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輅與周冕 · 周代樂制七篇(1)
釋樂次
凡樂,以金奏始,以金奏終。金奏者,所以迎送賓,亦以優天子、諸侯及賓客,以為行禮及步趨之節也。
燕禮「記」:「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註:「肆夏,樂章也。今亡。以(金)〔鍾〕鑮[一]播之,鼓磬應之,所謂金奏也。」
郊特牲:「賓入大門而奏肆夏。」
仲尼燕居:「兩君相見,揖讓而入門,入門而縣興。」
又:「入門而金作,示情也。」
左氏 成十二年傳:「晉卻至如楚聘,且蒞盟,楚子享之。子反相,為地室而縣焉。卻至將登,金奏作於下,驚而走出。」
左氏 襄四年傳:「穆叔如晉。晉侯享之。金奏肆夏之三,不拜。」
案:以上五事,金奏皆作於賓入門或及庭之時,所以迎賓也。
鄉飲酒禮:「賓出,奏陔。」註:「陔,陔夏也。『陔』之言『戒』也。終日燕飲酒,以陔為節,明無失禮也。」
鄉射禮:「賓興,樂正命奏陔。賓降及階,陔作。賓出,眾賓皆出。」註:「陔,陔夏,其詩亡。周禮,賓醉而出,奏陔夏。」
燕禮:「賓醉,北面坐,取其薦脯以降。奏陔。」
大射儀:「賓醉,北面坐,取其薦脯以降。奏陔。」
(郊特牲)〔禮器〕[二]:「大饗,其出也,肆夏而送之。蓋重禮也。」註:「出,謂諸侯之賓也。禮畢而出,作樂以節之。肆夏當為陔夏。」
案:以上五事,皆於賓出時奏之,所以送賓也。
周禮 大司樂:「大祭祀,王出入則令奏王夏,屍出入則令奏肆夏,牲出入則令奏昭夏。大饗,不入牲。其他皆如祭祀。大射,王出入令奏王夏。」
案:此兼言送迎。
周禮 樂師:「教樂儀,行以肆夏,趨以采薺,車亦如之。凡環拜,以鐘鼓為節。」
燕禮「記」:「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
大射儀:「擯者納賓,賓及庭,公降一等揖賓。賓辟,公升即席。奏肆夏。賓升自西階,主人從之,賓右北面至,再拜。賓答再拜。主人降洗,洗南西北面。賓降階西東面。主人辭降,賓對。主人北面盥,坐取觚洗。賓少進辭,洗。主人坐奠觚於篚,興對。賓反位。主人卒洗。賓揖升,主人升。賓拜洗,主人、賓右奠觚答拜。降盥。賓降,主人辭降,賓對卒盥。賓揖升,主人升,坐取觚。執冪者舉冪。主人酌膳,執冪者蓋冪。酌者加勺,又反之。筵前獻賓,賓西階上,拜受爵於筵前,反位。主人、賓右拜,送爵。宰胥薦脯醢。賓升筵。庶子設折俎。賓坐,左執觚,右祭脯醢,奠爵於薦右,興,取肺坐,絕祭嚌之。興,加於俎,坐挩手執爵。遂祭酒興,席末坐啐酒,降席坐奠爵,拜告旨,執爵興。主人答拜。樂闋。」
又:「主人盥洗象觚。升酌膳,東北面獻於公。公拜受爵,乃奏肆夏。主人降自西階,阼階下北面拜送爵。宰胥薦脯醢,由左房。庶子設折俎,升自西階。公祭如賓禮。庶子贊授肺。不拜酒,立(執)〔卒〕爵[三]。坐奠爵拜。(卒爵)〔執爵興〕[四]。主人答拜,樂闋。升受爵,降奠於篚。」
郊特牲:「賓入大門而奏肆夏,示易以敬也。卒爵而樂闋。孔子屢嘆之。」
案:此三事,肆夏之奏,非徒以納賓,兼以為行禮及步趨之節。惟為賓與公奏之,所以優尊者也。
凡金奏之詩以九夏。
周禮 鍾師:「掌金奏。凡樂事,以鐘鼓奏九夏:王夏、肆夏、昭夏、納夏、章夏、齊夏、族夏、祴夏、驁夏。」
大夫、士有送賓之樂,而無迎賓之樂。其送賓也,以陔夏。
鄉飲酒禮:「賓出奏陔。」
鄉射禮:「賓興,樂正命奏陔。賓降及階,陔作。」
諸侯迎以肆夏,送以陔夏。
燕禮「記」:「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
大射儀:「擯者納賓,賓及庭,公降一等揖賓。賓辟,公升,即席。奏肆夏。」
又:「賓醉,北面坐,取其薦脯以降。奏陔。」
天子迎以肆夏,送以肆夏。
周禮 大司樂:「大祭祀,屍出入則令奏肆夏。大饗,如祭祀。」
(郊特牲)〔禮器〕[五]:「大饗,其出也,肆夏而送之。」
左傳:「三夏,天子所以享元侯也。」
而天子、諸侯出入,又自有樂。其樂,天子以王夏,諸侯以驁夏。諸侯大射,惟入用樂。
周禮 大司樂:「大祭祀,王出入則令奏王夏。大饗,如祭祀。大射,王出入,令奏王夏。」
大射儀:「公入,驁。」
