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 · 卷第十二 雕作制度 旋作制度 鋸作制度 竹作制度
【題解】
《法式》各作制度,除大木作、小木作之外,與木質材料以及竹質材料有關的各種加工與製作方法,大致可以包括在《法式》卷第十二中所列四種制度,即雕作制度、旋作制度、鋸作制度、竹作制度中。
據梁思成先生的解釋:「卷十二包括四種工作的制度。其中雕作和混作都是關於裝飾花紋和裝飾性小『名件』的做法。雕作的名件是雕刻出來的。旋作則是用旋車旋出來的。鋸作制度在性質上與前兩作極不相同,是關於節約木材,使材盡其用的措施的規定;在《法式》中是值得後世借鑑的東西。至於竹作制度中所說的品種和方法,是我國竹作千百年來一直沿用的做法。」梁先生的這段話,是對《法式》第十二卷內容最為簡單扼要的歸納與概括。
雕作制度
【題解】
雕作制度,主要是指一些具有裝飾功能的木構件(包括大木作工程中的一些裝飾構件及小木作工程中的一些附屬性構件)的雕鐫與加工的方式和規則。
在《法式》的這段文字中,作者將雕混作與雕剔地起突華兩種雕刻方法做了明確區分。由此推測,文中所述雕插寫生華,也應屬於剔地起突的範疇,只是其構圖上,表現為以盆插花的形式。
剔地起突華,是在雕刻的版面上,將圖底壓下,圖案隱起,形成花葉、枝條等形式。既要使雕花紋飾的構圖平整如隱起狀,又要令葉內翻卷,看出花葉的表里關係。枝條還應圜混相壓,勿使突兀凸顯。其意是在平面的構圖下,表現出圖面的空間感。若雕為透突華,則可能在枝條、花葉間露出孔洞,從而接近高浮雕的做法。
本條所列三品華文中,海石榴華與寶相華,可用於雕作、彩畫作與石作;而寶牙華,僅見於雕作與彩畫作中。這三種剔地起突的卷葉華雕刻,主要用於梁栿、闌額(包括闌額內側)、格子門的腰版、匾額牌的兩旁側帶(牌帶)、勾闌版或勾闌上的雲栱、尋杖頭、房屋檐口處的椽頭處理,如殿閣建築的椽頭盤子,或盤繞的龍形浮雕等。在這些地方,若雕剔地起突華,或做貼絡華飾時,在其華文之內,可以穿插雕鏤龍、鳳、化生、飛禽、走獸等動物形象,以增加紋飾的生動感。
文中先後出現的寫生華、卷葉華、窪葉華三種花飾,從字面上十分難以理解與區別。故此,梁思成先生在經過縝密研究後,做了詳細注釋:「雕作制度內,按題材之不同,可以分為動物(人物、鳥、獸)和植物(各種花、葉)兩大類。按這兩大類,也制訂了不同的雕法。人物、鳥、獸用混作,即我們所稱圓雕;花、葉裝飾則用浮雕。花、葉裝飾中,又分為寫生花、卷葉花、窪葉花三類。但是,從『制度』的文字解說中,又很難看出它們之間的顯著差別。從使用的位置上看,寫生花僅用於栱眼壁;後兩類則使用位置相同,區別好像只在卷葉和窪葉上。卷葉和窪葉的區別也很微妙,好像是在雕刻方法上。卷葉是『於版上壓下四周隱起。……葉內翻卷,令表里分明。剔削枝條,須圜混相壓』。窪葉則『先於平地隱起華頭及枝條,其枝梗並交起相壓,減壓下四周葉外空地』。從這些詞句看,只能理解為起突卷葉華是突出於構件的結構面以外,並且比較接近於圓雕的高浮雕,而窪葉華是從構件的結構面(平地)上向里刻入(剔地),因而不能『圜混相壓』的淺浮雕。但是,這種雕法還可以有深淺之別:有雕得較深,『壓地平雕透突』的,也有『就地隨刃雕壓出華文者,謂之實雕』。」梁先生同時還指出:「關於三類不同名稱的花飾的區別,我們只能作如上的推測,請讀者並參閱『石作制度』。」
關於《法式》文本中進一步出現的窪葉與平卷葉的區別,梁先生解釋說:「平卷葉和窪葉的具體樣式和它們之間的差別,都不清楚。從字面上推測,窪葉可能是平鋪的葉子,葉的陽面(即表面)向外;不捲起,有表無里;而平卷葉則葉是翻卷的,『表里分明』,但是極淺的浮雕,不像起突的卷葉那樣突起,所以叫『平卷葉』。但這也只是推測而已。」可見,梁先生對其研究與推測的任何結論,都表現出極其慎重的態度。
換言之,寫生華僅用於栱眼壁內,又採用「插寫生華」形式,襯以寶山、花盆,更接近彩繪盆景的表現手法,類如架上的陳設。卷葉華形式,為表現「葉內翻卷」,「表里分明」,枝條「圜混相壓」的效果,似更接近真實花卉形象,似唯高浮雕才可以表達其意。窪葉華形式,花及枝條為隱起,圖形四周的圖底下壓,略近淺浮雕做法。唯其深淺有差,又才有了「平雕透突(或壓地)」與「實雕」的區別。
本節圖樣參見卷第三十二《雕木作制度圖樣》圖32-64至圖32-92。
混作
雕混作之制,有八品:
一曰神仙,真人、女真、金童、玉女之類同。二曰飛仙,嬪伽、共命鳥之類同。三曰化生,以上並手執樂器或芝草、華果、瓶盤、器物之屬。四曰拂菻,蕃王、夷人之類同,手內牽拽走獸,或執旌旗、矛、戟之屬。五曰鳳皇,孔雀、仙鶴、鸚鵡、山鷓、練鵲、錦雞、鴛鴦、鵝、鴨、鳧、雁之類同。六曰師子,狻猊、麒麟、天馬、海馬、羜羊、仙鹿、熊、象之類同。
