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輅與周冕 · 釋幣(1)
釋幣上
古者幣帛,蓋有制度。凡建國立市,則內宰佐王后定之。
周禮 內宰:「凡建國,佐後立市,設其次,置其敘,正其肆,陳其貨賄,出其度、量、淳、制。」註:「故書『淳』為『敦』,杜子春讀『敦』為『純』。純謂幅廣也,制謂匹長。玄謂純制,天子巡守禮所謂『制〔幣〕[一]丈八尺,純四』與?」
質人壹之,
周禮 質人:「掌稽市之書契,同其度量,壹其淳制。」
使之無遷。
左傳 襄二十八年:晏子曰:「且夫富,如布帛之有幅焉。為之制度,使無遷也。」
廣曰純,
見上。
曰幅。
說文解字 巾部:「幅,布帛廣也。」
長曰制,
見上。
曰匹。
說文 匚部:「匹,四丈也。」
匹有兩端,中分其匹,自兩端卷而合之,匹一如兩,故又謂之兩。
周禮 媒氏:「凡嫁子取妻,入幣純帛,毋過五兩。」註:「五兩,十端也。必言兩者,欲得其配合之名。」
雜記:「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註:「十個為束,貴成數兩,兩合其卷,是為五兩。」
左傳 閔二年:「重錦三十兩。」杜註:「以二丈雙行,故名兩。三十兩,三十匹也。」
又,昭二十六年:「申豐從女賈,以幣錦二兩,縛一如瑱。」註:「二丈為一端,二端為一兩。二兩,二匹也。」
案:古物以「兩」計者,如車,如屨。車有兩輪,屨有兩隻,故皆謂之「兩」。幣之稱「兩」,亦以其自兩端卷合,視一如兩,非真截一匹為兩段也。鄭君所謂「兩合其卷」,杜氏所謂「以二丈雙行」,皆其卷法。
一兩之幣,或廣二尺二寸,長四丈。
雜記:「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尋。」註:「八尺曰尋。五兩,兩五尋[二],則每卷二丈,合之則四十尺。今謂之匹,猶匹偶之雲與?」
漢書 食貨志:「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
說文:「匹,四丈也。從八。八揲一匹,八亦聲。」
案:布帛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班固以為太公所定之制。此於周秦古籍雖無明文,然鄭君注禮,凡射侯與衰裳之布,皆以幅二尺二寸,旁削二寸計,往往吻合。布既如此,帛亦宜然。至長四丈之說,則雜記已言之。此書所記多古事,猶當出七十子後學之手,則視其所記者為周制,當無大誤。自漢以後,用此制者幾二千年,雖小有出入,不害其為大同也。唯淮南 天文訓曰:「古之為度量輕重,生乎天道。黃鐘之律修九寸,物以三生,三九二十七,故幅廣二十七寸。高誘註:「古者幅比皆然也。」音以八相生,故人修八尺,尋自倍,故八尺而為尋。有形則有聲,音之數五,以五乘八,五八四十尺,故四丈而為匹。」則又以二尺七寸為幅,此幅廣之異說也。說苑 修文篇:賻,「天子束帛五匹,玄三二,各五十尺;諸侯玄三二,各三十尺;大夫玄一二,各三十尺;元士玄一一,各二丈;下士采、縵各一匹;庶人布帛各一匹」。是四丈之外,又有五十尺、三十尺匹法。又「元士玄、各二丈,下士采、縵各一匹」,不應下士之賻反倍於元士,恐說苑意又以下士之一匹為二丈;此匹長之異說也。案:淮南之說近於附會,說苑所紀大夫、士賻匹數,又顯與禮經不合,則其所紀丈尺,殆不足據也。
或廣三尺二寸,長三丈六尺,是為制幣。制幣一端,當一衣之制。一匹,則一衣一裳之制,或一深衣之制也。
天子巡守禮:「制幣,丈八尺,純四。」周禮 內宰注引。
朝貢禮:「純四,制丈八尺。」聘禮注引。
聘禮:「釋幣於禰」,「制玄束」。
既夕禮:「贈用制幣玄束。」註:「丈八尺曰制,二制合之。束,十制五合。」
案:巡守禮、朝貢禮「四」之「四」,鄭康成改為「三」。鄭志:「趙商問云:『天子巡守禮「制丈八尺,純四」何?』答云:『巡守禮「制丈八尺」,八寸,四三尺二寸,又太廣。四當為三,三八二十四,二尺四寸,幅廣也。古三、四積畫,是以三誤為四也。』」周禮 內宰疏引。案:三誤為四,古書頗有此例。如覲禮「四享皆束帛加璧」,鄭亦據周禮大行人改四為三,以四為積畫之誤。制幣「純四」,與尋常布帛之幅二尺二寸者,廣狹大殊,故改四為三。然此字當改與否,須求諸「制」字之義,未可以臆見定也。案:「制」者,「製」之本字。說文 刀部:「(製)〔制〕[三],裁也。從刀,從未。未,物成有滋味,可裁斷。」又衣部:「製,裁也。從衣從制。」二字同訓,故古書多通用。詩豳風:「制彼裳衣。」士昏禮記:「皮帛必可制。」考工記 函人:「凡為甲,必先為容,然後製革。」王制:「六十歲制,七十時制,八十月制,九十日修。唯絞、、衾、冒,死而後制。」韓非子 難二:「管仲善制割,賓胥無善削縫,隰朋善純緣,衣成,君舉而服之。」皆以「制」為裁衣之名。由此義引申,則布帛之長短中一衣者,亦謂之制。韓非子 外儲說右:田成氏「終歲,布帛取二制焉,余以衣士」。淮南 天文訓:「匹者,中人之度,故一匹而為制。」「制幣」之「制」,義當如此。然則其幅之果為四或三,惟可由古代衣服所需帛之多少定之。今依巡守禮、朝貢禮之尺寸,則以一匹之幣為一衣一裳而適盡。若為深衣、長衣、中衣,則中人之度,所余亦不過二三尺。苟人長周尺九尺以上,則亦適盡耳。由是始知制幣之名所由來,並知鄭君之改「四」為「三」,全為無據之說也。
古代冕服所用帛,與弁服、朝服所用布,其丈尺經無明文,唯衰裳之制,則喪服記詳之。吉服與凶服材質雖異,尺寸略同,今由喪服推定之,則凡端衣之制:
衣二尺有二寸,衣帶下尺,衽二尺有五寸,袂屬幅二尺有二寸,袪尺二寸。
今先以幅廣二尺二寸之幣裁之,則如甲六圖。
衣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而中屈之,如是者凡二幅,如甲圖三裁之,共用八尺八寸。鄭氏喪服註:「衣上加闕中八寸,倍之為十六寸。」然「闕中」乃闕去中央當項處,無須加布。鄭說恐非。
袂屬幅二尺二寸,袪尺二寸,各倍之,如是者二,如甲四圖裁之,計用七尺八寸。
兩衽以長三尺五寸之帛斜裁之。賈氏喪服疏:「取布三尺五寸,廣一幅。留上一尺為正。」「一尺之下,從一畔旁入六寸,乃向下斜,向下一畔一尺五寸。去下畔亦六寸,橫斷之,留下一尺為正。如是則用布三尺五寸,得兩條袵。」如甲圖五。
帶下尺,衣前後各二,計用二尺,如甲圖六。
由是計之,則衣用八尺八寸,袂用七尺八寸,衽用三尺五寸,帶下尺用二尺,共用二丈二尺一寸。一端二丈,不足二尺一寸。
若以幅三尺二寸之幣裁之,則如乙四圖。