案:鍾師注引杜子春曰:「王出入,奏王夏。屍出入,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四方賓來,奏納夏。臣有功,奏章夏。夫人祭,奏齊夏。族人侍,奏族夏。客醉而出,奏祴夏。公出入,奏驁夏。」案:此前三事,本大司樂職文。末二事,亦有禮經可據。中間說納夏、章夏、齊夏、族夏用處,不過望文為說,別無他據。然皆謂出入同樂也。而據燕禮「記」及大射儀「納賓用肆夏,賓出奏陔」,則諸侯於賓,迎送異樂。又尚書大傳:「天子將出,則撞黃鐘,右五鍾皆應。入則撞蕤賓,左五鍾皆應。」則似天子出入,樂亦不同。均與大司樂職文異。或大司樂言王出入宗廟、射宮之樂,大傳言王出入路寢之樂,故不同歟?抑大傳所言「出撞黃鐘、入撞蕤賓」,雖異律,而仍同樂歟?不可考矣。
金奏既闋,獻酬之禮畢,則工升歌。升歌[六]者,所以樂賓祭祀則樂屍,屍亦賓類也。也。升歌之詩以雅、頌,大夫、士用小雅。
鄉飲酒禮:「工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
諸侯燕其臣及他國之臣,亦用小雅。
燕禮:「工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
大射儀:「乃歌鹿鳴三終。」
左氏 襄四年傳:「又歌鹿鳴之三,三拜。」
又:「鹿鳴,君所以嘉寡君也,敢不拜嘉。四牡,君所以勞使臣也,敢不重拜。皇皇者華,君教使臣曰」云云。
兩君相見,則用大雅。
左氏 襄四年傳:「工歌文王之三,又不拜。」
又:「文王,兩君相見之樂也。」
或用頌。
仲尼燕居:「兩君相見,升歌清廟。」
案:左氏傳叔孫豹謂「文王,兩君相見之樂」,而仲尼燕居則雲「兩君相見,升歌清廟」,一雅一頌,用樂不同。疑叔孫所說,乃諸侯相見之通禮。惟魯大廟用天子禮樂,升歌清廟,遂推而用之於賓客。仲尼燕居云云,乃[七]就魯現制言之。觀禮經,諸侯燕其臣及四方之賓,皆升歌鹿鳴之三。則兩君相見,自當升歌文王之三,不得越大雅而用頌也。仲尼燕居自是七十子後學所記,未必為孔子之言。
天子則用頌焉。
祭統:「夫大嘗禘,升歌清廟,下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樂也。」
明堂位:成王「命魯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禮樂」,「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升歌清廟」。
文王世子:「天子視學,登歌清廟。」
尚書大傳:「古者,帝王升歌清廟之樂。」
升歌既畢,則笙入。笙之詩,南陔、白華、華黍也。
鄉飲酒禮:「笙入堂下,磬南,北面立。樂南陔、白華、華黍。」
燕禮:「笙入,立於縣中,奏南陔、白華、華黍。」
歌者在上,匏竹在下。於是有間有合。間之詩,歌則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笙則由庚、崇丘、由儀也。
鄉飲酒禮:「乃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儀。」
燕禮文同上。
合之詩:周南 關雎、葛覃、卷耳,召南 鵲巢、采蘩、采也。
鄉飲酒禮:「乃合樂:周南 關雎、葛覃、卷耳,召南 鵲巢、采蘩、采。」
鄉射禮:「工四人二瑟,升自西階,北面東上。笙入,立於縣中。乃合樂:周南 關雎、葛覃、卷耳,召南 鵲巢、采蘩、采。」
燕禮:「遂歌鄉樂:周南 關雎、葛覃、卷耳,召南 鵲巢、采蘩、采。」
燕禮「記」:「升歌鹿鳴,下管新宮。笙入三成,遂合鄉樂。」自笙以下諸詩,大夫、士至諸侯共之。
鄉飲酒禮、鄉射禮、燕禮均見上。
案:笙與間歌、合樂所用諸詩,據現存禮經言之,大夫、士與諸侯無異。鄭氏詩譜云:「其用於樂,國君以小雅,天子以大雅。然而饗賓或上取,燕或下就。何者?天子饗元侯,歌肆夏,合文王。諸侯歌文王,合鹿鳴。諸侯於鄰國之君,與天子於諸侯同。天子、諸侯燕群臣及聘問之賓,皆歌鹿鳴,合鄉樂。」其於鄉飲酒禮、燕禮注亦云:「小雅為諸侯之樂,大雅、頌為天子之樂。鄉飲酒升歌小雅,禮盛者可以進取也。燕合鄉樂,禮輕者可以逮下也。春秋傳曰:『肆夏、樊、遏、渠,天子所以享元侯也。文王、大明、綿,兩君相見之樂也。』然則諸侯相與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天子與次國、小國之君燕,亦如之。