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與真理的探究 · 第二章 句子、句法和詞性

語句可以是疑問式的、希求式的、感嘆式的或祈使式的,也可以是陳述式的。在我們餘下的絕大部分的討論中,我們可以僅限於討論陳述句,因為這些語句單獨地是真的或假的。除了是真的或假的之外,陳述句還有另外兩種讓我們覺得有趣的特性,而且其他語句也擁有這兩種特性。這兩種特性中的第一種是:它們是由語詞構成的,並且擁有某種意義,而這種意義則來源於它們所包含的語詞的意義。第二種特性是:它們具有某種統一性;通過這種統一性,它們就可以具備一些作為其構成成分的語詞所不具備的特性。 對於這三種特性的每一種,我們都需要作些研究。讓我們從語句的統一性開始。 單一的語法句子從邏輯上看可能不是單一的。從邏輯上來看,「我走了出去,並且發現下雨了」這個語句,是無法同「我走了出去」和「我發現下雨了」這兩個語句相區分的。但是,「當我走出去時,我發現下雨了」卻是邏輯上單一的語句,它斷言了兩個現象是同時發生的。從邏輯上看,「愷撒和龐培是偉大的將軍」是兩個語句。但是,「在他們都是將軍這一點上,愷撒和龐培是相似的」從邏輯上看卻是單一語句。有的語句從邏輯上看並非是單一的,而是由兩個斷言組成的,並且這兩個斷言是通過「並且」或者「但是」或者「儘管」或者某個類似的連詞連接在一起的。為了我們的目的,把這類語句排除在外將是方便的。就我們的目的而言,單一語句一定是這樣的語句:它說出了某種事物,而這某種事物是無法通過兩個單獨的更簡單的語句來表達的。 接下來,考慮像「如果你將生病,我會難過的」這樣的句子。這個語句無法分成「我會難過的」和「你將生病」這兩個句子。它具有我們要求語句所具有的那種統一性。但是,它具有某些語句所不具有的一種複雜性。如果不考慮時態的話,那麼它陳述了在「我難過」和「你生病了」這兩個句子之間的一種關係。我們可以把它解釋成斷言了下述情況的語句:不管何時,只要這兩個句子中的第二個是真的,那麼第一個也是真的。相對於作為它們構成成分的語句,這樣的句子可以被稱為「分子式的」;根據同樣的對比關係,這些作為它們構成成分的語句則可稱為「原子式的」。在一種非相對的意義上,某些語句究竟是不是「原子式的」,在眼下可以作為一個尚容爭論的問題。但是,當我們在考慮什麼東西產生了語句的統一性時,只要發現一個語句是分子式的,我們最好還是把注意力首先轉移到它的原子上。大致地說,一個原子語句就是只包含一個動詞的語句。但是,這種說法只是在一種嚴格的邏輯語言中才是精確的。 這個問題絕不簡單。假設我先說出「A」,然後說出「B」,你就可以作出這樣的判斷:「聲音『A』先於聲音『B』。」但是,這含有「聲音『A』出現了」和「聲音『B』出現了」這兩層意思,並補充進另外一層意思,即一個現象在另外一個現象之前。因此,你的陳述實際上類似於這樣的一個陳述:「在我出去之後,我把衣服弄濕了。」它是一個分子陳述,其原子是「A出現了」和「B出現了」。那麼,當我們說「A出現了」,我們的意思是什麼呢?我們意味著:存在著一種屬於某個類的聲音,這個類被稱為「A」。因此,當我們說「A先於B」時,我們的陳述就包含了一種隱藏的邏輯形式。這種邏輯形式和以下這個陳述的邏輯形式是相同的:「首先出現了狗吠的聲音,然後出現了馬嘶的聲音。」 讓我們來對這個問題作一番稍微深入的探討。我先說「A」,然後又說「我剛才說了什麼?」你接著回答說「你說了『A』」。現在,當你在這個回答中說出「A」時你所發出的聲音不同於我原先發出的聲音。因此,假如「A」就是某一特定聲音的名稱,你的陳述就是錯誤的。僅僅是因為「A」是一類聲音的名稱,你的陳述才是正確的。你的陳述對我所發出的聲音進行了正確的歸類,這就好像你說「你發出了狗吠般的聲音」一樣。這種情況表明了語言是如何把我們逼進了一般性之中的——甚至當我們最想避免這種一般性的時候。假如我們想要談論我所發出的那種特定的聲音,我們就應該給它一個專名,比如說「湯姆」,並且當你說「A」時,你所發出的聲音我們將稱之為「迪克」。然後我們就可以說:「湯姆和迪克都屬於A類聲音。」我們可以說「我說了湯姆」,但不可以說「我說了『湯姆』」。嚴格地講,我們不應該說「我說了『A』」,而應該說「我說了一個『A』」。所有這些都說明了一個一般原理:當我們使用一個像「A」或「人」這樣的一般詞項時,我們想到的不是共相而是一個實例,並且眼前出現的這個實例與想到的那個實例相類似。當我們說「我說了『A』」時,實際上我們的意思是「我發出了一種聲音,它非常類似於我即將就要發出的聲音『A』」。