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史 · 第八章 國會的發達 玫瑰之戰
國王:愛德華三世,1327—1377;理查二世,1377—1399;亨利四世(郎卡斯忒),1399—1413;亨利五世,1413—422;亨利六世,1422—1461;愛德華四世(約克),1461—1483;愛德華五世,1483;理查三世,1483—1485。
國王、貴族,及眾院間相互的關係
自愛德華三世的即位到亨利六世的廢立,在那百數十年內兩院製成為英吉利國會固定的形式,近代的國會程序法亦於此時期內粗具規模。眾議院則於此時期內發展他的立法財政權力,有時且藉向貴族院彈劾大臣之舉而為監督行政機關的嘗試,他們的藉口是,欲求通過給養,須先解除冤苦。凡此種種前例皆足充斯圖亞特諸國會可以援引的前例。即左袒王室的諸法律家亦往往於此時期中搜尋可以佐證他們的立場的事例。
但終中古之世眾院尚不能有獨立的權力,或脫離他種勢力而自雄;眾院之能如在查理一世時代那樣的代表國中主要政治勢力,尚不能求諸於中古時代。中古的貴族及中古的僧侶處於國王及眾院兩者之間,而又站在兩者之上。眾院對於國事固有極大的勢力,但此勢力初不由於眾院本身,而由於他之能為貴族的工具。貴族的各派常互爭王位或謀操縱王室,眾院的協助亦為各派所必爭,眾院的勢力之不容蔑視者實緣於此。在愛德華三世的晚年,深得民心之黑王子及瑪治的伯(Earl of March)的一派人因得1367年的「好國會」[1]之助而得勝利,他們的仇敵則被糾彈;但次年的國會則又為干特的約翰的一派所把持。在理查二世一朝,眾院自己仍同樣的缺乏一定的政策,且仍不免投入貴族們所有意釀成的旋渦而為此方或那方的工具。到了下一世紀國會又想爭監督政府之權,但因時機尚未成熟之故,反促成玫瑰之戰及因此而生的貴族大紛亂。
推鐸爾時王權的大增是眾院自國王手中攫取政權的必經的階段,因如此才可扶植國家的機體而使之實力增厚,亦惟如此才可翦除貴族僧侶的勢力而使之和其他臣民等量齊觀。但所謂「混合」的英吉利政體,無論在形式上或在精神上,始終是連續一貫的,而沒有經過完全的中斷。任何變化我們都可以過程中的必要階段視之;它們都不是中斷。推鐸爾諸君中最有雄才大略的一位曾利用國會為改革教社及國家的工具;此種變動如果發生於郎卡斯忒代的所謂「國會」政治時,或且將被視為非國會權力之所能及。由此可見國會之為物實富有伸縮的餘地。英吉利政府之複雜的形式及自由的精神實有萬變動於連續之妙,而且自前一世紀以迄後一世紀只有進步而沒有退步。
國會的財政職務
百年之戰繼威爾斯及蘇格蘭諸戰之後,久戰之餘,國王再不能自食其力,支持下去。戰時費用浩繁,王室田產及法院之收入,封建稅,及其他的慣常賦稅合併起來,仍不能應付。所以大家都覺得國王應課收特殊的賦稅;課稅之法則國王亦深知不應和各個的城市郡邑或商人分頭計議,而應和他們的代表相遇於國會。在當時,羊毛貿易稅的舉辦為短時期抽收大宗稅項的最易辦法。因有通過這種賦稅之功,市民代表的重要頓長數倍,雖則當時他們實無干涉政治的野心,雖則他們如能不出席國會尚不願出席國會。市民代表和各邑武士是在韋斯敏斯忒寺僧的僧堂中並坐的,他們財政權限之增加自亦不能不連帶增加武士的財政及政治權限。
對外之戰的勝敗和眾院表決賦稅的權力有互相維繫的關係;在拉和格,布林亨及滑鐵盧[2](La Hogue,Blenheim,Waterloo)諸戰時固如是,在斯類斯,克勒西,及阿金庫爾諸戰時亦何莫不如是。要到了國王真將有取得法蘭西的王冕的可能時,眾院才著了慌,才有短時期的驚惶失措,甚且互問曰:如果英吉利的國王真的可安坐巴黎宮中而統治西歐,則英吉利的種種自由又將何托?幸而亨利五世的驟死,及阿克的準的起事救了英吉利憲法的運命。[3]
國會的司法職務
中古的英吉利國會不但是一個表決賦稅,制立法律的集會;它也是所謂「國會的高等法院」[4]。但它的司法職務不能盡和立法權限一一分別。在韋斯敏斯忒大堂操法律業的法家常把在鄰近開會的全國會議看做最高最大的法院,因此也樂於掖贊它的發育。治通常法的法家和國會議員的同盟在不蘭他基奈時蓋已可看得出來。
法律家和國會
