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輅與周冕 · 殷周制度論(1)

王國維 《殷輅與周冕》
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於殷周之際。都邑者,政治與文化之標征也。自上古以來,帝王之都,皆在東方。太皞之虛在陳,大庭氏之庫在魯,黃帝邑於涿鹿之阿,少皞與顓頊之虛皆在魯、衛,帝嚳居亳。惟史言堯都平陽、舜都蒲坂、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與古帝宅京之處不同。然堯號「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陽;舜號「有虞氏」,而子孫封於梁國之虞縣。孟子稱舜生卒之地皆在東夷。蓋洪水之災,兗州當其下游,一時或有遷都之事,非定居於西土也。禹時都邑雖無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後,以迄後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見於經典者,率在東土,與商人錯處河、濟間蓋數百歲。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後五遷,不出邦畿千里之內。故自五帝以來,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東方。惟周獨崛起西土。武王克紂之後,立武庚、置三監而去,未能撫有東土也。逮武庚之亂,始以兵力平定東方,克商、踐奄,滅國五十。乃建康叔於衛,伯禽於魯,太公望於齊,召公之子於燕,其餘蔡、郕、郜、雍、曹、滕、凡、蔣、邢、茅諸國,棋置於殷之畿內及其侯甸。而齊、魯、衛三國,以王室懿親,並有勛伐,居蒲姑、商、奄故地,為諸侯長。又作雒邑為東都,以臨東諸侯,而天子仍居豐鎬者,凡十一世。自五帝以來,都邑之自東方而移於西方,蓋自周始。故以族類言之,則虞、夏皆顓頊後,殷、周皆帝嚳後,宜殷、周為親。以地理言之,則虞、夏、商皆居東土,周獨起於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範九疇」,帝之所以錫禹者,而箕子傳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爾,政治亦然。周之克殷,滅國五十,又其遺民或遷之雒邑,或分之魯、衛諸國。而殷人所伐不過韋、顧、昆吾,且豕韋之後,仍為商伯;昆吾雖亡,而己姓之國仍存於商周之世。書 多士曰:「夏迪簡在王庭,有服在百僚。」當屬事實。故夏、殷間政治與文物之變革,不似殷、周間之劇烈矣。殷、周間之大變革,自其表言之,不過一姓一家之興亡與都邑之移轉;自其里言之,則舊制度廢而新制度興,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又自其表言之,則古聖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無以異於後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則其制度、文物與其立制之本意,乃出於萬世治安之大計,其心術與規摹,迥非後世帝王所能夢見也。 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異於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並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二曰廟數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其旨則在納上下於道德,而合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團體。周公製作之本意實在於此。此非穿鑿附會之言也,茲篇所論,皆有事實為之根據。試略述之。 殷以前無嫡庶之制。黃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囂之後,代有天下。顓頊者,昌意之子。帝嚳者,玄囂之子也。厥後,虞、夏皆顓頊後,殷、周皆帝嚳後有天下者。但為黃帝之子孫,不必為黃帝之嫡世。動言堯、舜禪讓,湯、武征誅,若其傳天下與受天下有大不同者。然以帝系言之,堯、舜之禪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顓頊後,本可以有天下者也。湯、武之代夏、商,固以其功與德,然湯、武皆帝嚳後,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以顓頊以來諸朝相繼之次言之,固已無嫡庶之別矣。一朝之中,其嗣位者亦然。特如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後傳子。自成湯至於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盤庚、小辛、小乙、祖甲、庚丁。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廩辛、武乙。惟沃甲崩,祖辛之子祖丁立;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南庚崩,祖丁之子陽甲立:此三事獨與商人繼統法不合。此蓋史記 殷本紀所謂「中丁以後九世之亂」,其間當有爭立之事,而不可考矣。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禮。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禮亦同。是未嘗有嫡庶之別也。此不獨王朝之制,諸侯以下亦然。近保定南鄉[一]出句兵三,皆有銘,其一曰:「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其二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此當是殷時北方侯國勒祖、父、兄之名於兵器以紀功者。而三世兄弟之名,先後駢列,無上下貴賤之別。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繼武王而攝政稱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殷自武乙以後,四世傳子。又孟子謂:「以紂為兄之子,且以為君,而有微子啟、王子比干。」呂氏春秋 當務篇云:「紂之同母三人。其長子曰微子啟,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生微子啟與仲衍也,尚為妾,已而為妻而生紂。紂之父、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大子。大史據法而爭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後。」史記 殷本紀則云:「帝乙長子為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後,故立辛為嗣。」此三說雖不同,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然三說已自互異,恐即以周代之制擬之。未敢信為事實也。舍弟傳子之法,實自周始。當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國賴長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勝紂,勳勞最高,以德、以長、以歷代之制,則繼武王而自立,固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攝之,後又反政焉。攝政者,所以濟變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後,子繼之法遂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傳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傳子者,所以息爭也。兄弟之親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間常不免有爭位之事。特如傳弟既盡之後,則嗣立者當為兄之子歟?弟之子歟?以理論言之,自當立兄之子;以事實言之,則所立者往往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後九世之亂,而周人傳子之制,正為救此弊而設也。