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史 · 第二章 蘇格蘭的叛亂 長國會
英蘇宗教的各異
宗教改革在英吉利及蘇格蘭所經各異的過程加增了下一時期政治上的糾紛。兩者各有各的新宗教,極難混而為一,然而因為兩者統於一王之故,當權者常欲為劃一宗教的嘗試,而紛亂亦隨之而起。
當宗教改革之時邊疆南北的世俗人都曾盡力於中古僧侶勢力的推翻,但目的雖同,而方法則不同。教社在英吉利仍保留它向有的形體,故教社內部的組織仍完全在僧侶之手;世俗人無從居中以控制它的儀式或教義,他們只能由外——經國王及國會——以行使他們左右教社之權,但蘇格蘭的情形則適得其反;在此地,世俗人得直接參加教社的組織及治理。蘇格蘭本沒有可以代表世俗人說話的國會,而在斯圖亞特·瑪利之時,他們也不能以英人信賴依利薩伯之法去信賴他們的女王。蘇格蘭貴族於舊教的推翻固嘗與有功績,但無論國王或貴族俱不能在教社之外以影響新教;新教的一切俱取決於教社內的教士及世俗人的共同治理。
英人無論王黨或國會黨,盎格力干教徒或清教徒,都願以國家來控制教社。在這一點,他們都是伊拉斯莫斯派。蘇格蘭的長老派則願以教社來控制國家。兩者都是極自然的傾向,而都無可勉強變動的。無論斯圖亞特諸王也好,或他們的敵方也好都不能強不列顛全島以服從同一的宗教處置。
蘇格蘭的宗教爭端
在那代議的理想及制度猶未十分發達的時候,舊有的國會可說是最能代表英吉利人民,而新生的教社最能代表蘇格蘭人民。但不列顛的統治者絕不通曉此項南北形勢之不同。詹姆斯因生長於蘇格蘭之故,誤以英吉利的國會亦可如蘇格蘭國會之聽命於樞密院。他的兒子查理因生長於英吉利之故,誤以為蘇格蘭的教社亦可如英吉利教社之聽命於國王。查理於廢棄國會,而獨攬為英國的大權之後,自信之力方大,愛丁堡國會之無足輕重又為他所深知,故他同時欲為蘇格蘭的專制君主;他以為即宗教之事他也可以獨裁。他之同時進行二事——一方因討厭國會而不予召集,一方又強蘇格蘭教社以採用勞德的英吉利《祈禱書》——把兩國同時開罪,而且開罪的地方又為兩國最不易惹的地方。於是他在兩國的權力皆不可繼續維持。
特威德河以北反抗查理及勞德的舉動,採用一個宗教盟約的形式,而主持其事者則為教社會議。蘇格蘭本缺乏政治生命上的機體,民族的運動自不得不以宗教為組織的基礎。但正因如此,故教社自從助國民脫離外國勢力的羈絆以來,向喜包攬國家大事,且暴露一種最喜干預和最缺容忍的劣性。又因此而貴族對教社的惡感極深;故查理一世及繼他而起的查理二世,在蒙屈羅斯及克勒浮豪斯(Montrose,Cleverhouse)的時候,得以得蘇格蘭騎士黨之助以抵制宗教的專橫。為抵制宗教的專橫起見,復辟(restoration)時期的騎士復樹立了樞密院的專橫。蘇格蘭的諸派別彼此火併,此勝彼敗,永無寧日,直到1689年的革命立長老教為隸屬於國家之下的國教以後,始得最後的解決。
內戰期間各個宗教派別
英吉利的宗教爭端
在教社從不敢希望離了國家獨立的英吉利,則斯圖亞特時的宗教爭執成為國王及國會間的問題。一部分的英國人民,由他們在國會中的代表,要求兩事;一為教社儀式的完全抗議化,又一為教社內部組織須容納世俗人的代表。國王則拒絕此種要求,他的政策且得一部分人民的贊助。這部人民雖不能贊成勞德政治·宗教制度的整個,然於《祈禱書》則固異常擁護者。這種情勢益令人不得不注意到在依利薩伯時世人即已開始自問的問題:如果國王及國會間發生異議時,究竟何者有變動英吉利教社的權力?這是英吉利內戰中的問題之一。又一問題則是完全屬於政治範圍以內的——國王及國會何者得有選任行政官吏及監督國家武裝勢力之權?然在實際上,這兩問題是不可分離的;對於這問題站在某方者,對於那問題也須站在同樣的一方。