與大國之君燕,升歌頌,合大雅。其笙、間之篇未聞。」此二說略同。原鄭所以為此說者,彼據鄉飲酒禮、燕禮,凡合樂所用之詩,皆下升歌一等,遂推之天子享元侯與諸侯相見,以為皆如是。因以左氏 內、外傳之金奏肆夏為升歌,工歌文王為合樂。不知金奏自金奏,升歌自升歌,合樂自合樂。內、外傳明雲「金奏肆夏之三,工歌文王之三」,則所云「天子合大雅」者無據矣。至謂諸侯相與燕,升歌大雅,合小雅,則據內傳「工歌文王之三」,又「歌鹿鳴之三」,魯語作「歌文王、大明、綿。伶、簫詠歌及鹿鳴之三」。「伶、簫」並言,或為合樂之證。然古天子、諸侯禮之重者,皆但有升歌、下管、舞,而無間歌、合樂。然則鄭由鄉飲酒禮、燕禮以推天子、諸侯之合樂,其根據未免薄弱矣。
諸侯以上,禮之盛者,以管易笙。笙與歌異工,故有間歌,有合樂。管與歌同工,故升而歌,下而管,而無間歌、合樂。下管之詩,諸侯新宮,天子象也。
燕禮「記」:「升歌鹿鳴,下管新宮。笙入三成,遂合鄉樂。若舞則勺。」
大射儀:「乃席工於西階上少東。小臣納工,工六人四瑟。僕人正徒相大師,僕人師相少師,僕人士相上工。相者皆左何瑟,後首,內弦,挎越,右手相。後者徒相入。小樂正從之。升自西階,北面東上。坐授瑟,乃降。小樂正立於西階東。乃歌鹿鳴三終。主人洗,升實爵,獻工。工不興,左瑟。一人拜受爵。主人西階上,(北面)拜送爵[八]。薦脯醢。使人相祭,卒爵,不拜。主人受虛爵。眾工不拜,受爵,坐祭,遂卒爵。辯有脯醢,不祭。主人受爵,降,奠於篚。大師及少師、上工皆降,立於鼓北,群工陪於後。乃管新宮三終。卒管。大師、少師、上工皆東坫之東南,西面北上坐。」
文王世子:「天子視學,登歌清廟,下管象,舞大武。」
明堂位:「季夏六月,以禘禮祀周公於大廟」,「升歌清廟,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積,裼而舞大夏。」
祭統:「夫大嘗禘,升歌清廟,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
仲尼燕居:「兩君相見」,「升歌清廟」,「下管象,武、夏籥序興。」
又:「下而管象,示事也。」
案:此上六事,凡有管者皆無笙,亦無間歌、合樂,而皆有舞。惟燕禮「記」則有管、有笙,有合樂,有舞。「記」舉禮之變,故備言之。實則有管則當無笙,而以舞代合樂;有笙則當無管,而以合樂代舞。以他經例之當然,「記」言之未晰耳。禮經中記之作,自遠在經後。據大射儀經文,則下管乃升歌之工,自降而吹管。管與歌同工,既管又笙,於事為贅。故鄭於燕禮「記」「笙入三成」下云:「管之入三終,以管與笙為一。」此在燕禮「記」或可如此解,然以此解大射儀,則全與經文牴牾。鄭於大射儀「乃管新宮三終」下曰:「笙從工而入,既管不獻,略下樂也。」是亦以管為笙,且謂歌、管異工。然經於「獻工」後云:「大師、少師、上工皆降,立於鼓北,群工陪於後。乃管新宮三終。卒管。大師及少師、上工皆東坫之東南,西面北上坐。」系管於大師六人皆降之後,又系大師等東於卒管之後。是經謂管者,即大師、少師、上工、群工,至為明顯矣。否則未管之前,何以不書管入?卒管之後,何以不書獻管?且管者既別有人,則大師等六人升歌、受獻之後,既已無事,何以須降立於鼓北?又何以須卒管而後東?可知注之無一當矣。故祭統與仲尼燕居皆雲「升歌清廟,下而管象」。於「下」字下沾「而」字者,明下管之工即升歌之工,升而歌、下而管[九],非異人也。鄉飲、鄉射、燕禮有間歌、合樂,故歌、笙異工。大射無間歌、合樂,既歌之後,堂上無事,故歌、管同工。鄭即以鄉飲酒、燕禮之「笙人」擬之,殊乖經旨。又鄭於「大師、少師、上工皆降立於鼓北,群工陪於後」注曰:「鼓北,西縣之北。言鼓北者,與鼓齊面,余長在後也。群工陪於後,三人為列也。」又於「乃管新宮三終」下注曰:「笙立於東縣之中。」按:鄭既以歌者、管者異工,故以為大師六人降立於西縣之北,管者立於東縣之中。此大誤也。大師等降立於鼓北者,鼓謂兩建鼓。經云:「建鼓在阼階西,南鼓。」「一建鼓在西階之東,南面,簜在建鼓之間。」則「鼓北」謂兩建鼓之北。「立於鼓北」者,以就簜也。其地在兩階之間,非西縣之北,亦非東縣之中。故「卒管」後雲「大師等皆東」。鄭之失全在誤認歌、管異工,故無一合。若如今說,則四達不悖矣。以大射儀推之,則燕禮「記」所云「升歌鹿鳴,下管新宮」者,謂歌、管同工。此用樂之一種。所云「笙入三成,遂合鄉樂」者,則歌、笙異工。此用樂之又一種。二種任用其一,不能兼用。所云「若舞則勺」者,則與弟一種為類,不與弟二種為類。以文王世子、明堂位、祭統、仲尼燕居四事,證之有餘矣。「記」文備記禮變,往往如此,特語欠明辨,當以大射儀經文為正矣。歌、管同工,元敖繼公儀禮集說已有此說。國朝諸儒或申鄭難敖,非是。