然使於諸子之中可以任擇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爭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故有傳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與之俱生。其條例,則春秋左氏傳之說曰:「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公羊家之說曰:「禮: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現在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後生。」此二說中,後說尤為詳密。顧皆後儒充類之說,當立法之初,未必窮其變至此。然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適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當時雖未必有此語,固已用此意矣。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任天者定,任人者爭;定之以天,爭乃不生。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後世用人之以資格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於「家天下」,立賢之利過於立嫡,人才之用優於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夫名之可借而爭之易生,其敝將不可勝窮,而民將無時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絜害而取輕,而定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後世。而此制實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較得之。有周一代禮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與服術二者生焉。商人無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借曰有之,不過合一族之人,奉其族之貴且賢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為天子、諸侯繼統法而設,復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則不為君統而為宗統,於是宗法生焉。周初宗法雖不可考,其見於七十子後學所述者,則喪服小記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大傳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是故有繼別之大宗,有繼高祖之宗,有繼曾祖之宗,有繼祖之宗,有繼禰之宗,是為五宗。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此制但為大夫以下設,而不上及天子、諸侯。鄭康成於喪服小紀注曰:「別子,諸侯之庶子,別為後世為始祖者也。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也。」又於大傳注曰:「公子不得宗君。」是天子、諸侯雖本世嫡,於事實當統無數之大宗,然以尊故,無宗名。其庶子不得禰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為別子,而其子乃為繼別之大宗。言禮者嫌別子之世近於無宗也,故大傳說之曰:「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適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此傳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又若無適昆弟,則使庶昆弟一人為之宗,而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傳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大傳此說,頗與小記及其自說違異。蓋宗必有所繼,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繼別若繼高祖以下故也。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繼先君,又何所據以為眾兄弟之宗乎?或云: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若然,則所合者一公之子耳,至此公之子與先公之子若孫間,仍無合之之道。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諸侯之子,於其族曾祖父母、從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無綴屬之法,是非先王教人親親之意也。是故由尊之統言,則天子、諸侯絕宗,王子、公子無宗可也。由親之統言,則天子、諸侯之子,身為別子而其後世為大宗者,無不奉天子、諸侯以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實則仍在也。故大傳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詩 小雅之常棣序曰「燕兄弟」也,其詩曰:「儐爾籩豆,飲酒之飫。兄弟既具,和樂且孺。」大雅之行葦序曰:「周家能內睦九族也。」其詩曰:「戚戚兄弟,莫遠具邇。或肆之筵,或授之幾。」是即周禮大宗伯所謂「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文王世子曰:「公與族人燕,則以齒。」又曰:「公與族人燕,則異姓為賓。」是諸侯之收族也。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又在小雅之楚茨曰:「諸父兄弟,備言燕私。」此言天子、諸侯祭畢而與族人燕也。尚書大傳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於賓奠,然後燕私。燕私者何也?祭已而與族人飲也。」是祭畢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是故天子、諸侯雖無「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實。(篤)公劉[二]之詩曰:「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傳曰:「為之君,為之大宗也。」板之詩曰:「大宗維翰。」傳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維城」,箋曰:「王者之嫡子謂之宗子。」[三]是禮家之「大宗」,限於大夫以下者,詩人直以稱天子、諸侯。惟在天子、諸侯,則宗統與君統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賢才進,不必身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獨立之統系。是以喪服有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曾孫為曾祖父母之服同。適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於宗子之家。子弟猶歸器,祭則具二牲,獻其賢者於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終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統之外復戴宗統,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則為喪服之制。喪服之大綱四:曰親親,曰尊尊,曰長長,曰男女有別。無嫡庶,則有親而無尊,有恩而無義,而喪服之統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統系,其不能如周禮服之完密,則可斷也。