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義與真理的探究 · 第一章 詞是什麼

現在,我來對「什麼是語詞」這個問題作一預備性的考慮。但是,我現在所必須說的話將會在以後的階段中通過細節性的討論得到補充。 從最早的我們對其擁有歷史記錄的時代起,語詞就已成為迷信恐懼的對象。知道敵人名字的人,通過這個名字,就可以獲得對付敵人的魔力。我們仍然使用「以天道的名義」這類短語。人們容易同意「太初有言」這個說法。這種觀點構成了柏拉圖、卡爾納普以及居於這兩人之間的絕大多數哲學家的哲學的基礎。 在我們能夠理解語言之前,我們必須剝去其神秘的及引起恐懼的屬性。本章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做到這一點。 在考慮詞的意義之前,讓我們首先把它們作為可感世界中的現象來考察。從這個觀點來看,詞有四種類型:說出的、聽到的、寫下的,以及讀到的。設定一種關於物質對象的常識的觀點將是無害的,因為我們總是能夠在後來把用常識的詞項所說的話翻譯成我們可能更喜愛的任何一種哲學語言。因而,將寫下的詞和讀到的詞合併到一起是可能的,其方法就是用物質對象代替每一個詞。這種物質對象就是紐拉特所說的一團油墨;視具體情況不同,它是一個寫下的或印出的詞。寫和讀之間的區別當然是重要的,但是幾乎每一件關於這種區別所需要說的事情,都可以通過聯繫說和聽之間的差別而得到表達。 一個特定的詞,比如說「狗」,可以被許多人在許多場合說出、聽到、寫下或閱讀。我將把當人們說一個詞時所發生的現象稱為「語詞的說出」,把當人們聽到一個詞時所發生的現象稱為「語詞的聲音」,並將把那種構成了寫下的或印出的詞的物理對象稱為「語詞的形狀」。當然,顯而易見:由於其心理學的特徵,即由於其擁有「企圖」或者「意義」,語詞的說出、聲音及形狀區別於其他東西的說出、聲音及形狀。但是,目前我希望儘可能地把這些特徵放在一邊,而只考慮作為感官世界之一部分的語詞的地位。 「狗」這個被說出的語詞,並非是單個的存在體:它是發生在舌頭、喉頭以及喉道中的相似運動所組成的一個類。就像跳躍是由身體的運動所組成的一個類並且走動是由身體的運動所組成的另一個類一樣,「狗」這個被說出的語詞又是一個由身體的運動所組成的類。「狗」這個詞是一個共相,這恰如狗是一個共相一樣。在不嚴格的意義上,我們說我們能夠在兩個場合說出同一個詞「狗」,但是事實上我們所說出的是同一種類事物中的兩個實例,這恰如當我們看到兩條狗時我們所看到的也是同類事物中的兩個實例一樣。因而,在狗和「狗」這個詞之間,並不存在著邏輯地位上的差別:每一個都是一般的,並且僅僅存在於實例之中。「狗」這個詞是由語詞的說出所構成的某個類,這正如狗是由四足動物所構成的某個類一樣。完全相似的論述也適用於聽到的詞以及寫下的詞。 可能會有人認為,當我堅持語詞是一個共相時,我過分地強調了一個非常明顯的事實。但是,每當我們不加小心時,就會有一種幾乎是不可抑制的傾向把語詞看成是一個事物,並主張當存在著許多狗時,「狗」這一個詞就被應用於所有這些狗。因此,我們最終會認為,狗全都共同地具有某種狗類的本質,也就是「狗」這個詞實際上意指的東西。這樣,我們就回到了柏拉圖,而那條狗則躺在天國中。然而,我們實際所擁有的東西,卻是許多或多或少相似的聲音;這些聲音全都可以應用於許多或多或少相似的四足動物。 當我們試圖定義「狗」這個被說出的詞時,我們發現,如果我們不把意圖考慮在內,我們就無法做到這一點。有些人說「dawg」,但我們認識到他們意指「狗」(dog) [1] 。一個德國人習慣於說「dok」 [2] ;假如我們聽到他說「De dok vaks hiss tail ven pleasst」 [3] ,我們就知道他已經說出了「狗」這個詞的一個實例,儘管一個說出同一種聲音的英國人此時說出了「碼頭」這個詞的一個實例 [4] 。就寫下的詞而言,類似的考慮也適應於那些書法不好的人。因此,儘管與一種標準的聲音或形狀——即英國廣播公司播音員的聲音和字帖書寫者的字體——相近似在界定一個詞的實例時是必要的,但它是不充分的,而且也無法精確界定與那種標準的聲音或形狀相近似的必要程度。正像狗是一個家族一樣,詞實際上也是一個家族 [5] ;而且,正像在進化過程中一定存在著某些居於狗與狼之間的過渡物種一樣,在詞與詞之間也存在著若干不容易確定其歸屬的居間的情形。 