能如法律家一般的尊重成例及程序為英吉利眾議院的特長。眾院自早即得此特長的助力;眾院生來即不僅為一個「辯論集會」,自早它就算國會的「高等法院」之一部,且具有法院應有的特權及謹嚴的儀式。因常得儕輩中法律家或鄰近的法律家之助,各邑武士學得了許多不可少的智識;最有用者莫如草案(「bills」)的仔細擬訂。這種草案經過表決便成法律,其效力之大非用意僅在解除痛苦的請願狀所可比擬。由訴願狀的呈請變為草案的提出似乎是亨利六世晚年的事。經此變動而後眾院對於須經國會通過的法律案之權力驟形增加,它甚且有了自行提議之權。如果沒有國內法界巨子的積極幫助,而且又是代有所聞的幫助,眾院決不能為立法的主要源流,也不能和科克,塞爾登,及索麥斯(Coke,Selden,Somers)那一世紀的王黨律師及王黨法官抗辯憲法問題。
從研習英吉利通常法的學者看起來,國王本身就是應服從法律的一個,而不是如《羅馬法典》及其學者所想像一個大權獨攬的君主;法律館和眾議院的早日聯合益使這種觀念得以有力。當理查二世被廢的關頭,國會曾正式的把他的蔑視法律的態度斷為他的罪過。他輕視法律,他說法律「在他自己腹中」,而且只有他有自由制定及自由改變之權。這個問題,到底他有否這種自由或權力,要待詹姆斯二世被革命所逐去時始得有肯定的答覆,但國會當不蘭他基奈理查被逐時所取的態度,我們未嘗不可視為一種初步的表示。
理查二世與詹姆斯二世的比較
這相隔幾三百年的兩次革命,在憲法問題上,有絕大的相似處,即在人的及偶然的方面也有多少的類似;所不同的,即1688年的變動牽涉到重大的宗教及國際問題,故不特在英史上即在歐史上亦占重要的地位,而理查和人民的爭端則沒有這種重大問題包含在內。在事發的三年以前,即最熟於政治情形之人,如非他也深知國王的本性,亦不能預言革命之將至,在1396年然,在1685年亦然。理查在1396年時,猶如詹姆斯之於1685年時,尚有相當的好譽及熱心的同黨;兩者雖則都曾有死仇,但那些仇人早已克服。理查雖性情暴烈,但因寵愛元配王后波希米亞的安(Anne of Bohemia)之故,亦頗能自持,故首十二年的政治很算不壞。但安死後,他似乎曾經過一種心理的變化,神經於以錯亂,判斷力亦於以失卻;正如衰老之年,驟得之權,及宗教上的狂熱會合起來把詹姆斯一下子變成一個惡人。
「理查二世的英格蘭騎士比賽」
這幅15世紀聖阿爾班的編年史中的插圖展示了一場「理查二世的英格蘭騎士比」。比賽在友好和榮譽的宗旨下充分展示了軍事技巧,但是死亡也常有發生。
三年的失政已足使兩王的舊友宿仇聯合起來作對。兩人的行徑是出於一轍的。兩人都驟然的公開暴虐起來;兩人都因委任私黨操縱國會失敗而不要國會;兩人都推翻一切法律;兩人都因沒收人民私產而動全國自由業主的公怒。「無勒德的理查」[5]根本上也不比往年被他所克服的諸位氣勢凌人的貴族更為殘暴。但以鹵莽而論,則詹姆斯的驅逐牛津馬格道楞(Magdalen)書院的生員猶不及理查的沒收此時尚未誓死反對他個人的郎卡斯忒家的產業之甚。理查不加思索的愚蠢行為,莎士比亞曾加以聲調鏗鏘的調笑:
任憑你想什麼:我們總拿到了
他的碗,他的貨,他的田,及他的錢鈔。[6]
郎克斯忒的亨利自外遄歸本國,以求恢復他父祖的產業時,全國竟簞食壺漿以迎;這亦同奧倫治的威廉來英時的情況相似。理查在危急關頭的倉皇失措,鑄成種種錯誤,又得不到任何人去幫他禦敵,亦宛如詹姆斯的無幸。國會之廢立理查亦根據於他之破壞國家法律。亨利之被立為王,半固由於承繼,半則由於國會的意旨;在此點亨利亦正和威廉相同,因為兩人都不屬王室的近支。
1399年的革命使國會兩院的地位比前更高,亦比前更固。他們不特廢了一個國王,——國會從前已強逼過愛德華二世讓位於其子,——此次他們更選立了一個嗣君。郎卡斯忒諸王和漢諾威諸王之得以君臨英國實都基於國會的名義,所以兩院的權力及特權他們勢必敬謹尊重。
福忒斯奎裁判長