然而,這已經是題外話了。 我們將回到這個假定,即:我先說了「A」,然後說了「B」。我們將把我第一次發出的特定的聲音現象稱為「湯姆」,並把我第二次發出的特定的聲音現象稱為「哈利」。然後,我們就可以說「湯姆先於哈利」。這就是當我們說「聲音『A』先於聲音『B』」時實際上所要表達的意思。現在,我們似乎終於得到了一個並非僅僅對聲音現象進行歸類的原子語句。 可能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反對意見:當我說「湯姆先於哈利」時,這包含了「湯姆出現了」和「哈利出現了」這兩層意思,這正如當我說「聲音『A』先於聲音『B』」時,也包含著「『A』出現了」和「『B』出現了」這兩層意思一樣。我認為,這種看法是一種邏輯的錯誤。當我說一個類中的某個未經特別指明的分子出現時,只要我知道我所說的是哪一個類,我的陳述就是有意義的。但是,就一個真正的專名來說,除非它命名了某種事物,它是無意義的;而且,假如它命名了某種事物,那種事物就一定出現了。這似乎可以讓人聯想到本體論的證明,但是它確實僅僅是「名稱」的定義的一個部分。一個專名命名了某種事物,而且並不存在著關於這種事物的許多實例。它是通過一種特別的約定來命名這種事物的,而不是通過摹狀詞——摹狀詞是由先前已被賦予意義的語詞組成的——來命名的。當我們說「湯姆先於哈利」時,我們並不是以「湯姆出現了」和「哈利出現了」作為前提的。嚴格說來,「湯姆出現了」和「哈利出現了」都是無意義的。這裡所說的「湯姆」和「哈利」都是特定聲音的名稱。 在實踐中,人們並不把專名給予單個的短暫的現象,因為絕大多數這類現象都不會讓人產生足夠的興趣。當我們有時提到它們時,我們是通過「愷撒之死」和「基督的誕生」這樣的摹狀詞來做到這一點的。目前,如果借用物理學的術語來說的話,我們是把專名給予了某些特定的時空片段,比如,蘇格拉底、法國或月球等等。以前,據說我們是把專名給予了實體或實體的集合。但是,現在我們必須找出一個不同的用語來表達專名所指的對象。 在實踐中,專名總是擁有許多現象,但是它並不是像類名稱那樣擁有現象的:那些分離的現象是這個名稱所意指的東西的某些部分,而非它的某些實例。比如說,考慮一下「愷撒死了」。「死」是用來代表許多現象的一個共用語詞,這些現象相互之間擁有某些相似之處;但是它並非必然是存在於時間與空間中的某種相互聯繫。在這些現象當中,每一個現象都是一個死。正好與此相反,「愷撒」代表了一系列聚集在一塊的現象,而非一系列各別的現象。當我們說「愷撒死了」時,我們其實是在說:愷撒這個系列現象當中的一個現象是死這個類中的一個分子。這個現象被稱之為「愷撒之死」。 從邏輯的觀點來看,專名可以被賦予時空中的某個連續部分(肉眼可以看得到的連續性就可以了)。一個人生命中的兩個階段可能會擁有不同的名稱;例如,艾布拉姆和亞伯拉罕,或者,奧克塔維厄斯和奧古斯塔斯。「宇宙」可以看成是給予全部的時空的一個專名。我們能夠把專名給予時空中的很小的部分,只要它們的大小足以被人察覺到。假如在某個特定日期的下午六時,我說了一次「A」,我們就能夠把一個專名給予這個聲音,或者更具體地說,給予眼前的某個人在聽我說話時所擁有的那種聽覺。但是,即使當我們達到這種細微的程度時,我們仍然不能說我們命名了某種沒有結構的事物。因此,至少在目前來說,我們可以假定:每一個專名都是一個結構的名稱,而不是某種缺乏部分的事物的名稱。但是,這是一個經驗的事實,而非一種邏輯的必然性。 如果我們要避免一些非語言學的問題上的糾纏,我們必須根據語句的複雜性來區分語句,但不是根據它們碰巧所擁有的複雜性,而是根據包含在其形式中的複雜性。「亞歷山大先於愷撒」之所以是複雜的,是由於亞歷山大和愷撒所具有的那種複雜性。但是,「x先於y」,根據其形式,並不意味著x和y是複雜的。事實上,由於在愷撒出生之前亞歷山大就死了,所以亞歷山大的每一個構成成分都先於愷撒的每一個構成成分。我們因而可以把「x先於y」作為原子形式的命題來接受,即使我們不能實際提到給出了一個原子命題的一個x和一個y。那麼,我們將說,一種命題形式是原子式的,假如一個命題擁有這種形式這一事實,在邏輯上並不意味著它是由從屬命題所組成的一個結構。而且,我們還將補充說,從邏輯上看,一個專名並非必然要命名一種擁有若干部分的結構。 對於這種嘗試即揭示何種東西構成了一個語句所擁有的那種基本的統一性,上述的討論是一種必要的準備。