喪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母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公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中殤無服;大夫為適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小功,適婦大功,庶婦小功,適孫期,庶孫小功;大夫為適孫為士者期,庶孫小功;出妻之子為母期,為父後者則為出母無服,為父後者為其母緦;大夫之適子為妻期,庶子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為適昆弟期,為庶昆弟大功,為適昆弟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昆弟之長殤小功,為適昆弟之下殤小功,為庶昆弟之下殤無服;女子子適人者,為其昆弟之為父後者期,為眾昆弟大功。凡此皆出於嫡庶之制,無嫡庶之世,其不適用此制明矣。又無嫡庶則無宗法,故為宗子與宗子之母、妻之服無所施。無嫡庶、無宗法,則無為人後者,故為人後者為其所後及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無所用。故喪服一篇,其條理至精密纖悉者,乃出於嫡庶之制既行以後。自殷以前,決不能有此制度也。 為人後者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之諸帝,以弟繼兄者,但後其父而不後其兄,故稱其所繼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為之子,斯亦不得雲「為之後」矣。又商之諸帝,有專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辭有一條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殷虛書契後編卷上第五頁及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其於大甲、大庚之間,不數沃丁,是大庚但後其父大甲,而不為其兄沃丁後也;中丁、祖乙之間,不數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後其父中丁,而不為其兄外壬、河亶甲後也。又一條曰:「□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書契後編卷上第二十頁並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於祖甲前不數祖庚,康祖丁前不數廩辛,是亦祖甲本不後其兄祖庚,庚丁不後其兄廩辛。故後世之帝,於合祭之一種中乃廢其祀,其特祭仍不廢。是商無「為人後者為之子」之制也。周則兄弟之相繼者,非為其父後,而實為所繼之兄弟後。以春秋時之制言之,春秋經 文二年書:「八月丁卯,大事於大廟,躋僖公。」公羊傳曰:「譏。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禰而後祖也。」夫僖本閔兄,而傳乃以閔為祖、僖為禰,是僖公以兄為弟閔公後,即為閔公子也。又經於成十五年書:「三月乙巳,仲嬰齊卒。」傳曰:「仲嬰齊者,公孫嬰齊也。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後也。為兄後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後者為之子也。為人後者為之子,則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然則嬰齊孰後?後歸父也。」夫嬰齊為歸父弟,以為歸父後,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為氏。是春秋時為人後者,無不即為其子。此事於周初雖無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當如是也。 又與嫡庶之制相輔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無嫡庶、長幼,皆為未來之儲貳。故自開國之初,已無封建之事,矧在後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為二國名。然比干亦王子而無封,則「微」、「箕」之為國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無一子姓之國。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應如是也。周人既立嫡長,則天位素定,其餘嫡子、庶子,皆視其貴賤賢否,疇以國邑。開國之初,建兄弟之國十五,姬姓之國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後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內之邑。故殷之諸侯皆異姓,而周則同姓、異姓各半。此與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關係,而天子、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確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當夏後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恆,累葉稱「王」:湯未放桀之時,亦已稱「王」;當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稱「王」。蓋諸侯之於天子,猶後世諸侯之於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於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踐奄,滅國數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魯、衛、晉、齊四國,又以王室至親為東方大藩。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其在喪服,則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與子為父、臣為君同。蓋天子、諸侯君臣之分始定於此。此周初大一統之規模,實與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統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術。其效及於政治者,則為天位之前定,同姓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嚴。然周之制度,亦有用親親之統者,則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見於卜辭所紀者,至為繁複。自帝嚳以下,至於先公、先王、先妣,皆有專祭。祭各以其名之日,無親疏、遠邇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與不在位者,祀典略同,無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則或自上甲至於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於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於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於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於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於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於武乙四世。又數言「自上甲至於多後衣」,此於卜辭屢見,必非周人三年一祫、五年一禘之大祭,是無毀廟之制也。雖呂覽引商書言「五世之廟,可以觀怪」,而卜辭所紀事實乃全不與之合,是殷人祭其先無定製也。周人祭法,詩、書、禮經皆無明文,據禮家言,乃有七廟、四廟之說。此雖不可視為宗周舊制,然禮家所言廟制,必已萌芽於周初,固無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蓋兼綜數義而不專主一義之謂。商人繼統之法,不合尊尊之義,其祭法又無遠邇、尊卑之分,則於親親、尊尊二義,皆無當也。周人以尊尊之義經親親之義,而立嫡庶之制;又以親親之義經尊尊之義,而立廟制。此其所以為文也。說廟制者,有七廟、四廟之殊,然其實不異。