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史 · 第三章 欽定的及國會的宗教改革

特里維廉 《英國史》
意見的龐雜 推鐸爾英吉利的民意尚不能分為旗幟鮮明,互不相容的公教抗議兩派。凡誤以當時公論已可截然分而為二者,決不能了解宗教改革迄依利薩伯末年所采的途徑。公論在當時,蓋尚在醞釀時期,而沒有確立。不但隨波逐流,與俗浮沉之徒老在改變意見,即篤信之士,亦不惜以今日之我攻昨日之我。能堅持一種教旨,而此教旨又可以滿足日後的舊教徒或新教徒所立的標準者很不多見。摩爾托瑪斯爵士本為攻擊宗教會團及它們所養成的迷信不遺餘力之人,但終則以身殉教皇權力無上之旨。伽地納及波涅(Gardiner,Bonner)兩主教在瑪利朝時本為著名的擁護教皇權力者,但對於亨利之和羅馬決裂曾力贊其成。即依利薩伯自己心中亦何嘗不願維持獨身不娶的僧侶,不過為時勢所趨,她不能不勉讓僧侶有家而已。至於民眾的意見,則顯然只關心於國王治安的保全,而於他的宗教政策轉不願多所置喙。 在北部及極西南之部,士民對於舊教的擁護頗具熱忱;他們所擁護的雖未必是教皇的管轄權,但他們對於寺院及舊宗教的形式確有深厚的感情。倫敦及附近則為改革派的根據地。推鐸爾倫敦和瓦爾瓦巴黎(Valois Paris)兩都人士對於僧侶及中古教社所持態度的不同,實可為宗教改革在英法兩國有成有不成之一個有力解釋。[1] 反僧侶主義 但是改革派,無論在倫敦或在別地,也並不盡受抗議主義的感化,或科勒特及其友人的激動。他們要亦受一種熱烈情感的支配,這種情感我們不妨以反僧侶三字形容。反僧侶主義在一部分人心目中,每變成劫掠教社以利家屬的一種貪得的欲望;但在另一部分人心目中,它是一種合乎理性,篤實正當的憎惡,憎惡僧侶之享有種種權利及特權。僧侶在此時仍有以種種方法勒索錢帛之權,仍可替全體人民在宗教法院中判斷一切關於教旨及道德的問題,雖則當時的世俗人民已有自動思想,並替自己出主意的能力。就宗教而論,中古社會之變成近代社會本不外乎兩事;一為僧侶權力的削減,二為世俗人的高升。而此兩事的成功,其先為團體的,且須賴國家之力;厥後則為各個的,只憑個人所享的信仰自由。推鐸爾時所發動的即為上述兩種運動中的第一種,即為國家克制教社之運動;然而此運動固不僅是抗議主義的,而且也是反僧侶主義的。 亨利八世一面火焚抗議教徒,一面又斬公教徒之反對反僧侶革命者。這種政策,在今日視之固似撲朔迷離而不可解,然在當日則甚得英人的讚許。在他一朝混雜的聲浪中,最有力的音調,實為公教而兼民族主義的反僧侶主義。僧侶應反對,國家應愛護,但教旨則盡可沿公教之舊;此實為當代最流行的意見,且深合亨利的衷曲。直到亨利死後,受國內外的情況的驅使,英吉利的反僧侶主義者及民族主義者,始不得不勉認邏輯的結論,而和抗議教徒聯合起來,以御公教的反動。到了依利薩伯時,這班人自己且漸成為抗議教的信徒。 法意自18世紀福耳特爾(Voltaire)的時期以來,反僧侶主義,常為一個或幾個政黨的口號,但英國則並不需要反僧侶的政黨永久存在著。僧侶操縱為英人所憎惡,而宗教則為英人所尊崇。憎惡及尊崇兩者在英吉利都比在歐洲任何部分為普遍,但在宗教改革以後之英吉利教社及教派中,兩者都已得充分的滿足。反僧侶主義的精種,有時助英吉利教以抵抗羅馬教徒及清教徒之把持性之謀主持人類的生活,有時則聯非國教者以敵國教僧侶的妄自尊大,它並不獨立成一勢力。但當亨利八世正在把教皇及中古教社的權力加以摧折之時,反僧侶主義,曾一度的獨立於公教及抗議教之外,而自成一種勢力;在千鈞一髮的幾年中,它且為三種勢力中之最有力者。 路德之教 亨利和教皇決裂以前,先有路德所領導的德意志宗教改革。路德的活動,在有幾年內幾把羅馬的尊嚴消滅淨盡,幾使羅馬不復能成為宗教權力的中心。1527年聖城更被德意志皇及西班牙王查理五世的軍隊所洗劫。