凡升歌用雅者,管與笙皆用雅;升歌用頌者,管亦用頌。
鄉飲酒禮:「工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笙入,樂南陔、白華、華黍。」
燕禮:「工歌鹿鳴、四牡、皇皇者華。笙入,奏南陔、白華、華黍。」
燕禮「記」:「升歌鹿鳴,下管新宮。」註:「新宮,小雅逸篇也。」
大射儀:「乃歌鹿鳴三終。乃管新宮三終。」
文王世子:「登歌清廟,下管象。」
明堂位:「升歌清廟,下管象。」
祭統:「升歌清廟,下而管象。」
仲尼燕居:「升歌清廟」,「下管象,武、夏籥序興。」
案毛詩 周頌序:「維清,奏象舞也。」「下管象」,當謂管維清之詩。升歌清廟,下管維清,皆頌也。仲尼燕居云:「下管象,武、夏籥序興。」鄭讀「下管象、武」為句,然下云:「升歌清廟,示德也。下而管象,示事也。」則當讀「下管象」為句,「武、夏籥序興」為句。武,大武。夏籥,大夏也。呂氏春秋 古樂篇:「禹命皋陶作為夏籥九成,以昭其功。」是夏籥即大夏。夏者,夏翟羽。鄭氏周禮 天官序官「夏采」注。詩 邶風:「左手執籥,右手秉翟。」謂此舞也。明堂位:「升歌清廟,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積,裼而舞大夏。」祭統:「升歌清廟,下而管象。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文王世子:「登歌清廟,下管象。舞大武。」皆歌清廟者管象,舞大武、大夏之證。則仲尼燕居之「武」不當屬上讀,明矣。
凡有管則有舞。舞之詩,諸侯勺,天子大武、大夏也。
燕禮「記」、文王世子、明堂位、祭統、仲尼燕居。均見上。
案:禮經(傳)〔「記」〕[一〇]上言「下管」者,下必言舞,而不言間歌、合樂。其言間歌、合樂者,皆不言舞。是二者可以相代。又案:天子、諸侯祭祀、賓客之禮皆有舞,則以用舞者為重,用間歌、合樂者為輕矣。
凡金奏之樂用鐘鼓。
周禮 鍾師:「掌金奏。以金鼓奏九夏。」
天子、諸侯全用之,大夫、士鼓而已。
鄉飲酒禮註:「周禮 鍾師:『以金鼓奏九夏。』是奏陔夏則有鐘鼓矣。鐘鼓者,天子、諸侯備用之。大夫、士鼓而已。蓋建於阼階之西,南鼓。」
鄉射禮註:「陔夏者,天子、諸侯以鐘鼓。大夫、士鼓而已。」
歌用瑟及搏拊。
書 益稷:「搏拊、琴瑟以詠。」
鄉飲酒禮、鄉射禮、燕禮:「工四人二瑟。」
大射儀:「工六人四瑟。」
樂記:「清廟之瑟,朱弦而疏越,一倡而三嘆,有遺音者矣。」
荀子 禮論:「清廟之歌,一倡而三嘆也。懸一(罄)〔鍾〕而尚拊搏〔之膈〕[一一],朱弦而通越,一也。」
尚書大傳:「古者,帝王升歌清廟之樂,大琴練弦達越,大瑟朱弦達越。以韋為鼓,謂之搏拊。」
案:禮經、記升歌有瑟無琴,亦無搏拊。大傳所言,殆異代禮。
笙與管皆如其名。舞則大武用干戚,大夏用羽籥。
明堂位、祭統、仲尼燕居。均見上。
案:公羊 昭二十四年傳:「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以明堂位、祭統證之,「夏」、「武」二字互誤。
此其大略也。
附:天子、諸侯、大夫、士用樂表
表內加( )者不必備有。加者經、傳無明文,以意推之。
周大武樂章考
樂記:「夫武,始而北出,再成而滅商,三成而南,四成而南國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六成復綴以崇。」是武之舞,凡六成,其詩當有六篇也。據毛詩序於武曰:「奏大武也。」於酌曰:「告成大武也。」則六篇得其二。春秋左氏 宣十二年傳,楚莊王曰:「武王克商,作武。其卒章曰:『耆定爾功。』其三曰:『鋪時繹思,我徂惟求定。』其六曰:『綏萬(年)〔邦〕[一二],屢豐年。』」是以賚為武之三成,以桓為武之六成。則六篇得其四,其詩皆在周頌。其餘二篇,自古無說。案祭統云:「舞莫重於武宿夜。」是尚有宿夜一篇。鄭註:「宿夜[一三],武曲名也。」疏引皇氏云:「師說書傳云:『武王伐紂,至於商郊,停止宿夜。士卒皆歡樂歌舞以待旦,因名焉。