王制、禮器、祭法、春秋穀梁傳皆言天子七廟,諸侯五。曾子問言「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荀子禮論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惟喪服小記獨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鄭註:「高祖以下也。與始祖而五也。」如鄭說,是四廟實五廟也。漢書 韋玄成傳:玄成等奏:「祭義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為立廟,親盡也。立親廟四,親親也。親盡而迭毀,親疏之殺,示有終。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廟四而七。」公羊 宣六年傳何注云:「禮,天子、諸侯立五廟。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廟,至於子孫,自高祖以下而七廟。」王制鄭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與親廟四。」則周之七廟,仍不外四廟之制。劉歆獨引王制說之曰:「『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數者也[四]。宗不在此數中。宗,變也。」是謂七廟之中,不數文、武,則有親廟六。以禮意言之,劉說非也。蓋禮有尊之統,有親之統。以尊之統言之,祖愈遠則愈尊,則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廟之有制也,出於親之統。由親之統言之,則「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親,上不過高祖,下不過玄孫。故宗法、服術皆以五為節。喪服有曾祖父母服而無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過齊衰三月。若夫玄孫之生,殆未有及見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過袒免而止。此親親之界也,過是則親屬竭矣,故遂無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禮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廟之說也。劉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此喪事尊卑之序也,與廟數相應。春秋左氏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自上以下,降殺以兩,禮也。」雖然,言豈一端而已。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無貴賤一者。車服之節,殯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於親親之事,則貴賤無以異。以三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為九,雖天子不能過也。既有不毀之廟以存尊統,復有四親廟以存親統,此周禮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雖無四廟明文,然祭之一種限於四世,則有據矣。逸周書 世俘解:「王克殷,格於廟。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與三王並升,猶用殷禮。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於先公之中追王二代,與文、武而四,則成王、周公時廟數雖不必限於四王,然追王者與不追王者之祭,固當有別矣。書 顧命所設几筵,乃成王崩,召公攝成王冊命康王時依神之席,見拙撰周書顧命考及顧命後考。而其席則牖間、西序、東序與西夾凡四,此亦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設。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廟,其於高祖以下,固與他先公不同。其後遂為四親廟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為七廟。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廟、四廟者,七十子後學之說也。周初制度,自當在此二者間。雖不敢以七十子後學之說上擬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諸制,皆由尊尊、親親二義出。然尊尊、親親、賢賢,此三者治天下之通義也。周人以尊尊、親親二義,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而以賢賢之義治官。故天子、諸侯世,而天子、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蓋天子、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傳子、不立嫡,則無以弭天下之爭。卿、大夫、士者,圖事之臣也,不任賢,無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實證之,周初三公,惟周公為武王母弟,召公則疏遠之族兄弟,而太公又異姓也。成、康之際,其六卿為召公、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而召、畢、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與焉。王朝如是,侯國亦然,故春秋「譏世卿」。世卿者,後世之亂制也。禮有大夫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後世卿之制,則宗子世為大夫,而支子不得與,又何大夫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當自殷已然,非屬周制。慮後人疑傳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別,周亦較前代為嚴。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子無稱姓者,有之,惟一姜嫄。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於周人之口者也。傳言黃帝之子為十二姓,祝融之後為八姓,又言虞為姚姓,夏為姒姓,商為子姓。凡此紀錄,皆出周世。據殷人文字,則帝王之妣與母皆以日名,與先王同;諸侯以下之妣亦然。傳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諸文。雖不敢謂殷以前無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稱,固事實也。晉語:「殷辛伐有蘇氏,有蘇氏以妲己女焉。」案:蘇國,己姓,其女稱「妲己」,似己為女子稱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而周則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自是訖於春秋之末,無不稱姓之女子。大傳曰:「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於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商人六世以後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實自周始。女子稱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異姓之勢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於是有宗法、有服術,而自國以至天下合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賢才得以進;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別嚴。且異姓之國,非宗法之所能統者,以婚媾、甥舅之誼通之。於是天下之國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諸國之間亦皆有兄弟、甥舅之親。周人一統之策,實存於是。