這是因為,這種統一性,無論其性質可能是什麼,都明顯存在於原子形式的語句中,並且應該首先在這類語句中得以考察。 在每個有含義的語句中,在其所包含的幾個語詞——除去那些僅僅用來揭示句法結構的語詞——的意義之間,必須存在著某種聯繫。我們發現,「愷撒死了」斷言了在愷撒和死這兩個類之間存在著一個共同的分子,而愷撒和死這兩個類都是由事件組成的。這僅僅是語句所能斷言的那些關係中的一種。在每一種情況下,句法都表明了所斷言的那種關係是什麼。有些情況要比「愷撒死了」更為簡單,另外一些情況要比它複雜。假設我指著一株黃水仙,然後說「這是黃的」。這裡所說的「這」,可以看成是我目前的視野中的一個部分的專名,而「黃的」則可以看成一個類名稱。按照這樣的解釋,這個命題要比「愷撒死了」簡單,因為它對某個給定的對象歸了類。它在邏輯上類似於「這是一個死」。在我們能夠知道兩個類有一個共同的分子即「愷撒死了」所斷言的東西之前,我們必須能夠知道這樣的命題。但是,「這是黃的」並不像它所看起來的那樣簡單。當兒童在學習「黃的」這個詞的意義時,首先存在著一個對象,或者不如說,一個對象的集合;而根據定義,這個對象是黃的。然後,存在著一種知覺,即別的對象在顏色上類似於那個黃色的對象。因此,當我們對一個兒童說「這是黃的」時,我們要向他傳達的意思是(若能如願以償的話):「這在顏色上類似於一個對象;根據定義,這個對象是黃色的。」所以,分類性的命題,或者說,諸如確定屬性的命題,實際上是斷言了某種類似性的命題。如果是這樣的話,最簡單的命題也是關係命題。 然而,在對稱關係和不對稱關係之間存在著一種區別。一種關係,如果在x和y之間成立,而且在y和x之間也成立,那麼就是對稱的。一種關係,如果在x和y之間成立,而在y和x之間並不成立,那麼就是不對稱的。因此,類似性是對稱的,不類似性也是對稱的。但是,「在……之前」、「比……大」以及「在……的右邊」等等,則是不對稱的。也有一些關係,它們既不是對稱的,也不是不對稱的;「兄弟」就是一個例子,這是因為,如果x是y的兄弟,y則可能是x的姐妹。這些關係以及不對稱的關係,被稱為非對稱關係。非對稱關係是極其重要的,許多著名的哲學觀點都由於非對稱關係的存在而被駁倒了。 讓我們試圖陳述一下關於非對稱關係的語言事實究竟是什麼。「布魯圖殺死了愷撒」和「愷撒殺死了布魯圖」這兩個句子都是由相同的語詞組成的,並且在每一種情況下,這些語詞都是根據時間順序排列的。不過,在這兩個語句中,一個是真的,另一個則是假的。當然,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而對詞序所作的這種使用,當然並非本質性的;相反,拉丁語就使用了曲折變化的形式。但是,假如你曾經是一個教授主格和賓格之間的區別的古羅馬語教師,那麼你就會被迫在某個方面引進非對稱關係,而且你會發現通過時間和空間的順序來解釋這些關係是合乎自然的。暫且考慮一下布魯圖殺死愷撒時所發生的情況:一把匕首迅速地從布魯圖移向了愷撒。其抽象的結構是「A從B移向了C」,而且我們所關心的那個事實是:它與「A從C移向了B」有所不同。有兩個事件,一個是「A朝向B」,另外一個是「A朝向C」,我們將分別稱它們為x和y。如果A從B移向了C,那麼x先於y;如果A從C移向了B,那麼y先於x。因而,「布魯圖殺死了愷撒」和「愷撒殺死了布魯圖」之間的差別,最終來源於「x先於y」和「y先於x」之間的差別,這裡的x和y都是事件。類似地,在視野中,也存在著上下以及左右兩種空間關係,它們都擁有同一種特性即不對稱性。「比……明亮」,「比……聲音大」,以及一般說來作為比較級的語詞,也都是不對稱的。 就不對稱關係來說,語句的統一性尤為明顯:「x先於y」和「y先於x」都是由同樣的語詞構成的,並且這些語詞都是根據同一種關係即時間順序來排列的。在這兩個語句所包含的成分中,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把一個與另一個區分開來。這兩個語句之間的差別不在於它們所包含的各個部分;只是作為整體來看,它們之間才有所不同。這就是當我說到語句是一個統一體時所要表達的意思。 在這一點上,如果要想避免混亂,那麼,重要的是應該記住語詞是共相。 [1] 在「x先於y」和「y先於x」這兩次語句的說出中,兩次出現的符號「x」並不是同一個東西,兩次出現的符號「y」也是如此。讓S1和S2分別作為專名來代表這兩次語句的說出,X1和X2分別作為專名來代表「x」的兩次說出,Y1和Y2分別作為專名來代表「y」的兩次說出,P1和P2分別作為專名來代表「先於」的兩次說出,那麼S1就是由X1、P1和Y1這三次說出按照本來那樣的順序組成的,S2就是由X2、P2和Y2這三次說出按照本來那樣的順序組成的。