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史 · 第四章 中古的會社生活 國會的發展

特里維廉 《英國史》
國王:愛德華一世,1272—1307;愛德華二世,1307—1327。 中古的會社 中古之世人民的思想及行動都是屬於會社的。各人的身份視他在群社[1]中的地位而定,無論此群社為采地,為市,為行會,為大學,或為寺院。在法律上看起來,佃奴離了采地主,或是寺僧離了大僧正便不存在。離開了群社,沒有一個人有被雇或選舉的權利,法律不能因為你是人類之一,或是一個英吉利人民而便肯認你有任何權利。你所能得的,最多亦不過是耶教慈善事業之所能施捨或憐憫者而已。我們要知中古社會的單位既不是民族,又不是個人,而是介乎兩者之間的一物——會社。 文化之能由黑暗時期踏進中古的曙光實緣於各人和其同伴間關係之嚴格的群化。到了文藝復興及宗教改革期間,在佃奴的解放已將封建社會所恃以立足的經濟制度打破以後,社會才得走上個人自由的途徑中去。至是好些中古的會社才因不勝勢力萬能的國家及自強不息的個人之夾攻而一一滅亡。英之寺院及僧士團體固逐一消滅,而都市及行會於重要職務之執行,亦有上贊國家,下扶人民的必要,不復能如前之行若無事。然中古的制度亦有繼續存在而無恙者。律師,大學,及世俗的僧侶(指非閉戶修道者而言)頗能應變適時,為國家所用;而「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則因可為全國「平民」或「群社」的代表機關之故,且成為民族生活中的主要機關。[2] 於本章中我們要說到四大會社——即(一)大學,(二)僧團,(三)在法院館舍中結社的律師,及(四)國會,或精細的說起來,平民院——的興起,此四者之中,三者至今尚存,其一則早已無存。寺院及封建制度在黑暗時期為克服野蠻社會的必要武器;但四大會社則為中古社會成熟時期的果實。 巴利奧爾學院一景 牛津大學建立時間不詳,因為那並不是一個獨立的事件,它可以追溯到1096年於那裡開始的教學。當時英法關係惡化,亨利二世於1167年禁止英國學生在巴黎大學學習後,牛津開始迅速發展。也就是從此時開始,第一個學校公寓建立,之後逐漸成為學院。牛津大學各學院中,以大學學院(University College)問世最早,建於1249年。巴利奧爾學院(Balliol College)建於1263年前後,默頓學院(Merton College)建於1264年。 大學之所由起 大學及國會同為中古時代的發明物而為古人的思慮所不及。蘇格拉底從不授任何的文憑或學位,如果其徒有此要求,他必將藉問答法嚴詰他們求學之固為何事?哲學及科學在希臘世界所達到的地位固遠非中古時代之所可及,然古時的學問知識從未藉大學而組織起來。它們之所以衰頹而不能抵抗成群的耶教僧侶之攻擊,一部分的理由或即在此。 此後之數世紀中,教社固視知識為極簡易的事件,而世人亦以教社的意見為然,於是除了寺院及大教堂中間尚有學問的攻求以外,幾不發生求學的機關或組織之需要。但在12世紀中,一因十字軍已把東西兩世界聯接起來,二因在歐洲較富裕較安定的部分智識上的活動大見增加,學問及思想亦有復活的傾向。凡欲研求民法及宗教法,古拉丁文,基於亞理斯多德的哲學,基於阿剌伯字的數學,及基於阿剌伯著作的醫學者似乎皆有借重於新的會社生活之必要。 對於學問的熱心和當時對於十字軍的熱心同樣的有許多紊雜的思想盤纏著——純潔的志氣,職業上的嫉妒,染指教祿的念頭,上等或下流的好奇心,冒險及旅行的篤好。而且兩者(求學與十字軍)也都是國際的,故求學者也往往棄故居越阿爾卑斯山,或渡大海,而達異國。當歐洲正為這種知識的醞釀所激動時,大學亦突然興起,初則在義大利,繼則遍耶教世界的全體。中古人之能善用會社生活以貫徹一種思想,於此亦可見一斑。即在各國都有大學之後,較著名的幾個學府仍有所謂各種「民族」(「Nations」即外國學生的團體)留學不輟。受過教育之人因能用拉丁語講解寫作,故學問的世界性亦不會衰退。 中古的大學和近代的大學不同。近代的大學有偉大的建築,有實驗室及圖書館,有基金及國家的津貼,有林立的各院;但中古大學惟一的基礎是人。它也不太為考試及規則所拘束。它惟一的大束縛即教社的對於思想的約束及異端的禁止。因須維持正派的教義之故,而富有哲思的天才亦不得不走入極狹極武斷的途徑;而本可為人世間最自由的會社之大學竟亦在桎梏之中。 英吉利大學的肇始 沒有基金及房舍也不見得全是不利。原先的大學因無須依賴物質上的設備之故,轉得於十二三世紀在全歐洲滋生繁殖,其速無比。亨利二世和法王有隙後,巴黎英國學生之能易如反掌的一致返國而創立大學於牛津者正亦以此。牛津為極宜於設置大學之地:英國西南兩部的全境俱和牛津有便易的交通,堪供學生住居的房屋亦不少,又有可供學生坐談,飲酒,歡唱,及互哄的酒肆,大學可以借來舉行儀式的教堂,及教師可以舉行講演的房室。教師的講演亦殊有趣,往往教師面向寶貴的書本而講解,學生則伏坐地上而為筆記;叫好叫惡絕對自由,一若戲園中不馴的聽眾。 和牛津敵對的大學之產生或許因為鄉市間發生一種異乎尋常而近乎殺戮的私鬥,於是學生遂不得不離開牛津而另設大學。劍橋本為各水道及羅馬大道相遇之點,而為東北兩部的孔道。牛津劍橋和倫敦各距五十哩,故倫敦自己在19世紀前竟沒有大學。威爾斯人就學於牛津,而蘇格蘭人則到巴黎及帕雕亞(Padua)就學。到了15世紀初葉,蘇格蘭人始自設大學於聖安得魯斯(St. Andrews)。 「窮僧侶」的溷跡所 早期的大學既沒有巨大的捐助,也不像後世大學之能為「國內最尊貴的青年」所垂青;故它們絕不得富貴之助,亦絕不受其害。中古的牛津及劍橋皆可說是窮人的學校,因為當時的上等階級和大學尚不發生關係。武士及諸男自以為所知在大學教育之上,他們以為只有采地佃奴們的知識在它之下。學生的絕大部分類為自由農民,貴族的「家人」及市民輩的最穎慧兒子。他們離棄了上代的田莊或行業而改業學問時,勢須先加入低微的僧秩為進身之階。