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法式 · 看詳

李誡 《營造法式》
【題解】 《法式》行文中的《看詳》一節,在陶本與梁注本中,都被排在全書之前,與《進新修〈營造法式〉序》與《劄子》並列為全書之「卷前章」中的三個小節之一。但在故宮本《法式》中,則是將全書的「目錄」排在了《看詳》一節之前;而在四庫本《法式》中,卻是直接將《看詳》一節置於了卷末書尾,作為了全書的附錄部分。傅熹年先生在其中華書局版《營造法式(合校本)》中,在《看詳》一節的開篇處特別就這一問題做了兩個註解,其一:「四庫本《看詳》在卷末為附錄」;其二:「故宮本《看詳》在後,目錄在前」。故傅先生在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新版的《營造法式(合校本)》中,採用了故宮本的做法,將《看詳》一節放在全書目錄之後的第一節,但卻未將《看詳》列入全書的「總目錄」之中,這顯然是延續了故宮本的做法。 所謂「看詳」,如傅先生在《營造法式(合校本)》的《看詳》目錄處引元代人徐元瑞之語所注曰:「元徐元瑞《吏學指南》卷二『看詳條』云:『謂審視辭理,善為處決者。』」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除了這裡獨立列出的《看詳》一節諸條文之外,在全書卷前的《劄子》一節中,作者李誡也曾提到「送所屬看詳」一語。關於「劄子」中提到的「看詳」與《法式》行文中單列出的「看詳」一節,這兩者之間存在的微妙差別,梁思成先生做了解釋:「(劄子中的)『看詳』:對他人或下級著作的讀後或審核意見。《法式》『看詳』可能是對北宋以前有關建築著述發表的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 關於這兩者的區別,傅熹年先生也做了較為詳細的註解:「可知此部分之『看詳』是李誡以文獻考證結合現實情況和官定製度所闡述的標準定義和基本概念,與『劄子』中之指有關方面審定之『看詳』性質不同。宋代一些具有某些法規性的書和檔往往在正文外另附具有概括總說性質的『看詳』。」傅先生還特別提到,天津大學建築學院王其亨教授曾撰寫《營造法式『看詳』的意義》一文,就「看詳」這一術語在《法式》行文中的性質與作用做了較為全面的闡發與詮釋。 「看詳」一詞,在古代文獻典籍中,幾乎俯拾皆是,且其在不同語境中似有著諸多的不同含義,但歸納起來,比較常見的意思,恰如梁先生所解釋的:一是對他人文字著述的讀後看法或審核意見;二是對某些具體的事物表達自己的見解與看法。本節的內容,當屬於第二種,即作者李誡「對北宋以前有關建築著述發表的意見,提出自己的看法」。 在《看詳》一節中,李誡將其後《法式》行文中可能提到的,或當時房屋營造過程中可能會較多遇到的一些概念,諸如:方圜平直、取徑圍、定功、取正、定平、牆、舉折,以及各作制度中可能遇到的一些術語,做了一個初步的解釋,並表達了自己的見解。同時,他還在本節之末的「總諸作看詳」中,對全書的章節與條目數量及內容做了一個扼要的概述。 方圜平直 【題解】 方者,矩也;圜者,圓也。房屋宮室系人造而非自然環境,而世間萬物凡具幾何形態意義的方圓與平直,多是經過人類之手才得以實現的。古代房屋,無論是單體建築,還是組成建築的各部分構件,都離不開形式上的方與圓或布局上的平與直。故房屋營造過程中,最大量遇到的加工與建造問題,都離不開方與圓或平與直的問題。例如,一座建築物,其平面或構架,當為方正的矩形,其柱子的截面,甚至某些特殊建築的平面,亦可能是圓形;其基座當為平整的地面,其牆體亦以挺直的直線為宜,如此等等。 此外,古代中國人還會將自己的房屋與某種宇宙象徵理念與造型意向聯繫在一起,故而就有了「天圓地方」或「外圓內方」這樣一些具有象徵意義的觀念,這些觀念也會體現在一些重要建築的空間、造型,甚至建築物內在的某種比例關係之中。 這或就是《法式》作者,在正文之前開篇就加入這節「方圜平直」文字的本義所在。 《周官·考工記》:圜者中規,方者中矩,立者中懸,衡者中水。鄭司農注云:治材居材,如此乃善也。 《墨子》:子墨子言曰:天下從事者,不可以無法儀。雖至百工從事者,亦皆有法。百工為方以矩,為圜以規,直以繩,衡以水,正以懸。無巧工不巧工,皆以此五者為法。巧者能中之,不巧者雖不能中,依放以從事,猶愈於己。 《周髀算經》:昔者周公問於商高曰:數安從出?商高曰:數之法出於圜方。圜出於方,方出於矩,矩出於九九八十一。萬物周事而圜方用焉,大匠造制而規矩設焉。或毀方而為圜,或破圜而為方;方中為圜者謂之圜方,圜中為方者謂之方圜也。」 [《韓非子》]:韓子曰:無規矩之法、繩墨之端,雖王爾不能成方圜。 看詳—— 諸作制度皆以方圜平直為淮;至如八棱之類,及欹、斜、羨、《禮圖》云:「羨」為不圜之貌,璧羨以為量物之度也。鄭司農云:羨,猶延也。以善切;其袤一尺而廣狹焉。陊,《史記索隱》云:陊,謂狹長而方去其角也。陊,丁果切;俗作「隋」,非。亦用規矩取法。今謹按《周官·考工記》等修立下條: 諸取圜者以規,方者以矩,直者抨繩取則,立者垂繩取正,橫者定水取平。 【譯文】 根據《周禮·冬官考工記》的說法:圓圜之形要合乎圓規所畫之圓;矩方之形要合乎矩尺所測之角;豎立之物,要用懸垂的繩線校正其是否垂直;需要找平之物,要用水平的方式確定其是否平直。鄭玄在《周禮註疏》中提到:材料加工製作,要依據材料本身的材性與尺寸大小確定,只有如此,才不會造成不必要的浪費。 《墨子》中提到:子墨子說:天下人做任何事情都不能沒有法度與規矩。即使是做房屋營造或器物加工的匠人,也都各有其法則。百工之事,方形的物件,要依矩尺來加工;圓形的物件,要用圓規來定型;若求平直,需要用到繃緊的繩墨;若求水平,則要以水的趨平原理來加以找平;求端正豎直,就要用懸垂的繩線。無論巧工還是不巧之工,都是以這五種基本的方法為則的。能工巧匠,能夠熟練地運用這些方法;笨拙的人,即使不能熟練地運用,只要模仿他人的做法,依照相應的規則行事,也比自己盲目地操作要好很多。 《周髀算經》中講了一個故事:說上古時代的周公曾經問商高說:「數字是從哪裡來的?」商高回答說:「算數的法則,來自圓與方。圓,是從方中來的;而方,是通過矩尺的角度而確定下來的;矩尺的角度,是根據九九八十一這樣的推算方式求算出來的。世間萬物的周流運轉,諸般事物的形態加工,都需要用到圓與方的形式;大匠創造了百工的制度,從而有了各種匠作的方法與規矩。人們可以將方形的物體切割成為一個圓形,也可以將圓形的物體加工成為一個方形;外方而內圓者,被稱為『圓方』;外圓而內方者,被稱為『方圓』。」 [《韓非子》]中也記錄了韓子所說的話:「若沒有依規矩而求圓方之法、以繩墨而定抨直之則,那麼即使像王爾那樣的巧匠,也不能將器物加工成方圓的形式。」 看詳—— 宮室營造之中的各作制度,都是以方圓平直為基本標準的;至於諸如八棱的形式,及有傾斜角的、或斜置的、圓而出羨的橢圓、如《禮圖》中所說:「羨」就是不夠圓的一種形式。古人以玉璧之羨之廣狹長度作為測量物體的量度。如鄭玄所說:「羨」,有延長之義。以善切;其長若為一尺,則其廣則會短一點。陊,如《史記索隱》所言:「陊」,意思是將狹長的方形抹去其角。陊,丁果切;俗字中常用作「隋(墮)」,這裡依此理解為「傾墮」「下落」之意是不對的。上面這幾種做法,也都需要通過規與矩的方法來測定。所以今天謹按照《周禮·冬官考工記》的描述修立下條: 凡求取圓形,要用圓規;求取方形,要用矩尺;若求直線,則以繃直之繩抨墨而取之;求物之豎直於地,則用垂懸之繩而取其直正;求物之橫平,則採用平穩的水平之器而求取之。 取徑圍 【題解】 徑者,一般指圓形的直徑;同時,也可以外延至一些正多邊形,如八邊形、六邊形等的內徑;圍者,一般指一個圓形的周長,或亦可指一個正多邊形的周長等。在實際的房屋營造過程中,也會面臨諸如從方形中求其內切圓,或從圓形中求其內接方等問題。例如,將一根截面為圓形的原木加工成一根截面積最大的正方形的木料,就屬於方中求圓的問題;同樣,將一塊截面為方形的材料加工成圓形,則是圓中求方的問題。這些都會涉及「取徑圍」的問題。 本節內容,涉及了古人由直徑求圓周,或由圓周推算其圓之徑的問題。