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史 · 第一章 詹姆斯一世及查理一世時的政治宗教

特里維廉 《英國史》
國王:詹姆斯一世,1603—1625(蘇格蘭詹姆斯六世,1567);查理一世,1625—1649。 尊王主義及專制政治 推鐸爾政府的主要音調為尊王而非專制。內無常設軍隊可供馳驅調度,外無有給吏僚可代統治郡縣的人君,決不能為專制之君,因為他絕無可以威迫臣民之力。拱衛王宮的武士之所以能監押載運謀叛貴族或被革大臣的駁船,由槐特和爾[1]的階沿以至於倫敦塔的叛賊門(Traitors』Gate)者,亦因倫敦工徒從不想中途攔劫之故。但拱衛軍如何能威迫好多在農屋的椽桷上常滿掛弓,刀,鉤鐮等等武器的500萬人民? 簡而言之,推鐸爾諸王的權力不是物質的而是玄秘超乎自然的。他們有時得力於臣民的愛,但他們老靠著臣民的忠及「自由敬畏」(「free awe」)。在以摩爾·托瑪斯爵士始而以莎士比亞終的一世紀內,「由主所推舉出的代表」(指國君)固儼然王者的威嚴,而當他的面前,無論如何高的品級,無論如何富的天才,無論如何神的宗教,都得低首下心而莫敢自驕;如其逢君之怒而有犧牲的必要時,他們且須俯首就戮,而莫敢有怨懟之態。但在下一世紀則天才及宗教並不這樣易與了。 英吉利的尊王主義為一姓的秘密,而尤為時代的精神。他深得亨利父子及依利薩伯的政治天才之力,然尤得力於過渡時期——由中古至近代——領袖的需要。因為全國需要有力的領袖,故尊王主義得應時而生。此所以當推鐸爾的最後一君死後,無精無彩的詹姆斯一世想把尊王主義化為君權神聖世襲的政治定理時,在把主義的精華只有蒸發而無存。 推鐸爾諸王能充分代表英吉利的精神及政策;但斯圖亞特諸王一方既根據於高於英吉利法律習慣的來源以為更大權力的要求,一方復採用在大體上不能獲得英吉利社會中最重要部分的同意之對內對外政策。眾議院為自衛起見,也只有替他自己為種種在憲法上尚屬創聞的要求,一如國王所要求的君權神聖世襲之亦為創聞。 眾議院的領袖地位 國會及國王間的衝突,要是沒有宗教的問題來混雜其間且激動一切,是否會至短兵相接,誠可發生疑問;我們須知宗教問題在那個宗教意味濃厚的時期是有力的原動力。但要是沒有如科克及塞爾登(Coke,Selden)等一班偉大的憲法律師及如厄力奧特,罕普登,及庇姆(Eliot,Hampden,Pym)一班偉大的國會黨人(Parliamentarians)——新的一種職業——則替下議院爭的種種創聞的權利決不會提出來,更不會成為事實。在詹姆斯及查理一世當朝時,英國嘗產生有名的一類人物以出席於國會。他們博通舊日的典型而又篤信法律,習慣,及成例;他們自以為,他們並告國人,他們僅在要求舊有的特權,且執行《大憲章》的精神;他們就連《大憲章》的文字也未超過逾越[2]。歷史學本尚在幼稚時期,他們的要求之缺乏歷史根據自然難免;在事實上,他們儘是創新者,於無意中他們在摸向一種英吉利所未見,而舉世所未聞的政體上去。他們不是投機冒險之徒,他們也不是但求自利者;他們之舍田園大廈而就國會本是害多益少之事;那時的國會只是引人入監的絕路,而非取得權力的大道。他們信抗議教,他們又為集英吉利文藝復興的大成之紳士;抗議教的誠篤性格和紳士思想及禮貌上的文雅在他們而兼備。這兩種性質到了國會黨於長國會(Long Parliament)的第二次會中分裂時,始分道揚鑣而成為對峙的圓頭黨及立憲保王黨。 詹姆斯一世之為人 當蘇格蘭後瑪利和達恩利間可悲婚姻的可笑子嗣,蘇格蘭王詹姆斯六世,繼依利薩伯而為英吉利王詹姆斯一世,並由愛丁堡緩緩的向倫敦進發時,遠近的英人爭趨集於過路上以一瞻新君的天顏。凡因品極較高而得擠在米德蘭諸城市的群眾前之人,其所見者為一和易的,自負的,嘮叨的,長於書本智識而絀於知人之明的國王。至於英吉利的國情國法,則他更毫無所知,所以在紐窩克(Newark)他竟會不加審訊而命把當場捕獲的剪綹賊絞死。蘇格蘭他固熟知,且能有部分的了解,然他又如何可據所知於蘇格蘭者而為闡釋南首王國的政治地圖之用? 詹姆斯的繼立 但他的新收臣民雅不想多所批評。四十餘年以來他們常處於「女王天年之後我們將安所之」一問題的黑影之中,他們惴惴然不安之態,更因依利薩伯之厭惡討論繼承問題而加甚,而延長。她厭惡討論這問題,她一見這問題即嘔氣,她不願有公認的嗣君,因為她深恐於她未死之前他即可以分享臣僕的忠心。一半政治的,一半撒嬌的,她總不喜人家提起這問題。但塞西爾·羅伯(Robert Cecil即威廉之子)曾和詹姆斯有過協商,而他之繼位之方亦早經相當的討論及預備,故依利薩伯死後,一切得以平穩的繼續下去,而英吉利人民亦如頓釋重負。