在這方面,詞的印刷體是最可取的。除非油墨褪色,對於一個視力正常的人來說,「狗」這個詞是否印在一個特定的位置,幾乎不會讓人感到難以確定。實際上,印刷體是一種人工製品。人們把它設計出來,是為了滿足我們分類的興趣。字母A的兩個實例是非常相似的,而且每一個都不同於字母B的實例。通過在白色的紙上使用黑色的印刷體,我們就在其背景之中十分鮮明地突出了每個字母。因此,一個印刷頁就是由一組分離的並且容易辨認的形狀構成的,從而它也就成了邏輯學家的天堂。但是,他一定不要自我欺騙地認為,書本外的世界同樣地令人迷戀。 由於擁有「意義」,聽到的、寫下的或說出的詞,不同於由別的身體的運動、聲音或形狀所組成的類。許多詞只是在適當的語境中才是有意義的,像「比」、「或者」、「然而」這類語詞都不能單獨出現。在對意義進行解釋時,我們不能從這類語詞開始,因為它們是以其他語詞的存在為前提的。然而,有一些詞,包括兒童最先學會的所有那些詞,是可以單獨使用的;它們是專名、常見的動物的種類的名稱、顏色的名稱,等等。我稱這些詞為「對象詞」,它們構成了對象語言。在以後的一章中,我對於這種語言將有很多話要說。這些語詞具有多種特性:首先,它們的意義是通過直接面對對象而學會的,或者說它們的意義能夠在直接面對對象時被人學會。這些對象就是它們所意指的東西,或者它們所意指的東西的實例。其次,它們不以其他語詞的存在為前提。再次,它們當中的每一個詞都可以依靠自身去表達一個完整的命題。你可以驚叫一聲「火!」,但是你大喊一聲「比!」則是毫無意義的。顯然,對「意義」所作的任何解釋都必須從這類語詞開始,因為像「真」和「假」一樣,「意義」也擁有一個意義的層次系統。該等級系統對應於語言的層次系統。 語詞通過多種方式得到使用:敘述、請求、命令、想像,等等。但是,對象詞的最基本的用途在於它的指示性功能;比如說,當一隻狐狸出現時,大喊一聲「狐狸」。幾乎同樣基本的另一種用途是它的呼喚功能:使用一個專名是為了表達一種願望,即希望被提到名字的那個人出現在眼前。但是,這並不是對象詞真正基本的用途,因為對象詞的意義一定是在對象出現時才被學會的。(我排除了那些通過文字的定義而被學會的詞,因為它們是以一種已經存在的語言為前提的。) 顯然,知道一種語言就在於能夠適當地使用語詞,並且在聽到這些詞時能做出適當的行為。正如一個板球手沒有必要了解關於碰撞與投擲物的數學理論一樣,人們同樣沒有必要能夠說出一個語詞所意指的東西是什麼。其實,就許多對象詞而言,除非通過使用重言式,要說出它們所意指的東西,嚴格地講,一定是不可能的,因為語言就是從它們開始的。你只能通過指著某種紅色的事物來解釋(比如說)「紅」這個詞。當在「紅」這個聽到的詞與紅這種顏色之間的聯想被建立起來時,一個兒童就理解了這個聽到的詞。當他注意到某種紅的事物時能夠說出「紅」,並且有一種要這麼說的衝動,他就已經掌握了「紅」這個說出的詞。 對於對象詞的最初的學習是一回事;當言語這種工具已被掌握時,對言語的使用又是另外一回事。在成年人的生活中,所有言語,比如對某個名字的呼喚,從意圖上來說都是祈使語氣,儘管這不是非常明顯的。當它似乎只是一個陳述時,它就應該以「知道……」(know that)這些語詞作為開始。我們知道許多事情,而我們只是斷言其中的一些。我們斷言的那些事情就是我們希望我們的聽者知道的那些事情。當我們看見一顆流星,並簡單地說一聲「瞧!」時,我們希望這一個詞會讓旁觀者也能看到它。如果你有一位不受歡迎的來訪者,你可能會把他踢下樓,或者你可能會說「滾出去!」由於後一種包含較少的肌肉運動,所以如果它能和前一種做法產生相同的效果,那麼它將是更可取的。 因此,在成年人的生活中,當你使用一個語詞時,你之所以使用它,通常不僅是因為這個詞所「指稱」的東西出現在感官之前或者出現於想像之中,而且也是因為你希望你的聽者做出一些與它有關的事情。但是,對於一個正在學習說話的兒童來說,情況卻並非如此;而且即使在後來的歲月中,情況也並非始終如此,因為在有趣的場合使用語詞成了一種自動的習慣。如果你突然看到了你誤以為已經死去的一個朋友,那麼你很可能會說出他的名字,即使他本人以及任何別的人都沒有聽到你的聲音。但是,這類情況屬於例外。 在語句的意義中,有三種心理學的成分:說出語句的外部原因、聽到語句時所產生的效果,以及說話者期待它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效果。這第三種成分是導致語句被說出的原因的一部分。 