因此之故15世紀及18世紀的政治理論家之都注重於王權之有限制,且他們之會把英人的自由和法人的奴狀相比,而自鳴得意,俱不足駭異。何甲斯(Hogarth),布拉克斯吞(Blackstone)及柏克(Burke)的同時人固以此為言;300年前的,而且也可以代表15世紀通常法法家的,裁判長福忒斯奎[7]的誇大語,其旨亦在於此。福忒斯奎的愛國心甚重,他雖目睹玫瑰之戰的慘痛,但他仍信英吉利為自由之邦。郎克斯忒黨在陶吞(Towton)失敗後,他被放逐在外。他即在外國著書以贊英吉利的憲法「英吉利的國王」,他說,「不能任意改變法律,因為他的統治人民之權不只是王室的,同時也是政治的」——即我們叫做「憲法的」。他又說,英吉利通常法的精神和通行別國的民法或羅馬法中「凡君主之所喜者即是法律」的理論不能相容。他又從他自己的見聞以比較英法人民的狀態。法國的平民為狀極苦,因為國王的兵士臣僚可以搶劫且侮辱;「在英吉利王國則不得屋中主人的允許或願意任何人都不能在那人的家裡逗留」。——易言之,英人的家宅即他的堡寨。
在玫瑰之戰方張的時候福忒斯奎猶能有上述的措辭,是很可奇異的。而且他自己也不是不知當時英吉利的弊病的。他細繹當時「無政府」的原因。他見到「國王一天有勢力太大的臣民,則國王的危險一日不除」。他主張君主應比前此豪強富足,貴族則應比前此微弱貧窮,國家才有出路。日後亨利七世所採取的政策他蓋已料到其大體。
國家統一性的確立
15世紀時互相爭哄而使英吉利紛亂無狀的貴族及依附他們的紳士至少亦能承認民族國家的統一的事實。他們決不敢再有沿襲封建習慣而獨霸一方的野心,猶如法蘭西貴族之所為,何況在法蘭西,自英吉利人全退後,路易十一世亦正在竭力克制貴族的專橫?英吉利的爭王位者其目的不在破壞王室的權力,而在操縱它,利用它。他們就連恢復今已作廢,但在愛德華一世舉行授權根據調查時曾經窩稜伯拔刀以護的私家法權或法院的思想也不稍存[8]。後期的貴族知如何可以在王家的法院中為所欲為,他們可以把郡中的陪審者,王家法官,及治安法官威脅利誘,威脅不行繼之以利誘,利誘不成繼之以威脅。往往犯法者即為執法之人,且在邑中嘗拜過王命。那時期的記錄中往往可發現極奇怪的事情;有一班鄉紳們一時可任維持國王的治安及執行《工人法》之責,又一時又可被控強盜,海盜,及殺人之罪;一時可高坐院中為法官,又一時又可入獄為囚犯。
國王貴族之互爭諮議院
低級紳士在鄉間作奸犯科之時,亦即他們的保護者及資助者諸大貴族互相爭奪以圖操縱名器權利所由來的中央政府之時。行政權所寄的諮議院即為他們的戰場。貴族們把國王的諮議院看做國家諸勢力——至少總可說是上等階級諸勢力——的代表機關,一種永久集會的國會而每個大貴族又可以有任意出席之權者。但從國王一方面看起來,則諮議院只是他個人的顧問機關,他可隨便請人加入,不限於貴族,而貴族也不必定被邀入。依這樣的一個觀念,國王而賢,則賢人及能人的政治可期;國王而不賢,則權操於幸臣之手而政治難免黑暗。
國王和貴族關於諮議院究應如何組織的觀念既不相同,紛爭自難倖免;在理查二世之時紛爭尤其是激烈。從某一種意義看起來,亨利四世和摩替麥,斯克洛普(Scrope)及諸拍息之戰亦起於同一問題,不過那些戰事更牽涉到威爾斯及北陲問題,及從不完全結束的朝代問題而已。[9]但國王及貴族單方的觀念從不能獲完全的勝利,此方的觀念從不能消滅彼方的觀念;兩種觀念都可憑依時代的需要而存在。在亨利六世沖阼的時候,諮議院始完全落入貴族之手。成年後,亨利因缺乏相當的能力及才具之故,仍不能像理查二世之親執政權。諸大貴族因爭握諮議院及宮內的大權之故,竟至互相殘殺,最後則釀成玫瑰之戰。
貴族之操縱鏈議院
亨利的無能形成國家的大亂;因為他沒有左右諮議院中各派的能力,諸大族的附庸遂得肆無忌憚的擾亂四鄉。國會本應力助國王以抑制諸貴族,以救國難,但它卻袖手旁觀。在亨利六世一朝,中古的眾議院本可說是達到了最高的發展,取到了憲法上最大的特權,但它卻不能利用所得之權以為國家謀福利。在國會與諮議院之間,一切齟齬都不能發生,因為兩者都在諸大貴族的肘腋之下,而所有的衝突則盡為諸大貴族間的衝突。
1430年的一個法律把自由民選舉各邑武士之權大加限制。前此凡有權提起訴訟案於邑法院的自由民皆有此權,今後則只限於有自業田產每年收入可過40先令之人。這即俗所謂40先令自業民的資格。這法律的文字直到了1832年的大改良時始有變更。在郎卡斯忒時代,自業田年可有40先令的收入者為極高的限制,後世貨幣不值錢後,此項資格才不算高。在1430年的法律初通過後的幾代內,誠如那法律本來的用意,凡次於低級紳士的自由民皆因限制而失卻選舉權;各郡選民之數愈少,則大貴族控制國會之權亦愈大。因此之故,國會之權盡增,國會政府之說盡發達,而受制於大貴族的眾議院轉不能維繫民心,亦不能得平民的讚許。貴族們則因能操縱眾院之故,於眾院權力之增加自無絲毫嫉妒之心。此種情形可和18世紀的相比擬。在18世紀眾院的威望亦在增加,但實則因選舉權操於貴族之手之故,眾院本身亦日趨為貴族的議會。