德意志的異端者及西班牙的公教徒,爭相劫掠教堂,姦淫尼僧,且圍困教皇及其大教臣於聖安琪羅堡塞(Castle of St. Angelo)。同時一個羅馬公教徒更致書於查理五世: 羅馬教廷的腐敗失政已達極點,故人人以為此次之禍乃由天召。有人並以為聖廷不應再設於羅馬,否則法王或會另立教主於法蘭西王國境內,而不聽上述聖廷的命令,英王及其他君主也會有相類的行動。 如果英國不欲利用歐洲的公論以和羅馬分裂則已,如欲利用,則路德反叛羅馬遭劫後的一代,實為最可利用之時。 劍橋改革家 路德派的教義一經在威丁堡(Wittenberg)宣布後,在英國即成為一種勢力,雖國家及教社仍加以禁止。它們(教義)立時把羅拉特派吸收入抗議教之運動中。但它們對於治新學之人,則有兩種不同的影響:有些,一躍而加入較徹底的新運動,尤其是年輕者流;有的則退縮不前,而漸漸覆信正派的教義,尤其是曾經介紹新文藝入英的老輩。伊拉斯莫斯既視抗議教為畏物,摩爾復著書加以駁斥。向日有功於新思潮的牛津亦趑趄不敢前進。獨有劍橋則於此時首露頭角,而於民族的運動中占重要地位。自1521起,劍橋的學生常聚會於該市的白馬酒肆(White Horse Tavern)[2]中以討論路德的教條。時人替這酒肆起了一個諢名,叫做「德意志」,而常至該肆的學者,則被叫做「德意志人」,雖則他們實是新英吉利的創設者。首以推鐸爾的英語譯耶教聖經的廷對爾及卡味對爾(Tyndale,Coverdale),創立禱告書的克籃麥(Cranmer),為民眾改革運動之靈魂的拉替麥俱為劍橋人士;日後的大教士和殉道者中亦很多為劍橋人士。 克籃麥 拉替麥及克籃麥可代表日後改良英吉利教社的兩方面,前者代表他的義勇性,而後者他的沉著性。拉替麥於宗教各爭點,其大無畏的精神不弱於路德,而於社會各問題及當世俗權力之面其畏怯之態又遠無路德之甚。克籃麥的素性本較溫和而謹慎,故對於知識上的爭端,向不急急於抉擇方向,必審慮再三,遲疑數四,而後有肯定的見解,或不易的信仰;但他有時亦會毅然的,興奮的以庇翼他所熟思而後生的主見,好比膽怯的婦人為保護她的兒女起見,有時亦會奮不顧身,不知所懼。拉替麥及克籃麥都能取到亨利的崇敬,不過前者的見解太過於徹底,故久後不復能和亨利的目的相容,而後者則天眷永隆,亨利的恩愛及政策儘管時有劇變,武爾塞,摩爾,克倫威爾以及其他許多婦女男子儘管為他所犧牲,而克籃麥則終始得寵,歷久不變。他且為亨利臨終時惟一的友好親信:此凶酷自信的國王臨死時猶聞囈囈作篤信上帝之言,而其手則安置在此溫柔的,迷惘的,英吉利教的創業者之手中。如有人能正確的解釋此幕神情的內里意義,他殆可知曉不少人性的奇異及矛盾之處。 離婚案 但亨利在生前尚有許多事要做。在洗劫羅馬的那年亨利年已三十有六;他的知識雖發展極遲,但此時則已充分成熟。他的精力本大過常人,故幼年時常借狩獵等等自娛,但今則不能不借政治以資發泄。簡言之,他已到了親知政事的年齡,而武爾塞則不能不走。而且他和他的全體人民對於此開釁於外,獲咎於內的大教臣都生了厭惡之念。即使沒有離婚案發生,他的被棄殆亦為目前之事。 離婚案為與羅馬決裂,——數百年來早在漸次形成的決裂——的近因,然嚴格說起來,他不是一個「離婚」問題。嚴格說起來,這是亨利曾否和亞拉剛的喀衰鄰正式結過婚的問題,因為他的長兄亞叟爾嘗為她的丈夫。依例不能再醮於夫弟。前任的教皇本許過她再嫁亨利,但亨利今則請教皇克雷門特七世(Clement Ⅶ)宣告他們的婚約無效,而亨利尚為一未婚的壯男子。亨利願娶部林·安(Anne Boleyn)。當時及前後數百年內的君主本多私婦,輿論不以為怪,而君主本身亦習為常事;亨利如無求子之念,則亦當可以安為私婦而遂滿足。但亨利望子之心甚切,有一合法的王子,才可以繼承王位,統攬大政,而不虞有所爭奪。喀衰鄰年事已高,再不能生子,而瑪利公主為他們惟一的子女。