觀乎欽定《聖經》的序言中鋪張失實的言辭,我們猶可見當時人民額手稱慶的一斑。 詹姆斯一世像 詹姆斯一世(1566—1625),1567年起為蘇格蘭國王,稱為詹姆斯六世。1603年起為大不列顛和愛爾蘭國王(稱為詹姆斯一世)。在位期間,他所統治的兩個王國中出現的經濟危機,新教徒、清教徒和天主教徒之間的宗派鬥爭,以及他和議會之間的衝突不斷地困擾著他。 詹姆斯自幼即代他的母親統治蘇格蘭,但他並沒有替她雪恥,或承繼她的政策。他之來英,本以繼續依利薩伯的局面為涵蓄著的條件;他當然不能了解這局面真正性質,但在他所能了解的範圍以內,他卻沒有違背條件。塞西爾·羅伯繼續為他的首卿,且鷹薩利斯布里(Salisbury)伯的榮封。倍根·法蘭西斯為詹姆斯的又一大臣,雖然他(倍根)勸他在教社及國家內採用容忍的讜論,他(國王)常充耳不聞。所變更的,為依利薩伯戰艦的取消,而剌里之被禁。剌里昔為海軍的重臣,今則被禁於塔中。每當散步高台,從雉堞間窺見泰晤士河的檣杆,或聞著海員工作時的歌聲及雜聲之時,撫今思昔之情又安能免? 英吉利蘇格蘭的合併 新君帶來了一件只他能致送的禮物——和蘇格蘭的合併。兩國的皇冕既戴在一人的頭上後,悠久而且浪漫的邊疆史亦告結束。邊境流寇的洪荒地昔嘗為流寇出入之地,但今則變為牧羊者的牧羊地;牲群可以至哲威倭特的山麓及可爭地(Debateable Land)[3]的中心而不虞有絲毫的危險。但兩國的國會,教社及法律仍沒有合併,而蘇格蘭人且因麇集朝中以和英人爭位之故,而為後者所不喜。要等到18世紀之時,帝國才開始得著合併所賦與的新力量。但斯圖亞特時政治及宗教上的錯亂及嗜殺,幸賴英吉利及蘇格蘭兩國事務之得互相影響而差獲補償。 詹姆斯的蘇格蘭政策 蘇格蘭轉因國王之不駐本國而就範起來,且空前的受制於王權。他的國王詹姆斯六世所在之地雖離愛丁堡有400哩之遙,但他今為權力偉大的人君,從槐特和爾他可以鎮懾蘇格蘭貴族,同時並防止刻克(Kirk)之僭奪政權,凌駕國家。為達到後者的目的起見,他常煽動貴族對於小地紳及低級教士的嫉妒心,他常使前者對於後者之藉宗教組織以侵奪政權發生憤慨。這種挑撥政策常見成功,他更委派若干謙卑聽命而俸給又微的主教以抵制民主的教侶會議及評議會(Synod);[4]前者之權愈增,則後者之權益減。他的辦法固收防止僧侶專制而保護蘇格蘭宗教生活中的緩和派及自由派之效,但當時蘇格蘭人民惟一的自己表示自己之法亦被摧折於無形,惟他尚不至於連牧區中的長老組織也想破壞,他也不至於強迫蘇格蘭的會眾採用英吉利的禮拜書。勞德(Laud)可為「蘇格蘭無宗教」的謬見所包蔽而身敗名裂,但詹姆斯一世尚不至於讓這樣的一個謬見來蠱惑他。他知蘇格蘭有宗教,而且正嫌其太有宗教,他惟一的志願在把他收納於相當的範圍之中而不使他太跋扈。他之知蘇格蘭猶之他之不知英吉利,猶之他兒子查理之不知任何一國。 詹姆斯與英吉利 如果不知為不知,那倒也是知了,然詹姆斯不特永不知英吉利,且永不知他之不知。當他來到槐特和爾執政之時,他已早有定見,他在那裡所受的諂諛,更堅他自以為是之心,而自信識見的參透。政治寧非他已經熟諳的科學?天子聖明,他豈不常在以天子之所知教誨他無知的臣民?既沒有一人敢當面和他答辯,他自然以為他的見地足以駁倒群倫。而且在蘇格蘭時他從未得過類似英吉利眾議院一類的經驗。蘇格蘭的所謂國會實則僅一記錄法院,他如何能了解領略同名的英吉利機關所占不同的地位?在蘇格蘭所有的反抗皆自男族的莊產上及教士的經台上發出,那麼在眾議院中終日討論「特權」,「成例」,及「國家基本大法」,拒絕他不依他們的條件而徵收賦稅,且決定最重要的宗教及外交政策而強他遵從的一班鄉紳固又何種樣人?他嘗枉顧地,自屈地,指出他們的昏憒,而欲他們覺醒;然他們既不聽話,則他舍盛怒而發作外,更有何種別的辦法? 詹姆斯與清教徒 斯圖亞特王室和英吉利清教運動的關係決定於新朝的首先幾個行動之一。盎格力干教社在此時尚為清教活動的主要用武地,換言之,清教主義尚想站在國教之內來圖改良,而尚沒有於國教之外另樹旗幟之意;此所以幾許國教的領袖僧侶會去罕普吞王宮會議(Hampton Court Conference)以懇求國王正式包容持清教主義的教徒於國教之內,而不僅為事實上的容忍。他們的態度極謙卑,他們和昔年卡特賴特或彭立之敢要求主教制度之推翻或《祈禱書》之大大修改者迥不相同。他們深知欲違反國王的意志而奪得教社為不可能之事,他們之所請求者僅為儀式上及牧區工作上若干為法律所許的變化,庶幾他們可有固定的地位。 當時誠是解決清教問題的最好機會。國教依創立者的原意本是富有伸縮餘地的一種制度;只消範圍稍稍擴大,當時的宗教問題便可藉包容(Comprehension)為根據而得以解決。