貴族的不守法
百年之戰結束,英吉利人完全自法撤回才有兩年,而玫瑰之戰(Wars of the Roses)即於聖奧爾班的街上發軔,這緊接的情形是極值得注意的。駐防軍及其他軍隊自大陸回來後,英國便充滿了慣於作戰,放蕩,劫掠,及任何劣行的武士及弓箭手。這些失業而帶餓的老兵本已作亂有餘,而私家雇用的「軍團」則尤富於作亂之可能。法蘭西之戰雖畢,但他們的僱主仍然豢養他們以供發展政治野心或侵掠鄰戶產業之用。[10]
百年之戰之有傷英吉利社會,不僅是一時的,而是長期的,不僅在戰事告終之際,且遠及於數代之後。戰事所養成的粗暴及無法無天的習慣在英吉利本國亦有蓬勃的長育。愛德華三世的諸國會嘗詆紳士及其家人的霸占別人田產,綁去女承繼人,及擾亂地方治安,為方興未艾的新罪惡。除了國外戰爭所引入的惡影響以外,威爾斯及蘇格蘭邊地的影響也不是良好的。邊地貴族如坐鎮威格摩堡寨的摩替麥及安尼克堡寨的拍息皆是窮兵黷武,而堅守封建習慣及精神之人,雖則在較文明的南部東部這種習慣及精神已早不存在。威爾斯及北部一帶在亨利四世時常為禍根所伏;即玫瑰之戰就大部分說起來也是威爾斯邊地貴族間之爭,因為他們同時都是英吉利大貴族,而和王室也有密切的戚屬關係。[11]
15世紀的英吉利社會本已進入於文明,所以無政府狀態復起時不但有凶暴的戰爭,且有法律上的狡詐。15世紀不特為焚劫的時代,亦為多訟的時代。史梯芬朝時的粗野男族無需於法家;但在亨利六世之時,凡蓄野心的貴人,或思起家立業的鄉紳無一不兼具法家及兵家的智識;論法則程序極熟,言兵則諳於圍城,攻堡,及突破有壕有牆的采地府之術。他們不但豢養了弓箭手,法律家及陪審者也是他們的門客。帕斯吞(Paston)族的書札可使後人熟知這班人的實況,而史蒂芬孫的布剌克雷爵士[12]則可以從小說中使我們明了這派人的生活。作奸犯科之人常為治安法官;最卑惡的罪過之犯者有時即為王家法官或居高位的貴人。貴族間的私戰有時規模可以極大,可以和朝代之爭相比擬。法斯托爾夫約翰爵士(Sir John Fastolf)的遺囑所引起的糾紛在1649年竟引起諾福克公(Duke of Norfolk)之大舉圍攻開斯忒堡寨(Caister Castle)。是役參加者3000人,歷時五星期;最後以大炮轟擊始獲奪取堡寨而了結戰事。我們尤應注意者,這個私家大戰即發生在素稱富饒且最安定的東盎格力亞。
法院的不守法
15世紀的英吉利猶如19世紀的愛爾蘭,陪審團皆難免被達官貴人所威脅。大人們有保護他們的私黨及門下客而不使受王家法院判處罪名的義務。英吉利法院是時已有十二陪審者須一致才能判罪的規則,所以把大人們的友好私黨定罪幾為不可能的事。邁德蘭以為當時不正當的寬弛所引起的不公平比不合法的嚴峻所引起的冤屈更甚。推鐸爾時令陪審者對諮議院負不正當的判決的責任之舉動雖和陪審制的自由精神不合,但在當時反被視為應有的改良者,正亦前世紀放任的流弊太甚之故。在玫瑰之戰開始時,一班好靜不好動的人民所受的苦痛可從下列三首草詩中尋繹出來:
在每個邑中盔甲雖已血塵不染,
但因政治不良故鄰居仍然互相交戰。
弱者流於溝壑之事我們固常見,
但強者仍然嗜斗無厭。
他們把你們一個一個的殺卻,
你即說半個不字,你也將被擊。
在你們的國中治安法官是沒有的,
敢於制服互殺者的法官是沒有的。
法律好比威爾須人的襪子,
依各人的腿之大小彎曲而選制;
所以大佬們也可把法律隨便倒置,
任意在腳下踐踏也所必至。
武士時代的凶暴
那時的社會早已脫離了封建的粗野,那時的上等階級於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種種技藝亦遠在今時之人之上;那麼在社會的最上層中究何以還發生不堪言狀的野蠻舉動呢?此其理可於社會史中的相反處求之。社會史中最富矛盾相反之處,而中古時代為尤甚。我們常視15世紀為武士時代,為俠義時代,為馬羅立·托瑪斯爵士(Sir Thomas Malory)著《死難的亞叟爾》(「Morte Arthur」)時代;近代藝術家所描繪的加拉哈爵士(Sir Galahad)[13]亦為面龐純潔有如學生的,一個披板片甲的武士;但馬維立的真正同時人,我們如能仔細加以諦視,卻實在十分的缺乏我們今代人所知的「義俠」觀念。這種缺乏並不由於英吉利武士之瞧不起市民或佃奴;農民的解放,市民的富庶,及各富有階級間的交接及通婚俱足使上等人及平民間向有的界限泯滅,故15世紀的英吉利社會已沒有法蘭西或法蘭德斯武士卑視平民的態度。但在某幾方面,英吉利的武士道和別地方的曾無少異;武士道和凶暴,和物質上的錙銖必較,和婦女的虐待俱非不能相容的。
