可以是錯誤的。我們有時願意承認與我們認為我們記得的東西相衝突的證據。記憶帶著不同程度的主觀的確定性出現在我們的面前。在有些記憶中,與一個當前的知覺對象相比,幾乎不存在更多的懷疑;而在另外一些記憶中,猶豫不定的成分可能非常巨大。在實踐中,記憶通過儘可能具有因果性的推論而得到加強,但是這樣的推論絕不是論證性的。假如我們可以省缺記憶前提,或者假如我們無法省缺它們,但我們能夠區分兩種類型的記憶,而且其中一種是不可錯的,那將是一種極大的簡化。讓我們來考察這些可能性。 在試圖省缺記憶時,我們將依然承認關於任何一種屬於似是而非的當前事物的知識;因而,我們將依然意識到時間順序。我們將知道「A早於B」是什麼意思。我們因此可以把「過去」定義為「早於似是而非的當前的東西」。我們將通過因果律構造我們關於過去的知識;這就如同我們在地質學中所做的那樣,而在地質學中記憶是不起作用的。我們將看到,我們擁有記錄因某種原因對我們來說是重要的事件的習慣,而記錄的方式或者是寫下來,或者是在我們自己身上產生一種言語上的習慣。比如說,假如當我們被介紹給一個人時,我們反覆地向自己重複他的名字,那麼我們所做的就是後者。我們可以經常這麼做,以致當我們下一次碰到他時,我們立即就想起了他的名字。那麼,據說我們就——用普通的語言來說——「記住」了他的名字,但是我們卻不必回憶起某個過去的事件。以這種方式,即通過記錄或單單通過語詞習慣,來建立我們關於過去的知識,是可能的嗎?按照這種觀點,假如我看到了一個人,並且知道他的名字叫瓊斯,那麼我將推斷我在以前的某個場合一定遇到過他,這正像假如他的臉蛋是隱約熟悉的,我也會這麼做一樣。當我看到一份記錄時,我無須喚起回憶就能知道它是我寫的,因為我現在能夠重抄這份記錄,並進行比較。於是,我就能夠繼續推斷,這份記錄講述了曾經發生在我身上的某件事情。在理論上,這種包含在似是而非的當前時間中的短而有限的時間段,對於發現因果律來說是足夠的;而通過因果律,我們能夠在不必求助於記憶的情況下推斷過去。 我不準備主張,上述理論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毫無疑問,在不求助於記憶的情況下,我們能夠知道關於過去的某種事情。但是我認為,事實上我們關於過去所知道的東西顯然比能夠以這種方式解釋的東西更多;而且,儘管我們必須承認,對於我們認為我們記得的東西,我們有時會弄錯,但是有些回憶幾乎是不可置疑的,以致即便產生了許多相反的證據,它們依然要求我們相信它們。因此,我看不出我們能有什麼理由拒絕把記憶作為我們關於事件過程的知識的來源之一。 尚待研究是否存在兩種類型的記憶,即一種是可錯的,一種是不可錯的。我們或許會這麼主張,同時又不認為我們可以確鑿地知道一種特定的回憶屬於哪一種;那麼我們應當依然有理由認為,在每一種特殊情況下都有某種程度的不確定性。但是,我們至少應當有理由認為有的記憶是正確的。因此,這個理論是值得考察的。 我不會認真地考慮存在兩種類型的記憶——其中一種是不可錯的——的可能性,若不是因為我聽到G.E.摩爾在討論中為之辯護的這種理論。他那時並沒有詳盡地闡述這種理論,而且我並不知道他如何堅定地主張它。因此,我將獨立地嘗試著盡力為其提供更多的合理性根據。 根據邏輯的理由,我們必須認為,任何現象都沒有為支持人們相信任何其他現象提供證明性根據。但是,我們時常不能不承認這些根據提供了實際的確定性。我們發現,如果我們在一個紅的知覺對象出現時作出「那是紅的」這個命題,我們不可能有理由不相信該命題。然而,必須承認,當並未出現一個紅的知覺對象時,相信這個命題從邏輯上說也是可能的。