而且當時的猶為教外無教的教社,故教內有教更為事理上所應有。清教運動是時對於世俗社會,尤其對於國會,有最大的勢力;不許它有任何合法的活動,在國教外固不許,在國教內也不許,便是播下內戰的種子。但詹姆斯在罕普吞宮之所為,就是播下不祥種子。他之呼「如沒有主教,便沒有國王」固未嘗超過他的權利,然那時哪有發生主教制存在的問題。他之繼作「我將令他們完全遵從國教,違教者我將摧之折之而使之出境」之盛怒語,則更為不幸劇之開始,而使三世英人流血流淚,附帶的又把主權自國王移至國會的內戰終莫可逃免。 詹姆斯之拒絕國教以外或國教以內之有容忍,並不由於他個人堅持高教社[5]宗教的結果,他兒子查理才為此種宗教所感動。在教義上他仍為喀爾文派,但他於民主的及誠懇的一派宗教在蘇格蘭所見已太多,故深畏其在政治上所發生的連帶關係。他在罕普吞宮中呼著:「蘇格蘭長老會之不能和君主協調,猶之上帝之不能和魔鬼協調。……雅克,托姆,威爾,狄克[6]都可開起會來,而任意糾彈朕及朕顧問官的行為」。此一場無結果的會議散後,300名清教僧侶竟被政府革斥而失了祿食,而大規模的「違教」(「Non-Conformity」)[7]亦於此時開始。但在此後之84年內,不遵從國教的禮拜猶為非法的而且可以致罪受罰的禮拜,所以各黨益不能不竭全力以爭這教外無教的國教之把持。 詹姆斯與羅馬公教徒 有好些人儘管自身為爭鬥的厲階,而恆自以為和平的創造者,詹姆斯即是這樣的一個人。他頗以能排難解紛為自得,實則他所視為排解不啻是煽動,而人民間本有的鬥爭更甚於昔。他許以容忍待信羅馬公教的臣民,然他對清教主義既采誅除的態度,則待公教的容忍終亦莫可維持。私下信奉公教者為數本眾,但在向日尚為人所不知。自懲罰公教徒的諸法律稍弛於執行而後,世人始知其為數之眾,而民眾遂亦大為震驚。耶穌會徒的政策在推翻現有局面,並在以武力消滅英吉利的抗議主義,所以自當局及人民看起來,伊利薩伯朝誅除耶穌會徒的精神及手段自應沿用而不稍輕減;但自許多的羅馬公教徒看起來,欲報復這樣的誅除亦只有採用耶穌會徒的政策。這誠是一個惡劣的循環,而無可如何者。 火藥計劃 國王允許寬容之後,公教徒本有所希冀,所以懲罰不從國教者之重又實行,竟使耶穌會黨中一部分的公教紳士憤怒萬分,因而更有火藥計劃(Gunpowder Plot)之組織,其目的在一舉而殺國王及國會的全體。在推鐸爾的早期,世人尚以為去國王即可以使政府癱廢,故作亂者只害國王;但今則作亂者覺得國會也有被殺的必要。陰謀的物質方面都已布置妥貼,且由曾在西班牙尼德蘭的駐軍中做過軍官者擔任一切;但事發之前有一個較富惻隱之心者忽向政府告密,故計遂破獲。「行為的惡毒固無足奇,然而這樣一個毒謀之發生則誠足奇異」;然而羅馬公教徒自推鐸爾·瑪利迄詹姆斯二世間所受道德上的打擊蓋無過於此者。自頭腦簡單的英人看起來,所有關於耶穌會徒教訓的惡劣影響之預測皆一一應驗,而抗議教徒所舉行的福克斯蓋(Guy Fawkes即主謀者)節及11月5日節不但在教堂中有慎重的儀式,而在街道旁亦有平民化的儀節,即最惡神秘氣的人亦能盡情參加。自此而後,反羅馬的情感復一發而不可收拾,終斯圖亞特混亂多變之世。它成為一常存的史因,有時且為舉足輕重的史因。 「火藥計劃」同謀者 英國頒布的排斥天主教會神職人員的法令使羅馬天主教會憤怒至極,於是決定在1605年11月5日國王與議員參加議會慶祝儀式時炸毀議會。後失敗。圖為主謀蓋伊·福克斯(Guy Fawkes)交代了他的同謀者,如圖所示。 戰備之不修 詹姆斯厭棄一切海陸戰備。在他衰老將死的數年中他固嘗任好動而有雄圖的巴京汗(Buckingham)去經營一切,但他自己始終厭棄兵事,他為英吉利諸王中之最主和平者。他喜用他的笏及筆,且以為兩者都勝過10萬軍。對於鋼器他尤有看見不得的害怕;這也許是因為他誕生之日,適為武裝暴徒突破他母親的晚餐聚會,並當她之面殺死里切奧後[8]3月的那日。詹姆斯不但本身不好戰爭,且因是一個十六七世紀的蘇格蘭人之故,他對於海權的重要也毫無所知。他是斯圖亞特王中惟一的完全忽略海軍者。 英人和西班牙的美洲 因為忽略海軍之故,他雖和西班牙媾和而不能盡收媾和的好果。在結束依利薩伯之戰的和約中,英國固為它的商人取得了和西班牙及其歐洲屬地間公然貿易之權,且限止了西班牙在它的港埠中任意查考英商的權力,但條約中於英人和西班牙美洲的貿易,及和被葡萄牙所把持的亞非兩洲的貿易則一語沒有提及。依利薩伯時英吉利海員的要求(claims),此坐視海軍不振的政府實無法堅持,不特它自己不去堅持,它且不容人民自動去維護。政府對於私船武裝劫掠之風轉盡力加以禁止。 處這種情境之下,英人和西班牙人及葡萄牙人的私戰雖仍繼續下去,但得不著政府的暗助或嘉許。