英吉利向未有過臨朝的王后,如以女王承位,即不引起繼承之戰,亦難免不受制於偶後的外國君王。 教皇之拒絕解放亨利的婚約,並不由於宗教或道德的觀念。不久以前他方允准亨利之姊,蘇格蘭後,瑪加勒特的離婚,離婚的理由比亨利更不充分。他的前任也曾准路易十二世等一班君主的離婚,離婚的理由也完全是為國家的方便。但他決不能開亨利以方便之門,因為自羅馬洗劫而後,他受制於查理五世,而查理則為喀衰鄰的內侄且有力的保護者。所以教皇的世俗權力,非但不能助他獲得自由,反而限他於一種卑下的地位,把他捲入塵世俗事之旋渦而不能自振。因為他也是一個義大利君主,所以他不能不敷衍義大利事實上的主人(即查理)。 自亨利看起來,英吉利利益之須直接受制於羅馬教皇,而間接受制於德意志皇,為不可忍之事。當他因婚事無法解決而盛怒之際,他也見到許多英人早已見到的結論,即英吉利而欲為一個國家,則它必須否認由列強及敵國所操縱的教權。英吉利民族主義的精神,自不蘭他基奈時以來本日有進益,至於今日則羽翼已成,於是英人更不能不自問,何以他們定須受外來法律的限制?何以於宗教及婚姻之律,定須請示國外?何以不就商本國的教士?何以不徑由本國的國會? 武爾塞之不能為亨利取得羅馬對於「離婚」的許可結束了他的運命。他雖死於失寵之時,然他之早日善終已是萬幸,不然他或不免先其他的貴人而嘗試斷頭台的滋味。克籃麥則旁徵博引的以證明「離婚」之正當,及英吉利之有自決權,他因此得國王的寵幸,且一躍而為坎忒布里的大主教。大主教而不臣事教皇者,他實為第一人。但亨利另需一個較粗莽的,較少受良心的限制之臣僚作左右手,此人則亨利得之克倫威爾托瑪斯。亦反教皇,亦反僧侶,亦英吉利教,亦伊拉斯莫斯派的大革命於是竟乘巨浪而長沖直入,一舉而成。在革命的進程之中,殘酷失平之事自然難免,然那一個社會革命,無論主動者是一個人或是一群人,能免這些? 阿拉貢的凱瑟琳像 早在1527年,亨利八世就開始設法解除和凱瑟琳(1485—1536)的婚姻。雖然亨利八世已於1533年再婚,凱瑟琳卻從不接受自己的這種處境,她反對繼承法(the Act of Succession),該法案宣布她與亨利的女兒為私生子。 人民對離婚案的態度 英吉利人民對於這問題的態度又如何呢?通常的英人總討厭教皇干涉英國國內之事,他的祖先早有這種觀念,於今則更甚,故他很贊成亨利之把這個問題痛快解決一下。英吉利的民族主義已達長成的時期,他決不能仍讓遠處千哩以外,中隔高山大海,動以義大利的,西班牙的,帝國的,有時或以法蘭西的,但從不以英吉利的標準及利益來判斷英國問題的羅馬教庭,干預國家大事。但在又一方說起來,平民總表同情於無瑕無疵,備嘗艱苦的喀衰鄰及其女兒瑪利(即倫敦的平民亦是如此)。部林·安則不齒於人口。私姘婦而欲為正式婦,為正式婦而又須損及別人的利益,本不易得世人的同情,而況安本輕佻不淑,本沒足以一反物議的性質及德行。 自左而右分別為亨利八世的六位妻子 人民對改革的態度 但「離婚」問題的政治及宗教方面不久即掩沒私人方面,故改革一發動後,人民的贊助亨利亦日見顯明。在大革命中,在解放英吉利的教社國家,解除羅馬束縛,封閉勢及全世的寺僧及行腳僧之會團,減削僧侶的權力特權的大革命中,亨利深得倫敦及南方的助力。不順輿情的離婚政策實包含著深合輿情的決裂政策;而和羅馬的決裂又包含著國內的反僧侶革命;反僧侶革命則又深得國內勢力最強盛者的協贊。此時亨利及其人民俱尚不信這種變動發生而後,抗議教的容納為必然應有的結果。當時尚為富於誅除異己性的公教派的反僧侶主義時代;當時情形的不倫不類和亨利之為人如出一轍,有人且說情形的可怕和亨利之可怕亦出一轍。但在當時,這個奇特可怕的政策卻深得人民的同情,所得的且比任何多合些邏輯的或多有些慈悲的政策所能得的為多。亨利之把可敬的摩爾·托瑪斯爵士送上斷頭台(因為他反對否認教皇權力),把可憐的抗議教徒送上火刑具(因為他們不認聖餐酒食能化體血之說「Transubstantiation」),固足以使深信容忍異教為近代社會的基礎之近人聞而發指,但影響於當代人的情感者則迥異。