用於設想這種情況並未發生的那些根據,來源於關於語言現象的因果法則。然而,關於像「那是紅的」這樣的知覺判斷,我們在理論上能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出現於它由它所斷言的東西引起時,另一種情況出現於語詞或意象構成其原因的一部分時。在前一種情況下,它一定是真的;在後一種情況下,它一定不是真的。 然而,這是一種需要加以詳盡闡述的說法。當我們說一個知覺對象「引起」一個詞或一個句子時,我們能意指什麼呢?表面上看,我們必須在大腦中設想一個把視覺中心與運動中心聯繫起來的顯著的過程;因此,這種原因絕不是直接的。也許,我們能夠把這個問題陳述如下:在學習說話的過程中,某些從知覺對象通向語言之說出的因果路線(語言-習慣)在大腦中確立。這些路線就是從知覺對象到語言的說出之間最短的可能的路線,所有其他的路線都包含著某種其他的聯繫或習慣。當一種語言之說出通過一個最短的因果路線與知覺對象相聯繫時,這個知覺對象據說就是這種語言之說出的「意義」,而且這種說出是「真的」,因為它所意指的東西出現了。因而,無論這種事態存在於何處,知覺判斷的真理性都從邏輯上得到了保證。 我們必須研究,就記憶而言,某種類似的東西是否可能。 刺激人們作出一個回憶判斷的東西,顯然絕不是被回憶的事件,因為該事件並不屬於當下的過去。這種刺激物可以是一個知覺對象,或者可以是一種「思想」。讓我們把前一種情況視為更簡單的。讓我們設想,你發現自己處於曾經發生一場有趣對話的某個地方,而且你記得這場對話。所涉及的腦機制迄今為止還是假設性的,但是我們可以設想它非常類似於從一個知覺對象到一個「意指」它的語詞之間的通道所涉及的腦機制。當兩個知覺對象A與B共同出現時,一個極其類似於A的知覺對象在未來的一個場合的出現,可以導致一個極其類似於B的意象的出現。可以認為,僅當A和B作為知覺對象已經在先前的一個場合共同出現時,一個類似A的知覺對象和一個類似B的意象之間的某種類型的聯繫才會出現,而且從那個類似A的知覺對象中產生的回憶因此一定是正確的。可以說,當錯誤的記憶發生時,所涉及的聯繫的因果鏈條一定比在正確記憶的情況中所涉及的因果鏈條更長。也許,在這方面,關於記憶的問題可以比作關於知覺的問題。 然而,上述類型的論證,儘管從其自身的角度看可能是正確的,但是對關於事實前提的問題不可能有直接的意義,因為它是以關於腦的詳盡知識為前提的,而這種知識顯然只能通過包含回憶在內的事實前提才能建立。 必須承認,一個事實前提甚至在主觀上也無須是不可懷疑的;它僅需要某種程度的可信性。它因此總是能夠得到加強,假如人們發現它與其他事實前提相一致。刻畫一個事實前提的東西不是不可懷疑性,而是這個事實:它要求一種依靠自身力量而產生的或高或低程度的信念,並且這種信念不依賴於它和其他命題之間的某些關係。因而,我們被引導至自明性與融貫性的一種結合:有時,一種因素比另一種因素重要得多,但在理論中,融貫性總是起著某種作用。然而,嚴格說來,所要求的這種融貫性並不是嚴格的邏輯意義上的,因為事實前提能夠而且應該被陳述為演繹上相互獨立的。所涉及的這種融貫性是我在以後的一個階段將要加以考慮的一個問題。 Ⅲ.否定的基本命題。我們已經有機會考慮了否定的經驗命題,但是我現在要重新考慮它們自身本來就是事實前提,還是起源於若干不相容性命題。 要考慮的問題是:我們是如何知道類似「櫥櫃裡沒有奶酪」或者「愛爾蘭島上沒有蛇」這樣的否定的經驗命題的?當我們在以前的一章中考慮這個問題時,我們堅持這樣的假設,即這樣的命題是從包含像「哪裡有紅色,哪裡就沒有黃色」或者「摸起來硬的東西摸起來不是軟的」這類命題的那些前提中推論出來的。