武 宿夜,其樂亡也。』熊氏云:『此即大武之樂也。』」案:「宿」,古「夙」字。說文解字 夕部:「夙,早敬也。」「」,古文「夙」,從人、。「」,亦古文「夙」,從人、。「宿」從此。又宀部:「宿,止也。從宀,聲。,古文『夙』。」豐姞敦云:「豐姞用夙夜享孝於公於室叔朋友。」「夙」正作。是武 宿夜即「武 夙夜」。其詩中當有「夙夜」二字,因以名篇。如時邁有「肆於時夏」語,因稱肆夏矣。皇侃所稱「師說」非也。大武六篇,其四篇皆在周頌,則此篇亦當於頌中求之。今考周頌三十一篇,其有「夙夜」字者凡四。昊天有成命曰:「夙夜基命宥密。」我將曰:「我其夙夜,畏天之威。」振鷺曰:「庶幾夙夜,以永終譽。」閔予小子曰:「維予小子,夙夜敬止。」而我將為祀文王於明堂之詩,振鷺為二王之後助祭之詩,閔予小子為嗣王朝廟之詩。質以經文,序說不誤。惟昊天有成命序云:「郊祀天地也。」然郊祀天地之詩,不應詠歌文、武之德。又郊以后稷配天,尤與文、武無涉。蓋作序者見此詩有「昊天」字而望文言之。若武 夙夜而在今周頌中,則舍此篇莫屬矣。詩有「成王不敢康」語。周語及賈子新書載叔向說此詩,以成王為武王之子、文王之孫。然書 酒誥云:「成王畏相。」又云:「惟助成王德顯。」是「成王」乃殷周間成語。箋雲「文王、武王成此王功」,殆是也。如此,則大武之詩已得五篇。其餘一篇,疑當為般。何則?酌、桓、賚、般四篇,次在頌末,又皆取詩之義以名篇。前三篇既為武詩,則後一篇亦宜然。此武詩六篇之可考者也。至其次弟,則毛詩與楚樂歌不同。楚以賚為弟三,桓為弟六。毛則六篇分居三處。其次則夙夜弟一,武弟二,酌弟三,桓弟四,賚弟五,般弟六。此殆古之次弟。案祭統云:「獻之屬莫重於祼,聲莫重於升歌,舞莫重於武 宿夜。」考祼者獻之始,升歌者樂之始,則武 宿夜自當為舞之始。是夙夜當居弟一之證也。其餘五篇次弟,亦與樂記所紀舞次相合。武雲「勝殷遏劉」,而記雲「再成而滅商」,是武為弟二成之證也。武為弟二成,則「告成大武」之酌自當為弟三成。至桓雲「綏萬邦」,又雲「於以四方」,則與四成「疆南國」之事相合。賚之義為封功臣,則與五成「分周公左、召公右」之事相合。般雲「於皇時周,陟其高山」,則與六成「復綴以崇」之事相合。是毛詩次弟與樂記同,蔡邕獨斷所載周頌諸篇次弟一如毛詩。或疑是魯詩。然恐亦據毛也。恐是周初舊弟,勝於楚樂歌之次弟遠矣。又此六篇語意一貫,皆以文、武受命為言。其首篇雲「昊天有成命,二後受之」,又雲「夙夜基命宥密」。其二篇雲「嗣武受之」,三篇雲「我龍受之」,皆謂受此成命也。其四篇雲「天命匪懈」。其五篇雲「文王既勤止,我膺受之」。勤,謂勤大命,單生鍾與毛公鼎皆雲「勞勤大命」。膺受,謂膺受大命也。逸周書 克殷解、毛公鼎、益公敦皆雲「膺受大命」。六篇雲「裒時之對」。「裒時」即「不時」,亦即「丕時」。大雅云:「帝命不時。」書 君奭云:「在讓後人於丕時。」裒、不、丕聲相近。「裒時之對」猶言帝命之對。如文王、下武言「配命」矣。五篇、六篇之末皆雲「時周之命」,又與首篇相應。又弟一篇兼言文、武,弟二篇詠武王,而原本於文王之「克開厥後」。弟三、弟四專言武王,而弟五篇復追言文王之勤命。六篇語意相承,不獨為一詩之證,其次序亦較然矣。今以上所論者,列表明之。
[一四]
說勺舞象舞
周一代之大舞曰大武,其小舞曰勺、曰象。內則:「十有三年,學樂,誦詩,舞勺。成童舞象。」鄭註:「先學勺,後學象,文、武之次也。」疏引熊安生云:「勺,籥也。言十三之時,學此舞籥之文舞也。」又云:「象謂用干戈之小舞也。」是勺與象皆小舞,與大武、大夏之為大舞者不同。然漢人皆以勺、象與大武為一。燕禮「記」「若舞則勺」註:「勺,頌篇,告成大武之樂歌也。」又明堂位「下管象」注曰:「象,謂周頌 武也。」是以勺為酌,象為武,皆大武之一成。白虎通 禮樂篇:「周樂曰大武。象。「象」上奪「武王之樂曰」五字,校以下文自明。周公之樂曰酌。合曰大武。」「『周公曰酌』者,言周公輔成王,能斟酌文、武之道而成之也。『武王曰象』者,象太平而作樂,示已太平也。『合曰大武』者,天下始樂周之徵伐行武」云云。是亦以勺與象皆大武之一節也。呂氏春秋 古樂篇:「武王即位,以六師伐殷。六師未至,以銳兵克之於牧野。歸乃薦俘馘於京大室,乃命周公作為大武。成王立,殷民反,王命周公踐伐之。商人服象為虐於東夷,周公遂以師逐之,至於江南。乃為三象,以嘉其德。淮南 齊俗訓亦云「周樂大武、三象、棘下」。此雖別武與象為二,又以象為周公之樂,與白虎通說正相反。