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史 · 第三章 十字軍 憲政的肇始
國王:理查一世,1189—1199;約翰,1199一1216;亨利三世,1216—1272。
「獅心王」理查
理查參加十字軍東征,在位期間多半身在國外。儘管如此一或者正因為如此,理查一直是英格蘭最受歡迎的國王之一。因其勇敢,史稱「獅心王」。
西歐勢力的侷促
耶教世界在九、十世紀時嘗三面被困於仇敵,東南北三方背有敵人來侵擾。歐洲是被攻者,而不是攻人者;是被人所探索者,而不是探索人者。固然自查理曼而後,它(歐洲)的生命已沒有甚麼危險,但敵人仍能遮絕它的出路,使它不能使用海洋,使它不能握有海岸,因之更使它不能有經商及遠航探險的機會;而經商及探險固日後歐洲各民族前途之所系。在北方,邪教的外琴人尚占有大海及海岸。西班牙及西西里之大部則受薩拉森人(Saracens)之統治。外琴人及回教人的船隻復充滿於地中海。自多腦河的下流邪教的馬札兒人(Magyars)又闖入德意志的腹地,並越過倫巴底平原。所以無論由海或遵陸,西歐實與外地隔絕,即和東方耶教及學術中心的君士坦丁堡亦無法銜接起來。
在11及12世紀時,前之形勢大變。西班牙自北徂南的逐步征服既於此時開始,諾曼人亦代薩拉森人而執西西利的治權。外琴人或則被擯而不得復入,或則皈依耶教;他們可驚的精力傳至諾曼戰士及政客而後且為耶教尚俠精神的利器。馬札兒人不久亦受洗禮,十字軍因得假道他們的匈牙利王國而進入巴爾幹及比占帝帝國(Byzantine Empire),更由此而入至小亞細亞以抵聖地。海權則移遞於義大利之熱那亞(Genoa)及威尼斯兩沿海共和國;十字軍因之得以渡海而到利凡特。
十字軍
歐洲之得能趨向於光明的道上大半須歸功於封建主義。封建的耶教社會雖瑕疵迭見,然總比外琴人及馬札兒人的社會制度要高明得多;所以它的種種理想,亦不難為他們所接受。而且它有遏止回教社會伸張的能力。封建武士此時本已學會了在鞍上以強矛直刺之術,而此種戰術實屬猛無可當,步兵戰術在英吉利長弓流行以前絕不能和騎士抵抗。而且在12及13世紀時封建主義的武力亦因堡寨營造之改良而冠絕一時。理查一世在諾曼底所營的加雅堡寨(Chateau Gaillard)及十字軍人在東方所建的許多堡壘,如和諾曼人在征服時所藉以底定英國的土丘木柵之堡寨相比起來,固不啻有霄壤之別;即和史梯芬朝國王及諸男所藉以負嵎自固的方形高塔之堡寨相比起來,也要堅強好多。新的建築輒有極長的城牆把整個的建築包圍起來;沿城又安置了好多的城樓以資防衛。不蘭他基奈英吉利所藉以克服威爾須人的昆威,卡那文,及哈勒喜(Conway,Carnarvon,Harlech)諸堡,以及色塞克斯的波第阿姆堡寨(Bodiam Castle)蓋皆屬於這派的建築。
環境改變,攻守之術又改良而後,封建耶教社會的自信心亦自然回復起來,而向外的膨脹勢更不能或缺。十字軍之舉既可以使虔敬之心有所依附,又可以使攻戰侵略及探索的野心有所發泄。浪蕩武士(knight errant)本為十二三世紀實有生活中的特殊人物;十字軍的發起亦由他們主動,而非各國政治家的一種企圖。新歐洲的各種族本強毅而好動,我們蓋可把十字軍看做歐人向外移動的初步。浪蕩武士之東征和外琴人之外侵蓋同出於一種精神,不過後者專攻歐洲內部要害之處,而前者則離歐洲而專以侵略亞洲為務。
第一次十字軍東征
這幅13世紀的法國繪畫手稿中描繪了第一次十字軍的士兵們於1097年包圍尼西亞的塞爾柱突厥人的情景。
歐人因具有冒險性的精力之故,日後得遠涉大西太平兩大洋而發現新陸;但此時則僅依新恢復的多腦河及地中海兩路線而向東南進展。英吉利因遠處世界的西北角,故為波浪所不及。英之武士雖亦有從十字軍而東征者,但終不能如在法國之成為一種風氣,一種舉國風靡的運動。此中理由固極顯明;法國臨地中海而英國則和地中海隔絕。
首次的十字軍為十字軍中成就最宏者。部永的高弗梨(Godfrey of Bouillon)之克服耶路撒冷而建立法蘭克諸國於敘利亞(Syria)亦為首次十字軍的功績。但英人於此次遠征幾未參與。第三次十字軍為奪回被薩拉丁(Saladin)所取去的敘利亞各地而起,在此役中,獅心理查(Richard Cour de Lion)固獲得無上的榮譽,且為最偉大的浪蕩武士,富於冒險性的英人隨王東征者固亦實繁有徒;但英吉利男族的大部則仍留居故國,而勤於治理,初未參加十字軍。至於英國的平民則更漠不關心;第三次十字軍所引起的情感僅夠使他們為數次將猶太人為可怕的屠殺而已。