從古代較為粗略的計算方法,到基於勾股定理的較為精確的方法,這裡都有論及。同時,給出了由正方形求其外接圓直徑,即方形的斜對角線長;或由八邊形或六邊形的邊長求其對角線長度的計算方法。這些方法在古代房屋營造過程中,都是經常會遇到的計算問題。 《九章算經》:李淳風注云,舊術求圜,皆以周三徑一為率。若用之求圜周之數,則周少而徑多。徑一周三,理非精密。蓋術從簡要,略舉大綱而言之。今依密率,以七乘周二十二而一即徑,以二十二乘徑七而一即周。 看詳—— 今來諸工作已造之物及制度,以周、徑為則者,如點量大小,須於周內求徑,或於徑內求周,若用舊例,以「圍三徑一,方五斜七」為據,則疏略頗多。今謹按《九章算經》及約斜長等密率修立下條[1]: 諸徑、圍、斜長依下項: 圜徑七,其圍二十有二; 方一百,其斜一百四十有一; 八棱徑六十,每面二十有五,其斜六十有五; 六棱徑八十有七,每面五十,其斜一百。 圜徑內取方,一百中得七十有一[2]; 方內取圜,徑一得一。八棱、六棱取圜准此。 【注釋】 [1] 約斜長:這裡的「斜長」,一般是指一個正多邊形對角線的長度,或是這一正多邊形之外接圓的直徑。其言「約斜長」,說明作者也清楚,求斜長的「密率」多為難以除盡的「無理數」,多是只取前幾位數,故稱「約」。若求一正方形外接圓的直徑,即如下文:「方一百,其斜一百四十有一。」同理,求一正八邊形的斜徑,或這一正八邊形外接圓的直徑,即如下文:「八棱徑六十,每面二十有五,其斜六十有五。」而求一六邊形的斜徑,或這一正六邊形外接圓的直徑,亦如下文:「六棱徑八十有七,每面五十,其斜一百。」其中,正方形對角線的長度(斜長),即為這一正方形邊長的倍,約為1.41∶1。這一比率,常常用於古代匠作中,由一正方形邊長求其外接圓直徑的計算中。 [2] 圜徑內取方,一百中得七十有一:這是一個與前文之「方一百,其斜一百四十有一」恰好相逆的求取方式,即已知一個圓形的直徑長度,求這一圓形內接正方形的邊長。如此,若設定其圓直徑為100,則其內接正方形的邊長約為71。換言之,以其圓徑為1,則其內接正方形的邊長即為(約為0.71)倍。 【譯文】 唐代人李淳風為《九章算經》作注時,曾經說過:「古人求取圓形的舊方法,都是以圓周長度為其圓直徑的三倍來推算的。如果以這樣一個比率來求圓周之長或圓徑,結果往往是或周長不足,或直徑偏長。」所以,以直徑與圓周長的比率為1:3的做法,顯然是不精密。一般說來,計算方式宜簡明扼要,或可以舉出幾個要點做一說明。這裡所主張的圓周推算比率,是以七乘以某圓周長的二十二分之一,就可以得出這個圓的直徑;反之,若知道其圓直徑,則以22乘以其直徑長度的七分之一,即可以得出其圓的周長。 看詳—— 現今各種匠作所造之物及各作制度,若以直徑求圓周,或以圓周求直徑的,如量取或確定圓之周或徑之大小時,須由其周長求直徑之長,或以直徑之長求圓周之長,這時若用舊例,以舊有的「圍三徑一,方五斜七」做法作為推算規則,就會有比較大的誤差。現在謹按《九章算經》的說法及約略斜長的計算方式等比率修定如下條款: 各種直徑、周長、斜長的計算方式,依據以下各項: 圓的直徑為7,其圓的周長就是22; 邊長為100的正方形,其方之內的對角線斜長為141; 正八邊形的直徑若為60,其八個邊每一邊的邊長為25,其兩個對角間的斜線長度為65; 正六邊形的直徑若為87,其六個邊每一邊的邊長為50,其兩個對角間的斜線長度則為100。 在一個圓形之內,求取其內接正方形的邊長,若以其圓徑為100,則其內接正方形的邊長即為71; 在一個正方形之內,求取其內切圓的直徑,則圓的直徑與其外切正方形的邊長之比為1∶1。若在正八邊形、正六邊形內,求取其內切圓的直徑,所取的比率與之相同。 定功 【題解】 現代房屋建造工程中,有所謂「估工算料」。估工,就是對一個單位工程項目所需要的勞動時間及需付出的相應勞動報酬加以估算,與這裡所說的「定功」在某種程度上有一些類似。自北宋以來,古代社會統治階層強加給勞動者的無償勞役制度漸漸趨於淡化,給勞動者支付與其勞動價值大約相當的勞動報酬的做法,漸漸成為社會經濟生活的一個組成部分。換言之,宋代已出現了將勞動力作為商品的某種萌芽狀態。這顯然也反映了有宋一代在社會發展上所體現的某種歷史超前性。正是基於這一特徵,在《法式》中才會出現具有類似現代「估工」性質的「功限」概念,及對勞動者單位時間內的勞動定額加以規範化的「定功」理念。 《法式》「定功」理念,在其文本中有關「功限」的種種規則中,既體現在一年中不同季節,白晝時間的長短不同,所應要求的勞動定額不同;也體現在,例如土石搬運過程中,順水運輸與逆水運輸,所體現的勞動強度的不同。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式》作者所具有的某種科學精神。「定功」理念中特別提出要避免「枉棄日刻」,則既揭示了統治階層對勞動者之勞動力付出的錙銖必較,又在一定程度上,曲折反映了北宋中後期歷史中曾一度被強調的「理財」觀念在宮室營造中的體現。 《唐六典》:凡役有輕重,功有短長。注云:以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為長功;以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以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為短功。 看詳—— 夏至日長,有至六十刻者。冬至日短,有止於四十刻者。若一等定功,則枉棄日刻甚多。今謹按《唐六典》修立下條: 諸稱「功」者,謂中功,以十分為率;長功加一分,短功減一分。 諸稱「長功」者,謂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中功」謂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短功」謂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 右三項併入「總例」。 【譯文】 在唐代張九齡等編纂的《唐六典》中,有這樣一句話:工程中各種勞作有著輕重不同的差別,計算不同勞作的每日定額也因不同季節、白晝時間的長短而有不同。有人為這句話作注說:以四月、五月、六月、七月為長功;以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為中功;以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為短功。 看詳—— 每年的夏至日,白晝時間最長,可以長達六十刻。每年的冬至日,白晝時間最短,可以短至四十刻。如果都按照相同的功限定額計算,則會浪費許多勞作的時間。現在謹按照《唐六典》的說法修立如下條款: 所謂「功」,應當以「中功」為標準,將其定為十分;則長功應加一分,短功應減一分。 所謂「長功」,指的是四月、五月、六月、七月;「中功」,指的是二月、三月、八月、九月;「短功」,指的是十月、十一月、十二月、正月。 上面說到的三項條款,一併列入《總釋下》的「總例」中。 取正 【題解】 古代中國宮室建築講求方位,即《周禮》六官開篇所言「惟王建國,辨方正位」。《周禮註疏》解釋說:「辨,別也。鄭司農云:『別四方,正君臣之位,君南面、臣北面之屬。』」也就是說,除了因應地理與氣候以保證室內有充分的陽光等原因之外,「辨方正位」的重要功能之一,還有維繫傳統社會統治階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等級秩序的作用。正因為「方位」問題如此重要,所以宮室營造的重要環節之一,就是要按照建築所有者各自的身份等級確定房屋的位置與朝向;同時,也須確定一座城市或建築群的中軸線及其朝向。而這也正是古代營造中「取正」環節的重要目標之一。 古代房屋取正,首先是確定其方位的恰當與正確,這就需要利用特別的器具,通過對日出日入的觀察以確定東西方向,並通過對白晝正午日影的觀測及對夜空北極星或營室星的觀望,以求出正南與正北的方位。 