然以三象為繼大武而作,又以象為周公南征之事,正與樂記 大武「四成而南國是疆,五成而分周公左、召公右」,及「武亂皆坐,周、召之治」相合。疑武之六成本是大舞,周人不必全用之。取其弟二成用之,謂之武。取其弟三成用之,謂之勺。取其四成、五成、六成用之,謂之三象。故白虎通謂酌、象「合曰大武」。而鄭君注禮亦以武、象為一也。然謂武亦有象名,則可;謂詩序之象舞與禮下管所奏之象即大武之一節,則不可。詩序:「維清,奏象舞也。」以「武,奏大武也」例之,象舞當用維清之詩。而維清之詩,自詠文王之文德,與清廟「維天之命」為類。則禮之「升歌清廟,下管象」者,自當下管維清,不當管武 宿夜以下六篇也。且禮言「升歌清廟,下管象」者,皆繼以舞大武。管與舞不同時,自不得同用一詩。左傳:「見舞象箾、南籥者。」「見舞大武者。」是大武之外,又自有象舞。且與南籥連言,自系文舞,與武之為武舞有別。維清之所奏,與升歌清廟後之所管、內則之所舞,自當為文舞之象,而非武舞之象也。二者同名異實,後世往往相淆,故略論之。
說周頌
阮文達釋頌一篇,其釋「頌」之本義至確。然謂三頌各章皆是舞容,則恐不然。周頌三十一篇,惟維清為象舞之詩,昊天有成命、武、酌、桓、賚、般為武舞之詩,其餘二十四篇為舞詩與否,均無確證。至清廟為升歌之詩,時邁為金奏之詩,據周禮 鍾師注引呂叔玉說,則執競、思文亦金奏之詩。尤可證其非舞曲。毛詩序云:「頌者,美盛德之形容,以其成功告於神明者也。」盛德之形容,以貌表之可也,以聲表之亦可也。竊謂風、雅、頌之別,當於聲求之。頌之所以異於〔風〕、雅(頌)[一五]者,雖不可得而知,今就其著者言之,則頌之聲較風、雅為緩也。何以證之?曰風、雅有韻,而頌多無韻也。凡樂詩之所以用韻者,以同部之音間時而作,足以娛人耳也。故其聲促者,韻之感人也深;其聲緩者,韻之感人也淺。韻之娛耳,其相去不能越十言或十五言。若越十五言以上,則有韻與無韻同。即令二韻相距在十言以內,若以歌二十言之時歌此十言,則有韻亦與無韻同。然則風、雅所以有韻者,其聲促也。頌之所以多無韻者,其聲緩而失韻之用,故不用韻。此一證也。其所以不分章者亦然。風、雅皆分章,且後章句法多疊前章。其所以相疊者,亦以相同之音間時而作,足以娛人耳也。若聲過緩,則雖前後相疊,聽之亦與不疊同。頌之所以不分章、不疊句者,當以此。此二證也。頌如清廟之篇,不過八句。不獨視鹿鳴、文王長短迥殊,即比關雎、鵲巢亦復簡短。此亦當由聲緩之故。三證也。燕禮「記」:「若以樂納賓,則賓及庭,奏肆夏。賓拜酒,主人答拜,而樂闋。公拜受爵,而奏肆夏。公卒爵,主人升,受爵以下,而樂闋。」又大射儀自「奏肆夏」以至「樂闋」,中間容賓升、主人拜至、降洗、賓降、主人辭、賓對、主人盥、洗觚、賓辭洗、主人對、主人升、賓拜洗、主人答拜、降盥、賓降、主人辭降、賓對、卒盥、升、主人酌膳、獻賓、賓拜、受爵、主人拜送爵、宰胥薦脯醢、庶子設折俎、賓祭脯醢、祭肺、嚌肺、祭酒、啐酒、拜、告旨、主人答拜,凡三十四節。為公奏肆夏時亦然。肆夏一詩,不過八句。而自始奏以至樂闋,所容禮文之繁如此,則聲緩可知。此四證也。然則頌之所以異於風、雅者,在聲而不在容。則其所以「美盛德之形容」者,亦在聲而不在容可知。以名頌而皆視為舞詩,未免執一之見矣。
說商頌上
商頌諸詩作於何時,毛、韓說異。毛詩序謂:「微子至於戴公,其間禮樂廢壞。有正考父者,得商頌十二篇於周之大師,以那為首。」是毛以商頌為商詩也。史記 宋世家:「襄公之時,修行仁義,欲為盟主。其大夫正考父美之,故追道契、湯、高宗,殷所以興,作商頌。」集解駰案:「韓詩章句亦『美襄公』。」案:集解雖但引薛漢章句,疑是韓嬰舊說,史遷從之。楊子法言 學行篇:「正考父嘗(晞)〔睎〕[一六]尹吉甫矣。公子奚斯嘗(晞)〔睎〕[一七]正考父矣。」亦以商頌為考父作。皆在薛漢前。後漢曹褒及刻石之文,亦皆從韓說。是韓以商頌為宋詩也。襄公、考父時代不同,韓說固誤。然以為考父所作,則固與毛詩同本魯語,未可以臆定其是非也。魯語:閔馬父謂「正考父校商之名頌十二篇於周大師,以那為首」。考漢以前,初無校書之說。即令「校」字作「校理」解,亦必考父自有一本,然後取周大師之本以校之,不得言「得」。是毛詩序改「校」為「得」,已失魯語之意矣。余疑魯語「校」字當讀為「效」。效者,獻也,謂正考父獻此十二篇於周大師。韓說本之。若如毛詩序說,則所得之本自有次弟,不得復雲「以那為首」也。且以正考父時代考之,亦以獻詩之說為長。