在亞美利加印度(American Indies)方面,一班所謂「燻烤海賊」(「buccaneers」)[9]只消他們能窘西班牙而能維持英吉利的尊嚴,無論他們的行為如何非法,總可到處得到援助者及同情者,且更能於西印度群島及北美大陸建立殖民地。但他們不特專掠西班牙人,在斯圖亞特時的末期他們已由掘類克及剌里們的高尚傳習降而為提次(Teach)及黑旗海盜的下流劫賊行為。同時,南美的貿易在法律上至少是門戶不開放的,除了西班牙人以外,無人可以問津,雖則北美因掘類克的勝利,英人,法人及荷人在事實上是可以去居留的。 英人和葡萄牙的非洲及印度 在非洲及東印度的沿岸,當時猶臣服於西班牙王的葡萄牙人力想抵制詹姆斯一世的人民和土人通商;即和平恢復以後,葡人仍不許他們通商。東印度公司因令船隻一律武裝以應戰,柏斯特及丹吞(Thomas Best,Nicholas Downton)兩艦長復殺敗葡萄牙人於近蘇拉特(Surat)的海上。因此英人和亞洲土人間的貿易轉可比和有兵守護的西班牙美洲殖民地之沿岸居民間的貿易為繁盛而有規則。 於抵禦東方的葡萄牙人時,英荷兩國的商人為聲氣互通的盟好。但除此而外,兩抗議國的經商人民恆彼此仇視;葡萄牙人在東方海洋中之勢力不振後,英荷商人間的仇視亦更甚。當詹姆斯及查理一世之時,荷蘭東印度公司商人的富力比英公司商人的為大。當時荷蘭適處最安全的時期,西班牙侵吞的危險已成過去,而法蘭西欺壓的危險尚屬未來,故雖蕞爾小國,而富強驚人,科學藝術居世界之首,且為海上的主人翁。荷蘭人成為人類的運貨者;然他們的貿易愈盛,則英人愈形見絀,依利薩伯時英人所開發的俄羅斯貿易也被他們所奪去。他們更隨處捕魚,即本為英人捕魚的地方,他們亦敢有喧賓奪主的行為。他們復驅逐錫蘭島及麻剌甲海中丁香群島的葡萄牙人。在1623年他們復屠戮群島的英人於安波衣拿(Am-boyna)。詹姆斯竟無法可施,直到克倫威爾當國時英人始能強迫荷人賠償一代以前的恥辱及損失。 英吉利東印度公司被逐於丁香群島而後,改向印度大陸進行。在詹姆斯一世時,它已在蘇拉特地方設立一個貿易場所,在查理一世時更於瑪德拉斯(Madras)建立了聖喬治要塞(Fort St. George),而在孟買設立了其他的貿易場。不列顛之統治印度蓋即起於這種微末的商市。惟這班東印度的商人自始即非「搖筆者」流;他們嘗在本地君侯的廟堂中以外交手段來破壞葡萄牙人的壟斷,又能在大海上用列炮來轟毀他們的船隻。 詹姆斯之忽視海軍 同時詹姆斯則將王家海軍向爭的利權逐一放棄。在英吉利領海中外國的船艦可不復向英旗致敬禮。來自北非巴巴利沿岸的海盜可自由在海峽中掠劫而不虞有任何的懲創。詹姆斯對於荷蘭人及西班牙人虐待英人的抗議則被兩國嗤之以鼻。為緩和西班牙大使的咆哮起見,詹姆斯復把剌里斬首。我們雖仍為航海的群社,但我們失海權國的地位者幾有30年之久。 詹姆斯忽略海軍之又一結果為商人及航海者之怨恨斯圖亞特王朝;渡海人民濃厚的抗議情感更增加他們對於王室的惡感。依利薩伯在海上及對付西班牙的傳習新君竟棄之不問,這當然足以使上列的人民憤慨萬分。查理一世固嘗撥非法的船稅以重建他父親所忽略的海軍,然仍不能挽回人民已失之感情或改善人民已有的惡感。在緊急之時,查理所造之船竟會造反而加入亂黨,而英吉利的諸海港在第一次的內戰時竟瞻倫敦及眾院的馬首而隨同作亂。剌里的英靈竟緊隨斯圖亞特王室而逼之登斷頭台。[10] 卅年之戰 詹姆斯和平政策之無力因卅年之戰(The Thirty Years』 War)的爆發而益顯。因為他忽視戰艦之故,他的和平外交雖用意甚佳而絲毫不能生效。他既任英吉利的軍艦頹廢,他既無實力以阻止西班牙軍隊之通過海峽以至尼德蘭,他又烏能強西班牙或奧大利,法蘭西或葡萄牙以聽從他的調停? 公教大反動在腓力二世之時嘗一度被挫於英吉利及荷蘭。現又爆發的卅年之戰在根源上固可視為大反動之重又前進,不過今則奧大利為新的主角,而西班牙反退居於協贊的地位。波希米及萊因巴拉丁(Rhenish Palatinate)都被蹂躪,前者被奧大利的兵士,後者則被取道尼德蘭而來的西班牙兵士。兩地的抗議教也都因誅除而消滅。這兩地的君主非別人而即是詹姆斯一世的子婿,今則竟被逐出境。他的妻子依利薩伯及他們的嬰孩魯柏特及毛里士兩親王(Prince Rupert,Prince Maurice)所以從幼即開始他們長期流落的生活,不過母子的高才厚德卻始終不因流落而有所毀傷。[11]詹姆斯為求他們的復辟起見,竟不惜顏以求好於敵人;先則聽命於西班牙大使根多馬(Gondomar)而任他指示英吉利應采的政策,繼又提議和親,提議將他兒子查理和西班牙公主結婚。