以上並施之於勾闌柱頭之上或牌帶四周,其牌帶之內,上施飛仙,下用寶床真人等。如系御書,兩頰作升龍,並在起突華地之外。及照壁版之類亦用之。
七曰角神,寶藏神之類同。施之於屋出入轉角大角梁之下,及帳坐腰內之類亦用之。八曰纏柱龍,盤龍、坐龍、牙魚之類同。施之於帳及經藏柱之上,或纏寶山。或盤於藻井之內。
凡混作雕刻成形之物,令四周皆備。其人物及鳳皇之類,或立或坐,並於仰覆蓮華或覆瓣蓮華坐上用之。
【譯文】
雕刻混作的制度,有八種品級:
第一種稱神仙,得道的真人、得道的女性真人、金童、玉女之類的題材也屬此類。第二種稱飛仙,嬪伽或傳說中的共命鳥之類同。第三種稱化生,以上這幾種造型都是手執樂器或芝草、花果、瓶盤、器物之類的形象。第四種稱拂菻人,藩王、夷人等來自外邦的都屬此類,這些人的手裡都牽拽著走獸,或手執旌旗、矛、戟之類的器物。第五種稱鳳凰,與之相類的孔雀、仙鶴、鸚鵡、山鷓、練鵲、錦雞、鴛鴦、鵝、鴨、鳧、雁之類也都屬此類。第六種稱獅子,包括傳說中的狻猊、麒麟、天馬、海馬、羜羊、仙鹿、熊、象之類也屬此類。
以上所列六種造型,都可以施之於勾闌望柱的柱頭之上或匾額牌帶的四周,而匾額牌帶的內部牌面,其上部可以施以飛仙,下部則採用寶床真人等雕刻題材。如果其牌面中是皇帝所賜的御書,則在牌之兩頰雕以升龍的造型,這一升龍造型應突顯於以雕花為襯地的起突華地之外。此外,若在照壁版等處施用雕刻題材時,也可以採用這些做法。
第七種稱角神,其他寶藏神之類也一樣。這一造型施之於房屋外轉角或內轉角處所施用的大角梁之下,也可以用在佛道帳、轉輪經藏或壁藏等帳坐的中腰之內等應施用雕刻之處。第八種稱纏柱龍,包括盤龍、坐龍、牙魚之類也都一樣。這種飛龍、牙魚之類的雕刻題材,施之於佛道帳、牙腳帳、壁帳、九脊小帳及轉輪經藏的帳柱之上,或在其柱上纏以寶山。或將龍或牙魚造型盤臥於室內天花中的藻井之內。
凡是在混作中雕刻有外在形象的題材時,應使得其形象的四周都雕斫完備。其中的人物形象以及鳳凰之類的造型,若其形式為或立或坐,則都可以將其施用在仰覆蓮華或覆瓣蓮華坐上。
雕插寫生華
雕插寫生華之制,有五品:
一曰牡丹華,二曰芍藥華,三曰黃葵華,四曰芙蓉華,五曰蓮荷華。
以上並施之於栱眼壁之內。
凡雕插寫生華,先約栱眼壁之高廣,量宜分布畫樣,隨其卷舒,雕成華葉,於寶山之上,以華盆安插之。
【譯文】
雕刻插寫生華的制度,有五種品級:
第一種稱牡丹華;第二種稱芍藥華,第三種稱黃葵華,第四種稱芙蓉華,第五種稱蓮荷華。
以上這五種以花卉為主題的雕刻,都可以施之於房屋所用鋪作之間栱眼壁內。
凡是雕刻插寫生華做法,一般是先量測約度栱眼壁內所留空隙的高度與寬度,依據其高廣尺寸量宜分布畫樣,順隨其花之形態的舒捲,雕刻成為花葉等造型,可以將這一題材鐫刻於寶山之上,並在花下雕以花盆,以呈現如將花安插於花盆中的效果。
起突卷葉華
雕剔地起突或透突。卷葉華之制,有三品:
一曰海石榴華;二曰寶牙華;三曰寶相華。謂皆卷葉者,牡丹華之類同。每一葉之上,三卷者為上,兩卷者次之,一卷者又次之。
以上並施之於梁、額、裹帖同。格子門腰版、牌帶、勾闌版、雲栱、尋杖頭、椽頭盤子、如殿閣椽頭盤子,或盤起突龍之類。及華版。凡貼絡,如平棊心中角內,若牙子版之類皆用之。或於華內間以龍、鳳、化生、飛禽、走獸等物。
凡雕剔地起突華,皆於版上壓下四周隱起。身內華葉等雕[1],葉內翻卷,令表里分明。剔削枝條,須圜混相壓。其華文皆隨版內長廣,勻留四邊,量宜分布。
【注釋】
[1] 雕(sōu):梁註:「,音搜,雕鏤也;亦寫作『』。」,《集韻》:「,刻鏤。」《爾雅·釋器》:「鏤,也。」注曰:「刻鏤物為『』。」
【譯文】
雕刻剔地起突或透突。卷葉華的制度,有三種品級:
第一種稱海石榴華;第二種稱寶牙華;第三種稱寶相華。如果說包括那些卷葉的花卉形式,則牡丹華之類也可歸屬於這一類。在為其花所雕鐫的每一花葉之上,將其葉雕為三卷的做法為上品,將其葉雕為兩卷的做法則次之,若其葉僅雕為一卷者又次之。
以上這幾種卷葉華雕刻題材,一般可以施之於梁栿、檐額、闌額、內額之上、梁栿外所施的裹帖上也可以施之。亦可施之于格子門的腰華版、牌匾的兩側牌帶、勾闌中所施華版以及勾闌中的雲栱、尋杖頭或檐椽的椽頭盤子上、如果是殿閣檐口處所施椽頭盤子,或亦可採用盤起突龍之類的題材。以及各種小木作的華版雕刻中。凡在貼絡中施以雕刻,如在每一平棊格版的中心或四角之內,或是在小木作外部裝飾中所用的牙子版之類的名件上,都可以施用卷葉華雕刻題材。或者還可以在其花卉造型之內間插以龍、鳳、化生、飛禽、走獸等動物或人物造型。
凡雕刻剔地起突華做法,都是從其所雕之版的表面將其四周向下斫壓,並隱起其中的起突花卉形象。其花之內的花瓣與花葉等雕刻鏤做法,當使其在葉內翻卷,以令其花之葉瓣表里分明。要將枝條加以剔削,須使其枝條圜混相壓。其所雕華文都應隨其版內的長度與寬度,均勻地留出四邊,使其花葉與枝條能夠量宜分布。