他們對於被犧牲者,固然也不乏憐惜之心,但對於政府之能毅然運用傳自遠代,未經疑問的,誅除異己之習慣,以保持教社及國家之治安,尤深致其欽敬之意。 推鐸爾時的尊王主義,至這數年內而登峰造極,國王的意志,國人即視為公共的益利。這種無理性的崇拜,對於亨利的性格發生極不好的影響;因得國人的崇拜之故,他的自私心幾變成一種病症。幸而這種病症只害了他的心,沒有害了他的腦,使他不仁,但沒有使他昏憒。在強有力的國王之下,尊王主義的一個結果,是使英吉利得以大變其法而不需內戰,雖則亨利並無軍隊足供驅使,足供維持治安之用。勇士的血固然也有枉流者,但並不如法蘭西,荷蘭,及德意志諸國在宗教戰爭時之須流血成渠。 僧侶對改革的態度 亨利所藉以執行欽定的宗教改革之工具為國會,而非教侶大會(Convocation)。教侶大會是無可利用的:坎忒布里及約克的教侶會議,只有僧侶可出席,而世俗人無代表,要利用他們來承認反僧侶革命,正如與虎謀皮一樣的難。中古的教社純是僧侶的組織,教社以外的世俗人如欲表示他們的意見只有經由國會,而不能經由教侶大會。 兩省[3]中的教侶大會因恐被按《助長教權法》治罪,始肯默認國會的改革。但我們切勿以為世俗僧侶的全體不贊成所有的變動,所有以強力執行的變動。他們對於寺僧及行腳僧初沒有好感可言。他們深恨教皇之勒取首年教俸(Annates)及其他陋規。有好多人且在教侶大會中公然承認,僧侶的特惠,教堂寺院之容庇逃犯,以及宗教法院的種種積弊,確有改良的必要。除此而外,更有一派教士,且主張較徹底的改革,如克籃麥及拉替麥之流。他們為數雖少,但日有增加。從這派人中亨利選任了好幾個做主教。 英吉利僧侶所采的態度誠不能謂為有英武不屈之氣,但卻比狂信陳義,提倡內戰,以保不合潮流的特權的僧侶之態度要愛國些,要有用些,在道德上也要說得過去些。因為他們能勉強容納他們所不願容納的事物,他們卻救了英國,卻免了英國捲入宗教戰爭的逆運。他們不久便恢復他們早已失卻的地位;他們在新制度之下重又為舉國所愛戴。 脫離了教皇的羈絆也許是一件好事,又須受國王的羈絆則不見會一樣的好。但僧侶除此二者而外,別無第三者可供選擇。所以教侶大會低首下心的承認亨利為英國的教社的最高首領,但同時又有意加了「在基督的法律所許範圍以內」數字——這富有彈性而在後幾年中意義幾經伸張的數字。[4]經此手續,僧侶們正式和教皇離異,而以英吉利國家的權力為代。但除此而外,不久即有世俗人的革命,亨利尚須於教侶大會外另覓工具。這個工具他得之於國會。 國會與改革 宗教改革有倍增國會的重要之結果。在此以前國會雖為立法機關,但其司法的職務幾不亞於立法,且在亨利七世及武爾塞之下,它的地位日在下沉。如果英國的歷史永為歐洲的歷史的一分支,而不另闢途徑,則國會的地位殆會繼續下沉,直至如法蘭西及西班牙的中古等級會議一般的無聲無臭而後止。所幸亨利八世開了一條新路。 「宗教改革國會」 (The Reformation Parliament)並不是由一派包辦的,實則也無須包辦。宗教改革的諸種立法,如和羅馬決裂的善後,寺院的封閉,國高於教的確立等等,皆先經樞密院擬定,然後經兩院的討論及通過。改革國會的會期甚長,和前此的適相反;它一連存在了七年,開了八屆會議。從這長期的集會中,議員得有增進連續的經驗的機會,而近代眾議員之所以能為治理之重要工具,蓋亦深得力於當時議員之通曉一切。在亨利的幾個國會中,辯論總可算是自由;至少關於國王願交兩院處理的問題。他懂得真正的批評及討論的價值。關於大政方針他固絕不放任,但在那時代的形勢及國王的大政計劃之下,在大體上國會本無和國王不諧的場合。然而即在亨利之世,政府所希望成立的法案被眾院否決者仍有幾個,修正者則為數且更多。 國王在國會 世人都信路易十四曾為「朕即是國」之言,他的行為誠足使我們相信他在這樣想法。