在方位的求取過程中,用於觀測的相關器物是否處於水平與垂直的狀態,是關係到所求取方位是否準確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對於測量與觀測器具的水平與垂直的把握與校準,也就變的十分重要。《取正》一篇,正是對宋人在方位求取上所用方法、器具及相應校準方式的詳細說明。 《詩》:定之方中;又:揆之以日。注云:定,營室也;方中,昏正四方也。揆,度也,度日出日入以知東西;南視定,北准極,以正南北。 《周禮·天官》:唯王建國,辨方正位。 《考工記》:置槷以懸,視以景,為規識日出之景與日入之景;夜考之極星,以正朝夕。鄭司農注云:自日出而畫其景端,以至日入既,則為規。測景兩端之內規之,規之交,乃審也。度兩交之間,中屈之以指槷,則南北正。日中之景,最短者也。極星,謂北辰。 《管子》:夫繩,扶撥以為正。 《字林》:[1],時釧切。垂臬望也。 《匡謬正俗·音字》:今山東匠人猶言垂繩視正為「」。 看詳—— 今來凡有興造,既以水平定地平面,然後立表測景、望星,以正四方,正與經傳相合。今謹按《詩》及《周官·考工記》等修立下條: 取正之制:先於基址中央,日內置圜版,徑一尺三寸六分;當心立表,高四寸,徑一分。畫表景之端,記日中最短之景。次施望筒於其上,望日景以正四方。 望筒長一尺八寸,方三寸。用版合造。兩罨頭開圜眼,徑五分。筒身當中兩壁用軸,安於兩立頰之內。其立頰自軸至地高三尺,廣三寸,厚二寸。晝望以筒指南,令日景透北,夜望以筒指北,於筒南望,令前後兩竅內正見北辰極星;然後各垂繩墜下,記望筒兩竅心於地以為南,則四方正。若地勢偏邪,既以景表、望筒取正四方,或有可疑處,則更以水池景表較之。其立表高八尺,廣八寸,厚四寸。上齊,後斜向下三寸。安於池版之上。其池版長一丈三尺,中廣一尺。於一尺之內,隨表之廣,刻線兩道;一尺之外,開水道環四周,廣深各八分。用水定平,令日景兩邊不出刻線,以池版所指及立表心為南,則四方正。安置令立表在南,池版在北。其景夏至順線長三尺,冬至長一丈二尺。其立表內向池版處,用曲尺較,令方正。 【注釋】 [1] :《法式》注其音為「時釧切」,似有垂直之義。 【譯文】 《詩經·鄘風》中曾說過「定之方中」,這首詩中還有「揆之以日」之句。《毛詩正義》作注說:定,指的是營室星;方中,意思是說定星昏中而正,於是可以營制宮室,故謂之「營室」。並進一步解釋說:定星昏中而正,謂小雪時,其體與東壁連,正四方。也就是說,「定」這顆星在每年十月的小雪節氣,其位置與其東側的壁星連為一條直線,可知這時的「定」,是位於正南的方位上,故由此星方位可以確定四方的正確方位。如此,則可以營造宮室,這也是為什麼將「定」這顆星稱之為「營室」的原因所在。「揆」的意思是「度」,即測度太陽晨起暮落時所立標杆的影子,就可以測出東西的方向;正南的方位,通過觀測營室星而確定;正北的方位,要通過觀察北極星準確地測定;這樣就能確定南北的正確方位了。 《周禮·天官》中所說:在周王建立都城的時候,要辨別方向,為宮室確立正確的位置和方向。 《周禮·冬官考工記》中提到:置立標杆並懸以使標杆垂直於地面的垂線,觀察標杆的影子,在日出與日入時以標杆影子的端頭為圓心繪製圓形,並求出兩圓交點,以正東西;夜間則通過對北極星的觀測,來核定依據朝夕所定的方位是否準確。鄭司農為其作注時說道:在日出的那一瞬間,畫出標杆之影的端頭,直至日落那一瞬間再畫出標杆之影的端頭,然後用圓規畫圓。用圓規各以所標其端頭為圓心、並以兩端頭間距離為半徑畫出兩個圓,將兩圓的交點固定下來。再將兩個交點之間連以直線,並求出這兩點連線的中點,然後將這一中點與標杆豎立處的所在點相連接,就可以確定正南正北的方向。正午時分標杆的影子是最短的。這裡所說的「極星」,指的是北極星。 《管子》中有言:所謂「垂繩」,稍加扶撥即垂直於地,則可以由所垂之繩求其端正。 《字林》釋「」字,時釧切。意思就是在標杆上垂繩,以求其直正而立。 《匡謬正俗·音字》中指出:直到當今,函谷關以東的匠人們仍然將通過垂繩求取物體之豎立直正的做法稱為「」。 看詳—— 自今以來,凡有房屋營造工程,都是先以測量水平的方式確定房屋基址用地的地面是否平整,然後豎立其標杆,測量日出日落時標杆投在地面上的影子,並以望筒遠望北極星與營室星,通過這種方式來確定東、西、南、北四個正方位,這樣的做法,正與古人經傳中記載的方式相吻合。現在謹按照《詩經》及《周禮·冬官考工記》等古籍中的描述修立如下規則: 求取端正方位的規則:先在擬建房屋之用地基址的中央,在陽光下設置一個圓形的版,圓版的直徑為1.36尺;在圓版的中心豎立一根標杆,標杆的高度為0.4尺,標杆的直徑為0.01尺。在圓版上畫出陽光下標杆所投影子的端點,找出正午時分最短的影子,並標出其影端的位置。然後在這一點上設望筒,以望筒正對太陽,觀日影來求出正確的四方方位。 望筒的長度為1.8尺,方0.3尺。望筒用木版組合相嵌而成。在望筒兩端的封版上各開出一個直徑為0.05尺的圓孔。在筒身當中的兩個側壁上設置一根可以轉動的軸,安在兩側的立頰之內。立頰之高以望筒之軸距地面高3尺為度,立頰寬0.3尺,厚0.2尺。白晝時,將望筒指向南方,使正午的日頭透過望筒而正對北方,夜晚之時,將望筒指向北方,在筒之南端望之,如此,則可以從望筒兩竅內正好望見北極星;然後在每一望正之時,各自從望筒兩竅心垂下一繩,標記出望筒兩竅心在地面的連線,此即正南方位,如此則可以求取東、南、西、北四個正方位。 如果房屋基址的地勢偏斜不正,用日影標杆和望筒兩種方式配合求取四個正方位之後,如果仍然有可疑的地方,就再使用水池景表,即水池影子標杆來加以校正。水池景表中所立標杆的高度為8尺,其杆寬0.8尺,厚0.4尺。標杆上端齊整,但其上端後側應向下傾斜0.3尺,以使標杆頂端形成一個斜面。然後將標杆安置於水池池版之上。其池版的長度為13尺,池版中央的寬度為1尺,在這1尺之內,隨標杆之寬,在池版上刻出兩道線條;在1尺之外,開鑿一條四周環繞的水道,水道的寬度與深度各為0.08尺。在水道中注水,以確定池版之平正,將水池景表置於日下,觀察日影,若其日影兩邊不出兩側所刻邊線,即可知池版所指的方向及池上標杆中心線的位置,即是正南方位,依據這一方法,亦可求出四個正方位。在設置安裝水池景表的時候,要使其所立景表,即標杆,位於南側,並使其池版位於北側。這樣在夏至日時,其景表,即標杆,在池版上所投射的影子順著南北方向的直線長度可以達到3尺,而在冬至日時,其景表的影線長度就會達到12尺。在安置水池景表時,要在其所立景表的內側與池版相交處,用曲尺加以校驗,以確保兩者之間保持相互垂直的關係。 定平 【題解】 房屋建造的要義之一,是房屋坐落的基座應該有一個平正的表面,從而保證房屋室內外地面的平整。即使地面有高差,位於不同標高上的房屋,各自也應有自身相對比較平坦的室內外地面。廣而言之,如果是多層樓閣,則各層房屋的地面版之表面原則上也應該處在一個相對比較平整的面上。因此,古今中外的房屋建造中,地面找平,或各種不同標高位置的找平,都是不可或缺的技術環節之一。 本卷文字,特別增加了對「定平」做法的「看詳」,進一步說明何為定平,古人是如何具體而準確地開展定平工作的,當時用到的是怎樣的輔助性定平器具,是否還需要有最後的校準手段……如此等等,都給出了十分細緻入微的說明。 《周官·考工記》:匠人建國,水地以懸。鄭司農注云:於四角立植而懸,以水望其高下;高下既定,乃為位而平地。 《莊子》:水靜則平中准,大匠取法焉。 《管子》:夫准,壞險以為平。 《尚書大傳》:非水無以准萬里之平。 《釋名》:水,准也;平,准物也。 何晏《景福殿賦》:唯工匠之多端,固萬變之不窮。讎天地以開基,並列宿而作制。制無細而不協於規景,作無微而不違於水臬。五臣注云:水臬,水平也。 看詳—— 今來凡有興建,須先以水平望基四角所立之柱,定地平面,然後可以安置柱石,正與經傳相合。今謹按《周官·考工記》修立下條: 定平之制:既正四方,據其位置,於四角各立一表,當心安水平。其水平長二尺四寸,廣二寸五分,高二寸;下施立樁,長四尺;安在內[1]。上面橫坐水平。兩頭各開池,方一寸七分,深一寸三分,或中心更開池者,方深同。身內開槽子,廣深各五分,令水通過。於兩頭池子內,各用水浮子一枚。用三池者,水浮子或亦用三枚。