法:用幅三尺二寸之幣,上留正幅五尺四寸,從右畔旁入一尺六寸,乃向下斜入一尺五寸,去左畔六寸處橫斷之。留下正幅五尺四寸,復自左畔六寸斷處橫入一尺,乃向上斜入一尺五寸,留右畔六寸,得一斜方形,棄之不用。共用幣一丈二尺三寸,是為衣及衽,如乙圖三。
自領至袪,共四尺四寸。除衣廣三尺二寸外,則袂上尚需尺二寸,可如乙圖四裁之。加衣後帶下尺,共用三尺四寸。並前共用一丈五尺七寸。制幣一端長丈八尺,尚餘二尺三寸。此以一端制一衣,稍有所余,似不甚合「制」字之義。然以制幣一兩,製一衣一裳,則其幣適盡,無贏不足。
裳若用幅二尺二寸之幣為之,則前三幅,後四幅,每幅長四尺五寸,玉藻:「三分帶下,紳居二焉。」紳三尺,故帶下當得四尺五寸。鄭注考工記亦云:「人帶以下四尺五寸。」共用三丈零五寸。今以幅三尺二寸者為之,則以一幅當幅半,當用四幅及三分幅之二。一幅四尺五寸,四幅丈八尺,適盡制幣一端。而前一端之幣,除衣及衽用一丈二尺三寸外,尚餘五尺七寸。今取裳之三分幅之二於此,而以其餘為兩袂及衣後、帶下,則其幣適盡,如丙圖。
案:裳制,鄭雲「前三幅」、「後四幅」,此據幅二尺二寸之幣言。然吉服之裳,皆襞積無數,其幅縫殆不可見,非如深衣無襞積,以幅為文,幅數須有一定也。七幅之說,疑鄭君以深衣下齊之廣推定之,故用制幣則用四幅又三分幅之二足矣。又,鄭雲「裳後四幅」,比前多一幅。此一幅當掩於內,今用制幣,則後用二幅又三分幅之二。其三分幅之二,亦當掩於內,自外觀之,前後各二幅明矣。
裳以幅二尺二寸者為之,則用七幅,如丁圖一。
以幅三尺二寸者為之,則用四幅又三分幅之二,如丁圖二。
以上所陳上衣下裳,乃端衣之制。服之者雖有長短,然衣裳不連,調節自易。若深衣、長衣、中衣之連衣裳者,以制幣為之,則中人之度,以一匹制一衣,所余者得三尺二寸,與其幅作正方形。若人長九尺,則適盡無餘。然苟用幅二尺二寸者為之,則須用四丈八尺九寸。一匹四丈,尚不足八尺九寸。今先述深衣之長短而圖之。
衣二尺二寸,袂中二尺二寸,皆據喪服記推之。袪尺二寸,裳四尺五寸,腰中七尺二寸,皆據玉藻。下齊一丈四尺四寸。據玉藻及深衣。今試以幅二尺二寸者裁之,如戊六圖。
案:深衣連衣裳,又無襞積,故帶下前後分為十二幅,以存裳形。玉藻孔疏云:「幅廣二尺二寸,一幅破為二,四邊各去一寸,余有一尺八寸。每幅交解之,闊頭廣尺二寸,狹頭廣六寸。寬頭向上,狹頭向下[四]」云云。然實際用此法裁之,殆不可能。故今據江氏永說,其裁法如左:
衣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而中屈之,如是者二幅,共用八尺八寸,如戊圖二。袂以一幅斜裁之,如戊圖三,共用七尺八寸。
裳以一幅剖為二幅,每幅廣尺一寸,削幅二寸,則廣九寸。每幅長四尺五寸,如是者四,四幅共用一丈八尺,如戊圖四。
衽以一幅交解為二,斜幅每幅長四尺五寸,如是者二,二幅共用九尺,如戊圖五。外襟及右衽,內曲裾裁之,如戊圖六,共用五尺七寸。計共用四丈八尺九寸。
今若以幅三尺二寸者裁之,則如己五圖。
衣二尺二寸,倍之四尺四寸,如是者二,共用八尺八寸,如己圖二。
裳用一大幅,長四尺五寸,剖為三幅,每幅廣一尺零六分,余去幅縫得廣九寸。如是者二,共得裳正幅六,共用九尺,如己圖三。
裳正服有六,尚不足二。今以一長幅截為二幅,各長四尺五寸。又剖為正幅二,交解幅四,則並己圖三得裳前後正幅八,衽前後四,共用九尺,如己圖四。
袂與外襟、曲裾,如己圖五裁之,共用六尺。
通上共用幣三十二尺八寸。一匹三十六尺,餘三尺二寸。其幅亦三尺二寸,故適成一正方形。
若長衣、中衣,則當用更簡易之法。其裳不必裁為十有二幅,可以二幅連衣通裁之。其所用布帛尺寸,亦略同於前。凡此皆以中人計,故各餘三尺許,蓋為身長者不能不留餘地故也。
由是觀之,則古幣帛幅二尺二寸,或三尺二寸,均由衣服之制出。中人之度,張臂八尺,故幅二尺二寸者,四幅相屬,兩畔各餘四寸,除去縫殺,亦足以覆手矣。幅三尺二寸者,兩幅相屬,則適為衣與兩衽之廣,較之用二尺二寸幅者,其制更為簡便。而衣與衽共一整幅,又足以為美觀焉。此皆由其幅法出者也。若如鄭君說「制幣之幅,二尺四寸」,則以之為端衣,兩(衽)〔袂〕[五]之幅須各去四寸,兩衽之幅須各去二寸;以為深衣,則兩袂與裳十二幅之所去者稱是,其不適於衣服之用甚矣。況乎一端之幣不足為一衣,一匹之幣不足以為一衣一裳或一深衣,名之曰制幣,殊乖其實。苟合諸圖而觀之,可知改「四」為「三」之無一當也。
十端曰束。束,五兩也。
士冠禮註:「束,帛十端也。」
聘禮註:「凡物十曰束。」
(士喪禮)〔既夕禮〕[六]註:「束,十制五合。」
雜記:「納幣一束,束五兩。」註:「十個為束。」
案:古者,凡物十則束之。如束脩,十脡脯也;束帛,十端帛也。唯束矢之束,則或以為五十矢,毛詩傳。或以為百矢,周禮 大司寇注。或以為十二矢,齊語韋昭注。疑矢笴細長,故一束之數特多。至束帛之為十端五兩,則雜記具有明文,更不俟他證也。
五兩之幣,玄三二,間而束之。玄三以法天,二以法地。
雜記:「魯人之贈也,三玄二。」
說苑 修文篇:「天子束帛五匹,玄三二。」
白虎通 嫁娶篇:「納徵,玄、束帛、離皮。玄三以法天,二以法地。」
聘禮註:「玄之率,玄居三,居二。」
案:色與黃相近。說文「,淺絳也」;鄭注周易「黃而兼赤為,故亦謂之玄黃」;孟子引逸書「篚厥玄黃」;詩 豳風「載玄載黃」是也。一束之內,玄相間,故謂之龍帛。周大鼎:「文睽賓敏,龍帛束。」又:「大賓睽,龍帛束。」(2)龍,雜色也。一匹中不能有二色,明謂玄二色相間也。
庶人則用緇焉。
周禮 媒氏:「純帛無過五兩。」註:「『純』實『緇』字,古『緇』以才為聲。納幣用緇,婦人陰也」,「士大夫乃以玄」。
凡有事於神人而用幣,則用一束。其在吉禮,則常祀、中祀以上。
周禮 (冢)〔大〕[七]宰:祀五帝,「贊玉幣爵之事。註:玉幣,所以禮神。祀大神示,亦如之;享先王,亦如之」。
又,小宰:「凡祭祀,贊玉幣爵之事。」
又,大宗伯:「以玉作六器,以禮天地四方。以蒼璧禮天,以黃琮禮地,以青圭禮東方,以赤璋禮南方,以白琥禮西方,以玄璜禮北方。皆有牲幣,各放其器之色。」註:「幣以從爵,若人飲酒有酬幣。」
又,肆師:「立大祀,用玉帛牲牷;立次祀,用牲幣;立小祀,用牲。」
禮器:「大廟之內敬矣,君親牽牲,大夫贊幣而從。」