亨利的權威是屬於別一種的,他自己也早早承認此點。在1543年,當他在認可議員們得享不受逮捕之權時,他告眾院道: 我們的法官告訴我們,我們王室的權力從無如現時在國會中之高;在國會中,我們是首領,而你們是會員,兩者聯合便組成一個的政治團體。 「國王在國會」不久真的變成最高的權力機關。教社及國家的基本法素向在國王或國會的權力以外,素向非他或它之所能變動,但今則國會竟以相關的,一貫的幾種條文法把教國舊有的基本大法改革一新。在此新環境之下,「國王在國會」的權力誠不止倍增而已,他(「國王在國會」)已成了「萬能的」(「omnicompetent」),在英吉利國境以內,他可以制定任何種的法律。 國會,尤其是眾院,在國家中的地位雖日見升高,但仍受國王的指揮。「改革國會」及隨後的「易馭國會」(「Tractable Parliament」)似乎太過於崇拜英吉利的新教皇一國王的英威,似乎太過於惟命是聽;1534年的《叛逆法》亦似乎誅求過甚,即忠君愛國之人民的安全亦因而失所保障。而且在亨利八世及克倫威爾的手中此法亦非備而不用者。幸而當愛德華六世的初年,當酷好自由的索美塞特為護政大臣(protector),時此法即被取消,而國王及國會間的關係,又重躋於慣常的推鐸爾水平線上。 寺院的解散及已定利益 欽定的,但由國會執行的,宗教改革之所以能樹立在已定利益(vested interest)[5]的基礎之上,多半蓋由於寺僧及行腳僧的會團之封閉,及它們財產之世俗化。亨利八世把沒收的寺田之大部售與貴族,朝臣,公吏,及商人,而這班人則又立即轉售於較微的人員。[6]商人階級中復有組織營業公司以買賣地產,貿遷取利者。大半因有這種的交易,所以教皇派的反動在瑪利朝開始時,鄉紳階級中的營地產者即側目而視,勢不兩立。大多的寺院或則早已夷為采地府,或則正在變成采地府(指地權之移轉而言),鄉紳們當然不願見其復為寺院。這類的人雖從無被焚之厄,或成殉道者,但他們至少知道援助抗議教士——自願為上帝服務而不求報酬的抗議教士——之為得計。 地權的移轉 在那時候,田地即是權力,有田者對於田中的住戶是有一種直接的權力的。宗教改革決不能在寺田的租戶中發展,田主也決不會讓租戶信從改革。但各邑之土地一旦由忠於教皇,忠於舊宗教的會社手中,而入於信仰不同,思想維新的世俗人手中,政府一旦甘冒不韙,而將寺產沒收,世俗人亦不畏神怒,而將寺產收買之後,田主對於租戶的影響適和前時相反。在倫敦市中向作教堂等用而又位居衝要,價值連城的舊址,以及屬於教社的貴重房產,一大部分亦入於世俗人之手,於是都城內日在膨脹的抗議教,反僧侶主義,及商業主義亦去了物質上的最後障礙。在倫敦如是,在別的城市中其現象亦無稍異。在牛津劍橋兩處,寺僧及行腳僧向甚眾多,且為抵抗新學的中堅分子。他們被肅清而後,兩大學的學生數驟然銳減,一時頗引起拉替麥的驚惶,但不久而後,學生中紳士子弟之成分大增,而總數亦隨而增加。來自此新階級的世俗學生們,輒視大學為進入仕途之階。塞西爾及倍根兩姓之人,皆藉大學的訓練而獲得治國的本領,他們更養成智識上種種新的理想;我們敢說,如果牛津劍橋依舊在僧士的領導之下,則此種理想絕少生根的可能。 然而寺田在實際上之分配法,實為對於教育的一大罪孽。以情理言之,寺院及祈唱堂的財富,應用於新校的設立及舊校的擴張。在舊時,祈唱堂類皆附設學校,而寺院亦有附設者。以充公的寺產,及在亨利末年,愛德華六世初年被沒充公的堂產,繼續用於教育,似為最允當不過之事。而且以教產辦學之先例,武爾塞即已樹立過;他嘗利用他所封閉的教會教團的財產以建立他的大教臣書院(Cardinal College),即日後所稱為基督書院(Christ College)者。1496年劍橋新設立的耶穌書院(Jesus College),亦以一個因醜事被封的尼庵財產為基金。