在每一種情況下,這種順序都是一個歷史的事實;它就像亞歷山大先於愷撒這個事實一樣,是確定的並且不可更改的。當我們看到語詞的順序可以改變,並且看到正如我們可以容易地說出「布魯圖殺死愷撒」那樣,我們也可以同樣容易地說出「愷撒殺死布魯圖」時,我們就傾向於認為語詞是確定的事物,並且能夠對它們作出不同的排列。這種看法是錯誤的。語詞是抽象物,而且語詞的說出僅僅能夠擁有它們確實擁有的任何一種順序。儘管語詞的說出的過程是短暫的,但是它們生生滅滅,而且不能復活。每一件事物都擁有它所擁有的那種排列,而且不能重新對它作出排列。 我並不希望被認為是在不必要地賣弄學問,而且我將因而指出,為了理解可能性,有必要把這個問題弄清楚。我們說,說出或者「布魯圖殺死愷撒」或者「愷撒殺死布魯圖」是可能的;而且我們沒有認識到,這完全類似於這個事實:有可能在一種場合一個男人在一個女人的左邊,並且在另一種場合另一個男人在另一個女人的右邊。讓β代表由「布魯圖」這個被說出的語詞的被說出所組成的那個類,κ代表由「殺死」這個被說出的語詞的被說出所組成的那個類,γ代表由「愷撒」這個被說出的語詞的被說出所組成的那個類,那麼,說我們能夠說出或者「布魯圖殺死愷撒」或者「愷撒殺死布魯圖」,就等於說:(1)存在著x、P、y這些現象;在這些現象中,x是β的一個分子,P是κ的一個分子,y是γ的一個分子,x正好在P之前,P正好在y之前;(2)存在著 x』、P』、y』這些現象,它們都滿足上述關於β、κ、γ的分子資格的條件;但是,在這些現象中,y』正好在P』之前,而P』正好在x』之前。我主張:在所有關於可能性的情形中,存在一個作為一個變項的主詞;而且按照規定,它滿足該變項的許多值所滿足的某個條件;此外,在這些值中,一些值還滿足了其他一些值所沒有滿足的另外一個條件;那麼我們就說這個主詞滿足這另外一個條件是「可能的」。用符號來表示的話,如果「øx並且ψx」和「øx並且非ψx」對於x的某些適當的值來說都是真的,那麼,如果給定了øx,則ψx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人們必須把經驗的必然性與邏輯的必然性區分開來,但是我並不想研究這個問題。) 我們還將注意到另外一個問題。當我們說「x P y」和「y P x」(P是一種不對稱關係)這兩個語句不相容時,符號x和y都是共相,因為在我們的陳述中,存在著x的兩個實例和y的兩個實例。但是,它們一定都是殊相的名稱。「白天先於夜晚」和「夜晚先於白天」都是真的。因此,在這類情況下,在符號與其意義之間缺乏一種邏輯的同質性:符號是共相,而意義是殊相。這種邏輯異質性很容易導致混亂。所有的符號都屬於同一種邏輯類型:它們是由若干類似的語詞的說出所組成的類、由若干類似的聲音所組成的類,或者由若干類似的形狀所組成的類,但是它們的意義可以屬於任何一種類型,或者某種不確定的類型,比如「類型」一詞自身的意義就屬於不確定的類型。一個符號與其意義之間的關係,必然會隨著其意義類型的變化而有所變化。在符號理論中,這個事實很重要。 由於現在已經澄清了當我們說同一個詞可以出現在兩個不同的語句中時可能產生的混亂,因此我們可以自由地使用這種表述方式了;這正如下述情況一樣:我們可以說「人們將會在非洲和倫敦動物園裡發現長頸鹿」,同時卻不會讓人誤以為這句話就任何特定的長頸鹿來說都是真的。 在像英語這樣的語言中,由於語詞的順序對於語句的意義來說是關鍵性的,我們可以把非對稱關係問題陳述如下。假定有一組可以組成一個句子的語詞,那麼時常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它能夠組成兩個或更多的句子,而在這些句子中,其中一個是真的,而其他語句則是假的,並且這些句子是隨著語詞排序的變化而變化的。因而,無論如何,在某些情況下,語句的意義是由語詞的序列所決定的,而非由語詞所構成的類決定的。在這些情況下,語句的意義不可能通過把幾個語詞的意義集合到一塊而得到。假如一個人知道誰是布魯圖,誰是愷撒,以及什麼是殺死,那麼當他聽到「布魯圖殺死愷撒」這個句子時,他仍然不知道是誰殺死了誰。要知道這一點,他既需要句法,也需要詞彙,因為只是作為整體,語句的形式才會對意義有所貢獻。 [2]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囉嗦,現在讓我們假設只有被說出的言語。