當時所謂「窮僧侶」或「窮學士」實即大學之窮學生而已。 為這班人著想,大學實是取到職業上的榮譽之必經路徑。凡不出身貴族之人而希冀在教社中得高位者舍大學外其道無由。凡欲藉自身的才智而為官吏,大人物的書記,醫生,建築家,或宗教法律家者亦須先得低微的僧秩,再經過大學的陶鎔。諸種職業中脫離宗教而首先世俗化者要推習通常法的律師及法官;這是13世紀之事。但即就這班法律家而論,他們的大多數仍為曾在牛津劍橋求學的學生,且他們當下級僧侶時的行為又須足當「僧侶」而無愧者。 大學生的生活 我們如欲想像初期英吉利學生究為何種人物,我們須把他們幾乎全體看做一種的「僧侶」。但這種僧侶和近代的僧侶完全不同其道:他們雖然也立過不娶之誓,但於實在行為則漫不經意;他們也不受王家法院的管轄。在15世紀之前,通常的學生恆為下層中等階級的子弟,窮而聰敏,始到牛津或劍橋時當在14歲左右,離校時則在21歲或21歲以上。他在校時所受的紀律,無論是學問方面的或是「書院」方面的,皆異常輕微;他的道德方面的行為曾經《密勒的故事》(Miller’s Tale)及《里甫的故事》(Reeve’s Tale)的著者及許多較不聞名的著者所仔細摹寫過,雖然巧塞於所著《引言》(Prologue)中曾把學生看做較尊貴的人物。學生所唱之歌為通行全歐各大學的一種叫做歌利亞斯(「goliardic」)派的拉丁韻語,在這種歌中他們自誇有「死於酒肆」的果斷心。同時他們更隨處享受浪漫生活的甘味,無論在途中或在市內。他們名雖屬於僧侶階級,但實則除了奧維德(Ovid)[3]所描述的邪教神巴卡斯(Bacchus),維那斯(Venus)等那班行樂神,差足為他們所取法外,他們實沒有任何的宗教氣味。但當時也有虔敬的學生,而全體學生對於學問,至少在理論上,總是十分能盡力的。 當時大學的風氣近似今之所謂拉丁區(Quartier Latin)[4]生活,而和後代牛津劍橋的書院[5]生活相差甚遠;書院生活半帶貴族,而半則以維持體面為主。中古的學生則既非貴族而又不以場面為意。當得·蒙福爾·西蒙揭竿而起,牛津的肄業生趨而共爭自由時,他們所御的衣服皆是襤襤褸褸的,他們的神氣和1848年加入革命的法意德諸國的學生如出一轍。在西蒙之世,青年蓋仍能同時盡瘁於學業,行樂,浪蕩,自由及宗教,而不自覺其矛盾。 近代人因有一種敦厚之性,故把他們自己和中古大學中不顧窮乏而孜孜向學的「窮僧侶」比較時,恆貶自己的凡庸,而贊古人的刻苦。但古人的生活亦不見得處處可令人拜服。以無錢,無指導,無保護的14齡幼童而即令深入嘩鬧,墮落,且常有殺戮的場所,其能巍然自立者本已十分難能,而況中古大學中常有精於敲詐的巨騙專以欺侮「傻學者」為務?因此之故,大學生活可以為善,而亦可以為惡。 聖安得魯斯大學校景 聖安得魯斯大學(University of St. Andrews)創立於1410年,是蘇格蘭最古老的大學,在英國其悠久的歷史僅次於牛津及劍橋大學。 書院的設立 13世紀末年成立幾個書院[6]的初意在供給學者(scholars)[7]以宿膳,換言之,學者可依書院的膏火以為生。但初意雖在經濟上的資助,而書院所能給與學生的一種保護及約束,其為用正不亞於膏火。謹慎小心的親長總想把子弟送到這種有防閒的地方;即普通的肄業生亦競以得入書院而為食廩學者為榮。[8]英人本有思家的天性,視室家的安逸生活為至寶;書院的生活既近似家庭生活,求為食廩學者的人自亦一代多於一代,而書院的數目,富有,及重要因隨而代有增加。自15世紀以後國中更有一種新的捐資設立書院的動機。自那時起英國代有異端,如羅拉特派,教皇教,清教主義,及阿民尼阿斯主義(Lollardry,Popery Puritanism,Arminism)等等。為防止青年之受誘惑起見,各種新的書院亦應時而生。有了羊欄及牧羊者以後,狼亦不能隨便抓羊而噬;書院之作用即在設立羊欄而以教師充牧人。 有人以為書院是牛津劍橋的特產,那是誤會的。義大利的大學也曾有許多的書院或捐供學生寢宿的場所,不過它們已逐一消滅,所剩留至今者極少而已。巴黎大學自1180到1500也設立了50多個的書院,可是就大小,財富,及重要而論,它們從不達到英大學在日後所達到的高度。而且它們也衰敗甚早,不能保持它們的資產;所存留的一些則被法國大革命所摧殘淨盡。反之,英國的各書院則歷久而愈多愈富;到了斯圖亞特的時候連它們的母親,大學本身也被吞下了。 研討的範圍 中古大學的主要研究為一種特殊的邏輯學。這種邏輯在那時為十分需要的,沒有它則亞理斯多德的學說和教社無可爭辯的教旨將無法調和,而阿奎那[9](St. Thomas Aquinas)的令譽亦將無自而生。在12世紀時古拉丁文學曾一度復活,且有發展的可能,不幸根基太淺,不久仍又煙消霧滅。希臘及羅馬諸詩人,演說家,及歷史家亦尚未入時。對於古世的,尤其是對於希臘的,真正了解或領略,要在15世紀第一次文藝復興之後始為可能。此種了解和中古辦法是不兩立的,人們懂了上古的情形之後,便將覺悟他們自己所經歷的為幼稚可笑。最初的博士及學生們幸尚沒有這種足以擾亂心胸的覺悟。 在神學的束縛之下,物理科學自然不能有為。牛津培根(Roger、Bacon)的奇才固如黑夜的星光,但他所有者僅科學上的發明而已。在頑固的時代他自然不免要被偏見所掩沒。如牛頓生於13世紀,亦恐難逃培根的不幸。單就對於時人思想的影響而論,1世紀後的威克里夫,因為他是經院學派的理解的大師,要比培根重要得多。 把歐洲人的粗魯智識加以訓練並使之精妙化實為中古邏輯及經院主義的主要工作。我們於秤量中古智識上的進步時不應以有否創見為標準,而應以利用哲學材料的技能為標準,因為新的思想在當時即不完全禁止,亦是十分受拘束的。中古學者所辯論的主題大部分固然像常加辯論的「針尖上究竟可容多少安琪兒站著」問題同樣的微瑣無聊,但他們的工作是不容嚴格的估量的,這班邏輯家的功績仍是不易限量的。 行腳僧的來英 除了大學之外,英吉利在13世紀的又一社會變遷為行腳僧或稱托缽僧(friars)的來臨。