十字軍的影響
但十字軍對於英吉利的間接影響卻不在小,因為英吉利是中古耶教世界的一部,而耶教世界的智能則因十字軍而大大增廣提高。因十字軍之故,西方半發達社會的最優秀分子得和東方的貿易,文藝,科學,及知識發生有利的接觸。無論是友好的比占帝人(Byzantians)也好,或是仇敵的薩拉森人也好,他們的文化總比西歐的文化既要源遠流長,且要整齊完備。即以堡壘之建築術而論,十字軍人亦須取法於在東方所見的堡寨。法蘭克人在敘利亞所立的居留地及商埠復足以鼓勵歐亞兩洲間的通商。威尼斯亦因十字軍往來之故而蔚成東西貿易的主要中心,財富大增,光榮蓋世;而它的公民如馬哥博羅(Marco Polo)之流以及其他義大利商賈傳教士亦得遠入亞洲的腹地,甚或直達中國的海岸,把東方的或仿製的奢侈品和工藝品帶回到歐洲及英吉利。正在大學中萌芽,或因異端而激起的智能上的好奇心亦極受東方的哲學及科學的影響。如果在中古之後期野蠻的歐洲仍如十字軍前之閉關自守,不與世通,則後期中古多變的生活,以及丹第和巧塞的世界將無從存在。
歐洲自東方固然得來到上述的許多好處,但十字軍對於耶教的功業卻極浮而不實。它們(十字軍)既不足以永遠使聖墓不復淪於邪教,又不能樹立耶教教徒間的博愛精神。十字軍的歷史不啻即是教徒互哄的自供。即比占帝帝國的地位亦絲毫不因十字軍而有永久的進步。它本當耶教社會抵禦回教勢力的要衝,但1203年的十字軍人竟不惜背信忘義,只圖私利,而置它的利益於度外。十字軍人以熱血所換來的結果僅為貿易,工藝及奢侈的增進,耳目聲色的快意,智能的提高,科學的發源,以及其他類似的文化進步。凡此種種固盡屬世俗,而和宗教無關,且為隱士彼得[1](Peter the Hermit)及其他首倡十字軍之諸志士所視為不屑顧問而不值一文者。
約翰像
約翰(John,1167—1216),英格蘭國王(1199—1216)。在與法國國王腓力二世交戰中,喪失了諾曼底和在法國的幾乎全部領地;在國內則引起貴族叛亂,被迫簽署《大憲章》(1216)。
約翰的謀叛
理查真是一員浪蕩武士,他之為英王亦純采寫意的辦法。他雖遠離國土,而深得民心。於動身遠征之前,他曾將六郡完全移付其弟約翰管理,既不受王家的司法管轄,復無須完納任何租稅於國庫。約翰那時已有奸佞不作善的惡名,他之不能擔當重任和他之作亂為當然的結果。亨利二世所艱難締造的國王直接治理制度在約翰手中因亦受一極大打擊。幸而那種制度已有相當的基礎,故約翰反叛乃兄的計劃終不能搖動國家的命脈。在約翰將反以前理查已任命了窩爾忒·呼柏特(Hubert Walter)為坎忒布里大主教兼都察使(那時最高最要之官)。呼柏特藉了王黨諸男及倫敦市長市民的贊助,一舉而平約翰的叛亂,並以金錢將理查由奧大利獄中贖放出來。理查自東征西歸時受同征者之陷害才被拘禁;既歸國後,非但不安居圖治,以報臣民的忠誠;反多方征斂以供新的戰事。他自己也親到大陸,加入保護安吉芬領地之戰。此次離英後,他不復能返祖國。5年之後,因和一個不知名的封建臣交惡之故,竟受致命之傷而死於一個小堡壘之牆下。
窩爾忒·呼柏特
呼柏特之治理英吉利實非理查親政之所能比擬。他不特能維持治安,執行王法,且能信任鄉鎮的中等階級而得其好感。隨後二朝中的憲政改革非有中等階級的協助便不能成功,而中等階級的所以得勢則須歸功於呼柏特。
都市的自治
除了倫敦及其他一二城市或可為例外以外,英吉利的各市,連幾個沿襲羅馬時故址的城市在內,都不是羅馬都市的復活;這和法蘭西及義大利諸市之由羅馬舊市復活者迥不相同。英吉利城市多半由村落及堡壘而起。它們在薩克森時即所謂貿易市者。[2]到了12世紀這些城市仍依地主之為誰而分別受治於封建主,大僧官或國王。它們的解放即於此時開始;國王管理之市解放最速。
亨利二世之政策不利於封建主之自主,亦不傾向於都市之自主。由他的眼光看起來,封建主及都市之自主都為王權之侵略。但呼柏特的政策則和亨利不同。我們如可從他的行為以推測他的思想,他似乎把兩種自主異眼相看:封建主的特權雖足以妨害王權的行使;而都市的發展則可助長國王的權力。