但詹姆斯儘管丟盡英國之臉,而依利薩伯等仍不得復位。 「三十年戰爭」一圖 查理的婚姻問題 西班牙的和親勢必產生西班牙的後裔及公教的國王來危害依利薩伯女王的基業,此為英吉利人民所熟知的。但老年的詹姆斯及幼年的查理當時正深中韋立哀茲(George Villiers)的迷惑,惟他的言是聽而計是從,而據他好動易變的幻想,則惟英西的和親方可使歐洲重獲和平。他們封他為巴京汗公,他們贊成他的提議。然而查理及他的幸臣雖親至馬得里斯,而結婚計劃終成畫餅,他們且須冒險逃出西班牙的京城以逃命。不得於西班牙王室後。查理轉而和篤信羅馬教法公主盎立厄塔馬立亞(Henrietta Maria)成婚。這個婚姻的危性僅次於和西班牙締婚的擬議;盎立厄塔馬立亞卒為英吉利許多紛亂的禍根,而尤其是斯圖亞特王室的災星。[12] 巴京汗之黷武 詹姆斯一世歿於1625年,但巴京汗的勢力則一仍舊貫;父死子繼,英吉利的形勢亦不變。和親西班牙計劃的笑話一若尚未足以饜巴京汗之欲,故他又繼之以軍事上的胡鬧。他以抗議教的英雄自命,故屢次派遣軍隊去歐洲作戰。然他絕未作若何的謀劃,而海陸軍亦絕無預備,結果是次次喪師辱國,貽笑外邦。這些絕無意識的遠征軍中,有幾次是為幫助剌羅舍爾的呼格諾徒而派出的。他以為大教臣黎塞留(Cardinal Richelieu)是隨便可以攻擊的。實則他如果攻擊萊茵以東法蘭西的公教敵人所主持的公教反動,則抗議教徒轉易伸首,而黎塞留欺壓呼格諾徒的行為轉可斂跡。他之徒然開罪於黎塞留又有何用?至於進襲西班牙的遠征軍亦一樣的失敗無成。 權利請願書 接二連三的輕舉妄動和不斷的敗績覆沒既降低王室的地位,復激起眾議院的反抗。戰事起後,國王嘗不得國會的同意而自行課稅,此外更有軍隊隨處駐紮,任意幽禁人民,及向平民執行軍法之舉。凡此種種,國會在有名的《權利請願書》(Petition of Right)中固皆目為違法者。查理為急需國會通過五種補助稅起見,不得不承認國會的要求。但《權利請願書》和《大憲章》一樣,兩者都是力爭其中所要求的權利的起首,而不是爭得權利的結束。 眾院當時雖尚無指令國王如何對外的權力,但已有阻礙戰事進行的力量。它本有的課稅的權力,它當然牢守而不肯放鬆。但軍隊它是無法管束的,故它不能不多方疑懼。如果國王可有任意徵稅之權,有如法蘭西及西班牙國王之所享,則對外的戰事及外交也許可以由舊日的不振一變而有成功的可能;但在這種情況之下,國內的國會豈不將就此完了? 在依利薩伯朝時眾院中尚有一班老練的樞密員做領袖,所以眾院常能為政府之助,但今則樞密員不復在眾院中領袖群倫,而組成眾院的紳士竟漸漸立於反抗政府的地位。他們因接近田土之故,所知本國的利害自較切於朝臣,然他們對於國外之事也一無所知,至於如何而可以援助國外的抗議教勢力,則更不知所措而常會岔事。執行的國王及課稅的國會既處於兩不相能的地位,而兩者又都昧於外交之事,軍隊既沒有,而王家海軍又大不如前之盛;英吉利當卅年之戰時之無足輕重亦固其宜。 國會處於反對地位 當巴京汗尚在布置援救剌羅塞爾的遠征軍時,他被一個清教狂徒所謀殺,一班民眾也不辨曲直而有得色。巴京汗之流血益使查理對於人民無好感;但他也逆知戰事之不能有成,因即放棄作戰計劃,而思以緊縮的政策來治理英國。國會是他所痛恨的,為求無需求助於國會起見,他轉願減省國用。1629年他和眾院的互哄,益足以堅他無需國會之心。是年眾院議員竟有強制議長坐於議長席中,不許作聲,而通過痛斥「教皇教派及阿民尼阿斯派(Arminianism)」及非法的噸稅鎊稅(是時人民的心目中兩者蓋有相連的關係)的有名決議之舉;自是而後,國會不再召集者歷11年之久。 厄里奧特 查理復推翻前代的成規,而蔑視國會議員的特權。在依利薩伯時議員在國會中的言論或行為在外向不負任何責任,但查理則因厄里奧特·約翰爵士及其友人發楞泰因及斯屈洛達(Valentine,Strode)在院中的行動,而把他們拘禁於倫敦塔中。厄里奧特始終認拘禁為違法,始終不肯屈服;他前所斥為非法者仍咬定為非法,不肯乞憐以邀釋放;他卒殉英吉利法律及自由而死於獄中。他的友人亦歷11年而不獲自由。查理對於厄里奧特極端刻薄,即他屍身亦不許屍屬攜歸卜葬於康華爾的故鄉。查理也許欲為舊友巴京汗出一口惡氣,故對於曾攻擊他幸臣的厄里奧特特別刻薄。但此僅為最寬原的解釋而已。無論如何解釋,無論在人性上是否可原,他的對於臣民的殘酷實是危險萬狀的一件事。他在此後的11年中將為獨裁的君主,如果這種脾氣可以時發,則人民更有何種安全之可言? 科克 查理於解散國會並免去一切敢於執法如山的法官而後,憲法上可以限制他行動的束縛可說完全無存。但英吉利通常法的神靈仍是專制王權的仇敵,而且經科克·愛德華爵士(Sir Edward Coke)的砥礪以後,它已成為國會的有力同盟。