那麼,所有的語詞都有一種時間順序,而某些語詞則斷言了一種時間順序。我們知道,如果「x」和「y」是特定事件的名稱,那麼,若「x先於y」是一個真語句時,則「y先於x」是一個假語句。我現在的問題是這樣的:我們能夠不用與語言有關的詞項而用與事件有關的詞項來陳述等值於上述說法的某種東西嗎?情況似乎是這樣的:我們所關心的是時間關係的特徵,然而當我們試圖陳述這種特徵是什麼時,我們好像被迫去陳述某些描述時間關係的語句的特徵。而且,適用於時間關係的東西也同樣適用於所有別的不對稱的關係。 當我聽到「布魯圖殺死愷撒」這個句子時,我就感知到了這些語詞在時間上的先後順序。假如我沒有感知到這種順序,我就不可能知道我所聽到的是這個句子而非「愷撒殺死布魯圖」。如果我通過「『布魯圖』在『殺死』之前」和「『殺死』在『愷撒』之前」這兩個語句來進一步斷言這種時間順序,那麼我一定可以再次意識到包含在這些句子中的時間順序。因此,在我們沒有斷言某些事件擁有時間順序的情況下,我們一定意識到了這些事件的時間順序,因為如果不是這樣的話,我們就將陷入一種無窮倒退。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所意識到的東西是什麼呢? 下述內容是一種可以推薦的理論:當我們聽到「布魯圖」這個詞時,存在著一種經驗,它類似於當我們聽到逐漸消失的鈴聲時所擁有的經驗;假如這個詞是剛才聽到的,那麼現在仍然會有一種漸漸逝去的感覺,並且它類似於剛才的感覺,但是更微弱了。因而,當我們剛剛聽完「布魯圖殺死愷撒」這個句子時,我們還會有一種聽覺。這種聽覺可以形象地表示如下: 布魯圖殺死愷撒; 而當我們剛剛聽完「愷撒殺死布魯圖」這個句子時,我們的感覺可以形象地表示如下: 愷撒殺死布魯圖。 這是兩種不同的感覺,並且我們可以認為,正是這種不同使得我們認識到了時間上的順序。根據這種理論,當我們區分「布魯圖殺死愷撒」和「愷撒殺死布魯圖」時,我們並不是在由完全類似的部分——這些部分是前後相繼的——所構成的兩個整體之間進行區分,而是在由多少有點不類似的部分——這些部分是同時出現的——所構成的兩個整體之間進行區分。每一個整體的特徵都是由自身的組成成分所刻畫的,而且不必進一步提及某種順序上的排列。 在這種理論中,毫無疑問有一種真理的成分。作為一種心理學的事實,顯然存在著某些可以歸之為感覺的現象,並且在這些感覺中,現在的某種聲音會與片刻之前聽到的某種聲音的逐漸消失的幽靈結合到一起。但是,假如只有這一點,我們就不會知道過去的那些事件已經發生了。假設存在著漸漸逝去的感覺,那麼我們如何知道在這些感覺與它們首次出現時的感覺之間所存在的某些相似與差別呢?如果我們真的僅僅知道事實上與過去現象相關聯的當前現象,那麼我們絕不能知道這種關聯是什麼。顯然在某種意義上,我們有時確實知道過去的事情,但這不是從現在的事情中推論出來的,而是通過某種直接的方式知道的,這種直接的方式就是我們了解現在的事情所採用的方式。因為如果不是這樣,那麼現在發生的任何事情都不會使我們設想存在著一個過去,甚至也不會使我們理解這種設想本身。 讓我們回到這個命題:「如果x先於y,那麼y不先於x。」似乎很明顯,我們不是從經驗上知道這個命題的,但它似乎也不是一個邏輯命題。 [3] 然而,我也看不出我們如何能夠把它解釋為一種語言上的約定。「x先於y」這個命題可以在經驗的基礎上得到斷定。我們是說,如果這種經驗出現了,那麼能夠產生「y先於x」這個命題的任何一種經驗都不會出現。顯而易見,不管我們怎麼重新陳述這個問題,在我們的陳述中的某個地方,一定存在著一種否定的成分;而且我認為,同樣顯而易見的是,否定把我們帶進了語言的王國。當我們說「y不先於x」時,我們似乎只能意味著「語句『y先於x』是假的」。因為,假如我們接受任何一種別的解釋,那麼由於我們將在後面給出的理由,我們就必須承認我們可以感知否定的事實;而承認這一點即我們可以感知否定的事實,似乎是荒謬的,但也可能並不荒謬。我認為,關於「如果」這個語詞,我們也可以說些類似的話:當這個詞出現的時候,它一定是用於一個句子的。因此,我們正在考察的這個命題似乎應該陳述如下:「假如x和y是表示事件的專名,那麼在『x先於y』和『 y先於x』這兩個句子中,至少有一個是假的。」要想更進一步論述這個問題,就需要對假進行定義。因此,我們將暫時放下這個問題,直到我們對真與假作出討論之後。 詞性,就如它們在語法中所表現出來的那樣,和邏輯句法之間並沒有十分密切的關係。