他頒了許多的特許狀給許多的城市,且畀它們以自舉官吏之自治權。英吉利文的「貴民」(Alderman)及「市長」(Mayor)蓋皆來自法文;由此可知中古英吉利都市自由之兩重起源。呼柏特在初時似亦曾服膺亨利二世,而深以倫敦市民的權力為懼;因為他們既富而眾,而地理上的地位又十分優越。但在約翰作亂之事,他們已一勞永逸的取到選舉市長之權。約翰即位後,因為貪圖財利之故,仍不斷的把都市的自主之權出售給其他都市。
鄉邑的自治
呼柏特信任中等階級並利用他們為統治的工具之政策初不限於城市,即在鄉村亦然,留居於采地而務農者之武士已漸成為英吉利的鄉紳階級,呼柏特因順勢令他們參加郡中的公務。英吉利之一種特殊政治制度為責成無專門學術的士民令負襄助官吏處理公務之責,而不盡依賴官吏;此和日後大陸上官治制度之精神大不相同。這種特殊制度的肇始我們在此時已可確實的看出。國王之利用地方上鄉紳輩以協助法官及邑官維持國王的治安實始於此時。後日治安法官(Justice of the Peace)之制,為此種政策推行之正果。在理查一世之時,鄉紳輩雖尚未用治安法官的名義以執行司法職務;但政府已經在強制他們執行為王室辯護權利之職務。他們的名義就叫做王權辯護官(custos placitorum coronæ);國王在邑中的各種財權及法權他們須得妥慎保持。他們的服務有時並非出於自願而出於強迫;中古國王的職務之一即為強制英人以習於自治的習慣。邑官在邑中的權力本極偉大,常有濫用威權之可能,不特為人民所畏懼,亦為國王所疑忌。國王之重用邑中武士,其最後的結果固為地方自治的養成,而邑官的淫威亦可藉此稍遏。
王權辯護官的任命既不由國王,亦不由邑官。呼柏特下令凡邑中有資格在邑法院提起訴訟之人,應公推四人為辯護官;換一句話說,辯護官等於由本地的紳士自選,因為除了紳士以外,很少別的人有提起訴訟之資格。根據於同一的原則他又下令陪審員應由四武士所組織之委員會選拔,而不由邑官任命;委員會本身則須在邑法院中相互推出。
在此處我們可以看見各邑之自治在於鄉紳而不在於男族;我們更可看見代表原則的起源。所以在12世紀之末,距巧塞所著《引言》(Prologue)中的佛蘭克林(Franklin)尚有200年以前,中等的鄉紳階級已在英國興起;他們既習於公務之執行,又深知選舉代表之原則。及至後日,紳士協理公務及地方官由於互選之兩大思想推行及於國會時,極重大的結果亦遂發生,不特英國蒙影響,即全世界亦受波動。
中古的憲政主義
在約翰之時,男族對於國王要索之抵抗漸由封建的方式進而采憲政的方式;諸男而外,其他階級的自由人亦全體加入這憲政的抵抗。在前世國王本早已藉詔令權及敕令權的行使而使全國熟知通常法的意義。在約翰及亨利三世兩朝,人民對於法律更有進一步的,更深刻的觀念,把法律看做自能生存的一種事物而不必和王權混在一起,甚而把法律看做在國王之上,那國王亦不能離法律而治理。
我們所謂「憲政的觀念」在13世紀已在不斷的,雖則慢慢的,發展起來。我們的憲法實是封建主義的女兒而和通常法結婚者。要知封建主義正和獨裁主義相反。封建主義可為暴君政治,有時且可為無政府政治,但從不能為獨裁政治;因為國王及封建主間的權利義務在封建制度之下輒有縝密的平衡,而不得有所凌亂。諸男及武士的權利有封建法及封建習慣為之保護,即國王亦不得侵犯。如果國王所要索的服務,捐助金,或承襲金[3]比習慣所許的要大要多,則他們可以根據法律而嚴加拒絕。這就是憲政運動及國會運動的起點;因為國王覺得與其和每個貴族討論每個爭點,毋寧和全體貴族會於諮議院或國會而成立一共同的協定以解決爭點的全部。
在又一方面講起來,英國的憲政主義也是起源於封建主義的。13世紀對於國王專權之抵抗之所以有成亦緣封建階級之不失為戰士階級,不像後世之鄉紳階級則全為非武階級。在上面我們固曾說到武士之棄甲就農,不習戰事,但他們仍都具有環甲及戰馬,有一部分且嘗隨十字軍東征,更有一部分則因和威爾須人及蘇格蘭人接壤之故終年不斷的有事於邊陲小戰。此所以要求《大憲章》(Magna Carta)的諸男及得·蒙福爾·西蒙(Simon de Montefort)的徒眾能不憚以武力和國王相周旋。此所以波亨(Bohun)及比高(Bigod)兩男能毫不自餒的向愛德華一世說:「上帝鑒之,陛下,我們不走開,我們也不受絞。」厄力奧特·約翰爵士(Sir John Eliot)決不敢向查理一世作同樣的措辭;庇姆(Pym)及克倫威爾(Cromwell)為要取得必要的武力起見,且不得不走上革命的途徑。然而中古時的主持國會者固常備武力而且備而合法者。
諾曼底之失陷
