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與佛教 · 第二章 法的概念與自然法概念之闕如

印度的情形與上述相當不同。在印度,獨立於政治支配者而存在的祭司權力,必須要考慮到與其並存且同樣是自主的政治權力世界。祭司權力是承認政治權力之固有法則性(Eigengesetzlichkeit)的,因為不得不然。如我們所見的,婆羅門與剎帝利之間的權力關係,在很長的一段時間裡都十分不穩定。即使是在婆羅門的身份性優越(至少在官方理論上)確定之後,這期間所發展出來的大君主權力,仍然保持著其為一種獨立的、本質上純粹世俗的而非教權制的權力。確實,君主的義務範圍,相對於婆羅門的教權制,和任何身份團體的義務範圍一樣,是由他們的法(Dharma)來決定,而後者乃是婆羅門規制下的神聖律法的一部分。不過,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法,適用於君主的法自與適用於其他身份者不同;雖然,理論上唯有婆羅門才能對法作權威性的解釋,然而,適用於君主的法卻是依其固有的基準而獨具一格且完全獨立的,絕非與婆羅門的法如出一轍,或自其中衍生出來[1]。 除了少數絕對且通用的儀式性禁忌(特別是殺牛)之外,別無普遍適用的倫理,而只有完全因身份之不同而設定的私人倫理與社會倫理。這不但意義非凡,而且影響深遠。奠基於前世因果報應原理的業報理論(Karmanlehre)所衍伸出來的,不只是世界的種姓分化,甚至是相應於一切順位的神與人與動物的存在序列,因此,各種不僅彼此有別、甚且相互尖銳對立的身份倫理共存的現象,也就理所當然了。原則上,妓女、強盜與小偷,也都可以有適用於他們自己的職業法(Berufs-Dharma),和婆羅門與國王沒什麼不同。而事實上,也確曾有誠心誠意想推演出此種極端結論的努力出現。人與人之間一切形態的鬥爭,就像人與動物及人與神祇的鬥爭一樣,本然如此,正如絕對的醜陋、愚蠢之存在,和根本——在婆羅門或其他「再生族」的法的判准看來——應予鄙棄的事務之存在一樣。人類並不像古典儒教所認為的那樣,原則上生而平等,而毋寧是永遠天生不平等,就像人與動物生來之不平等一樣。然而,所有的人都有同等的機會,只不過並不是在此世,而是在轉生的路途上:可以直上天國,也可能淪落到動物界或地獄裡。 「原罪」的觀念,在這樣的一個世界秩序里根本不可能,因為並沒有所謂「絕對的罪惡」存在。可能有的過惡,毋寧只是對於法——為各人所屬種姓所設定的法——的儀式性違犯。在這個永遠存在著等差秩序的世界裡,不可能有至福的原初狀態[2],也不可能有至福的終極王國,因此,也根本不可能存在著與實際社會秩序相對的、人類與事務的「自然的」秩序,甚或任何一種「自然法」。所可能存在於這個世界的,至少在理論上,毋寧唯有神聖的、因身份而異、實在的制定法,以及(被當作無關緊要而)未受制定法所規制的領域中,王侯、種姓、行會、氏族的實際規約和個人的約定。促使「自然法」在西方發芽滋長出來的所有條件,於此完全地付之闕如。因為這裡根本就沒有在任何一種權威之前,或至少在任何一個超世俗的「神」之前的、人類「自然的」平等。此即其消極的一面。最重要的是,這不僅永遠地阻絕了社會批判性的思維與自然法意義下的「理性主義的」抽象思維之興起[3],並且也阻礙了任何一種「人權」觀念的形成。道理是:無論是動物或神,至少在業報理論首尾一貫的解釋下,只不過是兩種不同的、由業報所規制的靈魂的化身,因此,對於所有這些存在的整體而言,很明顯,根本沒有抽象共通的「權利」可言,一如其並無共通的「義務」一樣。 同樣的,「國家」與「國家公民」的概念也付之闕如,甚或「子民」的概念也不得而見,而只有身份性的法,亦即「君王」及其他種姓的權利與義務本身,以及君王與其他身份間的關係。以此,作為吠舍(「客」[Clienten])的保護者,剎帝利被課以「保護」——本質上為攘外的安全防護——人民的法,並且也要負擔起照料司法審判與交易公正及種種相關事務的責任。這些義務,作為倫理命令,都是剎帝利所要遵行的法。此外,對於王侯而言——對其他人也一樣,只不過特別是針對王侯——最為緊要的義務在於供養與資助婆羅門,尤其是支持他們根據神聖權利而權威性地規制社會秩序,並且不容他們的立場受到些許攻擊。與反婆羅門的異教相對抗,自然是受到嘉許而理應如此的,並且也的確被實踐遂行。然而,這絲毫改變不了以下的事實,亦即,無論是王侯的地位或者是政治政策,皆以獨特清澈的方式,牢牢地保持住其固有的法則性。 戰國時代的中國文獻里,記載著作為中國文化共同體之表現的「義戰」與「不義之戰」及「國際法」的概念(至少在理論上是如此,儘管理論正是在這一點上發揮不了什麼作用)。宣稱支配世界(包括野蠻的夷狄在內)而高居專制君主之位的最高祭司長——皇帝,只進行「義戰」,任何對他的反抗都是叛亂。如果他被打敗,那麼就是已經失去上天所賦予的卡理斯瑪的徵兆。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印度君侯的身上。倘若他被打敗,或者長期地民不聊生,那麼這也就是巫術性的災異或欠缺卡理斯瑪的證明。因此,君王的成功即為關鍵所在。不過,這與他的「正義」與否無關。