然而亨利則並不紹述上述的先例,他僅設立了劍橋的屈鱗尼替書院。該院盛大的基業大半固來自充公的寺產,但該院數百年來的成就,益使我們不能為亨利曲恕;如果亨利能高瞻遠矚,把所有的寺堂產業用之於教育,則英國於工業革命之前,殆早已能成為一個有教育的平民政治,殆能把那個重大的變動導入於較高貴,較仁慈的路徑上去,而避免了現代許多的社會紛亂。但在當時濁世的潮流之中,要以寺堂產業盡用之於有利公共的事業,正如一個美夢,只可夢想,而不可實現,在英吉利如是,在蘇格蘭亦如是。國庫此時甚為空虛,而朝臣的又貪得無厭,胡亂把田產出售於私人似為最自然的辦法。 寺院的管業 寺僧們負債極大,他們並不是善管業產者。他們和佃戶的關係,以常例而論,既不大優,亦不大劣於世俗地主。會社之為地主者,其政策往往偏向保守,換言之,它們管業的效率不高,但對人則不至過於苛刻。寺院的政策蓋無異於別的會社。但也有好多例外。當時許多的寺院田地已經圈圍起來,因此而發生戶口減少之事亦不罕見。蘭格蘭(Langland)主教在1526年曾謂有許多寺院「其欺凌佃戶(「Excoriant firmarios suos」)比世俗人更烈」。寺院解散之頃,因有人在做地產投機事業,而沒收之地又時常易主之故,地價愈來愈高,而田租亦愈來愈貴,佃戶之命運亦愈來愈壞,然此亦不甚盡確。有些寺僧向不直接顧問田產,而以之長期租借於人,故地產雖易主,而佃戶仍可不變。 解散時的寺院生活 僧尼及依寺院的給養金或所貢衣食(「corrodies」)為生的世俗人,類皆來自貴族或富有之家。[7]寺院到了後代已不成為平民的或智識的勢力。它們的收入只極微小的一部分仍用於布施。編年紀在昔本為英吉利寺院著名的事業,但今則幾已絕筆,而又無別種智識上的活動足以繼起。自科勒特、摩爾及伊拉斯莫斯看起來,寺僧為愚昧主義者,而行腳僧則為利用愚民最卑下的迷信以自肥者。文藝復興時代的古學及聖經研究,寺院中幾沒有一人參加。寺僧親自作工之風今已無聞,而前得社會稱許,且從而勢力大增的刻苦生活今亦無人欣羨,無人身踐。有時寺庵中且發生穢事。但就大體而論,當寺院被解放時,僧尼所過之生活為幽閒舒適的生活,雖於四圍的社會鮮有益處,但也無大過失處。在解散前的幾世間,虔神奉教者的捐助已不流入於寺院,而輸將於祈唱堂或別的地方。寺僧的總數在300年間約減少1/4,在解散之時約在七千左右。即在和羅馬決裂的幾年前,正派的主教及大教臣也有主張封閉寺院,而開始為此種運動者。 以寺院的產業用之更合時宜的公共事業是很可以說得過去的,而且要和教皇永久決裂,則他的爪牙自亦不能不予解除。但根據於不充分的證據而入寺僧於罪,舞文弄法以殺格拉斯吞柏立的僧正及別的出家人而利其財產,出售地產於私人而聊以充實國庫:凡此種種則絕無回護的餘地。 人民對解散的態度 在林肯邑,約克邑,及封建和中古社會尚盛未衰的北陲諸郡中,寺僧及舊教仍為人民所愛戴。結果有所謂「奉神遊行」[8](Pilgrimage of Grace)的發生。亨利除了若干自由農民的衛隊以外,別無所謂軍隊。如果國內的別部亦隨之而變,而拒絕助他,則他只有改變方針,或立被推翻。幸而倫敦,南方,及米德蘭始終助他,風波亦旋即消滅。民眾這樣的態度是不足奇異的;遠在國王及士紳相聯而攻寺院以前,農民及市民已於1381年在聖奧爾班,在柏立聖愛德曼(Bury St. Edmunds),在其他地方揭竿而起過。 而且教社中的別部分亦不覺有起而援助出家人的必要。世俗的僧侶教世紀來向視寺僧及行腳僧為敵對者,後者曾奪了他們的什一之稅及教費,和他互爭教務,且不認他們主教的管轄權。當宗教改革將起之時,英國公教教社中,這兩部分人互相敵視之情初不亞於昔時,此後種種事變所取的途徑和這種劇烈的敵視,蓋有很密的關係。以四海為一家的僧人會團,既不能得世俗僧侶的援助,復不能得進步的世俗人的同情,則只有求助於羅馬,故一當英吉利民族主義勃興而欲成立一英吉利教社時,則他們只有就死。 