約翰之為人適足以激起憲章抵抗的運動。他的本性虛偽,自私,而又殘暴,故最易為人所痛恨。他固能一意孤行,堅忍不拔,以謀私計之成就,但他缺乏遠大的政治眼光和手腕。為斂錢之故,他不惜破壞封建的成法,濫用國家的機關,並開罪於臣民的全體。無論世俗的,僧侶的,窮的,富的,市民或諸男,皆不堪他的勒索。但所得之錢他皆舉而用諸於大陸上的戰事。錢雖用盡,而世傳的安吉芬領土終不可保,約翰的武力仍不足以抗法蘭西方興的揆柏特(Capet)諸王。1204年諾曼底為腓力·奧古斯都(Philip Augustus)所奪去;十年之後約翰欲藉歐洲大聯盟以克復諾曼底的大計劃則因德意志諸同盟者之敗於部焚(Bouvines)而頓成泡影。凡此許多事變,及約翰和教皇曆久未決的爭持,以及因此爭端而發生之不利於英吉利的禁令皆為《大憲章》的引子。經此種種,約翰的威望竟一蹶不振,而昔之國王可以藉以自重的國外領地到了他手裡反變成一種累物。
部焚之戰,除了助長英國的憲治而外,更有使腓力·奧古斯都得以統一法蘭西的功效。愛好詩文的法蘭西宮廷和巴黎的大學及建築學校聯合起來向為尚俠的,派遣十字軍的,歐洲的文化中心;自經部焚而後,這宮廷更成為法國封建各省的政治中心。但法王並不能如亨利二世之改進行政制度以增高國王的地位和實力,所以到了阿金庫爾及克勒西(Crecy),法王外有強敵,內有叛逆的時候,法國仍不能當英吉利的猛攻。
在約翰及愛德華三世之間英王在大陸之領地不嫌太大亦不嫌太小。他們的安吉芬帝國固已不存,但加斯科尼及波爾多口岸則仍未脫離。因有波爾多之故英國的海外貿易便多一層鼓勵;而價廉物美的葡萄酒又可以源源而來,以代替中等階級所習飲的麥酒及蜜糖酒。我們遠祖欲於日光不至之地種植葡萄之無功嘗試因亦可以早早中止。但我國和加斯科尼的關係究無昔日和諾曼底關係的密切;在昔日,英吉利的諸男往往在海峽之兩岸都有封建地及親戚。所以在失了諾曼底起到百年之戰開始時止之百二十餘年內,英國的諸王,貴族,及武士雖仍操一種走形的法語,但已能注意於專涉英吉利的諸問題,例如英吉利和威爾斯及蘇格蘭的關係,英吉利法律及國會的發展等等。英人之重又採取島民的目光免得我們和法蘭西發生了利害相共的,太密切的關係。如果13世紀的英吉利仍碌碌於安吉芬帝國的防護而年年和法蘭西諸王作戰,則領袖英人又哪能集精力思想於英吉利本身的及內部的諸大問題?但到了1337年愛德華三世重又開始作戰以征服法蘭西時,則英吉利法律已有,而國會亦將有,特殊的民族色彩,故英吉利民族已巍然能自立,而不復有雷同法蘭西文化的危險。
大憲章的動機
走向憲政道上的第一闊步當然為《大憲章》的成立。在蘭尼米德(Runnymede)向約翰強取憲章的武裝諸男,據我們所知,無一是有為的人物;但是他們的同盟者,郎吞(Stephen Langton)大主教卻是兼具德智的大人物。他之能不附和大教皇英諾森三世尤為難能而可貴。約翰在1213年曾降服於教皇的權威而了結從前的爭端。教皇為酬答約翰的臣服起見,於國王及臣民之爭,左袒國王的立場,且宣告《大憲章》的無效。郎吞之能被舉為坎忒布里大主教既出教皇之賜,照理應順從教皇之意旨而贊助約翰,但並不出此而仍和諸男站在一起,則洵足見其見解的卓絕而遇事的果斷。
諸男之爭《大憲章》本完全為自私的及階級性的動機所驅使,猶之其他的階級或黨派在後此數世紀中發展所謂「幸運的憲法」(「our happy constitution」)時亦完全受同樣的動機所驅使。後世對於《大憲章》發生許多理想化的誤解:好比把第39條強解做陪審團審判制的確立,強以為最下賤的佃奴亦可要求此種權利;把第12條及14條強解做國會議定賦稅權的確立,凡賦稅俱須得國會之同意等等。如果要求《大憲章》之諸男能了解這樣的涵義,他們必將矢口不敢自承。他們所要求的決無如上述的徹底或廣泛。因為所要求的極有限且極可能,故他們轉能於無意中激起了一種日後可以為大家取到夢想不到的自由之大運動。
諸男蜂起的目的本在阻止國王之濫用封建成規,而任意在他們的土地上徵收捐助金及承襲金之類。有人所以把這個運動叫做「佃戶權」運動,佃戶為被壓迫的貴族,而田主則為國王;雖然我們很易知道凡國王向貴族勒索者,貴族仍必轉向更低下的階級勒索。此外,諸男更欲對於國王用敕令將案件由他們的法院改歸王家法院管轄之權加以相當的限制。我們對於諸男的第二種要求,也許不表同情,即有同情也不會像對於第一種要求之多。但從整個的局面觀察起來,國王的改變法院管轄權之全權也實有加以限制或國家化的必要,而除了男族以外,更有誰能把此項工作有效的擔負起來?