如果國會一日得以復活而克服國王的專制,則通常法的精神亦將隨而復活,且以之克服星室法院,高等委任法院,請求法院,威爾斯及北方事務院諸種特權法院。執行英吉利通常法法院的法律家對於這些執行特種法律且依照另一程序的特權法院所起職業上的妒忌心,自得了激昂倨傲的科克為領袖後,興奮達於極點;且因他之故,他們和眾院中的國會黨也聯絡一致。大部出於他的手筆而且可以表示他的主義之《權利請願書》本可視為兩種勢力——通常法的精神及國會的戒心——兩者聯合起來保護全國的人民防止專斷權力的一種運動。 相將以建立國會抵抗國王之基礎的兩人在人品上卻極不相類。厄力奧特為鄉間富裕紳士中最上等的代表,不招搖,不求自利,只為公眾利益時才奮發雄辯而不知畏縮。科克則為富有野心而向前挺進的法家,他好矜誇自得,在初時更好諛上驕下。當他1603年居詹姆斯一世的總檢察官的地位時他嘗極力攻擊被囚的剌里,他的媚君誣敵的精神蓋可與澤夫立茲(Jeffreys)[13]相抗衡。剌里本為西班牙的大敵,然而科克反責之曰「你的心是西班牙的,你本身是地獄中的一條毒蛇!」幸而在科克心目中比升官及權勢還重要者尚有一物存在,而此物即是通常法。為了通常法之故,他能不惜犧牲地位及天眷,由法院的長凳上退至下院的議場中,以和清教鄉紳聯合起來共衛英國的自由。 通常法 他和國王的爭論簡單說起來是這樣一回事:詹姆斯及查理和羅馬法的學者同樣說法,他們以為君主的意志即是法律的根源,而法官不過是培根所謂「王座下的獅子」,有以國王之意為言的責任。科克的見解則站在對方,他根據了英吉利通常法的精神,他以為法律有它自己獨立的存在,在人民之上,也在國王之上,而法官則有平允判斷不偏袒任何一方的義務。法律只有國會可以更改。援用羅馬法及武斷的程序的特權法院,他以為屬於外國的文明,而不是英吉利國法所能容的。 這兩種不同的法律系統間勢必有個此死彼活的惡戰,因為英國再不能如在推鐸爾時之同時受治於兩者。先挑釁者為查理,他把異已的法官革職而易以服從他的法家。經此一來,連通常法的法院亦似乎在接收特權的觀念。但最後的勝負則須長國會來決定。 英吉利通常法是中古留存下來的,而特權法院及對於羅馬法新增的尊敬則為推鐸爾時文藝復興的產物。[14]通常法家的以過去——英吉利的過去,非羅馬帝國的過去——為號召,所以他們屬於考古及歷史性質的理由,雖往往與史跡不符,而和歷來英吉利的傳習則尚大致相合。《科克論力特爾吞》(Coke on Littleton)及科克其他的律例,雖比佩因(Paine)及盧梭等的人權論為狹隘且缺少前進的意味,但兩半球的進步及自由的大廈,有了它們的支撐始得蓋造起來。 罕普登 國王及反對黨間法律上的爭端,其重要初不亞於財政或宗教上的爭端;而且在那個多訟的時期,它的意義為英吉利人民所通曉。因罕普登·約翰拒付船稅而發生的案件在國庫法院曾經充分的辯論,故人民亦得仔細的注意。人民對於法律案件的知識有非國王及他的顧問所能及料,判斷之得當與否不能逃人民的洞鑒。不利於罕普登的,且維持未得國會同意之船稅為合法稅的判決,雖得多數法官的贊同,而不能獲輿論的同情。但在短時期中,國王得利用這判決以徵收船稅,而重建作戰的海軍。船稅的目的固然可以欽佩,但英吉利海上的霸權決不能由已失民心的國王用這種辦法來恢復維持。所以在他的新政策中,查理不能不採絕不干涉外事的政策;卅年之戰可以歷經一切危機,而英國只有袖手旁觀,即遇有稍用海軍示威便可發生重大變化的機會,英國還是坐視。罕普登之拒納非法船稅為深具愛國性之舉動,亦可於航海人民及王家海軍日後之加入國會方面,得一明證。 和查理專斷政治時代有關的勞德及溫特渥司(Laud,Wentworth)兩人,無論在性格上抑在智識上,和巴京汗截然不同。 勞德 大主教勞德是一位偉大教士,但不習於政治,而性情尤不宜於政治;他之兼及政治之事實受當日教國間關係的強迫。他以建立盎格力干教社中的所謂高教社派而得後人的記憶,但歷史家的最關心處則在他的宗教政策的政治結果。當時的教社尚和全國民同一疆界,教社中這樣一個倒車的政策當然對於全國民有極端的重要及危險;實則它就是內戰的主要原因,因為激起武裝清教徒的反抗者就是它而非別的。它的著者勞德終亦死難於它所引起的反抗中。 勞德之誅除清教 如果我們可說詹姆斯一世因生為蘇格蘭人而不能善盡英王之責,我們也可說,勞德因曾為大學學員而不能善盡大主教之責。他之視廣袤的英吉利猶之他之對付牛津,但他不知治國難於治校,而趨全國長成之人於一端,初無強全校從同之簡易。牧區教堂中禮拜的儀式須常受主教的命令及視察,故視前益見繁重;而傳布福音之習及宣教講演則在教社中為絕對禁止之事。