我們可說大陸上的教社賴聖多密尼克(St. Dominic)及聖法蘭西斯(St. Francis)兩派的教團而得保持不墜,但英國教社之有賴於它們者沒有如在大陸之甚。在亨利三世時的英吉利教社的生存尚沒有危險;無知,疏忽,及實際上的接近邪教固為當日的現象,但異端或反僧侶的情感則尚沒有產生。大陸上有阿爾比派及發爾多派(Albigenses,Waldenses)等反教社運動;教社的監查取締,亦異常嚴厲,然英國絕無可以和這種運動比擬的潮流。多密尼克派僧士在大陸上本為教社舉行了查辦(Inquisition)的工具,因被人諡做「上帝的獵犬」;他們在英的人數亦不少,但此時尚無異端之徒足供他們的狩獵。至於法蘭西斯派的僧人則因性情寬和之故,於1224年登陸後,發展極快,且深得英人之心。 我們也不能說行腳僧曾保全教皇國在英吉利的權力。行腳僧取得民間十分信仰的那幾年(在亨利三世時)亦即人民初次對於教皇國生強烈的反感的時候。這兩種潮流本不是衝突的。格洛斯忒特在兩種運動中都處於領袖的地位;行腳僧們雖受教皇的任命,然仍可發泄他們對於民主的同情,而加入得·蒙福爾·西蒙之黨。西蒙的黨雖然猶奉正教,但和羅馬教廷是失和的。 我們雖不能說行腳僧有保全在英的教社或教皇國之功,但他們卻貫注了一種新的精神和新的方法於宗教。最早的法蘭西斯派僧士本出身於紳士階級,但他們能致力於窮民的感化,民眾信教的熱忱因得復活。從種種方面看起來,他們的工作正可和清教,衛斯立(Wesley)[10]教,及救世軍諸運動相比擬。本於他們的發起人(即聖法蘭西斯)的精神,他們專接近最窮苦的,無告的,有病的,尤其是城市貧民窟中的黎庶,因為這些都是牧區制度所招架不周,而基教勢力所傳布不到的。 行腳僧的宣教 行腳僧宣傳的秘密即是以最淺近的,可為平民所了解感覺的辭句宣教。那時,牧區牧師很少有宣教的本領;較高的僧侶則方致力於教國大事,不屑宣教;寺僧或則隱居叢林,或則僕僕塵土,亦無暇宣教。在行腳僧未來以前,宗教的意義幾完全限於它所布施的聖禮,[11]而需要聖禮的人又未見得能隨處取得。行腳僧不特使聖禮可以容易取得,並使宣教及教義的訓誨成為通行的制度。後世的羅拉特派及新教徒亦以宣教為主要方法。行腳僧把宣教台的重要提得高高的,哪知後人竟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不特取而代之者有之,即舉而毀之者亦有之。[12]行腳僧的目的本在助平民透徹宗教的意義,並使他們的生活也受宗教的宰制;哪知平民懂了宗教之後,行腳僧的宗教竟不易存在。 第4世紀至12世紀的寺院運動是消極的。在衰敗或粗野的時期,虔敬的人們只求能救護自己的靈魂,於願便足,故設立一寺院不啻在到處盡莽野的世界中設立一上帝照臨的花園。花園固可充做墾植莽野的先河,但隔離園野間的高牆則從未打通。行腳僧所生長的世界比釀起各派寺僧的時代較為安定,較有希望,故行腳僧可把整個的世界看做上帝的花園,他們也不憚涉足於市場及貧民窟之間以拯救男女的靈魂。寺僧,在理論上,應自禁於寺院之中;他如浪跡塵世,他的目的往往在破壞清規,以追求世俗生活的樂趣;故他的外出完全和戒條相反。反之,行腳僧的義務在奔走城市之間以將養病人,以宣教講道,以諦聽教徒的自認;故他的外出是天經地義的。寺僧可以藉廣地及牧場的收入以自活;行腳僧則須沿門乞食以資一飽。 行腳僧的塵欲 在理論上說起來,行腳僧是不得有資產的,這至少也是聖法蘭西斯的原意;但在事實上,他的徒眾不但擁有僧寺,且也有圖書館及教堂。他們得到人望而後,更加意於資產的厚集,或則置發起人的理想於腦後,或則用中古的微妙方法,把舊理想解釋淨盡。凡堅持福音式的貧窮主義者且受本會會眾的迫害。聖法蘭西斯本鄙視學問,把學問和傳播福音會的純潔視為彼此不能相容;但牛津的灰衣僧在格洛斯忒特主教領導及保護之下,竟從事於學問起來,且成績極好。他的朋友得·馬許(Adam de Marsh)及培根自己即為早期的牛津法蘭西斯派僧人;較後則有斯科佗(Duns Scotus)及奧坎(William of Ockham)。聖法蘭西斯的英吉利徒眾於哲學,物理科學,及醫學曾有極大的貢獻。 凡宗教的運動有一共同的傾向,即發起人艱苦卓絕的理想盡可所存無幾,而機體仍得生存。在14世紀時多密尼克及法蘭西斯兩派的行腳僧是兩個極大的會社,且各有很多仇敵。牧區牧師痛恨他們,因為他們在牧區中偷自傳教,並將教眾及教費一併竊取。威克里夫的改良派亦恨死他們,因為彼此都是以取得平民的同情為目標的。熟知世故之人如巧塞輩則笑「弟兄們」(指行腳僧)欺世盜名的虛偽,因為他們一面裝著遵守福音式的窮困,一面卻利用人民的迷信以自肥。虔敬且篤信正派的高厄(Gower)則有下述不利於行腳僧的記載:「奸非,諂媚,虛偽,誘惡,這些都是他們藉以增加他們的牧師,教堂,及寺院之數的法術」。 但到了14世紀末葉,民眾對於行腳僧的感想仍是不壞,許多人仍以死時如穿行腳僧的衣服為走上天堂的絕穩護照。在15世紀中,雖則他們能目睹他們敵人羅拉特派的剷除,但他們自己的勢力也日就衰退。所以宗教改革的風潮突起時,他們幾沒有一個朋友。世俗的僧侶向視他們為竊盜者流。亨利七世為消滅教皇權力的運動時,行腳僧會的解散亦為政策不可或少的一部分,因為他們是教皇的驕子及忠僕。 外來勢力的衰退 自諾曼征服以來,外來的勢力常如洪水之泛濫於英國,而行腳僧的來英可謂為最後的大潮流。自此以後,洪水退去,所留者為富饒的渣滓。於是內地森林之風可以吹向自如,而不受外界的波動。在諸愛德華及後期不蘭他基奈諸朝中英國不特不為受者,且為授者。它所創造的各種事物既從又新穎。它自己的法律及國會在愛德華一世時也發達起來,它自己的語言文學在愛德華三世時也創始起來;隨巧塞而起者又有威克里夫,及英吉利開始對於宗教的特殊貢獻。同時英國的自由農民複利用本島的武器把法國征服。英國林地的居民本富遊戲的天性,好詼諧而又性情和善,故在他們的心目中善戰的弓箭手極易引起他們極好的感想。