方一寸五分,高一寸二分;刻上頭令側薄,其厚一分;浮於池內。望兩頭水浮子之首,遙對立表處於表身內畫記,即知地之高下。若槽內如有不可用水處,即於樁子當心施墨線一道,上垂繩墜下,令繩對墨線心,則上槽自平,與用水同。其槽底與墨線兩邊,用曲尺較,令方正。 凡定柱礎取平,須更用真尺較之。其真尺長一丈八尺,廣四寸,厚二寸五分;當心上立表,高四尺。廣厚同上。於立表當心,自上至下施墨線一道,垂繩墜下,令繩對墨線心,則其下地面自平。其真尺身上平處,與立表上墨線兩邊,亦用曲尺較,令方正。 【注釋】 [1] (zuǎn):指矛、杖等杆件端部的銅、鐵等金屬飾物。 【譯文】 《周禮·冬官考工記》中說:工匠們營建城池時,是以水定平,並豎立標杆,在杆上懸繩,以求其直。鄭玄作注說:就是在擬營建城池與房屋的基址四角豎立起木桿,杆上懸以垂繩,通過以水為平的儀器,向四角之杆瞄望,以確定其杆所在位置之地面的高低;用地基址範圍內的地面高低明確了,就可以依據其高差加以修整,使地面變得平正。 《莊子》提到:水若處於靜止狀態,水的表面就會變得十分平整,如此就可以作為尋求某一表面是否平正的標準,從事房屋營建的匠師們,正是採用這種方法來求取地面平正的。 《管子》有言:以水準之器求取水平,是為了將陂險不平的地面修整為平地。 漢代人伏生在所撰的《尚書大傳》中說:不用以水找平的原理,是無法判斷廣闊大地的地面高度是否平正的。 《釋名》中說:水者,表面找平之參照標準;平者,確定擬找平之物是否平正。 何晏《景福殿賦》中寫道:唯有百工匠師技藝多端,才會有變化無窮的各種器物。比像天地的序列,開闢營建城池宮室的基址;參照天上星宿的分布,確定宮室房屋的前後高低之序列與制度。房屋營造之制,無不準確到規矩方圓與四方正位;各種匠作無不與水平之准與標杆之直相吻合。五臣注《文選》說:水臬,就是測度房屋基址水平的器物。 看詳—— 自今往後,凡有興建,須先用水平之器望基址四角所豎立的標杆,以確定地面是否平整,然後可以按照房屋柱基位置安置柱礎石,這樣的做法正與經傳中所說的做法相吻合。現在謹按照《周禮·冬官考工記》中的說法修定與確立如下規則: 定平之制:在確定了房屋基址四個方向的正確方位之後,依據房屋所在的位置,在其基址四角各豎一根標杆;在基址的中央安置測度水平的儀器。這一水平儀器長2.4尺,寬0.25尺,高0.2尺;在這一水平儀器之下,安置一根立樁,其樁長4尺;固定水平儀器的端頭也包含在這一長度之內。在立樁之上,橫置水平之器。水平器的兩端各開鑿一個小池,池方0.17尺,深0.13尺。也有在水平器中心開鑿小池的,其池方與池深的尺寸與兩端方池相同。在水平器的兩端方池之間,再開鑿水槽,水槽的寬度與深度都為0.05尺,使水能夠在方池與槽內自由流動。在兩端的方池內,各用一枚水浮子。如果有3個水池,則也可以用3枚水浮子。水浮子方0.15尺,高0.12尺;將水浮子上端削為側薄的形式,其端頭的厚度為0.01尺;使水浮子漂浮於池內水面之上。以目望水平器兩端水浮子的頂端,並將之遙對房屋基址各角所立標杆,在標杆上與兩水浮子頂端正對之處畫出標記,就可以知道豎立標杆這個位置的地面之高低了。如果在池槽之內無法用水,就在水平槽下立樁的中心線上彈上一道墨線,由樁之上端垂下一繩,使垂繩與立樁上的墨線彼此對準,則其上所承水平器之槽亦會自然平直,與用水找平的道理是相同的。這樣做時,要用曲尺將其上水平槽之底與立樁上的墨線兩邊加以校正,務使其槽處於與立樁正相垂直的位置上。 凡確定了柱礎位置,並將柱礎安裝到位後,要進一步加以找平,這時就須換用真尺進行校正。真尺的長度為18尺,寬度為0.4尺,厚度為0.25尺;在真尺的中心點上,豎立一根4尺的標杆,寬厚同上。在標杆的中心點上,自上而下彈畫出一道墨線,然後沿墨線垂下有吊墜的線繩,使所垂之繩與墨線心相對正時,則其下的地面(即相鄰兩柱礎的表面)自然處在一個水平標高上。其真尺的上表面,與尺上所置標杆的墨線兩邊,也應用曲尺加以校對,務使其兩者間的角度彼此方正垂直。 牆 【題解】 牆者,房屋中不可或缺的阻隔之物,可以遮風避雨,可以防止屋內之人受到可能的外來侵害,亦可以別男女之禮。古人之牆,多為以土夯築而成,亦有用土坯或磚石砌築而成的。房屋屋檐下用於區隔室內外的牆,稱為「屋牆」;環繞房屋之牆,稱為「垣」或「墉」,或稱「院牆」;環繞一個較大的空間或一組建築群的圍牆,稱為「」。亦有將牆稱為「壁」或「廦」的。屋牆,一般是與屋柱及戶牖門窗等結合在一起築造的,而垣、墉、等用來環繞外在空間的牆,則多為「露牆」。 作為一個獨立的結構體,為了保持牆身的穩定,牆體的高度與厚度有其相應的比例關係,即現代人所稱的「高厚比」。古代中國人,從經驗中得出了「牆厚三尺,崇三之」的經驗比例,即一般情況下,牆高是牆之根部厚度的3倍;若牆的高度有所增減,則其厚度亦會做相應的增減。 除了屋牆、露牆之外,古代還常常會營築城牆。城牆屬於更為複雜而規模宏大的牆。因為露牆或城牆有一定的防衛功能,所以往往會在牆體築造過程中,添加一些木橛子或草葽,以增加牆體內在的結構穩固性。若同時在牆體內增加一些縱橫交叉的木條,則稱為「抽紝牆」,這仍然是出於增加牆體穩定性與堅固性的需要。 《周官·考工記》:匠人為溝洫,牆厚三尺,崇三之。鄭司農注云:高厚以是為率,足以相勝。 《尚書》:既勤垣墉。 《詩》:崇墉圪圪。 《春秋左氏傳》:有牆以蔽惡。 《爾雅》:牆謂之墉。 《淮南子》:舜作室,築牆茨屋,令人皆知去岩穴。各有室家,此其始也。 《說文》:堵,垣也;五版為一堵。[1],周垣也。埒,卑垣也。壁,垣也。垣蔽曰牆。栽,築牆長版也。今謂之膊版。榦,築牆端木也。今謂之牆師。 《尚書大傳》:天子賁墉,諸侯疏杼。注云:賁,大也;言大牆正道直也。疏,猶衰也;杼,亦牆也;言衰殺其上,不得正直。 《釋名》:牆,障也,所以自障蔽也。垣,援也,人所依止,以為援衛也。墉,容也,所以隱蔽形容也。壁,辟也,所以辟御風寒也。 《博雅》:、力雕切。、音篆。墉、院、音垣。廦[2],音壁,又即壁切。牆垣也。 《義訓》:厇,音乇。樓牆也。穿垣謂之[3],音空。為垣謂之厽,音累。周謂之,音了。謂之[4]。音垣。 看詳—— 今來築牆制度,皆以高九尺、厚三尺為祖。雖城壁與屋牆、露牆,各有增損,其大概皆以厚三尺、崇三之為法,正與經傳相合。今謹按《周官·考工記》等群書修立下條: 築牆之制:每牆厚三尺,則高九尺;其上斜收,比厚減半。若高增三尺,則厚加一尺;減亦如之。 凡露牆,每牆高一丈,則厚減高之半。其上收面之廣,比高五分之一。若高增一尺,其厚加三寸;減亦如之。其用葽橛,並准築城制度。 凡抽紝牆,高厚同上。其上收面之廣,比高四分之一。若高增一尺,其厚加二寸五分。如在屋下,只加二寸。剗削並准築城制度。 右三項併入「壕寨制度」。 【注釋】 [1] (liáo):圍牆。 [2] (zhuàn)《說文·阜部》:「,道邊庳垣也。」指路邊矮牆。廦(bì):同「壁」。《說文·广部》:「廦,牆也。」 [3] (kòng):指穿透牆之孔洞,如牆上之門洞。 [4] 謂之(huán):,義為周垣。,義為圍牆或院落。《說文·宀部》:「,周垣也。從宀,奐聲。」《法式》注其音為「垣」,誤,音當為「桓」。 【譯文】 《周禮·冬官考工記》中提到:匠人修溝洫,……及築造牆垣,牆若厚為3尺,則牆的高度應為其厚度的3倍。鄭玄為之作注說:牆的高與厚,若以這一比率為標準,牆體就足夠穩固了。 《尚書》中說:辛勤地築造屋牆與院牆。 《詩經》中說:院牆高大,氣勢雄偉。 《春秋左氏傳》中說:有了牆垣的遮蔽,就可以防止壞人的襲擾。《爾雅》解釋道:牆,也稱之「墉」。 《淮南子》中說:是舜帝創造了屋室,夯築牆垣,用茅草鋪蓋屋頂,使人們都知道可以不用生活在天然的岩穴之中。人們有了各自的屋舍宅院,就是從那個時候開始的。 《說文》中說:堵,指的是牆垣;夯築一堵牆垣,需要有五版的高度。,指的是周圍環繞的牆垣。埒,則指低矮的圍垣。壁,亦指牆垣。所謂「垣蔽」,說的就是牆。栽,是夯築土牆時兩側所用的長版。今天,稱這種長版為「膊版」。榦,是版築牆垣時,兩側擋護膊版的立柱。今天,稱這種立柱為「牆師」。 《尚書大傳》中說:天子用高大的宮牆,諸侯用低矮的衰牆。其注言:賁,意為大;這裡是說天子的大牆端正挺直。