左氏 昭七年傳:「及正考父佐戴、武、宣。」世本:「正考父生孔父嘉。」詩 商頌正義引。潛夫論 氏姓志亦云考孔父之卒在宋殤公十年。自是上推之,則殤公十年,穆公九年,宣公十九年,武公十八年,戴公三十四年;自孔父之卒,上距戴公之立凡九十年。孔父佐穆、殤二公,則其父恐不必逮事戴公。亦令早與政事,亦當在戴公暮年。而戴公之三十年,平王東遷。其時宗周既滅,文物隨之。宋在東土,未有亡國之禍,先代禮樂,自當無恙,故獻之周太師,以備四代之樂。較之毛詩序說,於事實為近也。然則商頌為考父所獻,即為考父所作歟?曰:否。魯語引那之詩而曰:「先聖王之傳恭,猶不敢專,稱曰『自古』。古曰『在昔』,昔曰『先民』。」可知閔馬父以那為先聖王之詩,而非考父自作也。韓詩以為考父所作,蓋無所據矣。
說商頌下
然則商頌果為商人之詩與?曰:否。殷武之卒章曰:「陟彼景山,松柏丸丸。」毛、鄭於「景山」均無說。魯頌擬此章,則云:「徂徠之松,新甫之柏。」則古自以「景山」為山名,不當如鄘風 定之方中傳「大山」之說也。案左氏傳:「商湯有景亳之命。」水經注 濟水篇:「黃溝枝流北徑已氏縣故城西。又北徑景山東。」此山離湯所都之北亳不遠,商丘蒙亳以北,惟有此山。商頌所詠,當即是矣。而商自般庚至於帝乙居殷虛,紂居朝歌,皆在河北。則造高宗寢廟不得遠伐河南景山之木。惟宋居商丘,距景山僅百數十里。又周圍數百里內別無名山,則伐景山之木以造宗廟,於事為宜。此商頌當為宋詩,不為商詩之一證也。又自其文辭觀之,則殷虛卜辭所紀祭禮與制度、文物,於商頌中無一可尋。其所見之人、地名,與殷時之稱不類,而反與周時之稱相類。所用之成語,並不與周初類,而與宗周中葉以後相類。此尤不可不察也。卜辭稱國都曰「商」,不曰「殷」,而頌則「殷」、「商」錯出。卜辭稱湯曰「大乙」,不曰「湯」,而頌則曰「湯」、曰「烈祖」、曰「武王」。此稱名之異也。其語句中亦多與周詩相襲。如那之「猗那」,即檜風 萇楚之「阿儺」,小雅 隰桑之「阿難」,石鼓文之「亞箬」也。長發之「昭假遲遲」,即雲漢之「昭假無贏」,烝民之「昭假於下」也。殷武之「有截其所」,即常武之「截彼淮浦,王師之所」也。又如烈祖之「時靡有爭」,與江漢句同。「約錯衡,八鸞鶬鶬」,與采句同。凡所同者,皆宗周中葉以後之詩。而烝民、江漢、常武,序皆以為尹吉甫所作。揚雄謂「正考父(晞)〔睎〕[一八]尹吉甫」,或非無據矣。顧此數者,其為商頌襲風、雅,抑風、雅襲商頌,或二者均不相襲而同用當時之成語,皆不可知。然魯頌之襲商頌,則灼然事實。夫魯之於周,親則同姓,尊則王朝。乃其作頌,不摹周頌而摹商頌,蓋以與宋同為列國,同用天子之禮樂。且商頌之作,時代較近,易於摹擬故也。由是言之,則商頌蓋宗周中葉宋人所作,以祀其先王。正考父獻之於周太師,而太師次之於周頌之後。逮魯頌既作,又次之於魯後。若果為商人作,則當如尚書例,在周頌前,不當次魯頌後矣。然則韓詩以商頌為宋人所作,雖與魯語閔馬父之說不盡合,然由商頌之詩證之,固長於毛說遠矣。
漢以後所傳周樂考
大戴禮記 投壺篇:「凡雅二十六篇。其八篇可歌,歌鹿鳴、狸首、鵲巢、采蘩、采、伐檀、白駒、騶虞。八篇廢,不可歌。七篇商、齊,可歌也。三篇閒歌。史辟、史義、史見、史童、史謗、史賓、拾聲、睿挾。」史辟以下八篇,孔氏廣森補註以為即「廢不可歌」之八篇。案:此二十六篇。今鵲巢、采蘩、采、騶虞在召南,伐檀在魏風,商、齊七篇或在齊風,或在商頌,狸首、史辟諸篇均佚。惟鹿鳴、白駒與閒歌三篇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台。在小雅。投壺所紀詩之部居、次第,均與四家詩不同,蓋出先秦以後樂家之所傳。案:樂記師乙言聲歌有頌,有大雅,有小雅,有風,有商、齊。今此二十六篇亦有雅,有風,有商、齊,與魯太師所傳者同。不過春秋之末魯太師所傳者,雅自雅,風自風,商、齊自商、齊,不相雜也。厥後廢闕,所存僅二十六篇。其中兼有各類,以其首篇為鹿鳴,遂悉以雅名之。至作投壺時,又亡其八篇,史辟、史義諸篇,聲與詩俱亡。樂人口耳相傳,篇名不無訛舛,其實未必不在三百篇中也。乃備記其存亡之目,蓋在戰國以後矣。投壺所存十八篇,至漢猶有存者。琴操云:「古琴曲有歌詩五曲:一曰鹿鳴,二曰伐檀,三曰騶虞,四曰鵲巢,五曰白駒。」皆在上十八篇中。宋書 樂志云:「漢章帝元和二年,宗廟樂食舉故事,有鹿鳴、承元氣二曲。」又云:「漢大樂食舉十三曲,一曰鹿鳴。」