尚俠好嬉,又激烈,又可以代表當時英吉利人性質的大盜洛賓·呼德(Robin Hood)[13]之所以能深入人心,正亦當然之事。 上述的諸種現象得力於英吉利自由及財富之增進者極多。英吉利自由因佃奴的解放而長成;而英吉利財富則因易羊毛的輸出為毛布的製造之故而增加。在十四五世紀中英吉利的財權及放債也漸漸由猶太人轉入英人的手中,愛德華一世曾把猶太人驅逐,故財權的轉移頗易。 猶太人 猶太人和別的外國人同於征服者威廉得勢時入英。薩克森英吉利的社會異常簡陋,放債取利之人尚無用武之地。但諾曼及安吉芬諸王,和大陸上的諸王一般的有向猶太人舉債的必要。猶太人以現錢借給國王,國王則以賦稅預作擔保。猶太人賴放債取利為生,這本為教社所不許;但耶教的商人既沒有別的地方可以借錢,則亦不惜和不信耶教的猶太人發生關係。猶太人好比國王手中的海綿。海綿先把臣民的錢吸收了,然後再把自己的錢放出取利;國王對於海綿則可予取予求,海綿的水分愈富,則國王的所取亦愈無限止。猶太人之於國王正如佃奴之于田主;在理論上他們所有的即是他的,故臣民雖恨絕猶太人,而猶太人仍可賴國王的保護而繁榮。國王且設立「猶太庫」(「Exchequer of the Jews」)以襄助猶太人收債。猶太人在國中的惟一友好為國王,故他們須仰仗他的鼻息以生存。他們的不為民眾所齒蓋有兩種原因:他們是惟一放債收利的債權人,而別的人則無錢可貸;他們又是惟一不信耶教的人,而別的人則在理論上都是信教的。 他們在英國除了借錢給國王外,並供給現金於諸男及戰士階級。他們供給一切戰事及行政的筋力,但與工商業的理財尚無關係,因商業資本主義的時期還沒有到。 一部分的英吉利猶太人,如亨利二世時林肯的亞倫(Aaron)等,成為巨富;亞倫且在國庫中有特設的部分(叫做「亞倫之庫」「Scaccarium Aaronis」),以專理他的財務。在富饒的東盎格利亞的各市中猶太人的不易侵入的宅舍可與石的堡寨和石的教堂比美;以和較窮的耶教民的泥窟或木舍相比不啻有天壤之別。但如遇國王中止保護猶太人時,則可怕的大屠殺便隨之而起,而猶太人和所持的債券也同歸於盡。 猶太人的被逐 在愛德華一世時上述的不幸制度突受極嚴酷的取締。愛德華的驅逐猶太人也許是基於那時最合理的觀察。他自己嘉許他的行為為出於大公無我,及犧牲自己的公益心,人民對之亦十分歡洽。是時在耶教徒中也有了放債收利的人,故國王及貴族已可向他們借債,而不必定要求教於猶太人,故驅逐猶太人為事實上可能的政策。放債的營業起先入於佛來銘人及義大利人之手,例如愛德華三世曾向借債的巴低(Bardi)及佩魯齊(Pernzzi)等都為佛羅稜斯的大號。既而英吉利的資本家亦日趨重要,商人如赫爾(Hull)的得·拉·坡爾(William de la Pole)及喜亭吞(Richard Whittington)都成國王及諸男的債主,而為百年之戰及玫瑰之戰(Wars of the Roses)的財政家。得·拉·坡爾為英吉利貴族的始營商業者,喜亭吞則為倫敦市長及貓面怪談[14](cat-myth)的好漢。愛德華四世也和倫敦市民異常親善,他固深好他們的美婦,但也因他須向他們借錢。當商業資本主義漸次於推鐸爾朝發達時,財政權蓋已落在本國人之手。 猶太人的遭遇 看著猶太人在柴堆里被活活燒死,基督徒面帶殘酷的滿足的表情。猶太人與少數麻風病人、少數種族和少數宗教信仰者一同被教會定為基督的敵人,成了黑死的替罪羊,在全歐洲被無情地屠殺。 猶太人的復來 在斯圖亞特及漢諾威時猶太人重又返到英國,但此時錢市及其他職業已盡操於本國人之手。宗教改革後英人對於聖經本較熟讀,故英人仇恨猶太人的心理也沒有從前之烈。猶太人和英人因得在較良的環境之下發生新的接觸;這種環境且比在現代的人民尚不能自理其事的許多國家為佳。 「英吉利極斯丁寧」 愛德華一世有「英吉利極斯丁寧」[15]之稱。有人曾說過,如以愛德華時的英吉利法和極斯丁寧時的羅馬法相比不啻以童年和老年相比。但愛德華曾將所有關於法律之事予以固定的意義,這確和羅馬帝的功績有些相似。他雖沒有成立任何不適於尚屬幼稚的民族及英吉利法的特性的法典,但我們的土地法,公法,及國會在他之世的確曾得了一種新的定義;中古國家的種種制度今亦開始有固定的形式。今而後,國會及諮議院間區別亦漸漸明了。 條文法的起始 在愛德華一世的為首18年中我們可見英吉利條文法(Statute Law)[16]的起點。愛德華本天性習法,又有國內外大法家為之輔佐,故他的壯年時國會立法的毅力,據邁得蘭的觀察,直可與首次選舉改革法後輝格黨的(Whigs)的毅力相比。 條文法是一種新的現象,他們把法的實質也改動起來了。在此以前,我國的所謂「法」者乃起源於盎格魯·丹麥時,它是傳統的,習慣的,不成文的,大部分是地方性的,絕大部分是作廢了的;我國又有封建法,也是由習慣而生的;較新的則有「判例法」乃集合名法官的判詞而成,但名法家如格蘭微爾及布剌克吞(Glanvill,Bracton)等曾有專著細加評註;更有如《克拉稜敦憲法》及《大憲章》等的公約,名為重申並執行已有的法,實則常常增添新的規則;再次更有變動司法程序的詔令或命令,例如以陪審審判代替比武審判等。但到了愛德華一世時我們竟有可以變更「法」(「law」)的「律」(「laws」)起來了,只有難以確定範圍所謂「基本法」是不受更改的,因為那時的國王及國會都還沒有到萬能的程度。 首先的諸律,尤其是《傳地法》(De Donis Conditionalibus)及《置地法》(Quia Emptores)兩大法,名雖將封建法的原則重申一下,但實則更改頗多,頗可視為我國近代土地法的起點,即今日的習法者仍有熟知兩法內容的必要。《傳地法》開後代限制嗣續承襲田產的先河,在有法後之數世紀中對於鄉村的遺害極大。《置地法》為愛德華及其大佃主所通過,用意在防止所領地的轉封於下級的封建臣,而喪失他們應得的封建稅收。此法通過而後,封建臣如欲將所領地割讓於人,務必令受地者亦為同等的封建臣而直接受治於原主,而不得為封建臣的佃戶。