一般說來,我們可以說:除了在某些例外情況下,言語就是由人們所發出的聲音構成的,而發出聲音的人指望別人做出他所期望的行為。然而,它的指示的及斷言的能力仍然是基本的,因為正是有了這兩種能力,當我們聽到言語時,它才能導致我們以一種與環境中的某種特徵相符合的方式去行動,而這種特徵被說話者而非聽者感知到了,或者由說話者從過去的知覺中所記起。當你在夜晚領著來訪者走出你的房屋時,你可能會說「這裡有兩個向下的台階。」你這麼一說,就使得他在做出反應時好像自己也看到了這些台階一樣。然而,這意味著你對來訪者有某種程度的善意。陳述事實絕非總是言語的目的;通過說話來騙人同樣也是可能的。「語言被給予我們,是為了使我們能夠隱瞞我們的思想。」因此,當我們把語言看成陳述事實的工具時,我們就不言而喻地假定了說話者身上的某些願望。有趣的是,語言是能夠陳述事實的;同樣有趣的是,它也能夠陳述謬誤。當它陳述事實或者謬誤時,其目的是希望在聽者身上引起某種行為。假如聽者是一個奴隸、一個兒童或者一條狗,那麼通過比較簡單地使用祈使語氣,就可以產生效果了。然而,在說謊的效果和真話的效果之間存在著差別:只要人們期待著真理,謊言就只能產生人們想要的結果。事實上,除非假定說真話是一種通常的情況,沒有人能夠學會說話:假如當你的孩子看到一條狗時,你很隨便地說出「貓」、「馬」或者「鱷魚」,那麼當它不是一條狗時,你將不能通過說「狗」來欺騙他。因此,說謊是一種派生的行為,它預設了說真話是一種通常的規則。 因此,情況顯然是這樣的:雖然絕大多數的句子主要是祈使的,但是除非通過對象詞的指示性特徵,它們就無法履行自身的功能,即導致聽者做出某種行為。假設我說「跑!」,並且聽我說話的那個人因此也就跑了起來,那麼,這種情況之所以發生,僅僅是因為「跑」這個詞指示了某種類型的行為。這種情況的最簡單形式出現在軍事訓練中:由於建立了條件反射,以至於某種類型的聲音(即表示命令的語詞)產生某種類型的身體運動。我們可以說,既然如此,所說的這種聲音就是所說的這種運動的名稱。但是,那些並非身體運動的名稱的語詞,與身體的行為之間就較少具有一種直接的關聯。 只是在某些情況下,語詞的說出的「意義」才可能等同於人們企盼它在聽者身上所產生的效果;表示命令的語詞以及「瞧!」這個詞就屬於這種情況。但是,假如我說「瞧,有隻狐狸!」那麼我不僅尋求在聽者身上產生某種行為,而且通過描述環境中的一個特徵給了他一種行動的動力。就陳述性言語來說,「意義」和所企盼的效果之間的區別甚至是更明顯的。 只是語句才會擁有被期待的效果,但是意義卻並不僅僅限於語句。對象詞擁有一種意義,這種意義並不依賴於對象詞是否出現在語句中。 在最低層次的言語中,語句和單個語詞之間並不存在差別。在這個層次上,單個的語詞被用來指示它們所稱呼的東西的那種可以被人感知到的出現。正是通過這種言語形式,對象詞才獲得了它們的意義,而且在這種言語形式中,每個詞都是一種斷言。在關於以可感方式出現的物體的斷言之外,甚至在某些沒有做到這一點的斷言之外,任何事物都只能通過句子來獲得。但是,假如語句包含著對象詞,那麼它們所斷言的東西依賴於對象詞的意義。有些語句並不包含對象詞,它們是邏輯的和數學的語句。但是,所有經驗陳述都包含對象詞,或者通過對象詞而得到定義的詞典詞。因此,在關於經驗知識的理論中,對象詞的意義是根本的,因為正是通過它們,語言和非語言現象才聯繫了起來,其聯繫的方式使得語言能夠表達經驗的真理或謬誤。 * * * [1] 在英語中,「dawg」和「dog」指的都是狗,但前者是一種更為口語化的說法。羅素在這裡是說,有些英國人喜歡說「dawg」,而不說「dog」,但是他們所說的意思就是「dog」。——譯註 [2] 這裡的意思是說,一個德國人在說英語「dog」時,會說成「dok」。——譯註 [3] 德國人在說英語「The dog wags his tail when pleased」(狗高興時就搖尾巴)這句話時,會說成「De dok vaks hiss tail ven pleasst」。——譯註 [4] 這裡的意思是說,有的英國人在說「The dog wags his tail when pleased」(狗高興時就搖尾巴)這句話時,也把「dog」說成「dock」(碼頭)。——譯註 [5] 我借用了維特根斯坦處理這個問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