同時,教外有違國教的禮拜亦受進一步嚴厲的誅除。那幾年中清教徒之移往美洲可視為勞德弄得他們無法留居英國之一種測量,在英國愈不可住,則移往美洲者亦愈多。[15]當英吉利的清教派正在產生如克倫威爾,密爾吞,罕普登及庇姆等一班奇才異能之士的時候,清教徒竟因勞德的活動而不能安居,更不能自由信仰上帝。高教社派的盎格力干主義固已有它的學者及詩人,但它尚不能取得任何大部鄉紳的依附,至於平民則更不用說起。即如味內·愛德曼爵士,福克蘭及亥德(Sir Edmund Verney,Falkland,Hyde)輩,於必要時固能誓死以衛《祈禱書》者,但他們對於勞德及附他的一班過分忙碌之主教亦取反對的態度。 溫特沃斯爵士 查理一世的兩個主要顧問為溫特沃斯爵士(Sir Thomas Wentworth)——後來又做了第一代的斯塔福德公爵(Earl of Strafford)——和坎特伯雷(Canterbury)大主教威廉·勞德(William Laud,1573-1645)。前者在查理的時代中,要算是最有才能的政治家之一。後者作為反改革的教會政治家他是正統的,作為牛津大學的校長他又是一位改革家。 大教長(即勞德)的熱心不特引起當代最強烈的宗教感情來反抗他及國王,並激發向在英國有根的一種情感,一種反對僧侶干預鄰人生活的情感。從不疲乏且從不知審慎為何事,勞德既恢復了宗教法院舊日的活動,復常傳喚有勢的世俗人出席法院,而向僧侶答辯所犯之罪。宗教法院常帶公教主義的馬虎態度,故它們既不為謹嚴的清教徒所喜,又為生活浪漫的人所深惡;一般的世俗人方以為宗教改革已廢除僧侶的管束,故尤不願見宗教法院之重又活躍。同時主教們亦開始代貴族及平民而為國王的幸臣及邀寵的樞密員。在牧區中則鄉紳們深恨勞德派的僧侶之以對敵勢力自居。出版物的檢查是時尚在主教的手中,勞德則利用之以取締反對的言論。不論在何方面,英吉利人皆須敬謹站在勞德派僧侶所指定的輪廓內,不然禍變及干涉即隨之而來。簡言之中古僧侶操縱世俗人的惡現象誠有不日恢復之概:此固日後的圓頭及騎士兩黨皆所深惡而痛惜者。反僧侶的感情在1661年時固嘗視恢復的盎格力干教社為優於「聖徒政治」的教社,故前者大得民心;然在1640年時則此種感情實為清教徒反抗勞德包攬的一種助力。 當大主教正以繁瑣的嚴厲誅除清教徒之時,羅馬公教徒之誅除反因查理王法後之勢力日盛而中止。結果公教徒處處復起:人民亦有改依公教者,而在上等階級中為尤多。盎立厄達馬立亞的宗教流行朝中,靡然成風。同時,和羅馬教社誓不兩立的人民則相率逃往美洲者每年何止數千。如果這種情形長此繼續下去,依一般人民的推測起來,英吉利勢必將重隸羅馬的旗幟之下。勞德固不要這種樣的結果,但他沒有想出什麼補教的法子來,而在時人心目中他的地位遂亦日低一日。 王權神聖 高教社派在國中本居少數,但他們既想以權威來壓服國內的主要勢力,他們勢不能不和國王聯合一致,擁護他的獨裁,贊成他的不要國會政策。在世人看起來兩者亦成為一而二,二而一的東西。一方勞德派的僧侶公然傳講王權神聖及特權高於一切之旨。這是高教社派為國王作倀之處。那方,國王為扶助勞德派起見,亦不惜利用星室法院及高等委任法院的權力來剷除反對勞德的思想意見。在推鐸爾時甚得民心的星室法院至是因虐待普麟及利爾本(Prynne,Lilburne)之故為倫敦人所切齒痛恨。清教徒則益變成國會黨的中堅,而朝夕候著一種可使查理非召集國會不可的情形來到。他們的希望可以下述的感念表之: 門口那的機器 時時預備著盡力一推,推一次便得了。 兩派宗教分別以國王及國會為同盟。它們的聯合固為情勢所逼成,實在也是很自然的團契。因勞德所發揚的宗教中的崇拜權威性,和君主專制主義本有相互吸收之妙,而國家中的國會權力則和長老教及會眾教中教眾自治的精神又是異曲同工。在這兩種不同的教國派別之間,更有無數種流動的,且在未來的數年常可舉足輕重的,緩和意見存在著。 斯屈拉福德 日後被封為斯屈拉福德伯(Earl of Strafford)的溫特渥司·托瑪司本為眾議院中反抗巴京汗最力的議員之一,他痛心疾首於巴京汗的懦弱而又闖禍的政策。但他雖深知國王盲寵一二幸臣的危險,他在本心上亦不信一個500民選議員的議會會能統治一個廣大的王國。此外,他又富有個人的野心,他以為他自己治國之能力高出於國會及巴京汗兩者。他雖嘗為《權利請願書》之贊助人之一,但他的餘年竟盡力於它之破壞。他打算用當時黎塞留治法國之法及日後卑斯麥治德國之法來治英國。如果這位大人物。能和勞德同時為查理的大臣,一主政治而一主宗教,他也許可以養成強而有力的陸軍及僚吏來助成專制的局面。但溫特渥司之為查理的左右手蓋已在蘇格蘭人謀亂成功,而英吉利人開始覺得全國一致不滿之後。