蘇格蘭率先倡亂的原因
1638—1640年的蘇格蘭叛亂開始了不列顛革命。在蘇格蘭人以武力戰勝查理於本國界內以前,英吉利不滿的象徵雖多,而抵抗的象徵則尚是沒有。斯圖亞特英吉利除了國會外,並無別的可資反對王室的中心;而國會則又際中絕之秋。英吉利封建主義已經死了埋了,而拍息·哈利[1]的質性也已沉了。鄉紳們又是十分奉公守法而篤好和平,他們通常多為經營田事者及好遊獵者,也有為法家者,但很少為戰士者。國王固無軍隊來執行他的意志,但服從國王的習慣為推鐸爾時代遺傳下來的大寶。在中古的英吉利受委曲的群眾或區域揭竿而起以抗政府之事本為一種習慣,但這個傳習並不能歷經依利薩伯朝而仍活著。因此,近代的英吉利人如一無國會,則他們將完全受制於專制的權力,其受制之完全,實為他們的祖先所從未遇過者。
蘇格蘭有英吉利之所無,它的耐勞習苦的人民仍有武裝自衛的習慣。兩民族是能互補不足的,蘇格蘭人不能以具有獨立的政治制度或奉公守法的習慣自誇;而英吉利人則因叨國會及通常法的庇護而久享和平之故,又缺乏以武力自衛的預備。英吉利既不是封建,也不是民主;蘇格蘭的奮鬥精神則兼具兩種的元素,而且它們又是十分混在一起而無可分的。
在沒有好久以前蘇格蘭的市民及農民尚人人備有武器,每逢族斗或私人交鬨時便拔刀相向而無有顧忌。在高地界線一帶此風至今未衰。蘇格蘭的貴族巨紳,猶如玫瑰之戰時英吉利的貴族巨紳,尚到處皆有扈從隨征的「家人」及佃戶。在1638年這班封建首領右袒刻克而反對國王。他們因恨勞德的設施,故也深恨國王。藉了國王的威勢,主教多加入蘇格蘭的樞密院,而貴族反被擠出。世俗人之享有舊日教社的田產者亦時恐收回的恐嚇之會實現。而且貴族實為真正的蘇格蘭人;年輕的蒙屈羅斯本人即為武裝抵抗英人心肝的國王及他的《祈禱書》之最有力者。
蘇格蘭的發動
國會不集會時的英人猶如無牧羊人的羊群,但在蘇格蘭則每個教社可藉教社的現成組織以作政治活動。造成原來的宗教改革者本為人民自己,本藉自己的堅強手腕;所以用同樣的方法來教護它亦正和民族的傳習相符。和上帝所立的盟約在1638年又重新訂立一次,一切人民無論高下俱加入在內。每個牧區中人民簽名者往往高舉右手而涕淚滂沱。蘇格蘭人如不流露情感則已,如有流露,則必其內心有極大的衝動。然自窩雷斯及布魯司以來,蘇格蘭亦尚無如此次被感動之甚者。
格拉斯哥的教社會議亦極激昂慷慨之能事,世俗人之到會者且皆武裝而來。它敢於公然反抗國王,它的膽量不亞於四年後的長國會。國王解散它,但它則開會如故,且宣告廢除主教制度,而恢復完全由長老自治的教社政府。它的行動受阿加爾伯(Earl of Argyle)的贊助。伯爵為坎柏爾族(The Campbells)的首領,而坎伯爾族又為高地戰鬥力最盛之族,所以他之加入反王派和時勢有很大的干係。自從那天起他把闔族的全力加入低地的長老派及民眾派方面:這個聯盟歷百餘年之久為蘇格蘭史中一常存的而且常足左右一切的史因。自那天起一直至喀羅登(Culloden)時為止,與坎柏爾族不睦的諸族則轉助斯圖亞特諸王作戰。