剔地窪葉華
雕剔地、或透突。窪葉或平卷葉。華之制,有七品:
一曰海石榴華;二曰牡丹華;芍藥華、寶相華之類,卷葉或寫生者並同。三曰蓮荷華;四曰萬歲藤;五曰卷頭蕙草;長生草及蠻雲蕙草之類同。六曰蠻雲。胡云及蕙草雲之類同。以上所用,及華內間龍、鳳之類並同上。
凡雕剔地窪葉華,先於平地隱起華頭及枝條,其枝梗並交起相壓。減壓下四周葉外空地。亦有平雕透突或壓地。諸華者,其所用並同上。若就地隨刃雕壓出華文者,謂之實雕,施之於雲栱、地霞、鵝項或叉子之首,及叉子腳版內[1]。及牙子版,垂魚、惹草等皆用之。
【注釋】
[1] 叉子(zhuó)腳版內:傅合校本註:「,宋本誤『』為『』。」暫從原文。
【譯文】
雕刻剔地、或透突。窪葉或平卷葉。華的制度,有六種品級:
第一種稱海石榴華;第二種稱牡丹華;如芍藥華、寶相華之類,其形式為卷葉或寫生者也同屬於這一品級。第三種稱蓮荷華;第四種稱萬歲藤;第五種稱卷頭蕙草;如長生草及蠻雲蕙草之類也屬於這一品級。第六種稱蠻雲。若胡云及蕙草雲之類也可以納入這一品級。以上所用,以及在花卉題材之內再間插以龍、鳳之類做法,與上條所提到之相類似的情況一樣。
凡是雕刻剔地窪葉華造型,先從所雕刻之表面的平地上隱隱刻出花瓣頭及花葉枝條,其花的枝梗都要相互交錯疊壓。通過鑿挖以減少或壓低所刻花卉下面四周之枝葉外空白的地方。也有採用平雕透突或壓地。手法雕琢各種花卉題材的,其所採用的做法形式與上述做法形式相同。如果就地隨雕刻之刃雕壓出華文者,就稱之為「實雕」,可將這種雕刻施之於勾闌等上的雲栱、地霞、鵝項上,或施於叉子之上的端部,以及叉子的腳版之內。或施於小木作中的牙子版上,在搏風版上所施的垂魚、惹草等處也都可以採用這種雕刻手法。
旋作制度
【題解】
關於「旋作制度」,梁思成先生進一步解釋說:「旋作的名件就是那些平面或斷面是圓形的,用腳踏『車床』,用手握的刀具車出來(即旋出來)的小名件。它們全是裝飾性的小東西。」可知「旋作」主要涉及造型為圓形的裝飾性小構件的加工與製作。
這一工藝涉及三個方面建築名件的「制度」,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梁先生曾以批判的口吻對旋作中所涉及的一些構件加以詮釋:「『制度』中共有三篇,只有『殿堂等雜用名件』一篇是用在殿堂屋宇上的,我們對它作了一些注釋。『照壁版寶床上名件』看來像是些布景性質的小『道具』。我們還不清楚這『寶床』是什麼,也不清楚它和照壁版的具體關係。從這些名件的名稱上,可以看出這『寶床』簡直就像小孩子『擺家家』的玩具,明確地反映了當時封建統治階級生活之庸俗無聊。由於這些東西在《法式》中竟然慎重其事地予以訂出『制度』也反映了它的普遍性。對於研究當時統治階級的生活,也可以作為一個方面的參考資料。至於『佛道帳上名件』,就連這一小點參考價值也沒有了。」
梁先生及其助手們對《法式》文本中有關小木作、彩畫作、雕作、旋作、鋸作、竹作,以及功限、料例等卷的內容開展注釋與研究的時段,主要是在20世紀60年代初的那幾年。受限於實證資料的嚴重缺失,對於這些難以準確判定的古代建築名件,梁先生實事求是的表述體現出了較為嚴謹的科學態度。
殿堂等雜用名件
造殿堂屋宇等雜用名件之制:
椽頭盤子:大小隨椽之徑。若椽徑五寸,即厚一寸。如徑加一寸,則厚加二分;減亦如之。加至厚一寸二分止;減至厚六分止。
搘角梁寶瓶:每瓶高一尺,即肚徑六寸;頭長三寸三分,足高二寸。余作瓶身。瓶上施仰蓮胡桃子,下坐合蓮。若瓶高加一寸,則肚徑加六分,減亦如之。或作素寶瓶,即肚徑加一寸。
蓮華柱頂:每徑一寸,其高減徑之半。
柱頭仰覆蓮華胡桃子:二段或三段造。每徑廣一尺,其高同徑之廣。
門上木浮漚:每徑一寸,即高七分五厘。
勾闌上蔥台釘[1]:每高一寸,即徑一分。釘頭隨徑,高七分。
蓋蔥台釘筒子:高視釘加一寸。每高一寸,即徑廣二分五厘。
【注釋】
[1] 勾闌上蔥(cōng)台釘:梁註:「『蔥台釘』是什麼,不清楚。」這裡嘗試做一點分析。蔥,即蔥,則「蔥台」疑即「蔥台」,或從「蔥薹(tái)」而來。唐人和凝《宮詞》詩云:「繞殿鉤闌壓玉階,內人輕語憑蔥薹;皆言眀主垂衣理,不假朱雲傍檻來。」這裡的「蔥薹」似為勾闌上的一種構件,例如尋杖下成排豎立的小柱。此外,「蔥薹」與「蒜薹」一樣,系生長過程中出現的端頭有棗核般花蕊的花莖。唐張祜《贈廬山僧》詩:「粉牌新薤葉,竹援小蔥台。」這裡與「新薤葉」相對應的「小蔥台」,似指蔥薹。另《茶經·火》中提到:「火,一名『箸』,若常用者,圓直一尺三寸,頂平截,無蔥台、勾鎖之屬,以鐵或熟銅製之。」清人朱彝尊還特別提到了《茶經》中所說的這一用具:「我昔誦《茶經》,其具得火;圓直無蔥台,修長過銅。」由此推測,這裡的蔥台,很可能是指在如火箸狀圓直鐵棍端頭,有一個如蔥薹一樣的端頭。又據卷第二十八《諸作用釘料例》:「蔥台頭釘:長一尺二寸,蓋下方五分,重一十一兩;長一尺一寸,蓋下方四分八厘,重一十兩一分;長一尺,蓋下方四分六厘,重八兩五錢。」明確了蔥(蔥)台是一種釘子的端頭部位。蔥台頭釘似為一種斷面呈方形的釘子,其長1.2尺時,蔥台頭釘之釘頭(蓋)之下的釘子斷面為0.5寸見方。由重量分析,卷第二十八中的「蔥台頭釘」,並非本卷旋作制度中的「蔥台釘」,更可能是某種用於固定木構件的方直有蔥台帽頭的鐵釘。