又云:「魏雅樂四曲:一曰鹿鳴,後改曰於赫,詠武帝;二曰騶虞,後改曰巍巍,詠文帝;三曰伐檀,後省除;四曰文王,後改曰洋洋,詠明帝。騶虞、伐檀、文王並左延年改其聲。」晉書 樂志云:「杜夔傳舊雅樂四曲:一曰鹿鳴,二曰騶虞,三曰伐檀,四曰文王,皆古聲辭。及太和中,左延年改夔騶虞、伐檀、文王三曲,更自作聲節,其名雖存而聲實異。惟因夔鹿鳴,全不改易。」是漢魏所存周樂四篇,鹿鳴、騶虞、伐檀亦在投壺可歌八篇中,惟文王一篇不知得自何所。漢雅樂有三源。漢書 禮樂志:「漢興,樂家有制氏,以雅樂聲律世世在大樂官。」服虔曰:制氏「魯人也」,魯樂也。又:「高祖時,叔孫通因秦樂人制宗廟樂。」此秦樂也。景十三王傳:「武帝時,河間獻王來朝,獻雅樂。」此趙樂也。投壺所存十八篇,蓋魯樂家之所傳。杜夔為漢雅樂郎,蓋又習秦、趙所傳雅樂,故文王一篇乃出於十八篇之外也。由前後觀之,則投壺所存古樂十八篇,風、雅、商、齊上同師乙之分類,鹿鳴、伐檀、騶虞下同杜夔之所傳。其為周、秦之間樂家舊弟無疑。案:古樂家所傳詩之次弟,本與詩家不同。左氏傳季札觀周樂,豳在秦前,魏、唐在秦後。今詩則魏風、唐風在齊風之次,豳在曹風之次。此相異者一也。鄉飲酒禮、鄉射禮、燕禮:合樂,周南 關雎、葛覃、卷耳,召南 鵲巢、采蘩、采。周南三篇相次,則召南三篇亦當相次。今詩,采蘩、采之間尚有草蟲一篇。此相異者二也。鄉飲酒禮、燕禮:笙南陔、白華、華黍;間歌魚麗,笙由庚;歌南有嘉魚,笙崇丘;歌南山有台,笙由儀:是樂次當如此。而毛詩舊弟,據六月序,則南陔在杕杜之後、魚麗之前,與禮經樂次不合。今毛詩則由庚、崇丘、由儀又皆在南山有台後。鄭箋所謂「毛公為詁訓傳,推改『什』首」者是也。此相異者三也。左氏傳楚莊王以賚為武之三篇,桓為武之六篇。杜預以為楚樂歌之次弟。而前大武考所定夙夜、武、酌、桓、賚、般,蓋周大武之舊弟。而毛詩則夙夜在清廟之什,武在臣工之什之末,酌、桓、賚、般在閔予小子之什之末。此相異者四也。此詩、樂二家,春秋之季已自分途。詩家習其義,出於古之師儒。孔子所云「言詩」、「誦詩」、「學詩」者,皆就其義言之。其流為齊、魯、韓、毛四家。樂家傳其聲,出於古之太師氏。子貢所問於師乙者,專以其聲言之。其流為制氏諸家。詩家之詩,士大夫皆習之,故詩三百篇至秦漢具存。樂家之詩,惟伶人世守之。故子貢時尚有風、雅、頌、商、齊諸聲,而先秦以後僅存二十六篇,又亡其八篇,且均被以「雅」名。漢、魏之際僅存四五篇,王深寧漢書藝文志考謂樂家「雅歌詩四篇」即杜夔所傳四篇,是西漢末已只存四篇。後又易其三。訖永嘉之亂,而三代之樂遂全亡矣。二家本自殊途,不能相通。世或有以此繩彼者,均未可謂篤論也。
校勘記
[一]底本及遺書本俱作「金鑮」,據禮記改作「鍾鑮」。
[二]底本及遺書本俱作「郊特牲」,據禮記改。
[三]底本及遺書本俱作「執爵」,據儀禮改為「卒爵」。
[四]底本及遺書本俱作「卒爵」,據儀禮 大射儀改作「執爵興」。
[五]底本及遺書本俱作「郊特牲」,今據禮記改。
[六]「升歌」,遺書本作「歌升」。
[七]「乃」,遺書本作「殆」。
[八]「北面拜送爵」,底本及遺書本同,大射儀無「北面」二字。
[九]「升而歌下而管」,遺書本作「升歌下管」。
[一〇]此處言「下管」者為燕禮「記」及其餘禮記各篇,並無引傳,故改「傳」為「記」,底本及遺書本俱誤。
[一一]底本及遺書本俱作「縣一罄而尚拊搏」,據荀子 禮論增補。
[一二]底本及遺書本俱作「綏萬年」,據春秋左傳改為「綏萬邦」。
[一三]底本及遺書本同,禮記祭統鄭注作「武宿夜」。
[一四]底本及遺書本俱作「辭」,據詩經改。
[一五]底本及遺書本俱作「雅頌」,據上下文意增改。
[一六]底本及遺書本俱作「晞」,據四部叢刊本法言改作「睎」。
[一七]底本及遺書本同,據四部叢刊本法言改。
[一八]底本及遺書本同,據四部叢刊本法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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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部分收錄的文章選自王國維《觀堂集林》(卷第二·藝林二),此標題為編者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