疏,意為衰;杼,也指牆;「疏杼」的意思是,這種牆的牆身上下,要做傾斜狀收分,使其上部寬度逐漸衰減,不能直正挺拔。 《釋名》中說:牆,意為阻障,就是自設屏障,以求遮蔽。垣,意為救援,是人可以賴以為庇護,以做援助與護衛。墉,意為包容;可以隱蔽人的形貌。壁,意為躲避,以之用來躲避與防禦風寒。 《博雅》解釋說:、力雕切。、音篆。墉、院、音垣。廦,音壁,又即壁切。這些字詞都是「牆垣」的意思。 《義訓》也有釋:厇,音乇。即指樓牆。穿過牆垣之洞門,稱之為「」;音空。營築牆垣,稱之為「厽」;音累。周而環之,稱之為「」;音了。,則被稱為「」。音垣。 看詳—— 自今以後,營築牆垣的制度,都應以高9尺、厚3尺為準則。雖然城牆與屋牆、院牆,各自的高低薄厚不同,但其大概的比率都可以控制在厚若為3尺,其高度就是厚度的3倍這樣一個標準,如此做法,正與經傳上的說法相吻合。現在謹按照《周禮·冬官考工記》等各種典籍的說法修立如下條款: 築牆之制:每牆若其厚為3尺,其高則為9尺;牆的上部做傾斜收分,牆頂厚度要收窄到牆基厚度的一半。如果其高增加了3尺,則其牆的厚度應增加1尺;若牆高減低,則其厚度也以相應的比率減薄。 凡築造露牆,其牆每高10尺,則其牆的厚度即為牆之高度的一半,即厚5尺。其牆頂端的厚度,相當於牆高的五分之一,即厚2尺。如果牆的高度增加1尺,則牆的厚度也相應增加0.3尺;如果牆的高度減低,則牆的厚度也以相同比率減薄。在露牆之內,亦可以用草繩與木橛等加固措施,其方法與夯築城牆時的做法一樣。 若是築造抽牆,其高度與厚度的比率與露牆相同。但其牆頂經收分後所余的厚度,相當於牆高的四分之一。如果其牆的高度增加1尺,則牆的厚度亦增加0.25尺。但若是用在房屋之下的抽牆,則每高增1尺,則其牆的厚度僅增加0.2尺。對露牆或抽牆做表面鏟削的做法,與夯築城牆時對其表面鏟削的做法相同。 以上的三項條款,都會在「壕寨制度」中做進一步的闡述。 舉折 【題解】 中國古代建築的主要特徵之一,是以木結構為主,即使是偶然使用了磚石的結構,也往往採用了仿木結構的做法。傳統木構建築的重要特點之一,是要解決屋蓋的防雨問題,因此就需要用到兩坡或四坡的屋頂形式。坡屋頂是人類早期建築、特別是古代中國建築的重要結構與造型特徵之一。 為了保證雨水儘可能迅速地排除,就需要有較為陡峻的屋頂坡度;為了使屋頂雨水能夠排出得較遠,以防屋檐處的雨水對房屋基座產生衝擊,不僅要有較為深遠的出檐距離,還要將屋頂中部處理得略顯凹陷,從而造成雨水水勢向外拋出的效果,因而就會採用屋頂反宇曲線。屋頂起坡高度的確定,稱為「舉屋之法」;而屋頂坡度反宇曲線的每一控制性點位的標高,則是通過「折屋之法」求取出來的。如此,就有了宋式建築屋頂的「舉折之制」。 起舉高度的確定,是通過房屋前後橑檐方的距離或前後檐柱間的距離按比例求取的。而屋頂曲線的確定,則是通過各層屋槫與檐口橑檐方連線,在相應位置處向下折減的長度而取得的。這一求取過程,還會以按照十分之一的比例在光潔的牆面上繪製房屋樑架側樣圖的方式表示出來,從而仔細地推算出每一構件的長短與屋頂曲線每一轉折點的標高,並由此推算出連接兩個構件的榫卯長度。這些都要求主持房屋營造的工匠,必須有清晰的技術理路與高妙的空間和造型藝術感覺。 特殊的房屋,如四角形或八角形平面的亭榭,其屋頂則會呈現為類似後世攢尖屋頂做法的「斗尖」形式,而斗尖屋頂的做法,與一般依據房屋前後進深確定其梁架舉高的做法有所不同。斗尖的做法,主要是通過在每一角之角樑上再輔之以簇角梁的做法,其起舉的方式與下折的方式,也因其造型而有所不同。斗尖亭榭的簇角梁做法,雖然在《法式》正文中有專門的章節加以詳細描述,但在《看詳》這一篇與「舉折」相關的討論中,也做了簡要說明。 《周官·考工記》:匠人為溝洫,葺屋三分,瓦屋四分。鄭司農注云:各分其修,以其一為峻。 《通俗文》:屋上平曰陠。必孤切。 《匡謬正俗·音字》:陠,今猶言陠峻也。 皇朝景文公宋祁《筆錄》:今造屋有曲折者,謂之庯峻;齊魏間以人有儀矩可喜者,謂之庯峭,蓋庯峻也。今謂之舉折。 看詳—— 今來舉屋制度,以前後橑檐方心相去遠近,分為四分;自橑檐方背上至脊槫背上,四分中舉起一分。雖殿閣與廳堂及廊屋之類,略有增加,大抵皆以四分舉一為祖,正與經傳相合。今謹按《周官·考工記》修立下條: 舉折之制:先以尺為丈,以寸為尺,以分為寸,以厘為分,以毫為厘,側畫所建之屋於平正壁上,定其舉之峻慢,折之圜和,然後可見屋內樑柱之高下,卯眼之遠近。今俗謂之「定側樣」,亦曰「點草架」。 【譯文】 《周禮·冬官考工記》中說:匠人修築溝洫,……及營造宮室,用茅草葺蓋的屋頂,舉高是其進深的三分之一;用瓦覆蓋的屋頂,舉高是其進深的四分之一。鄭玄作注說:各將房屋的進深長度分為三份或四份,以其長的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為屋頂起舉的高度。 《通俗文》說:房屋屋頂若為平頂,就稱為「陠」。必孤切。 《匡謬正俗·音字》解釋:陠,今日還有人用「陠峻」這個詞的。 本朝景文公宋祁所撰《筆錄》記載:現今營造房屋,其屋頂若用了峻峭的反宇曲折樣式,人們就稱其為「庯峻」。北朝齊魏時代的人,若舉止有儀態合規矩,令人看了感到喜悅者,人們就會稱讚其人「庯峭」,其意思與「庯峻」是一樣的。今天稱這種高峻曲折的屋頂做法為「舉折」。 看詳—— 自今以後,房屋起舉的做法,是將前後屋檐下橑檐方中心線之間的距離長短,分為四份;並以橑檐方上皮標高為基點,以前後橑檐方心距離的四分之一為屋頂起舉的高度,這一高度即是房屋脊槫上皮的標高。雖然房屋類型有殿閣、廳堂與廊屋等不同的類別,屋頂起舉的高度也會略有增加,但是大體上說,都是將前後橑檐方心(若無枓栱出跳者,則以前後檐柱柱心)距離分為四份,以其一份為屋頂起舉高度的標準。這一做法與經傳中的說法正相吻合。現在謹按《周禮·冬官考工記》中的說法修立如下條款: 舉折之制:先以十分之一的比例,即以尺為丈,以寸為尺,以分為寸,以厘為分,以毫為厘,將擬建造房屋的柱樑構架等側樣圖繪製在一面平正的牆壁之上,在圖中推測其屋頂起舉的高低,屋頂下折曲線的緩急,然後就可以推算出屋內樑柱的高低位置,屋柱間梁栿等的長短粗細,及其所用榫與卯眼的遠近大小。今日的俗語稱這種做法為「定側樣」,也有稱之為「點草架」的。 舉屋之法:如殿閣樓台,先量前後橑檐方心相去遠近,分為三分,若余屋柱頭作或不出跳者,則用前後檐柱心。從橑檐方背至脊槫背舉起一分。如屋深三丈即舉起一丈之類。如㼧瓦廳堂,即四分中舉起一分;又通以四分所得丈尺,每一尺加八分。若㼧瓦廊屋及瓪瓦廳堂,每一尺加五分;或瓪瓦廊屋之類,每一尺加三分。若兩椽屋,不加;其副階或纏腰,並二分中舉一分。 【譯文】 計算房屋屋頂起舉的做法:如果是殿閣樓台等有枓栱的高等級建築,先量其前後橑檐方中心線的距離,並將這一距離長度分為三份,如果是較低等級的余屋,且採用的是無枓栱的柱頭作做法,或雖有枓栱,但其枓栱亦採用不出跳做法時,則以房屋前後檐的檐柱中心線距離為準。然後以橑檐方上皮的標高為基點,以所量前後橑檐方心(或前後檐柱柱心)距離的三分之一為其起舉高度,這一高度即是該房屋脊槫上皮的標高。例如,若其屋進深距離為3丈,則其舉高即為1丈,諸如此類。若是以㼧瓦覆蓋的廳堂,則以其進深距離的四分之一為基礎;再在這一基礎高度上,每1尺增加0.08尺,並以增加後的總長度為其起舉高度。若是以㼧瓦覆蓋的廊屋或是以瓪瓦覆蓋的廳堂,則在其進深距離四分之一的基礎上,採用每1尺增加0.05尺的計算方法;或若是以瓪瓦覆蓋的廊屋等更低等級的房屋,則在其進深四分之一的基礎上,採用每1尺增加0.03尺的計算方法,求出其屋的起舉高度。如果是進深僅為兩步椽架的連廊門舍,則直接採用其進深距離的四分之一為其舉高,而不再做任何增加;如果是周匝副階或纏腰部位,其出檐屋頂則以其副階進深距離或纏腰之檐口出挑距離的二分之一,作為其起舉的高度。 折屋之法:以舉高尺丈,每尺折一寸,每架自上遞減半為法。如舉高二丈,即先從脊槫背上取平,下至橑檐方背,其上第一縫折二尺;又從上第一縫槫背取平,下至橑檐方背,於第二縫折一尺。若椽數多,即逐縫取平,皆下至橑檐方背,每縫並減上縫之半。如第一縫二尺,第二縫一尺,第三縫五寸,第四縫二寸五分之類。如取平,皆從槫心抨繩令緊為則。 如架道不勻,即約度遠近,隨宜加減。