虐待妻女
毆辱妻子似乎是公認的丈夫應有的權利,且為上下二等所一律奉行而恬不知羞者。婦人的惟一自衛武器是舌;舌有時可助婦人在家庭中占上風,但有時反成男人用強力報復的厲階。拉·都爾·郎掘利爵士(Knight of La Tour Landry)[14]的馳名手冊備述教女之方。此書的英譯在15世紀中曾有多種。其中一節道及對付善罵的妻婦之適當方法:
他先以拳把她滿身上下毆打,繼則以足踢她的面部而傷她的鼻子。她的鼻子彎折失形而後,她將終身畏羞而不敢以面部向人。……所以為婦者應甘受委曲,而讓丈夫作主。
女兒之不聽父命,不肯嫁給父母所選中的快婿者,其運命亦一如妻婦。父母可以打她,可以把她鎖閉起來,可以把她拖來拖去,而不虞公眾之或有微言。婚嫁本不是愛情的結合,而是家庭貧財慕勢的工具;在所謂「俠義」的上等階級中尤其是如此。屬於斯克洛普貴姓的某人嘗訴冤地說:「因急需之故,我只能把我的幼小女孩出售,出售之代價比我可能獲得的要小得多。」訂婚常於兒女尚在搖籃中時舉行,結婚之時亦往往僅在初離保姆之後。有時娶妻者竟十分年幼,連誘他離開玩具而應答婚儀中所應說的若干字也不是易事。
原先來自法蘭西,而巧塞的《屈洛易拉斯及克勒息達》(Troilus and Cressida)可視為最美麗的作品的,許多戀愛文字,大半把結婚寫做戀愛的擾亂者,而非戀愛的結晶,雖然戀愛法院的判語「沒有一對成婚的夫婦真正能互愛的」在事實上也有無數的例外。即在巧塞本人所著《佛蘭克林的故事》(Franklin’s Tale)中也有一段已婚夫婦互信互愛的美史。巧塞不特能帶了著色的文學眼鏡以觀察社會,他畢竟還能忠實的看透社會;故除了職業「愛人」們的苦惱以外,還有真摯的情愛。當時童年結婚及強迫結婚雖成習慣,但即在帕斯吞們的乾燥無味社會中,也有少年違抗尊長的計劃者,有情人也有終得成為眷屬者。中古生活固然充塞了暴戾之氣及唯物主義,但「英吉利人民的善性及正直之氣」也決非一朝一夕之物,而在那時也有充分的表現。
學校的發達
文化及知識也在不斷的蠶侵閉塞的領土。在新知(即文藝復興)放苞以前,15世紀的牛津固曾經過了一知識衰萎的時期,但中古的末年實為捐建學校的全盛時代。除了尉坎的威廉建立溫徹斯忒,及亨利六世建立伊吞(Eton)[15]以外,行會及私人亦努力捐立教士可於中唱彌撒的禮拜堂,或祈唱堂,而附帶於此堂者亦常有學校。基於其他收入的學校亦時有設立,有時且以世俗人為校長。凡此種種學校皆在舊捐的書院的,大教堂的,或牧區教堂的,學校之上。
在約克及郎卡斯忒兩姓相爭之時,寫讀已非僧侶所獨有的技能。不但商人,即采地府的管事人亦有很清晰的賬目,且於業務所用的文書中亦常能以過得去的拉丁文字為文。地主諸族,如帕斯吞等的家庭常能以自書的信札彼此討論法律或其他事務,或通報政治消息。
巧塞死後的英吉利
巧塞死後的數世內英吉利文學仍受巧塞的勢力的支配。主要的詩人皆屬於他的一派。在15世紀末葉,公眾對於他的著作要求過大,不及手抄,故卡克斯敦的印刷機更盛行於時。
巧塞及許多仿造者的著作很能表現那時的人所得於果園及花園中的愉快。我們生長於今代常喜我們的花園及公園帶些野色,因為園外的世界已盡為人工所克服;然自15世紀以至18世紀則野景尚到處皆是,到處可以領略,故人工的花園及野外同樣可以有使人流連欣賞的力量。中古末期之人除了欣賞野外外,亦常喜在園中消磨時光以求天然的聲色之好。巧塞輩的文學於園內或野外美景的摹寫,因之能投時人之好。鳥鳴之聲,流水之音,以及花香葉翠皆足以使那時鄉居之人得到絕大的快活。愛天然者只能於大自然中滿足其愛之欲望:
我座旁的河流,
流時作潺潺之聲,
與鳥鳴相和而成諧音,
人類所得聽見的,
我想這是最好的和聲。
可以醫治因愛非其道而來的傷感則為——
你去看看那可愛的雛菊!