【譯文】
營造殿閣、廳堂、屋舍、樓宇等建築中所需各種雜用名件的制度:
檐口處所施椽子端部的椽頭盤子:其大小隨椽子的直徑而定。若其椽徑為5寸,則盤子的厚度為1寸。如椽子之徑加大1寸,則盤子的厚度再增加0.2寸;若其椽徑減小,則盤子的厚度亦做相應程度的減小。若增加,則其厚度增至1.2寸時為止;若減少,則其厚度減至0.6寸時為止。
在房屋翼角下所施支撐大角梁的寶瓶:其瓶每高1尺,寶瓶中段瓶肚的直徑為6寸;寶瓶上段的瓶頭長度為3.3寸,寶瓶下段的瓶足高為2寸計。其餘部分即斫作瓶身。寶瓶之上施以仰蓮胡桃子造型,其下之坐雕為合蓮形式。如果寶瓶之高每增加1寸,則其瓶肚的直徑應增加0.6寸,寶瓶高度減低時,其肚直徑亦做相應減小。也可以雕為素寶瓶的形式,若為素寶瓶,其瓶之肚的直徑也應增加1寸。
蓮華柱頂:所雕蓮華的直徑每長1寸,其柱頂所刻蓮華的高度是其直徑的一半。
柱頭上所施仰覆蓮華胡桃子:分為二段或三段造。若其蓮華胡桃子的直徑長1尺,則蓮華胡桃子的高度與其直徑的長度相同。
門上所施木製門釘:以浮漚直徑每長1寸,其凸出門之表面的高度為0.75寸計。
勾闌上所用蔥台釘:以其釘每高1寸,釘子的直徑為0.1寸計。釘頭的粗細隨其釘的直徑而定,而其釘的高度為0.7寸。
覆蓋於蔥台釘之上的釘筒子:筒子的高度是在蔥台釘的高度之上再增高1寸。以筒子每高1寸,筒子的直徑為0.25寸計。
照壁版寶床上名件
造殿內照壁版上寶床等所用名件之制:
香爐:徑七寸,其高減徑之半。
注子:共高七寸。每高一寸,即肚徑七分。兩段造,其項高,徑取高十分中以三分為之。
注碗:徑六寸。每徑一寸,則高八分。
酒杯:徑三寸。每徑一寸,即高七分。足在內。
杯盤:徑五寸。每徑一寸,即厚一分。足子徑二寸五分。每徑一寸,即高四分。心子並同。
鼓:高三寸。每高一寸,即肚徑七分。兩頭隱出皮厚及釘子。
鼓坐:徑三寸五分。每徑一寸,即高八分。兩段造。
杖鼓:長三寸。每長一寸,鼓大面徑七分,小面徑六分,腔口徑五分,腔腰徑二分。
蓮子:徑三寸。其高減徑之半。
荷葉:徑六寸。每徑一寸,即厚一分。
卷荷葉:長五寸。其卷徑減長之半。
披蓮:徑二寸八分。每徑一寸,即高八分。
蓮蓓蕾:高三寸。每高一寸,即徑七分。
【譯文】
營造殿閣堂廳之內照壁版上寶床等所用配飾的各種雕刻旋造之名件的制度:
香爐:爐徑為7寸,爐之高是香爐直徑的一半。
注子:寶床旁所飾用於注酒的注子共高7寸。以其注子每高1寸,注子中段之肚徑為0.7寸計。其注子分為兩段造。注子的頸項較高,其項的直徑取注子高度的十分之三。
注碗:與注子配套的注碗,其徑6寸。以注碗直徑每長1寸,其碗高0.8寸計。
酒杯:與注子、注碗配套的酒杯,其杯之徑3寸。以其杯直徑每長1寸,杯子高0.7寸計。杯足的高度包含在內。
杯盤:承托酒杯的杯盤,盤徑5寸。以其盤直徑每長1寸,盤厚0.1寸計。盤下之足子直徑2.5寸。以其足子直徑每長1寸,足子高0.4寸計。杯盤心子之徑、高尺寸與足子相同。
鼓:其高3寸。以鼓身每高1寸,其鼓肚之徑為0.7寸計。鼓之兩頭隱出鼓皮厚度及釘子形象。
鼓坐:其坐直徑3.5寸。以鼓坐直徑每長1寸,鼓坐高0.8寸計。其鼓坐為兩段造。
杖鼓:其鼓長3寸。以鼓每長1寸,其鼓的大面徑為0.7寸,小面徑為0.6寸,杖鼓腔口直徑為0.5寸,腔腰段直徑為0.2寸計。
蓮子:蓮子之徑3寸。蓮子之高為其直徑的一半。
荷葉:荷葉直徑6寸。以其直徑每長1寸,其葉厚為0.1寸計。
卷荷葉:所刻與蓮荷配套的卷荷葉長5寸。其葉所卷之徑是其卷葉長度的一半。
披蓮:其蓮之徑2.8寸。以其蓮徑每長1寸,披連高0.8寸計。
蓮蓓蕾:含苞待放之蓮蓓蕾的高度為3寸。以其每高1寸,其蓮蓓蕾的直徑為0.7寸計。
佛道帳上名件
造佛道等帳上所用名件之制:
火珠:高七寸五分,肚徑三寸。每肚徑一寸,即尖長七分。每火珠高加一寸,即肚徑加四分;減亦如之。
滴當火珠:高二寸五分。每高一寸,即肚徑四分。每肚徑一寸,即尖長八分。胡桃子下合蓮長七分。
瓦頭子:每徑一寸,其長倍柱之廣。若作瓦錢子,每徑一寸,即厚三分;減亦如之。加至厚六分止,減至厚二分止。
寶柱子:作仰合蓮華、胡桃子、寶瓶相間;通長造,長一尺五寸;每長一寸,即徑廣八厘。如坐內紗窗旁用者,每長一寸,即徑廣一分。若腰坐車槽內用者,每長一寸,即徑廣四分。