因此之故直接於國王的大佃主為數大增,階級漸趨平等,而封建的精神亦大衰。在此以前,人民本以能為國王的大佃主為榮,但不久而後,因大佃主人數激增之故,人民轉以能被召列席國會為較大的尊榮。即以國王而論,他的全國田主的資格也不如行政首領及主持國會者的資格之可尊。於不知不覺之間我國竟由封建社會而入於國會國家的境域。 法院的分立 除了土地法視前確定以外,法院的組織在愛德華時亦更趨向於固定的形式。在13、14兩世紀中,國庫法院(Exchequer),民事法院(Common Pleas),王座法院(King’s Bench)一一成為特立的法院,各有各的簿冊,程序,常設的官吏及職員。惟大法官府法院(Court of Chancery)則起於較後的時期,它的過程亦特異。[17] 法律職業 自愛德華一世起掌通常法的法院不復以僧侶中人充當。在此以前教皇已在反對僧侶之學習並掌理世俗法律。舊日的王家法官往往拔自外界,如布剌克吞則為僧侶,格蘭微爾則為戰士政客;但今則漸由律師中擢升而不取自外界。律師與法官,或所謂欄與座[18](Bar and Bench),在大陸上向為兩種不相混合的職業,但在英國則它們為互相關聯的職業。英吉利法律本由王家法院長期鍛煉而成,在法院所在的韋斯敏斯忒大堂的職業空氣中,法官及辯護士亦自然不能不受中古會社觀念的影響而團結成為合一的團體。兩者都是嫉妒外界的,也都是宗教法家的對敵。彼此間的關係是「博學的弟兄」(兩者間相互的稱謂),一為法律的製造者,而一為法律的辯護者。法律成為有組織的重要職業而後,兩者又有同樣的短處,且同樣的受人攻擊。因此種種,法官及律師之合而成為法界為最自然的發展。但法界的門戶是開放的,凡有志的英人俱可加入;藉此更可作飛黃騰達的企圖,猶之有志者之可加入僧侶而求顯達。 以個人而論,英國先前固曾有過有學問的世俗人,但以團體而論,則通常法的法家實為世俗人中之首先有學問者。因此他們對於民族的長成有重要的功績。他們在英史中的地位僅低於國會諸人。如果沒有他們,不特宗教改革將無由成功,即國會亦難以戰勝斯圖亞特諸王。但他們的傳習及社會又無一不和中古的特點吻合;他們可與大學相提並論。 法館的設立 英吉利大學以建立書院為能事,而英吉利法家則以建立法館(Inns of Court)為能事。在愛德華一世至三世時他們把他們的堂,屋,圖書室,寢室等等集中在寺廟武士[19]的故居之林園內外的四圍,而他們的辦公所在則在二哩以西的韋斯敏斯忒大堂。此堂本為威廉魯夫斯所建,和守教者愛德華所建的宮廷相聯,在先本若贅瘤,一若專為和韋斯敏斯忒大寺爭榮者,但今則為王家諸法院之所在。法家所食宿治學的館舍適介乎商業中心的倫敦和政治中心的韋斯敏斯忒兩者之間。這個中和的地位足以助法家發現他們的責任在調和國王及人民間利害的衝突。 法庭報告 有名的「年報」(Year Books)始於愛德華一世時。它們是私家所集的法庭記事錄。是時上等社會仍采法語,故律師的辯護及法官的發問亦用法語。年報為法庭的實錄自亦非用法語不可。除英國外別國在數世紀以後尚沒有逐字的報告;即在英國,除了法庭以外,別的方面,無論是宗教的或是政治的,也歷久沒有詳盡的記錄。在英國自那時起,凡法庭上所說的話,無論是「辯論,駁復,或是補充語」,皆逐字記載,無一或漏。法界所欲知之事固盡在其中,即對於普通人類有興趣之事,年報中亦可發見不少。這種歷久不衰的報告,蓋可以代替《極斯丁寧法典》及教皇的諭旨集本;學法律者亦視為無上的權威而盡力推轂,經數世紀不斷的演進,遂成今日的英吉利法律。 授權根據調查 愛德華一世對於他的法院是非常得意的,而對於諸侯的法權,除了采地法院以外,又是十分妒視,故他下令正式查問(叫做「授權根據調查」Quo Warranto Inquest)較高的私家法院的來源,要求查看設立法院的特許狀。他明知有許多貴族的法權不經國王所特許,而僅憑長期的習用;他的用意以為經此查問,便可將缺乏特許狀的管轄權取消。但他的嘗試總因太早而失敗。世上有許多事情只能隨時代而逐漸變更,而非一朝一夕所能收效;法權的收回即為一例。照傳說所言,當法官巡查到窩稜伯爵(Earl Warenne)的地方上時,伯爵拔刀而答法官曰:「這就是我所有的特許狀,我憑這特許狀來處理我的領地及地上的訴訟。」此傳說雖不一定確有其事,但收回法權的時間尚未成熟則可以推見。愛德華在幼年時所見的男族之戰已多,故亦不願太嚴格辦理。授權根據調查的惟一功用在停止以後的竊取法權和收回新近蠶食去的法權。至於年代已久的私家法院則只能逐漸的一一消滅;訴訟者信任王家法院愈專則自然會不赴私家法院。到了玫瑰之戰,無政府狀態作末次的猖獗時,貴族們已不復爭持私家的法權;他們的新方法乃嗾使部屬威脅王家法院法官和陪審團。 國會的首期 英吉利的特殊制度,國會,並不發動於一時,也不以革命為目的。它是漸漸長成的;有了它後幾個互相尊重的勢力間的糾紛可以調和,而共同的行動亦可以發生。所謂互相尊重的勢力乃指國王,教社,男族,及平民中某幾種階級如武士,市民之類,而佃奴則不在其列。無人尊重佃奴,故佃奴不得入國會。「勞工」深知國會的仇視,故「勞工」一有階級的自覺以後,便採用「直接行動」,例如1381年的暴動。但除了佃奴不計外,國會實可視為各勢力的友誼平衡。英吉利民族素以「委員會的觀念」著稱;圍坐細談以協議一切。或相將而調和為他們的特長。這民族的特性實為英吉利國會的真實來源。 國會在首先三個愛德華的時候逐漸形成了它現有的形式。愛德華一世得到了得蒙福爾時的經驗而後已能深知常常召集議會的益處,深知諮詢議會可以利於政治機械的進行。他召集議會的目的不在限制王權,或使王權受制於全民的意志。他的目的在藉常和被治者接觸而增大治理的效力。他能徹知邑市中等階級的贊助的功用。他因欲利用他們的贊助,故極力提高國會的威望。在英史中,諸王中就有功於國會而論,僅亨利七世可和愛德華比擬而已。 召集各邑各市的代表以和全國的世俗及宗教巨要人物一同開會為他父親代中偶有的試驗,但愛德華一世則決意繼續那種試驗,且更視之為常例。