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光法師嘉言錄 · 事須適宜

●(以下論事須適宜) 夫念佛一事, 當隨各人力量, 隨便出聲、默念, 大聲、小聲, 皆無不可。何得一向大聲念, 致令傷氣受病耶?然汝此大病, 雖由傷氣而起, 實無量劫來業力所現。以汝精進念佛之故, 遂轉後報為現報, 轉重報為輕報。即此一病, 不知消幾何劫數三途惡道之罪。佛力難思, 佛恩難報, 當生大慶幸, 生大慚愧, 生大淨信。以淨土一法, 自行化他。俾家中眷屬, 與一切有緣者, 同生西方。則可不負此病, 及佛為現身也。【書一】八四 ●學佛必須專以自了為事, 然亦須隨分隨力以作功德。若大力量人, 方能徹底放下, 徹底提起。中下之人, 以無一切作為, 遂成懶惰懈怠。則自利也不認真, 利人全置度外, 流入楊子「拔毛不肯利人」之弊。故必須二法相輔而行, 但專主於自利一邊。二林之語, 亦不可誤會。誤會則得罪二林不小。二林之意, 乃專主自利, 非並隨分隨力教人修習淨土法門全廢也。利人一事, 唯大菩薩方能擔荷, 降此誰敢說此大話?中下之人, 隨分隨力以行利人之事, 方合於修行自利之道。以修行法門, 有六度萬行故。自未度脫, 利人仍屬自利。但不可專在外邊事跡上做。【書二】八 ●真辦道人, 何預他事。但未能通身放下, 斬斷萬緣。不妨帶培心地, 以救取一半耳。【書二】十五 ●念佛雖貴至誠清潔, 然病人做不到, 但心存至誠默念, 或出聲念, 功德仍是一樣。以佛慈廣大, 如父母於兒女病苦時, 則不以平常之儀式見責, 而且為其撫摩身體, 洗濯污穢。若兒女病好, 猶然令父母同彼病時一樣伺候, 則當被雷打。【書二】六八 ●立身處世, 居心則若賢若愚, 通皆恭敬, 不生傲慢。行事則親賢遠愚, 取優去劣。如是則可免相染之弊, 及掛誤之愆。天下事, 有一定之理, 無一定之法。若不以情事而為定奪, 如執死方子醫變症, 則生者少而死者多矣。是在情與理相合, 法與事相契, 則得之矣。【書二】六 ●天下萬事, 皆有一定之理。而當其事者, 須秉一定之理, 而行因時適宜之道。理與權相契, 法與道相符, 斯為得之。【書二】十二 ●佛法因人而施, 斷不可執通途宏規, 而與機相違, 致失即生了脫之殊勝利益。是在當人自量根性, 而為修持耳。【書二】二一 ●火葬一法, 唐宋佛法盛時, 在家人多用之。然宜從俗葬埋, 恐執泥者妄生議論。實則燒之為易泯滅, 過七七日燒彌妥。葬之年辰久, 或致骨骸暴露耳。三年之喪, 不作禮樂, 固宜遵守。前清文官必丁憂, 武官不丁憂, 以軍事不可或輟, 故不為制。今則廢倫非孝, 紛紛而起, 守制之期, 尚足掛齒乎?吾人當依古禮, 斟酌行之, 不可遽變, 不必過泥可耳。【書二】六一 ●蓮社初開, 須有定規。女人入社, 斷乎不可。切不可效他方之漫無檢約, 以致一法才立, 而百弊叢生矣。至要至要。【書二】二四 ●竊謂現今世道人心, 陷溺至於極點。又加國用空乏, 賦稅比前重得數倍。諸物昂貴, 民不聊生。天災人禍, 頻頻降作。值此時際, 欲宏法道, 只可普與來者, 指其學佛要義。於父言慈, 於子言孝, 兄友弟恭, 夫倡婦隨, 各盡己分, 以立基址。由是加以主敬存誠, 克己復禮。明因識果, 期免輪迴。諸惡莫作, 眾善奉行, 信願念佛, 求生西方。天姿縱高, 亦當依此而行。於有餘力時, 不妨研究一切經論。令其在己家庭, 隨分修持。則不須廣建屋宇, 備立人員, 彼此往來, 曠職費日。此誠現今宏法, 將計就計之最上一著也。【書二】四二 ●欲求往生, 當放下此世間, 並放下過分之狂妄心。如同菩薩在生死中度脫眾生, 此須自己是菩薩始得。若自己尚是凡夫, 便欲擔任此事, 不但不能度人, 且不能自度。世間多少善知識, 皆受此病, 尚謂之有菩提心。須知此心, 先求往生, 則有益。以此不求往生, 須是菩薩則可, 否則為害不淺。過分之狂妄心, 為真修行者之一大障礙, 不可不知。【復潘對鳧書】 ●當此劫濁亂時, 固宜提倡因果報應, 及與淨土法門, 方有實益。彼好高務勝者, 恐一提倡, 便隳其聲價, 以故寧可令人不會, 決不肯屈我門風。試問彼於調養生命之外物, 能固執一法, 不求變通否乎?夏葛而冬裘, 渴飲而飢食, 彼於一日之中, 尚必取其合宜。其於宏法, 則其智反不如養生之得計, 謂其真欲利人可乎?【大雲月刊】 ●創立蓮社, 必須清淨香潔。主人必須恭敬至誠, 不可傲慢於人, 亦不可有德色於人之氣象, 凡來者悉溫恭謙遜以待之。至於未念佛, 及念佛畢, 概不得談家常。有可談敘之要義則談之, 否則各歸原所。年紀太輕者, 只可在自己家裡念。若常來, 路近尚可, 路遠或恐有意外之虞, 不可不慎。此不過為地方作一提倡而已, 仍須以專意在家念佛為事。【大雲月刊】 ●學佛之人, 先以知因果、慎獨上下手。既能慎獨, 則邪念自消, 何至有所不如法處。若有, 則當力令斷滅, 方為真實行履。否則學在一邊, 行在一邊, 知見愈高, 行履愈下, 此今學佛自稱通家者之貼骨大瘡。倘能以不貳過是期, 則學得一分, 便得一分之實益矣。【復陳伯達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