貼絡門盤:每徑一寸,其高減徑之半。
貼絡浮漚:每徑五分,即高三分。
平棊錢子:徑一寸。厚五分為定法。
角鈴:每一朵九件:大鈴、蓋子、簧子各一,角內子角鈴共六。
大鈴:高二寸。每高一寸,即肚徑廣八分。
蓋子:徑同大鈴。其高減半。
簧子:徑及高皆減大鈴之半。
子角鈴:徑及高皆減簧子之半。
圜櫨枓:大小隨材分°。高二十分°,徑三十二分°。
虛柱蓮華錢子:用五段。上段徑四寸,下四段各遞減二分。厚三分為定法。
虛柱蓮華胎子:徑五寸。每徑一寸,即高六分。
【譯文】
營造佛道等帳上配套所用之雕刻旋造名件之制:
火珠:佛道等帳之屋脊上所出火珠高7.5寸,珠之中段的珠肚之徑3寸。以其肚徑每長1寸,其珠上所出之火焰尖長0.7寸計。以其火珠高度每增加1寸,則其火珠肚徑增加0.4寸計;若其高度減低,其肚徑亦做相應減小。
滴當火珠:佛道等帳之腰檐、屋檐等檐口處所施滴當火珠高2.5寸。以其每高1寸,其珠肚之徑為0.4寸計。以珠肚直徑每長1寸,其珠上所出火焰尖長0.8寸計。火珠下所施胡桃子及其下承托胡桃子的合蓮之長為0.7寸。
瓦頭子:以瓦頭子直徑每長1寸,其與瓦頭相連之瓦身長度為瓦頭子直徑的2倍計。若作瓦錢子,以其直徑每長1寸,其瓦錢子厚0.3寸計;若其徑減短,其厚度亦做相應減小。其厚度加至0.6寸時為止,減至0.2寸時亦為止。
寶柱子:佛道等帳之勾闌等上所施寶柱子頂端所刻仰合蓮華、胡桃子、寶瓶,三種形式可相間而造;若將寶柱子作通長製造,其長1.5尺;以其每長1寸,其柱子直徑為0.08寸計。若是在帳坐之內的紗窗旁所施用的寶柱子,以其每長1寸,其柱直徑為0.1寸計。若在其帳的坐腰車槽之內施用,以其柱每長1寸,其柱直徑為0.4寸計。
貼絡門盤:在佛道等帳上貼絡的門盤,以其盤之徑每長1寸,門盤之高為其徑長度的一半計。
貼絡浮漚:佛道等帳上門盤中所貼絡之浮漚,以浮漚直徑每長0.5寸,其凸出門盤之高為0.3寸計。
平棊錢子:佛道等帳室內平棊下所施平棊錢子之徑為1寸。平棊錢子的厚度為0.5寸,這一厚度尺寸為絕對尺寸。
角鈴:懸於佛道等帳腰檐等翼角下之角鈴,每一朵鈴由9個名件組成:其中大鈴、蓋子、簧子各1件,其翼角之內另有子角鈴共6件。
大鈴:鈴高2寸。以其鈴每高1寸,則其鈴之肚徑長0.8寸計。
蓋子:角鈴蓋子之徑與大鈴直徑相同。蓋子之高,為大鈴直徑的一半。
簧子:角鈴內簧子的直徑及高度都是大鈴直徑的一半。
子角鈴:子角鈴的直徑及高度都取大角鈴簧子之高度與直徑的一半。
圓櫨枓:佛道等帳柱上或平坐下所施圓櫨枓,其枓之大小皆隨其所用材分°大小而定。櫨枓高20分°,其徑32分°。
虛柱蓮華錢子:佛道等帳外槽柱間所施虛柱蓮華錢子,分為五段式製作。其上段直徑4寸,下四段各遞減0.2寸。錢子厚為0.3寸,這一厚度尺寸為絕對尺寸。
虛柱蓮華胎子:佛道等帳所用虛柱之蓮華胎子,直徑5寸。以其徑每長1寸,則其蓮華胎子之高為0.6寸計。
鋸作制度
【題解】
鋸作制度,屬於木材加工的一種工程做法。涉及木材的解割、加工與製作過程以及節約木材的相應措施。就鋸作本身而言,其屬大木作與小木作等工程的前期階段,主要是為了破解原木或大料,故這一工作與如何合理使用材料,如何節約木料等方面關涉尤深。如梁先生所解釋的:「鋸作制度雖然很短,僅僅三篇,約二百字,但是它是《營造法式》中關於節約用材的一些原則性的規定。」
用於殿堂建築的大型原木,在宋代稱為「模枋」。明謝肇淛《五雜組》:「宋時寢殿巨材謂之『模枋』。模枋者,人立其兩旁不相見,但以手摸之而已。今之皇木徑亦逾丈,其最中為棟者,每莖價近萬金,而舁拽之費不與焉。然川、貴箐峒中亦不易得也。」
宋周密《齊東野語·梓人掄材》里記載了宋太祖的一則故事:「梓人掄材,往往截長為短,斫大為小,略無顧惜之意,心每惡之。因觀《建隆遺事》,載太祖時,以寢殿梁損,須大木換易。三司奏聞,恐他木不堪,乞以模枋一條截用。(模枋者,以人立木之兩傍,但可手模,不可得見,其大可知)。上批曰:『截你爺頭,截你娘頭,別尋進來。』於是止。嘉祐中,修三司,敕內一項云:『敢以大截小,長截短,並以違制論。』即此敕也。」
可見合理裁割木料,節約木材,在宋代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其中的一些思想與技術,對於十分注重生態建設與環境建設的現代社會來說,在林木的採伐、木料的加工與利用等方面,仍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用材植
用材植之制:凡材植,須先將大方木可以入長大料者,盤截解割;次將不可以充極長極廣用者,量度合用名件,亦先從名件就長或就廣解割。
【譯文】