在促成查理敗亡的理由中,下述的也不是最小的一個:蘇格蘭當時尚為地瘠民貧之國,中古的農耕法固無法使它如何富饒,同時他和外界,無論和英國或和海外,也無多大的貿易,所以在那時候它最富冒險精神的子弟輒四出向外謀生,而考斯道夫·阿多發及大陸上抗議教其他健將的軍中幾盡有蘇格蘭人服役其間,或則為軍官,或則為兵士。這些武士一聞國內有事,便蜂擁而回,急於利用他們職業上的專長來替祖國殺敵。他們的領袖即「那個老年的,瘦小的,奸詐的軍人」勒斯力·亞歷山大(Alexander Leslie)。蘇格蘭人本有的為狂熱,但他及其他自歐回來的軍人又把他們編制起來而教他們遵守紀律,並把他們紮營於鄧斯·羅山(Dunse Law)有利的方面,儼然有不讓查理渡過特威德河之勢。
查理的應付
不戰的詹姆斯父子的英吉利所產軍人極少;英吉利人或則藉土地以為生,或則向海外貿易,或則往美洲移居,但極少習兵事者。當時本無常備軍可做中堅,又是庫空如洗,人民既不能戰又不滿足;故查理及斯屈拉福德臨時招募一可和盟約的軍隊對仗的軍隊之企圖終歸失敗。
查理一世騎馬像
查理一世(1600—1649),大不列顛和愛爾蘭國王。1625年繼承王位。他堅信「君權神授」,獨斷專行,最終導致上了斷頭台。
在這危急的時候查理才把溫特渥斯召回英國,以供驅使,並封他為斯屈拉福德伯。但他仍繼續為愛爾蘭的統治者,繼續壓迫厄耳斯忒的蘇格蘭人,強迫他們立所謂「黑誓」,誓作法律所無的消極服從。同時他更招集了塞爾特愛爾蘭人的隊伍以為壓服兩島上反抗王室的人民之用。然羅馬公教徒的隊伍使英人惶恐,從而使斯圖亞特王朝更不理於眾口則有餘,而替國王在不列顛立真實的戰績則不足。此首次募集的愛爾蘭隊伍固如是,本朝別次的羅馬公教隊伍亦何莫不然。
短國會
在此以前英吉利國民的情緒尚沒有找到表白的機會,故斯屈拉福德竟致看錯了黑白。他叫查理召集國會,他以為國會會乖乖的供給征服蘇格蘭必要的款項。但「短國會」一召集,英人舉國一致的不滿盡形暴露;它雖立被毫不客氣的解散,但庇姆已有機會在眾議院中說出下述永不能忘的一語:「國會的權力之於政治團體無異於靈魂的合理機能之於人身。」
在此後的數月中,斯屈拉福德雖為乖運的疾病所困,猶獨力支撐著專制的制度。但它的輪軸已經阻塞住了,它再不能轉動。新召集的國會雖旋集旋散,但帷幕已經揭開了,而全國已能自知其共同意志及勢力之所在。斯屈拉福德拚命謀集中若干可靠的隊伍於他桑梓約克邑中,然盟約的軍隊已先他而渡特威德河,且占領諾森伯蘭及達剌謨之地,而岸以北莫能與京的善騎者——蒙屈羅斯——則為統將。蘇格蘭人一到而後便不肯走,他們所提的撤兵條件中除了宗教項目外,還有金錢一項,因為他們逆知查理如欲金錢則勢須召集國會,而所召集的國會則又勢必比前次的更為憤慨而可畏。
短國會是為通過和蘇格蘭人作戰戰費而召集的,長國會則是為通過賄賂他們出境之費而召集的。但通過賦稅之前,勢必先伸訴冤屈,掃除不平。在1640年的秋季,冤屈和不平已積聚太多,故伸訴掃除即等於教社上及國家上範圍廣而無定的一種革命。
長國會