或——
習習的微風,
從綠葉中吹出一陣微音,
和合天上飛鳥的鳴聲。
采地府內部建築的美觀,石料或時樣磚瓦之至於至善,衣服及日用農具家具和雜具的新穎及美術價值,俱可使生活益趨有趣;製造者及享受者俱可藉以覺得生活之有偉大意義。中古將終的英吉利誠一大樂土,我人今日所已失卻而當留者當時極富,而我人今日所有而不當有者當時尚無;巧塞的著作及帕斯吞族的信鈔中所記載者純是英吉利,而且十分像我們的社會。
玫瑰之戰與平民
玫瑰之戰固然終把全國分裂為兩大陣容,然這郎卡斯忒及約克兩姓之爭,初不涉任何不同的主義,更和階級的利益無關。這次的戰爭僅為和王室有關的各大族間的私戰,兩方各以爭權奪利,攫取大位為目的,而並無別的異同。兩方皆有若干的巨大貴族,而每個貴人又輒跟有若干的武士,紳士,將校,法家及僧侶。這班附庸者,無論是常在貴人的身邊,或寄居於遠方的采地府,皆深知他們自己的命運要視他們主人公的起落為轉移。在這次的內爭中變節事仇之事層見迭出,比在任何內爭中要多些;實言之,他們的是無節可變,也沒有主義可以犧牲。民眾熟視而無睹,市鎮鄉村但求能免於戰禍,亦不恤和兩方接洽報酬的方式。於國事向不落人後的倫敦亦守中立而不牽入旋渦。民眾既采袖手的態度,作戰的軍隊也不敢如在法蘭西時之任意劫掠破壞,他們的領袖者深知如兇惡過度,則中立者將因不能忍受之故奪臂而起。兩方的軍隊固時在彼此追逐,自普里穆斯(Plymouth)之口以迄哲維倭特之麓,郎克斯忒及約克兩家亦在此仆彼起的交執朝政,然他們的人數不逾數千,如果中立者和他們作起對來,他們將不難被一掃而盡。因此之故,戰事雖時作時輟幾無虛日,而中立者所受的兵燹至為有限;貿易仍隨固有的河流或騎徑而進行,所受於軍隊的障害不比所受於普通的陸盜水賊者大多少。[16]
玫瑰之戰與戰士
但戰士的本身則確是創巨而痛深。交戰的諸貴族俱彼此相殘,慘無人道。玫瑰之戰中驟勝驟敗之事本極多,多一次勝負即多一次沒收巨產,大批處刑的機會。除了戰死疆場的領袖以外,失敗方面的貴族往往會大批被戰勝者所殺戮。國王固可因沒收而致富;貴族則不但因此而日窮,為數亦日少。他們的數目本就不大,自經玫瑰之戰的互殺後,更所存無幾,而推鐸爾克制「豪大臣民」的政策遂得易於實行。玫瑰之戰不啻是貴族對於自身的一種流血手術。從國家一方面看起來,這倒是一件佯似不幸的幸事。
武器及戰術
在陶吞,巴涅特,及條克斯布里(Towton,Barnet,Tewkesbury)等處作戰的軍隊一部是傭兵,一部是臨時召集的友好及佃戶。他們都受私人的餉給,且隨發餉者而加入約克或郎卡斯忒的旌旗之下。他們所用的武器戰術和在法蘭西之戰時相同。騎兵戰是例外,通常的兵士為乘騎的步兵。大炮及手銃有時已見應用,但長弓仍執各種兵器的牛耳。弓箭手仍在武士兩旁徒步作戰。但戰役的性質已和克勒西或阿金庫爾迥異,因為兩方皆以弓箭手為主力隊伍;兩方既勢均力敵,則交戰者自不必作長時的放射,放射未久,兩方往往即密接起來以大刀及鉤鐮互相廝殺而決一勝負。
愛德華四世
從暴戾不祥的玫瑰之戰中得到最後勝利者為愛德華四世。他是約克家的嗣君,且為那種別動戰術產生出來的一等良將。約克邑大風雪中之陶吞一役決定了兩家的運命,而把愛德華擁上大位。英吉利君主中之屬於文藝復興式[17]者他實為第一人;他和我們所熟知的法王路易十一世及推鐸爾諸亨利為一流人物;不過他太放弛懈盪無大志,故不足令馬基亞弗利(Machiavelli)奉為圭桌而已。
這些短處終使愛德華四世吃了大虧。內微爾(Neville)大族的窩立克(Warwick)本為遺毒在民的貴人之一;但他有廢郎卡斯忒的無用聖士(亨利六世)而立愛德華之功。10年而後他因恨愛德華之未能崇德報功之故,又把亨利六世自倫敦塔中拖出,而立為英王。他的報復可和諸拍息對於亨利四世的報復相比擬。但在巴涅特及條克斯布里兩役中愛德華仍不愧為戰將。結果,窩立克,亨利六世,及其兒子皆喪了命,而約克家更得安坐王位,不虞敵方的擾亂。今後約克家的致命傷不在外侮而在內部的陰謀及失和。
愛德華四世的政策