別的不說外,他至少要邑市代表來幫助他向全國收稅。如果沒有各地方武士及市民自願的贊助,並貢獻他們的所知,則特種的課稅實無從進行。邑市的代表和國王及巨要人物相會後而各歸本地時,他們固不免有些誠惶誠恐之氣概,但他們也充滿了一種了不得的氣慨,飽藏了民族統一的觀念,且熟知了國用需要的實情。因為他們是在這樣想,所以他們很能幫助稅吏在地方上課稅,且勸導人民納稅。他們也能將國王的政策向四鄰解釋。四鄰除此以外向無別的方法可以得知一點國家大事。 在那時候報紙固然沒有,即文字也未流通;交通又十分不便而危險。國王之堅持各地方的武士市民須按時往來於韋斯敏斯忒和各地方之間,適成為政治教育的起點,而有功於英吉利民族的養成者殆不在巧塞或百年之戰之下。而且如果沒有國會以便利稅收,則諸愛德華時和蘇格蘭及法蘭西的諸戰恐亦無從籌費。有人說,英吉利沒有產生國會,只有國會產生了英吉利,這確是有些真理在內的。 請願狀的受理 財政上的贊助並非愛德華一世召集邑市代表的惟一理由;他有時把他們召來完全不談財政之事。除了財政之外,他還有別種用意;他希望他們可把人民訴苦的請願狀遞來,庶幾他可以熟知地方的情形以為施政的預備,而一方又可以遏止地方官吏的無狀。所以在原先的國會中,接受請願書也為重要職務的一部。請願書初時大都出於各個私人,或各個地方,但在14世紀中漸出於民眾院(即下院)的全體。在愛德華一世時請願書都上於國王或諮議院,而不上於國會;但它們的處理則仍在國會,或由國王自己處理,或由他的大臣,或由諮議,法官,及諸男所組織的委員會處理。委員叫做「審判者」(「Triers」)。對於請願者的救濟可為司法的,可為行政的,亦可為立法的,那要看情形而定;但那時尚沒有分別。經若干時而後,私人或一地的請願書雖大都仍交大法官法院或別的機關處理;但由眾院全體遞上的重要請願書則在亨利六世時開始採用「法案」(「bills」)的形式,經國會通過後,且成法律。此即眾院得有立法提議權的起源。 國會的委員 在愛德華一世時我們尚不能有國會某院(「Houses」)之稱。那時實只有一個議會,由國王自為主席,或由坐於毛包(Woolsack)上的大法官(Chancellor)[20]代為主席。他的其他大臣當然出席,世俗及宗教諸男,及各邑武士和各市市民的代表則奉召出席。諸男各得各的召集狀,武士及市民的召集狀則由邑官送達,只一地一狀。武士及市民在這種情狀之下只能戰戰兢兢的退居人後,不問殆不發言。這就所謂「國會的高廷」(「High Court of Parliament」)。在外表上今之貴族院猶保存此種形式;雖則除了國會關會及閉會以外,王位雖設而常虛,雖則除了身為貴族的大臣或除了大法官外,其他的大臣已失了當然出席的權利。在今日眾院議員有時齊集上院而恭聆國王的諭辭時,上院在外表上固猶是不蘭他基奈時的國會。 眾議院的興起 在愛德華一世時平民的代表尚未自成為一院。雖則他們的全體有時也出席於國會,他們的到會尚非必需的,重要的立法尚可不問他們的同意而成立,貴族及大臣們尚可自由的取決一切重要事務。在那一朝的許多有名法律中,有幾種法律,如同《置地法》等,通過時平民代表並不在場。而且即使他們在場,他們大概也只能默坐靜聽諸大臣,諸男,諸大僧官的辯論國家大事而已。 眾議院起源於武士及市民秘密的,非正式的會議。他們如有表示共同意見或答覆上級權力的諮詢的必要時,他們輒閉門而為秘密的集議。他們深恐外界知道內幕故不肯留下任何記載,因此眾議院原始時的發展經過我們也沒法推測。即議長(Speaker)何時而始為他們的主席,或如何而得為主席我們也無從知道。議長原先本為說話者之意,他的職務在代替諸代表在全體大會中發言,代表們則可藏拙而不發言。但在斯圖亞特時以前,議長實則為國王的忠僕者多,而為眾議員的代表者少。即在愛德華三世之時,國王已常有委派內廷官吏充做邑中武士而出席於眾院之舉,其用意殆在壟斷並領導眾院的辯論,且為國王做聲援。在推鐸爾時,樞密院會員在眾院中亦收同樣的功效。眾議員之以韋斯敏斯忒寺僧的僧堂為習慣的議場亦始於愛德華三世時。 國會之分為兩院 在我們制度史的初頁中,最重要的事實莫過於國會在後期不蘭他基奈諸朝時分為貴族平民兩院,而不像當時各國相類議會之分為貴族,僧侶及市民(bourgeois)三個等級。我們憲法史及社會史的大部,在某幾方面看起來,不是這事的因,便是這事的果。 在大陸的等級制度之下,凡我們所稱為「紳士」或「上等人」(「gentleman」)者,在大陸上悉被納入所謂「貴族」(「noblesse」)等級。大陸上所稱為「貴族」的人們在英吉利國會中轉分而為二:凡高級的男族(barones majores)盡出席於上院,且召集狀亦分遞於各人;低級的男族,即為大佃主者,亦可如武士,紳士,及自業民(「franklins」)之被舉為各邑代表。因此之故,英國國會把封建制度所立的上下之別取消了,而大佃主也有和各市的市民代表在下院中比肩而坐,且共同工作者。[21] 武士之分在下院 14世紀英吉利國會分院的特殊辦法於制度的發展極有關係,然它的所以能如此則仍由於早先的發展經過。下級紳士於參加邑中公務時常和市民及微賤的鄉村自耕農民發生密切的接觸。冢子承襲之制復逼令貴族的子弟四處謀生,因之堡寨及采地府中的巨戶對於商工業亦生相當的興趣。而且在那時候各階級間的通婚及上中兩級社會間的往來在英國亦已極普通。所以遠在班諾克本或克勒西[22]之戰以前,眾議院已能放出上述幾種英吉利的民族特彩。各邑的武士雖屬於半封建的階級,但在眾院中則以鄉村農民的代表資格,和各市市民比肩而坐。在早時市民及自由農民本無威望可言,然而眾議院早早就能與政府中的其他部分抗衡爭權者蓋即由於他們之能和武士同盟。斯圖亞特時的內戰不是階級之戰由於此;而柏克(Burke)時英吉利人民之不能了解法國大革命的意義亦由於此。 僧侶之失了獨立 在英吉利國會中,僧侶也不獨立成為一個等級或獨成一院。他們不但不求分立,且自願的把下院中所有的位置,及上院中很多的位置放棄了。 