郎吞固然是一個開明的領袖,而為諸男之前導者,然當時英國的環境實令大家有不得不前進一步的形勢;即沒有他的指導,發展的過程也不會大異。不蘭他基奈諸王所培植的國家機關實力極厚,回向封建的道上為不可能之事,諸男本人亦並無這種陳舊思想。亨利二世所締造的制度早已成為民族生活的一部,並為他們所習慣,他們絕無把它們毀壞的念頭。他們明知它們之不可毀壞,故但願得一公同控制之方法;只消國王不能獨裁的利用國家的機械以任意胡行,他們即於願已足。
代表觀念的起點
在百年以前的英吉利及當時的蘇格蘭及大陸上,諸男的策略在保存私人的自由,維持各個的獨立,而不讓國王的官吏伸張勢力於領地。但在亨利二世以後的英吉利,則這種策略為不可能之事。可以從《大憲章》條文中看出來的諸男策略在取得公共的自由,在憑藉通常法,諸男議會,及和別的階級同盟,以控制國王的大權。《大憲章》中曾提到「我們王國的共同諮議院(common council)」,「所有免役金或捐助金非有諮議院的同意不能徵收」,向「倫敦城徵收的捐助金亦同樣辦理」。此處之所謂「公共諮議院」固然僅為嚴格的大佃主的封建議會,然究為趨近國會及「無代表不納稅」之兩大原則的一個步伐。諸男所獲的固然不多,但總可算做憲治的第一步。所有的第一步總是重要的一步。
全國臣民的聯合
而且蘭尼米德的諸男亦不能不聯合其他被約翰所壓迫而攜貳的階級,不然便無抵抗亨利二世的兒子之實力。倫敦市民曾大開城門以迎諸男之師,且加入陣地示威。僧侶亦給諸男以道義上及政治上的贊助。所有的自由人——大致統括自鄙棄的佃奴以上之人——亦有消極的同情。因為這樣,亨利二世雖可以根據《武裝詔令》而召集民軍以削平男族之變,但約翰則勢不復能召集自由民為王宣勞。英人之左袒諸男以御國王,此次蓋為首次,而所以敢左袒諸男者,蓋深知封建的無政府狀態決不能復起。
凡加入或唆動《大憲章》運動的各階級在憲章中皆得到若干的利益,這可從條文中見之。因此我們不妨把《大憲章》叫做全民族的文書,(雖則在那時有抽象意義的名詞如「民族」或「人民」等詞尚未入人之心,而《大憲章》中也無為全民爭權利的規定)。凡是自由人都有要求公平審判的權利,及防止國王凌虐的保護。在1215年時「自由人」的範圍固極狹窄,但此後3世紀中的經濟及法律的演進使全體佃奴都變成自由人,而任何英人在法律上都取到「自由人」的資格。
照後世之所知,《大憲章》的有幾條是足以表示擁護個人自由的精神的,雖則當時人的專門解釋盡不如此。經後世之一再的附會及重複的傳誦以後,誤解竟成固定的解釋,且大足以助成民族的特性。好比最有名的第39條說:
自由民非由同等人民的合法判決或(及)依國法的規定不受拘捕,監禁,或剝奪產業,或放逐,或任何的損害;我們(國王自稱)亦不害及他的田地,亦不需他的服務。
更有許多別的條文亦對於王家官吏的違法及擅專行為,無論在林地或在別的地方,亦加以嚴格的限制。此種行為,如長期忍受下去,不難造成大陸上行政法最壞的一種。
大憲章的真意義
《大憲章》之所以稱重於時,乃因它能對於當時的弊政有具體的,且可實行的救濟;它實沒有包含什麼抽象的通則。可是蘭尼米德事變之所以能在歷史上生重大的影響仍因那事件的抽象性及共通性。約翰的降服不因於反動的封建巨閥所召集的武力,而因於諸男所領導的全國各階級;有全權可以左右法律之暴君忽而自身亦受法律的拘束:此二者是何等亘古未見的事!故蘭尼米德實為移君權於人民手中之初步。
因上之故,《大憲章》雖瑣屑萬分,雖充滿術語,雖不像《獨立宣言》[4]之富於通則,雖昧於人權的要旨,而對於後人仍可以發生絕大的想像力,絕大的影響。終13世紀之世,憲章之爭持,以及屢次的重頒,修正,廢棄,恢復等等,為各派相爭的焦點,雖則國王及諸男兩方面都在慢慢的離開第12及14兩條所說的封建的「諮議院」,而趨向國會的觀念。在愛德華的國會成立以前,《大憲章》總不失為最惹人注意的事物。
《大憲章》片斷
《大憲章》(Magna Carta),又稱《英國大憲章》、《英國人民自由大憲章》。1215年英王約翰因懼怕內戰而給予臣民自由的憲章。自頒布日起就成為英國人民反抗壓迫的戰鬥號角,在其自由受到威脅時都把《大憲章》作為他們的護身之寶。
大憲章在後代的權勢
到了十四、十五兩世紀時,《大憲章》的功效已收,故退居人後而不復為世人所注意。此時代之得人重視者為國會。後期的抄錄手及初期的印刷者已無須時常抄寫或印行英文本的《大憲章》。在推鐸爾時代,因為它有注重君民間利益的區別之故,更不為時人所齒;在16世紀時,君及民固皆以極力否認君民間利益的區別為務者。在莎士比亞的《約翰王》中,著者雖能詳述理查二世之被廢和薨逝,及因而引起的種種情感,但他於《大憲章》竟所知甚少,而關心更小。
可是,到了詹姆斯一世時,君民重又處敵對的地位,而《大憲章》遂重獲舊有的光輝,或且比舊日更榮光百倍。在科克(Coke)及塞爾登(Selden)時,古物學家及法律家之欲擁護國會自由者輒覺《大憲章》高立雲霧之外,可為英吉利自由之神。他們的對於條文的曲解在今日研究中古史者視之固屬不經之至,然在當日實大有功於自由。打了蘭尼米德的旗號,國會及通常法竟戰勝了斯圖亞特諸王。