案:肆師職,天子次祀以上用幣,則大祀之天地、宗廟,次祀之日月、星辰、社稷、五祀、五嶽,皆有幣帛。其祭祀之數,則郊特牲疏引皇侃云:「天有六天,歲有六祭。六當作八。冬至圜丘,一也;夏正郊天,二也;五時迎氣,五也;通前為七也。九月大饗,八也。」崔靈恩「以雩為常祭,九也」。其用幣之數,則圜丘以帝嚳配,郊以后稷配,五時迎氣以五人帝配,各用幣二,共用幣十四。大饗並祀五天帝、五人帝,以文武配,用幣十二。大雩並祀五天帝,亦當有配帝,用幣十。凡祭天之幣,三十有六。地之祭,歲有二,曲禮疏。亦當有配,其幣四。宗廟時祭,歲有四。祫禘之歲,廢一時之祭,仍為四。祭天子七廟,四七二十八,當用幣二十有八。社之祭,歲有三,郊特牲疏。稷亦如之,亦皆有配,其幣十二。日月、星辰、五祀、五嶽,歲各一祭,其幣十三。然則天子一歲常祀,用幣為束帛者九十,為帛四百五十匹。此中圜丘與郊,是一是二,五時迎氣,果有祭否,均非定說。今姑從先儒之說計之。至諸侯宗廟之祭,歲亦以四計,則五廟為幣二十。社稷歲三祭,為幣六,共用帛一百三十匹。大夫、士宗廟常祀,據特牲、少牢皆不用幣,唯有行則釋幣於禰及五祀焉。
及有事而告祭。
周禮 大祝:「大師,宜於社,造於祖,設軍社,類上帝。」「大會同,造於廟,宜於社。過大山川,則用事焉;反行,舍奠。」
王制:「天子將出,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禰。諸侯將出,宜乎社,造乎禰。」
曾子問:「諸侯適天子,必告於祖,奠於禰。命祝史告於社稷、宗廟、山川。」「凡告用牲幣,反亦如之。諸侯相見,必告於禰。朝服而出視朝,乃命祝史告於五廟、所過山川。」「反必親告於祖禰。乃命祝史,告至於前所告者。」
覲禮:「(諸)[八]侯氏裨冕,釋幣於禰。」註:「將覲質明時也。」
聘禮:受命之明日,「賓朝服,釋幣於禰」,「制玄束」。「又釋幣於行。上介釋幣亦如之。」歸,「釋幣於門」。
周禮 大祝:「建邦國,先告后土,用牲幣。」
曾子問:「君薨而世子生」,告几筵,用束帛。
諸侯遷朝禮:祝聲三,曰:「孝嗣侯某,敢以嘉幣告於皇考。」
有災而禱祠,
左傳 莊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用幣於社,伐鼓於朝。」「凡天災,有幣無牲。」
又:(宣)〔成〕[九]五年:「山崩川竭」,「祝幣,史辭,以禮焉」。
舍奠於學,
王制:「天子出征,反,釋奠於學。」註:「釋菜奠幣,禮先師也。」
文王世子:「凡學,春,官釋奠於先師,秋、冬亦如之。凡始立學者,必釋奠於先聖先師,及行事,必以幣。」
又:「始立學者,既興器用幣,然後釋菜。」
卜筮於鬼神皆用之。
周禮 小宗伯:「若國大貞,則奉玉帛以詔號。」
又,占人:「凡卜簭,既事,則系(帶)〔幣〕[一〇]以比其命。」
凶禮則喪紀以賵,
既夕禮:「公賵,玄束、馬兩。」
檀弓:「伯高之喪,孔氏之使者未至,冉子攝束帛乘馬而將之。孔子曰:『異哉!徒使我不誠於伯高。』」
公羊傳 隱元年:「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
以賻,
少儀:「賻馬與其幣,不入廟門。」
以贈。
既夕禮:「至於邦門,公使宰夫贈玄束。」
又:「贈用制幣玄束。」案:此謂主家自贈死者之幣。
雜記:「魯人之贈也,三玄二,廣尺,長終幅。」註:「言失之也。」(士喪禮下篇)〔既夕禮〕[一一]曰:「贈用制幣玄束。」
案:魯人贈幣,三玄二,廣尺,長終幅。蓋束帛之具體而微者,用帛才五尺耳。此貧不能備禮者之所為也。至續漢書 禮儀志所載帝後贈幣亦玄三二,長尺二寸,廣終幅。則以天子之尊而襲士之不能備禮者,蓋誤用雜記之文,故鄭君於注中明言其失禮也。
凶荒以賙委。
周禮 小宰:「喪荒,受其含襚幣玉之事。」註:「凶荒有幣玉,賓客所賙委之禮。」
其在賓禮,則天子以待賓客,
周禮 (冢)〔大〕[一二]宰:「以九式均節財用」,「六曰幣帛之式」。註:「幣帛,所以贈勞賓客者。」
諸侯以朝覲,
書 召誥:「太保乃以庶邦冢君出取幣,乃復入,錫周公,曰:『拜手稽首,旅王若公。』」
書 康王之誥:「王出,在應門之內。太保率西方諸侯入應門左,畢公率東方諸侯入應門右,皆布乘黃朱。賓稱奉圭兼幣,曰:『一二臣衛,敢執壤奠。』皆再拜稽首。」
覲禮:「至於郊,王使人皮弁用璧勞」,「侯氏用束帛、乘馬儐使者」。
又:「天子賜舍」,「儐之束帛、乘馬」。
又:「四享皆束帛加璧,庭實唯國所有。」註:「四當為三。」
又:「天子賜侯氏以車服。」「儐使者,諸公賜服者束帛、四馬。儐大史,亦如之。」
左傳 哀七年:「禹合諸侯於塗山,執玉帛者萬國。」
案:諸侯朝天子之禮,今唯覲禮存,甚為簡略。鄭目錄云:「朝宗禮備,覲遇禮省。」然覲禮之文所以簡略者,亦由當時朝宗禮文中既備言之,故特著其異於彼者而已。今欲補其闕略,則又當有三享王后,並問六卿、大夫等事。案:諸侯相朝聘猶享夫人,安有朝天子而不享王后者?則三享之外,又當有王后三享矣。又據周禮 掌客職,待上公侯伯之禮,「卿皆見以羔」。卿既往見,則諸侯之來朝者,必先問六卿矣。故左傳 隱七年「戎朝於周,發幣於公卿,凡伯弗賓」,周語「叔向聘於周,發幣於大夫」,則諸侯及其大夫朝聘於天子,其於公卿皆有幣,且主人亦有儐幣矣。又據聘禮「賓朝服問卿」,「上介朝服,三介問下大夫」,緣主國下大夫與賓異爵,故使上介往。若王之公卿出封,與公侯同爵。大夫出封,與子男同爵。諸侯來朝者,與大夫異爵。故不必親往,然亦當使上介往問。此數者,覲禮雖無文,意朝宗禮當有之。由是朝覲用幣,亦可得而計焉。天子與後皆三享,用束帛六。又率七介,親問六卿,用問幣六,七介與六卿各有面幣,六七四十二,當用面幣四十有二。又使上介率五介問大夫。天子之大夫,據周禮,中大夫三十有四人,下大夫八十人,冬官尚不與焉。人數既多,幣固不能盡及,然與六官之貳,與太史、內史、行人之屬與賓客接者,自必為幣之所當及。故以二十人計,則問幣二十。上介與其五介,皆有面幣,其數共一百二十。加以三勞、三問、賜舍、賜車服、歸饔,王后歸禮及歸上介饔餼與禮,皆有儐幣,約數之,凡十有三。則諸侯一朝所用之幣,約需二百餘束,蓋千匹以上矣。凡此皆以聘禮差之者也。
大夫以聘。
聘禮:「賓至於近郊」,「君使卿朝服,用束帛勞」,「賓用束錦儐勞者」。
又:「夫人使下大夫勞以二竹簋方,儐之如初。」
又:「賓裼,奉束帛加璧享。」
又:「聘於夫人用璋,享用琮。」
案:玉惟圭璋特達,余皆有幣。小行人:「合六幣」,「琮以錦」。則享君束帛加璧,享夫人或束錦加琮。然聘禮公幣皆用束帛,惟私幣乃用束錦,則享夫人當亦束帛加琮也。
又:禮賓「用束帛」。
又:「賓覿,奉束錦,總乘馬。」
又:「上介奉束錦,士介四人皆奉玉錦束,(讀)〔請〕[一三]覿。」
又:「君使卿韋弁歸饔餼」,「奉束帛」,儐以束錦、馬乘。
又:「上介饔餼」,「下大夫韋弁,用束帛致之」,「儐之兩馬、束錦。」