一部分的主教及地位較高的大僧正固嘗以享領男土的世俗資格繼續出席於封建議會的上院,且主教中也有充當國王的大臣及僚吏者,然專心一志於宗教事務及宗教修養的大僧官們則對於國會采極不關心的態度。多數的大僧正及副僧正們都受僧寺事業的拘束,而不喜枉費時間財力於遠道的旅行;且他們以教皇的臣僕自視,故更不願出席國王所主持的國會。他們逐漸與國家的生活分離,國會中的位置亦以次放棄,其結果則可從亨利七世時的《國會法匯》(Parliamentary Statute Book)中窺見。 因同樣的理由,低級僧侶的代表亦不能為下院的永久部分,馴至他們簡直不出席國會。把僧侶產業「十五分之一」及「什一之稅」讓渡於國王的提議之表決,亦不由於國會,而由於坎忒布里及約克的僧官會議。這種會議完全是宗教性質而不帶政治性質的。它們不是國會的一個等級,它們不像法國在1789年召集的等級會議(état Généraux)中的僧侶等級。英國的僧侶篤信上帝的事及凱撒的事應分而不應混之說,故於中古的後期即有意的退出政治舞台而不關心於國家的發展。但他們享有的特權及豪大的財產則並不放棄;世態變遷而後,社會把他們的地位遂視為不當有的僭越。他們因不參加政治,故孤立無援,而宗教改革時的攻擊亦難以招架。 眾院權力的增進 在愛德華一世時眾院的地位尚極低微,然經百五十年而後,它在憲法中已居極高的地位。法律的制定及特種賦稅的通過須得眾院的同意,議員所提出的請願狀常會取到國王在國會中[23]的允准;即如國家最莊重的行為,如國王的選舉或廢立,眾院亦得參加。固然當玫瑰之戰發動時它的權力尚是浮表的而不是實在的,那時政治的真正重心尚在國王,諸男,及教社的手中,然這浮表上的權力也是有用的,眾議院之所以能於推鐸爾諸王已把教社及男族的勢力減削以後,一躍而取得真實的權力,良亦因於在公法上有前例可援,及記錄可遵之故。 眾議院何以能在不蘭他基奈諸朝中增加了好多的實在權力及更多的表面權力呢?那是因為它適居第三者的調人地位,它可以舉足輕重;國家有事時,相爭的主要各派也不得不借重於它。首先三個愛德華時國王及諸男恆互爭不斷,郎卡斯忒家(House of Lancaster)當朝時,接近朝廷的諸大族亦互哄不已,在此種互爭之中眾議院竟取得了裁判者的地位。以實際情形說起來,他們也的確有得利漁翁的資格,因為他們的利害既不是和國王,又不是和諸男完全一致的。 愛德華一世原意要靠眾議院來抵制貴族院。但市民對於國王也有懷恨之處。他有一種開罪市民的習慣;每當有事於加斯科尼或蘇格蘭而急需財帛時,他常會超過習慣所許而把大批出口的羊毛沒收。諸男及僧侶本亦因國王誅求過急之故,和國王失和;某次市民竟和諸男及僧侶同居於反對地位,而宣告不規則的收取羊毛為違法舉動。 愛德華二世加冕儀式 愛德華二世是英格蘭第一位享有威爾斯親王稱號的法定繼承人。這幅畫描繪了他的加冕儀式。在他統治期間(1307—1327)佞臣得寵,陰謀四起,立法權的爭鬥從未間斷。這些最終導致他遭廢黜,並於1年後被謀殺。 愛德華二世時的紛亂 反對的勢力雖不可輕視,但愛德華於死的時候已快成威及英吉利及蘇格蘭的真主。在他的末了幾年,他已把男族的反對勢力削平不少,他又幾把窩雷斯及布魯斯(Wallace,Bruce)相繼在蘇格蘭釀成的叛亂平了。如果他的繼位者是一個雄主,則英吉利的憲政自由和蘇格蘭的民族自由或竟可以完全消滅。愛德華一世本希望國會成為王室政府中一個方便有用的工具,而不希望它成為一種調和敷衍的勢力,如果後繼者是個雄主,則國會真可有以副愛德華的希望,而不復成為政府的批評及反對者。幸而愛德華二世不是這樣的一個國王。他的天真及懶惰保全了國會的將來。雄主輩出有時誠非國家之福;亨利二世,愛德華一世,及推鐸爾諸王的一流人物如相傳無間且足為禍。在不列顛的命運中,約翰,愛德華二世,及斯圖亞特諸王蓋也有他們的相當地位。 愛德華二世所信任的幸臣為加味斯吞(Piers Gaveston)。加味斯吞為外國人且為驟膺顯達之人,但英國歷史中以外人而驟臻顯要者不止他一人,在這類人中他也不能算是最壞的或最洋氣。他的短處在不知輕重,且治事紊亂。在他的口中領袖諸男俱有綽號,他之不配做重臣亦可見一斑。在少不更事的愛德華二世及凌亂無章的加味斯吞當國之際,諸男遂又有掀動的機會。他們倆之不配統治英國殆猶查理一世和巴京汗(Buckingham)之不配相仿佛。加味斯吞首被諸男以奸計謀害。領導諸男反對王室的領袖,尤其是郎卡斯忒伯多瑪斯,亦盡為愚蠢兇殘者流,然總是自矜其貴,而瞧不起出身微末者。國王的第二幸臣為得斯盆塞(Despenser),他倒不是一個驟貴者,但他漸漸成為暴虐擅權的大臣。以多瑪斯和得斯盆塞相爭,在理應於國家不利,但結局卻得其反。行政制度不但不受諸男拙笨的影響,反得因吏治行政的改良而有所進步。國會的權力亦大有增加;因為愛德華二世及諸男,不論哪一方得勝,每逢得勝時,輒會令國會以表決或法律的手續,把勝利立為成規。國會之所以得取到新的威望,眾院當然也是有功的。 男族不克把持政權的原因 此不幸的一代中男族騷動——我們尚不得謂為男族之戰——的淨存結果倒不是王權或男族權力的擴張。終中古之世,男族雖歷次要求國王關於封建原則之事必商酌他們,並採納他們的意見,而不照官吏的意見辦理,然而他們始終不能把持國王諮詢的範圍。他們以為官吏除了熟知王室一切的事務而外一無他長,然而他們自己所缺乏者正在此處。要治理者須時常在治理著,即此一端,只有官吏能之,而諸男不能。諸男的堡寨,獵場,莊田,侍從,采地府散處於全國的各處,他們已疲於奔命,更有何暇以理政治?他們既不能為王室負責的大臣,也不能按時出席王室的諮議院,因此他們始終不能取得政權。 諸男之不能控制政治尚有第二種原因。國王的朝廷極大,極複雜,極不易操縱。如果政府的一部分——例如掌大璽的大法官府(Chancery)——被反抗的男族所奪去後,國王仍得借重別的機關——例如掌私璽的袍褂房(Wardrobe)——以統治全國。