我現在要重新考察關於否定的經驗知識的全部問題。 首先,顯而易見,可感性質分屬於某些種類。存在著顏色,存在著聲音,存在著氣味和味道,存在著各種各樣的觸覺,存在著與溫度有關的感覺。關於這些,有一些事情需要注意。我們可以同時看到兩種顏色,但不是在同一個地點。我們可以同時聽到兩種聲音,而且在其來源方向上無須存在某種可以被發現的差別。除了在鼻子中,氣味是沒有位置的,而且兩種氣味並非必然是不相容的。觸覺擁有某些性質,而且我們可以注意到其中的兩類:一類是占有一定位置的性質,它取決於被接觸的身體的部位;一類是具有或大或小的壓力的性質。在每一種內部,不同性質之間都擁有顏色之間所具有的那類不相容性;也就是說,它們可以同時被經驗到,但不是在身體表面的同一個部位被同時經驗到。同樣的說法也適用於溫度。 因而,就不相容性而言,在屬於不同感官的性質之間顯然存在某些差別。但是關於否定的判斷,不存在這樣的差別。假如有人在黑暗中把你帶到一塊熟的戈爾根朱勒乾酪附近,並說「難道你沒有聞到玫瑰嗎?」你將回答說是的。當你聽到霧角時,你知道它不是雲雀的叫聲;而且,當你什麼也沒有聞到,或者什麼也沒有聽到時,你能夠意識到這個事實。我們似乎必須得出結論說,純粹的否定命題無須推論就可以從經驗上被知道。「注意!你聽到某種東西了嗎?」「沒有。」關於這種對話,並不存在任何深奧難解的東西。當你在這種情況下說「沒有」時,你是在給出一種推論的結果,還是在說出一個基本命題呢?我認為這種知識沒有受到它應該受到的關注。假如你的「沒有」說出了一個基本命題(它顯然一定是經驗的),那麼這樣的命題不僅可以是經驗的,而且顯然可以是全稱的;這是因為,假如你相信邏輯,那麼你的「沒有」可以這樣加以表達:「所有的聲音現在都沒有被我聽到。」 [4] 因而,關於一般經驗知識的這些邏輯困難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減輕。另一方面,假如你的「沒有」表達一種推論,那麼它一定使用了某個一般的前提,因為要不然任何一般結論都不可能被推論出來;而且我們因而還必須承認,不屬於邏輯的某些基本命題是全稱的。 當一個人說「聽」,而然後你並未聽到任何聲音時,假如此時真的存在一種聲音,那麼你就有能力注意到這種聲音。但是這一點並非適用於所有情況。「難道你沒有聽到就餐的鈴聲嗎?」「是的,我正在工作。」這裡,你有一個否定的記憶判斷以及一種賦予該判斷真理性的原因(並非一種根據),而且在這種情況下,你確信這個否定的判斷,儘管你那時並未在聽。 這個結論似乎是不可抗拒的:一個知覺對象或者一種記憶既可以產生一個肯定的事實前提,也同樣可以產生一個否定的事實前提。但是,存在一種重要的差別:在關於一個肯定的基本命題的情況下,知覺對象可以引起語詞的出現;而在關於一個否定的情況下,語詞或者相應的意象一定是獨立於知覺對象而出現的。一個否定的基本命題因而需要一種命題態度,而在這種命題態度中,所涉及的這個命題在知覺的基礎上被否定了。因此我們可以說,儘管一個肯定的基本命題只是由一個知覺對象所引起的(在給定了我們的語言習慣的前提下),但是一個否定的基本命題是由這個知覺對象和先前的一種命題態度所引起的。依然存在一種不相容性,但是它出現在想像與知覺之間。表達這種事態的最簡單方式在於說,因為知覺的緣故,你知道某個命題是錯誤的。一句話:在某種意義上,注意到不存在的東西與注意到存在的東西都是可能的。這個結論是重要的,假如它是真的。 Ⅳ.涉及當前的命題態度的事實前提。