又:「賓朝服問卿」,「庭實設四皮,賓奉束帛入」。
又:「賓面如覿幣。賓奉幣,庭實從。」
又:「上介〔特〕[一四]面幣如覿。」
又:「眾介面,如覿幣。」
又:「下大夫嘗使至者,幣及之。」
又:「上介朝服,三介問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幣之禮,其面如賓面於卿之禮。」
又:「夫人使下大夫韋弁歸禮」,「以束帛致之」,「儐之乘馬、束錦」。
又:歸上介禮,「儐之兩馬、束錦」。
案:此有儐幣,則亦當以束帛致之。
又:「公於賓,一食再饗。上介,一食一饗。若不親食,使大夫各以其爵〔朝服〕[一五]致之以侑幣」,「致饗以酬幣」。
又:「大夫於賓,一食一饗[一六]。上介若食若饗,若不親饗,則公作大夫致之以酬幣,致食以侑幣。」
又:君使卿,「賄用束紡」,「禮玉、束帛、乘皮」。
又:「遂行舍於郊。(君)〔公〕[一七]使卿贈,如覿幣。使下大夫贈上介,亦如之。使士贈眾介,如其覿幣。」
又:「大夫親贈,如其面幣。贈上介,亦如之。使人贈眾介,如其面幣。」
又:「賓於館〔堂〕[一八]楹間,釋四皮束帛。」
案:聘國所用幣,以上所陳者計之,其為束帛者十有一:享幣,一也;享夫人幣,二也;問卿,卿三人,五也;上介問大夫,大夫五人,連前十也;釋於館楹間,十一也。其為束錦者五十:儐郊勞,一也;儐夫人勞,二也;儐致饔餼賓一、上介一。四也;儐夫人歸禮,賓一、上介一。六也;賓介私覿賓一、介五。十二也;私面於三卿,賓、介共十八。三十也;上介及三介私面於下大夫五人,共二十;連前為五十也。共用幣六十一束,為幣三百有五匹。若主國所用幣,則為束紡者一,賄是也。為束帛者十二:郊勞,一也;禮賓,二也;致饔餼,賓一、上介一。四也;夫人致禮,賓一、上介一。六也;饗酬幣,賓二、上介一。九也;食侑幣,賓與上介各一。十一也;禮聘君幣,十二也。為束錦者五十有八:三卿於賓,酬幣三,侑幣三;於上介,酬幣若侑幣三;五大夫於上介,酬幣若侑幣五;君於賓介,贈幣六;三卿於賓介,贈幣一十有八;五大夫於上介及其三介,贈幣二十。共為幣七十一束,三百有五十匹。又,賈疏計賓之私幣,尚有五大夫饗食之酬幣、侑幣。然經雖渾言「大夫於賓,一饗一食[一九]」,此大夫當指賓幣之所及者,即三卿與下大夫之嘗使至者而已。若下大夫之未嘗使至者,賓不親問,而使上介率三介問之,自無饗食賓之理,故不能有酬幣、侑幣也。至上介及眾介私幣,賈氏所計又失之少。經言「上介朝服,三介問下大夫,下大夫如卿受幣之禮,其面如賓面於卿之禮」,則上介與其三介於下大夫均有面幣,有面幣則五大夫亦必有贈幣以報之。經渾言大夫贈上介、眾介,則下大夫亦當在內矣。以上文所計,與賈疏不合,故附著之。
諸侯以下,以儐使者,
見上。
以私相贈遺。
孟子引逸書:「綏厥士女,篚厥玄黃。」
又:「孟子居鄒,季任為任處守,以幣交,受之而不報。居於平陸,儲子為相,以幣交,受之而不報。」
韓詩外傳:「孔子遭齊程本子於郯之間,傾蓋而語終日,有間,顧子路曰:『取束帛十匹說苑 尊賢篇作「束帛一」,是也。以贈先生。』」
諸侯之嫡子及諸公之孤以為贄,
書 舜典:「五玉、三帛、二生、一死贄。」偽孔傳:「三帛,諸侯執,公之孤執玄,附庸之君執黃。」
周禮 典命:「凡諸侯之適子」,「未誓,則以皮帛繼子男。公之孤四命,以皮帛視小國之君」。
兩國有言亦用之。
聘禮:「若過邦,至於竟,使次介假道,束帛將命於朝。」
又:「若有故,則卒聘,束帛加書將命。」「客將歸,使大夫以其束帛反命於館。」
左傳 哀七年:魯入邾,「邾茅夷鴻以束帛、乘韋,自請救於吳」。
其在嘉禮,則昏禮以納徵。
周禮 媒氏:「凡嫁子取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
士昏禮:「納徵,玄束帛儷皮。」
雜記:「納幣一束,束五兩,兩五(等)〔尋〕[二〇]。」
饗以酬賓,
士冠禮:「乃(賓醴)〔醴賓〕[二一]以壹獻之禮,主人酬賓,束帛、儷皮。」
士昏禮:「舅饗送者以一獻之禮,酬以束(帛)〔錦〕[二二];姑饗婦人送者,酬以束錦。」
聘禮見上。
內則:「宰醴負子,賜之束帛。」
左傳 莊十八年:「虢公、晉侯朝王。王饗醴,命之宥。」又,僖二十五年:「晉侯朝王,王饗醴,命之侑。」又,二十八年:「王饗醴,命晉侯侑。」註:「既饗,又命晉侯助以束帛,以將厚意。」
又,昭元年:「秦後子享晉侯,造舟於河,十里舍車,自雍及絳。歸取酬幣,終事八反。」
食以侑食。
公食大夫禮:「公受宰夫束帛以侑。」
又:「大夫相食」,「侑幣束錦也」。
禮之所行,莫不有幣。凡用幣,制幣為上,常幣為下;
案:上引天子巡守禮、朝貢禮與聘禮、既夕禮,凡用於天子及鬼神者,皆以制幣。
束帛為上,錦為下。
案:上引聘禮及公食大夫禮,凡公幣皆用束帛,私幣皆用束錦。
此其大略也。
校勘記
[一]據中華書局一九八〇年版十三經註疏本周禮註疏卷七補。
[二]「五兩,兩五尋」,十三經註疏本禮記正義卷四十三作「五兩五尋」。
[三]據中華書局一九六三年版說文解字刀部改。
[四]「寬頭向上,狹頭向下」,十三經註疏本禮記正義卷二十九作「寬頭向下,狹頭向上」。
[五]據國學叢刊本改。
[六]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四十改。
[七]據十三經註疏本周禮註疏卷二改。
[八]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二十六刪。
[九]據十三經註疏本春秋左傳正義改。
[一〇]據十三經註疏本周禮註疏卷二十四改。
[一一]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四十改。
[一二]據十三經註疏本周禮註疏卷二改。
[一三]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二十一改。
[一四]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二十二補。
[一五]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二十二補。
[一六]原作「一食一饗」,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二十二改。
[一七]「君」,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二十三作「公」。