「在……之前」(before)是一個介詞,而「先於」(precedes)是一個動詞,但是它們意指同一種東西。對一個句子來說,動詞似乎是關鍵性的。但是,在許多語言中都是沒有動詞的,甚至在諸如「欲速則不達」(More haste,less speed)這樣的英語習語中,也是缺少動詞的。然而,根據邏輯句法構造一種邏輯語言是有可能的,而且當它既已被構造時,在日常語言中發現一些邏輯語言的跡象也是有可能的。 邏輯學的最完善的部分是聯結詞理論。就像它們在邏輯學中那樣,這些語詞僅僅出現在整體的語句之間。它們產生了分子語句。分子語句中的諸原子被這些聯結詞分隔開了。這個部分的主題已經被充分地解決了,我們沒有必要在此多費時間。此外,我們前面所關心的所有問題都是因為原子形式的語句而產生的。 我們來考慮以下幾個句子:(1)這是黃的;(2)這個在那個之前;(3)A把一本書給了B。 (1)在「這是黃的」中,「這」這個詞是一個專名。的確,在其他的場合,其他的對象被稱為「這」;而這同樣適用於「約翰」:當我們說「約翰在這裡」時,我們並不意味著「由人所構成的且被稱之為『約翰』的那個類中的某個分子在這裡」。我們認為這個名稱僅僅屬於一個人。語詞「這」的情況與此完全相同。 [4] 語詞「人」(men)適用於所有被分別稱之為「一個人」的那些對象,但是,語詞「這些」並不適用於在不同場合所有被分別稱之為「這」的那些對象。 「黃的」這個詞更困難些。就像上面所提到的那樣,它似乎意味著「在顏色上類似於某個對象」;而根據定義,這個對象是黃的。當然,嚴格說來,由於存在著多種程度的黃色,我們需要許多對象,而根據定義,它們都是黃色的;然而,人們可以不考慮這種複雜性。但是,由於我們可以把顏色上的類似性同其他方面(比如說在形狀上)的類似性區分開來,所以為了獲得「黃的」這個詞的意義,我們並不迴避某種程度的必要的抽象性。 [5] 我們無法看到沒有形狀的顏色,也無法看到沒有顏色的形狀;但是我們能夠感知到下述兩種類似性之間的差別:在一個黃色的圈狀物與一個黃色的三角形之間所存在的類似性,以及在一個黃色的圈狀物與一個紅色的圈狀物之間所存在的類似性。因此,可感的謂詞,比如「黃的」、「紅的」、「響亮的」、「硬的」等等,看來都源自各種關於類似性的知覺。這種說法也適用於非常一般的謂詞,比如「看得到的」、「聽得到的」、「觸得到的」等等。因而,再回到「這是黃的」這個句子:它的意義似乎是「這個和那個具有顏色上的類似性」,這裡的「這個」和「那個」都是專名;按照定義,被稱為「那個」的對象是黃的,而顏色上的類似性是一種可以感知到的二元關係。我們將發現,顏色類似性是一種對稱關係。之所以有可能把「黃的」看成一個謂詞並且不去進行比較,其原因正在於此。事實上,關於這種比較所說的話可能僅僅適用於對於「黃的」這個語詞的學習。也許,當已被學會時,它就確實是一個謂詞。 [6] (2)「這個在那個之前」已經被討論過了。由於「在……之前」這種關係是不對稱的,我們不能認為這個命題把一個共同的謂詞給了這個和那個。而假如我們認為它把兩個不同的謂詞(比如說日期)給了這個和那個,這兩個謂詞自身之間就必須擁有一種與「在……之前」相符合的不對稱關係。從形式上看,我們可以把它的意義看成是「這個的日期比那個的日期早」,但是,恰如「在……之前」一樣,「比……早」同樣是一種不對稱關係。要發現一種邏輯的方法,以便從對稱的材料中發現產生不對稱的材料,是不容易的。 [7] 像「黃的」這個詞一樣,「在……之前」一詞也可以從比較中產生。我們可以從某個非常顯著的關於先後順序的例子比如一個敲響十二點的時鐘開始,並且通過與這個報時鐘沒有其他方面的明顯類似性的另外一些關於先後順序的例子,逐漸地把注意力集中到先後順序本身。然而,似乎清楚的是,不管關於「黃的」這個詞的情況如何,就「在……之前」來說,這種情況只適應於對於它的學習。像「在……之前」或者「顏色上的類似性」這類語詞的意義不可能總是從比較中獲得,因為這會導致無窮的後退。比較是產生抽象的一種必要的刺激物,而至少就相似性而言,抽象一定是可能的。而假如在相似性方面抽象是可能的,那麼若在別的地方否定它,則是不太合適的。 說我們理解「在……之前」這個詞,就等於說,當我們在一個時間的先後順序中感知到兩個事件A和B時,我們知道應該說「A在B之前」還是應該說「B在A之前」,並且就二者之一來說,我們知道它描述了我們所感知到的東西。 (3)「A把一本書給了B。」這句話意味著:「存在一個x,並且A把x給了B,且x是具有書的性質的。」