以脊槫及橑檐方為準。 若八角或四角斗尖亭榭,自橑檐方背舉至角梁底,五分中舉一分;至上簇角梁,即二分中舉一分。若亭榭只用瓪瓦者,即十分中舉四分。 【譯文】 計算房屋舉折制度中各平槫位置下摺尺寸的方法:以依據前文所言方法計算而出的舉高尺寸,第一槫架上皮標高,按照舉高尺寸的十分之一下折,之下的每一槫架各比上一槫架的下摺尺寸減少二分之一。如經過計算的舉高為20尺,即先以脊槫上皮中心線為基準點,與前後檐屋檐下的橑檐方上皮中心線做一連線,然後在脊槫下的第一槫縫(上平槫中心線)處下折2尺;再從這第一縫槫上皮中心線向橑檐方上皮中心線做一連線,接著在脊槫下第二縫(中平槫中心線)處下折1尺。如果屋頂梁架上槫數較多,則將每一新定槫架上皮中心線與檐下橑檐方上皮中心線做一連線,並在其下一縫槫架處,按上一縫槫架所摺尺寸的二分之一計算此縫槫架的下摺尺寸。如第一縫下折2尺,第二縫下折1尺,第三縫下折0.5尺,第四縫下折0.25尺,如此等等。若在各槫架上皮中心與橑檐方上皮中線做連線時,都務必要使其線為緊繃的直線。 如果屋頂各槫之間的距離分布不均,槫架之間的架道距離不同,則應依據每兩槫架間的距離大小,對相應槫架下摺尺寸做隨宜的增加或減少。但仍應以最先確定的脊槫上皮中心線與檐下橑檐方上皮中心線的連線為基準,來進行逐點下折的尺寸推算。 如果是平面為八角形或四角形的斗尖亭榭,其屋頂舉折則先從橑檐方上皮上舉至角梁尾部下皮的位置,即按這兩點間水平距離的五分之一計算其起舉高度;在角梁背上再起上簇角梁時,則以其起舉點至亭榭中心點距離的二分之一計算其起舉高度,即上簇角梁的起舉高度是其步架長度的二分之一。若這一亭榭是只用瓪瓦的較低等級的亭榭,則其簇角梁的起舉高度僅取其步架長度的十分之四。 簇角梁之法:用三折,先從大角梁背自橑檐方心,量向上至棖杆卯心,取大角梁背一半,並上折簇梁,斜向棖杆舉分盡處;其簇角樑上下並出卯,中下折簇梁同。次從上折簇梁盡處,量至橑檐方心,取大角梁背一半,立中折簇梁,斜向上折簇梁當心之下;又次從橑檐方心立下折簇梁,斜向中折簇梁當心近下。令中折簇角樑上一半與上折簇梁一半之長同。其折分並同折屋之制。唯量折以曲尺於弦上取方量之。用瓪瓦者同。 右入「大木作制度」。 【譯文】 用簇角梁架構多角平面斗尖式屋頂的做法:將角梁與其上的簇角梁按照三折的形式,形成斗尖屋頂的結構形式,先從大角梁背與橑檐方相接的位置,以橑檐方中心線為基準,向上量至位於多角平面中心上端之棖杆的中心點,作為斗尖屋頂起舉之上端標準點,在大角梁背一半的位置,即大角梁的中心點,作為上折簇梁下端的起點,在各個方向的角梁背中點,並立斜向中心棖杆尾端,即之前所定之屋頂起舉高度標準點;在簇角梁的上端與下端都鑿出榫卯,中折簇梁與下折簇梁也一樣。然後從上折簇梁尾端,即該屋頂起舉高度標準點,向橑檐方心連線,自大角梁背的中點,立中折簇梁,並將中折簇樑上端斜置向上,與上折簇梁中點相接;再從橑檐方心之上立下折簇梁,將下折簇樑上端斜置向上,與中折簇梁中點偏下的位置相接。使中折簇角梁的上一半與上折簇梁一半的長度相同。其屋頂舉折之各下折點的做法,與前文所說其他屋頂的折屋做法相同。只是在量度下摺尺寸時應用曲尺,以曲尺之一側緊貼於下折位置之斜面上,向上量取下摺尺寸。用瓪瓦覆蓋的斗尖屋頂,其下摺尺寸的推定做法與之相同。 以上條款,會在「大木作制度」中做進一步闡述。 諸作異名 【題解】 所謂「諸作」,指的是古代營造過程中由各個不同工種組成的匠作體系,諸如與溝渠及牆垣、房屋地基有關的壕寨作,與石制勾闌、台基、踏階有關的石作,與屋柱、闌額、檐下枓栱、梁架、屋蓋有關的大木作,與房屋門窗、室內吊頂、院落籬笆有關的小木作,與牆面抹灰等有關的泥作,與牆體砌築有關的磚作,與磚瓦等燒制有關的窯作,以及這篇文字中未提及的彩畫作等,都屬於中國古代匠作體系的組成部分。 作為一個複雜體系的房屋營造,會涉及許多不同的結構、構造與裝飾組成部分,每一部分又由一些不同的構件,即所謂「名件」組成。由於中國是一個地域廣大的國家,又有著數千年發展史,因此房屋營造中各組成部分、各不同匠作所面臨的不同構件,其名稱都曾因地域差別與歷史變遷而有所不同。本篇文字即對其中一些典型構件名稱之間的差異加以舉證。詳細的諸作名稱差異,會在卷第一《總釋上》、卷第二《總釋下》及各作制度中加以展開論述,此處只做一個簡單的介紹與梳理。 今按群書修立「總釋」,已具《法式》淨條第一、第二卷內,凡四十九篇,總二百八十三條。今更不重錄。 看詳—— 屋室等名件,其數實繁。書傳所載,各有異同;或一物多名,或方俗語滯。其間亦有訛謬相傳,音同字近者,遂轉而不改,習以成俗。今謹按群書及以其曹所語,參詳去取,修立「總釋」二卷。今於逐作制度篇目之下,以古今異名載於注內,修立下條: 【譯文】 今謹依據歷代經傳史籍的諸種名詞術語修立「總釋」,已經完成了《法式》中各相關獨立條目,將之羅列於第一、第二卷內,兩卷內容包含49個小節,共有283個詳細條目。這裡不再重複列出。 看詳—— 宮室房屋各個方面的物件名稱,其數量龐雜,定義繁細。書傳中與之相關的記載,也各有異同;或一個物件,多種名稱;或其名稱術語中摻雜了不同地方的方言俗語或匠人間的習慣用語,這些也漸已成為人們的習慣說法。其間也有以訛傳訛,未必正確的詞語用法,抑或僅是發音相同字義接近者,也就將就使用,漸次流傳而未加糾正,遂習用而約定成俗。現在謹按照歷代書籍中的說法,以及行業慣用及工匠口傳的一些術語,詳加斟酌,刪繁就簡,去粗取精,編輯整理出「總釋」二卷。現於逐作制度的篇目之下,將古今不同的名詞稱謂,分別羅列於每一術語的註解之內,修立如下諸條款: 牆。其名有五:一曰牆,二曰墉,三曰垣,四曰,五曰壁。 右入「壕寨制度」。 柱礎。其名有六:一曰礎,二曰[1],三曰磶,四曰磌[2],五曰磩,六曰磉;今謂之石碇。 右入「石作制度」[3]。 【注釋】 [1] (zhì):《太平御覽·居處部》引《說文》曰:「,柱下石也。古以木,今以石。」則可知「」是位於柱礎與其上立柱之間的一個過渡性墊托構件,有阻隔地下水分沿柱身向上滲透的功能。故在宋代以前,似也曾有用木質材料製作者,稱為「」。亦泛指柱礎。 [2] 磌(tián):卷第一《總釋上》「柱礎」條:「《博雅》:磌,(音真,又徒年切。)也。」則「磌」之義,與「」相類。 [3] 石作:古代建築營造中,與石材的加工與築造有關的工程,如房屋台基、石制勾闌、橋樑、柱礎、碑碣以及山棚腳石等,都可納入石作的範疇之內。 【譯文】 牆。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五:一為牆,二為墉,三為垣,四為,五為壁。 以上這一條,歸入「壕寨制度」。 柱礎。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六:一為礎,二為,三為磶,四為磌,五為磩,六為磉;今日稱之為「石碇」。 以上這一條,歸入「石作制度」。 材。其名有三:一曰章,二曰材,三曰方桁。 栱[1]。其名有六:一曰[2],二曰槉[3],三曰欂,四曰曲枅,五曰欒,六曰栱。 飛昂。其名有五:一曰櫼[4],二曰飛昂,三曰英昂,四曰斜角[5],五曰下昂[6]。 爵頭。其名有四:一曰爵頭,二曰耍頭,三曰胡孫頭,四曰頭[7]。 枓。其名有五:一曰楶,二曰栭,三曰櫨,四曰㭼[8],五曰枓。 平坐。其名有五:一曰閣道,二曰墱道,三曰飛陛,四曰平坐,五曰鼓坐。 【注釋】 [1] 栱(ɡǒnɡ):《爾雅·釋宮》:「枳謂之杙,在牆者謂之,在地者謂之臬,大者謂之栱,長者謂之閣。」枳、杙、,均有小木樁之義,則「栱」之本義似為較大的木樁。後漸漸形成房屋屋檐下專門承托屋檐的枓栱體系的主要構件。於立柱和橫樑之間成弓形,與方形木塊縱橫交錯層疊構成枓栱,逐層向外挑出形成上大下小的托座,兼有裝飾效果。今人多有將「栱」與「拱」通用者,誤。拱,與「拱券」「尖拱券」「拱手」等具有動感的圓弧形式有關。中國古代建築中的「栱」不具備這一特徵,故仍宜用其專用詞「栱」。 [2] (biàn):意似為門側立柱上所用之栱。《爾雅·釋宮》:「謂之槉。」《爾雅註疏》:「柱上欂也。亦名『枅』,又曰『㭼』。」欂,即指栱,則「」之義亦為栱。 [3] 槉(jí):《爾雅·釋宮》:「謂之槉。」