在英吉利的宗教史中長國會並不能副半數議員的期望,而成為可和推鐸爾宗教改革比擬的一個樞紐,雖然它為清教革命斬開了一條大道,而清教革命又為後代諸種自由教社的始祖。但它確為英語諸民族政治史上的一個大樞紐。它不特使英吉利的君主制度無從流為日後在歐陸通行的一流專制主義,而且他也做了一次眾議院直接統治全國及全帝國的大實驗。在那個實驗的過程中,長國會很成功地完成了在那時的英國規模之大尚為空前的軍事組織以和國王作戰,且歷四年之久。固然於得勝之後它沒有能把國內的問題作永久的解決,但它至少能使外人敬畏英吉利。經過那深可紀念的幾年之後,斯圖亞特王室縱可復辟,但它再不能不要眾議院的參加而可以統治全國。
眾議院的領袖地位
長國會所有的動作俱由眾議院領袖,而貴族院則處於勉強附和的地位,愈到後來,勉強亦愈甚。我們似應問,一個在推鐸爾時猶只能通過樞密員所起草的法律案,而自依利薩伯死後只處於反對地位的辯論會議,一個人數這樣眾多,分子這樣卑微,經驗這樣薄弱的會議何以竟能握國家的大權,且能渡過英史上最大的風波?
委員會制度
眾議院之所以能運用政權之一個理由,其重要在最近以前尚不為人所充分注意。後期推鐸爾及早期斯圖亞特的國會在程序上嘗有極大的進步,尤其是委員制的發達。眾院在1640年時不僅是一辯論會,而是一個跡近近代的國會;它有組織複雜的辦事機關,它能擔任中古眾院所無法擔任的職務。歷40年以來國會已不能以樞密員所起草的法案為滿足,它們常在委員中自行審議一切案件,且學為可以實行的法案之起草及獨立政策的擬訂。[2]
倫敦的翊贊
其次,長國會有倫敦為熱烈的聯盟。倫敦是時已為世界第一城,它的富裕,人口,及智識上的活動無一不數倍於英吉利其他城市。密爾吞即誕生於倫敦。他對英國的偉大想像亦即發生於那多事之秋的倫敦;他把英國視同「一個正在脫換幼年羽毛的鷹鳥」,又視為「一個長睡方醒,掙脫羈絆的莊嚴有力國家」。英國當時所有的運動,無論首先發動在何處,幾無一不以倫敦為培養發育之地。有人且提出圓頭黨和倫敦的親密關係為它在內戰期中所以能左右多數的英吉利城市的大原因。倫敦之太富於智慧及情感,也許害累了國會走入怪僻而且滿伏荊棘的途徑,但它之能盡力且忠心庇護眾院則也是無可置疑的。
眾院中的人材
末了,1640年的眾院更有富有經驗,且常和厄力奧特及科克在議場中及委員會中通力合作過的議員;內中有幾位且極有才具,德行,及魄力。庇姆或可稱為歷史上最有力的國會領袖。罕普登則為那個英國最優秀分子薈萃的會議中之最受世人愛戴者。他們又有斯屈羅達及克倫威爾等一班有為人士為助;他們殊不知所懼,他們敢把大權搶過來,也敢把大權運用起來。消極批評的時期已成過去,法律經查理的簽行不能即生效力已經證明。現在所奮鬥者既為大權,他們也不能再有所顧惜。他們鑒於以前諸斯圖亞特諸國會的工作皆因缺乏保護而為國王的反動所摧殘,故竟喚起群眾的情感及武裝的勢力以為他們做聲援。
第一次會的功績:專制的推翻
在長國會的第一次會中庇姆及罕普登和亥德及福克蘭通力合作,不分門戶;在才具,性格及運命上,後2人固亦極類前2人。在近代不列顛的演進中究竟哪一對朋友的勢力較大,實不是一個容易答覆的問題。到了1642年成為「立憲騎士」(「Constitutional Cavaliers」)的一班人在1640年時其欲推翻斯屈拉福德,及廢除星室法院,高等委任法院及整個的特權制度的大決心初不弱於未來的圓頭諸子。大家也都反對勞德,彈劾他的提議經眾院全體一致通過,而勞德遂被禁於塔中。但議員們老早就發現宗教上的意見彼此並不一致,故頗樂於先成安全國家之大計,而暫不急急於教社問題的處理。