施用及加工原木或大方木材料的制度:凡原木及大方木等木料原材,須先將木料原材之大方木中可以作為長大木料使用的材植,鋸截成適當的長度,並裁割為截面尺寸適當的大尺度木方;然後將那些不可以作為長度極長截面極大之木料使用的材植,量度其適合使用之構件的尺度大小,也是先從其所適合之名件的長或截面寬窄加以鋸截解割。
抨墨
抨繩墨之制:凡大材植,須合大面在下,然後垂繩取正抨墨。其材植廣而薄者,先自側面抨墨。務在就材充用,勿令將可以充長大用者截割為細小名件。
若所造之物,或斜、或訛、或尖者,並結角交解。謂如飛子,或顛倒交斜解割,可以兩就長用之類。
【譯文】
在材植表面抨彈繩墨的制度:凡尺度巨大的材植,須將其材的大面朝向地面,然後通過懸掛垂繩以取正,並依其繩而抨彈墨線。如果材植的截面寬度較大,但厚度較薄,就應先從其材的側面,即較為狹窄的一面,去抨彈墨線。其要點在於充分利用材植的截面尺寸,切勿將那些本可以用作較為長大構件的木料截割為在尺寸要求上較為細小的構件。
如果所營造或加工的物件,或為斜面、或有圜訛的圓角、或呈尖銳的形式者,都應通過結角交解的方式加以解割。例如飛子,或者也可以顛倒做交斜解割的分解方式,這樣就可以保持其既有的長度或截面寬厚尺寸施用。
就余材
就余材之制:凡用木植內,如有餘材,可以別用或作版者,其外面多有璺裂,須審視名件之長廣量度,就璺解割。或可以帶璺用者,即留余材於心內,就其厚別用或作版,勿令失料。如璺裂深或不可就者,解作膘版。
【譯文】
就余材使用的制度:凡在使用木料材植的過程中,如有一些不能製作完整構件的邊角余料,就可以儘量用作其他用處,或作為版材的薄料使用,其外表面有一些裂紋的,也必須仔細審視擬造之名件的長度與截面寬厚尺寸,就其璺裂之紋加以分解裁割。或者也有可以帶著其局部裂紋使用之料,就應保留其餘材的中心部分,依照其厚度另外加工為適合的薄厚尺寸的構件,或用作版材,不要因裁割不慎而喪失其料的可能價值。如果其璺裂之痕比較深寬,難以將就使用,就將其分解為可以為其他木料進行貼補的膘版使用。
竹作制度
【題解】
梁先生注釋中提到:「竹,作為一種建築材料,是中國、日本和東南亞一帶所特有的;在一些熱帶地區,它甚至是主要的建築材料。但在我國,竹只能算做一種輔助材料。」
竹作制度,主要是指竹子構件的加工與製作。關於「竹作制度」,梁先生解釋說:「竹作制度中所舉的幾個品種和製作方法,除『竹笆』一項今天很少見到外,其餘各項還沿用一直到今天,做法也基本上沒有改變。」
竹作制度所涉內容,除了「造笆」「隔截編道」略與建築構件有一些關聯,其他幾類則屬建築物附加部分,如竹子柵欄、護檐雀用的竹網、地面用的竹簟、遮光用的竹蓆或竹編的繩索等。
宋代時,竹笆的應用範圍比較廣,從殿閣等到散屋,幾乎覆蓋了各種等級的房屋,只是所用竹子的粗細不同。空間跨度大者,如六椽以上,所用竹徑在3.2寸~2.3寸,四椽以下,竹徑在1.2寸~0.4寸。竹笆如竹蓆一般,分經緯編織成片。所用竹徑越細,編織的密度越大,如竹徑2.1寸~1.7寸,每一尺寬度為一道經線;徑1.5寸~1寸,每0.8尺寬度為一道經線。而每一經線由4道竹片組成。緯線也是一樣。所謂經緯者,以椽子的走向為準,與椽子走向平行者為「經」,與椽子走向橫向交叉者為「緯」。
編織竹笆的竹片是用刀劈開使用的。較粗的竹子每竹劈為4片用之,竹徑為0.8寸~0.4寸的,用椎破開。無論用於房屋望板,河岸護笆,還是戰事中的城牆女頭防護結構,都發揮了竹笆製作簡易,搬運輕便,且能起到如護版一樣版狀薄片的結構作用。
隔截編道內,以木為桯,高5尺壁,分為4格。高度較大者,以橫竹為經,縱竹為緯編之。高度較小而間距較大者,則以縱竹為經,橫竹為緯編之。上下貼桯各用一道竹,稱為「壁齒」。格內橫用經3道,加上上下兩道貼桯壁齒,合為5道。每經一道,用竹3片,每緯一道,用竹1片。
除了隔斷牆之外,栱眼壁上也會用隔截編道做法。如栱眼壁高2尺以上,橫分3格,設竹經4道;高1.5尺以下,橫分2格,設竹經3道。換言之,栱眼壁內常以橫向為經,不以縱向為經。
隔斷牆高度超過5尺者,用於編織隔截編道的竹子,其徑應取3.2寸~2.5寸。牆高不及5尺者,以及栱眼壁內或房屋兩山山花部分(山內尖斜壁)用竹,徑取2.3寸~1寸。無論粗細,竹均劈作4片使用。
室外所設露籬,用竹做法亦然。若其高10尺,內可橫分4格。其經緯編織的方式,與隔截編道的做法一樣。但因無須隔斷牆那樣較強的結構要求,故用竹比較細。其高度超過10尺者,所用竹徑為0.8寸;高度不及10尺者,竹徑僅為0.4寸。所用竹均砍去其梢部不用。其編織方式,似以長篾斜向為經,短篾直行為緯,往復編織。
值得注意的是,護殿檐雀眼網,雖為殿閣上的附屬之物,亦應加以藝術的裝點,故其雀眼之內,間織人物、龍、鳳、華、雲等紋樣。
編織各種竹簟所用竹篾,如護殿檐雀眼網所用一樣,為細薄之渾青篾。其編織方式為從心斜起,縱橫交織,至四邊尋斜取正,形成方席形狀。蓆子當心,織以方勝紋樣,織成龍、鳳等裝飾紋樣。為取美觀,還可將竹篾染成紅、黃色,以使席紋與圖樣顯得鮮艷。其篾是用徑2.5寸~1寸的竹子表皮刮削而成的。