則其義與「」同,亦為栱。 [4] 櫼(jiān):即枓拱。據《文選·何晏〈景福殿賦〉》:「櫼櫨各落以相承,欒栱夭而交結。」唐李善註:「櫼,即枊也。」又:「飛枊鳥踴。」唐李善註:「飛枊之形,類鳥之飛。……今人名屋四阿栱曰櫼枊也。」 [5] 斜角:指飛昂。卷第一《總釋上》「飛昂」條:「《義訓》:斜角謂之飛。」《法式》所引亦似文獻中僅見的「斜角」與飛昂關係的一處描述。只是,此處的「昂」,用了「」字。 [6] 下昂:即昂尖向下的飛昂。卷第一《總釋上》「飛昂」條所言:「今謂之下昂者,以昂尖下指故也。下昂尖,面下平。」 [7] (bō zōng)頭:意同「耍頭」,似為宋時北方人對「耍頭」的稱謂。仍如卷第一《總釋上》釋「爵頭」:「《釋名》:上入曰爵頭,形似爵頭也。(今俗謂之耍頭,又謂之胡孫頭。朔方人謂之頭。,音勃,音縱。)」 [8] 㭼(tà):柱上支承大梁的方木,即「枓」。《爾雅·釋宮》:「 謂之槉。」晉郭璞註:「柱上欂也。亦名『枅』,又曰『㭼』。」郝懿行義疏:「㭼,亦沓也。柱頭交處橫小方木,令上下合,故謂之沓。」前文指「欂」為「栱」,這裡雖言「㭼」與「欂」相類,但所指當為「枓」,則在漢晉時期,「枓」與「栱」在區分上似乎還不那麼確定。 【譯文】 材。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三:一為章,二為材,三為方桁。 栱。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六:一為,二為槉,三為欂,四為曲枅,五為欒,六為栱。 飛昂。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五:一為櫼,二為飛昂,三為英昂,四為斜角,五為下昂。 爵頭。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四:一為爵頭,二為耍頭,三為胡孫頭,四為頭。 枓。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五:一為楶,二為栭,三為櫨,四為㭼,五為枓。 平坐。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五:一為閣道,二為墱道,三為飛陛,四為平坐,五為鼓坐。 梁。其名有三:一曰梁,二曰杗廇,三曰[1]。 柱。其名有二:一曰楹,二曰柱。 陽馬。其名有五:一曰觚稜,二曰陽馬,三曰闕角,四曰角梁,五曰梁抹。 侏儒柱。其名有六:一曰梲,二曰侏儒柱,三曰浮柱,四曰棳,五曰上楹,六曰蜀柱。 斜柱。其名有五:一曰斜柱,二曰梧,三曰迕,四曰枝樘,五曰叉手。 棟。其名有九:一曰棟,二曰桴,三曰檼,四曰棼,五曰甍,六曰極,七曰槫,八曰檁,九曰櫋。 搏風。其名有二:一曰榮,二曰搏風。 柎。其名有三:一曰柎,二曰復棟,三曰替木。 椽。其名有四:一曰桷,二曰椽,三曰榱,四曰橑。短椽,其名有二:一曰梀,二曰禁楄。 檐。其名有十四:一曰宇,二曰檐,三曰樀,四曰楣,五曰屋垂,六曰梠,七曰欞,八曰聯櫋,九曰橝,十曰庌,十一曰廡,十二曰槾,十三曰檐[2],十四曰庮[3]。 舉折。其名有四:一曰陠,二曰峻,三曰陠峭,四曰舉折。 右入「大木作制度」。 【注釋】 [1] (lì):屋樑。《玉篇·木部》:「,梁棟名。」《列子·力命》:「居則連,出則結駟。」又《湯問》:「餘音繞樑,三日不絕。」 [2] 檐(pí):卷第二《總釋下》「檐」條:「《西京賦》:鏤檻文。(,連檐也。)」又:「《景福殿賦》:梠椽櫋。(連檐木,以承瓦也)。」檐,連檐木。宋式大木作中有大連檐與小連檐,當與「檐」相類。,指屋檐前版。《說文·木部》:「,梠也。」徐鍇《系傳》:「,即連檐木也。在檐之耑際。」 [3] 庮(yóu):卷第二《總釋下》「檐」條:「《義訓》:屋垂謂之宇,宇下謂之廡,步檐謂之廊,嵏廊謂之岩,檐謂之庮。(音由。)」則「庮」與「檐」之義相類,亦為連檐木。 【譯文】 梁。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三:一為梁,二為杗廇,三為。 柱。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二:一為楹,二為柱。 陽馬。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五:一為觚稜,二為陽馬,三為闕角,四為角梁,五為梁抹。 侏儒柱。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六:一為梲,二為侏儒柱,三為浮柱,四為棳,五為上楹,六為蜀柱。 斜柱。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五:一為斜柱,二為梧,三為迕,四為枝樘,五為叉手。 棟。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九:一為棟,二為桴,三為檼,四為棼,五為甍,六為極,七為槫,八為檁,九為櫋。 搏風。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二:一為榮,二為搏風。 柎。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三:一為柎,二為復棟,三為替木。 椽。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四:一為桷,二為椽,三為榱,四為橑。短椽,相類的名稱有二:一為梀,二為禁楄。 檐。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十四:一為宇,二為檐,三為樀,四為楣,五為屋垂,六為梠,七為欞,八為聯櫋,九為橝,十為庌,十一為廡,十二為槾,十三為檐,十四為庮。 舉折。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四:一為陠,二為峻,三為陠峭,四為舉折。 以上這些條目,歸入「大木作制度」。 烏頭門。其名有三:一曰烏頭大門,二曰表楬,三曰閥閱;今呼為欞星門。 平棊。其名有三:一曰平機[1],二曰平橑,三曰平棊。俗謂之平起。其以方椽施素版者,謂之平[2]。 斗八藻井。其名有三:一曰藻井,二曰圜泉,三曰方井;今謂之斗八藻井。 勾闌[3]。其名有八:一曰欞檻,二曰軒檻,三曰櫳,四曰梐牢,五曰闌楯,六曰柃,七曰階檻,八曰勾闌。 拒馬叉子。其名有四:一曰梐枑,二曰梐拒,三曰行馬,四曰拒馬叉子。 屏風。其名有四:一曰皇邸,二曰後版,三曰扆,四曰屏風。 露籬。其名有五:一曰樆,二曰柵,三曰椐[4],四曰藩,五曰落;今謂之露籬。 右入「小木作制度」。 【注釋】 [1] 平機:以「平機」指代「平棊」,僅見於卷第二《總釋下》「平棊」條:「《史記》:漢武帝建章後,平機中有騶牙出焉。(今本作「平櫟」者誤。)」今本所見《史記》原文為:「建章宮後重櫟中有物出焉。」其物被東方朔稱為「騶牙」,故可知漢代或稱「平棊」為「重櫟」,宋人抄本中誤為「平樂」,《法式》作者則推測為「平機」。似為以誤解誤,故以「平機」釋「平棊」似無史證。 [2] 平(àn):如本篇上文所言:「其以方椽施素版者,謂之平。」可知「平」是室內天花吊頂的一種形式。其形式為:「以方椽為格網,其上覆以素版。」宋式建築中的「平」,一般為較為細密的小方格網,因格網細密,故覆版之下一般不施彩畫,故稱「素版」。這種小方格,用素版的吊頂做法被稱為「平」,以與使用較大格網、覆版底面施以彩畫的「平棊」相區別。 [3] 勾闌:《法式》文本中原為「闌」,今人亦有作「勾欄」者,茲不深論,本書統用「勾闌」。 [4] 椐(jū):卷第二《總釋下》「露籬」條:「《博雅》:椐(巨於切)、栫(在見切)、藩、篳(音必)、欏、(音落)、杝,籬也。」《釋名·釋宮室》:「籬,離也。以柴竹作之,疏離離也。青、徐曰椐。椐,居也,居於中也。」即有露籬之義。 【譯文】 烏頭門。