[一八]「館」,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二十三作「館堂」。
[一九]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二十二補。
[二〇]據十三經註疏本禮記正義卷四十三改。
[二一]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二改。
[二二]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卷五改。
釋幣下歷代布帛修廣價值考
漢時布帛皆廣二尺二寸為幅,長四丈為匹。
說文:「匹,四丈也。從八〔匚〕[一],八揲一匹。八亦聲。」
案:古文匹不從八,此許君以漢制說小篆也。
鄉射記註:「今官布幅廣二尺二寸。」
流沙墜簡二器物類:「任城國亢父縑一匹,幅廣二尺二寸,長四丈,重廿五兩,直錢六百一十八。」
自漢賦南蠻,始用布。
說文 貝部:「,南蠻賦也。」
風俗通:「盤瓠之後,輸布一匹二丈,是為布。」
通典:漢武陵郡「大人輸布一匹,小口二丈,是為布」。
魏晉以後,中原戶調亦皆用絹。
晉書 食貨志:「魏武初平袁氏,以定鄴都,令收田租畝粟四升,戶絹二匹而綿二斤,余皆不得擅興。」
又:晉武平吳之後,「制戶調之式:〔丁男之〕[二]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
無絹之處,以縑或布代之。
初學記引晉令:「其趙郡、中山、常山國輸縑當絹者,及余處(當)〔常〕[三]輸疏布當綿、絹者,疏布一匹當絹一匹,絹一匹當綿三斤。」
案:此條見初學記卷二十七,今傳世明安國刊本如是。然明刊初學記自卷二十五以後訛脫殊甚,此條「疏布一匹」以下二句不可通。疑當作「疏布六丈當絹一匹,一匹當綿三斤」。上句有魏書 食貨志可證,下句則據本文自明,惜不得宋本一證之。
絹曰匹,布曰端。布六丈而當匹絹,故絹以四丈為一匹,布以六丈為一端。
魏書 食貨志:「舊制,民間所織絹、布,皆幅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六十尺為一端,令任服用。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高祖延興三年秋七月,更立嚴制,令一準前式。」
案:初學記引此條作:「皆幅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端。」「四十尺」下明明脫「為一匹,六十尺」六字。通典所引與魏書同,唯孫子算經乃云:「五十尺為一端,四十尺為一匹。」此書本出漢晉間,乃所言與唐制同,疑李淳風注釋時以唐人通習此經,慮人以古制為今制,故改之歟。
唐則布五丈而當匹絹,故以四丈為匹,五丈為端。
大唐六典 戶部郎中、員外郎職:「課戶每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註:「若當戶不成匹端屯者,皆隨近合成。」
又,金部郎中、員外郎職:「凡縑帛之類,必定其長短廣狹之制、端匹屯之差。」註:「羅、錦、綾、段、紗、縠、、之屬,以四丈為匹,布則五丈為端。」
魏晉以降,徵調之吏恆多取於民,或增尺法,
隋書 律曆志:「晉後尺,〔實〕[四]比晉前尺一尺六分二厘。」
又,宋氏尺,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又,梁朝俗間尺,比晉前尺一尺七分一厘。
又,後魏前尺,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七厘。
又,後魏中尺,比晉前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
又,後魏後尺,比晉前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後周市尺、開皇官尺亦同。
又,後周鐵尺,調律用。比晉前尺一尺六分四厘。
又,後周市尺,即鐵尺,一尺二寸,當晉前尺一尺二寸七分六厘八。
又,開皇官尺同上。
大唐六典金部郎中、員外郎職:「凡度以北方秬黍中者,一黍之廣為分,十分為寸,十寸為尺,一尺二寸為大尺,十尺為丈。」「凡積秬黍為度、量、權、衡者,調鐘律、測晷景、合湯藥及冠冕之制則用之。內外官司,悉用大者。」
案:尺度之制,由短而長,殆為定例。而其增率之速,莫劇於西晉、後魏之間。三百年間,幾增十分之三。前此則周尺、漢尺、晉尺,雖不必全相符合,隋志之說。然其增率不得逾數分。求其原因,實由魏晉以後,以絹布為調。官吏懼其短耗,又欲多取於民,故其增加之率至大且速。今試證之。魏書 高(帝)〔祖〕[五]紀:太和十九年,「詔改長尺、大斗」。然楊津傳云:延昌末,津為華州刺史,「先是,受調絹匹,度尺特長,在事因緣,共相進退,百姓苦之。津乃令依公尺度」。案:自太和末至延昌,不及二十年,而其弊如故,則前後可知矣。又,張普惠傳:神龜中,「天下民調,幅度長廣。尚書計奏,復征綿麻。」普惠上疏曰:「伏聞尚書奏復綿麻之調,遵先皇之軌,夙宵惟度,忻戰交集。何者?聞復高祖舊典,所以忻(成功)〔惟新〕[六];俱可復而不復,所以戰違法。仰維高祖廢大斗,去長尺,改重秤,所以愛萬姓,從薄賦。知軍國需綿麻之用,故云幅度之間,億兆應有綿麻之利,故絹上稅綿八兩,布上稅麻十五斤。萬姓得廢大斗,去長尺,改重秤,荷輕賦之饒,不適於綿麻而已。故歌舞以供其(職)〔賦〕,奔走以役其勤。中略。自茲以降,漸漸長闊,百姓嗟怨,聞於朝野。伏維皇太后未臨朝之前,陛下居諒(誾)〔暗〕之日,宰輔不尋其本,知天下之怨綿麻,不察〔其〕幅廣、度長、秤重、斗大,革其所弊,存其可存,而特放綿麻之調,以悅天下之心,此所謂悅之不以道,愚臣之所以未悅者也。尚書既知國少綿麻,不惟法度之闕字。易,民言之可畏,便欲去天下之大信,棄已行之成詔,追前之非,遂後之失,奏求復還綿麻,以充國用。」「愚臣竊以為於理未盡。何者?今宮人請調度,造衣服,必度忖稱量。絹布,匹有(丈尺)〔尺丈〕之盈,一猶不計其廣;絲綿,斤兼百銖之剩,未聞依律罪州郡。若一匹之濫,一斤之惡,則鞭戶主,連三長,此所(謂)〔以〕教民以貪者也。今百官請俸,人樂長闊,並欲厚重,無復准極。得長闊厚重者,便雲其州郡能調,絹布精闊且長,橫發美譽,〔以亂視聽〕;不聞嫌長惡廣,求計還官者。此百(官)〔司〕之所以仰負聖明也。今若必復綿麻者,謂宜先令四海知其所由,明立嚴禁,複本幅度,新綿麻之典,依太和之稅。其在庫絹布並及絲綿,不依典制者,請遣一尚書與太府卿、左右藏令,依今官度、官秤,〔計其斤兩〕廣長,折給請俸之人。總常俸之數,千俸所出,以布當作市。綿麻,亦應(共)〔其〕一歲之用。使天下知二聖之心,愛民惜法如此,則高祖之軌中興於神龜,明明慈信昭布於無窮,則孰不幸甚」云云。此疏言當時增尺之理極詳,故備錄之。唐尺與前代諸尺比例,史雖不言,然當與隋尺相等。說見余唐尺考。惟傳世之宋三司布帛尺,則比唐尺較短,頗與前例相異。然宋時絹布已以四十二尺為一匹,故尺法雖短,而絹布修廣已過於唐,苟合匹法與尺法參觀之,可知斯說之不謬也。