此種制度,固亦由時勢之所趨,然手定此者,實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於舊制本有可以為天子之道,其時又躬握天下之權,而顧不嗣位而居攝,又由居攝而致政,其無利天下之心,昭昭然為天下所共見。故其所設施,人人知為安國家、定民人之大計,一切制度遂推行而無所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禮,則「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禮所及者,除宗法、喪服數大端外,上自天子、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無與焉,所謂「禮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則周之政治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設,而不為民設乎?曰:非也。凡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以為民也。有制度、典禮,以治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義以相分,而國家之基定,爭奪之禍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於此矣。且古之所謂國家者,非徒政治之樞機,亦道德之樞機也。使天子、諸侯、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禮,以親親、尊尊、賢賢、明男女之別於上,而民風化於下,此之謂「治」,反是則謂之「亂」。是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禮者,道德之器也。周人為政之精髓,實存於此。此非無征之說也。以經證之,禮經言治之跡者,但言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而尚書言治之意者,則惟言庶民。康誥以下九篇,周之經綸天下之道胥在焉,其書皆以民為言。召誥一篇,言之尤為反覆詳盡,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貫之。其言曰:「天亦哀於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又曰:「今天其命哲,命吉凶,命歷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且其所謂「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謂,必天子自納於德而使民則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於天下,越王顯。」充此言以治天下,可雲至治之極軌。自來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古之聖人,亦豈無一姓福祚之念存於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與萬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萬姓之福祚與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與「民」二字。此篇乃召公之言,而史佚書之以誥天下。洛誥云:「作冊逸誥。」是史逸所作召誥與洛誥日月相承,乃一篇分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義大法,胥在於此。故知周之制度典禮,實皆為道德而設。而制度、典禮之專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為民而設也。 周之制度典禮,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親親」、「賢賢」、「男女有別」四者之結體也,此之謂「民彝」。告其有不由此者,謂之「非彝」。康誥曰:「勿用非謀、非彝。」召誥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禮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誥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殺越人於貨,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惟吊茲,不於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此周公誥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則並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茲,不於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於德治、禮治之大經。其所以致太平與刑措者,蓋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紀綱之廢、道德之隳,極矣。周人數商之罪,於牧誓曰:「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昏棄厥肆祀弗答,昏棄厥遺王父、母弟弗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以)〔俾〕[五]暴虐於百姓,以奸宄於商邑。」於多士曰:「在今後嗣王,誕淫厥泆,罔顧於天顯民只。」於多方曰:「乃惟爾辟,以爾多方,大淫圖天之命,屑有辭。」於酒誥曰:「在今後嗣王酣身,厥命罔顯於民。祗保越怨不易。誕惟厥縱淫泆於非彝,用燕喪威儀,民罔不盡傷心。惟荒腆於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國(民)〔滅〕[六]無罹。弗惟德馨香,祀登聞於天,誕惟民怨。庶群自酒,腥聞在上,故天降喪於殷,罔愛於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由前三者之說,則失德在一人;由後之說,殷之臣民,其漸於亡國之俗久矣。此非敵國誣謗之言也,殷人亦屢言之。西伯戡黎曰:「惟王淫戲用自絕。」微子曰:「我用沉酗於酒,用亂敗厥德於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卿士師師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恆獲。小民方興,相為敵仇。」又曰:「天毒降災荒殷邦,方興沉酗於酒,乃罔畏畏,咈其耇長,舊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竊神祇之犧牷牲,用以容,將食無災。」夫商道尚鬼,乃至竊神祇之犧牲。卿士濁亂於上,而法令隳廢於下。舉國上下,惟奸宄敵仇之是務,固不待孟津之會、牧野之誓,而其亡已決矣。而周自大王以後,世載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於庶民,亦聰聽祖考之彝訓。是殷、周之興亡,乃有德與無德之興亡。故克殷之後,尤兢兢以德治為務。召誥曰:「我不可不監於有夏,亦不可不監於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茲二國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於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則知所以驅草竊奸宄、相為敵仇之民而躋之仁壽之域者,其經綸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聖與周之所以王,必於是乎觀之矣。 校勘記 [一]「保定南鄉」,底本、遺書本同,王國維自批校改作「易州」。 [二]「篤公劉」,底本、遺書本同。「篤」字當因詩中有「篤公劉」語而衍,故刪之。 [三]「宗子維城」,鄭箋原為「宗子謂王之適子也」。 [四]「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數也」,漢書 韋玄成傳引劉歆說,作「七者,其正法數,可常數者也」。 [五]「以」,底本、遺書本同,據尚書改作「俾」。 [六]「國民」,底本、遺書本同,據尚書改作「國滅」。 * * * (1)選自王國維《觀堂集林》(卷第十·史林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