這一次會的工作,可說是建築在岩石上面的。它(工作)能永遠的存在著,因為它是清教徒及緩和的主教派教徒(即盎格力干派),圓頭黨人及立憲騎士的共同工作。它代表「科克·愛德華爵士及他的年報」對於斯屈拉福德及特權法院之永久勝利。星室法院,高等委任法院,及威爾斯及北方事務院的特權法權(Prerogative Jurisdiction)皆被法律所廢止;不得國會同意而徵收船稅及噸磅稅之為違法亦經鄭重宣告,不容巧辯。如借用斯屈拉福德的措詞,我們可說國王重又被納入通常法的「網羅」以內,他縱不一定隸屬於國會,但他至少再不能離開國會而為政。第一次的會取得憲法的真正平衡;通常法大法家,且篤信國王及國會間應有精密的平衡的,亥德在1660年所恢復者即為這樣的一個平衡。但庇姆的看法則和亥德不同。他以為權力的大部應集於國會,不然紛亂終不可免。
斯屈拉福德的夷沒
第一次會的又一工作為斯屈拉福德之審判,夷沒[3]及處死。在那個在古今中外的政治史中人情及歷史興趣無出其右的大悲劇中,福克蘭及許多未來的騎士皆和罕普登及庇姆一致行動。他們都覺得應當把他殺卻,不然憑他的天才及毅力他日後難保不會恢復國王的專制權威。且國王已經在陰圖勾結軍隊以救出斯屈拉福德而解散國會。如果斯屈拉福德不死,則國會一不開會,查理就會將他釋放而恢復他的官位。這為厄塞克斯伯(Earl of Essex)的理論,而且也可以代麥上院中好多第恐斯屈拉福德一旦復起,則恣睢暴戾,凌壓全國貴族的舊劇便會重演的議員們的心理。厄塞克斯的結論是:斬草務須除根。所以當時之嚴懲斯屈拉福德並非一種卑劣的復仇政策,和四年後勞德之被殺蓋迥然有別。斯屈拉福德的仇人具有極誠摯的理解,他們以為他不去,則他們及他們所努力進行的事業悉將不保。為達到目的起見,他們也顧忌不了許多,他們竟讓群眾來逼查理署名於殺他摯友而使他終身飲痛的夷沒法。
第二次會:宗教之分裂國會
夷沒斯屈拉福德的法律而外,國王同時覆核准非得國會同意,不得解散國會的法律。這兩個法律似乎可以使國會的地位穩固;實言之,如無第二次會中因宗教而發生的分裂,則國會的地位確可穩固。但宗教上的異議卒把向來陣形齊整的立憲家分為不和睦的兩黨。在眾議院中清教徒以微少的多數通過廢除主教制之所謂《根枝法》(Root and Branch Bill),及《大諍議》(Grand Remonstrance)。《大諍議》有兩種主要要求:一,國王的樞密員須由得國會信任的人來充當;ニ,教社須由國會依我們可稱為伊剌斯莫斯長老派的原則來改良。生於今日的我們固知當日的宗教需要一種調和,固知當日的英吉利已不能以任何一黨一派的狹義宗教來包羅;不幸當時之人尚不能看清這層,故清教及盎格力干兩黨都沒有認真努力於教內包容或教外容忍的取得。亥德及福克蘭等一班牢守《祈禱書》的緩和主教派人除了和罕普登及庇姆等公然交戰外,找不到別的可以保護他們的宗教之法。
搜捕五議員事件
王國的武裝勢力之統率為第二次會中的又一重大問題;究竟率領各市各邑的民軍,及即日必須召集起來以平愛爾蘭之亂的正式軍隊之權應歸國王呢,還是國會呢?然好多人對於這問題的意見都隨宗教問題而轉移。愛爾蘭公教徒為恢復舊有的土地而叛亂;厄爾斯忒墾殖地及英吉利所有的利益俱處於萬分危險的地位,抗議教徒的死亡者則已以千計,故正式軍隊急須成立,而統率的問題因是亦更為緊張。依法律及習慣則國王應有統率武裝勢力之權,但如果查理有兵權而國會沒有,則他是否能繼續尊重國會新近取到的權利,誠一不能使國會釋然的疑問。這個疑問他以他的魯莽及違法的行動來作答覆。他竟想搜捕庇姆,罕普登,嘿茲爾立格,和爾茲(Hazlerigg,Holies)和斯屈羅德五議員於下院的議場之上。幸而他們都先得了風聲,早從國會後門下船徑避城中,且托它的民軍的庇護,故未及於難;不然那日查理率了兵勇而來的目的既在「提住他們之耳,而把他們拖出」,則血濺議場的慘禍恐難倖免。