重要的是他個人的才幹,尤其是他的婆羅門的巫術力量。因為此種力量,而非其倫理的「正義」,才是造就君王功業的關鍵所在,並且也有賴婆羅門對於本身事務的理解與自身之具備卡理斯瑪資格。 在印度,一如在西方,史詩的剎帝利時代的騎士習律已為決鬥樹立了某些身份性慣習,侵犯這些慣習就會被視為有失騎士身份而受到非議;儘管印度的騎士戰鬥或許從未進行過這樣一種表面漂亮的禮節,亦即,法國騎士在豐特努瓦(Fontenoy)戰役開始前,派遣使者去向對方喊那著名的話頭:「英國人閣下,請先放馬過來吧。」整體情形毋寧正好相對反。在史詩里,不只是人,包括神祇(克里什那)在內,為了成功皆可不動聲色地置騎士戰鬥之最為基本的規則於不顧。並且正如古典時代的希臘城邦里的情形一樣[4],印度的王侯在史詩時代與孔雀王朝時代,早已理所當然地表現出無論在哪方面看來都是最為赤裸裸的「馬基雅維利主義」[5],而絲毫沒有倫理上的問題,並且,此風日熾,後世更盛。 印度的理論從未認真處理過「政治倫理」的問題,並且,在欠缺普遍性的倫理與自然法的情況下,也無從處理起。王侯的法,在於純粹為戰爭而戰、為權力而戰[6]。為了消滅鄰國,他們無所不用其極,包括詭計、欺詐,以及一切更加狡猾、非騎士的卑劣手段,情況不利時,則利用奇襲、煽動對方臣下謀反、收買對方心腹等辦法[7]。對付自己的臣民,則是運用間諜、密探與一套策術加猜疑的陰險體系來統御,並使之可為國庫財政所利用。君侯的權力政治及其——在我們的概念里相當「不神聖」的——利己主義,在此卻正是由理論完全賦予其自主的法則。所有的政治理論都只是應該運用何種手段以獲得與維持政治權力的、全然非道德的技術論。就這方面而言,至少已遠非義大利文藝復興早期的君主的一般施為所能比擬,而且,毫無我們所謂的「意識形態」可言。 * * * [1]當然,婆羅門之外的兩個「再生族」的種種義務,在很多方面都可說是婆羅門種姓義務的縮水版。 [2]原初狀態是指人類在墮落以前的理想狀態。自然法即對此一狀態的預想,並且,本質上是斯多葛學派的創造物。關於斯多葛學派與西方中世紀時期的自然法觀念的形成與發展,可參見韋伯的同時代人特勒爾奇(Ernst Troeltsch, 1865—1923)的巨著《基督教社會思想史》(Die Soziallehren der christlichen Kirchen und Gruppen, Tübingen, 1908—1911; 戴盛虞、趙振嵩中譯,香港:基督教輔僑出版社,1960),頁44—47、172—193。——譯註 [3]「自然法」概念的痕跡倒是經常出現在史詩文獻里,其中確實(連同其他一些面向)含藏著與救贖宗教時代反婆羅門潮流內在一致的基調。正如《摩訶婆羅多》里德珞帕娣(Draupadi)的感嘆:「永恆的法」(çaçvata dharma)的泉源已然乾涸,如此以往便不再為人所知。制定法總是可疑的(I, 195, 29),並且也總是可變換的(Ⅻ, 260, 6 ff.)。權勢統治著塵世,神的正義並不存在。在現實世界裡,也唯有狹隘的氏族圈子內部的習俗遭受無恥侵害的行為,才是問題所在。此外,正統理論里關於「起源」論的訴求也不過是出之於下列的形式:根據史詩的四大時期的理論,世界是輪轉於pralaya(諸神的黃昏)所致的毀壞與重建之中,總之,最先也是最高尚的就是克利塔(Krita)時代,最後也是最低沉的是卡利(Kali)時代。在克利塔時代就已經有種姓的區分,不過那時各個種姓都樂於恪儘自己的義務並且不求利得與回報,只是盡其在我。那時,既沒有買也沒有賣。因此,救贖是人人都有可能的,而且只有一個神(eka deva)是所有種姓共通的神。到了卡利時代,一切都反過來,種姓秩序崩壞,私利支配一切——直到諸神的黃昏來臨,梵天沉睡。以此形式,此一理論受到後述的薄伽梵(Bhagavat)倫理的影響而流傳下去。 [4]雅典人與邁利爾人(Melier)在修昔底德(Thukydides)的對話就是個有名的例子。 邁利爾人住在米利都(Miletus),是古希臘時代位於小亞細亞的一個城邦。——譯註 [5]馬基雅維利(Niccolo Machiavelli, 1469—1527),佛羅倫薩政治家,著有《君王論》,為近代政治理論的奠基者之一。從思想史上來說,他首度擺脫道德的範疇,從權力的角度討論政治問題。一般認為近代「國家」的觀念是由他開始的。——譯註 [6]此種「馬基雅維利主義」的古典定型化,除了表現在前面提及的考他利雅的《實利論》當中,還特別是出現在Yâtrâ des Varâhamihira里(H. Kern的翻譯,見A. Weber, Indischen Studien)。Yâtrâ或Yogayatra主要是指告知前兆的技術,而此種前兆又是征戰沙場的王侯所不能不注意的。由於業報理論確定星相由業所決定,因此不具獨立的意義,所以「國家學」(政治行政學)遂與此種技術相結合(上引書,Ⅰ, 3)。 [7]例如在《五卷書》里就提到君王統治之術,其中有「戰勝敵人的方法策略」(upāya),一般說來可分為四種:一、甜言蜜語(sāmrn);二、進行賄賂(dāna);三、挑撥離間(bheda);四、出兵討伐(danda)。詳見季羨林譯,《五卷書》(台北:丹青,1983),p. 142。——譯註