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三:一為烏頭大門,二為表楬,三為閥閱;今天習慣稱其為「欞星門」。 平棊。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三:一為平機,二為平橑,三為平棊。民間俗稱為「平起」。若用小網格方椽,其上覆以不施彩畫的素版,則稱為「平」。 斗八藻井。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三:一為藻井,二為圜泉,三為方井;今天習慣稱其為「斗八藻井」。 勾闌。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八:一為欞檻,二為軒檻,三為櫳,四為梐牢,五為闌楯,六為柃,七為階檻,八為勾闌。 拒馬叉子。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四:一為梐枑,二為梐拒,三為行馬,四為拒馬叉子。 屏風。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四:一為皇邸,二為後版,三為扆,四為屏風。 露籬。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五:一為樆,二為柵,三為椐,四為藩,五為落;今天習慣稱其為「露籬」。 以上這些條目,歸入「小木作制度」。 塗。其名有四:一曰[1],二曰墐,三曰塗,四曰泥。 右入「泥作制度」。 階。其名有四:一曰階,二曰陛,三曰陔,四曰墑。 右入「磚作制度」。 瓦。其名有二:一曰瓦,二曰[2]。 磚。其名有四:一曰甓[3],二曰瓴甋,三曰[4],四曰磚[5]。 右入「窯作制度」。 【注釋】 [1] (xiàn):卷第二《總釋下》「塗」條:「《說文》:(胡典切)、墐(渠吝切),塗也。」《說文·土部》:「,塗也。」清朱駿聲《通訓定聲》:「謂黝堊牆屋也。」《廣韻·銑韻》:「,塗泥。」 [2] (hú):卷第二《總釋下》「瓦」條:「《義訓》:瓦謂之,音觳。半瓦謂之。(音浹。)」觳(hú),為古代量器,或為陶製器物。故與「瓦」有相近之義。(jié),義為半瓦,或亦有「瓦相掩」之義。 [3] 甓(pì):卷第二《總釋下》「磚」條:「《詩》:中唐有甓。」又:「《爾雅》:瓴甋謂之甓。(磚也。今江東呼為瓴甓。)」 [4] (kū):卷第二《總釋下》「磚」條:「塗甓謂之。(音哭。)」即未燒的磚,磚坯。 [5] (lù)磚:《爾雅·釋宮》:「瓴甋謂之甓。」晉郭璞註:「磚也,今江東呼『瓴甓』。」又釋「」:「磚。《廣雅·釋宮》:『甓,磚。』王念孫疏證:『《眾經音義》卷十四引《通俗文》:『狹長者謂之磚。』《魏志·胡昭傳》注引《魏略》云:『(扈累)獨居道側,以磚為障。施一廚床,食宿其中。』」則「磚」義為狹長形的磚。 【譯文】 塗。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四:一為垷,二為墐,三為塗,四為泥。 上條歸入「泥作制度」。 階。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四:一為階,二為陛,三為陔,四為墒。 上條歸入「磚作制度」。 瓦。與之相類的名稱有二:一為瓦,二為。 磚。與之相類的名稱有四:一為甓,二為瓴甋,三為,四為磚。 以上兩條歸入「窯作制度」。 總諸作看詳 【題解】 為宋代營造中不同工種的制度、功限與料例,做一點總括性、概要性說明,就有了這篇《總諸作看詳》,亦即此篇文字是對李誡編修崇寧本《法式》的概要性說明。既指出為什麼會在已有元祐《法式》之後,又要去重新編撰這樣一部營造大書,也指出這部新《法式》是一本嚴肅的學術與技術之作,其中不僅參考了大量的歷史典籍,也參訪採納了眾多營造工匠的實踐經驗。重要的是,作者特別聲明了他的這部新著,是在廣泛研判史籍與工匠經驗基礎上自己「創行修立」的,純系「不曾參用舊文」的原創之作。 其文通過所舉版門尺寸與枓栱功限兩個例子,對《法式》中一些具有標準性的制度與方法,如小木作各部分的比例尺寸確定方法,或大木作枓栱製作功限的計算方法等,做了扼要說明。由此可知的是,《法式》中所給出的諸如小木作各部分尺寸,或各作功限、料例,都是需要通過依據某一標準按照相應比例的做法經過推算而得出的。這也正是這部新編《法式》能夠在實際應用中做到靈活變通的原因所在。 本節文字雖然只是十分輕鬆地用了「有須於畫圖可見規矩者,皆別立圖樣,以明制度」一句話,提及《法式》最後幾卷所附各作圖樣;但是,這些繪製於12世紀初的建築圖樣,卻是中國建築史,乃至世界建築史上,以正式印刷的書籍形式問世的最早且十分體系化的建築圖樣資料。僅僅這一點,也值得世人對我們的先輩在人類建築史上所做的貢獻,充滿敬仰之心。 看詳—— 先准朝旨,以《營造法式》舊文只是一定之法。及有營造,位置盡皆不同,臨時不可考據,徒為空文,難以行用,先次更不施行,委臣重別編修。今編修到海行《營造法式》「總釋」並「總例」共二卷,「制度」一十五卷,「功限」一十卷,「料例」並「工作等第」共三卷,「圖樣」六卷,「目錄」一卷,總三十六卷;計三百五十七篇,共三千五百五十五條。內四十九篇,二百八十三條,繫於經史等群書中檢尋考究。至或制度與經傳相合,或一物而數名各異,已於前項逐門看詳立文外,其三百八篇、三千二百七十二條,系自來工作相傳,並是經久可以行用之法,與諸作諳會經歷造作工匠詳悉講究規矩,比較諸作利害,隨物之大小,有增減之法,謂如版門制度,以高一尺為法,積至二丈四尺;如枓栱等功限,以第六等材為法,若材增減一等,其功限各有加減法之類。各於逐項「制度」「功限」「料例」內創行修立,並不曾參用舊文,即別無開具看詳,因依其逐作造作名件內,或有須於畫圖可見規矩者,皆別立圖樣,以明制度。 【譯文】 看詳—— 此前,遵照先帝於紹聖四年十一月二日頒布的聖旨,以為元祐《營造法式》舊本中給出的只是一些雖具體確定但缺乏靈活變通的方法。若用在實際營造工程中,因為每一宮室房屋所處位置不同,臨時不可藉助其書加以考據利用,故這一舊本《法式》只是空文,難以應用於實際工程中,之前並未獲得批准用於工程實踐,故此,聖上又委託臣下就這一主題重新加以編修。今日編修這一可以廣泛通用的《營造法式》的工作已經告成,其中包括「總釋」與「總例」共2卷,各作「制度」共13卷,各作「功限」共10卷,各種「料例」及「工作等第」共3卷,與各作制度相應的「圖樣」共6卷,正文前的「目錄」1卷,總共有36(實為34)卷;合計共有357個小節,共3555個條目。其中,有49個小節,283個條目,屬於從經史子集等群書中搜檢考究、尋章摘句而來的。以致其中既有其做法制度與史籍經傳彼此吻合,或有一個名件而在史籍上體現為多個彼此各不相同名稱的,關於這些問題,除了已在正文之前所附各個不同方面問題單獨列出看詳文字之外,其正文中還有308個小節,3272個條目,都是歷來工匠們在自己實踐工作中積累相傳,並且經過長久的實踐檢驗,可以長時期指導工程實踐切實可行、方便應用的方法;這些方法都是本人與熟諳技術、經驗豐富的各作工匠詳細了解,講究規矩,比較諸作之間的利弊關係推列而出的;並且,還考慮到在實際工作中,須隨房屋及名物之大小變化,各有其增減之法。例如,小木作中的版門制度部分,是以門高1尺為基準,給出其門各部分構件的尺寸比例的,如此可積累至門高2.4丈;再如,枓栱加工與製作等所需勞動定額,是以採用第六等材時所用時間與勞動定額為標準而計算的,如果所用材分°每增加或減少一等,其用工時間與勞動定額都給出了各自加減的方法與數量,諸如此類。同時,對諸作各項「制度」做法,其所應計算的「勞動定額」及所需要的單位「材料清單」,本書都創立了相應的方式,修定了各自的規則,並不曾參用元祐《法式》,除了《法式》正文前單列「看詳」之外,正文中不再增加其他「看詳」類文字;並且,為了方便實際應用,還依據各作制度及每作制度中不同名件,凡是需要通過畫圖以明確其尺寸規則之處,也都分別繪製了圖樣,以使這些制度與做法得到更為明確恰當地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