因此他不及造成助成專制的基礎,因沒有基礎,故查理的專制局面經不起第一次的認真抵抗,而大不列顛的各種自由亦卒獲保全。 斯屈拉福德在愛爾蘭的設施 在前此十年內溫特渥司嘗先後為北方事務院院長及愛爾蘭的大代表(Lord Deputy)。在這種副王式的任職他頗能表現他的行政長才;然同時亦極專制,他對於任何意見概置不理,而一切反對則嚴厲處置。這種方法他自稱為「徹底」,但旁人則稱之為虐暴。這樣一個不畏強御的政策,在愛爾蘭本可用作一種開明政策的工具,不幸他的政策只有經濟方面尚算開明,除此而外,他無往不開罪於人民,無論是公教徒或是抗議教徒。 當他來愛爾蘭從政之初,愛爾蘭的土人和英吉利的感情已經十分惡劣,一因他們的宗教受禁止,二因政府的土地政策把他們的土地漸歸不列顛的地主所有,而他們的生計日迫。詹姆斯朝偉大的厄耳斯忒墾殖地——此為英吉利駐防制中至今猶存的惟一部分——一方使倫敦人得在德黎(Deny)成一城市殖民地,一方則使數千勤苦耐勞的蘇格蘭長老教徒得以在愛爾蘭人被逐的地上成立無數的農莊。蘇格蘭人——他們一部分人的遠祖在古代蓋早已在愛爾蘭了[16]——實不列顛殖民中之最穩固者,因他們能自耕其地,而不僅如別種地主之專以剝削佃農為能事。 溫特渥司對於表同情於不列顛清教徒之厄耳斯忒抗議教徒固壓迫備至,危害有加,但對於愛爾蘭的公教徒亦不絲毫寬假。不特不稍寬假,他甚且在康諾德(Connaught)建立了新的墾殖地;土人在前時政府之下尚能有地者今亦須移交於新來的殖民者。他於臨走時雖嘗招募一愛爾蘭公教徒的軍隊以謀制服大不列顛,然這並不能解決愛爾蘭問題,也不比那世紀其他的政治家的辦法稍近於真正的解決。1641年愛爾蘭公教徒的叛亂實是溫特渥斯在愛爾蘭失敗的明證。那叛亂的本身就已十分慘痛,而其結果及流傳的印象則更惡劣。 勞德和溫特渥司是知交,也是盟友,且同心協力的謀樹立特權及特權法院於國會及通常法之上。勞德於擢升到坎忒布里的大位時嘗寫信給溫特渥司,說教社「太受通常法的形式之拘束」;他的朋友即回信道: 在我沒有看見我主翁的權力及偉大能超脫科克·愛德華爵士的律論及他的年報的網羅以外,而站在它們的上面以前,我決不能讓苟全地位的一類微末考慮來牽制我的行動。我希望閣下也有同樣的決心。我們應憑上帝的庇佑,勇往直前,而無所畏懼……閣下盡可以我的徹底為準則。 * * * [1] 譯者按,槐特和爾(Whitehall)為推鐸爾及斯圖亞特兩朝所居之宮。 [2] 見上第199頁,200頁。 [3] 譯者按,此為英蘇互爭之地,介於Sark及Esk兩河之間。 [4] 譯者按,在蘇格蘭的長老教中評議會亦為最高團體之一,但普通總在教侶會議(Assembly)之下。譯名恐不甚妥。 [5] 譯者按,High Church及Low Church本指盎格力干教社中極端及和平的兩種傾向;因意譯流弊滋多,故直譯為高教社及低教社。 [6] 原文為Jack,Tom,Will and Dick,即張三,李四,趙大,王二一班庶民可以藉民主的組織侵占王權之意。 [7] 譯者以違教譯Non-Conformity,表示雖不遵國教,而猶未離異之意;以異教譯Dissent,表示已和國教離異之意。 [8] 見上第375頁。 [9] 譯者按,buccan為燻烤魚肉之架,乃美洲土人食肉取皮之一法。但所謂「燻烤海賊」者乃指十七八世紀專劫西班牙人的海盜,已失燻烤的原意。 [10] 1618年剌里在韋斯敏斯忒宮內的廣場上受刑,該處距30年後查理受刑之處(槐特和爾前面)僅四分之一英哩。關於詹姆斯朝的海軍問題,及和西班牙的媾和可將Gardiner,History of England(1603—1642),Vol. I,pp.209—214和Corbett,Successors of Drake,Ch. VII,及England in the Mediterranean,Vol. I,及Callender,Naval Side of British History,Ch. VI,三書比較一讀。 [11] 詹姆斯一世的後裔如下: [12] 詹姆斯對他長子亨利(死於1612年)亦嘗有為娶一法蘭西公主的提議,但亨利告訴父親說,「他決不讓兩種宗教共睡一床。」如果他能長命,在卅年之戰中他或可在大陸上為一抗議教的亨利五世,而一變戰爭的形勢;在本國他或可採取得國會歡迎的政策,而使國會自願地處於國王勢力之下而不思反抗。 [13] 譯者按,為詹姆斯二世時英之法官,以苛酷俯順王意得名。 [14] 見上第313頁,314頁。 [15] 見下第492頁。 [16] 見上第67頁,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