或增匹法,
北史 盧同傳:同熙平間「累遷尚書左丞。時相州刺史奚康生征百姓歲調,皆長七八十尺,以邀奉[七]公之譽,部內患之。同於歲祿,官給長絹。乃舉案康生度外徵調。書奏,詔科康生罪。」
魏書 食貨志:孝靜時,「諸州調絹不依舊式,齊獻武王以其害民,興平三年冬,請班海內,悉以四十尺為度。天下利焉」。
北史 崔暹傳:「天保八年,遷尚書右僕射。時調絹以七丈為匹,暹言之,乃依舊焉。」
按:太平御覽八百十七引北齊書作「時調絹以七尺為丈」,語不可通。且北齊書無此語,冊府元龜亦作「以七尺為丈」,皆誤。
通典:「開元八年二月,制曰:『頃者以庸調無憑,好惡須准,故遣作樣,以頒諸州。令其好不得過精,惡不得至濫,任土作貢,防源斯在。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兩,遂則加其丈尺,有至五丈為匹者,理甚不然。闊尺八寸,長四丈,同文共軌,其事久行。若求兩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宜令有司簡閱,有逾於比年常例、丈尺過多者奏聞。』」
案:唐絹闊尺八寸,即鐵尺之二尺一寸六分,比諸漢時已廣一寸三分有奇,而匹長比漢時長二尺五寸有奇。此有唐盛時之制,視後魏、北齊之法外徵調者異矣。
容齋三筆:「周顯德三年。敕,舊制織造、絹布、綾羅、錦綺、紗縠等,幅闊二尺起,來年後並須及二尺五分。宜令諸道府州,來年所納官絹,每匹須及一十二兩,其須要夾密停勻,不定斤兩。其納官絹,依舊長四十二尺。今之稅絹,長短闊狹、斤兩〔輕重〕[八]頗本於此。」
宋史 食貨志:「自周顯德中,(受)〔令〕[九]公私織造並須幅廣二尺五分,民間所輸(布)〔絹〕匹重十二兩,疏薄短狹、塗粉入藥者禁之。河北諸軍州重十兩,各長四十二尺。宋仍其舊。」
程大昌演繁露:「古帝王必(用)〔同〕[一〇]度量,後世所傳商尺、周漢尺不相參同,蓋世異而制殊,無足怪。今雖國有定度,俗不一制。曰官尺者與浙尺同,僅比淮尺十八,而京尺又多淮尺十二。公私隨事致用。予嘗怪之,蓋見唐制而知其來久矣。中略。唐帛每四丈為一匹,蓋用大尺准之,蓋秬尺四十八尺也。秬尺長短不知當今何尺。然今官帛亦以四丈為匹,而官帛乃今官尺四十八尺。准以淮尺,正其四丈也。國朝事多本唐制,豈今之官尺[一一]即用唐秬尺為定耶?不然,何為官府通用省尺,而繒帛特用淮尺也?」
案:宋帛修廣,上所引宋史 食貨志與演繁露說不同。一以為長四丈二尺,一以為長四丈。然程說無征,疑宋志是也。今傳世宋三司布帛尺摹本,較唐大尺頗短。然以匹法之所加者,償之有餘。尺制稍短,殆以此也。
大抵不離乎漢制者近是。金、元以後,廢絹布之徵,故其修廣靡定。
元典章 工部:「至元二十三年三月初九日,中書奏過,先欽奉聖旨,緞匹長五托半之上,依官尺,闊一尺六寸。」
又:「大德十一年正月十六日,江浙行省准中書省咨:戶部議得系官緞匹例,織造幅闊一尺六寸[一二],長五托之上。中略。除已劄付御史台行下各道按察使體覆外,行下各路多出文榜,嚴加禁約。織造緞匹布絹之家,選揀堪中絲綿,須要清水夾密織造,每匹各長二丈四尺四寸,並無藥絲綿,方許貨賣。中略。」
又:「元貞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承奉中書省劄付蒙古文譯,照得諸路局院造納緞匹,內諸王百官長八托緞匹,各幅闊一尺四寸五分[一三],常課長六托,每幅闊一尺四寸。照勘得既是上位用八托、六托緞匹,每幅闊一尺四寸五分,諸人所用不得同御用緞匹,理應降等。今既諸局院見造常課每匹長二丈四尺,幅闊一尺四寸,亦據諸人服用之物,所據街市緞匹、紗羅、綾絹擬合一體,依照在先定例。」
元丁巨算法:匹法有四十二尺、二十八尺、二十四尺三種。
元刊無名氏算術:匹法有四十八尺、四十二尺、三十八尺三種。
元無名氏默思集:算法四丈為一匹,原註:一匹或四丈二尺,或三丈五尺。五丈為一端。原註:一端或五丈二尺。
又:大綾闊二尺一寸,小綾闊一尺六寸,各長五丈二尺。
又:布長三十五尺。
又:彩緞長四十二尺。
而歷代侈靡逾制者不計焉。
金樓子:宋高祖時,「廣州所部二千石有獻入筒細布,一端八丈。」
唐會要:「代宗大曆中,詔獨窠文沙四尺幅等並宜禁斷。」
墨莊漫錄:「梓州織八丈闊幅絹,前世織工所不能為也。」
至其價,則漢以前大率布三而當絹一;
管子 乘馬篇:「黃金一鎰,百乘一宿之盡也。無金則用其絹,季絹三十三,註:三等,其下者曰季。制當一鎰。無絹則用其布,經暴布百兩當一鎰。」
漢則布二而當絹一;
漢書 王莽傳:「莽下吏祿制度,曰:『予遭陽九之厄,百六之會,國用不足,民人[一四]騷動,自公卿以下,一月之祿十緵布二匹,或帛一匹。』」
南北朝之際,則布三而當絹二;唐則布五而當絹四。
見上。
以錢計之,則自周末以至漢魏,帛一匹率不逾千錢。
管子:季絹三十三則當一鎰,布二兩則當一鎰[一五]。
案:鎰,古作溢。(士喪禮)〔喪服〕[一六]記:「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鄭註:「二十兩為鎰。」春秋以後以溢計金,故字又作鎰。趙岐孟子 為巨室章注、韋昭晉語注、高誘秦策注、孟康漢書 食貨志注,皆雲「二十兩為鎰」。唯趙岐注孟子 陳臻章以二十四兩為鎰,與巨室章注不同。史記 燕召公世家正義引孟康說亦同。以諸家注決之,則「四」字殆衍也。漢以一斤為一金,秦以前則以一鎰為一金。則欲知當時價絹必自金價求之矣。考管子 輕重篇云:「粟價平四十,則金價四千。粟價釜四十,則鍾四百也。十鍾四千也,二十鍾者為八千也。金價四千,則二金中八千也。然則一農之事,終歲耕百畝。百畝之收,不過二十鍾。一農之事,乃中二金之財耳」云云。如使管子所云金價為一鎰之價,則絹一匹直錢百二十五,布一匹直四十一而已。如所云者為一斤之價,輕重篇又云:「得成金萬二千餘斤。」則著此書時,又似以斤計金矣。則匹絹亦不過百五十,匹布五十耳。管子一書雖非春秋時作,當出於秦漢間人之手,略足以見當時之絹、布價也。