擁護特許狀所給予的自由及固定的利益本為18世紀的特彩,在此時期中歷史上最大的特許狀(即《大憲章》)自然會得布拉克斯吞,柏克(Burke)及全英的崇奉。此時《大憲章》竟成了英國全部憲法的精神的象徵。所以到了變動更大的時期,到了平民政治開始向舊社會攻擊的時候,作戰的兩方仍互以《大憲章》為旗幟而奉之入戰場。庇得派(Pittites)奉蘭尼米德帳幕中所頒發出來的文書為自由的,光榮的憲法,而痛斥雅各賓派[5](Jacobins)及平等派(Levellers)之甘於破壞;激烈派(Radicals)則推崇《大憲章》的字義及精神,而反對一切禁止言論自由的法律,陪審團的操縱,以及選舉權的限制。即美洲的獨立亦憑藉《大憲章》的名義,更憑藉它而求和我們的憲治為精神上的團結。一直要到了我們這個不尚空想的時代,始能冷靜的把《大憲章》當做一件歷史上的文書去研究,一方固不忘1215年時制憲者的用意,而一方又能細考它對於後人的種種勢力。
大憲章的執行
諸男於此時尚沒有國會制度的觀念,他們雖從性情無定的約翰手中爭得了一個條約,然而於條約的執行竟想不起一個完好的方法來。他們之所能想到的方法十分拙劣。《大憲章》末了的幾條規定,如國王違反憲章中的任何一條,則代表諸男的一個25人委員會得有「用任何的手段以抄押我們(國王自指)的財產之權,換言之,他們可用任何可能的方法以奪取我們的堡寨,土地,及所有物」。蘭尼米德後的形勢實在惡劣不堪言狀;一方教皇及他的使臣教唆約翰否認《大憲章》,而他方諸男又請求法王出兵贊助。幸而約翰因過食「桃及苹酒」而得食積之病,因此我們既可逃了專制的政治,又得免了異姓的當朝。約翰死後,全英又得在《大憲章》的原則之下統一起來。
在愛國的大吏如馬沙爾·威廉(William Marshall)及得·部格·呼柏特(Hubert de Burgh)等之下,再加上了郎吞充做各派的調和者,幼君亨利三世的地位瞬得全國的同情。沒有好多年後,全國已由紛亂內戰而趨於和平。《大憲章》稍經修正後重又頒布;法蘭西人既被拒於外,而教皇干涉內政的風氣亦大受限制。內戰進行時諸男所建立的堡寨重又拆除,從國王手中奪去的則奉還原主;雖則此類堡寨的拆除歸還大都皆經過長期的圍攻。所以亨利即位之始雖國家方在水深火熱之中,雖無政府狀態似將為必然的結果,但因輔佐者之必忠必誠,又賢又明,王權之攝行轉為清明的所自。亨利自握政權後清明轉不復見。當亨利沖阼之期,諮議院的威權固日有增加,馬沙爾及得·部格固須依之以攝政,但它仍是一個分子無定的團體。
亨利三世像
亨利三世(Henry Ⅲ,1207—1272),英格蘭國王(1216—1272)。他是約翰王的長子和繼承人。
1254年,亨利三世和教皇英諾森四世締結一項協議,允諾如果教皇把西西里的王位給予他兒子埃德蒙,他就擔負教皇在西西里進行的戰爭經費。4年後教皇亞歷山大四世威脅說,如果亨利不履行義務,將被開除教籍。亨利為這筆經費向貴族求助,以致貴族迫使他同意改革,即《牛津條約》(1258),後貴族內訌,亨利趁機推翻這項條例(1261)。
亨利三世的弊政
在許多方面亨利三世頗和守教者愛德華相像,且他之尊崇愛德華亦非等閒可比。為紀念守教者起見,他把守教者所畢生經營的韋斯敏斯忒寺拆卸,而於守教者的遺骨之旁建一新寺。此新寺即我們今日所知的韋斯敏斯忒寺。
亨利的政治行為完全受他個人的虔敬心的拘束,因此他變成成就教皇在歐洲及英國的野心的工具。教皇專制時,僧侶除了依仗王權為保護外,本絕無別的保障;亨利的禮讓竟使羅馬貪權無厭,而僧侶竟不堪其苦。教皇常藉「預派」[6]的方法委了義大利人或別的外國人去享受英吉利無數的教祿。這些外人多屬壞人,通常總不住在英國,又差不多全體沒有醫治英人靈魂的資格。有一次,教皇為酬答羅馬人的忠誠起見,竟以300個在英國的教祿許了他們逢缺便補。同時他因和神聖羅馬帝腓特烈二世(Frederic Ⅱ)及其他人等鬥爭之故,需要巨量金錢,故英吉利的僧侶亦不能免重斂之苦。這種種的遭遇激動了英人仇視教皇國的思想,積久而更甚,至宗教改革運動而登峰造極。英人在早時——至少自諾曼征服而後——本為教皇最忠誠的臣民,所以新起的仇視,雖好多僧侶亦敵愾同讎,而一時仍缺乏宗教理論的根據;所可見的僅國家的行為有時可以表現而已。威克里夫出後,始有反羅馬的理論。
為迎合教皇在歐的計劃起見,亨利縱容次子愛德曼(Edmund of Lancaster)去加入西西利繼承之爭,弟理查(Richard of Cormwell)去候補皇位(神聖羅馬帝);前者所引起的繼承戰費及後者所必需的選舉賄賂,英國勢須擔負。這些負擔根本和英吉利的利益無關,諸侯及全國的憤慨亦因之勃發。
內戰