眼下,使用「具有書的性質的」這個詞,是為了意指書籍所具有的那種確定的性質。讓我們來把注意力集中在「A把C給了B」上面——這裡的A、B、C都是專名。(由「存在一個x,並且……」所引發的問題,我們不久就會加以考慮。)我想考慮的問題是:什麼現象為這個陳述的真理性提供了證據?如果我們不想通過道聽途說,而想通過我們自己的感官證據知道它的真理性,我們就必須看見A和B,而且看見A手裡拿著C,將C移向了B,並最終把C放到了B的雙手中。(我現在假定C是像一本書那樣的某種小的物體,而不是像財產權,或者版權,或者要通過一種複雜的法律上的抽象過程才能被占有的任何其他事物之類的東西。)這在邏輯上類似於「布魯圖用一把匕首殺死了愷撒」。關鍵的是,A、B和C應該在一個有限的時間段中自始至終都以一種可以讓人感覺到的方式出現,並且在這個時間段內,C與A和B之間的空間關係發生了改變。如果以圖解的方式來表達的話,其最簡潔的幾何學圖式如下所述:首先,我們看到了三種形狀A1、B1和C1,其中C1靠近A1,然後我們看到了三種非常類似的形狀A2、B2和C2,其中C2靠近A2(我忽略了許多細微之處)。單獨地來看,這兩個事實中的任何一個都不充分。被斷言的東西,正是它們在一個非常短暫的過程中前後相繼地出現。真正說來,甚至連下述這一點也是不充分的:我們必須認為A1和A2、B1和B2、 C1和C2都分別是同一個物質對象所表現出來的現象,不管可能會對這些物質對象如何加以定義。我將忽略這個事實,即「給予」這種行為包含著意圖。但是即便如此,這些複雜性也是需要引起注意的。乍看上去,所包含的內容最少的斷言似乎一定是類似下述的某種東西:「A1、B1和C1是在同一時間中三個物質對象所表現出來的現象,A2、B2和C2是『相同的』三個物質對象在稍微靠後的一個時間中所表現出來的現象。C1接觸到了A1 ,但沒有接觸到B1;C2接觸到了B2,但沒有接觸到A2。」我沒有考察用來表明在不同時間出現的兩種現象是由「同一種」對象的現象所需要的證據。這最終是一個物理學的問題;但在實踐上以及法庭上,人們容許採用某些更簡單的方法。對我們來說,重要之處在於,我們顯然獲得了一個包含六個項的原子形式。這種原子形式是:「C1同A1之間的接近性及其同B1之間的相對遙遠性,是一種稍微早於C2同B2之間的接近性及其同A2之間的相對遙遠性的現象。」我們很想斷定:假如我們要想擁有諸如一個人把一個對象遞給另一個人這類事情的可感的證據,我們就無法迴避帶有這種程度的複雜性的原子形式。 但是,這也許是一個錯誤。考慮一下這些命題:C1接近A1,C1遠離B1,A1與B1同時,B1與C1同時,A1稍微早於A2,A2與B2同時,B2與C2同時,C2接近B2,C2遠離A2。這個由九個命題所構成的集合,在邏輯上等值於一個包含了A1、B1、C1、A2、B2、C2的命題。因此,這一個命題也許是一個推論,而不是作為論據的材料。這裡還有一個困難:「接近」和「遠離」都是一些相對的詞項。在天文學中,金星接近於地球,但這並不是從那種把某物遞給了別的某個人的角度來看的。然而,我們能夠避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用「C1觸及A1」來代替「C1接近A1」,並且用「某個事物在C1和B1之間」代替「C1遠離B1」。這裡的「觸及」和「在……之間」都是視覺材料。因此,「在……之間」這種涉及三個項的關係似乎就是我們所需要的最複雜的材料了。 正如我們將會看到的那樣,原子形式的重要性及其自身的矛盾之處在於,所有不是通過推論而是通過觀察去證實的命題,或者說,至少所有這類非心理學的命題,都是這些形式的命題。也就是說,如果加以充分的注意的話,所有體現了經驗物理學材料的語句都將斷言或否定某些原子形式的命題。從理論上說,所有其他形式的物理學語句,都可以通過這些形式的語句來(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證實或否證,或者說,來證明它們是可能的或不可能的。而且,我們不應該把任何一種能夠通過別的論據性材料從邏輯上加以證實或否證的東西作為論據性材料。但是,這只是預期的目標。 在一個以嚴格的邏輯語言表達的原子形式的語句中,存在著為數有限的專名(專名的數目可以是從1往上去的任何一個有限數),而且在這個原子語句中,還存在一個不是專名的語詞。實際的例子有:「x是黃的」、「x比y早」、「x在y和z之間」等等。