主教及僧正地位的變遷 在那個教社中,主教所處的地位一如往昔,在形式上及法律上絕少更動。他們向來習慣為國王的臣僕而不常為教皇的臣僕,故要他們臣事國王而否認教皇甚易。我們要知柏克特不能代表中古英吉利的主教,尉坎的威廉[9]才可代表。他們做官得來的經驗,他們在國會及樞密院中的活動,以及國王和教社間爭端的調解:凡此俱足以助主教們以適應環境,而不致有格格不相入的苦痛。但僧正則大部分向不和國民的生活發生關係,出席國會者居極少數,參與寺院以外之事務者則更罕見。因此在近代的英吉利國家中主教之有地位,而僧正之無地位為十分自然之事。僧正在貴族院中本和主教並列,這班僧正消滅而後,貴族院中向居多數的宗教貴族降居少數。這亦為極有關係的變動。 迷信的解除 亨利,以教社的最高領袖的資格,更進一步而改革他臣民的宗教;和羅馬的分裂於是益加完全。宗教法(Canon Law)本為英國和仍奉教皇的歐洲間的智識交接點,但今則它的研習亦在禁止之列。[10]在純涉奉獻禱祀的方面,當時亦有極大的變動。在亨利乖戾易怒的老年時,竟把和易寬大的壯年時所受於牛津改革家的諸種理想,一一實行起來。實行這種理想很可斬除寺僧,行腳僧,及教皇派人對於群眾的麻醉力,所以他更樂於把它們實行。科勒特及伊拉斯莫斯所痛詆的遺物崇拜,影像崇拜,及赦狀發賣等等一類粗惡下流的民眾迷信及愚民騙術,皆被亨利利用王家的強力,嚴厲的加以禁止。全國各地髒穢的遺物皆一一消滅,顯聖的影像皆一一除卸,而囊所賴以欺騙民眾的粗劣西洋景皆一一拆穿給民眾諦視。所以當時的改革家互相走告道:「龍在倒了,巴比倫的柏兒(Bel of Babylon)已被毀無餘了」。[11]柏格特托瑪斯的神祀本為英吉利朝神者之主要中心,但今已一舉手而被封禁;在新時代之下世人亦不復諡柏寺特為「神聖的,降福的殉道者」,而貶之為「亡命法國,臣服羅馬主教,以謀顛覆祖國健全的法律的叛逆」。 英文聖書的廣播 同時,在大主教克籃麥的領導之下,激動民眾宗教性的一種新的方法漸在援用,克籃麥用英語起草新的禱告文,這種文字即被採納在下代通用的《禱告書》(Prayer Book)中。亨利則令大家朗誦英文的主的禱辭(Lord’s Prayer)十誡,及信條(Articles of Faith),全僧侶以是讀給會眾,令父兄以是讀給子弟。此外,他聽了克籃麥的建議,不但不干涉英文聖經的流通,並令牧區教堂各備一本。那個高貴的學者殉道者廷對爾,本有使工徒耕夫人手一本他所編譯的英文聖經之心愿,在亨利的末年,參酌廷對爾的本子,及紹述他而學問稍次的卡味對爾的本子而成的英文聖經,果然能普遍全國,雖販夫走卒亦不難了解。故英國的宗教改革雖初起為國會攻擊教社之享有田產,繼而為國王之劫掠寺田,但最後仍能有真正的宗教基礎,威克里夫渴望人民熟識聖經的夢,至今日而得成事實。當瑪利贊助舊教,肆行誅戮之時,改革之宗教仍有力量足以抵抗,多半蓋有賴於此。那時即鞋匠,縫工,及窮婦人輩亦已能了解宗教改革之為何事,故他們也能充新制度的擁護者。 亨利的末年 亨利為放火救火者。克來武茲的安(Anne of Cleves)的面目及歐陸情形的變化促進亨利的覺悟,使他瞭然於改革過甚或過速的危險。他的新婦極多,安為後來的一個,乃克倫威爾從反教皇的德意志招來者。安的可憎的面目令亨利生氣,而克倫威爾竟至梟首。《六信條法》(Act of Six Articles)則已於上年通過,凡不信酒食化血體之說,或否認附耳認罪(auricular confession)及僧侶不婚的需要者悉處死刑。倫敦且有人因在禮拜五食肉而被絞者。抗議教徒之被焚者更時有所聞,但既不聲張,也不操之太急,致社會不甚驚異。拉替麥終於去位,只克籃麥仍得為大主教。是時的政策蓋有些游移無定,但尚不能謂為在一反早年的政策。亨利第五太太豪厄德喀衰鄰(Catherine Howard)可說是部林安第二,雖和安的宗教不同(她為公教,而安為抗議教),但其過失及所遭的厄運,則固同安如出一轍。