其文中所談及的「障日䈳等簟」,也採用同樣的竹徑與製作方式削制竹篾。以竹編之䈳,且具障日功能,則推測其為窗上用於遮陽的竹蓆。
明人周元《涇林雜記·續記》中曾記載:「偶鄉間富翁吳姓者構巨室,因日促上樑,未及施采畫。既成,嫌其太朴,浼為加飾,搭鷹架令潘棲息其上而運筆焉。」這裡的「鷹架」,即是專為繪製梁方彩畫而搭造的腳手架。明人顧起元《客座贅語·異僧》中亦提到:「雪浪修塔時,所構鷹架與塔頂埒。」其意即,所搭腳手架之高,與塔頂相齊。
綰,意為盤繞成結;系,意為綁紮。梁先生將「綰系鷹架竹笍索」釋為用以綁紮搭造腳手架的竹製繩索,其意確切。竹繩索以青、白竹篾編造而成。所用為徑2.5寸~1寸的細竹,劈成11片,每片再剝離成2片;再合為5股擰編為辮子狀;每股用篾4條或3條,可青、白篾相間編之。竹繩截面似為寬1.5寸、厚0.4寸的扁平狀,如此似便於彎折綁紮。每條繩長200尺。使用時,可臨時量度長短而截之。
竹作制度中涉及的一些有關竹製品的加工製作工藝,有著較為重要的物質史、經濟史參考價值,對於現今竹子資源的發掘與利用,對於竹製品的加工、生產與貿易,亦可能具有某種潛在的現實經濟意義。
造笆
造殿堂等屋宇所用竹笆之制[1]:每間廣一尺,用經一道。經,順椽用。若竹徑二寸一分至徑一寸七分者,廣一尺用經一道;徑一寸五分至一寸者,廣八寸用經一道;徑八分以下者,廣六寸用經一道。每經一道,用竹四片。緯亦如之。緯,橫鋪椽上。殿閣等至散舍,如六椽以上,所用竹並徑三寸二分至徑二寸三分。若四椽以下者,徑一寸二分至徑四分。其竹不以大小,並劈作四破用之。如竹徑八分至徑四分者,並椎破用之。下同。
【注釋】
[1] 竹笆:梁註:「竹笆就等於用竹片編成的望板,一直到今天,北方許多低質量的民房中,還多用荊條編的荊笆,鋪在椽子上,上面再鋪苫背(厚約三四寸的草泥)瓦。」明人徐光啟《農政全書·築岸法》:「又兩水相夾,易於浸倒,須用木樁,甚則用竹笆,又甚則石,方可成功。」可知竹笆還可用於水利工程中的圍岸。此外,還可用於戰爭時城牆上的掩體,如明人撰《武編》:「洞子外密處,以大麻繩橫編,如竹笆相似,以備炮石眾多。」
【譯文】
在殿堂、屋舍等屋宇之上施用竹笆的制度:以其房屋開間間廣每長1尺,施用竹經1道。其竹經,應順其屋椽使用。若其竹徑為2.1寸至1.7寸,以其間廣每長1尺,則施用竹經1道;若其竹徑為1.5寸至1寸,則以其間廣每長8寸施用竹經1道;若其竹徑小於0.8寸,則以其間廣每長6寸施用竹經1道。每1道竹經,應用4片竹。每1道竹緯也是一樣。竹緯,即橫鋪於椽子之上的竹。從殿閣廳堂等直至余屋散舍,若其進深在6個椽架以上,則其所用竹的直徑都應在3.2寸至2.3寸之間。若其進深不足4個椽架,則其所用竹的直徑可以在1.2寸至0.4寸之間。不論其所用竹的長短粗細,都應將竹依其截面劈為4片使用。如果竹的直徑僅為0.8寸至0.4寸,可將其敲打錘裂後使用。以下情況也做同樣處理。
隔截編道
造隔截壁桯內竹編道之制:每壁高五尺,分作四格。上下各橫用經一道。凡上下貼桯者,俗謂之壁齒;不以經數多寡,皆上下貼桯各用一道。下同。格內橫用經三道。共五道。至橫經縱緯相交織之。或高少而廣多者,則縱經橫緯織之。每經一道用竹三片,以竹籤釘之。緯用竹一片。若栱眼壁高二尺以上,分作三格,共四道。高一尺五寸以下者,分作兩格。共三道。其壁高五尺以上者,所用竹徑三寸二分至徑二寸五分;如不及五尺,及栱眼壁、屋山內尖斜壁所用竹,徑二寸三分至徑一寸,並劈作四破用之。露籬所用同。
【譯文】
營造隔截壁桯內竹編道的制度:以其隔截壁每高5尺,將其壁分為4格。在其壁的上、下各橫向施用竹經1道。凡在上下施貼桯的做法,俗話中稱為「壁齒」;不論其壁所施竹經數之多與少,都要在其壁之上與下各貼施1道桯。如下情況也是一樣。其格之內再橫用竹經3道。其壁上下共施竹經5道。要做到將橫經與縱緯相交織。如果所造編道的高度不很高但面廣較大時,則可以將縱經與橫緯相交織。每1道竹經應用竹3片,要將其竹以竹籤釘之。竹緯則只用竹1片。如果其栱眼壁的高度在2尺以上,則應分作3格,共有4道。若其壁高度在1.5尺以下,則應分作2格。共有3道。如果其隔截壁的高度在5尺以上,所用竹徑為3.2寸至2.5寸;如果它的高度不足5尺,以及柱縫之上的栱眼壁、房屋兩山之內的尖斜壁中所用竹,其徑為2.3寸至1寸,所有這些竹都應劈作四破來使用。在室外露籬中的所用之竹也是一樣。
竹柵
造竹柵之制:每高一丈,分作四格。制度與編道同。若高一丈以上者,所用竹徑八分;如不及一丈者,徑四分。並去梢全用之。
【譯文】