愛德華四世的政策和日後亨利七世所采的政策相似,但於精密及完備方面則遠不及。愛德華對於「豪大臣民」,尤其是意在王位的臣民,是沒有恩義的。他自己的弟弟,那個「虛偽,無誠,專好亂誓的克拉稜斯」(Clarence)不久亦隨窩立克而走向奈河橋的那邊,加入大隊的英吉利貴族及王族。且愛德華之獲為王既藉武力而不由國會的公立,則他自亦不必如郎卡斯忒諸王之尊重國會。那時的人民亦毫不以此為意,他們不因國王之不尊國會而覺得任何不利。愛德華很少召集國會;他也不甚依國會所表決的租稅為生,他專向各個人民勒索相當的捐贈以充庫藏。那時真是國會制度的危險時期。
國王的諮議院在亨利六世時為上等階級勢力的主要工具,所以愛德華對之亦無好感。到了末了幾年他才利用之為他自己直接統治的工具。這政策繼起的推鐸爾諸王更有所揚厲。
愛德華四世像
愛德華四世(Edward Ⅱ,1442—1483),英格蘭國王(1461—1470,1471—1483),約克家族與蘭開斯特家族之間的玫瑰戰爭的主要參加者。約克公爵理查之子。
1470年亨利六世復位,他在法國軍隊幫助下擊敗了沃里克伯爵,並將亨利六世殺害於倫敦塔。
內維爾像
內維爾(Neville,1428—1471),別名「擁立國王者」。英格蘭貴族,在蘭開斯特家族和約克家族之間的玫瑰戰爭前半期充當仲裁者的角色。1461年幫助約克家族的愛德華四世登基,後來又能使被廢黜的蘭開斯特家庭的亨利六世恢復王位,因此被稱為「擁立國王者」。
愛德華不喜和大貴族的社會相周旋,而喜同日趨茂盛的財閥及商界巨子相往來。倫敦是時漸被世界公認為「諸城之花」,它的財富,它的外觀,它的智能,都有增加,而教社在道德上及知識上的領袖地位則正在消失。寺院中的抄寫手已不能追及全國的需要,即僧寺的編年紀亦日漸簡略不充。因之一種新的鈔手或文房家(「Scriveners」or「Stationers」)起而操抄書的職業以求滿足公眾對於巧塞派的詩辭,對於編年記,史書及其他散文作品的需求。在這種情形之下,得愛德華四世的獎掖而起的韋斯敏斯忒的卡克斯敦印刷所自為一件大事,或竟可為15世紀英史中一件最重大的事。愛德華既思斂財,又性喜和有智識的男人及漂亮的女人往來,所以他和倫敦的諸大市民及他們的婦人過從頗密。
國內之乏治安
愛德華四世雖富於近代人君的治術,但他仍不能確立國王的治安於鄉邑,也不能「鞭策強項的縉紳貴族」而使之就範。此項重大工作尚須留待亨利七世的星室法院(Star Chamber)。約克代沒有想出什麼充實行政力量或維持國內治安的方法來。陶吞及條克斯布里之後,私戰,干訟,及霸占產業之事仍日有所聞,亞於亨利六世在位時亦無幾。而且愛德華四世又不能僅任僧侶,法家,市民及紳士們一班以行政為職業的僚吏統治一切,他提拔一班內戚如武德維爾及葛壘(Woodvilles,Greys)兩姓之人為新貴,致使政治益紊亂不堪。
理查三世
愛德華四世死後,因為殘留的舊貴族深惡武德維爾及葛壘兩家的新貴之故,他的弟弟理查(格羅斯忒的公)得乘機篡侄兒之位。愛德華五世是時為一幼童,他的母后及其親戚既為貴族所痛惡,又不得平民的擁戴,遂致鬩牆之爭,而約克家亦於以滅亡。理查不能算為天生的惡魔,我們也找不出顯明的證據來可以證明他於亨利六世及克拉稜斯之死比約克黨的別的人更負有重大的責任。在他篡立之前,他過去的事跡也不能令我們相信他會和他的哥哥克拉稜斯一樣的險詐,或他的哥哥愛德華一樣的殘暴。但王冠有迷人的力量,野心把他的天良斷喪了。他把受他保護的兩侄謀斃了。先之以篡奪的凶暴,繼之以倫敦塔內兩王子之失蹤,自此而後人民再不能有忠君的觀念。統治階級的惡戰及殘殺尚不足以完全墮落英吉利人民的性格,而對於理查的暴行所生出來的一種反感可說是較好的社會的轉機。