太平御覽 布帛部引漢書曰:「張敞為京兆尹,長安游徼受贓布,罪名已定。其母年八十,守遺腹子。詣敞,自陳願乞一生之命。敞多其母守節而出,教更量所受布,狹幅、短度、中疏,虧二尺,賈直五百,由此得不死。」
案:此條今不見漢書,疑御覽引他書而誤題耳。且其斷獄,亦與漢律不合。據漢律,贓罪一匹無死法。且漢時以金計贓,不以絹布。漢書匡衡傳:司隸校尉王駿劾奏「衡監臨盜所主守直十金以上」,「上可其奏,勿治,丞相免為庶人」。又薛宣傳:宣為左馮翊。始高陵令楊湛貪猾不遜,宣「乃手自牒書,條其奸臧,封與湛曰:『吏民條言君如牒,或議以為疑於主守盜。馮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書相曉,欲君自圖進退。』湛即時解印綬付吏,為記謝宣,終無怨言」。又陳萬年傳注引如淳曰:「律,主守而盜直十金,棄市。」據此,則漢律臧十金以上乃科死罪。漢時一金,其值一萬。敞吏所受臧布以狹幅短度,疏虧二尺,乃直五百,則無所虧者,一匹之直亦僅直五百二十有六。賈直既少,數又奇零,決不能以此為入死罪之限。又王子侯表:承鄉侯德天「坐恐猲國人,受財臧五百以上,免」。高惠功臣侯表[一七]:赤泉侯楊毋害「坐詐紿人臧六百,免」。景武昭宣元成功臣(侯)[一八]表:梁期侯任當千「坐賣馬一匹價錢十五萬,過平,臧五百以上,免」。「五百以上」,與敞吏所犯同。當千免侯之外,更無餘罪,則敞吏之罪,亦斷無死法。唯晉書 刑法志紀魏文帝時,廷尉獄吏范洪受囚絹二丈,附輕罪論之,論洪棄(世)〔市〕[一九]。此乃枉法之罪,故處以重典。漢制恐不如是也。又案魏書 高祖紀:太和八年六月詔曰:「錄行之後,贓滿一匹者死。」則以匹絹論死罪,乃後魏以後之制。然則此條不獨漢書所無,又失當時事實。疑北魏後人所附會,而北齊修修文殿御覽時誤采之。至宋人修太平御覽,以其言漢代事,遂題為「漢書」耳。殊不足以此定漢時之布價也。
范子:「計然〔曰〕[二〇]:『白素出三輔,匹八百。』」太平御覽 布帛類引其言,「三輔」蓋漢時語也。
風俗通:「丞相薛宣決曰:『縑直數百錢,何足紛紛?』」
流沙墜簡二器物類:「任城國亢父縑一匹,直錢六百一十八。」
按:鹽鐵論 散不足篇雲「紈素之價倍縑」,則縑當得素價之半。范子云「白素匹八百」,則縑價不過四百。至任城亢父縑雲「一匹直六百一十八」,則素價當在千錢以上。蓋二書所紀時代不同。范子有「三輔」字,當為前漢時事。「任城國」則章帝元和元年始建,乃後漢事也。絹之中,紈素為上,縑次之,絹又次之。晉令:「縑一匹當絹六丈。」則絹賤於縑者又三分之一。據前漢素價,絹一匹當直二百六十餘;據後漢縑價,絹一匹當直四百餘矣。
至晉氏喪亂,徵發嚴急,乃有直千錢以上者,然率不過數百。
晉書 王導傳:「時帑藏空竭,庫惟有(練)〔綀〕[二一]數千端,鬻之不售,而國用不給。導患之,乃與朝賢俱制(練)〔綀〕布單衣。於是士人翕然服之,(練)〔綀〕遂踴貴。乃令主者出賣,端至一金。」
晉書 石勒載記:「勒欲令公私行錢,而人情不樂。乃出公絹市錢,限中絹〔匹〕[二二]一千二百,下絹八百。然百姓私買中絹四千,下絹二千。巧利者賤買私錢,貴賣於官,坐死者(數十)〔十數〕人,而錢終不行。」
宋書 沈懷文傳:「齋庫上絹,年調巨萬匹,綿亦稱此。期限嚴峻,民間買絹一匹,至二三千,綿一兩亦三四百。」
齊書 武帝紀:永明(二)〔四〕[二三]年,詔「楊、南徐二州今年戶租,三分二取見布,一分取錢。來歲以後,遠近諸州輸錢處,並減布直,匹准四百,依舊折半,以為永制。」又王敬則傳:「竟陵王子良啟:『頃錢貴物賤,殆欲兼倍』,『機杼勤苦,匹裁三百』。『昔晉氏初遷,江左草創,絹布所直,十倍於今,賦調多少,因時增減。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錢一千,而民間所輸,聽為九百。漸及元嘉,物賈轉賤,私貨則束直六千,官受則匹准五百,所以每欲優民,必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餘,(今)〔其〕[二四]四民所送,猶依舊例。昔為(損)〔刻〕上,今為刻下,氓庶空儉,豈不由之。」
魏書 食貨志:「天安、皇興間,歲頻大旱,絹匹千錢。」又:「永安二年秋,詔更改鑄錢,文曰『永安五銖』。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人於二市(買)〔賣〕[二五]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北史 房謨傳:「魏朝以河南諸州,鄉俗絹濫,退絹一匹,征錢三百,人庶苦之。乃表請錢絹兩受,任人所樂,朝廷從之。」
有唐之盛,絹價尤廉。
唐書 食貨志:「貞觀初,絹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斗米四五錢。」
舊唐書 馬周傳:貞觀十一年,周上書曰:「往者貞觀之初,率土荒儉,一匹絹才得米,而天下帖然。百姓知陛下甚愛憐之,故人人自安,曾無謗讟。自五六年來,頻歲豐稔,一匹絹得粟十餘石,而百姓以為不愛憐之,咸有怨言。」
通典:「開元十三年,封泰山,斗米至十三文。青、齊斗谷至五文。自後天下無貴物,兩京斗米不至二十文,面三十二文,絹二百十文。」
唐書 食貨志:「天寶三載,絹一匹錢三[二六]百。」
大唐六典 刑部郎中、員外郎職:「凡計贓者,以絹平之。」註:「准律,以當處中絹估平之。開元十六年,敕『其以贓定罪者,並以五百五十為定估』。其徵收平贓,並如律。」
唐會要:「開元十六年五月二[二七]日,御史中丞李林甫奏:『天下定贓估,互有高下,如山南絹賤,河南絹貴。賤處計贓,不至三百,即入死刑,貴處至七百以上,方至死罪。即輕重不侔,刑典安寄?請天下定贓估,絹每匹計五百五十為限。』敕依,其應徵贓入公私,依常式。」
案:唐律 名例篇:「諸平贓者,據犯處當時物價及上絹估。」六典注引律,則雲「以中絹估」。蓋以上絹估者,初唐之事;而以中絹估者,開元時事也。唐時「強盜贓」自一匹以上,其罪絞。則林甫奏所云「山南三百即入死刑,河南七百以上方至死罪」者,皆指當時中絹一匹之價也。
及天寶之亂,而價增於舊者幾至十倍。
杜甫憶昔詩:「豈聞匹絹直萬錢。」