營造竹柵的制度:以其柵每高1丈,則將其柵分為4格。其分格的制度與隔截編道的分格制度相同。如果其柵高度在1丈以上,則所施用的竹子直徑為0.8寸;如果其柵高度不足1丈,則其所用竹子的直徑為0.4寸。這兩種情況,都應將竹梢截去,並以其竹之完整形態而施用之。
護殿檐雀眼網
造護殿閣檐枓栱及托窗欞內竹雀眼網之制:用渾青篾。每竹一條,以徑一寸二分為率。劈作篾一十二條;颳去青,廣三分。從心斜起,以長篾為經,至四邊卻折篾入身內;以短篾直行作緯,往復織之。其雀眼徑一寸。以篾心為則。如於雀眼內,間織人物及龍、鳳、華、雲之類,並先於雀眼上描定,隨描道織補。施之於殿檐枓栱之外,如六鋪作以上,即上下分作兩格;隨間之廣,分作兩間或三間,當縫施竹貼釘之。竹貼,每竹徑一寸二分,分作四片。其窗欞內用者同。其上下或用木貼釘之。其木貼廣二寸,厚六分。
【譯文】
營造護殿閣檐下枓栱以及護托窗欞之內的竹雀眼網的制度:其網用渾青篾編之。每用1條竹,以竹徑1.2寸為標準。將竹劈作12條竹篾;颳去竹表面的青皮,使其竹篾的寬度為0.3寸。在編織時,要從其網的中心斜向起編,用長篾編為經道,編至網的四側邊緣,應將經篾加以彎折,將其折入網身之內;以短篾沿直行編織以作為其網的緯道,應往復來回地編織。其所留出的雀眼孔徑為1寸。這一孔徑大小以篾心至篾心的距離為準。如果要在雀眼之內,間插著編織出人物以及龍、鳳、花卉、雲文之類的圖案,都要先在雀眼上描畫勾勒出其形象,然後隨著所描的線道加以織補。若要將網施之於殿閣檐下的枓栱之外,如其枓栱在六鋪作以上,就應將網依上下分為2格;同時,應隨其開間的間廣,將其網分作2段或3段,在段與段之間的接縫處,施以竹貼,用釘子將網固定。竹貼,是將一條直徑為1.2寸的竹子,劈分為4片後使用。如果在窗欞內施用竹貼,也是一樣。在其網的上下也可以用木貼釘之。若用木貼,其貼的寬為2寸,厚為0.6寸。
地面棊文簟
造殿閣內地面棊文簟之制:用渾青篾,廣一分至一分五厘;颳去青,橫以刀刃拖令厚薄勻平;次立兩刃,於刃中摘令廣狹一等。從心斜起,以縱篾為則,先抬二篾,壓三篾,起四篾,又壓三篾,然後橫下一篾織之。復於起四處抬二篾,循環如此。至四邊尋斜取正,抬三篾至七篾織水路。水路外摺邊,歸篾頭於身內。當心織方勝等,或華文、龍、鳳。並染紅、黃篾用之。其竹用徑二寸五分至徑一寸。障日䈳等簟同。
【譯文】
營造殿閣室內地面所鋪棊文簟制度:其簟用渾青篾編織,其篾寬為0.1寸至0.15寸;先颳去其竹表面的青皮,再橫向以刀刃拖其篾,使得其篾厚薄均勻平整;然後豎立兩片刀刃,從兩刃之中摘取其篾,以使其篾的寬窄能夠保持一致。編織時應從棊文簟的中心斜向起編,以縱向的竹篾為基礎,先抬起2條篾,壓下3條篾,再抬起4條篾,又壓下3條篾,然後再向內橫向織入1條篾。再從抬起4條篾的地方抬起2條篾,如此循環往復。編織到四邊時應將斜向之篾與其邊收取直正,以抬起3條篾至7條篾織成水路邊紋。水路文之外應摺邊,將篾頭收歸於簟身之內。簟的中心部位織為方勝圖案等,或者織為華文、龍、鳳等圖案。編織簟心的這些圖案,都應使用經過染紅或染黃的竹篾編織。編織棊文簟所採用的是直徑為2.5寸至1寸的竹子。編織障日䈳等與編織棊文簟的做法相同。
障日䈳等簟
造障日䈳等所用簟之制:以青白篾相雜用,廣二分至四分,從下直起,以縱篾為則,抬三篾,壓三篾,然後橫下一篾織之。復自抬三處,從長篾一條內,再起壓三;循環如此。若造假棊文,並抬四篾,壓四篾,橫下兩篾織之。復自抬四處,當心再抬;循環如此。
【譯文】
織造障日䈳等所用竹篾簟的制度:使用青篾與白篾相互交雜編織,所用之青篾與白篾寬0.2寸至0.4寸,從其䈳的下邊緣向上豎直起編,以縱向的竹篾為準,抬起3條篾,壓下3條篾,然後再橫下1條篾將其交織在一起。然後再自抬起3條篾處,從長篾的1條之內,再抬起並壓下3條篾;如此循環往復。如果是編織假棊文的形式,則同時抬起4條篾,壓下4條篾,再橫下2條篾將其編織在一起。接著再自抬起4條篾處,從所編之側邊的中心再抬起;如此持續循環。
竹笍索
造綰系鷹架竹笍索之制:每竹一條,竹徑二寸五分至一寸。劈作一十一片;每片揭作二片,作五股辮之。每股用篾四條或三條。若純青造,用青白篾各二條,合青篾在外;如青白篾相間,用青篾一條,白篾二條。造成,廣一寸五分,厚四分。每條長二百尺,臨時量度所用長短截之。
【譯文】
編造盤繞成結用於綁紮營造房屋之腳手架的竹笍索的制度:每用竹1條,其竹徑為2.5寸至1寸。將其竹劈作11片;每片再揭剝成2片,將這些竹片分作5股扭編成辮子狀。每股施用4條或3條竹篾。如果是採用純青篾編造的形式,則用青篾與白篾各2條,應將青篾扭編在外表面處;如果是採用青白篾相間編造的形式,則用青篾1條,白篾2條扭編。編造完成後,其辮索的寬度為1.5寸,厚度為0.4寸。每條竹笍索的長度為200尺,可在施工時因其所需臨時截割其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