在亨利成年後的30年內,惡政橫行,民不堪命,卒至又有多年的內戰及憲法的醞釀。表面上今所爭者仍為《大憲章》,仍為約翰時的諸大問題,但在又一地方則前後大不相同。在約翰之世相爭者僅有兩造,一為國王,一為得人民贊助的諸男;在亨利三世之時,相爭者成三角形。是時,所謂「新人」(「bachelors」)[7]階級正在漸漸長盛,這階級包括武士及鄉紳。他們前本習於地方上陪審員及王權辯護官的工作,今則對於國家的政治亦漸有獨立的政策。他們極不滿意於諸男在《牛津條例》(Provisions of Oxford)[8]所表現出來的自私自利;他們要求凡諸男向國王要索得來的權利,諸男亦當給與他們,因為他們與諸男的關係,正同於諸男與國王的關係,他們也是佃戶及封建臣。他們的要求最後卒得成功。關於王家及封建主法權之爭,則他們袒護王家的法院。
亨利無實力,他的真正實力在反王者之分成各不相能的兩派,嗣後他的兒子愛德華更充分利用此分裂以維持王權。因恐反王運動過於傾向庶民方面之故,諸男的一部分卒至走向王方,而繼續追隨得·蒙福爾·西蒙的憲法或改革黨者則男族及庶民殆各居其半。正如斯圖亞特時的內戰,此次的內爭亦漸成意見之爭,而不復為階級之斗。
在內戰最後的一兩年,當得·蒙福爾得勝於留埃斯(Lewes)及翌年復失事於厄富茲罕(Evesham)時,得·蒙福爾之黨包含男族中主張改革的部分,武士及紳士之有政治意識者,反對國王和教皇間的不自然結合的優秀僧侶,牛津大學的學生,以及其他深受行乞僧的感化的擁護民權分子。行乞僧在最盛時代,因為願在貧民堆中工作之故,極富於民主思想。教皇雖下隔絕得·蒙福爾之令,然有力的宗教勢力卻仍站在得·蒙福爾的背後。倫敦的市民亦屬他的徒黨,他們且有相當的作戰力。王子愛德華之不能不如魯柏特(Rupert)[9]之追擊他們,正如得·蒙福爾之必須如克倫威爾之將王室主力軍消滅。
當日的政治論著及政治詩詞詔示我們,得·蒙福爾末年的改革黨確已設想到法律有高於國王的效力。許多的黨徒,和他們的首領同樣,且充滿了宗教的精神,而以改革舉動為深合乎上帝的意旨。
得·蒙福爾·西蒙
勒斯忒伯(Earl of Leicester)得·蒙福爾·西蒙雖系出法之貴族,且受過法之教育,但當時的英吉利上等階級既以法語為日常習用的語言,他之能以英吉利人為心自亦不足為怪。他是克倫威爾及庇特一流的顯昂人物,萬不能居於次位,故責他有野心似乎有些不經。既為那流人物,他自然亦不盡能守規範,而無一些的苟且。但他能把他個人的地位和國家的利益看做一起,這層他的國人亦能感覺而懂曉。他的愛國觀念的大要多少和倫敦主教格洛斯忒特(Grossetête)有關。主教為那世紀一極高貴,賢明,而博學的人物,他又批評教皇及英王在英國的弊政極力。西蒙和他為多年的老友,友誼又甚篤。他死後,西蒙為他主張的後繼者。兩人間的關係殆和克倫威爾和罕普登(Hampden)的關係相仿佛。然如果前驅者能眼見後繼者的成就,我們又那敢必定他(前驅者)會讚許一切的所為?
西蒙在末年所領導的黨羽,無論在長處或在弱點方面看起來,都和克倫威爾所率領的徒眾相似。他們是民主時代以前的民主黨,他們處一種不可能的地位,他們本身絕無解決時局的可能。但他們的行動至少在消極的方面可以影響將來。留埃斯之勝仗和納斯卑(Naseby)的勝仗同用禱告,讚美詩,及銅鐵打得來,它們也同樣是莫可磨滅的事跡。因此,亨利雖復位,而從前的專制不能隨以俱來;此亦正如查理二世的復位亦不是舊專制的復活。復位只是惟一可以取到得被治者的同意之政治之辦法而已。
但兩者之間也有不同之點。克倫威爾生前之所締造者死後取消甚多,而西蒙死後則喪失轉少。這是因為克倫威爾之成功較大,而西蒙之成功較少。我們之為此言,好像是非倒置,然實則確係如此。克倫威爾的執政歷12年之久,故民眾對於和這政治有關的一切設施的反響極大。西蒙則執政僅逾一年,在此年余之中西方北方亦可說沒有聽命,所以他為自由而戰死於厄富茲罕疆場之後,人眾便緬懷功績而不能或忘。西蒙在人民心目中的想像非克倫威爾之所可及,因為斷頭的查理分去了一部分應給克倫威爾的想像力。
西蒙之所以能以一死而有利於國家尚有一個別的理由存在。他的最大的敵人為愛德華。愛德華雖為厄富茲罕的勝利者,然於知識方面則西蒙為戰勝者。他為「能受革命之教訓者」中之一人。他因內戰之故,得知了國王須依法而治,他知國王和國會聯合在一起其勢力比和人民相對敵要大。
巴力門的意義
那麼所謂國會究是什麼呢?國會在英史原名「巴力門圖姆」(Parliamentum);喀萊爾(Carlyle)把它譯做「談話鋪」,固帶些玩笑,但它的意義卻只是討論或議論而已。亨利三世以前,巴力門圖姆之名尚無所聞,亨利時,大佃主(tenants-in-chief)的封建議會和國王的廷議一起開起會來始有巴力門圖姆之稱;由拉丁文轉入英文則為巴力門(parliament)。巴力門在此時尚絕無選舉或代表的意義,也不一定涵蓄著立法或通過賦稅的權力。它不過是國王的廷議或諮議院採取了最廣大的,最莊嚴的形式而已。所謂廷議或諮議院本就是一個捉摸無定的普洛提厄斯(Proteus),[10]它可以大,亦可以小,可以有權,亦可以無權。如諸男及慣常出席於廷議的臣僚集合起來討論一切,則就叫做巴力門。在巴力門中內政外交的政策可以辯論,請願及訴願狀可以審議,新敕令的方法及形式可以討論,而國家的大訟亦可以審判。所以巴力門的行政職務不在立法職務之下,司法職務也不在財政職務之後。於已經討論之後,它即可以執行,因為它是國家一切大權的具體。但選擇會員的方法則此時尚毫無所定。