亨利的末一個太太帕·喀衰鄰(Catherine Parr)為運命最佳者,她死在亨利之後,她對於宗教政策有緩和的勢力,她傾向於改革派而極謹慎。 亨利的目的似乎在防止另有的變動,且使好論宗教之人民有所畏懼而不敢多說。關於宗教問題,國王已有終結的表示——至少在目前是終結的。際此之時,人民盡可熟讀聖經,而默思他們之所欲思。《六信條法》亦非不順輿情之法,因為當時大多數的人民,既非教皇派,又非抗議派,且無人相信異教之應容忍。但那個法律也沒有嚴格執行。亨利仍未和大多數臣民的思想欲望失了接觸,即在末年他仍沒有失卻臣民的忠心,他們仍助他同心抵禦外侮。當他將死之時,他似在籌思更進一步的改革,不幸天不假年,亨利遽奉惟一有權召他之人而去,故進一步計劃我們亦無所睹。 * * * [1] Pollard教授嘗謂:「推鐸爾的專制大半賴倫敦之能執全英的牛耳」,Davis女士亦謂:「英吉利的宗教改革史盡可從上述觀點出發而重寫一道。所有的變動幾全體發源或試行於此(指倫敦)」。亨利八世,依利薩伯及部格來(Burghley)之所以成功,而武爾塞,克倫威爾,索美塞特及瑪利之所以失敗,亦因一則不常攖倫敦之怒,且永不失其忠心,而一則常和倫敦不睦。」英王本無常備軍,故近在咫尺之倫敦及其一切寶藏,軍火,財力,人力,實有足以左右政策的力量。以上見她所著Tudor Studies,第287,288頁。此外,在16、17兩世紀時,除了牛津劍橋以外,倫敦實際上握有印刷機之專利;依利薩伯且曾禁止兩大學及倫敦以外之地進行任何印刷事業。 [2] 在那時候Tavern並不是卑下的地方,並不同今日所謂Public house一樣。士大夫常會於晚間帶同妻婦,取飲灑肆;大家蓋把酒肆當做最方便會見友好之所。從《溫錯的一群快樂婦人》中我們可知酒肆老闆,(「Mine host」)在社交生活中頗居重要的地位。 [3] 譯者按,英之教社,在管轄上分為兩省(Provinces),一為坎忒布里省,一為約克省,每省各有它的教侶大會。 [4] 在1534年國會所通過的《國王為教社最高的權力法》(Act of Supremacy)中,這個限制已經取消,故亨利的稱呼為「英國的教社,(即Anglicana Ecclesia)惟一在地上最高的首領」。 [5] 譯者按,Vested interest指已經完成,已經固定之法益,中文中尚無適當譯名。 [6] H. A. L. Fisher Political History of England,第496—499頁載有關於出售寺田的圖表,可以參閱。 [7] 關於此點參閱Savine教授的English Monasteries at the Dissolution第240—245頁及263—267頁。關於英吉利的尼庵參閱Power女士的Mediaeval English Nnneries(1922)。尼僧之數全英殆從不過於2000。關於窮民的救濟,見上第319—320頁。 [8] 見上第307頁注②。 [9] 見上第276頁。 [10] 宗教改革後,不特宗教法院之獨立性無存,即它們對於日常生活的管轄權亦視前大減。例如損害名譽之罪的訟案,向歸宗教法院受理,但在推鐸爾及斯圖亞特兩朝時,它們漸歸世俗法院。見Holdsworth的A History of English Law第三冊,第410—411頁。 [11] 譯者按,《舊約》全書中有Bel and Dragon一書者,乃Daniel一書的三附屬書之一,中述Daniel殺龍降Bel以破除邪教的故事。龍為巴比倫人所崇拜者,實即蛇蠍一類之物。Bel為地神,為巴比倫天,地,水三神之一;但又通作神講,因巴比倫文的Bel即等於L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