內戰的發動
查理逃往北方,倫敦及韋斯敏斯忒成為他敵人的勢力及權力之中心。內戰已成無可或免之事,而時人亦開始作左右袒;有些熱忱的加入某方,但大都則皆有嘆惜不安之感。至於大多數的人民則仍欲維持中立,能不加入便不加入。
愛《祈禱書》者大都或守中立,或拔劍以助國王。在搜捕五議員的活劇失敗後,而戰事尚未開始前的六七月中,查理方面的曲直有賢明的且合憲的法家亥德來指導一切。亥德所發的宣言和平而又富於法律的眼光,反之庇姆則急急在備戰;故本來反對國王者之中有不少轉表同情於他。但別的仍繼續反對,因為查理之言向不可靠,而且戰事一開始後,王黨的實權勢必將由亥德及法家之手移至將士及袒護專制者之手,由福克蘭及緩和主教派移至勞德高教社派及羅馬派信徒之手。福克蘭因不願目睹國王勝利或失敗,故早早死於王難。圓頭黨中反有多人因及見他們的主張獲得勝利之故而憂傷者。大抵主張緩和者多不願戰事之開始,因為結束戰事者總為趨於極端的人。
那麼,國會的權力究否能以小於援用武力及分裂全國的代價,便在英國生根?內戰固不乏悲壯的事跡,但20年間英國的損失犧牲究屬太大。然這個問題即有最深奧的研究及推論亦無從決定。當時的人便是當時的人,他們無從得著到後世才知道的教訓,故他們只能照他們所做者做去。無論可以達到同樣目的的較好方法有與沒有,國會之所以能取得永保為英國憲法中的主宰勢力之權者由於武力而不由它法。[4]
* * *
[1] 譯者按,即Sir Henry Percy,參閱第378頁之注。
[2] 美國Notestein關於這個問題有深切的研究。他在所著Journal of Sir S. D』Ewes(1923)的緒論中說:「我們決不會嫌說之過多,依利薩伯以前的眾議院是一個發育未全的機體,而長國會則在種種方面俱堪算一複雜的近代組織。1558年的邑中武士初入中古的眾院時大概不會覺得怎樣不舒服的,但1640年的眾議員初入時則大概會覺得不自然,且比今日眾議員之初至韋斯敏斯忒者為更甚。在1558年及1640年間,國會有偉大的發展,——委員會及委員會工作的擴大繁盛;全院委員會的發現及利用等等。.........」
[3] 譯者按,在舊日英吉利法律中犯大逆罪者經判決後,有一切公權,民權,繼承權等等悉被剝奪的結果,這個行為即所謂attainder者。但國會在昔時可徑以法律來attain一個被它所仇惡之人;換句話說,它可以不必經任何司法的手續,而置一政敵於死。這法律就叫做bill of attainder.我國向有籍沒及夷九族等等名稱,今姑以「夷沒」譯attain及attainder.
[4] 討論到最後的用兵問題時,圓頭黨的多數比在通過《大諍議》時要大多多。照Firth教授的計算,關於作戰一事,下院中國會黨及王黨之比為300與175,但在上院中則僅為30與80之比。就各邑的代表而論,絕大的多數皆助國會而抗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