各邑武士的參加
在亨利三世之世國王漸有召集代表各邑的武士以加入上述的大會之舉,雖然這尚未成為固定的慣例。武士的人數大概為二名,但可多於此數,由每邑的武士在邑法院中公舉。召集武士的目的在使舊日廷議的全體大會有新的人物參加,而不在產生一新的議會或「創始巴力門」;且也不是國王或敵方的黨派行動。國王及反對國王的方面都覺得有令「新人」發表意見的必要。武士的參加純為一種天然的演進,而不足以釀起任何的驚異。在過去的六七十年內,在邑法院中所選出的武士早已在協助王家的法官官吏處理地方上的事務。由此進一步而召集武士代表的全體以和國王及其法官官吏會於一個中心的地點自亦十分自然之舉。而且廷議處理地方上的事務時由那地方(市或邑)的代表參加也早已成為慣例。我們恆把各地代表的總召集看做非常重要的一個階段,因為我們知道此舉在日後有重大的關係;然在中古之世,召集地方代表本為處理地方公務的一個平凡方法,而這方法之推行到中央的公務實是一種不值注意的進步。風播橡子固然結果也是橡林,但養林者則必不加以注意的。
在那時,及此後的許久代中,大家恆把赴巴力門開會看做一種苦事,只因礙於公益,故不得不勉為擔任。當時人之不願被召出席正如今時人之仍有不願派做陪審者。有好些地方,尤其是城市,恆不肯派出代表;即各邑所選出的武士也有藉隱匿而逃避職務者。你如蓄意到邑法院中犧牲別人,在那裡把別人舉做代表,讓他去耗錢,去冒險,那知當你想去找到那人以便帶嘲笑的向他道賀時,那人忽已靜靜的乘馬逸去,躲在安全的地方,而法院反把你舉上:那你能不能不把它當做一件無可忍受的痛事!選舉權在那時真不能當做特權看,也不能當做人權看。在愛德華三世時遠在得文的一個叫做托靈吞(Torrington)的市竟用請願狀以取得不舉巴力門議員之權,因為議員的費用在那時尚須由全市負擔。
各市市民的參加
但是各邑武士的參加究替貴族的巴力門增加了不少的權威。政府亦深知強制全國民眾或平民(「Commons」)推舉代表出席之利益之為得計。所以在革命的那個年頭,在留埃斯後的一年內,得·蒙福爾不但召集各邑的武士,且令有特許狀的各市亦每市推選兩個代表出席。我們知道政黨政治的基礎在民眾,如能召集全體人民的代表於一堂而與之討論一切,則黨政府的地位會增高。西蒙實為能體會這微旨的第一人,他之召集市民代表或即因於他預知他們必能贊同他的改革黨。他之於國會,司法或財政方面的借重本居次要,而藉以為宣傳的工具實為他的主要考慮。我們從選舉敕令知道市民也在召集之列,但究有多少市民應召而至,或他們所做何事則我們已無可稽考。1265年的國會本為革命的團體,只有西蒙同黨的諸男在被召之列,但它之有市民參加為極重要的創例,且為愛德華一世時諸巴力門所效法。
英吉利的巴力門並不是任何一個人所創造的,既不是西蒙也不是愛德華。他是逐漸長成的,而不是一朝造成的。英吉利人民因富於常識及善性之故,恆好置委員制於獨裁制之上,好選舉而鄙巷斗,寧用「談話鋪」而不用革命的法庭:此種常識及善性經數百年之薰陶自然有巴力門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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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譯者按,彼得為12世紀法國教士,為第一次十字軍之預言者。
[2] 參閱前面第102頁。
[3] 捐助金(aids)為各種封建主求助於封建臣的捐資,如助贖封建主之資,助封建主長子進爵之資等等。承襲金(reliefs)為封建臣死後,其子求得續享領土之資。
[4] 譯者按,指美洲13殖民地1776年《獨立宣言》。
[5] 譯者按,Jacobins為法蘭西大革命時的最激烈一派,在英國亦有附和者。
[6] 見上第181頁。譯者按,教祿本應由捐資者推薦教士去享受,但教皇往往不待出缺,而預派候補人,這樣,捐資者自然失了advowson之權。
[7] 譯者按,「bachelors」為年輕武士之領地極少,故不得不隨另一武士之後,並採用其旗幟者。
[8] 譯者按,Provisions為十三四世紀的法律之稱,由國王,諸男,及諸僧侶的會議所發出。
[9] 譯者按,此處著者在把此次的內戰和克倫威爾時之內戰相比。魯柏特為查理一世之王子。
[10] 譯者按,Proteus為一種變化多端而意態無定之海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