25年的惡戰及亂殺幾把全體有要求入繼大位的資格者消滅淨盡,約克家如是,郎卡斯忒家亦如是,所以愛德華五世死後,一個叫做推鐸爾·亨利且為利支蒙德的公(Henry Tudor,Duke of Richmond)的一個威爾斯紳士竟得說出一番可以繼承郎卡斯忒家的正經理由來。當時的反政府領袖例須逃亡外國,故於約克家當朝時,亨利曾避居於外,初在不列顛尼的宮中,繼在法蘭西。他深知謀害幼童的理查已失卻民心,故敢以一支小而不可靠的軍隊由威爾斯岸的彌爾福德灣(Milford Haven)登陸。亨利行軍時舉威爾斯故主卡德瓦拉得(Cadwallader)的紅龍旗,故威爾須人的種族感情大有興奮;民眾忭欣歌舞以迎此神胄,不出一星期,他竟募集了一個數雖不大而擁護則極為熱誠的軍隊。這樣的一個草莽軍隊,再加上了幾個法蘭西及英吉利冒險士之助力,竟能于波斯衛司(Bosworth Field)一戰而勝王師,勝眾叛民離的理查。以區區數千人在勒斯忒邑之高地上短兵相見的結果竟能使英吉利最大的王朝得以入據大統,且經1世紀余的變化復能導引英吉利進入更光明的途徑:此誠是運命之玩弄人類,此亦誠是當年參加約克及郎卡斯忒兩家之爭的張弓射箭,舉刀使鐮的戰士們所未及料者。
理查三世像
理查三世(Richard Ⅲ,1452—1485),約克家族最後一位英格蘭國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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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譯者按,本書中國會有時指上下兩院的國會,有時專指下院。讀者須留心上下文。
[2] 譯者按,首二者為西班牙王位繼承之戰中的兩仗,見後第544頁。
[3] 1420年法人承認亨利五世有入承大統之權。是年眾院拒絕通過某項支出,直等到國王自法返英後才予通過。同時眾院並請國王將1340年保護英吉利人民之某項法律重予公布。此項法律明白規定英王如兼為法王時,不能以法王的地位強迫英人矢忠於他。1420年的危險比1340年為大。
[4] 譯者按,court一字可作宮廷講,可作法院講,又可作諮議院等講,其源出自curia regis,見上第146頁。「High Court of Parliament」在223頁譯作「國會的高廷」,因那處上下文之意注重在宮廷;此處作法院,因文意在表示法院;實則在原文其意固一而二,二而一,毫無誤解的可能。
[5] 義見上第112頁。
[6] 譯者按,出自《理查三世的悲劇》中。
[7] 譯者按,Sir John Fortescue著《英吉利法律的讚辭》(De Laudibus Legum Angliae)。
[8] 見上第221頁。
[9] 參閱上面第238及242頁。
[10] 參看上面第257頁。百年之戰時的「軍團」到了玫瑰之戰時成為「家人」(「retainers」)。
[11] 見上第242頁。
[12] 見本卷第六章末⑨。
[13] 譯者按,馬羅立的所著以半神話的塞爾特王亞叟爾為中心人物,其辭光大。加拉哈爵士為Walter Map所著「Quest for the Graal」中英雄,為Order of the Round Table中最尊貴的武士。兩者都從小說附會到神話而來的。
[14] 譯者按,此指Livre du chevalier de La Tour Tandry pour 1』enseignement de ses filles而言。中譯可作《拉都爾郎掘利爵士的訓女書》。
[15] 譯者按,溫徹斯忒及伊吞為英國最有名的公眾學校(Public Schools)。所謂公眾乃別於教社而言。
[16] 在中古時道路幾僅為驢馬及騎乘所過之徑,河流則比現時深闊易航。約克,林肯,洞卡斯忒(Doncaster),及別的內地市鎮皆賴水路以通貿易。倫敦因從海道可通泰因流域,故自14世紀起即用煤為通常的燃料。英市商人為謀河流之易航起見,常拆卸橋樑堰壩一類之阻礙航行物。中古時本窮得無錢造橋,即有錢時,中古之人仍喜置渡設津以利交通而不願有橋。在中古時陸路旅行非步行即為騎馬,而過河則不叫渡船即是涉津。
[17] 譯者按,所謂文藝復興式(Renaissance type)者乃指人之品行性格為文藝復興所形成,而盛見於文藝復興的時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