這些命題,就像「這是紅的」一樣,報告一個當前的現象,但是它們在其邏輯形式上不同於第一類中的基本命題:它們的邏輯形式包含了對一個命題的提及。就它們可以在獨立於推論的情況下被知道而言,這些命題是斷言某種事物被相信、被懷疑或者被願望等等的命題。這種被相信、被懷疑或者被願望的事物,只能通過一個從屬的命題才能得以表達。顯然,就像我們能夠直接意識到我們所看到的一塊紅的色片一樣,我們能夠同樣直接地意識到相信著或者願望著某種事物。讓我們設想:有人問「今天是星期三嗎?」並且你回答說「我想是的。」你的陳述「我想是的」至少部分地表達了關於你的看法的一個事實前提。對這個命題的分析提出了某些困難,但是我看不出如何能否認它至少包含一個表達某種材料的核心要素。 要看到,這類命題通常是——假如並非總是——心理學的。我不能肯定我們不能使用這個事實來定義「心理學」。也許有人會說,夢屬於心理學,而且涉及夢中的知覺對象的基本命題完全與涉及知覺對象的其他基本命題處於同一個層次。但是,對此可以這樣答覆:唯有當我們醒著時,對於夢的科學研究才是可能的,而且對於任何一種可能的夢的科學來說,所有材料因此都是記憶。關於知覺心理學,也可以作出類似的回答。 不管情況可能如何,在知識中確實有一個重要的部分可以用這個事實即有些基本命題包含著從屬命題來刻畫。 以上討論中所考慮的事實前提全都擁有某種共同的特徵,即它們每一個都涉及一小段時間,而且在這段時間中,它們(或者它們從中演繹出來的其他命題)首次成為前提。在關於回憶的情況下,假如它們是真實的,那麼它們或者等同於在這些回憶所指向的那些時間所作出的知覺判斷,或者在邏輯上可以從這類知覺判斷中推論出來。我們所擁有的關於現在和關於過去的知識部分地是由知覺命題構成的,而我們關於將來的知識完全——很可能除了某些當下的期待——是由推論構成的。 一種「經驗材料」也許可以定義為一個指向某個具體時間,並且在其所指向的那個時間開始為人所知道的命題。然而,這個定義是不充分的,因為我們在進行感知以前就可以推論目前正在發生的事情。知識(在某種意義上)是由被人知道的東西所產生的,這對於經驗材料的概念是基本的。然而,我不希望私下引入產生這個概念,而且我目前因此將不考慮經驗知識的這個方面。 在我們的知識的前提中,一定存在一些不指稱具體事件的命題。邏輯的前提,包括演繹的和歸納的,一般說來都得到了人們的公認;但是,存在其他一些前提似乎也是可能的。兩種不同的顏色不可能在視野的同一個部分,很可能就是這樣的一個前提。關於這類命題的問題是困難的,而且對於它們,我將不發表任何獨斷的言論。 然而,我將發現,作為一種知識論,經驗論是自我反駁的。這是因為,無論它可能得到什麼樣的表述,它一定包含著關於知識對於經驗的依賴的某個一般命題;而且,任何這樣的命題,假如是真的,一定擁有這樣一種後果,即它自身不能被知道。因此,儘管經驗論可以是真的,但是假如是真的,它就不能被知道是真的。然而,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 * * [1] 布爾道格·德拉蒙德(Bulldog Drummond)是英國偵探作品中的主人公,奉命抓捕利用美色殺人的罪犯。——譯註 [2] 啊!就像鐘的指針從數字旁邊輕輕溜過,美也會悄無聲息地離開。(莎士比亞,《十四行詩》第104首) [3] 該小說描寫了主人公利特維諾夫在一次偶然的機會與已成為貴婦人的初戀情人伊琳娜邂逅,並又產生了熱烈的愛情的故事。——譯註 [4] 我以後將證明,知識論無須接受這種邏輯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