案:此詩作於永泰、至德間。匹絹萬錢,雖詩人誇大之詞,然亦當及數千矣。陸贄翰苑集 請兩稅以布帛為額不計錢數疏:「往者初定兩稅之時,百姓納絹一匹,折錢三千二三百文。大率萬錢為絹三匹,價(計)〔既〕[二八]稍貴,數則不多。及乎頒給軍糧,計數而不計價,此所謂稅入少而國用不充者也。近者百姓納絹一匹,折錢一千五六百文,價既轉賤,數則漸加。向之蠶織不殊,而所輸尚欲過倍,此所謂供稅多而人力不給者也。」
唐書 食貨志:「貞元四年後,初定兩稅。貨重錢輕,乃計錢而輸綾絹。既而物價愈(貴)〔下〕[二九],所納愈多,絹一匹為錢三千二百,其後一匹為錢一千六百,輸一者過二,雖賦不增舊,而民愈困矣。」
容齋續筆引太常博士許載吳唐拾遺錄:「吳順義中,絹每匹(布)〔市〕[三〇]價五百文,六百文,綿每兩十五文。宋齊邱請絹每匹抬為一貫〔七百〕,為二貫四百,綿為四十文,皆足錢,以折稅。徐知誥從之。」
至宋元而復平。
宋史 食貨志:「先是,咸平初,廣南〔西〕[三一]路轉運使陳堯叟言:『准詔課植桑棗,嶺外唯產苧麻,許令折數,仍聽織布赴官場博市,匹為錢百五十至二百。』」至景祐初,「三司請以布償芻直,登、萊端布為錢千三百六十,沂布千七[三二]百,仁宗以取直過厚,命差減其數」。
釋文瑩玉壺清話:「祥符初,王勉知潁州。歲大飢,出府錢十萬緡,貸[三三]於民。約曰:『來年蠶熟,每貫輸一縑。』謂之『和買』,自爾為例。」
范鎮東齋紀事:「薛簡肅公時,布一匹三百文,依其價,春給以錢而秋令納布,民初甚善之。今布千錢,增其價才至四百。其後轉運使務多其數,富者至數百匹,貧者亦不下二三十匹,而貧富俱不聊矣。」
又:「張尚書詠在蜀時,米三十六文,絹匹三百文。公計兵食外,盡令輸絹。米之餘者,許城中貧民買之,歲凡若干。貧民頗不樂。公曰:『他日當知矣。』今米三百,絹匹三貫,富人納貴絹,而貧人食賤米,皆以當時價,於官無所損益,而貧富乃均矣。」
容齋三筆十四:「熙寧七年,遣三司幹當公事李經畫買茶,以蒲宗閔同領其事。蜀之茶園不殖五穀,惟宜種茶,賦稅一例折輸,錢三百折絹一匹,三百二十折一匹,十錢折綿一兩,二錢折草一圍,凡稅額總三十萬。創設官場,歲增息為四十萬。」
案:今所傳透簾細草,不著撰人姓名。書中絹匹皆以四十二尺為匹法,當是宋人之書。所計絹價,自九百至千二三文不等,此書當作於仁、英二宗之世。至神宗以後,絹價驟貴,如東齋紀事所記者是已。蘇軾篔簹谷偃竹畫記亦云:「文與可寄詩云:『擬將一段鵝溪絹,掃取寒梢萬尺長。』予謂與可竹長萬尺,當用絹二百五十匹。知公倦於筆硯,欲得此絹而已。與可亦云:『二百五十匹,吾將買田而歸老焉。』」與可蜀人,與范景仁同時。以景仁所記蜀中絹價計之,二百五十匹當直七百五十千,可以買田歸老矣。宋時絹價,史無明文。據上所引書,可得其大略,蓋遠貴於唐之盛時矣。
元典章:至元三十一年六月初九日聖旨一件:「一匹紗,十兩絲;一匹羅,一斤絲。」
又:「至元二十三年九月,江西行省近為織造緞匹。內紵絲六托,每用正絲四十兩,得生淨絲三十六兩;八托用正絲五十三兩,得生淨絲四十七兩七錢。」
案:元典章大德五年三月十日,江西行省定價,「類絲每斤中統(紗)〔鈔〕[三四]四兩八錢」。又案元史 食貨志:「至元二十四年,改造至元鈔,每一貫當中統鈔五貫,又銀一兩當至元鈔二貫。」則中統鈔一兩,元鈔一兩與一貫相等。於至元鈔行後僅當白銀一錢。類絲每斤中統鈔四兩八錢,即現銀四錢八分。淨絲之價,不過倍之。然則羅一匹用絲一斤,需銀一兩左右,加以織工,至多不及二千錢。羅價例貴於絹,則元時絹價又廉於宋時。然元時貨幣僅有紙鈔,如上所謂,實由於銀貴而不由於絹賤。此又不得與他代同論也。
此自漢迄元,布帛丈尺價值之大略也。至其種類之繁,則任氏大椿之釋繒詳之矣。
校勘記
[一]據中華書局一九六三年版說文解字 匚部補。
[二]據晉書卷二十六食貨志補。
[三]據初學記卷二十九絹第九改。
[四]據隋書卷十六律曆志補。
[五]據魏書卷七下高祖紀改。
[六]據魏書卷七十八張普惠傳改,下文補改同此。
[七]「奉」,北史卷三十盧同傳作「憂」。
[八]據上海古籍出版社一九七八年版容齋隨筆下三筆卷第十補。
[九]據宋史卷一百七十五食貨志改,下同。
[一〇]據嘉靖鈔宋本俞氏儒學警悟第三冊卷十六演繁露卷六改。
[一一]「官尺」,儒學警悟本演繁露卷六作「省尺」。
[一二]「一尺六寸」,中國書店一九九〇年海王邨古籍叢刊本元典章卷五十八作「一尺四寸」。
[一三]「一尺四寸五分」,元典章卷五十八作「一尺四寸」。
[一四]「民人」,底本作「人民」,據漢書卷九十九中王莽傳改。
[一五]「布二兩則當一鎰」,依王氏前引文,當作「布百兩則當一鎰」。
[一六]據十三經註疏本儀禮註疏改。
[一七]「高惠功臣侯表」,漢書卷十六作「高惠高后文功臣表」。
[一八]據漢書卷十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刪。
[一九]據晉書卷三十刑法志改。
[二〇]據中華書局一九六〇年版太平御覽卷八一布帛部一四補。
[二一]據晉書卷六十五王導傳改。下文兩處同。
[二二]據晉書卷一百五石勒載記下補。
[二三]據南齊書卷三武帝紀改。
[二四]據南齊書卷二十六王敬則傳改。下同。
[二五]據魏書卷一百一十食貨志改。
[二六]「三」,新唐書卷五十一作「二」。
[二七]「二」,中華書局一九五五年版唐會要卷四十定贓估作「三」。
[二八]據光緒壬辰夏五柏經正堂雕記翰苑集卷二十三及王氏下文改。
[二九]據新唐書卷五十二食貨志改。
[三〇]據容齋隨筆上續筆卷十六改。下文所補同。
[三一]據宋史卷一百七十五食貨志補。
[三二]「七」,宋史卷一百七十五作「一」。
[三三]「貸」,古書流通處景印本知不足齋叢書第六集玉壺清話卷八無此字。
[三四]據元典章卷五十八工部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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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書初稿名布帛通考,一九一四年改題釋幣,刊於羅振玉所編國學叢刊第二、三卷。王氏生前曾有增補,後收入羅、趙兩家所編遺書。今據趙氏遺書本點校。
(2)據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圖録考釋七四、八七圖版,此銘文出自十二年大簋蓋銘,而非大鼎。王國維釋文與銘文有出入。「龍」,今通常釋爲章,通「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