須知國王的宮廷極富彈性,其組織頗有伸縮自如之妙;服務的員吏類皆能長於所事;居高位者盡可如加味斯吞,郎卡斯忒多瑪斯,得斯盆塞及摩替麥(Mortimer)輩一班棍徒蠢人之互相殘殺,使伊利薩伯朝之戲劇家有所取材,然而執實權者仍可行所無事,而照常治理全國。國王的治安既可安如磐石,不因黨派之爭而發生問題,石築的采地府亦自可仍年有增加,羊毛的輸出量仍年逾一年,人口仍代有增加,全體的社會仍貧乏日減,生計日裕。 治安法官 在愛德華三世時政府又增設了一種重要的機械。在每個郡中有所謂治安維持官或治安法官(Keepers or Justices of the Peace)的增置,他們的職務在協助中央政府維持治安。他們的性質和從前的王權辯護官相似,兩者都不是官僚,而是獨立的鄉村紳士。治安法官權力之日增正和武士及較小鄉紳階級之繁盛同時;昔日邑官或巡迴法官的職權今則漸漸入於治安法官之手。治安法官不久即在邑中根深蒂固起來,且為英國的特殊產物;他們介乎王室諮議院及人民之間,兩者俱對之有好感。他們的權力,無論以職務的種類論,或以自身的威力論,此後的4世紀中日有增加,到了18世紀時,從某種意義說起來,且比中央政府更為偉大。如果他們不能和英吉利人民的性質及需要相呼應,則斷然不會有這種結果。照邁德蘭的意見,英人之所以富有遵守法律的觀念,「客串」司法的制度亦為一種原因。就微小案件為普通人民解釋並執行法律的治安法官固不見得懂得好多的法律,但他們至少能懂得鄰里的人民,且為人民所懂得。 附 大法官府法院(Court of Chancery)的起源 自愛德華一世的友人柏涅爾(Robert Burnell)任大法官(Chancellor)起(也許在此以前),大法官成為國中的主要臣僚,因為他既為掌璽之官,他自然會和政府的全體部分發生接觸。在宗教改革以前,大法官可為法家,但也常為教侶。在14、15兩世紀時,附屬於他的Chancery Court漸成一種常設的法院,凡掌理通常法的法院有所遺漏或積弊時,此大法官府法院恆得予以匡救。他的法院乃代替國王的諮議院執行應理的司法事務者。此時,國會已不許國王自由用敕令以移轉法院的管轄權,而通常法也在逐漸的成為獨立的法律系統,且不容國王的置喙;故大法官所享的匡救權及平衡司法權實為國王之所十分需要者;國王賴有此權才能和通常法的法家及國會派人抗衡不屈。但人民則因大法官府法院有匡救法律之窮之功能,故亦不加反對。在推鐸爾朝繼位以前,大法官府法院蓋已成為憲法中的固定部分;斯圖亞特朝時一切王室特設以抵制通常法法院的法院俱不能久存,而大法官府法院反可生存。 * * * [1] 以「社會」譯society乃取其通用;以「會社」譯corporation亦勉強取其通用。community一字更難譯,無已,姑譯為群社,好在community的分子固利益相共而能成為群者。 [2] 在初時,所謂「平民院」本不是各個平民的代表,而是全國各群社,如倫敦城,約克邑等等的代表。「平民院」通作「眾議院」,此處暫且直譯。 [3] 譯者按,奧維德為古拉丁詩人。 [4] 譯者按,巴黎大學所在之地名拉丁區,以浪漫好文藝名。 [5] 英大學的College和歐美大學的College或School不同。今姑以書院譯前者,而以學院譯後者。 [6] 牛津的巴力奧耳(Balliol)書院成於1261—1266年,麥吞(Merton)書院成於1263年;劍橋的彼忒豪斯(Peterhouse)書院成於1284年。中古牛津的學生數,殆從不超過三千,而劍橋之數更小。後人的估計往往出之太高,不合事實。 [7] 所謂學者乃指受書院津貼之學生,與肄業生(undergraduates)有別。 [8] 食廩之意在原文為placed「on the foundation」。每個書院都有若干有給學額,得補進者則食宿及津貼俱由書院供給。 [9] 譯者按,阿奎那為第一等的神學學者,而又熟諳亞理斯多德的哲學。 [10] 譯者按,今之所謂美以美教(Methodists),其創始人即衛斯萊。 [11] 譯者按,sacraments在天主教有七種,如洗禮,結婚,臨終抹油等等。它們據說可以表征一種內心的,精神上的神感。 [12] 譯者按,新教徒為推翻行腳僧者,然他們所用的方法就是宣教。 [13] 洛賓·呼德照後世所傳述為伯爵Huntington的化身,伯爵蓋忠於理查而反對約翰的謀叛者。然原先洛賓僅為林地中的一個妖怪;至中古將終時則轉輾傳為武藝超群的一個自由農民;至16世紀時才附會為伯爵。 [14] 譯者按,喜亭吞最早的鐫像甚不雅觀,左手擱在頭骨上,極可怕。後日把頭骨去了而繪作一貓,因有故事流傳。 [15] 譯者按,Justinian為羅馬帝(527—565),他嘗將羅馬舊法編為法典,叫做《極斯丁寧法典》。 [16] 把Statute law譯成「條文法」,以示和習慣法等等的區別所在。但Statute則有時譯成「律」,有時譯成「法律」,只求不害於意而已。 [17] 見本章末的附錄。 [18] 法院中,法官坐於Bench上而律師或辯護者則坐於Bar外,故英美恆以Bench指法官界,而以Bar指律師界。 [19] 譯者按,寺廟武士(Knights Templars或Knights of the Temple)為十字軍中的一個軍士會,發源於耶路撒冷,漸及於歐洲。1312年後因犯異教之故為教社所禁止。 [20] 譯者按,大法官一部分即繼承前都察使的職權。都察使至13世紀時已無聞。 [21] 下院的議員,無論是武士或是市民皆由邑官召集,由此可知兩者都算邑的代表,不過武士代表的為鄉村部分,而市民所代表者為城市部分而已。 [22] 譯者按,前者為蘇格蘭之戰中的一仗,後者為百年之戰中的一仗。 [23] King in Parliament一詞乃指國王及國會的混合權力。權力的行使以國王的名義出之,但實際上則國王僅為國會之一小部分。此詞不易譯,姑直譯為國王在國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