專名可以出現在一切形式的原子語句中,而不是專名的語詞只能出現在擁有適當數量的專名的原子語句中;根據這一事實,我們就能夠把專名與其他語詞區分開來。因此,「黃的」需要一個專名,「比……早」需要兩個專名,「在……之間」需要三個專名。這類詞項被稱為謂詞、二元關係、三元關係等等。有時候,為了保持一致性,謂詞也被稱為一元關係。 我現在開始論述那些不能出現在原子形式中而且又非聯結詞的詞類。「一個」(a)、「這個」(the)、「所有」(all)、「有的」(some)、「許多」(many)、「沒有」(none)等等,都是這類語詞。我認為,「並非」一詞也應該加到這些詞中來,但它類似於聯結詞。讓我們從「一個」開始,並且假設你如實地說出了「我看到過一個人」。顯然,「一個人」並不是人們可以看見的那類事物,它是一種邏輯的抽象。你所看到的是某種特定的形狀。我們將用專名A來稱呼這種形狀,並且你判斷說「A是人的(human)」。「我看到過A」和「A是人的」這兩個句子能使你推論出「我看到過一個人」。但是,後面這個句子並不意味著你看到過A或者A是人的。當你告訴我你看到過一個人時,我無法弄清楚你所看到的是A、B、C,還是任何一個其他的活著的人。所知道的東西不過是下面這種形式的某個命題是真的: 「我看到過x,並且x是人的。」 這種形式並非原子的,它是由「我看到過x」和「x是人的」這兩個命題複合而成的。它可以從「我看到過x,並且x是人的」中演繹出來;因此,儘管它不是那種表達知覺材料的語句,它仍能通過經驗的材料加以證明,因為這樣的句子將不得不提及A,或者B,或者C,或者你看到過的任何人。相反,任何知覺材料都不能否證「我看到過一個人」這個句子。 包含了「所有」或者「沒有」這些語詞的命題可以通過經驗材料加以否證,但是除了在邏輯和數學中,它們是不能被證實的。我們能夠證明「除了2以外的所有質數都是奇數」,因為這是由定義而來的。但是,我們不能證明「所有人都是有死的」,因為我們無法證明我們沒有看漏任何一個人。事實上,「所有人都是有死的」是一個關於所有事物的陳述,而不僅僅是一個關於所有人的陳述。它陳述了這一事實:對於每一個x來說,要麼x是有死的,要麼x不是人的。在我們檢查完畢一切事物之前,我們無法確信未經檢查的某種事物是人的並且是不死的。由於我們不能檢查一切事物,所以我們無法從經驗上知道一般命題。 任何包含單數意義上的這個的命題都不可能通過經驗的證據加以嚴格的證實。我們不知道司各脫是《威弗利》的這個作者;我們所知道的是他是《威弗利》的一個(an)作者。也許,火星上的某個人也寫過《威弗利》。為了證明司各脫是這個作者,我們必須要去考察整個宇宙,並發現其中的每一個事物要麼沒有寫《威弗利》,要麼就是司各脫。這超出了我們的能力。 經驗證據能夠證明包含「一個」或者「有的」的命題,並且能夠否證包含「這個」、「所有」或者「沒有」的命題。它不可能否證包含「一個」或「有的」的命題,並且也不能否證包含「這個」、「所有」或者「沒有」的命題。假如經驗證據使我們懷疑關於「有的」的命題,或者使我們相信關於「所有」的命題,那麼它一定是通過某種與嚴格意義上的演繹不同的推論的原理而做到的,除非某些包含「所有」的命題確實屬於我們的基本命題。 * * * [1] 這並不意味著存在共相。它僅僅斷言了:作為與自己的實例相對的詞的地位,同作為與各種特定的狗相對的狗的地位是相同的。 [2] 有時存在著不確定性:參見「奧菲士厭煩詩人自己」(The muse herself that Orpheus bore)。 [3] 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需要對專名進行討論。我們將在後面進行這種討論。 [4] 「這」這個詞將在論述「自我中心殊相詞」的那一章中得到討論。 [5] 但是,考慮一下卡爾納普(Carnap)的《世界的邏輯構造》(Logischer Aufbau)一書。黃的=(按照定義)一組全都類似於這個,而且相互類似,而且並非全都類似於該組之外的任何事物的性質。這個題目將在第六章中加以討論。 [6] 這個問題並不重要。目標在於構造一組最小量詞彙;並且在這方面,可以通過兩種方式做到這一點。 [7] 關於這一點,舍弗爾(Sheffer)博士擁有一種用來區分對子y-跟隨-x和對子x-跟隨-y的方式。這種方式表明,從對稱的材料中構造非對稱的材料是可能的。但是,幾乎不能認為它不是一種技術手段。 另外一種處理非對稱的方式將在後面的一章中加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